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6 10: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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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进一步端正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有效解决行政执法不公、行政执法不严、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问题,助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和卫生执法监督人员执法理念明显提升、执法作风明显转变、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促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执法的满意度明显上升,逐步实现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二、工作内容
(一)、清理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委托行为
1、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区市县卫生局要结合推行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进一步清理、确认行政执法主体并向社会公告,确保行政权力在法定范围内实施。
2、行政权力委托要于法有据。各区市县卫生局要对委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没有合法依据的委托行为一律予以纠正。
(二)、落实执法人员资格制度,规范执法队伍
1、进一步清理整顿卫生行政执法队伍。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清理卫生监督协管员。对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严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执法岗位。
2、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化管理系统。申办新式IC卡行政执法证,实现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信息网络查询。要将行政执法主体、依据、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基本信息在本地本部门网站上公开并及时更新,方便公众免费查询。
3、加大执法人员培训力度。各卫生行政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组织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加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思想道德和作风建设。
(三)、建立完善程序制度,规范执法流程
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各单位要完善关于告知、陈述和申辩、听证、时效、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各项规定,进一步细化执法环节和步骤,规范调查取证程序,统一适用《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12年9月修订版)及XX省卫生厅增补的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切实做到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程序公正。
2、严格执行证据制度。各单位要教育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严格遵守证据规则和取证程序,重点规范调查取证的行为,防止出现“钓鱼执法”、“养鱼执法”,做到取证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枉不纵。
(X)、改进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
1、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医疗卫生、生活饮用水等民生领域执法,不缺位不越位,防止执法缺位损害社会公众利益。行政处罚要坚持处罚法定、公正公开、处罚教育相结合、无救济即无处罚等行政处罚原则,落实罚缴分离制度,杜绝“以罚代法”、“以罚代刑”行为。要严格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和规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
2、规范行政许可行为。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划分行政审批管理权限,严格落实行政审批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三项制度”。
3、规范行政强制行为。要做到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合法,不得委托实施行政强制,不得重复实施行政强制。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严禁暴力执法、野蛮执法。
4、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要推行行政指导、说理式执法、柔性执法。切实改变重处罚强制,轻引导规范的现象。
(五)、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1、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的“三统一”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2、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要严格执行《XX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及时依法处理,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纠正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重点执法领域监督检查
开展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为重点的行政执法情况自查及监督检查。
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情况,重点监督检查审批时限、工作质量、收费依据以及审批范围、设定条件等情况,做到“五查五看”:一查审批时限,看是否存在超时限审批、效率低下问题;二查工作质量,看是否存在服务态度差、墨守成规、推诿扯皮问题;三查收费依据,看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问题;X查审批范围,看是否存在超越法定职权范围实施审批、继续审批已取消的审批事项问题;五看设定条件,看是否存在随意设定审批条件、擅自增加审批事项问题。对行政执法行为,重点监督检查执法主体、执法程序、处罚结果、工作作风等情况,做到“X个查纠”:一查执法主体是否合法,重点纠正无证执法、越权执法等问题;二查执法程序是否正当,重点纠正随意收缴、扣押、查封、冻结财物等问题;三查行政处罚是否适当,重点纠正滥罚乱罚、滥用自由裁量权以及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等问题;X查执法行为是否廉洁,重点纠正借机“吃、拿、卡、要、报”及推销产品、承揽工程等以权、以岗谋私问题。
三、工作步骤
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时间为2013年6月-2013年9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署阶段,时间安排在6月,根据《XX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全面部署。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时间安排在7-8月,全面开展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的各项活动。根据本方案,分阶段、有组织、有重点地完成各项工作计划。
第三阶段为总结阶段,时间安排在9月,2013年9月底前完成卫生行政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自我检查总结工作,并以书面总结的形式报送市卫生局法规监督科。
联系人:XX,联系方式:XX。
一、指导思想
从全区医疗机构现状出发,以实现医疗机构全行业归口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为目标,以打击取缔各种形式的非法行医为重点,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彻底清理整顿和规范,为全区人民群众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医疗环境,为全区经济建设服务。
二、整顿范围
此次整治的范围是非法行医和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等。如未取得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擅自执业的;通过买卖、转让、租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使用伪造、涂改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执业活动的;存在“坐堂行医”行为的;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包括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诊疗科目范围的;变更执业地点、变更主要负责人、变更名称未做变更登记的;医疗机构将本单位的科室、门诊部、业务用房租借或承包给社会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活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出租科室”、“外包科室”从事医疗活动的;外地医务人员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医疗活动,未对其执业证书变更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未经批准或备案擅自开展“义诊”的;未经批准擅自购置和使用B超机,以及违法利用B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非法进行接生、流引产的。
三、方法步骤
在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卫生部门联合公安、计生、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集中行动。同时,区卫生部门选聘有执法资格及经验的行政执法人员,成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全区医疗机构依法规范管理。
(一)宣传发动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车、会议等多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防治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大力宣传实施医疗机构全行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类无证非法行医骗钱误病,滥用药、乱收费给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造成的危害与损失。要用非法行医致死致残病人的典型事例,以及滥用药、不规范医疗操作行为给病人带来的医源性疾患来宣传整顿医疗秩序的必要性、迫切性,为整顿医疗秩序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搞好执法培训,明确任务目标,明确执法程序,为专项整治奠定基础。
(二)清理整顿阶段(7月16日至9月20日)
1、调查摸底,整合资源,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
以街道为单位,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在此基础上,倡导有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及各类卫生技术人员采取个人、联办、股份等不同形式,以村居、小区为单位举办社区卫生服务站,推进社区医疗预防工作的开展,提高社区对疾病的防控能力。
2、清理整顿
