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的核心要义范文

时间:2023-11-06 10:5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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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核心要义

篇1

省委书记彭清华来宜调研重要指示和讲话精神,为宜宾建立全省经济副中心提供了根本遵循,指明了前进方向,全体宜宾人应该牢牢把握三江新区建设机遇,充分发挥区位优势,要持续巩固提升脱贫成效,全面压实决战责任。

作为乡镇一级,要真正打通“最后一公里” 屏障壁垒,更需要全力做好村建制调整改革“后半篇”文章,优化便民服务阵地,加快建设现代化农业农村等各项工作,扎根基层,打好基础。

作为基层工作者的一份子,更应该了解这次清华书记来宜调研的重大意义,深刻领会其中含义,找准自己为宜宾经济社会高速发展贡献力量的着力点和发力点。

篇2

中图分类号:F0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7(02)-0061-06

经济学研究中的均衡主义与演化主义的分野由来已久,其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时期。时至今日,这一区分不但没有消失,反而随着20世纪70、80年代以来占主流地位的经济均衡主义在指导拉美、前苏联及东欧国家经济改革的失败日益加深。“华盛顿共识”和“休克疗法”的破产,表明一个世纪以来的经济学理性主义运动不过是充满傲慢与偏见的“致命的自负”[1]。

20世纪后期以来“演化经济学”的复兴是对经济均衡主义强有力的挑战,它反映了人们寻求能够解释世界经济多元化运行模式研究工具的努力。然而,对演化主义的肯定并不简单地意味着对均衡主义的否定。尽管均衡主义与演化主义体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哲学,但在工具意义上对二者的性质及功能进行严肃而客观的检讨与评估,从而在一个更为一般的框架内将二者进行整合和创造性发展,对于经济学基础体系的创新将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研究中的均衡主义:新古典范式的形成与特征

19世纪以来,西方进入了以牛顿力学为代表的近代科学时期。经济学家对自然科学的崇尚,不但导致了经济学发展对于牛顿力学的机械性模仿,也使经济学在方法论上接受了实证主义(或科学主义)思想,实证主义的科学方法成为包括经济学在内的所有社会科学研究所遵循的主要方法。

新古典范式中的均衡主义首先是流行于17-19世纪的机械决定论思潮在经济学研究中的体现。如同物理世界中各种运动的最终结果必然趋于均衡一样,自古典经济学以来,经济学家坚信在经济世界中,各种分散的决策所产生的经济活动也将形成整个经济的秩序。对这一命题的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中,斯密分析了市场经济和分工条件下的协调问题,指出在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引下,社会经济的均衡和秩序能够实现。萨伊接受了斯密学说中的“庸俗”部分,提出了“供给可以自动创造需求”的定理[2]。瓦尔拉斯则提出一般均衡的概念,并认为新古典经济学作为“经济学的纯理论”,应当被建设成为如同机械学和力学那样的“数学一物理”科学[3]。马歇尔均衡价格理论表明了通过市场供求力量的相互作用,各种经济过程必将达到一个符合帕累托最优原则的均衡解。20世纪中期,阿罗、德布鲁利用布劳维尔不动点原理成功地证明了一般均衡的存在。这样,在新古典范式的观念中,均衡是经济世界的一般状态,而各种变化只是经济系统中的偶然现象。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应是实际存在的事实,对于这些事实的初始动力或运动过程则不必给予过多的关注,对均衡状态的“偶尔的和暂时的偏离”情况更要排除在经济学研究的视野之外。显然,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作为科学主义产物的经济均衡主义,事实上已经发展成为为市场经济制度的合理性进行理论辩护的工具,并在19世纪末逐步演化为西方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而失去其“科学”意义。

在方法论意义上接受实证主义思想是新古典范式形成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实证主义哲学追求实证知识的可靠性和精确性,强调以“实证”为中心的科学标准。实证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早期实证主义、马赫主义以及逻辑实证主义三代,对经济学的发展均产生了巨大影响,特别是20世纪逻辑实证主义的产生直接对经济学的发展方向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逻辑实证主义的本体论基础是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哲学。逻辑原子主义把世界看成由许许多多相互独立的事件或事实简单的加总,否定由这些事件构成的某种统一性,认为了解任何主题的途径是分析,对某一事物不断进行分析,直至不能分析为止,那时所剩下的就是逻辑原子,逻辑原子是分析的基本单位。必须看到,尽管“经济人”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844年穆勒发表的《论政治经济学的若干未决问题》一文中,但新古典范式中的个人主义原则无疑体现了逻辑原子主义的基本主张。在新古典范式中,人被抽象成为边沁意义上的精于幸福和痛苦计算的完全理性的经济动物,社会不过是这一个个单独的个人的总和。个人是经济分析的基本单位和出发点,个人最优则意味着社会最优,实现经济均衡的秘密在于对个人行为的分析中,因此寻求和论证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均衡条件成为新古典经济学家乐此不疲的目标,经济学研究的个人主义方法原则成为新古典范式方法论的重要内容。

逻辑实证主义继承和发展了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传统,排斥形而上学,强调可证实性原则,对经济学方法论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科学标准的确立:(1)科学是具体的,它只能提出和解决现实对象的有限问题;(2)科学是经验的,经验是科学的起点以及内容和检验标准所不能超越的基础;(3)科学是精确的,科学结论必须通过方程以及数据等量化方式来表示;(4)科学是可检验的,科学结论必须具有能够接受检验的可能性。在这四点中,可检验性原则居于中心地位,因为可检验性原则是具体性的体现、经验性的基础和精确性的保证。可检验性主要包含三个方而的含义:①可检验性是依靠实验来获取科学结论的;②可检验性为具有猜测性质的假说转化为科学提供方法论途径;③可检验性意味着结论在可控条件下的可重复性,而可重复性为检验的客观性和现实可行性提供保证[4]。

