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0-27 10: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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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节决定成败
创新彰显活力
普普通通的常青经普人
肩扛责任、满腔热忱
凭勇气与执着
用智慧和汗水
谱写了一曲曲可歌可泣的经普之歌
五年一次的经济普查
从中央到地方
从城市到村乡
从机关到学堂
从个体到厂矿
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
普查准备、登记填表
环环相扣
井井有条
普查对象配合程度的低高
都离不开宣传发动开道
电视、报纸、互联网、黑板报
各种渠道,迅速掀起普查宣传
经济普查,利国利民达到家喻户晓
搞好普查关键是人员选调
严把关,
业务精
技术巧
打硬仗
普查队伍素质高
普查培训很重要
依法普查,学透方案
是我们执着的信条
课堂专注的目光
为的是不让每一个细节漏掉
学习虽然枯燥
但认真的态度使得教室静悄悄
不懂的虚心请教
为了弄懂一个指标
反复研究,仔细探讨
地毯式清查为的是把家底摸清,基础打牢
我们不辞辛劳
一边宣传普查的重要
一边把普查对象的顾虑打消(来源:文秘站 )
跑遍了每个大街小巷
与名录库中的单位一一对照
认真查找
填好一张张清查表
哪怕是一个小小的指标
我们都要细致推敲
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
有多少个日日夜夜
有多少人奔波操劳
有多少个部门参与协调
只有一个信念:
那就是普查数据真实可靠
普查登记要求高
任务艰巨不动摇
拧紧时间的发条
几十套普查登记表
成百上千个普查指标
耐心询问,
详细记录,
一个也不少
虽说与数字天天打交道
但从不心烦意燥
在普查的日子里
有多少经普人
亲人病了却无法在床前尽孝
有多少经普人
子女病了自己还在普查一线奔跑
就连打一次吊瓶都无暇照料
有多少经普人
面对寒风呼啸
加班加点在岗位上几次累倒
忍受着病痛的煎熬
有苦有泪只有自己知道
我们坚持着
奉献着
辛苦着
快乐着
没有抱怨一丝一毫
也没有喋喋不休的唠叨
看到一张张完整、准确的普查表
我们的脸上洋溢着欣慰的微笑
数据录入
我们把每个数字敲进电脑
灵活的双手在键盘上不停地跳跃
为了按时上报
争分夺秒
从此,在我们的生活中
没了白天和黑夜
没了假期与休息
忘了什么是清闲自得
忘了什么是轻松逍遥
忙了一天的经普人
常常是加班到鸟儿归巢,月上林梢
夜深了
办公室的灯光还在闪耀
饿了,啃一口馒头
困了,擦一点清凉油
脖子疼了,贴一张止痛膏
毅力战胜了疲劳
把一张张普查表审好录入电脑
作为经普人
我们有快乐
也有苦恼
家人不理解,
旁人在嘲笑
说干统计辛苦、清贫
为了工作连命都不要
作为经普人
我们并不清高
为了国家的需要
我们甘把心血汗水洒抛
相信有付出就会有回报
为了给国家提供真实资料
我们功不可没、劳不可少
经普人可歌
经普人可敬
一、今年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开展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是行业诚信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本次检查工作由协会领导总体布置,监管部具体组织实施,在借鉴以往开展检查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2005年度的检查工作从计划、组织、实施等方面都进行了认真准备和精心安排。
(一)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中注协检查工作布置会后,我们修订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计划,确定了2005年检查对象、范围、检查的方式和方法等内容;召开了执业质量检查工作布置会,部署了今年业务质量检查工作。
举办了检查人员培训班,对40名检查人员进行检查前的培训;针对小规模企业的特点,简化了小规模企业的检查工作底稿。
(二)检查工作的特点和基本做法
按照中注协要求,结合我会与财政局监督处不重复检查的原则,对50家事务所进行检查,其中2003年后新设立的45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2家、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自律性检查的事务所3家,同时对上年度被强制培训的13家事务所进行了执业质量复查。
为便于检查人员工作,同时不影响被检查事务所正常业务,与往年不同,我们从实际出发采取了实地检查和报送资料集中检查两种方式。
在抽取审计业务项目时,选择能全面反映事务所执业水平的业务类型和业务项目,使抽取的检查样本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例如,选择不同审计部门或审计小组的业务项目;选择不同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完成的审计报告。
这次检查工作给注册会计师们提供了一次相互交流的机会,很多接受检查的事务所非常重视与检查人员交流执业经验和体会,不少事务所把检查组与事务所的交换意见会,看作是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专业培训的好机会。通过检查人员与注册会计师的讨论交流,达到了提高事务所业务质量的目的。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质量控制存在问题
对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的检查,主要采取调查问卷、现场询问并结合具体审计项目的检查来进行。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事务所建立了一整套以项目承接、项目风险管理、各级业务人员的职责规定、审计工作底稿审核规定、内部控制评价规程等为主要内容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业务项目风险控制规程,在制度上为业务质量提供了保证。
