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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809(2010)12-0293-02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及意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和态度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等。孙国华教授则认为: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例如人们对法律评价,对法官作出的判决是否公正的看法、对法律、依法办事原则的信任程度等。张文显教授则认为法意识是与群体或个体心理特征相联的、人们关于法现象的认知、情绪和意志的总和。它在内容上包括人们对法现象的知晓、理解和把握;对法规范和法行为的情感、评价和态度;对法现象的意愿、要求和期待。
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意义,可从国家法治建设和公民自身两个层面来进行阐述。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构建,首先必须有完备的并最大程度反映公民诉求的法律制度体系。而公民法律意识是公民积极参与到国家立法机关立法过程中去的前提条件。其次,国家法治建设的推进则在于让制定的法律得到充分、顺利地执行、适用。公民法律意识则是行政机关顺利执行和司法机关顺利适用法律不可或缺的因素。法律执行、适用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而执行或适用的对象则是公民。而公民法律意识强弱程度则在一定程度能够反映公民服从甚至配合行政、司法机关执行、适用法律的程度。对于公民自身权益的维护来说,公民法律意识则是最重要的武器。因为公民维护自身权益最重要的途径则是诉诸法律,而公民诉诸法律则需要法律意识作支持。
二、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根据上述理论分析,并结合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下面笔者将会从历史和当代两方面来分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1、“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幼学琼林》载:“世人惟不平则鸣,圣人以无讼为贵。”《增广贤文》也载:“好讼之子,多数终凶。”由此可见,我国古代有“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使法律自然产生。诉讼与法律不可分地联系在一起。”所以说“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必然地致使我国古代历朝历代制定的法律较少,尤其是关系到臣民的财产等方面的民法,进而最后形成“重刑轻民”古代法律体系的特征。而笔者认为公民的法律意识养成的最直接途径就在于诉讼,尤其是民事诉讼。所以说我国古代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在一定程度受到“无讼以求”、“息讼止争”的法律传统的影响。
2、优秀法学著作的匮乏
法学著作的广泛被传播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够起到培养、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不可否认的是,西方国家的大量的经典的法学著作例如《政府论》、《论法的精神》、《论自由》、《法律、立法与自由》等和西方国家公民的法律意识的提高有着一定必然的联系。因为公民通过广泛地阅读法学著作,进而获得有关法律方面的理论知识;凭借着一点一点地对法律产生兴趣和法律理论知识的积累,只有获得一定的法律方面的知识,才会为公民主动地关注立法等机关所制定法律、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产生信任、信仰等提供基础条件。没有法律方面的著作,就没有法律理论知识获得;没有法律理论知识的获得,就不能促进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但是,在自然经济、宗法社会、集权专制三合一的社会土壤上面,商品经济步履艰难,与之携手而来的平等、交换、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正常萌发和成长。平等、权利、自由等观念无法产生,也就意味着有关正义、平等、自由等法学思想的著作没有产生的思想条件。
3、五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尤其是儒家思想的影响
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便是“礼”,我国古代的人们安分守己,极力地维护宗法家族和封建集权统治的秩序。“礼”的基本精神是“亲亲”“尊尊”。“亲亲”即亲爱自己的亲人,亲爱的程度与方式取决于爱的主体与爱的对象之间的血缘关系。“尊尊”即尊敬服从地位尊贵的人,其程度取决于彼此双方的社会地位,要尊敬最尊贵的人。”因此封建传统社会的礼治秩序,本质上是主张取消个人主体性、否认个人独立利益的,个人只能按照一定的“名分”来履行责任义务。所以说在古代人们的权利意识几乎没有形成的条件。“权利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或者是要上升到法律高度的。因而,对权利的尊重,就自然转化为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在古代人们几乎没有权利的意识,也就意味着人们对法律这部权利的确认书也不关注;对法律的不关注,也就意味着古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很难得到培养。
4、我国当代社会也存在着阻碍公民法律意识提高的因素
(1)我国法律的宣传流于形式,简单地走走过场。应该说法律的知识普及甚至法律的权威与法律的宣传有一定的联系。但是我国每一年的普法教育由政府的法制机构开展,而且主要以发放宣传材料、提供简单的法律咨询等比较老套的形式,这样的话一方面不能够充分地调动起公民参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普法教育主体―政府法制机构由于不受理公民的案件,很难了解到公民最关注、需要的法律知识。
(2)我国现代的法律著作、期刊、案例汇编等和有关法律案件的电视节目数量不少,但是绝大部分要不晦涩难懂要不冗长复杂,公民要么没有兴趣要么难以理解。法律等社会科学方面的文章、著作等需要通俗易懂,让大众能够理解、接受。因为法律等社会科学的任务在于提高全体人们而不是某个人或某些人的社会人文素养。曲高和寡、阳春白雪的法律等社会科学作品绝对不能称作好的作品。
(3)托克维尔说:“应当把陪审团看成是一所常设的免费学校,每一个陪审员在这里运用自己的权利,经常同上层阶级最有教养和最有知识的人士接触,学习运用法律的技术并依靠律师的帮助、法官的指点、甚至两造的责问,而使自己精通了法律。”所以说,陪审团制度能够对公民的法律知识的增长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我国也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过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一方面在实践中贯彻地力度不够。另外一方面,大部分的陪审员在与法官审判案件中盲目附和,听任法官作出决定,陪审只是陪而不审,致使人民陪审员积极性下降,人民陪审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
(4)司法不公和执行不力等是阻碍公民法律意识形成、提高的重要的因素。在法律适用的过程公民受到不公正地对待甚至裁判,即使得到公正的对待、裁判却迟迟得不到执行或执行不力等,公民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救济,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公民会质疑法律的作用进而法律的权威将会被削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公民对法律的信仰的建立不仅体现在法律的制定静态过程,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法律的执行尤其法律适用的动态过程中。只有让每一个公民亲自深刻地体会到法律实实在在的作用,这样才会使每一个公民渐渐地对法律产生信任最终地建立起对法律的信仰。
三、如何提高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
(1)促进法律宣传。法律宣传的主体以律师和法官为主,宣传的形式多样化而且能调动公民积极性、参与性的形式。每一年的5月1日,美国的律师和法官便走向社会,宣讲法律知识、提供法律咨询、发表广播讲话、通过电视电话提供服务、举办模拟法庭、组织参观法庭、举行法律宣传的电影节、组织学校活动等等,以各种形式宣传法律,参加的人数成千上万,宣传的项目逐年增加,范围也越来越广泛。应该说,美国的法律宣传是美国公民了解法律的直接途径,也可以通过律师和法官宣传法律的作用、权威,在一定意义上来说对于提高美国公民法律意识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因此,我国的法律宣传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其做一些改进。
