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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平衡是衡量土地有效管理的标准,同时也是衡量法律制度对土地管理是否具有价值。国家是土地管理的主体,承担着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利用法律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管理主要表现在对土地资源的利用和规划,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等多方面[1]。法律价值有效管理重点是对土地资源利用进行市场调节。土地资源有效管理涉及到经济、民事、行政等制度,必须要协调完善这三种制度才能够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
1 土地资源有效管理分析
土地是人们赖以生存的根本,我国人口众多,由于以往没有注意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出现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管理成为目前面临的重大问题。与土地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是由于土地资源稀缺,提高土地资源有效管理而出现的,人们按照法律要求获得土地资源是受到法律保护的[2]。随着时间的推移,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不明显。没有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三者之间的合理规划,也没有达到土地资源有效管理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要利用法律调整好土地资源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三方面的内容。协调这三个方面的管理,能够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其中优化配置流程见图1。
图1 土地有效利用结构
其中,土地的经济效益决定因素在于土地的用途、土地的地理位置以及土地的产出等,在很多情况下土地有很多利用方式。土地社会效益的决定因素在于养育人类的功能,那么决定土地的社会因素有人口数量、生产效率以及经济发展等。土地的生态因素在影响生态系统的因素,也取决于土地利用过程中涉及的法律、经济等原因。利用法律对土地进行有效管理要明确土地资源效益的相互关系,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是实现土地效益最大化的保证,体现了法律公平价值[3]。正确处理环境保护和社会发展的关系,要公平的对待人们的各种需要,单纯的强调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不能达到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正确处理好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方面的关系,能够实现经济协调发展,这样才能时间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实现土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2 土地资源有效管理存在的法律困境
随着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相关的法律制度不断推行,总结关于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宪法规范确立了土地公有制和土地使用权两项基本制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能侵占买卖土地和采用其他形式转让土地。第二,土地行政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土地行政规范、土地行政行为规范、土地行政救济规范等,是关于土地行政管理体制的内容,体现在土地保护和耕地保护以及建筑管理等方面[5]。第三,土地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包括民法中不动产权利的法律规范和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物权的法律规范。土地是一种重要的不动产,《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中有关财产权的范围、取得、变更和行使等内容,都是适用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制。第四,经济法律规范,主要包含土地利用规范以及国家的经济行为规范,财政法律规范、税收法律规范、价格法律规范等。第五,刑事的诉讼法律规范要规定,要加大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力度,诉讼解决有关土地利用提供法律依据。
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效率不高,社会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资源效益出现失衡,其中难点在于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公平和效率的选择。管理制度的维护和认可依赖社会主张的价值观念。目前可利用的土地资源稀缺,不同主题之间会产生利益冲突。土地资源的生产过程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分配使用,获得人们的生产和分配占有预先决定的,产品的分配在人们生产体系和分配体制占有重要地位,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生产利益的冲突。土地的产权制度按照共有财产的私有化模式,能够有效的解决土地问题,实现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5]。法律制度在土地资源管理中也存在单调性,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差,任何制度都是静态不变的,产权制度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安排制度,单一性的管理和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差都是影响土地资源有效管理的法律问题。
3 法律制度在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实施
一方面,对土地资源进行有效管理能够明确规范土地利用的合理性,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是自上而下的过程,下级的规划政策必须要服从上级,在利用规划和实施这方面要动国家的实际出发,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地方经济在土地利用中受到损失要提供经济补偿。采用公众参与的形式,公众可以表达自己的意见,对土地的合理利用具有很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土地的有效管理要加强土地利用的法律监督机制,健全各个方面的追求责任,对土地资源利用的违法现象要严格追求法律责任。
结束语:
对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受到各个方面的关注,建立法律管理机制需要不断的探索研究。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强调了环境、经济、社会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法律机制能够有效的协调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达到合理利用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廖建求.土地资源安全风险的法律克服[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11(4)
[2] 崔光明.关于我国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法律体系的思考[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山西省土地管理局:
你局《关于认定土地违法性质和适用法律条款的请示》(1993第4号专报)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或抵押等的处理,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二、根据来函所述情况,对吉祥公司的非法行为,应当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一、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管理问题。1995年3月11日,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就安徽省土地管理局的请示作出过答复,即“国家土地管理局新的‘三定’方案规定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管理土地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土地市场管理的法规和规章,规范土地市场’,这说明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市场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市场的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市场同时涉及房屋买卖、租赁、抵押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等,凡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以及房屋租赁涉及土地使用权出租等应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规范和管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审查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请遵照执行。
1 地籍测量和土地管理的内涵