1 2 3 4 5 6 7 8 9 10 但少数事务所缺乏具体可行的制度,如有的事务所未建立执业规程或审计手册,有的从形式上履行了三级复核程序,但未签署意见,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亦无记录,各级复核缺乏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三级复核流于形式。
被检查的新所和小所由于更多的关注市场开发,制度建设和执行处于薄弱环节,项目质量控制依赖具体的执业人员。因此,不同的项目组由于人员组成的不同,使项目之间执业质量存在较大差异,风险控制标准不统一。
(二)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
在本次检查中,我们采用调查问卷、现场与相关审计人员询问方式,未发现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恶意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
但我们发现事务所业务收费大多偏低,有的业务收费仅为标准收费的20-30%;注册会计师普遍未就新承接业务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除了受执业环境、执业队伍素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部分事务所自身存在重收益、轻质量的状况,尤其放开批所以来,部分事务所出现内部分化、业务流失的趋势,这种状况势必加剧同行间的不正当竞争。
三、具体审计项目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法律责任问题
1、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重视不够。如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没有单位的公章;将事务所的名称作为会计报表附注的页眉或页脚;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会计报表附注未将主要报表项目内容予以列示;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当局声明书不签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
1 2 3、新所和小所对业务约定书重视不够。没有业务约定书、约定书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被审计企业未盖章,未明确出具报告日期或无签约日期或有效日期,签约日期晚于报告日期,不恰当限定年度审计报告的使用范围等。
法律意识不强是今年业务检查发现的较为普遍的问题。我们认为,事务所审计业务如果涉及法院、公安等相关部门,上述存在的问题将会导致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
(二)综合类项目存在的问题
1、普遍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有的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没有根据项目的实际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对审计程序表执行情况的说明一般不予重视,减少审计程序未经有关责任人批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审计计划中没有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对重要性水平的确定没有过程及依据,没有审计目标的描述,对以前年度审计的描述简单,没有费用预算,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说明。
2、事务所普遍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可以信赖的期初余额的有利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对影响本期的大额结转项目没有进行追查,未充分考虑期初余额对会计报表的影响。
1 2 3 4 5 6 7 8 9 10 3、没有审计总结。未编制符合性测试记录、审计差异汇总表、试算平衡表。
4、符合性测试目的不明确,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没有形成对应关系,体现不出制度基础审计的特点。对符合性测试样本量确定的依据没有充分的说明。
5、未单独建立永久性档案,对首次接受委托项目的,收集长期档案资料不齐。
(三)实质性测试存在问题 2、存货监盘程序普遍实施不到位。对实物资产的审计,一般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没有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扎至报告日进行核对,使执行的审计程序不能达到审计目的;对因客观原因不能执行监盘或抽盘的实物资产,没有执行相关的替代程序;底稿中缺乏审计人员对大额资产产权的关注,如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的发票、进口设备的报关文件、在建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房屋与土地使用权证及其有关的抵押事项等。
1 2 3 4 3、长期投资底稿未标明投资比例及核算方法。对于合同约定所占比例较大的投资,没有检查长期投资是否采用权益法核算,没有对当期损益的调整是否正确,以及是否应编制合并报表进行判断。
4、收入确认不符合相关准则的规定。如某施工企业当期会计报表确认收入15.3亿元。注册会计师没有取得工程结算收入的确认依据,没有结合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等进行收入确认的判断,没有考虑收入确认方法队会计报表的影响。
5、被检查的多数事务所普遍存在对现金流量表审计的工作底稿不充分问题。