(2)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为改变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流于形式、成为摆设的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人民陪审员法》。现代采用陪审制的多数国家,要么有专门的陪审法,要么在相应的诉讼法中有专门的规定。但是,我国有关人民陪审员的法律、法规过于概括、空泛而没有可操作性,所以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制定一部具体而且完整、具有可操作性的《人民陪审员法》。
(3)在全国范围内的初中、高中以及大学开设法律方面知识的课程。现在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且我们每一个公民无时无刻地与法律在打交道,法律渗透到无论是日常生活还是经济的、文化的、政治的等领域的生活的每一个角落,所以完全有必要开设法律课程,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获得法律方面的知识进而为他们以后长大成人的法律意识提高打下坚实的基础。教育从娃娃抓起,法律教育也不例外。一部分的青少年走上犯罪的道路是因为对法律的无知,所以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世界上应该没有一个国家有开设法律方面的课程的先例,我国为什么不可以尝试呢?
(4)减少甚至避免法律不公问题。法律不公分为立法不公和司法不公。可以说司法不公的后果比立法不公的后果严重。正如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中所说的那样:“如果一项法律,即使是恶法,如果不去执行,那么就会削弱对法律的尊重,这个社会就会受到损失。”司法不公主要体现在不公正的判决和执行判决不力两个方面。 “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尤为祸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关于解决不公正的判决的问题,笔者认为从内因方面来说需要保障法官的独立性,同时提高法官自身的素质;从外因方面来说可以借鉴英国的刑事案件审查委员会制度在全国各级人大常委会中专门设立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审查委员会。被告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生效之后,仍然认为判决是不公正的,可以向案件审查委员会提出审查的申请。案件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之后,如果认为判决确实是不公正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建议;如果判决是公正的话则驳回被告的申请。总之,案件审查委员会一方面不会侵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以“旁观者”的身份对案件的判决提出再审的建议,则是能够弥补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当局者迷”的劣势。
执行判决不力的问题主要原因在于缺乏对人民法院执行员执行生效判决的监督和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缺乏相应的救济机制等。如此,我国似乎也有必要制定一部《执行判决、裁定法》。该部法律应该具体地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员、与判决、裁定有关的双方当事人、配合执行的单位、个人等权利和义务、执行的程序、执行措施、与执行有关主体违反各自义务应当承担的责任等。
公民的法律信仰就是在一次次的公正判决得到执行,公民受到损害的权益得到恢复的过程中慢慢地建立起来的。无论如何,局部的司法不公的问题确实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而我们普通民众的法律意思,确实也应该得到较高程度的提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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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党和国家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积极采取措施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国家不断的加强立法建设并在公民中大力宣传法律,树立公民的法治观念。但是,目前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仍然不容乐观。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取得一定成果1.我国公民对法律的认识趋于理性化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国家对思想教育的重视和教育事业的发展,不断地加强对法律的宣传力度,我国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也变得广泛和深入,而且我国很多公民懂得运用法律解决生活中的问题,也懂得了如何运用法律来维权,我国公民的法律素质在社会法制化进程中大幅提高[1]。2.我国公民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法律的信任度提高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来源于法律对其的保护作用。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今天,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为保护公民的权利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我国公民对法律的信任程度也越来越高,公民已经愿意并且能够运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3.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对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1)公民对法律缺乏安全感,信任感降低。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发展,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公民能够运用法律来维护权利、履行义务。近年来由于国家法律建设进程发展加快,频繁废除旧的法、制定新法的现象出现较多,这种法律制定缺乏稳定性的现象使公民对于法律的信任感逐渐下降,更难以建立起完全的信任感和安全感[2]。(2)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不深刻。目前我国公民对法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基础层面,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缺乏了解认知。在我国,公民对于刑法惩罚犯罪的功能知道较多,生活中的刑事案件往往少于民事纠纷,但是公民对于与自身生活联系较为密切的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的认识浅薄。
二、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探讨
上文分析了目前我国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培养的现状,根据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培养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策略进行了以下几点探讨。(一)政府应当提高立法的质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健全的法制,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要求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注重立法的质量。立法机关在立法时要根据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在宪法的根本指导下充分考虑到所制定的法律的可适用性,制定出切实维护公民权利和利益并为公民所认可的法律法规。高质量的立法文件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意义。(二)提高立法活动中的公民参与意识和参与程度法律的健全和完善是为公民的生产和生活服务的,法律是为人民制定的。在立法活动中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让民众参与到国家的立法活动中去,并对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在公民参与下制定出来的法律更能切实的反映出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加具有权威性且在推行过程中更加容易。(三)辩证的处理好公民的法律意识与道德意识教育工作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法律在制定过程中受到传统道德的影响较为深刻,我国的法律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中的精华部分制定为法律文件,以作为公民的日常行为准则。道德意识对公民的行为据有内在的强制性,一般依靠人们的自觉性遵守道德标准。而法律则是通过国家制定并依靠根据强制力实施的,在保护公民利益方面的作用远远超过道德的作用。法律意识与法律道德的内在联系要求不可将他们分割开来,法律与道德相互支撑、共同发挥作用。
