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5 10:2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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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为基层党委政府的社会管理决策提供法律服务,是人民法庭参与和推动基层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切入点。我市人民法庭立足党委政府社会管理的实际需求,探索建立四项报告制度,努力为基层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和助手。
建立涉诉矛盾纠纷分析年报制度。各人民法庭将帮助地方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作为参与基层社会管理的主攻方向,2009年,我们推出人民法庭涉诉矛盾纠纷分析年报制度,年底组织全市40个人民法庭为辖区134个乡镇(街道)分别量身定做涉诉矛盾纠纷分析年报,对各地涉诉矛盾纠纷基本情况、典型案件处理结果、矛盾纠纷的成因特点和发展态势进行全面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山改进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对策建议。部分人民法庭在年报的基础上还开展了季报工作,进一步加大通报频率。该项制度的推出,有效地帮助了乡镇党委政府了解掌握辖区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析年报成为乡镇党委政府加强和改进相关领域社会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江苏高院肯定和推广了这一做法。
建立维护社会稳定平安报表制度。2010年,我市人民法庭推行“平安报表”制度,协助地方党委政府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各人民法庭定期梳理统计辖区各乡镇万人成公率、民转刑案件数、涉诉情况等各种基础信息,制作成项目齐全、数据精准、内容具体的平安报表,及时报送给乡镇党委政府,帮助党委政府了解掌握当地社会稳定现状。通过制作和发放平安报表,对矛盾多发易发的乡镇提出一般警示,对存在社会稳定风险的地区给予重点指导,以此促进乡镇党委政府在抓好经济工作的同时,更加注重防范社会稳定风险。
建立重大事项评估报告制度。各人民法庭强化法律预警功能,坚持关口前移,对乡镇的一些重要决策,有选择地参与法律风险评估,确保决策的合法性、科学性,防止党委政府的决策出现法律上的偏颇而留下矛盾纠纷隐患。同时,认真评估诉讼中发现的对抗性矛盾对社会管理带来的负向影响,适时向辖区党委政府汇报通报,提醒党委政府做好风险防范准备。此外,各人民法庭还利用自身的法律资源优势,为党委政府实施的项目引进、工程建设等重大事项提供适合的法律咨询、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促进这些重大事项平稳运行。
建立重点问题调研报告制度。全市各人民法庭密切关注基层改革发展稳定在司法审判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充分发挥司法调研的作用,及时主动地开展前瞻性的调查研究,形成详实、有说服力和可操作性的调研报告,为辖区党委政府加强相关领域基层社会管理提供决策参考。各人民法庭针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农村土地征用、生态环境保护、农村金融担保等基层社会管理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辖区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帮助其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工作。
我们从基层的实际情况出发,健全完善推动基层社会自我管理的工作机制,努力把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导入正轨。
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健全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我市各人民法庭积极拓展纠纷解决新思路,不断探索纠纷解决新路径。强化诉讼调解和诉调对接,通过共享资源、共建机制、共谋举措等办法,实现r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和良性互动。依法保障和支持各类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活动,充分发挥社会大调解的作用,实现了各类纠纷的有效分流。全市40个人民法庭全部建成人民调解工作室,配备专兼职人民调解指导员,大力开展诉前调解工作,引导当事人理性选择解决方式和维权途径。积极鼓励和扶持民间调解,充分利用农村德高望重的贤达能人在区域范围内的声望和权威,邀请其参与矛盾纠纷的调解,促进矛盾纠纷的妥善解决。
围绕提升自治能力,健全完善基层自主管理机制。政府行政管理的逐步转型,使各类社会组织的自治管理功能不断凸显,特别是在基层社会,更多的社会管理事务需要依赖基层社会组织去执行,提高基层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和自我管理水平十分重要。我市人民法庭主动延伸职能,把提高基层社会自主管理能力作为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层面。各人民法庭大力支持基层自治组织发挥社会管理功能,通过巡回审判、法制宣传、送法下乡、审务五进、指导民调等方式,提升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自治组织处理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通过组织法律培训、指导行业规范等方式,引导乡村各类农户协会、行业协会规范管理、自律管理。
围绕维护农村安定,健全完善综合治理协调机制。安定有序的治安环境既是基层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基层社会管理的必要保障。作为基层综治的主要成员单位,我市人民法庭坚持综合治理“一盘棋”原则,注重与其他综治成员单位的日常沟通、信息交流和工作协调,努力提高司法手段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地位和份量。各人民法庭通过联动、对接、共建等多种形式,建立健全与地方党委政府、综治成员单位、基层自治组织的联动机制,推动平安盐城、法治盐城建设。同时,全市两级法院主动与综治主管部门沟通,积极争取将涉诉化解率、民转刑发生率、万人成公率等司法指标纳入乡镇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实现人民法庭参与基层综治管理由消极向积极、由被动向主动的转变。
人民法庭的每一项司法服务一定意义上都是参与社会管理。近年来,我市人民法庭集中精力抓好“三项建设”,努力提高司法服务质量,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2015年《中国留守儿童心灵状况白皮书》(以下简称“《白皮书》”)指出,全国6100万留守儿童中,近1000万(15.1%)常年与父母分离,导致70%存在心理疾病,其中34%有自杀倾向。由于家庭教育缺失、隔代监护不力、教师管理乏力和社区治理有限,留守儿童存在意外伤害、吸毒、犯罪和自杀等社会风险。目前,治理留守儿童问题的观念理念、技术手段、治理能力等相对薄弱。英国学者佩里・希克斯提出:若要发挥出整体性治理的力量,应进行多元治理主体治理功能的整合和公私部门的整合。要治理留守儿童问题,应创建多元主体培训体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形成“共治”效应。
一、留守儿童治理主体功能发挥障碍
1.留守儿童家长监护监管缺位
据权威调查显示:如果父母在3个月内都没有与孩子见面,孩子的“烦乱情绪”会迅速升温。儿童与父母长期隔离,缺少父母的言传身教,缺少父母的情感陪伴,缺少父母的贴身监护,儿童易出现行为失范、心理失衡、安全意识差等问题。
2.祖辈隔代监护相关常识缺乏
相关资料显示,留守儿童中隔代监护占53%。本课题组在重庆市石柱县某小学调研发现,隔代监护1457人(50~70 岁),其中1089人(75%)受教育程度只有小学及以下文化水平,他们仅仅只能满足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的最低层次――饥饿需求。我国每年有近5万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其中多数为留守儿童。在缓解留守儿童问题上的一些做法中,往往关注留守儿童本身,而缺乏对祖辈隔代教育的培训。
3.学校教师专项管理培训缺乏
社会生态系统理论指出:若家庭功能缺失,学校教师和社会应进行有机地整合和补偿,使留守儿童的负面影响最小化。青少年问题研究专家娜妮・J・西格尔指出:由于青少年大部分时间(60%)在学校度过,青少年犯罪和学校存在某种关联是符合逻辑的。
但是,我国绝大多数学校缺乏针对留守儿童的心理疏导课程,缺乏辅导留守儿童的且具有专业素养的师资力量,缺乏辅导留守儿童的教育培训体系。
4.基层社区治理能力缺乏
