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5 10: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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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教育目的
孔子生活的时代,还是奴隶制案法业已全面崩垮,阶级关系变动剧烈之际。当时,不但失势的贵族分子可以随时下降为“士”,丢掉破家当,靠贩卖知识吃饭;从斗争中逐渐抬头,得势的小生产者成员(包括个体农民、小工商业者等),也有可能参加学习,积累文化知识,上跻于“士”的行列。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牌贵州统治底层的“士”,就不得不随着自身数量上压力的增大而不断引起质的变化,逐渐形成一个迅速上升的、新型的文化知识者集团。为孔子当时开办私学、积极从事教育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为了适应现实需要和培养合用的人才,给自己理想的政治前途开辟道路,孔子提出了“学而优则仕”的教育目的。
孔子论“士”的品质,在培养规格要求上,就离不开官学传统的影响。《论语》记子贡问:“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孔子答:第一要“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使命”;其次,“宗族称孝”“乡党称弟”;再次“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不分上中下,着力只在一个“行”字。这个“行”,不是别的,正是政事(包括外事)、言语和伦常日用的实践,用《学记》原话来说,就是从“敬业乐群”到“化民成俗”之道。孔子一手把官学经验有选择地继承下来,从教学实践中给以充实和发挥,注意它的训练效果;又从心坎里鄙夷当今的“从政者”,嘲讽这些“斗筲之人”,要他们腾让出职位来,给自己培养的合乎规格的“士”去承担,实现“学而优则仕”的育人目的。
《论语》记“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论语•述而》),在基本精神上,与分门四科(德行、言语、政事、文学)吻合一致。两相参对,同是“行”重于“文”,“行”先于“文”。在这里,“行”是立德,要求精于修养;“忠”是立功,要求精于政事;信是“立言”,要求精于应对;样样离不开“行”的范围。所以孔子又说:“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论语•学而》)由于在实际训练中,“行”又较难于“文”,所以孔子也自道甘苦说:“文,莫吾犹人也,躬行君子,则吾未之有得。”(《论语•述而》)由此出发,人们就不难看出:孔子所抱负的教育目的,依然有“小成”到“大成”的要求。
二、 教育对象
孔子讲学的目的,在于养成“人”,养成为国家服务之人,并不在于养成某一家的学者。在官学一统天下的时代,孔子抱定“有教无类”之宗旨,并把大半辈子的心血和精力,集中灌注到这一社会事业上,把自己辛勤培养的对象一直扩大到统治阶级成员以外,从而带来教育自身的社会性。事实表明,在孔子私学的门下,“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海焉。”(《论语•述而》)不拘什么身份的人,只要交了起码的学费,就给以开门接纳。在门徒们当中,真正出身贵族家庭的,如孟懿子弟兄、司马牛等人,并不很多;来自所谓“”行列(包括商人、武士、徒卒、鄙家、仆役等)的,反而较占优势,形成了一定的特色。这样毅然决然地打破历来“非我族类”的界限,扩大了教育文化活动领域,孔子确实开了风气之先。
三、 教学内容
在规定教学内容上,孔子继承和发展了官学的经验,重视“学文”,突出学诗、学礼的重要性。孔子告诫门人:“不学诗,无以言。”(《论语•季氏》),认为学了以后,既可以陶冶情性(“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怒”),增益博物知识(“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又可以促进办理政事的能力,提高语言艺术水平。在门徒当中,以“文学”见长的子夏对这方面造诣较深,引喻得当,孔子连连夸赞:“起予者商(子夏名)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论语•八佾》)这表明孔子把“学诗”当作一门主课。
至于说到“学礼”,在孔子的指导思想中,更是开宗明义的一件大事。在他看来,“学诗”虽很重要,还是为了“立功”,“立言”,用于“行”的表现;只有抓紧“学礼”、“执礼”,才是自立、立人的根本,即“立德”的根本、“行”的根本。如“约之以礼”、“博文之礼”、“复礼为仁”、“克己复礼”等“礼”的内容皆是孔子要求“学”的范围。逾“礼”而另有所学,则为孔子所不许。其所受到的阶级局限性于此可见一斑。
四、 教学方法
孔子从三十岁起,开始聚徒讲学,显名于洙泗。其教学实践经验如一颗耀眼的明珠,为后世的教育工作指引方向。
首先,孔子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始终坚持着“教学相长”(《礼记•学记》)的原则,念念不忘为教而学,为学而问,在“问”字上狠下功夫。如《论语•公冶长》中,子贡问及孔子“孔文子何以谓之文也?”,孔子回答时,评议能“文”的规格,认为光是“敏而好学”还不够,还得放下身份和架子,真正做到“不耻下问”。这里讲的“下问”,在门人曾子谈体会时,还涉及到“以能问于不能,以多问于寡”的问题(《论语•泰伯》),这就更加难能可贵了。因为这样的“下问”既要求学得踏实,又必须有“虚”的涵养,没有“文”、“行”兼备的过人之才是办不到的。在曾子看来,就是在孔门弟子中,也只有象颜渊这样的人,才能够勉强做得到,拿得出几分功夫来。
《论语》记“子入太庙,每事问”,有人认为是不知“礼”。孔子听了后说:“这才叫做‘礼’啊!(《论语•八佾》)孔子一贯认为:人们的知识来自学习,来自“多闻”、“多见”。(《论语•述而》)一旦离开了学习,就要产生“六蔽”,什么“好仁”、“好知”等等都说不上(《论语•阳货》);而在具体学习过程中,又必须抱着“多闻阙疑”、“多见阙殆”的态度(《论语•述而》),把“博学”、“笃志”和“切问”、“近思”结合起来。(《论语•子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温故而知新”,随时提出有益的见解,丰富自己的教学实践,真正说得上为人师表。
如何对待学习,孔子主张“学而不厌”,学与思结合。孔子曾自我表白:“吾尝终日不食,终衣不寝,以思,无益,不如学也。”(《论语•卫灵公》)短短几句话,生动地表述了他“学如不及”的勤奋精神。但是,他在具体过程中又把“学”“思”结合当作获取知识的手段,坚决反对“学而不思”的偏向。认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认为没有思维活动的启发,学习就不可能前进一步。由此出发,他在自己的教学活动中也十分注意受教者的思维状态,依据对不同情况的适应,进行启发式的引导工作。所谓“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论语•述而》),在基本要求上,照顾到教学双方思维状况的主动性。所以实践的结果,也必然带来“举一反三”的积极效验,成为我国教育史上的一次重大创获。
孔子在教学中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经验,叫做因材施教。它的要点在于尊重人物的个别特性,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教育,以加强其可接受性。如:仲由,冉求皆问过孔子“闻斯行诸”一问,针对仲由的资质刚强、好勇胜人的性格,孔子回答说:“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其旨在有意抑制仲由的这一性格;而针对冉求天生迟缓、遇事畏缩的性格,孔子回答说“闻斯行之”(《论语•先进》),旨在鼓励冉求前进。从孔子的“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论语•雍也》)这些议论中,亦可见其因材施教的教学思想。孔子在平时,对于弟子们的问难,不论“问仁”、“问知”、“问礼”、“问孝”,所答各不相同;有时还故意点一些人的名,分析其不同的性格,说谁“过”了点头,谁还“不及”,谁又该“进”该“退”,听到的人,也都心悦诚服。这种方法从发展的观点看,也和启发式教育息息相连,具有朴素的唯物倾向。这些教学方法都为后代的教育者提供了丰富的教学经验。
除此之外,孔子的“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论语•述而》),处处皆学问,叫人用心求学,“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论语•为政》)、“譬如为山,反成一蒉,止,吾止也。”(《论语•子罕》)的学习态度,以及“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论语•雍也》)的循序渐进的进学浅深次序等,无不为后人提供了借鉴。就是当今所提倡的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其在教学方法论上,很多方面仍没脱离孔子的教学哲学基本思想。