所谓的地籍测量,指的是一种利用现代测绘技术进行的专门测量,它主要用来测定土地境界、土地权属位置、土地面积等。与其他测量相比,地籍测量有其特别之处。主要表现在:(1)它具有现势性。它是伴随着土地登记的变更而不断地进行更新,因此可以真实地反映地籍数据的现势情况;(2)它的进行必须以地籍调查为基础。因为地籍调查可以清楚地显示土地的利用现状、土地的登记情况的,要进行地籍测量必须要了解土地的一些基本的实际情况;(3)它是具有政府行为的测绘工作。是政府利用技术措施实现其对土地行政管理职能的一种行为。(4)它具有法律特征。这就要求测量的技术必修要符合土地法的相关要,而且它还可以进行勘验取证。
土地管理内涵:土地管理的内涵简单概括来说就是国家和政府利用一些政治、经济、法律手段等实现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六个方面来理解其含义:(1)实施土地管理的主体,我们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决定了其主体只能是国家,必须通过国家来实现对土地的控制。(2)土地管理的客体。土地是实施土地管理的对象,也可以称为其客体。这里的客体还指在土地利用中形成的人和人、地和地、人和地的关系。(3)实施土地管理的目的。我们之所以要进行土管理是为了使我国的土地得到更有效更合理的利用,最终实现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的和谐统一。而保证这一局面的最根本目的是为了缓和我国人多地少的矛盾,通过调控满足土地需求。(4)土地管理的阶级性。土地管理是受制约的,所处时代的社会制度和土地制度都对其目的和特点产应影响。
土地管理原则:要想实现土地管理的预期效果,保证充分、合理的用地就必须遵循整体原则,责任原则,法制原则,利益原则,效率原则,民主化原则等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可以规范土地管理中主体的行为,最终实现土地管理的终极目标。
2 地籍测量和土地管理的现状
地籍测量现状:地籍测量在世界各国都被广泛利用,发达国家的地籍测量事业较之发展中国家历史悠久,且已达到先进水平。目前,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非常重视地籍测量在本国的发展。我国地籍测量其实已经有几千年的历史了,但是现代地籍测量却起步较晚,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有着明显的差距,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最突出的是地籍测量制度的不完善和地籍测量人员的业务水平低下。当然目前随着数字测绘技术和遥感技术的发展,我国的地籍测量水平也有了明显的提升。
土地管理现状:地籍测量技术的发展一定程度上影响土地管理的质量,受此影响,我国的土地管理虽然已迈入正轨,但是还是存在一些混乱现象。如乱抢乱战耕地、某些土地资料不全造成权属混乱,还有一些非法买卖出让土地的现象。这些混乱都不利于土地管理,必须解决这些问题。
3 地籍测量对土地管理的影响
我国的土地管理包括地籍管理、地权管理、土地利用管理,而地籍测量是土地管理的工作的重要基础,它对我国城市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3.1 地籍测量的重要之处在于它可以为整个城市的规划提供科学的测量数据,城市的快速发展带来的是建筑群的不断增加,这就使得土地权属的界限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在城市规划或者一些矿区规划的建设时,一定要对土地权属、形状等进行测量和复合,为城市规划提供必要的数据,保证城市规划工程的顺利进行。
3.2 地籍测量对土地管理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对土地市场的规范作用。通过地籍管理,可以建立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有助于完善土地市场。而且经过地籍测量,可以确保土地权属登记,能增强土地所有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而且地籍测量还可以及时的掌握土地市场的变化,便于准确地判断土地市场的形势。地籍测量还有利于及时的发现土地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从而确保土地市场的有序管理。
3.3 地籍测量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可以对转变土地资源管理的方式起促进作用。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数字化测绘技术等在地籍测量中被广泛应用。
地籍测量技术的提高使得土地管理效率和水平都达到了一定程度的飞跃。
3.4 地籍测量的发展使得地籍管理对土地所有者起到保护作用。依照法律程序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它不允许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侵犯。而且通过地籍管理,可以如实地做好土地登记工作,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维护土地公有制,保护土地拥有者的合法权益。
4 结语:
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目前已进入了一个比较平稳的发展期,但是随着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现存的地籍测量系统已经无法满足土地管理的需求,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我们加快地籍测量工作的进程,使其更好地为土地管理服务。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美国土地管理的责任,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美国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但是,在对土地的规划和管理方面,地方政府所拥有的权力往往大于私人的财产权。这不是说,地方政府可以剥夺私人财产权或者像中国一些地方政府那样,直接去征用土地,而是说,美国地方政府在维护土地的自然属性方面,在保护自然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方面,可以通过地方立法,去限制私人或者公司对其拥有的土地不当开发,防止造成对当地自然环境、文化和历史传统的破坏。
“分区制(Zoning)”是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地方政府进行土地管理的基本方法,是地方政府在土地规划和管理的实践中,通过批准一块土地具有与另一块土地不同的用途,并用地图表示出来而形成的。这种方法既可以确定土地的不同用途,也可以规范一个区域内土地开发和建设的性质和范围。由此可以看出,“分区制”土地管理制度不涉及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它所规范的主要是土地的使用权。
“分区制”的由来及其变化
美国第一个综合分区制土地管理的法律,产生于1916年的纽约市。1916年,纽约市曼哈顿区的下城建造了一栋“公平大厦”。这栋大厦不仅高度超过了相邻的建筑,占据了自己土地所有权边界内的所有陆地面积,而且影响了相邻建筑的采光,由此在纽约市引起了广泛的讨论。这次讨论的结果,在美国历史上产生了第一部综合性的分区制土地管理法律。这部由爱德华・巴塞特律师领导的委员会提出的法律,不仅从此规范了纽约市的土地管理,而且他们制定的《分区土地管理标准法案》,还在1924年为美国联邦政府商务部所采纳和,成为美国其他地方政府制定土地管理法的范本,由此巴塞特被尊称为“分区制土地管理法的创始人”。
纽约市将城市分为3个主要功能区:居民区(R),商业区(C),工业区(M)。这3个功能区内部又进一步划分为低密度、中密度和高密度的居民区、商业区和工业区。任何一个区都可以因为特别的目的来改变区划的某些性质,以满足居民生活的需要。例如,规划为居民区的一些街道也可以有为居民日常生活服务的零售商业区。这些调整是由区划内的行政组织来实施的。
1926年发生的一起土地使用纠纷案,由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分区管理,从而在宪法层次上,首次确认了分区制土地管理的合法性。20世纪20年代,安博勒房产公司在美国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市郊区的欧几里德镇拥有68英亩土地,该公司准备对这些土地进行工业开发。但是当地政府已经在几年前制定并通过了分区制土地管理的法律,确定这些土地不能用于工业目的,当地居民也认为这样的土地开发,将影响欧几里德镇原有的自然环境、文化传统和自己的生活。当地政府根据分区制土地管理法否决了安博勒房产公司的开发计划。由此,安博勒房产公司将欧几里德地方政府告上了法庭,认为当地政府的裁决违反了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中关于“不能将私人财产在没有进行补偿的情况下用于公共目的”的条款,使他们拥有的土地价值降低了,损害了他们的经济利益,要求得到地方政府的赔偿。虽然基层法院支持了安博勒房产公司的诉讼请求,但1926年联邦最高法院纠正了基层法院的判决,认为地方政府分区制土地管理法符合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平等保护”的条款,而且安博勒房产公司也没有明确的证据来证明他们拥有的土地价值贬值了,并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
这是美国历史上关于分区制土地管理的一个里程碑,也是至今为止提交联邦最高法院审理的最后一起重要的分区制土地管理案例。从此以后,美国没有类似的案例再度发生。尽管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的民权倡导者指出,分区制土地管理法排斥低收入家庭和歧视少数民族,因而这种制度是违宪的。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是既支持分区制土地管理法,也保护私有财产所有者的权利。在历史上,法院一般将私有财产权与民权区分开来,并认为前者比后者更为重要。
美国地方政府制定的分区制土地管理法律,是政府与社区合作的结果。而改变土地的功能也必须与民众协商,通过立法来实现。这一点也叫“规则的底线”:就是地方政府、居民团体、民间组织、开发商共同协商来完成。不仅需要符合实际情况,还要公开公正透明。
在俄亥俄州的克利夫兰市,当地议会规定,改变分区制土地用途需要土地开发商履行自荐义务,但开发项目能否批准要由大克利夫兰地区的居民实行全民公决来决定。在1971~1972年,库亚洪嘎(Cuyahoga)县内21个地方政府通过了改变土地用途要举行全民公决的法律。这就使民众有了直接控制土地使用的权力,可以拒绝不受欢迎的土地开发,从而保护当地社区的生活质量和保护环境不受破坏。例如,在斯状斯维尔市(Strongsvine),
从1971~1977年,居民拒绝了要求将单户住宅区改变为多户住宅区11项申请中的10项。在同一时期,大克利夫兰地区,要求建设多户住宅区的15项申请,只有l项获得了通过。另外要求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28项申请,只有两项通过了全民公决。
