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付款的法律规定范文

时间:2023-11-04 08:2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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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的法律规定

篇1

一、一般付款条件

国际EPC工程合同的支付,一般是分为期中付款和最终付款。

(一)期中付款的申请

承包商应在每月月末,按业主批准的格式,向业主提交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详细说明承包商自己认为有权得到的款额。期中付款以月完成实际工程进度量为依据,按照业主批准的费用和进度分解表的权重和进度测量程序,计算月进度款支付额。支付文件包括:EPC百分比权重分解表、EPC进度测量程序、发票程序和形式发票格式、监理签字的完成进度报表及其他进度证明支持文件。

在收到并认可履约保函后,业主应在收到承包商的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后28天内,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包括应付款给承包商的已经批准的发票票面上无异议的款额,并减去已批准的发票票面款额的5%作为保留金;业主应将发票上由任何款额而发生争议的特殊原因书面通知给承包商,并在颁发期中付款证书后28天内支付进度款。

当已颁发临时验收证书,且工程已通过所有规定的试验(包括竣工后试验)时,应将保留金的50%付给承包商。在颁发最终验收证书后,应立即将保留金未付的余额付给承包商。

(二)最终付款的申请

在收到最终验收证书后56天内,承包商应按照业主批准的格式,向业主递交最终付款的申请,向业主提交其最后的进度付款发票,及由业主扣留的保留金余额的单独发票和任何其他应付的或补偿的但还未付的款额的单独发票,并附结清证明和其他证明文件。业主在收到所提交的最后发票的28天之内,经过审核下列条件后,应支付这项款额给承包商。

最终付款只有等到:承包商已经向业主提交了承包商授权代表签字后的放弃留置权和放弃索赔的弃权声明书;业主证实承包商已经全额支付了各类款项给分包商、供货商和雇员。

二、付款条件中应关注的问题

(一)付款方式

1 月进度付款方式

月进度付款即以实际完成的实物工程量、进度测量程序为计算依据,按月申请期中付款,是付款的主要方式。按月进度付款方式,付款与实际完成工作量相匹配,付款及时,承包商的资金压力较小,但付款程序和计算比较复杂,适合大型国际工程EPC项目。采用月进度付款方式,需及时报业主批准费用和进度分解权重表、EPC进度测量程序、项目发票程序和形式发票格式。因为,上述程序文件是期中付款的申请报告的基础文件,是按时进行期中付款申请工作的基础。

2 里程碑付款方式

里程碑付款方式是在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一定数量的完整里程碑,以完成完整的里程碑为依据,作为合同分段计划目标和期中付款的时间控制点。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能准确地知道什么里程碑点付多少款,有利于资金筹措和简化付款程序。但如果里程碑制订不清晰或不合理,则进度款的支付不匹配和不及时,承包商的资金压力较大。适合在单项工程项目中使用。采用里程碑付款方式,需特别注意进度计划的关键路径上设定的完整里程碑点,每一个完整里程碑的费用和进度分解权重。例如,某国际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规定的进度付款完整里程碑如下:

对于上述里程碑付款权重表,我们在合同谈判时提出的修改意见是提高前部分的比例。如1#项的预付款提高到10%;另一方面。细化每一项完整里程碑,使承包商获得较快的付款和好的现金流。形成比较合理的进度付款

完整里程碑。如下表(其中2#、3#、4#、5#项未将细化后的完整里程碑列出)。

(二)付款时间

按照一般付款条件,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业主代表的批准格式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书。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28天内付款。因此,通常情况下,承包商最长可以在56天内,从业主处获得期中付款。在实践中,应关注的问题:

1 审批的时间

如,在某国际工程项目的原合同条款中。关于支付的条款为:“承包商应在每个月末后,按业主代表的批准格式向业主提交进度款申请书,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进行审批,在审批同意后42天内付款”,该条款没有规定审批的时间,业主可以无限推迟付款时间。所以应该修改为,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审批并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42天内付款。

2 什款的时间

上述付款条件中审批同意后的付款时间原为42天,比一般的付款时间长,实际我们最终改为:业主代表应在收到进度款申请书和证明文件后28天内审批并颁发期中付款证书,之后28天内付款。