由此观之,现当代教育史上无不闪光着孔子教育哲学思想的火花。
参考书目:
作者:樊浩
前言
中国伦理道德传统是何种“‘精神’文明”?呈现何种“精神”形态?这种“精神”形态对破解现代中国社会所遭遇的文明难题有何资源意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也期待一种回归于“精神”的家园,在“精神”发展的辩证生态中把握伦理道德发展规律的精神哲学理论和方法。
历经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冲击,我国伦理道德发展愈益突显“精神”困顿的“中国问题”。在理论研究领域,现代西方理论的冲击,导致具有悠久道德哲学传统的中国本土话语的失落;伦理与道德的分离导致道德哲学的无体系或道德哲学理论的碎片化,从理论上消解了人的精神世界和精神生活的整体性;个人主义、物质主义、非理性主义,是“精神”失落的理论表现。在实践领域,根据我们的全国性大调查,伦理—道德悖论、知行分离,已经成为深刻的“精神问题”。“伦理—道德悖论”,如道德上基本满意—伦理上不满意的二元判断、伦理上守望传统—道德上走向现代的二元趋势,根本上是伦理—道德一体的有机精神世界的分裂;“有道德知识,但不见诸道德行动”的知行脱节的公民素质缺陷,标示着个体品质构造中“精神”的失落。(1)因之,一场精神洗礼和精神回归便不仅必要,而且迫切。作为其理论准备,最重要的努力之一,便是基于本土精神哲学资源,进行中国精神哲学的理论建构,藉此能动地推进伦理道德的现展。本文的主题便是通过对《论语》的精神哲学诠释,呈现其伦理道德理论的“精神”气质及其所开辟的精神哲学形态,揭示其对于道德哲学研究和现代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家园”意义。
在中国传统中,“精神”的“精神哲学形态”却有待理论自觉或哲学发现,原因很简单,中国并没有西方式体系化的哲学精神理论。理论自觉的基本努力,首先是对传统精神哲学资源进行发掘,只有这项工程完成,体现本土意识、根源动力和民族文化生命力的精神哲学理论才可能建构。《论语》是中国道德哲学最重要的元典,关于《论语》的精神哲学研究,尤其是对其精神哲学形态的探讨,对发掘中国精神哲学传统,建构现代中国精神哲学理论,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论语》中蕴含着十分丰富并且对日后中国哲学发展具有典范性意义的精神哲学资源,然而却通过一种特殊的形式呈现,即透过伦理叙事和道德教诲,而非论证连贯的哲学体系,进行人的精神世界和精神哲学的建构。在这个意义上,《论语》并不存在甚至不能要求它具有体系化的精神哲学言说,而必须透过话语形态和哲学体裁的转换,进行精神哲学形态的再发现。这种再发现,与其说是对《论语》精神哲学意义的证明和辩护,不如说是对现代人关于元典理解能力的检验和考验。对于这种转换和再发现的工作,西方的体系化的精神哲学研究传统无疑可资借鉴,而在西方传统中,黑格尔的精神哲学理论因其全面与完整而具有典范性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对《论语》实质上具有的精神哲学内涵的揭示,在分析工具方面便借助黑格尔精神哲学理论对其加以系统的整理和重现,以期在形式上使之呈现其应有形态。这并不是用黑格尔理论对《论语》进行重新诠释,而是以此为参照系,在对《论语》本身所蕴含的精神哲学资源进行发掘时,借助黑格尔理论,使其更加系统化、呈现更为自觉的体系。
基于研究主题,以下两个问题的澄明具有某种基础性意义。
第一,“精神”的概念。在哲学意义上,“精神”具有三个基本规定。“精神”的对立面是“自然”,相对于人的自然状态,“精神”的本性是自由;“精神”的本质和力量,在于将人从“小体”的自然存在者,提升为“大体”的伦理存在者,达到黑格尔所谓“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精神”是思维与意志的统一,用中国道德哲学话语表述,“精神”是“知行合一”。
第二,“精神哲学”的把握方式。这种把握方式的要义,是将伦理道德回归于“精神”的辩证生态,当作精神发展的两个阶段或两种形态,在人的精神由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一种形态到另一种形态的辩证发展中,揭示和把握伦理道德发展的规律。“精神哲学”的把握方式既展现为道德辩证法,也展现为伦理总体性,其精髓是“从实体出发”,对立面是“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集合并列”。黑格尔曾断言:“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1)
一、“礼”—“仁”话语的“精神”气质
无论对《论语》的理解存在多少分歧,一个共识总可以作为研究前提:“礼”与“仁”是《论语》的两个概念支点,它们在全书中出现频率极高。据杨伯峻在《论语译注》中的统计,《论语》中“仁”出现109次,“礼”出现74次。(2)关于《论语》的知识考古,尤其对“礼”、“仁”等核心概念的语义辨正和义理分析,学界可谓汗牛充栋,也已形成许多共识。本文的任务是以既有的知识和共识为基础,探究这些概念之间的精神哲学关系。这里试图推进的问题是:“礼”、“仁”的话语形态是什么?在文化发生和文明对话中,它们具有何种“中国气质”?可以假定,“礼”、“仁”是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概念,体现了对于这些内容的精神哲学把握。
“礼”因何显现为“伦理”的话语形态?何以显现“精神”气质?要义在于,它是关于伦理实体的概念,其“伦理”本性和“精神”气质在三方面得到展现。
其一,伦理世界与伦理规律的总体性伦理概念。伦理史与人类社会发展史、个体精神发育史内在一致。在人的精神发展进程中,伦理世界是个体与实体直接同一的世界。作为民族精神的家园,它是原初社会中个体与家庭、民族两大伦理实体自然同一的世界;作为个体精神的家园,它是作为家庭成员和民族公民的伦理实体意识。《论语》的“礼”建构和追求的是个体与家庭、民族直接同一的伦理世界。“伦”,即西方道德哲学话语中的所谓“伦理实体”,是这个世界的本质和精神形态。与西方道德哲学不同的是,“礼”不仅表现出强烈的“伦”的实体气质,而且彰显家庭与国家直接同一即家国一体的伦理规律,因而在“礼”的伦理世界中,没有像黑格尔所说的家庭成员与民族公民两种伦理实体意识之间的紧张和冲突,而是将家与国、家庭成员与民族公民两种“伦”及其实体意识直接贯通。孔子曾以孝悌为例,展示这两种意识之间的亲和贯通的关系:“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在这个世界中,个体性的人与实体性的“伦”的关系,展现为“天伦”(家庭血缘关系)与“人伦”(社会伦理关系)两大结构,它们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曾被表述为“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不同的是,“天伦”与“人伦”并不分别代表黑格尔所说的“黑夜的规律”和“白日的规律”,而是“伦”的一体贯通的两种生命形态或精神形态,“人伦本于天伦而立”,是根本的“伦”之“理”,或伦理规律。《论语》以周礼为“礼”的历史文本和理想类型。按照李泽厚的观点,周礼是未成文的习惯法,其基本特征是在原始巫术礼仪基础上晚期氏族统治体系的规范化和系统化。(1)在家国一体的中国文明生成的历史进程中,“礼”融血缘—伦理—政治于一体,不仅被孔子创造性地转换为一种伦理政治制度,而且上升为意识形态的自觉主张,由习惯法提升为精神性的伦理实体。在孔子看来,“礼”是中国文明发展的历史轨迹和精神规律。“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礼”之道不仅具有永恒价值,而且具有家园意义———既是民族精神的历史家园,也是个体精神的文化家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曾将“礼”诠释为中国民族由初民社会向文明社会转化、人的精神由自然状态向实体状态转化的文化“脐带”。(2)
其二,“从实体出发”的伦理制度和伦理力量。伦理性的实体既是客观性的规章制度,又是使不同个体同一化的伦理力量。《论语》所指向的那种客观伦理制度,是孔子最受非议的方面。然而人们在批评中往往忽视了它的精神哲学意义,尤其是其“实体”气质。“正名”是《论语》提供的拯救社会失序、行为失范的伦理药方,其精髓被经典地表述为八个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这曾被作为孔子政治保守性的铁证,然而仔细考证就会发现,它的精神哲学精髓是伦理与道德统一的“安伦尽份”,其话语重心不是君与臣、父与子之间个别性的人与人的关系,甚至不是彼此之间尊卑等级的关系,而是这四者与整个“伦”的实体性关系,关涉的是“伦”的“整个的个体”,或伦理秩序。在这里,君臣父子行为合理的根据是“伦”的实体性要求,体现的是“安伦尽份”的“从实体出发”的“伦理”精神。伦理行为的本质是什么?“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个个体。”(1)“从实体出发”是孔子所发现的“礼”的伦理制度的“精神”气质,而孔子对“礼”的孜孜追求,决不止于这些外在的伦理制度,而是这些制度背后或者透过这些制度所达到的那种伦理必然性、伦理力量和伦理合理性,它们被孔子用一个字来概括:“和”!“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和”就是伦理实体和伦理精神的和谐,它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制度背后的伦理必然性和伦理力量,也是“正名”的伦理合理性,“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其终极追求是“致中和,天地位,万物育”的境界。