非洲有一句关于描述社区对儿童发展影响的格言:“抚养一个孩子需要整个村庄。”孟子指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现代社会的儿童照顾与支持应强调社区这一主体的重要作用。留守儿童活动的三大区域为家庭、学校和社区,社区是儿童最初接触社会的区域。留守儿童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而基层社区缺乏对留守儿童的关注关爱,尤其是农村社区,受经费和传统落后思想意识的限制,社区及其相关人员对留守儿童的治理能力受限,无法有效发挥作用。
5.留守儿童心理辅导相对缺乏
留守儿童缺乏父母的陪伴,普遍心理素质较差,情绪敏感,极易产生心理及行为方面的偏差。而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群体,缺乏具有专业素养的心理专家或经过专门心理训练的专业队伍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心理培训、辅导,尤其是有针对性的、一对一的心理疏导。一旦风险突破儿童承受能力,留守儿童极易产生意外伤害、犯罪、吸毒和自杀等社会问题。
二、留守儿童问题多元主体培训体系的创建
留守儿童问题多元培训体系的创建,是缓解留守儿童问题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其一方面涉及三个层面的培训――政府主办培训、政府购买培训和社会志愿培训;另一方面涉及相关主体――家长、祖辈、学校、社区和社会,从而创建一种多元主体共同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机制。
1.加强留守儿童家长培训
一是在留守儿童集中地区,基层相关职能部门聘请教育心理专家,或通过政府购买培训方式,定期地开展亲子教育、儿童教育方法等讲座,提升家长的教育监管能力,增强家长监护责任意识。二是依托留守儿童家长务工相对集中的企业,邀请儿童教育专家、心理学专家,每半年开展一次针对留守儿童家长的家庭教育责任和情感关爱技巧等培训。三是依托相关社会志愿者,开展针对系列早期教育培训、公益性培训班与家庭教育巡讲队等。
2.促进长辈隔代监护培训
首先,整合基层政府资源,政府购买“隔代教育”培训服务。对隔代监护人开展专业性、多样化和系统化的教育培训,使他们掌握关爱儿童的正确方式方法,了解不同阶段儿童心理特点等。其次,采用政府购买方式,聘请知名教育专家撰写、出版发行通俗易懂且图文并茂的“隔代教育”手册。最后,采取政府购买或社会捐赠形式,在社区学校开设“祖辈学堂”“亲子学堂”等专项培训服务。项目师资来源于各类学校和社会各界力量的捐赠。
3.健全学校教师专项培训
一是在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农村地区,由各级教委及民政部门主导,针对中小学教师,在寒暑假期间进行师资培训。二是建议由公益组织牵头,聘请知名教育专家与专业心理学家,开展学习交流讲座,交流留守儿童治理问题与教育辅导技能、心理发展特征与特殊群体教育策略等,提高治理留守儿童问题的能力。
4.改进基层社区教育培训方法
首先,扩大基层社区参与留守儿童问题治理的志愿者队伍。社区志愿者一般文化水平较高,可依据志愿者具体情况进行基本的培训,使其胜任基本职责。其次,建议由基层教委牵头,联合妇联、共青团、工会、民政部门等组织,协同调配物力资源,对基层社区工作人员进行专题培训,增强他们关爱留守儿童的意识及监管留守儿童的能力,形成留守儿童照料长效机制。整合社区人力、物力、财力和场所资源,为留守儿童撑起一个“家”。
5.开展留守儿童心理辅导工作
首先,建立地区留守儿童信息网。建立区域性“留守儿童心理数据库”,把握留守儿童整体心理趋势,测试心理数据预警,优化疏导资源配置,有序开展心理疏导干预。鼓励各高校志愿者组织及社会志愿者介入学校留守儿童心理监测辅导培训。其次,由政府购买,聘请教育专家、儿童心理专家,对留守儿童进行专项教育培训,调适留守儿童心理情绪,引导留守儿童合理宣泄不良情绪。最后,鼓励心理管理培训机构面向偏远农村留守儿童举办公益心理讲座、心理咨询和生命教育等培训。
参考文献:
[1]叶 璇.整体性治理国内外研究综述[J].当代经济,2012,(6): 110-112.
改革开放30余年来,我国社会结构的一大变化是大量社会成员由“单位人”转变为“社区人”。大量社会成员身份的转变,给我国基层社会管理带来了诸多难题。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随着单位制的解体,原有的单位组织管理网络弱化,而我国社区发展明显滞后,尚不足以承担基层社会管理重任。一些基层的社会纠纷和社会矛盾由于不能及时解决或处理不当,影响了当地社会的安定团结。社会结构的深刻变化要求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面对日益复杂的现实情况,必须转变基层的社会管理体制并加以完善。
二、从“管制”到“治理”:完善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理论基础
“管制”和“治理”是管理社会事务的两种不同行为方式,二者在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
一是行为主体及权威来源不同,从一元到多元。传统的“管制”强调政府在社会管理中的绝对地位,管理行为的主体及权威的全部来源都只能是政府,呈现出典型的一元化特征。而“治理”虽也需要权威,但来源渠道不一定是政府,更强调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更多的是依靠合作网络的权威,是一个多元参与的结构体系。
二是权力运行的向度不同,从自上而下到上下互动。“管制”的权力运行方式总是自上而下,依靠政府的政治权威,通过强制的行政命令,对社会事务进行单一向度的管理。而“治理”则非常强调权力的上下互动,强调通过合作、协商、参与等方式实现对社会事务的管理,是一种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其权力运行的向度是多元的、双向互动的。
三是社会参与程度的不同,从强调服从到鼓励参与。政府“管制”因推崇权力的唯一性及绝对性,非常强调社会对其绝对服从,排斥社会参与,以便政府对社会控制及管理的顺利实施,但也造成社会参与性及政府回应性的严重不足。“治理”则强调合作网络的构建,重视公民社会的培养,鼓励多元参与,强调民众通过社区、NGO、NPO等社会组织与政府对话,表达自身利益诉求,广泛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
四是管理方式的不同,从控制、规制、法制到服务、协调、回应。“管制”强调政府对社会的绝对控制,强调结构规制和行动规制,实行统一化管理,较少容忍差异性、多元化的存在。“治理”体系则是一个多主体平等参与的对话网络,以服务于各成员为宗旨,以成员的共同利益为追求目标,强调通过合约参与者的自律行为、互动性减少规制成本,增加公共事务的回应性。
从“管制”到“治理”,不仅是行为方式的转变,更体现了价值理念的嬗变。通过治理的实现,政府对于基层社会事务将由直接管理、控制变为引导、协调多元参与。所以,治理是一个更契合现实的理念,是一种更能实现基层社会管理良性运行的行为方式。
三、从“依赖政府”到“发展社区”:完善与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体系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社会矛盾集中凸显期,要想在基层实现总书记提出的“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就必须创新并完善我国城市基层社会管理体系,完成从“政府管制”到“社区治理”的重大转变。
首先,要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一方面,政府必须厘清行政事务与社区自治事务、政府委托事务与社区自治事务的边界,实现国家权力运作模式由“统制”、“管制”向治理、自治的转变,实现由政府绝对主导向引导、疏导的转变,实现由行政命令向协调、沟通的转变,实现由直接提供服务向购买服务的转变,实现由管理向服务的转变,最终实现由“全能政府”、“管制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政府”的华丽转身;另一方面,政府应该专注于指导和帮助社区成立社区组织,为社区提供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的支持,帮助社区大力提高其自治能力,在资金投入、设施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给予社区大力支持,确立社区在基层社会管理中的主体地位。要改变“管制”模式下,政府直接向社区提供公共产品的做法,变“服务生产者”为“服务购买者”,通过鼓励、扶持一批NGO、NPO等社会组织,使之有能力承担生产公共产品、提供公共服务的重任,促使政府实现从“全面干预社区”到“政策引导扶持”的职能转变。
其次,要以多元参与为实现途径。一方面,要激发和培育社区居民的公共精神和参与意识,强化社区居民的公民意识和身份认同,构建社区公共意识。要推动社区制度规范化、配套化建设,完善社区居委会及业主委员会的建设,畅通社区居民利益表达渠道,从软件和硬件两方面来推动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另一方面,要积极培育和发展NGO、NPO等社会组织,政府取消对其进入社区的政策,并从财政、税收、准入登记等方面对其提供政策及资金上的支持,鼓励其获得在社区内开展活动的持续资源,规范相关社会组织行为,实现政府、社区、居民与社会组织的良性互动与良好合作。
