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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后两个月各类事故的发生,近日,__县安监局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实施边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边在各重点行业生产经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是深入县各重点行业宣传教育内容为学习《安全生产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新修订的《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履行安全生产义务,把法律法规的主要精神和基本内容宣传到各类企业和广大从业人员,使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安全生产工作,形成强大的法制氛围。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8-0103-02
当前,校企合作正在从一般的公共问题演进到公共政策问题,并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校企合作教育是利用学校与企业不同的教育资源和教育环境,采取课堂教学与学生参加实训工作有机结合形式,培养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适合企业需要的应用型人为目的的教育模式。2010年9月,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会议精神和教育规划纲要,中国确定了新一轮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路径,即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现代高等职业教育,鼓励各级地方政府和行业企业,合作共建高等职业院校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发展。
一、校企合作的重要作用
校企合作是世界各国培养应用型人才的成功经验,当前全国各地发生“技工荒”的形势下,更加彰显出它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校企合作既是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与行业企业联系最紧密、最直接的组织模式,又是当前改革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教学模式、培养模式的关键环节,更是把职业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重要的途径。职业教育是对未来的投资,只有好的员工,才会生产出好产品,企业最终才能够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同时学校不可能配备与企业当前正在使用的完全相同的设备设施,单靠学校培养是不可能培养出适合企业需要的合格员工,校企合作办学有效利用了社会资源,节约了资金和成本,解决了学校场地、设备、师资不足的问题,解决了设备、技术落后这一现实问题。
校企合作实现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零距离”,它有利于学校培养更多优秀的技术型、应用型人才,提高学校办学质量,也有利于企业吸纳人才,使培养的学生能够直接走出校门,进入厂门,缩短员工和企业的磨合期,减少人力资源的浪费,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
二、中国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体系的概况
目前,中国校企合作更多处于民间活动状态,学校常常是“剃头挑子一头热”,企业普遍把校企合作当成是发展的负担,究其原因除了社会观念的滞后,更重要的是法律法规体系的滞后与不完善,国家没有明确、具体的专门针对校企联合办学的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中国关于职业教育的基本立法由《职业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三部法律组成,但总体上讲,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还不尽完善,法律规定比较笼统,多属原则性规定,权利边界不明确,程序性规定缺位,缺乏可操作性。
第一,《职业教育法》对企业参与学校职业教育的有关规定包括:企业在职业教育师资队伍特别是“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方面有“提供方便”的义务;再有就是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接纳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生和教师实习;对上岗实习的,应当给予适当的劳动报酬。除了《职业教育法》规定了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有关义务,而对于其有何具体义务,以及对于违反义务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并没有做出规定。第二,中国《职业教育法》在第四章中,对职业教育办学经费的来源进行了明确规定,但缺乏政府相应的针对性的资金投入,对于国家、政府和企业各自所应承担的经费责任和义务,该法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也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对企业参与给予经费上的支持和鼓励,使校企合作的资金和经费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第三,中国为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也提供了一些优惠与奖励政策,如可以给企业税收方面的优惠等,但实际上,就全国范围而言,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还没完全落实。第四,由于现有的法律对顶岗实习学生的安全责任分担没有明确规定,使实习学生在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意外伤害无法得到有效预防及有力的保障。
三、国外校企合作立法状况
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等校企合作的成功经验都离不开国家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及严格的执行。
(一)德国的法律状况