以上事实,一方面说明社区居民在土地管理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明显,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在保护私人财产与保护区域特色之间,分区制土地管理将成为地方政治和经济矛盾和冲突的焦点。事实上,美国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也是在保持一种平衡:法院既要保护私人的土地财产权,也要保护社区的自然环境和人文历史传统,通过案件的审理使双方都能在自己的权力边界内行使权利,避免超越相互制约的平衡点。
政府作用和民众参与
可以说,没有民众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就不会有地方政府对土地管理的主导权。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和开发中,充当着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开发商和居民关系的仲裁者的角色。它是裁判员,不是运动员。政府是不参与土地买卖和征收活动的。即使在地方经济开发中,政府也只是规划者和引导者,并不是投资者和建设者。
但是,要想使政府切实履行好这样的职责,民众的参与和监督就是必不可少的。这种参与不仅在土地管理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存在,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中存在,也在法律的修改过程和政府关于土地的决策过程中存在。
在马里兰州的豪伍德县,分区制土地管理法就规定当地土地开发决策过程中民众参与的具体途径。
首先,当土地所有者计划对自己拥有的土地进行商业开发前,他有法律义务召开有社区居民参加的会议,征求社区居民对拟开发项目的意见。
然后在此基础上,将土地开发计划提交当地议会和政府行政部门进行审查。这个审查过程最长为45天,并根据居民和议员的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修改形成的方案要求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是3~4个星期。这期间居民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和打电话等形式,反映自己的意见。
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开发计划,由当地政府的规划部门召开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同时,对拟开发土地进行分区制的土地规划调整,接受与此相关的道路、防洪管理、给排水等部门的审查,时间最长为60天。
从召开听证会开始,在120天内形成最终开发计划,土地所有者与开发商达成协议,签订合同。从召开听证会开始,在180天内完成政府对开发项目的审批。
美国中部伊利诺伊州南部的Carbondale市,有居民2.6万多人。这是一个典型的农业社区,市内面积的35.8%为农业用地,自然保护地也占19.7%,两者相加达到了55.5%。其他如城乡居民区占地19.6%;城乡商业用地3.7%;工业用地3.6%;公共机构(包括大中小学校)用地13.6%;公园2.3%;未使用土地1.7%。
该市在制定分区制土地规划时,已经明确:在城区,主要搞好城市中心区的集中开发;在公路沿线的城区,主要开发单个住宅和联户住宅,建好公路沿线的商业设施;在郊区,主要发展围绕主城区占地面积大的单户住宅;在农村地区,要保护好自然环境和农业用地,使绿荫环绕城市。
同时,该市为市民参与土地管理创造了多种渠道。这主要包括三个计划:一是公众沟通计划;二是内部沟通计划;三是公众参与计划。这三个计划的内容是部分重合的,以保证居民与政府官员之间的沟通。其中,最重要的是5个会议。
一是综合计划审查委员会的会议。该委员会由选举或者任命的政府官员和居民、商家、土地所有者的代表组成,与政府顾问定期举行会议。这种会议对所有市民开放,市民可以自由参加,会议举行时间提前在网站上公布,会议材料也在网站上下载。
二是利益相关者访谈。政府官员要与项目开发有关的居民、商家、土地所有者进行有针对性的访问,了解他们对项目计划和实施过程的意见。
三是社区座谈会。2009年3月26日召开的一次社区座谈会,政府官员就与居民集中讨论了Carbondale市的综合发展计划和实施步骤。这种形式的会议可以帮助政府官员收集居民的意见和建议,也可以更广泛地听取民众的意见。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土地资源管理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焦点。在土地资源管理中,地籍管理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土地管理有效开展的基础,与此同时,地籍管理更是推动《土地管理法》进一步实施的动力。因此,加强对地籍管理的重视程度,提高地籍管理水平,是符合当今社会发展趋势的。
一、增强地籍管理推动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内容
(一)地籍管理登记
地籍管理和土地利用管理都属于土地管理的工作范畴以内,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前提条件。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来事先安排好地籍管理的工作,结果证明需要加强地籍管理奶充分了解目前土地的使用情况,掌握好所的有关地籍管理的用地面积和土地的规划以及审批的文案等。
自己主要记载这一些有关位置,数量,质量和权属以及界址等方面的用途,进行最基本的土地登记,这些登记和我们的户籍比较像,所以也可以把这种方式叫做土地的户籍。对,第几进行管理记录好所有的详细内容,再进行登记造册的工作。从另一方面的实践,理论来看地籍方面的管理是针对目前的城镇建设和农村土地利用的方面的问题来解决的,记录好每一寸土地的等级和权属再进行登记,以及档案管理。根据上述所示,地籍管理是一个十分复杂的系统工作。这些年来,因为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化建设的进程较快,使得土地问题变得越来越复杂,地籍的内涵以及外延面积等方面也发生了重大改变。你现状来看,第几的含义,不仅仅只是原本的内容,同时她还包括着一些有关土地本身的赞状态和法律状况,以及社会经济等各方面。[1]如果只是对这些内容进行简单的登记和调查其实不只是登记造册那么简单,有的时候还可以延展出很多的问题,比如说有关土地的数据文件以及物权属和利用状况等。但如果单纯某一个层面来看地籍赋税和权属都从普通的概念当中单独形成,有的时候土地和各方面的要素也有关系,比如说隶属权,同时也会因为这种关系形成了统一的结合体。因为地籍的管理和土地档案以及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相关部门人员有关,所以也可以说是一个法律问题。
(二)落实土地管理策略
到2000年的时候,我国一共颁发了国有土地证2200万本,占了应发数量的85%;集体土地使用证总共数量1.5亿本,占了应发数量的68%;集体土地的所有证总共为180万本,占了应发数量的28%。1996年起,我国每年所开展的土地变更进行了一个调查,查清了土地目前的使用情况。一些城镇的地籍调查面积达到了3.4万平方公里,占总共完成面积的74%。我国大部分的是和县已经逐渐建立起了土地利用现状的数据库,大约400个市和县1斤,根据数据库来进行有关地籍管理工作的转移和开发以及规划。土地自然和经济法律方面提供合法权益来保护土地的使用者。以工作内容上展开,以及管理工作是针对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等进行的,确定好有关土地登记的利用状况和管理档案来解决问题矛盾和纠纷,但有时是人际关系无法处理的,仍然需要根据法律措施来解决相关问题,因此,促进了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的实施。[2]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工作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自1986年《土地管理法》颁布以来,我国的土地管理工作已经走过了二十年的历程。我国的土地管理从无到有、从分散管理到统一管理、垂直管理,在促进土地合理利用、保护耕地上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1]。与此同时,在这二十年中,虽然经历了国土资源管理体制的三次重大变革、中央关于土地管理工作的三次重大决策和《土地管理法》的二次重大修改,以及若干严格土地管理的制度相继出台,但是土地违法和滥占耕地的问题却始终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老问题不但没有解决,还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所以作为土地管理工作本身,有许多值得反思和总结之处。一味要求土地管理制度的严格,既不能解决土地管理自身的问题,也不能解决耕地保护问题。
1 我国土地管理模式现状分析
我国现行的主要是以耕地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无论法律制度、管理目标还是管理内容,都紧紧围绕耕地保护来设计。从耕地保护角度来考察土地管理模式,有助于揭示现有管理模式的基本特征,有助于发现土地管理中的主要矛盾,有助于在主要矛盾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方案[2]。
1.1 以保护耕地作为土地管理的根本目标。我国在目前的土地法律体系中,对耕地施加特别严格的保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不仅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也是土地管理的目标。合理利用土地不但包括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也包括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城市往往选址于地势平坦、水源丰富、交通便利的地理位置,而这种位置往往又是耕地主要分布区,因此,城市的建立会占用耕地,城市的发展占用的往往都还是开发条件良好的耕地[3]。防止城市无限扩大式的发展,节约用地、集约用地,是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的必然要求。
1.2 以保护耕地为主的土地管理内容。
