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5 10:40:55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论语的哲学思想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 教育目的
孔子生活的时代,还是奴隶制案法业已全面崩垮,阶级关系变动剧烈之际。当时,不但失势的贵族分子可以随时下降为“士”,丢掉破家当,靠贩卖知识吃饭;从斗争中逐渐抬头,得势的小生产者成员(包括个体农民、小工商业者等),也有可能参加学习,积累文化知识,上跻于“士”的行列。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牌贵州统治底层的“士”,就不得不随着自身数量上压力的增大而不断引起质的变化,逐渐形成一个迅速上升的、新型的文化知识者集团。为孔子当时开办私学、积极从事教育活动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基础。为了适应现实需要和培养合用的人才,给自己理想的政治前途开辟道路,孔子提出了“学而优则仕”的教育目的。
孔子论“士”的品质,在培养规格要求上,就离不开官学传统的影响。《论语》记子贡问:“何如斯可谓之士矣。”孔子答:第一要“行己有耻,使于四方,不辱使命”;其次,“宗族称孝”“乡党称弟”;再次“言必信,行必果。”(《论语•子路》)不分上中下,着力只在一个“行”字。这个“行”,不是别的,正是政事(包括外事)、言语和伦常日用的实践,用《学记》原话来说,就是从“敬业乐群”到“化民成俗”之道。孔子一手把官学经验有选择地继承下来,从教学实践中给以充实和发挥,注意它的训练效果;又从心坎里鄙夷当今的“从政者”,嘲讽这些“斗筲之人”,要他们腾让出职位来,给自己培养的合乎规格的“士”去承担,实现“学而优则仕”的育人目的。
《论语》记“子以四教,文、行、忠、信”(《论语•述而》),在基本精神上,与分门四科(德行、言语、政事、文学)吻合一致。两相参对,同是“行”重于“文”,“行”先于“文”。在这里,“行”是立德,要求精于修养;“忠”是立功,要求精于政事;信是“立言”,要求精于应对;样样离不开“行”的范围。所以孔子又说:“行有余力,则以学文。”(《论语•学而》)由于在实际训练中,“行”又较难于“文”,所以孔子也自道甘苦说:“文,莫吾犹人也,躬行君子,则吾未之有得。”(《论语•述而》)由此出发,人们就不难看出:孔子所抱负的教育目的,依然有“小成”到“大成”的要求。
二、 教育对象
孔子讲学的目的,在于养成“人”,养成为国家服务之人,并不在于养成某一家的学者。在官学一统天下的时代,孔子抱定“有教无类”之宗旨,并把大半辈子的心血和精力,集中灌注到这一社会事业上,把自己辛勤培养的对象一直扩大到统治阶级成员以外,从而带来教育自身的社会性。事实表明,在孔子私学的门下,“自行束修以上,吾未尝无海焉。”(《论语•述而》)不拘什么身份的人,只要交了起码的学费,就给以开门接纳。在门徒们当中,真正出身贵族家庭的,如孟懿子弟兄、司马牛等人,并不很多;来自所谓“”行列(包括商人、武士、徒卒、鄙家、仆役等)的,反而较占优势,形成了一定的特色。这样毅然决然地打破历来“非我族类”的界限,扩大了教育文化活动领域,孔子确实开了风气之先。
三、 教学内容
在规定教学内容上,孔子继承和发展了官学的经验,重视“学文”,突出学诗、学礼的重要性。孔子告诫门人:“不学诗,无以言。”(《论语•季氏》),认为学了以后,既可以陶冶情性(“可以兴、可以观、可以群、可以怒”),增益博物知识(“多识于鸟兽草木之名”),又可以促进办理政事的能力,提高语言艺术水平。在门徒当中,以“文学”见长的子夏对这方面造诣较深,引喻得当,孔子连连夸赞:“起予者商(子夏名)也,始可与言诗已矣。”(《论语•八佾》)这表明孔子把“学诗”当作一门主课。
至于说到“学礼”,在孔子的指导思想中,更是开宗明义的一件大事。在他看来,“学诗”虽很重要,还是为了“立功”,“立言”,用于“行”的表现;只有抓紧“学礼”、“执礼”,才是自立、立人的根本,即“立德”的根本、“行”的根本。如“约之以礼”、“博文之礼”、“复礼为仁”、“克己复礼”等“礼”的内容皆是孔子要求“学”的范围。逾“礼”而另有所学,则为孔子所不许。其所受到的阶级局限性于此可见一斑。
四、 教学方法
孔子从三十岁起,开始聚徒讲学,显名于洙泗。其教学实践经验如一颗耀眼的明珠,为后世的教育工作指引方向。
首先,孔子在自己的教学实践中,始终坚持着“教学相长”(《礼记•学记》)的原则,念念不忘为教而学,为学而问,在“问”字上狠下功夫。如《论语•公冶长》中,子贡问及孔子“孔文子何以谓之文也?”,孔子回答时,评议能“文”的规格,认为光是“敏而好学”还不够,还得放下身份和架子,真正做到“不耻下问”。这里讲的“下问”,在门人曾子谈体会时,还涉及到“以能问于不能,以多问于寡”的问题(《论语•泰伯》),这就更加难能可贵了。因为这样的“下问”既要求学得踏实,又必须有“虚”的涵养,没有“文”、“行”兼备的过人之才是办不到的。在曾子看来,就是在孔门弟子中,也只有象颜渊这样的人,才能够勉强做得到,拿得出几分功夫来。
《论语》记“子入太庙,每事问”,有人认为是不知“礼”。孔子听了后说:“这才叫做‘礼’啊!(《论语•八佾》)孔子一贯认为:人们的知识来自学习,来自“多闻”、“多见”。(《论语•述而》)一旦离开了学习,就要产生“六蔽”,什么“好仁”、“好知”等等都说不上(《论语•阳货》);而在具体学习过程中,又必须抱着“多闻阙疑”、“多见阙殆”的态度(《论语•述而》),把“博学”、“笃志”和“切问”、“近思”结合起来。(《论语•子张》)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温故而知新”,随时提出有益的见解,丰富自己的教学实践,真正说得上为人师表。
如何对待学习,孔子主张“学而不厌”,学与思结合。孔子曾自我表白:“吾尝终日不食,终衣不寝,以思,无益,不如学也。”(《论语•卫灵公》)短短几句话,生动地表述了他“学如不及”的勤奋精神。但是,他在具体过程中又把“学”“思”结合当作获取知识的手段,坚决反对“学而不思”的偏向。认为“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认为没有思维活动的启发,学习就不可能前进一步。由此出发,他在自己的教学活动中也十分注意受教者的思维状态,依据对不同情况的适应,进行启发式的引导工作。所谓“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论语•述而》),在基本要求上,照顾到教学双方思维状况的主动性。所以实践的结果,也必然带来“举一反三”的积极效验,成为我国教育史上的一次重大创获。
孔子在教学中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经验,叫做因材施教。它的要点在于尊重人物的个别特性,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不同的教育,以加强其可接受性。如:仲由,冉求皆问过孔子“闻斯行诸”一问,针对仲由的资质刚强、好勇胜人的性格,孔子回答说:“有父兄在,如之何其闻斯行之”,其旨在有意抑制仲由的这一性格;而针对冉求天生迟缓、遇事畏缩的性格,孔子回答说“闻斯行之”(《论语•先进》),旨在鼓励冉求前进。从孔子的“中人以上可以语上也,中人以下不可以语上也。”(《论语•雍也》)这些议论中,亦可见其因材施教的教学思想。孔子在平时,对于弟子们的问难,不论“问仁”、“问知”、“问礼”、“问孝”,所答各不相同;有时还故意点一些人的名,分析其不同的性格,说谁“过”了点头,谁还“不及”,谁又该“进”该“退”,听到的人,也都心悦诚服。这种方法从发展的观点看,也和启发式教育息息相连,具有朴素的唯物倾向。这些教学方法都为后代的教育者提供了丰富的教学经验。
除此之外,孔子的“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论语•述而》),处处皆学问,叫人用心求学,“知之为知之,不知为不知”(《论语•为政》)、“譬如为山,反成一蒉,止,吾止也。”(《论语•子罕》)的学习态度,以及“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论语•雍也》)的循序渐进的进学浅深次序等,无不为后人提供了借鉴。就是当今所提倡的素质教育,创新教育,其在教学方法论上,很多方面仍没脱离孔子的教学哲学基本思想。
由此观之,现当代教育史上无不闪光着孔子教育哲学思想的火花。
参考书目:
作者:樊浩
前言
中国伦理道德传统是何种“‘精神’文明”?呈现何种“精神”形态?这种“精神”形态对破解现代中国社会所遭遇的文明难题有何资源意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也期待一种回归于“精神”的家园,在“精神”发展的辩证生态中把握伦理道德发展规律的精神哲学理论和方法。
历经市场经济和全球化的冲击,我国伦理道德发展愈益突显“精神”困顿的“中国问题”。在理论研究领域,现代西方理论的冲击,导致具有悠久道德哲学传统的中国本土话语的失落;伦理与道德的分离导致道德哲学的无体系或道德哲学理论的碎片化,从理论上消解了人的精神世界和精神生活的整体性;个人主义、物质主义、非理性主义,是“精神”失落的理论表现。在实践领域,根据我们的全国性大调查,伦理—道德悖论、知行分离,已经成为深刻的“精神问题”。“伦理—道德悖论”,如道德上基本满意—伦理上不满意的二元判断、伦理上守望传统—道德上走向现代的二元趋势,根本上是伦理—道德一体的有机精神世界的分裂;“有道德知识,但不见诸道德行动”的知行脱节的公民素质缺陷,标示着个体品质构造中“精神”的失落。(1)因之,一场精神洗礼和精神回归便不仅必要,而且迫切。作为其理论准备,最重要的努力之一,便是基于本土精神哲学资源,进行中国精神哲学的理论建构,藉此能动地推进伦理道德的现展。本文的主题便是通过对《论语》的精神哲学诠释,呈现其伦理道德理论的“精神”气质及其所开辟的精神哲学形态,揭示其对于道德哲学研究和现代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家园”意义。
在中国传统中,“精神”的“精神哲学形态”却有待理论自觉或哲学发现,原因很简单,中国并没有西方式体系化的哲学精神理论。理论自觉的基本努力,首先是对传统精神哲学资源进行发掘,只有这项工程完成,体现本土意识、根源动力和民族文化生命力的精神哲学理论才可能建构。《论语》是中国道德哲学最重要的元典,关于《论语》的精神哲学研究,尤其是对其精神哲学形态的探讨,对发掘中国精神哲学传统,建构现代中国精神哲学理论,无疑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论语》中蕴含着十分丰富并且对日后中国哲学发展具有典范性意义的精神哲学资源,然而却通过一种特殊的形式呈现,即透过伦理叙事和道德教诲,而非论证连贯的哲学体系,进行人的精神世界和精神哲学的建构。在这个意义上,《论语》并不存在甚至不能要求它具有体系化的精神哲学言说,而必须透过话语形态和哲学体裁的转换,进行精神哲学形态的再发现。这种再发现,与其说是对《论语》精神哲学意义的证明和辩护,不如说是对现代人关于元典理解能力的检验和考验。对于这种转换和再发现的工作,西方的体系化的精神哲学研究传统无疑可资借鉴,而在西方传统中,黑格尔的精神哲学理论因其全面与完整而具有典范性意义,有鉴于此,本文对《论语》实质上具有的精神哲学内涵的揭示,在分析工具方面便借助黑格尔精神哲学理论对其加以系统的整理和重现,以期在形式上使之呈现其应有形态。这并不是用黑格尔理论对《论语》进行重新诠释,而是以此为参照系,在对《论语》本身所蕴含的精神哲学资源进行发掘时,借助黑格尔理论,使其更加系统化、呈现更为自觉的体系。
基于研究主题,以下两个问题的澄明具有某种基础性意义。
第一,“精神”的概念。在哲学意义上,“精神”具有三个基本规定。“精神”的对立面是“自然”,相对于人的自然状态,“精神”的本性是自由;“精神”的本质和力量,在于将人从“小体”的自然存在者,提升为“大体”的伦理存在者,达到黑格尔所谓“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精神”是思维与意志的统一,用中国道德哲学话语表述,“精神”是“知行合一”。
第二,“精神哲学”的把握方式。这种把握方式的要义,是将伦理道德回归于“精神”的辩证生态,当作精神发展的两个阶段或两种形态,在人的精神由一个阶段到另一个阶段、一种形态到另一种形态的辩证发展中,揭示和把握伦理道德发展的规律。“精神哲学”的把握方式既展现为道德辩证法,也展现为伦理总体性,其精髓是“从实体出发”,对立面是“原子式地进行探讨”的“集合并列”。黑格尔曾断言:“在考察伦理时,永远只有两种观点可能:或者从实体出发,或者原子式地进行探讨,即以单个的人为基础而逐渐提高。后一种观点是没有精神的,因为它只能做到集合并列,但是精神不是单一的东西,而是单一物和普遍物的统一。”(1)
一、“礼”—“仁”话语的“精神”气质
无论对《论语》的理解存在多少分歧,一个共识总可以作为研究前提:“礼”与“仁”是《论语》的两个概念支点,它们在全书中出现频率极高。据杨伯峻在《论语译注》中的统计,《论语》中“仁”出现109次,“礼”出现74次。(2)关于《论语》的知识考古,尤其对“礼”、“仁”等核心概念的语义辨正和义理分析,学界可谓汗牛充栋,也已形成许多共识。本文的任务是以既有的知识和共识为基础,探究这些概念之间的精神哲学关系。这里试图推进的问题是:“礼”、“仁”的话语形态是什么?在文化发生和文明对话中,它们具有何种“中国气质”?可以假定,“礼”、“仁”是伦理、道德的精神哲学概念,体现了对于这些内容的精神哲学把握。
“礼”因何显现为“伦理”的话语形态?何以显现“精神”气质?要义在于,它是关于伦理实体的概念,其“伦理”本性和“精神”气质在三方面得到展现。
其一,伦理世界与伦理规律的总体性伦理概念。伦理史与人类社会发展史、个体精神发育史内在一致。在人的精神发展进程中,伦理世界是个体与实体直接同一的世界。作为民族精神的家园,它是原初社会中个体与家庭、民族两大伦理实体自然同一的世界;作为个体精神的家园,它是作为家庭成员和民族公民的伦理实体意识。《论语》的“礼”建构和追求的是个体与家庭、民族直接同一的伦理世界。“伦”,即西方道德哲学话语中的所谓“伦理实体”,是这个世界的本质和精神形态。与西方道德哲学不同的是,“礼”不仅表现出强烈的“伦”的实体气质,而且彰显家庭与国家直接同一即家国一体的伦理规律,因而在“礼”的伦理世界中,没有像黑格尔所说的家庭成员与民族公民两种伦理实体意识之间的紧张和冲突,而是将家与国、家庭成员与民族公民两种“伦”及其实体意识直接贯通。孔子曾以孝悌为例,展示这两种意识之间的亲和贯通的关系:“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论语·学而》)在这个世界中,个体性的人与实体性的“伦”的关系,展现为“天伦”(家庭血缘关系)与“人伦”(社会伦理关系)两大结构,它们在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中曾被表述为“神的规律”与“人的规律”。不同的是,“天伦”与“人伦”并不分别代表黑格尔所说的“黑夜的规律”和“白日的规律”,而是“伦”的一体贯通的两种生命形态或精神形态,“人伦本于天伦而立”,是根本的“伦”之“理”,或伦理规律。《论语》以周礼为“礼”的历史文本和理想类型。按照李泽厚的观点,周礼是未成文的习惯法,其基本特征是在原始巫术礼仪基础上晚期氏族统治体系的规范化和系统化。(1)在家国一体的中国文明生成的历史进程中,“礼”融血缘—伦理—政治于一体,不仅被孔子创造性地转换为一种伦理政治制度,而且上升为意识形态的自觉主张,由习惯法提升为精神性的伦理实体。在孔子看来,“礼”是中国文明发展的历史轨迹和精神规律。“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论语·为政》)“礼”之道不仅具有永恒价值,而且具有家园意义———既是民族精神的历史家园,也是个体精神的文化家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笔者曾将“礼”诠释为中国民族由初民社会向文明社会转化、人的精神由自然状态向实体状态转化的文化“脐带”。(2)
其二,“从实体出发”的伦理制度和伦理力量。伦理性的实体既是客观性的规章制度,又是使不同个体同一化的伦理力量。《论语》所指向的那种客观伦理制度,是孔子最受非议的方面。然而人们在批评中往往忽视了它的精神哲学意义,尤其是其“实体”气质。“正名”是《论语》提供的拯救社会失序、行为失范的伦理药方,其精髓被经典地表述为八个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这曾被作为孔子政治保守性的铁证,然而仔细考证就会发现,它的精神哲学精髓是伦理与道德统一的“安伦尽份”,其话语重心不是君与臣、父与子之间个别性的人与人的关系,甚至不是彼此之间尊卑等级的关系,而是这四者与整个“伦”的实体性关系,关涉的是“伦”的“整个的个体”,或伦理秩序。在这里,君臣父子行为合理的根据是“伦”的实体性要求,体现的是“安伦尽份”的“从实体出发”的“伦理”精神。伦理行为的本质是什么?“伦理行为的内容必须是实体性的,换句话说,必须是整个和普遍的;因而伦理行为所关涉的只能是整个的个体,或者说,只能是其本身是普遍物的那个个体。”(1)“从实体出发”是孔子所发现的“礼”的伦理制度的“精神”气质,而孔子对“礼”的孜孜追求,决不止于这些外在的伦理制度,而是这些制度背后或者透过这些制度所达到的那种伦理必然性、伦理力量和伦理合理性,它们被孔子用一个字来概括:“和”!“礼之用,和为贵。”(《论语·学而》)“和”就是伦理实体和伦理精神的和谐,它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制度背后的伦理必然性和伦理力量,也是“正名”的伦理合理性,“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论语·子路》)其终极追求是“致中和,天地位,万物育”的境界。
其三,以“礼”为“教”的伦理精神本质。如果进行话语切换,那么,黑格尔所谓的“单一物”即人的个别性,“普遍物”即实体性的“伦”。礼的要义,即是在教养与制度两个维度达到个体性的人与实体性的“伦”的统一。诚然,《论语》中“礼”还不同于后来意义上的“礼教”,但以“礼”为“教”,或以“礼”作为个人的伦理教养和社会的伦理教化原则,并藉此将人从个别性存在普遍化为伦理存在的伦理设计与价值追求是其精神内核。在孔子看来,“礼”具有至关重要的文化意义。对个体而言,“不学礼,无以立。”(《论语·季氏》)对社会而言,“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孔子自道“三十而立”,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立于礼”。在《论语》中,“礼”作为教养具有双重“精神”气质。一方面,礼仪化的本质是伦理化,其真谛是过普遍性的生活。如黑格尔所说,教养的本质就是将人的个别性加以打磨,使它符合事物的本性。杜维明曾指出,在孔子和儒家学说中,一个人如不经过“礼仪化”的过程而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是不可想象的,在这个意义上,礼仪化也即是“人性化”。(2)另一方面,在中国文化的开端,“礼”不仅是意识,而且同时是意志行为,“履者,礼也。”(《周易·序卦》)可见,“礼”兼具“单一物和普遍物统一”、思维与意志同一的“精神”本性。因此,“礼”无论作为个体教养还是社会教化,其要义都是将人从个别性的“单一物”提升为伦理性的“普遍物”,从而成为“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有精神”的伦理存在者。
“仁”作为《论语》“道德”气质的标志性话语,其“道德”的哲学本性获得普遍认同。作为一个与“礼”的伦理实体性相对应的道德主体性的概念,它何以、又具有怎样的“精神”气质?
