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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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

篇1

一、反倾销释义

反倾销,是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对倾销的外国商品除征收一般进口税外,再增收附加税,使其不能廉价出售,此种附加税称为“反倾销税”。如美国政府规定:外国商品刚到岸价低于出厂价格时被认为商品倾销,立即采取反倾销措施。虽然在《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实际上各国各行其是,仍把反倾销作为贸易战的主要手段之一。

二、市场经济地位释义

市场经济地位(Market Economy Status,简称MES)是一个经济学上的名词,它表示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状况。按照一个国家市场经济在全国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家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区分为完全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此外,市场经济地位是反倾销调查确定倾销幅度时使用的一个重要概念。

三、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现状

“市场经济地位”是一种生态发展的环境,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政府一直在努力争取国际贸易各国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将有利于中国外贸进出口的发展。

自中国2001年前往正式加入WTO以来,已有9年的时间。作为WTO成员,中国享受到了GATT/ WTO多边贸易谈判削减关税给对外贸易带来的利益,以及取消非关税措施而消除或减少对外贸易的障碍,这使得中国对外贸易高速增长,并拉动了国内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中国加入WTO后仍然是世界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并且《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第15条更为国外对华反倾销裁决中采用歧视性的计算正常价值的方式提供了理由,从而使中国出口企业遭受不应有的重大经济损失。

分析《议定书》第15条规定,WTO既没有肯定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也没有确定中国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而且15条的(a)款的规定并不是针对中国整个国家是市场经济地位或非市场经济地位,而是针对中国应诉企业是否有市场经济地位。中国企业在应诉中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就要看在不同反倾销案件中的应诉企业能否提供充分的材料证明自己具备市场经济条件。

这种模糊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中国出口企业在对外反倾销应诉中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并成为中国企业败诉的主要原因。事实上,自改革开发以来,中国对外贸易发展迅速,业已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2004年开始,已有新西兰、新加坡等70多个国家正式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陶泽邦《在理性对待我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反倾销下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现状分析》一文中写道: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是对我国二十多年改革开放的承认,也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认可,对于改善我国的外贸环境,保证我国正常的外贸出口也有着相当大的影响。然而,占中国进出口总额45%的前三大贸易伙伴欧盟、美国和日本,无一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前十位国家和地区中,绝大多数没有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十分不利。

中国未取得“完全市场经济地位”,国外就具有了实施对华歧视性反倾销的条件。在反倾销中,“正常价值”是确定倾销是否成立的一个要件。根据《反倾销协议》,“正常价值”的确定一般有三个标准,即出口国国内市场销售价、第三国出口价和出口国结构价。以上这三种正常价格的确定方法仅适用于来自市场经济国的商品,而对于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商品,可采用特殊标准。欧美等大多数国家一般采用“替代国”的取价方法,即选择一个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价格代替正常价。从欧美对华反倾销案件看,被作为替代国的除了印度、巴基斯坦、墨西哥等国外,奥地利、日本、瑞士等经济发展程度远高于中国的国家也常常入选。如此一来,本来没有倾销,却被别人替代,产生的倾销幅度可能会很高。1998年中国水表在巴西反倾销调查中,选用了西班牙为替代国而计算出284%的倾销幅度就是例证。

有关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正如2009年8月商务部发言人姚坚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的那样,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事实上是反倾销中的一个技术概念。“正如我跟大家说到的,它与裁定倾销幅度时是否选择替代国问题有关,所以尽快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有助于中国企业获得一个比较好的公平竞争的环境,有助于中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能够参与公平竞争,也防止个别国家和企业采取这些措施歧视中国的企业。”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坚持对外开发,加速经济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中国既定的目标,这才是问题的根本。那么,如何解决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呢,笔者认为,我们必须要有所“作为”。首先,要将该问题正式纳入WTO的多边贸易谈判之中。第二,要通过双边谈判,促使更多的国家在国内立法上确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截至2006年底,在对中国发起过反倾销调查的31个国家和地区中,已有21个国家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由此可见,双边谈判是一种很好的处理方式。第三,比对国外市场经济标准,继续中国经济体制的市场化改革,08年开始的这场金融危机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有许多发达国家所不具备的优点,我们可以参照国外市场标准,但一定坚守社会主义改革方向。第四,当对华反倾销中替代国选择不可避免时,选择正确的替代国是关键,中国不轻易接受进口国主管当局提出的替代国的建议,要敢干怀疑对方的替代国选择,进而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替代国的选择。第五,企业要不断完善自身的运行机制,增强自身反倾销应诉能力。第六,对国外的双重歧视应予以坚决抵制。

参考文献:

[1]胡晓红.中国反倾销法理论与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2]斯蒂格利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

[3]唐玉臣.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与企业应诉反倾销[D].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6,(8).

篇2

[中图分类号]F743 ;F1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6)12-0006-05

一、引 言

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对外贸易规模迅速扩大,2013年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一货物贸易大国。据商务部统计数据,2001年中国进出口规模5 815亿美元,2014年中国进出口达49 073亿美元,是2001年的8.4倍。与此同时,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也持续推进,截止2014年全球有80多个国家(地区)已经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是以美国、欧盟、日本为首的主要贸易伙伴仍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据2001年中国入世时签署的《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简称《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2016年12月11日之后WTO成员在针对中国反倾销调查中应该终止替代国作法。这是否意味着2016年后长期困扰中国企业的反倾销问题得以缓解?届时中国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吗?这不仅仅与中国出口企业利益攸关,而且引起了美国、欧盟的高度关注,也成为理论界争议的焦点。

对2016年年末之后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欧盟内部意见出现分化,以意大利、西班牙为代表的南欧国家反对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而以德国、英国为代表的北欧国家则倾向于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16年5月12日欧洲议会以绝对多数通过了一份非立法性决议,宣布反对中国“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与欧盟对是否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表现出的矛盾与犹疑不同,美国对此态度更鲜明,明确表示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甚至警告欧盟不要轻易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

理论界的争议主要体现在如何解读《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等法律条款。O'Connor(2011)认为,虽然第15条(a)项第2款在2016年末到期,但这并不等同于届时中国可以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因为第15条(a)项第1款仍有效,2016年以后中国企业仍旧有举证义务,只有证明其所在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进口成员才以中国的价格或成本为依据确定其产品的正常价值。也有学者对此持相反的态度,Henry Gao(2012)认为第15条(a)项第2款的失效意味着整个15条失效,2016年之后没有法律文件否定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将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

本文回顾了WTO框架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形成,从原理、经验两方面分析了非市场经济地位对中国遭受反倾销措施的影响,并依据中国2016年后能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因素做出判断,认为2016年后中国很难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应对策略。

二、WTO框架下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形成

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经济学术语,它表示一个国家市场经济的状况,按照市场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程度,一般可划分为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中国在WTO框架下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自《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

第15条(a)项:第1款,如果中国出口企业能证实其所在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进口成员应该依据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来确定其正常价值;第2款,如果中国出口企业不能证明其所在行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进口成员可以不依据产品的国内价格或成本来确定其正常价值。利用该条款的其前提条件是,在中国入世时该WTO进口成员应该已经存在有关市场经济标准的国内立法。第15条(d)项,根据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国一旦达到市场经济体标准,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无论如何,第15条(a)项第2款规定应在中国加入WTO后15年之内终止①。

根据以上条款,在入世15年之内,除非中国出口企业能证明在生产和销售产品时处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否则中国不能被视作市场经济体,在反倾销调查中无法以国内价格为基础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那么市场经济地位的衡量标准是什么呢?由于WTO的运行基础是市场经济,原则上只有市场经济体才能成为WTO(GATT)的成员(缔约方),故无论是GATT1947还是GATT1994皆未明确定义市场经济的标准。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波兰、罗马尼亚和匈牙利等转型国家申请加入GATT时,才出现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问题,并把由非市场经济地位引致的替代国作法写入三国的入关工作组报告中。在WTO框架内,转型国家被视作非市场经济体。2001年同属转型经济体的中国加入WTO时,由非市场经济地位导致的替代国作法同样也写入了《中国加入议定书》。据《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仅仅那些在中国入世之前已经存在有关市场经济标准国内法的成员,才可以利用《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a)项第2款,采用替代国作法来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据中国商务部统计,在中国入世之前就存在相关立法的经济体,主要有美国、欧盟、印度、韩国、墨西哥、巴西、马来西亚、以色列、土耳其、新加坡、埃及、泰国、南非、秘鲁等14个经济体。

有关市场经济界定标准,各国(地区)立法存在差异,以下仅以美国、欧盟为例。根据美国《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一国能否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根据以下6个方面来判定:第一,货币的可自由兑换度;第二,劳资双方对工资谈判的自由度;第三,设立合资或外资企业的自由度;第四,政府对生产的控制程度;第五,政府对资源配置、企业价格、产量决策方面的控制程度;第六,商务部认为其他应考虑的因素。在美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定标准中,最后一条“其他应考虑的因素”则给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预留了相当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欧盟在1998年颁布的905.58号法令规定,一国要获得市场经济地位须满足以下5个条件:第一,该国商品价格取决于供需关系,没有显著的国家干预;第二,企业拥有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会计账簿;第三,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受非市场经济因素影响;第四,企业受破产法和财产法约束;第五,外汇按市场价格进行兑换。令人关注的是,无论是欧盟还是美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标准,都涉及货币可兑换程度的规定。

由此可以看出,WTO框架下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源于《中国加入议定书》第15条,该条款对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提出了保留。由于WTO缺乏有关市场经济地位认定的法律条款,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问题便交由各国依据本国国内立法处理。因此,在WTO框架下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认定问题,从一个多边问题演变成双边问题,即中国能否满足其他成员有关市场经济地位标准的国内法。该条款从签署之日起在国内就饱受非议,人们担心在反倾销诉讼中该条款会将中国出口企业置于不利地位。