(1)对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类医疗机构,对其执业条件、执业范围、执业人员等依据规定标准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条件的继续执业,达不到标准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
(2)对未经批准擅自无证执业者,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办或吸收到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也可申请个体执业,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不得擅自执业,否则依法取缔;对不具备执业资格和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医疗机构,责令限期停业,逾期不停业者,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者,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执业登记
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对全区符合执业条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建档立卡,向社会公告。
4、规范管理
对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各种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职责、义务以及奖惩措施,定时评估,年度考核,建立长效机制,依法监督管理。
(三)检查总结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集中清理整顿结束后,卫生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此次活动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为:1、各街道办事处医疗秩序是否得到有效整顿;2、各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得到规范;
3、各村居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情况如何,区里将根据检查验收情况,对工作好的街道给予通报表扬,差的给予严肃批评,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认真组织。严厉打击非法行医、治理整顿医疗机构、规范执业行为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医疗安全,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各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加以实施。
(二)积极配合,相互协调。卫生部门要主动与公安、工商等部门联系,密切配合,建立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制度。要严格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集中力量开展对个体医疗机构的清理整顿,对非法行医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近日,有关狂犬病的话题又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卫生部的统计数据表明,狂犬病致人死亡数已连续数月成为法定报告传染病之首。在此,笔者不禁联想到一起“旧闻”:今年8月,云南牟定县因连续发生狂犬病而致多人死亡事件,县政府决定限期将全县5万只狗全部予以捕杀,由此而引发了一场“打狗风暴”,此事一经媒体披露,即引起舆论热议。其中,指责牟定县政府粗暴执法,滥杀生灵的大有人在。笔者在此无意纠缠于事件本身,也不想参加到“人道主义还是‘狗道’主义”的辩论中,只是想从行政执法方式的比较选择方面做一下法理上的分析。
狂犬病是我国法定传染病,一旦确定疫情发生,地方政府作为行政管理者必须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采取有力措施和手段进行控制,遏制疫情的蔓延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一点应毫无意义。因此,联系到实际情况,可选择的行政执法方式无非有两种:第一就是引起争议的“打狗风暴”的方式,对境内的犬类进行捕杀。第二是对境内的所有犬类进行甄别处理,对病狗捕杀,对没有染病的狗强制免疫,并责令主人严加控制,在一定时间内限制狗的活动。由此,我们可以从行政执法目的、行政执法成本、行政执法效果和风险控制等几方面对上述两种手段进行一下比较研究。首先从行政执法目的来看,二者应具有同一性,如果严格实施,都能够达到控制传染病的传染源、遏制疫情的发展、减少发病率的目的。从这个角度上讲,这两种执法方式都具有可选择性。其次从执法的成本来看,如果选择第二种方式,那么对境内数量达5万之众的狗都要一一进行甄别和免疫(是否可行尚且不论),执法成本显然要上升,而且注射免疫的这个环节更是耗时耗力,必须投入相当的力量.这里还没有包括经济上的计算。另外,既然不能捕杀,对一些流浪狗、无主狗,政府还要安排场所和人员进行圈养,以控制其活动。这样看来,下达“捕杀令”当然比对狗进行甄剐处理的执法成本要小得多。再次,从行政执法效果来看,采用甄别处理和强制免疫的方式其执法效果势必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因为完成整个工作需要一个过程,而从医学方面而论,疫苗要发挥作用也需要一段时间。由此观之,这种方式肯定不如下达“捕杀令”的方法更能立竿见影。最后从风险控制的方面出发,采用第二种方式多少还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如在强制免疫尚未发挥作用时,谁敢担保病犬不会再伤人致病?还有在免疫注射过程中,注射者必然要近距离接触注射对象,而在疫情并未完全得以控制的情况下,谁敢说这样做没有风险?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如果仅仅从行政执法方式的优化选择的角度而言,牟定县政府的做法不能说是毫无道理的。说得更直接一些,倘若牟定县政府行动缓慢而致疫情扩大,恐怕指责之声更会不绝于耳,这也真是两难选择。当然有人会讲,即使花费一些成本、执法效果打一些折扣。也不能视5万多只狗的性命如无物,况且还有一个动物保护的问题呢。对此,笔者倒是联想到了禽流感的防治手段,同样是病毒类的传染病,同样是动物作为传染源,同样也具有疫苗,至今应对禽流感的主要手段还是宰杀一定区域内的家禽(且数量要大得多),这种方式也是被联合国有关组织所认可的。况且单从死亡率上来看,狂犬病可比人感染禽流感要烈性得多。其实说到底还是一句话,在无法兼顾多种价值选择的情形下,人的生命安全始终是第一要义。
Abstract: Th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is the rule of law state administration, the administration to reflect people's will and interests of the law. The generalized law enforcement is related to the legislati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law is the narrow sense of law enforcement, it refers to the proces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functions, authorized legal state administrative organs and laws and regulations, organiza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tatutory procedures to implement the administr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administrative action to safeguard public interests and social services the purpose of the.
关键词:行政执法;方式;运动性;制度性;行政机关
Keywords: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mode; sports; system; administrative organs
中图分类号:F40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主要手段,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的重要途径。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分为运动式执法和制度性执法。
一、运动式执法方式概念界定及特征
所谓“运动式执法”,就是通过集中优势人力物力,对违法犯罪现象形成“拳头”攻势,是普遍存在于行政执法领域甚至刑事领域(如“严打”)的一种特殊的执法方式,不可否认,在日常的城市管理工作中,我们常常采取这种行之有效的“运动式执法方式”来迅速恢复市容环境秩序,如我市开展的为期一个月的城区市容环境大清洁大整治、为期两周的建设美丽咸阳市容环境卫生春季整治行动及为期一百天的夏季占道烧烤夜市专项整治活动,还有近期开展的治污降霾专项整治活动,等等,执法部门总是联合各街道办事处和公安、环保、食药等相关部门开展 “大会战”,实行专项治理、集中整治等等,“运动式执法”一时成了我们在城市管理行为中的依赖症。通过对运动式执法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以下四个共性特征:一是应急性。运动式行政执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城市管理过程中一些久治不愈的顽疾;二是临时性。运动式行政执法是一种在特定时间、空间进行大检查、大整顿的短期行为;三是反复性。运动式行政执法因为其自身的局限性使得这种执法往往不能一次性解决问题,而是通过重复性的执法来完成;四是破坏性。运动式执法方式,属于粗放型的执法方式,其骤起骤落的时空操作性,极易破坏稳定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常态。
三、制度性执法方式概念界定及特征
制度性执法是以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为依据,关注日常管理和执法程序,如网格化管理、常态化管理等,关键是保持执法的常态化及效果的长期性。确保执法的公信力,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性。同时,执法人员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搞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的公信力。制度性执法,集人本主义、程序正义、持续发展等特征于一身,从而为依法行政、和谐行政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径。它通过坚持高度的程序观念,提供一整套的法律实施及问题预警机制,从而保证执法的有条不紊和可预见性。
四、运动式执法和制度性执法之对比分析
第一,制度性执法注重人权保障,体现对人民群众的人文关怀。
传统的运动式执法追求效益,快速打击违法行为,而从快往往意味着程序的简化或废除,忽视过程而片面追求结果。少数执法者因急于求成、立大功,有意无意地忘记法律的规定,省略一些重要环节,例如在运动式执法监督中,往往未经调查就先对企业产品予以查封,这种忽略程序的执法行为是对人权的极大漠视,因为程序不仅仅是实现结果的工具,而具有它自身的价值,如平等性、人道性、尊重个人尊严等。从这个意义上讲,程序本身就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程序性人权即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必要前提,如果程序有失公正,不仅其自身的公正价值得不到实现,就更不要讲依赖程序而得以实现的实体公正了,所谓程序公正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听取对方意见和任何人不得做与己相关案件的法官。制度性执法不是临时性的应急措施,而更关注日常管理,它往往事先有一套完整的程序,如先调查取证,后实施处罚、听证程序等,以保证法律公正实施,通过完整的程序可以对政府权力形成有效的制约,防止监督部门未经调查就草率地进行行政处罚。同时,政府部门如果没有按规定的程序执法,就可能会导致其执法行为无效,追究相应的违法责任。通过程序制约,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必须听取相对人的合理意见,相对人可以进行申诉、抗辩,还能够极大地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参与热情,使执法过程得以顺利进行。
第二,制度性执法可以防止形式主义与随意性,提高政府的形象
