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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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

篇1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特点

《安全法规》是安全工程专业本科生的一门重要专业基础平台课程。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的基础知识,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及必要性、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掌握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并能综合运用于对安全实际问题的分析,培养学生运用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南华大学安全工程本科专业自2004年创办以来,建设过程中一直以“核”为特色,培养熟悉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相关知识,具备安全工程扎实专业知识的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人才[1],主要为核工业企业及核电建设企业等输送人才。《安全法规》课程既涉及法理学的知识,又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具有多学科交叉性、综合性和较强的工程应用性等特点。为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结合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按照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学生毕业能力达成为核心任务,聚焦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中从教学内容的把握、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的优化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与实践。

二、课程教学改革实践

(一)精心组织、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增设核特色教学内容模块。课程教学要达到培养目标要求,首先必须选择合适的教材,对教学内容进行精选,科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目前南华大学安全工程专业采用的《安全法规》课程教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1版)是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其中部分内容已经陈旧,部分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需要更新的。因此,在教学过程当中,必须利用好网络资源对教学内容更新。该教材教学信息量大,且与《安全管理学》《职业卫生与防护》《建筑安全工程》等课程教材存在内容交叉和重复。全书共七章内容,而教学课时有限(24学时),因此必须依据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目标科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并通过系室教研活动与相关课程进行衔接,避免内容的重复,同时结合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加以补充完善。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主要介绍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等;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主要介绍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宗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以及重要条款内容等;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主要介绍《矿山安全法》和《消防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重点介绍《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和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以及第一至第五章未在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要求学生自学。在介绍完上述内容后,根据学校安全工程专业的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增设核特色教学内容模块,即增加一章内容:第八章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讲授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主要核能源国家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国家核安全局历史沿革和职责;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架、范围;我国目前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以及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核安全国际公约及有关文件;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等,重点介绍《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精选事故案例,采用案例讨论式教学法。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满堂灌”,教师讲、学生听,听没听、听懂多少要到最后的测试时才能见分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在人们生产、生活及生存的空间领域中,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能体现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内容。大量的事故案例统计分析表明:事故原因大多都是“三违”所引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去做。《安全法规》课堂理论教学都是单纯的法律条文,如单纯采用“说教”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学习起来比较枯燥,易产生疲劳心理,教学效果难以保证。教学中如果把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则学生对法律条文就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才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是在该课程教学中采用的很重要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先由主讲教师讲授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然后通过精选国内外典型案例,并以课堂讨论的形式来展开,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选择案例时注重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和价值性,可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上通报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这样学生查找起来也比较方便。如介绍《安全生产法》时,对一些重要条款则结合具体案例来学习,并配以适量课堂练习题,由学生讨论后回答,边学习边消化,加深了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记忆,教学效果较好;介绍《消防法》时,精选《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案例[2],运用安全管理学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指出违法之处,即分析讨论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事故直接责任方瑞海公司、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如安全评价公司等,具体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哪些条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介绍《职业病防治法》时,通过精选国内典型尘肺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如“张海超开胸验肺尘肺事件”、“深圳尘肺门事件”等,让学生依据安全管理学的知识来分析其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指出违法之处,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加深学生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认识和理解,从而重视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并增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能力。又如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教学过程中结合身边发生的事故案例———“湖南衡阳特大建筑火灾事故”,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之处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时,教师提前一周将案例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先就案例进行消化,要求学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然后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由教师进行启发式提问,引导学生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思考,紧接着由学生发言,分析其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指出事故各方责任主体有哪些违法之处?即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并提出预防对策及措施,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加深了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理解。通过对案例教学法和讨论式教学法的有机融合,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三)运用视频、图片资料,寓实践教学于理论教学中。《安全法规》课程内容多为枯燥的文字条款,纯理论教学不能使学生充分掌握这门课程的精髓,容易造成学生课堂注意力不集中,教学质量和效果欠佳。在教学实践中,根据教学内容精选一些视频和图片资料,理论联系实际,生动形象地反映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如介绍《安全生产法》时,对一些重要的条款配以图片或视频,简单直观、通俗易懂,教学效果好;又如在介绍《消防法》时,课堂上组织学生观看《湖南衡阳特大建筑火灾事故的剖析》典型案例视频资料,并结合《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图片资料,使学生认识到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学习《消防法》的重要性,增强其安全责任感。此外,还利用课间组织学生观看消防安全系列片《火场逃生与自救》,使学生感受火灾现场的紧张气氛,并学习一些火场逃生的知识,使学生终生受益[3]。通过相关视频影像及图片资料的展示,让学生轻松自如地学习,很好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付诸于实践。

(四)采用多样化考核方式,以案例分析为主要考核内容。《安全法规》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对该课程成绩的考核,主要依据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学生毕业能力达成为落着点,聚焦对学生解决复杂安全工程问题能力的培养。即既要考核学生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核他们初步运用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采用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多样化的考核,即将到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堂讨论与期末考试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评。其中将到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四个方面作为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采用开卷方式占60%,精选二至三道案例分析题,对于每道案例分析题均提出两个问题:第一,要求学生依据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指出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第二,要求学生依据相关专业课程(如安全管理学等)知识提出预防控制措施。这样既考核了学生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掌握程度以及初步应用的能力,同时通过对相关专业课程知识的渗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证明,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提升了教学效果。

篇2

关键词: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管理

Key words: standardization and stereotypeof safety protection;protectionproducts;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04-0048-03

0 引言

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其从业人员数量众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生产环节流动性大,导致安全事故频发。通过大量施工安全事故分析表明,施工安全防护不完善,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以建筑安全防护研究为突破口将是研究建筑安全问题的一个直接有效的方式。

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一直是政府积极倡导和推行使用的,近年来,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的使用面越来越广。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的应用对安全事故的防范和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由于使用和管理的不规范,安全事故也有发生。如何规范使用,充分发挥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作用,还有待研究。

1 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的定义和关系

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尽管得到广泛认同和应用,但目前尚无统一完整的定义,因而标准化定型化防护产品的应用、管理也不尽规范。

依据《辞海》及相关研究资料,可明确安全防护的定义。安全防护是指做好准备和保护措施,以应付攻击或者避免受害,从而使受保护对象处于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和损失、不出现事故的安全状态。

实际操作中,安全防护可分为一般规定、标准化、定型化三个层次。安全防护一般规定是根据工程经验或相关规范定性要求所实施的安全防护,是较低层次的安全防护,项目现场使用广泛。对于安全防护标准化和安全防护定型化,通过座谈调研、资料查阅等手段,可明确安全防护标准化和安全防护定型化定义。

安全防护标准化是依据的标准,计算、设计而实施的安全防护。标准可以是方案和规范。安全防护标准化可靠性高,是较高层次的安全防护,正在推广。

安全防护定型化一般是在标准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工程现状,对标准化中可以定型化为产品的内容,依据标准规范进行设计、生产和推广应用。安全防护定型化产品一般先有企业标准,然后再有国家标准。安全防护定型化是安全防护标准化的终极发展目标,有待进一步推广。

安全防护标准化与安全防护定型化既有区别,也有交叉,具体如表1所示。

2 国内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现状及不足

从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具体实施现状三个方面展开。

2.1 法律法规

目前对安全防护标准做出规定的国家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文章从个人装备、个人意识、防护措施和管理程序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发现有如下不足:

①个人装备方面:个人劳防用品的提供方,是建设单位、总包单位、专业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不够明确。②个人意识方面:对作业人员无罚则,缺乏约束力,而对作业人员获得安全作业环境和劳动防护的权利的保障措施也不够完善。③防护措施方面:安全措施费以合同总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可能存在不足;没有明确施工单位因设计、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时的安全保障的追加权利;采购、租赁的定型化防护设施的质量难以控制。④管理程序方面: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的责任都有描述,但其相互关系诸如建设单位和各方的关系、总包和分包的关系、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的关系,不甚细化明确。

总体而言,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分包)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等各方的主体责任均有系统描述。只是对于建立完善安全防护的责任体系,参建各方主体的责任仍需进一步明确。

此外,责任主体的确定、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各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及一些具体措施均存在较多计划经济痕迹,未完全符合市场经济特征,在具体操作中也有一些困难和限制,需要通过调整完善一些C制和手段来弥补。

2.2 技术标准

这里的技术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规程。安全防护的技术标准分为防护产品国家标准、通用标准与技术专项标准等三类,如表2所示。

安全防护的三类标准在具体使用过程中各有不足,具体如下:①产品标准偏少,未涵盖目前市场已应用的所有防护产品,如:产品化的移动登高平台、上下通道、电梯井防护等;②通用标准规定的内容几乎涵盖了对各位置作业的静态防护设施的具体要求,但忽视了防护的动态管理、同步防护和预设防护;③专项标准对于通用标准的呼应较为缺乏,大部分专项标准对搭设和拆除安全防护本身可能产生的风险缺少具体分析和规定;④缺少直观的,指导性强的标准图集。

2.3 实施现状

根据对施工项目的实地走访和座谈调研,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的具体实施现状按照个人防护、个人意识、防护措施和管理程序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①个人装备。

个人装备主要是指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经费来源方面,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实际操作中资金来源于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装备提供方面,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实际操作中个人防护装备有用人单位提供,也有用工单位提供,还有总包提供和作业人员自己携带进场的情况。但除安全帽、安全带等通用装备外,对《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中要求的大部分个人防护用品提供较少。