逻辑实证主义还实现了逻辑主义与经验主义的结合,特别是对数理逻辑的引入,精确了经济变量在逻辑上的严格关系,体现了科学理论构成对经济学公理化和形式化的要求。首先,根据这一要求,经济理论中的全部陈述必须安排成一个演绎系统。1947年萨缪尔森出版《经济分析基础》一书,将新古典经济学的全部理论和方法转译为一致的数学形式,实现了最大化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的综合,这样整个新古典体系就变成了一个建立在演绎推理之上的精致化的逻辑结构;第二,为了揭示主要经济变量之间的逻辑关系和证明经济系统的均衡状态,一些难以量化和处理的变量统统被“假定其他条件不变”;第三,数理逻辑的引入促进了新古典范式广泛采用定量分析和数据检验风尚的形成。数理逻辑推演以及定量化进入经济学的程度,被认为是检验经济学“科学化”的重要指标,数学在其中被赋予了决定性的角色。

总的来说,以均衡主义为基本特征的新古典范式在其发展构成中鲜明地呈现出以下特点:(1)在理论上广泛使用对牛顿力学的机械隐喻;(2)只关注经济系统处于均衡状态时(即量变条件下)各经济变量因果关系的逻辑演绎,否定了经济系统质变或突变的可能,是对经济系统静态的分析;(3)接受了逻辑原子主义哲学,坚持经济分析的个人主义原则;(4)在理论构成和框架安排上强调公理化、形式化和数学化,广泛采用定量分析和计量分析。

二、经济研究中的演化主义:演化经济学的形成与特征

与经济学研究的均衡主义不同,演化经济学从经济现象的实际出发,以生物进化论为基础,强调经济系统具体运动过程的分析。尽管人们以1982年纳尔森(Nelson)和温特(Winter)的《经济变化的一个演化理论》一书的出版作为现代演化经济学产生的标志,但“演化经济学”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898年凡勃伦发表的《经济学为什么不是一门演化的科学》一文中,而经济演化的思想则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

在达尔文和斯宾塞之前,一些德国社会学家已经在生物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做了广泛的比较,但经济演化思想的真正开始是从达尔文的《物种起源》发表,并以马克思成功地运用到经济社会中的分析作为标志,马克思无疑是一位重要的演化经济学家。

马克思发现社会达尔文主义与自然达尔文主义具有一定程度的类似性,“达尔文注意到自然工艺史,即注意到在动植物的生活中作为生产工具的动植物器官是怎样形成的。社会人的生产器官的形成史,即每一个特殊社会组织的物质基础的形成史,难道不值得同样注意吗?”[5]马克思的演化理论是宏大的,不仅包括经济演化,还包括社会、制度、文化等方面的演化,它的特点在于,从事物的普遍联系的观点强调经济学与生物学的类比,用演化的观点来研究生产力变迁和社会生产关系变迁,强调阶级斗争的“质变”与急剧的社会革命对经济系统和社会系统的演化的意义,从而形成了著名的历史唯物主义理论:即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演化观。诺思指出:“在详细描述长期变迁的各种现存的理论中,马克思的分析框架是最有说服力的,这恰恰是因为它包括了新古典分析框架所遗漏的所有因素:制度、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6]

演化经济学说史上的第一次革命是凡勃伦掀起的。凡勃伦首次将达尔文主义引入了经济学,代表了经济思想史上一次新的动向。他提出用达尔文的演化方法和比喻代替机械力学,把达尔文主义的变异、遗传和选择应用于经济学,对新古典范式进行了批判。他认为新古典范式没有提供一个动态和演化的框架来分析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而是采用先验和静态的模式,分析的结果只能与实际现实相背离。他主张经济学应围绕演化和变异这个核心和主题,而不是新古典经济学中倚重的静态和均衡的思想。在其“累积性因果”概念中,他认为人类社会经济系统的演化不仅取决于外部力量的冲击,也取决于系统内部的演化,人类社会的演进具有强烈的历史累积。但是,凡勃伦没有将他的思想发展成具有一般意义的分析框架。[7]

演化经济学作为一个独立的理论分支出现应该归功于熊彼特的研究。熊彼特认为,研究资本主义就是研究一个渐进过程。熊彼特借鉴了生物进化理论,他在1934年出版的《经济周期》中写道:“事实上,正是心理学和动物学,而不是力学,使我们的科学获得了类似的特点,这一点正是有关经济问题所有清新思想的起点。”[8]在熊彼特看来,经济演化是由创新及其所有效果产生的经济过程的变化和经济系统对于变化的响应。在经济演化中,竞争与创新是造成经济演化和性质变化的内生力量,资本主义现实中的竞争不仅仅是价格竞争,而更重要的是新商品、新技术、新供应来源、新组织形式的竞争,后者的竞争的对象不是企业的利润和产量,而是企业的生存。这些变化就是熊彼特“循环流转”的渐进过程和“创造性毁灭”突变过程的演化机制。熊彼特的经济演化思想为后来演化经济学的发展输送了营养,但由于熊彼特承认瓦尔拉斯均衡是经济的“有序机制”,他始终在均衡和演化之间徘徊,最终没有超越新古典主义。

哈耶克的演化思想在20世纪后期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受达尔文自然选择观点的启发,哈耶克认为,市场竞争中的优胜劣汰与自然选择之间的相似性使得人们得以用进化的观点对经济社会现象做出解释。他认为社会的演化是一个自然的进程,是通过系统自组织来进行,其自发秩序理论就是一种社会演化理论。在哈耶克看来,规则系统的演化本质上是一个不同群体间自发竞争和选择规则的过程,社会秩序是自然演化的结果[9]。与哈耶克同时代的阿尔钦等人也提出了类似的经济自然选择的观点。