“仁”的“精神”气质同样有三。
第一,“爱人”的道德精髓与道德精神。在《论语》中,“仁”是“礼”的伦理实体性内植为个体道德的主体性,二者内在根本的“精神”同一,而“爱人”是二者之间相互过渡的中介,也是“仁”作为“道德”话语的“精神”气质的根本体现与中国表达。“仁”的基本规定就是“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爱”的精神哲学本质,是扬弃个体的抽象独立性,从个别性的自然存在走向实体性的伦理存在。“爱是精神对自身统一的感觉”,“所谓爱,一般说来,就是意识到我和别一个人的统一,使我不专为自己而孤立起来”,因而是“自然形式的伦理”。(1)“人”及其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哲学悖论:已经“是”一个“人”,但又孜孜追求“成为”一个“人”。“是一个人”认证人是个别性的自然存在者,“成为一个人”的主旨是扬弃人的存在的个别性,从而成为“普遍物”。由此,“肯定自己是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便是“法的命令”。“成为一个人”的精神历程从“爱人”开始。一方面,“爱”以“不孤立”、“与另一个人的统一”,消解人的抽象独立性或个别性,从而具有与他人相通的普遍性或所谓“德”;另一方面,“爱”无论作为人性事实抑或作为人性信念,都意味着人可能成为与他人相通进而最终成为普遍存在者的自我肯定,作为人的本性,它是人之成为人的“自然形式的伦理”。也许正因为如此,无论中国的儒家伦理,还是西方的基督教伦理,乃至其他文化的伦理,大都以“爱人”作为道德哲学基础和精神预设,原因很简单,从这里“人”开启了通向成为普遍物或伦理存在者的精神上的千里之行,也开通了由道德回归伦理的精神隧道。显然,“爱人”的规定,使“仁”的道德与“礼”的伦理在精神哲学上深切相通并相互转换,因为它使“礼”的实体性要求转换为“不孤立”、“与别一个人的统一”的主体德性。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仁”成为中国道德及其“精神”气质的标志性话语和集中体现,也是孔子最具创造性的道德哲学贡献。
第二,“一种德”与“一切德”统一的总体性道德话语。在《论语》中,“仁”既是一种德,又是一切德。作为一种德,其要义是“爱人”;作为一切德,它是全德之名,能行恭、宽、信、敏、惠诸德于天下,便是“仁”;因此,一切正当行为都是“仁”之表现,也发端于“仁”,《礼记·儒行》引用孔子的话:“温良者,仁之本也;敬慎者,仁之地也……”它表现为不断的“应然”,因而也是不断的“未然”,因为,“道德的观点是关系的观点、应然的观点或要求的观点。”(2)由此,“仁”便成为黑格尔所谓的“主观意志的法”即主观意志的自由。后来孟子将“仁”向“义”推进,仁义合一,以至“仁义”日后成为“道德”的代名词,所谓“仁义道德”。这一历史演变的精神哲学根据是:“仁”作为以“爱人”为本质的“礼”的伦理造诣,一方面必须坚守“仁者爱人”的“人道”;另一方面,必须按照“天伦—人伦”的“礼”的伦理世界的规律爱人,具体地说,由“亲亲”而“仁民”,由“孝亲”而“泛爱众”,这便是所谓“义”。正因为如此,朱熹一语揭示“仁”的道德哲学精髓:“今日要识得仁之意思……始得集注说爱之理,心之德。”(1)“仁”与“义”在道德世界中的精神关系是“居仁由义”。“仁者爱人”是道德的始点和精神家园,“义”是“差爱”或“伦列之爱”,是爱人的伦理合理性。仁以合同,义以别异,“仁”与“义”的同一,便是“道”与“德”的合一。韩愈曾对仁义与道德的关系有一个经典的表述:“夫所谓先王之教者,何也?博爱谓之仁;行而宜之谓之义;由是而之焉谓之道;足乎己无待于外谓之德。”由此,“仁与义为定名,道与德为虚位。”(2)这种表述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被视为是对《论语》“仁”的精神哲学诠释。
第三,“永远有待完成的任务”。“仁”的精神辩证法,既是德性与自然之间、也是道德主体性与伦理实体性之间的“乐观的紧张”。它既是内在于人的本性,“仁远乎哉?我欲仁,斯仁至矣”(《论语·述而》),又存在于求仁得仁的无限进程之中。“君子去仁,恶乎成名?君子无终食之间违仁,造次必如是,颠沛必如是。”(《论语·里仁》)在《论语》中,似乎存在一个悖论:一方面,求仁得仁,欲仁仁至;另一方面,孔子从未称道谁达到仁的境界或已经是仁人。这正是“仁”论的精神哲学的大智慧所在,它应了黑格尔的一个论断:“道德的完成是不能实际达到的,而勿宁是只可予以设想的绝对任务,即是说,是永远有待完成的任务。”(3)作为一个通向伦理实体或伦理普遍物的道德主体的概念,“仁”是不可能最终完成的,它是道德与自然,包括道德与主观自然即理与欲、道德与客观自然即义务与现实之间“被预设的和谐”。但从根本上说,“成为一个人”或中国道德哲学话语中的所谓“成人”、“仁人”境界应当是可以实现的,那是人与伦理实体合一,是无限与永恒的不朽之境。正如黑格尔所说,道德的终极任务,不是扬弃不道德,而是使道德成为多余,进而消灭道德本身。这便是伦理与道德、礼与仁合一的化境。
“礼”、“仁”话语的伦理—道德定位和“精神”气质理解,是准确把握《论语》的概念前提。在“精神”的话语形态中,一些《论语》公案也许可以得到更有解释力的诠释。孔子最易引发争议和批判的命题之一,是《论语·子路》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在“亲亲相隐”之中,孔子到底“直”了什么?回答是:“直”的是家庭伦理的“精神”本性。
如果将“直”诠释为价值真理,那么,在精神哲学意义上,它就是与道德、伦理密切相关的概念,三者的关系是:德或道德就是对于伦理的“直”,因而伦理以及个体道德与伦理实体之间的“精神”关联,是“直”之成为价值真理(或所谓正当)并转换为德性的关键。“一个人必须做些什么,应该尽些什么义务,才能成为有德的人,这在伦理性的共同体中是容易谈出的:他只须做在他的环境中所已指出的、明确的和他所熟知的事就行了。正直是在法和伦理上对他要求的普遍物。”(1)德只有在伦理的共同体中才有现实性和具体内容,正直的内容是伦理普遍物,德是对伦理普遍物的“直”道而行。家庭、市民社会、国家诸伦理实体作为不同领域的伦理存在,各有其为德所应“直”的伦理普遍物。“亲亲相隐”之“直”,是家庭成员对家庭这个伦理普遍物的“直”。“亲亲相隐”是家庭伦理实体的自然性格,也是个别的人成为“家庭成员”的精神条件。诚然,“亲亲相隐”的“直”可能导致对社会和国家两大伦理实体的“曲”,但是,由于家庭在伦理和“精神”发育中的策源地地位,“亲亲相隐”在诸文明体系中,不仅被隐忍,而且被承认。(2)“因为对意识来说,最初的东西、神的东西和义务的渊源,正是家庭的同一性。”(3)“家国一体”的文明路径和社会结构,使家庭在中国文明体系中具有更为深刻的精神策源地和文化本位地位,因而“亲亲相隐”对中国人具有更为重要的精神意义。
二、精神哲学模式:“克己复礼为仁”
《论语》中深藏着由“礼”、“仁”“‘精神’气质”生成的“精神哲学”及其形态。“礼”与“仁”,或者说“礼”的伦理世界与“仁”的道德世界如何“精神地”关联?二者依何种规律辩证互动、造就个体与社会的精神生活和精神世界?《论语》“礼”、“仁”关系精神哲学模式的经典表述是:“克己复礼为仁”!
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从政治哲学、历史哲学等维度解读“克己复礼为仁”,揭示孔子的历史情结及其政治取向。然而,如果将“礼”、“仁”作为《论语》对于伦理与道德两种精神世界的建构和表达,以“克己”作为化解两个世界之间的紧张、达成“被预设的和谐”的精神中介或“第三维”,那么,“礼—仁—克己”所建构和生成的便是一种特殊的精神哲学和精神哲学体系。这一“精神哲学发现”,不仅为破解《论语》中“礼”、“仁”关系及其所指向和生成的精神体系,也为把握中国文明的精神传统,提供一种“精神地”和“哲学地”理解的理念与方法。
在《论语》中,“礼”、“仁”关系到底如何?以“仁”为核心,还是以“礼”为核心?这一问题的哲学实质是:伦理与道德到底谁处于优先地位?《论语》的精神哲学体系是什么?一般认为,在《论语》中,“礼”是传统的因袭,“仁”是创造性贡献,因而是孔子和儒家伦理的标志性概念,而“仁”比“礼”多出现几十次,似乎是一个更具客观性的根据。然而,这种看法缺乏对于“礼”—“仁”互动而生成的人的精神同一性的哲学把握。从方法论的意义上考察,关于礼、仁的关系问题指向的是:伦理与道德的关系到底如何?当今中国道德哲学研究逐渐达成的共识是:伦理与道德是两个相互区分的概念。诚然,在哲学把握中,关于伦理与道德之间的概念关系,由先前的“不分”进展到“分”,是一次重要学术推进,但是,如果只停滞于“分”,将陷入伦理与道德的碎片化,因而必须进行第二次推进,即由道德哲学向精神哲学的推进,将伦理与道德还原于精神的辩证生态,考察它们因何、如何生成精神的体系并在其中获得精神的同一性。伦理与道德,不仅是人的精神的不同形态,也是精神发展的两个不同结构和阶段。因此,《论语》精神哲学体系研究,以及关于《论语》“精神哲学”诠释的要义便是:摆脱关于礼与仁、伦理与道德关系的“原子式思考”,在精神的辩证发展和精神哲学的有机体系中,把握二者关系的真理。
《论语》中的一段话对诠释“礼”、“仁”关系特别重要。“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这里孔子不仅指出“仁”、“礼”、“克己”三者关系,更透过三者关系隐喻一个价值系统和精神体系。“复礼”之谓“仁”,达致“礼”—“仁”同一必须“克己”,其基本取向是以“礼”说“仁”,指出“仁”的目标和标准不是道德上的自我完成,而是向“礼”的伦理世界和伦理精神的回归,即所谓“复礼”。这里,“复礼”之“复”以否定性的话语形态悬置一个在生活世界中被解构了的终极价值,即被孔子认为具有历史现实性并承载人类理想的伦理实体和伦理世界。“克己复礼为仁”的哲学图式,本质上是生活世界中透过道德努力的一种精神建构和精神回归运动,是伦理世界—生活世界—道德世界的精神哲学统一。因此,只有在精神哲学体系中,“礼”、“仁”、“克己”,以及三者关系的价值系统,才会得到准确的诠释和把握。
在“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模式中,“克己”与“复礼”在话语形态上表现出某种对应匹合,都指向某种经过辩证否定的肯定。在中国传统道德哲学中,“克己”的本质是胜己,“胜己之私之谓克。”(1)这里的“私”不能简单理解为“欲”或“私欲”,毋宁说是人的主观个别性或抽象的个体性。在中国哲学中,“私”往往与“公”相对应,“公”是社会秩序或伦理普遍物,“私”即未获得伦理承认的人的自然存在的个别性,所谓“一己之私”。朱熹言:“己者,人欲之私也;礼者,天理之公也。一人之中,不容并立”。(2)在精神哲学意义上,“私”的根源在于为“欲”所蔽,流连于个体的“小体”,难以达到社会普遍性的“大体”,即难以达致“公”的伦理存在。所以,“克己”即扬弃人的自然存在的主观个别性,获得“礼”的伦理教养,最终归于“礼”的伦理实体性。这里,“复”有两个层面的哲学意义。在历史哲学层面,面对“礼崩乐坏”的历史现实,孔子要“复礼”,即恢复或重建被他视为“理想类型”又有所“损益”的周礼秩序;在精神哲学层面,“复礼”则是精神回归的辩证运动,即将人从“己”的个别性存在的“单一物”,提升为“礼”的伦理存在的“普遍物”的精神回归,也就是由自然存在回归伦理存在的精神哲学过程。“复礼”对个体行为和社会秩序来说即“正名”,其意义在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论语·子路》)因此,“克己”之“克”,委实不是消极性的“剥落”,而是极富积极意义的超越和建构。“克”与“复”的精神哲学精髓,一方面标示着它们不只是思维或认知的所谓“理性”,而是“知行合一”的“精神”;另一方面,它们又是精神“显现”或实现自身的现实努力,是人超越抽象的自然存在达致伦理存在的具有实践意义的精神运动。由“己”的“单一物”到“礼”的“普遍物”、由“克己”到“复礼”的精神历程,便是“仁”之德性的建构与实现的精神和精神哲学过程。
“仁”作为一种道德向往和道德动力,推动由“克己”向“复礼”的精神运动的精神哲学根据存在于德性与伦理、道德主体与伦理实体的辩证关系中。黑格尔曾以一句话揭示二者关系的真谛:“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1)“德”或“德性”是内在于个别性的人身上的“普遍物”,它既是一种本性,也是一种建构,人获得伦理上的造诣,即获得伦理普遍物或伦理普遍性,而主体因分享这种普遍性彼此间便可相感相通,所谓“同心同德”。“仁”与“道”和“德”的关系是:“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论语·述而》)人一旦“克”或扬弃“己”的个别性,“复”或回归“礼”的实体性,便达到“仁”,即建构起内在的道德主体性。主体即实体,由此达到“单一物与普遍物的统一”的“精神”,但“仁”无论作为“一种德”还是“一切德”即德的总体之名,都必须也只有透过“礼”才能获得现实性。“知及之,仁能守之,庄以莅之,动之不以礼,未善也。”(《论语·卫灵公》)“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所以,无论在精神哲学意义,还是在历史哲学意义上,“礼”在《论语》中都具有比“仁”更为优先的地位。孔子以“仁”为成圣成贤的核心和收拾“礼崩乐坏”局面的根本,但这只说明“仁”是孔子提出的解决春秋时期伦理道德“中国问题”的着力点,而并不能由此推出“仁”高于“礼”的结论。这一问题可以从孔子的另一论述中得到证明。对于怎样“克己复礼”,孔子以“四勿”诠释:“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论语·颜渊》)视听言动都符合“礼”便是“仁”。“礼”不仅是“仁”的依据和目标,而且是造就“仁”的德性的根本途径,因而“礼”的伦理之于“仁”的道德具有前提性意义。在精神哲学意义上,“克己复礼为仁”所建立的是“礼”之于“仁”的优先性,扩而言之,是伦理之于道德的优位论。“仁”的主体性是“礼”的实体性的造诣,由“克己复礼”而达致的“天下归仁”,就是伦理与道德同一而建构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尚。“在跟个人现实性的简单同一中,伦理性的东西就表现为这些个人的普遍行为方式,即表现为风尚。”(1)“四勿”的精髓,在精神哲学意义上,是造就第二天性,即“活着和现存着的精神”。
《论语》乃至日后儒家精神哲学体系和道德哲学体系有三个基本结构:“礼”———伦理和伦理世界的概念;“仁”———道德和道德世界的概念;“克己”———生活世界中使“礼”与“仁”、伦理与道德辩证互动,建构精神同一性的概念。(2)作为精神哲学的“中国话语”,《论语》中的“克己”亦即所谓“正身”、“修己”。孔子特别强调“正身”对于“为政”的重要性。“苟正其身矣,于从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论语·子路》)在《论语·宪问》中有这样的记载:子路问君子,子曰:“修己以敬。”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人。”曰:“如斯而已乎?”曰:“修己以安百姓。”所有这些论述,核心理念都是“修己”。这种“修己”的理念,经过孟子“养其大者”推进,在日后的哲学演进中,生成所谓“修养”的理念。于是,“伦理—道德—修养”,便成为“克己复礼为仁”衍生的精神哲学体系的近现代话语表达。有待追究的是:“克己复礼为仁”是何种精神哲学体系?这种体系为何以“克己”为必然和必要结构?在它所开辟的精神哲学传统中,“克己”的修养具有怎样的精神哲学意义?