个人装备质量方面,法规依据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实际操作中,开工前统一购买的第一批入场个人装备一般质量较好,各类证件齐全,随着各类分包的流动和作业人员的更替,个人防护装备的质量很难得到有效控制。

装备使用方面,安全帽使用普及度高,其余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较为有限。

②个人意识。

个人意识的具体实施表现主要体现在作业人员对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的正确使用和对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的遵守上。法规依据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实际操作中遵守相关标准和规章制度,以及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主要依靠个人自觉。

③防护措施。

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依据相关标准规范搭建的保证作业安全的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对部分作业无法进行有效防护时采取的补救措施。

经费方面,法规依据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以确保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能做到专款专用。实际操作中挪用行为较少,但由于概算很难与实际施工情况完全匹配,尤其是在市场经济背景条件下。所以对于部分项目存在安措费不足的情况,法律法规并未说明可以追加,而施工单位考虑到自身成本,防护措施可能会不足。

在实际施工中部分项目或部分部位做到了定型化防护,部分做到了一般防护,部分防护缺乏。

④管理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五条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安全防护管理实行“总包负责制”。安全防护缺失或质量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施工总承包负责。实际操作过程中,在安全防护的管理方面,由于人员限制,总承包不能保证现场各处的监管力度。专业分包及劳务分包是现场作业的执行者,很多情况是由于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失误或违规导致的事故发生。由于“总包负责制”的责任追究针对总包,分包单位对于安全防护的现场管理不能引起重视。

此外,对于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责任划分实际操作中比较模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184-2009)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安全防护的管理方面均需提供劳动保护,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个人防护和劳保用品,用工单位提供作业相关的安全防护设施。实际操作中既有用人单位提供保护,也有用工单位提供,也有均未提供。双方经常会有责任不明的情况,致使安全防护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

定型化的安全防护设施的管理,法律法规依据较为缺乏,目前工程实际中有关定型化防护产品的管理较为混乱,产品的生产、购买、维修、管理及报废没有明确的法律和规范,制度不健全。

总体来看,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方具体职责不够清晰,所以在实际工程中产生了多种操作模式,从而导致责任不明、管理实施不到位的现象发生。此外,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内容,也存在落实不到位以及监管不严的情况。

3 建议

根据现阶段国内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现状及不足分析,提出如下改进建议。

法律法规方面,定型化防护产品化和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相关,应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定型化防护的质量控制及市场准入制度;建设部负责定型化防护购置、使用、管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涉及的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共同协作,保障定型化防护产品的市场化。

技术标准方面,产品标准相对独立,对通用标准和专项标准,应该是先由通用标准对所有作业的安全技术防护进行规范,再在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专项标准中对通用标准的规范规定进行呼应和落实,便于具体施工过程中的使用何现场检查。同时技术标准应坚持先防护后施工的原则,确保作业时已有防护。

具体实施方面,针对相关各方提出以下建议。

①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时作合理性判断,鼓励安全生产防护费用与工程特征、工期和人工投入相匹配的施工单位中标,并将此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②施工总包单位应对各分包单位进行进场交底,明确本工程安全防护;明确总包与分包之间防护设施使用、维护、周转、拆除、报废的职责及分工;提供通用的个人防护装备和防护措施,并加强协调管理。③专业分包单位应对其作业人员,实施安全防护交底;提供专业施工涉及的个人防护装备及防护O施,加强防护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管理;确保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定期组织体检。④劳务单位应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⑤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不得擅自拆除和随意挪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冒险作业。

4 结语

文章结合调研、座谈和法律法规梳理,定义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理清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具体实施三方面的现状。针对不足提出了安全防护标准化定型化产品推广使用和管理的建议。

参考文献:

[1]Richard J. Schedule for Construction Safety[J]. Construction Safety and Health Management.New Jersey: Prentice Hall, 2000(3):194-200.

[2]方东平,黄新宇,编.工程建设安全保护[M].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3]田元福,李慧民.我国建筑安全管理的现状及思考[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

[4]左林涛.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2014,5.

[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0]GB/T 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13.

[11]GB 20870-2013,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

[12]JGJ 183-2009,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

[13]JGJ 128-2010,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

[14]JGJ 130-201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1.

[15]JGJ 195-2010,液压爬升模板工程技术规程[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

[16]JGJ 184-2009,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S].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

篇3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 A

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项带有基础性、长期性、前瞻性、战略性、根本性的工作;是提高企业安全素质的一项基本建设工程。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预防事故、夯实安全生产基础的需要、是安全专项整治的继续、深化和发展、是实施好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源头管理的有效措施、是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途径。

1研究安全质量标准化和HSE管理体系相整合的意义

安全质量标准化就是“企业自觉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行业的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包括企业内部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过程控制等在内的每个环节、每个流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标准、企业规程和责任制,实现与安全生产相关联的每个层级、每个岗位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分为企业安全认证和项目部达标验收两个层次。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除重视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场容场貌外,还关注企业本身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关注施工工艺和工人操作的标准化,以达到本质安全水平为目的。

2安全质量标准化和HSE管理体系的比较

2.1安全质量标准化特征

从发展的观点看,新形势下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具有继承性、规范性、科学性、系统性和创新性的特点。它具有以下特征:

2.1.1突出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2.1.2强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法制化;

2.1.3体现安全与质量、安全与健康、安全与环境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统一性,把安全与质量、健

康与环境作为一项完整的工作来抓;

2.1.4起点更高,标准更严。

2.2 安全质量标准化要素

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可分为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管理、设备和设施管理、企业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五个要素。

2.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实施流程

2.3.1、落实责任、明确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的决策层、管理层、作业层等各部门、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

2.3.2、加强领导、健全体系

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它需要建立在全局发展的高度,由决策层统一领导,建立由各部门、各类有关人员广泛参与组建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使之成为一个既相互分工又相互协作的统一整体。

2.3.3、制订标准、形成文件

制订标准、建章立制是企业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和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前提。

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应覆盖管理、生产、培训教育、操作等各个环节,缺一不可,相辅相成。

2.3.4、强化培训、增强意识

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培训教育,应涉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标准、企业规章制度等各方面,并根据培训的对象不同,各有侧重。

2.4 施工项目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实施流程

2.4.1 组织保证标准化。项目成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将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形成层层把关、配套联动的责任体系,使安全质量工作始终处于有效的监督控制状态。

2.4.2重大危险源控制标准化。项目成立之初,依据企业相关要求及危险源台账,对项目现时存在以及即将产生的危险源进行评价,编制项目重大危险源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

2.4.3 安全教育活动标准化。除分包单位自身组织的安全教育外,针对当前施工特点,组织安全教育活动,给工人以各种可行的宣传教育手段,制定班前安全活动制度,在安全技术交底的基础上,注重潜在危害因素的提示。

2.5 HSE管理体系的特征

2.5.1 HSE方针是企业对其在HSE管理方面的意向和原则声明,是HSE管理体系的中心主题,有效实施管理体系,必须有正确的方针作指导。

2.5.2 HSE管理体系主要包括的管理思想和观念有: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的思想、全员参与的观点、层层负责制的管理模式、程序化、规范化的科学管理方法、事前识别控制险情的原理。

2.5.3 HSE管理体系着眼于持续改进,采用PDCA模式,实现动态循环。通过持续改进,使体系得到不断完善。

2.6 HSE管理体系的要素

2.6.1 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职责;

2.6.2 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2.6.3 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2.6.4 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2.6.5 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2.6.6 运行和维修;

2.6.7 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2.6.8 检查和监督;

2.6.9 事故处理和预防;

2.6.10 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

风险评价是所有HSE要素的基础,它是一个不间断的过程。风险评价是依照现有的专业经验、评价标准和准则,对危害分析结果作出判断的过程。

2.7 HSE管理体系运行的流程

2.7.1 总要求

2.7.2 HSE方针

2.7.3 策划

1)危险源辨识/环境因素

2)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3)目标、指标和方案

2.7.4 实施与运行

1)资源、作用、职责和权限

2)能力、培训和意识

3)信息交流

4)文件

5)文件控制

6)运行控制

7)应急准备和响应

2.7.5 检查

1)监测和测量

2)合规性评价

3)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

4)记录控制

5)内部审核

2.7.6 管理评审

3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和HSE管理体系整合的途径

由上述安全质量标准化和HSE管理体系特征、要素和流程比较不难看出,二者之间有着几个重要的共同点:都强调预防为主,都强调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都强调文件的标准化、规范化,都强调风险控制,都强调持续改进,都是以人为本的体现,由此说明二者是相容的。

要实现安全质量标准化与HSE管理体系的整合,就要对二者的要求进行对比,从中找出整合的途径。

安全质量标准化与HSE管理体系标准之间的对照

由上表可以清楚地看到,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与HSE管理体系要素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将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与HSE管理体系整合在一起成为可能,只需对企业的HSE管理体系中的管理层文件进行适当的修订,把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写入HSE管理体系文件中即可。而项目部的达标执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是行业标准,属于作业层文件,直接纳入HSE管理体系文件,无需做任何改变。

4结束语

建筑施工企业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和HSE管理体系一脉相承。遵循安全管理这一标准,搞好基础管理、作业环境、职业健康管理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使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达到标准化管理,即实现安全管理标准化,也就保证了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严格执行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实现安全全质量标准化,这是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体现,是贯彻国务院《决定》的体现,也是以人为本的体现,已经通过了HSE管理体系认证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将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融入到HSE管理体系文件中,合并成一套体系,按照PDCA循环方法有序开展和提高企业的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水平,既能避免两张皮的现象,又能达到节约运行成本、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的目的。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2004 年1 月9 日.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0年7月19日.