其三,以“礼”为“教”的伦理精神本质。如果进行话语切换,那么,黑格尔所谓的“单一物”即人的个别性,“普遍物”即实体性的“伦”。礼的要义,即是在教养与制度两个维度达到个体性的人与实体性的“伦”的统一。诚然,《论语》中“礼”还不同于后来意义上的“礼教”,但以“礼”为“教”,或以“礼”作为个人的伦理教养和社会的伦理教化原则,并藉此将人从个别性存在普遍化为伦理存在的伦理设计与价值追求是其精神内核。在孔子看来,“礼”具有至关重要的文化意义。对个体而言,“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对社会而言,“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孔子自道“三十而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立于礼”。在《论语》中,“礼”作为教养具有双重“精神”气质。一方面,礼仪化的本质是伦理化,其真谛是过普遍性的生活。如黑格尔所说,教养的本质就是将人的个别性加以打磨,使它符合事物的本性。杜维明曾指出,在孔子和儒家学说中,一个人如不经过“礼仪化”的过程而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意义上,礼仪化也即是“人性化”。(2)另一方面,在中国文化的开端,“礼”不仅是意识,而且同时是意志行为,“履者,礼也。”(《周易·序卦》)可见,“礼”兼具“单一物和普遍物统一”、思维与意志同一的“精神”本性。因此,“礼”无论作为个体教养还是社会教化,其要义都是将人从个别性的“单一物”提升为伦理性的“普遍物”,从而成为“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有精神”的伦理存在者。
“仁”作为《论语》“道德”气质的标志性话语,其“道德”的哲学本性获得普遍认同。作为一个与“礼”的伦理实体性相对应的道德主体性的概念,它何以、又具有怎样的“精神”气质?
“仁”的“精神”气质同样有三。
第一,“爱人”的道德精髓与道德精神。在《论语》中,“仁”是“礼”的伦理实体性内植为个体道德的主体性,二者内在根本的“精神”同一,而“爱人”是二者之间相互过渡的中介,也是“仁”作为“道德”话语的“精神”气质的根本体现与中国表达。“仁”的基本规定就是“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爱”的精神哲学本质,是扬弃个体的抽象独立性,从个别性的自然存在走向实体性的伦理存在。“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因而是“自然形式的伦理”。(1)“人”及其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哲学悖论:已经“是”一个“人”,但又孜孜追求“成为”一个“人”。“是一个人”认证人是个别性的自然存在者,“成为一个人”的主旨是扬弃人的存在的个别性,从而成为“普遍物”。由此,“肯定自己是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便是“法的命令”。“成为一个人”的精神历程从“爱人”开始。一方面,“爱”以“不孤立”、“与另一个人的统一”,消解人的抽象独立性或个别性,从而具有与他人相通的普遍性或所谓“德”;另一方面,“爱”无论作为人性事实抑或作为人性信念,都意味着人可能成为与他人相通进而最终成为普遍存在者的自我肯定,作为人的本性,它是人之成为人的“自然形式的伦理”。也许正因为如此,无论中国的儒家伦理,还是西方的基督教伦理,乃至其他文化的伦理,大都以“爱人”作为道德哲学基础和精神预设,原因很简单,从这里“人”开启了通向成为普遍物或伦理存在者的精神上的千里之行,也开通了由道德回归伦理的精神隧道。显然,“爱人”的规定,使“仁”的道德与“礼”的伦理在精神哲学上深切相通并相互转换,因为它使“礼”的实体性要求转换为“不孤立”、“与别一个人的统一”的主体德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仁”成为中国道德及其“精神”气质的标志性话语和集中体现,也是孔子最具创造性的道德哲学贡献。
第二,“一种德”与“一切德”统一的总体性道德话语。在《论语》中,“仁”既是一种德,又是一切德。作为一种德,其要义是“爱人”;作为一切德,它是全德之名,能行恭、宽、信、敏、惠诸德于天下,便是“仁”;因此,一切正当行为都是“仁”之表现,也发端于“仁”,《礼记·儒行》引用孔子的话:“温良者,仁之本也;敬慎者,仁之地也……”它表现为不断的“应然”,因而也是不断的“未然”,因为,“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2)由此,“仁”便成为黑格尔所谓的“主观意志的法”即主观意志的自由。后来孟子将“仁”向“义”推进,仁义合一,以至“仁义”日后成为“道德”的代名词,所谓“仁义道德”。这一历史演变的精神哲学根据是:“仁”作为以“爱人”为本质的“礼”的伦理造诣,一方面必须坚守“仁者爱人”的“人道”;另一方面,必须按照“天伦—人伦”的“礼”的伦理世界的规律爱人,具体地说,由“亲亲”而“仁民”,由“孝亲”而“泛爱众”,这便是所谓“义”。正因为如此,朱熹一语揭示“仁”的道德哲学精髓:“今日要识得仁之意思……始得集注说爱之理,心之德。”(1)“仁”与“义”在道德世界中的精神关系是“居仁由义”。“仁者爱人”是道德的始点和精神家园,“义”是“差爱”或“伦列之爱”,是爱人的伦理合理性。仁以合同,义以别异,“仁”与“义”的同一,便是“道”与“德”的合一。韩愈曾对仁义与道德的关系有一个经典的表述:“夫所谓先王之教者,何也?博爱谓之仁;行而宜之谓之义;由是而之焉谓之道;足乎己无待于外谓之德。”由此,“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2)这种表述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为是对《论语》“仁”的精神哲学诠释。
第三,“永远有待完成的任务”。“仁”的精神辩证法,既是德性与自然之间、也是道德主体性与伦理实体性之间的“乐观的紧张”。它既是内在于人的本性,“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又存在于求仁得仁的无限进程之中。“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如是,颠沛必如是。”(《论语·里仁》)在《论语》中,似乎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求仁得仁,欲仁仁至;另一方面,孔子从未称道谁达到仁的境界或已经是仁人。这正是“仁”论的精神哲学的大智慧所在,它应了黑格尔的一个论断:“道德的完成是不能实际达到的,而勿宁是只可予以设想的绝对任务,即是说,是永远有待完成的任务。”(3)作为一个通向伦理实体或伦理普遍物的道德主体的概念,“仁”是不可能最终完成的,它是道德与自然,包括道德与主观自然即理与欲、道德与客观自然即义务与现实之间“被预设的和谐”。但从根本上说,“成为一个人”或中国道德哲学话语中的所谓“成人”、“仁人”境界应当是可以实现的,那是人与伦理实体合一,是无限与永恒的不朽之境。正如黑格尔所说,道德的终极任务,不是扬弃不道德,而是使道德成为多余,进而消灭道德本身。这便是伦理与道德、礼与仁合一的化境。
“礼”、“仁”话语的伦理—道德定位和“精神”气质理解,是准确把握《论语》的概念前提。在“精神”的话语形态中,一些《论语》公案也许可以得到更有解释力的诠释。孔子最易引发争议和批判的命题之一,是《论语·子路》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亲亲相隐”之中,孔子到底“直”了什么?回答是:“直”的是家庭伦理的“精神”本性。
如果将“直”诠释为价值真理,那么,在精神哲学意义上,它就是与道德、伦理密切相关的概念,三者的关系是:德或道德就是对于伦理的“直”,因而伦理以及个体道德与伦理实体之间的“精神”关联,是“直”之成为价值真理(或所谓正当)并转换为德性的关键。“一个人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些什么义务,才能成为有德的人,这在伦理性的共同体中是容易谈出的:他只须做在他的环境中所已指出的、明确的和他所熟知的事就行了。正直是在法和伦理上对他要求的普遍物。”(1)德只有在伦理的共同体中才有现实性和具体内容,正直的内容是伦理普遍物,德是对伦理普遍物的“直”道而行。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诸伦理实体作为不同领域的伦理存在,各有其为德所应“直”的伦理普遍物。“亲亲相隐”之“直”,是家庭成员对家庭这个伦理普遍物的“直”。“亲亲相隐”是家庭伦理实体的自然性格,也是个别的人成为“家庭成员”的精神条件。诚然,“亲亲相隐”的“直”可能导致对社会和国家两大伦理实体的“曲”,但是,由于家庭在伦理和“精神”发育中的策源地地位,“亲亲相隐”在诸文明体系中,不仅被隐忍,而且被承认。(2)“因为对意识来说,最初的东西、神的东西和义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3)“家国一体”的文明路径和社会结构,使家庭在中国文明体系中具有更为深刻的精神策源地和文化本位地位,因而“亲亲相隐”对中国人具有更为重要的精神意义。