1.2.1 组织和制定综合性土地政策。在土地管理中,组织立法和制定综合性政策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4]:①组织开展土地管理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调查研究;②组织编制土地立法规划,组织拟定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 ③负责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中的适用解释工作,研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与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协调问题;④办理依法由国土资源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地方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⑤组织开展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1.2.2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土地管理中,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是土地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计划的具体内容是:研究全国和重点地区国土综合开发的政策措施,编制全国性及区域性的国土规划和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定土地供应政策;指导、审查和编制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整理规划、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等专项规划。
1.2.3 耕地保护与农地用途管制。国土资源管理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土地管理的核心问题之一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实行农地用途管制是保护耕地的重要措施。其主要以拟定实施根雕特殊保护、农地用途管制、农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政策;分析耕地增减规律,研究制定宏观调控和加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并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推进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监督等工作。同时拟定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技术和方法,制订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拟定农地转用管理办法,拟定农地转用审查审批报批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拟定征地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拟定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审查报批管理办法。
1.2.4 土地地籍及利用管理。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其主要内容是开展初始土地登记,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授权经营及划拨等各类土地权属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出租、抵押登记,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及其他变更土地登记工作;负责土地证书监管。同时建立地籍信息资料公开查询制度及土地登记查证制度;掌握地籍管理工作动态,开展调查研究。而土地利用管理则是土地管理的重要方面。以制订地价体系和地价管理制度,开展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地价指数的评定与监测,和制定并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出资等管理办法和地产交易规则,规范土地市场,完善市场体系;负责公布土地市场运行动态,预测土地市场发展趋势,研究和提出调控土地市场的措施为主要内容。
2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有效性评价
我国土地以保护耕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从无到有、土地制度从严重残缺到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对扭转耕地锐减的严峻形势,保障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大而积极的作用[5]。但是,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这种管理模式还有相当大的局限性。现有模式在管理上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不足。
2.1 管理意识误区。长期以来,我们对土地价值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单纯的或狭义的经济价值的基础上,忽视了土地所拥有的生态服务功能、社会保障功能等这些外在于市场的社会价值与生态价值。所以,在土地分配与消费实践中,土地供给者在决策时只考虑经济上的价值[6]。但对社会来讲,这一条件意味着土地在用途改变过程中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福利的损失。在现有的土地管理模式下,耕地概念被狭义化、孤立化,并且忽视了耕地的权利主体-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及其组成的农民对耕地的保护责任和保护权利,政府自行委托、自行,单就耕地本身论耕地保护,耕地流失,农民受侵害,政府管理低效、社会总体福利受损是其必然结果。
2.2 计划与控制相违背。对在全国实行省以下土地垂直管理体制,著名的公共管理学者毛寿龙认为,“垂直管理在短期的效果将是明显的,将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破坏耕地之风,但是从长期来看,这一措施不能真正解决土地资源最优利用的问题”。“过去的经验表明,垂直管理,是一种有利于集中权力的体制,却不是一个有利于办事的体制。因为它可能会增加耕地破坏的交易成本,提高了土地使用的寻租成本”。“更为重要的是,它还可能因此而影响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因为它将使土地资源的配置,流向易于寻租的领域,而不是产出最大的领域。土地资源的配置,将按照权力来配置,而不是按照产出来配置。所以,土地实现垂直管理,看起来似乎是个对症的药,是好药,但实际上它进一步加剧病情的可能性也是不小的”。
2.3 委托-问题。在我国耕地保护中,耕地的所有者-农民集体不具有耕地保护委托人必备的行为能力和委托动机,国家即中央政府才是耕地保护真正的委托人。在体现耕地保护中责、权、利关系的委托-链的首端便是中央政府,而这链的末端就是终极人一乡级人民政府,在首端与末端之间是其他各级委托()人-其他各级地方政府[7]。
在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中,下游者往往要比上级委托者掌握更多的信息,而上游委托者则不能完全掌握下游者为耕地保护而付出努力的信息。并且耕地保护中的委托-关系是通过层层委托、分级来实现的,从委托人到最终人之间链很长。这样,越靠近首端,信息损失愈多、信息失真越严重:而越贴近末端,信息则越充分,掌握信息就越准确。耕地保护的委托-关系是基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在委托-的链条之中根本就不存在也无法设置“退出权”装置。国家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长期隐含的合约关系演变成了一种特殊的长期“保险”,合约,这种“退出权”装置缺乏的结果是委托人难以就人对自己做出的“不利选择”进行有效的制裁和约束。
3 我国现有土地管理模式改革与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土地使用权及与土地使用权密切相连的房屋土地所有权已成为绝大多数人的主要财产。依法保护好公民的土地财产权,才能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物质财富、创造物质财富、勤劳致富的强大动力,从而不断推动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以产权保护为基础,以公共参与为保证,以土地登记系统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支撑,以交易为动力,以规划和公共管制为前提,以市场化原则和信息手段改造了传统的土地管理模式,是一种社会效用最大化的制度安排。
3.1 逐进式制度改革的实现。新的管理模式体现了制度变迁的逐进式特征,之所以称之为逐进模式,是因为相对于迅速变化的现实,我国的产权保护仍然保持着相当的历史继承性,在历史继承中进行逐进式变革。“中国的产权改革从交易入手,也就是强调改革的”逐进“性,是符合中国国情的一种明智选择。土地管理模式变迁体现了一种公共选择,反映出经济社会对土地管理的现实要求[8]。诺斯指出:”经济变迁是一个无处不在、持续进行的增量过程,它是制埃内的个体行为和制度内企业家每日每时进行选择的结果。“选择促使人们不断认识现存制度,改变对现存制度的评价,并试图用高效率的制度来替代低效率配制度。以产权保护为核心的土地管理模式,既强调土地交易导致产权制度变革的可行性,也强调政府在产权变革中的责任和义务,是现实中国制度环境下的理想选择。
3.2 政府管理趋向市场交易的转换。改造了征地拆迁、农地转用、土地储备、土地出让、土地转让等土地管理核心业务,以市场化方法将其统一为不同土地权利状态下的土地交易,实现了土地管理由政府”管理“向市场”交易“的转换。在原有土地管理模式下,权利人的土地财产权利被忽视,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它们的权能被政府的行政行为所禁锢,政府的管理效率又被产权问题所禁锢。在新的模式下,通过对土地现有权利的保障和充实,财产可以更加自由的转让,要素可以更加自由的流动,政府从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的具体管理中解脱出来,职能简化,自身得到解放。
3.3 事前权利界定的明确。突出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等现代公共管制措施在土地财产权力形成和保护中的作用,减少了对土地权利让渡过程的直接管制[9]。通过事前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分区规划和用途管制,用地者和相关权利人可以对其用途也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对其财产价值也有一个合理的评估;对管理者来说,这种事前管制可以替代原有用地过程中的层层审批,逐级控制,可以通过规划实施宏观调控,调解各类用地的总量和结构,更好的发展城乡各项事业;无论对国有土地还是集体土地,这种事前的公共管制是没有属性偏好的,它所服从的是经过充分协商和平衡的公共利益。