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
要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需要让公民从宏观上、整体上去把握法律的发展规律和法律的本质,而且从目前我国的发展来看,现代化法治建设进程中的关键环节就是要构建现代的法律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体现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基本价值取向:
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的价值取向,应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从法律形成的历史来看,现代的法律意识的形成有经济因素、社会结构因素、观念因素等主要因素,马克思也指出,法律就是公民的自由,而且这种自由具有普遍性,是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我国的发展轨迹与西方发展有明显的区别,在内忧外患的复杂背景下,决定了那一时期的国民都应以国家的整体利益为重,集体的利益大于一切,集体意识的发展导致了目前我国的国民个人意识不强,从目前我国国民的法律意识来看,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是屡见不鲜的,由此可见要想培养我国国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强化法律的公民性和普遍的社会是重要途径之一。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应努力实现公民意识由“权力本位”意识向“权利本位”意识的转变。从我国的法律文明史来看,从最初的《法经》到清朝的《大清律》都是以刑罚为主的法律典籍,虽然其中也有少量关于债务、婚姻、侵权等方面的一些法律条文,但是归根到底还是强调以刑事处罚来规范社会关系,还有我国古代,以农耕为基础导致的一些权利观念的先天缺乏,无不显示着传统的法律意识中,公民的权利意识都是比较缺乏的,所以在构建现代社会,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民的法律意识也应由传统的“权力本位”转到如今的“权利本位”。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还要强调利益多元化与维护社会利益的统一。对社会中各种社会主体的正当权利的确认和维护是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而人们对权利的观念表现为,人们能够意识到权利是自己人格和精神的生存条件,从这一点上来说,人们都不能轻易放弃自己的正当权利,在遇到自己权利被侵犯的情况后,应积极地与侵犯自己权利的人进行斗争。在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环境和民主政治的条件下,公民对自己的正当权利的追求是合法的,应该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也应该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所以在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的过程中,公民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同时也应该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各种利益之间能够互相的制衡,社会才能够和谐发展下去。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也应该追求自由与理性自律的统一。从法律条文上的自由的涵义来说,是指公民自身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即公民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对某件事情作为或者不作为,在我国现在的法律中,自由也是目前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权要素。但是自由作为每个人的基本权利,也不是可以任意作为的,哲学家们也说过“不影响他人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自由还是需要理性的自律来约束,所以说自由是指公民在享受自身权利的同时履行其应尽的义务。
培育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取向,也需要建立平等意识,坦然面对合理差别。平等不仅是商品交换的前提条件和价值基础,也是人与人进行沟通的基础,平等需要利己心的主体把他人也作为利己心的主体,所以在现代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要求主体确立与其他主体在人格上平等的观念,形成主体自主、自尊、自信、自爱的独立人格,以确立主体的现代平等意识来消除主体的特权意识。我国虽然是社会主义国家,但是马克思也曾经说过,社会主义并不是平等的天国,每个人的天赋、能力的不同会导致竞争结果的不平等,这样就产生了一定的贫富差距,而这贫富差距也恰巧是市场竞争得以展开的驱动力,所以能否以正确态度来对待现代平等与差别的辩证统一关系,是现代公民法律意识是否成熟的重要判断标志。
确立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
要培育现代的法律意识,还应该确立现代法律意识的内容,笔者认为有:确立法律信仰理念,权利意识,契约意识等。
确立法律信仰理念,树立“法律规则至上”意识。法制建设的观念基础和构建现代法律意识的必然要求就是法律信念,树立“规则之上”的意识,就是指只有社会中有各种良好的社会制度,才能让社会和谐发展,并且破除我国封建社会中遗留下来的“权谋”意识。相反,如果社会中没有共同遵守的制约各种不合理行为的规则,人与人之间互不信任,个人的各种行为都是如履薄冰,这就很不利于社会发展。法律的出现及法律的正义和目的性无疑使得社会上的各种行为都“有规可循”,也使社会变得更加的人道、合理、公正、自由、平等、秩序和幸福。
树立正确的权利意识,培育正义理念。目前社会上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行为还是屡见不鲜,如何能使这种状态有所改善是国家、法律应该关注的问题。在我国,古代的集权制和小农思想的特点导致公民的整体意识强,而个人权利意识薄弱,人们对自己所拥有的权利比较麻木且漠不关心。所以在现代的法律建设中应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每个人都应该维护自身的权利,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应该积极地与侵犯人进行斗争,而不是得过且过逃避问题。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权力行使者的政府必须首先树立权利意识,政府应带头尊重个体的权利,鼓励社会个体行使自由权利,倡导人人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自由等权利,同时尊重他人的权利,这样正义理念中的权利意识和相互性才能在公众中得到真正认同,也能对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建立合理的契约关系和公共理性精神。由于我国历史的特殊性,使得“先国后家”、“先集体后个人”的思想在我国公民心中根深蒂固。传统思想中认为个人是整体的一个部件,个人是附属于国家的,而没有西方人心中的公民的概念,这就导致了在现代的法律意识中,我国的公民的个人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等都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当然,在现代社会中个人自由也不是可以任意作为的,个人自由应该建立在不影响他人的自由之上。所以在培育现代法律意识中,应该建立合理的契约关系和具备公共理性的精神。
培育现代法律意识的途径与方法介绍