二、精神哲学模式:“克己复礼为仁”
《论语》中深藏着由“礼”、“仁”“‘精神’气质”生成的“精神哲学”及其形态。“礼”与“仁”,或者说“礼”的伦理世界与“仁”的道德世界如何“精神地”关联?二者依何种规律辩证互动、造就个体与社会的精神生活和精神世界?《论语》“礼”、“仁”关系精神哲学模式的经典表述是:“克己复礼为仁”!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从政治哲学、历史哲学等维度解读“克己复礼为仁”,揭示孔子的历史情结及其政治取向。然而,如果将“礼”、“仁”作为《论语》对于伦理与道德两种精神世界的建构和表达,以“克己”作为化解两个世界之间的紧张、达成“被预设的和谐”的精神中介或“第三维”,那么,“礼—仁—克己”所建构和生成的便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哲学和精神哲学体系。这一“精神哲学发现”,不仅为破解《论语》中“礼”、“仁”关系及其所指向和生成的精神体系,也为把握中国文明的精神传统,提供一种“精神地”和“哲学地”理解的理念与方法。
在《论语》中,“礼”、“仁”关系到底如何?以“仁”为核心,还是以“礼”为核心?这一问题的哲学实质是:伦理与道德到底谁处于优先地位?《论语》的精神哲学体系是什么?一般认为,在《论语》中,“礼”是传统的因袭,“仁”是创造性贡献,因而是孔子和儒家伦理的标志性概念,而“仁”比“礼”多出现几十次,似乎是一个更具客观性的根据。然而,这种看法缺乏对于“礼”—“仁”互动而生成的人的精神同一性的哲学把握。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考察,关于礼、仁的关系问题指向的是: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到底如何?当今中国道德哲学研究逐渐达成的共识是:伦理与道德是两个相互区分的概念。诚然,在哲学把握中,关于伦理与道德之间的概念关系,由先前的“不分”进展到“分”,是一次重要学术推进,但是,如果只停滞于“分”,将陷入伦理与道德的碎片化,因而必须进行第二次推进,即由道德哲学向精神哲学的推进,将伦理与道德还原于精神的辩证生态,考察它们因何、如何生成精神的体系并在其中获得精神的同一性。伦理与道德,不仅是人的精神的不同形态,也是精神发展的两个不同结构和阶段。因此,《论语》精神哲学体系研究,以及关于《论语》“精神哲学”诠释的要义便是:摆脱关于礼与仁、伦理与道德关系的“原子式思考”,在精神的辩证发展和精神哲学的有机体系中,把握二者关系的真理。
《论语》中的一段话对诠释“礼”、“仁”关系特别重要。“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这里孔子不仅指出“仁”、“礼”、“克己”三者关系,更透过三者关系隐喻一个价值系统和精神体系。“复礼”之谓“仁”,达致“礼”—“仁”同一必须“克己”,其基本取向是以“礼”说“仁”,指出“仁”的目标和标准不是道德上的自我完成,而是向“礼”的伦理世界和伦理精神的回归,即所谓“复礼”。这里,“复礼”之“复”以否定性的话语形态悬置一个在生活世界中被解构了的终极价值,即被孔子认为具有历史现实性并承载人类理想的伦理实体和伦理世界。“克己复礼为仁”的哲学图式,本质上是生活世界中透过道德努力的一种精神建构和精神回归运动,是伦理世界—生活世界—道德世界的精神哲学统一。因此,只有在精神哲学体系中,“礼”、“仁”、“克己”,以及三者关系的价值系统,才会得到准确的诠释和把握。
在“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模式中,“克己”与“复礼”在话语形态上表现出某种对应匹合,都指向某种经过辩证否定的肯定。在中国传统道德哲学中,“克己”的本质是胜己,“胜己之私之谓克。”(1)这里的“私”不能简单理解为“欲”或“私欲”,毋宁说是人的主观个别性或抽象的个体性。在中国哲学中,“私”往往与“公”相对应,“公”是社会秩序或伦理普遍物,“私”即未获得伦理承认的人的自然存在的个别性,所谓“一己之私”。朱熹言:“己者,人欲之私也;礼者,天理之公也。一人之中,不容并立”。(2)在精神哲学意义上,“私”的根源在于为“欲”所蔽,流连于个体的“小体”,难以达到社会普遍性的“大体”,即难以达致“公”的伦理存在。所以,“克己”即扬弃人的自然存在的主观个别性,获得“礼”的伦理教养,最终归于“礼”的伦理实体性。这里,“复”有两个层面的哲学意义。在历史哲学层面,面对“礼崩乐坏”的历史现实,孔子要“复礼”,即恢复或重建被他视为“理想类型”又有所“损益”的周礼秩序;在精神哲学层面,“复礼”则是精神回归的辩证运动,即将人从“己”的个别性存在的“单一物”,提升为“礼”的伦理存在的“普遍物”的精神回归,也就是由自然存在回归伦理存在的精神哲学过程。“复礼”对个体行为和社会秩序来说即“正名”,其意义在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因此,“克己”之“克”,委实不是消极性的“剥落”,而是极富积极意义的超越和建构。“克”与“复”的精神哲学精髓,一方面标示着它们不只是思维或认知的所谓“理性”,而是“知行合一”的“精神”;另一方面,它们又是精神“显现”或实现自身的现实努力,是人超越抽象的自然存在达致伦理存在的具有实践意义的精神运动。由“己”的“单一物”到“礼”的“普遍物”、由“克己”到“复礼”的精神历程,便是“仁”之德性的建构与实现的精神和精神哲学过程。
“仁”作为一种道德向往和道德动力,推动由“克己”向“复礼”的精神运动的精神哲学根据存在于德性与伦理、道德主体与伦理实体的辩证关系中。黑格尔曾以一句话揭示二者关系的真谛:“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1)“德”或“德性”是内在于个别性的人身上的“普遍物”,它既是一种本性,也是一种建构,人获得伦理上的造诣,即获得伦理普遍物或伦理普遍性,而主体因分享这种普遍性彼此间便可相感相通,所谓“同心同德”。“仁”与“道”和“德”的关系是:“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人一旦“克”或扬弃“己”的个别性,“复”或回归“礼”的实体性,便达到“仁”,即建构起内在的道德主体性。主体即实体,由此达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的“精神”,但“仁”无论作为“一种德”还是“一切德”即德的总体之名,都必须也只有透过“礼”才能获得现实性。“知及之,仁能守之,庄以莅之,动之不以礼,未善也。”(《论语·卫灵公》)“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所以,无论在精神哲学意义,还是在历史哲学意义上,“礼”在《论语》中都具有比“仁”更为优先的地位。孔子以“仁”为成圣成贤的核心和收拾“礼崩乐坏”局面的根本,但这只说明“仁”是孔子提出的解决春秋时期伦理道德“中国问题”的着力点,而并不能由此推出“仁”高于“礼”的结论。这一问题可以从孔子的另一论述中得到证明。对于怎样“克己复礼”,孔子以“四勿”诠释:“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视听言动都符合“礼”便是“仁”。“礼”不仅是“仁”的依据和目标,而且是造就“仁”的德性的根本途径,因而“礼”的伦理之于“仁”的道德具有前提性意义。在精神哲学意义上,“克己复礼为仁”所建立的是“礼”之于“仁”的优先性,扩而言之,是伦理之于道德的优位论。“仁”的主体性是“礼”的实体性的造诣,由“克己复礼”而达致的“天下归仁”,就是伦理与道德同一而建构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在跟个人现实性的简单同一中,伦理性的东西就表现为这些个人的普遍行为方式,即表现为风尚。”(1)“四勿”的精髓,在精神哲学意义上,是造就第二天性,即“活着和现存着的精神”。
《论语》乃至日后儒家精神哲学体系和道德哲学体系有三个基本结构:“礼”———伦理和伦理世界的概念;“仁”———道德和道德世界的概念;“克己”———生活世界中使“礼”与“仁”、伦理与道德辩证互动,建构精神同一性的概念。(2)作为精神哲学的“中国话语”,《论语》中的“克己”亦即所谓“正身”、“修己”。孔子特别强调“正身”对于“为政”的重要性。“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在《论语·宪问》中有这样的记载: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所有这些论述,核心理念都是“修己”。这种“修己”的理念,经过孟子“养其大者”推进,在日后的哲学演进中,生成所谓“修养”的理念。于是,“伦理—道德—修养”,便成为“克己复礼为仁”衍生的精神哲学体系的近现代话语表达。有待追究的是:“克己复礼为仁”是何种精神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为何以“克己”为必然和必要结构?在它所开辟的精神哲学传统中,“克己”的修养具有怎样的精神哲学意义?
