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法规培训范文

时间:2023-10-24 10:2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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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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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后两个月各类事故的发生,近日,__县安监局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实施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边在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宣传教育内容为学习《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订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把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使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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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103-02

当前,校企合作正在从一般的公共问题演进到公共政策问题,并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校企合作教育是利用学校与企业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采取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训工作有机结合形式,培养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适合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为目的的教育模式。2010年9月,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中国确定了新一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路径,即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高等职业院校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一、校企合作的重要作用

校企合作是世界各国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成功经验,当前全国各地发生“技工荒”的形势下,更加彰显出它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校企合作既是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与行业企业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组织模式,又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的关键环节,更是把职业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的途径。职业教育是对未来的投资,只有好的员工,才会生产出好产品,企业最终才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同时学校不可能配备与企业当前正在使用的完全相同的设备设施,单靠学校培养是不可能培养出适合企业需要的合格员工,校企合作办学有效利用了社会资源,节约了资金和成本,解决了学校场地、设备、师资不足的问题,解决了设备、技术落后这一现实问题。

校企合作实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零距离”,它有利于学校培养更多优秀的技术型、应用型人才,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也有利于企业吸纳人才,使培养的学生能够直接走出校门,进入厂门,缩短员工和企业的磨合期,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二、中国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况

目前,中国校企合作更多处于民间活动状态,学校常常是“剃头挑子一头热”,企业普遍把校企合作当成是发展的负担,究其原因除了社会观念的滞后,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滞后与不完善,国家没有明确、具体的专门针对校企联合办学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中国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立法由《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组成,但总体上讲,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多属原则性规定,权利边界不明确,程序性规定缺位,缺乏可操作性。

第一,《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特别是“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提供方便”的义务;再有就是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除了《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关义务,而对于其有何具体义务,以及对于违反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做出规定。第二,中国《职业教育法》在第四章中,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缺乏政府相应的针对性的资金投入,对于国家、政府和企业各自所应承担的经费责任和义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对企业参与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和鼓励,使校企合作的资金和经费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三,中国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也提供了一些优惠与奖励政策,如可以给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等,但实际上,就全国范围而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完全落实。第四,由于现有的法律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责任分担没有明确规定,使实习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无法得到有效预防及有力的保障。

三、国外校企合作立法状况

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等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都离不开国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严格的执行。

(一)德国的法律状况

德国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关系,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2005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受教育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规定了联邦职业教育和研究所的地位、权力和责任。依据《职业教育法》,企业里的培训都必须遵守联邦政府在该法中规定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培训规章条例;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始终对培训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学徒在培训前须与企业签订条款明晰的培训合同,合同的形式内容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都已事先由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了,包括专业名称、培训年限、培训学校、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和考试要求等内容也必须是在《职业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中所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的。按照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职业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渠道是由联邦、州政府及企业分别承担的。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基本上由企业自己负担。企业除了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等。

德国联邦政府于1981年颁布《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德国所有国营和私营企业,无论是培训企业还是非培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中央教育基金,然后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中央教育基金规定,只有培训企业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才有资格获得培训资助。

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监控校企合作,法律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而对于违反条例者《职业训练条例》和《职业培训规章》则都明文规定可“判处关押”或“处以不超过一万马克的罚金。”

(二)美国的法律状况

从美国的法律发展史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美国国会和政府对教育立法的重视。美国是典型的以法律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其职业教育发展的路径基本上是:法律出台后,紧跟着是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以此推动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美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制定是以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推进的。美国在职业教育系统化之初,企业就开始参与职业教育。美国政府制定一系列法规,推动学校和企业合作。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大力发展部分时间制的合作职业教育,政府给予财政上的支持。该法规定开展工读性质的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法案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要相互合作,并规定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支持。1994年,时任克林顿政府通过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更是把美国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学校和企业必须一同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职位以及提供实地工作指导,同时联邦政府拨出专项资金用以开展校企之间的合作。在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方面,美国政府规定,地方学区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地方资助,主要是地方财政税收,占55%;州政府拨款占35%,主要来自于地方所得税,按学生人数拨款;其余10%,主要来自于联邦政府。可以说,这些发达国家在校企合作的具体环节上,包括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及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等,都有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约束。

四、完善中国校企合作立法的若干建议

这些年,中国不少地方和行业企业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已经率先制定出台了地方区域性的政策法规,宁波市首开校企合作的国内立法先河,颁布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但这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不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无法对全国范围的校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因此,参照发达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制,我们建议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规定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老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明确政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强化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责任。第二,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基金。应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额度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第三,采取各项优惠手段,尤其是在税收方面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优惠,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对接收实习生和毕业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并按接受人数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适当提高职工培训经费提取比例,列入成本开支。第四,通过立法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机制,明确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安全义务,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为实习学生实习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免除学生、学校、企业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王梅珍.尽快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J].职业技术教育,20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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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日本促进社区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日本政府是日本社区教育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为了推进社区教育的顺利开展,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法律法规。1949年,日本文部省根据《教育基本法》制订了《社会教育法》,该法案中规定公民馆为日本社会教育机构,并规定了设置公民馆的目的是为市町村及其他一定地域内的居民,开展有关实际生活的教育,推进学术及文化方面的各种事业,提高居民的教养,增进居民健康,陶冶居民情操,振兴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因此,可以说,公民馆是按照居民实际生活的需要,对其开展多种教育、学习、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的综合性的社会教育机构。为了达到其目的,发挥公民馆的职能作用,依据《社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公民馆还开展一些方便居民生活学习的业务。如公民馆开展了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补习活动;还为居民开设了各种内容的定期讲座;举办讨论会、展览会等供居民学习;公民馆还置备了各种书籍、模型、资料等,供居民利用;公民馆还会组织文娱、体育活动等。该法在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教育在整个教育制度中与学校教育并列的地位,进一步加快了社会教育的发展速度。1950年,日本政府出台了《图书馆法》,该法案规定图书馆是以收集、整理和保存图书、记录及其他必要的资料,供一般公众利用,以促进公众教养、调查研究和文娱活动为目的的,是为了使全体国民能够自主地根据实际生活的需要,提高文化教养水平而设立的社会教育设施。为了实现图书馆的目的,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图书馆法》规定,“根据当地的情况和一般公众的希望,进而注意可以援助学校教育,努力实现图书馆服务”,图书馆开展一些便于公众学习的业务。如图书馆要充分收集乡土资料、地方行政资料、美术品、录音、电影、图书等资料供一般公众利用;图书馆还要求工作人员对馆内资料应具有足够的知识,并对公众开展使用咨询;图书馆还要设置分馆、阅览所、以及巡回开展汽车文库、出借文库活动等;此外,图书馆还会主办读书会、鉴赏会、资料展览会、研究会等。1951年,日本政府又出台了《博物馆法》,该法案规定:除了将历史、民俗、科学、乡土等原先就被称作博物馆的纳入其中之外,还将天文馆、美术馆、动植物园、水族馆等也包含在博物馆之中。该法案还规定,博物馆是以收集、保管、展示历史、艺术、民俗、自然科学等有关资料,并向一般公众开放,为提高国民修养、调查研究等实施必要的事业,同时对所收集、保存的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为目的的社会教育设施。博物馆为了达到其目的,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博物馆法》的规定,日本博物馆也开展了一些方便公众学习的业务。如对一般公众,在利用博物馆资料方面给予必要的说明、建议、指导等,以及设置研究室、实验室等供利用者使用;博物馆还会设置分馆或在该博物馆以外的地方展出博物馆的资料,供公众参观学习;编辑和颁发有关博物馆资料的指南书、解说书、图录、调查研究的报告书等;博物馆还会主办有关博物馆资料的讲演会、电影放映会、讲习会、研究会等;对博物馆所在地或周围地区适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文化遗产进行编辑解说或编制目录等方便一般公众利用该文化遗产等等。这三法即社区教育“三法”,由此完成了对社区教育主要设施———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的立法。1990年6月,内阁及国会又先后通过了由文部省提出的《终身学习振兴法》。该法案的目的“:鉴于国民普遍终身追求学习机会的状况,为促进都道府县振兴终身学习的事业,对整备该项事业的推进体制和其他必要事项,以及为促进在特定地区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的措施予以规定。同时,通过采取设置调查审议有关终身学习等重要事项的审议会等措施,以谋求整备振兴终身学习措施的推进体制及地区终身学习机会,进而为振兴终身学习做出贡献。”随着《终身学习振兴法》的实施,日本终身学习运动也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兴起。日本政府所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是日本社区教育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对我国社区教育立法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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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5-0167-02