首先要进一步发展市场经济,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树立依法办事的法律意识。从法律的特点来看,法律具有规范性、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及高效率等诸多优势。从目前我国各地公民的法律意识表现来看,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地区,人们的法律意识就强,也较能符合现代经济和政治的要求;而在市场经济不发达地区,如广大农村地区,人们的法律就较为淡薄和传统。由此可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所以在培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同时应该加强经济建设。
其次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律意识。自“依法治国”政策的提出,法律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也占有一席之地,但是,如果有了法律而不能严格遵守和切实执行,不仅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还有可能使人们对法律产生不信任的感觉。所以在“依法治国”工作展开的同时,应该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让社会生活有法可循,建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在合理的法律制度下建立和谐的社会。
一、公民意识教育的内涵及意义
公民意识教育主要包括五个方面内容。一是公民的主体意识教育,即公民作为国家主人和社会主体的意识。公民无论何时何地都要以国家和民族利益为重,自觉关心维护国家、民族的利益、荣誉和安全。二是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即公民对宪法和法律赋予自己某种行为合法性的意识,以及对他人合法权利的尊重。三是公民的责任与义务意识教育,即公民必须履行对国家和社会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的意识。四是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即公民要有尊重法律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意识。公民不仅要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而且要同各种违法行为作斗争。五是公民的道德意识教育,即公民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生活中必须具有的道德规范意识。公民要正确处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此外,公民意识还包括公民应具有的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意识。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意义主要有:第一,一个国家的国民只有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才能成为合格的公民。只有当广大国民普遍具备了完整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性格,才能建立成熟的、民主法治充分发展的公民社会。“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逐渐落实,必将促进我国公民社会的进一步发展。第二,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来说,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有利于有效提高国民素质,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创造性、积极性,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有力实施,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功建设,是一个非常基础的环节。第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对我们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而言,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补充,也就是说我们发展民主法治,必须靠高度的公民意识来弥补法律制度所不能覆盖的空白。第四,当前公民意识缺失,应该说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参与监督意识不强,二是权利和义务分离,政治、社会、经济等领域中许多问题与公民意识缺失有直接联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能推动上述状况的改变。
二、法律意识教育是公民意识教育的重要内容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法治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资格与行为、权利与义务、利益与责任、法律关系等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法治国家的文化对公民意识有相应的要求。因此,加强公民意识教育的过程,一方面是向公民灌输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律意识的过程,另一方面则是向全社会传播法治文化、弘扬法治精神的过程。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核心是培养正确的权利和义务观念,在法制轨道上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律对社会生活的规范、引导和保障功能,主要是通过权利义务机制实现的。每个公民只有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在法制框架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整个社会才能够实现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
三、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更深层次的法律意识教育
在今后的法律意识教育中需要进一步强化公民意识观念的教育,突出公民意识的培养。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这一精神对于做好公民的法律意识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公民意识教育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一个重大课题,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义法律有效执行的社会基础和效果。在现代社会中,公民意识教育实际上是更深层次的公民法律意识教育,它体现了公民对法律精神与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表现为人们的一种观念、感觉和心理状态,它深植于公民的社会意识之中,又作用于法律意识实践,是法律意识实践的内在推动力,形成尊重法律、维护法律、自觉遵守和实施法制的风气和习惯,可以说是尊重民主、维护民主、实施民主的风气和习惯。
中图分类号:G633.2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1578(2013)07-0037-01
《潜夫论·述赦》中谈到:"法令行则国治,法令驰则国乱。"《韩非子·有度》中也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这说明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最根本、最靠得住的办法是实行法治,需要每一位公民即奉法者增强法制观念,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版)中明确提出了"树立规则意识、法制观念,有公共精神,增强公民意识"的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初中思想品德课教材为落实课程标准,也为了适应初中学生的成长需要,融合了心理健康、道德、法律、国情四大版块内容,旨在促进初中学生道德品质、健康心理、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进一步发展。可以说,初中的思想品德课本身就是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的主阵地。在思想品德课的教学过程中,我通过开展一系列的活动来实现这个目标。
1.课前:你说我说"今日说法"