无论“礼”还是“仁”,都以人和人的精神为主体,而人内在着两种相反相成的本性:作为自然存在者或作为“单一物”的个别性的“身”;作为实体性存在或作为“普遍物”的“性”。中国文化处理二者关系的精神哲学智慧是:“修身养性”。“身”即《论语》所指谓的“己”是单一性,潜在囿于或沦为单一物的危险与可能,因而要不断地“修”。“性”是人的普遍本质或所谓共体,内在于人,但只是善之“端”,潜在被“身”的自然性遮蔽颠覆的危险,因而必须“养”。“身”是人的“小者”,“性”是人的“大者”,“体有贵贱,有小大。……养其大者为大人,养其小者为小人。”(《孟子·告子上》)修养既是王夫之所说的“身成”与“性成”统一的“成人之道”,也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精神过程。正因为如此,它不仅是“礼”与“仁”、伦理与道德相互转换的中介,也是使二者在生活世界中获得统一的精神条件。于是,在孔子开辟的儒家精神哲学传统中,修养是基于性善信念的“欲仁仁至”的自化,是“颠沛必如是,造次必如是”的自强不息的无限进程(《论语·里仁》)。在这个进程中,“礼”具有绝对意义。孔子“三十而立”于礼;“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矩”就是“礼”的伦理教养与实体性自由。由此,《论语》建构起了一个从“立于礼”的伦理信念和伦理目标出发,经过自强不息的“仁”的道德努力,达到“从心所欲”于“礼”的绝对自由的精神哲学体系。
诚然,任何精神哲学体系都有伦理与道德两个环节,但是,由于伦理优位或道德优位的取向不同,伦理与道德之间相互转换、辩证互动的中介便表现出深刻的文化差异。这一中介是诸精神哲学体系、诸民族精神之生态自洽和生态自足所要求的“第三元素”,体现精神哲学与民族精神的性格特征。对以伦理认同为前提的中国传统而言,它是“求诸己”或“克己”的修养;对以道德自由为追求的西方传统而言,它是以伦理合理性批判为前提的公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毋宁将德性论与正义论之争,当作两种精神哲学传统之间的体系性互动,而只有在体系性对话中才能理解和把握。应当注意的是,无论伦理优位还是道德优位,无论以何种“第三元素”作为二者之间的中介,都可能有某种理论和实践的缺失,精神哲学体系及其研究的意义,便在于追求精神世界的整体性和体系性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论语》悬置并追求一个高远境界:中庸。《论语》中直接讲中庸只一句:“中庸之为德也,其甚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但无论是孔子通过对颛孙师与卜商两个弟子比较所引出的“过犹不及”(《论语·先进》)的论断,还是因“不得中道而行之”对“狂狷”(《论语·子路》)的退求,都体现了中庸的风格。中庸作为“至德”,乃是“礼”的伦理与“仁”的德性的辩证统一的“至境”,它在后来的儒家经典《中庸》中被表述为“天地位,万物育”的道德圆满与伦理实现统一的天人合一境界。
三、《论语》开辟的精神哲学的“中国传统”
《论语》对“‘精神’文明”的历史贡献展现为某种逻辑递进:由“精神”而“精神哲学”,由“精神哲学”而“精神哲学形态”。它由“礼”、“仁”奠定中国哲学话语的“精神”气质和“精神”元色;由“精神”元色建构“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由此开辟了延续两千多年的精神哲学传统,形成伦理—道德一体、伦理认同优先或伦理优位的精神哲学的“中国形态”。由“精神气质”到“精神哲学”的演进,是“精神”理念的体系化;而由“精神哲学”到“精神哲学形态”的演进,则标示着《论语》精神哲学不仅具有范型意义,而且开辟和生成了精神哲学的独特传统,赋予精神哲学以“中国形态”,呈现“中国特色”。“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模式内在的伦理与道德、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矛盾,构成《论语》及其开辟的精神哲学形态的“中国问题”,由于它孕于《论语》并对日后中国精神哲学传统发生深远影响,因而成为“元中国伦理问题”。
《论语》的精神哲学意义,不仅在于“礼”、“仁”话语内在的自然与自由同一、个别性与普遍性同一、知行同一的“精神”本性和“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模式,更重要的在于它开辟了一种伦理与道德辩证互动、伦理优位的精神哲学形态。这种精神哲学“形态”,一方面开创并成为了一种传统,因而是“中国形态”;另一方面与西方精神哲学相区分,在日后历史进程中所表现的传统力量,造就了精神哲学的“中国传统”。
在儒学的历史演进中,《论语》的伦理与道德话语及其哲学形态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其具有一以贯之的“形态”特征和“形态”气派。孔子以“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的根源意识和对周礼“损益”规律的把握,解决了“礼”的神圣性难题;以对政治制度及统治者的道德诉求,即所谓“仁政”、“德治”,解决了“礼”的现实性难题;以“亲亲—忠恕—仁道”建构“仁”的道德主体,达致了“礼”的伦理认同;由此建立“礼”与“仁”、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之间的同一性关系。但是,礼与仁、伦理与道德的矛盾始终存在。孟子发现了这一问题,将“礼”、“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作了重大推进,将伦理与道德分别展开为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妇的“五伦”,以及仁、义、礼、智的“四德”。“五伦”是伦理实体,体现“人伦本于天伦”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原理及其伦理规律;“四德”是体现五伦规律的道德要求及其所建构的道德主体。不难发现,“五伦”—“四德”的关系与《论语》伦理优位的哲学取向一脉相承。在精神哲学意义上,孟子的重要贡献有二。其一,人伦理念,以及伦理与道德关系的进一步自觉。“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在孟子看来,“近于禽兽”的失道之忧是文化的最大忧患,也是人的忧患意识的根本;如何超越这种忧患?“教以人伦”是历史经验也是必由之路。这段经典论断表达的是人伦与人道、伦理与道德一体的哲学理念,表面上突显“道”的根本意义,实际上彰显了人伦之于人道的优先地位;不仅如此,“人伦”是“有亲”、“有义”等等有差别的实体,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合理性完全根源于个别性的人与实体性的“伦”的关系的性质,这便是“教以人伦”的真谛。其二,将“义”作为仅次于“仁”的第二德性,以在德性中落实“伦”的差别性和具体性,所谓“居仁由义”,“仁以合同”,“义以别异”,由此,“礼”与“仁”便因为“义”有了精神上的中介和过渡。为解决“礼”的伦理认同问题,孟子将“礼”直接移植到德性体系中,作为四德之一,以此解决“礼”与“仁”的内在同一性问题。在儒学发展史上,孟子将孔子的“礼”—“仁”体系向主观性方向推进,但也因此潜在动摇“礼”的伦理地位的危险。荀子发现这一问题,建构了以“礼”为核心的道德哲学体系。这一努力不能简单地被当作孔子体系的异化,而是将孔子的学说向客观性方向发展,形成客观伦理精神体系。显然,父子、君臣、夫妇是“五伦”伦理世界的主干结构,体现“天伦—人伦—天人之间”的伦理世界的规律。在道德哲学发展中,出现“纲—常”思维和“纲—常”取向,将“伦”的相对伦理发展为“纲”的绝对伦理,从精神哲学的意义上考察,根本原因在于欲突显和巩固伦理之于道德的优先地位。正如贺麟早就指出的那样,“五伦”伦理在向“四德”落实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其相对性而被动摇的危险,于是必须将相对的“伦”固化为绝对的“纲”。(1)这一变化表面上发生在伦理内部,实际上指向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根本取向是“五常”服从于“三纲”。正因为如此,由谭嗣同等人开始的近现代反封建伦理的启蒙运动将矛头首先对准“三纲”而不是“五常”。更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汉唐漫长的历史发展,“三纲五常”在宋明理学中被演绎为“天理人欲”的“新儒学”体系。余敦康曾将这种现象解释为“名教之乐”的缺失。(2)孔子“礼”—“仁”体系,不仅是一种内省的精神境界,而且是对现实社会的认同。当内省的道德追求不能导致被认同的社会生活秩序时,或社会生活秩序不能获得道德认同时,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宋明“新儒学”将“礼”、“仁”的伦理道德要求上升为“天理”,建构起形而上学的伦理系统,并将与之对立的一切归于“人欲”,通过“存天理,灭人欲”达到伦理与道德的统一,最终建立起伦理优位的绝对精神体系。综上可以发现,在“礼”—“仁”———“五伦四德”———“三纲五常”———“天理人欲”诸历史形态之间,存在精神哲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仅演绎着某种中国传统,更标示着精神哲学的“中国特色”。这种“中国特色”的要义是: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位,在伦理世界—生活世界—道德世界的辩证互动及其有机生态中建构个体和社会的精神生活和精神世界,也由此诠释和建构伦理道德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
随着研究的深入,事情让人感到并不如此简单。人们首先需要正视的问题是:马克思 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能否等同于从某一特定视角所观察到的面貌?是否存在某种绝对优 越的观察视角,该视角的观察结果就等于或约等于哲学本身?如果回答是肯 定的,意味着哲学的解释视阈是封闭的、有限的和同质性的,意味着“恩格 斯视角”和“青年马克思视角”或此或彼,二者必居其一。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意味着 哲学的解释视阈应是开放的、无限的和异质性的,意味着突出恩格斯关于“ 哲学基本问题”的观点不必以遮蔽马克思的实践观点为代价,反过来重视马克思的思想 也不必以轻视恩格斯的思想为代价。我本人持后一种看法。我认为,恩格斯的哲学其实 并不等于被“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所定型的那个样子,其意蕴要比通常 所估计的丰富得多。如果说上述两种视角易于呈现马恩二人的差异的话,那么一定还存 在许多别的视角足以彰显二人的一致性,而哲学的本来面貌也许正在这些异 质性视角所复合出来的样态里。
恩格斯既是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又是哲学的第一个阐释者。恩 格斯系统建构和阐发哲学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晚年,所反映的思想至少在著者 本人看来应是最成熟的思想。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下述著作中:《反杜林论》(写于187 6年9月至1878年6月)、《自然辩证法》(写于1873年至1883年,1885年至1886年作了个 别补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写于1886年初)。这几部著 作的时间跨度达十多年,是恩格斯50多岁到60多岁之间的作品,其中的思想保持着高度 的连贯性。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恩格斯的哲学思想(或恩格斯所建构和阐发的马克 思主义哲学思想)至少可以分为两大基本层面:元理论层面和对象理论层面。元理论层 面的中轴观点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而对象理论层面的中轴观 点才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有关“哲学基本问题”和辩证法的思想。对后者的理解必须以对 前者的理解为前提,而在剥离了元理论的情况下去把握对象理论,只能是舍本逐末。就 此而言,传统的“恩格斯视角”其实只是恩格斯的对象理论视角,而不是恩格斯的元理 论视角。