一、引言

我国大陆现行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但是,并未有单独的全国性的成人教育立法,而成人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成人教育行为和规划成人教育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相对大陆而言,台湾地区更积极构建成人教育的相关法律体系,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了台湾成人教育事业的稳步、有序发展。本文就台湾地区成人教育主要立法情况以及立法特点进行简述,并探讨其对我国大陆构建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借鉴意义。

二、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的主要立法情况

台湾地区主要的成人教育立法有《成人教育法》和《终身学习法》,他们的成人教育立法相对比较完善,适应了社会发展对各方面实用人才培养的需求和成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1.《成人教育法》。台湾地区的《成人教育法》于1997年正式制定,是当地较为完善的成人教育相关法律文件,这对于发展当地的成人教育事业有重要意义。该文件还引入了终身教育理念,完善了终身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有效推动了台湾地区终身教育事业向前迈进。这部法案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成人参与成人教育、终身学习的权利,并强调了对于弱势群体学习权利的保障,切实保证了台湾地区各成人群体接受应有的教育,提高了该地区成人的受教育水平。该法律对实施成人教育的机构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及性质划分,规定了对这些机构的奖惩措施、税收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些都对规范该地区成人教育事业的经营行为起到非常有效的规范作用,保证了该地区成人教育活动的持续和有序进行。

2.《终身学习法》。继台湾地区《成人教育法》正式制定之后,该地区的《终身学习法》(2002年)也随之正式公布实施,这对于进一步推动当地成人教育发展具有锦上添花的作用。随着该法律文件的实施,台湾地区各级教育部对终身教育活动的投资大幅度提升,加快了整个台湾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前进步伐。该法律的特色是把如何促成大学生终身学习,作为大学教育水平的一项评估内容,将终身教育的推行与传统高等教育结合起来,有效利用传统高等教育的优势资源、人力物力,切实保障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的主要特点

总的来说,台湾地区注重成人教育的法制化及系统化,成人教育机构办学思想明确并能关切到成人学习的个性化需求,公正对待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学习成果的成人学员,这些对大陆的成人教育立法工作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1.注重成人教育法制化及系统化。以往成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发展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存在一定的混乱,这造成了教育资源大量浪费。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的实施,突破了过去相关成人教育法规相互割裂的局限,成人教育法制化和系统化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有效地促进了当地成人教育法制的不断完善。

2.办学思想明确。台湾地区的成人教育立法明文规定,凡是年龄不超过45岁的,没有完成国民教育的成人,都必须参加成人基本教育。这就明确了接受成人教育的人群,保证了成人接受成人教育的义务和权利。因此,成人教育机构具有更明确的办学思想,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满足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实现对广大成人的教育和培养,更加切合终身教育的发展理念。

3.关注成人个性化需求。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更加注重保障成人教育个性化的需求。该地区成人教育法律法规整合各类成人教育机构资源,并鼓励社会及民间办学形式兴办成人教育机构,充分调动各个地方、各类政府、团体机构依据当地的发展实际以及文化传统举办各具特色的教育机构。这更大程度地满足了成人对于个性化教育的需求,有力地提高成人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扩大了成人教育教学活动的覆盖范围和实际效果,同时也提高成人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实际收益。

4.对各种途径成人学习形式均公正对待。台湾地区的成人教育立法,切实解决了成人参与不同种类成人教育机构、不同学习形式的后顾之忧,它通过建立公正、合理的学习成果认定制度,保障学生通过不同学习途径获得的学习成果是受认可的。这就有力地促进了该地区成人学员积极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职业发展需要选择适合的成人教育机构,相应的,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机构也由于成人在学习途径上选择权的增多而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良性竞争。这就从整体上促进了该地区成人教育向更自由、开放的方向发展,并且根据需要不断将各级各类教学机构予以整合优化,形成了一股发展终身教育的合力。

四、对大陆成人教育立法的启示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这说明未来世界的教育将是终身教育,成人教育将朝着社会化、国际化、法制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完善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台湾地区在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上做得比较突出,收到了很大的成效,值得大陆地区借鉴,根据大陆的实际情况形成适合我国大陆成人教育发展需要的较为完善的成人教育立法。

1.重视终身教育理念的推广和普及。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国民教育体系的目标,不过,直到今天,当人们听到终身教育、成人教育的时候,也仅有浅显的理解,甚至是闻所未闻,终身教育理念并未深入人心,所以也并没有形成一种强大的需求,致使终身教育、成人教育在我国的发展速度缓慢且收效不大。大陆应借鉴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推广普及终身教育思想,尽快出台适合大陆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社会中树立起终身学习的观念,推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2.加快制定全国范围的成人教育法。到目前为止并未有全国性质的成人教育立法,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提及的有关成人教育的条款少之又少,并且由于重视程度不足等原因,这些条款更是流于抽象,缺少实际可操作的内容,对于成人教育活动的开展指导意义不大。因此,时代的发展呼唤全国范围的成人教育立法的制定和实施,以保证成人教育活动有理、有序地进行。

3.明确成人教育立法的定位。成人教育的地位是以法律法规来保障的,而法律又赋予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利与义务,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行为来推行和实施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法是教育法的子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体现我国的教育方针。在政策方面,要有利于促进成人教育的健康发展,要以国家现行的成人教育政策,尤其是以《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政策基础,体现其基本精神,丰富相关的内容。

4.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成人教育立法。当前,我国仅福建、北京、上海三地制定了地方性的成人教育法规,我国大陆可借鉴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关于推动各地方建设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政策,不断鼓励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宏观的教育政策法规,制定地方性成人教育法规,切实推动地方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有助于不断形成全国性的成人教育法规,从而真正从法律上保障成人教育教育活动的实施,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

五、结语

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的制定和完善,对推广终身教育思想和台湾成人教育事业,起到重要的作用。成人教育立法明确了成人教育机构的办学思路,使各成人教育机构办学进入正轨,同时又通过立法切实保障了成人参与各类成人教育机构、选择适合的成人学习途径的权利,提高成人参与的热情,促进成人教育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形式不断丰富,形成了良性循环。除此之外,台湾地区成人教育法律法规具有系统性,从整体上规划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发展。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在微观层面及宏观层面都得到较好的执行,我国大陆应当积极借鉴台湾地区在成人教育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不断吸收该地区制定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优秀成果,加快构建我国大陆整体的成人教育立法,逐步形成完善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推动我国大陆成人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不断提高整体国民素质。

参考文献:

[1]刘同战.台、港、澳成人教育立法初探[J].继续教育研究,2008,(3).

