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4 10:5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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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贷危机前,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双层多元监管体制,也是“机构型监管”和“功能型监管”相互结合的体制。
机构性监管方面,在最基本的管辖权属上,美国联邦分业监管结构如下:美联储(FRS)、货币监理署(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证监会(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美国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三家机构共同负责对证券期货机构及证券期货市场的监管,信用合作社监管局(NCUA)负责对信用合作社的监管,储蓄信贷会监管局(OTS)负责对储贷会的监管。表1列示了美国主要金融监管机构的分工情况。
在三家银行监管机构的分权上,除银行进入的审批权由货币监理署独享外,在信息报送、兼并收购、破产银行的接管和行政救济等方面,三家机构行使大体一致的监管权。但在资本充足率标准、现场检查权方面,则有较大的差别。
美国证监会与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分权相对明晰,前者对证券机构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拥有排他性的监管权,后者对商品期货的交易机构和产品拥有排他性监管权。但是,在金融衍生产品、特别是金融期货和金融期权方面,两者存在交叉和冲突。
功能性监管方面,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上。美国所有类型的金融控股公司的子公司,均由相应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例如,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由证监会监管。另外,行业内的控股公司也由各自的行业监管机构监管。因此,银行控股公司(BHC)、储贷会控股公司(THC)与证券控股公司(SIBHC)分别由联储、储贷会监管局和证监会进行监管。
对于拥有跨行业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按照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其母公司的监管实行伞形监管与联合监管共存的制度。美联储对所有金融控股公司拥有监管权,即所谓伞形监管,如图1所示。但是,在伞形监管条件下,对拥有其他行业大型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相关的行业监管者也可以作为联合监管者实施监管。例如,传统银行控股公司在收购证券子公司后,或者传统证券控股公司在收购银行后,证监会有权作为其“联合监管”机构实施监管。同样的情况也适用于储贷会监管局。
此外,美国的州政府拥有多方面的金融监管权力,其中最完整的体现在保险行业。美国联邦层面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州政府包办了对保险机构的全部监管权。州政府在商业银行、储贷会与信用合作社三个行业也享有较大的权力,其权属划分以“谁审批、谁监管”为原则,即由联邦机构颁发牌照的由联邦进行监管,由州政府颁发牌照的由州政府进行监管。
不可否认,美国的这套金融监管体制确实在历史上支持了美国金融业的繁荣。但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市场发生了影响深远的结构性变化,复杂的、创新型金融工具作用越来越大,表外交易模式占比日益增大,而且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渠道公司(ABCP Conduits)、结构性投资工具公司(SIVs)、对冲基金等新的市场参与者几乎不受监管或仅受较少监管,这造成金融体系透明度降低,并潜藏流动性风险。面对全球金融市场结构的调整,美国并没有顺应全球协调、统一监管标准的潮流和行动而采取根本性变革。次贷危机所暴露的是美国监管方面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面对市场新的变化和发展又没有法规明确授权,监管者的手脚被进一步束缚,使得原本具有优势的分散监管体制反而演变成一种劣势。
未来改革趋势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未来改革趋势尚存争议,本文认为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第一,金融监管将从宽松的监管周期向从严监管周期转变。考察全球金融监管发展历史,金融监管的严格与宽松程度呈周期性变动,当市场的竞争压力加大,各国将会推动金融自由化进程,放松监管;当金融风险加大,甚至金融危机来临时,各国将会以此为契机展开金融监管改革,从而推动宽松的监管周期向从严的监管周期转变。