(三)货币和汇率

国际工程中货币汇率的风险极大。例如,近几年,美元兑哈萨克斯坦坚戈的汇率基本保持在120-121之间,相当稳定。但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世界油价急剧下跌,导致以石油出口为主的哈萨克外汇储备急剧下降(从300亿美元下降到150亿美元),为保护其外汇和黄金储备,增强该国制造业的竞争力,哈央行决定货币贬值,以缓解央行耗费外汇储备维护坚戈汇率的压力,并改善该国出口企业的财务状况。2009年2月4日,哈国中央银行突然宣布允许该国货币贬值25%左右,并在+3%区间浮动。对外国公司采用当地货币坚戈签订的合同,造成重大的损失。因此,在实践中,应关注的问题:

1 币种的选择

币种的选择原则首先是考虑通过对影响汇率变化的经济面因素、政治面因素、市场面因素进行分析,预测汇率变化趋势,选择货币种类。当汇率变化趋势难以判断时,应尽可能考虑采用硬通币。有些国家对于合同签订的货币有法律规定,如,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子公司签订的合同,必须用当地货币签订合同,而外国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可以采用美元合同,这是就应根据风险分析,选择签订合同的主体。

2 不同币种的百分比

在有些国际项目中,业主允许承包商采用多币种签订合同,这是我们考虑项目实施期间货币使用的实际需求,确定不同币种的百分比,通常的经验是,分别计算出需要在当地支出的成本及费用(当地币),以及需要在中国和第三国支出的成本费用(外汇),再考虑当地货币的汇率变动,以确定当地币和外汇的比例。通常,在外汇管制国家可以把当地币比例确定得相对低一些。当合同规定有价格调整条款时,适当提高当地货币的比例,能够获得相当丰厚的价格上涨的补偿。如果没有价格调整条款,则应把外汇比例确定得相对高一些。

3 货币汇率的计算

国际工程中规避货币汇率风险有几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当项目实施期间货币汇率波动大时,争取采用非固定汇率计算进度付款,如,某合同中,我们规定的货币汇率计算是,月支付进度款采用兑换汇率为付款前三天,LONDON的NATIONAL WEST-MINISTER银行电汇当天10:30报出的兑换率中间价;二是签订多币种合同,减少货币兑换,降低货币汇率风险;三是使用硬通币,规避货币的大幅贬值;四是在合同中争取调价条款,规定汇率变化的补偿方法。

(四)预付款

篇2

    陈女士是徐州市云龙湖风景管理处的职工。据她介绍,在2001年4月,管理处28名职工委托徐州东辰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金泰小区二期徐州泉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18号楼商品房,并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协议。价格是每平方米1350元。28户职工根据协议和工程进度情况付房款。协议签订后,28户职工先后分三次交了购房预付款。

    记者了解到,该18号楼共28套房子,不少购买者分别交纳了6万元至9万元不等的预付款。28户购房者提供的“泉山”与“东辰”的购房协议书显示,该18 号楼总房款约459万元。协议对付款进度也进行了约定。该楼房按照约定的要求,应该在2001年11月15日前完工具备验收条件。10%的总房款余额交房一个月内结清。

    陈女士说,约定2001年4月20日前开工,但直到2002年3月开发商都没有开工。原因是泉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前期开发费用不足,没有缴纳建设配套费,导致工程迟迟没有进展。后经多方协调,在28户职工替“泉山”暂缴了10万余元的开发配套费后,尽管手续还不齐备,终于在2002年4月工程勉强开工了。

    但在2004年4月20日,蹊跷的事情却发生了,金泰小区竟然打出广告销售18号楼。细心的陈女士当即以购房户的身份去询问情况,结果从售房处获悉,房屋基价已经飙升到了每平方米1680元。尽管几年来28名职工多方奔走,但18号楼总共28套房子却已经出售掉了24套,部分已办了房产证。也就是说,有 24套房子存在“一房二主”的情况。

    “泉山”:已与“东辰”解除协议

    为何存在“一房二主”的情况?泉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理刘先生首先否认了“一房二主”的说法,他说,“东辰”拖欠我们的购房款,我们早在2003年就与其解除了购房协议。28户购房户和泉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没有任何关系。既然他们是与“东辰”签的协议,就应该去找“东辰”解决问题。

    购房户告诉记者,原先预订的付款进度因为“泉山”的拖延都已经打乱。购房户除支付百余万的购房款外,又因“泉山”在开发的过程中缺乏资金,导致其无法支付施工队的工程款,造成工程进度缓慢,为此他们随后又通过“东辰”先后交付了百余万的工程款等费用。在建设期间,为更好地把好质量关,他们还特意委派一名管理人员到现场进行管理。泉山房地产开发公司将预订房屋出售,并再次收取售房款,是无信无义,恶意欺诈。