[2]张峰,徐建国.台湾《终身学习法》立法评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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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在很多地方都存在滞后现象,跟不上快速发展的时代,满足不了学校体育工作的实际需求,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开展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并根据实际情况找到相应的解决建议和对策。

我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的现状

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主要是国家和地方各类机关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颁布推动了我国学校体育事业的飞速发展,本文按照层次对其进行了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是各项科目开展教学工作的法律依据,其中在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中,曾明确提出:“教育部门、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都有义务完善体育设施,创造条件帮助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相对于《教育法》而言,《体育法》在学校体育方面的规定内容稍多,稍加详细。其中的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一条、二十二条等四项条例,要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直接确定了体育课的地位,还在课外体育活动、体育教师、体育场地设施等方面作出了相应的规定。通过分析《教育法》和《体育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两部法律都对学校体育工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尤其是在《体育法》中,接连多次使用“必须”词语,这也是我国对学校体育工作顺利开展的较为重视的侧面体现。但是由于学校体育的法制化涉及的内容方方面面,仅仅依靠《教育法》和《体育法》中的条例,还很难做到全面依法治理的目的。

我国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

1.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整体偏低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涉及到学校体育的规章制度较多,但是通过分析发现,这些条例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的条例和规定,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约束机制。例如《体育法》就是由我国人大制定颁布的,其中各项条例内容较为全面,几乎涉及到了与体育相关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其众多条例中,只有四条内容是关于学校体育的指导规定,而且宏观性较强,缺乏必要的实践性,难以保障学校体育工作法制化建设的顺利开展。而在《学校体育与社区体育发展规划》《学校体育活动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阶段性学校体育计划施行办法》《体育教师培训及考核办法》等规划与办法中,每一个条例都涉及面都比较小,只在某一方面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并没有全面、细致地对学校体育工作进行规定,而且通常只涉及学校体育工作的一部分或者一个领域,内容极其不全面。目前在诸多相关条例中,只有《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一部针对学校体育工作相对较为全面的法规,而且是由我国教育部和体育总局联合制定和颁布的,其中较为详细的条例,对我国学校体育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经过上述分析,不难发现目前我国关于学校体育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还不完善,整体的立法层次处于较低水平,而且由于条例的约束性太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

2.学校体育法律法规执行上的问题

目前我国学校的划分主要是小学、中学和大学,其中不管是哪一个阶段的学校,都要进行相对应的体育教学、考核、参与体育活动等。但是在笔者经过多方调查之后,发现目前学校体育在执行体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过程中,依然存在较多的不足,致使学校的体育工作的开展多少都会收到影响。我们在罗列了相关文献以后发现,上至高等学校,下至中小学,学校体育工作执行上都存在一定问题。虽然在众多的法律法规中,都曾这样规定过,任何学校都必须为学生开设体育课,并将其体育成绩作为评估学生德智体是否全面发展的考核因素,并要考虑到适合病残学生的体育活动,创造条件来加以开展,确保每一个学生都有权利参与到体育活动中。虽然我国法律法规对体育课堂教学作了诸多规定,但在学校的教学实践当中落实情况并不如意。一些学校视法律法规于无形,经常出现占用体育课或体育课外活动时间的现象,如遇到一些全校的大型活动,学校不想占用文化课时间,就会将活动的准备工作放在体育课时间来做;还有一些文化课教师,在期末考试临近的时候,随意占用体育课。这些做法不仅是对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置若罔闻,从长远来看,对学生的身心健康也是极为不利的。总之,大多学校体育的课时安排紧张,如果再肆意挤占体育课,那么学生锻炼的时间就非常少,很难达到学校体育法律法规的要求。

3.现行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存在的盲点

学校是体育教育的开展平台,学校体育开展关乎青少年体质提升以及民族的未来。目前,我国学校体育的开展情况不容乐观,由学校体育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问题成为困扰学校体育发展的重要因素。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并没有针对学生在学校体育课堂上或者课外活动中受到伤害该如何处理作出相应的解释,因此在具体实践中,我国仍缺少一部可以指导如何处理学生在参与学校体育活动发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法规。但是由于体育本身就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如果只是因为风险性高而拒绝开展此类项目,这是有悖于体育精神的。如果对于发生事故的学校进行严格的归责,则会导致学校不愿意引入高风险的体育项目,而家长方面害怕孩子会出意外,也不提倡孩子练习风险高的项目。所以如跨栏、标枪、铁饼等项目渐渐淡出体育课程的视野。导致这些项目无法进入体育课程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立法保障上的薄弱,有必要在今后加强此方面的立法,合法保障学校和学生的权利,争取做到学校无后顾之忧积极引进各种体育项目,帮助更多的学生去拓展自己的体育爱好。

构建我国学校体育现行法律法规体系的对策

1.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学校体育法律、法规体系

(1)由于《宪法》《体育法》《教育法》中均没有专门针对学校体育方面的内容,无法满足日益发展壮大学校体育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在《宪法》《体育法》《教育法》的基础上,建立一部针对性较强的专属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体育法》,借此法律制度来提升学校体育体系的整个立法层次,进而最终实现促进学校体育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2)修订《体育法》和《条例》的相关内容,使法律责任在学校体育法规中明确体现,从而做到有法可依。

2.加大学校体育的监督力度

目前,学校体育工作领域的执法监督环节十分薄弱,学生体育权利落实的好坏,关键就看执法部门对体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了。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对学校体育工作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但在现实中存在一些制约因素,如学校经济能力有限,无法满足场地、器材、设备的基本配置要求,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体育权利的实施。鉴于当前情况,我们首先,必须及时加大财政资金方面的支持,保障学校有资金去购买体育教学设施。但是有的学校拿到了财政拨付的资金,并没有用于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其次,就要加大执法部门对学校的监督力度,适当补充适合学校体育工作的监督法规,使其工作更具操作性。最后,要制定严密的监督程序和监督考评方式。

3.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实现法制化的学校体育管理,首先就要不断完善学校体育的法律体系。上文曾多次提到过,因为我国目前众多的体育条例缺少相应的约束性,导致很多学校为了顾全其他因素,将体育教育置之于后,例如在很多学校,其他课程随意挤占体育课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是学校管理者为了提高升学率,也只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置“学生有权参与体育课程”等条例内容于不顾。在今后学校管理者作为一个学校的领头羊,要充分认识体育教育和学校体育法制化的重要性,并积极引导师生也加深此方面的认识,认真解读国家针对学校体育方面条例内容,积极将条例内容与本校体育教学工作的开展相结合,从小做起,带领全校公共加入到法制化的建设步伐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

参考文献:

[1]蔡文丽:《学校体育法律法规建设与学校体育发展之关系》,《中国学校体育》2012年(S2)。

[2]张丽艳、杜放:《我国学校体育政策法规的回顾与展望》,《中国学校体育》(高等教育) 2014年第6期。

[3]薛誉:《滞后与完善:对〈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审视》,《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14年第6期。

篇6

成立学习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  XXX  XX

成 员:XXX  XXX   XXX  

由于处于疫情时期,学校利用网络进行了法律法规学习通知宣传作为启动仪式,对学习计划、学习的主要内容、学习方式、学习要求及学习的重要意义进行了讲解,把法律知识的学习列入教师学法用法培训内容,全面提高了广大教师对法律法规学习的认识。

二、明确任务,强化监督

本次活动主要采用分散自学的形式,学习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教师自己拟定学习计划,自主学习相关文件及教育法律法规,学校复学后对全校教师的学法笔记进行检查。

三、注重反思,巩固提升

学校决定法律法规学习笔记集中检查之后,将利用开会时间引导全体教师对本次学习活动进行反思,以提高活动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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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的职业教育背景

日本从19世纪中叶革新以来,一直重视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学习欧美先进经验,提出“殖产兴业”等政策的同时,就把兴办教育视为“立国之本”,并作为基本国策确立下来。在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经济开始快速发展,技术劳动者需求增加,民众接受教育的意愿增强,开始了教育大众化的进程,于是职业教育朝着多样化的方向发展,广泛适应社会的多种需要,走出了日本职业教育的“个性化”道路。进入新世纪后,日本文部省制定了《二十一世纪教育新生计划》,指出要完善职业教育体系的多样化与个性化,《计划》对日本21世纪的职业教育走向有着战略性的影响。

二、二战后日本职教法规及实施情况

日本国会在1947年以《日本国宪法》为依据颁布了《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教育基本法》被称作教育的宪法,《学校教育法》是学校体系改革的重要支柱。在《学校教育法》下,日本颁布了一系列与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涉及到职业训练、职教师资、职教经费、学校设置等多个领域。