现代演化经济学的复兴始于纳尔森和温特。纳尔森和温特运用其在产业经济学方面丰富的理论和经验知识对新古典范式在理论、经验和实际的局限性方面提出了挑战,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理论框架。演化经济模型抛弃了利润最大化假设,充分考虑了微观个体的差异性、技术创新中技术的多样性和创新过程的路径依赖性,从而更好地把握了经济系统的运行机理和演化过程。纳尔森和温特之后,演化经济学的各种流派,如老制度学派、“新熊彼特”学派、奥地利学派、“调节”学派等,围绕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产业演化、经济增长、制度变迁等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10]

就本质而言,演化经济学源于对机械决定论、逻辑原子主义与静态宇宙观的背离,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与经济均衡主义截然不同的特征:(1)广泛使用生物学隐喻,反对新古典范式的机械隐喻;(2)反对还原论或简化论的做法,即反对经济学研究中的个人主义方法;(3)强调演化过程中的新奇性和创造力,强调不确定性、路径依赖和时间不可逆;(4)在承认渐变的同时,考虑突变的重要作用。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演化经济分析中的生物学隐喻并非机械的套用生物学的概念和理论。马克思拒绝纯粹的生物达尔文主义,他警告说:“那种排除历史过程的、抽象的自然科学的唯物主义的缺点,每当它的代表人物越出自己的专业范围时,就在他们的抽象的和唯心主义的观念中立刻显露出来。”[11]隐喻的使用并不是无界限的,它取决于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研究对象必须是同质的而不是异质的;第二,隐喻词所折射出的世界观应具有基本的相似性;第三,经济演化在逻辑上与生物演化必须契合。

三、均衡与演化:替代还是互补?

长期以来,经济均衡主义和演化主义被视为相互对立的经济学范畴,二者的关系,要么是均衡主义替代演化主义,要么是演化主义替代均衡主义。诚然,在本源意义上,均衡主义和演化主义体现了两种不同的宇宙观和认识论。前者借鉴了物理学研究的基本原则,后者则从达尔文的生物进化论中获得最初的思想灵感,二者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特征。然而,宇宙观和认识论意义上的对立并非简单地意味着形而下的工具意义上的不可兼容。经济均衡主义和演化主义作为两种经济世界运行规律的解释体系,只是从不同的角度认识世界。在经济学研究和经济发展的实践中,既需要均衡主义,又需要演化主义,二者是相辅相承的。

均衡主义与演化主义的互补,首先表现在它们只是在工具意义上从不同的层面上对同一个对象进行刻画,其功能和目标是一致的。均衡主义将世界理解为存在(being),演化主义将世界理解为过程(becoming),前者分析了经济系统处于暂时稳定时(即量变阶段)主要经济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揭示了经济系统的核心要素发生突变或质变的演化机制。不管是均衡主义,还是演化主义,只是反映了经济世界运行规律其中的一个侧面,只有把二者结合起来才能获得关于经济世界准确的认知。

均衡主义研究了作为存在的经济世界的运行方式。均衡主义将世界理解成一个静止的状态,而从静态的角度分析经济系统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首先要将作为整体的世界分割和还原成作为元素的个体,这使得经济均衡主义在方法论上接受了罗素的逻辑原子主义还原论哲学。考虑到许多因素之间潜在的关联和属性往往不易为感官所感知,要对各经济原子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刻揭示,进而形成理论上的系统知识,就必须在高度抽象基础上,在假定其它因素不变或者不予考虑的前提下,通过对相关变量统计资料的数值计算,采用公理化方式来确定几个主要变量之间的因果关系,这就是新古典范式的简化主义。必须看到,新古典范式利用原子主义和简化主义的方法,对经济系统中核心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了实证的论证与检验,其研究成果是迄今为止关于市场经济运行规律最系统最全面的理论总结,作为一种共同知识,为人们解释和改造经济世界提供了有力的工具。另外,在新古典范式中,由于对人的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制度、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因素被视为外生变量,排斥在研究范围之外,均衡主义成功地描述了经济系统稳定时的理想状态,从而提供了一个让人们更好地理解现实的“参照系”。它的意义在于,有了这样的参照系,经济问题的分析就具有了方法的一致性,而不会零敲碎打,就事论事。在新古典范式中,一般均衡理论中的阿罗-德布罗定理、产权理论中的科斯定理、公司金融理论中的默迪格利安尼-米勒定理都是经济学家开展研究工作的参照系,它们虽然是不现实的,但却具有极大的价值[12]。针对新古典范式对现实解释力不足的局面,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以科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在不放弃“硬核”的前提下,又开辟了交易费用的分析工具,倡导研究真实世界的经济学,初步实现了均衡主义理论框架的进步。

与均衡主义静态分析不同,演化主义研究了作为过程的经济世界的运行方式。演化主义从整体主义出发,认为社会本身是一个整体结构和有机系统,它不能够被还原为个人或以个人为单位的现象或活动,经济世界只有在与技术、政治、历史等因素的联系中才能体现出自己的真正面目,经济研究的基本对象不是个体现象。在经济研究中,经济学家必须关注经济学思想背后的文化传统和民族性,必须关注历史与制度这些重要的路径依赖要素,因此,演化主义是关于作为一个整体的和过程的真实经济世界的逻辑模拟,为人们提供了一种新的经济学语言。需要强调的是,离开了传统和现实世界的支撑,经济学研究必然会沉沦于纯粹的文字游戏,从而陷入“一个针尖上能站几个天使”之类命题的中世纪经院哲学纯粹思辨的泥潭,但过于重视传统、现实与各种影响因素,却又不得不面临着研究对象的复杂性与分析工具的简陋性之间的矛盾。演化经济学至今还没有形成一个公理化的理论体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借鉴均衡主义具体的研究手段,对于演化经济学的发展将会有很大的帮助。