4 小结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尽管我国己经实行了世界上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但耕地仍然大量流失,违法用地的现象仍屡禁不止。在新型的以产权保护为主的土地管理模式下,土地管理的主体由一极变为两极,即在各级政府、各级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基础上体现了公共参与。基于中国土地产权制度的现状和中国改革逐进性的特征,为了实现土地管理的最终战略目标,在战术目标的设计上,我们要着力解决土地的产权问题。同时新的土地管理模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公民财产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理顺土地管理体制,明确中央和地方,国家和集体,政府、社会和公民在土地管理上的职能区分的重要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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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流转常见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益主体的的权责分工需要进一步分工和确权
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一个环节就是土地资源的利益主体的划分。随着近年来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这种以分散性经营为主的家庭土地管理模式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市场化、规范化和规模化的发展需要,在土地风险控制和土地资源利用率等方面也存在诸多的不足,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现代农业化的需求。更重要的是,在现代化农业建设方面,土地资源管理中的利益主体的权责分工还需要进一步细分和确权,尤其是在制度管理方面,必须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保障。
2土地流转程序方面还有一些不规范之处
对于当前的农业状况,土地流转在程序方面还有许多不规范之处。以山东省鄄城县为例,目前土地流转大都处于自发或无序状态,土地流转多以亲戚朋友之间流转,流转过程中多数无规范的承包合同,而是以不规范和没有法律效益的口头协议为主,发生矛盾纠纷时,承包农户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流转程序方面尚无规范性法律法规作参考,在对农户产生的程序纠纷存在管理盲点。
3土地流转政策宣传还需要加大力度
作为土地管理者,尤其是土地管理部门来说,如何利用好土地流转这个政策,提高土地利用率以及科学规范进行土地管理是土地流转工作开展的关键。目前,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是土地流转政策宣传的主体,也是农户了解土地流转政策、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保障制度、土地流转合同制定和存档等方面的主体,这就需要在土地流转宣传上面加大力度。目前部分干部和土地资源管理者思想认识还存在不足,对于宣传工作不重视,宣传不到位,甚至使得农户产生误解,将土地流转当做是土地承包权的转让,从而增加了农户与农户之间以及农户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误解。
4宣传力度要加强、宣传方式要创新、宣传内容
要充实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尤其是各地政府和土地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流转政策的宣传,加强正面宣传和引导,利用微信群、公众号、开发政府门户网站等宣传形式,进一步创新宣传方式,将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保障政策和法律法规等内容宣传到户、宣传到人。
5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程序
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加强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建设是解决土地流转纠纷的主要途径,也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作为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各级政府,进一步成立县、乡、村三级组织机构,对土地流转程序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尤其是对于承包者与农户之间的流转,利用规范性合同以及建立规范性台账等形式加强监督,进一步保障农户的基本权利,此外还可以通过培训等提高承包商和职业农民的土地资源管理水平。
6进一步完成土地资源的确权和职责分工
作为土地管理部门来说,一是要加快完成土地资源的确权,尤其土地所有制、土地性质、土地规模等,进一步摸清和确认土地的基本情况,并制定土地“身份证”,利用土地资源管理网站等建档备份;二是进一步完成土地的职责分工,土地管理部门要与其他部门合作,利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以及生产经营风险责任等进行划分,进一步规范土地承包权农户与承包经营权的公司或个人职责,使得他们能够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此外,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土地流转的农村保障体系,尤其是农村福利、社会保险、社会互助以及政策优惠等方面的保障,科学制定符合现代化农业发展和当地土地开发现状的政策法规,进一步提高农户和承包经营者的积极性。结束语土地流转是土地资源管理的新形式,也是当前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要科学对待,合理制定法律法规,保障土地流出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收益,做到一举多得。
参考文献:
1 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地少人多是我国的基本国情。用相对较少的耕地面积养活了十三亿人口,同时确保国家建设的持续发展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成绩。目前,随着建设用地不断扩大,耕地的锐减等现象,国土资源管理的形势日益严峻。其重点问题集中在土地保护政策与发展、立法与执法等方面矛盾的激化。
1.1 土地保护政策与国家建设发展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国土资源管理为我国的城市建设、乡镇城市化做出了突出贡献。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发展,日益严峻的用地形势与耕地保护制度发生了较大的冲突。一方面,受一些不正确的发展观念、政绩观念的影响。部分地区不惜牺牲环境保护、土地节约利用、大片耕地等换取短暂的发展机会。导致了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断的膨胀,甚至难以控制。另一方面,耕地面积的锐减,违规、违法用地的猖獗,导致了我国节约用地制度、耕地保护制度等基本国策执行难。严重危害了国土资源管理的成效,致使国土资源管理的有效性明显不足。
1.2 国土资源管理立法与执法的若干问题
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很重视立法工作,坚持走依法治国道路。在国土资源管理方,我国的立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虽然一直受到重视,但还存在很多的不足。第一,法律对于国土资源管理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描述不完善。致使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在实施土地审批、监管等工作时权限受到限制(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无权限制人身自由、无权处理执法中的财产问题等),不利于土地使用监督执法。第二,我国农村的土地管理改革脚步缓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等的转让等行为较为混乱。如村集体建盖的小产权房大量流入商品房交易市场,并且在房产建设过程中严重侵占了耕地面积。又如,村民乱建、乱盖等现象严重。庄基地的乱批、乱占现象等,严重影响了国土资源的有效管理。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国土资源管理监管松懈,对于违法、违规的查处普遍存在宽、松、轻现象,使国土资源管理执法不够坚决,缺少震慑性,存在较严重的“差别化执法”现象。
2 国土资源管理现状的思考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根本,是我国持续、稳定发展的基础。处理好国土资源管理中存在的关键性问题,是实现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增长的需求。
2.1 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实效性
首先,加强国家土地政策的执行和宣传力度,树立正确的发展观、政绩观,提高各部门对国土资源管理的认识,纠正国土资源使用中的一些不良意识,提高国家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等政策的实施。其次,谨慎推进农村,避免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的过激行为,通过法律、法规宣传,国家土地政策宣传及各方面的教育,使广大农民能够在国土资源管理上与国家形成统一认识,提高农村土地管理的实效性。再次,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的膨胀,坚持科学用地、规划用地,确保土地资源利用的最佳状态、最好效益。第四,扮演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国家土地管理中的角色。一方面,要发扬人民公仆的服务精神,提高政府部门的公仆形象。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国土资源管理的监管力度,积极的查处土地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违法等行为,并严厉处理,确保国土资源管理的有效性。第五,重视国土资源管理的现代化、科技化建设,建立可统一规划、方便联通、资源共享的国土资源管理数据库,提高我国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