从我站在讲台上的那天起,我就注重培养学生关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意识。由于受社会经验、知识积累的限制,初中生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所以,我一般会引导他们从简单浅显的事情入手,培养学习兴趣。在每一届学生入学的第一课,我都会对他们提出日常生活中要关注国家政治生活的要求及基本的做法,即每天看新闻半小时和今日说法,阅读报纸,和家长探讨法律故事等,并要做好笔记。在随后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我安排学生进行课前讲法律故事,即交流一周来你观看《今日说法》的收获,当然也可以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经过初中品德课的课前3分钟"今日说法"活动,学生们养成了收看《今日说法》的习惯,他们的法制意识也得到了大大增强。
2.课中:"法在我身边"讨论
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理论性较强,如果单纯讲解法律知识,学生理解起来会觉得比较疏远。怎样把法律知识讲解的深入浅出呢?我想课堂上讲解法律知识一定要理论联系实际,搜集一些与学生生活密切联系的典型案例,或日常生活中学生常见的侵权现象等。运用典型案例解说法律知识,让学生看到法律不是那么高深莫测,而是就在我们身边。比如,在讲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时,我首先引领大家一块学习了与人身权利的相关基础知识:人身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容侵犯、人身自由权利受法律保护;以及人身权利对公民的重要意义等。然后利用多媒体出示了一个典型案例:一个和在广州打工的父母共同生活求学的男孩子,因犯错误被父亲殴打致死的案例。问题是:你怎么理解孩子父母的行为?在经过认真讨论之后,虽然避免不了心中的纠结,但是同学们还是从法律角度理性的分析了这位父亲的行为:这是一种典型的侵犯孩子生命健康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通过这个故事,他们认识到:法不容情,公民的人身权利(或生命健康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我们的人身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分析完典型案例,又请学生联系自己的生活,明白了家庭暴力、超市商场随意搜身、被司法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限制人身自由等等都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通过学习课本知识的同时联系生活实际,学生能够切实的理解法律与我们的生活联系非常紧密,法律就在我身边。
3.课后:实践提升法律意识
初中的学生的独立意识越来越强,也越来越重视自己的权利获得与保护,学生对法律知识还是很感兴趣的。但作为初中的教材,重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所以,许多法律知识是点到为止。这就出现了不少学生学习时意犹未尽。为进一步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在课后我们采取一系列方法。
3.1举办课外法律兴趣小组。一般每周大家会讨论一个共同感兴趣的法律热点,利用课下时间搜集相关的材料、法律条文规定等进行自学,到了兴趣小组活动的时间(下午的自习课或者周末时间),这些同学和指导老师聚在一起,交流自己的学习心得体会,提出自己的疑点由大家共同探讨。这样,不仅提高了同学们的学习兴趣,而且学到了更多的法律知识,效果很好。
3.2通过举办小型"法制日报"或法制主题的黑板报、组织模拟法庭等方式鼓励学生学习法律知识。
小型的法制日报,以班级为单位,每日一份,A4纸大小,同学们共同提供素材,每位同学轮流办报,学期结束结集成册。法制主题的黑板报可结合学习内容,针对当周所学知识,每周办一期有针对性的黑板报,同年级各个班级进行展示、评比。模拟法庭的组织可根据本学期所涉及的法律知识,选取典型案例,在共同学习法庭审理程序的前提下,进行模拟法庭审判工作。通过这些活动,有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3.3组织学生去旁听法院的公开审理。作为市直学校,去法院旁听还是比较有条件的。所以,作为思想品德课的一项综合实践活动,我们思想品德课老师会配合学校,在时机成熟时安排学生参加法院的公审旁听,这往往更能使学生近距离的感受法律的庄严。
参考文献
[1]《思想品德课程标准》(2011年版)
[2]谢金生.《论转型期法治精神的内涵及其制度制衡》
公民意识是一种现代意识,它是在现代体制下形成的具有普遍性的民众意识。随着我国社会法治建设进程的不断深入和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社会成员的公民意识也不断强化,这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机遇与挑战。全面了解并提高公民意识,将提升食品卫生工作的社会效益、是实现食品监管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措施。
一、公民与公民意识的内涵
公民”一词源于古希腊、罗马奴隶制国家,原意指“城邦的人”,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自由、平等、博爱”的口号和“在民”的原则,以宪法形式规定了国家属于公民全体,每个人天生平等地拥有国家所有权。公民概念成为了西方政治哲学中的基本概念。在中国,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尽管公民一词在不同国家和不同时代含义不同,但是公民概念内涵最核心的部分是相同的,即公民是一个社会人及政治人,他是以社会和国家的成员身份而存在的,其处世原则依赖于他与社会的契约而定,即具有相应的公民权利和义务。
公民意识作为社会意识的一种存在形式,是公民所具有的对社会、国家、他人和自己的自觉的认识、定位、态度以及基本价值观等的思想、观念和思维的总称。是一个复杂的观念形态系统,有它自身内在逻辑联系的层次结构,主要包含了权利和义务意识、民主和平等意识、公德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等内涵。
二、食品卫生监督与公民意识的联系
食品卫生监督是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进行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防止、控制和消除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预防和减少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证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因此,食品卫生监督活动时刻与公民的权利义务、民主平等、责任、公德等公民意识密切相关。
1.公民意识是食品卫生监督的基础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具有反作用。公民意识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起着特殊的作用。在公民意识水平较高的环境下,一方面食品从业人员从主观上会减少食品制售违法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公民和社会组织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能够形成良好社会心理基础和社会公众支持,有利于食品卫生监督的顺利进行。反之,在公民意识缺失的环境下,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时常发生,社会公众支持不够,极大影响着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成效。我国当前的食品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存在少数公民不履行法律义务、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他们为追求经济利益在食品制售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或以次充好的问题。表面上看是公民不知法、不守法,实质上是公民意识的缺失,对自身的权利义务意识认识不清,对遵守国家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德意识的认识不强,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心,在经济利益面前以身试法。
2.公民意识是食品卫生监督公平、正义的保证
食品卫生监督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权利和财产权利。为了防止公务人员滥用公共权力,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国家需要对食品卫生监督活动加以制约和监督。社会公众的监督,就是其中一种重要的途径。在食品卫生监管工作的监督体系中,社会公众的监督是保证食品卫生监管公平、正义的重要基础。具有较强权利意识的公民,能监督公务人员对公民权利的尊重与保护,监督其执法程序、执法环节等方面是否规范合法,促进食品卫生监管工作严格依法办事,避免滥用公共权力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事件。