在有关职业学校设置方面,日本国会在1964年通过了《部分修改学校教育法的法律案》,使短期大学取得了合法地位。1975年又了《短期大学设置标准》,1982年又做了修订,使短期大学的设置更加规范化。1961年颁布1976年修订的《高等专科学校设置标准》,对这类学校的招生、学习年限、学科种类等做了相关规定。1991年颁布《关于短期大学教育的改善》《关于高等专门学校教育的改善》,有关学校设置了相应的职业教育法规,使日本职业教育的机构设置更加规范、制度和法制化。

在学校职业教育制度建立的同时,社会职业训练也开始恢复,1947年4月的《劳动基准法》,1947年11月颁布的《职业安定法》,1958年的《职业训练法》,1969的《新职业训练法》,1978的《部分修改职业训练法的法律》等法律对职业训练的相关问题做出了规定。1985年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使日本的职业训练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1985年9月公布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实施细则》,同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致力于更广泛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工作。1999年日本颁布了《雇佣一能力开发机构法》,以改善雇佣环境并促进职业能力的开发。

在有关职业教育经费的方面,《国立学校设置法》《国立学校专项会计法》《学校教育法》对国立和公立的职业学校经费来源做了规定。日本还制定了新的《私立学校法》《关于给予私立大学研究设置国家补助的法律》《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日本私学振兴财团法》,其目的是立足于教育机会均等,缩小私立与国立和公立学校在教育条件上的差距。1951年日本国会颁布了《产业教育振兴法》,对职教实行国库补助,为二战后初期陷于停滞状态的日本职教带来生机。

在培养教师队伍的方面,日本政府非常重视职教师资队伍建设,1949年日本颁布《教育职员许可法》,确立教师审定制度。1961年《设立国产工科教员养成临时措施法》,在9所大学设立临时“工科教员养成所”培养教师。1976年颁布《专修学校设置基准》,对教师资格做了明确的规定。1988年修订《职业教员许可法》,设置了特别兼职教员和教员特别许可证制度,以拓宽师资来源渠道,沟通企业与学校之间的相互交流。

在产学合作方面,二战后日本围绕产学合作、深化职业教育改革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1951年的《产业教育振兴法》,1958年的《职业教育法》以及《社会教育法》《学校教育法》《职业训练法》等法律之中,通过法律法规促进产学合作,明确学校和企业的职权和责任,引导职教发展。1958年日本设置了“产学合作委员会”,1960年在《国民经济倍增计划》中,正式提出要加强合作体制,强化学校教育与职业训练间的联系。1993年修订《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确立事业机构实施教育训练和在职训练制度的地位。2006年日本又创立“实习并用职业训练制度”,并写进了新修订的《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确立了企业或用人单位为实施主体的新型培养模式。日本政府颁布的一系列的立法有力地促进了合作教育的发展。

三、日本职教法规的特点

(一)立法先行,规范职业教育的发展

日本十分重视职业教育的立法工作,用立法把职业教育纳入法制轨道,通过法律手段保障职业教育统一管理,其立法内容广泛、层次完整、条款简明、内容重点突出、程序科学,并能根据社会的需要适时加以修订完善。

(二)从“泊来”到创新,成功实现了法治的本土化

二战后,日本根据自己的国情发展完善职业教育,发挥国情的优势与长处,最终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日本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为社会培养了大批的职业技术人才。日本重视依据本土需求,借鉴国外有价值的经验,走出了独树一帜的个性化发展的道路,被各国所称道和效仿。

(三)严格执法,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日本在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中都明确了的法律责任,教育执法的监督主体明确、执法监督程序规范。在《学校教育法》中规定了监督部门的设置,并在“罚则”一章中专门论述监督和惩罚,《职业训练法》的第九章、《产业教育振兴法》第十七条都阐述了违法处罚办法。明确的责罚、详实的条款,使日本的职业教育可以做到违法必究。

(四)以经济为导向,不断调整职业教育法规

日本把职业教育的发展计划与国家经济发展的计划紧密联系起来,通过不断调整、修订职业教育法律法规,进行职业教育改革。日本的“十年复兴计划”“经济自立五年计划”“所得倍增计划”“新长期经济计划”等一系列经济发展规划中,其显著的特点是政府将国民素质的提高、科学技术的发展等相关的教育计划列入其中,成为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中的组成部分。这些经济计划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职业教育相关法律的制订与修改。

(五)设置职教管理机构,依法加强职业教育的管理

1880年日本颁布《改正教育令》,明确了文部省对职业教育的领导权,1894年成立实业事务局,监督职业教育法令具体实施,1935年设置实业教育振兴委员会,1945年成立了职业教育和职业教育指导审议会,日本政府依法不断完善职业教育管理机构。1985年6月,日本政府正式颁布了《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规定劳动省主管全日本的职业训练事务,劳动省以下设有中央职业训练审议会、职业训练局、雇用促进事业团、中央技能检定协会,分别用来办理职业训练与技能检定等相关事务。日本职业教育管理机构的设立,为职业教育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

四、思考与借鉴

(一)加快职教立法步伐,完善职教立法体系

日本以法律法规体系保障职业教育作为国家战略发展的重点,保障了对劳动者的职业技术培训以及其劳动能力的提高。职业教育立法的规范化、完整化使日本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终身职业能力开发体系,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依法治教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

(二)依法设置职业教育管理机构

教育权力执行主体能各司其职是实现教育法治的一个重要标志。日本在发展职业教育时制定有关法规,设置相应的机构,依法规范各职业教育执行主体的权利和责任,一方面对教育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另一方面充分调动和发挥教育行政权力积极参与对教育的管理、协调和服务工作。

(三)细化投资体系立法

经费投入一直是困扰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严重影响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质量,其根本原因是我们国家缺少必要的法律保障机制。《职业教育法》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有规定,但在经费责任和义务方面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对非政府性投资缺乏激励措施。因此,我国应该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职业教育的投资主体、投资规模、投资体系、投资责权利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完善职业教育监督体系

《职业教育法》中有关违法处罚的问题,轻描淡写,使职业教育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乏力。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各项法律的实施问题,就会形成原则归原则、实际归实际,原则与实际的分离,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我国在加强职业教育立法的同时,更要重视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建立起一系列完善的监督体系,有效地保证职业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五)以立法切实推动职业教育的特色发展

我国职业教育在突出实践特色方面还很薄弱,国家在政策倾斜和经费投资等方面必须统筹管理之外,还应该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和学校在产学合作上的义务及职责,拓宽高等职业教育的供给渠道,落实产学合作的办学特色。

参考文献:

1.谷峪.日本社会转型期的职业技术教育[D].博士学位论文.东北师范大学,2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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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高等教育法规概论》的学习,我知道了掌握高校教育政策和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我国高校教育政策的特点以及高校教育方面具体的法规政策,并了解目前的现状和热点问题,并且通过一个个生动的真实案例分析,也使我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有了清晰的概念。这些法规知识,对于青年教师做好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教育法基础知识

此部分阐述了教育法的相关概念,及其发生发展的过程,从而为政策、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提供理论上的支持。高等教育法的研究是依法管理高等教育事业的必要手段,同时,教育法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学习研究、掌握及运用教育法规,是推进我国教育制度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我国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2.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3. 坚持教育公益性的原则;4. 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5. 教育与终身学习相适应的原则。

二、高等学校、高校教师和高校学生的相关法律问题

(一)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依据在不同关系中的不同特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权利服从为基本准则,以领导与被领导为内容的教育行政关系;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传为主要的教育民事关系。

从中国近现代来看高等教育的法律地位。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中与政府、社会、教师、学生之间都会发生法律关系。所以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高等教育的学校是依法成立的有必要财产、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机构。高等学校的法人以学校名义,作为独立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能够作为主体参与诉讼或仲裁。高等学校属于公益法人,从事以“培养人才、科技开发和服务社会”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不以盈利为目的。高等学校在其与教师、学生的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高校依法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利,履行行政职责,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就是说,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包括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二)高等学校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高等学校既然属于事业单位法人并具有典型的公益性,那么就是说高等学校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任何超越法律规定权力的行为都是不合法的。《教育法》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必须面向全体公民,对国家、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负责;教育活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社会的监督,任何人从事教育活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违背或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想,身为公办高等学校的一名老师,牢记高校教师的相关权利和义务,杜绝滥用权力,确保认真履行义务,这才是教学之根本,教师立足岗位之根本。