2.2 加强国土资源管理的依法性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对于国土资源的管理必须建立在法律基础上,坚持依法治理、监管等。首先,加强工作人员及群众的法律意识,组织相关法律的宣传、学习等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依法执行国土资源管理的效率。其次,重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农村宅基地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限转让等方面的立法不足要积极的进行研究,不断的完善,减少执法过程中的阻力,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成效。再次,通过法律明确国土资源管理中不同部门、人员的权、责、利等方面的关系,提高我国耕地保护等方面的执行效果。第四,通过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建设,促进我国的耕地保护工作、节约用地工作、地质灾害防护工作等等的开展,提高我国土地的使用效益,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第五,通过法律权威提高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对于违法、违规用地的查处力度,避免不敢动、不敢管、走形式等国土资源管理模式,将我国的土地管理政策落到实处。提高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能力,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第六,通过立法完善土地管理过程中各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将土地违规、违法开发、使用的监督、处理等工作落到实处。加强依法处理土地纠纷、土地使用问题等方面的力度,提高我国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意识,促进依法治国的实践。
3 结语
我国地域辽阔,地域形式复杂,对于国土资源的管理要通观全局,从长远发展着手,协调土地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在国土资源管理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土地审批、土地使用监管、地质灾害预防等工作,保护我国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益及良好秩序,不断提高我国土地资源管理的水平。使之能稳定的、持续的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支持,缓解耕地保护与建设用地膨胀之间的矛盾,加速我国的发展和建设。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6-0165-02
地籍管理是土地管理的基础和核心,是做好一切与土地管理相关工作的前提和保障,其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和地区土地管理水平的高低,进而影响国民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随着可持续发展、全球化、城市化和信息技术的广泛推进,不同的使用者对地籍信息在数量和质量上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传统的地籍管理已经不能满足现代使用者日益多变的需求。而中国由于受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和人口不断增长的双重压力,传统的地籍管理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如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地籍管理,已成为维护土地产权主体利益、保障土地市场健康运行和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因素。
1中国地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由于加大了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投入,使中国的地籍管理工作如土地登记、土地调查统计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等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由于中国现代地籍管理工作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相比,在立法、技术和管理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从中也暴露出中国地籍管理工作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1.1地籍管理的法律体系尚不健全
尽管中国出台了一些地籍管理内容方面的法律法规,如《土地登记办法》、《土地调查条例》、《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农村土地分等定级规程》等,这些条例或办法只是针对某一具体的地籍工作,并没有一部体现地籍管理重要性、综合性、全面性的地籍大法来有效地确定地籍管理的法律地位,从而造成地籍管理在土地管理中的法律地位不够高。
1.2城乡土地登记存在差距
2005年末,全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3 493万本,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发证118万本,集体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发证1.6亿本,登记覆盖率分别由2001年初的58%、16%、61%上升到85%、51%、73%,有效地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1]。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中国土地登记工作在“十五”期间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城乡间土地登记依然然存在很大差距。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登记比较全面、规范,而农村地区相对薄弱,尤其是有关农村宅基地的土地登记信息严重缺乏,从而导致农村地区土地管理的法定效率不高,农民因宅基地的位置、权属等不清发生争议的问题屡见不鲜,从而极大地阻碍了中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有效进行。
1.3 地籍成果缺乏共享
地籍成果应该有效地用于进行地籍管理工作,保护土地权人的合法权益,服务于全体公民,真正体现其使用价值。但中国当前的地籍成果主要用于房地产登记、地政管理、征地拆迁、土地税费的征收、测绘、土地监察、建筑设计管理、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和土地用途管制等,即地籍成果主要是供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使用。地籍信息在土地部门实行保密管理,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得到,地籍信息的查看受到严格限制,根本无法实现共享,也就不能发挥其广泛的经济适用价值。
1.4 地籍管理带有静态性和滞后性
地籍数据是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的统一,缺一不可。而中国当前的地籍管理存在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严重分离等问题。在很多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分开管理,且管理方式仍然是“纸质管理”,尽管部分地区实现了计算机管理,但仍未真正实现图形和属性数据的一体化管理。从而导致地籍信息查询和更新速度慢,土地登记工作经常是在土地利用变化发生了很长一段时间后才进行,根本无法实现地籍信息的同步更新。
1.5地籍信息内容不全面
中国现行的地籍管理只是针对每一宗地的土地信息,而未记载地块内附着物的状况。即地籍只是对土地信息进行描述和记载,如宗地的面积、用途、权属、四至、质量等,记载的只是土地的二维信息,并未涉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三维信息,缺乏地籍信息的空间性。此外,很多地籍管理部门的地籍管理数据库中并没有道路、河流、桥梁、湖泊,公园等地籍信息,或者说只是对这些土地的属性数据的记载,没有图形信息的记载。
1.6 手工和半手工是地籍管理的主要方式
在很多县级地籍管理部门的地籍管理方式仍然是传统的手工和半手工管理。地籍测量采用传统的皮尺丈量和手工绘图,即使也通过计算机来进行绘图,但仍是在皮尺丈量的基础上进行,仍未脱离手工作业和半手工作业的状态。其实,运用手工和半手工测量,容易产生速度慢、效率低、误差大等问题,严重地影响了地籍信息的质量。
1.7 缺乏公众参与
中国当前的地籍管理工作缺乏公众参与,因为群众地籍管理观念和意识淡薄,尤其是农民群众,他们对地籍管理工作知之甚少,更加不懂其重要性,加之很多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地籍管理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对农村土地缺乏有效的管理,从而导致当地群众对土地登记工作的积极性和参与性不高,影响了中国农村地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1.8 基层地籍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差