三、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对中国遭受反倾销措施的影响

(一)原理分析

WTO成员对非市场经济体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GATT1994),尤其是其中的第6条;《反倾销协议》;非市场经济体的入世议定书。其中,《反倾销协议》是对GATT1994第6条的具体阐释,是WTO成员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法律依据。按照WTO《反倾销协议》,判断出口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的标准是,产品的出口价格是否低于其正常价值。产品的正常价值通常是该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价;如果该产品并不在国内销售,则选取该产品向第三国的出口价作为正常价值;如果国内售价或向第三国出口价都不存在,则选取结构价格(即加总生产成本、销售费用、利润)作为正常价值。但是上述以国内价格为基准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仅仅适用于市场经济体,非市场经济体没有权利以国内价格为基础确定正常价值,否则有悖于WTO的公平竞争原则。其背后的逻辑是,在非市场经济国家,要素价格被扭曲,产品的国内价格无法反映该产品的真实竞争力。那么如何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呢?对此,WTO《反倾销协定》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在现实的反倾销调查实践中,进口国在确定来自非市场经济体产品的正常价值时通常采取替代国作法,即用一个相似的第三国取代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价格或成本来计算正常价值。例如,美国一般用中国企业在生产时所投入各生产要素的数量乘以一发展水平类似的市场经济体该要素的价格;欧盟通常选用发展水平与中国相似的市场经济体的该产品的国内售价。例如在欧盟对中国彩电反倾销调查过程中,曾先后选取新加坡、土耳其、韩国为替代国,以这些国家彩电的国内价格作为中国彩电的正常价值。2009年印度对来自中国的香豆素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选取法国为替代国。2009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钼丝展开反倾销调查时,选取美国作为替代国。2010年欧盟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实施反倾销调查时,再次选取美国作为替代国。

非市场经济地位所产生的实际后果是,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进口国在确定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时,无视中国厂商的实际成本和国内价格,而是采用替代国价格。由于选取替代国的随意性,导致中国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被高估,从而进口国可以轻而易举地确定中国出口企业的倾销行为,继而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这对中国出口企业极不公平。

(二)经验证据

如表1,从1995年到2014年这20年间,全球范围内有33个经济体对我国实施759起反倾销措施,占同期全球反倾销措施总量的24.82%。无论是从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绝对数量还是占全球比重来看,中国都是全球反倾销最大的受害国。其中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次数排名前三的经济体依次为印度132次、美国99次、欧盟85次,在对中国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前10个经济体中,有7个经济体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WTO框架内有资格利用中国入世15年内非市场地位条款的14个经济体中,仅仅新加坡未对中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其余13个经济体皆对中国实施了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措施数量指标没有剔除出口量对我国遭受反倾销措施频率的影响,Finger和Murrary(1993)提出了反倾销强度指数(Anti-Dumping Index,ADI),该指数计算出一国遭受反倾销措施相对其出口额的强度。在Finger和Murrary(1993)的基础上,设计出国别ADI指数,如式(1),考察未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对中国的ADI指数是否高于平均水平。

ADIij= (1)

其中,ADij(t,t+n)代表在(t,t+n)时期内i国对j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数量,ADwj(t,t+n)表示同期全球对j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数量; EXij(t,t+n)代表在(t,t+n)时期内i国对j国的出口额,EXwj(t,t+n)代表同期全球对j国的出口额。如果ADIij=1,则表明该i国对j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与j国对i国的出口额相匹配;若 ADIij≠1,则表明该国遭受反倾销措施与其出口额不匹配。具体而言,若ADIij>1,表明i国对j国实施的反倾销措施强度大于全球平均水平;若ADIij

在有资格利用替代国作法的14个经济体中,仅仅美国、欧盟、韩国、马拉西亚、新加坡这5个经济体对中国的反倾销强度指数小于1,其他经济体对中国的反倾销强度指数皆大于1。进一步,我们加总这14个经济体对中国发起的反倾销措施数量、从中国的进口额,计算出这14个经济体作为一个整体对中国的反倾销强度指数,其值为1.53,这说明即使剔除掉出口额的影响,这14个经济体对中国的反倾销强度指数也超过了全球平均水平。由非市场经济地位引致的替代国作法大大增加了中国出口企业遭受反倾销措施的风险,自入世以来中国年年都是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

篇3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合作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且已经超越了双边范畴,具有日益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虽然双方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许多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但总体的发展前景仍然是积极的。

一、中欧经贸发展的特点

1.中欧经贸合作呈现互补性

中国和欧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市场,彼此间的经贸关系具有极强的互补性,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欧盟拥有庞大的剩余资本,在技术的转让上比较开放,又极度依赖世界贸易。欧盟所具有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与资本优势使得中国通过发展中欧关系获得了更大的出口市场、更好的技术来源与更多的资本来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对欧盟也是极具吸引力的。丰富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资源、存量与增量庞大的市场、与欧盟差异较大的产业结构以及稳定与高回报的投资场所,都是欧盟国家所缺少和追求的区位优势,是处于“去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进行产业转移的良好去处。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欧盟是中国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按实际投入计算,欧盟是对华第二大投资者,另外,还是中国最大的技术供应者。

2.双边贸易呈现不对称性

二、中欧经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不断增强

欧盟是最早发起对中国反倾销的地区,就当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而言,欧盟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案件的次数持续升高,其立案频率和涉案金额均大大超过往年水平。在对中国产品调查的案件中,欧盟官员的核查比以往更为严厉,在关键的给予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更是大幅度倒退,拒绝承认的理由几近蛮横无理。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依据该组织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同样以反倾销的方式予以积极的反击。

2.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贸易中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力度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欧盟是最早认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 重要性的国家,其成员国亦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由于中欧在经济和技术水平方面的差距,中国的传统出口产品极易受到技术壁垒的封锁。欧盟的贸易政策有关中国的条文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入世后各种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作用的消失或减弱,欧盟更加依赖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标准等措施来限制中国产品,保护欧盟的产业。入世后,因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中国很难一下子完全适应欧盟的各种技术标准,欧盟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法规,这必将成为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又一重要制约因素。

三、我国拓展欧盟市场的策略

1.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

中国对欧盟出口商品大都属于中低档的商品,不适应欧盟高消费市场的需求。因此,我国必须不失时机地转向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努力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二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档次和质量水平,提高其附加值,其别要提高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强其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2.建立为外贸企业服务的预警机制

国家要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对欧盟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有关法规、标准结构和内容进行研究,密切关注欧盟TBT的最新动态,及时预警信息,使对欧出口企业提早做好准备,以避免某项标准正式颁布时措手不及。

3.加强与欧盟的磋商,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我国应尽快实现经济地位的转变,加快经济贸易制度与国际的全面接轨,同时进一步抓住入世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论坛,并利用中欧关系良好的发展势头,争取与欧盟的进一步谈判,促使其提早修改现行立法,早日承认中国整体的市场经济地位或者要求其降低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

篇4

在WTO体制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间关于劳工标准问题的争议已持续了十几年。以美、法、比利时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在世界范围内提高劳工标准,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两者挂钩,以贸易制裁手段来惩罚劳工标准低于一般标准的国家。

一、与劳工标准相关的贸易限制问题对我国的影响

中国作为出口贸易额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也在发达国家的指责对象之列。2004年,美国劳工部长赵小兰陪同前商务部长埃文斯访华时将中国的劳工标准问题和人民币汇率问题的重要性提到相同高度。在实践中,中国的贸易出口结构中低附加值产品占了很大的比重,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如纺织和家电等,虽在国外因物美价廉受到消费者的喜爱,但也大量的受到发达国家的反倾销调查,屡次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在WTO现有的框架下,反倾销问题决不是一个单边措施问题,相反,反倾销税的征收与否要遵循一系列严格的法律程序。我国出口企业所遭遇的反倾销问题,除因部分企业确实存在着利用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进行低价倾销外,还有相当部分企业是由于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带来的替代价格所引起的。

尽管中国于2001年加入了WTO,但根据我国的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中国并不必然是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这一地位的获得由各WTO进口成员根据其国内法并依据受调查的生产者的举证来决定。同时,根据生产者的举证,各WTO进口成员可以决定给予中国某个产业或部门以市场经济地位而不必给予其他产业或部门同样的待遇。而且这种作法可以维持15年。正因为如此,虽然欧盟1998年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中国企业并不自然获得市场经济待遇,而须由出口企业按照欧盟提出的五条标准来证明自己已按市场经济运作。同样,美国至今仍不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2004年4月28日,在中美第5届商贸联委会举行不久,美国贸易代表左立克、商务部长埃文斯以及财政部长斯诺就中美贸易关系采访中,表明中国必须满足美国法律的6项标准,尤其是其中劳工利益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时指出:“美国底线就是市场力量,包括劳工标准和货币的自由兑换能够决定经济走向,否则中国仍然是一个非市场经济国家。”

此外,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也得到了部分消费者组织,以及工人组织的支持,这些非政府

组织的态度又反过来影响了这些国家的政府在对待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时所采取的政策。

二、我国私企的劳工标准现状

我国的劳工标准主要体现在《宪法》、《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集体合同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各种具体社会保险规定中。这些劳工标准不仅涉及到工人的政治及公民权利而且也具体到了各种经济、安全卫生和工时标准。我国的劳工标准,同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劳工公约相比,只有工人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这个方面未能符合公约的要求,这是由于我国实行单一的工会体制所决定的。正因为如此,我国至今未加入国际劳工组织的第87号和第98号公约。