3.食品卫生监督是公民意识培养的重要途径
一定程度上讲,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对现代公民意识的培养具有示范性、引导性。当食品生产相对人遵法守纪,诚实劳动,合法经营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扶持保护;对于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公民人身健康的违法的人和事件,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控制,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通过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社会成员的权利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公德意识等能够得到进一步强化。
三、培养公民意识是食品卫生监督理念的创新
优良成熟的公民意识是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实现法治秩序的思想文化基础。一方面,公民意识在法制健全的环境中逐步培养,另一方面公民意识的强化必须依靠法律、法制及其运行机制的强制性。卫生行政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中,应通过合法的行政行为来培养公民意识,实现监管工作理念的创新。
1.培育公民权利和义务意识
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是食品卫生监督保护的对象之一。当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有毒有害食品的侵害或威胁时,卫生行政部门通过履行职责,实现国家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一种确认,从而强化公民的权利意识。公民在权利受到保护的同时,应当按照社会角色依法履行其义务,做到权利和义务并重。
2.培育公民的公德意识
食品生产制售环节很多,危害分析关键控制点也很多,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这就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及员工要树立良好的公德意识,形成遵守法纪的自觉行为,避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在食品内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造成食源性疾病,侵害人民的身体健康。
3.培育公民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食品生产从业者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要求,在其法定许可范围内开展食品制售活动,从业者应清醒认识到确保所生产食品的安全性是其法律责任,因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必须受到法律制裁。
4.培育公民的民主平等意识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食品卫生监督的重要理念之一。食品卫生监督人员应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按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而不能凭主观臆断和推测,更不能根据个人的好恶而滥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中图分类号:D911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2)06-0047-03
一、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必要性 幼儿园活动的科学性、规范性要求幼儿教师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学前教育教师自身的法律素养影响着其教学、保育行为的合法性。幼儿园中教师侵犯幼儿权益的侵权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其不懂法、不守法造成,严重影响其教学工作的合法性、保育工作的科学性,甚至于影响其自身的职业形象。因此,必须重视学前教育师范生法律素养的培养,有效规范教学行为和保育行为。
二、学前教育师范生现代法律
素养培养的主要内容 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幼儿权利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一根本法为依据,在学前教育这一领域,国家于1989年颁布了《幼儿园管理条例》、1996年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对幼儿享有的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具体的规定。2001年,在对幼儿主体性认识提到一个新的高度的情况下,又出台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对幼儿的发展提出详细的规定,对尊重幼儿、保护幼儿健康成长提供了政策上的指导和法律上的保证。
(一)平等对待幼儿的法律意识
我国《宪法》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中,公民的平等权成为最首要的一项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幼儿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公民,平等地享有政治、经济、文化的权利,《宪法》保障每一个幼儿享有平等的教育资源,有一个依法治园的和谐环境,享有受到公平待遇的权利,受到成人的公平对待。《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29条明确指出:“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因此,平等法律意识的形成,是学前教育师范生最基本的法律素养的体现。
(二)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
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爱弥尔——论教育》一书中提到,儿童虽然不是成人,但也不是成人的宠物和。他首先是一个“人”,是一个有自己的意识和情感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人生来就享有人格权,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幼儿其主体性的特点体现着其自身存在的价值,他同样拥有法律上的基本人权。幼儿的身份具有双重意义,其既是一个具有独立人格的人,又是一个正在发展中的人;其既是一个社会公民,又是一个未成年的公民,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实现全面发展与充分发展,是每个儿童的权利。现代教育理论充分强调学习者的学习主体的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中也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因此,对于学前教育师范生的培养,必须培养其尊重幼儿人格的法律意识,以幼儿的需要出发设计教学活动,充分考虑其年龄特征安排教育教学游戏和保育工作,使其发挥主动性、积极性,体现其主体性角色,不能把成人的不合理观点及方法强加于他们,同时也不能放任幼儿自然、自由发展,需要加强对其的引导,平等地与他们进行沟通,从而促进幼儿健康人格的形成。
(三)保护幼儿人身自由权的法律意识
幼儿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是其具体人格权的体现,也是人身自由权的保护内容。人身自由权,是《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内容之一,是公民参加社会生活和享受其他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也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作为与幼儿相处的教师而言,建立人身自由权的保护意识,是其爱护幼儿的根本体现,也是职业素养的最基本要求。