二、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
恩格斯明确提出“哲学终结”这个命题,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 的终结》的第一部分(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论述是在第二部分)。他说:“假定一切 矛盾都一下子永远消除了,那末我们就会达到所谓绝对真理,世界历史就会终结,而历 史是一定要继续发展下去的,虽然它已经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这样给哲学提出任 务,无非就是要求一个哲学家完成那只有全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才能完成的事情,那 末全部以往所理解的哲学也就终结了。我们就把沿着这个途径达不到而且对每个个别人 也是达不到的‘绝对真理’撇在一边,而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 进行概括的途径去追求可以达到的相对真理。总之,哲学在黑格尔那里终结了:一方面 ,因为他在自己的体系中以最宏伟的形式概括了哲学的全部发展;另一方面,因为他( 虽然是不自觉地)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走出这个体系的迷宫而达到真正地切实地认识世界 的道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 253、253、239、239、239页。)先前那种想要在一套体系中穷尽“绝对真理”的哲学到 黑格尔那里已经走到了尽头,从而辩证的实证科学得以引领。
在另外几个地方,恩格斯虽未使用“哲学终结”的字眼,但阐述的内容是关于“哲学 终结”的。他在《反杜林论》中说:“在这两种情况下(指把历史和自然都看作过程— —引者注),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 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弄清它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 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 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 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 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 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还在《自然辩证法》中说:“自然科学家满足于旧形 而上学的残渣,使哲学还得以苟延残喘。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接受了辩证法的时 候,一切哲学垃圾——除了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 中消失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 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 段话的意思是: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作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使得哲学(关于思维的纯 粹理论除外)变得多余。
上述两方面的表述角度不同,但中心意思相同,即:哲学的终结和实证科学的兴盛是 相互关联和相互对应的。具体说来,哲学之所以终结,在于它既是非实证的,又是非辩 证的。非实证,意指往往以观念中虚构的联系代替可以观察到的真实的联系;非辩证, 意指总想一网打尽“绝对真理”。哲学之所以刚好在黑格尔那里终结而不在其他地方终 结,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将这种非实证又非辩证的“绝对真理”体系发展到了登峰造极 的地步,以至于物极必反,另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在其非辩证的框架内使辩证法得到了 有史以来最充分的发育,从而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准备好了唯一正确的思维方式。与哲 学的终结相对应的是实证科学地位的最大提升。实证科学早已有之,此前之所以不能代 替哲学,是因为它虽是实证的,却不是辩证的,世界的辩证联系只得靠哲学去建立。在 黑格尔时代结束时,实证科学自身开始了辩证化的过程,这就使得出现一种既实证又辩 证的科学成为可能。如果科学既实证又辩证,那么,既不实证又不辩证的哲学显然就是 多余的,至于虽不实证却还辩证的哲学(即作为思维学说的辩证法本身)则可以继续保留 。
可见,在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中,其“哲学终结”观是一种“ 有限终结观”——终结那些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哲学,将它们的职权移 交给辩证的实证科学,同时保留研究思维规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哲学。在这二者之 间,恩格斯还空出了一片重要的学科领域,这就是上述引文中提到的“现代唯物主义” 、“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等类似思想和活动所居留的学科领域。这 些领域究竟属于实证科学还是属于哲学,恩格斯未加界说。
三、“哲学终结”的两个维度——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
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有着自身确定的内涵,该内涵是由两个维度共同加以 规定的,即: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唯心主义的终结所开启的是唯物主义 ,形而上学的终结所开启的是辩证法,因而这两个维度也可以叫做唯物主义维度和辩证 法维度。单就这一点而言,称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表述的哲学)为“辩 证唯物主义”不仅不错,而且十分恰当。但问题在于,恩格斯的这两个维度就其直接的 含义来说,并不是建构新的哲学体系的维度,而是“终结哲学”的维度。如果不以“终 结哲学”为前提,“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实质就会被丢掉。
先看唯心主义的终结这一维度。什么是恩格斯要加以终结的唯心主义?即是:在研究自 然界和人类历史的过程中,用幻想的联系代替真实的联系,或者说用思辨的联系代替实 证的联系的那种哲学。这不仅存在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斗争,更重要的是存在唯心主 义和实证科学(亦即哲学与实证科学)的斗争。终结唯心主义和终结哲学是一回事,终结 唯心主义的目的不是要建构一套唯物主义的自然体系和历史体系,而是要将关于自然和 历史的具体联系交给实证科学去研究。恩格斯的口号是“从事实出发”,他说:“不论 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因而在自然科学中必须从 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因此,在理论自然科学中也不能虚构一些联系放 到事实中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些联系,并且在发现了之后,要尽可能地用经验去 证明。”(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 、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实际上 ,恩格斯之所以要反对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嘲笑杜林的《合理的物理和化学的新的基本 定律》,就是因为他们都犯了将臆测的自然规律强加给自然界的唯心主义错误。因此, 恩格斯在划分唯物唯心阵营时才这样说:“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 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世说的人(在哲学家那里,例如在黑格尔那里,创世说往往 采取了比在基督教那里还要混乱而荒唐的形式),组成唯心主义阵营。”(注:《马克思 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 9页。)并声明有关用语不能在别的意义上被使用。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精神和自然界谁 产生谁的问题不是一个靠思辨的玄想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证科学的问题;在这 个问题上,从前的唯物主义哲学之所以具有合理性,不是因为它是哲学的缘故,而是因 为它的结论接近于实证科学的结论。
接下来再看形而上学的终结这一维度。恩格斯批判形而上学的篇幅要远远多于批判唯 心主义的篇幅。关于什么是形而上学,恩格斯说得很清楚:“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 立起来,撇开广泛的总的联系去进行考察,因此就不是把它们看做运动的东西,而是看 做静止的东西;不是看做本质上变化着的东西,而是看做永恒不变的东西;不是看做活 的东西,而是看做死的东西。这种考察事物的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中移到哲学 中以后,就造成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 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种形而上学不仅存在于 自然科学中,而且也存在于历史科学中,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设计、空想社会主义的绝 对真理观,都是其表现。形而上学的终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实证科学的思维方式 的形而上学的终结,一是作为哲学学说的形而上学的终结。前者,实证科学本身的发展 正在导致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终结。“自然科学现在已发展到如此程度,以致它再不能 逃避辩证的综合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 、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 页。)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特别是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的剩余价 值规律,使得历史学科也发生了辩证的革命。后者,黑格尔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 维形式,使哲学形而上学遭受了沉重打击。只要将黑格尔的辩证法从他的僵化体系(亦 即形而上学外壳)中解放出来,并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哲学形而上学(包括费尔巴 哈的形而上学)的丧钟就会响起。需要强调的是,实证科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不仅不意 味着实证科学的终结,反而意味着实证科学因辩证化而获得新生,并且这种新生恰好又 构成哲学终结的条件;至于哲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则仅仅是哲学自身的终结。所以, 形而上学的终结不管具体形式如何复杂,归根到底仍然是哲学的终结,而不是用辩证的 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哲学体系去取代形而上学的哲学体系,更不是拿这种哲学体系去替代 实证科学。