6、收集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恰当,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审计人员大量地复印企业的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盲目地搜集无效的审计证据,没有对证据的分析与职业判断轨迹与记录;有的出现审计证据不支持审计结论或二者不一致的情况;有的搜集审计证据不充分且目的性不强,凭证抽查比例过低,不能成为支持审计结论的依据;部分审计项目,对于重要事项没有取得审计证据,检查人员无法进一步判断对审计意见的影响。1 2 3 4 5 6 7 8 9 10 7、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
(1)部分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保留意见不在正文中披露,而是采用审计事项说明方式叙述。 (3)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以会计报表附注披露的方式替代审计报告意见,以此“规避”审计风险,造成审计意见不当。如某企业无形资产-专利2004年期初140万元,本年6月增加6000万元,期末无形资产余额6140万元,全年应摊销364万元而未摊销(受益期10年)。上述事项影响利润减少366万元(报表利润-85万元),仅在报表附注中说明未在报告中披露,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为无保留意见不恰当。
(4)强调事项段所强调的事项不属于修订后《具体准则第七号—审计报告》规定的内容。如某公司根据与另一公司签订的协议,提取资产占用费324.3万元(占资产总额的34.54%)计入“其他应付款”。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就此事项向B公司进行函证, B公司未予确认。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将此事项作为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强调事项段。
1 2 3 4 5 6 7 8 9 10 (5)企业会计制度运用错误,事务所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如某审计报告意见段中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但会计报表附注披露采取的会计政策是《施工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审计底稿的管理当局声明书中企业声明采用《企业会计制度》。
(6)没有充分考虑重大事项不符事项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7)注册会计师对会计报表附注进行保留、对企业已接受并进行了调整的事项报,仍在审计报告中予以保留,盲目回避审计责任。
(8)对资不抵债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关注不够,审计程序不到位。某事务所对资产总额为7365.89万元,净资产为-4549.29万元的某饭店进行审计,注册会计师未关注其持续经营能力。注册会计师只索取饭店的科目余额表,在工作底稿中填列报表数字,极少地执行了审计程序,便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四、对此次检查的处理意见
针对上述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对审计过程中违规情节较严重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予以行业惩戒:
1 2 3 4 5 6 7 8 9 10 (一)对两家事务所予以通报批评:北京泳泓胜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宏大兴会计师事务所
(二)对三家事务所予以限期整改:北京同道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中润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慧运会计师事务所
(三)对六家事务所予以谈话提醒:中诚恒平会计师事务所、中汉德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国信浩华会计师事务所、北京联首会计师事务所、先峰荣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今日升会计师事务所。
对以上事务所因审计报告存在问题签字注册会计师予以谈话提醒。
五、几点意见与建议
1、本着帮助教育与并罚并重的原则,我们对以上11家事务所发书面通知书,要求事务所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从告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协会,我们将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落实。并根据整改情况确定是否列入下一年的复查对象。
各位领导: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求,我镇迅速行动,按照镇容镇貌综合整治各项方案,重点对环卫保洁、园林绿化和沿街建筑立面整治等十个方面进行了全面布署,强势推进,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宣传发动,营造强大的舆论氛围。
(一)为确保环境整治工作有效扎实推进,我镇成立了由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村、各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一个办公室。(二)2010年8月5日,我镇召开了镇容镇貌综合整治“百日会战”动员大会,对全镇环境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开展了“我为XX美化献一棵树”;“拆迁倡议书”;征集XX宣传广告词;“我为XX发展谏言献策”等一系列宣传活动。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了居民对环境整治工作的认识,树立主人翁思想,增强了居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二、从环境保洁着手,打开环境综合整治的突破口。
