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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2)-0061-06
经济学研究中的均衡主义与演化主义的分野由来已久,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时期。时至今日,这一区分不但没有消失,反而随着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占主流地位的经济均衡主义在指导拉美、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经济改革的失败日益加深。“华盛顿共识”和“休克疗法”的破产,表明一个世纪以来的经济学理性主义运动不过是充满傲慢与偏见的“致命的自负”[1]。
20世纪后期以来“演化经济学”的复兴是对经济均衡主义强有力的挑战,它反映了人们寻求能够解释世界经济多元化运行模式研究工具的努力。然而,对演化主义的肯定并不简单地意味着对均衡主义的否定。尽管均衡主义与演化主义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哲学,但在工具意义上对二者的性质及功能进行严肃而客观的检讨与评估,从而在一个更为一般的框架内将二者进行整合和创造性发展,对于经济学基础体系的创新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研究中的均衡主义:新古典范式的形成与特征
19世纪以来,西方进入了以牛顿力学为代表的近代科学时期。经济学家对自然科学的崇尚,不但导致了经济学发展对于牛顿力学的机械性模仿,也使经济学在方法论上接受了实证主义(或科学主义)思想,实证主义的科学方法成为包括经济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研究所遵循的主要方法。
新古典范式中的均衡主义首先是流行于17-19世纪的机械决定论思潮在经济学研究中的体现。如同物理世界中各种运动的最终结果必然趋于均衡一样,自古典经济学以来,经济学家坚信在经济世界中,各种分散的决策所产生的经济活动也将形成整个经济的秩序。对这一命题的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斯密分析了市场经济和分工条件下的协调问题,指出在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社会经济的均衡和秩序能够实现。萨伊接受了斯密学说中的“庸俗”部分,提出了“供给可以自动创造需求”的定理[2]。瓦尔拉斯则提出一般均衡的概念,并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纯理论”,应当被建设成为如同机械学和力学那样的“数学一物理”科学[3]。马歇尔均衡价格理论表明了通过市场供求力量的相互作用,各种经济过程必将达到一个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的均衡解。20世纪中期,阿罗、德布鲁利用布劳维尔不动点原理成功地证明了一般均衡的存在。这样,在新古典范式的观念中,均衡是经济世界的一般状态,而各种变化只是经济系统中的偶然现象。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实际存在的事实,对于这些事实的初始动力或运动过程则不必给予过多的关注,对均衡状态的“偶尔的和暂时的偏离”情况更要排除在经济学研究的视野之外。显然,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作为科学主义产物的经济均衡主义,事实上已经发展成为为市场经济制度的合理性进行理论辩护的工具,并在19世纪末逐步演化为西方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而失去其“科学”意义。
在方法论意义上接受实证主义思想是新古典范式形成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实证主义哲学追求实证知识的可靠性和精确性,强调以“实证”为中心的科学标准。实证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早期实证主义、马赫主义以及逻辑实证主义三代,对经济学的发展均产生了巨大影响,特别是20世纪逻辑实证主义的产生直接对经济学的发展方向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逻辑实证主义的本体论基础是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逻辑原子主义把世界看成由许许多多相互独立的事件或事实简单的加总,否定由这些事件构成的某种统一性,认为了解任何主题的途径是分析,对某一事物不断进行分析,直至不能分析为止,那时所剩下的就是逻辑原子,逻辑原子是分析的基本单位。必须看到,尽管“经济人”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844年穆勒发表的《论政治经济学的若干未决问题》一文中,但新古典范式中的个人主义原则无疑体现了逻辑原子主义的基本主张。在新古典范式中,人被抽象成为边沁意义上的精于幸福和痛苦计算的完全理性的经济动物,社会不过是这一个个单独的个人的总和。个人是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和出发点,个人最优则意味着社会最优,实现经济均衡的秘密在于对个人行为的分析中,因此寻求和论证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均衡条件成为新古典经济学家乐此不疲的目标,经济学研究的个人主义方法原则成为新古典范式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逻辑实证主义继承和发展了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传统,排斥形而上学,强调可证实性原则,对经济学方法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科学标准的确立:(1)科学是具体的,它只能提出和解决现实对象的有限问题;(2)科学是经验的,经验是科学的起点以及内容和检验标准所不能超越的基础;(3)科学是精确的,科学结论必须通过方程以及数据等量化方式来表示;(4)科学是可检验的,科学结论必须具有能够接受检验的可能性。在这四点中,可检验性原则居于中心地位,因为可检验性原则是具体性的体现、经验性的基础和精确性的保证。可检验性主要包含三个方而的含义:①可检验性是依靠实验来获取科学结论的;②可检验性为具有猜测性质的假说转化为科学提供方法论途径;③可检验性意味着结论在可控条件下的可重复性,而可重复性为检验的客观性和现实可行性提供保证[4]。
逻辑实证主义还实现了逻辑主义与经验主义的结合,特别是对数理逻辑的引入,精确了经济变量在逻辑上的严格关系,体现了科学理论构成对经济学公理化和形式化的要求。首先,根据这一要求,经济理论中的全部陈述必须安排成一个演绎系统。1947年萨缪尔森出版《经济分析基础》一书,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全部理论和方法转译为一致的数学形式,实现了最大化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的综合,这样整个新古典体系就变成了一个建立在演绎推理之上的精致化的逻辑结构;第二,为了揭示主要经济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证明经济系统的均衡状态,一些难以量化和处理的变量统统被“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第三,数理逻辑的引入促进了新古典范式广泛采用定量分析和数据检验风尚的形成。数理逻辑推演以及定量化进入经济学的程度,被认为是检验经济学“科学化”的重要指标,数学在其中被赋予了决定性的角色。
总的来说,以均衡主义为基本特征的新古典范式在其发展构成中鲜明地呈现出以下特点:(1)在理论上广泛使用对牛顿力学的机械隐喻;(2)只关注经济系统处于均衡状态时(即量变条件下)各经济变量因果关系的逻辑演绎,否定了经济系统质变或突变的可能,是对经济系统静态的分析;(3)接受了逻辑原子主义哲学,坚持经济分析的个人主义原则;(4)在理论构成和框架安排上强调公理化、形式化和数学化,广泛采用定量分析和计量分析。
二、经济研究中的演化主义:演化经济学的形成与特征
与经济学研究的均衡主义不同,演化经济学从经济现象的实际出发,以生物进化论为基础,强调经济系统具体运动过程的分析。尽管人们以1982年纳尔森(Nelson)和温特(Winter)的《经济变化的一个演化理论》一书的出版作为现代演化经济学产生的标志,但“演化经济学”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898年凡勃伦发表的《经济学为什么不是一门演化的科学》一文中,而经济演化的思想则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
在达尔文和斯宾塞之前,一些德国社会学家已经在生物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做了广泛的比较,但经济演化思想的真正开始是从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发表,并以马克思成功地运用到经济社会中的分析作为标志,马克思无疑是一位重要的演化经济学家。
马克思发现社会达尔文主义与自然达尔文主义具有一定程度的类似性,“达尔文注意到自然工艺史,即注意到在动植物的生活中作为生产工具的动植物器官是怎样形成的。社会人的生产器官的形成史,即每一个特殊社会组织的物质基础的形成史,难道不值得同样注意吗?”[5]马克思的演化理论是宏大的,不仅包括经济演化,还包括社会、制度、文化等方面的演化,它的特点在于,从事物的普遍联系的观点强调经济学与生物学的类比,用演化的观点来研究生产力变迁和社会生产关系变迁,强调阶级斗争的“质变”与急剧的社会革命对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的演化的意义,从而形成了著名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演化观。诺思指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的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6]
演化经济学说史上的第一次革命是凡勃伦掀起的。凡勃伦首次将达尔文主义引入了经济学,代表了经济思想史上一次新的动向。他提出用达尔文的演化方法和比喻代替机械力学,把达尔文主义的变异、遗传和选择应用于经济学,对新古典范式进行了批判。他认为新古典范式没有提供一个动态和演化的框架来分析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而是采用先验和静态的模式,分析的结果只能与实际现实相背离。他主张经济学应围绕演化和变异这个核心和主题,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中倚重的静态和均衡的思想。在其“累积性因果”概念中,他认为人类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不仅取决于外部力量的冲击,也取决于系统内部的演化,人类社会的演进具有强烈的历史累积。但是,凡勃伦没有将他的思想发展成具有一般意义的分析框架。[7]
演化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出现应该归功于熊彼特的研究。熊彼特认为,研究资本主义就是研究一个渐进过程。熊彼特借鉴了生物进化理论,他在1934年出版的《经济周期》中写道:“事实上,正是心理学和动物学,而不是力学,使我们的科学获得了类似的特点,这一点正是有关经济问题所有清新思想的起点。”[8]在熊彼特看来,经济演化是由创新及其所有效果产生的经济过程的变化和经济系统对于变化的响应。在经济演化中,竞争与创新是造成经济演化和性质变化的内生力量,资本主义现实中的竞争不仅仅是价格竞争,而更重要的是新商品、新技术、新供应来源、新组织形式的竞争,后者的竞争的对象不是企业的利润和产量,而是企业的生存。这些变化就是熊彼特“循环流转”的渐进过程和“创造性毁灭”突变过程的演化机制。熊彼特的经济演化思想为后来演化经济学的发展输送了营养,但由于熊彼特承认瓦尔拉斯均衡是经济的“有序机制”,他始终在均衡和演化之间徘徊,最终没有超越新古典主义。
哈耶克的演化思想在20世纪后期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受达尔文自然选择观点的启发,哈耶克认为,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与自然选择之间的相似性使得人们得以用进化的观点对经济社会现象做出解释。他认为社会的演化是一个自然的进程,是通过系统自组织来进行,其自发秩序理论就是一种社会演化理论。在哈耶克看来,规则系统的演化本质上是一个不同群体间自发竞争和选择规则的过程,社会秩序是自然演化的结果[9]。与哈耶克同时代的阿尔钦等人也提出了类似的经济自然选择的观点。
现代演化经济学的复兴始于纳尔森和温特。纳尔森和温特运用其在产业经济学方面丰富的理论和经验知识对新古典范式在理论、经验和实际的局限性方面提出了挑战,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演化经济模型抛弃了利润最大化假设,充分考虑了微观个体的差异性、技术创新中技术的多样性和创新过程的路径依赖性,从而更好地把握了经济系统的运行机理和演化过程。纳尔森和温特之后,演化经济学的各种流派,如老制度学派、“新熊彼特”学派、奥地利学派、“调节”学派等,围绕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产业演化、经济增长、制度变迁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0]
就本质而言,演化经济学源于对机械决定论、逻辑原子主义与静态宇宙观的背离,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与经济均衡主义截然不同的特征:(1)广泛使用生物学隐喻,反对新古典范式的机械隐喻;(2)反对还原论或简化论的做法,即反对经济学研究中的个人主义方法;(3)强调演化过程中的新奇性和创造力,强调不确定性、路径依赖和时间不可逆;(4)在承认渐变的同时,考虑突变的重要作用。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演化经济分析中的生物学隐喻并非机械的套用生物学的概念和理论。马克思拒绝纯粹的生物达尔文主义,他警告说:“那种排除历史过程的、抽象的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的缺点,每当它的代表人物越出自己的专业范围时,就在他们的抽象的和唯心主义的观念中立刻显露出来。”[11]隐喻的使用并不是无界限的,它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研究对象必须是同质的而不是异质的;第二,隐喻词所折射出的世界观应具有基本的相似性;第三,经济演化在逻辑上与生物演化必须契合。
三、均衡与演化:替代还是互补?
长期以来,经济均衡主义和演化主义被视为相互对立的经济学范畴,二者的关系,要么是均衡主义替代演化主义,要么是演化主义替代均衡主义。诚然,在本源意义上,均衡主义和演化主义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宇宙观和认识论。前者借鉴了物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后者则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中获得最初的思想灵感,二者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然而,宇宙观和认识论意义上的对立并非简单地意味着形而下的工具意义上的不可兼容。经济均衡主义和演化主义作为两种经济世界运行规律的解释体系,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认识世界。在经济学研究和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既需要均衡主义,又需要演化主义,二者是相辅相承的。
均衡主义与演化主义的互补,首先表现在它们只是在工具意义上从不同的层面上对同一个对象进行刻画,其功能和目标是一致的。均衡主义将世界理解为存在(being),演化主义将世界理解为过程(becoming),前者分析了经济系统处于暂时稳定时(即量变阶段)主要经济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揭示了经济系统的核心要素发生突变或质变的演化机制。不管是均衡主义,还是演化主义,只是反映了经济世界运行规律其中的一个侧面,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获得关于经济世界准确的认知。
均衡主义研究了作为存在的经济世界的运行方式。均衡主义将世界理解成一个静止的状态,而从静态的角度分析经济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要将作为整体的世界分割和还原成作为元素的个体,这使得经济均衡主义在方法论上接受了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还原论哲学。考虑到许多因素之间潜在的关联和属性往往不易为感官所感知,要对各经济原子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刻揭示,进而形成理论上的系统知识,就必须在高度抽象基础上,在假定其它因素不变或者不予考虑的前提下,通过对相关变量统计资料的数值计算,采用公理化方式来确定几个主要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是新古典范式的简化主义。必须看到,新古典范式利用原子主义和简化主义的方法,对经济系统中核心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实证的论证与检验,其研究成果是迄今为止关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最系统最全面的理论总结,作为一种共同知识,为人们解释和改造经济世界提供了有力的工具。另外,在新古典范式中,由于对人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制度、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因素被视为外生变量,排斥在研究范围之外,均衡主义成功地描述了经济系统稳定时的理想状态,从而提供了一个让人们更好地理解现实的“参照系”。它的意义在于,有了这样的参照系,经济问题的分析就具有了方法的一致性,而不会零敲碎打,就事论事。在新古典范式中,一般均衡理论中的阿罗-德布罗定理、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公司金融理论中的默迪格利安尼-米勒定理都是经济学家开展研究工作的参照系,它们虽然是不现实的,但却具有极大的价值[12]。针对新古典范式对现实解释力不足的局面,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在不放弃“硬核”的前提下,又开辟了交易费用的分析工具,倡导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初步实现了均衡主义理论框架的进步。
与均衡主义静态分析不同,演化主义研究了作为过程的经济世界的运行方式。演化主义从整体主义出发,认为社会本身是一个整体结构和有机系统,它不能够被还原为个人或以个人为单位的现象或活动,经济世界只有在与技术、政治、历史等因素的联系中才能体现出自己的真正面目,经济研究的基本对象不是个体现象。在经济研究中,经济学家必须关注经济学思想背后的文化传统和民族性,必须关注历史与制度这些重要的路径依赖要素,因此,演化主义是关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过程的真实经济世界的逻辑模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经济学语言。需要强调的是,离开了传统和现实世界的支撑,经济学研究必然会沉沦于纯粹的文字游戏,从而陷入“一个针尖上能站几个天使”之类命题的中世纪经院哲学纯粹思辨的泥潭,但过于重视传统、现实与各种影响因素,却又不得不面临着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与分析工具的简陋性之间的矛盾。演化经济学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公理化的理论体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均衡主义具体的研究手段,对于演化经济学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均衡主义与演化主义的互补还表现在它为人们提供了两条改造社会的方法,即建构理性与演进理性的方法。均衡主义坚持了静态的、机械的宇宙观,不承认世界的变化,特别是经济世界中核心要素的变化,如果说有变化,这个变化也被假定为瞬间完成,这使得均衡主义在对经济实践的指导中坚持了建构理性的思路;而演化主义继承了哈耶克、波普等人所主张的演进理性的传统,提供了一个基于历史的解释世界的视角。
建构理性又叫建构主义,起源于笛卡尔、培根和霍布斯等哲学家的思想,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建构理性把人抬到了神的高度,假定人生而具有智识和道德秉赋,认为通过这种秉赋就可以对人类文明进行全能的设计,“单纯的理性就可直接为我们的欲望效力,它仅凭自己的力量就能建立一个新世界,一种新道德,新法律,甚至能建立一种全新的纯洁语言”[13]。建构理性主义者坚信,一切有意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都应该是基于人的理智进行有意识的演绎过程的结果。然而,由于从本质上讲知识是分散的。市场中所利用的知识都是关于具体个人和具体情境的知识,它分散地存在于每个具体的个体当中,具有情境性、具体性、特殊性,是不可能汇总到一个或者数个头脑中并作为决策的依据的,人往往处于无知的状态,因此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大的局限,建构理性关于人作为一种存在可凭籍其理性就可以超越他所在的文明的能力,只能是一种幻觉。建构理性实际上诉诸的不是理性而是非理性的情感,其结果是“从人神同敬的理想试验图,异化为神人同泣的道德嗜血国”[14]。总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东西,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的梦想,建构理性试图将人类世界变成天堂,但其无意识的后果将是人间地狱。20世纪80、90年代,俄罗斯与东欧国家在经济转型中推行的“休克疗法”使建构理性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而它对经济的严重的破坏清楚地表明,否定演化主义的建构理性最终将导致理性的悲剧。与建构理性不同,演进理性认为,由于个人理性是十分有限的和不完全的,理性只能渐进地、局部地、在传统指引下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改进的方向,社会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有机地、缓慢地发展。各种实在的制度,如道德、语言、法律等并不是人类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而是以一种累积的方式进化而来的。20世纪后期,不拘泥于均衡主义教条的中国“摸着石头过河”式的经济改革通过分散试验、经济特区、价格双轨制等方法使我国“大范围制度变迁”取得了成功,很好地说明了演化主义的合理性。[15]
应该指出的是,对建构理性的批判并不是取消建构理性,对演化理性的肯定也不意味着人在历史的长河中无所作为,那样无非等于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知识分散化假定驳斥了人类的狂妄和自负,但并非对人类所拥有的关于已知世界的知识的否定,它只是表明人类在未知世界面前应该具有谦虚的态度。哈耶克也并不赞同完全的取消计划和组织,因为它们毕竟是冲突的个体寻求调节和妥协以及实现自利的唯一可依赖的仲裁者,也是行为规则的保护者。也就是,建构理性是必要的,但不是绝对可靠的,对理性的绝对依赖会伤害人的最基本的价值――自由。社会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而社会的主体――人是一种有创造性的动物。社会发展的过程根本上是不受人控制的,但人们仍可以利用现有的知识,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去局部地改造它。一种基于有限理性的计划观加上主体的创造性,不但是建构理性和演进理性的结合点,而且也是均衡主义和演进主义的结合点。[16]
四、结论:均衡主义与演化主义的综合
马歇尔在1920年《经济学原理》第八版的序言里指出,对经济世界的理解有两个思路,一个是均衡的思路,一个是演化的思路,前者的基础是“经济力学”,后者的基础是“经济生物学”[17]。长期以来,由于“生物学的概念比力学的概念更复杂”,经济均衡主义成为观察经济社会的主要工具,并取得了霸权地位,但是“引起发展的种种力量,它的基调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经济学中的理性主义运动的困境又迫使人们向演化主义的“经济生物学”寻找突破。遗憾的是,人们在抛弃武断的均衡主义的教条的同时,又似乎陷入了对演化主义的新的迷信。
上述分析表明,均衡主义和演化主义只是为人们提供了观察经济社会的两种不同的视角,将二者形而上学地视为此消彼长、互相替代的关系,显然有失偏颇。当今世界经济先进与落后、稳定与变革的多元化现象,要求我们在经济学研究和经济发展实践中应该同时从均衡和演化两个角度去理解经济系统的存在状态和运动过程。均衡主义解释了经济世界量变阶段核心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演化主义揭示了促使经济系统量变甚至质变的因素及演化机制,在工具意义上,将二者在一个更为宏大的框架内创造性综合起来,具有重大的价值。随着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将发现,经济均衡主义和演化主义不但各自会从对方的理论体系中汲取丰富的营养,而且还将互为对方开辟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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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7;F1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5)10-0097-07
一、社会企业的核心要义及中国加快其
发展的紧迫性作为一种旨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创新型社会组织形式,社会企业继承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PMB)和传统非营利组织(NPO)的部分特征,形成了自己的综合优势,因而作为促进社会治理和包容性发展的新生力量在全球范围不断兴起,尽管目前它在中国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英文中,社会企业对应着宽窄程度不同的三个词,即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经济学教授尤努斯(Muhammad Yunus)严格界定的social business,欧美国家常用、界定非常宽泛的social enterprise,以及欧洲国家主要用来指为残障人士或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者提供工作机会的social firm。Social firm的口径最窄,酷似中国的福利企业;social enterprise最为宽泛,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social business同样包括两种,如果撇开那种定义为贫穷人或其他弱势群体拥有的营利性企业不说,它与非营利性social enterprise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入主要来源于持续性经营收入、盈余不能用于分红。综合起来,就一般意义而言,社会企业即旨在解决社会问题,而非经济利益至上,按照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PMB)的市场化模式运营,能够以经营性收入抵补成本,并且盈余不能用于分红或者仅作有限分红,可以实现持续发展的新型社会组织形式。
社会企业的核心要义与综合优势,可以通过与传统社会三大部门的比较体现出来。由于社会企业是NPO与PMB相交融的产物,因而具有独特的优
*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包容性发展视角下加快我国老龄服务业分类协同发展研究”(14AGL02);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构建江苏多层次养老保障与服务体系研究”(14SZB030);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包容性发展理论与江苏战略研究”(2011ZDAXM008)
势。首先,社会企业与NPO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自主运营的持续性收入,而非难以持续的外部捐赠或资助,因而,社会企业是社会性资源的可持续而非一次性运用方式。其次,社会企业与PMB的最大区别在于追求社会价值,而非经济利益至上,尽管它也需要获得持续性经营收入来抵补经营成本;而且,社会企业不是资本支配劳动型组织,而是利害相关者民主管理型组织,因而,它不仅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且盈余不能用于分红,或者仅作有限分红;由于淡化了资本在社会企业中的地位,因而发展社会企业有助于减小日趋严重的贫富悬殊状况。最后,相较于追求公共效益的政府组织,社会企业主要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而非所有公共问题,但它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营,有助于更加高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面临严峻国内外形势的中国正迈向经济新常态,加快社会企业发展有助于应对经济下行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一方面,崛起中国引起了一些国家的不安和担心,他们处心积虑地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甚至破坏中国发展的和平国际环境,而且前些年美日欧三大经济体连接不断爆发的危机性事件带来了全球经济不振,其影响至今尚存。所有这些都影响着中国持续快速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中国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但面临的经济下行压力越来越大,社会问题势必更加突出,特别是相当多制造行业产能过剩造成投资乏力、经济发展速度下降而凸显的就业、贫困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问题。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经济(Social Economy)新形态,可以在新常态下发挥积极的社会治理与包容性发展功能。
然而,社会企业概念引入中国时间较晚,社会各界对其缺乏全面深入认识,因而社会企业在中国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发展还不充分,而且规范性亦有待提高。在此背景下,立足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新常态,放眼全球,系统总结社会企业兴起而发挥的积极功能以及其带来的理论突破与创新,不仅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中国尽早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快社会企业规范有序发展,进而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治理与包容性发展功能,有效应对严峻国际国内形势下而出现的社会经济问题,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2015年第10期
社会企业的积极功能、理论突破与中国纠偏
二、社会企业:社会治理与包容性发展的新生力量
社会企业在全球日渐兴起的关键原因在于其广泛而独特的社会治理与包容性发展功能。治理区别于管理的地方主要在于其强调多元参与、共同努力,社会企业兴起本身就是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志愿失灵以及契约失灵而造成全球社会问题不断增多的一种理性回应,因而社会企业天生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包容性发展(Inclusive Development),作为一种遵循社会经济规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新型发展理念与战略模式,主张发展人人有责、机会均等,重视社会经济协同共进、利益分配充分共享,是破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平衡和不可持续问题的重要战略模式。高传胜:《论包容性发展的中国要义》,《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社会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持续解决社会问题,其充分发展将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增进社会公平,因而是实现包容性发展的重要途径。综合世界各地的具体实践,社会企业的社会治理与包容性发展功能主要体现在:
6.环境治理、社区重建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探索。对于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环境破坏、社区衰落和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传统解决方式主要依靠政府,社会企业则提供了另一种探索通道。这样,既有助于规避完全依赖政府而面临的财政压力和低效等问题,同时又可以变废为宝,创造新的社会利益与价值。在这方面,英国有不少成功案例,其中包括对社区因不景气而即将被关掉的邮局,通过发行社区股票进行投资,使其改造成为社区商店兼邮局;对因矿区衰落而废弃的火车站进行综合改造,使窄轨铁路和货运站重新休整为观光旅游景点,同时将当年货运大仓库改造成车辆博物馆;再如将四个废弃水库成功地建设成为伦敦市中心标志性公园――英国伦敦湿地中心(London Wetland Center),不仅解决了水库废弃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环境问题,还创造了城区内湿地恢复和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三、社会企业兴起而带来的理论反思与突破
全球范围的社会企业兴起,不仅在社会治理与包容性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功能,还引发了对一些主流理论的深刻反思,其中包括对一些传统理论范式和主流思想形成的明显突破与严峻挑战。这里略举几例,稍作分析。
1对传统的社会三部门治理结构和政府主导的公共治理机制理论的突破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应该出面干预。比如,当市场无法完成一些特定社会功能时,需要政府设立并强化相关规则来约束市场。然而,不仅规则本身未必完美,而且实施也难保没有问题。更何况,不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机制有多么完善,也不足以应对不断增加并日渐凸显的社会问题。而且,这种监管机制仅能在企业存在的地方发挥作用,而不能覆盖那些被企业忽视的地方。而企业如果没有激励,是不会自主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比如贫困、失业、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因此,政府一直试图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比如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发展公立医院和学校,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等等。而且,强大的政府具有这方面的优势:它不仅具有强制征税权,而且它那只“看得见的手”还可以触及社会各个角落。
但是,“看得见的手”似乎并没那么有效,否则的话,所有这些问题应该早就得到解决了。日渐增多的社会问题已经说明,完全靠政府也是行不通的,个中原因相当复杂。比如:政府的低效、腐败、官僚化和自我延续(Self-perpetuating),这都是上述政府优势的副效应;再比如,政府擅长创造新事物,但并不擅长在不需要它们或者它们成为负担时将其放弃。此外,政治也是影响政府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在利益集团影响下,某一强势群体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而阻碍进步,这样的例子国内外都时有发生。
在市场和政府都失灵后,很多人转而求助于传统NPO。但实践证明,仅仅依靠NPO也不足以解决社会问题。全球范围内贫困、医疗卫生、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问题不断恶化,说明NPO也会失灵。更何况,NPO还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完全依赖外部的捐赠和资助。而且,这种对外部资源的完全依赖还会产生其他问题,比如需求与供给的空间不匹配。再者,这种志愿行为是建立在同情基础之上,因而当在产生“同情疲劳”后,捐赠资助行为就会停止。所以,NPO有一个内在的规模和效率上限。这些组织的负责人本来应该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组织的发展规划和事业拓展中,但实际上他们却将大量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吸纳捐款和资助的活动中。可见,NPO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的成效亦非常有限。
社会企业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并逐渐成长的。正是因为市场、政府和NPO都会失灵,才会出现全球性社会问题日渐增多的状况,即便是在国际多边发展机构日益盛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不断高涨的今天。事实上,国际机构像政府组织一样,也存在着官僚化、保守化、低效率和自私等不足,而且它与NPO类似,也存在着长期资金不足、缺乏可靠性和政策稳定性等问题;而营利性企业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因而当利润与企业社会责任不一致时,利润通常会高于社会责任,毕竟,它们并不是为解决社会问题而成立的,即便它们表面上积极倡导经济、社会和环境“三重底线”(Triple Bottom Line),但最终往往只有一条底线,即经济。社会企业的兴起,不仅突破了传统的社会三大部门治理结构框架,而且推进了各方共同参与的公共治理机制,毕竟,作为一种创新型社会组织形式,社会企业既没有依靠公共强制权力,也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更没有完全依赖外部捐赠和资助,而通过自我组织、自主管理和自行运营,开辟了一条崭新的社会问题解决通道,并能够实现自我维持,尽管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允许、支持和保障。[孟]M・尤努斯:《新的企业模式:创造没有贫困的世界》,鲍小佳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6~15页。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31-04
在以法制化为根本保障的现代市场经济下,经济行为的有序进行仰仗其所依据的各项法律规则。法律是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重要基础。时至今日,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在2008年由美国次级贷款问题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跃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加强对金融产品、金融行为和金融创新的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正在进行的多项轰轰烈烈的法律改革相比,我国的消费者法暂且处于“静默”状态。在尚未出台相关单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法主要是指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由于《消法》调整范围及对“消费者”、“经营者”的概念界定尚存在争议,相关罚则适用的适格行政主体范围尚不明确,使得金融管理部门难以依据《消法》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问题也成为一大难点。加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中的金融消费纠纷是否能够适用《消法》的相关规定也亟待研究。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13日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各项保障机制。《意见》首次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层级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肯定了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多项基本权利,落实了各金融管理部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基本职责。从这个角度来看,《意见》是在我国现有《消法》基础上,针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的补充和完善。《意见》的出台表明,我国消费者法已经扩展到了金融消费领域。今后无论是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还是单独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单行立法的模式,金融消费者保护都必须纳入到“消费者法”范畴中进行统一规划,进一步理顺一般消费领域和金融消费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我国的消费者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如何完善?哪方面需要完善?如何处理消费者法中的特殊规定与现有法律原则和惯例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这些都需要有理论层面的论证和支撑。特别是在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问题时,由于金融消费与一般日常消费存在根本区别,更需要结合客观经济发展需要和相关金融理论进行法理分析。由美国学者克里斯廷・乔尔斯2提出的以“法律除偏”为核心要义的“行为法经济学”,为完善我国消费者法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和完善路径。
一、行为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
一种新的理论的产生,总是遵循着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从既有成熟理论研究的基础出发,对其中产生的问题从一个新的切入点进行批判,进而形成属于其自身所特有的理论逻辑,并随着研究的深入发展而逐渐成熟起来。这种发展轨迹在经济学研究上尤为明显。
在经济学研究领域,普遍认为目前用于解释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主流理论为新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对许多原本只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进行了抽象化和概念化,并尝试总结出经济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从而形成了目前人们对一些普遍的经济现象的解释。由于这些解释被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接受,因而新古典经济学在这个意义上也被认为是“标准经济学”。但社会政治经济活动总是纷繁复杂而又充满变化的,新古典经济学常常无法解释一些经济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当新古典经济学无法解释的现象越来越多时,就催生了经济学家对理论工具进行深入研究。正是新古典经济学发展所遭遇的瓶颈,为经济学研究开拓了一条新的道路。行为经济学就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