(三)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

近年来,诸多与大学有关的案件都与高等学校在行政关系中的地位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对高等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确定,对于高等学校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1.高等学校法律主体的性质

从本书中了解到,高等学校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身份。它既可作为行政主体,亦可作为行政相对方。

高等学校作为社会活动的参与者,有义务接受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和管理。高等学校是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登记合格后才批准成立的。由此可见,高等学校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中处于被管理者地位,是行政相对人。

2.高等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前面提到过,高等学校具有办学自主性、财产独立性、机构公益性等特征,通常是由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而确定。

三、我国教育基本制度:学历制度和学位制度

此部分主要对我国教育的基本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和划分,同时也对当前多种多样的教育形式均有相关的描述,严明了证书的管理和发放,督导等各个环节的细节问题。这些政策与法规的制定,使关于学历和学位证书的严谨和公平合理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四、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制度

作为高等职业教育院校的教师,对我国职业教育制度和相关法律应有一定的了解。这也是拓展业务知识,提升自身教学知识水平的前提条件。

另外,成人教育也是学校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延伸,是终身教育的组成部分。其具有多方面的职能,能够使没受过教育的人们接受基础教育;使受过不完全教育的人们补受初等、中等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使已经受过相当教育的人们充实新的知识;使任何人根据自己的兴趣和需要,进行学习,发展个性,增长知识才能和道德修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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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龚少军(1969- ),男,湖南宁远人,南通航运职业技术学院,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管理。(江苏 南通 226010)

[中图分类号]G7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20-0023-02

放眼世界上发达国家高职教育的成功经验,无论是德国、美国,还是日本、澳大利亚,不管他们具体采取什么样的办学模式,但基本方法和路径都是一致的,即走校企合作的办学之路,建立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体制机制。尽管我国职业教育越来越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注,越来越重视校企合作的开展和创新,并积极探索与实践校企合作育人模式,积极调动和发挥行业、企业在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中的作用,实现了学校与企业的双赢,产学脱节的现象得到显著改善,但总体而言,我国高职院校面向市场办学、与行业企业紧密联系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校企合作紧密度不够,仍存在许多问题和困难,制约着高职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一、我国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体制机制的现状

1.管理体制不健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历史不长,校企合作教育还处在探索过程中,校企合作管理体制尚不健全。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制定了校企合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如德国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等,其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和地方还有配套的实施办法,为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发展和顺利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而在我国,目前有关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基本上还处在真空状态,更没有配套的政策措施,校企合作还处于一种自发和应付的状态,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约束,尽管有《劳动法》《职业教育法》等,但并没有明确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法律责任,校企合作怎么管理、谁来管理也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学校、企业、行业组织、政府等多个方面的关系还没有理顺,目前校企合作主要是学校和企业互动,行业组织、政府基本不参与校企合作,这样的校企合作是一时的、不可能深入的。而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如德国,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联邦政府科技教育部、州政府、劳工局、行业协会领导与管理职业教育的政府、行业、企业及学校之间保持顺畅关系,政府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对校企合作进行宏观管理,行业参与学校管理,制定办学规范,负责教学质量评估,责任和义务非常明确,这保证了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成功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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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7)03-0074-04

一、产业转型升级的内涵与发展阶段

(一)产业转型升级的内涵

产业转型升级是指产业结构的高级化,即产业通过要素重组及产业素质的提升来促进三次产业结构比重更加优化、工业内部结构朝高层次发展,实现由低技术水平向高新技术水平、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高能耗高污染向低能耗低污染、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升级。产业转型升级有三个标志性特征:从产业生产总值上看,第一产业比重显著下降,第二、三产业比重迅速上升;从劳动力结构上看,第一产业比重明显下降,第二、三产业比重显著上升;从工业内部结构上看,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化。

(二)产业转型升级的发展阶段

产业转型升级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与资源、环境密切相关,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发展与不断进步,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迈克尔・波特依据产业发展依赖的资源及创造不同层次资源的机制与能力,将产业转型升级分成要素驱动、投资驱动、创新驱动和财富驱动四个阶段[1]。第一阶段为要素驱动阶段,是最原始和初级的驱动方式,主要依靠土地、资源、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该驱动方式没有发展的可持续性,适用于科技创新匮乏的时期。第二阶段为投资驱动阶段,主要依靠市场或政府投资拉动经济发展,投入由资本、劳动和技术进步等要素构成,依靠投资驱动获得高额利润,会加速资源消耗、环境恶化,缺乏创新动力。第三阶段为创新驱动阶段,主要依靠科技研发、技术变革、工艺流程的进步来提高生产效率,实现集约的增长方式。第四阶段为财富驱动阶段,主要依靠前三个阶段的财富积累来维持经济增长,在一定意义上属于经济衰退阶段[2]。该阶段产业发展的动力是已经拥有的资产,企业会加大金融投资比重,减少实业投资比重,注重地位的保持而不谋求更高的发展。

美国经济学家霍利斯・钱纳里等人的研究显示,在工业化发展的前中期阶段,产业升级主要依靠的是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近50%的经济增长都源于投资驱动;在工业化的中后期阶段,要素驱动和投资驱动的功能已经充分显现,仅靠它们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呼唤创新驱动[3]。国际经验显示,人均 GDP 达到 5 000 美元,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转折时期。我国在2011年人均GDP已达到5 000美元,经济发展进入中等收入阶段。在这个转折时期,中国经济新常态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开发与创造新的产品、技术与服务,实现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

二、国际视野下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实践与经验

(一)注重系统的职业教育立法,为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保驾护航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出台系列职业教育法律法规来保障产业转型升级,让职业教育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在德国,2005 年联邦政府重新制定《职业教育法》,规定了符合培训条件的企业每年必须为社会提供一定的学习位置和给予学徒报酬等;联邦政府制定配套的《企业章程》、《职业培训条例》、《手工业条例》等职I教育法律法规,构成了德国职业教育的法规体系[4]。在美国,通过1562年颁布的《工匠、徒弟法》和1601年颁布的《济贫法》来保障学徒制的发展;1862年颁布《莫雷尔法案》开创了美国在高等教育中发展职业教育的先河;1917 年颁布《史密斯―休斯法》,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职业教育在公立中学的地位;1963 年颁布《职业教育法》,打破了职业教育培训和行业的界限,强调公民享受平等、高质量的职业技术培训机会;1984年颁布《卡尔・柏金斯职业教育法案》,掀起全民职业教育热潮,学校向工作过渡来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和第三产业的快速崛起;2009年颁布《为明日工作之工人而准备》,提出职业教育“面向人人”的学院,实现“人人具备高技能”的目标。在日本,1899年颁布的《实业学校令》是日本的第一部职业教育法令;1916―1947 年实施的《工厂法施行令》,提出要对雇佣人员开展教育培训;1951年颁布的《产业教育振兴法》,是战后日本应对产业结构调整颁布的一部较全面的职业教育法律;1958年颁布的《职业训练法》,提出培养高技能的从业人员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5]。