中国基层地籍管理工作人员中,大部分不是土地管理及测绘等相关专业毕业的,他们对地籍管理的各种程序、技术和专业知识知之甚少,且很多人对计算机技术根本是一无所知。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地籍管理的自动化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面临者严峻的挑战,而这些地籍管理人员难以适应,从而导致地籍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发展缓慢。据统计,2004年湖南省122个县(市)共有地籍管理人员454名,其中大学本科只有90人,专科216人,专科以下148人,测绘专业43人,计算机专业33人,法律专业34人,其他344人,有相当数量的工作人员不熟悉电脑操作和相关软件[2]。
2完善中国地籍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针对中国地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措施和建议。
2.1完善地籍管理制度
《地籍管理十一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中国要建立按照“归属清晰、责权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据此要求,中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土地权利、土地调查统计等法律法规,同时制定一套地籍管理大法,是中国真正拥有科学、完善的地籍管理法律体系,使地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2加强教育宣传,学习国外先进技术
为了保证中国地籍管理工作顺利有效的进行,我们应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学校和因特网加强地籍管理的宣传,进一步加强群众对地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了解与认识,真正提高人们积极参与地籍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另外,由于中国当地籍管理的制度、技术等还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因此,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学习国外先进的地籍管理模式和技术手段,从而提高中国地籍管理的水平。
2.3实现地籍管理系统化、信息化和产业化
实现地籍系统化,就是要以扩大地籍覆盖面为重点,加大地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全力提高地籍数据资料的全面性、准确性和科学性,实现地籍信息系统管理的城乡一体化;实现地籍管理信息化,就是加大高新技术在地籍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如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和3S技术等,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实现地籍成果的共享,通过数据库技术和3S技术建立一套“以图管地”的地籍管理系统,实现属性数据和图形数据一体化管理,加大对地籍信息的变更监测。推进地籍管理产业化,就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强化地籍成果的商品属性和地籍成果的资本属性,提高地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挥土地登记、土地调查机构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将土地登记事务性工作推向社会[3]。
2.4实现地籍成果的广泛应用
除了进一步推进地籍成果在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的运用外,还要大力推进地籍成果在其它产业部门的运用,如消防、公安、水务、供电、环保、科研部门、高等院校、商业和工业选址和布局、公路铁路选址等。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运用能更好地对土地进行有效的管理,实现中国耕地资源的保护和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缓解人地矛盾,保障国民社会经济发展对粮食和建设用地的需求;在其他产业部门的运用,可以有效地实现地籍成果在各部门的共享,还可以实现其商品化,达到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5加大地籍管理工作的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 F301.2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2.061
地籍信息的准确获取依赖于一个有效的地籍资源管理体系,能够实现科学的估计、调查、统计、等级以及分级土地过程,该过程则被称为地籍管理。良好的地籍管理能够有效促进优化土地管理、维护土地产权权益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目标的实现,为编制土地计划并对其应用提供了必要、准确的基础性信息资源。同时,地籍管理也能够为制定土地法律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有效的信息依据。
1 我国地籍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地籍管理法律的缺失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不少地籍管理相关法律,但这些法文条例均有一个通性,即不够全面。这就使地籍管理法律的应用缺乏普遍性,往往只针对于具体的一项地籍工作内容,在这种缺乏综合性和全面性的地籍管理法律体系中,我国地籍管理的法律地位无法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得到高度重视,因此,严重制约了地籍管理充分发挥其效能。
1.2 地籍成果共享存在限制
地籍管理工作中的地籍成果能够为地籍管理工作提供精确的信息服务,同时也有效保护了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服务主体是全体公民。为此,地籍成果能够反映出地籍管理的真正价值。但由于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制约了我国地籍成果的共享使用,主要体现在只有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能够应用地籍成果,并将地籍成果进行保密,这样其他单位或个人就无法使用地籍成果,再加之查看地籍成果也存在一系列严格的限制,使地籍成果的共享应用面临诸多阻碍。长此以往,地籍管理很难充分发挥其经济实用价值。
1.3 地籍管理意识薄弱
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正确认识,群众表现的明显不足,尤其是一些偏远农村,基本不了解地籍管理相关知识,缺乏必要的地籍管理意识。与此同时,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并未高度重视农村地籍管理工作,严重制约了农村土地管理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发展。另外,在这种地籍管理意识薄弱的情况下,农村不能够积极参与到土地登记工作中,极大程度的影响了农村地籍管理工作的有序进展。
1.4 缺乏全面的地籍信息内容
地籍信息在我国地籍管理工作中主要是指对土地信息的记载和描述,并没有记载地上附着物,这就使地籍信息无法提供空间性土地信息。同时,在地籍管理数据库中,地籍信息并没有体现出桥梁、道路、公园、湖泊以及河流等地籍信息数据,仅仅是记载了土地的属性信息,而图形信息却没有体现,使得地籍信息内容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完整性,这均是地籍信息内容不全面的表现。
2 完善我国地籍管理的策略
2.1 进一步完善地籍管理相关制度
实现土地责任明确和权属清晰需要依托一个现代化的产权体系,以有效保护土地权益,从而使我国土地流转工作能够顺利进行。为此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并对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严格维护和保护,强化土地调查统计工作力度,逐步健全地籍管理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一套系统、完善的地籍管理法律体系,做到地籍管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2 广泛应用地籍成果
在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过程中,要广泛应用地籍成果,包括其他产业部门等,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推动地籍成果的运用,促进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化发展,有利于科学的利用耕地集约化,并有效缓解当前人地矛盾的问题,为我国粮食的安全生产提供重要保障,同时也对我国经济健康的良性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3 大力宣传地籍管理知识
目前,部分群众不能够充分了解地籍管理的意义,针对这一现象,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要强化宣传地籍管理知识,通过采用不同的教育、宣传形式来使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地籍管理的重要性,并使其能够积极参与到地籍管理工作中,使土地登记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均作出一个不同程度的提升。
2.4 进一步健全地籍信息内容
健全地籍信息内容的首要任务是促进地籍系统化发展,即强化对地籍覆盖面的扩大,使地籍在农村地区的覆盖范围扩大,并保证地籍数据资料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全面性,促进地籍信息系统管理城乡一体化的实现;健全地籍信息内容要促进地籍信息化的发展,即强化地籍管理中对现代化技术的应用,辅助网络技术,来共享地籍成果。同时,在3S技术与数据库技术的作用下,能够促进以图管地的地籍管理系统的科学建立,而针对于地籍信息的变更,相关部门要及时检测变更数据。
3 结语
综上所述,在应用地籍成果时,相关部门要从根本上意识到地籍管理的重要性。将地籍管理作为土地管理的关键和基础,从人力、物力以及财力三方面强化对地籍管理工作的投入,使地籍管理实现信息化、系统化和产业化的假设和发展,这样我国的地籍管理将迈向一个规划化、科学化的土地管理之路,从而全面促进了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可持续发展,进一步造福于人类。
参考文献
[1]康文玲.浅析完善我国地籍管理具体策略[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5(9):189-189.