    “东辰”:我没让“泉山”售房

    陈女士回忆,当时得知泉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确实在销售18号楼的情况后,28户购房户立即找到了徐州东辰房地产开发公司。但该公司当时说,早在2001年4 月1日就与泉山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协议,并且一直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并未解除,自己没有售房,也没有让“泉山”售房。而“泉山”说解除购房合同只是单方面的,其说法毫无道理。

    4年时间过去了,到底是什么原因让泉山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按照约定履行协议呢?“东辰”经理崔玉玺告诉记者,按照协议,“泉山”应该在2001年底具备验收条件,但实际上该公司却一直拖延到2002年4月才动工。该公司违约在先不说,还对外出售已经预订的房子,对于“泉山”指称“东辰”拖欠房款一说是没有根据的,事实上“东辰”已按照协议多付了房款。对方所谓的解除协议只是其单方行为,“东辰”并不知晓。目前正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记者调查

    谁来保护受害者?

    28户购房户交纳了高额的预付款;同样,获得产权的24名购房者也交纳了购房款。在这个事件中,他们都是受害者。

    在调查过程中记者了解到,2004年5月8日,28名购房的云龙湖风景管理处的职工通过市领导信箱反映了此事。市领导批示徐州市建设局处理。徐州市建设局局长郭宗明在2004年5月10日要求房产处到云龙湖风景管理处查明情况,并责成他们维护职工权益。

篇3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05-153-02

工程保函属担保的一种形式。具体说来,工程保函是保证人向发包方或承包方(即债权人)开具保证债务人严格履行合同的书面保证。当债务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义务时,债权人可凭保函向保证人索取赔偿,从而保证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目前国内工程保函的品种主要有承包商投标保函、承包商履约保函、承包商预付款保函、承包商维修保函、业主支付保函等。笔者所在的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公司)为经业主认可的具有担保资质的担保人,其向业主提供的工程项目投标保函、中标履约保函为申请人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和中标后签订施工、供货合同时需提交的必备文件。按建设工程的不同阶段,目前双方拟在本项目中开展的保函品种及法律责任如下:

(一)投标保函

1.保函金额。(1)土建施工类:一般为80万元;(2)设备供货及安装类:一般为合同价额的5%~10%。

2.担保责任。连带责任担保,当发生下列情形下见索即付:(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投递的标书,有效期内撤回;(2)投标人中标后,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拒绝签订合同。

若发生上述情形,业主有权向担保公司索取担保金额内的款项作为损害赔偿。

3.免责情形。招投标双方串通投标。

4.投标保函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从保函出具之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时间通常为3个月至6个月若由于评标时间过长,而使保函到期,业主要通知投标人延长保函有效期。

5.担保责任的终结。保函有效期满或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投标人未中标,保函即自行失效。投标保函在议标结束之后应退还给投标人,一般有两种情况:(1)未中标的投标者可向业主索回投标保函,以便向担保公司办理注销。(2)中标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向业主提交履约保函,业主即可退回投标保函。保函不能退回时,业主应出具解除担保责任函。

6.申请人准入标准。(1)土建施工类:一级资质。(2)设备供货及安装类:具有600MW机组供应和安装的履约记录。

(二)履约保函

1.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总额的10%。

2.连带责任担保。当发生下列情形下见索即付:(1)投标人中标后,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出现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等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的情形;(2)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误;(3)承包人破产,倒闭。

3.免责情形。由于业主的下列原因:(1)违规建设;(2)审批手续延误;(3)业主修改设计方案不当;(4)场地交付迟延;(5)其他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

4.履约保函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函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即业主向承包人颁发交工证书之日起失效。

如果工程拖期,不论何种原因,承包商都应与业主协商,并通知担保公司延长保函有效期。

5.担保责任的终结。保函有效期满或业主颁发工程验收证明,保函即自行失效。

(三)预付款保函

1.保函金额。一般为预付款额的100%。

2.连带责任担保。当发生下列情形下见索即付:承包人因挪用预付款而导致工程延误。

3.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限。从提交预付款保函起,到预付款保函到期之日止最长期限不超过项目合同期的2/3。