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看成哲学的终结的两个维度,对于准确把握恩格斯的哲 学(或恩格斯所阐发的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脱离哲学的终结来谈唯 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只会导致黑格尔式的体系哲学的重建;即使这种体系既唯物 又辩证,也与恩格斯的本意大相径庭。
四、“哲学终结”的两个领域——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
对“哲学终结”来说,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是两种学说类型和两种思维 方式的终结,而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则是两大学科领域的终结。或者说, 前两种终结涉及的是“哲学终结”的内涵方面,而后两种终结涉及的则是“哲学终结” 的外延方面。这里所说的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特指那种以哲学方式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 历史规律体系的学科领域,终结它们不因为别的,只因为它们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 渊薮。就此而言,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也可视为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的落 实。
关于自然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说:“由于这三大发现和自然科学的其他巨大进步,我 们现在不仅能够指出自然界中各个领域内的过程之间的联系,而且总的说来也能指出各 个领域之间的联系了,这样,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 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描绘这样一幅总的图画,在以前是所谓 自然哲学的任务。而自然哲学只能这样来描绘:用理想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 的现实的联系,用臆想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想象来填补现实的空白。它在这样 做的时候提出了一些天才的思想,预测到了一些后来的发现,但是也说出了十分荒唐的 见解,这在当时是不可能不这样的。今天,当人们对自然研究的结果只是辩证地即从它 们自身的联系进行考察,就可以制成一个在我们这个时代是令人满意的‘自然体系’的 时候,当这种联系的辩证性质,甚至迫使自然哲学家的受过形而上学训练的头脑违背他 们的意志而不得不接受的时候,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 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 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的意思很清楚:自然界客观存 在着一套辩证联系的规律系统,对自然界的正确认识无异于该系统的思想图画;描绘这 一图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这种描绘必须是经验的和实证的,二是这种描绘必须是 辩证的;自然科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二者兼备,但自然哲学则永远不可能具备前一个要 件,因此必然被自然科学所取代。可见,恩格斯所要终结的不是某种特定的自然哲学理 论,而是自然哲学这一学科。
历史哲学的问题首先在于它的形而上学性质。资产阶级的启蒙理想标榜永恒的真理、 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可是由这些华美约言换来的却是“一 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空想社会主义自命为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表现,最终 也不免“陷入纯粹的空想”。(注:参见《反杜林论》“引论·概论”和“社会主义· 历史”等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黑格尔虽然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 形式,但“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 系来代替应当在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把历史(其全部和各个部分)看做观念的逐渐 实现,而且当然始终只是哲学家本人所喜爱的那些观念的逐渐实现。”历史哲学由此进 一步暴露出了它的唯心主义性质。有鉴于此,恩格斯指出:“在这里也完全像在自然领 域里一样,应该发现现实的联系,从而清除这种臆造的人为的联系;这一任务,归根到 底,就是要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般运动规律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 53、239、239、239页。)马克思的历史观就是对这种规律的揭示。“这种历史观结束了 历史领域内的哲学,正如辩证的自然观使一切自然哲学都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一样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 53、239、239、239页。)在这一严格的意义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社 会主义学说都不再是哲学,而是历史领域的实证科学,或者说,它们的高明不是因为它 们是一种崭新的哲学,而是因为它们已经跟哲学划清了界限。当恩格斯说由于唯物史观 和剩余价值的发现,“社会主义已经变成了科学”时,当他将“理论的社会主义和已经 死去的哲学”对举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 、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 页。)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社会主义已经不再是哲学”,因为哲学“已经死去”。
总结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认为,“现在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不再是要 从头脑中想出联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种联系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 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 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恩格斯的心 目中,关于自然界和历史的哲学,不论它所试图建构的是局域性联系还是总体性联系, 因其不可避免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错误,其使命都彻底结束了。
五、“哲学终结”的前提与限度
前已述及,恩格斯的“哲学终结”观是有限终结观。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它以坚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为基本前提,二是它为哲学保留了思维领域这块地 盘。这两个方面又是密切关联的。
跟多数哲学家一样,恩格斯坚信“思维和存在的一致”。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 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 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 无条件的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 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 他还说:“思维规律和自然规律,只要它们被正确地认识,必然是互相一致的。”(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 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恩格斯的意思是,客 观世界是有规律的,人的思维也是有规律的,如果被正确认识的话,二者必然是一致的 。