上一个全球金融监管放松周期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英国、日本以及美国为代表。全球金融监管的放松潮流在促进全球金融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聚了金融风险,并为此次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埋下了伏笔。而金融危机往往会推动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严格金融监管周期随之来临。危机促使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提速,美国颁布的《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虽然没有结束美国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但涉及广泛的改革条例,将推动美国回归从严的金融监管周期。但仍然可以预计,当下一个繁荣周期来临,市场竞争压力加剧,美国金融监管仍无法回避从加强监管到放松管制的回归。
第二,金融监管框架仍存在不确定性。美国金融监管改革仍将面临种种挑战,未来3~5年,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落地依然存在着诸多不确定性。金融监管改革方案的出台只是一个新阶段的开始,从改革方案到具体实施的进程不仅是观念的交锋,也将展开新一轮利益的博弈。
在美国,谁来监管权力过大的美联储、央行的独立性问题、消费者金融保护与金融机构盈利空间之间的权衡、新成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与其他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等一系列有争议的问题,使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的落地充满变数。美国金融监管法案后续大量建制立章的工作或将绵延数年,尤其是在未来,美国各个监管部门将集中进入法规制订阶段,各相关部门将制订各类法规243项、专项研究67项。实际上,这些细则的制订过程才会真正决定新法律将如何影响金融机构的行为,相关集团的游说也将影响监管细则的制订。金融监管改革的不确定性也可能最终使金融监管改革计划成为不同国家利益、不同政党之间利益调和的牺牲品,从而使美国金融监管最终丧失一次结构性调整的最佳时机。
第三,金融监管套利的机会依然存在。由于各国金融体制和监管措施的不同,目前全球还没有一个统一、协调的金融监管体系、法规和准则,不同国家之间仍将存在监管差异,金融监管套利仍将存在。美国通过了“大萧条”以来最严厉的金融监管改革法案,而广大新兴市场国家的监管门槛仍然较低,客观上为“监管套利”创造了可能。
美国的金融监管一向比欧洲严格,对银行业限制更多,这次改革则对银行业又施加了更多限制。尽管美国政府期望其他国家监管机构采取和美国相似的行动改革监管,但可以预计,其他市场不太可能追随美国制订相似法规,例如禁止银行业自营交易、限制衍生交易等。相反,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金融机构可能非常具体地针对美国的新法规制订相应法规和战略对策,从事新的监管套利,以增强自己的竞争力,扩展市场份额。
美国对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衍生品投资的新限制,将迫使美国银行在未来几年内逐步减少有关投资,并且有可能使银行的相关投资向监管相对宽松的地区迁移。未来,香港地区、新加坡有可能成为监管套利的“洼地”。由于香港地区实行低税率,成立基金的成本较低且不限制卖空,而且拥有紧邻我国大陆市场的优势,对对冲基金形成了独特的吸引力。根据另类投资管理协会(AIMA)的数据,2009年底,在香港地区注册的对冲基金共有542只,是2004年的五倍。此外,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FR)的报告显示,2010年一季度,全球对冲基金共有约677亿美元的资金净流入,资产总规模达1.67万亿美元,而同期亚洲对冲基金的资产规模达770亿美元。预计未来两年,亚洲(除日本外)的基金资产规模将增长70%,超过全球50%的增速。当前,在人民币汇改及人民币升值预期不断强化背景下,随着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范围的扩大和人民币在境外数量不断增加,这些因素可能加剧国际资本利用中国大陆、香港地区与全球金融监管的差异进行套利,热钱流动更加频繁,从而对金融市场及资产价格产生不利影响。
第四,美欧金融监管合作取得进展,但仍存在困难。金融稳定委员会(FSB)成立以来公布了金融监管改进报告、薪酬管理原则、30家金融巨头跨境监管等一系列方案,这表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已经跨出了历史性第一步。国际监管合作不仅是防范外源性、系统性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也有助于统一各国在金融监管改革上的尺度,避免其他国家或地区较为宽松的金融市场环境对已有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造成威胁。为加强跨境和跨职能监管,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克服对具有全球和地区重要性公司的监管障碍,采取更协调的早期补救行动,母国将努力加强与东道国的合作,以确保沟通渠道的畅通。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evolution, integrating with the objective environment function of the present stage of supervised the rationality of the system, and on this basis, combining with our country and the world situation in China is put forward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the 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the direction of the reform and Suggestions.