再次,要以加大投入为实现保障。一是要加大人员方面的投入,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政府要选派一部分具有社区管理及服务专业知识、掌握专业技能的人员进入社区,更要加强对现有社区服务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通过关于社区管理及服务知识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高水平的社区管理及服务人才队伍,努力夯实基层组织,壮大基层力量。二是要加大资金方面的投入,将更多的财政资源投入基层社区。加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能力,财政预算支出适当向社区倾斜,另外可以通过政策导向,引导企业、社会组织等对社区建设进行投入,实现社区建设资金来源的多元化。三是要加大物资方面的投入,加快社区基础设施建设。对原有的社区基础设施加以修缮,并兴建一批新的设施,如社区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游乐健身设施等。
(一)指导思想。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关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忧患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聚焦作风建设综合整治、安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重点领城严管严查等内容,在推动安全责任落实和安全风险防控排查整治上再下功夫,进一步提升广大干部职工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推动全系统坚持以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摆到重要位置,通过对各类安全风险隐患、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排查整治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很大差距等突出问题,实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安全风险得到有效管控,安全隐患得到全面整改,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等得到全面落实,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聚焦作风建设综合整治。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政治站位不高、红线意识不强、安全责任缺失、问题排查不扎实、隐患整改不彻底等问题,开展专项集中整治。要把学习贯彻重要论述作为学习重要内容,在党组会,社务会、职工大会上安排专题集中学习,推进学习教育全覆盖。重点要通过汲取各类安全教训,以案说法、以案警示、以案促改,组织开展安全警示教育,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等精神,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2020年12月底前,县社将组织机关干部职工,社属企业、基层社、专业合作社、养老中心、酒店宾馆等经营服务网点的人员,至少开展一次集中警示教育。
(二)聚焦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专项整治期间,各社属企业要将宣传教育与贯彻落实安全法律法规贯穿始终,全面学习贯彻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市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实施细则》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内容,指导督促各经营主体以隐患排查治理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和各种规章制度,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加强风险、隐患的防范排除等。积极组织社属企业、基层社、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人、管理人及经营从业人员参加安全法律法规培训,推动各项职责的全面落实。
(三)聚焦重点领域严管严查。要紧密结合复工复产及供销社工作实际,采取自查、抽查、督查等方式,对人员密集场所、危化品储存场所、经营设施老旧场所等重点区域和重要环节集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早消除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范围:一是各类企业、基层社、专业合作社的办公场所、仓库及经营门店等经营主体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管理措施落实情况;二是各类商场、超市、宾馆、承租门店、养老中心、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防范等情况;三是化肥、农药、农膜、棉花、烟花爆竹、废旧物资等易燃易爆物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安全管理情况;四是各网点经营的食品、商品、农业生产资料等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情况;五是各网点的电源、火源、气源及电梯、消防器材等设施的使用和定期检查、维护情况;六是抗旱防汛期间,对处于地质条件不稳地段的社属企业、基层社自营或出租经营网点的经营设施、围墙、仓库、商品和人员重点排查,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立即整改;一时不能整改的,限期督促整改。
三、进度安排
从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分4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2020年6月20日前)。根据中央、省、市、县关于启动全面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部署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各自实施方案,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详细安排。
2.排查整治阶段(2020年6月至12月)。各单位要紧盯生产、经营中的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尤其对节假日、防汛抗旱、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风险隐患重点开展全面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明确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
3.集中攻坚阶段(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4.巩固提升阶段(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刻分析出现的问题及产生原因,建立健全全系统安全生产预防体系,切合实际制定出台具体监管措施,逐项推动落实,形成适合供销系统特点、系统完备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1 基本情况
1.1 精神疾病的流行病学 据有关报道我国目前严重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人,还有约600万癫痫患者。全国每年约25万人死于自杀,估计自杀未遂者不少于200万人。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临沂有精神残疾人4.14万,占全市残疾人总数的6.29%。而这部分精神病患者的基本生存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急需得到有效的治疗和康复服务[2]。
1.2 临沂市贫困精神病人救助情况 为落实《临沂市精神病防治康复“十一五”实施方案》,加大对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医疗救助,我市自2007-2010年选择8个县实施贫困精神病患者康复医疗救助项目,其中为800名贫困精神病患者免费提供精神病治疗基本药品,120人减免3600元治疗费用进行住院治疗。
2 基层社区精神卫生服务存在的问题
2.1 医疗机构设置不健全,配套措施不到位
2.1.1 据了解我市到目前为止还有许多县未设置一所县级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县级综合医院更是见不到精神卫生康复门诊。而全县精神卫生服务的公益活动则是由乡镇社区医院的精神科负担,其工作量、服务范围、服务质量可想而知。
2.1.2 精神专科医生稀缺 据2009年6月全国第九次精神病院管理学术会议在山西太原市召开。大会报告我国各类疾病大约15%,重性精神疾病发病率1 ‰, 而精神科医生16383人,相当10万人有1.26名精神科医生,与3.96名国际水平相差很远。据笔者调查有的县注册精神科医生只有3-5名。