什么是恩格斯所说的被正确认识的规律呢?这就是而且只能是辩证法的规律。在恩格斯 的用法中,“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是不同的概念。关于“辩证法”,他有几段 经典表述:“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 、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被 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 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 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 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 43、253、253、239、239、239页。)关于“辩证法的规律”,也有相应的表述。“辩证 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 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 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 、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个系列的规律( 指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引者注)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 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 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 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 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将“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 有意加以区别,是为了说明“辩证法”是一种认识、一门科学,“辩证法的规律”则是 一种客观存在,“辩证法”是对“辩证法的规律”的反映。这种区分跟他对“主观辩证 法”(或“概念的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或“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区分是相 联系的。关于后一种区分,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 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 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样,概念的辩 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 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
在这里,恩格斯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是否根据上述看法,研究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就 应该是属于实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的任务,而研究主观辩证法的任务则继续由哲学 来承担?但从他反复讲“辩证法是科学”这一点不难看出,直接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中的辩证法规律的那种“辩证法”,或者说“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 的那种“辩证法”,甚至更明确地说,包括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和恩格斯 本人的自然辩证法在内的这种“辩证法”,肯定是科学而不是哲学。那么,什么是作为 哲学的辩证法呢?或者说什么是作为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的辩证法呢?甚至更明确地说, 什么是恩格斯留给哲学作为保留地的辩证法呢?恩格斯没有讲。虽然如此,他的意思却 比讲出来还要清楚,那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当然是其革命的方面得到了恢复而唯心主 义的装饰被摆脱了之后的辩证法。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说:“就哲学 是凌驾于其他一切科学之上的特殊科学来说,黑格尔体系是哲学的最后的最完善的形式 。全部哲学都随着这个体系没落了。但是留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以及关于自然的、历史 的和精神的世界在产生和消失的不断过程中无止境地运动着和转变着的观念。不仅哲学 ,而且一切科学,现在都必须在自己的特殊领域内揭示这个不断的转变过程的运动规律 。而这就是黑格尔哲学留给它的继承者的遗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 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更重要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旦得到唯物主义的改造 ,其作为主观辩证法跟由实证科学所揭示的客观辩证法实际上就成了一个东西。这种情 况下,当务之急就不是继续在“主观辩证法”即哲学方面下功夫,而是在“客观辩证法 ”即科学方面下功夫,包括在“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方面下功夫, 正如恩格斯本人在“自然辩证法”方面所示范的那样。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12-0042-01
我们认为他的留下的训谕富含哲理,值得让我们去深入研究,并发扬光大为我所用。
1.联系的观点
恩格斯说过:"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副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1],整个世界就是由无数彼此相异而又相互联系的事物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每一件事物则是这统一整体中的一个成分或环节。"成吉思汗在治理国家过程中从这种联系的观点入手阐述了构建和睦统一社会的思想。他说:"从那日出的地方,我,战斗到日落的地方,收托了多少个国家、百姓;把许多心肝各异的人,使他们心肝合一……"[2]《蒙古黄金史 》第191页国家原本是由相互联系的千万个人的统一体,然而如果人心不齐便会失去凝聚力,最终会走向崩溃。因此统治者总是想方设法凝聚人心使其为统一目标而奋斗,这可以说是构建和睦统一社会的基本方略。那怎么做才能够凝聚人心呢?关于这方面成吉思汗认可长子斡歌歹的说法。斡歌歹说:"我所理解的人生最大的幸福和快乐是:让英明的汗父辛苦创建的国家永享太平,百姓安居乐业,生活富裕。国家强大,政治清明,社会秩序井然。老年人安详地度过晚年,青年人无愁无忧地快乐成长。这样,我觉得有了很大的幸福和快乐"[2]《蒙古黄金史 》第224页。他们这种构建和睦相处统一国家的思想已经超越了时间空间,对今天的构建和谐社会思想也有借鉴价值。另一方面因为每一个个体离开了整体就会失去生存的条件,因此为构建和睦相处的统一社会,每一个人一定要把集体利益放在自身利益至上。这方面成吉思汗说:"各位长老呵,谋士呵,你们不要考虑个人得失,为着国家利益,要直言敢谏呵!发现贤明的能人,你们不要疏远他们。"[2]《蒙古黄金史 》第192页。成吉思汗从联系的观点出发劝诫统治阶层要永远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相反他也对百姓讲永远把国家利益放在个人利益至上,这样才能够构建和睦统一的社会。
2.发展的观点
世界万物都是永恒运动、变化发展的,而且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是通过量变和质变表现出来的。质变必须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成吉思汗总是用这种发展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例如他教育自己子孙后代时说:"我的亲人呵,子子孙孙呵,你们切忌高傲自大,不要象高山,高不可攀。山岳虽然巍峨峥嵘,野兽仍可爬到它的顶峰。你们不要好高骛远,幽思遐想,心志不能象大海浩瀚无边,大海虽然宽阔深远,人们也会横渡彼岸,平安无恙"[2]《蒙古黄金史 》第194页。因为质变必须有一个量的积累过过程,不能凭空发生,同时单纯的量变不会无限地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所以人们在生活生产过程中不能好高骛远,幽思遐想,而脚踏实地的做好每一件事,这样必然会走向成功的彼岸。另外事物发展过程中受外部条件的影响,因此人在成长过程中不可忽视环境的作用。关于这方面成吉思汗教导说:"听到聪明人的言论,化为自己的智慧;听到蠢人的言论,瞪一眼,快快离去。听到诚实真挚的言语,化为自己的智慧;听到狡猾奸诈的言论,横眉冷对,快快离去"[2]《蒙古黄金史 》第221页。
3.矛盾的观点
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因此我们不管遇到什么事必须以矛盾的观点来看问题。尤其是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一定要坚持矛盾的观点。关于矛盾的普遍性,成吉思汗训谕是与政治、生活实际相联系,有这样一段话:"旧衣服如果破了,会在荆棘丛中被挂住,黑黄无别庶民皇族会闹平权。新衣服如果撕开了,会在蒿草中被挂住,黑黄部分,婢女和后妃会闹平权。不辨阴阳没有智谋,胯下的羔羊都不能杀吃。识别阴阳有智谋,山上的潘阳也不难杀吃"[2]《蒙古黄金史 》第196页。正因为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所以以矛盾的观点看问题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的能力,也是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成吉思汗还经常让自己的子孙和臣民对事物的矛盾性进行讨论、辩论,培养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曾经成吉思汗迎娶孛儿帖・兀真哈敦时,九员大将、五位太师以及五色四夷之邦,各国的大臣前来(贺喜)欢聚一堂。就在此喜宴上成吉思汗将九员大将关于酒的利弊问题进行辩论,并最终让一个孤儿站起来从正反两个方面对酒的作用进行了总结。成吉思汗通过这次辩论不仅让人们懂得了过量饮酒的害处以及适量饮酒的益处,而且提高了臣民的以矛盾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许多矛盾构成的矛盾体系里,各种矛盾发展是不平衡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主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规定体系里居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因此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过程中必须掌握主要矛盾。关于主要矛盾成吉思汗讲:"说话纵有一百句,不如严守一种德行。说话纵有一万句,不离一个中心。一万句话里,只有一个主线。一百句话里,只有一个要点"[2] 《蒙古黄金史 》第228页,以此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就能够顺利完成每一件事情。另一方面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因此成吉思汗教导民众说:"至亲挚友,莫如自己的聪明智慧。恶人歹徒,莫如自己的愚蠢的愤怒。心腹人虽多,最能信得过的还是你本人。可爱的东西虽多,最可爱的还是你自己的头颅。坚强性格是作人的高贵品德,廉洁清白是作人的准则。机智聪明者,平安一生呵"[2]《蒙古黄金史 》第182页,人们做人做事都要从自己入手,不断地努力拼搏用智慧武装头脑,并具备高贵的品德便会成就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