无论“礼”还是“仁”,都以人和人的精神为主体,而人内在着两种相反相成的本性:作为自然存在者或作为“单一物”的个别性的“身”;作为实体性存在或作为“普遍物”的“性”。中国文化处理二者关系的精神哲学智慧是:“修身养性”。“身”即《论语》所指谓的“己”是单一性,潜在囿于或沦为单一物的危险与可能,因而要不断地“修”。“性”是人的普遍本质或所谓共体,内在于人,但只是善之“端”,潜在被“身”的自然性遮蔽颠覆的危险,因而必须“养”。“身”是人的“小者”,“性”是人的“大者”,“体有贵贱,有小大。……养其大者为大人,养其小者为小人。”(《孟子·告子上》)修养既是王夫之所说的“身成”与“性成”统一的“成人之道”,也是“单一物与普遍物统一”的精神过程。正因为如此,它不仅是“礼”与“仁”、伦理与道德相互转换的中介,也是使二者在生活世界中获得统一的精神条件。于是,在孔子开辟的儒家精神哲学传统中,修养是基于性善信念的“欲仁仁至”的自化,是“颠沛必如是,造次必如是”的自强不息的无限进程(《论语·里仁》)。在这个进程中,“礼”具有绝对意义。孔子“三十而立”于礼;“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论语·为政》),“矩”就是“礼”的伦理教养与实体性自由。由此,《论语》建构起了一个从“立于礼”的伦理信念和伦理目标出发,经过自强不息的“仁”的道德努力,达到“从心所欲”于“礼”的绝对自由的精神哲学体系。
诚然,任何精神哲学体系都有伦理与道德两个环节,但是,由于伦理优位或道德优位的取向不同,伦理与道德之间相互转换、辩证互动的中介便表现出深刻的文化差异。这一中介是诸精神哲学体系、诸民族精神之生态自洽和生态自足所要求的“第三元素”,体现精神哲学与民族精神的性格特征。对以伦理认同为前提的中国传统而言,它是“求诸己”或“克己”的修养;对以道德自由为追求的西方传统而言,它是以伦理合理性批判为前提的公正。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毋宁将德性论与正义论之争,当作两种精神哲学传统之间的体系性互动,而只有在体系性对话中才能理解和把握。应当注意的是,无论伦理优位还是道德优位,无论以何种“第三元素”作为二者之间的中介,都可能有某种理论和实践的缺失,精神哲学体系及其研究的意义,便在于追求精神世界的整体性和体系性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论语》悬置并追求一个高远境界:中庸。《论语》中直接讲中庸只一句:“中庸之为德也,其甚矣乎!民鲜久矣。”(《论语·雍也》)但无论是孔子通过对颛孙师与卜商两个弟子比较所引出的“过犹不及”(《论语·先进》)的论断,还是因“不得中道而行之”对“狂狷”(《论语·子路》)的退求,都体现了中庸的风格。中庸作为“至德”,乃是“礼”的伦理与“仁”的德性的辩证统一的“至境”,它在后来的儒家经典《中庸》中被表述为“天地位,万物育”的道德圆满与伦理实现统一的天人合一境界。
三、《论语》开辟的精神哲学的“中国传统”
《论语》对“‘精神’文明”的历史贡献展现为某种逻辑递进:由“精神”而“精神哲学”,由“精神哲学”而“精神哲学形态”。它由“礼”、“仁”奠定中国哲学话语的“精神”气质和“精神”元色;由“精神”元色建构“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由此开辟了延续两千多年的精神哲学传统,形成伦理—道德一体、伦理认同优先或伦理优位的精神哲学的“中国形态”。由“精神气质”到“精神哲学”的演进,是“精神”理念的体系化;而由“精神哲学”到“精神哲学形态”的演进,则标示着《论语》精神哲学不仅具有范型意义,而且开辟和生成了精神哲学的独特传统,赋予精神哲学以“中国形态”,呈现“中国特色”。“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模式内在的伦理与道德、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矛盾,构成《论语》及其开辟的精神哲学形态的“中国问题”,由于它孕于《论语》并对日后中国精神哲学传统发生深远影响,因而成为“元中国伦理问题”。
《论语》的精神哲学意义,不仅在于“礼”、“仁”话语内在的自然与自由同一、个别性与普遍性同一、知行同一的“精神”本性和“克己复礼为仁”的精神哲学模式,更重要的在于它开辟了一种伦理与道德辩证互动、伦理优位的精神哲学形态。这种精神哲学“形态”,一方面开创并成为了一种传统,因而是“中国形态”;另一方面与西方精神哲学相区分,在日后历史进程中所表现的传统力量,造就了精神哲学的“中国传统”。
在儒学的历史演进中,《论语》的伦理与道德话语及其哲学形态产生了深远影响,使其具有一以贯之的“形态”特征和“形态”气派。孔子以“郁郁乎文哉,吾从周”的根源意识和对周礼“损益”规律的把握,解决了“礼”的神圣性难题;以对政治制度及统治者的道德诉求,即所谓“仁政”、“德治”,解决了“礼”的现实性难题;以“亲亲—忠恕—仁道”建构“仁”的道德主体,达致了“礼”的伦理认同;由此建立“礼”与“仁”、社会至善与个体至善之间的同一性关系。但是,礼与仁、伦理与道德的矛盾始终存在。孟子发现了这一问题,将“礼”、“仁”内涵及其相互关系作了重大推进,将伦理与道德分别展开为君臣、父子、兄弟、朋友、夫妇的“五伦”,以及仁、义、礼、智的“四德”。“五伦”是伦理实体,体现“人伦本于天伦”的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原理及其伦理规律;“四德”是体现五伦规律的道德要求及其所建构的道德主体。不难发现,“五伦”—“四德”的关系与《论语》伦理优位的哲学取向一脉相承。在精神哲学意义上,孟子的重要贡献有二。其一,人伦理念,以及伦理与道德关系的进一步自觉。“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在孟子看来,“近于禽兽”的失道之忧是文化的最大忧患,也是人的忧患意识的根本;如何超越这种忧患?“教以人伦”是历史经验也是必由之路。这段经典论断表达的是人伦与人道、伦理与道德一体的哲学理念,表面上突显“道”的根本意义,实际上彰显了人伦之于人道的优先地位;不仅如此,“人伦”是“有亲”、“有义”等等有差别的实体,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合理性完全根源于个别性的人与实体性的“伦”的关系的性质,这便是“教以人伦”的真谛。其二,将“义”作为仅次于“仁”的第二德性,以在德性中落实“伦”的差别性和具体性,所谓“居仁由义”,“仁以合同”,“义以别异”,由此,“礼”与“仁”便因为“义”有了精神上的中介和过渡。为解决“礼”的伦理认同问题,孟子将“礼”直接移植到德性体系中,作为四德之一,以此解决“礼”与“仁”的内在同一性问题。在儒学发展史上,孟子将孔子的“礼”—“仁”体系向主观性方向推进,但也因此潜在动摇“礼”的伦理地位的危险。荀子发现这一问题,建构了以“礼”为核心的道德哲学体系。这一努力不能简单地被当作孔子体系的异化,而是将孔子的学说向客观性方向发展,形成客观伦理精神体系。显然,父子、君臣、夫妇是“五伦”伦理世界的主干结构,体现“天伦—人伦—天人之间”的伦理世界的规律。在道德哲学发展中,出现“纲—常”思维和“纲—常”取向,将“伦”的相对伦理发展为“纲”的绝对伦理,从精神哲学的意义上考察,根本原因在于欲突显和巩固伦理之于道德的优先地位。正如贺麟早就指出的那样,“五伦”伦理在向“四德”落实的过程中,可能存在因其相对性而被动摇的危险,于是必须将相对的“伦”固化为绝对的“纲”。(1)这一变化表面上发生在伦理内部,实际上指向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根本取向是“五常”服从于“三纲”。正因为如此,由谭嗣同等人开始的近现代反封建伦理的启蒙运动将矛头首先对准“三纲”而不是“五常”。更值得注意的是,经过汉唐漫长的历史发展,“三纲五常”在宋明理学中被演绎为“天理人欲”的“新儒学”体系。余敦康曾将这种现象解释为“名教之乐”的缺失。(2)孔子“礼”—“仁”体系,不仅是一种内省的精神境界,而且是对现实社会的认同。当内省的道德追求不能导致被认同的社会生活秩序时,或社会生活秩序不能获得道德认同时,伦理与道德之间的冲突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宋明“新儒学”将“礼”、“仁”的伦理道德要求上升为“天理”,建构起形而上学的伦理系统,并将与之对立的一切归于“人欲”,通过“存天理,灭人欲”达到伦理与道德的统一,最终建立起伦理优位的绝对精神体系。综上可以发现,在“礼”—“仁”———“五伦四德”———“三纲五常”———“天理人欲”诸历史形态之间,存在精神哲学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不仅演绎着某种中国传统,更标示着精神哲学的“中国特色”。这种“中国特色”的要义是:伦理—道德一体、伦理优位,在伦理世界—生活世界—道德世界的辩证互动及其有机生态中建构个体和社会的精神生活和精神世界,也由此诠释和建构伦理道德的理论合理性与实践合理性。
随着研究的深入,事情让人感到并不如此简单。人们首先需要正视的问题是:马克思 主义哲学的本来面貌能否等同于从某一特定视角所观察到的面貌?是否存在某种绝对优 越的观察视角,该视角的观察结果就等于或约等于哲学本身?如果回答是肯 定的,意味着哲学的解释视阈是封闭的、有限的和同质性的,意味着“恩格 斯视角”和“青年马克思视角”或此或彼,二者必居其一。如果回答是否定的,意味着 哲学的解释视阈应是开放的、无限的和异质性的,意味着突出恩格斯关于“ 哲学基本问题”的观点不必以遮蔽马克思的实践观点为代价,反过来重视马克思的思想 也不必以轻视恩格斯的思想为代价。我本人持后一种看法。我认为,恩格斯的哲学其实 并不等于被“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体系所定型的那个样子,其意蕴要比通常 所估计的丰富得多。如果说上述两种视角易于呈现马恩二人的差异的话,那么一定还存 在许多别的视角足以彰显二人的一致性,而哲学的本来面貌也许正在这些异 质性视角所复合出来的样态里。
恩格斯既是哲学的创始人之一,又是哲学的第一个阐释者。恩 格斯系统建构和阐发哲学的工作主要集中在晚年,所反映的思想至少在著者 本人看来应是最成熟的思想。这些思想主要体现在下述著作中:《反杜林论》(写于187 6年9月至1878年6月)、《自然辩证法》(写于1873年至1883年,1885年至1886年作了个 别补充)、《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写于1886年初)。这几部著 作的时间跨度达十多年,是恩格斯50多岁到60多岁之间的作品,其中的思想保持着高度 的连贯性。从这些著作中可以看出,恩格斯的哲学思想(或恩格斯所建构和阐发的马克 思主义哲学思想)至少可以分为两大基本层面:元理论层面和对象理论层面。元理论层 面的中轴观点就是本文所要论述的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而对象理论层面的中轴观 点才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有关“哲学基本问题”和辩证法的思想。对后者的理解必须以对 前者的理解为前提,而在剥离了元理论的情况下去把握对象理论,只能是舍本逐末。就 此而言,传统的“恩格斯视角”其实只是恩格斯的对象理论视角,而不是恩格斯的元理 论视角。
二、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
恩格斯明确提出“哲学终结”这个命题,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 的终结》的第一部分(关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论述是在第二部分)。他说:“假定一切 矛盾都一下子永远消除了,那末我们就会达到所谓绝对真理,世界历史就会终结,而历 史是一定要继续发展下去的,虽然它已经没有什么事情可做了。……这样给哲学提出任 务,无非就是要求一个哲学家完成那只有全人类在其前进的发展中才能完成的事情,那 末全部以往所理解的哲学也就终结了。我们就把沿着这个途径达不到而且对每个个别人 也是达不到的‘绝对真理’撇在一边,而沿着实证科学和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 进行概括的途径去追求可以达到的相对真理。总之,哲学在黑格尔那里终结了:一方面 ,因为他在自己的体系中以最宏伟的形式概括了哲学的全部发展;另一方面,因为他( 虽然是不自觉地)给我们指出了一条走出这个体系的迷宫而达到真正地切实地认识世界 的道路。”(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 253、253、239、239、239页。)先前那种想要在一套体系中穷尽“绝对真理”的哲学到 黑格尔那里已经走到了尽头,从而辩证的实证科学得以引领。
在另外几个地方,恩格斯虽未使用“哲学终结”的字眼,但阐述的内容是关于“哲学 终结”的。他在《反杜林论》中说:“在这两种情况下(指把历史和自然都看作过程— —引者注),现代唯物主义都是本质上辩证的,而且不再需要任何凌驾于其他科学之上 的哲学了。一旦对每一门科学都提出了要求,要它弄清它在事物以及关于事物的知识的 总联系中的地位,关于总联系的任何特殊科学就是多余的了。于是,在以往的全部哲学 中还仍旧独立存在的,就只有关于思维及其规律的学说——形式逻辑和辩证法。其他一 切都归到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实证科学中去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 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 注①、65或422、178-179页。)他还在《自然辩证法》中说:“自然科学家满足于旧形 而上学的残渣,使哲学还得以苟延残喘。只有当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接受了辩证法的时 候,一切哲学垃圾——除了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才会成为多余的东西,在实证科学 中消失掉。”(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 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 段话的意思是: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作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使得哲学(关于思维的纯 粹理论除外)变得多余。
上述两方面的表述角度不同,但中心意思相同,即:哲学的终结和实证科学的兴盛是 相互关联和相互对应的。具体说来,哲学之所以终结,在于它既是非实证的,又是非辩 证的。非实证,意指往往以观念中虚构的联系代替可以观察到的真实的联系;非辩证, 意指总想一网打尽“绝对真理”。哲学之所以刚好在黑格尔那里终结而不在其他地方终 结,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将这种非实证又非辩证的“绝对真理”体系发展到了登峰造极 的地步,以至于物极必反,另一方面是因为黑格尔在其非辩证的框架内使辩证法得到了 有史以来最充分的发育,从而为实证科学的辩证化准备好了唯一正确的思维方式。与哲 学的终结相对应的是实证科学地位的最大提升。实证科学早已有之,此前之所以不能代 替哲学,是因为它虽是实证的,却不是辩证的,世界的辩证联系只得靠哲学去建立。在 黑格尔时代结束时,实证科学自身开始了辩证化的过程,这就使得出现一种既实证又辩 证的科学成为可能。如果科学既实证又辩证,那么,既不实证又不辩证的哲学显然就是 多余的,至于虽不实证却还辩证的哲学(即作为思维学说的辩证法本身)则可以继续保留 。
可见,在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命题及相关表述中,其“哲学终结”观是一种“ 有限终结观”——终结那些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历史规律体系的哲学,将它们的职权移 交给辩证的实证科学,同时保留研究思维规律(形式逻辑和辩证法)的哲学。在这二者之 间,恩格斯还空出了一片重要的学科领域,这就是上述引文中提到的“现代唯物主义” 、“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等类似思想和活动所居留的学科领域。这 些领域究竟属于实证科学还是属于哲学,恩格斯未加界说。
三、“哲学终结”的两个维度——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
恩格斯关于“哲学终结”的思想有着自身确定的内涵,该内涵是由两个维度共同加以 规定的,即: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唯心主义的终结所开启的是唯物主义 ,形而上学的终结所开启的是辩证法,因而这两个维度也可以叫做唯物主义维度和辩证 法维度。单就这一点而言,称恩格斯的哲学(或恩格斯所表述的哲学)为“辩 证唯物主义”不仅不错,而且十分恰当。但问题在于,恩格斯的这两个维度就其直接的 含义来说,并不是建构新的哲学体系的维度,而是“终结哲学”的维度。如果不以“终 结哲学”为前提,“辩证唯物主义”的精神实质就会被丢掉。
先看唯心主义的终结这一维度。什么是恩格斯要加以终结的唯心主义?即是:在研究自 然界和人类历史的过程中,用幻想的联系代替真实的联系,或者说用思辨的联系代替实 证的联系的那种哲学。这不仅存在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斗争,更重要的是存在唯心主 义和实证科学(亦即哲学与实证科学)的斗争。终结唯心主义和终结哲学是一回事,终结 唯心主义的目的不是要建构一套唯物主义的自然体系和历史体系,而是要将关于自然和 历史的具体联系交给实证科学去研究。恩格斯的口号是“从事实出发”,他说:“不论 在自然科学或历史科学的领域中,都必须从既有的事实出发,因而在自然科学中必须从 物质的各种实在形式和运动形式出发;因此,在理论自然科学中也不能虚构一些联系放 到事实中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些联系,并且在发现了之后,要尽可能地用经验去 证明。”(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 、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实际上 ,恩格斯之所以要反对黑格尔的自然哲学,嘲笑杜林的《合理的物理和化学的新的基本 定律》,就是因为他们都犯了将臆测的自然规律强加给自然界的唯心主义错误。因此, 恩格斯在划分唯物唯心阵营时才这样说:“凡是断定精神对自然界说来是本原的,从而 归根到底以某种方式承认创世说的人(在哲学家那里,例如在黑格尔那里,创世说往往 采取了比在基督教那里还要混乱而荒唐的形式),组成唯心主义阵营。”(注:《马克思 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 9页。)并声明有关用语不能在别的意义上被使用。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精神和自然界谁 产生谁的问题不是一个靠思辨的玄想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证科学的问题;在这 个问题上,从前的唯物主义哲学之所以具有合理性,不是因为它是哲学的缘故,而是因 为它的结论接近于实证科学的结论。
接下来再看形而上学的终结这一维度。恩格斯批判形而上学的篇幅要远远多于批判唯 心主义的篇幅。关于什么是形而上学,恩格斯说得很清楚:“把自然界的事物和过程孤 立起来,撇开广泛的总的联系去进行考察,因此就不是把它们看做运动的东西,而是看 做静止的东西;不是看做本质上变化着的东西,而是看做永恒不变的东西;不是看做活 的东西,而是看做死的东西。这种考察事物的方法被培根和洛克从自然科学中移到哲学 中以后,就造成了最近几个世纪所特有的局限性,即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 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种形而上学不仅存在于 自然科学中,而且也存在于历史科学中,资产阶级的理性王国设计、空想社会主义的绝 对真理观,都是其表现。形而上学的终结包含两个层面:一是作为实证科学的思维方式 的形而上学的终结,一是作为哲学学说的形而上学的终结。前者,实证科学本身的发展 正在导致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终结。“自然科学现在已发展到如此程度,以致它再不能 逃避辩证的综合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 、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 页。)马克思揭示了人类社会的运动规律,特别是揭示了资本主义经济形态中的剩余价 值规律,使得历史学科也发生了辩证的革命。后者,黑格尔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 维形式,使哲学形而上学遭受了沉重打击。只要将黑格尔的辩证法从他的僵化体系(亦 即形而上学外壳)中解放出来,并置于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哲学形而上学(包括费尔巴 哈的形而上学)的丧钟就会响起。需要强调的是,实证科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不仅不意 味着实证科学的终结,反而意味着实证科学因辩证化而获得新生,并且这种新生恰好又 构成哲学终结的条件;至于哲学中形而上学的终结,则仅仅是哲学自身的终结。所以, 形而上学的终结不管具体形式如何复杂,归根到底仍然是哲学的终结,而不是用辩证的 关于自然和历史的哲学体系去取代形而上学的哲学体系,更不是拿这种哲学体系去替代 实证科学。
将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看成哲学的终结的两个维度,对于准确把握恩格斯的哲 学(或恩格斯所阐发的哲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脱离哲学的终结来谈唯 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只会导致黑格尔式的体系哲学的重建;即使这种体系既唯物 又辩证,也与恩格斯的本意大相径庭。
四、“哲学终结”的两个领域——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
对“哲学终结”来说,唯心主义的终结和形而上学的终结是两种学说类型和两种思维 方式的终结,而自然哲学的终结和历史哲学的终结则是两大学科领域的终结。或者说, 前两种终结涉及的是“哲学终结”的内涵方面,而后两种终结涉及的则是“哲学终结” 的外延方面。这里所说的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特指那种以哲学方式构造自然规律体系和 历史规律体系的学科领域,终结它们不因为别的,只因为它们是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 渊薮。就此而言,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也可视为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的终结的落 实。
关于自然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说:“由于这三大发现和自然科学的其他巨大进步,我 们现在不仅能够指出自然界中各个领域内的过程之间的联系,而且总的说来也能指出各 个领域之间的联系了,这样,我们就能够依靠经验自然科学本身所提供的事实,以近乎 系统的形式描绘出一幅自然界联系的清晰图画。描绘这样一幅总的图画,在以前是所谓 自然哲学的任务。而自然哲学只能这样来描绘:用理想的、幻想的联系来代替尚未知道 的现实的联系,用臆想来补充缺少的事实,用纯粹的想象来填补现实的空白。它在这样 做的时候提出了一些天才的思想,预测到了一些后来的发现,但是也说出了十分荒唐的 见解,这在当时是不可能不这样的。今天,当人们对自然研究的结果只是辩证地即从它 们自身的联系进行考察,就可以制成一个在我们这个时代是令人满意的‘自然体系’的 时候,当这种联系的辩证性质,甚至迫使自然哲学家的受过形而上学训练的头脑违背他 们的意志而不得不接受的时候,自然哲学就最终被清除了。任何使它复活的企图不仅是 多余的,而且是一种退步。”(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 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的意思很清楚:自然界客观存 在着一套辩证联系的规律系统,对自然界的正确认识无异于该系统的思想图画;描绘这 一图画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这种描绘必须是经验的和实证的,二是这种描绘必须是 辩证的;自然科学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二者兼备,但自然哲学则永远不可能具备前一个要 件,因此必然被自然科学所取代。可见,恩格斯所要终结的不是某种特定的自然哲学理 论,而是自然哲学这一学科。
历史哲学的问题首先在于它的形而上学性质。资产阶级的启蒙理想标榜永恒的真理、 永恒的正义、基于自然的平等和不可剥夺的人权,可是由这些华美约言换来的却是“一 幅令人极度失望的讽刺画”。空想社会主义自命为绝对真理、理性和正义的表现,最终 也不免“陷入纯粹的空想”。(注:参见《反杜林论》“引论·概论”和“社会主义· 历史”等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黑格尔虽然恢复了辩证法这一最高的思维 形式,但“在这里,历史哲学、法哲学、宗教哲学等等也都是以哲学家头脑中臆造的联 系来代替应当在中指出的现实的联系,把历史(其全部和各个部分)看做观念的逐渐 实现,而且当然始终只是哲学家本人所喜爱的那些观念的逐渐实现。”历史哲学由此进 一步暴露出了它的唯心主义性质。有鉴于此,恩格斯指出:“在这里也完全像在自然领 域里一样,应该发现现实的联系,从而清除这种臆造的人为的联系;这一任务,归根到 底,就是要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的历史上为自己开辟道路的一般运动规律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 53、239、239、239页。)马克思的历史观就是对这种规律的揭示。“这种历史观结束了 历史领域内的哲学,正如辩证的自然观使一切自然哲学都成为不必要的和不可能的一样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 53、239、239、239页。)在这一严格的意义上,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社 会主义学说都不再是哲学,而是历史领域的实证科学,或者说,它们的高明不是因为它 们是一种崭新的哲学,而是因为它们已经跟哲学划清了界限。当恩格斯说由于唯物史观 和剩余价值的发现,“社会主义已经变成了科学”时,当他将“理论的社会主义和已经 死去的哲学”对举时,(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 、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 页。)他的意思无非是说“社会主义已经不再是哲学”,因为哲学“已经死去”。
总结自然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终结,恩格斯认为,“现在无论在哪一方面,都不再是要 从头脑中想出联系,而是要从事实中发现这种联系了。这样,对于已经从自然界和历史 中被驱逐出去的哲学来说,要是还留下什么的话,那就只留下一个纯粹思想的领域:关 于思维过程本身的规律的学说,即逻辑和辩证法。”(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 ,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在恩格斯的心 目中,关于自然界和历史的哲学,不论它所试图建构的是局域性联系还是总体性联系, 因其不可避免的唯心主义和形而上学错误,其使命都彻底结束了。
五、“哲学终结”的前提与限度
前已述及,恩格斯的“哲学终结”观是有限终结观。这种有限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它以坚持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为基本前提,二是它为哲学保留了思维领域这块地 盘。这两个方面又是密切关联的。
跟多数哲学家一样,恩格斯坚信“思维和存在的一致”。他说:“我们的主观的思维 和客观的世界服从于同样的规律,因而两者在自己的结果中不能互相矛盾,而必须彼此 一致,这个事实绝对地统治着我们的整个理论思维。它是我们的理论思维的不自觉的和 无条件的前提。”(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 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 他还说:“思维规律和自然规律,只要它们被正确地认识,必然是互相一致的。”(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 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恩格斯的意思是,客 观世界是有规律的,人的思维也是有规律的,如果被正确认识的话,二者必然是一致的 。