尽管立法上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在机构设置上,我国还设置了劳动监察部门去监督执行劳工标准,但近年来包括山西的“黑砖窑”事件,以及各地频发的矿难事故的调查结果都暴露了私营企业在关注强迫劳动,以及劳动者安全方面的不足。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虽然安全事故较少发生,但在服装生产、玩具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中普遍存在着延长工人的工作时间、任意克扣工人工资、不给加班补偿甚至体罚工人的情况。

三、结论及对策

尽管没有全球统一的劳工标准,但我国劳工立法与现状间的差异还是比较明显的。我们不能否认发达国家贸易限制主张背后的保护主义动机,但以此作为反对其将劳工标准与贸易制裁相挂钩主张的主要或者惟一的理由,这是不够充分的。在现有的WTO框架下,各国都是在遵守规则同时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断推动着世界贸易的发展。对于发达国家的贸易制裁主张,笔者的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就目前WTO的法律条款而言,发达国家以劳工标准直接对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实施贸易制裁还没有法律依据。正因为如此,发达国家一直在力图开辟劳工标准这一新议题,签订新的贸易协定。我国应当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保持一致的立场,以比较优势理论作为基础反对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的挂钩。

第二,从欧盟和美国是否给予市场经济地位的具体标准来看,中国在劳工标准方面受到指责最多主要是工人的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问题。中国的工会组建率虽然很高,在维护工人的权益方面所起到的作用确实有限。因此,在维持目前的工会体制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工会在监督劳工标准的执行方面的能力。

第三,我们应当重视国内私营企业的劳工标准所带来的贸易问题。虽然低劳动力成本是我国所享有的比较优势,但以漠视劳工标准换来的低劳动力成本将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承认,同时从长远来看,也会损害我国的产业发展利益。在对地方各级政府的业绩考核标准中对劳工标准问题的关注应有所提升,而不能仅仅以吸引外资的多少来衡量。

第四,在监督企业执行劳工标准方面,我国立法上应当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更多、更有效的执法手段,可以建立劳动、工商、银行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在新建项目的审批上,也应考虑该企业在执行劳工标准方面的成绩。

最后,对出口企业来说,分散经营风险,减少对某一个外国企业的依赖也是我国出口企业不断提高劳工标准的一个有效手段。

篇5

中国与欧盟分别是全球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区域经济集团,是当今世界舞台上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两支重要力量。中国与欧盟建立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以来,在全球化和国际格局快速变化的背景下,中欧经贸合作关系得到长足的发展,并且已经超越了双边范畴,具有日益重要的全球战略意义。虽然双方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许多问题上仍然存在分歧,但总体的发展前景仍然是积极的。

一、中欧经贸发展的特点

1.中欧经贸合作呈现互补性

中国和欧盟是世界上两个最大的市场,彼此间的经贸关系具有极强的互补性,相互依赖性也越来越强。欧盟拥有庞大的剩余资本,在技术的转让上比较开放,又极度依赖世界贸易。欧盟所具有的市场优势、技术优势与资本优势使得中国通过发展中欧关系获得了更大的出口市场、更好的技术来源与更多的资本来源。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中国所具有的竞争优势对欧盟也是极具吸引力的。丰富的原材料和廉价劳动力资源、存量与增量庞大的市场、与欧盟差异较大的产业结构以及稳定与高回报的投资场所,都是欧盟国家所缺少和追求的区位优势,是处于“去工业化”阶段的发达国家进行产业转移的良好去处。除香港特别行政区外,欧盟是中国第三大出口市场和第二大进口来源;按实际投入计算,欧盟是对华第二大投资者,另外,还是中国最大的技术供应者。

2.双边贸易呈现不对称性

从中欧双边贸易的增长率考察,近10年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的大多数年份里,中国对欧盟的出口增长率都高于中国对世界的同一指标。与此相反的是,同期中国从欧盟的进口增长率普遍低于中国与世界的这一指标;与此同时,中国出口产品对欧盟市场的依赖程度远远高于欧盟出口产品对中国市场的依赖程度。这表明中国与欧盟经贸关系的发展存在着高度的不对称性;从中欧双方在彼此市场所占份额看,中国出口到欧盟的贸易额约占中国出口总额的20%,而欧盟出口到中国的贸易额约占欧盟出口总额的7%左右,这同样说明了欧盟市场对中国的重要程度高于中国市场对欧盟的重要程度。

二、中欧经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欧盟对华反倾销力度不断增强

欧盟是最早发起对中国反倾销的地区,就当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发展态势而言,欧盟对华发起贸易救济案件的次数持续升高,其立案频率和涉案金额均大大超过往年水平。在对中国产品调查的案件中,欧盟官员的核查比以往更为严厉,在关键的给予中国企业个案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上,欧盟方面更是大幅度倒退,拒绝承认的理由几近蛮横无理。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依据该组织相关法律以及中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积极维护自己的利益,对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不公平贸易做法同样以反倾销的方式予以积极的反击。

2.欧盟的贸易保护主义不断加强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国际贸易中利用非关税壁垒措施进行贸易保护的力度呈不断加强的趋势。欧盟是最早认识到国际贸易中技术壁垒 重要性的国家,其成员国亦是设置技术壁垒最严重的国家。由于中欧在经济和技术水平方面的差距,中国的传统出口产品极易受到技术壁垒的封锁。欧盟的贸易政策有关中国的条文带有明显的歧视性。中国入世后各种关税或非关税壁垒作用的消失或减弱,欧盟更加依赖反倾销、反补贴和技术标准等措施来限制中国产品,保护欧盟的产业。入世后,因经济技术水平的差异,中国很难一下子完全适应欧盟的各种技术标准,欧盟技术标准和相应的政策法规,这必将成为中欧经贸关系发展的又一重要制约因素。

三、我国拓展欧盟市场的策略

1.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

中国对欧盟出口商品大都属于中低档的商品,不适应欧盟高消费市场的需求。因此,我国必须不失时机地转向实施出口商品结构升级战略。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努力培育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二是利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出口产品的技术档次和质量水平,提高其附加值,其别要提高加工贸易的技术水平,增强其结构优化的带动作用。

2.建立为外贸企业服务的预警机制

国家要建立专门的技术贸易壁垒信息收集和咨询机构,对欧盟的技术标准、技术政策、有关法规、标准结构和内容进行研究,密切关注欧盟TBT的最新动态,及时预警信息,使对欧出口企业提早做好准备,以避免某项标准正式颁布时措手不及。

3.加强与欧盟的磋商,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我国应尽快实现经济地位的转变,加快经济贸易制度与国际的全面接轨,同时进一步抓住入世的有利契机,充分利用世贸组织论坛,并利用中欧关系良好的发展势头,争取与欧盟的进一步谈判,促使其提早修改现行立法,早日承认中国整体的市场经济地位或者要求其降低对“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定标准。

四、结语

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欧盟是世界上最大的发达国家集团。中欧经贸关系有着广泛的互补性,潜力巨大。中欧经贸关系将会在摩擦与妥协、磋商与双赢、谅解与互信的氛围中,更加健康成长并实现跨越式的发展。我们有理由期待,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中欧经贸关系能够开辟更广阔的合作领域和空间。

参考文献:

[1]周岳梅.欧盟贸易壁垒新动态——“绿色”系列指令解析与应对[J].经济研究导刊,2007(09).

[2]叶明非.如何应对欧盟贸易保护主义[J].时事报告,2006(07).

篇6

猪年临近,北京的大街小巷已经能感受到浓浓的年味。欧盟驻华大使赛日・安博接受了《新财经》记者的专访。

中欧将达成新的合作协议

《新财经》:前不久,“欧盟-中国贸易和投资”政策文件的(红皮书)、中欧新的“伙伴合作协议”谈判的启动以及与中国有极大关系的《变化的全球经济中欧盟贸易救济工具》绿皮书的,显示出中欧经贸关系在2007年将进入一个非常重要的时期,您如何评价这个新时期?

赛日・安博:你说得非常对,2007年确实是非常重要的一年,我们希望在这一年加强与中国的关系。我们与中国已经是非常成熟的关系,贸易关系发展得越来越好,在中国的投资从来没有这么多,科技合作、文化合作都已到了顶级的程度。人员往来方面,欧洲旅游者到中国的非常多,双方之间的学生交流也越来越多,现在在法国有25000名中国学生,在欧洲估计超过了10万中国学生,我们对这些发展非常满意。

2007年是中国农历的猪年,希望我们双方的交流有新的突破。从政治关系上,我们会加强我们的战略伙伴关系。我们希望加深和中国的对话与合作,新协议的谈判给了我们机会:比较我们的立场和看法,回顾我们过去的关系,使得我们的关系能得以进一步发展。通过谈判我们将达成一个新的协议,以便给我们今后的关系提供一个法律的框架。同时,我们还会更新和完善1985年原有的协定,我们希望加深和加快贸易和投资关系的发展。这就是我们2007年的主要目标。我希望能达到这些目标,也相信能达到这些目标。因为欧盟和中国都有这个意愿。

绿皮书将很重视中国企业反馈

《新财经》:绿皮书会对未来欧盟对华经贸政策产生哪些影响?对目前正在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中国企业会有什么影响?2006年欧盟对华反倾销立案多达12起,是最多的一年,对此您有什么看法?征求意见绿皮书与红皮书之间有何联系?

赛日・安博:反倾销及贸易保护的政策并不只是针对中国一个国家,而是针对存在倾销的情况和非公平贸易。欧盟并不是反倾销使用最多的经济体,我们排在第五,排在中国之后,这么说并不是批评中国。

我们发现,我们双方之间的反倾销调查并不是很多,这就意味着我们双方采取的措施是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这些反倾销政策是十年之前上次世贸组织谈判回合时制定的,所以,我们要让我们的政策适应新的世界贸易局面,这就是绿皮书出台的初衷。

绿皮书并不是一个决议,只是一个建议,只是作为磋商的参考,而且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会注意到我们的产业、消费者和对欧出口国家的反应。中国是出口欧洲的最大国家之一,我们会很重视中国政府和企业对这个政策的反馈。绿皮书与欧中贸易和投资红皮书并不矛盾,这两个文件的目标是提高我们的贸易政策,红皮书目标主要是提高和中国的贸易和投资关系,我们现在还要完善我们反倾销的政策,但所有的政策的目标都是为了适应世界贸易新的局面。

《新财经》:绿皮书是否与中国鞋的反倾销案有关?