2.1.2.1 补偿机制不完善 许多县的精神科是设置在综合医院里,由于其专业的特殊性以及服务人群的特殊,所以在管理上,业务提升、经济效益、科室职工工资补助与同等医院综合科室相比悬殊很大。一些公共卫生项目具体落实到精神科上多是提供无偿服务,这就很容易挫伤职工的积极性。
2.1.2.2 职业厌倦 因为精神病是一种慢性疾病,病人服药依从性差,家人配合不到位,导致许多病人病情反复发作,最后治疗效果不明显,则会招致来自病家无休止追问:为何一个月还治不好?为什么又犯了?这是什么病?为什么不能除根?使得本来就没有成就感的医生很容易对职业产生厌倦,最后纷纷改行,另谋发展。
2.1.2.3 多重风险行业 精神卫生行业流行这样一句话“意外不可避免,风险是绝对的”。精神科医护人员与其他科室相比确实是高风险职业,高情感负担职业。同时面临着健康风险、医疗风险、特殊法律风险等多重风险。住院期间精神病患者在症状的支配下会做出常人难以想象的事,造成各种意想不到的严重后果,但家属往往认为把病人送到医院就万事大吉了,一旦出事往往首先认为医生没有起到很好的监护责任,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赔偿。病人的权益充分体现了,而医护人员的身心受到精神病人的伤害时,其权益保障根本无从谈起。另外,由于精神卫生知识普遍缺乏,有些媒体有意无意歪曲精神医生的形象,导致精神科医护工作者的社会地位一直难以提升。
2.2 管理落后,仪器陈旧,设施简陋 基层社区精神病院的管理绝大多数仍是封闭式管理,各类精神病患者住在一起,长期封闭在病房内,没有户外活动场所,更无从进行一些体疗、音疗、娱疗等康复治疗,这对他们回归社会,保持社会功能很不利。另外,医院仪器陈旧跟不上临床需求,无法及时准确监测精神病药物的血药浓度。众所周知,精神病药物反应个体差异很大,病人又无法客观提供主诉,这给临床的治疗埋下很大隐患。
2. 3 基本知识缺乏,造成歧视隔膜 在广大的农村精神卫生知识宣传普及教育不够,现在仍存在严重封建迷信,当家中出现精神病人时,他们首先定位为“虚病”寻求江湖游医、烧香还愿、求神拜佛,或狂热信教,就是不主动送病人到正规的专科医院进行就诊治疗,从而错过了最佳治疗时机,造成许多重性精神病患者。正是由于精神病基本知识缺乏,对重性精神病恐惧和歧视,又造成社会对病人隔膜,加重病情,导致恶性循环。
2.4 家庭贫困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病人病情反复发作加重,给家庭经济造成沉重负担。据不完全统计临沂市有的县有5%重性精神病家庭,因无力支付医疗费用将他们的病人关锁在家中,致使这部分有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处于医疗管理失控状态。
3 发展对策
3.1 加强精神卫生基本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全社会对精神卫生工作重要性认识,提高人民群众的精神健康水平[3]。正确评价精神医护人员的形象,提高精神疾病 的识别率,迫在眉睫[4]。
3.2 加快制定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初步建立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精神卫生工作保障体系[3]。
3.3 倡导在综合医院建立精神卫生服务和心理咨询工作,争取一县有一所正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
3.4 各部门联合行动,综合治理减少心理和行为发生,对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由公安等司法部门协调精神卫生机构人员进行管理治疗,以确保社会安全,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
3.5 引导完善配套政策,建立落实精神卫生公共服务补偿机制。一是改善基层社区精神卫生基本设施,进行培训精神专科服务人员。二是各方面提升精神专科医护人员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在他们工资待遇、职称晋升时给予政策倾斜。留住人才,壮大精神卫生专科医护人员队伍。三是与时俱进,改善封闭式管理模式,尽量给病人提供一定自由空间,体现人性化管理,为他们早日找回自我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参考文献
[1] 沈渔,《中华精神科杂志》,1996年,第1期
[2] 王远玉,《临沂市精神病防治培训》,2009.2.20 (2-4)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2-120-02
我国古代,调解主要为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清代又产生了一种特殊的方式,即“官批民调”,类似现代的法院委托调解制度。此种纠纷解决的主体介于民间私权力与国家公权力之间,并在官民间通过法律实践活动起到沟通和桥梁的作用,是调解制度社会化的表现。
一、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主体
通过对清代四川巴县、天津宝坻、台湾淡新、浙江黄岩等地方诉讼文书的研究,官批民调是指官府在接到案件后,认为事关家庭伦理、亲族关系、当地风俗等,不便公开传讯,或认为情节轻微,不值得传讯、审判,则会批令乡保,或交给宗族、局绅等进行调解,自己只进行原则性指导并对其效力进行官方确认。这种调解方式实现了官府审判与民间调解处理纠纷的契合。
(一)官批主体
清代基层行政组织以“县政”为依托,其是诉讼第一审级,州县官则为这一审级的最高裁判者。由州县官将其职能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批令给民间力量调解,因此官批主体较为特定。
(二)民调主体
相对于官方力量来说,民调主体是官批主体的承受方。按调解人身份的不同分为:
1.乡保、保甲长、坊厢长调解。清代地方基层组织呈二级结构,以自然村为一“甲”,甲设甲长;数村为一“乡”,乡设乡保,乡保有时被称为乡约,主要征收皇粮国税、维持地方安治。甲在保之下,有时也被称为甲约。这种颇具官方色彩的身份使其在许多民事纠纷中充当调解人的角色,他们或发还乡绅、宗族,或会同亲邻等解决,不能解决的上告知县。此外,按清代地方编制,城中曰坊、近城曰厢,分别设立坊、厢长管理辖区事务。坊、厢长职能与保甲长大体相当,官府也常将本辖区内的民事纠纷批令他们调解。
2.族长、亲友、地邻、局绅调解。清代统治者还推行族正制来弥补保甲制的不足,以完善基层制度。此外,当事人的亲友、地邻因对当事人的情况、纠纷产生的原因及地方风俗较为了解,有利于矛盾化解,因而此类主体也较常见。纠纷当事人请求局绅调解的案例在浙江黄岩诉讼档案中亦有,也有的案例是知县将民事案件发回民间交由局绅调解。
3.会首、中人调解。随着清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手工业、商业从业者行会的划分和建立,这些行帮设有“行首”或“客长”作为头目来维持行帮秩序。官府往往批令这些主体调解行帮内部行户合伙清算等与行帮有关的纠纷。“中人”在清代民间买卖、典当、借贷等民事关系中,具有为当事人介绍、提供交易信息、证明甚至是承担交易正当合法的保证作用,“凭中理处”、”凭中集理”的记载在清地方司法档案中也常见。
二、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流程与特征
(一)官批民调制度的流程
1.官府如何与民间力量发生交接。安徽徽州发现的一份空白格式批文便是清光绪年间歙县知县敦请族长调处法律纠纷的批文,反映了“官批”阶段,官府不仅就调解成功与否的后续事项做了安排,还明确向族长提出“两造息讼,最为上策”的调解指导思想。
2.民间力量如何调解,又如何再次与官府发生交接。清司法档案中有关于“和息状”、“复状”的记载。即调解成功的调解人向官府呈递“和息状”,请求官府准予销案并说明调解的经过及结果;调解不成则向官府提交“复状”,恳请官府给予讯断并说明调解的经过及调解不成的缘由。
由此可知,流程为“官批”、“民调”和“呈禀”三阶段:先由官府依职权将诉至衙门的纠纷批令给各类民间力量主体;再由接受批令的主体调解;最后由主持调解的主体将调解结果呈禀官府审查;若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请求官府销案;若调解不成,乡保则须察告州县官并通知原告于一个固定时间赴县重告,官府依法提讯堂审。
(二)官批民调制度的特征
1.案件的民事导向性。官批民调案件多是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常涉及宗族、伦理及本地风俗,不便公开传讯。清统治者真正目的在于借助官批民调解纷将众多民间细故排除在官府外以减轻讼累,从而维持地方稳定并提升政绩。因而调解范围也有限度,危及政权及社会秩序等案件不允许调解结案。
2.较明显的官方意志性及不完全自愿性。只要在州县官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必须受理,否则要受相应处罚甚至是刑事责任。然而实践中州县官常因各种因素利用法律其他规定,将民间细故批令给民间调解,且并不考虑当事人意愿,有时即便调解失败,若当事人再次诉至公堂也仍会批令继续调解。这种调解往往教化式且非基于当事人自愿,而这种强行息讼的意图正是封建调解的本质所在。
3.约束效力的半强制性。若调解成功,调解人应向官府呈递“和息状”请求官府准予销案,当事人则需出具甘结,呈送官府备案,此时案件应为当事人申请撤诉而终止。但官府以“甘结”形式达到抑制两告反悔之目的,当事人须申明是“依奉结得”,显属“遵命和息”,反悔会受相应处罚,由此可见其约束效力的半强制性。
三、清代官批民调制度的产生的原因
(一)政治因素