究其本质,行为经济学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而发展起来的新理论。其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假设(理性经济人、完全自控和自利性)提出了挑战。与此不同,行为经济学认为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人的“理性”也是有限的。虽然经济主体做出的决策是符合自身利益的,但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衡量之间,“非完全自控”使经济主体的决策与他们的长期利益背道而驰。同时,行为经济学认为人的自利性是不足的,因为他们的偏好常常考虑了社会因素。行为经济学提出的行为模型为解释一些背离传统经济学模型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乔尔斯教授在对行为经济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行为法经济学”的概念。乔尔斯认为,“行为法经济学包括法和经济学在行为学视角下的发展与融合,这些行为学视角来源于心理学的广阔领域”3。行为法经济学所关注的焦点在于“通过法律规则的结构来消除个体偏见……”。通过‘法律除偏’手段,行为法经济学在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之间开创了一个新局面:一方面,我们依然可以不懈地坚持传统的经济假设;另一方面,在人们必然会偏离传统经济假设的假设基础上,广泛地构建或重构法律制度。”4可以认为,行为法经济学是法学与行为经济学的有机结合,它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规则的内容和可能的实施效果进行解释和预测,从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构建上看,是一种全新的进路。
二、行为法经济学的禀赋效应与三种偏离
(一)行为法经济学中的禀赋效应
乔尔斯教授认为,在科斯定理5能够成立的情况下,该定理界定了法律规则规范分析的范畴――在此范畴内,无论规则A更好还是规则B更好,法律规则的规范分析实际上是相同的。6换句话说,在科斯定理能够成立的情况下,规则A和规则B的实施效果是相同的。例如,在合同法中,无论是规定购买方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规则A),还是规定出卖方不得使用强买强卖等有损公平交易的方法出卖商品(规则B),二者的实施效果是相同的。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各方可以在任何法律制度下用讨价还价的方法来达到高效率的结果。
但卡尼曼等人发现了“禀赋效应”。禀赋效应是指人们拒绝放弃个人初始拥有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这个初始权利,也不愿意付钱去获得这项权利。这一发现表明科斯定理中的预测不再成立,该结论对法律规则的设计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这种影响的体现在,当权利处于初始分配阶段时,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的方法是判断哪种法律规则应该得以适用。
禀赋效应在法律规则设计上体现的价值是――对初始权利进行分配的法律规则设计应当考虑经济主体的偏好性问题,即法律规则的设计迎合或避免了某种偏好。例如,在金融产品销售中,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法律一般会经营者必须获得金融消费者的授权才可以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根据科斯定理,如果在银行卡领用协议中,经营者获得授权是默认条款,而不同意授权者必须明确选择退出(规则A),与消费者不同意授权是默认条款,而同意授权者必须明确选择加入(规则B)在实施效用上是一致的。但在禀赋效应存在的情况下,“授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正处于权利的初始分配阶段,消费者会存在“在初始分配时会拒绝放弃个人初始拥有的权利”这种行为偏好。换句话说,因为消费者行为偏好的不确定性,规则A会使消费者更多地认为授权经营者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是必要且合理的,但规则B会使消费者更为警惕自己的授权行为将产生的影响。如果经过仔细思量,消费者认为对经营者进行授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时,他们可能会选择不同意授权。所以结论是,因为禀赋效应的存在,相比规则B,采用规则A将使经营者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授权。换句话说,若想让消费者更为谨慎地考虑是否应当给予授权,采用规则B则更为合适。我们同样可以在Sunstein and Thaler (2003, pp.1190-1191)对美国雇员储蓄计划的默认条款方面的研究中得出相同的实证结果。
禀赋效应提示立法者在考量法律规则设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时,要更多地将偏好不确定性纳入考量的范围内。在难以衡量规则A和规则B 孰优孰劣时,行为法经济学提供的思考进路是“当权利的价值取决于权利的初始分配时,一个可行的规范分析方法是,不把各方的共同财富和福利直接作为选择法律政策的基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把竞争规则的第三方效应作为选择法律政策的基础――因为何种规则能够使共同的财富和福利最大化,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初始规则的选择。”7
(二)行为法经济学中的三种偏离
与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完全理性”基本假设不同,行为法经济学证实了有限理性、非完全自控和自利性不足这三种与标准经济学偏离的情况。
根据乔尔斯的总结,在有限理性中,有三种类型的判断失误在行为法经济学中受到持续的关注:一是乐观偏见(optimism bias),即人们由于过分自信,认为自己遇到糟糕结果的概率比实际要低。换句话说,即是低估了负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对自己预测的乐观结果抱有更多的信心。二是自利偏见(self-serving bias),即当一个应有双方或多方决定的问题存在争议时,人们会朝着利己的方向去理解信息。例如在对存在歧义的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合同一方倾向于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解读合同条款。三是后见之明偏见(hindsight bias),即人们通常会高估已经发生的事件的发生概率。受已经发生的事件的影响,人们很难排除固有观念的影响,完全公正地对事件发生的概率做出初始判断。例如受“吸烟容易导致肺癌”这一固有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会高估某个具体的个人因吸烟患上肺癌的概率。
上述有限理性与法律规则显著相关,因为法律规则的设计往往要预判行为主体在行为时的可能性和可预见性。如果按照一般民法规定中对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理解,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只要具备全部生效要件合同即为生效。但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考虑到投保人在信息处理能力方面的是有限的,投保人往往会因为过于相信自己对合同的解读能力而草率签署保险合同。所以我国保险法设定了“犹豫期”制度,保证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同样,在自利偏见的影响下,法律规则设计同样要考虑到如何平衡格式合同相对方的经济地位和实力,这点可以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消法》第二十六条对消费者做出的倾斜性保护规定。
在非完全自控方面,对于法律规则设计的影响则在于法律规则在衡量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时,需要根据主体的行为偏好进行“法律除偏”。例如在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人们更容易被短期利益所惑。众所周知,保本型理财产品相比较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而言,更适合厌恶风险的投资人,但有些风险承受能力小的投资人往往因为看到非保本理财产品可能会获得的高收益(短期利益),而忽视自身资产的稳定性(长期利益)。当非保本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时,极大地影响了自己身的财务状况。因此,立法在设计相关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时,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披露规则应该做出不同的规定,非保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应该更为详尽和全面。
在自利性不足方面,由于人们的偏好往往也考虑了社会因素,这种偏好对当局制定指引性的政策有借鉴意义。例如消费者往往更愿意信赖负有社会责任感的金融机构,更愿意选择这些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指引性政策可以更多地让金融机构意识到这一点,鼓励他们积极地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防金融诈骗、反洗钱及普惠金融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中来。
三、行为法经济学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法的启示
行为法经济学的方法论核心是“法律除偏”(debiasing trouth law),即通过法和经济学在行为学视角下的发展与融合,评估法律规则设立的实际效用,通过法律规则的结构设计来消除个体行为偏差。消费者法的核心要义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则应通过行为法经济学分析,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为偏差有所掌握,再通过法律规则的结构设计进行倾斜性补偿,最终达到平衡市场主体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转的目的。消费者法作为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初始利益的分配,行为经济学上的禀赋效应必定存在,这也需要我们重视包括禀赋效应和三种偏离在内的经济主体行为偏差,使法律的实施效果不会因为有限理性、非完全自控或有限自利而打了折扣。法律除偏主要通过法律规则的设计以降低行为人的偏见程度,具体而言包括实体法除偏和程序法除偏两种方式。
学者Babcock、Issacharoff和Loewenstein概括出了法律除偏策略的一般类型:
由于本文主要探讨我国消费者法的完善,所以更多地将论述重点放在实体法除偏之上。我国消费者法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消费者法应当设置经营者信息披露的必备内容和表达形式。如必须采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编写、字体要足够大等。并且由于消费者有限理性的存在,信息披露也并非是越详尽越好,有时候过于详尽的信息披露反而会将重点淹没。在规则设计时,应当以列举的方式要求经营者重点披露的重要信息,如收费标准、投诉程序和赔偿机制等。二是对经营者误导销售的规定。在规则设计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在销售合同中掌握产品信息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在金融消费领域,在金融消费者主张误导销售时,经营者有义务对已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设置来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平衡。三是冷静期的扩张使用。考虑到交易成本和效率问题,冷静期不适宜用于一般消费领域,但对于具有极强专业性的金融消费领域,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应该考虑设置允许消费者反悔和退出合约的冷静期条款。四是增设客户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一些与人身紧密相关或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档案资料,消费者法应当明确经营者保管档案的时间期限及消费者获得访问档案的权限及收费标准。五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应当要制定不同于一般消费品网络交易的规则,特别是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等的大量使用,消费者法应当明确经营者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并明确消费者个人金融数据被泄露后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追责机制。六是消费者法应丰富消费纠纷的非诉讼争端解决,在立法中明确诉(仲)调对接机制,以减少司法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总而言之,我国的消费者法的完善,必须要充分考虑金融消费领域中日益凸显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无论是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还是单行立法的模式,上述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消费者法给予明确的指引。在探索如何完善消费者法的进路中,用行为法经济学分析法律规则设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是极有价值的,这将会是一种客观、实证地考量立法效果的有益尝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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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朱崇实、卢炯星.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2002-2006),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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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刘娇.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制问题探究[J].经济视野,2013,(16):5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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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 the New Way to Perfect China’s Law on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LI Jing
试想一下,在其鼎盛时期,欧洲大部分国家的政府几乎都曾向这个家族申请贷款,控制着全欧洲的债券、主要的黄金市场,拥有无比的社会地位,在以色列复国上起巨大作用??甚至,今天为我们所熟知的美国的两大家族——洛克菲勒与摩根,在100多年前也都曾受控于罗斯柴尔德。无怪乎当时曾流行这样一种说法:“欧洲有六大强国:大不列颠英国、法国、俄罗斯、奥匈帝国、普鲁士和罗斯柴尔德家族。
风流总被雨打风吹去。从第三、四代继承人开始的,家族逐渐衰落。主因是19世纪末美国崛起,但家族一直未能把业务大规模向美洲拓展,错失发展良机。此外,在二战中家族大量财产被吞、不少成员死于战火,也影响了家族在当今社会的影响力。时至今日,虽然我们仍对由该家族酿制的名酒“拉斐”赞不绝口,或者偶尔从新闻中听到关于这个家族的某些经济动作,但更多的是对其祖上丰功伟绩的追忆于研究。
还原神话
喜欢探秘历史的朋友,这本书符合你们的要求,如果是爱读小说的,本书看起来多少有点费劲。此书是英国著名历史学家——尼尔·弗格森在其研究的该家族最新史料基本上写就的。全书史实详实且数量庞大,而不得不分为上中下三册。
这也难怪。弗格森本人拥有横跨历史、传记作者与媒体撰稿的多重身份,他的每一本书都体现出其异常严谨的治学态度,更何况本书描写的是这么一个有着200年辉煌的“巨人”家族。写作本书共花费了弗格森5年的时间。他从世界各国搜集整理了罗斯柴尔德家族合伙人之间的往来书信达数万封,更有数量宏大的档案文件,本书中直接引用的信件就达5000封之多。这样做的好处是,“用当事人的语言来还原历史事件”。
欧洲有这么一个说法:“所有银行都有各自的历史,只有罗斯柴尔德银行拥有一个神话”。不过,在尼尔森的这部书中,作者并没有想延续一个神话,而是更多的想去还原这个神话。从这个意义上讲,本书更像是《三国志》而非《三国演义》。好在,为了“使得非学术读者在阅读时保持起码的兴趣”,弗格森并没有把它当作历史研究论文来写,而是尽量保持了历史小说的身段。
欧洲的白银谷
想让一个中国人对欧洲近代的经济史产生兴趣恐怕不大容易。在笔者的理解中,成功做到的一是宋鸿兵的《货币战争》,一是央视的《大国崛起》。此二者都是将新时代主要经济强国的发展放在历史的时序中去作考量,国人借此从中获得启发与感染。作为近代欧洲金融的霸主之一,罗斯柴尔德当然会在这二部作品中有所展现。不过,作为一个特殊的家庭而非一国,要将上面两部作品作为本书的参照显得并不合身。依笔者拙见,有另一个正合适的对象——山西票号。
罗斯柴尔德家族的兴盛是在19世纪至20世纪初,正与山西票号兴盛的时期对应。山西第一家票号——雷履泰正式成立于清道光元年(1821),此时的罗斯柴尔德家族正在其第二代的佼佼者内森的带领下,通过汇率与公债生意获得巨大盈利。
此后的数十年中,罗斯柴尔德如日中天,而日升昌、蔚字五联号、大德通、协成乾等“祁太平三县”的票号也在晚清的中国熠熠生辉。近年热的播的电视剧《乔家大院》、《白银谷》、《汇通天下》,央视纪录片《票号》、《晋商》均围绕这一主题展开。
家族内精英八仙过海式的商业手段自然值得我辈比较、借鉴。最重要的是,山西票号也是以家族为单位。大家熟知的祁县乔家大院的乔致庸,太谷曹三喜曹家的三多堂,榆次常万玘、常万达兄弟的常家花园都是晋商家族的遗迹。
既然家族兴盛的条件中外概莫能外,当代中国的企业家们是否可以从本书中吸取做企业攻守之道,持家的核心要义呢?答案是不言自明的。
书名:罗斯柴尔德家族
作者:尼尔·弗格森著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高盛如何统治世界
作者:(美)威廉 D.科汉著
出版社:机械工业版社
作者调查审阅了数千页政府、联邦、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信息及其他资料,并对100多人进行了采访,其中包括高盛的客户、竞争对手、监管机构、高盛现任和前任雇员,科汉生动地揭示了高盛如何变得如此强大,并且具有非凡的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
投资思想史
作者:(美)马克·鲁宾斯坦著
出版社:机械工业版社
本书将金融经济学的历史分为三个阶段:1950年之前的古代时期;1950~1980年的古典时期;1980年之后的现代时期。书中引用到上百篇经典文献,每篇文献都有详尽的出处,这对学者开展相关研究甚有帮助。本书虽不会直白告诉读者如何去投资,但它会帮助您站在费雪、凯恩斯、哈耶克等大师的肩膀上去审视投资。
利率市场化的全球经验
作者:张健华 雷曜 祝红梅 王亮亮著
出版社:机械工业版社
本书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和总结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利率市场化经验,对比了各国(地区)利率管制的形成原因、改革的步骤、改革前后的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状况、金融法律环境以及货币调控方式方面,回答了什么是金融自由化的内在动力,利率市场化给金融行业的整体模式、金融稳定带来的影响和挑战,利率市场化与利率调控手段之间的关系等重要问题。
中国经济增长,靠什么
作者:[美] 尼古拉斯?拉迪著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在中国问题上,尼古拉斯?拉迪可以做任何人的导师。” 金融危机之后,批评中国经济的声音此起彼伏。很多人认为,中国经济增长的必然归宿将是走向衰退。但尼古拉斯认为,中国经济刺激计划的效果令人吃惊,使中国成为最早开始从世界经济衰退中复苏的全球重要经济体。另一方面,作者认为,过去七八年的事实表明,温和的、对边缘修修剪剪的、循序渐进的经济改革不会引导中国经济从根本上实现再平衡。潜在的金融扭曲,对整个中国经济出现的严重资源错误配置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看懂中国经济,这是你最需要的一本书,这是一个最了解中国经济的经济学家,写的一本最客观分析中国经济的书。
国家竞争优势(上、下)
一、供给侧改革的背景及其重要现实意义
(一)供给侧改革的提出与概念内涵
19世纪初,西方经济学家萨伊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理”,奠定20世纪初自由主义经济政策的重要理论基础。随着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危机的爆发,这一理论为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理论所取代。20世纪70年代,国家控制和干预被视为高通胀和高失业的主要原因,供给学派重回人们的视野且备受重视,成为里根经济学的主要内容。因而,供给侧改革作为一个舶来品,其并非针对产出侧的改革,而是特指发生在投入侧的改革,是相对于需求侧而提出来的全新概念,相对于传统出口拉动经济、消费、投资等推动经济增长的三驾马车来说,主要通过技术、资本、资源、土地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有效供给与充分利用来实现。供给侧改革作为中长期视野的一种宏观调控,着重强调在供给角度增加有效的供给和进行结构上的优化。所以,供给侧改革在一定意义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其以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新供给创造新需求为基本内核,通过供给主体结构、产业结构和生产要素结构等供给侧的改革,以制度的创新为基本保障,将科技创新作为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有效培育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新引擎和新动力。所以,在经济新常态下,未来经济改革的关键和着力方向在于供给侧而非需求侧,即是要从供给侧入手实现要素配置的优化,提高供给结构的灵活性和适应性,通过扩大有效供给提高社会要素的生产率,引导资源流向符合市场需求的领域和产业。
(二)供给侧改革的必然性和紧迫性
2015年11月,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增强经济持续增长的不竭动力,必须在适度扩大社会总需求的同时,进一步推进和完善供给侧的结构性改革,从而不断提高供给体系的质量和供给效率。事实上,改革开放近四十年来我们在各领域所取得的巨大发展成就,正是从供给侧改革领域逐步推开的。供给侧改革正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各领域改革的热词,其核心要义是通过市场化导向的改革,引导市场供给侧行为对过剩产能进行压缩和淘汰落后产能,调整供给结构并促进产业结构的优化、转型与升级,从而建立起供需两侧相互适应的动态新均衡。供给侧改革已改变计划经济时期物资匮乏的状况,通过释放供给潜力激活生产潜能,极大地促进生产力的进一步解放并促进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为此,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后,为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必然要求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是中央对我国经济形势发展做出的重大战略抉择与创新,是对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的准确把握和科学预判,必将有利于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并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进一步转型升级,能够推动构建和完善产业体系,成为中长期经济发展的新动能。这对于确保我国经济增长的质量与效益,提升经济发展的潜力,均具有重要的战略与现实意义。
二、现代远程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问题的提出
(一)教育领域供给侧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教育事业全面蓬勃发展,各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不断突破,成绩斐然;反过来,教育事业的发展又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提供智力保障和人才支持,功不可没。随着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到来,教育事业的改革也成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焦点之一。以社会上最关注的高等教育改革问题为例,根据教育部2014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相关资料数据统计表明,我国高校的总数达到2824所,高校的毛入学率接近40%,各级各类高校在校生人数总规模超过3500万人高居全球第一,教育供给已出现相对过剩,尽管改革的思路、方法、路径和步骤或许有分歧,但是改革的思想是统一的。教育改革不仅关乎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无疑也有着巨大的影响,其属于社会领域层面的改革。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得益于长期以来经济快速发展的有力推动,但其在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时,也积累各种制约其发展的问题。在传统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条件下,虽然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还未进入普及化阶段,仍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与空间,但是生源危机和高校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社会现实,充分表明以需求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政策使教育供给出现相对过剩,深刻反映了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层次比例、质量结构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问题。所以,我国高等教育供给侧领域的改革势在必行,必须通过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来解决教育供给侧的相对过剩问题,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和总体水平,才能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需求。
(二)现代远程教育自身的发展现状与困境
相对于发达国家的远程教育,我国的远程教育起步晚发展也较为缓慢。1999年1月,《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颁布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标志着我国现代远程教育模式的开启。至此,我国远程教育已走过函授形式阶段、广播电大形式阶段、远程教育形式阶段等三个历程。其中,较为高端的现代远程教育主要依托于数字多媒体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在部分高校得以试行。由于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限制,我国现代远程教育的总体质量仍然不高,教育供给的影响力不够,竞争力不强。一是我国远程教育发展较晚欠成熟,社会宣传力度也跟不上,很多人对远程教育存在片面认识,甚至怀有抵触情绪。一些优秀人才不愿意从事现代远程教育这个职业,导致师资力量薄弱、水平不高。而信息技术是远程教育的重要手段和载体,是决定教学质量与效果的关键,教师对现代信息技术这个重要的教学媒介掌握不够,不能将课程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相结合,直接限制远程教育教学效果的改善和教学质量的提升。二是我国现代远程教育学科设置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主要集中在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工商管理等学科,显得较为单一而不是多学科的协同发展,专业设置的急功近利性,导致很难形成学科专业集群的规模优势,限制远程教育学科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现代远程教育教学内容相对陈旧、匮乏,对网络教育资源的利用也远远不够。现在处于大数据和“互联网+”的全新时代,远程教育由于其自身的独特优势迎来大好的发展机遇。虽然远程教育机构基本都配置电脑、网络教室、卫星电视等硬件设备,但当前远程教育对网络教育资源的重视与利用很不够,而且教育机构之间的相互交流与合作也比较少,现代化的教学信息资源无法充分共享,这些都严重制约现代远程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三)现代远程教育供给侧改革面临的挑战
现代远程教育的重要特点和优势在于,借助多媒体资源和教育技术手段实现学生学习和教师讲授时空上的相对分离,完成教学行为,达到教育目的。从宏观层面上讲,现代远程教育供给侧改革要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我国整体教育结构的大调整,只有顺应改革的大趋势和大潮流,远程教育的供给侧改革才能取得成功。教育结构是指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和成人教育各自比例的构成,以及各种不同层次和类型的教育相关主体的组合。教育结构既包括横向系统各教育类型间的构成以及相互联系,又包括教育纵向系统的层级间相互衔接和比例关系,而且在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内部,还包括各自的专业设置结构、教育层次结构和教育类型结构。合理的教育结构对经济结构的优化意义重大,而提高教育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就是要对教育结构进行调整。现代远程教育供给侧改革要把握好自身发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只有理顺并破除自身发展的障碍,有针对性地对制约发展的根本性问题采取有力的措施,才能在供给侧改革中获得成功。为此,要从整体上牢牢把握现代远程教育供给侧结构性困境的主要特点和内涵,通过运用战略思维加强顶层设计,从宏观层面考量并制定困境破解的系统对策。为了各个击破教育体制中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结构性困境的要害,需要从微观层面着手考虑,科学梳理远程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具体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远程教育改革要围绕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和高素质劳动者这一核心目标,从人才培养的资源配置和教育模式创新等方面下功夫,以科学的设计和大胆的创新,破除教育市场需求和人才培养间的结构性矛盾。
三、现代远程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路径
(一)积极建构中国特色的现代远程教育体系
当前,我国现代远程教育体系不科学、不完善,这是制约远程教育发展的根本性原因。因此,站在教育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抓住发展机遇,以宽广的国际视野、先进的现念和高远的战略眼光,积极建构我国现代远程教育体系,这既是推进远程教育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现实需要。为此,要切实按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总体要求,积极应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促进学生就业为重要导向,以服务发展为中心内容,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统筹发挥政府与市场的作用,并不断深化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逐步形成体现终身教育理念,普通教育与远程教育相互衔接,继续教育、职业教育与远程教育相互融合,适应产、学、教深度融合和社会发展需求,具有世界水平和中国特色的现代远程教育发展体系。现代远程教育体系的建立是实现教育现代化、构建科学合理教育结构、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切入点和突破口。这个体系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它是一个教育类型的体系而非教育层次的体系;这个体系实施不以升学为目的,而是以社会就业为主要导向的教育;本着提升人力资本素质的核心功能,这种体系应兼具教育结构科学合理规划的功能;它是不断契合产业升值和产业发展的教育体系;它是施行因材施教教育理念的体系,通过这种教育体系能让接受教育的每个学生都学有所成,并立足社会竞争;它是体现终身教育理念的教育体系,为不同年龄段的受教育者提供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和技能。总之,通过系统优化设计现代远程教育体系,推动现代远程教育理念的广泛普及,使得远程教育体系结构层次更加合理,通过相关运行机制和基本制度的日趋完善,从而更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
(二)明确市场定位,完善远程教育教学的保障机制
在供给侧改革大背景以及市场经济多元化办学环境下,远程教育凭借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和独特的教育模式,越来越多地被人们接受和选择,成为大众群体接受教育的重要渠道和途径之一,其教学质量和办学实力直接关系到我国专业人才的整体培养水平。远程教育只有明确市场定位,不断完善教育教学的保障机制,才能在供给侧改革中掌握主动。为此,在教育供给相对过剩的新时期,要求政府教育管理部门和实施远程教育的各类教育机构,必须对远程教育进行明确清晰准确的市场定位,有效地填补教育市场的空缺,才能获得市场立足和发展的空间。同时,要不断建立和完善远程教育的运行机制体制。随着构建开放性大学得到政府的认可和重视,以2012年6月国家开放大学得到批准建立为标志,远程教育作为教育领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工程得到不断推进。这对远程教育的顶层设计和机制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出更高的要求,也是推进现代远程教育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远程教育供给侧改革要顺应整个社会供给侧改革的趋势与要求,合乎经济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应遵循的基本规律。远程教育机构必须通过完善相关保障体系,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比如,要积极构建师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师资队伍建设,不断实现远程教育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构建人才培养创新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实现人才培养监督管理的科学化;建立远程教学管理教学信息跟踪反馈系统,从而加强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的管理和监控;此外,还可建立教学资源整合、教学督导、教学评价等机制,通过教学全过程的跟踪服务与管控,从而以优质的教育教学,争取远程教育在教育供给市场的优势地位。
(三)打造远程教育供给侧改革“大网络”“大资源”
当今社会正处于信息化迅猛发展的时代,所有领域和行业的发展和核心竞争力都有赖于现代高科技,现代远程教育供给侧的改革更是如此。然而实践表明,我国现阶段远程教育的发展困难重重,而以网络教育为基础的人才培养体系的严重缺乏尤为突出,这是远程教育供给侧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由此“大网络”格局应运而生。“大网络”格局以提升网络教育技术为基本目标,凸显现代远程教育教学服务支持体系的重要战略地位。现代远程教育要善于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网络信息技术能力,要不断完善远程教育的环节体系,注重校本化远程教育产业软件的培育,将相关先进的软件技术合理运用到远程教育的全过程,有效增加学生的面授时间和教育年限,实现学生专业培养的合理化,这也是推动高校远程教育社会化的关键举措。另外,要积极打造远程教育发展联盟,加大远程教育机构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建立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远程教育同盟体系,并加强与国际远程教育机构之间的合作,强化网络资源在远程教育中的共享与互动,提高远程教育的社会美誉度和品牌影响力。我国现代远程教育供给侧改革要向“大资源”技术转型,提升远程教育的核心竞争力。教育技术本应成为远程教育的当然优势,但由于受到传统教育观念和模式的影响,教育技术转换在我国的远程教育中仍存在诸多弊端,远程教育机构缺乏现代网络教育资源的必要条件,未能将传统的函授教育向现代教育技术进行转变和改造。为此,必须从技术、网络、设备等方面出发,通过为远程教育提供必要的硬件条件与资源,采取有效措施实现对相关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应积极争取国家相关教育政策的倾斜和管理制度的出台,积极推动现代远程教育的规范化发展,通过现代教育技术的落实,真正促进远程教育资源的共享、互动与交流,通过名课、名师和名校资源的优化整合,积极打造远程教育资源的共享平台。只有这样,远程教育供给侧改革才能收到实效。
作者:季亚明 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参考文献:
一、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的根本指针
1、科学发展观是科学理财观的思想基础,为财政工作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念,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的和全局性的重大影响。同样,对财政工作而言,有什么样的理财观,就会有什么样的财政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政策取向,就会对整个财政实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科学发展观决定着科学理财观,能否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统揽财政工作全局的根本指导思想,并把它切实贯彻到财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体现到财政活动的每一项内容,落实到财政法规和政策之中,不仅直接决定着这个时期财政工作的理念和政策取向,而且必然决定着这个时期财政发展的路径和财政改革的成效。为此,财政工作只有自觉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更新理财观念,转变理财方式,提高理财水平,才能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
2、科学发展观是确保财政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具有筹集和调节收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功能,既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手段。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以及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和投入力度变化所产生的导向作用,不仅可以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能够协调城市和农村、地区与地区、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发展,支持扩大对外开放,从而更好地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财政部门作为财政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只有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自身建设,才能正确而有效地履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组织财政收支、实施宏观调控、开展财政监督、协调利益分配关系等职责,为振兴财政服务,为推动“五个统筹”,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3、科学发展观为破解当前财政工作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思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县财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应当看到,处于转轨时期的财政,由于种种原因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够配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未完全落实到位,尤其是省以下政府间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和规范,基层财政比较困难;二是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到位,公共服务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尤其是财政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三是财政职能作用在某些领域尚未得到应有发挥,财政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也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理论建设相对滞后于财政实践;四是经济领域中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财经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上述矛盾和问题是多年累积下来的,既有认识和理论上的根源,也有体制和机制上的原因,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深化财政改革,加快制度创新,强化财政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循序渐进加以解决。
4、科学发展观是检验财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公共财政作为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一种财政运行模式,旨在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服务公众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共财政的上述目标可否达到?亦即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怎么样?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好不好?服务能否满足公众需要?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其中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促进“五个统筹”,是否有利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而这正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由此可见,科学发展观既是做好财政工作的思想源泉,也是检验和评判财政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志。