篇4

由于建筑工程的行业特点和从业人员的的特征,建筑行业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高风险行业。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频发和其他行业系统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已经严重影响了国家、社会的安定和千家万户的幸福生活。目前,国际上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安全科技水平提高很快,我国的安全生产状况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从建筑安全生产状况来看,无论是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还是建筑企业的内部管理,都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甚至制约着建筑安全工作的发展,必须加以改进。

一、当前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国家作为立法者和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在法律法规方面,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1998年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2年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部制定了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式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等行业标准,有针对性地制定出台了关于安全投入、危险性较大工程、个人安全防护、预防高坠和坍塌事故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各地也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实际,适时制定和调整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地方性技术标准。这些法律规范对规范我国建筑市场,加强我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必须承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些规章已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建筑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分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等问题。

在政府监管方面,政府监管不够到位。部分政府主管部门执法不严、监管不力,满足于发文件、开会议、大检查,未能就深层次问题开展研究并提出切实解决办法,监管能力与日益增大的工程建设规模不相适应,监管范围存在盲点,监管效能出现层层衰减问题。

2、建筑企业作为安全管理主体存在的问题

经济建设的无序发展造成了国家在宏观上的失控,使得建筑市场极度“繁荣”,建筑施工队伍“供不应求”,致使施工队伍总体安全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下降,从根本上埋下了不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法》明确了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的关系,以外促内、内外结合。监管与自律是外因与内因的关系,政府监管是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外部条件,安全生产归根结底在于企业内部,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我们不能因为强调外部监管而忽视企业内部管理,否定企业自律的决定性作用。检验政府监管实效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企业的安全条件是否改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减少。当前,建筑企业作为安全管理主体,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建筑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抓安全生产形式主义严重。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企业中的部分领导,不能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抓安全生产得过且过,依然是“讲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特别是一些建设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协调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懂安全工作却要领导和协调这方面的工作,以致只能应付任务,造成所管辖范围的安全工作滞后于质量管理和资质管理;有些建筑企业的领导不能把安全生产工作真正摆在应有位置,看不到安全工作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责任制度不落实,或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甚至放在抽屉里,形同虚设,有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和主管安全的领导及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知识一问三不知,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上级来检查工作时,才动手抓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应付调查和检查,事过之后依然故我。

(2)建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落后,治标不治本。从总体来看,目前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属于“经验型”和“事后型”的管理方法。过分注重经验,未形成安全管理的闭合体系,造成安全管理工作松松紧紧、抓抓停停,难以有效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安全检查仅是做好安全工作的一种手段,不是治本的方法,从本质上讲也属于“事后型”的管理范畴。“经验型”和“事后型”的管理模式都没有从根本上消除事故发生的根源,切实做到防患于未然,所以,必须积极借鉴和采纳国际先进的经验和管理模式。

(3)建筑企业安全投入不足。建筑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在资金投入上包括安全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培训、安全技术资料、安全意外保险等。资金投入没有得到落实或投入不足,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舍不得进行安全投入,认为看不到效益,致使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不到位,安全设施陈旧、老化,操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用品缺乏,职工处在一个充满事故隐患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中;二是不进行全面的安全投入,有的企业为了争得投标加分,集中力量突击个别工地,这些工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很高,而其他工地则一塌糊涂,缺少基本的安全防护;三是片面强调工程造价低,或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客观原因,在压缩各项费用支出时首先压掉安全支出。

(4)安全生产把关不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施工现场设施不齐全或滞后,安全条件恶劣;施工安全用品不合格;施工安全设施没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施工安全检查或巡查不严格或流于形式;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不到位;施工安全教育、安全交底流于形式,没逐级交底,针对性不强,不具体,不明确,不履行书面签字记录;安全危险源没建立档案,无控制、处理方法;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不健全,一些施工单位根本没有制定应急救援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得不到及时救助和处理。

(5)建筑企业教育培训不到位,操作人员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从目前建筑业的总体情况来看,操作工人的安全意识普遍缺乏,安全技术素质普遍偏低,以农民工最为突出。主要原因是企业对使用的外协队伍的农民工教育培训不到位,甚至放任不管,招来即用。这部分人员目前占操作者的绝大多数,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识,不具备起码的安全意识;从伤亡事故的统计情况来看,绝大部分的伤亡者也是这部分人。

3、从事施工作业的一线工人存在的问题

从事施工作业的一线工人往往受教育程度不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建设专业知识缺乏、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他们身处企业的下层,一些工人尚达不到训练有素和职业化的高度,很难做到保障自身安全。

二、当前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

1、表层原因

首先是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些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一些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政策、法规认识不足,没有真正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没有处理好安全、效益、发展之间的关系,在进度、质量、效益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往往是安全让步,没有将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来抓,没有按照要求将安全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重要议程。

其次是企业管理不够到位。部分施工企业甚至一些高资质的施工企业,管理方式粗放,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存在“两张皮”现象,不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安全投入欠帐严重。

第三是建筑市场环境规范不够到位。不合理低价中标、不依法履行建设程序、违法分包、转包、资质挂靠等现象依然比较普遍,导致建筑企业安全投入不足。

第四是相关责任主体安全履责不够到位。一些项目的建设单位不认真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及时支付安全生产措施费用,未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筹协调管理;部分工程监理单位对自身应负的安全职责认识不清,不熟悉相关法规标准,未按照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组织实施监理,未起到应有的安全监理作用。

第五是建筑行业劳动者素质不够到位。我国建筑行业一线作业人员以农民工为主,他们的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基本操作技能较差,在很多情况下既是事故的受害者又是事故的制造者,与此同时,目前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力度又不能完全满足要求。

2、深层原因

纵观近年来发生的建筑工程安全事故,除了一些表层的因素外,其深层次的原因还与我国现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有关。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利益各方要谋求近期的利润和长远的发展,承担责任和风险的大小,应与获利的多少大致相协调。政府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给市场营造平等、公平环境的政策及措施,应重视各方利益的协调,重视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问题直接涉及到施工企业的利益和发展,涉及到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利益。国家法律的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企业当然愿意冒险从事违法活动从而获得高额的经济效益。

三、当前建筑安全管理工作的对策

1、国家作为立法者和监管者应采取的对策

世界各国的经验表明,经济快速发展及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期,往往是安全事故的高峰期。各国对于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安全管理都是十分重视的,特别是英美发达国家。我们对于这些国家在建筑工程中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条款范本、安全管理方法和经验都应进行深入研究,认真借鉴他们的经验,改进我们在这方面的立法和管理工作,从而实现各方的利益协调和平衡。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建筑业的特点和安全生产的实际,加强建筑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及安全标准、规范的修订、制定工作。当前应加快研究制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的处罚办法、建筑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及建筑事故死亡、伤害的经济赔付标准等。

健全的法规要靠健全的机构和高素质的人员去执行。所以,必须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各级监督机构的建设,从人员结构、专业配套方面进行调整、完善,形成一个完整的专业配套、结构合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系统,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各地方应该有专门的建设工程安全职能部门,对重大的安全隐患应及时检查,并督促整改。政府官员应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尊重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施工合同、尊重科学的施工进度计划,避免以不合理的行政命令干扰施工的正常进行。我国的承包商生存在很恶劣的市场环境下,由于缺乏对业主的约束和监管,承包商的工程款得不到及时支付,这是导致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很重要原因。此外,有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忽视质量和安全而片面追求快省的做法也迫使承包商无法保证足够的安全生产条件。因此,在严格规定了承包商安全生产责任的同时,也应该对某些地方政府部门和业主的种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这样才能给承包商创造―个良好的经营环境。

2、建筑企业作为安全管理的主体应采取的对策

(1)从思想根源上提高领导者对建筑安全生产的认识。领导者对安全工作有高度的认识,对搞好安全生产至关重要。一是强化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的安全培训,使之深入了解和认识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到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落实到行动中。二是切实行使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安全生产与企业资质、安全资格、工程招投标及企业业绩和领导者的政绩挂钩。加大处罚力度,迫使企业领导把安全工作真正摆到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树立起“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到行动上时时处处重视安全生产。

(2)从管理制度上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的PDCA循环。PDCA循环是全面质量管理的一种工作方式,它是指一项工作的开展要经历计划(Plan)―实施(Do)―检查(Check)―处理(Action)四个阶段。把PDCA循环运用到建筑企业安全管理中,即计划是根据建筑安全需要,结合本企业、本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方针、安全目标和安全计划;实施是按照安全计划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执行等各项工作;检查是按照建筑安全计划的要求检查验收安全工作的进展情况;处理是根据安全计划的实施、检查的情况进行分析总结,处理遇到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建议,保证安全计划的实现。把质量管理中的PDCA循环工作方式运用于建筑企业的安全管理中,可以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安全工作质量水平,使企业的安全工作水平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从而达到节约成本、提高生产率、增强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3)安全生产管理费专款专用。工程总造价中,施工方获取的利润水平应与其所承担的安全风险大致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应提高安全生产费用定额。应组织专家、技术人员,根据国家、行业安全技术规范、规程,通过对各地、各类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确定安全生产费用在建设工程总造价中的合理比例。应将“安全生产管理费”单独列在工程量表中,并要求承包商在报价时列出用于安全生产管理费用的细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监理工程师检查这笔费用的使用情况,再批准支付,以保证承包商安全生产管理的专款专用。