(四)保护幼儿主动学习、接受教育的法律意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儿童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拥有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保障幼儿生存、学习和发展的基本权利,这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作为独立主体的幼儿也不例外。现代心理学研究认为,幼儿对世界的探究,更多地体现为“游戏”活动,在活动中自我完成知识建构,这就是幼儿的“学习”,是一种本能需要,也是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儿童认知发展水平的特点决定了这一学习过程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因此,从维护幼儿权利的法律角度,树立创造幼儿主动学习的环境和活动的观念,这就需要幼儿园的教师在这方面的法律素养得到提高。
自1991年梁治平首次译介《法律与宗教》一书以来,“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一直是法学研究者们的口头禅之一。法律信仰也进入了法学的研究视野,这种现象表明作为衡量一个国家能否称之为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准―法律信仰,已经纳入法学的基本研究范畴。
法律信仰的基本理论
对于信仰一词的研究,不应仅局限在宗教学、心理学研究中,而应该在广泛的领域里进行分析,例如法学。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哲学家康德的观点,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但这种“确信”和意见、知识的确信不同:意见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充足理由的判断,知识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断,而信仰则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也就是在信仰者看来是确实可靠,而在客观方面却得不到充足证明的一种“确信。”②该观点把信仰和意见、知识进行了比较,得出了信仰的特点,较之于前面两种观点,更具有说服力,但是并没有包括信仰的所有特点。信仰是指人类对某种事物的极度信任和崇拜,并把该事物作为整个人类运转的最高指南。亦就是说,信仰的主体是人类,信仰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情感,且在人类的心中,该种事物比生命还要重要,并认为只有该种事物才能实现人类的最终价值。
关于法律信仰,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一个牵涉法学、心理学、社会学乃至伦理学的概念,由于其牵涉面广,以致要用几个简明的文字得出一个符合定义要求的概念之前,适当讨论一下信仰一词的含义是有必要的。”③该观点并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只对信仰涵义的外延进行了粗略的概括。在众多观点中,有一种颇有影响力的观点认为,法律信仰是“根源于人类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所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的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④这个观点较为全面地解释了法律信仰的涵义,既确认了信仰的主体,认为只有人类才会有这样的情感认知,分析了人类做出该做决定的条件,也明确叙述了该种事物在人类心中的至高地位。
综合对信仰和法律信仰的分析,法律信仰就是指人类在科学、理性地分析选择后,对法律产生了极度信任和崇拜,坚信只有法律才能保护和实现人类的最高价值,并把法律作为整个人类社会运转的最高指南。
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及成因
不难看出,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现状并不理想,从“法律信仰”这一概念被提出,就遇到了很大的阻碍,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样的现状,对于这个问题已有多位学者进行过论述。
历史陈旧思想和传统文化的影响,导致公民法律意识的缺失。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就确定了封建君主是一切法权渊源的基本格调。在历史上,统治者虽然也用法律作为统治工具,但“法”即“刑”,是一种裸的暴力,再加上时有发生法被滥用的现象,使民众对法有一种排斥的心理。在儒家文化长达两千年的浸润下,已不知不觉形成了一种难以更改的定势思维:君威,服从乃天理。再者,我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人们在这种伦理道德的教育下与人交往、行事。整个社会的基本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伦理纲常来维持。这些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至今还影响着部分民众,阻碍了我国法治化的进程。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使民众的权利意识被逐渐淡化,致使在传统中国不可能出现法律信仰意识。正如清朝法学家沈家本先生所言:“自来势要寡识之人,大抵不知法学为何事,欲其守法,或反破坏之,此法之所以难行,而学之所以衰也。”
法律自身的局限阻碍法律功能的发挥。法律信仰根植于公民对法律深切的信念,而这种信念首先源于法律所体现的法律功能的发挥。如果一部法律给人们带来的只是不便,甚至是损害,那么,这个法律即使被人们公认为是法律,却也很难被人们自觉遵守,更不可能成为他们的信仰。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法律,才能引起公民内心的诚服和坚信,才能期待公民的奉行和呵护。我国现行法律中有些条文不够严谨、具体和明确,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其不足之处都会显现出来,任何缺乏科学性的观点和学说都只是自欺欺人的。法律的这些不完善之处,势必会严重影响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的作用的发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错误认知。
市场经济不完善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法律信仰的产生是市场经济逐渐完善和法治进程逐渐推进的产物。我们的经济体制经历了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商品(市场)经济转变过程,经济体制仍处于转轨期。在这一过程中,人们的观念上大多认为法治和法律并不那么重要,尚未成为公众日常生活的必备要素,最终导致法律信仰的生长缺乏肥沃的土壤。
有效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体现法律之功能。人们只可能对一个足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能被人们心理所接受的良律产生信仰。所以法律自身的好坏对于公民是否会对法律产生这种信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立法机关就应该使制定的法律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稳定性。因此,完善法律体系,体现法律的各方面功能,是树立法律信仰的基础。
树立法律至上权威的地位,巩固法律信仰的生成。虽然宪法信仰并不同于宪法权威,但是两者却有着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获得了至上权威的地位,那么就更容易激发生成法律信仰,反之,则很难培养法律信仰的观念。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应是整个社会的运转的最终指南。法治化的过程就是法律被崇拜信仰的过程,也是树立法律权威的过程。因此,法律若要被人们信仰就必须具有权威性,否则信仰只能是无水之源。美国法学家塞尔慈尼克认为:“强制不是法的内在组成部分,而只是法的外在支持条件之一;不应把强制作为法律现象的基准,法的概念的核心是权威。”
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尤其是增强权利意识,充分发挥法律的价值作用。法律意识(特别是权力意识)与法律信仰之间存在一种相互作用的关系,法律意识的增强将促进人们对法的功能和价值认同,有利于人们法律信仰的生成。如果缺乏这种法律意识,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只能纸上谈兵,不可能得以实现。经过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公民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重点强调公民的懂法守法义务,却忽略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权利观念,所以普法教育在促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还需进一步努力。只有让社会公众实实在在体会到了法律的功能和价值,并加以通过权利本位的宣传,才能树立起公众对法律的普遍信仰。