均衡主义与演化主义的互补还表现在它为人们提供了两条改造社会的方法,即建构理性与演进理性的方法。均衡主义坚持了静态的、机械的宇宙观,不承认世界的变化,特别是经济世界中核心要素的变化,如果说有变化,这个变化也被假定为瞬间完成,这使得均衡主义在对经济实践的指导中坚持了建构理性的思路;而演化主义继承了哈耶克、波普等人所主张的演进理性的传统,提供了一个基于历史的解释世界的视角。

建构理性又叫建构主义,起源于笛卡尔、培根和霍布斯等哲学家的思想,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建构理性把人抬到了神的高度,假定人生而具有智识和道德秉赋,认为通过这种秉赋就可以对人类文明进行全能的设计,“单纯的理性就可直接为我们的欲望效力,它仅凭自己的力量就能建立一个新世界,一种新道德,新法律,甚至能建立一种全新的纯洁语言”[13]。建构理性主义者坚信,一切有意义的社会制度都是而且都应该是基于人的理智进行有意识的演绎过程的结果。然而,由于从本质上讲知识是分散的。市场中所利用的知识都是关于具体个人和具体情境的知识,它分散地存在于每个具体的个体当中,具有情境性、具体性、特殊性,是不可能汇总到一个或者数个头脑中并作为决策的依据的,人往往处于无知的状态,因此个人理性在认识社会生活方面存在极大的局限,建构理性关于人作为一种存在可凭籍其理性就可以超越他所在的文明的能力,只能是一种幻觉。建构理性实际上诉诸的不是理性而是非理性的情感,其结果是“从人神同敬的理想试验图,异化为神人同泣的道德嗜血国”[14]。总是使一个国家变成人间地狱的东西,恰恰是人们试图将其变成天堂的梦想,建构理性试图将人类世界变成天堂,但其无意识的后果将是人间地狱。20世纪80、90年代,俄罗斯与东欧国家在经济转型中推行的“休克疗法”使建构理性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而它对经济的严重的破坏清楚地表明,否定演化主义的建构理性最终将导致理性的悲剧。与建构理性不同,演进理性认为,由于个人理性是十分有限的和不完全的,理性只能渐进地、局部地、在传统指引下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及改进的方向,社会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有机地、缓慢地发展。各种实在的制度,如道德、语言、法律等并不是人类智慧预先设计的产物,而是以一种累积的方式进化而来的。20世纪后期,不拘泥于均衡主义教条的中国“摸着石头过河”式的经济改革通过分散试验、经济特区、价格双轨制等方法使我国“大范围制度变迁”取得了成功,很好地说明了演化主义的合理性。[15]

应该指出的是,对建构理性的批判并不是取消建构理性,对演化理性的肯定也不意味着人在历史的长河中无所作为,那样无非等于否定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知识分散化假定驳斥了人类的狂妄和自负,但并非对人类所拥有的关于已知世界的知识的否定,它只是表明人类在未知世界面前应该具有谦虚的态度。哈耶克也并不赞同完全的取消计划和组织,因为它们毕竟是冲突的个体寻求调节和妥协以及实现自利的唯一可依赖的仲裁者,也是行为规则的保护者。也就是,建构理性是必要的,但不是绝对可靠的,对理性的绝对依赖会伤害人的最基本的价值――自由。社会是一个自然发展的过程,而社会的主体――人是一种有创造性的动物。社会发展的过程根本上是不受人控制的,但人们仍可以利用现有的知识,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去局部地改造它。一种基于有限理性的计划观加上主体的创造性,不但是建构理性和演进理性的结合点,而且也是均衡主义和演进主义的结合点。[16]

四、结论:均衡主义与演化主义的综合

马歇尔在1920年《经济学原理》第八版的序言里指出,对经济世界的理解有两个思路,一个是均衡的思路,一个是演化的思路,前者的基础是“经济力学”,后者的基础是“经济生物学”[17]。长期以来,由于“生物学的概念比力学的概念更复杂”,经济均衡主义成为观察经济社会的主要工具,并取得了霸权地位,但是“引起发展的种种力量,它的基调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经济学中的理性主义运动的困境又迫使人们向演化主义的“经济生物学”寻找突破。遗憾的是,人们在抛弃武断的均衡主义的教条的同时,又似乎陷入了对演化主义的新的迷信。

上述分析表明,均衡主义和演化主义只是为人们提供了观察经济社会的两种不同的视角,将二者形而上学地视为此消彼长、互相替代的关系,显然有失偏颇。当今世界经济先进与落后、稳定与变革的多元化现象,要求我们在经济学研究和经济发展实践中应该同时从均衡和演化两个角度去理解经济系统的存在状态和运动过程。均衡主义解释了经济世界量变阶段核心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演化主义揭示了促使经济系统量变甚至质变的因素及演化机制,在工具意义上,将二者在一个更为宏大的框架内创造性综合起来,具有重大的价值。随着经济学的进一步发展,我们将发现,经济均衡主义和演化主义不但各自会从对方的理论体系中汲取丰富的营养,而且还将互为对方开辟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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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中图分类号〕C913.7;F1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5)10-0097-07