运动式执法使执法者疲于应付运动,怠于平时执法,助长了选择性与随意性执法行为。而且,平时执法与运动时期执法宽严标准过分悬殊,使其执法标准充满随意性。运动式执法为了突出办案、显示政绩,往往在特殊时期制定一些非常的指标,如有的地方规定在某一时期必须完成一定的罚款数额,税务机关必须完成规定数额的税收征收任务等,执法者为了完成执法指标往往将合法的经营者也纳入处罚对象中,严重影响了政府的信用和形象。以今年我市治污降霾整治活动为例,在运动式执法期间,往往城管执法部门刚离开施工单位,环保部门接着就来检查了,工地还要三天两头应付各种各样的大检查、汇报,这种执法不仅扰乱正常的施工秩序,且往往导致职能交叉或职能缺位,最终谁也管不好。在大型会议、检查及高中考等特殊时期,鉴于施工可能产生的噪音和扬尘等问题,又随意要求工地停止施工,从而避免出现扬尘、噪音、遗撒等系列问题,执法随机性、随意性过大,极易造成执法单位社会公信力缺失。制度性执法注重日常管理、注重执法的实际效果,有效的防止了形式主义,制度性执法要求行政机关把行政执法的法定执法范围、职责权限、标准条件、程序步骤、具体时限、责任追究、监督形式等向社会公开明示,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要求执法者应该按法律、法规本身的要求去执法,而不是按照自己的主观臆断去做出行为;要求行政执法者将职务行为严格同非职务行为区分开来,它拆除了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一堵高墙,剥去了笼罩在行政执法机关头上的神秘面纱,给人以公正、可靠的形象。
第三,制度性执法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率
运动式执法过程中盲目调动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必然造成行政资源的极大浪费。轰轰烈烈的运动式执法排除了政府之外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其执法效果如何可想而知。而且运动式执法会导致多层执法、多头执法。例如对城市管理中占道经营治理难易反复的问题,城管部门经常通过大规模的市容环境大整顿活动的方式进行震慑和打击,从而达到在短期内迅速恢复市容秩序的目的,然而长此以往,在“运动”和非“运动”的不同时期,惩罚力度体现了不一致的严厉性,从违章者的角度看,运动式执法使他们产生某种既定预期,即躲过执法风头以后可以更加变本加厉从事违法活动,并因此产生执法机关与违法者之间的拉据战,违法行为久打不绝。运动式执法,表面上看上去轰轰烈烈,实际上却给一些以违法为“职业”者,留下了明显可钻的空子,因为它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人们明白,只要躲过了“严打”期,一切便恢复正常,违法便可继续,执法者只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先前执法者信誓旦旦要动真格的念头也会烟消云散。即使那些并不存心以违法为“职业”的良善公民,在违法者的实际利得中也会眼红加盟。因为所谓良善公民,也是人,人们生来并无善恶之分,只是在制度限定的物质利益的得失面前,人们通过权衡轻重、称量输赢,或向善,或为恶。可见,运动式执法不但未使法律执行体现出经常性,反倒对违法活动提供了规律性的“启示”。此外,运动式执法往往采取拉网式的大检查,不论问题大小、情节轻重都被一律予以处罚,不同的违法行为受到相同的处罚,或者相同的违法行为受到不同的处罚,这不但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责罚相当的原则,而且容易伤及无辜,使合法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权利得不到保障。
制度性执法将日常管理纳入常态化轨道,通过制度性规范管人管事,不管是运动还是非运动期,实行同样标准和程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同时,将一些涉及市场管理的事务交由行业组织、中介组织去管理,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有效的降低了社会成本,提高了执法效率。
五、制度性执法的构建
1、法律构建,即健全行政执法程序。
所谓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做出行政行为的步骤、顺序、时间和方式、方法,是行政程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程序是保证行政机关公正执法,平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有效手段,可喜的是,我国行政程序的混乱状况随着学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的提出已逐渐得到改善。行政程序的进一步完善指日可待。首先要完善程序性的权利救济机制,包括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救济程序等。其次,完善听证制度。
2、完善相关制度,加强社会监督。
孟德斯鸠曾说过“当一个人握有绝对的权力的时候,他首先想到的便是简化法律”行政权力由于具有单方性、强制性等特征,在政治、社会等诸多因素的作用下可能发生变异,使公权力变成私权,人民的公仆转为人民的主人。为了防止行政权力的失衡需要对行政权力加以有效地监督。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应当主要通过人民群众监督、新闻媒体监督等方式进行,推进行政执法的问责机制。特别要强调的是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只有赢得群众的支持与配合,才能有的放矢,及时发现和制止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机关违法或不严格执法以致造成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时,应追究其过错责任。
1、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以加强执法的外部制约,即社会公众对行政执法部门的社会监督。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就是行政执法部门从公平、公开执法的基本原则出发,把行政执法各个环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而促进执法状况的改善,推进依法行政治国理念的一种制度。其内容包括:执法规范责任公示、执法程序公示、工作标准和质量公示、执法工作时限公示、违法责任追究公示、社会监督公示。
1、加强法治学习。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关于法治建设的新论述,加强对法治建设的新理解,充分发挥法治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实现领导干部定期学法制度化。贯彻党委(党组)中心组定期学法制度,每年集中学法不少于2次。
2、以制度建设为中心,加强科学民主决策。完善行政决策机制,重大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依法完善行政听证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并经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积极组织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凡是有关卫生改革和人民群众切实利益的重大政策,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进行社会稳定和医疗卫生机构稳定和发展风险评估。研究制订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化解处置预案。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3、法制宣传常抓不懈。创新形式,拓展法制宣传新阵地。开展第八个行政执法服务月活动,并以此为契机,切实做好法治宣传月活动,努力营造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大力宣传卫生系统法治与依法行政工作中取得的成效、典型事例,扩大社会影响。积极举办系列卫生法治讲座、法治征文、讲演比赛等活动,大力弘扬“淮医”精神,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建设体现和谐卫生主题、具有行业特色的法治文化。
4、精心准备,做好“六五”普法中期检查工作。今年是“六五”普法的重要实施年,也是“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年。全系统要把做好“六五”普法中期督导检查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工作,并作为全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重点,结合实际,制定自查方案和措施,认真进行动员部署,做好中期迎检工作。
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
5、持续推进卫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培训和日常培训、轮训常态化工作机制,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相关政策、规定的实时更新,及时组织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储备,实现执法依据的动态调整和与执法人员法律水平的及时更新,提高执法水平。坚持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做好执法证的申领、换发工作。
6、继续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做好权力库的维护和及时更新,以最新法律法规为依据,根据机构职能转变,实现权力库的动态调整。根据省市要求,在省、市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对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压缩服务时限,优化服务流程,固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明确监督制约环节。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加强法制监督,清理和维护行政执法人员库,核实、修改、完善执法人员信息,并完成年度注册工作。落实重大行政处罚、许可案件的备案审查,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规范、公开、透明、高效运行。
7、深入开展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健全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约束机制,形成案卷评查工作的常态化,将卫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定期对评查结果进行通报,明确奖惩制度,鼓励先进,学习典型,交流经验。加强卫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8、坚持文明执法,改进行政执法方式。继续开展说理式执法,逐步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方式,认真落实省《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把行政指导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在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以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建立行政指导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指导程序和执法文书,重视收集典型案例。
9、提高卫生法制建设质量,切实维护法制统一。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制度,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要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严格执行《市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清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三、妥善处理矛盾纠纷
10、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推动行政调解规范化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市行政调解办法》(淮政发〔2012〕186号),正确适用行政调解程序,规范行政调解行为,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为化解医疗纠纷提供保障。根据工作实际,进行案件分析,加强交流,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提高行政调解水平。积极开展行政纠纷信息报告分析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了解民意、反映群众诉求、服务领导决策的作用。