为彻底改变镇区“脏、乱、差”面貌,镇党委、政府痛下决心,不惜投巨资对镇区环境进行改造。首先从环卫保洁入手,投资150万元兴建了日处理能力在50万吨的垃圾中转站1个,配备了两部垃圾清运车辆,铲车一部。二是环境保洁引入市场机制,通过招标引入物业公司,对镇区主次干道进行了地毯式环境卫生清理整治,先后出动装载机20余台次、翻斗车80余架次,清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各类废弃物700余吨,垃圾清运处理率达到98%;三是在镇区主干道、居民生活区、步行街、机关单位总计投放垃圾桶300个,用于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成立了24人的城管队伍,负责镇容镇貌的日常监督管理;四是各村也相应成立了环卫保洁队伍,负责各村道路、街巷卫生保洁。经过治理,城乡环境面貌焕然一新,居民以前的不良生活方式和习惯也悄然发生了转变。
三、高标准整治沿街建筑外立面,打造整洁的户外空间形象。
(一)沿街建筑外立面整治工程。镇党委、政府坚持以人为本对工程全额投资,聘请XX建筑规划研究所对镇中心区和三条主街道进行高标准设计。通过公开招标,签约资深的装饰工程公司对沿街建筑外立面、门头广告和夜景亮化进行改造,其中沿街建筑物外立面粉刷23万平方米,投资71.5万元、街道门头广告整治2万平方米,投资156万元、街道夜景亮化2万平方米,投资33.2万元。(二)空中网线整治工程。邀请移动、联通、广电、供电、电信等八家通信(电力)运营商对网线进行整治。归并线路长度10万米,铺设地下管道6000米。拆除废旧热力管道4000米,总投资3000万元。(三)大型户外广告整治。根据XX镇户外大型广告规划,在XX门口设置了150长的大型落地广告。为提升城市景观形象,引入社会资金,制作了5个大型高柱广告,总投资120万元。(四)文化墙、报刊亭建设。为展示中心镇创建成果,我镇设计制作了大型文化墙。宣传内容分为“千年古镇”、“生态美镇”、“工业强镇”、“山**镇”和“城市规划”等五个主题。另外,为丰富市民的文化生活,在镇区主干道规划设置8个木质小品式报刊亭。通过这些项目的逐步实施,我镇镇区建筑外部空间更加整洁,整体空间形象得到进一步提升,居民生活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生活质量也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实施绿化提升工程,改善城乡生态环境。
(一)镇区道路绿化提升工程。我镇委托XX园林设计院对道路绿化进行了改造设计。工程施工内容包括:市民健身广场、树阵式停车场、花坛、大树、公厕、座椅和亮化。工程竣工后,将极大地改善我镇的城市生活环境。以上绿化工程均采用BT方式投资,有效破解了资金难题。
五、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联合执法,拆违治乱。
镇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管、公路、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强力整治乱搭乱建。依法查处违规建筑32起,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面积2400平方米,清理野广告、破损过街横幅和标语336起。同时规划部门对拟改造的重点区域实行规划审批控制,实行日巡查制度,坚决杜绝违法乱建现象的发生。经过集中整治活动,广大市民无不拍手称快,都说街道变宽了、变亮了。
六、进一步整治市场秩序,规范店外经营。
为创造一个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我镇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对镇区乱摆乱放、明火明灶等行为严管严控,先后组织执法人员120余人次、下发整改通知2160余份、取缔流动摊点30余处、规范蔬菜瓜果摊点40余处,较好扭转了镇区经营管理秩序混乱的现状。二是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废旧物品收购点及修车、洗车经营场所开展重点整治,下发整改通知书50余份,将洗车店、修车铺统一转移到路西侧集中经营。三是为配合我镇XX地块整理项目的开展,在XX西头建设了临时农贸市场,商户集中在此经营。下一步将在XX路西侧,投资300万建设一个占地50余亩的永久性现代化农贸市场。
七、交警、城管联手,共同维护镇区良好的交通秩序。
针对镇区范围内,行人、自行车占用机动车道行走,车辆在道路上乱停乱放,交通秩序混乱等现象。我们做了以下工作:一是在主干道当中修建了绿化隔离带,使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分离。二是新建了一个4000平方米的大型停车场,新建公交停车站台6个,规范车辆停放。三是进一步加强管理,内环路禁止货车通行,对施工车辆实行通行绿卡制度。通过综合治理,镇区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八、采取综合措施治理污染企业,促进城乡环境根本好转。
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主要采取了以下四项措施。一是先后关停了高耗能、高污染企业20余家;二是从招商引资上实施源头控制,凡是高污染企业、高耗能企业禁止引入;三是为减少冶金企业对镇区的环境污染,我们将用2-3年时间逐步搬迁冶金工业;四是推进镇区往南与潘安湖开发区的融合。五是铺设镇区排污管网30公里,镇域范围内所有企业产生的污水,在厂区经过初步处理后,全部经主管道汇入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六是在企业围墙外设置30米宽防护林带,有效隔离吸附烟尘。通过一系列举措的实施,企业污染问题得到有效的治理,城乡环境逐步好转。
九,加大投入力度,完善基础设施,提升城市服务水平。
总投入3000余万,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对快速**连接线铺设沥青路面,总里程15公里,铺设了人行道20公里。二是对XX三条道路路灯进行了改造,更换安装新式路灯229盏。三是在XX门前建设两个功能完备的市民休闲运动广场。四是在镇区主要街道、居民生活区改造建设水冲厕所2座,新**冲厕所5座,实现每平方公里4座水冲厕所。五是对步行街路面铺设彩色荷兰砖30000平方米,种植景观树木300棵,设置了落地街灯100盏。经过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根本性解决了市民生活基础设施不完善的问题,有效提高了城镇服务管理水平。