Keywords: supervised; Unified supervision; Macro cautiously; Information coordination mechanism;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现阶段中国金融分业监管体制的合理性
目前,我国采取中央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分业监管的模式,结合我国客观环境,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分业监管体制与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模式是相符合的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仍是以银行主导型的,金融市场开放程度和健全程度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角度还是从金融业务角度来看,分业式的经营模式特征都是很明显的。
2.成本收益角度看,我国现阶段的分业监管体制是有经济效率的
体制变迁的成本是隐形的、巨大的。我国现阶段“三足鼎立”的分业监管格局是经过改革形成的,且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如果现阶段转变为统一监管体制,会造成监管与经营的脱节。
3.基本适应金融发展和监管目标的调整。
我国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特征明显,目前大环境下,世界经济前景黯淡,我国金融业要稳步向前发展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另一方面,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目标为促进金融机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也符合目前我国金融业发展基调。
二、根据新巴塞尔协议,在宏观审慎监管的前提下发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现阶段经济全球化,金融国际化的大背景下,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是发展完善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环节。结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利改汇改以促进我国发展与国际接轨,发展市场主导型的完善金融市场,在宏观审慎的前提下促进金融创新,完善市场竞争机制的趋势下,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特征不断凸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需不断发展完善。
1.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将向着统一监管模式迈进,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首先,随着金融市场不断完善发展,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混业经营趋势明显。受经济模式制约,金融监管体制将向着统一监管迈进,但这是一个漫长的转变过程。
2.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
(1)建立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金融监管的最高权力机构,协调三会之间的监管工作,防止监管重复和监管疏漏,逐步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标准,达到监管责任明确,低成本高效率的目标,
(2)与中央银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我国中央银行以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实行宏观调控为主要职责,这需要金融市场的全面的及时的信息,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也要和中央银行保持信息相同以正确把握我国国情与金融业发展方向,及时实时调整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以更好的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3)赋予金融监管委员会以系统性风险监管职能,弥补现阶段分业监管体制下系统性金融风险无人来管的缺陷和不足,使其在金融监管中发挥重要作用,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
3.加强宏观审慎监管
宏观审慎监管是一种新型的金融监管模式。它与微观审慎监管的区别在于将整个金融系统所面对的风险都纳入监管范畴,即把众多金融机构看作一个整体,通过制定全面的金融稳定政策,避免金融机构负面作用的冲击和蔓延带来整个金融系统的不稳定,维护金融和经济的稳定、协调、可持续发展。我国央行在《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明确强调了宏观审慎在各方面的重要性。由此,树立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加强逆周期监管政策体系建设,稳步构建宏观审慎监管框架,势在必行。
4.拓展监管视野,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金融创新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金融市场形成一个全球性的一体化市场,金融风险也突破国界,其全球性的系统性风险特征明显,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就是很好的例证。因此应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流,对于防范金融风险,及时发现风险和隐患,稳定全球金融市场是十分重要的。
参考文献:
[1]丁建臣.金融监管教程[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本文作者:孙锐工作单位:吉林省能源局