11、加强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建立复议与的互接机制,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实现各类调解主体的有效互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建立行政复议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对存在较大争议、专业性难度较大、法律适用存在重大分歧的复杂案件,通过征求意见、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意见;建立行之有效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要尽量简化内部工作流程,建立重大案件分析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基础工作,规范行政复议统计和档案管理工作。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100%。
探索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方法,提高卫生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树立和维护卫生行政执法形象,保障卫生行政执法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公平执法和执法为民,强化以案说法和执法普法,增强群众卫生法制意识,提高卫生行政执法的社会认可度和满意度。
二、主要内容
将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贯穿于卫生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包括卫生行政许可、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政决定作出等。针对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特点,结合具体个案,通过多种方式进行说理,特别是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要予以充分说明,内容包括行政行为涉及事实、定性、依据、理由以及对当事人所提观点的分析说明等,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还应说明行使的依据和理由。具体有:
1、卫生行政许可审查、决定说理。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作出不予受理、不予许可等决定,或局医政科、防保科及市卫生监督所在现场监督检查、许可审查提出卫生监督意见时,都必须说明具体事实、具体理由、法律依据或规定要求,并告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2、调查取证过程说理。在调查取证等现场执法时,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执法证件,并将出示证件的过程记载于调查笔录。同时,向当事人告知执法职权及执法依据、说明执法原由和执法内容。要书面记载或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在当事人仔细阅读或执法人员宣读经当事人签字后存入执法案卷。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执法人员要适时向当事人宣讲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对涉案物品和资料采取抽样取证、登记保存等强制措施前,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说明其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阐明采取证据保全和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期限、当事人和应尽的义务和法律救济途径。
3、案件调查终结说理。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既应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员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表明承办人员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经过调查,如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或者违法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无成调查终结报告并建议结案,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的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4、集体合议说理。要坚持集体合议制度,体现公平公正、综合裁量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作出行政处罚时,要注重考虑行政相对人的主观过错、行为性质、违法所得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说理处罚的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的依据。
5、告知、听证过程说理。要严格履行告知程序,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同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公开听证的权利。通过严格履行告知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违法、失当等错案发生。
6、做出决定说理。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时,要按照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的总体要求进行说理,对吊销许可证件等疑难复杂案件重点进行说理。行政处理决定文书做到案件事实表述完整、案件证据逐一列举、适用法律全面表述、说明当事人观点采纳与否的理由、说清自由裁量理由、交代办案程序、阐明法律救济途径和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等。
7、执行处罚决定说理。在执行处罚过程中,执法人员要认真规劝当事人自觉履行决定。对当事人确有实际困难或合理理由的,要认真听取并依法采取暂缓执行等措施;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要以书面通知方式事先向当事人发出履行处罚决定通知书,再次告知履行的具体内容和拒绝履行的法律后果,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争议,保证执法效果。
8、执法回访说理。要对行政处罚结案、行政许可办结的行政相对人实施执法回访制度,听取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办理)过程的真实看法,了解行政相对人存在的实际困难,指导落实后续改进措施,帮助企业走上依法经营的轨道,切实巩固说理式执法的社会效果。
8、执法管理过程说理。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等过程中,坚持执法普法结合,执法指导结合,充分利用书面、口头等形式,宣传卫生法律法规、卫生政策要求,争取当事人对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解和支持,化解执法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提高当事人守法经营能力和水平。
三、工作步骤
1、20*年7月上旬,市卫生局制定活动方案,组织召开会议,部署开展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根据活动方案要求,具体实施。
2、20*年7月中旬,开展对卫生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说理能力和水平。要加强法律理论基础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素养,做到心中有法、言必合法、行必守法,注重普法;要加强卫生监督业务知识的培训。结合实际,通过典型案例进行说理业务指导,提高说理的针对性和适用法律的准确性。
3、20*年7月下旬—11月,开展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对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和大中型单位行政许可推行全程说理。从方案下发之日起,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各现场科室每月完成全程说理式处罚案件卷宗和行政许可档案1件以上。
4、20*年12月,总结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经验,查找存在问题,认真组织整改,制定长效实施机制,全面推行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
四、工作要求
局机关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要抓住今年卫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结合我市卫生工作实际,在执法过程中力求做到“说明事理、说通情理、说透法理”,着力围绕调查取证、终结、合议、告知或听证、决定等程序开展全程说理式执法、制作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探索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的方法、形式和程序,并不断加以总结和完善。要加强执法队伍培训,统一执法人员思想,并完善行政处罚卷宗和许可档案。要加强对现场科室和一线执法人员的业务指导和检查考核,保障说理式卫生行政执法活动顺利实施。
市卫生局将说理式行政执法活动列入相关科室和市卫生监督所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依法行政年度评议内容,并将活动开展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食品临界期是指在食品安全领域内,将食品划分为若干阶段,每一阶段与下一阶段相临界的时间段即为食品临界期,每一临界期会执行不同的标准,这样的标准为临界期标准。从国际上的做法来看,通常会将食品存续的时间长短将临界期分为四个阶段,即:最佳口味期、新鲜期、临界过期、保质期,每一个阶段的结束是下一阶段的开始,时间上具有继起性,并且每一阶段都会有该阶段相应的标准与之对应。
(二)临界过期食品的概念
临界过期食品是指尚在保质期范围之内但是马上即将过期的食品。由于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中仅有保质期一个标准,并无最佳口味期、新鲜期、临界过期等相应临界期的规定,商家销售该类食品是属于合法销售,故政府监管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众所周知,临界过期食品存在较高的危险性,一旦流入市场若不及时食用必将造成消费者人身健康遭受损害。
二、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的外部性
(一)外部性理论视野下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的行为
外部性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交易双方交易行为的成本或者收益并未全部由交易当事人承担或者享有,而是由交易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部分或者全部承担或者享有。由第三人承担成本是负外部性,而有第三人享有收益则为正外部性。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很显然是具备外部性的行为。
(二)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的负外部性与正外部性
商家销售的临界过期食品很可能会对购买者之外的其他人如购买者的家人朋友等造成伤害,此为负外部性。而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很有可能会给他人带来收益,例如购买临界过期食品用于捐助,此为正外部性。负外部性是对资源的浪费,而正外部性虽然在局部可以实现效率至上,但对社会资源的整体配置不利,因而,无论是负外部性还是正外部性,都是不经济的。
三、信息不对称理论下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的行为
(一)信息不对称
商家掌握食品安全的信息必然远多于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的结果是商家会利用信息优势在食品安全期限上做文章,诱发道德风险,例如篡改、人为延长保质期己成为时下很多商场超市的通行性做法。