什么是恩格斯所说的被正确认识的规律呢?这就是而且只能是辩证法的规律。在恩格斯 的用法中,“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是不同的概念。关于“辩证法”,他有几段 经典表述:“辩证法不过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 、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被 看作关于一切运动的最普遍的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 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3注 ①、65或422、178-179页。)“辩证法就归结为关于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的运动的一般 规律的科学”。(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 43、253、253、239、239、239页。)关于“辩证法的规律”,也有相应的表述。“辩证 法的规律是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历史中抽象出来的。辩证法的规律不是别的,正是历 史发展的这两个方面和思维本身的最一般的规律。实质上它们归结为下面三个规律:量 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否定的否定的规律。”(注: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 、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两个系列的规律( 指外部世界和人类思维——引者注)在本质上是同一的,但是在表现上是不同的,这是 因为人的头脑可以自觉地应用这些规律,而在自然界中这些规律是不自觉地、以外部必 然性的形式、在无穷无尽的表面的偶然性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而且到现在为止在人类 历史上多半也是如此。”(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 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恩格斯将“辩证法”和“辩证法的规律” 有意加以区别,是为了说明“辩证法”是一种认识、一门科学,“辩证法的规律”则是 一种客观存在,“辩证法”是对“辩证法的规律”的反映。这种区分跟他对“主观辩证 法”(或“概念的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或“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区分是相 联系的。关于后一种区分,他说:“所谓客观辩证法是支配着整个自然界的,而所谓主 观辩证法,即辩证的思维,不过是自然界中到处盛行的对立中的运动的反映而已”,( 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 564、547、181、565、484、534、63注①、65或422、178-179页。)“这样,概念的辩 证法本身就变成只是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的自觉的反映,从而黑格尔的辩证法就被倒转 过来了,或者宁可说,不是用头立地而是重新用脚立地了。”(注:《马克思恩格斯选 集》第4卷,第215-216、220、241-242、242-243、253、253、239、239、239页。)
在这里,恩格斯没有明确告诉我们:是否根据上述看法,研究现实世界的辩证运动就 应该是属于实证的自然科学和历史科学的任务,而研究主观辩证法的任务则继续由哲学 来承担?但从他反复讲“辩证法是科学”这一点不难看出,直接研究自然界和人类社会 中的辩证法规律的那种“辩证法”,或者说“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 的那种“辩证法”,甚至更明确地说,包括马克思的唯物史观、剩余价值学说和恩格斯 本人的自然辩证法在内的这种“辩证法”,肯定是科学而不是哲学。那么,什么是作为 哲学的辩证法呢?或者说什么是作为关于思维的纯粹理论的辩证法呢?甚至更明确地说, 什么是恩格斯留给哲学作为保留地的辩证法呢?恩格斯没有讲。虽然如此,他的意思却 比讲出来还要清楚,那就是黑格尔的辩证法,当然是其革命的方面得到了恢复而唯心主 义的装饰被摆脱了之后的辩证法。在《反杜林论》的“引论”中,恩格斯说:“就哲学 是凌驾于其他一切科学之上的特殊科学来说,黑格尔体系是哲学的最后的最完善的形式 。全部哲学都随着这个体系没落了。但是留下了辩证的思维方式以及关于自然的、历史 的和精神的世界在产生和消失的不断过程中无止境地运动着和转变着的观念。不仅哲学 ,而且一切科学,现在都必须在自己的特殊领域内揭示这个不断的转变过程的运动规律 。而这就是黑格尔哲学留给它的继承者的遗产。”(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 第65或422、533、469-470、60-61或418、54、67、564、547、181、565、484、534、6 3注①、65或422、178-179页。)更重要的是,黑格尔的辩证法一旦得到唯物主义的改造 ,其作为主观辩证法跟由实证科学所揭示的客观辩证法实际上就成了一个东西。这种情 况下,当务之急就不是继续在“主观辩证法”即哲学方面下功夫,而是在“客观辩证法 ”即科学方面下功夫,包括在“利用辩证思维对这些科学成果进行概括”方面下功夫, 正如恩格斯本人在“自然辩证法”方面所示范的那样。
中图分类号:G718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2-1578(2015)12-0042-01
我们认为他的留下的训谕富含哲理,值得让我们去深入研究,并发扬光大为我所用。
1.联系的观点
恩格斯说过:"当我们深思熟虑地考察自然界或人类历史或我们自己的精神活动的时候,首先呈现在我们面前的,是一副由种种联系和相互作用无穷无尽地交织起来的画面"[1],整个世界就是由无数彼此相异而又相互联系的事物所构成的统一整体,每一件事物则是这统一整体中的一个成分或环节。"成吉思汗在治理国家过程中从这种联系的观点入手阐述了构建和睦统一社会的思想。他说:"从那日出的地方,我,战斗到日落的地方,收托了多少个国家、百姓;把许多心肝各异的人,使他们心肝合一……"[2]《蒙古黄金史 》第191页国家原本是由相互联系的千万个人的统一体,然而如果人心不齐便会失去凝聚力,最终会走向崩溃。因此统治者总是想方设法凝聚人心使其为统一目标而奋斗,这可以说是构建和睦统一社会的基本方略。那怎么做才能够凝聚人心呢?关于这方面成吉思汗认可长子斡歌歹的说法。斡歌歹说:"我所理解的人生最大的幸福和快乐是:让英明的汗父辛苦创建的国家永享太平,百姓安居乐业,生活富裕。国家强大,政治清明,社会秩序井然。老年人安详地度过晚年,青年人无愁无忧地快乐成长。这样,我觉得有了很大的幸福和快乐"[2]《蒙古黄金史 》第224页。他们这种构建和睦相处统一国家的思想已经超越了时间空间,对今天的构建和谐社会思想也有借鉴价值。另一方面因为每一个个体离开了整体就会失去生存的条件,因此为构建和睦相处的统一社会,每一个人一定要把集体利益放在自身利益至上。这方面成吉思汗说:"各位长老呵,谋士呵,你们不要考虑个人得失,为着国家利益,要直言敢谏呵!发现贤明的能人,你们不要疏远他们。"[2]《蒙古黄金史 》第192页。成吉思汗从联系的观点出发劝诫统治阶层要永远把百姓的利益放在首要地位,相反他也对百姓讲永远把国家利益放在个人利益至上,这样才能够构建和睦统一的社会。
2.发展的观点
世界万物都是永恒运动、变化发展的,而且事物的运动、变化和发展是通过量变和质变表现出来的。质变必须有一个量的积累过程,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成吉思汗总是用这种发展的观点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例如他教育自己子孙后代时说:"我的亲人呵,子子孙孙呵,你们切忌高傲自大,不要象高山,高不可攀。山岳虽然巍峨峥嵘,野兽仍可爬到它的顶峰。你们不要好高骛远,幽思遐想,心志不能象大海浩瀚无边,大海虽然宽阔深远,人们也会横渡彼岸,平安无恙"[2]《蒙古黄金史 》第194页。因为质变必须有一个量的积累过过程,不能凭空发生,同时单纯的量变不会无限地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所以人们在生活生产过程中不能好高骛远,幽思遐想,而脚踏实地的做好每一件事,这样必然会走向成功的彼岸。另外事物发展过程中受外部条件的影响,因此人在成长过程中不可忽视环境的作用。关于这方面成吉思汗教导说:"听到聪明人的言论,化为自己的智慧;听到蠢人的言论,瞪一眼,快快离去。听到诚实真挚的言语,化为自己的智慧;听到狡猾奸诈的言论,横眉冷对,快快离去"[2]《蒙古黄金史 》第221页。
3.矛盾的观点
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因此我们不管遇到什么事必须以矛盾的观点来看问题。尤其是在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一定要坚持矛盾的观点。关于矛盾的普遍性,成吉思汗训谕是与政治、生活实际相联系,有这样一段话:"旧衣服如果破了,会在荆棘丛中被挂住,黑黄无别庶民皇族会闹平权。新衣服如果撕开了,会在蒿草中被挂住,黑黄部分,婢女和后妃会闹平权。不辨阴阳没有智谋,胯下的羔羊都不能杀吃。识别阴阳有智谋,山上的潘阳也不难杀吃"[2]《蒙古黄金史 》第196页。正因为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所以以矛盾的观点看问题是人类生存的基本的能力,也是政治稳定、社会和谐的前提条件。成吉思汗还经常让自己的子孙和臣民对事物的矛盾性进行讨论、辩论,培养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曾经成吉思汗迎娶孛儿帖・兀真哈敦时,九员大将、五位太师以及五色四夷之邦,各国的大臣前来(贺喜)欢聚一堂。就在此喜宴上成吉思汗将九员大将关于酒的利弊问题进行辩论,并最终让一个孤儿站起来从正反两个方面对酒的作用进行了总结。成吉思汗通过这次辩论不仅让人们懂得了过量饮酒的害处以及适量饮酒的益处,而且提高了臣民的以矛盾观点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许多矛盾构成的矛盾体系里,各种矛盾发展是不平衡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主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规定体系里居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因此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过程中必须掌握主要矛盾。关于主要矛盾成吉思汗讲:"说话纵有一百句,不如严守一种德行。说话纵有一万句,不离一个中心。一万句话里,只有一个主线。一百句话里,只有一个要点"[2] 《蒙古黄金史 》第228页,以此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就能够顺利完成每一件事情。另一方面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因此成吉思汗教导民众说:"至亲挚友,莫如自己的聪明智慧。恶人歹徒,莫如自己的愚蠢的愤怒。心腹人虽多,最能信得过的还是你本人。可爱的东西虽多,最可爱的还是你自己的头颅。坚强性格是作人的高贵品德,廉洁清白是作人的准则。机智聪明者,平安一生呵"[2]《蒙古黄金史 》第182页,人们做人做事都要从自己入手,不断地努力拼搏用智慧武装头脑,并具备高贵的品德便会成就一生。
贾可·辛提卡是当代著名的逻辑学家,他将博弈论与语义学直接结合起来,创建了博弈论语义学。辛提卡用博弈论的方法来处理命题,就是要确定命题的值,即命题的真或假。同经典逻辑一致,辛提卡预设了命题是二值的。辛提卡首先给出一个定义域D,任何名称都可以在这个集合中找到所指。博弈论语义学的核心是将量词短语看成专名,将句子看成语句函项,然后在给定的定义域D中选择相应的个体将句子中的量词短语替换,从而达到消除量词,找到原子句的目的。在方法上,辛提卡选择了博弈论,他将人们对句子的理解过程比喻为一个两人博弈,两个参与人分别为“我”和“自然”,每个回合必定要分出胜负,不容平局,那么对于一个句子S,根据规则,博弈双方轮流将S约化为S’、S’’,等等,直至最后使得约化的句子不再包含变量和连接词,即原子句,此时双方就可一决输赢。如果这个原子句为真,则我取胜,自然失败;如果这个原子句为假,则自然取胜,我失败。运用博弈论语义学,我们能够从大量的语言信息中得到最基本、最简化的语句,从而能够轻松地判定这些语言信息的真假。理解这一理论的关键是理解定义域D、原子句、博弈等概念。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可以说是维特根斯坦前后期哲学的综合:“语言博弈”概念源于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中的语言游戏说,而它的理论核心则是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图象论。[论-文-网LunWenNet-Com]
一“图象论”与命题真值
维特根斯坦是学界倍受关注的大师,其前后期思想的迥异恰当地诠释了他的哲学主题:“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论语义学所强调的也是动态的理解命题,这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在本质上殊途同归。
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图象论”。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和后期哲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研究语言的结构和界限来理解思想的结构和界限。维特根斯坦工作的基点,就是回到逻辑的出发点,即考虑命题的性质。这样,真的界限就构成了语言的界限,维特根斯坦所考虑的就是关于事实的话语。“人给自己造出事实的图象”②。维特根斯坦指出:命题是实在的图象,“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③。“图象是一种事实”④。“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⑤。“图象的真假在于其意义与实在的符合与否”⑥。维特根斯坦认为,图象与它所图示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关系“由图象元素与物项的配合而成”⑦,这种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图象;二是“凡图象,不论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实在———对或错———所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即是逻辑型式,亦即实在的型式。”⑧所以,“每个图象亦是一逻辑图象”⑨。“对象是简单的”⑩。“对象构成世界的本体。因此不能是复合的。”
一切复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这就是绝对简单的对象,那么,这种绝对简单的对象是什么?很显然,维特根斯坦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罗素和弗雷格的影响。罗素对客体进行了区分,一类是亲知的客体,一类是描述的客体,通过“亲知还原”,描述的客体可以转化为亲知的客体,维特根斯坦对罗素的客体进行了扩展,认为属性和关系也是一种客体。语言中的一个名称来表示一个简单的客体,通过这些客体的结合方式,指称客体的名称可以相互组合成句子。对于简单的客体,我们无法定义它们是什么,我们仅仅能够指示它们,这样,我们也就无法言说这些客体是存在的,因为定义一个客体就是意谓着被定义项的存在。维特根斯坦的绝对简单的对象实质上是罗素亲知客体的变体,是经验的客体。图象论的主旨是说明图象如何具有命题的内容,图象可以看成一个句子,一个句子也可以看成图象,这对于解释最简单句子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处理复杂的句子呢?
维特根斯坦最开始的设想是用合取和析取处理一切复杂句子,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伦前束式处理量词句的直接思想来源,但是维特根斯坦后来采取了另一个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图象法,“凡对于复合体的陈述,都可解析成对于其成分的陈述,解析成一些把复合体完全摹状了的命题。”即一个复杂的表达式的真值取决于组成它的表达式的真值,即命题就是基本命题的真值涵项,这样,维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语言的运作方式。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源于罗素和弗雷格的启发,罗素和弗雷格两人都认为命题才是最基本的意义单位,主张将命题形式化,即用数学中的函数表示命题。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思想的运用是水到渠成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题是命题的真值函目”。换句话说,“一切命题都是对原初命题做真值运算的结果”。“命题就是从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自然也从其确是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一切命题都是原初命题的总括。”
命题与世界的图象论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图象的元素与事物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二是图象与事实之间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由此,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图象是一事实”,“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
正是因为命题具有相同的结构,才使得我们可以将其形式化,并且可以进行变项替换。那么,图象如何与世界相联系?在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中,这种关系由名称—客体的关系来决定,但是名称如何与客体相联系?与其说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是对前期哲学的反叛,不如说是进一步的深入,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名称与客体的关系被受一定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所确定。在完成这个思想转变之后,维特根斯坦不需要图象论了,取而代之的是语言这种被规则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是将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题分析,他的研究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命题的构成和命题的真假,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命题的真假。第二个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前期哲学为解决辛提卡的第一个问题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题是由概念构成的,而博弈语义学中的概念则直接对应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存在是与事实相对应的存在,是以现实世界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维特根斯坦的客体。在辛提卡看来,很多情况下,人们的语言交流所涉及的客体多是描述的客体,这些描述的客体有些能转换为亲知客体,有些不能,如“结构为H3O的水”,但是人们在日常的交流中又会涉及这些概念,自然在定义域D中也就应该包含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体是对维特根斯坦客体的扩展。辛提卡的客体分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两类,即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显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语义学层面上的,而是语用学层面上的语义,这在博弈论语义学的操作性中得以体现。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定义域D中的个体必须能与可能世界中的对象一一对应,脱离了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说何物,更不用说判定言说语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样,语义确定一个实现不是必需的,它应该为证实一个实现是正确的提供标准。
在确定了命题的构成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命题真假的标准是什么。辛提卡认为,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的意义就是命题的真假值。博弈论语义学的处理方法是找到一个体用概念的名称代入量词所约束的变元,即参与人“我”在定义域D中找到相关的个体以证实语句,而参与人“自然”则企图找到范例来证伪语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关的个体呢?或者说,怎样才知道代入个体后的语句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扩展了维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命题的构成问题,相应的,辛提卡的命题范围较之维特根斯坦就宽泛的很多。辛提卡将博弈论语义学称为“寻找并找到的”逻辑,寻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个适当个体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来的图象与现实世界相符合。这不仅直观,而且符合人们的日常交流。可见,在确定命题真假的标准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图象论的符合标准。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确指出,“博弈语义学不排斥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在原子句和现实之间建立了联系。”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要确定命题的真值,只要将命题与图象做个比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话说就是,“名称-客体关系曾经被建立,仅仅需要一件事,这件事就是将原子句和现实相比较。”
辛提卡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图像理论和逻辑语义学之间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围相似性之一,就是在两个理论中,语言的基本元素和现实的特定方面之间的代表关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进一步的分析。”罗素指出,事实是意指那种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物。而一个命题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两种方式,即以人们所谓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最基本的事实是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相对应的是原子命题,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原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是否与原子事实相符合。在原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联结词就构成了分子命题。分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组成它的原子命题的真假,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在分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量词可以构成更高一级的概括命题。其真假最终也取决于原子命题的真假。维特根斯坦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任何复杂命题经过分析都可以还原为最基本的原子命题。辛提卡由此得出结论:“一个指示性句子的表达在通常的本质上不是这些语言博弈的一个回合,在这些语言博弈中,给出了几个构成成分的词语,并且因此给出了整个句子的内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我们根据可能世界理论可以确定定义域D,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论可以处理命题,并且将命题的具体处理方法转化为真值函项的求解,那么,接下来要考虑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为真值函项求解,并且这个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论。[
二“语言游戏说”与语义博弈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的所谓“语言游戏”,实际上是把游戏当成是运用语言的比喻,即强调语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将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运用语言是一种活动,我们使用的语词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意义,必须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才能确定语词的意义,试图通过孤立的逻辑分析来揭示语词的意义,结果只能误入歧途。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这种处理方法,实质上是从具体的语境动态地观察语词的用法,我们不能孤立地去问“什么是意义”这一类的问题,而应该说“什么是意义的解释”。弄清一个语词代表什么之前,必须首先掌握包括这个语词在内的那种语言游戏,一个词语的意义也就是它在语言游戏中的实际用法。维特根斯坦对于语言及其意义问题的思考,得益于一场足球比赛的启发,同时,相较于足球比赛,语言游戏也存在规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遵守规则是语言游戏的灵魂,也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必要条件。维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讨论规范和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做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
“遵循规则类似于服从命令。人们是被训练这样做的;人们是以特定的方式对命令做出反应的。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乃是我们据以解释陌生语言的参考系。”可见,规则和遵循规则是人们在实践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式。这种语言游戏所遵循的规则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逻辑必然性?“维特根斯坦最终在他的认识论斗争中失败了”。
其实[论/文/网LunWenNet/Com]只要留意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我们不难发现维特根斯坦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缺陷,维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逻辑常量’不代表任何东西。事实的逻辑不可能为任何东西所代表。”“没有‘逻辑的对象’、‘逻辑常量’(照弗雷格与罗素的意义),于此便显然可见。”虽然维特根斯坦不承认逻辑常项的存在,但是认为客体具有逻辑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客体能够聚拢。
辛提卡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受到博弈论的影响。“游戏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冯·诺意曼(vonNeumann)和约翰·纳什(JohnNash)那些数学家构建一个详细的游戏的一般理论的结构,那个理论旨在帮助科学家与哲学家理解有趣的问题的范围。它们甚至包括了真理与意义的问题(以及其他的语言—世界关系)以供讨论,维特根斯坦从中提出了他的语言游戏观念。”
与维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确立了命题和世界的图示关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这种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处于这些描述关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来,单纯的图像论已经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了,图像论的任务是描述关系,那么对关系的关系的刻画,则需要另一个理论。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为解释语言与现实结合所需要的思想,维特根斯坦经常包含更多的语言博弈思想。“为了理解(一个给定的一阶逻辑语句)F,我们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记忆空间,事实上,我们对一阶语句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语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较之上,而不是(潜在的)F的图像本质。”“有时语言博弈能够明显的被发现用于提供词语和它所刻画之间的关联”。
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许我们用图像论处理语句理解的时候已经不足道了,但更为恰当。辛提卡认为自己受到“维特根斯坦有关思想的启发,强调受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亦即寻求和发现语言游戏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维特根斯坦走得远得多,因为后者的思想是轮廓性的且不系统。”“在我没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该如何行动时,我怎么可能在实践中采取一个策略?”
