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方式范文

时间:2023-11-06 1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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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方式

篇1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问题,助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卫生执法监督人员执法理念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逐步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委托行为

1、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区市县卫生局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2、行政权力委托要于法有据。各区市县卫生局要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合法依据的委托行为一律予以纠正。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范执法队伍

1、进一步清理整顿卫生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清理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执法岗位。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申办新式IC卡行政执法证,实现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网络查询。要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本地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并及时更新,方便公众免费查询。

3、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卫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程序制度,规范执法流程

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各单位要完善关于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时效、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执法环节和步骤,规范调查取证程序,统一适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9月修订版)及XX省卫生厅增补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2、严格执行证据制度。各单位要教育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和取证程序,重点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防止出现“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

(X)、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医疗卫生、生活饮用水等民生领域执法,不缺位不越位,防止执法缺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教育相结合、无救济即无处罚等行政处罚原则,落实罚缴分离制度,杜绝“以罚代法”、“以罚代刑”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规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2、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划分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严格落实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

3、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要做到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合法,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强制。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严禁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4、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要推行行政指导、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切实改变重处罚强制,轻引导规范的现象。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1、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的“三统一”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2、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严格执行《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重点执法领域监督检查

开展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情况自查及监督检查。

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审批时限、工作质量、收费依据以及审批范围、设定条件等情况,做到“五查五看”:一查审批时限,看是否存在超时限审批、效率低下问题;二查工作质量,看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墨守成规、推诿扯皮问题;三查收费依据,看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问题;X查审批范围,看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继续审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问题;五看设定条件,看是否存在随意设定审批条件、擅自增加审批事项问题。对行政执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结果、工作作风等情况,做到“X个查纠”:一查执法主体是否合法,重点纠正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二查执法程序是否正当,重点纠正随意收缴、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等问题;三查行政处罚是否适当,重点纠正滥罚乱罚、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问题;X查执法行为是否廉洁,重点纠正借机“吃、拿、卡、要、报”及推销产品、承揽工程等以权、以岗谋私问题。

三、工作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时间为2013年6月-2013年9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署阶段,时间安排在6月,根据《XX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时间安排在7-8月,全面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的各项活动。根据本方案,分阶段、有组织、有重点地完成各项工作计划。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时间安排在9月,2013年9月底前完成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自我检查总结工作,并以书面总结的形式报送市卫生局法规监督科。

联系人:XX,联系方式:XX。

篇2

一、指导思想

从全区医疗机构现状出发,以实现医疗机构全行业归口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为目标,以打击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为重点,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和规范,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

二、整顿范围

此次整治的范围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如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和使用B超机,以及违法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接生、流引产的。

三、方法步骤

在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卫生部门联合公安、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同时,区卫生部门选聘有执法资格及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成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规范管理。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大力宣传实施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类无证非法行医骗钱误病,滥用药、乱收费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要用非法行医致死致残病人的典型事例,以及滥用药、不规范医疗操作行为给病人带来的医源性疾患来宣传整顿医疗秩序的必要性、迫切性,为整顿医疗秩序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搞好执法培训,明确任务目标,明确执法程序,为专项整治奠定基础。

(二)清理整顿阶段(7月16日至9月20日)

1、调查摸底,整合资源,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

以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此基础上,倡导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及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采取个人、联办、股份等不同形式,以村居、小区为单位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社区医疗预防工作的开展,提高社区对疾病的防控能力。

2、清理整顿

(1)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对其执业条件、执业范围、执业人员等依据规定标准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执业,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

(2)对未经批准擅自无证执业者,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办或吸收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也可申请个体执业,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执业,否则依法取缔;对不具备执业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不停业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执业登记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对全区符合执业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建档立卡,向社会公告。

4、规范管理

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义务以及奖惩措施,定时评估,年度考核,建立长效机制,依法监督管理。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集中清理整顿结束后,卫生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此次活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为:1、各街道办事处医疗秩序是否得到有效整顿;2、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到规范;

3、各村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情况如何,区里将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对工作好的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差的给予严肃批评,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治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加以实施。

(二)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卫生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制度。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开展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对非法行医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篇3

近日,有关狂犬病的话题又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狂犬病致人死亡数已连续数月成为法定报告传染病之首。在此,笔者不禁联想到一起“旧闻”:今年8月,云南牟定县因连续发生狂犬病而致多人死亡事件,县政府决定限期将全县5万只狗全部予以捕杀,由此而引发了一场“打狗风暴”,此事一经媒体披露,即引起舆论热议。其中,指责牟定县政府粗暴执法,滥杀生灵的大有人在。笔者在此无意纠缠于事件本身,也不想参加到“人道主义还是‘狗道’主义”的辩论中,只是想从行政执法方式的比较选择方面做一下法理上的分析。