德国政府制定了《职业教育法》、《青年劳动保护法》、《劳动促进法》和《手工业条例》等法律法规来调整校企合作中多方关系,对企业、学校、学生三者的义务、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德国于1969年颁布了《职业教育法》,2005年进行了修改,该法明确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内容;明确规定了职业学校、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受教育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规定了联邦职业教育和研究所的地位、权力和责任。依据《职业教育法》,企业里的培训都必须遵守联邦政府在该法中规定的全国统一的企业培训规章条例;企业作为法定的职业教育主体始终对培训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学徒在培训前须与企业签订条款明晰的培训合同,合同的形式内容及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都已事先由国家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了,包括专业名称、培训年限、培训学校、培养目标、培训内容和考试要求等内容也必须是在《职业培训条例》和《框架教学计划》中所规范的、全国统一的、国家认可的。按照职业教育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职业教育经费主要来源渠道是由联邦、州政府及企业分别承担的。企业的职业教育经费基本上由企业自己负担。企业除了负担培训设施、器材等费用外,还必须支付学徒工在整个培训期间的津贴和实训教师的工资等。
德国联邦政府于1981年颁布《职业教育促进法》,规定德国所有国营和私营企业,无论是培训企业还是非培训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的中央教育基金,然后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和发放该基金。中央教育基金规定,只有培训企业和跨企业培训中心才有资格获得培训资助。
政府设立“产业合作委员会”监控校企合作,法律规定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免交部分国税。而对于违反条例者《职业训练条例》和《职业培训规章》则都明文规定可“判处关押”或“处以不超过一万马克的罚金。”
(二)美国的法律状况
从美国的法律发展史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到,美国国会和政府对教育立法的重视。美国是典型的以法律来促进职业教育发展的国家,其职业教育发展的路径基本上是:法律出台后,紧跟着是职业教育的大发展,以此推动职业教育整体水平的提升。美国职业教育法律的制定是以一种自上而下的模式推进的。美国在职业教育系统化之初,企业就开始参与职业教育。美国政府制定一系列法规,推动学校和企业合作。1963年的《职业教育法》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大力发展部分时间制的合作职业教育,政府给予财政上的支持。该法规定开展工读性质的课程,要求大学阶段的学生一部分时间参与校园学习,另一部分时间参加有薪专职工作,二者交替轮换。法案要求各州的职业教育部门与企业要相互合作,并规定为工读课程提供财政支持。1994年,时任克林顿政府通过的《从学校到工作机会法》更是把美国企业与学校之间的合作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学校和企业必须一同工作以创造合作关系,企业负责延伸的学习活动,如提供合作学习课程,向高中学生提供实习职位以及提供实地工作指导,同时联邦政府拨出专项资金用以开展校企之间的合作。在职业教育经费来源方面,美国政府规定,地方学区经费主要有三个来源:地方资助,主要是地方财政税收,占55%;州政府拨款占35%,主要来自于地方所得税,按学生人数拨款;其余10%,主要来自于联邦政府。可以说,这些发达国家在校企合作的具体环节上,包括校企双方的责、权、利及实习生的劳动报酬、劳动保障等等,都有法律法规的指引和约束。
四、完善中国校企合作立法的若干建议
这些年,中国不少地方和行业企业在推进校企合作方面,已经率先制定出台了地方区域性的政策法规,宁波市首开校企合作的国内立法先河,颁布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但这毕竟只是地方性法规,不是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无法对全国范围的校企合作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因此,参照发达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制,我们建议制定《校企合作教育法》,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
第一,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企业、学校、学生在校企合作教育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应明确规定高等职业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的内容和形式、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和教师到企业实习实践制度,规定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老师实践中的相关义务,对于未能履行职业教育义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经济惩罚,明确政府促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工作内容和职责,要强化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在校企合作信息、资源整合等方面的责任。第二,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基金。应规定各级政府应当设立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额度以及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等作出规定。第三,采取各项优惠手段,尤其是在税收方面给予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优惠,鼓励企业为职业院校学生提供更多的实习岗位,对接收实习生和毕业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并按接受人数减免部分企业所得税,允许企业适当提高职工培训经费提取比例,列入成本开支。第四,通过立法建立预防和妥善处理实习学生发生意外伤害的机制,明确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安全义务,要求学校或企业为实习学生统一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从而为实习学生实习提供相应的法律保障,免除学生、学校、企业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王梅珍.尽快出台校企合作促进法[J].职业技术教育,2010,(9):25.