二、进一步理清财政工作基本思路、明确主要任务
古人云,财政即理财之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政治范畴,因而,财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应以各个历史时期国家发展的任务和政府施政的方针为依归,与政府担负的职责相匹配。从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看,财政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大致可概括为“一二三四”,即一个目标、二条主线、三篇文章、四大方面。
1、一个目标,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新时期政府施政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对建立新型财政运行模式的一个重要定位。公共财政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或经济活动,具有一般与特殊之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既有别于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一统”财政 ,也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属于公共财政特殊,这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形态、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所有制结构、文化传统及市场发育程度所决定了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在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方面已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作为一种崭新的财政运行模式,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建立财政事权清晰、财政职能健全、服务公众需要、管理科学规范的公共财政体系的目标要求,仍有不少差距。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财政改革步伐,力争早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2、二条主线,就是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是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战胜财政困难的有效途径,也是财政工作化被动为主动的制胜法宝。尽管随着财政理论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财政收支的规模、范围等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之中,但无论如何改变,增收与节支依然是财政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财政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落实和体现在收、支的数量和质量上。抓住了增收与节支这两条主线,就抓住了财政工作的牛鼻子,财政工作就将居于主动有利的地位。否则,财政上不去,支出不节制,财政工作就将处于被动之中,甚至陷入困境。增收,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广辟财源,做大财政收入“蛋糕”;节支,就是要切好财政“蛋糕”,厉行节约,力戒浪费,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我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坚持做到勤俭办一切事业这一点尤为重要。
3、三篇文章,指的是生财、聚财与用财。“三财之道”历来就是财政工作的主心骨,它既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学问。能否讲究“三财之道”,做到“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不仅关系到财政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应有的发挥,而且关系到财政能否振兴和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生财是前提。生财为本,生财为先,只有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壮大财力,做到生财有方,才能确保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聚财是关键。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纳税主体的税负水平,做到聚财有度,才能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用财是核心。只有做到用财有效,财政工作方能达到预期效果,才能确保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县可支配财力有限,但需要花钱的地方很多,尤其需要讲究用财之道,把纳税人的血汗钱真正用到刀刃上。
4、四大方面,包括财政发展、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和财政建设。既相互关联,互相促进,又相互区别,各有侧重。一般讲,财政发展是目的,财政改革是动力,财政管理是关键,财政建设是保障。财政发展取决于经济发展,一般用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来加以衡量。财政改革主要涉及处理财政与经济、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的关系,需要通过创新财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规范理财行为,提高经济与财政的运行效率,创造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外部环境,推动财政发展,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管理主要体现在开展财政活动、组织财政收支等日常工作之中。以校正市场缺失为天职的公共财政,是以非市场方式,按非市场程序,在非市场领域,以非市场目的来开展活动的,具有公平性、非盈利性和法治性等基本特征。为此,必须摆正政府(财政)与市场的位置,界定好二者之间的责任,凡是市场办得了的,办得好的,就不应由政府(财政)来承担。只有做到定位准确、职责分明,才能确保政府(财政)职能的正确行使,并达到其预期的目标。财政建设涉及一系列财政制度安排,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常包括财政理论建设、财政业务建设和财政思想政治建设等。搞好财政建设,对于正确而有效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推进依法理财,推动财政理论的创新和财政实践的发展,进而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三、不断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1、进一步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包括宏观财政政策在内的任何一项宏观经济政策事实上都是短期行为,具有时效性,这是因为这类政策旨在相机对宏观经济运行实施反周期调节,本身具有时效性,只能在特定时期加以采用。从中长期看,仍以采用中性、稳健的财政政策为宜。对我国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面临的困难,中央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另一方面不应也难以长期借助扩大财政赤字的方式增加对其投资,以求其经济增长。特别是随着财税金融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面临着多方面潜在风险不断向财政聚集的情况,为此,必须把防范、规避和化解财政风险作为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刻不容缓地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是本着“责权利”和“借用还”统一的原则,对政府债务实施总量控制和源头控管。国债发行权宜继续留归中央,严格依据财政承受能力核定各级政府的举债规模,强化各级政府管理债务的责任,抓紧解决眼下部分基层政府过渡负债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财政债务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实行政府债务全口径统计、风险管理和报告制度,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财政赤字规模。三是充实偿债准备金,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四是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减少财政直接投资;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及补贴机制,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目标责任制,减少国家最终所要承担的损失。
2、完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市场经济越发展,财政监督管理越重要。只有加强财政监督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基本思路是,以规范财政管理和财政分配秩序为重点,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以财政管理信息化为手段,不断创新财政监督管理的机制、手段和方法,通过采取事前稽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的办法,对财政收支特别是重点支出,实行从申请立项、核定预算、拨付资金,到安排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并追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程序的高度公开透明,从思想上改变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监督的状况,从机制上消除财政资金安全的隐患。同时,抓紧建立健全一套以财税审计专业监督为核心、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相配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依法查处财经领域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并把发现问题、查处问题与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努力构筑财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财政工作要有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1、在理财观念上要有新突破。财政工作与党的事业密不可分,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和看待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更新理财观念,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益意识和效率意识。财政作为各种矛盾和利益的交汇点,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就财政论财政,站在财政看财政,而要跳出财政看财政,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审视财政工作,把握财政规律,拓宽理财思路,做到不仅会算财政账、收支账,还会算经济账、社会账、政治账,正确认识和处理财政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财政与经济速度、结构和效益的关系;生财、聚财与用财的关系,始终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主攻方向,把公共财政的理念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
2、在制度创新上要有新突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主要体现在定政策、立规矩、建机制和改进公共服务上,目的是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财政工作而言,就是要通过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理顺各种分配关系,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当前,应把预算管理继续作为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着力点。一是编制复式预算。贯彻落实《预算法》,在编制公共预算的同时,实质性启动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二是完善部门预算。把各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范畴,建立科学的定额标准体系和严格的项目预算管理程序,完善预算收支分类方法,修订预算科目,加强项目预审,注意预算与计划的衔接,使之做到公开、透明、通俗和规范,以提高预算编制的针对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三是健全预算决策、执行的制衡机制。部门预算既要编制科学,又要公开透明,便于执行。特别是有利于衔接政府采购,有利于方便财政拨款,利于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确保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法律约束力。四是进一步延伸政府采购的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淡化乃至彻底取消预算外资金概念;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从机制上堵塞财政收支漏洞。五是加快事业单位预算改革。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经营性事业单位,一律推向市场,财政停止供给;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适当核减事业经费;对公益性事业支出,实行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核拨经费。六是抓紧建立科学、规范、量化的绩效预算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成本一效益”评估分析,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1、科学发展观是科学理财观的思想基础,为财政工作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念,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的和全局性的重大影响。同样,对财政工作而言,有什么样的理财观,就会有什么样的财政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政策取向,就会对整个财政实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科学发展观决定着科学理财观,能否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统揽财政工作全局的根本指导思想,并把它切实贯彻到财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体现到财政活动的每一项内容,落实到财政法规和政策之中,不仅直接决定着这个时期财政工作的理念和政策取向,而且必然决定着这个时期财政发展的路径和财政改革的成效。为此,财政工作只有自觉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更新理财观念,转变理财方式,提高理财水平,才能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
2、科学发展观是确保财政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具有筹集和调节收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功能,既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手段。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以及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和投入力度变化所产生的导向作用,不仅可以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能够协调城市和农村、地区与地区、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发展,支持扩大对外开放,从而更好地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财政部门作为财政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只有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自身建设,才能正确而有效地履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组织财政收支、实施宏观调控、开展财政监督、协调利益分配关系等职责,为振兴财政服务,为推动“五个统筹”,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3、科学发展观为破解当前财政工作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思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县财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应当看到,处于转轨时期的财政,由于种种原因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够配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未完全落实到位,尤其是省以下政府间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和规范,基层财政比较困难;二是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到位,公共服务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尤其是财政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三是财政职能作用在某些领域尚未得到应有发挥,财政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也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理论建设相对滞后于财政实践;四是经济领域中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财经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上述矛盾和问题是多年累积下来的,既有认识和理论上的根源,也有体制和机制上的原因,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深化财政改革,加快制度创新,强化财政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循序渐进加以解决。
4、科学发展观是检验财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公共财政作为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一种财政运行模式,旨在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服务公众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共财政的上述目标可否达到?亦即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怎么样?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好不好?服务能否满足公众需要?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其中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促进“五个统筹”,是否有利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而这正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由此可见,科学发展观既是做好财政工作的思想源泉,也是检验和评判财政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志。
二、进一步理清财政工作基本思路、明确主要任务
古人云,财政即理财之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政治范畴,因而,财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应以各个历史时期国家发展的任务和政府施政的方针为依归,与政府担负的职责相匹配。从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看,财政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大致可概括为“一二三四”,即一个目标、二条主线、三篇文章、四大方面。
1、一个目标,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新时期政府施政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对建立新型财政运行模式的一个重要定位。公共财政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或经济活动,具有一般与特殊之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既有别于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一统”财政,也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属于公共财政特殊,这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形态、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所有制结构、文化传统及市场发育程度所决定了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在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方面已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作为一种崭新的财政运行模式,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建立财政事权清晰、财政职能健全、服务公众需要、管理科学规范的公共财政体系的目标要求,仍有不少差距。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财政改革步伐,力争早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2、二条主线,就是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是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战胜财政困难的有效途径,也是财政工作化被动为主动的制胜法宝。尽管随着财政理论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财政收支的规模、范围等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之中,但无论如何改变,增收与节支依然是财政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财政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落实和体现在收、支的数量和质量上。抓住了增收与节支这两条主线,就抓住了财政工作的牛鼻子,财政工作就将居于主动有利的地位。否则,财政上不去,支出不节制,财政工作就将处于被动之中,甚至陷入困境。增收,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广辟财源,做大财政收入“蛋糕”;节支,就是要切好财政“蛋糕”,厉行节约,力戒浪费,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我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坚持做到勤俭办一切事业这一点尤为重要。
3、三篇文章,指的是生财、聚财与用财。“三财之道”历来就是财政工作的主心骨,它既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学问。能否讲究“三财之道”,做到“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不仅关系到财政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应有的发挥,而且关系到财政能否振兴和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生财是前提。生财为本,生财为先,只有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壮大财力,做到生财有方,才能确保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聚财是关键。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纳税主体的税负水平,做到聚财有度,才能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用财是核心。只有做到用财有效,财政工作方能达到预期效果,才能确保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县可支配财力有限,但需要花钱的地方很多,尤其需要讲究用财之道,把纳税人的血汗钱真正用到刀刃上。
4、四大方面,包括财政发展、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和财政建设。既相互关联,互相促进,又相互区别,各有侧重。一般讲,财政发展是目的,财政改革是动力,财政管理是关键,财政建设是保障。财政发展取决于经济发展,一般用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来加以衡量。财政改革主要涉及处理财政与经济、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的关系,需要通过创新财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规范理财行为,提高经济与财政的运行效率,创造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外部环境,推动财政发展,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管理主要体现在开展财政活动、组织财政收支等日常工作之中。以校正市场缺失为天职的公共财政,是以非市场方式,按非市场程序,在非市场领域,以非市场目的来开展活动的,具有公平性、非盈利性和法治性等基本特征。为此,必须摆正政府(财政)与市场的位置,界定好二者之间的责任,凡是市场办得了的,办得好的,就不应由政府(财政)来承担。只有做到定位准确、职责分明,才能确保政府(财政)职能的正确行使,并达到其预期的目标。财政建设涉及一系列财政制度安排,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常包括财政理论建设、财政业务建设和财政思想政治建设等。搞好财政建设,对于正确而有效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推进依法理财,推动财政理论的创新和财政实践的发展,进而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三、不断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1、进一步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包括宏观财政政策在内的任何一项宏观经济政策事实上都是短期行为,具有时效性,这是因为这类政策旨在相机对宏观经济运行实施反周期调节,本身具有时效性,只能在特定时期加以采用。从中长期看,仍以采用中性、稳健的财政政策为宜。对我国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面临的困难,中央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另一方面不应也难以长期借助扩大财政赤字的方式增加对其投资,以求其经济增长。特别是随着财税金融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面临着多方面潜在风险不断向财政聚集的情况,为此,必须把防范、规避和化解财政风险作为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刻不容缓地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是本着“责权利”和“借用还”统一的原则,对政府债务实施总量控制和源头控管。国债发行权宜继续留归中央,严格依据财政承受能力核定各级政府的举债规模,强化各级政府管理债务的责任,抓紧解决眼下部分基层政府过渡负债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财政债务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实行政府债务全口径统计、风险管理和报告制度,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财政赤字规模。三是充实偿债准备金,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四是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减少财政直接投资;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及补贴机制,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目标责任制,减少国家最终所要承担的损失。
2、完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市场经济越发展,财政监督管理越重要。只有加强财政监督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基本思路是,以规范财政管理和财政分配秩序为重点,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以财政管理信息化为手段,不断创新财政监督管理的机制、手段和方法,通过采取事前稽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的办法,对财政收支特别是重点支出,实行从申请立项、核定预算、拨付资金,到安排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并追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程序的高度公开透明,从思想上改变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监督的状况,从机制上消除财政资金安全的隐患。同时,抓紧建立健全一套以财税审计专业监督为核心、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相配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依法查处财经领域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并把发现问题、查处问题与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努力构筑财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财政工作要有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1、在理财观念上要有新突破。财政工作与党的事业密不可分,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和看待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更新理财观念,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益意识和效率意识。财政作为各种矛盾和利益的交汇点,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就财政论财政,站在财政看财政,而要跳出财政看财政,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审视财政工作,把握财政规律,拓宽理财思路,做到不仅会算财政账、收支账,还会算经济账、社会账、政治账,正确认识和处理财政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财政与经济速度、结构和效益的关系;生财、聚财与用财的关系,始终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主攻方向,把公共财政的理念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
2、在制度创新上要有新突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主要体现在定政策、立规矩、建机制和改进公共服务上,目的是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财政工作而言,就是要通过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理顺各种分配关系,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当前,应把预算管理继续作为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着力点。一是编制复式预算。贯彻落实《预算法》,在编制公共预算的同时,实质性启动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二是完善部门预算。把各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范畴,建立科学的定额标准体系和严格的项目预算管理程序,完善预算收支分类方法,修订预算科目,加强项目预审,注意预算与计划的衔接,使之做到公开、透明、通俗和规范,以提高预算编制的针对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三是健全预算决策、执行的制衡机制。部门预算既要编制科学,又要公开透明,便于执行。特别是有利于衔接政府采购,有利于方便财政拨款,利于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确保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法律约束力。四是进一步延伸政府采购的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淡化乃至彻底取消预算外资金概念;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从机制上堵塞财政收支漏洞。五是加快事业单位预算改革。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经营性事业单位,一律推向市场,财政停止供给;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适当核减事业经费;对公益性事业支出,实行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核拨经费。六是抓紧建立科学、规范、量化的绩效预算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成本一效益”评估分析,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3、在服务重点方面要有新突破。要把促进“五个统筹”作为财政服务的重点。一是鼎力支持解决“三农”问题。进一步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尤其是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县乡财政等方面的配套改革,理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增加财政对农业和农村的投入,让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三农”。二是推动社会事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并不断完善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大力支持社会事业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重点支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教育体制改革和公共卫生体制改革。三是大力支持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合理运用财税调控手段,加大财政投入,完善配套措施,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促进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走上可持续的良性发展轨道。四是促进扩大对外开放。
4、在职能转变上要有新突破。财政一方面要以支持和服务经济发展为已任,充分运用各项财政政策手段扶持、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支持经济发展的方式方法上,决不能重回计划经济时期直接投资办企业、上项目的老路上,也不能总是停留在对少数企业实行减税让利的老套套上,而是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规律,围绕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个目标,转变财政支持和服务经济的方式方法。基本思路:一是通过制定和执行科学、合理的财政税收政策,一视同仁地为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竞争、自我发展创造公平、开放、宽松的财税环境;二是加强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建设,搭建有利于创业和发展的公共平台,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三是通过财政投融资的杠杆作用,凝聚、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和流量,调控经济结构和布局。为此,财政必须着力做到三个转变,即由被动调控向主动调控的转变;由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的转变;由采取单一调控工具向组合采用多种调控工具的转变,努力学会并善于运用国债、税收、财政贴息等经济杠杆来调控经济活动,协调运用好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其他宏观调控政策,并将政策的实施同促进生产、增加就业、改善人民生活结合起来;将政策扶持与财源再造结合起来;将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与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结合起来,加快培育和完善经济增长的内在机制,加速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的转变,不断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5、在依法理财上要有新突破。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依法理财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也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坚持依法理财,关键是要坚持科学理财、民主理财。为此,必须遵循以人为本和公平、效率、法治的原则,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拓宽理财思路,调整服务重点,把政府工作的着眼点放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督、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促进政府工作尤其是财政工作走上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轨道。当前,要进一步加快财政审批制度改革,改变财政性资金重前期审批、轻后续管理的状况;围绕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促进增收节支,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大力加强财政法制建设,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解决财政问题,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建立和推行财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完善财政系统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财政执法监督体系;继续推进“金财工程”,加快财政信息化建设,为深化财政改革,推进依法理财提供技术支撑平台;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自身建设,使之与“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同步;着力构建高素质财政管理干部队伍,不断提高当家理财本领,促进财政工作上新台阶。为了进一步把握财政工作与落实科学发展观之间的关系,寻求财政系统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对策,努力开创全县财政工作新局面,建始县财政局成立专门课题调研小组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调研,获得了一些初步的认识。
一、科学发展观是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的根本指针
1、科学发展观是科学理财观的思想基础,为财政工作指明了方向。科学发展观是关于发展的本质、目的、内涵和要求的总体看法和根本观念,有什么样的发展观,就会有什么样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就会对发展的实践产生根本性的和全局性的重大影响。同样,对财政工作而言,有什么样的理财观,就会有什么样的财政发展战略、发展模式和政策取向,就会对整个财政实践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而科学发展观决定着科学理财观,能否把科学发展观作为统揽财政工作全局的根本指导思想,并把它切实贯彻到财政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体现到财政活动的每一项内容,落实到财政法规和政策之中,不仅直接决定着这个时期财政工作的理念和政策取向,而且必然决定着这个时期财政发展的路径和财政改革的成效。为此,财政工作只有自觉地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一步更新理财观念,转变理财方式,提高理财水平,才能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