(二)信息不对称状态下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的危害性
信息不对称不仅会诱发道德风险,更重要的是它会给消费者造成一种商家都黑心的印象,这是消费者应对信息不对称状态时逆向选择的结果,这种先入为主的思维一旦形成,对市场信用的建立极为不利,要想恢复消费者的信任,付出的社会成本是巨大的。
四、政府对于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监管的不足
(一)政府食品监管行政执法成本过高
当前销售食品的主体除商场、超市之外,各种小卖店、副食店星罗棋布、数不胜数,要将这些主体销售的临界过期食品全部统计清楚非常困难,即使统计政府食品监管部门须投入的人力、物力等执法成本会非常高,并且追加投入也不一定能够产生良好效果。
(二)政府食品监管行政执法效率不高
目前政府食品监管行政执法方式较为单一,基本上是以定期抽检、不定期检查、突击检查、专项行动等方式为主,这些执法方式过于单一,创新性不足,而且基本上被检查者一旦听到风声便溜之大吉,因而执法效率并不高。
(三)政府食品监管行政执法权界限不清
政府食品监管行政执法权界限划分不清往往会诱发多头执法的问题,实践中,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卫生部门、工商部门等都对食品安全负有一定职责,但是个子职责范围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唯利是图式执法现象的发生。
(四)政府食品监管人员存在权力寻租行为
现实中,由于法律对执法者的处罚力度不强,这就为寻租行为留下了生存空间,政府食品监管人员接受商家好处,为其通风报信的情况己经不是什么新鲜事,更何况商家销售临界过期食品本来就没有法律给予具体明确规范。
五、临界过期食品销售监管机制的完善
(一)食品分档管理机制
我国临界过期食品销售缺乏监管,从根本上讲是未建立食品分档管理机制,所以,应当借鉴国际上的做法,将食品划分为最佳口味期、新鲜期、临界过期、保质期,每一阶段适用不同的标准,这样便于行政执法部门对临界过期食品进行监管。
(二)分段计价监督机制
将食品划分为不同阶段后,还应当适用不同的价格管理机制,以英国为例,实行食品梯次计价原则,即食品在其包装上标明的各个期限后,每过了一个期限,就要相应打折处理,这样既符合客观现实,又便于政府物价部门进行监管。
(三)界期标准规范机制
聊城市本级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共34个,执法队伍60支,执法人员1517人,设多支执法队伍的部门有11个。各县(市区)执法主体共397个,执法队伍169支,执法人员共7481人。执法范围涵盖食药、质监、卫生、安监、文化、环境、国土、农业、水利、城管、卫计、交通等十几个执法领域。行政执法机构庞杂繁多,执法力量分散,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在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职责交叉、边界不清,存在一个领域多头执法、一个层级交叉执法、一个部门重复执法现象,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权威,影响了政府形象。
二、摸底先行,确定改革
路线图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印发后,聊城市委书记徐景颜就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作出批示,并在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提出了“要真正解决多头执法问题,减少行政对经济社会的干预,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真正把权力和职责调整到位,确保改革顺利推进”的工作要求。成立了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市长宋军继任组长,组织、人社、法制、财政等22个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强化改革统筹协调能力,并明确改革的推进路径、时间进度、责任分工。开展调查摸底,摸清各级各部门执法队伍、执法机构情况,是科学决策、顺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基础和前提。聊城市编办制作了调查摸底表格,对部门行政执法权限、行使主体、法律依据、主要内容、执法对象、执法方式、执法范围、处罚频次、上下级权限边界等40多项执法和机构编制事项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摸清了各部门执法机构、权限情况,为执法机构整合奠定坚实基础。确定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统筹推进改革。一是纵向推进重心下移。针对多层执法的问题,进一步厘清各级之间的权限边界和责任,推进执法重心下移。根据不同领域执法的性质、范围、专业技术要求以及执法权限等,确定以市为主或以区为主执法。同时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就近管理的优势,完善基层执法体系,实行县级综合执法机构派驻执法队伍,建立综合执法平台,由乡镇(街道)统筹辖区内派驻机构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联合执法。二是横向实行整合优化。聊城市执法队伍同一层级执法主体较多,导致执法交叉重叠、各自为政、分散执法的矛盾比较突出。对执法力量分散、具有多支执法队伍的11个市直部门,积极探索整合执法队伍,实行综合执法,确保“一个部门一支队伍管执法”。同时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实现“多个领域一支队伍管执法”。
(一)在理念更新上,做到“三个确立”
基层行政执法的现状决定了必须要加强监督,而要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必须拓宽思维,更新观念,创新机制,这样,才能把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做到位,取得实实在在效果。一是确立监督就是作为的理念。长期以来,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一直是对刑事诉讼实施监督,而对行政执法活动一直未能有效开展,导致行政执法活动不规范、不严格、不文明的现象大量显现,引发大量、越级访和群访,甚至还出现不作为、乱作为、侵权渎职、贪污受贿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实践证明,缺少监督的执法活动,必将会滋生特权思想、特权利益和腐败现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有效监督,我院注意深刻理解和把握中办发(2011)8号文件《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内涵,并在适当时邀请县内外“法学专家”、“法律工作者”、“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等专家学者进行研讨论证。通过科学论证,使大家进一步深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内涵,以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内在要求。从而,为检察机关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提供法理支持,提高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重要性和可行性的认识,从而,确立只有加强监督,方能更全面体现检察机关的作为。二是确立监督就是规范的理念。基层乡镇是行政执法“集聚地”,有国土、规划、工商等众多部门,行政执法面广量大,涉及利益关系众多,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可以有效地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基层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行公务,推进法治乡镇建设,创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确立监督就是创新的理念。积极创新监督工作思路,构建监督工作模式,是推进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环节。我院在各方的支持和努力下,推动建立了“党委领导、人大支持、政府负责、检察监督、部门司职”的监督模式。党委领导,即县乡镇两级政法委对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的理念、方式、效能等方面作出统一规定,对执法监督力量进行统一领导,对重大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加强协调;人大支持,即县乡镇两级人大对行政执法工作定期进行评议,并研究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疑难事项;政府负责,即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法治部门加强对执法活动、执法过程和执法效能的考核验收;检察监督,即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静态和动态监督,受理举报、监督案件、纠正违法;部门司职,及各乡镇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做到及时、有效、公开、公平、公正执法。这个监督模式的重点是检察监督。对此,我院依托派出检察室,主动与各乡镇行政执法部门建立工作对接、信息通报和监督协作机制,按照统一管理,分类工作的要求,在每个乡镇聘请2名行政执法监督信息联络员。在日常工作中,检察室一方面抓好静态监督,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调取行政执法单位有关执法卷宗,审查行政执法的程序是否合法,处罚是否适当,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另一方面抓好动态监督,即及时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线索,对构成渎职、贪污受贿的及时移送反贪、反渎部门立案查处,对构成其他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了更好地推进这个监督模式的实施,我院报请县委县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即《关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县委县政府联合发文印发全县各乡镇及行政执法部门,要求按照文件精神抓好落实。这个《实施意见》一方面要求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把基层行政执法是否规范、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是否依法及时移送检察监督情况一并纳入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形成权责分明、行为规范、协调一致、监督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另一方面明确规定了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相衔接工作的主要内容,如派出检察室根据规定的具体情形,通过《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提出监督意见等形式对基层行政执法进行监督,并规定在限期内答复。还规定派出检察室在监督中要随时调阅行政执法卷宗等。
(二)在机制建设上,建立“三项制度”
一是联合监督制度。县法治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县优化办、县法制办、县纪委纠风办、派驻检察室等部门,对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对存在违法行政等问题的,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行政或法律上的监督纠正;对行政执法人员有涉嫌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处理。二是联席会议制度。乡镇政法委定期组织召开行政执法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会议一次,派驻检察室应当派员参加。会议通报近期执法及处罚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处理情况、检察监督情况,并研究和协调解决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与些同时,还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派驻乡镇检察室与乡镇法治办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日常的信息交流,各基层执法单位的统计报表及时报送派驻检察室,以实现信息共享。三是备案审查制度。制定了《报备细则》,从报备案件的单位主体、报备范围、报备材料、报备期限等4个方面作出明确具体规定。如在报备案件的主体上,明确规定乡镇一级具有行政执法权或受委托从事行政执法的单位、县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派出机构,包括工商、国土、规划、城管、安监、质监、水利、林业等15个行政执法单位。在报备范围上,明确规定涉案金额在万元以上;处罚金额或者没收款物价值在三千元以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违法行为还不能有效制止且继续进行,可能导致案件性质发生改变的;当事人不服,认为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或适用法律、法规不当的,可能引起上访的,在当地或在全县有较大影响的等10种情形的案件。在报备材料上,明确规定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认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拟处理意见;行政处罚法律文书;行政许可批复文件等。在报备期限上,明确规定十种报备情形均应当在行政行为作为后十个工作日内及时报备辖区检察室。