一、社会企业的核心要义及中国加快其

发展的紧迫性作为一种旨在解决社会问题的创新型社会组织形式,社会企业继承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PMB)和传统非营利组织(NPO)的部分特征,形成了自己的综合优势,因而作为促进社会治理和包容性发展的新生力量在全球范围不断兴起,尽管目前它在中国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在英文中,社会企业对应着宽窄程度不同的三个词,即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孟加拉国经济学教授尤努斯(Muhammad Yunus)严格界定的social business,欧美国家常用、界定非常宽泛的social enterprise,以及欧洲国家主要用来指为残障人士或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者提供工作机会的social firm。Social firm的口径最窄,酷似中国的福利企业;social enterprise最为宽泛,包括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social business同样包括两种,如果撇开那种定义为贫穷人或其他弱势群体拥有的营利性企业不说,它与非营利性social enterprise的主要区别在于:收入主要来源于持续性经营收入、盈余不能用于分红。综合起来,就一般意义而言,社会企业即旨在解决社会问题,而非经济利益至上,按照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PMB)的市场化模式运营,能够以经营性收入抵补成本,并且盈余不能用于分红或者仅作有限分红,可以实现持续发展的新型社会组织形式。

社会企业的核心要义与综合优势,可以通过与传统社会三大部门的比较体现出来。由于社会企业是NPO与PMB相交融的产物,因而具有独特的优

*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包容性发展视角下加快我国老龄服务业分类协同发展研究”(14AGL02);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包容性发展视角下构建江苏多层次养老保障与服务体系研究”(14SZB030);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项目“包容性发展理论与江苏战略研究”(2011ZDAXM008)

势。首先,社会企业与NPO的本质区别在于其主要收入来源于自主运营的持续性收入,而非难以持续的外部捐赠或资助,因而,社会企业是社会性资源的可持续而非一次性运用方式。其次,社会企业与PMB的最大区别在于追求社会价值,而非经济利益至上,尽管它也需要获得持续性经营收入来抵补经营成本;而且,社会企业不是资本支配劳动型组织,而是利害相关者民主管理型组织,因而,它不仅不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且盈余不能用于分红,或者仅作有限分红;由于淡化了资本在社会企业中的地位,因而发展社会企业有助于减小日趋严重的贫富悬殊状况。最后,相较于追求公共效益的政府组织,社会企业主要致力于解决社会问题而非所有公共问题,但它按照市场化模式运营,有助于更加高效地解决社会问题。

面临严峻国内外形势的中国正迈向经济新常态,加快社会企业发展有助于应对经济下行带来的社会经济问题。一方面,崛起中国引起了一些国家的不安和担心,他们处心积虑地通过各种方式影响甚至破坏中国发展的和平国际环境,而且前些年美日欧三大经济体连接不断爆发的危机性事件带来了全球经济不振,其影响至今尚存。所有这些都影响着中国持续快速发展的外部市场环境。另一方面,中国开启了全面深化改革新时代,但面临的经济下行压力越来越大,社会问题势必更加突出,特别是相当多制造行业产能过剩造成投资乏力、经济发展速度下降而凸显的就业、贫困以及养老、医疗等社会问题。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经济(Social Economy)新形态,可以在新常态下发挥积极的社会治理与包容性发展功能。

然而,社会企业概念引入中国时间较晚,社会各界对其缺乏全面深入认识,因而社会企业在中国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不仅发展还不充分,而且规范性亦有待提高。在此背景下,立足中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新常态,放眼全球,系统总结社会企业兴起而发挥的积极功能以及其带来的理论突破与创新,不仅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对中国尽早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加快社会企业规范有序发展,进而发挥其积极的社会治理与包容性发展功能,有效应对严峻国际国内形势下而出现的社会经济问题,都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

2015年第10期

社会企业的积极功能、理论突破与中国纠偏

二、社会企业:社会治理与包容性发展的新生力量

社会企业在全球日渐兴起的关键原因在于其广泛而独特的社会治理与包容性发展功能。治理区别于管理的地方主要在于其强调多元参与、共同努力,社会企业兴起本身就是对市场失灵、政府失灵、志愿失灵以及契约失灵而造成全球社会问题不断增多的一种理性回应,因而社会企业天生就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包容性发展(Inclusive Development),作为一种遵循社会经济规律、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新型发展理念与战略模式,主张发展人人有责、机会均等,重视社会经济协同共进、利益分配充分共享,是破解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不平衡和不可持续问题的重要战略模式。高传胜:《论包容性发展的中国要义》,《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社会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持续解决社会问题,其充分发展将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增进社会公平,因而是实现包容性发展的重要途径。综合世界各地的具体实践,社会企业的社会治理与包容性发展功能主要体现在:

6.环境治理、社区重建和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探索。对于发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环境破坏、社区衰落和文化遗产损毁等问题,传统解决方式主要依靠政府,社会企业则提供了另一种探索通道。这样,既有助于规避完全依赖政府而面临的财政压力和低效等问题,同时又可以变废为宝,创造新的社会利益与价值。在这方面,英国有不少成功案例,其中包括对社区因不景气而即将被关掉的邮局,通过发行社区股票进行投资,使其改造成为社区商店兼邮局;对因矿区衰落而废弃的火车站进行综合改造,使窄轨铁路和货运站重新休整为观光旅游景点,同时将当年货运大仓库改造成车辆博物馆;再如将四个废弃水库成功地建设成为伦敦市中心标志性公园――英国伦敦湿地中心(London Wetland Center),不仅解决了水库废弃可能带来的一系列社会、环境问题,还创造了城区内湿地恢复和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三、社会企业兴起而带来的理论反思与突破

全球范围的社会企业兴起,不仅在社会治理与包容性发展方面发挥了积极功能,还引发了对一些主流理论的深刻反思,其中包括对一些传统理论范式和主流思想形成的明显突破与严峻挑战。这里略举几例,稍作分析。