康德在道德自律客观性、自律观基础、自律道德标准、他律的基础、道德自律与他律的关系与意义等方面均给予了深入的研究和精辟阐述。然而,学术界对此往往是批判、否定多于肯定,这对于康德道德哲学而言,是有失公允的。故此,客观地评价康德道德自律他律哲学思想,汲取其精华,富有实效性地进行历史与现实的道德哲学思想研究和公民道德教育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
康德在道德自律客观基础、标准等方面作了深入的阐发。
(一)关于道德自律的客观性。康德的道德自律,其客观性表现在有条件性上。在康德看来,道德的自律性表现为有理性的人自觉遵守自己颁布的普遍法则。即理性者自己立法自己遵守,道德主体所遵从的法则是自身之内的规则。由此看来,道德的自律其条件性表现在有理性的人的身上,这样,道德自律的条件性就必然出现道德自律的相对性、局限性。如何成为有理性的人,或成为有理性人的“布道”的信从者,这是实现道德自律的最具有价值意义的关键点,由于康德哲学的形而上学局限性,使他的道德思想始终缺乏全面性、现实性、发展性。
(二)康德自律观的基础。康德的自律是建立在道德实践主体对道德原则接受的基础之上的,是指通过强调人的理性(“意志自律”)服从那种“对意志具有强制性”的作为道德法则的“绝对命令”,而使人生无愧于所获得的幸福。自律的条件性表现在道德实践主体对道德原则接受,否则,自律则失去了存在的意义。不可否认,上述观点从意识论的主体方面、矛盾的内因方面有其合理性。
(三)康德自律的道德标准。康德自律概念,强调道德标准是人内在的尺度, 是作为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遵循的原则, 是“意志自律”,是一种服从理性的自律, 而理性作为实践能力,它的真正使命是产生其自身,这就是“善良的意志”。康德的道德标准定义在人的内在、内心、理性上,使康德的道德论在认识的主体性方面是积极的,但在认识的根源性方面却止步了。
康德指出:“接受一种特定的意图,或者,能够决定他去追求某种宗旨,取决于一种内在的条件或者他心灵自身的活动”。任何外在的制度安排与非制度设施(包括道德规范、宗教、仪礼、典籍文化、宗法传统等)必须经过内在的“意志自律”的升华,“人们必定愿意我们的行为准则能够变成普遍规律,一般说来,这是对行为的道德评价的标准。”康德自律的道德标准强调了人的主观性、主体性,但忽略了人的观念、行为的客观性、社会性,使康德自律的道德标准具有形而上学缺陷。康德道德哲学强调的道德自律性,用道德责任和规则约束自己而非受强制力的支配,具有极强的自主性和主体性,这是一般意义上的道德属性,而且是“绝对”理性的道德自律,是康德道德哲学的核心。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客观地阐述道德的他律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
康德从哲学的矛盾对立方面阐述道德他律的思想。
(一)康德道德的他律。把道德他律归结为意志他律,在康德看来,意志他律是指一切决定性地影响或支配意志自由的自然规律,这是受自然和经验影响的他律。康德指出,人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 服从自然规律, 是他律的”。人作为“理智世界的成员, 只服从理性规律, 而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在康德道德理论体系中,把他律与自律作为相对应的范畴来阐述,使自律与他律作为道德思想统一物的两个方面得以确立。逻辑上是合理的,根基却是泥土构建的。
(二)康德道德他律的基础。康德认为,道德他律建立的基础是自然规律,这种服从外在的自然规律就是他律。康德把自然规律视为是外在的,服从的对象,作为他律,这在本体论及认识论朴素感性层面上具有一定的意义,但在辩证法方面,他律思想的片面性是显而易见的。
在康德看来,“他律是迫于他人或条件, 而不是个人自己所做的意志决定”。将他律与自律绝对地对立起来,把他律与自律看作是脱离同一的对立,使得康德的道德观、自律观始终没有摆脱朴素的性质。康德指出:“任何外部立法,无法使得任何人去接受一种特定的意图,或者,能够决定他去追求某种宗旨,因为这种决定或追求取决于一种内在的条件或者他心灵自身的活动”。康德把外部立法与心灵自身两者对立起来,有其合理一面,但是,康德囿于“二律背反”式的思维模式,使他无法理解和实现从外部立法到心灵自身的飞跃。
三
康德阐述了道德自律与他律的差异性,试图在两者的对立中找到统一。
(一)康德道德自律与他律。自律与他律是康德最初提出的一对哲学伦理学范畴。康德认为,人作为“理智世界的成员,只服从理性规律,而不受自然和经验的影响。”在这层意义上道德是自律的。人作为“感性世界的成员,服从自然规律,是他律的”。康德在区分了理性规律与自然规律,区分了理智世界与感性世界基础上,进而区分了自律与他律,尽管这种区分是朴素的、直观的,但却孕育着道德属性的萌芽。
(二)道德属性自律与他律的意义。在康德看来,“意志的自律是一切道德法则所依据的唯一原理,是与这些法则相符合的义务所依据的唯一原理”。康德的自律,强调的是道德标准,是人内在的尺度,是作为发自内心的自觉自愿遵循的原则;“意志自律”,是一种服从理性的自律,而理性作为实践能力,亦即作为一种能够给予意志以影响的能力,所以它的真正使命,并不是去产生完成其他意图的工具,而是去产生在其自身就是善良的意志。
分析康德的自律与他律意义思想,康德只是讲到了矛盾中对立的一面,而矛盾的同一性方面,既自律与他律的相互渗透,相互贯通联系,还没有得到辩证的肯定。
参考文献:
[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7年1月第1版.第35页.
[2]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5年1版.第35页.
维特根斯坦是学界倍受关注的大师,其前后期思想的迥异恰当地诠释了他的哲学主题:“哲学不是一种学说,而是一种活动。”①有趣的是,辛提卡博弈论语义学所强调的也是动态的理解命题,这与维特根斯坦哲学在本质上殊途同归。
维特根斯坦哲学的主要贡献之一就在于提出了著名的“图象论”。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和后期哲学的目的都在于通过研究语言的结构和界限来理解思想的结构和界限。维特根斯坦工作的基点,就是回到逻辑的出发点,即考虑命题的性质。这样,真的界限就构成了语言的界限,维特根斯坦所考虑的就是关于事实的话语。“人给自己造出事实的图象”②。维特根斯坦指出:命题是实在的图象,“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③。“图象是一种事实”④。“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⑤。“图象的真假在于其意义与实在的符合与否”⑥。维特根斯坦认为,图象与它所图示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这种关系“由图象元素与物项的配合而成”⑦,这种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图象;二是“凡图象,不论只有什么型式但要能表象实在———对或错———所必须与实在共有的东西,即是逻辑型式,亦即实在的型式。”⑧所以,“每个图象亦是一逻辑图象”⑨。“对象是简单的”⑩。“对象构成世界的本体。因此不能是复合的。”
一切复合物必然可分解到不可再分的部分,这就是绝对简单的对象,那么,这种绝对简单的对象是什么?很显然,维特根斯坦这一思想的形成深受罗素和弗雷格的影响。罗素对客体进行了区分,一类是亲知的客体,一类是描述的客体,通过“亲知还原”,描述的客体可以转化为亲知的客体,维特根斯坦对罗素的客体进行了扩展,认为属性和关系也是一种客体。语言中的一个名称来表示一个简单的客体,通过这些客体的结合方式,指称客体的名称可以相互组合成句子。对于简单的客体,我们无法定义它们是什么,我们仅仅能够指示它们,这样,我们也就无法言说这些客体是存在的,因为定义一个客体就是意谓着被定义项的存在。维特根斯坦的绝对简单的对象实质上是罗素亲知客体的变体,是经验的客体。图象论的主旨是说明图象如何具有命题的内容,图象可以看成一个句子,一个句子也可以看成图象,这对于解释最简单句子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那么如何处理复杂的句子呢?
维特根斯坦最开始的设想是用合取和析取处理一切复杂句子,这也是辛提卡采取斯科伦前束式处理量词句的直接思想来源,但是维特根斯坦后来采取了另一个思路,代之以集成的图象法,“凡对于复合体的陈述,都可解析成对于其成分的陈述,解析成一些把复合体完全摹状了的命题。”即一个复杂的表达式的真值取决于组成它的表达式的真值,即命题就是基本命题的真值涵项,这样,维特根斯坦就完成了语言的运作方式。维特根斯坦的这一思想源于罗素和弗雷格的启发,罗素和弗雷格两人都认为命题才是最基本的意义单位,主张将命题形式化,即用数学中的函数表示命题。维特根斯坦对这一思想的运用是水到渠成的。维特根斯坦认为,“命题是原初命题的真值函量”。“原初命题是命题的真值函目”。换句话说,“一切命题都是对原初命题做真值运算的结果”。“命题就是从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自然也从其确是一切原初命题的总和)而得出的一切。所以,从某种意义可以说,一切命题都是原初命题的总括。”
命题与世界的图象论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图象的元素与事物之间具有对应关系;二是图象与事实之间具有相同的逻辑形式。由此,在维特根斯坦看来,“图象是实在的一幅模型”,“图象是一事实”,“图象所表现者即是其意义”。
正是因为命题具有相同的结构,才使得我们可以将其形式化,并且可以进行变项替换。那么,图象如何与世界相联系?在维特根斯坦早期哲学中,这种关系由名称—客体的关系来决定,但是名称如何与客体相联系?与其说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是对前期哲学的反叛,不如说是进一步的深入,在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名称与客体的关系被受一定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所确定。在完成这个思想转变之后,维特根斯坦不需要图象论了,取而代之的是语言这种被规则所支配的特征。
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是将博弈的方法引入命题分析,他的研究涉及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命题的构成和命题的真假,第二个问题就是如何确定命题的真假。第二个是维特根斯坦后期哲学讨论的一个主要问题,其前期哲学为解决辛提卡的第一个问题提供了思想元素。命题是由概念构成的,而博弈语义学中的概念则直接对应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维特根斯坦的存在是与事实相对应的存在,是以现实世界为界限的,所以辛提卡用他的可能世界改造了维特根斯坦的客体。在辛提卡看来,很多情况下,人们的语言交流所涉及的客体多是描述的客体,这些描述的客体有些能转换为亲知客体,有些不能,如“结构为H3O的水”,但是人们在日常的交流中又会涉及这些概念,自然在定义域D中也就应该包含这些元素,可以看出,辛提卡的客体是对维特根斯坦客体的扩展。辛提卡的客体分为存在的和可能存在的两类,即在现实世界中存在和在可能世界中存在。而且很明显的是,辛提卡的存在概念不是语义学层面上的,而是语用学层面上的语义,这在博弈论语义学的操作性中得以体现。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定义域D中的个体必须能与可能世界中的对象一一对应,脱离了这种对应关系,我们就不可能知道自己在言说何物,更不用说判定言说语句的真假。正如DanaScott所指出的那样,语义确定一个实现不是必需的,它应该为证实一个实现是正确的提供标准。
在确定了命题的构成之后,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命题真假的标准是什么。辛提卡认为,命题是有意义的,命题的意义就是命题的真假值。博弈论语义学的处理方法是找到一个体用概念的名称代入量词所约束的变元,即参与人“我”在定义域D中找到相关的个体以证实语句,而参与人“自然”则企图找到范例来证伪语句。那么,如何才是找到相关的个体呢?或者说,怎样才知道代入个体后的语句为真?如前所述,辛提卡在扩展了维特根斯坦概念的基础上明确了命题的构成问题,相应的,辛提卡的命题范围较之维特根斯坦就宽泛的很多。辛提卡将博弈论语义学称为“寻找并找到的”逻辑,寻找并找到了什么?就是找到一个适当个体代入后的原子句所反映出来的图象与现实世界相符合。这不仅直观,而且符合人们的日常交流。可见,在确定命题真假的标准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是一致的,就是采用图象论的符合标准。辛提卡自己也曾明确指出,“博弈语义学不排斥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图示的(同形的)关系理论在原子句和现实之间建立了联系。”从这句话我们可以看出,要确定命题的真值,只要将命题与图象做个比较就可以了。用辛提卡的话说就是,“名称-客体关系曾经被建立,仅仅需要一件事,这件事就是将原子句和现实相比较。”
辛提卡指出:“维特根斯坦的图像理论和逻辑语义学之间的相似性和非相似性更有趣。最重要的大范围相似性之一,就是在两个理论中,语言的基本元素和现实的特定方面之间的代表关系,用任何的方式都不能进一步的分析。”罗素指出,事实是意指那种使一个命题真或假的事物。而一个命题的本质就在于:它可以两种方式,即以人们所谓的真的方式或假的方式对应于一个事实。最基本的事实是原子事实,与原子事实相对应的是原子命题,它肯定某物具有某种性质或某些事物具有某种关系。原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它是否与原子事实相符合。在原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联结词就构成了分子命题。分子命题的真假取决于组成它的原子命题的真假,是原子命题的真值函项。在分子命题的基础上,借助逻辑量词可以构成更高一级的概括命题。其真假最终也取决于原子命题的真假。维特根斯坦继承了这一思想,认为任何复杂命题经过分析都可以还原为最基本的原子命题。辛提卡由此得出结论:“一个指示性句子的表达在通常的本质上不是这些语言博弈的一个回合,在这些语言博弈中,给出了几个构成成分的词语,并且因此给出了整个句子的内涵。”在辛提卡的博弈论语义学中,我们根据可能世界理论可以确定定义域D,根据维特根斯坦的图象论可以处理命题,并且将命题的具体处理方法转化为真值函项的求解,那么,接下来要考虑的是,我们究竟应该如何为真值函项求解,并且这个方法是否可以形式化。遵循维特根斯坦的哲学思路,辛提卡找到了博弈论。
二“语言游戏说”与语义博弈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中的所谓“语言游戏”,实际上是把游戏当成是运用语言的比喻,即强调语言的使用,他指出:“我将把由语言和行动(指与语言交织在一起的那些行动)所组成的整体叫做‘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语词的意义在于使用,运用语言是一种活动,我们使用的语词在不同的场合会有不同的意义,必须根据具体的使用环境才能确定语词的意义,试图通过孤立的逻辑分析来揭示语词的意义,结果只能误入歧途。维特根斯坦对语言的这种处理方法,实质上是从具体的语境动态地观察语词的用法,我们不能孤立地去问“什么是意义”这一类的问题,而应该说“什么是意义的解释”。弄清一个语词代表什么之前,必须首先掌握包括这个语词在内的那种语言游戏,一个词语的意义也就是它在语言游戏中的实际用法。维特根斯坦对于语言及其意义问题的思考,得益于一场足球比赛的启发,同时,相较于足球比赛,语言游戏也存在规则,在维特根斯坦看来,遵守规则是语言游戏的灵魂,也是一切人类行为的必要条件。维特根斯坦用了很多篇幅讨论规范和遵守规则。“遵守规则,做报告,下命令,下棋都是习惯(习俗,制度)。
“遵循规则类似于服从命令。人们是被训练这样做的;人们是以特定的方式对命令做出反应的。人类共同的行为方式乃是我们据以解释陌生语言的参考系。”可见,规则和遵循规则是人们在实践和交往中形成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和行为模式。这种语言游戏所遵循的规则究竟是什么?是否就是逻辑必然性?“维特根斯坦最终在他的认识论斗争中失败了”。
其实[论/文/网LunWenNet/Com]只要留意维特根斯坦前期哲学,我们不难发现维特根斯坦在处理这个问题上的缺陷,维特根斯坦指出:“我的根本思想是‘逻辑常量’不代表任何东西。事实的逻辑不可能为任何东西所代表。”“没有‘逻辑的对象’、‘逻辑常量’(照弗雷格与罗素的意义),于此便显然可见。”虽然维特根斯坦不承认逻辑常项的存在,但是认为客体具有逻辑形式,这种形式使得客体能够聚拢。
辛提卡认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受到博弈论的影响。“游戏概念的主要用法如此多地分享了像冯·诺意曼(vonNeumann)和约翰·纳什(JohnNash)那些数学家构建一个详细的游戏的一般理论的结构,那个理论旨在帮助科学家与哲学家理解有趣的问题的范围。它们甚至包括了真理与意义的问题(以及其他的语言—世界关系)以供讨论,维特根斯坦从中提出了他的语言游戏观念。”
与维特根斯坦相同,辛提卡在确立了命题和世界的图示关系之后,需要研究的就是这种关系是如何建立的,“处于这些描述关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辛提卡看来,单纯的图像论已经不能解释这个问题了,图像论的任务是描述关系,那么对关系的关系的刻画,则需要另一个理论。辛提卡指出:比起那些为解释语言与现实结合所需要的思想,维特根斯坦经常包含更多的语言博弈思想。“为了理解(一个给定的一阶逻辑语句)F,我们显然没有足够的时间和记忆空间,事实上,我们对一阶语句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语句和世界的有限的逐步比较之上,而不是(潜在的)F的图像本质。”“有时语言博弈能够明显的被发现用于提供词语和它所刻画之间的关联”。
这里我想指出的是,或许我们用图像论处理语句理解的时候已经不足道了,但更为恰当。辛提卡认为自己受到“维特根斯坦有关思想的启发,强调受规则支配的人类活动,亦即寻求和发现语言游戏的重要性。”但是,辛提卡“比维特根斯坦走得远得多,因为后者的思想是轮廓性的且不系统。”“在我没有有效的方式找到我的下一步该如何行动时,我怎么可能在实践中采取一个策略?”