(三)在组织实施上,搞好“三个结合”
一是点面结合,搞好联合监督检查。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要联合检查,具体由县政法委牵头,由检察院及其派出检察室人员为主体,联合县人大内司委、县政府法制办、县纪委等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除听取乡镇领导对面上行政执法工作汇报外,还要察看工商、国土、规划、安监、司法等部门的行政执法台账和卷宗,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可当场提出口头纠正检察意见,责令其立即整改。也可及时向相关单位和部门发《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如侍庄乡有五家卫生室属合并对象,侍庄医院亦下达了撤并卫生室通知。但有的卫生室长不愿意合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针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及时向侍庄医院提出了口头纠正检察意见,侍庄医院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取缔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二是条线结合,搞好专项监督检查。主要是对县有关执法部门派出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如国土、工商、环保、安监、规划等条管单位。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中,注意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采取系统查、查系统的方法,深入查找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尔后,针对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分析评估、风险研判,依据检察职能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如针对全县农村“小产权房”乱开发、非法占用、使用、买卖转让土地的严重问题,一方面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及时撰写调查分析报告,一方面向县国土部门发出《检察意见书》,以引起相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如县国土局联合县公安局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打击非法买卖土地的专项行动。目前,共查处违规使用土地21宗,有6人因涉嫌非法买卖土地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地维护了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又如,在监督检查工商系统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沂北乡有两不法商贩正在合伙倒卖石油,且数额巨大,检察院及时向工商部门发出了《检察意见书》。县工商局接此意见后迅速派员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三是内外结合,做好受理举报控告。在抓好静态监督检查的同时,积极抓好动态监督,充分利用控申、民行、预防、反贪、反渎、派出检察室等对外接访窗口,收集和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和控告。与此同时,充分利用“举报宣传周”、“检察开放月”这一活动载体,深入街头、村头、社区宣讲行政执法监督内容,动员人民群众参与监督。还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聘请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信息员参与监督,形成内外有机联动的行政执法监督氛围。今年以来,灌云县检察院及其派出检察室,共受理举报控告12件,督促整改6件。如侍庄乡规划办,在规划执法过程中,违反规划不准收费的有关规定,擅自收取单位和农户的规划费用,在当地造成了不良影响。派出检察室接到举报后,立即进行调查,向侍庄乡政府发了《纠正违法通知书》,责令其整改。侍庄乡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停止了违规收费,同时,要求乡规划部门和相关人员严格执法,确保不违规收费。
检察机关加强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基层行政执法监督艰巨性的基础上,完善提高,巩固成果
(一)认识再到位
对基层行政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是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检察室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一蹴而蹴,更不可小胜即安,要立足长远,完善提高,巩固成果,切实履行好行政执法监督职能。从目前行政执法监督的实践情况看,还存在许多需要加强和完善的一些环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特别是乡镇各级党委政府和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要切实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分析研究本乡镇和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坚决克服彻底屏弃过去行政执法的本位思想,部门利益和习惯做法,转变执法观念,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觉接受监督上来。各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也要坚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县委县政府(51)号文件《关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自觉做好自身行政执法与接受检察监督的各项工作,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不越权执法,自觉把执法行为置于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二)报备再严格
虽然已制定出台了《关于基层行政执法与检察监督衔接工作的报备工作实施细则》,但从运行情况看,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想报备,存在隐案不报的现象;有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按时报备,拖拖拉拉;有的报小不报大,怕惹出麻烦,查出问题,影响单位和个人利益;对此,报备审查工作还需再严格,要采取多种措施督促报备工作的落实,对凡是今后出现报备问题的单位和部门,在查明情况后,视情节建议相关部门给予处理。
(三)整改再加强
对基层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出来的问题,检察机关有的当场责令督促整改,有的运用《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依法督促整改,但从整改情况看,不及时,不彻底、不到位的现象依然存在。如全县小加油站点虽被依法取缔,但有的死灰复燃;非法占用土地虽进行了打击整治,但有的乡镇还有在偷偷建筑;有的锅炉存在安全隐患,虽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但整改未到位等等。因此,一方面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检察室平时要加强督察、巡查,确保检察机关发的法律文书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另一方面,对需要联动多个部门方能整改到位的一些行政执法案件,检察机关及其派出检察室要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一起研究整改方案,进行综合治理。
(四)检力再整合
一、针对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底数不清的问题,要建立行政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基准库,锁定好改革对象
由于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相对复杂,法律法规层级跨度大,特别是在部门主导立法的情况下,不同部门法之间交叉、冲突多。当前,无论是行政处罚等权力,还是各级行政执法队伍,底数不清、改革对象游移不定是共性问题。以江苏省为例,据不完全统计,行政执法权力分散在省市县3个层级、40多个领域,由2800多支队伍在行使。仅以江苏省交通领域执法队伍为例,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共280项(省级行使35项、属地行使245项),行政强制共13项(省级行使12项、属地1项),涉及到3部法律、7部国务院行政法规、6部地方性法规和27部规章。全省交通运输领域共有执法队伍513支,其中省级3支,市平均有7支,县(市、区)平均有4支。因此,深入了解摸清执法权力的静态现状和执法队伍的动态运行,彻底弄清执法权力分布领域、行使频率和执法队伍纵向、横向配置等情况,是筹划和推进改革的前提关键。建议应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清权确权。可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建设,认真梳理行政处罚等执法权力事项。原则上省级保留行使的执法权力有三类: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由省级行使;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的重大事项;跨区域、跨流域的执法事项。其他法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建议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提高管理效率、便于各方监督的原则,全部作为属地管理权力事项交由市县行使。二是建基准库。制定行政执法权力事项清单编制规范和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编码规则,统一省市县三级执法权力的名称、编码和法定依据。建立全省各层级执法权力事项基准库,将所有的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以及省市县各级行政执法队伍载入数据库,彻底改变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基础数据不完整、管理标准不一致的现状,并力争实现模块化组合、动态化管理、形象化展示等功能。三是数据分析。要对行政执法权力和执法队伍的数量、变化趋势、数据间内在联系等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掌握政府执法事项和队伍的基本特点和分布规律,特别是设立执法队伍行使处罚权的情况和具备一定集中条件和可能的具体行政执法权,为研究调整执法队伍整合归并提供了大数据支持。
二、针对执法多头多层和推诿扯皮的问题,要循序渐进、分类整合,稳妥推进执法队伍整合归并