清代司法体制之目的是为维护政权稳定,因此统治者只关注危及政权、社会秩序的刑名要案。古代选拔官吏考察的也是儒家经典非法律知识,官员为弥补自己不懂刑名律例的缺陷、规避错判可能引发的政治风险,往往将民事纠纷甚至一些轻微刑事案件推诿于民间力量调解。清代官员“诉讼少则高升,诉讼多则撤职”的考核标准也造就了地方官吏“听讼不如无讼”的心理,通过调解达到息讼的目的由此成为其解决纠纷首要选择。
(二)经济因素
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一直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和谐人际关系的维护是基层民众生存的重要前提,这种内生的人际关系基础为纠纷发生以调解方式解决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即便诉至公堂,自古以来形成的“无讼”、“和谐”的儒家思想,“不撕破脸、讲情面”的心理取向根深蒂固,而官批民调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这种乡土社会的生存逻辑。
(三)社会因素
中国古代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宗族家庭为基础,形成了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统治阶级通过乡保、宗族等制度来体现其统治原则和思想并对基层社会进行管理,所以古代基层权威实际上是一种皇权、集权统治控制下的内生权威,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为非讼纠纷解决方式创造了条件。同时中国民众自古以来重土安迁,社会流动性极小,纷争发生时将亲邻、族长等纳入到纠纷解决中更有利于化解纷争,较好的实现双方利益,抑制民事案件进一步恶化,从而维持地方安定。这是官批民调制度构建与运作的社会基础。
四、清代官批民调制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效果评价
官批民调制度在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体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局限性:宗法社会下,“人有差等”的客观社会现实极易导致调解中的偏袒与不公。且官府滥用官批民调压制诉讼,既淡化了司法权力在定纷止争过程中应有的作用,又妨碍了当事人诉权的正确行使。这些在客观上妨害了相关实体法的发展与完善及司法程序化观念的形成,不利于纠纷真正有效的解决。
但官批民调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清代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及方式的多样性。因调解人能做到“耳目所闻所见”,亦可用官方力量发动民间力量参与到纠纷的化解与平息中去,紧密协作办案,既可让问题在民间自行消亡,又可在必要时动用国家暴力机关进行刑事处罚,最终对社会进行有效治理与控制,维持了基层社会的安定。让我们感受到民间规则(家族法规、道德礼教、人情世故)在基层社会中的巨大力量,甚至比国法更贴近现实,有利于问题的根本解决。
官批民调不但节约了司法成本,还丰富了清代“官民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并最终对清代基层社会控制与治理方式的认识与实践产生了重要影响。这一适应于清代的基层社会治理方式,对今天我国基层社会矛盾的解决仍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一、风险社会理论简析
(一)风险社会的界定。
在当今学术界,很多学者们倡导用“风险”来代替“危机”,用“风险管理”来代替“危机管理”。关于“风险社会”的界定有三种:“第一种是现实主义者,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是由于出现了新的、影响更大的风险;第二种理解是文化意义上的,认为风险社会的出现体现了人类对风险认识的加深;第三种理解是制度主义的,以贝克、吉登斯等人为代表,将风险界定于一个由制度性的结构所支撑着的社会中”。本文中将主要运用贝克和吉登斯等人的“风险社会”理论对社区危机管理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风险社会理论的特点及意义。
“风险社会”理论看待、分析风险的方式是十分独特的。第一,“风险社会”理论认为,当今人类社会正处于一个风险社会的时代,人类面对着各种各样的风险与挑战。第二,“风险社会”理论认为现在人类社会所面对的很多风险都是现代化发展所带来的,很多风险都是“人为的”或者“人造的”。“风险社会的中心论题是:各种后果都是现代化、技术化和经济化进程的极端化不断加剧所造成的后果。”第三,“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是不确定的,其造成的损失是无法估算的。虽然我们都知道存在风险,却并不知道会发生什么风险以及在哪发生风险,也不知道风险会造成什么损失以及多大损失。第四,“风险社会”理论既把风险看做挑战,也把其看做机遇。贝克认为风险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动力。第五,“风险社会”理论认为风险是分散的,是落到每个人头上的。“风险社会的中轴原理是分配风险,分配坏处,分配危险。”这些措施不管其实施效果如何,都为我们社会的发展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为我们探讨社区危机管理提供了一些可借鉴的措施。
二、我国社区危机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本身建设不完善,以致于社区和民众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在危机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国的基层社区并不具备完整的组织结构,也没有相应的功能和资源。作为基层社区的领导机构的居委会或者业委会,更多的是作为传达上级命令的机构或者一种服务机构,而并非一种自治组织。这种职能界定的不明确导致社区缺乏在风险管理中应具有的各种职能,进而导致不作为现象。
(二)社区应急管理体制不健全,应急管理能力差。
我国社区本身建设的不健全从根本上导致了社区的应急机制建设的不健全。此外,一些社区健全应急管理体制的意识的淡漠,更加剧了这一问题。在我国,“社区一级普遍对应急机制建设重视不够,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保障等应急体系不健全,应急运行机制不畅,甚至一些社区根本没有应急预案”,这导致在危机发生时,我国很多社区出现了没有统一的指挥机构、缺乏明确的应急计划、没有有组织的应急行动、居民缺乏相应知识和能力等问题。
(三)社区与民众缺乏风险意识,只采取被动应付的措施来应对各种危机。
我国社区一般都是在灾害发生之后被动地加以应对,在危机发生后采取各种措施去减小损失,而不是通过合理规划和建设、提前排除潜在的风险源等措施来减少危机的发生。
三、对于改善我国社区危机管理的思考
我国在社区危机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多的问题,社区在参与危机管理的过程中也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采取一些相应的措施来加以改善。
(一)加强社区建设,完善社区职能,实现多元主体参与。
我国应该明确制定有关社区的规则条例,对社区的组织机构、职能以及角色定位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加强社区的建设,健全社区的管理机构,完善其应有的职能,使其真正成为基层自治组织。
(二)改变危机管理的方式,变被动的危机管理为主动的风险管理。
首先,社区在规划和建设过程中,要考虑地理、水文、气候等各种条件,考虑各种潜在的风险,尽量避免社区建设加剧风险发生的情况。其次,社区要详细调查本社区可能会发生的各种风险,制定风险档案和风险地图。最后,针对各种可能的风险源进行改造和处理,尽可能的将风险消灭在源头状态。
(三)加强社区应急管理体制建设,提高社区的应急能力。
建立应急管理指挥机构,明确其职责和权限,以实现应急管理过程的统一组织和领导;制定应急管理预案,促使整个应急管理活动可以按计划有条理的进行;还应该与其他社区和社会组织建立应急管理的合作机制,以获得信息、资源以及技术方面的支持。
(四)培养民众的风险意识,提高民众应对风险的能力。
我们要加强对民众危机应对的培训和教育。在社区层面上,社区管理机构,如居委会等,“可以通过专题讲座、课程培训等途径,加强社区居民危机意识,使公众了解应对常见风险危机的自救和协防知识。
(五)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促进信息公开和信任提升。
无论是政府还是社区管理机构,都应该建立多渠道的信息沟通和传递机制,向民众及时准确的传递有关风险的各种信息,以确保公民的知情权。信息的公开并不会带来恐慌,反而更有利于提高民众应对风险的组织性。“人们在只拥有模糊和不完全的信息时,更可能会不服从命令。”
此外,还有加强应急法制建设、大力发展应急技术等等,也都是加强社区危机管理的有效措施。
结语
在风险社会中,风险是多元化的、分散的,风险的应对也是分散的、多主体的。我们要想真正改善我国社区的危机管理,就应变政府单一主体的应急管理为政府、社区和社会组织多主体的合作治理,变危机管理为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1]刘岩.风险社会理论新探[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7.