狂犬病是我国法定传染病,一旦确定疫情发生,地方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和手段进行控制,遏制疫情的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点应毫无意义。因此,联系到实际情况,可选择的行政执法方式无非有两种:第一就是引起争议的“打狗风暴”的方式,对境内的犬类进行捕杀。第二是对境内的所有犬类进行甄别处理,对病狗捕杀,对没有染病的狗强制免疫,并责令主人严加控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狗的活动。由此,我们可以从行政执法目的、行政执法成本、行政执法效果和风险控制等几方面对上述两种手段进行一下比较研究。首先从行政执法目的来看,二者应具有同一性,如果严格实施,都能够达到控制传染病的传染源、遏制疫情的发展、减少发病率的目的。从这个角度上讲,这两种执法方式都具有可选择性。其次从执法的成本来看,如果选择第二种方式,那么对境内数量达5万之众的狗都要一一进行甄别和免疫(是否可行尚且不论),执法成本显然要上升,而且注射免疫的这个环节更是耗时耗力,必须投入相当的力量.这里还没有包括经济上的计算。另外,既然不能捕杀,对一些流浪狗、无主狗,政府还要安排场所和人员进行圈养,以控制其活动。这样看来,下达“捕杀令”当然比对狗进行甄剐处理的执法成本要小得多。再次,从行政执法效果来看,采用甄别处理和强制免疫的方式其执法效果势必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因为完成整个工作需要一个过程,而从医学方面而论,疫苗要发挥作用也需要一段时间。由此观之,这种方式肯定不如下达“捕杀令”的方法更能立竿见影。最后从风险控制的方面出发,采用第二种方式多少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如在强制免疫尚未发挥作用时,谁敢担保病犬不会再伤人致病?还有在免疫注射过程中,注射者必然要近距离接触注射对象,而在疫情并未完全得以控制的情况下,谁敢说这样做没有风险?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从行政执法方式的优化选择的角度而言,牟定县政府的做法不能说是毫无道理的。说得更直接一些,倘若牟定县政府行动缓慢而致疫情扩大,恐怕指责之声更会不绝于耳,这也真是两难选择。当然有人会讲,即使花费一些成本、执法效果打一些折扣。也不能视5万多只狗的性命如无物,况且还有一个动物保护的问题呢。对此,笔者倒是联想到了禽流感的防治手段,同样是病毒类的传染病,同样是动物作为传染源,同样也具有疫苗,至今应对禽流感的主要手段还是宰杀一定区域内的家禽(且数量要大得多),这种方式也是被联合国有关组织所认可的。况且单从死亡率上来看,狂犬病可比人感染禽流感要烈性得多。其实说到底还是一句话,在无法兼顾多种价值选择的情形下,人的生命安全始终是第一要义。

篇4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is the rule of law state administration, the administration to reflect people's will and interests of the law. The generalized law enforcement is related to the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is the narrow sense of law enforcement, it refers to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functions, authorized legal stat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organiz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utory procedures to implement the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to safeguard public interests and social services the purpose of the.

关键词:行政执法;方式;运动性;制度性;行政机关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ode; sports; system; administrative organs

中图分类号:F40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主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运动式执法和制度性执法。

一、运动式执法方式概念界定及特征

所谓“运动式执法”,就是通过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对违法犯罪现象形成“拳头”攻势,是普遍存在于行政执法领域甚至刑事领域(如“严打”)的一种特殊的执法方式,不可否认,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我们常常采取这种行之有效的“运动式执法方式”来迅速恢复市容环境秩序,如我市开展的为期一个月的城区市容环境大清洁大整治、为期两周的建设美丽咸阳市容环境卫生春季整治行动及为期一百天的夏季占道烧烤夜市专项整治活动,还有近期开展的治污降霾专项整治活动,等等,执法部门总是联合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环保、食药等相关部门开展 “大会战”,实行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等,“运动式执法”一时成了我们在城市管理行为中的依赖症。通过对运动式执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以下四个共性特征:一是应急性。运动式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管理过程中一些久治不愈的顽疾;二是临时性。运动式行政执法是一种在特定时间、空间进行大检查、大整顿的短期行为;三是反复性。运动式行政执法因为其自身的局限性使得这种执法往往不能一次性解决问题,而是通过重复性的执法来完成;四是破坏性。运动式执法方式,属于粗放型的执法方式,其骤起骤落的时空操作性,极易破坏稳定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常态。

三、制度性执法方式概念界定及特征

制度性执法是以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为依据,关注日常管理和执法程序,如网格化管理、常态化管理等,关键是保持执法的常态化及效果的长期性。确保执法的公信力,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同时,执法人员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搞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的公信力。制度性执法,集人本主义、程序正义、持续发展等特征于一身,从而为依法行政、和谐行政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它通过坚持高度的程序观念,提供一整套的法律实施及问题预警机制,从而保证执法的有条不紊和可预见性。