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多头多层重复执法等问题,是与我国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相伴相生的。横向上一个领域有一个主管部门,一提到加强执法首先是要建机构、拉队伍、加编制,立一部法律、设一支队伍、建一套系统的情况比较突出;纵向上行政体制上下高度对应、从中央到地方部门层层对接,执法管辖主要按照涉案款项、企业规模等数值进行划分,容易出现“有利益的执法抢着干、没好处的执法都推诿”等现象。以江苏省为例,从各层级看,省级有36支执法队伍,市平均有35支,县(市)平均有30支,区平均有19支。从部门看,一个部门存在多支执法队伍、相互之间难以整合的现象也较为普遍。执法队伍林立导致了层级之间执法权责交叉,执法领域和执法职责的划分越来越细,同一违法行为多头执法、重复处罚现象较为普遍。为此,建议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采取先清后改、分步整合、稳妥推进的方式,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先要区分适宜机关直接执法的事项和适宜设立队伍执法的事项,前者直接改由主管机关直接执法,撤消执法队伍建制。对于适宜队伍执法的事项,再分三类推进执法队伍整合。首先是部门内部综合。建议首先选择农业、交通、环境资源、城建城管、文化旅游等执法队伍较多的领域,开展部门内部综合执法。在这些领域,横向整合执法队伍,将一个部门设有的业务相近的多支执法队伍归并为一支,整合部门执法资源,综合设置队伍。纵向下移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级,调整优化省市县执法职责配置,原则上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省级一般不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厘清市区执法职责,市或区选择一级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统筹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执法职责,乡镇(街道)一般侧重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和执法协助等职责。其次是跨部门跨行业综合。在实现部门内部分散执法到综合执法转变的同时,有条件的领域推动跨部门跨行业综合,在具体综合哪些部门的哪些执法权方面也坚持实事求是,尽量选择执法频次多、与企业生产群众生活密切度高、执法专业程度相对较低的马路街面执法事项予以综合。通过2-3年,分门别类地对建制区域内的执法队伍进行“合并同类项”综合,最终在1个城市或县域内围绕市场监管、农林水利、城市建设、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执法量大、执法即时性要求高的领域,因地制宜地设立5―7支队伍执法,其他领域一律不再设立队伍。最后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镇“一支队伍管执法”。对于发展程度较高、有一定人口规模的开发区和经济发达镇,大力推广“一支队伍管执法”。以江苏省昆山市张浦镇为例,该镇借经济发达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之机,设立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安全生产、质监、社会保障、文化、公共卫生等23个领域518项行政处罚,以镇人民政府名义对外执法。苏州工业园区和部分开发区也在探索设立了综合执法局,统一行使市容市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等领域的执法职责,归并了执法队伍。
三、针对审批、监管和执法职责模糊、边界不清,要再造流程、共享信息、加强衔接,共同履行好政府管理职责
推进综合执法、建立综合执法机构是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把原由一个政府部门对一个领域行使的全部管理职责,相对分开为审批、监管和执法,这同时对厘清审批、监管、执法三者职责界限提出了新的要求。在综合执法改革实践中,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容易模糊监管、执法的边界,出现三大问题:一是将执法等同于监管。综合执法是将监管最有力的手段――行政处罚权从原有管理结构中予以剥离并重新组合,一些部门会有意无意地混淆了这一本质问题,在转移行政处罚权时随之转移监管职责,把部分或者全部行政管理嫁接到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有的部门甚至认为执法权转移后,原部门已缺乏有力抓手,也不必再履行监管职能。二是以综合执法“包打天下”。一些部门和基层政府对综合行政执法的概念和边界认识比较模糊,认为行政执法工作是最末端、最有效的,通过处罚能解决大部分管理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弱化了事前事中管理的作用,没有从矛盾的形成期或者初期采取引导和管控手段,而是期望通过执法手段最终解决。三是审批―监管―执法衔接不畅。审批、监管、执法职责分开配置后,各自为政、各干各的,三方面的信息不共享、不联通,形成“信息孤岛”,缺乏部门联动。为此,建议应在探索建立“集中高效审批―强化监管服务―综合行政执法”的基层政府治理架构下统筹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同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和集中审批改革,联动实施大部门制改革,形成配套呼应,集成放大改革效应。在具体操作上应抓住三个关键环节,努力避免综合执法机构成为职责单纯叠加的“物理整合”,力争做到行政权力结构优化重组的“化学融合”。首先,权力结构和机构职能再造。围绕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再造现有行政权力结构,重塑政府组织机构形态,将政府部门的政策制定、行政审批等管理职能,与行政处罚、强制及相应的执法检查职责相对分开,把分散的执法权从原有机构职能中剥离出来,划归综合执法机构统一履行,原有机构把更多的精力、人员和资源投入到管政策管规划管标准等事务。积极探索理顺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关系,合理划分综合执法机构与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厘清政府管理职能与行政执法职能的关系。原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不能因行政执法权划转而不落实主体责任,应加强源头监管和协调指导,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协调指导等职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其次,管理信息公示共享。透明开放、数据共享是职能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衔接配合、协调联动和监督制约的基础和前提。利用电子政务网上平台,建立执法机构与职能部门的信息通道和共享平台,两者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不再是信息孤岛。综合执法机构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培训网上进行,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执法资源,着力形成管理合力。再次,审批与执法双向联动。建立行政审批与执法监管信息共享和双向推送机制通道,实现审批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之间的审批监管信息实时交互、无缝对接,每条审批或执法信息的推送都要做到“往来有痕迹、责任可追溯”。审批部门将审批信息通过信息库及时告知执法监管机构,以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执法监管机构将监管中实施行政处罚、信用惩戒等情况,通过信息库及时反馈审批管理部门,审批管理部门根据执法监管信息建立警示名单。同时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明确执法责任,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实行依据监管和服务责任清单追责制度。
四、针对传统执法方式粗放低效的问题,要创新执法机制,实现精准执法、社会共治
传统的执法监管模式有2大问题比较突出:一是行政执法单纯依靠人力投入为主,地毯式检查、拉网式排查等执法做法屡见不鲜;二是执法人员的监管领域、对象相对固定,容易产生权力寻租、执法不严等问题。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商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的大背景下,我国市场主体数量不断增加,全国现在每天新增市场主体超过1万家,而且活跃度明显增加,企业新业态和经营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依靠传统执法方式显然难以为继,更不可能管出秩序管出活力,迫切需要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机制、改进执法方式,不能再“单打一”、要多打“组合拳”。
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要求,进一步强化法制监督,规范行政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外树形象,内强素质,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努力营造公平、正义、文明、和谐的行政执法氛围。
二、工作目标
这次活动以市民群众最终满意为目标,以自行排查整改为手段,充分利用各种形式,积极通过各种活动,着力解决行政执法部门中工作标准不够高,人员素质不够强,行政执法不够规范,日常服务不够到位等问题,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提升工作标准,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努力打造行政执法队伍一流素质,培养行政执法机关一流作风,树立行政执法人员一流形象,确保行政执法工作一流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决策制度,强化依法意识。按照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要求,对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事项,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健全完善公众参与听证、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同时,建立健全集中培训制度,以执法人员为重点,举办专题培训;以岗位培训为基础,开展依法行政大讨论和执法技能大比武活动,强化执法人员依法意识。在对外宣传上,针对不同群体深入推进“法律六进”活动,引导群众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全区营造良好法制氛围。(责任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二)围绕服务群众,规范行政行为。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公开便民服务措施,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在行政执法中,狠抓执法队伍教育管理,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实行执法公示制、罚缴分离制、错案责任追究制。既坚持依法行政,又带着真情去推动工作;既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大多数人的利益,又兼顾少数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不断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积极探索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方法、步骤、顺序、时限等量化运作程序,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实施“三步式”执法。(责任单位:全区行政执法部门)
(三)解决突出问题,提高管理水平。以解决市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为重点,坚持规范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进一步优化、创市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消除辖区市容环境卫生死角,加大绿化保洁力度;加大渣土车野蛮拉运、占道经营、乱搭乱建治理力度;杜绝施工工地扬尘污染、噪音扰民现象;继续加强交通和营运秩序整治;抓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对公共场所卫生环境以及小餐饮、小作坊的食品安全监管;对市场交易中的不法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努力创造良好的城市人文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城市运行效率,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优化城市生活品质。(责任单位:区经贸局、区建住局、区执法局、区市容园林局、区卫生局、区安监局、区农工局、区物价局、区食品药监局、工商分局、质监分局、环保分局)