1对传统的社会三部门治理结构和政府主导的公共治理机制理论的突破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当市场出现失灵时,政府应该出面干预。比如,当市场无法完成一些特定社会功能时,需要政府设立并强化相关规则来约束市场。然而,不仅规则本身未必完美,而且实施也难保没有问题。更何况,不论政府对企业的监管机制有多么完善,也不足以应对不断增加并日渐凸显的社会问题。而且,这种监管机制仅能在企业存在的地方发挥作用,而不能覆盖那些被企业忽视的地方。而企业如果没有激励,是不会自主致力于解决这些问题的,比如贫困、失业、医疗卫生、教育、住房、环境污染、贫富差距等。因此,政府一直试图解决这些社会问题,比如建立社会救助体系,发展公立医院和学校,建立住房保障体系,等等。而且,强大的政府具有这方面的优势:它不仅具有强制征税权,而且它那只“看得见的手”还可以触及社会各个角落。

但是,“看得见的手”似乎并没那么有效,否则的话,所有这些问题应该早就得到解决了。日渐增多的社会问题已经说明,完全靠政府也是行不通的,个中原因相当复杂。比如:政府的低效、腐败、官僚化和自我延续(Self-perpetuating),这都是上述政府优势的副效应;再比如,政府擅长创造新事物,但并不擅长在不需要它们或者它们成为负担时将其放弃。此外,政治也是影响政府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比如在利益集团影响下,某一强势群体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而阻碍进步,这样的例子国内外都时有发生。

在市场和政府都失灵后,很多人转而求助于传统NPO。但实践证明,仅仅依靠NPO也不足以解决社会问题。全球范围内贫困、医疗卫生、贫富差距、环境污染等问题不断恶化,说明NPO也会失灵。更何况,NPO还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完全依赖外部的捐赠和资助。而且,这种对外部资源的完全依赖还会产生其他问题,比如需求与供给的空间不匹配。再者,这种志愿行为是建立在同情基础之上,因而当在产生“同情疲劳”后,捐赠资助行为就会停止。所以,NPO有一个内在的规模和效率上限。这些组织的负责人本来应该将主要精力投入到组织的发展规划和事业拓展中,但实际上他们却将大量精力和时间投入到吸纳捐款和资助的活动中。可见,NPO在解决社会问题方面的成效亦非常有限。

社会企业正是在此背景下诞生并逐渐成长的。正是因为市场、政府和NPO都会失灵,才会出现全球性社会问题日渐增多的状况,即便是在国际多边发展机构日益盛行、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不断高涨的今天。事实上,国际机构像政府组织一样,也存在着官僚化、保守化、低效率和自私等不足,而且它与NPO类似,也存在着长期资金不足、缺乏可靠性和政策稳定性等问题;而营利性企业由于追求利润最大化,因而当利润与企业社会责任不一致时,利润通常会高于社会责任,毕竟,它们并不是为解决社会问题而成立的,即便它们表面上积极倡导经济、社会和环境“三重底线”(Triple Bottom Line),但最终往往只有一条底线,即经济。社会企业的兴起,不仅突破了传统的社会三大部门治理结构框架,而且推进了各方共同参与的公共治理机制,毕竟,作为一种创新型社会组织形式,社会企业既没有依靠公共强制权力,也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更没有完全依赖外部捐赠和资助,而通过自我组织、自主管理和自行运营,开辟了一条崭新的社会问题解决通道,并能够实现自我维持,尽管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允许、支持和保障。[孟]M・尤努斯:《新的企业模式:创造没有贫困的世界》,鲍小佳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6~15页。

篇4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6(1)-0031-04

在以法制化为根本保障的现代市场经济下,经济行为的有序进行仰仗其所依据的各项法律规则。法律是经济发展和深化改革的重要基础。时至今日,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突出,尤其在2008年由美国次级贷款问题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跃成为国际关注的焦点。加强对金融产品、金融行为和金融创新的监管,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国际共识。与西方主要发达国家正在进行的多项轰轰烈烈的法律改革相比,我国的消费者法暂且处于“静默”状态。在尚未出台相关单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我国消费者法主要是指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由于《消法》调整范围及对“消费者”、“经营者”的概念界定尚存在争议,相关罚则适用的适格行政主体范围尚不明确,使得金融管理部门难以依据《消法》对金融机构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消法》中惩罚性赔偿在金融消费领域的适用问题也成为一大难点。加之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络交易中的金融消费纠纷是否能够适用《消法》的相关规定也亟待研究。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11月13日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了金融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金融机构行为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的基本权利,要求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和各项保障机制。《意见》首次从国务院规范性文件的层级明确了“金融消费者”的提法,肯定了金融消费者所享有的多项基本权利,落实了各金融管理部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方面的基本职责。从这个角度来看,《意见》是在我国现有《消法》基础上,针对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进行的补充和完善。《意见》的出台表明,我国消费者法已经扩展到了金融消费领域。今后无论是采用综合立法的模式还是单独对金融消费者保护进行单行立法的模式,金融消费者保护都必须纳入到“消费者法”范畴中进行统一规划,进一步理顺一般消费领域和金融消费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我国的消费者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如何完善?哪方面需要完善?如何处理消费者法中的特殊规定与现有法律原则和惯例之间可能产生的冲突?这些都需要有理论层面的论证和支撑。特别是在研究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问题时,由于金融消费与一般日常消费存在根本区别,更需要结合客观经济发展需要和相关金融理论进行法理分析。由美国学者克里斯廷・乔尔斯2提出的以“法律除偏”为核心要义的“行为法经济学”,为完善我国消费者法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和完善路径。