赛日・安博:我想不是如此,绿皮书是制定我们未来十五年针对全球贸易局面的一个政策,并不是和一个单独的产品有关系。我们通过这个政策建议书,是想预计在今后十五年中全球的贸易情况将如何。绿皮书不是单独针对反倾销问题提出的。

反倾销、反补贴和世贸组织其他的工具并不是保护主义的行为。当一个公司进行倾销或受到非法补贴时,这些措施是来平衡它所造成的损害。而且这种措施并没有滞碍中欧之间的贸易,鞋的反倾销措施并没有造成任何的对我们之间贸易的负面影响。我们之间的贸易还是迅速发展、那么重要。

近期欧盟不会对中国钢材反倾销

《新财经》:有媒体报道说,欧盟将对三种中国钢材反倾销。据了解中国钢铁价格一直保持平稳,中国钢铁协会与欧洲钢铁联盟也一直保持沟通,双方都希望通过对话解决这一问题,您是否也这么看?

赛日・安博:这方面我们确实有非常频繁地对话,前两年薄部长与曼德尔森决定在这方面进行对话,这个决定是非常适当的。因为中国出口到欧盟的钢铁大大增长了,中国生产能力高且中国市场不能吸收,所以,往欧盟的出口翻倍增长,我们有充足的理由在这方面进行讨论,寻求双方的企业达成共识和相互的理解。当然,目的不是想给我们各自的产业造成负面影响。

对中国钢材,我们并没有采取任何的反倾销措施,企业根本就没有申请反倾销调查。如果企业不申请调查的话,我们就不可能采取任何措施。现在短期内不会有这种措施。对我们来说,这确实是个比较担心的问题,但我认为这不是灾难。双边贸易中偶尔会遇到这种情况,在某些产品中遇到这些问题是很正常的。

《新财经》:造成中欧间贸易摩擦的原因是否与双方的产业存在较大的竞争性有关?

赛日・安博:大部分的摩擦是来自非公平贸易,这种情况一般是通过正常的贸易保护工具来解决。但是有一些是来自于产业的竞争性。比如纺织品的问题,由于中国纺织品的竞争力非常高,且生产得太多了,在欧盟和美国市场的出口量突然爆发了,因此,我们要求中国政府与我们探索解决方式,最后我们达成了双赢的协议。这个例子不是因为存在非公平贸易,这种贸易摩擦是来自中国产品的竞争力。但大多数中欧贸易摩擦来自于不适当的行为。

近100%的中国出口不存在倾销

《新财经》:中国商品给欧洲消费者带来实惠,也促进了欧盟同行的竞争和发展,正如同欧盟等外国商品进入中国也促进了中国的竞争和发展。您是否也这样看?

赛日・安博:你说得非常对。欧盟的建立也是基于这个原则,也就是商品、服务、资本和人际之间自由的流动,自由贸易是欧盟的基本原则。如果贸易是有利于消费者,有利于经济的增长,我们是非常同意的。我认为中欧贸易的发展增长是非常好的事情,我们并不怕这一点,但同时必须是公平的贸易。我们百分之百欢迎中国企业对欧贸易,但要在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前提下。

《新财经》:中国较低的劳动力等成本因素确实为产品增加了竞争力,但其他国家可能就认为我们倾销了,您能不能帮中国企业出出主意,中国企业怎么做才能顺利出口到欧洲?

赛日・安博:我并不赞同这个想法。中国出口中的0.3%才会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这个数字非常小,也就是说将近100%的中国出口是不存在倾销的。所以我没有什么可推荐的想法,因为中国公司基本上都在从事好的、公平的贸易,我只能向他们说继续努力;对那些存在倾销的企业,他们会受到反倾销制裁,对他们我只能说纠正。他们只是需要遵守国际的法律特别是关于倾销的法律。

《新财经》:欧盟的企业是否也遇到过反倾销问题?您认为欧盟的企业有倾销行为吗?

赛日・安博:在美国的市场,前几年我们的钢铁和化学公司就遭遇了很多反倾销,我们的企业最近也遭到了中国的反倾销调查。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面临两个可能:第一,如果这个案子是按世贸组织相关规则执行的话,那公司只能耐心地等着,等这些措施过完了以后,才可以恢复到某个市场的出口,而且最好不要继续这种倾销行为。第二,如果反倾销调查存在一些错误或问题,可以到执行反倾销调查的国家相关法庭去投诉。如果这个方式不行,就直接到世贸组织申诉。

我不能对具体的某个案子做出评价,因为反倾销并不是我的专业。事实上,反倾销调查中公司都有律师保护其利益,这是司法和世贸组织的问题。

欧洽会为中欧中小企业提供合作平台

《新财经》:中国和欧盟之间,有何贸易方面的促进活动?对中国企业在欧盟投资并购是否有相应的鼓励政策?目前欧盟在华直接投资只占在华外资的5%,未来直接投资方面有没有进一步打算?

赛日・安博:欧盟对中国的出口一直保持开放的市场,我们每年从中国的进口增长率是20%。对中国企业的投资,而不是政府的投资也一直保持非常开放的态度。如果中国企业想到欧盟并购的话,法律是允许的而且是开放的。

我们看到,中国的市场在贸易和投资方面也是比较开放的。但不幸的是,在某些领域还存在不开放,对我们的某些产品,特别是一些服务产品,可能中国认为是战略性的或重要的领域,存在对投资的限制。这也是部长与欧盟贸易委员曼得尔森深入交流的一个话题,他们的另一个话题是政府采购。现在中国的政府采购对欧洲人是不开放的,这也是我们希望能进一步开放的领域。

刚才你提到了一些数字,我想我们的数字不是完全一样,因为中国的统计数字包括了香港、澳门和台湾,我们认为它们都是属于中国的。如果要看非中国的投资商的话,我们还是排在前面。但是还有很多发展的前景,特别是中小企业在中国进行投资方面。欧盟支持欧洲中小企业来中国投资,有优秀的商会团体在为双方做工作。我想重点提一下中国欧盟投资贸易合作洽谈会(欧洽会),欧洽会大规模且多行业地为中欧的中小企业寻找合作伙伴。去年11月在成都举行的欧洽会上,478家中国企业和385家欧洲企业参加了4800场商业会谈。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有进展

《新财经》:目前,许多国家已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欧盟至今没有承认,您对这个问题怎么看?

赛日・安博:中国经济以平均10%左右的速度增长,使中国成为当代经济的发电站。我们意识到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所连带的政治重要性,我们很清楚市场经济地位是一个技术性地位,中国并没有完全符合所有市场经济地位的技术标准,但我们会和中国一起合作――目前就有一个特别的关于市场经济地位的中欧工作组。我们已经取得一些进展,相信不久,将会有对2004年评价的更新。

《新财经》:对于2007年的中国经济发展有何建议?

赛日・安博:中国经济是非常活跃的,只要看她10%以上的增长率。但她的增长是有代价的,比如对环境的危害,东西部差距及一些社会问题,因为她的发展非常迅速。但是整体来看,我们对中国经济发展是很乐观的。

赛日・安德烈・安博大使简历

1946年1月3日出生于波尼(阿尔及利亚),法国国籍

担任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官员履历(1974年5月开始)

1974~1978年担任财政经济事务总司行政官

1979~1984年担任国际发展总司资深行政官

1989~1997年担任对外关系总司处长

篇7

今年7月24日,以德国Solarworld为代表的欧盟光伏电池产业向欧盟委员会又一次提起对华光伏电池的反倾销申请。如果申请获批成立,中国企业又将失去欧洲这个重要的市场。

面对生死抉择,7月26日上午,中国四大光伏企业在北京举行了应对反倾销调查新闻会,指出目前光伏产业正处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任何限制市场的行为都将置整个行业于危险境地。中国商务部也于27日通过正当渠道发表声明,“中国光伏产业并不存在任何所谓的非法补贴和倾销问题”。

金融危机已引来越来越多的贸易战,但在这场战役中,没有赢家。

“双刃剑”的作用

作为目前全球主要的光伏应用领域,欧洲市场举足轻重。据统计,整个欧盟市场占据了我国绝大部分光伏企业超过50%的销售份额。正如英利绿色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陈卓所说,“一旦欧盟委员会决定立案调查,对欧洲市场任何一种解决方案都不能完全有效地解决问题。”

换个角度看,如果欧洲市场将出货量占据全球一半的中国光伏产品置于门外,对欧洲光伏业也无异于“唇亡齿寒”。上述四家企业声明中称,“以欧盟为例,2011年,以技术研发、原材料、设备制造等为优势的欧盟,对华出口光伏设备及原材料总值达75亿美元。在近年的光伏贸易方面,欧盟也基本处于顺差状态。而从整个光伏产业的价值链看,以规模、制造为优势的中国,生产大多集中在组件端。其制造增值约每瓦0.2-0.3美元,按现在国际平均太阳能发电装置安装成本每瓦大概在2.5-3美元来算,中国也仅占整个光伏价值链的8%~10%。”

此外,由于光伏产业“全球本土化”的发展特征明显,中国光伏企业在缓解欧盟各国就业压力等方面,也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据不完全统计,欧盟目前与太阳能产业相关的岗位约为28万到30万左右,其中大部分岗位直接或间接来自于中国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对是否要对中国光伏产品开展“双反”,海外舆论并非铁板一块。不少机构或企业都对此持反对或保留的态度。