2、科学发展观是确保财政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具有筹集和调节收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等功能,既是政府全面履行职能的重要物质基础,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政策手段。财政税收政策的调控作用,以及财政资金投入方向和投入力度变化所产生的导向作用,不仅可以有效地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推动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而且还能够协调城市和农村、地区与地区、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发展,支持扩大对外开放,从而更好地为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财政部门作为财政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只有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自身建设,才能正确而有效地履行制定和执行财政政策、组织财政收支、实施宏观调控、开展财政监督、协调利益分配关系等职责,为振兴财政服务,为推动“五个统筹”,实现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服务。
3、科学发展观为破解当前财政工作中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思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县财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同时应当看到,处于转轨时期的财政,由于种种原因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矛盾和问题。一是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够配套,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未完全落实到位,尤其是省以下政府间分配关系尚未完全理顺和规范,基层财政比较困难;二是我国市场发育程度不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尚未理顺到位,公共服务的边界不够清晰,政府尤其是财政越位与缺位现象并存,财政收支矛盾尖锐;三是财政职能作用在某些领域尚未得到应有发挥,财政工作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也还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理论建设相对滞后于财政实践;四是经济领域中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财经纪律松弛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好转。上述矛盾和问题是多年累积下来的,既有认识和理论上的根源,也有体制和机制上的原因,必须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深化财政改革,加快制度创新,强化财政管理,严肃财经法纪,循序渐进加以解决。
4、科学发展观是检验财政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志。公共财政作为与市场经济相伴而生的一种财政运行模式,旨在解决公共问题,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服务公众利益。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共财政的上述目标可否达到?亦即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能力怎么样?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好不好?服务能否满足公众需要?等等,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其中最重要的是看其是否有利于促进“五个统筹”,是否有利于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而这正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义和本质要求。由此可见,科学发展观既是做好财政工作的思想源泉,也是检验和评判财政工作质量和工作成果的重要标志。
二、进一步理清财政工作基本思路、明确主要任务
古人云,财政即理财之政,既是一个经济范畴,又是一个政治范畴,因而,财政工作的职责和任务应以各个历史时期国家发展的任务和政府施政的方针为依归,与政府担负的职责相匹配。从当前乃至今后一段时期看,财政工作的基本思路和主要任务大致可概括为“一二三四”,即一个目标、二条主线、三篇文章、四大方面。
1、一个目标,即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构建公共财政体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新时期政府施政的一项重要目标,也是对建立新型财政运行模式的一个重要定位。公共财政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种分配行为或经济活动,具有一般与特殊之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财政既有别于以往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大一统”财政,也有别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公共财政,属于公共财政特殊,这是由我国社会经济形态、现实生产力发展水平、所有制结构、文化传统及市场发育程度所决定了的。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在构建公共财政框架方面已迈出了重要步伐,取得了阶段性进展,但作为一种崭新的财政运行模式,它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与建立财政事权清晰、财政职能健全、服务公众需要、管理科学规范的公共财政体系的目标要求,仍有不少差距。因此,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加快财政改革步伐,力争早日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制。
2、二条主线,就是增收、节支。开源节流、增收节支是缓解财政收支矛盾,战胜财政困难的有效途径,也是财政工作化被动为主动的制胜法宝。尽管随着财政理论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深化,财政收支的规模、范围等处于不断调整和变化之中,但无论如何改变,增收与节支依然是财政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政府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财政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落实和体现在收、支的数量和质量上。抓住了增收与节支这两条主线,就抓住了财政工作的牛鼻子,财政工作就将居于主动有利的地位。否则,财政上不去,支出不节制,财政工作就将处于被动之中,甚至陷入困境。增收,就是要大力发展经济,广辟财源,做大财政收入“蛋糕”;节支,就是要切好财政“蛋糕”,厉行节约,力戒浪费,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效益。我县作为国家级贫困县,坚持做到勤俭办一切事业这一点尤为重要。
3、三篇文章,指的是生财、聚财与用财。“三财之道”历来就是财政工作的主心骨,它既是一项工作,也是一门学问。能否讲究“三财之道”,做到“生之者众、食之者寡、为之者疾、用之者舒”,不仅关系到财政职能作用能否得到应有的发挥,而且关系到财政能否振兴和经济社会能否可持续发展。生财是前提。生财为本,生财为先,只有坚持按客观经济规律办事,通过大力发展经济,培植财源,壮大财力,做到生财有方,才能确保财政的可持续发展。聚财是关键。只有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遵循公平和效率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纳税主体的税负水平,做到聚财有度,才能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用财是核心。只有做到用财有效,财政工作方能达到预期效果,才能确保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当前,我县可支配财力有限,但需要花钱的地方很多,尤其需要讲究用财之道,把纳税人的血汗钱真正用到刀刃上。
4、四大方面,包括财政发展、财政改革、财政管理和财政建设。既相互关联,互相促进,又相互区别,各有侧重。一般讲,财政发展是目的,财政改革是动力,财政管理是关键,财政建设是保障。财政发展取决于经济发展,一般用财政收入占gdp比重来加以衡量。财政改革主要涉及处理财政与经济、政府与市场、公平与效率、中央与地方、城市与乡村的关系,需要通过创新财政体制及其运行机制,规范理财行为,提高经济与财政的运行效率,创造有利于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外部环境,推动财政发展,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财政管理主要体现在开展财政活动、组织财政收支等日常工作之中。以校正市场缺失为天职的公共财政,是以非市场方式,按非市场程序,在非市场领域,以非市场目的来开展活动的,具有公平性、非盈利性和法治性等基本特征。为此,必须摆正政府(财政)与市场的位置,界定好二者之间的责任,凡是市场办得了的,办得好的,就不应由政府(财政)来承担。只有做到定位准确、职责分明,才能确保政府(财政)职能的正确行使,并达到其预期的目标。财政建设涉及一系列财政制度安排,有广义与狭义之分,通常包括财政理论建设、财政业务建设和财政思想政治建设等。搞好财政建设,对于正确而有效地发挥财政的职能作用,推进依法理财,推动财政理论的创新和财政实践的发展,进而构建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公共财政体制,具有重大意义。
三、不断创新财政管理体制及其运行机制
1、进一步完善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看,包括宏观财政政策在内的任何一项宏观经济政策事实上都是短期行为,具有时效性,这是因为这类政策旨在相机对宏观经济运行实施反周期调节,本身具有时效性,只能在特定时期加以采用。从中长期看,仍以采用中性、稳健的财政政策为宜。对我国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面临的困难,中央政府一方面要切实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另一方面不应也难以长期借助扩大财政赤字的方式增加对其投资,以求其经济增长。特别是随着财税金融改革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面临着多方面潜在风险不断向财政聚集的情况,为此,必须把防范、规避和化解财政风险作为确保财政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刻不容缓地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一是本着“责权利”和“借用还”统一的原则,对政府债务实施总量控制和源头控管。国债发行权宜继续留归中央,严格依据财政承受能力核定各级政府的举债规模,强化各级政府管理债务的责任,抓紧解决眼下部分基层政府过渡负债的问题。二是建立健全财政债务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实行政府债务全口径统计、风险管理和报告制度,优化债务结构,控制财政赤字规模。三是充实偿债准备金,完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提高财政保障能力。四是加快投融资体制改革步伐,减少财政直接投资;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支持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股份制改造,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及补贴机制,建立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的目标责任制,减少国家最终所要承担的损失。
2、完善财政监督管理机制,整顿和规范财经秩序。市场经济越发展,财政监督管理越重要。只有加强财政监督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才能为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确保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基本思路是,以规范财政管理和财政分配秩序为重点,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为目标,以财政管理信息化为手段,不断创新财政监督管理的机制、手段和方法,通过采取事前稽核、事中监控和事后惩戒相结合的办法,对财政收支特别是重点支出,实行从申请立项、核定预算、拨付资金,到安排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并追踪问效,确保财政资金运行程序的高度公开透明,从思想上改变重收入轻支出、重分配轻监督的状况,从机制上消除财政资金安全的隐患。同时,抓紧建立健全一套以财税审计专业监督为核心、单位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相配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依法查处财经领域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并把发现问题、查处问题与改进工作、完善制度结合起来,努力构筑财政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治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四、财政工作要有新突破,开创新局面
1、在理财观念上要有新突破。财政工作与党的事业密不可分,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高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和看待做好新时期财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更新理财观念,树立科学的理财观,增强全局意识、服务意识、效益意识和效率意识。财政作为各种矛盾和利益的交汇点,牵一发而动全身,不能就财政论财政,站在财政看财政,而要跳出财政看财政,站在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审视财政工作,把握财政规律,拓宽理财思路,做到不仅会算财政账、收支账,还会算经济账、社会账、政治账,正确认识和处理财政与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财政与经济速度、结构和效益的关系;生财、聚财与用财的关系,始终把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为财政工作的主攻方向,把公共财政的理念贯穿于财政工作的全过程。
2、在制度创新上要有新突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对经济的调控主要体现在定政策、立规矩、建机制和改进公共服务上,目的是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财政工作而言,就是要通过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理顺各种分配关系,为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财税环境。当前,应把预算管理继续作为财政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着力点。一是编制复式预算。贯彻落实《预算法》,在编制公共预算的同时,实质性启动编制国有资产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二是完善部门预算。把各级预算单位全部纳入部门预算范畴,建立科学的定额标准体系和严格的项目预算管理程序,完善预算收支分类方法,修订预算科目,加强项目预审,注意预算与计划的衔接,使之做到公开、透明、通俗和规范,以提高预算编制的针对性、准确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三是健全预算决策、执行的制衡机制。部门预算既要编制科学,又要公开透明,便于执行。特别是有利于衔接政府采购,有利于方便财政拨款,利于审计监督和人大监督,确保预算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增强预算法律约束力。四是进一步延伸政府采购的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完善“收支两条线”管理,逐步淡化乃至彻底取消预算外资金概念;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从机制上堵塞财政收支漏洞。五是加快事业单位预算改革。遵循区别对待的原则,对经营性事业单位,一律推向市场,财政停止供给;对准公益性事业单位,适当核减事业经费;对公益性事业支出,实行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核拨经费。六是抓紧建立科学、规范、量化的绩效预算评价指标体系,强化“成本一效益”评估分析,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
近年来,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和发展,逐渐成为推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术的产业化也开始对人类社会产生日益重要的影响。然而,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一样,现代生物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向人们展示出解决人类面临的许多难题(如粮食问题、人口问题、能源问题、健康问题和环境问题)的希望之光,另一方面也逐渐暴露出一些负面效应,如人类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问题、生态环境问题、现代生物技术产品使用者的知情权问题、隐私权问题、基因歧视问题以及是否侵犯人类尊严问题等。在过去的三次科学技术革命浪潮中,科学技术的社会经济价值已经为广大公众所充分认知,给人类的社会结构、人类的生活和行为方式等带来了举足轻重的变化,但是科学技术的“反身性”和“吊诡性”特征也深刻地为广大公众所体会,机器、工厂、产品和市场将我们引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风险社会”之中。代表着第四代科技革命的现代生物技术亦不例外,其风险化程度将风险的范畴从人类社会延伸至自然,甚至整个生态系统,因为现代生物技术就是以生物作为研究对象和研究目标的。因此,现代生物技术的出现将包括人在内的所有生物视为必要的价值“目标”,但同时不可避免地将其演绎为一种生动的“工具”。
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首先从风险社会理论出发,认为现代化的反身性必须在发身性的规律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规范。风险社会的现代化要根据其反身性的属性对原有的个体化特征进行适当修饰和纠正,赋予其在当前社会状态新的历史内涵。这种修正的过程同样需要借助规则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实现,通过法律的指令性、规范性、预防性等功能将个体化为核心的传统现代型过渡到集体化和社会化为核心的全新现代性,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通过法律的规范体系预防风险,救济和弥补风险损失。如果将生物科技所带来的诸多风险视为现代社会反身性的一种外化,那么生物安全立法则是必要的和紧迫的。此外,在生物安全立法的研究上,文章将立法的利益目标设定在社会公共利益视角之上,认为生物技术本身社会公益性决定了生物安全立法的社会公益性,无论是转基因生物安全,还是生物多样性保护,抑或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等都需要在公益性法益价值观指导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扬生物科技之长,避其之短。
如果将法律视为一种市场产品,那么立法必然就是一种适应市场的市场供给行为,其经济学基础在于人们对于法律产品的市场需求。公共选择理论认为,风险社会的风险多元化和风险强化性前置了生物安全法律的社会需求,从而导救了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给,生物安全法应运而生。
自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来盛行的建构论理性主义为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们将法学同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学科密切的联系起来,吸取充分的理论营养成分,抽象出一系列的价值、原则、规则和秩序,以“完全理性的基本假设为基础创设了整个制度”,创造了法律本身。建构论的立法理念常常以有意识的国家立法为主导,强调对国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价值、立法宗旨;立法决策;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研究。虽然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反建构论理性主义者将法律与立法作出了明确区分,通过对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秩序的界分阐释“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为基础的法律理论,但是仍然不能否定和排除有限理性所给予立法创造秩序的重要性。
一、风险社会的立法诉求
(一)现代化的反身性
关于现代性与反现代性的冲突与协调是20世纪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论题。与“现代性终结”相抗衡的“第二现代性”或称之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讨在德国学者U Beck的《风险社会》后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他从两个角度对现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说明:一是“以财富和风险生产为例讨论反身现代化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混杂”;二是“工业社会中蕴含的现代性和反现代性(modernity and counter-modernity)的内在矛盾”。Beck认为传统的现代化和工业社会的现代化是有区别的,一种是古典的现代化(classical 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纪反对封建社会、建立工业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而另一种是反身性现代化(reflexive 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业社会之中发展的。在工业社会之中,存在着现代性和反现代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工业社会不是一个彻底的现代性社会,而是一个现代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半工业半封建社会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传统的遗物,而是工业社会的产品和基础。
工业化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主要起因于工业化过程中个体化崇尚取向,主张个体理性的张扬,强调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建构。这种个体化的进程主要体现为三种维度:(1)解放维度,即“从历史地规定的、在统治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2)去魅维度,即“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3)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即“重新植入——亦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社会不平等模式是阶级模式,即存在着权利的平等,每个市民社会成员作为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并享受着某些权利,这些权利的私有化属性最终成就了工业化社会发展的快速化和社会变迁。但同时这些私有化权利以其自身拥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渐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会主要体现在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体现为对不平等社会经济现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如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市场失灵现象本身就本源于代表个体化法律取向的民事法律制度,从而使得诸多经济不平等现象在没有进一步法律规制的前提下而被附上合法化的光环。个体化促使新的社会形成不同的结构和变迁,使阶级的社会认同的区分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性;但社会不平等并没有消失,而是在社会风险的个体化趋势中重新定义;不同的群体和团体依据特定的利害关系问题和情境,建立或解散临时的联盟;而社会的长久冲突将体现在先赋的特征之上,如种族、肤色、性别、民族、年龄、同性恋、身体残疾等。
个体化趋势没有使得社会的不平等得到实质缓解,相反崇尚个体权益和理性的现代化社会结构和变迁在某种程度上正在加深这种社会内部的不平等,从而造成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甚至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从而加速了风险社会的产生。
(二)风险社会与全球化
风险社会概念和理论的提出仍然归功于乌尔里希 贝克的《风险社会》,并随着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和英国疯牛病事件的爆发而成为西方社会学理论研究的热点。该理论认为工业文明在为人类创造了丰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足以使整个地球毁灭的风险,旧的工业社会体制与文化意识在所谓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凸现其内在的反身性和高风险性特征。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个人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避开传统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由此出现了以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风险社会与不确定性为基础的现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风险社会理论本身作为一社会变迁理论,但与传统不同的是,风险社会挑战既有工业社会的认知、发展基础与典范,并企图从此种就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所衍生的灾难风险、自危急性建构社会自我翻转、变迁的功能。
(1)风险的界定。风险是风险社会的基本范畴,对风险的理解构成了风险社会理论的基石。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贝克对风险概念作了8点总结:①风险既不等于毁灭也不等于安全或信任,而是对现实的一种虚拟;②风险指充满危险的未来,与事实相对,成为影响当前行为的一个参数;③风险既是对事实也是对价值的陈述,它是二者在数字化道德中的结合;④风险可以看作是人为不确定因素中的控制与缺乏控制;⑤风险是在认识(再认识)中领会到的知识与无知;⑥风险具有全球性,因而它得以在全球与本土同时重组。⑦风险是指知识、潜在冲击和症状之间的差异;⑧一个人为的混合世界,失去自然与文化之间的两重性。
风险与工业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统一与连接,互为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工业社会中个体化浪潮促使以个体权益为中心的社会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推进和张扬个人理性在社会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和角色。也同时正因为工业化社会对个体理性和权益的推崇,从而导致了工业化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如企业的排污行为等。以个体利益促进为导向的工业社会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秩序范围,体现为建立以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主导当今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社会经济秩序构建。这就是所谓“现代性”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出现很多诸如经济垄断、信息不对称、经济寻租、外部性、环境污染、生物技术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和秩序内容。按照贝克对现代性和风险社会的理解,这种在工业社会高度发展时期出现的实质不平等现象就是现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现代化在内容层次和范围层次上更加突出,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2)风险结构——个体化到全球化。根源于个体化浪潮的反身现代性和风险,其初级表现形式为个体的风险。因为个体化使原有的各种社会关系变得松散和不稳定,个人失去了家庭、邻里、朋友、伙伴网络的支持。劳动市场之中流动性加强,缔结永久性社会纽带的可能性降低,激烈的竞争加剧社会群体内部的个人孤独感,而现代居住方式使个人面对的是陌生人的世界。这种个体的孤独感、社会纽带关系的不确定性也随之体现在经济领域,体现在个人对财富的追逐和占有。人们从对财富的追逐转向更多地对无所不在的危险和灾难的逃避。在风险刚刚出现时,作为潜在的编辑效应而得到合法性。但随后风险不再是隐性的,更变成一个全球的问题,成了社会关注和科学调查的主体。在全球化进程中,各种环境污染和各种大的灾害问题在风险分配中也跨越国界、跨越阶级,造成风险无处不在,人们将无法避免。如发生于20世纪直接著名的公害,以及不断产生和发现的食品安全、SARS、东南亚海啸事件、禽流感、疯牛病、松花江跨界污染、菲律宾泥石流等等无不印证着我们正处在一个全球风险化的时代。
如果从风险结构的维度来认识全球化风险,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①从文化的视角解读全球化风险,主要包含社会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其中社会政治风险还应当包括法律风险,经济风险主要集中在经济危机和经济周期等主要方面。就自然风险而言,包括对自然和社会所构成的生态威胁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负作用和负面效应所酿成的风险。玛丽 道格拉斯和威尔德韦斯在其《风险与文化》一书中将社会结构的变革和变迁分别归结为三种风险文化所酿成的结果,即倾向于把社会政治风险视为最大风险的等级制度主义文化、倾向于把经济风险视为最大风险的市场个人主义文化和倾向于把自然风险视为最大风险的社会群落之边缘文化。他们认定正式这三种文化风险类型导致了社会结构走向混乱不堪的无组织状态。②如果我们归纳综合风险社会几个关键性结构因素,大概可以从另外三个方面对风险结构予以认知和把握,那就是高科技社会与生态破坏;个人主义化以及全球化危机。此三因素并非各自独立、偶连性发生的,而是在工业资本主义与现代化过程中,倾向进步开发主义、扩张主义、个体主义及市场自由主义等的发展结果。首先高科技发展的本质原先就是使知识/社会的分化越趋复杂性,知识的分工越来越细密,知识专业的藩篱之墙愈来愈高,更不利于知识的整合;而科技带动社会分化的领域与速度也日益复杂迅速,往往无奈地打破人们(性别、族群)社会分工认知的基础和行动的认同范畴。更甚的是,当此种演化乃以工业—科技主义为优先,整个演化所产生的风险结构变成了专家暴力统治意义下的复杂性危机,在专业复杂性与社会功能复杂分化背后,明显的隐藏着“老大哥”统治的机制,从“知识就是权力”到“权力就是知识”,老大哥夹着工业进步、经济发展的威力俾倪于世,而将工业—科技进步强行等同于社会进步或纯化为现代文明的开展,事实上是将社会推向演化死亡的路向。同时基因科技业和核能科技同时并列为高科技对生态造成破坏风险的例子,以前述基因改造微生物或农作物为例,其在未通过数年严格的田间试验及管制时,若任意释放入自然界,所造成的生态灾难是目前科学所无法估量和补救的。高科技风险已逾越了传统科技的控制范畴,其具有不可计算、不可控制和损害无法复原补偿性的内涵。特别是,以目前全球政经发展的趋势,高科技所涉及的生态风险也不再是局限于地域的、主权国家内的,而是透过自由贸易、买卖、境外移转、生态扩散(诸如汞污染、核废料、臭氧层破坏等),对生态的威胁已成为全球化的风险。
二、生物技术风险及其解决之道
(一) 生物技术风险
生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设计、并定向改造某种生物,这种人为改造的生物可以对原来生物的性状、代谢乃至生命过程产生变革性影响,从而产生新的生物。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是高新技术产业,对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生物技术在农业、医药、食品、环保、轻工等部门会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有取代一些行业原有技术和工艺的趋势,生物技术产业可能成为21世纪的支柱产业之一,有人甚至还认为“基因世纪”即将到来。如,在美国1996年时70%的转基因Bt棉花不再喷洒杀虫剂,产量提高70%,每公顷节约140—180美元;美国原来每年约有一半的玉米田(3200万hm2)受棉铃虫危害,丧失金额达到10亿美元,但种植基因Bt玉米后,产量提高9%,而经济效益1996年是190万美元,1997年达到1900万美元。②除此以外,生物技术还对解决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的粮食、食品供给提供强大的支持。不少人认为基因工程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将是解决21世纪不断增加人口对粮食需求的唯一途径。转基因技术不仅能提高粮食或作物的产量,并可提高其品质。全球每年由于维生素A缺乏导致50万人失明,100万儿童死亡,这类事件多数是发生在以稻米为主食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中,特别是非洲。2001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在其的第12期《2001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基因改良技术尽管充满争议,但该项技术可能成为发展中国家的突破性技术,在承认需要面对基因改良技术所带来的环境和健康等方面风险的同时,仍要注意到这一技术在生成抗病毒、抗旱和富有营养的作物方面具有的独特潜力,这些作物能够大幅度减少目前仍困扰着全球8亿人口的营养不良现象。①就我国而言,目前,我国生物技术已广泛用于农业、医药、环保、轻化工等重要领域,为生物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奠定了良好基础。生物技术与产业已经开始从跟踪仿制到自主创新的转变;从实验室探索到产业化的转变;从单项技术突破到整体协调发展的转变。
然而,生物技术本身也像其他事物一样,在功用和价值上存在两面性,有人将其称之为“双刃剑”。它在带给人类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会带来其他负面影响。生物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最终在不同技术的转化和连接之上制作或改变一种产品,这种产品既可能与人类自身利益和基因资源休戚相关,也可能与人类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资源(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紧密相连,它的效应既可能是积极的,其目的在于实现人类及其财产的增量,但也可能是消极的,其危害在于破坏和威胁合理的生态规律或伦理纲常等。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经济趋势基金会总裁杰里米·里夫金所言“历史上从来没有一种重大技术革新的引入给自然界带来良性后果”。学者认为,当代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的大量应用,对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包括粮、棉、油、畜禽、水产养殖等)、医药卫生、社会伦理都会产生很大影响。目前,对生物技术所可能引起的生物安全问题,特别是对自由研究、制造、引入(环境)、投放(入市场)和排放转基因有机物或转基因生物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问题,已经引起许多国家的关注和学术界争论。③从当前对生物技术安全的研究和观察来看,其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
1、生态系统安全风险:生物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带来社会经济贡献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威胁着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生态系统安全,就是指从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角度出发来判断生物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主要体现在农田生态系统安全、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两个方面。生态系统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如温度、湿度、土壤、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等等)之间,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个生态学功能单位。④按照贝塔朗菲对系统的认识,系统决不是以数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它的整体性表现为时间维度上和空间维度上的内在稳定性、适应性、自我调整和内外环境的组织化。任何对系统本身的外在干预,都有可能破坏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我调整性。因此,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就是通过对生物体内控制其特定性状的基因作为外源基因按照人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过程,转入到另一种生物体内并使之表达。所以这种非自然的人为干预和创制行为是对生物本身内在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的一种干预,那么这种干预本身可能贵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或缩短自然生成的过程,也会在原有的生态系统内创制一种全新的物种,也可能造成物种与物种之间的相互影响等,所有这些都将有可能破坏整个系统的内部运行规律,其内在的稳定性将会遭到侵袭,从而改变甚至消灭一个已有的生态系统。
从当前生物技术发展来看,已经造成的农田生系统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杀虫剂的使用、产生新的农田杂草、转基因植物自身变为杂草、产生新的病毒、产生新的农作物害虫、对非目标生物的伤害等;对自然生态安全造成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花粉和种子的传播、干扰侵入到新的栖息地、丧失物种的遗传多样性、对非目标生物的伤害、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营养循环和地球化学过程的改变、初级生产力的改变以及增加了土壤流失等。
2、自然环境风险:如果我们将生态系统视为超越于环境的宏观范畴,那么现代生物技术的自然环境风险就显得更加具体和客观,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破坏风险和环境质量降低的风险。以转基因生物技术为例,人们将基因食物的负面性视为一种基因污染,这种基因移植工程就等于把自然界不存在的工厂化学副产品,不管有毒、无度,全部流入江河海洋,肆意污染。一些西方人士将以基因强制移植为特征的转基因技术称为“扰乱自然和万物自身的运行”或“篡改上帝的作品”的行为。
现代生物技术的自然环境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不同的阶段:首先是生物技术研究阶段;在此进程中一切科学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结果都处在不确定状态,其对研究对象生物的选取、实验室的安全装置、以及实验制剂等各方面均存在随意性,尤其在实验室研究阶段,实验室的环境安全措施显得尤为重要,从而保障实验生物、实验环境、实验排污控制等方面的无害处理。其次是生物试验阶段。所谓生物试验,就是将生物实验的结果置放于实际环境中予以检验和考察,以确定其研究效果以及实际功用的活动。任何不恰当或不合理的生物试验都将给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需要就试验地的选择、试验地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试验方法,以及试验废物等进行详细的研究与判断。第三是生物产业化阶段。产业化发展是生物技术发展的价值终极表现,历经研究和试验阶段的生物技术的环境安全性并不就此告一段落,相反其生物产品的产业化发展会在更为普遍和广泛的层面上影响自然环境安全。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生物技术的自然环境风险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自然资源的物理表现形式上,生物技术发展的另外一个表现就是将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认知延伸至微观单元载体之上,即遗传资源。所谓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遗传材料中所记载的遗传信息构成遗传资源的价值核心。生物多样性以遗传多样性为核心基础,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构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必要组成部分。现代生物技术在自然资源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方面既包括物理形态的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又包括微观形态的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避免生物技术的应用造成遗传资源的破坏、流失或不当变异。