(二)日本促进社区教育发展的相关政策与法律法规日本政府是日本社区教育发展的第一推动力。为了推进社区教育的顺利开展,日本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与法律法规。1949年,日本文部省根据《教育基本法》制订了《社会教育法》,该法案中规定公民馆为日本社会教育机构,并规定了设置公民馆的目的是为市町村及其他一定地域内的居民,开展有关实际生活的教育,推进学术及文化方面的各种事业,提高居民的教养,增进居民健康,陶冶居民情操,振兴文化生活,增进社会福利。因此,可以说,公民馆是按照居民实际生活的需要,对其开展多种教育、学习、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的综合性的社会教育机构。为了达到其目的,发挥公民馆的职能作用,依据《社会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公民馆还开展一些方便居民生活学习的业务。如公民馆开展了以青少年为主要对象的文化补习活动;还为居民开设了各种内容的定期讲座;举办讨论会、展览会等供居民学习;公民馆还置备了各种书籍、模型、资料等,供居民利用;公民馆还会组织文娱、体育活动等。该法在法律上确立了社会教育在整个教育制度中与学校教育并列的地位,进一步加快了社会教育的发展速度。1950年,日本政府出台了《图书馆法》,该法案规定图书馆是以收集、整理和保存图书、记录及其他必要的资料,供一般公众利用,以促进公众教养、调查研究和文娱活动为目的的,是为了使全体国民能够自主地根据实际生活的需要,提高文化教养水平而设立的社会教育设施。为了实现图书馆的目的,发挥其应有职能,根据《图书馆法》规定,“根据当地的情况和一般公众的希望,进而注意可以援助学校教育,努力实现图书馆服务”,图书馆开展一些便于公众学习的业务。如图书馆要充分收集乡土资料、地方行政资料、美术品、录音、电影、图书等资料供一般公众利用;图书馆还要求工作人员对馆内资料应具有足够的知识,并对公众开展使用咨询;图书馆还要设置分馆、阅览所、以及巡回开展汽车文库、出借文库活动等;此外,图书馆还会主办读书会、鉴赏会、资料展览会、研究会等。1951年,日本政府又出台了《博物馆法》,该法案规定:除了将历史、民俗、科学、乡土等原先就被称作博物馆的纳入其中之外,还将天文馆、美术馆、动植物园、水族馆等也包含在博物馆之中。该法案还规定,博物馆是以收集、保管、展示历史、艺术、民俗、自然科学等有关资料,并向一般公众开放,为提高国民修养、调查研究等实施必要的事业,同时对所收集、保存的资料进行调查研究为目的的社会教育设施。博物馆为了达到其目的,发挥其职能作用,根据《博物馆法》的规定,日本博物馆也开展了一些方便公众学习的业务。如对一般公众,在利用博物馆资料方面给予必要的说明、建议、指导等,以及设置研究室、实验室等供利用者使用;博物馆还会设置分馆或在该博物馆以外的地方展出博物馆的资料,供公众参观学习;编辑和颁发有关博物馆资料的指南书、解说书、图录、调查研究的报告书等;博物馆还会主办有关博物馆资料的讲演会、电影放映会、讲习会、研究会等;对博物馆所在地或周围地区适用于《文化遗产保护法》的文化遗产进行编辑解说或编制目录等方便一般公众利用该文化遗产等等。这三法即社区教育“三法”,由此完成了对社区教育主要设施———公民馆、图书馆、博物馆的立法。1990年6月,内阁及国会又先后通过了由文部省提出的《终身学习振兴法》。该法案的目的“:鉴于国民普遍终身追求学习机会的状况,为促进都道府县振兴终身学习的事业,对整备该项事业的推进体制和其他必要事项,以及为促进在特定地区综合提供终身学习机会的措施予以规定。同时,通过采取设置调查审议有关终身学习等重要事项的审议会等措施,以谋求整备振兴终身学习措施的推进体制及地区终身学习机会,进而为振兴终身学习做出贡献。”随着《终身学习振兴法》的实施,日本终身学习运动也逐渐在全国范围内兴起。日本政府所制定的这些法律法规是日本社区教育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
二、对我国社区教育立法的启示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5-0167-02
一、引言
我国大陆现行教育法律包括教育基本法律和教育单行法律,但是,并未有单独的全国性的成人教育立法,而成人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成人教育行为和规划成人教育发展方向的重要依据。相对大陆而言,台湾地区更积极构建成人教育的相关法律体系,并取得了显著成效,推动了台湾成人教育事业的稳步、有序发展。本文就台湾地区成人教育主要立法情况以及立法特点进行简述,并探讨其对我国大陆构建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借鉴意义。
二、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的主要立法情况