日前,美国大凤凰城经济理事会(GPEC)就宣布,正式向美国商务部和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交抗议信,反对其向中国制造的光伏电池和组件征收关税。

全球光伏产业发展到今天,已经形成了一个优势互补的利益共同体,一旦这次反倾销立案,“双刃剑”下势必两败俱伤。

必要的追问

问题的关键是,中国光伏行业为何频陷这样的境遇呢?纵观整个光伏行业的发展及其在国际市场中的作用,形成这样的局面主要是由内与外两种因素决定的。

就在今年5月至6月,有关调研组,曾对国内10多家光伏企业进行过走访和调查。事实是面临亏损的中国光伏企业均在艰难支撑。企业研发人员在积极致力于提高量产电池的转化效率,不断完善高效能电池技术,以保持规模生产的稳定性。科研人员还和工人一道优化制造工艺,可见,中国的光伏产品之所以物美价廉,依靠的是不懈地追求技术进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单就人力资源成本,中国不及德国同行的1/7。德国调查公司Photon Consulting的数据表明,生产同样一块太阳能电池,Q-Cells、Ersol等德国公司的成本大约1.01美元/瓦,而以无锡尚德为龙头的国内光伏企业成本最低只要0.35美元左右。这样的价格差,即使加上运费,中国厂家成本也要比德国同行低20%-30%。所以,从内部看,中国的劳动力价格和政府、银行对产业的软、硬件及资本支持为国内的光伏企业节省了不少资金。

从外部来看,中国在欧盟反倾销诉讼中的关键点,是美国及欧洲等国家是否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性在于,被认为实施了倾销行为的企业若其所在国已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则该企业可以轻松获得市场经济待遇,允许出口生产商采用其国内价格和成本作为倾销与否的依据。

今年5月24日,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称,中国之所以被美裁定高额倾销税,主要原因在于美国拒绝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于是以“第三国”作生产成本参照,而美国选择的对象是泰国。据了解,泰国的晶硅电池产能只是兆瓦级别(1兆瓦=1000千瓦),中国的电池产能是20吉瓦(1吉瓦=1000兆瓦)以上,规模相差巨大,没有任何可比性。

中国商务部网站显示,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已成为制约中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最大障碍。

寻求突破

几天前,在武汉国际博览中心的屋顶上,有一个小型“发电厂”建成。光线强烈的时候,每天能发电5万度,可供近5000家庭使用,武汉新城国际总工程师吴斌说,这是目前世界上单体最大的屋顶光伏并网发电系统。有人给武汉国博的“发电厂”算过一笔账,以设计运营时间为25年计,总共可发电2.4亿度,相当于13万户家庭一年的用电量。用此设备,每年可节省标准煤3500吨,减排二氧化碳8200吨,相当种植了1000万棵大树。

虽然中国光伏电池及组件出货量超过全球50%以上,但光伏电站装机量却不到全球5%。“ 国内光伏市场有近10GW的发电组件积压雪藏,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能否并网发电。”南昌大学光伏学院院长周浪表示。

2011年8月1日,国家发改委了全国统一光伏上网电价政策。然而由于太阳能光伏发电受不断变化的辐射和天气影响,具有不稳定性,电网系统面临技术、装备和管理上的许多额外投入。这既增加了电网企业管理负担和安全风险,也减少了其售电量,电网企业缺乏积极性。上网电价政策进展“并不理想”。

从2002年开始,在政策的鼓励下,中国形成了大规模的光伏产业链,太阳能电池以及组建厂犹如雨后春笋。但是,快速发展的背后却是核心技术的极度匮乏,如硅材料提纯的应用技术实现大规模量产,再如电池组件的生产工艺,国内外关键设备的差异较大,尤其是非晶硅生产线。

在这样的情形下,我国的光伏产业链形成了“两头在外”的格局——严重依赖外部环境,受制于人。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尹伯成表示,“欧盟也好,美洲国家也好,敢于屡屡拿中国出口的产品‘开刀’,反映了我们自己也有‘软档’,而这‘软档’,就是产品自身的可替代性。”

篇8

(一)会计举证资料准备不足反倾销应诉的会计举证主要是围绕反倾销调查问卷准备并提供会计资料及完成相关事务,包括做好应诉前的准备、收集应诉材料、研究并填写问卷、进行抗辩陈述等方面的工作。对于应诉会计材料的范围和时间,各国反倾销法都有相关规定。美国法律要求调查被诉产品在美国工业申诉之前三年的情况;欧盟法律要求调查被诉产品在欧盟工业申诉之前一年的情况。这些资料主要包括:公司的资本或股本构成;公司负责生产和销售被调查产品部门生产和收入的财务报表,或财务分类明细账;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和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费用以及价格减让、佣金、回扣;被调查产品出厂价格以至到岸价格之间的各种费用,每笔交易的销售发票的副本和付款证明;与生产和销售的被调查产品、在国内市场销售的产品、出口到反倾销调查国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产品的支出费用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的详细资料,以及公司所执行的总的会计制度说明。此外,反倾销调查作为一个涉外行政法律程序,各阶段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以填写调查问卷为例,WTO《反倾销协议》规定的期限为不少于30天,美国反倾销法规定亦为30天,欧盟反倾销法规定为40天,其他国家的反倾销法很少有超过45天的。虽然有特殊情况时可以申请延期,但一般只允许延期10天。面对如此多的会计资料,以及如此短的准备时间,民营企业如果不建立反倾销会计,不注重相关资料的积累,就会使得应诉中相关会计资料不足,无法为被诉方提供有力的抗辩资料。民营企业要么不敢应诉,要么中途退出,最终被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蒙受巨大损失。

(二)会计处理规范化不够我国中小企业出口额在出口产品总额中占了相当的比重。同时,遭遇国外反倾销的中小企业数量也呈上升趋势。这些中小企业大多是民营企业,一般而言,在申请市场经济地位时。并不存在国家控制的问题。但中小企业大多在财务制度上存在着诸多不健全之处,从而成为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的障碍。因此,我国中小民营企业要提高反倾销应诉成功率必须健全自身财务制度。中小民营企业在财务制度上存在的不规范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不符合规范。有的企业根本没有设置会计机构,有的虽设置了会计机构但分工不明、职责不清,业务交叉过多;会计人员方面,最常见的是任用自己的亲属当出纳,外聘人员作兼职会计,定期做账,且绝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会计人员知识水平、学历层次和业务能力都比较低,甚至还有的会计人员无证上岗。二是建账不规范或不建账。部分中小民营企业根本不设账,以票代账,或者设账但账目混乱,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小民营企业设两套账或多套账。三是忽视会计档案管理。许多企业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等重要会计档案并未按规定装订成册和妥善保管,而是散乱存放。没有一套完整、规范的会计账簿,或会计记录不符合国际会计准则,都难以获取市场经济地位,或无法取得调查人员对企业所提供信息的信任,而采用替代国的相关资料来判断企业是否存在倾销行为,使企业在反倾销中处于被动和不利地位。

二、反倾销应诉中的会计支持对策

反倾销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一个企业的综合实力,企业会计管理工作是否扎实,财务管理是否严格按制度执行,会计基础工作是否规范化,会计信息化工作有无全面展开,将直接影响反倾销应诉的成功与否。针对当前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存在的会计问题,民营企业应完善应诉中的相关会计资料,加强会计核算能力;遵照执行新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使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一)完善应诉中的相关会计资料,提高会计核算能力中小民营企业应严格遵循新会计准则,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实务水平,这是提高企业反倾销应诉能力的关键。

WTO《反倾销协定》明确规定:“成本通常应以被调查的出口商或生产者保存的记录为基础进行计算,只要此类记录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并合理反映与被调查的产品有关的生产和销售成本。主管机关应考虑关于成本适当分摊的所有可获得的证据,……只要此类分摊方法是出口商或生产者一贯延续使用的”。《欧盟反倾销规则》也规定,“如果被调查的当事人所保留的记载符合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而且表明这些记载合理地反映了与被审议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的成本,通常应根据这些记载来计算成本。”可见,当前WTO和欧盟并未对出口生产企业严格规定一定要采用哪种会计准则,只要求“符合出口国的公认会计原则”和“有关国家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但要严格执行,以合理反映与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成本。因此,民营企业要针对这些条款给予的机会,大力增强出口会计核算能力。 一是准确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做到报表、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精确无误。有时会计上认为不重要的错误,在法律上可能带来灾难性的后果。如某车间日考勤记录与管理会计报表之间核对时出现差错,从重要性来说可能并不影响报表的客观公允,但这一差错可能会从法律上被解释为证据不具备可采信性,从而导致调查当局认为被调查人的整个成本会计体系不具备可采信性,调查将就此结束,随之被否认市场经济地位。

二是成本核算应尽可能细化。以原材料为例,国内细分为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三项,而在2002年欧盟对宁波新海公司的打火机作实地核查时,要求成本增列到20多项,提供的数据多达3226个①;美国商务部在对慈兴集团出口产品进行成本核算时,连包装所用木材的材质、产地、厚薄、售价,甚至连一个出口包装箱要用200个左右铁钉的成本都计算出来,而这恰恰是我国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的弱项。企业成本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准确无误无论是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过程中,还是在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或分别裁决过程中,都会使企业在反倾销调查中争取有利地位,使反倾销调查当局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企业的真实会计资