3、人类健康安全风险:转基因技术及其他生物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人类解决粮食、疾病、能源和环境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带来充满希望的前景,但也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潜在的健康安全风险。一方面,生物技术对生态系统本身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诸如农作物产生新的变异、产生的病毒、动植物产品成分发生重大变化等都将给人类的食品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尤其重要的是这新的变异或病毒的潜在危害是很难在生物技术研发阶段就能够发现或预期的,有的即使能够得到准确预期,但能否通过现有技术条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人类也是属于整个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系统的任何变化和变迁都在外在生存环境上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物技术的扩大会给人类生存环境带来多大程度的影响是很难预期的,因此人类健康安全的风险在生物技术发展的初级阶段就已经显现,并为人所担忧。如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组为生物技术生产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国市场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国 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学家Arpad Pusztai就郑重警告人们关注那些未被充分证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广的转基因食品(GMF),因为他们可能有潜在风险;美国得克萨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内部拉斯加州一块约一英亩的田地里种植药要用胰岛素转基因玉米,在收获中漏掉三株转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种植普通大豆时,结果使100万斗大豆受到要用转基因玉米的污染。①
4、社会秩序和伦理风险: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不仅加快了一切自然物人化的过程,也同时实现了将人予以物化,如克隆技术、器官再造技术,人体和动物之间的基因交换技术等。当代社会出现的人体器官移植、器官捐赠、买卖、代孕等现象已经将人体的一部分作为物或商品,而克隆人的设计、生产、销售、储藏和买卖,则将人本身(而不是人体的一部分)作为物或商品,这有可能引起新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严等新的伦理道德问题,严重的会造成新的社会伦理奉献、经济风险和社会动荡。②生物技术的广泛应用不断地证明了人类主观能动性和改造自然界的强大力量,但是也不得不从社会秩序、社会伦理等角度重新审视生物技术的负面影响。
所有这些安全风险都必须在技术上、制度构建上予以很好地防范,从而扬长避短,发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此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相互间的融合程度以前所未有的趋势展开,随而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生物安全的重大问题之一。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有3亿以上的人在处于旅游的过程当中,每天有200万人在越过国际边界,每年有50亿吨以上的船运货物越过大洋和其他水道,每天大约有3000至10000个水生生物物种随全世界船舶压舱水在移动,并被排放到异地,这些都为世界大部分地方生物的混合创造了条件,④并同时由于物种相互间的排斥和侵袭造成触目惊心的经济损失。在外来物种入侵以外,我们还应当从迅猛经济发展的激情中醒悟过来,要充分重视由于人为活动范围的扩张而导致的物种灭绝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现实生物安全研究的核心对象。
(二)生物技术风险的安全立法
风险社会理论一改传统社会理论对科技至上主义、理性至上主义以及现代性的崇尚和张扬,给繁荣的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化认识提供了一个逆向思维模式,给我们对生物科技发展的负面性和不确定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范式,为我们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其重要意义在于:(1)风险社会理论为进一步广泛讨论生态危机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风险社会的概念虽然还不太成熟,它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与工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的传统思想意识,培养了人们的反思和自省意识,从而,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反思的时代。通过对现代性反思至少使人们意识到科学必须理性地发展。(2)风险社会理论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将生态危机与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突现出来。然而,它对未来风险的描述有些夸张倾向,既不可能被计算也不可能被预知,这样会使人们陷入一种无奈的忧虑,滋生悲观主义情绪。虽然贝克本人宣称他不是悲观主义者,但他的思想仍会使一部分人在风险面前显得焦虑不堪。为此,威尔金森专门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风险与忧虑的关系问题,写出《风险社会中的忧虑》一书。(3)风险社会理论在制度层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风险社会中,旧工业社会体系已经过时,民族国家已经无力应对威胁整个人类的现代风险,这必然要求并引发社会结构深层的变化和政府制度的变革与角色的转换。在全球风险社会里,建立全球风险防范体系,最终以承担风险的基本单元为基础形成全球公民社会,这是贝克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实现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如何实现生态民主与保持社会正义都还是摆在人类面前的难题。总之,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贡献就是让我们利用其关于风险、灾害和社会思想的分析重建现代性理论。
现代化社会风险根源于个体化和全球化趋势中的反身现代性,主要体现在:(1)以形式上的平等掩饰更大范围内的不平等,以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赋予现代性的合法性特征,但无法预测并彻底解决合法性项下的公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2)个体化趋势增加了个体的孤独感和社会裙带关系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个体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3)利益个体化和经济科技全球化不能提供更为长久的稳定的利益实现机制和公平机制,不能保证人和自然的和谐共生,不能确保生物科学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现代化的这种反身性必须在反身性的规律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防范。从规则秩序的视角来看,现代社会的现代性标准在于通过法律规则和规范的形式将这种个体化特征确定下来,主要体现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但随着工业化社会的不断推进,以个体化特征为核心的现代性呈现出明显地反身化取向,将人类社会导入风险社会的新型社会类型。当然不能决断现代化的反身性是否错误或者是否正当,但是风险社会的现代化含义和内容中必然要赋予现代化以全新的意义和内涵,即风险社会的现代化要根据其反身性的属性对原有的个体化特征进行适当修饰和纠正,赋予其在当前社会状态下新的历史内涵。这种修正的过程同样需要借助规则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实现,通过法律的指令性、规范性、预防性等功能将个体化为核心的传统现代性过渡到集体化和社会化为核心的全新现代性,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通过法律的规范体系预防风险,救济和弥补风险损失。这也是现代化的反身性所隐含的必然要义。
三、生物安全立法的社会公益探究
“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革命的时代,相较于物理领域的科技革命,此种革命展现出一种全新的、或许还是极不寻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无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由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风险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一方面追求个体理性和科学技术的无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过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达到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和规制。反身性的过程就是对现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过程。生物技术高度发展是现代化进程的显著成果,但同时生物安全的担忧和风险又凸显了现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据上文对现代反身性立法诉求的论述,生物技术的风险回避就必须在法制目标上通过立法径路予以完善。
对于生物安全的立法研究不同于传统的、构成工业社会之规范基础的、以个体利益为内核民商事法律规范。虽然这种传统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体系成就了工业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属性也给现代社会秩序构成极大的风险,所以对现代化进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须在法律制度构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确立上有别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而转向对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维护。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须建立在对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谓公共利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国社会法学创始人罗科斯 庞德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但他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带有明显地政治国家色彩,即将公共利益视为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府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而社会利益则是“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传统功利主义法学家杰里米 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构成共同体众多成员的利益的总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日本有学者将公共利益理解为“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或指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我国学者孙国华先生认为,按主体的不同,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共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又可以分为人类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阶级利益、集体利益、家庭利益等等。也有人将公益性描述为“是一种利益所属的公共性而非私人性,一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
鉴于社会公益欠缺统一的理解和认识,在不同的语境和背景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最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对公益之“公共”的内涵和外延存在很大的差别,是众多私人之集合体还是在私人集合之外的更为广泛意义上的利益探讨?人们似乎自然而然地认为,公共利益在某种利益上讲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来的问题,似乎又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当前对社会公益的不同见解主要仍可归因于思维的视角和切入点各异,即从不同的语境和研究背景下对社会公益的认识程度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更为主要地集中在对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与国家利益相关联;在经济法语境下研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指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样包含国家的利益,因为它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基础上建构的法律秩度体系;对于环境法来说,特别是生物安全立法,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应当走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利益范畴,而转向以全体社会成员利益为基准,人类利益关怀以及生态利益的实现和保护,所以这是更为宽泛范畴内的公益性释解。鉴于此,生物安全的社会公益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体性和普遍性。从公益性的利益范围维度来考察,生物安全主体中所关注的是社会成员集体利益、人类利益以及生态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畴;(2)利益主体的广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须跳出传统以国家为界限的社会成员集合利益的藩篱,转而充分关注个人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包括人类、国家以及生态系统(包括生物)等。狭隘的社会观可能会使得我们对公共利益主体的理解囿于传统的社会理论观,但是正如学者在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为社会关系时指出的那样,“社会是人化的自然与自然化的人的综合体,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这点来看,利益主体同样也可以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以及对整个生态利益的关爱。而且在生态伦理学中,生态利益是一个高于人类利益的上位概念,因为我们无法将人类与生态系统完全分割开来,否则将不存在实质性的人类利益,抑或社会成员的集合利益和个体利益。
1、 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转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活体释放到环境中以及进行跨国转移,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1)转基因生物的重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种的界限,进而打乱了生物进化的历程;(2)改变了生物的多样性和群落结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可能会遭到破坏;(3)转基因生物回归自然界后,会不会使种植区周围生物受到危害,会不会影响生态系统中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4)重组微生物对某些化合物降解后所产生的中间物或最终产物,有的又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组DNA进入水体、土壤后,将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们会不会与细菌杂交,出现对人类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现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万年;(6)转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对人体有害蛋白或过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过蜜蜂采集进入蜂蜜中,最后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首先突出地体现在通过对转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转变或修饰而对生物内部组成结构、生物特性、生物机能等诸多方面产生的根本性演变,进而影响该生物所赖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态环境,将其新产生的某种基因特性释放到他原有的生态环境中去,构成对原生态环境的冲击和影响,并在时间的长度上修饰和更改原有的生态系统,从而使得原有生态系统中的各自然生态要素的生存环境和能量交换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最终对人的生存健康产生重大的、不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衍生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强调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风险性的充分认识基础上展开对其公益性的影响研究和对策研究,具体探讨生物安全公共影响的深度、广度,以及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风险的防范对策、制度构建、规范设定性的研究。
从目前来看,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对转基因生物的生态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型研究两个方面。所谓生态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对任何以生态为单位的安全所构成风险的对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现为对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为核心的风险防范研究,从而确保生态环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安全”不是一个非常狭隘的概念诠释,而是包括人类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内的,有关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种群的安全、生态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健康所带来的潜在威胁的对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类个体的生命健康、人类生活群体的健康安全、人类社会的健康安全,以及人类社会代际之间的平衡与安全。
2、 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样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与资源。作为自然资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资源就是生物多样性,或者简称为生物资源,也像任何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一样,具有它自身的特征价值,主要体现为有限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区域性、可变性和计量的困难性。所谓有限性是指生物资源是有边界条件的,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能无限地供给;所谓稀缺性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资源本身的边界条件和有限性决定的资源稀缺性;所谓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资源及其以生物多样性为骨架和主干组成的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用途几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资源搭配和能量循环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谓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资源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繁衍性、自我恢复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显地边界特性,因此受到资源有限性的约束,人类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谓区域性,是指生物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分布带有明显的区域和地理位置特点,根据区域的水热条件、气候因素等,表现出突出的地带性和区域性,在地理区域的共轭性与相似性的基础上,又明显地表现出区域分异规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显著表征为异化现象;所谓可变性是指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应的生态系统在开放的不平衡条件下不断地同外界交换物质与转移能量,在不断耗散的前提条件与进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组织的耗散结构,在相对的临界平衡状态或混沌状态下不断地推陈出新,辩证地前进,其结果可能表现为生物资源的再生、恢复、扩张、萎缩、衰减、退化或消失等;所谓计量的困难性是指生物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不确定性、条件参数的可变性决定了对其量化的困难性特征。
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其社会公共利益属性重点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共同体优良生存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系统保持平衡两个方面:(1)生物多样性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基础,人类的生命维持资源、生活资源、健康资源、财富资源等均来自生态环境,其多样性决定了人类需求的多样性,任何多样性的丧失最终构成对人类生存的威胁;(2)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创造优良生存环境需求的基本要素;从局部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有利于涵养水源、巩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蚀和退化等;从全局看,它有利于维持地球表层的水循环和调节全球气候变化,有利于维持生物与生物之间的能量循环和守恒,从而确保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性。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发展和质量保持将从根本上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在很大程度决定了,当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或削弱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时,法律的规制和救济是非常必要的,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生物多样性立法供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 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社会共益性
相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外来物种入侵是由原来天然存在的区域性生态系统中并没有某个物种存在,该物种借助于人类活动、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径和因素越过不能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新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系统之中,从而给新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响。人类历史上发生的外来物种入侵现象主要是通过自然的传播、人类携带、有意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生态系统危害和人类健康危害,共同构成了对环境法学上“公共利益”的威胁与挑战。
在生态系统方面,外来物种入侵给其他物种造成广泛冲击,入侵物种通过适应性进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竞争中夺取必要的营养和生存空间,创建了自身的竞争优势,造成本地其他物种的减少甚至灭绝;这种竞争一般称之为“似然竞争”(apparent competition),包括占据生态位的竞争和威胁本土物种生存;另外入侵物种还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过向外释放一些化学物质,影响、抑制或刺激临近植物的生长与发育,从而对生物多样性构成极大威胁;此外,入侵物种还会在物种遗传方面造成物种侵蚀,是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丧失,出现某些物种的濒危和灭绝。就中国而言,我们国家遭受的外来物种入侵威胁主要体现在:(1)生物多样性丧失;(2)破坏景观生态的自然性与完整性;(3)竞争并占本地物种生态为,使本地物种失去生存空间;(4)危害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②
在人类健康方面,外来物种入侵在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同时,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从生态学的视角来看,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物种和要素,与其他物种之间长期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系统环境,但外来物种的入侵给其他生物物种构成危害的同时,同样也威胁到人类物种的健康与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遗传多样性的丧失直接给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环境构成极大影响;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入侵也在很大成多上侵占了人类的生活领地和居住范围,最近报道的红蚁等外来物种已经严重侵害到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有的外来物种已经将原来居民的劳作产所侵占殆尽;第三,最为严重的是,外来物种群侵害会造成人类的疾病,使原来深藏于自然生态环境中幽秘之处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报复或侵袭人类,如“第Ⅳ级病毒”,特别是1976年在扎伊尔、苏丹等地出现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恶劣的事例。③除此以外,由动物传给人类的疾病种类也很多,如拟杆菌署和丝杆菌属感染;炭疽;鼠疫、沙门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过对转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护的公益性探讨来看,其共同的目标都在于对生态系统安全、人类的生存健康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与一般的公益性探究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间增添了对生态利益、生态安全、生态正义等价值观的考虑,丰富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从而为生态安全立法的逻辑基础增加了更多的理论积淀,也为其价值目标的确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寻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四、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给需求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有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在社会的上层建筑中,同样也存在着市场,以市场的秉性和模式运行。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当然也可以设定为像市场一样的运行模式和理论,存在着供给和需求的变换统一。任何一种法律都依存于供求双方的交换才得以成为法律产品,因为它也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使用价值,但同时由于法律的公共属性,决定其在市场产品属性上有别于经济学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现公共产品的特点。除此以外,法律市场在主体和效率方面与一般的经济市场存在明显的差别和特性,法律市场的供给者主要为国家,其消费需求者体现为广大民众,法律市场的立法产品、执法产品、司法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给者都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因此享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垄断权;正是因为国家机关对法律市场的垄断才造就了法律市场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场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变其与经济市场在运行模式和构成要素上的统一性,即当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满足社会稳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证广大民众的多数需求时,亦不能有效满足国家机关的统治意愿和利益时,法律的需求应然而生,国家为了继续稳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和统治利益,保障社会整体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弥补法律供给之不足,通过立法等法律供给措施满足社会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给中,法律生产要素资源的稀缺性,是制约供给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给能力的大小取决于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和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及资源配置状况两个方面,其中法律技术、法律工作者素质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都会扩大法律的供给能力。
(一)供给需求理论的法律延伸
经济学中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场的运作原理,通过供给与需求的力量互补和相互作用,产生均衡的价格和均衡的数量,从而达成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发生在供给和需求力量达到平衡的价格和数量的点上。任何市场的非均衡态都决定了供给和需求的重新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给,或减少需求。供给和需求的博弈永远处在均衡的此消彼长过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给的非均衡决定了相应供给的增加。
在非经济的法律市场中,同样存在着供给需求的均衡解。当法律的供给成一定的稳定态势时,即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较为稳定的状态下,法律市场的均衡将主要取决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决定了法律供给和法律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法律需求的产生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和约束。
第一、 法律市场均衡与法律需求。所谓的法律市场,实际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场要素和运行规律所拟制出来的以法律作为交易客体和核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法律市场的基本构成及其变换趋势同样依赖于市场主体双方的博弈,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因法律的供给和需求所产生的类市场环境。按照市场运行规律来看,相对稳定的市场在供给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场的均衡态就要求市场主体双方在供给和需求上的相对均衡,任何一方发生变化,都会形成供给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从而引发市场波动,通过供给增加或需求削减的方式再次达到均衡。就法律市场而言,国家或政府作为法律供给方,应当及时对市场的法律需求状态作出评估和回应,从而满足法律市场的要求,达到法律供给需求状态的均衡。法律的市场供给主要取决于法律制度约束、法律价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质技术等要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现行宪法的规范范围内,根据当前市场的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的差别比较,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技术等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在现行法律体系范围内增加或修订法律,从而更大程度地满足法律市场的需求。其中法律的价格因素客观地体现为拟供给法律的效用范围,如果其效用范围广,需求者的权益内容和范围会基于该法律的供给得到更大程度的确认或保护,从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围大于违法的潜在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供给就成为必要。
第二、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与法律需求。所谓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需求主体对某种客体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该主体具有购买产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产生同样具有一般需求的内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对国家机关法律活动的支付能力,执法、司法机关对立法活动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市场主体对自身权益、集体权益的认知程度,认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决定了相应法律供给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说,法律市场主体,特别是法律需求者对自身和集体权益保护的认识程度愈深,其相应的法律意识愈强,对能够更大范围内保障其权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给市场应运而生,从而相应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措施成为法律市场的必然。
第三、法律价值与法律需求。
人们对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价值(秩序、自由、正义、效率),而法律的供给,仅仅是确立并实现法律的价值的过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给法律的价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过提供法律,通过提供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来间接满足人们的终极需求。法律的这种工具属性,表明了国家机关仅能供给中间产品——法律,而不能供给最终产品——正义、效率等法律的价值和社会目标。在供给和需求之间探究立法的价值,就在于通过法律供给能否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实现对法律需求的满足,确认、维护或保障应当保障的权益,防范或者遏制权益侵害、受损风险的产生。也就是说,立法的供给必须能够明确确定拟供给法律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宗旨,从价值目标上可以归顺法律供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四、法律市场利益与法律需求。市场运作的机理在于交易双方或供给双方的利益交换或互补,法律需求的产生必然归因于某种潜在利益的驱动,期望通过法律供给达到确认、维护和保障权益的目标。鉴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供给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和意愿。当某一种利益目标变成大多数人的利益指向,相应保护改种权益的法律规范的需求就应运而生,这种法律需求会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场均衡,从而引发了法律市场的非均衡态,非均衡态向均衡态的发展就依靠保障该群体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给与以相对应,从而最终实现立法。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供求逻辑
法律需求属于制度需求的范畴,是一种将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设计,虽然其供求逻辑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下可以被解释为一种供给和需求的逻辑发展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不仅是一种非市场需求,而且是一种非物质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体对某种“潜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种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无法实现和获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发于主体对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从当前的法律结构体系和制度体系来看,该种利益期盼是无法予以满足的。
上述的制度经济学的立法阐释,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生物安全立法的立法逻辑:
(1) 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广泛。一般来说,法律需求的主体就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主体,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场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政府,也可能是社会公众。生物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转基因安全风险、生物多样丧失风险以及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等统一构成了生物安全立法的风险体系和利益保护对象。在上述风险和利益保护的释解当中,基于对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类世代延续的利益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主要体现为一般公众;基于对整体社会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又将体现为国家及其政府;基于对生态系统安全利益诉求的视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体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体观念,转而确认并保护动植物,乃至生态系统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 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实现的规范体系中得以体现,其潜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现实法律制度所建构的利益体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为“潜在利益”的存在,构成了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的牵动力,形成一个相对稳定,但又不断地在“需求-供给”中发展的运动模式。
从生物安全本身来看,安全的主体范围非常明确,一切可以归属为生物学中的生物范畴的主体都应当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体现,并由特定的“潜在利益”与之相对应。根据生物安全法律主体的广泛性,需要通过法律保护的“潜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国家政府的安全与稳定利益,一切生物体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间均衡利益,以及生态系统本身的安全利益。