四、运动式执法和制度性执法之对比分析

第一,制度性执法注重人权保障,体现对人民群众的人文关怀。

传统的运动式执法追求效益,快速打击违法行为,而从快往往意味着程序的简化或废除,忽视过程而片面追求结果。少数执法者因急于求成、立大功,有意无意地忘记法律的规定,省略一些重要环节,例如在运动式执法监督中,往往未经调查就先对企业产品予以查封,这种忽略程序的执法行为是对人权的极大漠视,因为程序不仅仅是实现结果的工具,而具有它自身的价值,如平等性、人道性、尊重个人尊严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本身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程序性人权即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必要前提,如果程序有失公正,不仅其自身的公正价值得不到实现,就更不要讲依赖程序而得以实现的实体公正了,所谓程序公正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听取对方意见和任何人不得做与己相关案件的法官。制度性执法不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而更关注日常管理,它往往事先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如先调查取证,后实施处罚、听证程序等,以保证法律公正实施,通过完整的程序可以对政府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防止监督部门未经调查就草率地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政府部门如果没有按规定的程序执法,就可能会导致其执法行为无效,追究相应的违法责任。通过程序制约,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听取相对人的合理意见,相对人可以进行申诉、抗辩,还能够极大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使执法过程得以顺利进行。

第二,制度性执法可以防止形式主义与随意性,提高政府的形象

运动式执法使执法者疲于应付运动,怠于平时执法,助长了选择性与随意性执法行为。而且,平时执法与运动时期执法宽严标准过分悬殊,使其执法标准充满随意性。运动式执法为了突出办案、显示政绩,往往在特殊时期制定一些非常的指标,如有的地方规定在某一时期必须完成一定的罚款数额,税务机关必须完成规定数额的税收征收任务等,执法者为了完成执法指标往往将合法的经营者也纳入处罚对象中,严重影响了政府的信用和形象。以今年我市治污降霾整治活动为例,在运动式执法期间,往往城管执法部门刚离开施工单位,环保部门接着就来检查了,工地还要三天两头应付各种各样的大检查、汇报,这种执法不仅扰乱正常的施工秩序,且往往导致职能交叉或职能缺位,最终谁也管不好。在大型会议、检查及高中考等特殊时期,鉴于施工可能产生的噪音和扬尘等问题,又随意要求工地停止施工,从而避免出现扬尘、噪音、遗撒等系列问题,执法随机性、随意性过大,极易造成执法单位社会公信力缺失。制度性执法注重日常管理、注重执法的实际效果,有效的防止了形式主义,制度性执法要求行政机关把行政执法的法定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责任追究、监督形式等向社会公开明示,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求执法者应该按法律、法规本身的要求去执法,而不是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断去做出行为;要求行政执法者将职务行为严格同非职务行为区分开来,它拆除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堵高墙,剥去了笼罩在行政执法机关头上的神秘面纱,给人以公正、可靠的形象。

第三,制度性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运动式执法过程中盲目调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必然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轰轰烈烈的运动式执法排除了政府之外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其执法效果如何可想而知。而且运动式执法会导致多层执法、多头执法。例如对城市管理中占道经营治理难易反复的问题,城管部门经常通过大规模的市容环境大整顿活动的方式进行震慑和打击,从而达到在短期内迅速恢复市容秩序的目的,然而长此以往,在“运动”和非“运动”的不同时期,惩罚力度体现了不一致的严厉性,从违章者的角度看,运动式执法使他们产生某种既定预期,即躲过执法风头以后可以更加变本加厉从事违法活动,并因此产生执法机关与违法者之间的拉据战,违法行为久打不绝。运动式执法,表面上看上去轰轰烈烈,实际上却给一些以违法为“职业”者,留下了明显可钻的空子,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人们明白,只要躲过了“严打”期,一切便恢复正常,违法便可继续,执法者只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先前执法者信誓旦旦要动真格的念头也会烟消云散。即使那些并不存心以违法为“职业”的良善公民,在违法者的实际利得中也会眼红加盟。因为所谓良善公民,也是人,人们生来并无善恶之分,只是在制度限定的物质利益的得失面前,人们通过权衡轻重、称量输赢,或向善,或为恶。可见,运动式执法不但未使法律执行体现出经常性,反倒对违法活动提供了规律性的“启示”。此外,运动式执法往往采取拉网式的大检查,不论问题大小、情节轻重都被一律予以处罚,不同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同的处罚,或者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不同的处罚,这不但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责罚相当的原则,而且容易伤及无辜,使合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制度性执法将日常管理纳入常态化轨道,通过制度性规范管人管事,不管是运动还是非运动期,实行同样标准和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时,将一些涉及市场管理的事务交由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去管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有效的降低了社会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

五、制度性执法的构建

1、法律构建,即健全行政执法程序。

所谓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时间和方式、方法,是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是保证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平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可喜的是,我国行政程序的混乱状况随着学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提出已逐渐得到改善。行政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指日可待。首先要完善程序性的权利救济机制,包括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救济程序等。其次,完善听证制度。

2、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孟德斯鸠曾说过“当一个人握有绝对的权力的时候,他首先想到的便是简化法律”行政权力由于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等特征,在政治、社会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变异,使公权力变成私权,人民的公仆转为人民的主人。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失衡需要对行政权力加以有效地监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应当主要通过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方式进行,推进行政执法的问责机制。特别要强调的是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只有赢得群众的支持与配合,才能有的放矢,及时发现和制止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严格执法以致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时,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加强执法的外部制约,即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就是行政执法部门从公平、公开执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把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促进执法状况的改善,推进依法行政治国理念的一种制度。其内容包括:执法规范责任公示、执法程序公示、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执法工作时限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社会监督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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