料。

三是安排专职人员采集反倾销有关的财务数据。反倾销是一项技术要求高、业务量大、时间紧的工作,数据涉及生产、库存、销售明细,还涉及内销和出口情况、企业经营情况、财务和生产成本等各个方面,而材料提交的时间都比较短,一般只有40天左右,而欧盟的市场经济地位,分别裁决申请表时间更短,在如此紧张的时间内要提供大量的数据,而且要数出有据,各报表之间相互印证,勾稽关系确保无误,如果不在平时积累有关反倾销用财务数据,则难度较大。因此,出口企业除拥有一套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处理方法外,还应安排专人在平时收集整理有关反倾销用数据,如对反倾销应诉中生产成本的核算内容与我国会计制度中生产成本的核算内容不同进行比较,分类归集,计算出反倾销应诉中的生产成本,并按不同出口国不同的调整项目计算出正常价值和出口价值,依据倾销判定的模型计算出有无倾销和倾销幅度的大小,以应对发生反倾销应诉时可快速准确地提供有关财务数据,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到决策者,使决策者及时调整产品销售价格。

(三)遵照执行新会计准则,规范会计核算我国不少民营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财会制度,账目经不起检查,有的连原始凭证和明细账都没有,这种现象在中小民营企业中尤其普遍。而中小民营企业正是国外反倾销的主要对象,加上其没有资金和能力进行应诉,必将造成其对外经贸利益受损。因此,这些企业需要逐步完善会计规范化操作。

一是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账目。倾销的根本问题在于产品出口价格是否正常,财务会计数据构成了反倾销证据的核心。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在反倾销方面的资料保存、收集意识不强,不仅自己的资料有限,竞争对手的资料更少。国内不少企业财务不规范,有的规模很大但账簿不全,有些企业甚至不做账。我国现有的会计信息不仅在内容方面有缺陷,而且在会计信息的可信性方面也存在严重不足,在应诉反倾销会计举证中所提供的会计资料通用性较低。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获得了市场经济地位,如果日常核算与调查时按国际会计准则调整后的结果不同,在反倾销应诉中仍会处于不利地位。

二是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透明。在我国会计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同时,企业本身也需要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畅通的会计信息渠道,让会计信息更加透明,披露更为及时和真实。只有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和畅通,才能保证企业不弄虚作假,违规操作;也可在国外提起反倾销诉讼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获得相关会计活动信息,填写调查问卷,并能积极组织应诉。快速的反应和积极的应诉既能让国外调查机构意识到我国企业对反倾销调查的重视,也能以完整的会计信息和准确的审计让国外调查机构信服,使其成为有力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是财务管理必须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会计信息力求真实准确、注重日常工作、注重细节是部分民营企业取胜的三件“法宝”。反倾销应诉工作是对企业会计工作的一次“大阅兵”,是一场“抠成本、拼会计”的硬仗。企业领导不要为了一些小利而牺牲企业财务制度的严肃性和规范性;要着力提升财会人员的素质,聘用高水平财务管理人员把关。参加过反倾销应诉的企业大都感觉时间紧、工作量极大。企业一定重视日常工作,日常的财会处理方法、处理过程和结果都要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和规范,如销售实现的确认、存货计价、成本计算、企业各项减值准备等。在反倾销应诉中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地记录业务事项的全过程,所附的会计凭据也需能充分证明该笔业务的发生及处理情况。此外,最好将整个涉案期间的企业产品生产成本、管理和销售等费用及利润,分品名、规格、型号和批次编制成明细表供调查方审阅,以便一目了然。

应诉反倾销为民营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契机,要在该过程中取得主动,就必须提高会计实务水平,这不能只依靠企业财务部门独立完成,而是要企业管理层全力以赴地参与。

注释:

①《反倾销中的会计问题》,汕头WTO咨询服务网stwto.shah―tou.gov.cn,2002―12―20。

参考文献:

[1]孙铮、刘浩、李琳:《贸易救济会计――理论与实务》,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一年版。

[2]袁磊:《反倾销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3]周友梅:《试论反倾销会计的若干问题》,《当代财经》2003年第11期。

[4]孙铮、刘浩:《试论反倾销会计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辨析》,《会计研究》2005年第l期。

[5]刘冠洲:《试论应对国外反倾销的会计策略》,《财会通讯》(学术版)2006年第10期。

篇9

按照WTO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包括资金或财政上的优惠措施,使其产品以较低的价格参与国际竞争,以此获得有利的竞争优势。

根据补贴性质的不同,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将补贴分为三种基本类型:禁止性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

二、国外对我国的反补贴调查情况

目前,我国政府制定的许多补贴都具有较强的“专向性”,特别是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我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在所得税税率、税收减免和税收返还3个方面对外资企业实行了分地区、多层次的税收优惠,这显然是属于“禁止性补贴”;还有一些土地使用权的优惠问题,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往往在土地使用税费上可以享受优惠,这些政策都是WTO规则所不允许的。

然而,在2004年之前,我们并没有遭受过任何国外反补贴调查。因为过去发达国家在开展反补贴调查时,一直把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中国的原材料和劳动力以及制成品的价格是由政治因素而不是市场因素决定的,属于政府干预型经济。基于这种认识,包括美国、欧盟在内的许多国家认为反补贴法并不适用于我国,所以并没有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

但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承认(目前全球已有36个国家相继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我国的出口产品遭受国外反补贴调查不可避免。加拿大就首开了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先河。2004年加拿大先后对我国发起了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共3起反补贴调查。其中烧烤架被裁定为1.7%微量补贴、无损害而中止调查,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的普遍补贴率为31.5%,复合地板的普遍补贴率为9.2%,须征收反补贴税。这两起案件标志着国外对华无反补贴调查时代的结束,开启了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历史。

继加拿大首次对我国抡起反补贴大棒之后,美国和欧盟作为全世界反补贴措施的最主要使用者,也开始密切关注我国各类补贴政策和信息。去年7月,美国众议院就通过了旨在对我国商品征收反补贴税的《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欧盟也开始收集和研究我国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以期在实行反倾销措施的同时,运用反补贴对中国的出口进行遏制。

三、做好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建议

1. 提高认识

对于反倾销,我们已有二十几年的抗辩经验和教训,但应对国外反补贴,无论对我国政府还是企业来讲还都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反补贴调查应诉以政府为主体,所以,应对国外反补贴更应该是政府部门的事。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经济增长、解决就业问题等考虑,通过信贷、税收、电价、运价等措施,对很多产品和企业都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补贴。而且对于这些补贴行为,多数地方政府认为理所当然,并没有认识到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WTO的《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一旦遭遇国外反补贴申诉调查,往往显得十分被动。因此,作为政府部门要提高对应对反补贴调查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特殊性的认识,警惕反补贴成为新的贸易壁垒。

2. 建立机制

应对反补贴工作是一项系统、复杂、专业的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以加拿大对我国发起的3起反补贴案件为例,涉及到的就有国税、地税、银监局、房屋土地管理局、海关、财政、物价局、发改委、电力部门等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建立反补贴应对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非常重要。各部门要明确专业科室、专人负责;部门之间互动互联,各司其职。同时,建立市、县相应的应对机制,上下对口,协调配合。

3. 调整政策

由于我国各级政府长期以来习惯采用补贴和优惠政策的手段来推动和鼓励投资和贸易的发展,然而这样很有可能招致反补贴调查。面对WTO反补贴措施协定的基本规则,我们要及时全面地清理和调整各级政府的补贴政策和优惠政策,划分出哪些是红色补贴,哪些是绿色补贴和黄色补贴。前者要及时取消,后者要好好运用。使之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和当地经济发展,又不违反WTO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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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商务部的调查数据显示,2009年以来,美国对中国出口美国的产品发起10起反倾销和反补贴合并调查、两起反倾销调查、一起特保调查,涉及轮带、禽肉、轮胎、铜版纸、油井管等多种输美产品,立案频率之高,在世界贸易史上极为罕见。其中,有些案件中已做出了决定,如轮胎特保案。9月11日奥巴马宣布对进口中国的所有小轿车和轻型卡车轮胎实施为期三年的惩罚性关税,税率为第一年35%,第二年30%,第三年25%。10月6日欧盟宣布对从中国进口的无缝钢管征收17.7%-39.2%的反倾销关税,为期五年。紧随其后,美国政府又做出了对从中国进口的用于石油天然气的钢管征收31%关税的决定。在距奥巴马总统访华不到半月的时间内,美国商务部又对中国油井管作出了反倾销的初步裁定。根据该裁定,37家中国企业将面临36.53%-99.14%不等的反倾销惩罚性关税,涉案金额约27亿美元,是迄今为止美对华制裁第一大案。此次双反案已造成我国近七成钢铁企业处于限产品或停产状态,直接受影响的企业达90多家。面对美国咄咄逼人的反倾销行为,中国必须迅速做出反应,果断采取有效措施予之回应,以遏制美国继续对中国的伤害。

二、贸易摩擦产生的原因分析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经济强国,其GDP值约占世界的三分之一,中国是世界

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其GDP值不到美国的三分之一,在国际贸易中,美中互为全球第二贸易伙伴。经过30年的发展,中美双边贸易合作已达到相当高的水平,相互利益交织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与此同时,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争端与摩擦也时有发生。奥巴马执政的美国政府不到一年时间,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美国政府对我出口美国的产品频繁实施反倾销行为,正如对外经贸大学国际经济贸易学院院长赵忠秀教授所言:“最近,中美两国贸易关系的确不是太正常。”

分析中美两国贸易间目前局面:既有正常的一面,又有不正常的一面。正常的一面是,有贸易就会有摩擦伴随产生,所谓不正常即表现在中美贸易摩擦近期表现出频率高,分布广,额度大,涉及货物品种多等特点。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全球霸权主义。美国为达到自己的目的,势必在全球推行霸权主义政策,以实现其政治和经济利益,既不愿意放弃中国市场,同时又惧怕中国的强大威胁到美国的全球利益。因此,美国对华采取既合作又打压的政策,遏制和延缓中国的崛起。美国政府认为,中国的强大不仅威胁美国,而且将威胁到亚洲乃至全球,故而对我频挥反倾销大棒。