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特征日本金融厅作为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对日本金融市场实行统一监管,全面负责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除此以外,日本成立了以不同监管职能为主的专业监管部门,由日本银行负责执行货币政策的实施与制定,根据法律规定,日本银行有权与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签署检查合同,有权行使其职能,检查市场金融机构,对其经营中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力求在实现职能监管的基础上,保留分业监管的优势。日本金融厅与日本银行的分工不同,业务重点不同,但双方具有协同性,各自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实现机构改革的平稳过渡,也就使得银行监管具有了双头监管的功能。为了加强工作的协同性,法律规定,受金融厅长官节制,日本银行应允许金融厅职员查阅相关资料,并向金融厅出示检查结果。这种协同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加强了信息共享,建立了沟通平台,双方工作人员通过日常的互换信息,形成了相互配合的密切关系。为减轻下属金融机构的负担,协商机制又发挥了重大功能,监管机构不干预金融机构的具体业务,主要通过增强居民的风险意识、信息披露等服务机制实现对金融体系的监管。
德国金融监管体制特征德国金融监管局是德国金融监管的最高机构,主要职责是保证德国金融产业正常运行,确保金融机构、保险企业和银行的清偿能力。德国金融监管局下设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证券三种业务,同时还设置有三个交叉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德国银行监管对从业机构资信有严格要求,银行开展业务前必须符合充足的资本要求,同时还要有至少两个专业、资信水平高的管理人员。有资格提供银行服务和产品的机构必须具有良好管理水平和偿付能力。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持续监督,资本充足要求和资本充足的流动性是检查的重要内容,还必须检查银行是否存在大额风险暴露,未提足坏账准备以及违反审慎监管标准等问题。在监管方式上,监管部门聘请外部审计师对开展证券业务的信用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进行外部审计。此外,德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是咨询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包括了消费者保护协会、金融机构代表和学术团体等咨询服务机构,主要作用是提供建议,提供如何提高监管水平的策略等。
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制建设根据中国金融业发展趋势,应以立法的形式明确界定金融监管当局的权利和义务,制定和出台金融监管的相关办法,严格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认定制度,对于符合资本条件的机构允许经营金融产品,对于不符合资本条件和流动型要求的机构严格控制。强化金融执法,进一步赋予银监会、证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机构重大权力,并保证其在运作上的独立性。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坚决取缔非法金融机构,严禁任何非法金融活动。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监管不仅涉及一国金融行业,中国金融业已经逐步融入国际金融体系,与国际金融市场的协同效应开始逐步增强,市场的需求决定了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加强跨国的金融监管合作和政策协调,防范国际金融危机。必须深化人员交流、信息共享、风险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合作,实现中国金融监管与国际金融机构的对接。立集中稳定的金融监管机构越来越多的混业金融集团出现,使得现行的“一行三会”制度和协调机制无法从根本上对其实行有效监管。因此,成立一个长期稳定的金融监管机构迫在眉睫。介于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现状,在具体实施监管的过程中,三会仍然按照各自领域各自分工,但遇到交叉领域或者重复监管的领域时,要由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协同三会进行监管,由固定人员和在三会中临时抽调的人员组成监管团队,并在监管过程中行使主要权力。现行机构之间要有效沟通,并且要定期由金融监管机构牵头组织一行三会的联席交流会,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的协调机制。金融监管机构作为一个长期并稳定的有效机制,可以更好地与国际进行合作与沟通,加强我国在国际金融监管领域的地位,对我国金融国际化有长远的意义。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在任何一个经济体中,金融业都已经成为了其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金融活动要形成巨大的社会财富也是需要付出成本的。美国次贷危机与欧债危机所产生的阴影至今仍然存在,在危机产生之后全球金融业都受到波及,各国政府通过各种措施来进行救市,然而其产生的影响仍然波及到了实体经济,使得世界经济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衰退。现在国际社会基本形成了初步的共识,金融危机产生的原因就在于监管协调机制存在不合理的地方。这要求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重新审视。我国的金融业正处于快速发展的时期,虽然有很多国外的先进经验可供借鉴,但是因为我国仅仅体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存在一定的区别,这就要求要贴合我国的实际来对金融监管协调进行分析思考。
一、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现状
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在我国的多部法律中都明确的提出了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中国人民银行法》的第35条中提出了要求国务院建立起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在《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第6条中也提出了国务院所建立的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要和其他各个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起监督管理的信息协调机制。