Abstract: the land is precious non-renewable resources, is human survival and development. Although China is a large country, but large population, along with our country economy development and the urbanization process of the faster, the relation between human and land increasingly nervous. No matter from political, economic or the people's livelihood Angle, rational utilization of land resources, strengthening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nd, are the urgent priority.
Keywords: land management; Problem; Meaning; way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土地问题是关系到国际民生、千秋万代的大问题,是我国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土地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就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以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的途径这三个问题提出作者肤浅的见解,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我国土地资源利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土地利用粗放,没有对土地进行合理规划和科学使用,降低了土地的使用效率,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2.在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和基础设施建设,造成用地结构失衡,一方面导致大量农用土地被侵占,耕地面积变小,另一方面导致一些公路、建筑物、绿化地等利用效率不高,长期闲置造成浪费。
3.土地市场混乱,非法圈地、私搭乱建、低价转让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为了吸引投资,采取“以租代征”、未批先用等非法手段,影响了土地节约集约管理,使土地资源遭到严重破坏。
4.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监察监管工作不到位、一些领导干部缺乏节约集约土地管理意识,对于土地的审批和使用不能随时监管、动态巡查,使土地管理陷入松散、被动的局面。
5.土地利用效率低,耕地单位产量不高、土地开发复垦整理空间不足;建筑用地设计不合理、造成土地资源浪费。
二、有效利用有限土地、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
(一)保障人类生存 促进社会发展
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在人们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的今天,对于土地的消耗程度也逐渐加大。如果不对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并加强管理,就会导致土地资源数量越来越少、质量越来越差,发展到最后人类将失去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基础。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民要致富,必须依赖肥沃富饶的土地资源。如果不能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土地资源,那么“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就只能成为一句口号,解决三农问题、解决全国粮食供给问题也将成为一句空话。只是合理保护和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促进人与土地的可持续发展,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推动农村的经济建设、保证全社会的和谐稳定。
推动社会注意市场经济建设
土地资源作为市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受保护程度和优化配置程度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与发展。通过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土地市场建设,能够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四)维护社会稳定
农业的稳定,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作物的产量与质量,关系到六亿农民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十三亿人口的温饱问题。因此,加强土地管理,是维护我国和谐发展、长治久安的关键。
三、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要建立完善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为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管理建立法律基础和政策保障。
首先,要采取相应的政治和经济手段,加强土地管理。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严格执行土地保护政策和制度,坚决杜绝土地资源的滥用以及耕地乱占现象发生。
其次,要坚持土地统管政策,切实执行土地审批制度,从不同角度采取不同措施消除土地浪费现象,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和资产的行为。
最后,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节约,构建土地管理的法治环境。
(二)树立节约土地资源的工作理念
各级政府要站在全局的战略高度,把经济工作的重点集中在资源节约利用上,杜绝土地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积极构建节约型社会。各级政府机关及下属企业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重要性以及当前土地危机的现实,加强土地法制建设,杜绝以地换效益、换利润、换政绩的行为。
(三)节约土地 集约经营
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建筑用地的定额指标,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力推广和实行土地的用途管制机制,严格审批各类开发区用地,避免侵占耕地和造成土地资源浪费。对于建筑用地侵占耕地的行为,要采取占用耕地补偿的措施,严格审查补充耕地方案和资金落实情况,开垦等同面积和质量的耕地作为补偿,并提高占用耕地的成本投入,保护耕地不受侵害。
(四)规范土地市场 打击违法行为
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大耕地保护力度,维护土地市场规范。
首先,要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分管机制,做到各级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权责明确;同时,要加强公安、司法、税务等部门的协同合作,清除土地管理中的腐败现象,维护土地管理的良好秩序:
1.对于违反土地调控政策、非法建筑和开采、浪费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2.对于为了一己私欲,非法低价转让国有土地,破坏土地资源、侵害民众利益的行为,要追查到底、严肃处理。
其次,要制定统一的征地制度,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激发农民保护耕地的主动性。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首先,加强农田建设,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农作物产量。深入开展土地整理复垦和开发,在原有耕地面积的基础上提高粮食产量,增加农民收入。在调整农作物产业结构的过程中,不能缩减耕地面积、破坏耕地质量,保护农用土地资源。
其次,加强建筑用地管理,提高建筑容积率,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利用和建筑立体空间的开发,争取用最少的土地,解决最多的问题。
(六)挖掘土地资源潜力 优化用地结构
首先,要定期普查存量建设用地资源,对于闲置用地进行整治和管理,充分利用闲置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其次,要实现土地集约利用和管理,加强土地使用前的审批、建设中的管理和使用后监督工作,杜绝圈占土地、粗放用地现象。
结束语:
总之,正视目前我国土地利用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明确加强土地管理的意义,积极实施加强土地管理的相关措施,是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持续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一定要坚定不移的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道路,保护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
参考文献:
[1]付志旗.关于我国土地管理改革的思考[J].财经界(学术版),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