(4)以科技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从总体来看,目前建筑安全生产的科技水平与其他行业相比,处于相对落后状态。为适应加入WTO后建筑安全生产快速发展的需要,必须依靠科技进步,使科技真正成为搞好建筑安全工作的基础和先导,用科学技术为建筑安全生产提供科学的依据和智能化的方法,解决建筑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全面提高建筑安全生产水平。

(5)建筑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教育培训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只有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才能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使之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伤亡事故。建筑企业应严格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要对进入本企业施工的人员特别是外协队伍的农民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并严格考核,合格后建立档案、颁发内部培训证书,做到持证上岗,彻底消除职工“无知”这一最大的安全事故隐患。

3、从事施工作业的一线工人应采取的对策

监管部门和建筑企业应加大安全生产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营造企业安全生产氛围。要通过普及安全生产法律知识,全面提高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法制意识,让人人懂得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制度将要付出的代价,使得遵守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成为企业和每个员工的自觉行为。《安全生产法》第二十至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条均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做出了明确规定。法律在赋予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求偿权、知情权、监督权、拒绝权和避险权的同时,设定了遵章守规、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防用品,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报告事故隐患等义务,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一致性。从事施工作业的一线工人应切实理解和掌握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自身的人身安全。

总之,建筑安全事故涉及的范围广、原因多、突发性强,但我们只有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制度,根据各项工程的具体情况,制订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狠抓落实,做好防患于未然,建筑安全事故才能大大减少,对保护建筑施工人员生命和国家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注:本文系武汉工业学院2009年度校立青年科研项目《建筑行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9Q3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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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万健、黄敏:我国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对策研究[J].科技资讯,2008(8).

[3] 潘双良、丁文斌:浅谈建筑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管理措施[J].中国科技博览,2010(11).

[4] 林秋丰:建筑安全管理存在问题分析与建议[J].建筑・建材・装饰,2009,10(4).

篇5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性劳动的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其生命和健康理应获得法律上的保障,避免遭受工作场所中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之时或之后获得及时充分救济的一系列相关权利的集合体。其具有以下特征:权利主体须是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那些非职业劳动者(如在自家从事家务劳动者)则不应享有该项权利,义务主体应不限于直接用工的用人单位,还应包括国家有关政府部门;客体为劳动者在作业时和受侵害后作为救助对象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内容包含从业劳动者在整个工作过程中对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预防、保护、控制和伤害救济而形成的一系列权利的集合体;目标是使劳动者不受工作环境中的危险、有害因素侵害,以及在遭受侵害后能够获得及时且充分的救济。

近年来,随着我国向市场经济过渡中劳动关系性质和利益关系的变化,追求利益最大化成为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直接的经营目标,结果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被忽视和削弱。职业安全卫生事故频发,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极大的侵害。当前职业安全卫生权保护不力的具体表现为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和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仅在2010年全国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总量和死亡人数分别为8431起、10616人,煤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为1 403起、死亡2 433人。近10年来全国非煤矿事故累计发生事故16791起,死亡21251人,平均年发生事故1679起、死亡2125人。与此相似,当前我国职业病发生率居高不下,患病人数令人震惊,其所造成的社会危害丝毫不逊色于矿难事故。我国现有约1600万家企业存在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约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遭受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在各类职业病中,尤以尘肺病最为常见,发病率最高。目前,我国己成为世界上尘肺病最为严重的国家,累积发生尘肺病人数相当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尘肺病人数的总和。近几年,我国新发尘肺病例以每年1. 5万2. 0万人的速度增长,仅在2009年官方的新增尘肺病就有14 495例。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作为我国社会进步重要标志之一的劳动保护现状不尽如人意,侵犯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的现象在现实中大量存在。我们认为,相关法制的欠缺是造成此种现状的主要原因。

2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缺陷

2. 1立法指导思想偏离劳动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的立法主旨为为了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比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安全,促进采矿业的发展,制定本法。与此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比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尽管这两部法律都是出于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的目的而制定,但保障安全生产或生产安全似乎更是这两部法律的首要目的。即便是于2011年12月31日修改后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第一条也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也是其立法的主要目的之一,这与以人为本的终极关怀理念不相符合。

2.2立法分散缺乏统一性

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紧密相连,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将两者合并立法,统归于劳工法体系当中。但我国却采取将职业安全与职业卫生分别单独立法,这种分隔立法模式在内容架构上存在重大设计缺陷,使得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尤其是在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当今,各种跨行业、跨部门的新问题层出不穷,这些孤立散乱的单项法律法规适用范围极其有限,根本无法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尽管对促进我国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具有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但从法律体系归属来说,这些法律都不能纳入劳动法律体系,不能取代《职业安全卫生法》。一部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的缺失,使得许多现实问题的处理缺乏法律依据。

2. 3多头监管职能交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但在实际工作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却难于履行具体职责,原因在于虽然其后颁布的《安全生产法》对于主管机关未作明确规定,但实际上是将职业安全工作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归到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管理。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也就是说,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监管工作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甚至是国务院有关部门等多个部门来具体行使监督管理的行政职权。此外,有关法律法规又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危险性机械设备的监督检查管理,煤矿安全监察部门、公安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纪检监察等部门亦有相应的管理权限。由此看来,拥有职业安全卫生监管职权的部门竟然多达10余个,造成了多头管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甚至是越权越位管理或者相互推诿责任的混乱局面。

2.4缺乏三方协商机制

国际劳工组织于1976年通过的第144号国际劳工公约和第152号建议书,均要求公约各成员国在劳动关系领域建立政府、雇主、雇员三方协商机制。我国于1990年批准了第144号公约。200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而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而的重大问题。这是目前我国推行三方协商制度的唯一法律依据困。目前我国设有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三方协调体制,然而其协调内容尚未将职业安全卫生事业包括在内。

3完善职业安全卫生权法律保护的建议

3. 1将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保护确立为首要或唯一的立法宗旨

我国有关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特别是最近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其应该是反映了最新的立法精神),基本是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与促进经济发展并列作为立法的主旨。我们认为,生命健康权作为第一位的人权,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立法应当是以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作为首要或唯一的目的,促进经济发展的主旨应该从所有的职业安全卫生立法中删除或弱化,即使这些立法在客观上也能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理念,应是以劳动者的相关权益保护为基础,以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保障为核心。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以人为本的终极理念,才能改变现有的这种重经济效益、轻劳动保护的立法倾向。

3.2梳理和制定统一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

目前己有7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法,我国应借鉴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及时制定一部全而性、综合性、基础性的职业安全卫生统一法。我们认为,其名称可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基本思路设想如下:(1)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职业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2)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3)主要内容是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方针、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政府、用人单位、职工(工会)三方协调体制;政府的管理与监察职责与权力(应对现行机构进行调整、重建);用人单位的责任与权利,重在强化其保障责任;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及工会的职权,重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与职业安全卫生相关单位及人员(如建筑承包商、产品及材料等的供应商、设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等)的责任;违反法律的责任追究;授权制定实施细则及必要的配套法规及标准川。

3. 3整合重构执法监管体系改由劳动执法部门统一监管

篇6

近些年,石油企业在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但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石油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事故的频繁发生,对该职业从事人员危害严重,从而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甚至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石油企业的安全投入不足,对石油安全重视程度不够。石油企业管理者应对企业的安全卫生工作足够重视,建立“安全经济观”意识,因为对于石油企业来说,安全就是效益。

一、目前石油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石油企业的安全生产意义重大,尽管当前众多石油企业及相关部门非常重视石油生产的安全管理,严格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认真总结事故的经验教训,探求石油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新理论和新方法,为此积累了大量的安全管理与事故预防的经验,但是在石油企业生产和管理中仍然存在许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缺乏系统理论

目前我国所采用的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理论几乎都来自西方,我国在这方面的理论寥寥无几,这从大学安全工程教材中就可以看出。理论的缺乏导致石油企业安全管理主要依靠经验,缺乏系统理论支持。西方由于发展时间较长,管理经验较为丰富,在管理理论上也已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总结了一系列系统的事故控制理论,如风险分析理论、轨迹交叉理论、多米诺骨牌理论、单因素理论等,在这些系统理论的指导下,企业可以根据其现实情况创造出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二)石油企业就事论事多,但追根溯源少

采用一系列有效的分析方法来对涉及石油企业管理中的人和物进行危险预测分析,变安全管理中的事故后处理为事故前预防,这也是现代安全管理的主要特征。对于事故的超前预防控制,需要对事故进行合理的统计分析,发现其中规律性的东西,以达到对企业的宏观指导的目的。

(三)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经验说教多,理论推广很少

作为高风险的石油企业,逐渐意识到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在该方面所做的工作也有了较大的改进。从1997年起国内石油行业陆续了SY/T6276.1997《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等多个行业标准文件,标准性文件的颁布有利于提高国内石油企业的健康和安全管理水平,有助于推动我国国内石油企业尽快建立和实施HSE管理体系,节约企业成本,改善企业形象。与此同时,国内率先建立HSE管理体系的部分企业在这方面已经取得显著成效。

二、石油企业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我国石油企业安全管理目前存在诸多的问题,对于其原因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对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力度不够

事故隐患的存在是石油企业安全事故发生的一个最重要原因,绝大多数事故发生源于安全隐患的存在,所以企业必须防患于未然,讲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但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只要没有出现重大的事故,对于个人只能追究行政责任,通常就是限期整改或者罚款为主,我们知道企业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对于地方保护主义来说实在是缺少震撼感。为此相关专家提出应将安全事故隐患纳入刑法的范围,事故发生后要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加大事故的处罚力度,给予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强有力的威慑,从而使安全事故发生机率降到最低,保证石油企业企业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二)石油企业日常安全的执法检查力度不够