(二)完善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转型升级建立有效衔接

世界各国都在不断调整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来应对产业转型升级,培养能够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具备通用能力、综合素养的高技能人才。在德国,近十几年新设置电子信息处理商务员、信息与通讯系统电工等IT职业对应的专业来应对第三产业的比重增加;在美国,属于社区学院七大类专业之一的与数据处理技术相关的专业就是随着信息产业的进步而设置的;在日本,20世纪70年代重化工业受到世界石油危机冲击,80年代调整产业结构,职业院校逐渐开设金融、电子通信、生物工程、医药保健、服装、新能源等相关专业。发达国家在专业设置上也具有超前性,注重革新传统工艺,开发新专业。在德国,高等职业教育已开设智能机器人技术、可控硅集成、网络与商业在互联网上的应用等相关专业;在新加坡,职业教育提出了“以明天的技术,培养今天的学员,为未来服务”的口号,在工程系开设面向 21 世纪的多媒体系统工程、计算机与通信工程等朝阳专业。为了应对高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及第三产业的发展,各国还重视中、高职在专业设置上的衔接。在澳大利亚,国家教育资格框架用 12 级资格规定了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培训、高等教育的分离与贯通,明确各层级之间的关系与衔接。

(三)企业直接参与职业教育,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原生动力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的企业可直接参与职业教育,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培养本行业、专业、产业所需要的人才。如在德国,“双元制”是企业为主导的职业教育,德国企业承担职业教育的大部分费用,大中型企业均建有自己的职业培训中心,没有培训中心的小企业的学徒需到其他企业参与培训。企业根据自身需求选定适合自己的高校,参与课程设置、教学实施,与学校开展项目合作、研发试制,并最终将其推向市场。此外,企业也要参与到技能考核和资格认证中来。在美国,企业通过三种方式参与职业教育。其一,与学校开展合作教育。合作教育是在社区学院内进行的职业教育,企业通过参与学校董事会和学校管理委员会,直接参与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开发和评价;企业人员担任职业学校的兼职教师,参与实践类课程教学;企业为半工半读的学生提供实践场所并购买培训;其二,创办企业大学。1955年,克顿维尔学院成立,标志着职业教育类企业大学诞生。企业有专业培训师在车间教学生学习,自培自用,调动了企业参与职教教育的热情;其三,出资捐款参与。企业通过捐款及为职业学校提供先进仪器和设备的方式参与职业教育。

(四)贯彻终身学习的教育理念,使学生更好适应产业转型升级

如在德国,1996年在国际经合组织(OECD)提出全民终身学习理念后,将终身教育摆在重要位置,通过终身学习提高专业技能、解决当时产业升级造成的失业率走高。现在“职前教育是准备,职后教育是发展”已成为德国的社会共识。德国特色的成人终身学习一方面从1998年起每年以“塑造、开展、继续教育”为主题举办为期一周的学习节活动,每年均有超过10 万人参加,通过设置学习网页,使成员获得充分的学习资源并进行互动交流;另一方面建立业余大学,业余大学的授课形式多样、课程内容丰富、专职人员少、兼职教师多、学生选择学习时间自由、学习连续或间断均可,充分满足学习者的个性化需要。在美国,进入21世纪后提出STC(School to Career)理念,超越了职业教育为现实工作服务的狭隘概念。通过倡导终身教育构建终身学习体系,突出“学生本位”,重视学生自身个性化发展、职业认知能力提高、就业能力提升、以学术教育与职业教育的融合来培养学生的通用能力和综合素养,让学生具备终身学习和发展的能力,使他们可以在学校和职业生涯发展之间灵活转换。

三、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问题

(一)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不完善

从现状看,我国职业教育立法已纳入国家和地方政府工作日程,但现阶段我国职业教育的根本大法只有《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可实施性不强,政府、企业、个人权利和义务不够明确,不能满足职业教育的发展需求并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不合理

当前我国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问题是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在对接上没有达到很好的效果。从专业数量上看,第一产业相关专业比重少,第二、三产业相关专业比重大,但多集中在传统产业;从专业重复率看,职业院校专业重复率偏高,缺乏对专业体系的整体规划,自身办学特色不鲜明;从专业前瞻性来看,新型产业专业设置较少。

(三)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热情不高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主要是由业院校承担的。校企合作在我国提倡了很多年,依然是职业院校一头热。和德国、美国、日本的企业相比,我国企业不愿主动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认为职业教育是职业院校的事情;也不愿花费时间金钱培训员工,认为员工的职后培训是可有可无“锦上添花”的事。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最了解自己需要什么样的人才但又不愿参与到职业教育中来,所以出现了现代产业转型升级造成的“用工荒”。

(四)全民尚未树立终身学习观念

1998年,我国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就提出了在 2010 年基本建立起终身教育系统的战略计划,把旨在提高民族素质和创新能力作为教育振兴的目标。到目前为止,虽然国民已经逐渐树立了终身学习的意识,但是和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终身学习的行动还有待加快,终身学习的渠道还需要拓宽,尤其是面对产业转型升级,更要树立终身职业教育理念,才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产业转型升级的浪潮中涌动永葆生命力。

四、国际视野下我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的思路

(一)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保障产业转型升级

我国要加快职业教育立法,完善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一是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修正完善《职业教育法》,使之与时俱进,更好地指导职业教育的发展;二是加强区域职业教育立法,根据地区经济发展特点和产业结构出台地方职业教育法律法规;三是细化《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和职业教育相关的法律;四是通过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政府加大宣传力度,转变社会对职业教育的偏见,转变企业歧视职业学校毕业生的用人观念。

(二)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契合产业转型升级

我国要不断优化调整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使职业教育的专业结构能够适应动态变化的产业结构。一是要提高学生的通用能力和综合素养,逐渐拓宽专业的宽度,以专业群为基础对接产业群的发展;二是专业设置要有前瞻性,能够根据新兴产业的发展做出科学预判,设置特色专业和品牌专业。《中国制造2025》提出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档数控机床和机器人、航空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电力装备、农机装备、新材料、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等十大重点领域。职业院校可在这些领域设置相关专业;三是职业院校在专业建设上要发挥自身优势,减少“同质化”竞争,实现错位互补发展,加强职业教育专业设置与产业结构的匹配度;四是要加强中、高职在专业上的衔接,避免在专业上出现重复或断档。

(三)政行企校多方合作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政府应加强引导、规范和监督,为职业教育应对产业转型升级指明方向;行业应积极参与,根据产业结构的发展态势,提出学生应具备的职业能力,指导职业学校设置适宜专业,参与专业标准制定、人才培养过程和评估、颁发职业资格证书;企业应逐渐成为职业教育的主体,承担学生技术技能培训和专业知识传授的任务;职业院校应在行业、企业引导下,调整专业布局,配合企业生产实践所需开展教育理论知识和普通文化知识教学。

(四)贯彻终身学习理念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1世纪初,我国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终身学习是提高全民素质和创新能力的不竭动力,也是职业院校应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转型升级、培养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关键。建立学习型社会,在全国范围内贯彻终身教育理念,一方面要唤起全社会对终身学习、终身职业教育的重视,可通过网络直播、名人微博、系列讲座、学校教育和宣传政策等方式进行;另一方面,要提供终身学习的渠道,政府补助资金为失业人员提供培训机会;企业、行业为员工提供职前、职中和职后培训;部分职业学校转轨培训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培训学员,使其可根据自身时间随时随地安排学习内容。不断地学习新知识,才能使职业教育能够应对产业转型升级,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姚立新. 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论”评析[J].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8(4):102-106.