“本位”是一种工具性的分析方法,或者称之为研究范式。就其核心内涵而言,无非是指“中心”,当然还包括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等派生性内涵。人们常说权利本位或义务本位,意即以权利或义务为中心,以权利或义务为基本观念、基本目的、基本作用和基本任务,构筑法规范体系。以主体价值的选择为标准,法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本位-国家本位、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国家利用法实现其政治统治,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的秩序,这种以“国家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国家本位”的;主张个人至上,个人利益神圣不可侵犯,认为法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个体自由的秩序,这种以“个人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个人本位”的;追求社会公共和总体利益的最大化,注重社会整体发展的均衡,保障社会整体效率的提升,这种以“社会中心”为价值取向的法就是“社会本位”的。社会本位假定人作为社会成员彼此之间是联系(连带)的,因而强调,法应当以维护社会利益为基点。经济法是社会化的产物,是适应经济和市场社会化的迫切要求,为解决社会化引起的矛盾和冲突应运而生的。它是社会价值的体现,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结构和运行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侧重于从社会整体角度来协调和处理个体与社会的关系,并超越统治阶级的“国家利益”,而关注真正的社会利益,其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
一、从西方法律思想的视角认知法的社会本位理念
1755年,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在《自然法典》的第四篇“合乎自然意图的法制蓝本”中列出了“分配法或经济法”的十二条内容。1843年,另一位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奥多尔·德萨米又在《公有法典》的第三章,以“分配法和经济法”为标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思想。尽管空想社会主义是在“不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状况、不成熟的阶级状况下,产生的一种不成熟的理论”,但是,“在空想社会主义的法律思想里,甚至包涵了极为丰富的经济法律观点”。我们认为,摩莱里和德萨米的“经济法”理想里已经闪现出“社会本位”的火花。例如,摩莱里的“分配法或经济法”第十条:“每个城市、每个省份的剩余物品运往缺乏这类物品的地区,或者储存起来以备将来需要。”德萨米在“分配法和经济法”中指出:“每个公社至少每年一次将其全部收获、工艺产品等的报表送交中央产业管理局。”前者显示了物资调剂和物资储备的思想,后者则透露出产业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思想。总之,《自然法典》和《公有法典》都隐约地表现出对社会经济进行平衡协调和对社会利益给予统筹兼顾的“社会本位”理念。摩莱里和德萨米对经济法实是冥会暗通,在很大程度上把握了经济法的本质。
1865年,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P.J.Proudhon)在其著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中提出,法律应当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需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因为公法会造成政府过多地限制经济自由,私法则无法影响经济活动的整个结构,必须将社会组织建立在“作为政治法和民法之补充和必然结果的经济法”之上。在此蒲鲁东精辟地论证了“经济法”是社会本位的法,即“经济法”是和解社会矛盾的产物,是改组社会组织的基准,是为克服公法(政治法)和私法(民法)的缺陷应运而生的。可见,一百多年前蒲鲁东就对经济法的性质作出了精准的定位,这种极富前瞻性的预见确实难能可贵。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功利主义的创始人、分析法学的先驱边沁(Jeremy Bentham)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这是一种抽象的、宽泛的“社会本位”思想,模糊地把政府职责与社会幸福联系在了一起。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来,社会法学兴起,他们强调社会、社会连带(合作)、社会整体利益;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上,相当一部分法学家强调义务,倾向于社会本位。社会法学的出现是20世纪西方法学领域最重大的事件和最突出的成就。其中,利益法学提出,必须把法律规范看成是价值判断,亦即“这样一种看法:相互冲突的社会群体中的一方利益应当优先于另一方利益,或者该冲突双方的利益都应当服从第三方的利益或整个社会的利益。”这是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反映出“社会本位”的法律价值理念。从某种意义上讲,这已经触及到了“社会本位”的精髓-社会整体利益优先。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莱翁·狄骥(Leon Duguit)认为,国家没有主权,而只有实现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个人也没有权利,而只有服从社会连带关系的义务。这是从国家、个人和社会的关系来认识“社会本位”的,其重要意义在于把社会置于国家和个人之上,提出基于社会连带关系的社会最高准则-“客观法”,高于由国家制定的“实在法”,“实在法”的作用在于表示或实施“客观法”,而且必须服从“客观法”。