经过研究我们不难发现,那些事故频发的企业,并非缺乏好的政策支持,而只是各种相关政策和法规很难在具体管理过程中落到实处。现在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在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并已在安全生产、经营方面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也较多。《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安全法制建设上了一个新台阶,相关部门开始注重安全生产的法制方面建设,也是石油行业职业从业人员盼望已久的结果,开创了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安全法制体系。作为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大法,《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制度、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等七个方面,其中对于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责任进行了完整、清晰的界定,对于现实的安全生产工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及指导性等。《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对于企业搞好安全生产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切实落实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着重推进安全生产法制化、规范化及制度化的进程,以防范石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于实现我国安全生产的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及现实意义。

(三)石油企业的职工权利意识及安全生产意识较差

经研究发现,许多安全事故的发生都是由企业的不安全状态所引起的。尤其是在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许多职工的生产环境非常险恶。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国际劳工组织所组织的研讨会上,根据国家安全研究中心主任刘铁民所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我们可以看出,报告中系统总结了安全生产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五个原因,是对现代化国家劳工行政一体化的任意践踏,而其中许多重大安全事故的最大受害人则是第三方即劳动者。这些劳动者处于被雇佣的位置,无法自由的表达他们的意志,也没有组织成一支强大的力量,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此企业生产者及相关政府部门要引起足够重视,保障石油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石油企业安全投入成本不足,淡化安全经济观

石油企业资金投入不足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通过加大安全管理的资金投入,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状态,不可否认是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举措之一。要实现石油企业安全生产,加大安全资金投入,依靠先进的技术手段和设备,可以有效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

篇7

1 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的特点

1.1能动性

(1)可以主观的反映物质世界的现象与外在关系,而且物质世界与事物中的客观规律也可以通过理性思维发现,从而建立理论体系和概念系统。(2)通过了解物质世界的本质和规律,能够依据其自身需求在大脑中形成概念、思维、想法,控制自身的活动,并为了完成安全的目标而组织和协调人类的各项安全生产活动。

1.2波动性

一般情况下,某个企业或个人发生连续事故的概率很少,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两种,一是事故发生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二则是在事故发生之后可以在一定时期内产生连续警示的作用。然而由于距离上次事故发生的时间越来越久远,工作人员已渐渐忘记了上次事故产生的危险,进而使得工作人员自我安全意识逐渐淡薄,导致安全事故的人为因素逐渐增多。

1.3可塑性

通过一定程度的宣传或培训,能够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人类的安全意识往往都是后天养成的,且其实际水平也是不断变化的,同时也是在先天条件基础上,经过后天的安全教育以及社会的影响等因素产生的。一般来说,安全意识是可以通过多种学习以及教育方式进行培养、发展和提高的。

2 建筑企业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影响因素

2.1法律法规

2.2.1建筑安全法律法规

现阶段,我国党和政府高度关注建筑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已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其中,与建筑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通过法律法规对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强有力的约束,为建筑企业建立良好的安全意识环境氛围提供了法律依据,进而有效的控制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事故。

2.2.2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

施工现场安全规章制度是保证建筑企业生产活动安全进行的重要制度,且其还是一项长久机制,是建筑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为了确保人与物的安全而建立的,并由各项规章制度、防范措施、安全管理责任制等构成的制度。此外,其还是确保建筑企业生产活动安全运行的保障制度,是安全意识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表现。只有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符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章制度,才能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同时该安全规章制度还必须得到施工管理人员的认可。所以,建筑企业必须在施工管理工作中实行一套完整有效的安全规章制度,进而全面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

2.2安全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技术性、政策性、群众性很强,建筑企业从企业到班组都必须配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并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2.1安全管理机构及岗位设置

在建筑企业施工管理工作中,安全管理机构及岗位设置即为成立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并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建筑企业中的安全工作。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具有技术性、政策性、群众性等特征,因此,建筑企业必须建立从上自下的、高效合理的安全管理结构,并对安全管理岗位进行科学的设计,而从事该岗位的工作人员还需具备较强的责任心、较高的文化水平以及丰富的工作经验。

在安全管理机构中,企业法人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所属单位和分包队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在遇有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领导组织本单位有关部门或成员积极投入抢险救灾工作,并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技术负责人员要对工程项目生产中的安全生产技术责任,并主持安全防护设 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施、设备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同时还需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和办法予以消除;除此之外还需参加、配合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改进意见。项目安全员需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审查和验收各种安全设施、设备,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公司安全部门密切配合,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将提出的问题认真整改;参加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巡逻,及时处理隐患及违章行为。

2.2.2安全检查

在建筑企业的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中,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对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施工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上进行检查;依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和施工机械制定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和操作规章的落实情况、安全设防情况、个人防护情况、安全用电情况、现场防火情况、安全标志牌等。

2.2.3安全投入

在建筑企业施工管理工作中,安全投入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人员方面的投入: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落实,确实做到一岗一人。(2)资金方面的投入:(2)资金方面的投入有:安全教育培训费和奖励费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工业卫生措施费用、安全设施维护保养费用、劳保用品费用等,安全资金要做好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安全资金。(4)安全设施方面的投入:现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严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建筑行业标准配备,其不仅是顺利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保证,更是增强施工管理人员安全意识的基础。此外,为了更好的降低安全风险,企业必须买保险,同时鼓励买意外险。保险具有转移风险、均摊损失、实施补偿、抵押贷款和投资收益的作用,而意外险是一种意外伤害保险,其具体是指被保险人不幸遇到意外事故受到人身伤害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

2.3安全防护

2.3.1现场防护及安全措施

现场防护及安全措施的实行是为了更好的避免以及预防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从而为施工管理人员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在施工过程中,采用各项安全措施,仔细分析、预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然后在技术管理方面采取相应的措施,建立完善的现场防护及安全措施,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管,可以为施工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物质环境创造良好的基础,为生产安全提供保障。

2.3.2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

在建筑企业中实行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是为了更好的应对火灾、洪灾、爆炸、食物中毒、高空坠落、重大疫情以及重大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或险情。所以,在完成了应急预案的制定之后,建筑企业还需依据应急方案购买相应的应急设备,并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安排员工进行演练,找出问题和不足之处,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2.3.3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对受训人员进行各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政策的宣传教育,其具体作用在于培养受训人员提高安全意识,进而使劳动者了解和掌握预防生产事故的知识和技能,并让劳动者清楚的理解到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更积极主动的学习安全知识。

结语

一般情况下,每个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必须接受施工安全的培训与教育,然后不断形成相应的行为规范,逐步从感性上升到理性,再由理性上升到通过意识的能动性来指导施工,最终实现对施工安全的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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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指的是在行业内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类子法规的集合,其中包括《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均是指导我国建筑行业规范操作及施工监管、运营管理等环节的可靠依据。建筑法规可以直观地反映出建筑行业的行为特点,对于我国而言,建筑活动通常具有周期长、涉及面广、人员流动性强、技术要求高的特点,因此想通过建筑法规来保障建筑的顺利进行,就必须遵从这些特点来制定相关法规。

1.质量与安全的原则

质量与安全在建筑工程行业体现的尤为突出,是整个建筑活动的核心,因为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因此任何建筑行为必须要以安全为第一要务,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追求建筑的经济、美观、适用等相关要求。建筑法规在法律效力的层面解决了这个问题。

2.安全标准的原则

国家的建筑法规安全标准是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家标准是指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的技术要求,而行业标准是指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两者在行业中形成互补,保证法规在建筑活动中得到很好的实施。3.法律法规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在建筑行业活动中也十分的重要,在中国特色的法制经济下,作为建筑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等,都应该以建筑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律办事,以法律为依据,对建筑活动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分歧进行判断。

二、建筑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性

(1)作为纲领性文件,《建筑法》作为基本法,是其他相关建筑法规的纲领性文件,随后各级政府出台了基于《建筑法》的针对地方文件,这样可以更好的使基本法“接地气”的服务于建筑行业,同时也为建筑行业指明了方向,作为参与者的五方(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了各自明确而清晰的责任界限,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使工程质量的责任划分有了明确的界限,各个主体都要按照法定的质量责任与义务来承担自己的责任,避免出现工程质量问题互相推诿,这样不但促进了相互之间的监督,也保证了建筑质量责任分配的公平客观。(2)质量认证体系,是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施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与之紧密相关的是建筑的质量及建筑工程保修与损害赔偿制度,交付前的建筑质量、验收后的缺陷整改以及保修期的维修都是这个体系下的内容。这样不但能够帮助受侵害方及时维权并得到补偿,同时,也将这一系列制度逐渐完善起来。通过这一制度,能够使得合法权益得到恢复和救济,同时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三、建筑法规在建筑行业中的地位

建筑法规是我国各类建筑及相关构筑物施工和安装过程中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在合理地使用建筑法规之前,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建筑法规的基本精神: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和保障参与者主体的基本利益,这也是建筑活动参与到经济生活中的直接体现。

1.工程质量和安全

作为整个建筑行业最为基础的法律法规,《建筑法》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相关的规定。建筑工程建设施工的安全和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目前,我国建筑市场还存在很多违法乱纪行为,在转包、分包、挂靠、有偿出借企业资质等各个环节都存在利用法律法规的漏洞来谋取利益的行为,这对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不利的影响,二级后果则是建筑质量及后续服务无法得到根本的保障,频发的安全事故就是法律法规漏洞下的表现,这些都是从事建筑行业的人无法回避的问题,相关部门只有根据实际的情况,对《建筑法》的条文不断进行优化和完善,弥补存在的法律漏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建筑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2.规范和保障各方权益