我国的金融监管部门从2000年就开始建立起了分工合作机制,央行、证监会与保监会通过三方监管联席会议的方式,每个季度都会进行讨论。在2003年,人民银行所负责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的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都划转给银监会,而在2003年6月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成立了专门的工作小组,建立起了协调机制。
在金融海啸对全球产生影响的过程中,建立起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通过央行的协调,证监会、银监会与保监会在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稳定、对金融风险进行防范与化解、监管产品、市场以及经营机构等方面都做出了很多的成就,为我国市场与行业的发展都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实践中主要取得了以下的成果:(1)并表监管的开展标志着协调监管的开始;(2)各相关监管部门之间形成了良好的有效互动;(3)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力度逐渐加大。
二、我国金融监管协调所存在的现实障碍
(一)信息交流成果不多,效果不突出
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当迅速,已经呈现出了综合性与交融性的特征,这些特征要求在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模式下,不同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必须要尽快的加强相互的信息共享与交流。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国务院金融旬会制度、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以及反洗钱监管合作机制,能够做到定期的交流,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是对于不同的领域分别实施金融业的行政管理,一般的信息交流就能够满足要求,但是央行有着从全局统领、稳定社会的职责,更加需要准确的判断系统的不稳定因素,这就需要更加全面与充分的金融监管信息,同时处于对金融风险的监测与防范,也需要进行深层次的信息交流。当前所共享交流的信息资料难以满足出于维护金融稳定而对金融机构进行实质性分析的需求。
(二)金融监管水平不高
和欧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素质和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手段上都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让金融监管难以满足我国金融业发展以及国际金融业发展的需求。特别是在高级监管人员相当匮乏,很多高级监管人员对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监管都较为困难,就更不要说促进监管协调的发展,因此,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因为监管水平的限制,使得监管协调更多的是仍然处于理论水平上。
(三)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度不高,为金融监管协调带来困难
虽然我国在金融监管体系建设上已经取得了较为显著的进步,但是在体系、法律依据以及监管程序上仍然是存在着不足,特别是在透明度上存在很大的问题。只有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才可以让监管机构为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与规范运行提供有效的监管,并能够促进协调的加深,对各种非必要与非正当的监管行为进行有效的规避。而充分透明的监管体制也是金融监管协调合作的重要前提。
三、改善我国金融监管协调的措施
(一)落实“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促进信息深层次交流
在我国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一行三会”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进行落实,不仅仅可以改善金融业行政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能够有效的促进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因为部门利益的主观因素以及各个行政管理之间的侧重点存在的差异性以及技术上的问题,使得“一行三会”的金融风险信息部能够有效的进行交流共享,而对信息的利用也难以让人满意,有鉴于此,需要对中央银行监管方法进行丰富,让中央银行具有从其余各种金融机构中直接获取各种相关报表资料的权利以及更加直接与普遍的现场检察权,在这样的基础上结合定期的金融稳定信息交流,可以从信息层面上促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改善。
(二)培养高级监管人才,改善监管人才队伍
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产品与新理念层出不穷,对金融监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为了能够促进监管工作的发展,金融监管人员不仅仅是需要对监管领域中的法律法规、正常以及相关的金融业务知识进行掌握,同时还必须要对其他金融监管领域中的相关事项进行熟悉,并且努力的改善自己的监管理念,积极的改善当前的监管手段。因此,需要重视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在引进高级监管人才的同时,通过培训与自学的途径,构建起监管人员工资交流机制,互派工作人员进行学习、实践。
(三)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促进金融监管机制透明化
金融监管体制透明力度不够,是因为当前的法律部能够有效的制裁违法违规行为,而监管机构自身的监督机制却又难以发挥作用。可以根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构建其金融监管协调监督机制,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形成一套完善的金融监管协调监督体制,促使其透明化,对金融监管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防范违法行为与不合理行为的产生,形成对金融监管机构的约束力,改善金融监管行为的透明度。
总之,要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就不能够忽视了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完善。为此,我们需要清晰的认识到当前金融监管协调存在的困难,并积极的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