台湾地区主要的成人教育立法有《成人教育法》和《终身学习法》,他们的成人教育立法相对比较完善,适应了社会发展对各方面实用人才培养的需求和成人教育发展的需要,对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1.《成人教育法》。台湾地区的《成人教育法》于1997年正式制定,是当地较为完善的成人教育相关法律文件,这对于发展当地的成人教育事业有重要意义。该文件还引入了终身教育理念,完善了终身教育发展的保障机制,有效推动了台湾地区终身教育事业向前迈进。这部法案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成人参与成人教育、终身学习的权利,并强调了对于弱势群体学习权利的保障,切实保证了台湾地区各成人群体接受应有的教育,提高了该地区成人的受教育水平。该法律对实施成人教育的机构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及性质划分,规定了对这些机构的奖惩措施、税收制度以及严格的监管制度,这些都对规范该地区成人教育事业的经营行为起到非常有效的规范作用,保证了该地区成人教育活动的持续和有序进行。
2.《终身学习法》。继台湾地区《成人教育法》正式制定之后,该地区的《终身学习法》(2002年)也随之正式公布实施,这对于进一步推动当地成人教育发展具有锦上添花的作用。随着该法律文件的实施,台湾地区各级教育部对终身教育活动的投资大幅度提升,加快了整个台湾终身教育、学习型社会建设的前进步伐。该法律的特色是把如何促成大学生终身学习,作为大学教育水平的一项评估内容,将终身教育的推行与传统高等教育结合起来,有效利用传统高等教育的优势资源、人力物力,切实保障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三、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的主要特点
总的来说,台湾地区注重成人教育的法制化及系统化,成人教育机构办学思想明确并能关切到成人学习的个性化需求,公正对待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学习成果的成人学员,这些对大陆的成人教育立法工作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1.注重成人教育法制化及系统化。以往成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发展由于缺乏系统的规划存在一定的混乱,这造成了教育资源大量浪费。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的实施,突破了过去相关成人教育法规相互割裂的局限,成人教育法制化和系统化进程向前迈进了一大步,有效地促进了当地成人教育法制的不断完善。
2.办学思想明确。台湾地区的成人教育立法明文规定,凡是年龄不超过45岁的,没有完成国民教育的成人,都必须参加成人基本教育。这就明确了接受成人教育的人群,保证了成人接受成人教育的义务和权利。因此,成人教育机构具有更明确的办学思想,能够在更大范围内满足成人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实现对广大成人的教育和培养,更加切合终身教育的发展理念。
3.关注成人个性化需求。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更加注重保障成人教育个性化的需求。该地区成人教育法律法规整合各类成人教育机构资源,并鼓励社会及民间办学形式兴办成人教育机构,充分调动各个地方、各类政府、团体机构依据当地的发展实际以及文化传统举办各具特色的教育机构。这更大程度地满足了成人对于个性化教育的需求,有力地提高成人学员的学习积极性,扩大了成人教育教学活动的覆盖范围和实际效果,同时也提高成人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的实际收益。
4.对各种途径成人学习形式均公正对待。台湾地区的成人教育立法,切实解决了成人参与不同种类成人教育机构、不同学习形式的后顾之忧,它通过建立公正、合理的学习成果认定制度,保障学生通过不同学习途径获得的学习成果是受认可的。这就有力地促进了该地区成人学员积极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以及职业发展需要选择适合的成人教育机构,相应的,各级各类成人教育机构也由于成人在学习途径上选择权的增多而如雨后春笋般地发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形成良性竞争。这就从整体上促进了该地区成人教育向更自由、开放的方向发展,并且根据需要不断将各级各类教学机构予以整合优化,形成了一股发展终身教育的合力。