这里有几种选择。也许有人会像在非确定性证据系统内所做的那样提出某种思路,但是辛提卡建议把我的策略限制在递归中。这种限制的方法是非常精致的,它注意到了维特根斯坦对语言游戏中实际可游戏性的思考。辛提卡坚持认为语言目标导向语言本质,这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认识处于维特根斯坦形式化时期的游戏概念的意义。当时,维特根斯坦使用“游戏”来指称目标导向的活动,诸如证实或者证伪的活动。辛提卡延用了这一思想,他说:维特根斯坦的“用法”概念强调的是一种活动,是一种构成一个词的自然环境并使该语词从中获得其意义的活动。
因此,在他的博弈论语义学框架下所研究的语义博弈,可以被看作是“维特根斯坦意义上的一类语言游戏”。维特根斯坦认为逻辑常项不存在,在这点上,辛提卡与维特根斯坦所持的观点不同,辛提卡认为逻辑常项是存在的,并且将逻辑常项与博弈规则做了比较,认为逻辑常项等同于博弈规则。与经典逻辑一致,辛提卡认为逻辑常项与自然语言中的连接词是一致的。这样,辛提卡就为博弈论语义学找到了至关重要的一环———规则的确定。辛提卡将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说与博弈的数学理论概念直接结合,“其结果就是那个既适用于自然语言又适用于形式语言的最现成的语义理论”。辛提卡认为,与一个语词相关的语言博弈就是围绕该词发生的使该词活动意义的活动,语词的意义同样需要在相应的使用中才能确定。我们所言说的语句是可以分解简化的,而行之有效的方法就是用博弈论,通过将句子简化为原子句,再依据名称与所指的对应关系,我们就可以确定句子的真假。
二在回答上述问题前,必须搞清楚思想的本质是什么?在维特根斯坦与罗素的通信中:罗素曾问:思想的构成成分是什么,并且与那些被摹绘的事实的关系是什么?维特根斯坦回复到:我不知道思想的构成元素是什么,但是我知道它必定含有与语言的词语相对应的那种构成元素。另外,思想的构成元素与被摹绘的事实的那种关系是无关紧要的。那是心理学应该去寻求的东西。
关于罗素的问题,“思想是由词语组成的吗?”维特根斯坦回复到:不!而是像词语一样与实在具有同样关系的精神元素(psychicalconstituents)。那些构成元素是什么,我不得而知[3]。据此,马尔康姆认为,思想是由精神元素构成。
思想与语言是两种不同的介质,但是可以表达相同的意义,也就是说,它们可以成为同样的命题。因为思想与语言与实在具有相同的对应关系。思想可以用物质指号(physicalsigns)进行表达,但是无须非用物质指号表达。命题是对可能事态的摹绘,“我们利用可被感官感知的命题指号(语音的或文字的,等等)作为可能事况的投影。”因而事态是命题所具有的意义,而事态中的对象是命题指号或名字的意谓。在马尔康姆看来,命题与事态之间的联系之所以可能,是因为“思想的意义被注入到了句子之中”[4]66,而这是由思维的精神活动(mentalactivi-ty)完成的。综而论之,“思想比之词语命题更为根本。”[4]66思想之所以能将世界—对象赋予命题—名字,是因为思想—元素与世界—对象之间的摹绘与被摹绘关系,后者是前者的意谓。那么思想又如何能够摹绘世界呢?肯尼认为,思想的元素具有意义是由TLP中的“形而上学自我”(5.641)赋予的。肯尼说:在思想自身之中,也许,我们可以在具体的精神构造与那种构造的意义或意向之间作出区分。前者由心理学来研究,后者是由形而上学自我赋予的。思想……可能有恰当的数学复多性来描绘事实;但是它的复多性赋予它的只是描绘的可能性;事实上它描述的依赖于它的元素的意谓,二者是由超心理的意志赋予的,这种超心理的意志赋予这些元素一种用法,一种使用[4]78。
马尔康姆对此持反对意见,在他看来没有任何东西能将意谓赋予思想元素。它意谓一个特定的对象,是由它的内在本性决定的。思想是对与自身不同的某物的思考,它的意义是在其成为一个思想时已经具备,不可能先有思想后有一种意义,因此,思想—对象与世界—对象的联系是由思想的本性所决定的,没有任何东西能够给予帮助。
马尔康姆的上述诠释,并不能在TLP中找到充分的证据。他依赖上文所引的维特根斯坦回复给罗素的信笺和维特根斯坦的《哲学研究》是对前期思想,特别是TLP的批判这种诠释为其论证的主要文本依据和指路明灯。针对这两点,温奇一一作了批驳。上文所引材料所现,思想由对应于词语的精神元素构成。温奇认为,这封信“仅限于此,无法进一步得出,为了能够把一串可感指号转化为命题,诸如此般精神事态必不可缺。”[5]13其次,维特根斯坦的后期思想是不是对TLP中的思想的批判,这一点也很值得质疑。他确实在《哲学研究》的序言中说过:只有把他的新旧思想一起发表,新的思想“以旧的思想方式为背景,才能得到更好的理解”[6]。除此之外,还抨击了这种说出一个句子的物理活动伴之以一种赋予它意义的内在活动的观点,“思想并不是一种赋予言说以生命和意思的非实体的过程……”[7]。然而,这不意味着被批判的思想蕴含在TLP中。温奇明确指出,与其说《哲学研究》所批判的关于意义、理解和思维的概念是针对于TLP,还不如说是针对于1914—1916年笔记。因为在他看来,笔记中有许多思想倾向如命题意义的精神性诠释是维特根斯坦在经过深思熟虑后所抛弃并且在TLP中竭力批判的对象。
温奇提出了一条不同的诠释路径。在他看来,命题中名字的意谓不是由思维赋予的,它之所以具有意义取决于它在句子中的“有意义的使用”。TLP中的命题3.326“为了就指号认出符号,我们必须观察其有意义的使用”可以为此提供依据。除此之外,命题与思想的关系也不是截然分离的。维特根斯坦在序言3、4段中指出:因此本书是要为思维(Denken)划一条界限,或者说得更确切些,不是为思维而是为思维(derGedanken)的表达式划一条界限。因为要为思维划一条界限,我们就必须能思及这个界限的两边(也就是说,我们必须能思不可思着)。
因此只能在语言中划界限,而在界限那一边的东西则根本是无意义的。
温奇认为,为思想的表达式划界不是指“我们必须使用语言来陈述界限的所在,而是界限自身在某种意义上必须被看做为语言的界限”[5]7,也就是说,思想的问题要通过语言的逻辑澄清来解决。在此,思维与语言是同一的。“说p是思考p可能采用的一种形式。所以:如果我断定命题p,我也会有思想p,这儿的意思不是,除了断定命题p外,我还在做其它某种事情,思考p,而是断定命题p是思考p的(一种形式)。”[5]15然而,温奇认为,思想除用这种可被感官感知的表达方式表达外,还可以以精神的元素来表达。这种由精神元素所构成的思想也是可能事态的投影,它与由物质元素构成的语言命题一样可以表达同样的意义,二者在逻辑上无先后之别。与之相反,马尔康姆的观点是,由精神元素构成的思想在逻辑上要优先于由物质指号构成的命题,命题只是思想表达的一种可感方式。然而,温奇的诠释同样也面临着思想的精神元素是如何与世界的对象相互联系起来的的问题。
三马尔康姆与温奇的诠释代表了对TLP思想、语言与世界三者之间关系思考的两种路径。二者都坚守自己的阵地,互不相让,但又不能说服彼此。以笔者之见,二者的诠释都有偏颇,都没能真正将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完全地明示于众。马尔康姆的诠释在TLP中能找到明显的反驳例证。根据马尔康姆的观点,命题的意义来自思想的精神活动,那么,思想怎样将意义赋予精神活动呢,这势必要牵连出一个能操纵精神活动的主体。然而维特根斯坦明确表明“不存在能思维,能表象的主体”(5.631)。另外,思想的构成元素与被摹绘的事实之间的联系,在维特根斯坦看来,是无关紧要的,属于心理学研究的问题。以此看之,马尔康姆将思想元素与被摹绘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当作思想的本性使然,是一种心理学研究还是一种哲学的阐发?如果是一种哲学研究,那么必有违于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如果是对维特根斯坦思想的正确阐发,那么它必是一种心理学研究。
如果仔细察看TLP,我们可以发现,维特根斯坦多次阐释了思想与语言的关系。命题4.112“……哲学应当把不加以澄清似乎就暗昧而模糊不清的思想弄清楚,并且给它们划出明确的界限。”4.1121“我对指号语言的研究与哲学家们认为对逻辑哲学如此重要的那些思想过程的研究不是一致的吗?”5.61“我们不能思我们不能思的东西;因此我们也不能说我们不能思的东西。”等等从中可以得出,维特根斯坦坚守的一个信条是:我们可以思的东西,就可以用语言来表达,或者说“思想是有意义的命题”(3.5)。我们可以在《哲学评论》中找到印证之处:……我认为,当他思维的时候,他也就创造了图像,而这些图像在一定意义上是任意的,因为其他的图像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另一方面,语言也就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也就是说,必须有一个始作俑者,他第一次用说出来的句子表达了一定的思想。
此外,整个过程都是无所谓的,因为每一个学习语言的孩子,都是通过开始用这种语言去思维来学的,是突然开始的。我认为,没有什么准备阶段,即孩子虽然已经使用语言,已经使用语言去所谓交流,但却没有用语言来思维这样的阶段。[8]
《大学生与政治》、《公共舆论的结构变化》和《理论与实践》三本著作清晰的表现了哈贝马斯政治与哲学的紧密结合。
一、《大学生与政治》
从《大学生与政治》开始,哈贝马斯逐步完善了一种将哲学与政治学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学说。这篇著作立足于1957年对法兰克福的一个被作为样板的学生的经验性调查研究。哈贝马斯编写了其中本文由收集整理关于政治参与概念的理论介绍和关于学生的“政治习惯”及“对社会的想象”的部分。
序言中,哈贝马斯对展现在他眼前的当代资产阶级法治国家的形象做了描述,并着重强调,他的考察遵循的是“批判理论的规范”,特别表现在他对资产阶级先发过间的看法上。本应表达民众意见的议会,越来越丧失了自身功能,与民众的意志愈来愈隔绝,仅仅成了各党派代表聚会的场所,他们接受各个利益集团的指令,对早已作出的决策讨价还价。哈贝马斯指出,现代福利国家模糊了立法与执法之间的界限,即使是司法也不拥有独立的权力。它已经被党派的法官人事政策所严重侵蚀,在民主宪法国家中,通过党派、集团和行政机构的统治,权力分散的宪法思想被遗忘。哈贝马斯的理论旨在建立一种具有规范性指向的社会科学,为了实现这一理想或者接近它,仅对它作为传教士的道德说教是毫无意义的,而应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发现该理想实现的可能性和现实条件。
二、《公众舆论的结构变化》
哈贝马斯与1962年发表了《公众舆论的结构变化》。通过这本著作,它不但找到了批判现代社会的一个突破点,而且找到了合理话语和理性具体的体现在历史文化中的承载着:公众舆论。他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试图通过批判公众舆论来解释宪法国家所呈现出的矛盾现象。
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于私人领域的利益冲突无法以私人方式得到解决,而只能诉诸国家的干预。公众舆论成为利益竞争的一个重要场所,彼此冲突的私人团体不得不在其中达成妥协。公众发表批评意见的职能被集团和党派所代替。在政治上,重大的权力行使和权力操作过程直接在私人管理机构、集团、党派和行政体制之间进行,公众在这种权力循环中变得无关紧要,仅仅为了宣传目的而被利用。今天公众舆论仍然应当做一个社会和政治权力行使的合理化形式得到实现,而这种权力行使又必须被置于相互竞争的、在其内部结构、与国家的交往和彼此交往中,建筑在公众舆论基础之上的组织的相互监督下。
由此可以看出,哈贝马斯所说的公众舆论是一种自由自主的政治讨论空间,其中人们通过各种民主的论坛讨论社会政治生活的重大问题和重大社会政策、交流思想和观念。公众舆论的目的是通过公共讨论,一方面对政治权利加以监督,另一方面加强政治权利的合法性。通过写作《公众舆论的结构变化》,他找到了建立他的关于现代性的理论的方法,与此相适应,他试验了他的批判理论哲学的概念以及他的新的民主理论。
三、《理论与实践》
1963年,哈贝马斯的第一本论文集《理论与实践》出版。哈贝马斯把这些研究称为是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理论与实践关系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历史性概括。在此书中,哈贝马斯试验着他的非纯粹的“实践—政治哲学”的概念,他试图分析和回答,哲学怎样才能成为政治上可实践的,而且探讨了哲学、政治、理论、实践的辩证关系。可以说,深藏于科学的象牙塔内的哲学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在此已经转化为理论与实践的关系问题。
哈贝马斯指出,科学务实自身得以成立的条件,以客观主义态度对待其对象领域,与此相反,哲学始终牢记自己产生的背景,并以本体论态度,将其看做自己理论的前提。批判理论明白它的有效性要求只有在成功的启蒙过程中,即在相关对象的实践话语中才能实现。批判理论摒弃了独白式建构起来的理论的玄学性质,而且看到,迄今为止的哲学已经背离了自己的宗旨,变成了一种纯思辨的玄学。哈贝马斯则认为,政治和道德的分离当然只是一种幻想,因为任何一种理论,即使是客观主义的的理论,也植根于某种社会关联之中。
卢梭认为人天生是善良的,这是《爱弥尔》这部巨作中的最重要的哲学命题。人在出生的时候是一无所有的,而在长大成人之后却能够拥有健康的体魄,理性的思维和高尚的道德观念。教育是使人向善的途径,人只有通过教育才能达到个人善和公共善。由此,也是由他系统地说明了公共教育的思想,传至今日就是我们当今社会国家所创制实行的正规教育。而个人善的培养需要的是培养自然人,完全是为他自己而生活的,而公共善需要的是公民,即强调与社会的关系。《爱弥尔》的写作目的就是要把他培养成一个对自己和别人都有用的人,是一个公民,他的价值在于对社会的价值,以便他能够承担公民的责任和义务,他不再是一个独立的人,而是具有共同体利益的一部分。《爱弥尔》在开篇写到“出自造物主之手的东西,都是好的,而一到了人的手里,就全变坏了”。在这里,体现了卢梭的性善论的哲学观点,反映出现代社会的道德沦丧和价值扭曲,反映的是人的本性中的善良已被严重浸染和腐蚀而造成的一种结果。但是他同样又反过来提到“我们生来就是软弱的,所以我们需要力量;我们生来是一无所有的,所以需要帮助;我们生来是愚昧的,所以需要判断的能力。我们在出生的时候所没有的东西,我们在长大的时候所需要的东西,全都要由教育赐予我们。”早在启蒙时期,卢梭就天才地预见并揭示了社会及科学的发展对人性的摧残,同时提出了他的人性复归的教育主张。对社会的文明进步和对人性美丽的塑造是教育的功能,教育天然地担当着对人的教化的责任。除却教育的手段,任何强制性地改善人性的措施都是非人性的,或者说是反人性的,所以教育是使人向善的唯一途径。
教育在培养人的善的方法途径上,卢梭所主张的是遵从人之天性和顺应自然法则的思想。这种思想重要的是培养人的个人善。其实善在卢梭认为就是实行道德教育,而在道德教育上,只有一条路适合孩子而且对于各种年龄的人都是很重要的,这条路就是“绝不损害别人”。如何教人为善,他认为最高的道德是消极的,所以他的性善论的思想体现在其消极的教育主张之中。他主张教师“最初几年的教育应当纯粹是消极的。不在于教孩子道德和真理,而在于防止他的心沾染罪恶、他的思想产生谬见”。卢梭认为,“自然法则”是使人成长的基础,“自然”本身即能发挥教育的功能。他说:“大自然希望儿童在成人以前就要象儿童的样子如果我们打乱了这个次序……将造成一些年纪轻轻的博士和老态龙钟的儿童。”对于老师的要求,要首先尊重儿童,不要急于去做出各种评价,消极的对待往往能收到更好的效果,要让大自然先教导很长时间之后才能去接替他的工作,以免与自然的冲突会造成更大的损失。
二、卢梭的认识论及其对于教育的影响
卢梭对于洛克的感觉经验论还是持赞成的态度的,并且在此基础上继承和发展,提出了他的认识论思想。他认为客观世界是认识的唯一对象,说明他是一个唯物主义者,其次,他也强调人的认识是从感性出发的,人的感觉是联系主体和客观世界的枢纽,他认为外界事物都是由感觉产生的,对我的感官发生作用的东西都称为物质并且它作用于我们的感官而引起的感觉是人的一切精神活动的出发点。所以卢梭作为一个唯物主义感觉论者,始终强调教育中要回归实践,回归自然。例如,卢梭用孩子撒谎的例子说明不能为了惩罚他们而惩罚,应当使他们觉得这些惩罚是他们不良行为的自然后果,要使他们明白如果撒谎,谎言的种种不良后果就会落到他们身上。他们就会懂得这不是人为的原因,不是人的恶意报复,从而他们的想法会更加单纯。在自然教育下,孩子是没有必要去撒谎的。只要我们在适当的时候给予适当的要求,不采取溺爱和超越于他们心智的方式就能教好孩子。“因为大自然从来没有欺骗过我们;欺骗我们的,始终是我们自己。”所以,卢梭在道德教育中力主坚持唯物主义的认识方法,强调要根据儿童的认识发展程度,循序渐进地进行教育,主张教育的过程要与认识的过程相适应,倡导顺应自然,按照自然本来的面目去认识事物,从生活和实践的切身体会中,培养善良的情感、正确的判断和坚强的意志。
三、卢梭的教育思想存在的局限性
(一)乌托邦式的教育思想
卢梭的教育思想将人的天性和人的社会性分离了,将人的生物成长的价值提到了很高的位置,却没有更加深层次的挖掘出人处于社会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所受到社会各方面的影响,这也是卢梭代表小资产积极的局限性导致的结果。现实的社会并不是真空存在的,各种社会习俗和人为的传统会使得人的天性并不光朝着理想的状态发展,因为社会中存在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会使得人的天性变得浮躁并成为一种习惯而难以改变。因而他培养的“自然人”带有浓重的生物主义色彩,同时也是小资产者的化身。
(二)缺乏系统知识的学习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作为大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哲学话题,高等教育价值观取向的思考和讨论在不断地进行碰撞、形成、确立,从而成为大学校园的教学理念。随着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我国大学生的科学文化素质也在不断的提高,高等教育的价值观教学也越来越重要,高等教育价值观成为大学教学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哲学话题,在中外高等教育历史发展过程中始终发挥着非常重要的支撑作用。本文首先论述高等教育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简述当代高等教育价值观的现状,并分析其形成原因,再从哲学的角度分析高等教育的价值观取向,从而探究出不断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价值观取向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1 高等教育价值观的论述
1.1 高等教育的概念
高等教育是以培养国家和社会专门人才、进行科学研究、以服务社会为最终目的的教育。最早的高等教育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大学,整个高等教育的发展历程主要是以英、美、德等西方国家的大学的转型为依据。高等教育是在完成中等教育的基础上,再进行专门性专业性的教育,以培养国家栋梁和社会人才为最终目的。
1.2 高等教育价值观
所谓高等教育价值观,就是指在高等教育过程中高等教育的价值在人们观念上的反映。高等教育价值观的组成有三大部分,其一是居于个人本位的高等教育价值观,这一方面的价值观主要是完善个人自身的发展;其二是居于社会本位的高等教育价值观,居于社会本位的价值观主要是为了满足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需要,为社会和国家的政治经济服务;其三是居于知识本位的高等教育价值观,知识本位的价值观更关注的是学术的探究、科学的研究和知识的创新,以加强文化的传承和发展。①从某种意义上说,高等教育的价值取向与大学理念具有十分相似之处,两者都是人对客观事实的反映,都属于思想意识领域和哲学范畴,不同之处在于两者的范围不一样,高等教育价值观的范围明显小于大学理念,其二是两者的层次有一定的差别,再有就是二者的稳定度不同,相比于大学理念,高等教育价值观的稳定度比较强。
就两者的范围而言,高等教育价值观属于大学理念的一部分,是大学理念的轴心内容。高等教育价值观具有以下特征,一是时代性,即在不同时代下的高等教育价值观不同,当代的高等教育价值观则以高科技智能化、信息化和全球化为主要特征。
2 当代高等教育价值取向的现状及形成原因
2.1 高等教育价值取向的现状
作为高等教育主体对高等教育的价值判断,高等教育价值取向根据不同的时代特征呈现出不同的取向,由于高等教育的价值取向要根据不同的主体进行调整,使得价值观与主体之间产生了矛盾与冲突,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基本确立,高等教育价值观取向与主体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主要体现下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个人价值取向与社会价值取向产生了冲突。高等教育社会价值取向与个人价值取向是在不断的碰(下转第38页)(上接第20页)撞与融合的过程中交替和演变的,高等教育的社会价值取向主要是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为主,高等教育的价值观教育以促进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增长、科技和文化的不断进步为主要主体,以服务社会和国家为最终目的。而个人价值观的体现主要以满足个人的自身需要和实现个人价值为最终目的。要实现高等教育社会价值观取向,就意味着高等教育在价值观培养和教育的过程中要充分满足国家和社会对高等教育下人才的需求,作为实现社会的政治、经济需要的工具的个人和教育,在满足社会价值观取向的情况下,要实现个人价值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势必被忽视了。而倘若要要实现个人价值取向,教育就成为个人获取自身利益的工具,从而无法重视到个人素质的全面发展,使得创新能力得不到培养,社会需求无法得到充分的满足。从哲学的角度上说,高等教育中社会价值的取向与个人价值的取向,并非是完全对立的,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是科学价值取向与人文价值取向的矛盾。高等教育的科学价值取向以推崇理性至上为主要体现,它以研究客观物质世界、最求真理为目标,以达到对人类的生存、发展和享受的合理性为最终目的。而高等教育中的人文价值的取向主要体现在实现个人的价值和满足个人价值的需要,它以关怀人类处境、获取人类生存、发展和享受的合理性为主要内容。在主要致力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下,人成为了追求生产和消费利益最大化的工具,社会的最高价值变成了生产与消费利益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高等教育对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的追求被忽视的尤为彻底,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道德观念、价值理念受到了巨大的挑战,彻底扭曲了个人和社会的价值观取向。从哲学的角度思考,高等教育下的科学价值观与人文价值观两者是相互融合的。②
2.2 当代高等教育价值观取向现状的形成原因
造成两种价值观取向的矛盾和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现今社会和时代背景下,现代价值观取向的危机越来越严重,这对高等教育价值观的取向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在物欲横流的社会中,追求物质的享受成为主流,在追求物质财富的过程中,原有的精神财富逐渐被物质同化和取代。另一方面是价值观主体的多元化对高等教育产生了影响,作为哲学范畴内的高等教育价值观取向,高等教育价值观取向与人是主体性存在一定的主体差异性,这种差异形成了与高等教育不同的价值关系,从而产生了多元化的价值主体,多元化的价值主体是高等教育无法避免的,从而导致了多元化的价值主体与现实社会发生冲突与矛盾。
3 结语
从哲学的角度出发,思考高等教育价值取向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高等教育价值观取向的矛盾,树立正确的高等教育价值观取向,为个人、社会和国家的价值观取向起到有利的推动作用。
第一,树立以人为本为基础的高等教育价值取向,把哲学应用到现实社会的实践中来。以人为本的高等教育价值观以促进人的解放、发展和完善为目标,从而实现个人的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这两者的和谐统一;第二,强化以人为本的高等教育理念的创新,在社会经济知识化的趋势下,高等教育价值取向的主体越来越多元化,多元化的价值主体使得高等教育的管理和理念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高等教育要在以人为本的创新理念下,深化高等教育的全面改革,促进价值取向的科学发展;第三,整合高等教育价值取向以人为本的时代精神,坚持贯彻执行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不仅能够促进高等教育价值取向的不断创新发展,同时也可以加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③
注释
我们上面已经看到,祁克果与黑格尔思想的区别,在一个根本点上, 表现为是从完全不同的角度去理解基督教。 黑格尔的出发点是力求通过一种绝对理性自身的辩证发展过程,最终达到一种科学的、绝对的真理。 而祁克果(克里马库斯)的出发点是生存中的具体个人。从一个处于具体生存中的主体思想者的角度来看,克里马库斯认为, 思辩哲学中的对象性反思方法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它“总是事后的智慧”:
按照黑格尔,真理是那连续的世界-历史过程,每代人或这个过程的每个阶段,都是这真理的合法的、却也只是部分的因素。......直等到事后,人才开始明白自己是否是幸福的,因而,只有下一代人才开始明白上一代人中有什么样的真理。
思辩反思这种“事后”的特征是由其对象性的方法所决定的, 即唯有当事的思想者从自己具体的生存过程中出来,身处于“局外”基点时,他才可能进入那种思辩的过程, 有可能将其生活作为一种对象来进行思索,但当主体思想者处身“局外”时, 对生活的这种反思还有可能对生活作恰当的把握吗?