加大养老服务供给。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推进万里社区15-2养老院建设;三源路福利院、沪嘉北养老院投入运营;推进上海城投养老院建设施工。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完成2020年度新建助餐场所建设,预申报15个;探索引进和培育中央厨房参与老年助餐工作;计划新建10家社区老年人日间服务中心,5家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10个标准化老年活动室,10个社区睦邻点,50个养老顾问点。强化养老服务政策支撑。推进长护险试点工作,落实“两项”补贴政策,研究制定本区长护险服务机构准入准出门槛。有序推进养老服务补贴与长护险的平稳衔接,完善养老服务补贴监督管理机制。健全养老服务保障。开展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精准化培训,坚持100%持证上岗率。完善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推进养老服务“时间银行”试点工作。加强养老机构运营监管。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运营考核相关工作,促进服务质量全面提升。落实养老服务项目化配送。持续开展2020年度“老吾老”计划、“适老房”改造、“老伙伴”计划、老年教育、老年维权等综合老年帮困项目。推进康复辅具进社区试点工作。
二、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水平
持续提升救济救助水平。继续开展基层社会救助规范化检查活动,进一步规范本区基层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例会制度,采用案例演讲、交流、分析等以会代训的形式,切实增强基层干部对社会救助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夯实基层队伍建设,增强服务群众的能力。做好2020年春节慈善帮困工作。开展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服务质量大提升专项行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有序推进。做好新增核对项目应对工作。建立街道、镇核对员互查机制,完善业务检查机制。慈善事业稳步发展。依托慈善超市平台持续开展“慈善四送”活动(慈善
进机关、慈善进学校、慈善进楼宇、慈善进社区)。完成慈善超市标准化建设工作。逐步加重物资帮困在慈善帮困工作中的比重。继续提升儿童福利工作。推进残疾人福利保障工作。落实2019年度社保补贴工作。开展新形态扶残帮困活动。
三、持续推进社会治理创新
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继续开展“四百”竞赛活动。做好2021年居委会换届属地化人选的分析、排摸和储备工作。持续开展社区工作者“远航计划”,提升工作能力。推进居委会标准化建设。落实10家试点居委会的osm现场管理项目。指导相关居委会开展自治家园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深化社区治理云平台建设,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做好受理中心人员在线培训和业务指导。持续发挥区运管中心效能,保障受理中心“一网通办”服务顺利开展。
四、强化社会组织服务监管
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发挥社联会党委统领引导作用,着力建设社会组织党建服务基地,提升社会组织党建质量。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改革工作,严格登记审查,强化社会组织发起人责任;加强部门协同,落实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资金、活动的管理。贯彻落实《慈善法》,依法开展慈善组织认定和监督管理。完善社会组织服务支持体系建设,加强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基地建设,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结构;支持社会组织能力和品牌建设,提升社会组织数量和质量。举办上海市公益伙伴日相关活动,整合社会资源,促进跨界合作,传播公益慈善理念。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扶持政策,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政策。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社会组织联合会建设,实现区、街道镇联动,深化社会组织枢纽式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创新发展。推动社区基金会规范运作发展,与公募基金会对接,提升资金筹集和项目运作能力,推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类主体跨界融合,实现社区自治共
1 农信社普法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以来,农信社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普法教育,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明显增强,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大大提高。但随着农信社改革步伐的加快,在农信社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1.1 员工学法积极性不高。农信社员工平时工作忙、压力大,对法律知识学习不够。认为只要做好本职工作了,法律知识学的好不好不重要;农信社领导在对待抓普法教育这方面也存在模糊认识,对普法教育工作支持不够,认为普法教育是“软任务”,抓不抓问题不大,只要能完成业务指标就行了,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难以达到提高员工学法积极性,当然更谈不上普法取得显著成效了。
1.2 农信社普法教育手段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普法工作的客观要求。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信社新业务不断推出,员工得把越来越多的精力投入到新业务的学习中,把员工集中在一起上普法课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内容、方式方法上无法满足员工的喜好,这势必挫伤员工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参与热情。目前,农信社普法大多时候还是采取横幅、标语、宣传资料等形式进行,方法简单,形式单一,普法未能真正进入基层社,在上级检查这项工作时,往往是走形式,工作中彼于应付。
1.3 农信社普法教育方式针对性不强。农信社没有建立起法律法规定期学习制度,领导没有把此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不能及时跟踪学习新近出台的一系列与银行业务密切相关的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所以也谈不上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和分析,更谈不上用于指导和防范业务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4 员工结构不合理,影响法制观念更新速度。目前联社员工基本上是两大结构群体:新入行青工和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参加工作的员工,即一部分是学生出身和转业军人构成的青工队伍,人员成分复杂,思想不稳定,可塑性强,且每个人的知识层次、生活阅历、思想觉悟、业务技能千差万别;另一部分是上个世纪80年代初招工入联社的老职工,他们经历了计划经济向商业银行转轨的历史变革,这部分人接受的普法教育基本是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虽然后期也经历了多次教育普法教育和实践锻炼,有相当多的人员进入高等学府深造,也出现了部分精英人才,但就员工队伍整体结构而言,新鲜血液补充太慢,员工年龄没有形成梯次结构,尤其在基层联社,人员老化、合适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了普法教育速度,影响了联社普法教育的有效开展。
1.5 普法教育忙于应付。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联社的业务范围、产品种类、客户构成、服务手段等发生了深刻变化,随之各种制度、办法、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等不断出台,但由于缺乏超前性、相互关联性、前后衔接性和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漏洞预见性,在普法教育中表现为不顺畅、不自然,难与国家法规有机地结合起来。内部风险防控总处在亡羊补牢状态。
1.6 自卑心理产生对普法教育的抵触情绪。
联社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改革的步伐较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相对慢一些,从单位形象到员工各方面待遇都不如国有商业银行,致使部分员工在攀比中产生了自卑感,特别是习惯了“吃大锅饭”的那部分员工,经常对从事的工作产生消极情绪,对普法教育新理念产生抵触,他们是联社进行普法教育的重点教育对象。
2 推进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对策
随着国家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深入,广大农信社员工要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提高农信社法治化管理水平、积极推动农信社民主法治建设,大力加强农信社普法教育的力度,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2.1 加强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法制宣传教育机构职能作用。一要善于“借力”。要立足于当前实际,善于借台唱戏,借兵打仗,借箭发令,积极主动协调各级地方政府,加强与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协调普法与效能、综治等共同督查、督办;积极引导全员关注支持普法教育,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积极参与普法教育,努力探索普法运作机制。二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普法领导小组的作用,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把普法与当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创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党建、精神文明活动等结合起来,实现资源整合,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农信社普法广泛开展。