二是贸易保护主义。二战以来,美国一直是自由贸易的倡导者。上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一边高举自由贸易的大旗,同时又不断采取各种限制进口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2009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演变成全球性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各国政府纷纷提出经济刺激计划。作为始作俑者的美国公然提出“购买美国货”,在企业招工时“招美国人”,这是在公然违背WTO原则,使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历史证明,凡是出现金融危机,必然引发贸易保护主义。奥巴马所在的,传统上也更倾向于贸易保护主义。美国主导的国内产业转移曾使部分企业受益,同时使国内就业问题更加突出。据10月份统计,美国失业人口达10%以上,创历史新高。为解决国内就业问题,政府必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以解决产业发展面临的问题。由此得出,美国为挽救其金融危机所采取的产业转移,促进了就业转移,就业转移形成了国内政治压力,国内的政治压力形成了贸易保护主义。

三是屈服于国内的压力。奥巴马在上台前的竞选演说中反复承诺,若当选必认真解决好高负债、高消费增长、医保改革及就业等问题,努力减少外贸逆差和增加外汇储备。美国认为美国靠举债过度消费来自中国的产品而形成了巨额贸易逆差,因而冲击了美国国内制造业,使美国工人失去了工作岗位。为了兑现竞选前的承诺,美国政府必须对中国进行制裁,这是奥巴马政府屈服于国内蓝领工人利益政治压力的必然结果。

四是中美贸易不平衡。中美双方贸易平衡问题一直是双方关注的焦点,随着两国间贸易量的扩大,不平衡问题越显突出。1979年两国刚建交时,美中贸易总量为24.52亿美元,对华贸易逆差仅为12.62亿美元;到2007年中美贸易总额为3867.5亿美元,美对华贸易逆差为2562.7亿美元。虽然两国政府对贸易不平衡问题都想方设法加以解决,但双方在逆差产生原因、逆差幅度及解决方法等方面还存在巨大的差异。

事实是中国对美国出口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体现了我国劳动力资源丰富、成本低廉的优势;而美国对中国出口以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为主,附加值高。美中贸易逆差是由美国对中国出口高新技术产品的限制造成的,而美方认为是由人民币汇率、中国国内消费不足、大量向外出口及中国市场准入等问题造成的。所以美国对我实行出口管制并单方面对中国进行制裁。中国必须强调的是,中国绝不会屈服于任何外来的压力,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平等、合作和互利双赢的原则,而不是通过动辄采取经济制裁单方面报复的方法来解决。

三、中国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鉴于近期美国对我出口美国产品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惩罚和反倾销调查,使中美两国间的贸易形势愈加严峻,已严重困扰了我国外贸企业的发展。为保护我国企业的根本利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本文建议如下对策。

1、加强中美两国政府间的对话、沟通、协调

加强政府间的对话、沟通与协调,是有效化解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中美贸易摩擦不断升温的情况下,我国政府提出了发展中美贸易的五大原则,该原则对解决国际贸易争端起到了重要作用。今年以来,中美两国元首共进行了三次会晤,中国应以此为契机,积极开启两国政府间的贸易对话机制,特别是重视发挥商务部的作用;开展双边谈判与美方严正交涉、沟通、协调。同时,充分利用中美战略经贸对话机制解决贸易争端。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目前全世界已有51个国家承认我国市场经济地位,中美两国之间已互为世界上第二大贸易伙伴,然而至今美国仍未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中国政府要通过积极的外交努力,使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早日得到美国等国家的承认。

2、充分发挥商会的作用

充分利用和发挥进出口商会、企业联合会及各类商会等非政府组织的优势和作用,与美国相应的企业商会、协会等开展两国之间有关贸易摩擦及解决方法等方面的对话与谈判,据理力争,维护企业的利益,加强两国有关部门和行业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以促进两国之间发生的摩擦得到合理解决。

3、启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

以美方对中国输美轮胎特保案为代表一系列反倾销行为,是违背世贸组织原

则、滥用贸易救济措施的错误做法。我们应立即通过世贸组织启动贸易争端解决程序,对其诉讼以维护我国自身的利益,维护多边贸易体制,尊重公平的多边贸易规则,坚决反对各种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推动全球经济尽快复苏。

4、适度实施反击

中美两国贸易的主流是合作、互利、双赢,中国历来主张在平等公平的环境下进行双边贸易,而美国却单方面擅自行动对我连续多次地挥舞反倾销大棒。鉴于此,我们对美国进行适度适时反击是必要的,必须的。在中国商务部9月13日毅然做出在对美国部分进口汽车产品和肉鸡产品启动反倾销和反补贴立案审查程序的基础上,还应对美国进口的部分农产品、机电产品及其他产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尽管目前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不致于形成两国之间的贸易战,但我们不能等闲视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报复,以维护WTO准则,以免使我国外贸企业继续蒙受更大损失,给本来严峻的国际贸易形势增加新的困难。

5、适当减持美国国债

2009年美国政府财政赤字将达1.8万亿美元,超过美国GDP的12%,而中国目前持美国国债已达8000亿美元,再加上持美国的两房债券和其他各种债券已超过万亿美元,占中国外汇储蓄总额的70%左右。这就是说,美国的巨大财政赤字主要由中国承担着,中国是美国国债最大的持有国。一旦美元继续大幅贬值,则我国外汇储备的国际购买力将显著缩水,中国的国民财富将无情地流逝,我国遭受的经济损失将是巨大的。在目前形势下,无论如何中国不应无条件地再增持美国国债,至少应稳定目前规模,伺机减持美元国债,可以作为一个极具重要性的政治筹码,用来与美国政府在重要问题上讨价还价,以降低风险,减少损失。

6、坚持人民币汇率的基本稳定

2005年4月6日,美参议院通过议案,要求人民币汇率必须在本年内升值27.5%,否则将对中国出口商品加征27.5%进口关税。2006年7月10日接任美国财政部长的保尔森提出美国经济失衡是由人民币汇率低估造成的,提出人民币必须升值20%。此后2007年2月7日,保尔森又在美参议院督促甚至威胁中国政府加快人民币升值步伐。最近,有美国参加的七国集团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再一次提出人民升值问题。在当前世界经济形势恶化且在短时期内不可能逆转的情况下,让人民币升值对我国外贸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应当指出,人民币汇率水平取决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取决于人民币的汇率政策,同时还取决于中国出口增长形势预期和判断。是否升值应由中国自己来决定,任何国家无权干涉。同样,贬值也是不可取的。毫无疑问,我们应坚持人民币不贬值。我们中国不能忘记1997年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当时中国政府以高度负责的精神,顶住国际社会的巨大压力,坚持人民币不贬值,其结果不仅使中国经济免受其害,同时也对世界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做出了贡献。在当前应特别强调的是,应保持人民币在合理均衡水平上基本稳定,减轻汇率风险给我国出口企业带来负面影响,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汇率变动来转嫁危机。

7、加强与国际组织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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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6-0044-01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上升和贸易地位的不断提高,我国成为了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不少企业由于会计制度不健全,无法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得不放弃应诉或者在应诉中失败。因此,迫切需要企业建立应对反倾销会计机制,为反倾销应诉提供有力的支持。

1 反倾销应诉中会计信息的重要性

1.1 会计信息是确定倾销事实是否存在的依据

反倾销调查的关键是判定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的幅度。倾销是否存在以及倾销幅度其实是一个非常专业性的会计问题,即先确定正常价值与出口价格,然后对二者进行比对,如果出口价格显著低于正常价值,并且其幅度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则可以判断倾销事实成立。

正常价值是判定倾销事实存在的关键信息,它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在确定正常价值时,一般有出口国价格、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三种标准。如果采用结构价格确定正常价值,则需要会计信息的支持。结构价格=生产成本+合理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分摊+利润,这些数据均来自于出口商或者生产商的会计账簿。当然以上各项会计信息的产生必须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即成本会计核算遵循一贯性原则,成本分摊方法适当,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划分正确且对资本性支出进行了适当的摊销,折旧方法及期限合理,各项备抵的提取和转销符合公认会计原则。

1.2 会计信息是判定倾销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是否存在的依据

如上所述,要想确定一种产品为倾销产品,不但要认定倾销事实存在,而且还要求对进行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上的损害且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这一切都依赖于会计信息。如果出口企业要排除倾销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则需要用企业连续几年的财务数据来说明其出口价格大于生产成本、近几年来产品价格未发生大幅度削减、出口数量未大量增长等。

2 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会计存在的问题

2.1 内部会计控制不健全,会计信息失真

许多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的重要性,或者没有健全的内部控制,或者使内部控制流于形式。由于不受内部控制的有效约束,会计基础工作,特别是成本会计十分薄弱,其主要表现是:不按规定设置账簿,甚至在“账外设账”;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账表、账证、账账、账物不相符。其实我国许多企业在反倾销诉讼案件中之所以败诉,原因不在于倾销事实的存在,而在于无力提供反倾销应诉所必需的令人信服的会计资料。

2.2 会计标准落后,会计信息难以被采信

到目前为止,绝大多数企业仍然没有采用2006年版会计准则,而继续在沿用旧版会计准则,甚至是行业会计制度。与新版会计准则相比,旧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存在的最主要缺陷是其所持有的“受托责任观”这一会计理念与国际上公认的“决策有用观”会计理念存在差距。受托责任观强调会计信息主要是以政府为导向的,说明企业的经营活动是受国家干预的。以此为导向,原企业会计准则就明确规定: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这一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痕迹的规定,使我国企业在反倾销应诉的过程中处于非市场经济主体这种很不利的地位。而且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与国际会计标准在准则层面也存在巨大的差异。当企业受到反倾销调查时,无法完成高质量的会计调查问卷就不难理解了。由于企业成本核算标准与国际通行的标准不一致,企业确认的产品的正常价值常常不被采信,不得不转而使用结构价格或替代国价格,使自己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