(3) 现实法律制度安排和规范体系尚无法满足上述“潜在利益”。建立在传统法律理论体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难对生物安全利益提供应有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护机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所带来的风险只是在20世纪末期才真正被人们发现和认识,科技的两面性和吊诡性只有在科学技术知识较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广大公众所知晓。科技发展所隐含的生物安全问题、生命健康问题、生态伦理问题等作为一种潜在的或现实的社会问题时,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才真正上升为多数人的社会风险意识。风险是一个与利益相比对的概念,它意味着主体的某类利益正在或将要被侵蚀或剥夺,当一种风险演化为一种群体性、社会性的风险意识时,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在整体上予以采纳或建构。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体系,预设人们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从而在制度层面上提供了一个可知悉、可预见、可防范、可制裁的规范模式,从而加快了主体的立法诉求,也推动了权力机关的立法供给。其次,现有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对人类自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之上,法律主体的范围也很难突破对自然人或法律拟制主体的传统认知,相应地法律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也很难突破传统之囿。然而,就生态系统而言,彰显人类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现代化正是成就当前生物乃至生态系统风险的主要因素,现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证了至高无上的人类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视性,也从风险的角度提出了将人类利益与生物利益、生态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规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规范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来看,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谱系(包括人类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态利益)仍然任重道远。
五、立法必要性下的制度安排
自18世纪法国大革命以来盛行的建构论理性主义为立法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他们将法学同哲学、社会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学科密切的联系起来,吸取充分的理论营养成分,抽象出一系列的价值、原则、规则和秩序,以“完全理性的基本假设为基础创设了整个制度”,创造了法律本身。建构论的立法理念常常以有意识的国家立法为主导,强调对国家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价值、立法宗旨;立法决策;立法程序等方面的研究。虽然以哈耶克为代表的反建构论理性主义者将法律与立法作出了明确区分,通过对自生自发秩序与组织秩序的界分阐释“社会秩序规则二元观”为基础的法律理论,但是仍然不能否定和排除有限理性所给予立法创造秩序的重要性。
一、风险社会的立法诉求
(一)现代化的反身性
关于现代性与反现代性的冲突与协调是20世纪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核心论题。与“现代性终结”相抗衡的“第二现代性”或称之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讨在德国学者UBeck的《风险社会》后变得更加引人注目。他从两个角度对现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说明:一是“以财富和风险生产为例讨论反身现代化的连续性和非连续性的混杂”;二是“工业社会中蕴含的现代性和反现代性(modernityandcounter-modernity)的内在矛盾”。Beck认为传统的现代化和工业社会的现代化是有区别的,一种是古典的现代化(classical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纪反对封建社会、建立工业社会中发展起来的,而另一种是反身性现代化(reflexive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业社会之中发展的。在工业社会之中,存在着现代性和反现代性之间的冲突,因此工业社会不是一个彻底的现代性社会,而是一个现代的封建社会。在这种半工业半封建社会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传统的遗物,而是工业社会的产品和基础。
工业化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主要起因于工业化过程中个体化崇尚取向,主张个体理性的张扬,强调自我为中心的权利建构。这种个体化的进程主要体现为三种维度:(1)解放维度,即“从历史地规定的、在统治和支持的传统语境意义上的社会形式与义务中脱离”;(2)去魅维度,即“与实践知识、信仰和指导规则相关的传统安全感的丧失”;(3)控制或重新整合的维度,即“重新植入——亦即一种新形式的社会义务”。在传统的工业社会中,社会不平等模式是阶级模式,即存在着权利的平等,每个市民社会成员作为个人都平等地拥有并享受着某些权利,这些权利的私有化属性最终成就了工业化社会发展的快速化和社会变迁。但同时这些私有化权利以其自身拥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渐掩盖着实质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将会主要体现在阶级之间的不平等,体现为对不平等社会经济现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如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来的市场失灵现象本身就本源于代表个体化法律取向的民事法律制度,从而使得诸多经济不平等现象在没有进一步法律规制的前提下而被附上合法化的光环。个体化促使新的社会形成不同的结构和变迁,使阶级的社会认同的区分失去了原有的重要性;但社会不平等并没有消失,而是在社会风险的个体化趋势中重新定义;不同的群体和团体依据特定的利害关系问题和情境,建立或解散临时的联盟;而社会的长久冲突将体现在先赋的特征之上,如种族、肤色、性别、民族、年龄、同性恋、身体残疾等。
个体化趋势没有使得社会的不平等得到实质缓解,相反崇尚个体权益和理性的现代化社会结构和变迁在某种程度上正在加深这种社会内部的不平等,从而造成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社会之间,甚至群体与群体之间的利益不均衡,从而加速了风险社会的产生。
(二)风险社会与全球化
风险社会概念和理论的提出仍然归功于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并随着切尔诺贝利核泄漏事件和英国疯牛病事件的爆发而成为西方社会学理论研究的热点。该理论认为工业文明在为人类创造了丰厚的物质条件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足以使整个地球毁灭的风险,旧的工业社会体制与文化意识在所谓的现代化进程中已经凸现其内在的反身性和高风险性特征。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个人风险往往会越来越多地避开传统工业社会中的监督制度和保护制度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不确定性,由此出现了以不确定性为基础的风险社会与不确定性为基础的现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间的内在紧张。风险社会理论本身作为一社会变迁理论,但与传统不同的是,风险社会挑战既有工业社会的认知、发展基础与典范,并企图从此种就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所衍生的灾难风险、自危急性建构社会自我翻转、变迁的功能。
(1)风险的界定。风险是风险社会的基本范畴,对风险的理解构成了风险社会理论的基石。贝克在《风险社会》中指出,“风险是个指明自然终结和传统终结的概念。或者换句话说:在自然和传统失去它们的无限效力并依赖于人的决定的地方,才谈得上风险。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的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贝克对风险概念作了8点总结:①风险既不等于毁灭也不等于安全或信任,而是对现实的一种虚拟;②风险指充满危险的未来,与事实相对,成为影响当前行为的一个参数;③风险既是对事实也是对价值的陈述,它是二者在数字化道德中的结合;④风险可以看作是人为不确定因素中的控制与缺乏控制;⑤风险是在认识(再认识)中领会到的知识与无知;⑥风险具有全球性,因而它得以在全球与本土同时重组。⑦风险是指知识、潜在冲击和症状之间的差异;⑧一个人为的混合世界,失去自然与文化之间的两重性。
风险与工业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之间存在着某种程度的统一与连接,互为逻辑上的因果关系。工业社会中个体化浪潮促使以个体权益为中心的社会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发展,并以此为基础不断推进和张扬个人理性在社会工业化进程中的作用和角色。也同时正因为工业化社会对个体理性和权益的推崇,从而导致了工业化社会在发展过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实质上不平等的经济行为和经济现象,如企业的排污行为等。以个体利益促进为导向的工业社会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了自身的规则体系和秩序范围,体现为建立以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并主导当今乃至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社会经济秩序构建。这就是所谓“现代性”的表现。随着市场经济和社会工业化进程的深入,出现很多诸如经济垄断、信息不对称、经济寻租、外部性、环境污染、生物技术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实质上对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重大危害的行为和秩序内容。按照贝克对现代性和风险社会的理解,这种在工业社会高度发展时期出现的实质不平等现象就是现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现。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现代化在内容层次和范围层次上更加突出,呈现出全球化的发展趋势。
(2)风险结构——个体化到全球化。根源于个体化浪潮的反身现代性和风险,其初级表现形式为个体的风险。因为个体化使原有的各种社会关系变得松散和不稳定,个人失去了家庭、邻里、朋友、伙伴网络的支持。劳动市场之中流动性加强,缔结永久性社会纽带的可能性降低,激烈的竞争加剧社会群体内部的个人孤独感,而现代居住方式使个人面对的是陌生人的世界。这种个体的孤独感、社会纽带关系的不确定性也随之体现在经济领域,体现在个人对财富的追逐和占有。人们从对财富的追逐转向更多地对无所不在的危险和灾难的逃避。在风险刚刚出现时,作为潜在的编辑效应而得到合法性。但随后风险不再是隐性的,更变成一个全球的问题,成了社会关注和科学调查的主体。在全球化进程中,各种环境污染和各种大的灾害问题在风险分配中也跨越国界、跨越阶级,造成风险无处不在,人们将无法避免。如发生于20世纪直接著名的公害,以及不断产生和发现的食品安全、SARS、东南亚海啸事件、禽流感、疯牛病、松花江跨界污染、菲律宾泥石流等等无不印证着我们正处在一个全球风险化的时代。
如果从风险结构的维度来认识全球化风险,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①从文化的视角解读全球化风险,主要包含社会政治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其中社会政治风险还应当包括法律风险,经济风险主要集中在经济危机和经济周期等主要方面。就自然风险而言,包括对自然和社会所构成的生态威胁和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带来的负作用和负面效应所酿成的风险。玛丽道格拉斯和威尔德韦斯在其《风险与文化》一书中将社会结构的变革和变迁分别归结为三种风险文化所酿成的结果,即倾向于把社会政治风险视为最大风险的等级制度主义文化、倾向于把经济风险视为最大风险的市场个人主义文化和倾向于把自然风险视为最大风险的社会群落之边缘文化。他们认定正式这三种文化风险类型导致了社会结构走向混乱不堪的无组织状态。②如果我们归纳综合风险社会几个关键性结构因素,大概可以从另外三个方面对风险结构予以认知和把握,那就是高科技社会与生态破坏;个人主义化以及全球化危机。此三因素并非各自独立、偶连性发生的,而是在工业资本主义与现代化过程中,倾向进步开发主义、扩张主义、个体主义及市场自由主义等的发展结果。首先高科技发展的本质原先就是使知识/社会的分化越趋复杂性,知识的分工越来越细密,知识专业的藩篱之墙愈来愈高,更不利于知识的整合;而科技带动社会分化的领域与速度也日益复杂迅速,往往无奈地打破人们(性别、族群)社会分工认知的基础和行动的认同范畴。更甚的是,当此种演化乃以工业—科技主义为优先,整个演化所产生的风险结构变成了专家暴力统治意义下的复杂性危机,在专业复杂性与社会功能复杂分化背后,明显的隐藏着“老大哥”统治的机制,从“知识就是权力”到“权力就是知识”,老大哥夹着工业进步、经济发展的威力俾倪于世,而将工业—科技进步强行等同于社会进步或纯化为现代文明的开展,事实上是将社会推向演化死亡的路向。同时基因科技业和核能科技同时并列为高科技对生态造成破坏风险的例子,以前述基因改造微生物或农作物为例,其在未通过数年严格的田间试验及管制时,若任意释放入自然界,所造成的生态灾难是目前科学所无法估量和补救的。高科技风险已逾越了传统科技的控制范畴,其具有不可计算、不可控制和损害无法复原补偿性的内涵。特别是,以目前全球政经发展的趋势,高科技所涉及的生态风险也不再是局限于地域的、国家内的,而是透过自由贸易、买卖、境外移转、生态扩散(诸如汞污染、核废料、臭氧层破坏等),对生态的威胁已成为全球化的风险。
二、生物技术风险及其解决之道
(一)生物技术风险
生物技术的发展使人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设计、并定向改造某种生物,这种人为改造的生物可以对原来生物的性状、代谢乃至生命过程产生变革性影响,从而产生新的生物。现代生物技术产业是高新技术产业,对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生物技术在农业、医药、食品、环保、轻工等部门会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甚至有取代一些行业原有技术和工艺的趋势,生物技术产业可能成为21世纪的支柱产业之一,有人甚至还认为“基因世纪”即将到来。如,在美国1996年时70%的转基因Bt棉花不再喷洒杀虫剂,产量提高70%,每公顷节约140—180美元;美国原来每年约有一半的玉米田(3200万hm2)受棉铃虫危害,丧失金额达到10亿美元,但种植基因Bt玉米后,产量提高9%,而经济效益1996年是190万美元,1997年达到1900万美元。②除此以外,生物技术还对解决发展中国家、欠发达国家的粮食、食品供给提供强大的支持。不少人认为基因工程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将是解决21世纪不断增加人口对粮食需求的唯一途径。转基因技术不仅能提高粮食或作物的产量,并可提高其品质。全球每年由于维生素A缺乏导致50万人失明,100万儿童死亡,这类事件多数是发生在以稻米为主食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中,特别是非洲。2001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在其的第12期《2001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基因改良技术尽管充满争议,但该项技术可能成为发展中国家的突破性技术,在承认需要面对基因改良技术所带来的环境和健康等方面风险的同时,仍要注意到这一技术在生成抗病毒、抗旱和富有营养的作物方面具有的独特潜力,这些作物能够大幅度减少目前仍困扰着全球8亿人口的营养不良现象。①就我国而言,目前,我国生物技术已广泛用于农业、医药、环保、轻化工等重要领域,为生物技术创新和产业化奠定了良好基础。生物技术与产业已经开始从跟踪仿制到自主创新的转变;从实验室探索到产业化的转变;从单项技术突破到整体协调发展的转变。
然而,生物技术本身也像其他事物一样,在功用和价值上存在两面性,有人将其称之为“双刃剑”。它在带给人类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会带来其他负面影响。生物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最终在不同技术的转化和连接之上制作或改变一种产品,这种产品既可能与人类自身利益和基因资源休戚相关,也可能与人类赖以存在的生态环境资源(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其他自然资源等)紧密相连,它的效应既可能是积极的,其目的在于实现人类及其财产的增量,但也可能是消极的,其危害在于破坏和威胁合理的生态规律或伦理纲常等。美国华盛顿特区的经济趋势基金会总裁杰里米·里夫金所言“历史上从来没有一种重大技术革新的引入给自然界带来良性后果”。学者认为,当代生物技术,特别是转基因技术的大量应用,对经济发展、农业生产(包括粮、棉、油、畜禽、水产养殖等)、医药卫生、社会伦理都会产生很大影响。目前,对生物技术所可能引起的生物安全问题,特别是对自由研究、制造、引入(环境)、投放(入市场)和排放转基因有机物或转基因生物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问题,已经引起许多国家的关注和学术界争论。③从当前对生物技术安全的研究和观察来看,其安全隐患主要体现在:
1、生态系统安全风险:生物技术的发展在不断带来社会经济贡献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威胁着整个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生态系统安全,就是指从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稳定的角度出发来判断生物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潜在危险,主要体现在农田生态系统安全、自然生态系统安全两个方面。生态系统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生物之间、生物与非生物(如温度、湿度、土壤、各种有机物和无机物等等)之间,通过不断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个生态学功能单位。④按照贝塔朗菲对系统的认识,系统决不是以数的简单相加,而是具有自身的规定性,它的整体性表现为时间维度上和空间维度上的内在稳定性、适应性、自我调整和内外环境的组织化。任何对系统本身的外在干预,都有可能破坏系统的稳定性和自我调整性。因此,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就是通过对生物体内控制其特定性状的基因作为外源基因按照人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过程,转入到另一种生物体内并使之表达。所以这种非自然的人为干预和创制行为是对生物本身内在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构成的相对稳定的生态系统的一种干预,那么这种干预本身可能贵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它会在某种程度上改变或缩短自然生成的过程,也会在原有的生态系统内创制一种全新的物种,也可能造成物种与物种之间的相互影响等,所有这些都将有可能破坏整个系统的内部运行规律,其内在的稳定性将会遭到侵袭,从而改变甚至消灭一个已有的生态系统。
从当前生物技术发展来看,已经造成的农田生系统安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增加杀虫剂的使用、产生新的农田杂草、转基因植物自身变为杂草、产生新的病毒、产生新的农作物害虫、对非目标生物的伤害等;对自然生态安全造成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花粉和种子的传播、干扰侵入到新的栖息地、丧失物种的遗传多样性、对非目标生物的伤害、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营养循环和地球化学过程的改变、初级生产力的改变以及增加了土壤流失等。
2、自然环境风险:如果我们将生态系统视为超越于环境的宏观范畴,那么现代生物技术的自然环境风险就显得更加具体和客观,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破坏风险和环境质量降低的风险。以转基因生物技术为例,人们将基因食物的负面性视为一种基因污染,这种基因移植工程就等于把自然界不存在的工厂化学副产品,不管有毒、无度,全部流入江河海洋,肆意污染。一些西方人士将以基因强制移植为特征的转基因技术称为“扰乱自然和万物自身的运行”或“篡改上帝的作品”的行为。
现代生物技术的自然环境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不同的阶段:首先是生物技术研究阶段;在此进程中一切科学的研究手段、研究方法以及研究结果都处在不确定状态,其对研究对象生物的选取、实验室的安全装置、以及实验制剂等各方面均存在随意性,尤其在实验室研究阶段,实验室的环境安全措施显得尤为重要,从而保障实验生物、实验环境、实验排污控制等方面的无害处理。其次是生物试验阶段。所谓生物试验,就是将生物实验的结果置放于实际环境中予以检验和考察,以确定其研究效果以及实际功用的活动。任何不恰当或不合理的生物试验都将给当地的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破坏,需要就试验地的选择、试验地生态环境的影响评价、试验方法,以及试验废物等进行详细的研究与判断。第三是生物产业化阶段。产业化发展是生物技术发展的价值终极表现,历经研究和试验阶段的生物技术的环境安全性并不就此告一段落,相反其生物产品的产业化发展会在更为普遍和广泛的层面上影响自然环境安全。
需要重点指出的是,生物技术的自然环境风险不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自然资源的物理表现形式上,生物技术发展的另外一个表现就是将人类对于自然资源的认知延伸至微观单元载体之上,即遗传资源。所谓遗传资源,是指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科学价值和美学价值。遗传材料中所记载的遗传信息构成遗传资源的价值核心。生物多样性以遗传多样性为核心基础,遗传资源的有效保护构成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必要组成部分。现代生物技术在自然资源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方面既包括物理形态的自然资源的法律保护,又包括微观形态的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避免生物技术的应用造成遗传资源的破坏、流失或不当变异。
3、人类健康安全风险:转基因技术及其他生物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为人类解决粮食、疾病、能源和环境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带来充满希望的前景,但也可能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带来潜在的健康安全风险。一方面,生物技术对生态系统本身可能造成的潜在危害,诸如农作物产生新的变异、产生的病毒、动植物产品成分发生重大变化等都将给人类的食品安全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尤其重要的是这新的变异或病毒的潜在危害是很难在生物技术研发阶段就能够发现或预期的,有的即使能够得到准确预期,但能否通过现有技术条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也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人类也是属于整个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系统的任何变化和变迁都在外在生存环境上影响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生物技术的扩大会给人类生存环境带来多大程度的影响是很难预期的,因此人类健康安全的风险在生物技术发展的初级阶段就已经显现,并为人所担忧。如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组为生物技术生产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国市场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国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学家ArpadPusztai就郑重警告人们关注那些未被充分证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广的转基因食品(GMF),因为他们可能有潜在风险;美国得克萨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内部拉斯加州一块约一英亩的田地里种植药要用胰岛素转基因玉米,在收获中漏掉三株转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种植普通大豆时,结果使100万斗大豆受到要用转基因玉米的污染。①
4、社会秩序和伦理风险: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不仅加快了一切自然物人化的过程,也同时实现了将人予以物化,如克隆技术、器官再造技术,人体和动物之间的基因交换技术等。当代社会出现的人体器官移植、器官捐赠、买卖、代孕等现象已经将人体的一部分作为物或商品,而克隆人的设计、生产、销售、储藏和买卖,则将人本身(而不是人体的一部分)作为物或商品,这有可能引起新的种族歧视、性别歧视、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严等新的伦理道德问题,严重的会造成新的社会伦理奉献、经济风险和社会动荡。②生物技术的广泛应用不断地证明了人类主观能动性和改造自然界的强大力量,但是也不得不从社会秩序、社会伦理等角度重新审视生物技术的负面影响。
所有这些安全风险都必须在技术上、制度构建上予以很好地防范,从而扬长避短,发挥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效应。
此外,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各国相互间的融合程度以前所未有的趋势展开,随而引起的外来物种入侵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生物安全的重大问题之一。据统计,目前全世界有3亿以上的人在处于旅游的过程当中,每天有200万人在越过国际边界,每年有50亿吨以上的船运货物越过大洋和其他水道,每天大约有3000至10000个水生生物物种随全世界船舶压舱水在移动,并被排放到异地,这些都为世界大部分地方生物的混合创造了条件,④并同时由于物种相互间的排斥和侵袭造成触目惊心的经济损失。在外来物种入侵以外,我们还应当从迅猛经济发展的激情中醒悟过来,要充分重视由于人为活动范围的扩张而导致的物种灭绝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是现实生物安全研究的核心对象。
(二)生物技术风险的安全立法
风险社会理论一改传统社会理论对科技至上主义、理性至上主义以及现代性的崇尚和张扬,给繁荣的市场经济和全球一体化认识提供了一个逆向思维模式,给我们对生物科技发展的负面性和不确定性提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范式,为我们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强大的理论支持。其重要意义在于:(1)风险社会理论为进一步广泛讨论生态危机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风险社会的概念虽然还不太成熟,它却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与工业发展的积极作用的传统思想意识,培养了人们的反思和自省意识,从而,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反思的时代。通过对现代性反思至少使人们意识到科学必须理性地发展。(2)风险社会理论增加了人们的风险意识,将生态危机与科技发展带来的风险突现出来。然而,它对未来风险的描述有些夸张倾向,既不可能被计算也不可能被预知,这样会使人们陷入一种无奈的忧虑,滋生悲观主义情绪。虽然贝克本人宣称他不是悲观主义者,但他的思想仍会使一部分人在风险面前显得焦虑不堪。为此,威尔金森专门从心理学的角度探讨了风险与忧虑的关系问题,写出《风险社会中的忧虑》一书。(3)风险社会理论在制度层面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风险社会中,旧工业社会体系已经过时,民族国家已经无力应对威胁整个人类的现代风险,这必然要求并引发社会结构深层的变化和政府制度的变革与角色的转换。在全球风险社会里,建立全球风险防范体系,最终以承担风险的基本单元为基础形成全球公民社会,这是贝克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实现从工业社会向风险社会的转型、如何实现生态民主与保持社会正义都还是摆在人类面前的难题。总之,风险社会理论的主要贡献就是让我们利用其关于风险、灾害和社会思想的分析重建现代性理论。
现代化社会风险根源于个体化和全球化趋势中的反身现代性,主要体现在:(1)以形式上的平等掩饰更大范围内的不平等,以法律规定的合法形式赋予现代性的合法性特征,但无法预测并彻底解决合法性项下的公平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2)个体化趋势增加了个体的孤独感和社会裙带关系的不确定性,增加了个体生命、健康、安全和经济利益的不确定性;(3)利益个体化和经济科技全球化不能提供更为长久的稳定的利益实现机制和公平机制,不能保证人和自然的和谐共生,不能确保生物科学技术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现代化的这种反身性必须在反身性的规律内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和防范。从规则秩序的视角来看,现代社会的现代性标准在于通过法律规则和规范的形式将这种个体化特征确定下来,主要体现为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和所有权绝对。但随着工业化社会的不断推进,以个体化特征为核心的现代性呈现出明显地反身化取向,将人类社会导入风险社会的新型社会类型。当然不能决断现代化的反身性是否错误或者是否正当,但是风险社会的现代化含义和内容中必然要赋予现代化以全新的意义和内涵,即风险社会的现代化要根据其反身性的属性对原有的个体化特征进行适当修饰和纠正,赋予其在当前社会状态下新的历史内涵。这种修正的过程同样需要借助规则秩序的工具性作用予以实现,通过法律的指令性、规范性、预防性等功能将个体化为核心的传统现代性过渡到集体化和社会化为核心的全新现代性,强调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和保障,通过法律的规范体系预防风险,救济和弥补风险损失。这也是现代化的反身性所隐含的必然要义。
三、生物安全立法的社会公益探究
“今天我们生活在一个科技革命的时代,相较于物理领域的科技革命,此种革命展现出一种全新的、或许还是极不寻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无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由生物技术引发的生物安全问题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风险之一,是工业化社会个体化进程发展的高级表现,在彰显科技至上主义色彩的同时隐藏着不可预知的潜在风险。风险社会的反身现代性一方面追求个体理性和科学技术的无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过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规范体系达到对社会秩序的调整和规制。反身性的过程就是对现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过程。生物技术高度发展是现代化进程的显著成果,但同时生物安全的担忧和风险又凸显了现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据上文对现代反身性立法诉求的论述,生物技术的风险回避就必须在法制目标上通过立法径路予以完善。
对于生物安全的立法研究不同于传统的、构成工业社会之规范基础的、以个体利益为内核民商事法律规范。虽然这种传统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体系成就了工业社会快速发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属性也给现代社会秩序构成极大的风险,所以对现代化进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须在法律制度构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确立上有别于传统的民商事法律,而转向对集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维护。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须建立在对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谓公共利益,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国社会法学创始人罗科斯庞德将利益划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但他对公共利益的理解带有明显地政治国家色彩,即将公共利益视为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府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而社会利益则是“即以文明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名义提出的使每个人都能获得保障的主张或要求”。传统功利主义法学家杰里米边沁认为“公共利益是构成共同体众多成员的利益的总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是一种抽象,它不过是个人利益的总和”。日本有学者将公共利益理解为“包括产业利益在内的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或指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我国学者孙国华先生认为,按主体的不同,利益可分为个人利益共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又可以分为人类利益、国家利益、民族利益、阶级利益、集体利益、家庭利益等等。也有人将公益性描述为“是一种利益所属的公共性而非私人性,一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而非独享性,一种利益本位的社会性而非个人性”。鉴于社会公益欠缺统一的理解和认识,在不同的语境和背景下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其最根本的分歧就在于对公益之“公共”的内涵和外延存在很大的差别,是众多私人之集合体还是在私人集合之外的更为广泛意义上的利益探讨?人们似乎自然而然地认为,公共利益在某种利益上讲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总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来的问题,似乎又是一个无法解决的难题。当前对社会公益的不同见解主要仍可归因于思维的视角和切入点各异,即从不同的语境和研究背景下对社会公益的认识程度会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可能更为主要地集中在对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语境下探讨社会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与国家利益相关联;在经济法语境下研究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会指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样包含国家的利益,因为它是在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逻辑基础上建构的法律秩度体系;对于环境法来说,特别是生物安全立法,其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应当走出全体社会成员的普遍性利益范畴,而转向以全体社会成员利益为基准,人类利益关怀以及生态利益的实现和保护,所以这是更为宽泛范畴内的公益性释解。鉴于此,生物安全的社会公益性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体性和普遍性。从公益性的利益范围维度来考察,生物安全主体中所关注的是社会成员集体利益、人类利益以及生态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畴;(2)利益主体的广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须跳出传统以国家为界限的社会成员集合利益的藩篱,转而充分关注个人主体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包括人类、国家以及生态系统(包括生物)等。狭隘的社会观可能会使得我们对公共利益主体的理解囿于传统的社会理论观,但是正如学者在探讨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否为社会关系时指出的那样,“社会是人化的自然与自然化的人的综合体,社会关系包括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从这点来看,利益主体同样也可以从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联延伸至人与自然的利益关系,以及对整个生态利益的关爱。而且在生态伦理学中,生态利益是一个高于人类利益的上位概念,因为我们无法将人类与生态系统完全分割开来,否则将不存在实质性的人类利益,抑或社会成员的集合利益和个体利益。
1、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转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现代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应用,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活体释放到环境中以及进行跨国转移,可能对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潜在不利影响。主要体现在:(1)转基因生物的重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种的界限,进而打乱了生物进化的历程;(2)改变了生物的多样性和群落结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可能会遭到破坏;(3)转基因生物回归自然界后,会不会使种植区周围生物受到危害,会不会影响生态系统中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4)重组微生物对某些化合物降解后所产生的中间物或最终产物,有的又会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组DNA进入水体、土壤后,将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们会不会与细菌杂交,出现对人类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现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万年;(6)转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对人体有害蛋白或过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过蜜蜂采集进入蜂蜜中,最后再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转基因生物的潜在风险首先突出地体现在通过对转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转变或修饰而对生物内部组成结构、生物特性、生物机能等诸多方面产生的根本性演变,进而影响该生物所赖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态环境,将其新产生的某种基因特性释放到他原有的生态环境中去,构成对原生态环境的冲击和影响,并在时间的长度上修饰和更改原有的生态系统,从而使得原有生态系统中的各自然生态要素的生存环境和能量交换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最终对人的生存健康产生重大的、不可预见的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衍生和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强调对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风险性的充分认识基础上展开对其公益性的影响研究和对策研究,具体探讨生物安全公共影响的深度、广度,以及针对转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风险的防范对策、制度构建、规范设定性的研究。
从目前来看,转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对转基因生物的生态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型研究两个方面。所谓生态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对任何以生态为单位的安全所构成风险的对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现为对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为核心的风险防范研究,从而确保生态环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处的“安全”不是一个非常狭隘的概念诠释,而是包括人类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内的,有关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种群的安全、生态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态系统的安全。所谓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转基因生物技术的发展给人类健康所带来的潜在威胁的对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类个体的生命健康、人类生活群体的健康安全、人类社会的健康安全,以及人类社会代际之间的平衡与安全。
2、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样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资源的重要组成,也是人类生存与发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与资源。作为自然资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资源就是生物多样性,或者简称为生物资源,也像任何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一样,具有它自身的特征价值,主要体现为有限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区域性、可变性和计量的困难性。所谓有限性是指生物资源是有边界条件的,并非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不能无限地供给;所谓稀缺性是指由于人类活动的广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资源本身的边界条件和有限性决定的资源稀缺性;所谓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资源及其以生物多样性为骨架和主干组成的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与用途几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资源搭配和能量循环中起着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谓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资源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繁衍性、自我恢复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显地边界特性,因此受到资源有限性的约束,人类对生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均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谓区域性,是指生物资源和生物物种的分布带有明显的区域和地理位置特点,根据区域的水热条件、气候因素等,表现出突出的地带性和区域性,在地理区域的共轭性与相似性的基础上,又明显地表现出区域分异规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显著表征为异化现象;所谓可变性是指生物多样性及其相应的生态系统在开放的不平衡条件下不断地同外界交换物质与转移能量,在不断耗散的前提条件与进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组织的耗散结构,在相对的临界平衡状态或混沌状态下不断地推陈出新,辩证地前进,其结果可能表现为生物资源的再生、恢复、扩张、萎缩、衰减、退化或消失等;所谓计量的困难性是指生物资源的公共产品属性、不确定性、条件参数的可变性决定了对其量化的困难性特征。