[2]迈克尔・波特.国家竞争优势[M].李明轩,邱如美,译.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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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政府的宏观管理是当前职业教育中不容小觑的一股力量。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中政府宏观管理的内容对我国职业教育政府管理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从中汲取其优秀经验可以为我国发展职业教育服务。

1澳大利亚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管理内容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能够以强有力的势头快速稳步发展与澳大利亚政府的有效管理是分不开的。政府的重视以引导对国家的职业教育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在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中,政府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引导力量参与到规划指导、完善法律法规、制定资格认证、资金投入四个方面,政府管理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中贯穿了职业教育发展的始终。

1.1政府对职业教育做出重点的国家发展规划

澳大利亚政府在发展目标中予以明确,各州依据联邦政府的规划将对各州作出更为详尽的规划条例。据悉,新南威尔士州发展目标就明确提出,到2015年,新南威尔士州20―24 岁的人群中,受过12年良好教育,或获得二级或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90%;到2020年,20―24岁的人群中,受过12年良好教育,或获得三级或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数达到90%;2009至2020年间,在20―64岁的人群中,没有三级或以上级别资格证书的人数减少一半;2009至2020年间,获得文凭或高级文凭资格证书的人数实现100%增长;到2020年,原住民学生在12年教育或同等教育方面的差距至少缩小一半。

1.2政府成立职业教育的专门管理机构及完善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

1973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了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技术与继续教育委员会拥有较多的专家专门负责监督和评估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委员会规定每月至少开一次会,期间制定出新的适应职业教育的方针和政策,检查之前职业教育进行的状况,并提出修改方案和建议。委员会就专门对职业教育的工作查缺补漏。政府同时制定了职业教育目标,建立起一个负责设定职业教育课程标准的CBT系统,颁布《职业教育法》实行促进职业教育与就业沟通的税收和劳资政策,各州政府也都设立了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澳大利亚的《宪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 等是澳大利亚开展职业教育管理的基本法律依据。真正为职业教育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实现了有法可依,依法行政的教育管理。同时,澳大利亚还重视与时俱进的法律修订。

1.3政府联合企业、学校建立的职业与继续教育国家认证体系

澳大利亚技术与继续委员会提出,要把学历教育与岗位培训结合到一起,实行柔性的教育培训方式。最终建立了全国性的职业技能认证体系――国家资格认可标准(即培训包)和澳大利亚认证框架,这一国家资格认证体系是TAFE学院办学的法规性文件。

1.3.1教有所依――富有特色的“培训包”

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同时也为了能够满足市场人才需求,澳大利亚创建了比较富有特色的“培训包”。“培训包”的开发、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到教学组织与管理都有行业、企业的参与及严格的把关,这是根据全国统一的框架体系负责制定本行业的具体能力标准,集成为培训包。所以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与培训与企业的需求连接的十分紧密,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都非常实用。另一个原因是澳大利亚的职业资格证是一个“含金量”较高的证书,就业者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它的资格证书是全国通用的,而且是经过较为严格的考试才能够获得。所以这就对资格证获得者的能力提出了较为高的要求。“培训包”就是根据市场需求培养专门人才,将市场需求和职业教育有机、完美地结合到一起,使毕业人才能百分之百就业,达到职业教育的理想境地。创建“培训包”可以说学校就是按照企业需要的要求来培养人才,让学校都做到“教有所依”。

1.3.2贯穿终身教育理念――具有生命力的国家资格认证体系

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学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它的完善是得益于国家资格证书的框架。国家资格证书框架是全国统一的教育与培训资格认证体系,由高中、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三部分组成,彼此相互衔接。这种统一的证书制度和课程内容的模块式结构使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高等教育相沟通;使就业前教育与就业后教育相联系,体现终身教育的思想。它对各种体系之间的分立与贯通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为不同的教育体系之间提供了教育互通互认的依据。完善的国家资格框架为不同院校及学科证书课程的衔接以及学生在不同教育系统之间的转学或继续深造提供了保障条件,为推广终身学习和形式多样的教育与培训创造了条件。

1.4澳大利亚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

从1974年起,联邦政府完全负责高等教育经费,并拨款资助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TAFE学院作为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主要力量,其经费的59%来源于各州和地方政府,联邦政府提供的补充资金占23%,其余18%为收费所得。联邦政府和各州地方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所占的比例大约是职业教育资金来源的80%。即便没有其它资金支持,职业教育也能在政府的扶持下继续发展。澳大利亚政府对经费资助也并不是直接投入,而是通过采取“购买”教育培训公开投标运作方式进行。首先由政府教育部门制定教育培训战略指南,其次由学院按国家技能标准和政府指南制订培训计划,最后由政府组织评估来确定购买哪一所学院的教育培训。

2中澳两国在职业教育中政府管理的分析比较

2.1政府对职业教育的政策、法律法规保障力不同

澳大利亚政府对澳大利亚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颁布是十分重视的。在澳大利亚,政府为职业教育制订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保证了职业教育得以迅速发展,同时还为相关内容制定出较为详细的下位法。政策、法律法规较为有硬性度,不是空泛无力的,不仅具有引导性,同时还有强制性。例如,在1990年7月澳大利亚实施《培训保障法》规定,年收入在22.6万澳元以上的企业雇主应该将工资预算的1.5%用于对其员工进行职业培训所需的经费,而且凡是培训费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其雇主必须依法向国家培训保障机构缴纳差额。这一法律政策就是一个较为细致详尽的下位法,政府对其权利和义务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中国,我国政府也提出了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但是我国政府还未能对职业教育做出详细的国家发展规划,而是将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一起归并,具体的还停留在了对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层面,对职业教育发展提出的实施意见,以及如何进行的方法。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2012年《提高质量内涵发展――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工作会议文件汇编》能找到的仅是两个会议文件,还未涉及到相关发展数据。其次,政府职业教育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在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中,我国政府并没有对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作出适应社会发展的调整,当前有关法律主要是 1996 年实施的《职业教育法》,但迄今还没有与其配套的下位法,只有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力度不够。我们看到的相关政府文件都是属于很柔性的。

2.2政府对职业教育教学参与度不同

在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教学中,政府成为了推动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本身也体现以服务社会的导向作为教学思想。政府的参与导向也是以培养推动社会发展的人才为准入,所以二者的目的不谋而合。这就使得政府能够积极参与到职业教育教学中。“培训包”的制定,就是以政府牵头,由行业专家、教育部门积极配合完成。从课程的开发、课程专业的设置以及课程的评估等一系列教学过程,每个环节政府都会参与其中。

在中国职业教育教学中,政府主要由教育部门对教学进行相关管理,但是政府的参与度仅仅是停留在对上层与下层的下达命令和执行命令的层面,教育相关部门很少会参与到教学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在职业教育中,政府甚至对其的关注度还没有达到一个独立的高度来看待职业教育,缺乏了澳大利亚政府对职业教育的关注度和认知度,所以教学参与度就更为淡化了。

2.3政府对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不同

澳大利亚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是十分到位的。在澳大利亚,政府拨款是职业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占90%,学生个人支付其余 10%。职业教育的教育经费作为了一项单独的教育开支。经费的大量投入不仅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同时也体现出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这就是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能够稳健发展的重要原因。

1996 年我国财政预算内职教经费占教育总经费的11.53%,2002 年下降到6.5%;2005 年高等教育预算内财政拨款为1046.37亿元,其中本科教育预算内财政拨款为936.05 亿元,占89.46%,而高职高专预算内财政拨款仅为110.32 亿元,占10.54%。政府对于我国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明显过低,占教育经费的比重较少,财政投入不高,且所占的比重不超过40%,大部分高职院校都是依靠学费维持日常运转。这就使得职业教育在发展需求上得不到满足,政府的职业教育投入明显不足可以说是不争的事实。

3澳大利亚职业教育政府管理对中国的启示

3.1政府必须重视职业教育长期规划制定并且完善法律法规

(1)规划作为风向标引导着职业教育的走向。目前我国大多数人都对职业教育存有偏见,政府对职业教育发展长期的目标规划,不仅可以改变国民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还可以通过政府的长期规划让社会和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去积极践行。

(2)完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我国也应该逐步完善目前的《职业教育法》,制定配套的下位法,为职业教育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使得政策、法律法规更具体,具有强制力,明确职业教育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让职业教育发展做到有法可依。

3.2政府牵头搭建职业教育发展的桥梁

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理念和澳大利亚的职业教育发展理念十分接近,都是以市场为导向,按市场所需人才的标准对学生进行专业培训和学习。我国也应该结合本国发展的实际,由政府牵头,积极参与到实际的教学环节,同时企业和学校也积极参与其中,三者结合创建属于我国的“培训包”,让我国职业教育也做到“教有所依”,不仅可以使学生提高就业率,还可以符合市场的需求。同时还可以学习澳大利亚对证书制度的严格管理,由企业和学校共同考核发证,政府审核,使我国的职业资格证书“含金量”也提高,做到真正理论和实操过硬,而不是通过一张试卷的分数决定发证。

此外,我国政府还应该借鉴澳大利亚的经验,建立起属于我国完善的国家资格框架为不同院校及学科证书课程的衔接以及学生在不同教育系统之间的转学或继续深造提供条件。做到学科、院校的课程无缝对接,不仅可以使学生节约时间减少资源浪费,还可以体现我国对终身教育理念的践行。

3.3政府应该对职业教育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澳大利亚财政拨款是职业教育院校经费的主要来源。而我国对职业教育的财政资金投入比例相比澳大利亚将近少了40%,在此比较上,我国还应该对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投入保障。我国在职业教育的发展起步本身较晚,对于职业教育来说需要更多的财政支撑。我国职业教育财政投入在核算时应该明确单独列支,使得职业教育从政府拨款的主渠道上获得保障。资金的投入增加不仅能够使职业教育的发展得到保障,同时还能提高职业教育在社会的地位,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度。

参考文献

[1] 李江.澳大利亚职业教育良性发展机制及其对我国开放大学建设的启示[J].中国远程教育,2011(12).