[思辩]哲学中所说的生活只在事后才被理解的说法无疑是正确的。但人们因此忘了另一句话---生活要事先活过。我们越多地思索这后一句话, 就越会肯定地说,具有易逝性特征的生活永远不会被恰当地理解。原因很简单,在任何时候人都不会在一种完全宁静(静止)之中取定一个基点---唯有在“事后”。
其实这时所说的“事后”就是指生存思想者对自己生存的中止或悬置。 这就引出祁克果(或克里马库斯)对思辩反思的一个最主要的批评:这种反思中止了具体生存者的行动,造成了对“行动的悬置”(suspension of action)。 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会以如下的方式。对直接性的反思性分析要求人们能够暂时地把他们的审美、宗教、政治、 科学和伦理的前提悬置起来,以便能批判地审查它们。它们至少被设定为是有疑问的, 对它们的批评性审查,代替了在这些前提下去行动。对这些前提一步步地追索下去的话, 思想的过程则代替了实际的生存过程。这时具体的主体思想家已不再是生存中的个人, 而成为以“纯思想”作为自己“生存”的思辩哲学家:
他将不再把自己作为一个生存者,因为他本身已得不到生存,因为他身上已没有任何后来要被理解的东西。
这里要注意的是,祁克果并不是一般地反对反思方法,他所批评的乃是人们对它的误用,即当人们把反思本身作为目标时,所造成的思想与行动的混淆。在他看来, 反思对一个生存者在生活中有负责任的和清醒的行为来说,只是一个必要条件, 而非人们误以为的那种充分条件。当思辩思想家忽视了这其中的区别, 以“纯思想”代替自己实际的生存时,它对祁克果所关心的个人的道德-宗教生活就可能是有害或危险的:
反思本身并不是恶的,只是其所涉及到的反思的条件和情结,在把行动的能力转换成逃避行动的方式时,就既是败坏的又是危险的,它最终把人引向一种退后的运动。
因此从祁克果个体生存的角度来看, 思辩哲学的反思方法把具体的主体思想者变成为其生存被悬置起来的“旁观者”, 在个人实际的生活(行动)与其反思的思想之间插入了一道深深的裂隙,这种裂隙同样反映在反思所使用的概念方法上。 如果思辩的反思只在生存者中止了自己的生存才有可能, 如果这种“事后”的反思不可能完全把握个人的生存处境或过程,那么,这首先是通过语言表达上的困难表现出来。实际上,一旦回到具体个人的生存这个角度, 语言在把握个体生存过程的当下性(或直接性)上所表现出的有限性,就突出地表现出来:
一旦想要表达这当下性,我就会遇到困难。当下性根本不允许它自己被表达出来。因此,我一用语言来表达当下性,矛盾就出现了,因为语言是观念性的。
这看上去似乎是一个矛盾:一方面,人们无法用语言完全地表达和把握实在(当下性),但另一方面,人不借助于语言又意识或超越出当下性。然而,这种矛盾在思辩哲学中,当语言作为一种观念或概念,作为人思索现实生存处境的中介,本身成为思想的对象时,它才愈加突出地表现出来:
那取消当下性的是语言,假如人不会说话,他将滞留在当下性中。约翰尼斯认为这一点可以表达为:当下是现实,语言是观念性,因为我一说话,就会引起矛盾,......我所说的远非我想要表达的。我无法在语言中表达现实,因为要描述它,我就要用观念,这就是矛盾、非真理了。
因此,在克里马库斯看来,造成这种矛盾的一个重要原因, 就是将语言作为观念来对象化的使用。黑格尔对此问题的解决,就是通过一种概念或命题的辩证法, 试图来消解这个矛盾。然而,正如我们上面已经看到的, 由于思辩哲学并没有把主体思想者引向其具体的生存,它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祁克果对此问题的解决是与他整个思想的出发点相一致的,即对人的认识, 对人生存实在的认识,最终都归结为是具体生存中的个人对自己的认识, 是主体思想者对自己生存处境的认识, 这时个人对自己的反思是其作为“局内者”通过自身“内向性”对自己的反思。关于这一点,我们会在下一章中作详细的分析。这里主要要强调的是, 这种个体性的自我的反思(self-reflection)与思辩性的反思比较起来,是一种人认识自己的非对象化的反思方法。
因此,作为对上述“反思病”的治疗,祁克果强调,在个人生存领域, 针对人所关心的伦理和终极性问题, 具体生存个人的反思应该是“双重反思”( the double reflection)。这是由主体思想者在自身生存处境中的双重身份所决定的,他既是一个具体的生存者,又是一个主体思想者,他思想的任务应该同时包括这两个方面:
个体思想者的任务就是去认识在生存中的他自己,......这个个体思想者既是一个生存着的个人,又是一个思想着的个人,......在他所有的思索中,他必须把自己是一个生存着的个人的思想包括在其中。
因此主体思想者作为个体的反思包括两个维度。首先, 它是指将思想或学说当作思想或学说来反思;其次,在此同时,把思想或学说的范畴反思回到人自己,或者更确切地说,把人自己的生活反思进思想的范畴之中。这里我们看到, 祁克果确实不是一般地反对反思方法。只是他对反思的理解已经和思辩哲学对反思的理解有较大区别。 祁克果对反思的理解比较宽泛。反思不仅包括个人的思想和理智活动, 也包含个人的想象和情感生活的特点与格调。 例如,个人对自己未来的梦想和打算等。所以当祁克果说到个人的反思时,他更强调的是个人与自己的关联,这种关联绝不仅仅是理智方面的关联, 同时还有意愿和情感方面的。在这样一种自身关联的背景下去反思一种与自己生存有关的学说或理论,那么对于个人的生存而言,这种反思便表现为一些可能性。换句话说,反思不能代替个人在这些可能性之间的抉择,它只是提供生存的可能性。 这一点决定了反思这个因素在个人生存中所起的作用。
第三章 单个的人的概念
单个的人这个范畴是祁克果思想中的核心范畴, 这个范畴贯穿了祁克果思想的整个发展阶段,成为理解他思想的主导线索。祁克果自己也因此把这个范畴称为是他的范畴,甚至他让人们在他的墓志铭上镌写的仅有的几个字就是“单个的人”(den Enkelte,英译the single inpidual,也译为“那个个人”)。 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范畴只对他个人有意义,而是他对每一个读他作品的人的希望,即成为一个单个的人。 这个单个的人的目标,是他作为一个宗教思想家整个著述的目标, 也是他一生思想所围绕的一个主导范畴。 下面我们首先分析这个范畴在语义、 形而上及宗教层面上所具有的内涵;其次,我们主要沿逻辑的角度,分析这个范畴在形而上层面上所包含的几方面要素;最后,我们会沿时间的角度,分析单个的人与其生存过程的关系。
第一节 “单个的人”的含义分析
祁克果几乎是在其著述生涯的开始,就把他的每一本署名著作, 即他的所谓《造就讲章》(Upbuilding discourse,也译为《训导书》),题献给“那单个的人,那个我带着快乐和感激以此相称的我的读者”。 当他在1843年第一次用这个词时,他心里所想的“那个个人”,那个唯一能够理解他想要说什么的那个人,就是端金娜.奥尔森,那个他与之解除了婚约的女友。 他最初著述的很大一部分动机是要写给她。祁克果自己也说:
当我在1843年的《两篇造就讲章》的前言中首次用到‘单个的人’范畴时,它对我还只有私人的含义。那时这个概念本身的含义还不是那么明确,所以要不是出于这种私人含义,我可能还不会马上用到它。但当我出于某种动力,第二次把它用在《不同精神中的造就讲章》(1847)的前言中时,我开始意识到我所做的有更一般的含义。
后来他越来越意识到这个范畴的重要性, 开始沿着这个方向形成自己的整个思想方向:“[自第二次后],在我所能做的每一件事中, 我都会把全部的注意倾注在这个范畴上,这里的运动再一次表现在:达到单纯,或者从公众人(crowd-man,或者the public )到‘单个的人’”。 到这时,祁克果已经把它看作最重要的范畴, 并且把它与自己作为宗教思想家的主要目标或生存的意义联系起来:
我之所以定意要作为一个宗教作家,是想作一个关注单个之人的作家,因为这个范畴中(单个的人对应公众人)集中了整个的生活与世界观。
这就决定了这个范畴在祁克果思想和著述中的地位。 我们从他对这个范畴的关注和所赋予的内涵上,便可以理出他思想的一个脉络来。
然而这个范畴,既是祁克果最重要的范畴,同时也是最易让人误解的范畴。 误解在两个方面。首先, 人们时常将他关于“单个的人”思想与现代社会思想中流行的“个人主义”等同起来。其次, 人们时常将“单个的人”看作是完全与他人或世界隔绝的“独一者”。这里,我们在清理这个范畴的含义时, 比较侧重地要将其与“个人主义”中的个人区别开来。对于这两者的区别,马丁.布伯的英译者史密斯(Ronald Gregor Smith)说了这样一句话:“每个人都是个人,但不是每个人都是单个的人”。
首先让我们来看“单个的人”与所谓相对他人隔绝、 孤独的“独一者”的关系。马丁.布伯在论及到祁克果的“单个的人”时,使用了德文的“der Einzelne”, 史密斯在译这个词时,相应地将其译为“the single one”,即“那独一者”。 但其实,当马丁.布伯用这个词去理解祁克果的“den Enkelte”时,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偏差,也就难免在英文的翻译上带来进一步的偏差。
按照美国当代宗教哲学家弗纳德.埃勒(Vernard Eller)的分析,就是从德文中来看,这两个词根所侧重的也有一定的不同。从德文看,einzeln是相对于“其他”比较而言, 所呈现的是独自、 个别、 孤独、 隔绝等含义, 强调了与“其他”的分离; 而einfach 则侧重于对自身而言,具有单一、单纯、未分、非复合等含义, 强调了自身的完整和未分的特征。 而在丹麦文中, 就第一类词言, ene 意味独自。 与之有关的象eneboer意指与世隔绝的隐士或隐修者;enebarn 即独生的孩子;ener 意指一个等。 而另一类的词中,enkel 则指单纯、简单;enkelhed 指简单性;enkelt指单一、单纯、个体。根据这样一种差别,史密斯后来作了调整,用“the single person”来译祁克果的“den Enkelte”,试图在上述后一层的含义上,侧重于强调单个的个人在人格上的完整性。 不过,从词源学角度看,个体“inpidual”已为人们所习惯和接受; 且这个词与哲学史有更为紧密的关系,哲学史上常用来指称实体、个别本质、 个别的存在者或某些特殊属性所决定的对象。托马斯.阿奎那给个体的定义是:“一物在已不分, 与他物有别”。 其中首先强调的就是自身未分的含义。而个体这个词( inpiduum,inpidual)拉丁语的字面意义就是“未分者”。所以,现在对克氏“den Enkelte ”的更常见的英语译法即“ the single inpidual”。在本文中,我们将其相应地译为“单个的人”,为顺应上下的语境,个别地方也用“个体的人”或“个体”。
因此从祁克果所用的这个词来说,“单个的人”在他看来, 更为侧重相对自身而言的单纯性和完整性,而非相对“他者”而言的“隔绝”。 尽管他一直在强调单个的人与公众人的对立,强调从公众人中“脱离”出来才能成为单个的人, 但这里用到的这两个范畴都不是在日常的、政治或社会学意义上来使用的, 而有其更深的形而上的和宗教的含义;另外,祁克果更多地是在一种途径和方法的意义讲到这种脱离, 其最终的目的是要达到“未分”意义上个体之人的完整, 以及由此形成一种新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里祁克果与传统原子论式的“未分”观点的根本区别在于, 单个的人作为一个未分的整体,不是一个现成的、原本不可分的原子单位,相反, 个人在日常的公众生存方式中是已经被分了的,成为单个的人乃是成为一个未被分的整体。 因此这里不是一个“不可分”的问题,而是“未被分”的问题。在祁克果看来, 只有当个人成为“未分”的整体的人,人们之间才可能有真正的共同体关系,关于这个问题, 我们会在最后一章,即个体的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中,更为仔细地讨论到。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inpidual这个词也用作为“个人”。那么, 祁克果所言的单个的人与我们日常说的个人究竟有没有区别,以及有怎样的区别? 对这两个概念含义的混同,是人们常将他的个体学说与“个人主义”(inpidualism)等同起来的主要原因。当然,祁克果并没有严格地定义这两个概念的区别。但在他能够作到的地方, 他都尽量使用不同的词语来表达不同的意思,而这是英语中“inpidual ”这个词所不能完全表达出来的。按照丹麦的祁克果专家戈里格.麦兰楚克(Gregor Malantschuk )的分析,英语中所用的inpidual human being 常常不能区别祁克果分别用四种不同的词所表达出的不同含义。最低的含义是指样本式的个人(Exempler), 他处于不与观念直接关联的最容易的生活方式,成为众人或他人生存样式的一种翻版; 其次是指日常常说的个人(Inpid),他受群体和周围环境的支配,不能从中区别自己,但他自己;再次就是人格的个人(Inpidualitet),个人已具有某种统一的人格; 而最高的含义乃是指单个的人(den Enkelte),即和上帝形成了生存性关系的个人。 英文译本将这四个不同的词只能都译为inpidual human being,通过加形容词来区别。按照这种区别,我们通常从社会、 政治和伦理角度说到的个人基本上可以被归于前三类的用法之中,而对于祁克果来说, 单个的人这个范畴更严格地讲是一个宗教范畴,它有其宗教的和形而上的含义。为了和一般意义上的个人(an inpidual)相区别,英文中使用了相近词强调的译法:the single inpidual(或the simple one),或加冠词的译法:the inpidual(或that inpidual)。在本文中,在凡需要区别的地方,我们用“单个的”(或“个体的”)加在个人前来给予区别, 以示主要是在生存论的层面使用。而在区别不大的地方,不严格区分个人与个体的用法。
因此,祁克果所说的单个的人与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有明显的区别, 这种区别随着我们下面对他单个的人的范畴的进一步展开,会看得越来越清楚。简单地说, 通常所谓的“个人主义”是一种以个人自己或自我为中心的伦理、价值观或生存态度。 这种生存的态度强调自己才是个人或社会所关怀的目标,并且因而也是个人所能依靠的基点。 在这样的背景下,个人这个自己的含义,自近代启蒙运动以来,首先是在政治和伦理的领域,通过人与人平等的观念体现出来。因此,个人是通过与“他人”的平等而显明出来, 个人对自己认识的参照系是“他人”, 是在现实政治和伦理生活中个人对自己所拥有的与他人同等权利的意识,以及在利用这种权利去实现自己的需要或计划的过程中, 对自己与他人差距的意识。在这个意义上,从政治或伦理层面上所理解的个人的含义, 基本上是在权利这个概念上显明出来。转贴于
而对祁克果来说,单个的人从根本讲是一个宗教范畴, 而且对基督教是一个决定性的范畴:
单个的人---从基督教的观点看, 这是一个决定性的范畴, 而且对于基督教的未来也将是决定性的。
之所以具有如此的重要性,是因为在他看来, 成为单个的人与成为一个真正的基督徒是同一件事。因为“成为一个基督徒的途径与人作为一个单个的人个体化地转向上帝相关。” 从这样一种宗教的意义上来讲,这个范畴是指人的这样的一种生活,即个人与上帝相沟通的生活。个人对自己的认识以上帝为终极的参照系, 显露出在这个参照系中的单个的人既非日常所言的个人,也非政治或伦理意义上的个人, 而是指一种“神学意义上的自我,即直接呈现在上帝视野中的自我, 而呈现在上帝面前的自我需要怎样无限的实在啊!” 祁克果之所以从宗教的角度去审视单个的人,是因为在他看来,个人能够成为单个的人,或者说成为真实的自己,完全是由于个人与上帝的关系, 从本质上说,正是这种与上帝的关系使得一个人成为他自己,“如果他没有上帝, 他也就没有自我”。 一个人只有在这位更高者面前成为自己,他在他人面前或众人中间才能成为自立的个人,相反,个人不能仅仅因为与他人的区别而成为自己。 这一点构成了祁克果单个的人的思想与通常个人主义的一个重要区别。 关于自我的自立性与一个更高存在者的关系,祁克果在其《致死的疾病》中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