4.担保责任的终结。根据业主和承包人(供货人)的主合同确定。

以上保证品种可以分别运用,也可以多个品种捆绑运用。

二、投标人对担保公司的要求

投标人对担保单位的要求只能由中国商业银行或股份制银行。而银行通常要求申请人100%出具金额保证金,这对于建筑工程企业来说资金压力很大,这就为担保机构介入工程保函业务提供了契机。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正是看到了工程保函业务的发展趋势,早在2007年就开创了工程保函业务,并在这几年不断钻研和探索,与多家银行和担保公司合作开展了保函业务并取得了一定成绩。

三、工程保函项目中考察重点

担保公司在工程保函项目中重点对工程项目情况、申请企业过往履约情况、影响项目因素、申请企业项目管理能力等方面,进行调查、评估。下面结合实例进行分析。

1.基础资料、基本情况。首先审核申请企业的基本证照,看其是否真实,是否年检,有无对外担保,有无不良记录,诉讼记录等。其中重点审核其资质。省担保公司对资质的要求是:(1)总包企业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专业承包资质及相应的工程专业资质。(2)分包企业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专业资质。(3)企业分支机构总包工程的,其总公司必须具备承包工程一级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相应专业资质,分支机构具备二级以上(含二级)承包资质,二级以上(含二级)相应工程资质。(4)对于三级以下(含三级)相应资质企业暂不受理。例如:省公司在为申请人LZJZ公司临汾至吉县高速公路房建工程项目出具受益人为山西省临吉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履约保函担保时,由于申请企业在异地,无法核实,审核重点放在调查其资质。经审核其资质为房建总承包特级,符合省担保公司资质要求。

2.申请企业过往履约情况。通过对企业近年承揽工程项目进行分析,企业在过往经营过程中有无不良履约记录。以LJ公司为例,省担保公司在为申请人LJ公司山西体育中心自行车馆工程出具受益人为山西省政府履约保函担保。该公司在山西省建筑行业较知名,曾完成同类工程有太原卫星发射中心体训馆(63710部队)工程、成成中学体育馆工程、太原师范体育馆工程等。可以判断为有能力完成该项工程。

3.影响工程项目的因素。如受益人的分析。省担保公司大多数的工程保函担保受益人为政府部门。目前省担保公司对大专院校、医疗机构或信誉良好的民营企业为受益人的项目已在尝试。

企业技术力量、人员配备分析。以LJ公司为例。该公司共有大型施工机械1000多台,其中搅拌机等土石方机械120余台,推土机等土石方机械90余台,全自动钢筋调直机等金属结构机械280余台,另有实验仪器180余台,周转机械设备:扣件45万余套,钢架杆5800余吨,碗扣架300余吨。

4.反担保设置。根据省担保公司的规定:(1)投标保函,原则上不设置反担保措施。(2)履约保函和预付款保函,根据申请企业资质情况设置相应的反担保措施:申请企业为一级相应资质原则上不设置反担保措施。申请企业为二级相应资质,须提供主要人员个人保证反担保以及其他相应措施。

出于防范风险考虑,对于一级资质的企业也要求其担保主要人员的个人保证反担保以及其他相应措施。仍以LJ公司上述项目为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该项目的负责人提供个人保证反担保,并留存了该公司一份土地证及房产证原件。并将此反担保措施作为该公司以后申请保函担保共用的反担保措施,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给申请企业一定的空间。

5.与同业担保公司合作。因省担保公司为财政厅下属公司,其担保范围要求是山西省范围内。但在工程保函担保项目过程中,经常有外省企业在山西省承揽工程,需要提供银行保函担保。于是省担保公司同深圳GXT公司达成协议,由深圳GXT公司为外省申请企业提供100%担保,省担保公司负责监管工程项目。以四川JC公司为例。该公司向省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忻州至阜平高速公路忻州至长城岭段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向受益人山西忻阜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出具履约保函担保。省担保公司通过深圳GXT公司为企业提供了保函担保,既开拓了业务,又达到了双赢。

四、国内外发展情况

1.国外发展情况。工程保函能够有效地规避工程合同履行的信用风险,是国际的通行做法。美国的公共工程合同保证制度已实践了100多年,189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赫德法案》,要求所有的公共工程必须得到保证。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米勒法》,这是一部强制性法律,要求所有承包联邦政府工程的总承包商,必须向业主提供履约保证和付款保证。

美国对保证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从事保证业务的机构,必须经美国财政部评估、批准,美国法律禁止银行从事保证业务。