一、行为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

一种新的理论的产生,总是遵循着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从既有成熟理论研究的基础出发,对其中产生的问题从一个新的切入点进行批判,进而形成属于其自身所特有的理论逻辑,并随着研究的深入发展而逐渐成熟起来。这种发展轨迹在经济学研究上尤为明显。

在经济学研究领域,普遍认为目前用于解释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主流理论为新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对许多原本只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进行了抽象化和概念化,并尝试总结出经济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从而形成了目前人们对一些普遍的经济现象的解释。由于这些解释被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接受,因而新古典经济学在这个意义上也被认为是“标准经济学”。但社会政治经济活动总是纷繁复杂而又充满变化的,新古典经济学常常无法解释一些经济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当新古典经济学无法解释的现象越来越多时,就催生了经济学家对理论工具进行深入研究。正是新古典经济学发展所遭遇的瓶颈,为经济学研究开拓了一条新的道路。行为经济学就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

究其本质,行为经济学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而发展起来的新理论。其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假设(理性经济人、完全自控和自利性)提出了挑战。与此不同,行为经济学认为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人的“理性”也是有限的。虽然经济主体做出的决策是符合自身利益的,但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衡量之间,“非完全自控”使经济主体的决策与他们的长期利益背道而驰。同时,行为经济学认为人的自利性是不足的,因为他们的偏好常常考虑了社会因素。行为经济学提出的行为模型为解释一些背离传统经济学模型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乔尔斯教授在对行为经济学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行为法经济学”的概念。乔尔斯认为,“行为法经济学包括法和经济学在行为学视角下的发展与融合,这些行为学视角来源于心理学的广阔领域”3。行为法经济学所关注的焦点在于“通过法律规则的结构来消除个体偏见……”。通过‘法律除偏’手段,行为法经济学在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之间开创了一个新局面:一方面,我们依然可以不懈地坚持传统的经济假设;另一方面,在人们必然会偏离传统经济假设的假设基础上,广泛地构建或重构法律制度。”4可以认为,行为法经济学是法学与行为经济学的有机结合,它从行为经济学的角度对法律规则的内容和可能的实施效果进行解释和预测,从法学研究和法律制度构建上看,是一种全新的进路。

二、行为法经济学的禀赋效应与三种偏离

(一)行为法经济学中的禀赋效应

乔尔斯教授认为,在科斯定理5能够成立的情况下,该定理界定了法律规则规范分析的范畴――在此范畴内,无论规则A更好还是规则B更好,法律规则的规范分析实际上是相同的。6换句话说,在科斯定理能够成立的情况下,规则A和规则B的实施效果是相同的。例如,在合同法中,无论是规定购买方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规则A),还是规定出卖方不得使用强买强卖等有损公平交易的方法出卖商品(规则B),二者的实施效果是相同的。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各方可以在任何法律制度下用讨价还价的方法来达到高效率的结果。

但卡尼曼等人发现了“禀赋效应”。禀赋效应是指人们拒绝放弃个人初始拥有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这个初始权利,也不愿意付钱去获得这项权利。这一发现表明科斯定理中的预测不再成立,该结论对法律规则的设计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这种影响的体现在,当权利处于初始分配阶段时,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的方法是判断哪种法律规则应该得以适用。

禀赋效应在法律规则设计上体现的价值是――对初始权利进行分配的法律规则设计应当考虑经济主体的偏好性问题,即法律规则的设计迎合或避免了某种偏好。例如,在金融产品销售中,为了保障消费者的信息安全权,法律一般会经营者必须获得金融消费者的授权才可以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根据科斯定理,如果在银行卡领用协议中,经营者获得授权是默认条款,而不同意授权者必须明确选择退出(规则A),与消费者不同意授权是默认条款,而同意授权者必须明确选择加入(规则B)在实施效用上是一致的。但在禀赋效应存在的情况下,“授权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正处于权利的初始分配阶段,消费者会存在“在初始分配时会拒绝放弃个人初始拥有的权利”这种行为偏好。换句话说,因为消费者行为偏好的不确定性,规则A会使消费者更多地认为授权经营者查询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是必要且合理的,但规则B会使消费者更为警惕自己的授权行为将产生的影响。如果经过仔细思量,消费者认为对经营者进行授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更大时,他们可能会选择不同意授权。所以结论是,因为禀赋效应的存在,相比规则B,采用规则A将使经营者更容易获得消费者的授权。换句话说,若想让消费者更为谨慎地考虑是否应当给予授权,采用规则B则更为合适。我们同样可以在Sunstein and Thaler (2003, pp.1190-1191)对美国雇员储蓄计划的默认条款方面的研究中得出相同的实证结果。

禀赋效应提示立法者在考量法律规则设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时,要更多地将偏好不确定性纳入考量的范围内。在难以衡量规则A和规则B 孰优孰劣时,行为法经济学提供的思考进路是“当权利的价值取决于权利的初始分配时,一个可行的规范分析方法是,不把各方的共同财富和福利直接作为选择法律政策的基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把竞争规则的第三方效应作为选择法律政策的基础――因为何种规则能够使共同的财富和福利最大化,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初始规则的选择。”7

(二)行为法经济学中的三种偏离

与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完全理性”基本假设不同,行为法经济学证实了有限理性、非完全自控和自利性不足这三种与标准经济学偏离的情况。