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其社会公共利益属性重点体现在对人类社会共同体优良生存环境的保护和对生态系统保持平衡两个方面:(1)生物多样性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的基础,人类的生命维持资源、生活资源、健康资源、财富资源等均来自生态环境,其多样性决定了人类需求的多样性,任何多样性的丧失最终构成对人类生存的威胁;(2)生物多样性是维持生态系统平衡和创造优良生存环境需求的基本要素;从局部看,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多样性有利于涵养水源、巩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蚀和退化等;从全局看,它有利于维持地球表层的水循环和调节全球气候变化,有利于维持生物与生物之间的能量循环和守恒,从而确保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性。生态系统的相对稳定发展和质量保持将从根本上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生物多样性的社会公共利益属性在很大程度决定了,当生物多样性的破坏或削弱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危害时,法律的规制和救济是非常必要的,这也从一个角度说明了生物多样性立法供给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社会共益性
相对于一个生态系统而言,外来物种入侵是由原来天然存在的区域性生态系统中并没有某个物种存在,该物种借助于人类活动、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径和因素越过不能逾越的空间障碍而进入新的生存环境和生态系统之中,从而给新的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响。人类历史上发生的外来物种入侵现象主要是通过自然的传播、人类携带、有意引进等多种方式进行,其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是非常深远的,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即生态系统危害和人类健康危害,共同构成了对环境法学上“公共利益”的威胁与挑战。
在生态系统方面,外来物种入侵给其他物种造成广泛冲击,入侵物种通过适应性进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竞争中夺取必要的营养和生存空间,创建了自身的竞争优势,造成本地其他物种的减少甚至灭绝;这种竞争一般称之为“似然竞争”(apparentcompetition),包括占据生态位的竞争和威胁本土物种生存;另外入侵物种还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过向外释放一些化学物质,影响、抑制或刺激临近植物的生长与发育,从而对生物多样性构成极大威胁;此外,入侵物种还会在物种遗传方面造成物种侵蚀,是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丧失,出现某些物种的濒危和灭绝。就中国而言,我们国家遭受的外来物种入侵威胁主要体现在:(1)生物多样性丧失;(2)破坏景观生态的自然性与完整性;(3)竞争并占本地物种生态为,使本地物种失去生存空间;(4)危害生物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②
在人类健康方面,外来物种入侵在给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同时,威胁到人类的健康和安全。从生态学的视角来看,人类作为生态系统的一个物种和要素,与其他物种之间长期形成一种较为稳定的系统环境,但外来物种的入侵给其他生物物种构成危害的同时,同样也威胁到人类物种的健康与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样性的丧失和遗传多样性的丧失直接给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环境构成极大影响;另一方面外来物种入侵也在很大成多上侵占了人类的生活领地和居住范围,最近报道的红蚁等外来物种已经严重侵害到当地居民的生产生活,有的外来物种已经将原来居民的劳作产所侵占殆尽;第三,最为严重的是,外来物种群侵害会造成人类的疾病,使原来深藏于自然生态环境中幽秘之处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报复或侵袭人类,如“第Ⅳ级病毒”,特别是1976年在扎伊尔、苏丹等地出现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恶劣的事例。③除此以外,由动物传给人类的疾病种类也很多,如拟杆菌署和丝杆菌属感染;炭疽;鼠疫、沙门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过对转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样性和外来物种入侵防护的公益性探讨来看,其共同的目标都在于对生态系统安全、人类的生存健康以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与一般的公益性探究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间增添了对生态利益、生态安全、生态正义等价值观的考虑,丰富了公共利益的内涵,从而为生态安全立法的逻辑基础增加了更多的理论积淀,也为其价值目标的确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寻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四、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给需求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人类社会有两个市场组成,一个是经济市场,另一个是政治市场。在经济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消费者(需求者)和厂商(供给者),在政治市场上活动的主体是选民、利益集团(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员(供给者)。在经济市场上,人们通过货币选票来选择能给他带来最大满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场上,人们通过民主选票来选择能给其带来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在社会的上层建筑中,同样也存在着市场,以市场的秉性和模式运行。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当然也可以设定为像市场一样的运行模式和理论,存在着供给和需求的变换统一。任何一种法律都依存于供求双方的交换才得以成为法律产品,因为它也具有社会有用性和使用价值,但同时由于法律的公共属性,决定其在市场产品属性上有别于经济学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现公共产品的特点。除此以外,法律市场在主体和效率方面与一般的经济市场存在明显的差别和特性,法律市场的供给者主要为国家,其消费需求者体现为广大民众,法律市场的立法产品、执法产品、司法产品的主要生产者和供给者都是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因此享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垄断权;正是因为国家机关对法律市场的垄断才造就了法律市场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场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变其与经济市场在运行模式和构成要素上的统一性,即当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满足社会稳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证广大民众的多数需求时,亦不能有效满足国家机关的统治意愿和利益时,法律的需求应然而生,国家为了继续稳固自身的统治地位和统治利益,保障社会整体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弥补法律供给之不足,通过立法等法律供给措施满足社会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给中,法律生产要素资源的稀缺性,是制约供给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给能力的大小取决于法律生产要素的状况和生产要素资源的配置及资源配置状况两个方面,其中法律技术、法律工作者素质的提高、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都会扩大法律的供给能力。
(一)供给需求理论的法律延伸
经济学中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市场的运作原理,通过供给与需求的力量互补和相互作用,产生均衡的价格和均衡的数量,从而达成市场均衡。市场均衡发生在供给和需求力量达到平衡的价格和数量的点上。任何市场的非均衡态都决定了供给和需求的重新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给,或减少需求。供给和需求的博弈永远处在均衡的此消彼长过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给的非均衡决定了相应供给的增加。
在非经济的法律市场中,同样存在着供给需求的均衡解。当法律的供给成一定的稳定态势时,即在现行法律规范体系较为稳定的状态下,法律市场的均衡将主要取决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决定了法律供给和法律市场的发展状况。但法律需求的产生主要受以下几个方面的制约和约束。
第
一、法律市场均衡与法律需求。所谓的法律市场,实际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场要素和运行规律所拟制出来的以法律作为交易客体和核心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法律市场的基本构成及其变换趋势同样依赖于市场主体双方的博弈,以及由此产生的价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给者之间因法律的供给和需求所产生的类市场环境。按照市场运行规律来看,相对稳定的市场在供给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场的均衡态就要求市场主体双方在供给和需求上的相对均衡,任何一方发生变化,都会形成供给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从而引发市场波动,通过供给增加或需求削减的方式再次达到均衡。就法律市场而言,国家或政府作为法律供给方,应当及时对市场的法律需求状态作出评估和回应,从而满足法律市场的要求,达到法律供给需求状态的均衡。法律的市场供给主要取决于法律制度约束、法律价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质技术等要素的影响,也就是说在现行宪法的规范范围内,根据当前市场的守法成本和违法成本的差别比较,以及立法、执法和司法技术等相关因素,决定是否在现行法律体系范围内增加或修订法律,从而更大程度地满足法律市场的需求。其中法律的价格因素客观地体现为拟供给法律的效用范围,如果其效用范围广,需求者的权益内容和范围会基于该法律的供给得到更大程度的确认或保护,从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围大于违法的潜在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供给就成为必要。
第
二、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与法律需求。所谓需求,主要有两个方面构成,一是需求主体对某种客体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该主体具有购买产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产生同样具有一般需求的内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体现为市场主体对国家机关法律活动的支付能力,执法、司法机关对立法活动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场主体的支付能力强弱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法律市场主体对自身权益、集体权益的认知程度,认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决定了相应法律供给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说,法律市场主体,特别是法律需求者对自身和集体权益保护的认识程度愈深,其相应的法律意识愈强,对能够更大范围内保障其权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给市场应运而生,从而相应的立法、执法和司法措施成为法律市场的必然。
第
三、法律价值与法律需求。
人们对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价值(秩序、自由、正义、效率),而法律的供给,仅仅是确立并实现法律的价值的过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给法律的价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过提供法律,通过提供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来间接满足人们的终极需求。法律的这种工具属性,表明了国家机关仅能供给中间产品——法律,而不能供给最终产品——正义、效率等法律的价值和社会目标。在供给和需求之间探究立法的价值,就在于通过法律供给能否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实现对法律需求的满足,确认、维护或保障应当保障的权益,防范或者遏制权益侵害、受损风险的产生。也就是说,立法的供给必须能够明确确定拟供给法律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宗旨,从价值目标上可以归顺法律供给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
四、法律市场利益与法律需求。市场运作的机理在于交易双方或供给双方的利益交换或互补,法律需求的产生必然归因于某种潜在利益的驱动,期望通过法律供给达到确认、维护和保障权益的目标。鉴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其供给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满足大多数人的需求和意愿。当某一种利益目标变成大多数人的利益指向,相应保护改种权益的法律规范的需求就应运而生,这种法律需求会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场均衡,从而引发了法律市场的非均衡态,非均衡态向均衡态的发展就依靠保障该群体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给与以相对应,从而最终实现立法。
(二)生物安全立法的供求逻辑
法律需求属于制度需求的范畴,是一种将外部性内部化的制度设计,虽然其供求逻辑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下可以被解释为一种供给和需求的逻辑发展体系,但不可否认的是它不仅是一种非市场需求,而且是一种非物质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体对某种“潜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种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无法实现和获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发于主体对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从当前的法律结构体系和制度体系来看,该种利益期盼是无法予以满足的。
上述的制度经济学的立法阐释,至少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说明生物安全立法的立法逻辑:
(1)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广泛。一般来说,法律需求的主体就是法律需要保护的利益主体,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场主体,也可能是国家政府,也可能是社会公众。生物技术的发展所产生的转基因安全风险、生物多样丧失风险以及外来物种入侵风险等统一构成了生物安全立法的风险体系和利益保护对象。在上述风险和利益保护的释解当中,基于对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类世代延续的利益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主要体现为一般公众;基于对整体社会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视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体又将体现为国家及其政府;基于对生态系统安全利益诉求的视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体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体观念,转而确认并保护动植物,乃至生态系统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潜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实现的规范体系中得以体现,其潜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现实法律制度所建构的利益体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为“潜在利益”的存在,构成了法律制度体系发展的牵动力,形成一个相对稳定,但又不断地在“需求-供给”中发展的运动模式。
从生物安全本身来看,安全的主体范围非常明确,一切可以归属为生物学中的生物范畴的主体都应当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体现,并由特定的“潜在利益”与之相对应。根据生物安全法律主体的广泛性,需要通过法律保护的“潜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众的生命健康利益,国家政府的安全与稳定利益,一切生物体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间均衡利益,以及生态系统本身的安全利益。
(3)现实法律制度安排和规范体系尚无法满足上述“潜在利益”。建立在传统法律理论体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难对生物安全利益提供应有的风险防范机制和保护机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所带来的风险只是在20世纪末期才真正被人们发现和认识,科技的两面性和吊诡性只有在科学技术知识较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广大公众所知晓。科技发展所隐含的生物安全问题、生命健康问题、生态伦理问题等作为一种潜在的或现实的社会问题时,其重要性和紧迫性才真正上升为多数人的社会风险意识。风险是一个与利益相比对的概念,它意味着主体的某类利益正在或将要被侵蚀或剥夺,当一种风险演化为一种群体性、社会性的风险意识时,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必须在整体上予以采纳或建构。法律作为一种规则和规范体系,预设人们的行为模式和行为结果,从而在制度层面上提供了一个可知悉、可预见、可防范、可制裁的规范模式,从而加快了主体的立法诉求,也推动了权力机关的立法供给。其次,现有的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对人类自身利益的确认和保护之上,法律主体的范围也很难突破对自然人或法律拟制主体的传统认知,相应地法律的利益主体和权利主体也很难突破传统之囿。然而,就生态系统而言,彰显人类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现代化正是成就当前生物乃至生态系统风险的主要因素,现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证了至高无上的人类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视性,也从风险的角度提出了将人类利益与生物利益、生态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规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规范体系和法律制度建设来看,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谱系(包括人类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态利益)仍然任重道远。
五、立法必要性下的制度安排
A b s tra c t: The p u rpo se o f th is p ap e r is to inve s tiga te the re la tio n sh ip s be twe en edu2ca tio n and happ ine s s from the p e rsp e c tive s o f the We s t a nd the Ea s t, e sp e c ia lly Bud2dh ism and Ch ris tian ity a s we ll a s g re a t c la s s ica l Gre e k and Ch ine se th inke rs. In o rde r toexam ine th is s tudy sys tem a tica lly, th re e re se a rch que s tio n s a re add re s se d a s fo llow s:Firs t, wha t a re the e duca tio na l p rinc ip le s o f Co nfuc iu s andMe nc iu s vs. Aris to tle a nd P la2to ? Se co nd, wha t a re happ ine s s p rinc ip le s o fBuddh ism and Ch ris tian ity? And th ird, wha ta re the re la tio n sh ip s be twe e n e duca tio n and happ ine s s in the p h ilo sop h ica l and re lig io u sa sp e c ts? To a n swe r the re se a rch que s tio n s, the au tho r u se s a de sc rip tive ana lys is m e th2o d, w ith a c ro s s cu ltu ra l app ro a ch. The a u tho r p ro vide s o n ly ba s ic theo rie s to unde rs tandtwo s ign ifica n t fa c to rs o f happ ine s s o r we ll - be ing s tud ie s from the le n se s o f the We s tand the Ea s t fo r the educa to rs and theo ris ts o f bo th wo rld s. The au tho r sugge s ts tha tsuch a s tudy sho u ld be de ep ly and d ive rse ly re se a rche d by va rio u s re se a rch m e tho do lo2g ie s in the fu tu re. In a dd itio n, the au tho r sugge s ts the w isdom a nd theo rie s o f the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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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 y w o rd s : educa tio n; happ ine s s; the e a s t; the we s t
一 导
言
幸福是每一个人追求的终极目标, 教育则是致达幸福生活的有效方法。如果说人类都是在不断寻求完美的不完美生物体, 那么教育就是能使他们变得完美的、意义最为重大的工具,幸福则是他们所能想象的最为理想的生活状态。
在这样的观点驱使下, 研究幸福与教育是一个有意义的课题。古往今来无数贤士和理论家探究过幸福, 其中一些还研究过教育与幸福的关系, 并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巨大的财富。例如, 在古代中国, 先贤孔子和孟子都把教育誉为提升个人修养和兼济天下的最有价值的方法。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也都认为教育是创造幸福生活和理想社会的重要工具。在宗教方面, 佛教教育的主题就是通过超越七情六欲、克服自我外在形式来达到幸福(涅 ) ,而基督教徒们必须通过信仰上帝、尊崇耶稣的教诲来达到作为人类终极目标的幸福。
现在, 来自哲学、心理学、科学、社会学和经济学等领域的大批学者, 从自己的学术领域出发研究人的幸福和宁静, 许多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尤其愿意在他们关于人生的研究中把幸福和教育当作研究变量和重要研究尺度, 而只有一小部分教育研究者在关注此问题。大部分社会科学研究都主张幸福取决于教育。以上这些研究基本上都是立足于西方视角。在全球化的新趋势下, 东西方文化必然互补着共同书写世界文明的历史, 深刻理解东方和西方文化能够加强两个社会的互利互惠。
在这样动力的驱使下, 此研究的重要性在于从东方和西方两个视角出发, 为广大教育和理论研究者们理解意义重大的人生的幸福和安宁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因此, 此论文力图从东方与西方的视角研究教育与幸福的关系,尤其突出研究古希腊和古中国伟大的思想家以及基督教和佛教。为使这一研究更有体系性,研究者列出了以下三个问题:
孔子、孟子的教育理念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教育理念相比如何?
第二, 佛教致达幸福的原则与基督教致达幸福的原则相比如何?
第三, 在哲学与宗教方面, 教育与幸福有着怎样的关系?
为解答这些问题, 研究者以文化环境影响论为基础进行了描述性分析。在此研究中, 教育理念和致达幸福原则的探究比较局限。研究将聚焦于东方的两位古代中国伟大思想家孔子(公元前551 ~479 ) 和孟子(公元前372 ~289) , 西方的两位古希腊伟大哲学家柏拉图(公元前428~348 /347) 和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 , 以及乔达摩悉达多创立的佛教和耶稣基督创立的基督教。最后将探究教育与幸福在哲学和宗教方面的关系。
二 教育和幸福的概念
在世界文明史上, 教育和幸福被贤者和研究者们赋予了各种定义。首先, 教育被看作是培养人、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手段和元素[ 1 ] 。这样的定义是为西方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东方的孔子和孟子这样的先贤所公认的。在作者先前的论文《亚里士多德和孔夫子的教育思想》一文中, 教育定义为“使本身有着缺陷的人类趋向于完美、赋人生予意义的重要媒介。使人在物质和精神两重世界都具有价值的跳板”[ 2 ] 。另外, 《教育信条(卷一) : 教育是什么》中提到, 20 世纪最有影响的美国哲学家、教育家约翰·杜威( 1859 ~1952) 认为“教育来源于个人在社会参与过程中产生的社会意识”。当代最有影响的教育家之一P. Freire认为教育是国家和个人自由独立的首要方法。
教育, 从人出生前就开始, 以正式或非正式形式出现, 贯穿他的一生。教育这个词被定义成“引导、唤出的行动或过程”, 包含了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因此, 总结前人的定义,作者把教育概念暂定为以正式和非正式形式来完善个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的基本手段。
幸福的定义是什么呢? 穿越文明与时间,无数的贤人和思想家们也都像寻找教育定义那样寻找着幸福的本真。从像文明史、宗教、思想史和伦理学这些不同的视角出发, 幸福有了不同的定义。例如, 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中把幸福( eudaimonia) 誉为圣洁人生的最高和最终目标, 在《政治学》中把幸福定义为美德的实现。古代中国, 老子(公元前604? ~531) 在《道德经》中提出人生存于世的最好方式就是顺应“道”, 不做与之相违背之事, “无为而治”才能达到幸福。
从宗教观点来看, 佛教认为克服所有欲望才能致达幸福或涅 , 基督教认为听从主耶稣的教导能致达幸福和解脱。圣奥古斯丁在《忏悔录》中写到, 全心全意赞美上帝的创造物、一心向主才能致达幸福。
古代从哲学和宗教方面对幸福的讨论和探究引伸出许多其他的思考, 但大多没有经过严谨的验证, 不具有可靠性和操作性。因此, 很多现代心理学家、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都从机械论视角研究幸福。例如, 在柯莱恩的书《幸福的科学》中, 他把生物动力系统、心理学和社会心理学联系在一起。在奠基人马丁·塞利格曼的书《真实的幸福》中, 他认为幸福是由正面情绪和行动组成的。另一方面, 按政治经济学的说法, 许多经济学家创造了“幸福经济学”这个概念来研究国家的幸福感。这种幸福感根基于纷繁复杂的观念, 取决于人们能够得到幸福感的事物。
总览以上对于“幸福”概念的讨论, “幸福”这个词不但不简单明晰, 反而复杂模糊。由于文明、宗教、时间、地点、健康状况、社会经济状况和学历背景不同, 对幸福的定义也不同。尽管如此, 作者还是认为幸福像被人们有意无意种在心灵花园中的一棵“幸福树”, 那些努力追寻幸福的人为它浇水、施肥, 养育它,他们就能看到、摸到、感受到、享受到并拥有这颗幸福之树。
三 教育理念: 孔孟之道之于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作者在本部分聚焦教育的个人目的与社会政治目的, 回顾孔子和孟子的教育理念。
孔子和孟子, 这两个中国古代思想家对东亚社会产生了意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孔子的仁爱与教育思想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 并且几个世纪以来一直影响着韩国、日本和越南。孔孟之道的核心可以用四个相互紧密联系的关键词描述: “道、人性、修身、治国”。这四点在相传为孔子的弟子子思所作的《中庸》的卷首即被体现出来了。
“天命之谓性, 率性之谓道, 修道之谓教。喜、怒、哀、乐之未发, 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 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 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 天地位焉, 万物育焉。”[ 3 ]
在《中庸》的卷首语中, “道”是人自我修养的准则。高尔特指出: “道并不是放纵人性, 而是从人的实践出发进行自我修养, 致达人性与天命的和谐。这就是教育。”[ 4 ]换句话来说, 教育是人进行自我管理、自我修养的手段,是协调人性与天命的方法。一个人只有以仁道来改善自我, 才能完善自我, 最终实现政治抱负。
“道”在《论语》和《孟子》中作为诠释孔孟之道意义最为重大的关键词, 出现了无数次。在《论语》中, 孔子认为“道”是天命与人性的统一, 总是与人性和美德联系在一起。仁爱、正直、适度、学问这样的理念贯穿《论语》全文。在有关人性与学习的问题上, 孔子主张通过自我教育来达到人性的完善。同样,孟子也认为自我教育不但能使人性美好真实,而且能让人致达贤者乃至圣人的境界, 并进一步提出了修养自身的方法是了解自己的本性,“尽其心者, 知其性, 知其性则知天矣”[ 5 ] 。在个人修养的问题上, 孔子和孟子都认为学习是了解人性的必要元素, 是个人自我完善、自我教育的方法而非谋生的实际手段。
孔子和孟子的理论中还有另外一个重要的概念“仁” (仁政) , 这是一个很有影响力的社会政治原则。两位伟大的思想家都强调学习和教育在达到理想社会中的作用。孟子认为贤明的君主能使人民富足, 而优良的教育使人民有稳固的信念。《大学》以“大学之道, 在明明德, 在亲民, 在止于至善”为开头, 认为教育能使人民拥有美德并不断更新自己。
《大学》开篇简洁明了地阐释了教育和政治的关系: “物格而后知至, 知至而后意诚, 意诚而后心正, 心正而后身修, 身修而后家齐, 家齐而后国治, 国治而后天下平。”总的来说, 两位伟大的思想家都认为教育是人类完善自我、追求社会政治和谐的必要手段。首先完善自我,然后才能实现政治抱负。
探讨了东方的教育理念。接下来, 作者从个人与政治目标视角讨论西方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教育理念。
首先, 西方唯心主义的奠基人柏拉图尝试解决一些形而上或价值观的基本问题: 人类经验的本质是什么? 知识的本质是什么? 知识和人类自我管理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6 ] 在《理想国》中, 柏拉图以著名的“洞穴寓言”呈现了人类进化和发展的历史, 回答了以上三个问题:
让我们把受过教育的人与没受过教育的人的本质比作下述情形⋯⋯把地穴囚室比喻可见世界, 把火光比喻太阳的能量。如果联想从地穴到可知世界、瞑想看见灵魂上升, 你就领会对了我的这一解释了。无论如何, 我觉得在可知世界中最后看见的, 而且是要花很大的努力才能最后看见的东西乃是善的理念。我们一旦看见了它, 就必定能得出下述结论: 它的确就是一切事物中一切正确者和美者的原因, 就是可见世界中创造光和光源者, 在可知世界中它本身就是真理和理性的决定性源泉; 任何人凡能在私人生活或公共生活中的行为合乎理性和规范的, 必定是看见了善的理念⋯⋯我们作为这个国家的建立者的职责, 就是要迫使最好的灵魂达到我们前面说是最高的知识, 看见善,并上升到那个高度⋯⋯我们的立法不是为城邦任何一个阶级的特殊幸福, 而是为了谋求全国的整体幸福。要说服或强制全体公民彼此协调和谐, 使他们把各自能向集体提供的利益让大家分享。而在城邦里造就这样的人, 其目的就在于让他们不致各行其是, 把他们团结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城邦公民集体。[ 7 ]
柏拉图在洞穴寓言中明言: 事物的本质是可以被人的意识所认识的; 真知是精神上不灭而非物质的; 真正的教育像真理一样普世而不灭。他断言, 完美社会或幸福城邦的统治者应该是受过良好教育的、知识渊博的智者。他认为理想的社会应该由哲学王来统治, 而教育应该在社会和公共生活中扮演关键角色。
在《理想国》中, 柏拉图认为只有通过真正的教育才能使一个人的言行举止符合普世和永恒的真理、美德和正义, 并进一步形成高尚的人格。
西方现实主义的奠基人亚里士多德在他的《伦理学》和《政治学》中, 认为教育能让人类变得趋近于完美, 让人们更好地追求幸福。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断言教育是培育人并能构建美好社会的手段, 这和柏拉图对理想国的设计不谋而合。他认为教育公民是国家的使命, 国家应让具有美德的正直公民成为国家的一部分:
因为国家的命运是关乎每一个人的, 所以教育是一个公共事业而不是私人事务⋯⋯我们也不能认为公民中的任何一个是完全属于他自己的, 因为这是一个属于社会的身份, 他们每一个体都是国家的一部分, 而对每一部分的关注都是与整体不可分离的。在这一点上, 斯巴达是值得我们称赞的, 因为他把教育收归国家并使之成为一个社会事务。
就以上看来, 尽管他们论证的方法不尽相同———亚里士多德运用经验主义而柏拉图运用了形而上学的方法, 但他们最终还是达成了一致: 教育的终极目的是追求趋近于完美的人性进而创造和谐的社会。
总之, 虽然上述东、西方伟大思想家对教育目的的解释都是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和不同的理论, 但他们得出的结论却基本相同:教育的个人目的是培趋近于完美的人类, 教育的政治目的是构建和谐社会。
四 幸福的原则———佛教与基督教
综上所述, 教育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创造美好的生活、和谐的社会和安定的国家。那么,以宗教视角出发, 如何解释幸福? 作者将会通过探讨佛教与基督教对幸福的阐释来回答此问题。
从佛教的观点来看, 作为佛教教育的最核心主题之一的幸福(涅 ) 只有通过战胜各种形式的“欲” ( tanha) 才能达到。以各种形式表现的这一“欲”或渴望、贪婪与爱求, 就是生起一切苦及使生死相续不断的根源。在佛教的根本理论中, 集谛(第二圣谛) 解释了苦的缘起在于对欲的执著, 这不仅是四圣谛的基本理论, 也是八正道的基本理论。四圣谛是: 第一圣谛为苦谛( dukkha) , 解释苦的客观存在;第二圣谛为集谛( samudaya) , 解释苦的缘起在于对欲的执著; 第三圣谛为灭谛(marga) , 解释苦的止息, 摆脱对“自我”的错觉, 克服对欲的执著才能够达到幸福, 也就是涅 ; 第四圣谛为道谛(marga) , 解释实现涅 之道, 需锲而不舍地追寻八正道(DhammacakkappavattanaSutra) 。
通过修行八正道可以培育佛法所教的戒( sila) 、定( samadhi) 、慧( panna) 三大精髓,并做到完美。戒包括八正道中的三道: 正语(正确的言语) 、正业(正确的行为) 与正命(正确的职业) ; 定包括八正道的另外三道: 正勤(消除恶念) 、正念(感受自身) 与正定(禅定) ; 其余两正道, 正见(对事物如实的见解) 与正思(是无私、弃欲、不执著的思维)构成慧。在《大念处经》中, 佛陀点拨我们,必须以智慧用四种法观察四念处来破除四颠倒。相应《尼柯耶》( 45 卷) 而言, 正确的修行方式被阐释为抛弃世间杂物, 消除恶念, 不杀生。佛教相信真正的智慧并不是相信有真实的存在,而是切切实实了解真实。
佛陀在《大四十经》启示众生, 八正道的修行是相互关联的, 尤其强调正见与正思。而正思, 可以说是达到涅 的表现。佛陀启示一个人若想在现世修成阿罗汉, 达到涅 的境界,应该彻悟四圣谛, 实践八正道。
像佛教的涅 理论一样, 基督教中的“福”( felicity) 可以藉由遵从耶稣的教诲来达到。在圣经中耶稣基督这样写到:
我就是道路, 真理, 生命。若不借着我,没有人能到父那里去( 《约翰福音》第14章) 。
我赐给你们一条新命令, 乃是叫你们彼此相爱。我怎样爱你们, 你们也要怎样相爱, 你们若有彼此相爱的心, 众人因此就认出你们是我的门徒了( 《约翰福音》第13章) 。
你要尽心, 尽性, 尽意, 爱主你的神, 这是诫命中的第一, 且是最大的。其次也相仿,就是要爱人如己( 《马太福音》第22章) 。
愿恩惠平安, 从父神与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归与你们( 《加拉太书》第1章) 。
和佛陀强调慈悲一样, 耶稣非常强调爱。耶稣说他是通往天父的真理和道路, 若不是借由爱上帝、爱他人, 无人能够通往天国。福音书如此阐述幸福:
耶稣举目看着门徒说, 贫穷的人有福了,因为神的国是你们的。饥饿的人有福了, 因为你们将要饱足。哀哭的人有福了, 因为你们将要喜笑。人为人子恨恶你们, 拒绝你们, 辱骂你们, 弃掉你们的名, 以为是恶, 你们就有福了。当那日你们要欢喜跳跃, 因为你们在天上的赏赐是大的。他们的祖宗待先知也是这样( 《路加福音》第6章) 。
虚心的人有福了, 因为天国是他们的。哀恸的人有福了, 因为他们必得安慰。温柔的人有福了, 因为他们必承受地土。饥渴慕义的人有福了, 因为他们必得饱足。怜恤人的人有福了, 因为他们必蒙怜恤。清心的人有福了, 因为他们必得见神。使人和睦的人有福了, 因为他们必称为神的儿子。为义受逼迫的人有福了,因为天国是他们的。人若因我辱骂你们, 逼迫你们, 捏造各样坏话毁谤你们, 你们就有福了。应当欢喜快乐, 因为你们在天上的赏赐是大的。在你们以前的先知, 人也是这样逼迫他们(《马太福音》第5章) 。
听神之道而遵守的人有福(《路加福音》第11章) 。
与佛陀不一样, 耶稣对于致达幸福并没有给出特别的修行方法或明晰的道路, 而是给出了原则: 有一个谦卑的灵魂, 尊崇上帝, 净化心灵, 爱他人。福音书中即是说幸福的生活能够通往天堂。
在新约圣经中, 耶稣教给人们如何进入上帝的国度并达到永生:
这见证, 就是神赐给我们永生, 这永生也在于他的儿子。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约翰一书》第5章) 。
神爱世人, 甚至将他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他的, 不至灭亡, 反得永生(《约翰福音》第3章) 。
信子的人有永生。不信子的人得不着永生,神的震怒常在他身上( 《约翰福音》第3章) 。
圣·托马斯·阿奎奈和圣·奥古斯丁都断言, 基督徒要想得到福祉, 应该尊崇基督的教诲, 赞美主的造物, 心与上帝同在。
总之, 这虽然是两种由完全不同的历史文化孕育出来的宗教, 但它们在有关于幸福的原则方面有某些相似之处: 强调仁慈和爱, 鼓励善行和道德修养, 漠视世间的物质享乐并有一套人生活的准则和信条, 认为主神(佛和耶稣基督) 即是真理, 构建了一个永生(涅 ) 的世界并鼓励人们去追寻它。
五 幸福与教育的关系
就以上的观点来看, 无论以哲学或宗教的思维, 幸福都是一个人究其一生所追求的东西,教育则是完善个人、构建美好社会、致达幸福的根本手段和基本元素。东、西方的伟大学者们都认为, 教育的终极目标是培养富有美德、趋于完美的人类, 进一步创建和谐美好的社会。
从宗教视角来看幸福原则, 佛教认为涅的途径是理解佛教的真理和四圣谛, 基督教则认为信仰基督将会得到幸福的人生并走上通往天堂之路。佛教强调修持八正道必须借由增长对常理的了解来达到, 但基督教圣经中并没有强调教育或知识的重要性。由于知识是教育和经验的产物, 那么佛教教义就和教育产生了联系。不过, 虽然我们可以看到幸福以涅 的形式出现在佛教中, 以福祉的形式出现在基督教中, 但教育在其间并不是一个致达幸福的必要条件。因此, 就宗教方面来说, 教育不是致达幸福的关键。
六 小
结
此论文试图从东方与西方的视角研究教育与幸福的关系, 尤其突出研究古希腊和古中国伟大的思想家以及基督教和佛教。为解答这些问题, 研究者以文化环境影响论为基础, 以教育和幸福的概念为背景, 进行了描述性分析。作者认为幸福像被人们有意无意种在心灵花园中的一棵“幸福树”, 那些努力追寻幸福的人为它浇水、施肥, 养育它, 他们就能看到、摸到、感受到、享受到并拥有这颗幸福之树。
首先, 孔子、孟子的教育理念与亚里士多德、柏拉图的教育理念相比如何? 孔子和孟子这两位伟大的思想家都认为教育是人类完善自我、追求社会政治和谐的必要手段, 前者是个人目标, 后者是政治目标。
第二, 佛教致达幸福的原则与基督教致达幸福的原则相比如何? 作者对比了这两种由完全不同的历史文化孕育出来的宗教, 发现它们在有关于幸福准则方面有某些相似之处: 强调仁慈和爱, 鼓励善行和道德修养, 漠视世间的物质享乐并有一套人生活的准则和信条, 认为主神(佛和耶稣基督) 即是真理, 构建了一个永生(涅 ) 的世界并鼓励人们去追寻它。
第三, 在哲学与宗教方面, 教育与幸福有着怎样的关系? 伟大的思想家们无一例外的认为教育为个人目的可以使人性趋向于完美, 于社会政治目的可以创造一个美好和谐的社会。因此, 以教育哲学的观点来看, 教育是致达幸福的核心要义。而另一方面, 从两个宗教的视角出发, 佛教教义与教育元素有些许但不多的联系, 而基督教也不认为教育是获得幸福的必要条件。因此, 就宗教而言, 教育并不是获得幸福的关键。
在此研究中, 作者透过东西方视角, 仅向学者们展示了理解幸福安乐的基础理论。在这个全球化的时代, 加强文化交流与理解是促进东西方共同繁荣的要点。作者认为此研究具有从不同学科、运用不同方法来进行更深、更细研究的价值。东西两个社会的智慧和理论若能够结合在一起, 有关幸福的研究也会有新的范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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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中庸》第一章。
[ 4 ] H. S. Galt.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Educational Theory. Shanghai: The Commercial Press, L td. , 1929.