在我国建筑市场上,除去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建筑,绝大多数工程均是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就需要法律来为参与项目的各个主体保证相应的利益及责任。借用了民法通则中的连带民事责任概念的《建筑法》对市场中责任混乱的状态起到遏制作用。如《建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另第二十九条、第五十五条对总承包和分包单位之间的责任也做出了明确的说明。《建筑法》对工程及参与到工程中的各个主体以法律形式明确相应责任和彼此之间的关系,并对不同主体之间串通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作出的明文的惩戒条款,对建筑活动中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对违法出借企业资质的施工企业、对违法转包和不规范分包的施工企业,均规定有关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建筑法》另一个突出的贡献是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出台。有针对性的强制实施,有利于实现进一步规范市场,对依法管理建筑市场提供了明确且坚实的依据。《建筑法》另一个突出优势在于制定机构有着不可辩驳的指导性-国务院-组织制订建筑业发展专项规划,采取积极的政策措施巩固提高建筑业地位,并可以高屋建瓴的指导促进建筑业经济增长与发展方式的转变,推动建筑业产业合理分布和优化升级,使建筑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不断进步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

(1)建筑法规能够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建筑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等相继出台后,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工程监管工作时就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了。在我国招投标活动中,当串标围标等事件发生时,以往的治理由于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情况。而有了规范后,招投标工作日渐呈现公平和法制化的态势,开创了这项工作的公平竞争的新局面。对于一些行贿受贿腐败行为和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都可以参照招投标相关法规进行管制和控制,保证了工程资金的合理使用,更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2)建筑法规能够规范指导建筑行为。当建筑法律法规为建筑施工工程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后,无论是工程施工单位还是参与施工的人员都要遵循原则和法规,所有的行为都要在合法范围内,如《建筑法》颁布之后,我国的建筑行业进入了依法治理的局面。该法规对建筑行为中的各类工作进行了规范,有了法律法规的指导,建筑活动主体对行为有了明确的指导纲领。不仅指导规范建筑行为,也对不合法的建筑行为予以惩处,保证和促进了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推动国民经济稳步前进。(3)建筑法律法规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建筑活动拥有大量的施工人员,具有项目固定、人员流动的特点。人的主观能动性不仅具有创造性,也存在不安全因素。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防范安全隐患转变为安全事故。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等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将建筑主体的责权利划分的非常清晰,并且要求建筑管理工作要做到位。在法律法规的监督和指导下,工程安全于质量问题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各级政府和部门都非常重视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这项工作不断加大力度,强化检查和巡查工作,力求安全和质量水平同步提高。

五、结语

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在国民紧急发展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作为拉动国民经济的主要因素,建筑工程的行业法规以及相关法规都在逐步完善,随着社会对于建筑的需求逐渐成熟,作为建筑基本法的《建筑法》应当统领相关法律规范中的配套法律制度,规范建筑业市场,推动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快速、稳定发展。

作者:邹兴慧 单位: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周景波,钱美忠.建筑法规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和地位[J].科技风,2011(17):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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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为实现依法管安、依法治安、重典治安,不断加大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改、废工作,包括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一大批法律法规,以及废止一些不适应时展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等等。分析这些法律文本,发现当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立法还存在法律规范混乱、相互重叠,法律规则不严谨,处罚主体错误、处罚对象不明确,法律语言不统一,进而浪费立法资源,造成法律适应困难等一些问题。

1.法律规范混乱

从现已颁布的法律文本看,一是关于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问题的处罚规定,在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处罚的主体不同、种类各异、幅度也不一致。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显然,在这两个同一层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针对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对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的问题上,处罚的主体、种类和幅度都不相同。二是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实的法律后果,以及法律条文中对违法行为情形的规定,出现内涵外延甚至于逻辑的混乱。比如《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这两部规范性法律文件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建立的处罚问题上,其处罚的种类、罚款的幅度及违法行为的外延等规定上都截然不同。此外,已经颁布的法律条文中对违法行为情形的规定出现逻辑混乱。如《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从最严重情形到一般情形的渐弱式的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与基本法、基本法以外的法律规定不一致,也与违法行为的逻辑发展不一致。不仅如此,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对于违法行为的规定却更多的是从一般到严重情形的渐进式规定,如同在《安全生产法》第九十、第九十一等条文中,对违法行为情形的规定便是从一般到严重的渐进式的。由此,安全生产立法的混乱可见一斑。

2.法律规范相互重叠

一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同时,《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在此之中,同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因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不同事故的处罚,不仅在上述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上有规定,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44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94条也有相同的规定。二是关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和告知从业人员的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这一规定与《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项“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于处罚对象,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规定都一模一样。

3.法律规则不够严谨

在安全生产立法中有些规则不够严谨,存在许多缺陷。譬如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整个条文来看,全文为24条,但并未明确各法律主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问题上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也即没有明确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的区分。从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来看,《安全生产法》中同样存在这种情况,有行为模式而无法律结果。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这一规定给出了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主体对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的督促落实这一行为模式,而该行为的法律后果不仅在《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没有找到,在其他相关的法律文件中也出现缺失。而且,处罚主体错误、处罚对象不明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该条中的所有违法行为均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但其行政处罚权却归劳动行政部门,很明显与目前的体制不符合。

4.法律语言不统一

在法律语言问题上,则存在不统一的情况。譬如关于“以上”“以下”等立法技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中都规定了“以上”“以下”包括本数,《安全生产法》也是如此,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却有“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的规定。由于任何安全生产的立法都有可能涉及到事故的发生,均有可能要涉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在适应法律时产生混乱,如果对《条例》不熟悉,甚至可能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又譬如关于法律语言中的数字。法律作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其语言文字的权威性、统一性应该是法律语言的应有内涵,但是在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对数字的使用却比较混乱,比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的数字为阿拉伯数字,而《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中的数字却为中文小写,此种情况处处皆是。而且,同一层级的法律规范在数字语言文字上的使用上不统一、不规范。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中数字为中文小写,可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中的数字却为阿拉伯数字,这是不适当的。

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立法技术及其重大意义

立法技术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立法实践活动中,将逐步摸索、积累的知识、方法、技巧、经验加以总结而形成的规则,是立法活动所需要的技能和手段,是在立法实践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关于法的内容的确定、表述及完善的方法和技能的总称[1]。在立法活动中,运用语法逻辑避免法条产生歧义,运用电子表器计票提高法案通过的精确率,都是法律技术。总体上看,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由多种与法律的制订、运行相关的各种技术因素构成的技术群。正如孙潮先生所说,一个立法者“要成功而有效地工作,他必须同时具备设计师和建筑师的秉性和才能。”这种技术群不仅非单项技术,而且具有价值负荷,是法律方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广义上讲,法律技术、法律思维、法庭设置、法律程序设计等,统称为法律方法,其中的法律思维成为法律方法的核心。有了正确的科学的法律思维活动,即严格合法的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才有可能形成、推导出解决法律问题的正确结论。立法技术是法律技术的重要内容,是为了配合法律思维的特殊性而生成的并在立法全程运用的法律技术。作为法律技术的重要内容,立法技术具有历史性、传统性和正当性[2],既要符合事物的本质,技术本身不能与事物的情理相违背;又要体现法律原理,符合法律的基础性原理;还要契合司法经验,是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陶冶而成的成熟技术;以及吻合社会常识,与现实中人们的直觉、情感等相一致[3],无论是其物质工具还是知识储备与技能,包括立法的有关知识、经验、规则、方法和技巧等,概莫能外。正因为立法技术的传统性和正当性的结合,以及理论和经验的统一,才使得立法技术具有专业的法律适用方法和手段,更能体现出科学性质和人文精神。而且,立法技术变迁受制于法律的实体规则,受到本身内在标准的检验,并通过其技术进步与创新有力地推动法律实体规则的生成与演进[4]。而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其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5]。其法律要素包括行政处罚的主体、相对人、违法行为、处罚的种类等等。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立法要实现公平、效率及法治秩序的价值,必须有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即科学合理的立法技术。没有确定性则难以被重复适用,没有确定性就难以保障法的稳定与安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技术的重点是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相关知识、方法、技巧、经验的熟练运用,是立法过程中的一种特殊的技能,通常包括逻辑的技术和词语的技术。要保障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各种相关法律能够为人类频繁的利用进而实现社会控制,立法就要将为社会共有的最基本的价值通过对法律技术的运用转化为法律所承认的价值,立法者就要做出各种法律价值判断,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可能互相冲突的价值体系之中做出选择,使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同一价值体系之内某一具体的法律关系之中有可能互相冲突的价值达成平衡,并将社会变化所带来的价值变化体现于法律之中,通过其特有的逻辑思维形成有效的社会控制[6]。由此可见,只有当立法者在熟练掌握和运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相关知识、方法、技巧、经验的前提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甚至杜绝差池。如前所述的各种问题的存在,在较大程度上就与立法技术本身有关。譬如法律规范混乱或相互重叠,可能是由于立法者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有关的社会共有的最基本的价值把握不准,或者对先前已有的法律文本的熟悉程度不够而导致的。例如,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实的法律后果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很明显,《条例》中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不实的法律后果规定包括了《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的意思,但两个法律规范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象、处罚幅度等都不同。这难免不让人联想到可能因为立法者对于不同法律主体社会境遇的不同考量标准。法律规则不够严谨和法律语言不统一大多是因为对安全生产中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分析不够,对法律符号的严谨性重视不够,或者法律文本生成所必备的素养欠佳所致。本来,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元素。根据法律规定的二要素说,法律规则的结构分为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这不仅适用于整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也适用于一个具体的法律规则。当立法者没有能够深入透彻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客体的具体状况,甚至于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本身的意义缺乏深入理解的时候,也就可能出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法律规则的不够严谨。同样的道理,作为法律思维的核心,法律语言的核心问题则是如何说服人,即建构法律的说理性[7],但当因立法者的法律语言素养欠佳而使不同法律文本中的法律语言不统一甚至于混乱时,法律的说理性也就大打折扣。