根据乔尔斯的总结,在有限理性中,有三种类型的判断失误在行为法经济学中受到持续的关注:一是乐观偏见(optimism bias),即人们由于过分自信,认为自己遇到糟糕结果的概率比实际要低。换句话说,即是低估了负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对自己预测的乐观结果抱有更多的信心。二是自利偏见(self-serving bias),即当一个应有双方或多方决定的问题存在争议时,人们会朝着利己的方向去理解信息。例如在对存在歧义的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过程中,合同一方倾向于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去解读合同条款。三是后见之明偏见(hindsight bias),即人们通常会高估已经发生的事件的发生概率。受已经发生的事件的影响,人们很难排除固有观念的影响,完全公正地对事件发生的概率做出初始判断。例如受“吸烟容易导致肺癌”这一固有观念的影响,人们往往会高估某个具体的个人因吸烟患上肺癌的概率。

上述有限理性与法律规则显著相关,因为法律规则的设计往往要预判行为主体在行为时的可能性和可预见性。如果按照一般民法规定中对于“完全行为能力人”的理解,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只要具备全部生效要件合同即为生效。但由于有限理性的存在,考虑到投保人在信息处理能力方面的是有限的,投保人往往会因为过于相信自己对合同的解读能力而草率签署保险合同。所以我国保险法设定了“犹豫期”制度,保证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合同后10天(银行保险渠道为15天)内,如不同意保险合同内容,可将合同退还保险人并申请撤销。同样,在自利偏见的影响下,法律规则设计同样要考虑到如何平衡格式合同相对方的经济地位和实力,这点可以解释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消法》第二十六条对消费者做出的倾斜性保护规定。

在非完全自控方面,对于法律规则设计的影响则在于法律规则在衡量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个人福利与社会福利之间的关系时,需要根据主体的行为偏好进行“法律除偏”。例如在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之间,人们更容易被短期利益所惑。众所周知,保本型理财产品相比较非保本型理财产品而言,更适合厌恶风险的投资人,但有些风险承受能力小的投资人往往因为看到非保本理财产品可能会获得的高收益(短期利益),而忽视自身资产的稳定性(长期利益)。当非保本理财产品发生亏损时,极大地影响了自己身的财务状况。因此,立法在设计相关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时,对于保本型理财产品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披露规则应该做出不同的规定,非保本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应该更为详尽和全面。

在自利性不足方面,由于人们的偏好往往也考虑了社会因素,这种偏好对当局制定指引性的政策有借鉴意义。例如消费者往往更愿意信赖负有社会责任感的金融机构,更愿意选择这些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指引性政策可以更多地让金融机构意识到这一点,鼓励他们积极地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防金融诈骗、反洗钱及普惠金融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中来。

三、行为法经济学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法的启示

行为法经济学的方法论核心是“法律除偏”(debiasing trouth law),即通过法和经济学在行为学视角下的发展与融合,评估法律规则设立的实际效用,通过法律规则的结构设计来消除个体行为偏差。消费者法的核心要义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此相关的法律规则应通过行为法经济学分析,对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行为偏差有所掌握,再通过法律规则的结构设计进行倾斜性补偿,最终达到平衡市场主体利益、维护市场正常运转的目的。消费者法作为对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初始利益的分配,行为经济学上的禀赋效应必定存在,这也需要我们重视包括禀赋效应和三种偏离在内的经济主体行为偏差,使法律的实施效果不会因为有限理性、非完全自控或有限自利而打了折扣。法律除偏主要通过法律规则的设计以降低行为人的偏见程度,具体而言包括实体法除偏和程序法除偏两种方式。

学者Babcock、Issacharoff和Loewenstein概括出了法律除偏策略的一般类型:

由于本文主要探讨我国消费者法的完善,所以更多地将论述重点放在实体法除偏之上。我国消费者法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消费者法应当设置经营者信息披露的必备内容和表达形式。如必须采用浅显易懂的语言编写、字体要足够大等。并且由于消费者有限理性的存在,信息披露也并非是越详尽越好,有时候过于详尽的信息披露反而会将重点淹没。在规则设计时,应当以列举的方式要求经营者重点披露的重要信息,如收费标准、投诉程序和赔偿机制等。二是对经营者误导销售的规定。在规则设计时,应当考虑到经营者在销售合同中掌握产品信息的优势地位,特别是在金融消费领域,在金融消费者主张误导销售时,经营者有义务对已方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通过举证责任分配的设置来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平衡。三是冷静期的扩张使用。考虑到交易成本和效率问题,冷静期不适宜用于一般消费领域,但对于具有极强专业性的金融消费领域,对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应该考虑设置允许消费者反悔和退出合约的冷静期条款。四是增设客户档案管理方面的规定。对于一些与人身紧密相关或具有经济价值的客户档案资料,消费者法应当明确经营者保管档案的时间期限及消费者获得访问档案的权限及收费标准。五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保护,应当要制定不同于一般消费品网络交易的规则,特别是网上银行和手机银行业务等的大量使用,消费者法应当明确经营者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并明确消费者个人金融数据被泄露后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追责机制。六是消费者法应丰富消费纠纷的非诉讼争端解决,在立法中明确诉(仲)调对接机制,以减少司法负担、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总而言之,我国的消费者法的完善,必须要充分考虑金融消费领域中日益凸显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无论是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还是单行立法的模式,上述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消费者法给予明确的指引。在探索如何完善消费者法的进路中,用行为法经济学分析法律规则设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是极有价值的,这将会是一种客观、实证地考量立法效果的有益尝试。

参考文献

[1]克里斯廷・乔尔斯.行为法经济学,载[美]彼得・戴蒙德,汉努・瓦蒂艾宁编著,贺京同等译:行为经济学及其应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朱崇实、卢炯星.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2002-2006),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3]赵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西部金融,2014,(3):26-28.

[4]刘娇.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制问题探究[J].经济视野,2013,(16):55-60.

[5]董安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设为中心[J].商业时代,2012,(26):102-103.

The Behavioral Approach to Law and Economics: the New Way to Perfect China’s Law on Consum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LI 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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