[2] 马琳.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特点和启示中国职业技术教育[J].海外职教,2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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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320 [文献标识码] B

当今高职教育的人才培养方式改革的一个很重要的切入点就是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利益主体是学生、相关企业和我们的社会,因此怎样统筹兼顾地获取利益的最大化、又怎样使这种模式演变成良性的循环系统和保持纵向与深入的发展是极其重要的。

一、关于校企合作的内涵

校企合作是一种人才培养的模式,它是高职院校衔接企业市场需求和高职的人才培养的桥梁和纽带,也是充分符合本国国情的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和机遇。它作为一种模式,已经摆脱了纯粹而单一的课堂教学,向着社会实际的工作岗位而进发,体现了由学位学科本位思想向职业技能的转变,也体现了以实践学习与模仿的新的学习方式。

二、关于校企合作多赢互利的各方

校企合作的利益是十分巨大的,但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也是存在差别的,它需要学生、学校、企业与社会多方面的合作,而在实践过程里,怎样达到共赢的目的是最具挑战性的。

(一)企业

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的作用就是着眼于如何充分利用高职学校所提供的劳动力资源、科技资源以及智力资源,为企业营造了在市场中崛起的强烈氛围和优秀的企业文化。当然,校企合作也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提供了更好的硬件资源,为学校更好的提升硬文化,起到了相当高的优势。

(二)学校

校企合作为高职学校的学生提供了更好的硬件资源,为学校更好地提升硬文化,最终起到了提升学校竞争力的作用,同时,通过学校的知名度的迅速提升,也带动了学校周边地区的经济、文化的总体发展,带动地区成长。

(三)学生

作为学生,在校企合作的模式中所获得的利益是最丰富的。例如,学生可以在校园企业中进行业余工作,以获取相应的报酬,支持家用,减轻家庭经济压力。另外,学生还可以在校园企业中得到最真实的锻炼,了解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的沟通技巧,了解造成社会上各种不公平现象的因素,也了解怎样去处理自己在社会分层中的处境问题。

(四)社会

校企合作对于社会的意义就是在于营造了和谐、进步的发展氛围,实现了就业机会的平均分配,以及增加人才的分配合理性。

三、关于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的解析

校企合作要达到真正的效果就必须有多方面的高度契合。然而在实践中存在诸多不和谐,具体阐述如下:

(一)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很多企业对于校企合作持消极的态度,严重阻碍了校企合作的进程,即便有合作,也只是表面的文章缺少实质内容。究其原因,主要是企业无利可图,同时法律法规缺少对企业社会教育责任义务的确定和调整。

(二)教学存在安排的盲区

至今为止仍然还有很多的高职教学计划是沿用了好久以前的落后模式,这也是高职院校与企业无法很好合作原因之一。高职教学的一成不变与现代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的背道而驰,这也就造成了当下社会高职院校与企业极不协调的局面。

(三)“双师型”优秀教师数量缺乏

教师是学校的灵魂,他们的素质与质量会直接影响学生素质,进而影响了学校的声誉和办学能力。现在的职业教育中缺乏“双师型”优秀教师,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对学校教师培训的资金不足,同时缺少相关教师培训制度建设。另外,企业出于商业秘密和经费支出的考虑,不愿意接纳高职教师到企业挂职锻炼。这一切都是“双师型”优秀教师缺乏的原因,直接影响了校企合作的进程,进而影响了高职教育的健康发展。

(四)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立法,实施细则和制度跟进迟缓

目前,校企合作表现为学校积极,企业冷淡,其原因是社会责任观念淡薄,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的滞后与缺失,国家缺少明确、具体、专门性、可操作性的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前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立法主要由《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组成,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多属原则性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即便在现有法律的规定下,国务院及地方人大政府机关对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和制度的跟进也滞后。实际上,现前职业教育与20世纪90年代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规模不断扩大。但由于法律法规等制度建设的滞后,制约了新形势下的职业教育的发展。

四、相关建议分析

针对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尴尬局面,怎样做才能有力地扭转被动的形势,拓展校企合作范围,进而提高教学质量,增强职业教育的社会功能呢?

(一)加快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

我国应借鉴或效仿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对校企合作进行立法保护,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健康发展。

自18世纪以来,美国政府先后制定了《职业训练协作法》、《高等教育法》、《联合研究和发展法》、《珀金斯职业应用技术教育法》、《莫雷尔法案》、《职业训练协作法》、《教育培训合作法》、《职业教育法》、《由学校到就业法案》、《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和《学校—工作多途径法案》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很好地鼓励、支持和保护美国国内职业教育的发展,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为美国经济的腾飞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日本从20世纪初期开始,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工厂法》、《职业介绍法》、《职业安定法》、《雇佣对策法》、《产业教育振兴法》、《中小企业劳动力确保法》、《职业训练法》、《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等多部法律。大大加快了日本职业教育的发展。

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得益于其先后制订和颁布的《职业教育法》、《职业教育促进法》、《手工业条例》、《青年劳动保护法》、《职业教育促进法》、《企业基本法》、《实训教师资格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对德国职业教育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综上职业教育发达的国家无不采用立法手段来保障其国的职业教育发展。我国政府虽然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但与上述国家相比,保障力度比较薄弱,立法明显滞后。法律保障不健全,不仅会影响职业教育的长远发展;也会阻碍校企合作模式的实现。我们应尽快借鉴或效仿发达国家,对校企合作进行立法保护,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校企合作补偿机制

政府应当充分考虑各方的利益,依法确定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制定对各方主体积极或消极参与校企合作办学的奖惩制度,促使各方主体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合作办学教育,以此来获得更多的政府扶持,进而使各方主体在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并承担责任的过程之中获得它应有的经济与社会效益,从而促进校企合作事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三)促进机制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建立政府引导、校企互动、行业协调的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学校与企业不同,学校注重社会效益,而企业看到的更重要的是经济效益。因为只有校企合作提升满足了各方主体的合理利益,才有可能使这项合作不断的进行下去。而且我们必须看到,学校作为公益的机构,它必须完善现行的管理体制,要建立各种高效的合作机制,协调各种各样的困难与问题,从而形成一种有创新有继承的、有序的特定形式与格局。

(四)充分利用好双方的优势条件

企业有着实践经验丰富的高级技师,而高校有教学经验十足的知识型教师,这两者的相互辅助可以提高双方能力,因此我们必须不断的深化合作模式和体制、机制。

(五)政府应努力搭建各种各样的合作平台

成立校企业指导委员会,高校以指导委员会为基础开展各种各样的交流活动,获得各种各样的信息,从而促进校企合作不断提升层次。

[参考文献]

[1]金璐玫,孙伟,刘宏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新探索[J].教育教学论坛,2012(38)

[2]郎艳丽.关于对我国校企合作立法的思考[J].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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