2.国内发展情况。近几年来,随着我国法律政策的完善,我国建筑市场上诸如垫资、拖欠工程款等行为较以前有较大改善。我们在加强行政干预和法制管理的同时,也运用了经济手段来管理和完善建筑市场。工程保函作为一种关系各方利益的经济手段,有利于规范承包商的行为,敦促承包人严格按质、按量、按时履行合同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违约机率和违约损失,规范了建筑市场。

1999年以来,国家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如《招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对工程合同保证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2004年8月,建设部颁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必须有相应的履约、支付保证。首先在大连、青岛、深圳、厦门等六个试点城市运行,建筑市场逐步认可专业担保机构履约保函的优点,通过工程保函放大了自身信用,提高了交易效率,规范了交易行为。2006年12月在全国各省会城市建设领域及其他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如三峡工程、机场建设、电厂建设工程中全面强制推行工程保证,随着国家对大型工程特别是公共工程市场将进一步规范,为业主与担保人进一步合作提供了广阔空间。

五、工程保函的意义

由于建设工程的特点是履约周期长、涉及合同金额巨大、风险因素复杂,承包商提供履约保证就具有明显的意义:

1.分散业主风险,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保证的功能主要是:信用管理+过程控制+损失赔偿+工程完成。业主的风险主要是承包人不能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如果出现承包人违约,即使得到全额赔偿,对业主来说也造成了损失。保证人的介入是加强了对工程过程的控制。

2.强化建设合同管理,提高交易效率。保证人严格验证承包商履约能力,全程监督合同执行,调查索赔请求,并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向承包商提供融资、公关、理赔等技术支持。保证人的介入,分担了业主对建设合同管理的部分任务。

参考文献:

1.杨松,沈杰.工程担保中主要保函的比较分析.市场周刊.财经论坛,2003(7)

篇4

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0万预付款,原告开始施工。数月后,原告提出一些装修项目变化、材料涨价,工程造价应提高至320万元。被告拒绝。双方产生争议,原告中止了工程。后双方达成协议:装修款定为240万元,并请银行进行了审核,三方在价款协议书上均已签字。

2002年10月底,工程结束,被告于验收后接受并开业,但一直拒付190万元工程款。双方无法达成共识,原告便于2003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庭审情况:

被告的答辩理由是:装修款实际超出原投标书和合同规定的160万元;该酒店为国有企业,应经审计部门对工程款审计。审计部门对工程进行了审计,结论为:未发现违反财经纪律,但工程款按市价计过高。被告遂提出应按审计意见降低工程款50万元,原告延期完工,应付赔偿责任。被告认为应依投标书、合同规定和审计意见来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迟交工程的责任。

案情焦点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程承包书合法有效,原告工程无质量争议。被告应按三方最后签订的价款协议书的规定支付工程款。理由为:

1、工程款的数额只能以合同确定。

招标属要约邀请行为,投标是要约行为。但双方一旦订立了合同,其权力义务就应依合同确定。《招标投标法》中强调应当按合同而非投标书来履行合同,这表明合同书与投标书的内容可以不一致,不一致时应依合同规定来履行。在本案中,投标书与合同约定的价款不一致,合同已修改了投标书的内容,就应按修改后的合同条款来确定工程款。

2、合同内容变更后,应以最终协议内容确定价款。

合同第三条规定:“装修款暂定为160万元,预算由甲方提出后经乙方同意,并经XX银行审核,不再更改。”这说明160万元是个待定价款,确定具体数额的程序为原告提出预算,被告审核同意,银行审核后三方签字方可确定价款;一旦确定款额后,不得再作变更,即使成本上涨,原告也不可要求增加款项了。

本案中的工程款确定,正是当事人以该条规定执行的结果:即双方同意工程款为240万元,银行审核并三方在价款协议书上签字,彼此当事人已就工程款达成了一致协议。

该协议应视为当事人对原合同条款的补充,被告不执行协议内容,已构成违约。

3、审计意见的效力。

审计机关对国企的审计与监督是合法的,但其意见是否是定案的依据?

依据法律规定:审计监督主要针对的是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国有企业是否违反了财经纪律、交易双方是否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等问题。若发现此类问题,可在审计结论中作出认定,该认定也可作为确定合同无效的因素加以考虑。但这都属于一种行政监督,不能直接干涉民事关系。故该审计意见只是一个证据,不能是定案的直接法律依据。

4、延期交付工程具有正当理由。

判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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