这个范畴同时还有存在论(生存论)上的含义。在祁克果自己的作品中, 或托名于克里马库斯的作品中, 克里马库斯主要地是在这样一个层面上阐发了单个的人的含义。在这个层面上看,单个的人基本的含义是指个人的一种生存方式, 而与单个的人相对立的公众人(众人)也需要从一种生存方式上去理解。在这个意义上, 祁克果所说的公众人不是指社会学意义上个人的集合,乃是指人的这样一种生存方式, 即生存于其中的人有意无意地依赖于某种来自众人的势力, 这种势力影响或者替代了本应由个体作出的决定,并因此影响或替代了本应由个体承担的责任。按照祁克果,
公众人---并非指这一群人或那群人, 并非现代的一群人或已逝去的某一群人,亦非指平民群体与精英群体、或富人群体与贫民群体这样的区别,而是指从这个概念本身所理解的(即纯粹从形式上所把握到的这个概念的质)。
祁克果从生存论角度对公众人的理解,在海德格尔思想中得到发展, 并且以更为明确的方式表达出来。 我们可以从海氏的论述中帮助我们去把握在祁克果思想中还有些模糊的地方。海德格尔在其存在论中阐明,尽管首要地说, 个人在日常世界中的存在者状态上是具体的人,有具体的现身情态,但在存在论上, 他却处在一种杂然共在的生存方式。海德格尔将这种杂然共在名之为常人(Das Man,也译为众人)。这个常人的特点在于,它失去了人称性,以一种“公众意见”呈现并支配着人们。 每个人都淹没在这种公众的说法中而不知其究竟出于“谁”:
这个谁不是这个人,不是那个人,不是人本身,不是一些人,不是一切人的总数。这个‘谁’是中性的东西:常人(众人)。
这种无人称性的东西带来了两点表现。首先,在公众意见中, 个人常把尚且晦暗不明的东西当成不言自明的东西;其次, 每个人在其日常生活中的责任都被轻易地推卸在常人身上。 这些表现说明,个人在日常生活中并非具有真正的自立性,用海德格尔的话来说,个人乃是处在非本真的样式中。
总之,祁克果的单个的人的范畴有其特定的宗教与存在论上的含义。 可以说它同时具有自身“未分”及与众人“区别”这两方面的含义,但祁克果似乎更强调前者。 前者以一个比人更高的存在者(上帝)作为其参照系,突出个体的整体性, 而后一层以众人为参照系,力求显现单个的人在生存方式上的自立性或本真性。不管在那个方面, 单个的人的概念都与通常“个人主义”之个人的概念有层面上的区别。 我们下面主要是在存在论及宗教的层面上,来进一步分析单个的人这个范畴的内涵。转贴于
第二节 单个的人在生存论上的意义
如果我们要考察单个的人这个范畴的具体内涵的话, 我们可以有几个方面的进路,例如可以从动态的生存过程及这过程中的“时刻”角度来看单个的人与其的关系(这是我们下节的内容),或者从信仰的角度看单个的人与信仰的关系(第六章的内容)。 但要是我们对祁克果的单个的人的范畴作静态的分析, 那么我们无疑可以从单个的人的两个突出特性“内向性”(inwardness)和“主体性”(subjectivity)入手。 祁克果在很多种情况下是从这两个方面来阐释其单个人的内涵的。 尤其是在托名于克里马库斯的哲学类著作中。这两种特性并不是并列或排他的, 而是从不同的方面刻画了单个之人的共同的特征,并且每一个特性都与单个的人有如此紧密的关系,以至我们几乎可以说,单个的人就是具有内向性的个人,或者就是主体化的个人。 这一节我们就从这两个特性入手来考察单个的人的含义。
1.内向性
内向性是祁克果用来阐明单个的人的一个重要概念。 它不仅出现在祁克果的托名著作中,同时也出现在他的署名著作中。可见它是代表了祁克果自身思想的一个概念。 这个概念有其自身的生存论含义,一定不能从心理学的层面上去理解它。
所谓人的内向性是指个人面向自己的一种关系,或者更严格地说, 是个人面对自己的一种严肃关切的态度,一种充满了“无限激情”的态度。 在《附言》中,克里马库斯在与客观反思或客观思维(objective thinking )相对的意义上用到内向性反思(reflection of inwardness)。后者也是所谓双向反思(double reflection)中的重要向度。 在其第一向度的反思中,主体的思想指向的是普遍,或者是思想中的概念;而第二向度的反思则指向主体本身,或者正处在反思这种生存状况中的生存者。
其实,第一向度的反思与客观反思没有本质的区别。 它的特点都是把人的思索或关注引向对象,不管是人所面对的现实事物,还是人所构想的各种观念。 正如我们在上一章所看到的,这种向度把作为思想者的个人置于一个“旁观者”的位置, 而使之处于视野之外。祁克果对此给予最多的批评是, 此种向度把主体的个人抽离出他自己的生存。思想似乎成为一种自立自在的、没有具体主体的存在。
传统意义上的反思,尤其是黑格尔所强调的反思, 看上去象是人指向自身的一种关系,但实际上更严格地说只是自在自为的理性与自己的一种关系。 由于这种关系是以概念思想为特点,因此它同时是对象性的,即理性把自己作为对象, 或思想把概念作为其对象就如同它把任何其他类别的事物作为自己的对象, 这里除了具体个人被排除在这种对象的层面以下之外,就是人类作为一种类别, 其与其他类别的事物在被认识的方式上也是无法区别的:即都是思想借着概念所认识和把握的外在对象, 传统认识论的这种“旁观”向度已经把人和物归为一“类”:现成对象。 “人”与“物”的区别只是不同现成对象所具有的不同特性的不同, 人所特有指向自己的这种向度并没有在概念式的反思中体现出来。这里可以提出的一个问题就是:在这种“旁观”的向度中, 人之作为人的根本特征是否有可能被把握?
祁克果所说的“内向性”是指具体个人指向自己的关系, 而非上述人的抽象理性指向构成自身的概念的关系。单个的人指向自己的关系更多地是情感和意愿的关系, 当然其中也包含着理智对这些因素的思索。 这种个体的内向性关系最大的特点就是:它是非对象性的。更严格地说, 单个的人在“当下”不可能把自己看作一种客观现成的对象而给予纯理智的认识或把握。在日常生活世界中, 个人首先是借着某种意愿或情感来面对或逃避自己。 个人“当下”对自己的关系只能是在这种意愿和情感背景下对自己有某种程度的理性把握。这种把握是非概念性的、非现成和非外在的。 然而它却是对自己的一种具体把握。这是人认识自己的一种非对象化的向度, 一种不能为任何“旁观”向度所替代的向度,祁克果把它称之为内向向度,或“主体”向度, 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局内”向度。确实,在“当下”从“局内”向度对自己所认识和把握的, 是通过任何别的方式所不能替代的。它尽管没有达到概念程度上的明确, 但通过它所把握到的却是具有该内向向度的单个的人所特有的,是任何处于“局外”的人所无法把握到的。在这一方面,它超出了传统认识论的框架, “人”与“物”的区别在人对自己的认识方式中就表现出来。在这个意义上,“局内”(内向)向度非“局外”(旁观)向度所能替代。 也就是在此意义上,祁克果十分肯定苏格拉底所坚持的“认识你自己”, 唯有从认识你自己的向度出发,才有可能进一步地认识人。
以上我们基本上是从(认识)理论的角度来看内向性的意义。在实际的生存上, 我们可能会有这样的疑问:祁克果强调个人回到自己, 强调内向性是对自己严肃关切的态度,这与只关心自己的“自我”中心的生活态度有何区别?
首先,在祁克果看来,真正“自我”中心的人乃是其自我尚未觉醒的人, 或者说是仍然生活中以直接性为特点的“审美”境界中的人。这里,作为个人生存中的一个阶段,“审美”阶段有祁克果给予的特殊含义。 个人在此阶段生存的特征是:他们生存在直接性中并受着直接性的支配,个人还没有能力对此作出自己的选择, 只能受着自身各种本能需要的支配。各种需要、意愿和情感还停留在本能的层面, 是因为个人还没有成熟到有能力去给予面对,受以这种自然需要为特征的直接性的支配,表现出来就是自我中心。这种直接性表现的一个类型就是儿童。在祁克果看来,儿童就基本上是外向的, 即便他们对自己常有一种梦想或幻想:“儿童总处在梦中, 在梦中自己感性地融入其中的每样事物中,几乎达到了将自己与感觉印象相混同的程度。” 因此,儿童完全被感性倾向所决定。不过儿童还不是这种直接性的最为典型的类型。这种直接性最为典型的类型,就是祁克果在《或此或此》中分析的唐.璜。他乃是作为一种欲望力量的表现, 而非作为一个个人存在着:“这里,我们所听到的唐.璜不是作为一个具体的个人在说话, 不是他的言语,而是一种声音,一种欲望的声音,散发着对异性的渴望。” 最后,对于尚未觉醒的公众人而言,情况也类似。人们并不是从自己的自我出发去作出决定, 而是被习惯、风俗和群体的影响左右其决定。 因此通常所说的“自我”中心恰恰是自我尚未觉醒时人们受本能或习俗支配时的行为特征。而内向性的开启意味着个人精神的觉醒。这种觉醒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个人已经感到需要去面对自己, 面对那常常因着绝望而不敢面对的自己。个人能够面对自己,才有可以看到个人生活中的“自我”中心。因此,祁克果的内向性在这个意义上是对个人精神觉醒的强调。 这种精神的觉醒正是单个的人的特征:“单个的人是精神或精神觉醒的范畴, 它恰恰和政治学上的含义尽可能地对立。”
其次,祁克果的内向性所说的回到自己, 不是在心理学层面上“自我”中心所表现出的那种对伤感“自我”的沉浸,而是要面对自己,面对自己就是要认识自己, 认识自己乃是为成为自己,而为此, 单个的人就必须对自己的立场和主张给予个人性的澄清,并因此能够承担起单个的人应当承担起来的责任。从祁克果的区别来看, 自恋性地沉浸于伤感的“自我”还是审美阶段的特征, 而内向性的真正觉醒乃是伦理-宗教境界中事情。从伦理的角度来, 单个的人在内向性中面对自己是与承担起个体的责任联系在一起的。这里,祁克果明确地划分了这样的界线:仅仅“知道”生活意味着什么是一回事, 而“能够”将这种知识用在自己的生活中,活在自己的生命里, 成为自己个体生命中那被据为己有的实在,则是另一回事。在知道与能够之间还夹着一道意愿和情感的鸿沟。 在鸿沟的这边,当人还生活在理论和公众说法中的时候,人还活在一种“普遍性”中; 唯有意识到这种鸿沟并在内向性中越过这个鸿沟,个人才成为个体的自己。 这中间的跨越就是一个“个体化”的过程。具体地说,按照克里马库斯双重反思的说法, 即不断地把在第一向度中所反思的概念, 通过第二向度的反思将其与个人的具体生存处境联系起来。然而,这里关键的因素乃是借着与意愿和信仰有关的个体-决断, 使实在的“知道”能够据为己有。关于这个方面,我们会在下面讨论“主体性”的时候再进一步讨论。
以上我们基本上是在存在论(生存论)层面上讨论内向性的含义, 实际祁克果自己在其署名著作中也常讲到内向性,表明内向性这个概念同时有其宗教上的含义。 如果我们仅从生存论的层面看内向性,那么内向性就只是指单个的人与“自己”的关系; 而从信仰论的角度看内向性,它的宗教性含义则表现在:单个的人独自地与“上帝”的面对。这里我们不易理解个人面对“自己”与面对“上帝”的关系。然而我们知道, 在祁克果的思想中,不存在生存论与信仰论的界线,成为单个的人就是成为真正的基督徒。 在他看来,正如我们上节所引证的,个人不能面对上帝,也就无法面对自己。 个人如果没有上帝,就不会有真正的自我。在意义上,面对上帝与面对自己有某种紧密的辩证关系。
为了理解这种宗教方面的含义, 我们可以具体但简单地看一下他在信仰的语境下对内向性这个概念的使用。在祁克果早期的造就讲章中,他讲到一种隐秘的内向性。 具体语境针对的是中世纪或更早的新约时代的法利赛人所表现出的假冒为善。正如在新约中耶稣所批评的, 他们是为了使个人(与上帝相关)的内向性能被人所注意或信服,而强求一种能被人看见的外在表现。所谓隐秘的内向性就是耶稣所提倡的, 不要象法利赛人那样站在十字路口祷告,而要进入内室关上门祷告; 不要象他们那样故意把脸弄得难看,让人看出自己是在禁食,而要梳头洗脸不叫人看出自己在禁食。 这一切都只为了让暗中的上帝看见。 这种不为他人所知或所关注的个人与上帝的个人性关系(personal relationship)就是这种内向性的主要含义。但祁克果意识到,在宗教改革后的新教中,出现了一种相反的情况, 即每个人都可以在一种隐秘的意义上轻易地称自己是一个基督徒,正如祁克果所嘲讽的:“是的, 最终我们在隐秘的内向性上都是真正的基督徒,我们都是榜样,多么有趣”。 针对这种情况,他不再提所谓隐秘的内向性,而是强调内外的一致。内向性的含义仍然是个人与上帝的个人性关系, 但这种信仰的或激情的内向性一定会通过某种并非有意的行为流溢出来。在这一点上, 祁克果十分看重新约中雅各书的教导:信心若是没有行为就是死的。 对祁克果来说,个人所信的,就是他所是的,同时也就是他所做的。在这个意义上, 内向性有其与个体在具体生存中的个人性决断相关的一面。
2.主体性
主体性也是祁克果用来说明单个的人的一个主要概念, 或者不如说是克里马库斯常用的一个概念。和内向性比较起来,主体性更多地被用在哲学类的作品中, 尤其是托名于克里马库斯的《附言》中。这个概念可以说祁克果最易受到误解的概念, 非常容易与认识论中主观主义的“主观”相混淆。主要的原因在于, 主体性与和其对立的客体性都是来自黑格尔的哲学,在那里它们都主要具有认识论的含义,因而主体与主观、 客体与客观在用词的词根上都是紧密关联在一起的。 克里马库斯在使用这些术语来表述他的思想时,与主体性相对照的客体性基本上仍然保持了“客观”的含义,但是, 如果再按“客观”对应过来来理解“主体”,将其误解为“主观”则就相差甚远了。 这是由于单个的人这个范畴的已经远远超出了传统认识论的范围, 因而与之相关的“主体”的含义也相应地有了重大的转变。大多数的祁克果学者都同意, 在克里马库斯所表述的思想中,“主体性(subjectivity)不应与主观主义((subjectivism)相混同”。 只要我们认真读他的作品,我们就会同意这个观点。概括地说,它们间的区别在于, 主观主义及其“主观”基本上是传统认识论上的范畴, 而克氏所说的“主体性”或“主体”基本上是一个生存论上的范畴。我们很快就会看到这个区别的具体含义。
我们会注意到,在《附言》中,克里马库斯讲到主体性时, 总是把它与个别的主体思想者(subjective thinker)或者生存主体(existing subject)关联起来。 当用到前者时,主体思想者的思想特点如我们前面所述,是双向反思, 总有一个向度和思想者自己正在进行反思这种生存处境关联起来。因此,这里所提到的思想者或主体, 都是指处于具体生存处境下的具体的人,而非传统认识框架中的反思主体, 传统反思主体所面对的是其现成的认识客体,而生存主体所面对的是其生存处境; 传统反思主体是处于一个概念的的框架外,而生存主体则处于一个要时时面对自身未来的选择中。 站在这样一个生存(论)的立场上来考察生存主体与其思想的关系, 就会看到在传统认识论中不被关注的两个区别。
首先,对于具体的生存主体而言, 其生存中所存在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可能与现实的区别。如克里马库斯在其中所言:“人思索和生存,生存把思想和存在分离, 分别而相继地把握它们。” 思想及其所得到的认识给生存中的个人提供的只是其生存的可能性。对克里马库斯来说,思想不能把握或提供具体个人的生存现实, 尽管从黑格尔为代表的认识论而言,理性会同时触及到可能性和现实性。克里马库斯认为, 从生存的角度说,思想只能把握生存的可能性:
抽象思想同时考虑可能性和现实性,但它对现实性的理解是一种虚假的反思,因为概念于其中被思索的媒介毕竟是媒介,不是现实性,而是可能性,抽象思想只能通过取消现实性才能把握它,但这意味已经把现实性转化成了可能性。
祁克果自己也坚持这一看法:“知识将每一件事都置于可能性中, 就其在可能性的范围而言,它在生存的现实性之外。” 就是说,思想过程只是把握了生存可能性, 而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可能性的实现。从具体生存者的角度看,他思想着怎么去做X, 并不等于他实际上做了X,在这个意义上,“思”不意味着“在”。
其次, 与上述区别相关的另一个重要区别就是:思想(理智)与意志(意愿)的区别。思想是可能性得以理解的手段,而所理解的可能性乃要通过意志得以实现。 在具体生存者的角度看,在构想某种生存可能性和实现这种可能性之间, 存在着一个不能忽略的因素,即具体人的意志。其可能性的实现,以他个人意愿的决断为前提。 这种意志所要面对的,是知识以可能性的方式所体现出来的生存的不确定性。从这个角度, 具体人的生存可被看作是从具有不确定性的可能(潜在)到现实的过程,一种生成(becoming)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也是单个的人的志趣、意愿和决断得以展现的过程, 这个过程有任何的结果,也都与这些因素有极密切的关系。 单个的人在其生存过程中所展现的这些因素,即使其生存可能得以实现的志趣、意愿和决断, 就是祁克果所言之主体性所包含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