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罗斯科·庞德(Roscoe Pound)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或者说社会控制论作为其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把利益分为三类:个人利益(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公共利益(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和社会利益(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他强调,在三类利益中社会利益是最重要的利益,并指出对利益进行分类是为了有效的利用法律保护社会利益,首先利用法律确认社会利益的范围,可称之为立法保护;然后再寻找保护的方法,可视为司法保护。同时,他为了说明法律的目的和作用,把法律的发展划分为五个阶段-原始法阶段、严格法阶段、衡平法和自然法阶段、法律的成熟阶段、法律的社会化阶段,并指出从19世纪末以来,法律从抽象的平等过渡到根据个人负担能力而调整负担,法律的重点从个人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法律的目的是以最少的阻碍和浪费尽可能地满足人们的要求。另外,他还在1959年出版的《法理学》一书中补充了第六个阶段-世界法阶段,即“一个世界范围的法律秩序”(一种新的万民法,旨在发展人类的合作本性,控制侵略本性)。也许,这种“世界法”的性质就是“社会本位”的必然趋势-“人类本位”吧。庞德的社会法学思想是“社会本位”法律理念发展的里程碑,这既符合了“法社会化的时代潮流”,又极大地推动了社会法的理论和实践。他创立的社会学法学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几乎成为了美国法庭上的官方学说,时至今日,仍然是在美国占支配地位的法学流派之一。
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Edgar Bodenheimer)指出,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性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运作之中的方式,在两种社会生活的极端形式(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之间维持一种折衷或平衡。似乎也没有一个社会能够消除公共利益的理念,因为它植根于人性的共有成分之中。正义提出了这样一个要求,即赋予人的自由、平等和安全应当在最大程度上与共同福利相一致。我们应当坚持认为,社会取向如果要在裁判法律问题方面起到一种适当尺度的作用,就应当是一种强有力的和占支配地位的趋势。博登海默从秩序和正义的高度,把社会正义视为对个人自由的限制,把社会整体利益作为一种追求平等与自由的均衡,并且预见到“社会正义观的改进和变化,常常是法律改革的先兆”。现代经济法不正是法律基于社会正义的改进和变化而进行改革的产物吗?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耶林也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而美国20世纪初期现实主义法学家卡多佐则认为,法律的最终起因是社会福利。总而言之,他们的法律思想都极大地丰富了社会本位的理念,既影响了西方法律思想的走势,也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做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二、从法律理性的视角审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
如果说国外“以社会法学派为代表的法哲学群体以‘社会化’为基调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观察和理解,突破了近代社会传统的法观念的局限,扩展了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范围,为现代经济法的产生提供了必须的新的法观念。”那么如今国内法学界则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特征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初步达成共识。
法理学家认为:“公法与私法的相互渗透,不仅造成了公法与私法的复合领域,而且开拓了既非公法又非私法的新领域。例如,经济法即是民法与行政法相结合的产物。按照传统的法律观点,现代经济法既不归属于公法,也不归属于私法。事实上,经济法既不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也不以个人或者个体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即社会福利本位。法的这种变化是与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因为无论是传统的公法或是传统的私法都已经无法达到调整社会关系的目的。私法的作用已经无法满足控制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的要求,而公法的过多运用则会影响市场竞争主体的自由和平等,只有将两者的特殊作用结合在一起产生一种新的法律部门,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社会日益发展的需要。现代法律是‘交往’的,权利义务的配置来源于参加者的‘交往’。随着社会公共关系的发展,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式也就日益突出,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问题。”这段话精辟地阐释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质。沈宗灵教授认为,“在我国体现公私法混合性质的法律主要是通称为经济法这一部门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张文显教授认为,劳工法、社会保障法、环境保护法、公共交通法、经济法等社会立法不断制定出来,“法律的社会化”(socialization of law)成为时代的潮流。毫无疑问,法律是社会的调整器,法律要有效地调整社会必须适应时代精神和社会要求。当公私法建构的社会基础业已发生巨大变革,而我们依然抱残守阙,固守公私法的二分法标准,不能正视公私法融合的发展态势,显然是无法对现实作出合理解释的。