3 解决反倾销应诉会计问题的对策

3.1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1)使用会计准则有利于企业取得市场经济地位。应对反倾销的关键是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欧盟否定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五项标准中,其中没有达到标准的一项便是会计标准:“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新会计准则采纳了“决策有用观”的会计理念,在会计报告层面采纳了资产负债观,在会计计量层面采纳了公允价值计量基础。我国会计准则的全面性国际趋同,尤其是在公允价值计量方面的国际趋同,充分显示了我国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决心,也标志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由于公允价值运用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存在着活跃市场”,而在一个缺乏活跃市场或者说价格扭曲的经济环境里是不可能运用公允价值的。我国会计准则广泛运用公允价值等于是在向世界昭示,我国已经完全具备了世界贸易组织所要求的完全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基本要件。

(2)适用会计准则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信度。根据国际会计惯例,我国企业准则规范了存货成本的核算范围,改变了过去将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企业采购的费用归入期间成本的做法,使得这些费用可以进入存货成本;新准则还规定企业应当对未来承担的生态恢复义务(弃置费用)予以资本化,并且允许弃置费用随着资产的折旧进入存货成本;新准则还取消了旧存货准则中的“后进先出”法,增强了会计信息的国际可比性;新准则在人力资源成本核算方面,认同了诸如辞退福利、非货币利以及“五险一金”等职工薪酬形式,首次在会计信息方面能够全面反映企业全部的人力资源支出(包括用于企业员工家庭成员方面的支出),充分揭示了企业对员工承担的全面义务,全面而真实地反映了企业产品成本中的工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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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国际贸易磨擦和贸易纠纷越来越多,倾销与反倾销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热点问题。为维护公平贸易和正常的竞争秩序,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其成员在进口产品因倾销、补贴的激增等给其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救济措施。因而,在当前的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税已成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

我国遭到反倾销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对外出口的增长,我国已成为国际滥用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有数据显示,因国外的反倾销造成的损失已达800多亿人民币。面对严峻的形势,如何正确解读国际反倾销中的若干会计问题,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充分发挥会计在国际反倾销中的作用,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我国加入WTO,倾销与反倾销作为当今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已越来越为中国企业所熟悉。所谓倾销是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由此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反倾销,则是当倾销行为发生以后,出口国因此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上损害时,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行为。

自1979年至2004年9月底,共有34个国家和地区发起了665起针对或涉及我国产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特保措施调查案件,我国成为世界上反倾销的最大受害国。20多年来,对华反倾销案给我国出口造成的损失累计约100亿美元,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对外贸易。

我国企业反倾销败诉的会计原因分析

我国企业遭到反倾销指控,在应诉的企业中胜诉率很低。据有关部门统计,在国外对我国470多起反倾销案件中,国内企业应诉率只有60%-70%。在应诉案件中,绝对胜诉率不到40%,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国际反倾销规则对中国企业的歧视和企业自身的应诉不利造成的。而国内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以及缺乏对反倾销会计规则的正确解读更是引起中国企业败诉的决定性因素。

会计准则的差异

“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我国在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中大量败诉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以欧盟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将中国视为“转型经济国家”,只有满足五个方面条件,才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而其中对会计的具体要求是: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得考虑设备折旧、其他折旧、以物易物和以债务抵消方式所列的支出。

但目前我国的企业大多没有按照国际会计准则进行记帐,因而要求市场经济地位屡屡被西方国家驳回。其中,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别在于:《企业会计准则》在资产的会计计价与财务报告披露方面强调会计计价基础是历史成本与真实列报原则;《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资产的会计计价必须是公允价值,财务报告披露必须遵循公允列报原则。目前,我国不少企业的土地、厂房,很多是以前国家划拨的,并不按照市场价值评估的,经过多年的折旧后,现在办产权证,企业补的地价可能很低。而国际会计准则是按照市场价格来对资产评估作价。这样一来,价格相差就比较大,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也就会受到影响。因此,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由于提供的会计资料不能“真实”反映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而被否定了市场经济地位,采取替代国制度,确定正常价值。而选择的替代国又与我国的发展水平差异较大,这直接导致了我国企业接受反倾销调查的败诉。

缺乏对竞争对手的会计研究

反倾销案件发起国的调查当局如果认定所调查商品的出口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将引用与出口国经济发展水平大致相当的市场经济国家的成本等数据计算正常价值并进而确定倾销幅度,实施相应的征税措施。于是,我国企业能否胜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选择一个合适的“替代国”,并迅速考察该替代国有关企业的成本构成和销售价格。目前,我国的出口企业平时缺乏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没有替代国国内有关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运输、保险费、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一旦涉诉,很难根据竞争对手的情况,主动选择对我国企业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最终导致败诉。

没有深刻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会计规则

对于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是否深刻,事关规则的遵循以及涉诉企业维护自已的权利,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我国企业在接受反倾销调查时由于缺乏对国际反倾销会计规则的理解和运用,造成败诉的案件也屡见不鲜。

国外在反倾销会计方面的经验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

国外的企业为了更好地适应国际竞争,应对反倾销的形势,都纷纷启动了竞争对手会计。竞争对手会计是通过各种现代管理方法搜集和分析竞争对手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一种现代管理方法,以掌握国际主要竞争对手的情况,应付竞争局面和规避、迎战国际反倾销诉讼。采用竞争对手会计,对于反倾销诉讼可谓未雨绸缪,一旦遭受针对本国的反倾销诉讼,便可以拿出对本国有利的会计举证,从而赢得诉讼。

建立商业情报网

许多国家设立官方的商业情报机构,在海外设立商情网,负责向出口厂商提供所需情报。例如,英国设立的“出口情报服务处”,由英国220个驻外商务机构提供情报,并由计算机进行分析,整理出近5000种商品和200个国家或地区市场情况的资料,供有关出口厂商使用,以促进商品的出口。

我国预防和应对国际反倾销的会计措施

我国企业面对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必须未雨绸缪,建立起预防和应对反倾销的会计保护机制。

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

按照我国入世承诺,我国将面临15年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待遇。因此,目前要利用《欧盟384/96号规则》规定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以实现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突破。

符合“转型期”要求,会计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账簿,该账簿需按国际通用会计准则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具体包括:企业必须有一套清晰的基本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记账;基本会计账簿必须进行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 二是企业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再因为过去的非市场经济制度而受到严重扭曲。特别得考虑设备折旧、易货贸易、债务抵消等方面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在过去的非市场机制向市场机制过渡时,其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不存在重大扭曲。

会计上仍需四个方面突破

在会计规范国际化中发挥应有作用。积极参与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制定;向世界介绍中国会计改革在会计规范国际化方面所取得的成就,实现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应尽可能国际化。对经济全球化中的会计共性问题,我们力求接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制定的会计准则,而对我国的特殊问题,需要制定符合我国情况的会计准则,但也应该以国际会计准则为指导来进行会计实务的梳理。

出口企业按国际惯例进行独立审计。

会计举证提供可信的资料。在反倾销案诉讼中,可靠和经得起查证的会计举证才是惟一能说明我国出口企业成本信息的方法。要求举证所涉及有关生产企业及出口公司的账本、生产记录、购销合同、发票、运输、保险等资料必须可靠,账务处理方法符合国际通行惯例的做法,并能在相关会计资料之间具有可验证性,否则会导致会计举证无效。

建立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

我国企业无法赢得反倾销诉讼的最大原因之一,正是缺少一个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建立“反倾销会计”制度势在必行。

建立出口企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出口企业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配备反倾销会计人员、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执行反倾销规避、应诉、提起等会计业务。

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建立行业商会反倾销会计信息中心,在出口产品反倾销规避、反倾销调查的应诉和进口产品反倾销的调查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建立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政府机关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在于解读国际反倾销法中的会计规则,建立我国产业损害经济指标的会计预警机制,以及反倾销核查会计。

建立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中介机构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是指会计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反倾销国外应诉准备、反倾销国内申诉、反倾销国内应诉的会计服务业务,发挥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在反倾销中的作用。

建立反倾销会计信息平台与竞争对手会计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 不仅能够积累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财务信息资料,还能在涉诉过程中,根据竞争对手会计信息平台的指引,选择对本国有利的具体替代国方案,进行充分的会计举证。

通过会计来加强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等内部会计资料的积累,结合反倾销调查内容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做到有备无患;通过会计搜集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倾销的信息,就外国产品在我国市场的倾销进行会计预警,为进行反倾销申诉而举证。

起用竞争对手会计还要关注三个要素,一是企业境外主要竞争对手的确认。在国际竞争中,作为一个国际化经营的企业,就必须了解国际上的主要竞争者,为每个值得关注的竞争对手创建一份信息档案。二是竞争对手会计要搜集的信息。从竞争对手相同产品的产地或出口的分布情况,以及与这些产品销售有关联的企业;竞争对手产品的生产成本要素、成本结构、费用开支、市场份额、经营策略等财务与非财务信息;竞争对手产品在本国市场的销售价格及在第三国市场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竞争对手产品在与我方竞争市场上的销售价格、销售数量情况。 三是竞争对手会计获取信息的渠道及方法。有关竞争对手的信息渠道是多样的。主要来源渠道包括:政府统计公告、行业分析报告、行业协会资料、行业专家顾问的咨询报告、贸易金融报道、公司公开财务报告、竞争对手广告、产品技术分析、共同的供应商和顾客、竞争对手的前雇员等。

综上所述,面对严峻的国际反倾销形势,面对西方国家在反倾销诉讼中所拥有的会计优势和人才优势,面对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反倾销会计保护机制的建立与完善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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