社会团体发展的前瞻与思考
加强智库研究建设新型智库
做好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对接
完善我国志愿服务体系的建议
“三社联动”的问题与优化策略
用治理理念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发展
完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几点建议
改进我国儿童安全保护工作的思路
徐州市街居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
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核心与对策
新常态下中国式邻避困境的解决思路
完善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体系
在完善制度中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民间公共资源的传统利用与乡村建设
推进新型城镇化和流动人口社会融合
基于近年来几起重特大事故灾难的分析
创新社会治理需要全面提升领导力
英国开放公共服务改革及其启示
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加强国家安全管理体制的系统性设计
运用协商民主创新社会治理的有益尝试
县域社会协同治理的“田东经验”分析
社会治理创新视域下的微信谣言治理
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践与思考
重庆城乡社区服务差异分析及政策建议
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构建的几点建议
引导新文艺组织和文化群体参与社会建设
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脱钩改革方略及挑战
扎实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我国社会发展展望
从台湾社区发展看社区网络治理的前景与挑战
社会风险与基层社区治理:问题、理念与对策
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充分发挥关工委的独特作用
正确认识和处理新形势下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开启中国社会学研究的新“黄金时代”
中国合和式风险治理的概念框架与主要设想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社区建设与治理的思考
清前期山东“义集”的兴起与地方市场治理策略
人口老龄化再认识及对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的建议
推进以社区治理为基础的城市治理现代化探索实践
《国家安全法》颁行背景下的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
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公共应急管理法治化
推进公共安全体系系统化常态化法治化社会化建设
深圳市基本公共服务管理平台建设的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建设资金的供求矛盾凸显,在财政支农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金融的主力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将是其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是由于各地方具体的政策、措施的差异,大量的农村信用社资金用于非农产业,因此,如何在支持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好作用,值得深入探讨。
一、新农村建设下我国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
1、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有限。由于农村信用社资金能力有限,又很难得到政府资金支持,无法解决农村资金不足问题,并且,为了确保农村信用社经营安全,银监部门设定了很多监管条件,限制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这就必然形成农村金融市场上农村信用社独木难支、信贷资金供给不足的局面。同时,农村信用社缺乏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以及差别定价的动力。
2、放贷标准过高。目前,一般的农村企业及大量的个体经营和承包户因资产、销售规模限制很难达到评级要求,被排挤出信用企业之外,无法得到信用企业的授信待遇。并且,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等均不允许抵押,可用于抵押的财产很少,也往往因为提供不符合金融部门要求的抵押物而被拒之门外。同时,为防范信贷风险,农村信用社制订了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信用评级、实地考察等,这在一定程度上抬高了贷款门槛,不仅贷款手续繁琐、贷款到手时间漫长,还多是五户联保贷款,更增加了贷款的难度。
3、农村资金外流严重。目前,每年约有近千亿元资金通过邮政储蓄从农村流入城市。各商业保险开办存款性的保险业务,抽走了部分农村资金,加剧了农业资本的稀缺。少数农村信用社在赢利动机的驱使下,通过“农转非”把资金投向获利机会较大的非农领域,从而使资金流向城市,加剧新农村建设资金的严重不足。
4、服务功能滞后,创新能力不足。农村信用社和商业银行相比,支付清算系统不健全,电子化进程缓慢,结算方式落后,支农服务功能弱化,造成运转效率低、资金组织难度大和优质客户流失,影响了存款吸储、贷款放量和中间业务拓展。同时,当前信用社业务仍以汇兑、存贷款等传统业务为主,这与新农村建设需要的融资新品缺乏,业务单一,金融创新步伐和日新月异的新农村建设进程不匹配。
二、新农村建设中加强农村信用社改革创新服务的对策
在新农村建设中,作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主力军的农村信用社,要加快自身改革发展步伐,积极创造有利条件,优化信贷结构,把握重点,调整策略,服务到位,务求实效。
1、放宽金融管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是农村金融主力军,也是农村改革发展的重点和难点,必须承认历史,尊重现实,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的产能制度,建立健全包括贷款风险定价机制、转移机制等在内的完备配套,建立科学有效地金融运行机制。同时,也要根据农村发展的需要,应该适当地放宽农村金融机构的准入限制,适度扩大对民营资本及外资的开放程度,多渠道的引入各种资本;放开农村贷款利率管制,增加农村信贷市场的竞争,灵活满足农村金融需求;还要建立健全覆盖农村的保险体系,完善风险保障机制,构建对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和农业巨灾风险承接机制,减少由于自然灾害风险和市场风险所造成的贷款损失。针对农、胜投资风险较大的现实,试行农业贷款保险,增强金融信贷投入的信心,以此构建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长效机制。
2、加强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首先,是合理调配,确保中央和地方财政每年对农业投入的增长幅度要与其财政经常性收人的增长幅度,通过法律规定财政支农份额,并确保财政投入的合理性,形成有效的财政投资拉动效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示范效应”、“乘数效应”。其次加强对农村信贷的宏观调控,通过政策引导和货币政策工具杠杆作用,规定金融机构特别是县及县以下商业银行支农资金投入比例,纳入监管范围,保障农业资金投入。
3、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新农村建设需要金融支持,更需要优化金融支农的法制环境和信用环境。所以,要加快研究制定《农业信贷法》、《农村金融服务促进法》等配套金融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机构支农责任、权利与义务,对新增当地的支农贷款给予减免税收优惠政策,从法律和政策层面保障农业长期发展的资金投入。同时政府应运用行政的力量重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实现政府部门问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进农村信用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的农村征信系统和经济档案,解决银行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农村信贷风险控制提供依据。
4、提高服务质量,创新信贷品牌。农贷投放每年合理增长的前提下,将服务对象由传统耕作养殖户拓展到与其他种养、加工、商运和从事各类产业经营的农户,支持优质高效和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等特色农业;根据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期限,提高授信额度,允许跨年度使用;推出大额农业信贷,开展农户大额信用贷款试点,支持拥有区域资源优势、品种好、特色鲜、竞争强的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通过联保、互保方式,提供配套信贷支持,完善服务功能,实现全国联网,畅通结算渠道;积极开办代收、代付、等中间业务和网上银行等;争取政府及部门支持,开办支农金融超市,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一条龙”操作,让更多农民和居民一样享受各类金融服务。
5、创新经营管理体制,实现可持续发展。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信用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
(1)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重点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要把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作为设计公司治理结构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适应社区性金融机构特点。建立“形式灵活、结构规范、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在运行方式上,全面推进现代经营机制。包括有效的治理机制、良好的救助机制、现代的经营手段、多样的业务种类、统一的品牌效应、强大的开发能力、高效的销售体系等各个方面,继续完善法人治理。切实提高法人治理效能。以和谐、有效的内部运作带动改进对外服务方式。促进支农服务功能。真正实现向现代金融企业的转型。