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本位的认识有所不同。漆多俊教授认为,“经济法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而产生。它是关于国家调节社会经济之法,以社会为本位。”李昌麒教授认为,“经济法所强调的,应当是国家对全局经济生活的干预,因此,它体现的是社会本位。”潘静成和刘文华二位教授认为,“经济法迫于社会化要求,为调和个别主体或私人间的利害冲突,使社会不至毁于一旦而产生,由此决定了其社会本位特性。”王保树教授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即政府以全社会的名义对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时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周林彬教授认为:“经济法主要调整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目标是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促进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社会良性发展。”史际春教授认为,“现代经济法为消除无度追求私人利益所生流弊,以组织协调、平衡发展、公有精神之追求为己任,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刘瑞复教授认为,“国家获得了‘共同的即社会的机能’。在形式上,国家的‘社会机能’与‘阶级机能’分离了。随着经济垄断化的发展,要求立法反映‘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福利’、‘社会经济的健全稳定的发展’、‘社会责任’、‘社会经济秩序’等,并将其强制地规范化。”杨紫烜教授认为,“经济法作为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之法,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主。”刘隆亨教授认为,“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处理‘利’的原则是兼顾国家、集体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的利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本质和社会主义物质利益规律的反映,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一个基本出发点,也是经济法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比较多的经济法学家认为经济法属于社会法,即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虽然也有一些学者仍旧认为经济法属于公法,但他们并不否认经济法主要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的共同利益,这实质上是受到了传统公私法划分的思维定式的影响,同时也是我国经济管理和调控“行政化”在经济法领域的缩影。毕竟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起步不久,许多经济现象被打上了“转轨”的烙印,我们不能苛求学者们在这样一个不成熟的经济环境下创造出一套成熟的经济法理论。
《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1964年)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法律行为的条件的解释,必须始终符合国民经济发展中整个社会的利益,符合社会主义组织共同协作的要求”。《魏玛宪法》强调“经济生活”的社会成分,处于这一宪法传统之上的《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1款和第28条第1款都规定,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是一个社会联邦国家。依据这一“社会国家原则”,德国的经济行政只能为公共利益、共和国利益服务,必须将其行为放到谋取共同富裕、共同幸福上。日本的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为满足经济性-社会协调性的要求,不仅采取公法的规制,同时也采用了私法方面的规制。从这种意义上说,经济法正是跨于公法、私法两个领域,并也产生着这两者相互牵连以至相互交错的现象。”丹宗昭信、厚谷襄儿认为:国家“必须用具有社会属性的具体的人的集团(劳动者、中小企业、消费者等)来代替现代私法上抽象的‘人’,以这种具体的人作为法律主体,构成保护这些法律主体的实在法”、“这些法律在修正私法这一点上与私法不同,并且和传统公法(即国家对私人)的两面构造也不同,在采取了公私法混合形态这一点上,也不属于公法,可以说形成了第三个法律领域。当今这种法律领域被称之为社会法。”另外,丹宗昭信和伊从宽在其最新著作《经济法总论》中详细地论述了“经济法的社会法的性格”。德国的拉德布鲁赫、法国的阿莱克西·雅克曼等人,则以实在法严格划分法律部门为背景,借助于公法与私法划分的理论,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演变入手,指出传统私法的不足以及经济法产生及存在的合理性,认为从市民法到经济法,是法律随时代变迁而变迁的历史轨迹;经济法为现代法,是对传统民商法的补充与修正;传统私法的不足及社会化,是经济法的法文化基础;民商法以个人为本位,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确,民商法是以“经济人”亦称“理性人”为基本假设的。