四、对大陆成人教育立法的启示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这说明未来世界的教育将是终身教育,成人教育将朝着社会化、国际化、法制化和现代化的方向发展,完善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是不可或缺的。台湾地区在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上做得比较突出,收到了很大的成效,值得大陆地区借鉴,根据大陆的实际情况形成适合我国大陆成人教育发展需要的较为完善的成人教育立法。
1.重视终身教育理念的推广和普及。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构建国民教育体系的目标,不过,直到今天,当人们听到终身教育、成人教育的时候,也仅有浅显的理解,甚至是闻所未闻,终身教育理念并未深入人心,所以也并没有形成一种强大的需求,致使终身教育、成人教育在我国的发展速度缓慢且收效不大。大陆应借鉴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推广普及终身教育思想,尽快出台适合大陆实际情况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社会中树立起终身学习的观念,推进终身教育事业的发展。
2.加快制定全国范围的成人教育法。到目前为止并未有全国性质的成人教育立法,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文件中提及的有关成人教育的条款少之又少,并且由于重视程度不足等原因,这些条款更是流于抽象,缺少实际可操作的内容,对于成人教育活动的开展指导意义不大。因此,时代的发展呼唤全国范围的成人教育立法的制定和实施,以保证成人教育活动有理、有序地进行。
3.明确成人教育立法的定位。成人教育的地位是以法律法规来保障的,而法律又赋予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权利与义务,通过强有力的政府行为来推行和实施成人教育。成人教育法是教育法的子法,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要体现我国的教育方针。在政策方面,要有利于促进成人教育的健康发展,要以国家现行的成人教育政策,尤其是以《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为政策基础,体现其基本精神,丰富相关的内容。
4.因地制宜地制定地方成人教育立法。当前,我国仅福建、北京、上海三地制定了地方性的成人教育法规,我国大陆可借鉴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关于推动各地方建设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政策,不断鼓励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国家宏观的教育政策法规,制定地方性成人教育法规,切实推动地方成人教育事业的发展,并有助于不断形成全国性的成人教育法规,从而真正从法律上保障成人教育教育活动的实施,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和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
五、结语
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的制定和完善,对推广终身教育思想和台湾成人教育事业,起到重要的作用。成人教育立法明确了成人教育机构的办学思路,使各成人教育机构办学进入正轨,同时又通过立法切实保障了成人参与各类成人教育机构、选择适合的成人学习途径的权利,提高成人参与的热情,促进成人教育机构的规模不断扩大、形式不断丰富,形成了良性循环。除此之外,台湾地区成人教育法律法规具有系统性,从整体上规划成人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发展。台湾地区成人教育立法在微观层面及宏观层面都得到较好的执行,我国大陆应当积极借鉴台湾地区在成人教育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不断吸收该地区制定成人教育法律法规的优秀成果,加快构建我国大陆整体的成人教育立法,逐步形成完善的成人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不断推动我国大陆成人教育事业向前发展,不断提高整体国民素质。
参考文献:
[1]刘同战.台、港、澳成人教育立法初探[J].继续教育研究,2008,(3).
[2]张峰,徐建国.台湾《终身学习法》立法评析[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