[ 5 ] 《孟子·尽心上》。
一、城镇化背景及农村教育资源概述
城镇化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内容,我国"十一五"、"十二五"和"十三五"规划中均提到加快我国城镇化建设步伐的内容。推进城镇化的目的在于造福百姓,富裕农民,其重心应该是全面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和发展农村经济。
(一) 城镇化背景概述
城镇化概念的使用在我国最早见于辜胜阻《非农化与城镇化研究》一书。现较为普遍的解释为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转移,第二、三产业不断向城镇聚集,使城镇数量增加,规模扩大的动态发展过程。一方面,城镇化的核心要素之一是人的城镇化,人的城镇化是对城镇化的必然要求。笔者认为,人的城镇化并不仅是指人口从农村迁移到城市,使得城市规模扩大这种纯粹空间意义上的城镇化,还应该包括城镇化地区人口整体受教育的水平、文化程度、思维方式的全面城镇化。怎么在实践中真正实现人的城镇化与研究城镇化背景下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的问题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另一方面,发展农村教育,完善、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是推进城镇化的主要内容之一。城镇化是方法和途径,而不是最终目的。通过城镇化的手段来改善农村面貌,改变农村落后的生产生活方式,从而惠及群众、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发展经济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城镇化必然包含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内容。
(二)农村教育资源的配置
教育资源是指维持、组成、参与并服务于教育系统的一切资源。按照性质和组成内容不同,教育资源分类可以分为人力资源、物力资源、财力资源、时空资源、信息资源、文化资源、权力资源、制度资源、政策资源、关系资源等。1教育资源配置是教育活动中关系到教育公平与效率的最关键的环节,也是城镇化过程中发展农村教育应该重点关注的问题。首先,农村教育资源配置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在城镇化过程中缩小与城市教育资源存在的差异,其次,就农村教育资源本身而言,需要进一步优化各类资源之间的配置。
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有不少外国学者给出教育资源配置好坏的标准2。而我国教育学界总结的现阶段我国农村教育资源配置主要面临着两方面困难,分别是教育投资短缺、政府教育拨款不足和教育投资利用效率低下。农村教育资源配置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作为教育资源应该在国家财政体系中获取多少支持,其次才讨论城市教育资源和农村教育资源二者之间的配置,最后才是农村教育资源怎么配置的问题。农村教育资源除了给钱,还需要思考如何运用绩效评价的支出管理方式建立以教育质量为中心的教育绩效评价机制,科学评估农村教育资源利用率,通过研究评估结果促进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的进一步优化。
(三)城镇化视域下凉山州农村教育资源创新配置的必要性分析
1.城镇化发展带来的挑战
党的十报告多次提到城镇化问题,随着我国城镇化步伐的加快,农村人口不断向城镇聚集,学龄人口的优质资源不断向城镇集中,城镇化发展对农村教育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城镇化给农村,尤其是西南偏远山区的教育带来了办学效率低下、教育不公平、教育质量下滑和社会效益不高等方面的困境。2016年3月召开的凉山州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上对凉山州未来五年的城镇化进程做了详细的规划,其中一点提到:"到2020年,促进约30万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1%左右。"3在城镇化背景下,对凉山州的农村教育资源管理与创新研究,如果仅限于静态层面的研究,明显赶不上实践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城镇化视域下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创新的研究无论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从实践层面来讲,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理论及实践的客观需要
从理论上来看,教育资源管理问题涉及到教育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知识。本研究是教育行政学、学校管理学以及教育经济学的学科理论的具体运用,因此,在城镇化视域下研究以凉山州为代表的农村教育资源配置问题不仅有助于研究视野的拓展以及方法论的创新,促进教育科学的发展、推动和充实农村教育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理论以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政策和理论的研究,而且将对在城镇化背景下制定凉山州农村教育发展策略具有借鉴意义,同时对其他农村地区教育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指导意义。
从实践上来看,对于凉山州农村教育资源管理与创新的研究,着重解决如何优化资源的配置,提升教育资源使用效率的问题,这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农村教育对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对探讨农村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劳动力资源质量的改善以及农村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在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整体格局中,教育资源的需求和供给矛盾突出,而有限的教育资源又存在配置不当、使用效率低的问题,探索教育资源管理与创新,有利于各级政府在城镇化过程中有效配置现有教育资源,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有利于农村义务教育在经济转型中提高质量;有利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国内对于西部少数民族农村教育的现状披露与对策研究限于静态层面,对于我国城镇化进程大背景下的内容并无涉及。
二、城镇化视域下凉山州农村教育现状及问题研究
(一)凉山州地区社会状况的特殊性
凉山州位于四川盆地和川西南山地之间,是中国东部湿润亚热带气候和西部干湿亚热带气候的分界线,因山高气寒,故被称为凉山,但凉山这个词到了清代才开始在文献中出现。凉山州部分区域与云南省相接,全州面积约6万平方千米,总人口超过470万,是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也是一个拥有众多民族居住的自治州。
1.凉山州地区长期处于贫困状态
凉山州带给大部分人的第一印象就是贫困。据相关资料显示,凉山州是我国最后一个消除奴隶制的地区,1956年在全国的民主改革运动之后才摆脱了奴隶制、农奴制和封建制并存的落后局面。凉山州长期贫困的局面拥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长久以来的贫困、生产效率低下、生活方式落后以及特殊的地理环境,让凉山州地区的经济发展举步维艰。虽然六十多年来其依靠全国发展带来的红利、国家扶贫工作的帮助及自身的发展让凉山州的贫困局面得到了一定改善,但是依旧贫困的现实仍然是凉山州地区发展时面对的最大窘境。由于财政供给能力不足,师资力量不够,区域内的教育发展极度不平衡,城市与农村教育资源差距非常大。
2.凉山州地区民族状况具有特殊性
作为全国最大的彝族聚居区,凉山州地区还有藏族、纳西族等少数民族交错杂居的特点,凉山州的人口状况和民族状况都有其特殊性。凉山州的少数民族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深深影响着这个地区的人口状况,当地人普遍存在多子多福的传统观念,因此这里的出生率高于其他地区;医疗卫生条件的落后、生活方式不科学,又使得这里的死亡率较全国平均水平更高、人口平均寿命更短。在这个六万平方千米的土地上,彝族的人口占全州人口一半以上,加上这个地区长期处于比较封闭的状态,使得这里的地区发展带有非常明显的民族性。浓厚的彝族文化氛围与汉族的文化观念有着很大的不同,某些落后的彝族文化氛围又体现了这个地区精神上的贫困:听天由命、迷信鬼神、重男轻女。这些都大大制约了凉山州地区教育的发展与进步。
3.凉山州州内各地发展不平衡
由于凉山州地区的地势起伏大,地形破碎,导致了这里的交通极不方便,两个地点之间的距离不可能以直线距离来计算,交通建设也因此非常困难。而修建大型公路工程量极大,成本极高,很多技术难题难以攻破,导致了这里的道路建设举步维艰。各个地形单元之间由于交通不便,联系困难,所以相互之间非常闭塞。虽然成昆铁路和雅西高速这样的大型交通工程为凉山州的发展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这两条生命线未穿过的地区并没有享受到最直接的便利,这也让这些偏远的地区相较于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地区的发展更加落后,使得地区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另外,由于地区之间的自然差异明显,例如矿产资源分布差异以及农作物种植选择差异,也让凉山州内各地区之间的产业比例有着很大不同,导致了各地区之间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差异明显。
(二)凉山州农村教育所面临的问题
1.凉山州农村群众受教育程度低
凉山州农村地区整体教育状况落后,尤其是彝族人口受教育程度大大低于其它少数民族。十年前,凉山州农村地区教育完全不被当地群众重视,甚至有很多村民认为读书不仅浪费时间,还浪费钱。这导致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凉山州的农村教育体现了大多数西部农村教育的特点,即入学率低,升学率低,辍学率高。但实际上在凉山州的农村地区,"两低一高"的状况体现得更为突出,这也使得当地农村地区受教育程度提高面临更大的困难。不仅如此,正如大多数西部山区农村地区,凉山州农村地区落后的性别观念也让当地的受教育程度在男女比例上呈现出极大的差异,甚至在近些年也还有大量的女性学龄儿童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近几年,在凉山州的农村随处可见类似"穷不读书,穷根难断,富不读书,富不长久"这样的宣传标语,这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当地政府正在作出努力试图改变教育不受重视的现状。
2.凉山州农村地区硬件教育资源配置滞后且不合理
近年来凉山州的物质生活水平逐渐提高,但是在很多偏远农村地区的校舍建设依然存在很多问题,这些校舍建筑很多都是用简单的材料修筑,有些年久失修或是更为破败的校舍甚至不能抵挡当地恶劣的天气,这一现状不仅对学生的学习造成很大的影响,也对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产生着威胁。除此之外,凉山州农村地区学校的基础设施和设备也存在很多问题。一些落后地区的学校,必备的课桌和凳子都很简陋,高低不一,难以保证正常书写。地形状况的限制又让一些学校连一块像样的操场都没有。在这样的硬件状况下,读书变成一种非常困难的事情。虽然近些年国家对凉山州农村地区教育的援助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是该地区教育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仍然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3.凉山州农村地区教育师资配置和学校管理不合理
首先,体现在凉山州农村教师的总体学历水平低。以往有大量的初中毕业生被推上小学的教师讲台,这些教师的文化水平远远低于城市地区一个合格教师所要求的文化水平。其次,虽然有些条件稍好的学校聘用了一些有着正规师范学历的老师,但这些老师所学的专业与他们的授课内容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在凉山州的农村学校,时常可见一个老师横跨几个科目,科目之间的随意变动也是屡见不鲜。这些都不能严格保证教学的质量和效率。最后,凉山州农村地区的学校在管理上也存在很多问题。管理水平低、管理制度松散、缺乏民主决策等,都让这些学校无论是学校管理学生还是学校管理教师都存在恣意和无序。
(三)凉山州农村教育所面临困境的原因分析
1.贫困使得凉山州农村教育面临困境
贫困的局面导致了这里的农村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校舍和必要的教学器材难以满足教学需要。提供诸如村道、校车、图书馆这样的辅助类设施和设备更是无从谈起。贫困也让更多的人稍有机会就会毫不犹豫地选择逃避这里。该地区的年轻人非常憧憬大城市的生活,因为落后的经济状况,少有的能读书的年轻人在大城市学成后并不愿意回到家乡,外面的教师也很少愿意来到这里。凉山州与周围其他地方经济水平的巨大差距和其内部的农村与城市之间的差距,让很多优秀的教师不愿意选择凉山州的农村学校作为自己的职业归属。贫困与落后的教育资源又形成了恶性循环,让凉山州的农村教育发展愈加困难。
2.思想文化落后让凉山州农村教育难以摆脱困境
由于凉山州在民主改革运动之前长期处于蛮荒的奴隶制社会,现代教育在凉山州起步较晚,所以这里的思想文化大大滞后于其他地区,教育观念的落后就是一个最大的体现。落后的文化和教育观念仍然深深影响着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这里的生产模式,生活方式很长一段时间处于相对保守和封闭的状态,对外来文化持反对,排斥态度。家长教育意识相对薄弱,没有站在发展的角度为孩子的未来做打算。凉山州的农村地区对待教育有一种特别普遍的思想:读书太花钱,不如去大城市打工。诚然,没有厚实的经济基础,确实让这里的村民很难负担长达十几年的学费和生活费,年轻村民背起行囊到大城市打工确实弥补了一些经济上的困难,但文化的匮乏和知识的欠缺,让这些年轻人并不能创造更高的价值。接受教育才是长久之计。
3.教育资源投入失衡造成农村教育面临困境
近年来中央政府对凉山州的教育资源投入逐年增加,但是这些教育资源的投入还是呈现了城乡分配不均的特点。植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当地政府的教育投资主要是"自上而下"的模式,教育投资层层下发,教育资源的投入先满足省会城市,其次是地、州级城市,再次是县级城市,随后是乡镇,最后才是边远农村地区,而"自上而下"的模式,会使城乡之间教育的差距越来越大,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出现两极化的发展态势,这也导致凉山州偏远农村地区的教育资源稀缺。4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上下级联动不畅也使得教育资源的投入未达到预想的效果,投入缺乏针对性,精细化程度不足也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同时存在教育资源浪费和教育资源匮乏的情况。
4.城市化进程让凉山州农村教育受到强烈冲击
城市化带来的是城市人口增多,农村人口随之相对减少。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到城市工作和居住,也留下一部分人在农村,这里面就有很多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的教育一直以来就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家庭教育缺失让他们在接受教育的时候就少了一部分的教育约束,他们只能依赖于学校教育,这一特点导致了凉山州的农村学生,自身的学习动力就有很大的不足,也更容易辍学。城市化也让城市的规模越来越大,城市规模扩大的同时或多或少会抢占一些农村的教育资源,这就使得凉山州的城市教育与农村教育出现两极化的发展态势,也导致了相对偏远的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相较于城市地区更加稀缺,城乡教育的发展也更加不平衡。
三、国外对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的经验及借鉴
农村教育资源配置不仅仅是我国农村地区面临的重要问题,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日本和韩国这类同属亚洲的国家在教育事业发展进程中曾同样面临过这个问题。因此,他们在解决农村地区教育资源供给与配置优化的相当一部分措施,对于我国诸如凉山州地区的农村教育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启示意义。
(一)韩国
1960年后韩国,随着城镇化和产业化的飞速发展,出现了城市农村地区发展不平衡,贫富差距拉大,社会矛盾剧增,农村地区人口流失逐年上升的状况。从1970年41.1%的城市化水平到2006年高达90.2%,到目前为止城市化还在呈上升趋势。5为应对城乡失衡问题,1970年4月,韩国时任总统朴正熙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村运动",内容涉及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工业发展以及新村教育,其中"新村教育"作为新村运动的核心,具有"二元经济"转型期的特点,包括扫盲教育、文化教育、道德教育等。
农村社会的急剧变化引发了许多农村教育的问题,农村学龄人口减少、教育经费短缺、教师资源不足等问题突出。为了改善农村教育的现状,针对农村教育的突出问题,韩国政府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使得农村教育得到稳步发展。
1.相关法律的制订颁布过程
1949年《教育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国民都有接受六年制初等教育的权利,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要为义务教育的顺利进行设置必要的学校设施,学龄儿童的监护人有让其监护的儿童接受初等义务教育的义务。6此后,由于初等教育的学校数量迅速增多,升学竞争也越显剧烈,对此韩国政府于1969年出台"初中免试升学制度",九年制义务教育由此全面实现,并在1984年将"九年制义务教育"新修订定进《教育法》。为了在全国范围内普及义务教育,1967年,韩国还颁布了专门法《岛屿、僻地教育振兴法》,在农村、渔村、山林开始实施免费的义务教育。其主要内容包括:优先解决岛屿、偏僻地区学校用地、教室和学校网站等必要教学设施设备;给予岛屿、偏僻地区的在职教师优先研修的机会,并支付研修所需的经费;按照地区的级别划分向教室支付津贴等。
2.农村小规模学校合并政策
1981年韩国教育部准备开展"小规模学校合并政策"旨在解决农村适龄教育人口日益减少的问题。以"面"(韩国的行政区划单位,相当于我国的"乡"、"镇")为基础开始推行,以学校人数为标准进行合并,统一组织与管理。该政策的推动实施提高了学生的学习能力,减轻了教师负担,同时还促进了闲置校舍的有效使用。在忠清北道,从1982年到2014年间,成为"废校"的235所乡村学校中有4所被造成为运动员的训练场等教育设施,10所被改造成为免费的公共文化场所,5所被改造成为地方性政府的盈利性公共场所。7这样的利用方式既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的财政收入,又丰富了当地农村居民的生活,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3.义务教育外的扶持、特惠政策
2009年,韩国教育科学技术部实施了以针对国内所有的幼儿园,对低收入家庭进行资助为项目主要的内容的"幼儿学费支援计划"。为弱势群体儿童提供无偿的学前教育,减轻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同时也相当于普及了学前教育。为增加农村大学生的入学机会,韩国政府还修改相关法案,颁布农村学生大学入学特惠政策,从1994年开始,为农渔村出身的大学生提供无息贷款;从2004年开始,为农渔村出身并学习农学专业的大学生提供学杂费补贴。8
4.农村教师的鼓励政策
按规定,每隔2至4年,部分韩国教师要在城乡学校之间进行调动换班,为鼓励教师自愿到农村地区任教,政府为农村教师提供津贴,增加工资外的教学奖金,改善教师膳宿条件等。除鼓励政策外,也有一定的强制手段,持有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在申请教职时,必须服从分配,到同一行政区划内的不同地区的学校去。以此吸纳更多的优秀教师到农村任教。
(二)日本
近代日本教育始于1872年的《学制》,到1879年废止并公布《教育令》,再到1947年的《日本教育法》和《学校教育法》,成为日本义务教育的制度演变过程。基于二战的特殊历史背景,战创后的日本农村教育面临崩溃,校舍被毁,许多教师学生被迫疏散或者被动员参加劳动,放弃学业。为此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教育基本法》与《学校教育法》,明确了在日本农村教育史上一个划时代的原则--教育机会均等原则。在此大原则下,日本政府依据《学校教育法》,在农村教育方面做出以下的努力。
1.重视普及边远地区的义务教育
1954年日本制定了《边远地区教育振兴法》,以提高条件设施差的山区和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中小学教育水平,拉小差距。主要体现在对学生住宿费的补助,对偏远学生的走读费补助,特殊地区的餐食补助等,保证每一个儿童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2.建立完善的农村教育财政保障机制
日本的《教育基本法》、《义务教育费用国库负担法》和《义务教育诸学校设施国库负担法》规定:"日本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主要由国家财政负担,其中包括由国家财政直接出资部分和地方财政中以转移支付形式分担的部分构成。地方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立学校教育费用,分别由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二级财政按教育财政法令规定各自负担。"9地方财政分担的转移支付金即国家按照一定的比例将地方交付税返还给地方行政团体,日本农村义务教育中的地方分担费用,实则地方税收的返还。其大部分用于教职工的工资、学生的补助、福利保障费以及教育基础设施的建设上。因此,所有的教育经费实质上是由国库直接和间接负担的,保障了经费的有效到位。
3.提高教师地位,建立教师交换、轮岗制度
日本明确规定,教师的社会地位与一般官吏相同,并根据教龄的增长,给予不同程度的加薪。为提高农村教师的综合素质,保障农村教育师资的充足,还建立了教师的交换、轮岗制度,保证师资力量与教学水平的均衡发展。具体实施表现为,每3到5年期间内,各学校要进行师资轮换调整的工作,同一教师不得在同一所学校连续工作超过5年。
4.合并小规模的农村学校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1991年的日本农村,人数在499以下的小学数量占全国小学总数的68%,且近年来此数据有逐年下降的趋势。10可以看出,日本正大兴将农村学校合并,且按照在校生人数的标准划分合并。
(三)对韩日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的经验借鉴
根据以上对日韩农村教育资源配置的经验分析,可以发现两国在某些方面有相似的做法,比如:重视振兴边远贫困地区的教育并颁布对应的法律,农村小规模学校的合并,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提高教师的工资福利、学生补助与教学设备基础建设资金投入以及城乡教师流动换岗制度。作为同为我国边远贫困地区的凉山州,国家、政府应重视紧抓凉山州的教育,学习韩日的先进经验。首先颁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从立法上规范建议;其次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改变贫困现状,将教育资金作为首要经费投入;最后学习借鉴城乡教师流动换岗制度,保证优秀教师资源的注入。
当然,韩国与日本在各自的农村教育上也有比较特色的制度值得借鉴。一是,韩国义务教育外的扶持与特惠政策,在义务教育前的学前阶段与义务教育后的大学阶段给予贫困农村地区的学生扶持和帮助,保障他们受教育程度的完整性,降低辍学率。二是,日本的教育相关法律的颁布较为系统完善,比如,仅仅关于国家实施就学奖励的法令就有很多部,《学校给食法》、《学校保健法》、《学校安全法》等,均对学生的学习用品费、餐食费、偏远地区走读费等补助予以详细规定。三是,日本的农村教育财政保障机制,学习日本的财政转移制度,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确保其成为一项制度,缩小城乡差别。
四、凉山州农村教育资源创新配置的建议研究
城镇化背景下凉山州所面临的教育资源配置与创新问题也正是很多类似农村地区正在面临的问题。一方面,农村教育是我国整个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不仅关系到我国农村的繁荣,而且关系到我国21世纪现代化建设全局。另一方面,资源总是稀缺的,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利用的教育资源总量是恒定不变的,因此,如何使有限的教育资源得到有效利用,从而实现可利用教育资源效益最大化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因此,笔者根据凉山州农村地区的特殊情况,对该地区农村教育资源创新配置提出了四点建议。
(一)资源配置理念--"公平高效"
在教育资源配置中,要做到"公平",就要尽可能地考虑到地区及类别差异,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地进行调节和修正。不仅要保证资源配置从计划实施的一开始就是公平且科学的,也要保证资源配置的结果是符合"公平"要义的。而要做到"高效",一般从市场的角度来说,我们往往用投入产出比来考量项目的经济效果,那么在教育方面,我们也同样要考虑到投入的经济成本以及这些成本会给本国带来的效益来考量教育制度的合理性。况且,教育本身的特殊性,带来的影响绝不仅为经济上的,更会产生极其广泛的囊括社会、政治、文化,科技等方面的影响。凉山州地区的教育问题,对于该地区是否能够摆脱贫困,更是至关重要。而在配置方式的选择上,无论是采用混合型资源配置方式、市场型资源配置方式、计划型资源配置方式等的哪一类,教育其本身作为国家产业,其最终还是要以尽可能多地取得效益作为发展的目的,同时,也可以相应地促进国民经济的增长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
(二)对财力资源配置--"专项转移"
"专项转移"作为一种被广泛适用的财政的宏观调控手段,同样作用于教育领域。而基于我国自身的特点,如版图辽阔,地区发展不平衡,东、中、西部地区间各方面发展差异较大等。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对于缩小地区间财力差异,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起更是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凉山州作为贫困地区,其义务教育工程属于专项拨款项目。要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我们应做到:完善事财匹配的管理机制,中央和地方政府分清主次,按区域担责;完善项目设计的科学机制,统一设计,专项管理;完善项目整合的工作机制;完善提前告知的工作机制,做到中央与地方预算编制同步,那么就必须保证地方预算编报的完整性,确保地方配套的资金能够及时落实到位,以利于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及时落地执行,这样才能有利于人大和各方面监督;完善项目绩效的评价机制,制定一体化绩效评价机制,将绩效和专项转移支付挂钩,;完善透明公开的监管机制,专项转移支付环节的主要环节可以公开进行,建立科学的定期报告与审计制度,要做到地方紧跟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进行管理和约束,要使教育专项真正独立,提高资金使用率,不被其他项目挪用挤占,真正做到专款能够专用。11只有这样,才能从制度上确保西部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基础性供给,确保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三)对人力资源配置--"灵活分配"
我国现在的教育资源分配模式通常为"城市优先",农村与城市的教育往往被人为割裂看待,这样根深蒂固的传统思维模式使得现如今部分发达城市地区与偏远农村地区的资源差距达到了令人瞠目的境地。分配不均而产生的教育上的严重差异会进一步地影响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这样不均等的社会发展程度又会反作用于教育本身。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要从源头上,阻断这样的一种恶性循环。
想要补足现存的这种"二元教育制度",在人力资源的分配上,就要做到整体合理与部分倾斜相结合,强调农村地区教育资源的重要性。要促进和保障优秀教师到凉山州地区从教,就必须建立教育公务员制度,保障农村教师入编,稳定教师群体;完善农村教师财政投入制度,保障农村教师在当地的各项福利与社保纳入国家财政预算,并且建立相应的监督与审计制度;尽快解决农村教师代课问题,制定代课教师的聘用、考核、辞退整体标准,提高代课教师的待遇水平,争取将长期代课教师入编,保证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各项事由;必须完善凉山州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培训制度,由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具体的培训措施,建立对各地教室培训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体制,培训要立足于当地的农村教育的基础实践,提高教师的教育素质和教学能力。12
虽然前文强调了教师的安置工作,但是在市场化的大背景下,必须考虑到市场对教师资源配置起到的决定性作用。如果仅由各地方以行政强制手段直接干预教师流动的话。只会导致教师调动困难,打击教师群体的工作积极性,也违背了市场经济的一般原则。因此,若要采取行政手段调控教师群体的流动,首先就要为来到凉山州工作的教师提供良好的劳动力价格以控制教师的流动走向,应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教师待遇的合理调整;二是提供流动成本对流动教师进行经济补偿;三是对不同的流动教师进行差异补偿(包括地区差异和校际差异等)。其次,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流动模式,是"教师交换"和"对口支援"等补足型模式,还是教师定期轮换的全员流动模式。当然,选择不同的模式后具体应如何操作还需由凉山州本地政府因地制宜,因时制宜。13
(四)对信息资源配置--"远程共享"
凉山彝族自治州地处偏远,其复杂的地理环境,特殊的地貌特征使得这里长期交通不便,信息闭塞,其基础设施建设难度也远远大于其它地区。那么,从发展教育的角度来说,一方面,既然短时间内还没有办法改变当地的地理环境,那么也可以暂时用其他手段弥补当地的地理与师资缺陷,使当地人能够接触到发达地区的先进教育;另一方面,也要改变当地人对传统教育的错误认识,纠正他们的"读书无用论""女孩读书无用论",让他们真正地知道读书能够带来的好处。这时候我们就需要用到"远程共享"这一信息武器了。现代远程教育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及卫星数字通讯技术进行的先进技术手段,具有空间自由、资源共享、系统开放、简便快捷等优点。一般来讲,学校各自发挥自身的学科结构和师资优势,选派优秀的老师前往凉山州进行交流,传授先进的教育经验,并且与对方学校互聘短期教师并承认教学工作量,允许学生跨校选择网络课程,实行教材资源共享,合作订购教材,互通有无,两校学生之间互相帮助,共同进步;两校合作培养学生,合作培训在职教师等。
对于凉山州等贫困地区的学校来说,其可利用的自身优势不多,且没有远程通信设备,那么就应由政府出面,组织在学校内部或者一定区域范围内安装远程信息交流设备,组织学校与发达城市的学校达成定点的长期一对一友好合作关系,借助先进的信息交流公共平台,让凉山州的孩子能够远程学习到其他学校的课程,同时与该校学生结成学习小组互帮互助,借助有趣新颖的现代教学模式和同龄人的相互鼓励激发孩子的学习兴趣。电化教育其本身的灵活性,没有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有效地克服该地区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师资不足的问题。同时,凉山州的老师们也可以借助远程信息技术与对方学校进行交流,定期学习最新的学科知识和教学理念,提高当地教师的职业素质。此类帮扶项目也不光仅利于凉山州学习,对方学校也可以由此学习彝族自治区当地的风俗文化和语言,了解我国不同民族的差异,开阔学生和老师的视野,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
结语
本文的完成离不开学院的支持与老师的指导。在此,特别感谢四川省社会科学院给予项目的支持,感谢凉山州美姑县侯播乃拖乡板诺洛村小学的能子尔衣校长及吉列阿佳老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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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施乔(1994-),女,四川安岳人,就读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学研究。
张伯骏(1990-),男,四川温江人,就读于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硕士研究生学历,主要从事诉讼法学和司法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