利己性和有限理性是“经济人”行为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中利己性是“经济人”的灵魂。“经济人”的人性缺陷不可避免地导致市场经济产生种种市场失灵,因此国家愈来愈多地利用手中的权力调整经济,以弥补市场作用之不足。这正是经济法产生的初衷,也从一个方面说明了经济法存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面对日益加快的社会化进程,传统法律部门民法和行政法也在力求适应并作出变革,但由于它们固有的属性使它们并不能完全做到。民法是个人本位、私权本位、自我救济和意思自治的法;行政法是调整公共行政管理关系、以政府为本位、实现国家利益和规范公共行政管理行为的法。民法所信奉的“个体权利本位”思想常常孤立地片面强调社会个体的意志和权利,而忽视甚至对抗社会整体的意志和利益;往往片面强调社会个体的权利和自由,而忽视其为国家、社会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将权利与义务割裂开来。所以,民法无法对整个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综合、系统的调整。行政法所信奉的“行政权力本位”就是以国家行政机关的意志为主导,并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上下隶属关系,形成的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调节机制。这在行政领域是绝对必须确立和实行的,在经济领域也是不可或缺的,但完全用它作指导调节社会经济,则常常会造成违背经济规律,影响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协调发展等不良后果。因此,行政法也无法达到保障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目的。
总之,随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某些私人利益受到普遍的公共利益的限制而形成社会利益。私法与公法的相互交错,出现了作为第三法域的中间领域、兼具私法和公法因素的社会法。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立足于整体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它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根本使命,体现了对我们共同生活的社会的终极关怀。在经济法的眼中,公权力的行使只有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才是必要的、可行的;私权利的行使,只有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才是自由的。传统私法所标榜的所有权神圣、契约自由,在经济法面前得到了修正,竞争法对垄断契约的禁止是典型例证;传统公法中至高无上的国家权力,在经济法看来,仅仅是服务社会的工具而已。可以说,经济法在某种程度上使传统的公法和私法达到了一种均衡。
另外,也有人提出民法向社会本位发展的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19世纪中期以后,出现了各种严重的社会问题,民法思想为之一变,由极端尊重个人自由变为重视社会公共福利,并对三大原则有所修正,于是形成社会本位的立法思想。观之将来民法之趋向,惟有在个人与社会之间,谋求其调和。由法律制度之进化过程观之,民法系由义务本位进入权利本位,最后进入社会本位。我国制定民法典应体现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相结合,以权利本位为主,社会本位为辅的立法思想。但是,民商法朝社会本位所做出的一切努力,最终也只能保证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它向社会本位的迈进是有一定限度的-对个体私利的关怀并不必然意味着社会公益的成就;对社会公益的消极尊重也不能替代积极推进。所谓民商法的社会本位,仅仅是对意思表示的外部限制,外在强行性规范的增加以及形式主义的发展。
就我国现有的法律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制定本法。”这表明民法以个体为本位,首先保护的是私权利。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也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这说明民法对社会利益的保障是位居其次的,因为个体利益的实现仅以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要件,而并未促成社会公共利益的增加。与此相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该法第五条第1款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第六条第1款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该法第三条第1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第四条第1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上述三部法律充分说明:首先,经济法以保护社会整体的利益为首要价值目标;其次,国家(政府)以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为职责;再次,全社会拥有保证前述目标和职责顺利实现的权利。由此可见,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观开始成我国经济立法和司法的基调,尽管这种价值取向无法在我国的经济基本法中得到凸显,但是我们从当前正在起草的《反垄断法》的定位以及社会各界对“王海打假”的反映等各个方面已经看到了这种不可逆转的趋势。
三、从毗邻学科的视角探索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