三、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的完善及其技术改进

从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现实情况与未来发展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的完善需要从国家到地方层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修订有关不适应和不清晰的条款,加大立法技术研究,提升立法队伍整体素养。

1.推进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科学立法工作

所谓科学立法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地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这一定义明确了科学立法要符合立法的内在条件,即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契合,要与外在条件保持一致,是各种内在与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从这一意义上讲,现成的立法并不一定是科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规定,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支系,《安全生产法》同样应该重视科学立法原则,将科学立法作为安全生产立法的一个价值判断标准。因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的科学性首先是对经验立法的否定,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当作一项工程来看待,不能把立法当作领导者的政绩,更不应将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立法当作一个封闭的系统,要面向整个法律体系,坚持尊重客观事实,杜绝主观立法。

2.修改不适应时代要求和政策规定的法律法规

目前,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立法存在诸多缺陷,需要我们有勇气直面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改变。对诸如《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由于政策改变导致的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转变以及形势变更,一些规定不能适应时展需要,可以通过制订部门规章来规范一些不适应的规定、做法。

3.加强立法技术研究进而提升立法者技术素养

从研究领域看,目前,对安全生产法的研究文章大都集中在安全生产法的教育、执行等方面,但对于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研究却少之又少。正因如此,安全生产立法中没有全面把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特征也就在所难免。若要把安全生产法归结为现行的部门法中,它大概更多地属于行政法部门,而行政法这一部门法的特征应在安全生产立法中有所体现。同时,还要从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入手,通过各项措施普遍提升立法人员的整体素养。就法律符号化现象看,既对法律的表达与运作有着重要意义,又因其受符号载体的自然属性、人们对符号认知的社会心理,以及符号的社会属性等多方面的限制而作用有限,但必然建立在人的符号化能力基础之上[8],需要立法者准确把握符号的意义,以及法律与符号诸构成要素融合共生的过程。这也就是之所以要提升立法人员的一个原因。当前,应提倡法学工匠的培养,促使立法人员关注细节,以形成正确的法的价值论,掌握切实的法的本体论,习得有效的法律方法论。

参考文献

[1]闫敏.“法律技术”概念之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09上)。

[2]牟妍.我国法律技术的概念、特性与范围的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3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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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秀楠.法律技术的内涵与外延[J].法制与社会,2008(01,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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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本文结合自己在监理工程中实际经验就如何做好安全监理工作降低自身安全风险进行论述。

1 安全监理的现状

当前,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形式非常严峻,上海楼房的倒塌、成都“楼歪歪”、重庆“楼裂裂”以及几十起高空坠落等一系列特重大事故,给人民财产和生命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如果监理工作没有做到位,监理企业和相关监理人员就会受到经济处罚(赔偿)责任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因此,作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也有义务,为防止和减少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尽责尽力,同时也减少了安全事故和降低了自身的安全风险。

2 监理工程师安全风险的原因

造成监理工程师安全风险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有些风险来自社会环境,有些风险来自工作环境,有些风险来自监理工程师本身。

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经常地、随机地发生在监理工程师的日常工作中,与其他自然灾害风险一样,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具有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然性等特征。其原因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日益严格

近年来不断出现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促使人们对质量安全责任的思考,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随着形势的发展日益健全,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2.2 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资源不可能尽善尽美

即使是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无任何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于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方面的风险,有些工作上的问题,往往需要相当技术资源的支撑。比如,很多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没有合适的机会去学习观摩。

2.3 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经验有局限性

任何专业人员的知识和经验都是有局限性的,工程监理工作本身就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在监理过程中尽职尽责,认真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监理工程师本身知识及经验的局限性,可能并不一定去的应有的效果。

2.4 社会对工程监理的要求提高

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安全生产越来越重视,社会公众对工程监理也越来越寄予极大地期望。只要有什么重大事故,首先追查监理工程师有没有违规或失职。

为有效控制可能面对的安全监理风险,首先要对安全监理风险清淅识别。

2.4.1 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进行安全监理风险识别首先要明确现行安全监理规范和监理依据有哪些。

监理依据有:设计文件,法律法规,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2.4.2 作为一名监理工程师进行安全监理风险识别,从违背监理依据和相关法律带来严重后果方面识别。

3 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安全监理的任务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组织施工,消除施工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实现安全生产。

3.1 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3.1.1 根据《条例》的规定,按照强制性标准和相关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3.1.2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3.1.3 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

3.2 施工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3.2.1 监督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及时制止违规违章施工作业。

3.2.2 定期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3.2.3 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和安全设施的验收手续。

3.2.4 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并检查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情况和物资到位情况。

3.2.5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抽查,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4 安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规避风险的措施,方法

首先,安全监理必须从施工方的安全安全管理体系入手,这是安全监理的关键。施工单位必须有完整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必须配置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具体方法如下:

4.1 审查核验:就是核验施工单位报送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文件和资料,提出监理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要求施工单位重新完善再报审。

4.2 巡视检查:就是检查施工单位的人员、措施是否按照方案落实,监理工程师下达的指令是否实施等。

4.3 通知:就是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未按相关方案组织施工的应立即下达监理工程师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4.4 停工:就是监理机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情况严重及已经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的要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按实际情况指令其局部停工或全面停工。

4.5 会议:就是施工前要介绍安全监理方案的主要内容,以后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提醒施工单位注意安全措施的实施,做到警钟长鸣。

4.6 报告:施工现场发生安全质量事故,监理工程师应第一时间报告本单位负责人,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对施工单位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指令,对施工现场存在的严重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总之,目前监理工程师肩上的担子也越来越重,只有不断学习和脚踏实地地工作,通过上述方法和手段尽量规避(或减轻)自己的责任风险,以期达到自我保护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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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细化管理是企业从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化管理转变的一条重要途径,是企业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通过深化管理、内部挖潜、堵塞漏洞等措施,实现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利润,进而达到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求。因此,实施精细化管理不仅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要求,同时也是企业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关系极大,然而,由于供电企业的特点及人员、设备、环境、管理等诸多方面的原因,电力生产中存在着许多不安全因素。为提高电网安全运行水平,适应国家及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打造管理优势,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管理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变粗放管理为精细化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全面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1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基础,实现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首先就是要落实管理责任,让每一个层面切实做到“有责、知责、履责、尽责”,确保责任落到实处。要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各类岗位人员的职责,结合实际,制定明晰、可操作性强的到位标准,将管理责任、权利和义务具体化,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分级考核、奖励和追究制度,充分发挥工会依法监督的作用,构建良好的责任意识,将责任贯穿于生产活动全过程,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传递到岗位、落实到每一个人。即决策层要加强领导,从严要求;管理层要到岗到位,精细管理;执行层要做到精确操作,一丝不苟。

2强化教育培训

教育培训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支持,是提高职工素质、减少违章现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有效措施。教育培训工作以安全为基础,以现场技能培训为重点,努力将职工培训成果转化为实际的战斗力、生产力。

(1)加强安全技能培训。坚持理论教育、现场教育相结合,抓好安全规程、现场安全技术和典型的事故案例的学习培训,使生产一线职工人人熟记安全知识,精通安全技术,做到准确判别和预测现场安全隐患,提高自我防护和互保能力丰富培训内容,创新培训载体,生产班组利用班前会、安全学习日时间,开展“每日一题”、“每周一案例”、“每月一考评”活动,定期组织职工参加《安全生产规程》考试,努力提高了广大员工的安全技术素质和安全责任意识。

(2)加强生产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职工教育培训考核标准,进一步提高培训质量,促进新进青年人才的成长,完善并优化“师带徒”制度,定期考核,保证质量。利用技术讲课、技术比武、技能操作竞赛等活动加强对职工的业务培训,尤其是对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和工作监护人的培训。要求所有生产人员紧跟现场、紧盯设备,做到常规设备会操作,异常现象会判断、发生故障会处理。通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管理及操作水平,增强自我防护能力,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要加大专业培训力度,结合不同专业、不同工种和不同岗位的特点,有侧重点地加强对员工安全意识、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培训。安全教育培训要有特色,要丰富安全教育培训形式,做到因地制宜,因人而异,因材施教,力求培训方式形象生动,效果显著。安全教育培训要增强实效性,培训不仅要熟练掌握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等基本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所必须的基本操作技能,更要深谙各种生产工艺、施工方法、不同施工作业的危险点及不安全因素。