(2)强化社员股民维权意识和参与能力,使其真正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实现农信社改革目标,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三会一层”执行制 度的监督,保证其职能作用幸譬到充分的发挥。
(3)建立健全行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行业服务能力。行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出台优惠政策。对农村信用社在税收及相关收费方面给予减免。增强其支农实力。在准备金率、准备金利率、利率政策、再贷款等货币信贷政策方面给予农村信用社一定的优惠和支持。督促农村信用社牢固树立扎根农村、服务“三农”的意识。同时应尊重农村信用社的民主管理和经营自主权。
(4)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积极探索建立有利于贯彻“三农”服务宗旨、推动又好
又快发展的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组织形式和经营机制。鼓励基础较好、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组建农村合作银行或农村商业银行。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员工考核任用机制,改革传统的用人制度,将人才的开发、使用、创造业绩置于良好的管理环境和公平竞争的氛围之中。激励有为青年员工注重自我提高,积极向上,奋力拼搏,不断提高班子和队伍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善于学习、勇于创新、业务精良、作风过硬的农信队伍。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基层社管理,运用好基层社经营点多、人熟地熟、反应灵快的优势。发挥好基层社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中的基础和前沿作用。
参考文献:
目前,经过2003年以来“花钱买机制”的改革,海南省农村信用社系统性风险已大为降低,基本具备了自我发展的能力。下一步,可考虑围绕提高资本质量、增强资本实力这一核心环节,依靠市场资本参与、监管约束和政策激励的力量,推进改革深化,引导农村信用社再上台阶。
1.改革“省联社”模式,理顺农村信用社经营管理体制
“省联社”模式的制度缺陷决定了对其进行改革将不可避免。改革的主要思路是进一步规范其职能,减少其行政管理权限和微观干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活动,扬长避短,使其真正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1.1明确规定省联社不再对基层联社高级管理人员有提名任免的权力。人事任免权被普遍认为来源于省政府从中央政府接过农村信用社的行业管理权以及省政府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亏损负担保证责任。其实则不尽然,在人事任免权上,相对于所有者(股东、社员),省政府只是担保人,而实际上是行使了所有者的权力,存在着权力“错位”现象。改革后的省联社只负责基层社高层管理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对他们进行业绩考核及评价,并且向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披露,发挥董事会、监事会和社员大会的作用,加强其法人治理。
1.2省联社不得干预基层信用社的经营管理活动。不应对各具有法人资格的农信社的贷款、费用支出、资金调动等业务进行审批。现实中省联社的这些权力是其“越位”的集中表现。改革后的省联社主要负责督促基层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建设,对基层社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体系等进行指导,增强农村信用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和经营决策的自力。
1.3发挥组织协调优化优势,为信用社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加强信贷维权和不良贷款清收,坚决打击逃废债行为。为辖区内农信社的资金清算、员工培训、宣传、法律事务、信息交流等提供服务,通过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环境,从而提高其可持续发展能力。随着省联社对农村信用社的行政管理权的逐步剥离,省联社最终应向行业自律机构转变。
2.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明晰产权关系
在省联社职能进行明确界定以后,产权改革则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核心内容。我国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陷入“产权虚置所有者缺位内部人控制不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道德风险严重经营、财务风险上升社员非自愿入股产权进一步虚置”的恶性循环。在这一恶性循环中,农村信用社产权虚置和“外部人干预”、“内部人控制”相互作用而得以进一步强化,导致农村信用社长期处于低效状态。只有进行彻底的产权制度改革,才能促进管理体制与经营机制彻底转变,从而为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质量提供稳定有效的基础。改革的总体思路是,以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为目标,按照“成熟一家、改制一家”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条件成熟的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具体可考虑按以下步骤进行:
2.1合理设置农村信用社的组织层级。针对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不高、金融交易规模较小、客户分散、信息难以标准化的地区,以县级为单位,统一为单家县级法人,并确保县级法人地位的独立性;针对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一体化程度高、金融交易规模较大且信息标准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可适当提升农村信用社法人层级,以发挥组织规模效益优势。
2.2以股份制为方向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在合理设置组织层级的基础上,以股份制为方向,以组建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为目标,对符合农村商业银行准入条件的农村信用社,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暂不符合条件的,可改制组建为股份制农村信用社,今后不再组建农村合作银行。取消社会资本进入农村信用社的各类不必要限制,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引入各类资本,加快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化改造。
2.3在保持股金基本稳定的基础上,建立农村信用社股权合理转让定价机制,使投资者用“脚”投票的作用得以发挥。
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由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状况与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其法人治理结构只能逐步完善,基本思路是在淡化省联社的行政干预和优化股权结构的前提下,以股权为纽带,发挥股东作用,使农村信用社按照现代公司治理运营。
3.1合理设置董(理)事会组成。重视董事对股东的代表性,逐步改变现行省联社对董事会的委派机制,农村信用社董事会由股东按规定推荐董事人选,由股东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中小股东可通过累积投票制度等方式联合推荐董事。董事会成员的人选应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为与现有体制适当衔接,现阶段董事长人选可由各大股东(如持股10%以上的)和省联社分别提名,通过股东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3.2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为加强外部约束,可考虑参照加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或者上市公司的标准,向公众定期或不定期(特殊说明事项)公布经营情况报告,并在当地范围内适时公布高管选聘等相关信息,提高各股东的知晓度,接受监督,同时也可发挥一定的宣传作用。通过不断增加信息透明度,提高信息披露有效性,为法人治理完善并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基础性保证。
4.建立健全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
4.1加大财税、货币和监管政策倾斜力度。例如,针对农信社普遍存在的政策性亏损问题,由有关部门出台财政、税收和差别准备金率等优惠政策来弥补这种政策性亏损。
4.2放宽农村金融市场准入与严格市场退出相结合。将放宽农村金融机制的市场准入与淘汰劣质信用社结合起来,增强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促进其良性发展。国家应允许农村信用社破产退出,允许跨区经营、并购,大力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试点,适当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和市场约束。通过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促进农村信用社经营机制的改善,促使地方政府的注意力从对中央的政策博弈转移到改善农村信用社经营上来,最终实现政府从农村信用的信誉担保中的完全退出。
4.3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制度有弥补金融监管不足和稳定农村金融机构的多重作用,对于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信用、防范系统性风险有重要意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建立有序的市场化风险处置和退出机制,解决少数农村信用社的市场化退出问题,从而真正建立起有效竞争、可持续发展的社区银行和小银行体系。
参考文献:
[1]周小川.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进一步提升农村信用社资本及其质量.中国金融.2010.(1)。
[2]潘淑娟等.农村信用社资本、资产结构状况:安徽案例研究.财贸研究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