(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关注民生。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要树立执政为民理念,切实关注民生,立足本职工作,积极主动解决市民群众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多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做到解忧于民,服务于民。认真做好救灾帮困、医疗救助、就业扶助、法律援助、教育保障、文化娱乐等工作,切实提高市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文体局)
在此次活动中,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既要完善制度,夯实责任,又要在日常工作中创新管理,确保长效。尤其是与市民群众生产生活关系密切的区民政局、区建住局、区市容园林局、区执法局、区食品药监局、工商分局、环保分局等单位要高度重视,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标准,努力做到以下四点:
一是严格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对违法行为有案必查、违法必究,对市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问题,要敢于碰硬,敢于拿下,做到过罚相当、不枉不纵。
二是规范执法。要重视规范执法的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执法适用规则和裁量权制度,防止行政执法权被滥用。细化执法流程,完善行政执法告知、说明理由、回避、调查取证、听证、集体决定等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依法行使权力。
三是公正执法。要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对同样情形要做出同等处理,做到不偏不倚,公平公正,推进“阳光执法”。要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适用规则、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等向社会公开,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文明执法。行政执法人员要善待当事人,举止文明,态度公允,用语规范。对违法行为,凡通过教育能够达到执法目的的,要慎用或少用强制处罚手段。要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理与疏导结合。要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纪律和职业道德教育,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形象和素质。
四、组织领导
成立区开展“满意执法在”专项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员: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分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政府办,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同志担任。
五、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今年10月21日至10月22日)
各成员单位根据活动总体要求,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制定各自实施方案,细化任务,明确标准,全面部署,广泛宣传。实施方案于10月21日前报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今年10月23日至11月18日)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全面深入查找自身存在问题,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内容,以群众满意为目标,积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活动不走过程、取得实效。
(三)检查验收阶段(今年11月19日至11月20日)
各单位认真总结活动开展情况,积极巩固活动成果。区活动领导小组通过听取汇报、实地检查、问卷调查、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估、打分、排序,对活动开展成效明显的部门进行通报表彰,排序靠后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继续进行整改。
六、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开展“满意执法在”活动是区政府配合提升我区“两率一度”工作的重要手段,将对提升我区“两率一度”产生积极的作用。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此项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确保抓出成效。
2.全面落实学法制度。不断完善法律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把提高执法人员特别是一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作为重点,努力推动形成执法人员在开展城市管理工作过程中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依法执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今年,区局的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将继续把法律知识当场考试作为考核一项重点,提高法律知识考试成绩所占权重,扩大参考人员范围,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领导、法制员必考,执法队员、协管员依据中队花名册抽考。
二、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建设
3.开展城市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按照城市管理标准化全覆盖的要求,建立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城市道路管理执法队伍管理、行政执法管理、行政许可服务管理、数字化城市管理、机关业务科室工作等涵盖我局城市管理职权范围内8个方面的标准化管理体系。城市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是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提高执法管理效益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领导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城市管理标准化体系建设各项任务落实。
4.开展星级中队建设。各中队要严格对照星级中队建设要求和标准,加强组织领导、行政执法、队伍管理和执法保障等四个方面的建设,努力打造三星级城管执法中队。
三、大力加强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5.严格落实《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试行)是一部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树立良好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形象的重要规范,内容涵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各个方面。近两年,全区范围内发生多例城管执法工作负面事件,事后总结经验教训,除执法环境差等外部因素外,也与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未完全落实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密切相关。区局加大对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行政执法规范的监督、考核力度。今年,为了更好地规范基层执法中队的执法行为,省统一要求所有的基层中队均要配备法制员,建立法制员制度。同时,要建立健全法制审核等执法监督各项配套制度,确保法制员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
6.确保行政强制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2013年6月,省政府法制办印发了《行政强制法对城管执法工作的影响座谈研讨会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涉及行政强制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范。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会议纪要精神,积极研究落实依法行使行政强制权的具体措施,确保行政强制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当前,贯彻落实行政强制法和会议纪要,要特别做好以下两方面工作:一是严格落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报告制度。决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必须向局负责人报告并批准;情况紧急、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在24小时内,街道办事处城管中队向区局分管局长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二是严禁执法单位或第三人向当事人收取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或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处理造成的逾期保管费用,由执法单位自行承担。
7.切实加强执法队伍管理。各中队要强化“用制度管人、靠制度说话”的意识,把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作为队伍管理的有效手段,通过建立和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着力提高队伍规范化建设水平,把城管执法队伍建设成一支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执法规范、保障有力、人民满意的队伍。要将协管员队伍纳入执法队伍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关于协管人员招聘、经费来源、标识、工作证件、人员管理考核等规定。
四、不断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8.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全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座谈会要求,2013年底前,城管执法部门要全部建立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在城管执法工作中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是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服务群众能力的重要措施。各中队要不断加大执法全程说理、行政监管劝勉、执法事项提示、轻微违法警示、重大案件回访、突出问题约谈等柔性执法6项工作制度的落实力度,并及时总结经验,完善行政指导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使行政指导更好地发挥作用。
9.大力推进以数字化城管系统为核心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省住建厅在《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十二五”规划纲要的通知》(苏建计〔2011〕838号)中,提出了“到2015年,全省所有市、县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全覆盖”的具体目标。各县(市、区)要以此为契机,大力推进数字化城管系统为核心的行政执法信息化工作,充分利用数字化城管系统这个平台,推行移动执法和行政执法裁量、执法文书制作电子化,用科技手段提升执法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