3建立健全各项标准、规程

标准化是企业实施各项专业管理的基础,供电企业只有紧密结合生产实际,综合运用标准化的方法,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和规程,以及主要安全生产过程、事件、活动、检查的安全记录档案,规范各项安全管理程序,规范生产行为,统一安全管理思路、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做到安全管理标准明确、安全工作标准准确、安全操作规程精确,真正形成日常管理有章可循,现场作业有规可从,奖惩考核有据可依的格局,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安全生产精细化管理创造良好的基础,给安全生产一个强有力的支柱,给企业带来良好的管理环境和高效的运转机制,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1)法律法规的识别及获取。企业适用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健全识别、获取的标准,明确主管部门、获取渠道及方式,动态识别、获取、更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标准规范,并建立数据库,以便于随时查询、学习、索取。要及时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标准规范的适用条款转化为企业的制度、标准,贯彻到各项工作中,依法治企。

(2)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以标准化为手段,运用“简化、统一、协调、优化”的标准化思想,以业务为核心,流程为主线,企业安全生产目标为指引,充分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梳理安全生产业务流程,明确流程节点的“5W2H”管理要求,有效建立业务与岗位、风险、技术标准及指标的关联关系,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具体条款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的具体要求转化成清晰、易于执行的工作步骤,形成指导员工工作的标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统一、规范管理,提升管理水平。

(3)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安全生产的主体,班组安全是企业安全的基石。为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和要求切实得到有效执行,必须加强和推动班组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全面梳理现场作业,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并制定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作业步骤,明确作业流程,对涉及操作业务的作业人员进行标准作业提供正确指导的操作规范,做到“科学、简单、实用”,既减轻员工负担,又让基层员工“按规矩干活”,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和工作质量。

(4)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依托信息平台,将业务流程固化到信息系统,使各项业务管理更加实用、简便,提高工作效率;应用移动作业平台,通过信息系统固化作业操作规范,实现现场作业全过程管控,逐步使各项工作实现“规范、高效”。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长效机制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环,是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精细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通过对各项标准、规程的实施进行检查,严格监督和控制生产过程每个细节,及时查堵漏洞,及时发现并消除所存在的不安全隐患,是抓好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作业人员在长期同一种工作环境中,往往会产生松懈麻痹思想,犯经验主义和投机取巧的错误,用自制条款代替安全规程、用简化程序代替作业标准、用野蛮作业代替科学施工、用盲目指挥代替正确命令,所有这些都必须通过安全监督加以解决。供电企业安监部门要深入生产一线,及时发现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管理漏洞。要主动与各生产单位沟通信息,及时向他们通报上级安全管理的要求、职工奖罚处理、安全管理工作重点等情况,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在事故调查和处理中,安监部门要充分听取事故单位的意见,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对事故原因和责任做出正确的分析和判断。以免因事故原因分析不当或对有关责任人处理不当,而对安全管理的严肃性、安全监督的权威性造成影响。

5完善绩效考核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行之有效的办法。安全考核的范围要齐全,从管理层、执行层到作业层,从上到下,无一遗漏;安全考核内容要全面,从生产系统、外部环境到精神状态,包括安全生产全过程,全方位;安全考核指标要量化,考核指标具体,奖惩有依有据;安全考核措施要严格,重奖重罚,奖惩分明;安全考核原则要坚定,坚决执行安全一票否决,实现安全事故“零指标”控制。安全考核要从基层抓起,从基础工作入手,认真落实省公司、市局、县局到员工个体的四级安全责任考核,通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的牵引作用,进一步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促使各级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到实处。

6全面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管理精细化是一种精益求精的文化。安全精细化管理的文化内涵在于实行刚性的制度,规范人的行为,强化责任的落实,以形成优良的安全执行文化。安全文化建设要结合企业实际,统一规划,循序渐进,充分考虑自身内部的和外部的文化特征,引导全体员工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实现在法律和政府监管要求之上的安全自我约束,通过全员参与实现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进步。企业应建立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愿景、安全使命和安全目标等在内的安全承诺,企业领导者要做出表率,各级管理者应对安全承诺的实施起到示范和推进作用,形成标准化、程序化、精细化的工作方法,层层推进,步步为营,利用一切的宣传和教育形式传播安全文化,充分发挥安全文化建设的渗透力和影响力,达到启发人、教育人、约束人的目的。要向员工灌输精细化的意识,从思想源头培育员工追求精细化的安全文化氛围。通过持续的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逐步改进员工的心智模式,转变员工重视安全的工作态度和工作方法,并通过安全绩效,激励员工安全行为,遵守行为规范,自主学习与改进,潜移默化,使精细化成为企业全体成员的自觉行为。

7客观安全评价与持续改进

需要客观真实的安全评价为安全精细化管理提供依据和条件。要对生产过程中固有的或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的主要条件进行有效识别;要对危险程度和危险级别进行定性化和定量化评价,更要提出消除危险、有害因素及其主要条件的合理可行的最佳技术、措施和方案,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安全事故演练,通过事故模拟,分析生产运行现状。按照“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结合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通过评价,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标准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采取纠正措施,不断完善,做到循环递进,螺旋上升,最终形成持续改进、不断创新的安全精细化管理机制,达到最佳安全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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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经过调查,认为有以下八种心理特点:

一、主要特点

一是自我表现心理。有这种心理的员工,喜欢在别人面前表现自己的能力,工作中常常是表现得很自信,显得很有把握,即便是一知半解也充内行,不懂装懂,盲目操作,生硬作业。

二是侥幸心理。有这种心理的员工,工作常常从图省事出发,对明明要注意的安全事项他不去注意,明令严禁的操作方法他照样去操作。凭主观感觉把安全操作方法视为多余的繁琐,盲动作业。

三是“经验”心理。持这种心理状态的员工多数是凭自己片面的“经验”办事,对别人的合乎科学道理的劝告常常听不进,经常说的话是“多少年来一直是这样干,也没出事故”。

四是从众心理。这是一种普遍的心理状态。绝大多数人在同一场合、同一环境下,都会有随从反应,别人都这样做了,他也跟着做。比如有一个铸工车间,多数人是赤膊工作,而少数穿衣服作业的人就会跟着效仿。如果没有人去纠正,这种违章现象的人还会越来越多。

五是逆反心理。这种心理状态主要表现在被管理者对管理者关系紧张的情况下,被管理者通过言行来“抗上”。持这种心态的员工往往气大于理。“你要我这样干,我非要那样做”。于是由于逆反心理作用而导致违章工作,以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六是反常心理。人们情绪的形成经常受到生理、家庭、社会等方面因素刺激影响。带有情绪上班人的多数心情急躁或闷闷不乐,在岗位上精力不够集中,分心走神,显得比较浮躁,激动,工作中往往会发生偏激行为。

七是冷漠心理。持这种心理的员工,缺乏主人翁意识,自己对分管的工作也常不负责任。表现在与自己无关的工作不闻不问,冷漠看待,常抱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个别的还会错误地认为态度孤傲一些就是有“个性”的表现,致使别人不愿意接近。

八是紧张心理。有这种不良心理有员工,主要表现在工作能力素质低,缺乏工作经验,应变能力差,遇事束手无策,不知道从何下手。

二、分析原因

针对以上八种“不安全心理因素”的特点,从社会现实背景看,新形势下社会竞争加剧、生活节奏的加快、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和新旧观念的碰撞,对员工心理上产生了很大的冲击,一些不会合理适度调节自己的员工,很容易出现上述不良心理特征。从企业管理情况看。工作环境的差异、管理方法上的“苛刻”、劳动付出与工资待遇的差别等等,都可能会导致员工心理失衡,以致诱发员工产生不良心理,从而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带来了一些“不安全心理因素”。.

从员工个人看,有的员工正处在成才进步的初始阶段,日益增强的自我发展意识,导致他们对未来的期望值过高、过强,很容易产生各种心理冲突和失衡现象;有的员工岗位常年在生产一线,且年龄偏大、素质偏低,自己放弃岗位觉得可惜,但提升又没有希望,心理上也常会感到失落,引发一些不安全心理因素。

三、消除不安全心理因素的对策

一是思想教育要到位。首先,要抓好思想教育。企业员工的思想教育要从入厂第一天抓起,针对员工不同特点,重点抓好人生观教育,讲清进厂为什么,怎样当好工人的道理。打牢做人、做事要为企业、社会、自己负责的思想基础。其次,要抓好安全法律教育。要突出抓好《安全生产法》、《刑法》、《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学习教育,使员工时刻牢记安全生产责任,讲清安全生产事故对企业和个人成长进步所带来的危害,使他们分清事非,学会适度调节、控制不安全心理因素的产生。

第三,要搞好企业文化教育。要以塑造人和培养人为目的,扎实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企业文化宣传活动,不断地培养企业良好的和谐劳动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发展空间。

二是方法引导要到位。

不安全心理的产生,与企业的管理方法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因此,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要坚持以人为本,学会心理服务,主动教育和引导员工掌握做人处事的基本常识、基本准则,学会正确处理企业、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逐步培养员工对企业生产劳动的心理和生理承受能力,使他们正确调整心态,自觉克服不良心理。

三是监控措施要到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大对重要岗位,生产环节的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消除工作中员工非正常的心理状态,以防范因不安全心理因素而引发安全事故。同时,企业要对性格怪异的员工建立全程监控体系,努力消除管理时间上的空当,填补管理空间的“盲区”,使人人、时时、处处都在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的规范之中。

四是调动积极性要到位。

任何一个员工的思想都有可塑性。因此,要以表扬为主,批评为辅,尤其是要防止和克服无原则地批评、指责和蛮骂、罚款等倾向。对于员工共同关心的“热点”要一碗水端平,不搞远近亲疏,充分理解和尊重员工、启发员工自觉服从管理,自觉克服不良心理。

五是改善环境要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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