加强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守法观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执法机关和其工作人员的守法程度直接关系着法律信仰生成的成败。一国公民对该国法律的认识不仅仅取决于法律的内容,更主要取决于该法律的运行状态和执法机关运用时的态度。换而言之,司法是否公正、执法机关和工作人员守法观念的程度决定了法律是否将被信仰。如果对于大多数公民来讲,法律只是字和纸的堆积物的话,试问谁又会去信仰这个没有实际意义的法律呢?“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破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⑤毋庸讳言,如果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守法观念,或者说守法观念薄弱,将导致公民对法律的不信任,乃至产生对法律的藐视,法律将不可能被信仰。
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要使公民对法律产生信仰,其前提条件是公民对法律有足够的认识。那么坚持长期的法制宣传、教育,才能加强公民对法律的认识。笔者建议将法律知识考试、考核作为工作录取、升学等的必备内容。只有真正理解法律,才可能从内心产生对法律的信仰。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各项体制。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而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是法律信仰发展的基石。市场经济本来就是法治经济,因为市场经济所追求的就是一种合法的取利思想。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模式就是公平、自由的竞争,而只有法律的调控才能满足这一条件,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当法律发挥了这一功能,普遍公众才会对法律产生一种新认知,即对法律产生的高度的认可,认识到法律是可以保护自己的基本生活,而不是妨碍到自己的生活,从而激发公众的法律信仰意识。(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
②康德:《逻辑学讲义》,许景行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57~62页。
中图分类号:G400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6)05-0024-02
“机制”一词最初来自希腊文 “mechane”,指机械或工具,后被逐渐引用到各个领域。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要研究教育主体以何种方式、途径、载体对公民进行教育,通过教育过程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价值的最大化。本文将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进行分析并探讨其价值。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在构成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一:夯实学校教育
学校教育是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场所。在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过程中,应从四个方面进行完善,从而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
1.完善教材体系建构
本课题所说的教材体系建构,并不是就公民接受教育的某一阶段而言,而是指应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整个教育过程中关于提高法律素质,在教材内容上的合理安排和衔接。因此,此部分内容需要对现有的教材进行调查和分析,对新的教材构建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2.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教师是接受社会的一定委托,在学校中以对学生的身心施加特定的影响为主要职责的人。教师作为学校教育中的主导者,教师自身素质的高低,对学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应从知识、能力以及责任心和事业心等方方面面加以强化,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有利于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进行。
3.营造校园文化氛围
校园文化是学校所具有特定的精神环境和文化气氛,它包括校园建筑设计、校园景观、绿化美化这种物化形态的内容,也包括学校的传统、校风、学风、人际关系、集体舆论、心理氛围以及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学校成员在共同活动交往中形成的非明文规范的行为准则。健康的校园文化,可以陶冶学生的情操、启迪学生心智,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如主题班会、大学生科技文化活动等都对校园文化的形成起到一定的作用。
4.建立社会实践基地
社会实践基地是学生了解社会的一个平台。一方面可以作为学生了解社会的窗口,另一方面是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基地。应在充分调查和调研的基础上,切实建立学生实际需要的社会实践基地。希望能够在实践基地中使学生体会和懂得保护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二:拓展社会教育
社会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补充。
1.充实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家长应在杜绝家长制作风和思想的前提下,在学生自理、自立等方面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锻炼。加强对孩子情与法的影响和教育。
2.健全社区教育
社区是社会的有机组成部分,社区教育是社会教育的缩影。社区应在满足社区成员合理需要的前提下,遵循整体性、丰富性和现实性的原则,加强社区教育,营造和谐的社区氛围,提升社区成员的主人翁意识,自觉维护社区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社团教育
这里的社团教育非学校内的学生社团教育,而是广义的社团教育,是除家庭教育和社区教育的一种社会教育方式。在社团教育中应加强和规范社团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充分发挥社团的作用,为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做出贡献。
(三)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之三:挖潜法律实践教育。
法律实践教育是对公民进行法律素质教育的最直接、最直观的教育方式和载体。
1.有效利用宣传媒体
这里媒体是指电视、报纸、期刊等进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一般载体。对于宣传媒体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中的作用,要通过调查和调研的结果加以说明。同时针对宣传媒体中直接对提高公民法律素质起作用的节目,有意向对电视台的台长、杂志社的主编等进行访谈,了解近些年法治节目、法治期刊等的比例。从而对媒体法治内容版块的形式、内容和所占比例提出合理化建议。
2.充分发挥网络的作用
随着网络的普及,青少年群体、管理层等都成为网络的主要使用者。网络的影响作用不容忽视。网络应作为特殊实践载体进行研究。应在网络中建立不同群体所需要的有关法律的网站,从而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
3.加强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
媒体与法律实践的结合能够贴近生活、走进群众,用典型案例的审理等,生动再现法律知识,加强和强化公民的法律素质教育,提高公民法律素质。
二、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价值
(一)有助于推进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理论建设
理论是行为的先导,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通过对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研究,能够在实践中摸索新的教育方法、途径等,也可以验证现有的教育途径、方式、方法等的合理性与实效性。同时,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在实践中能够找到更适合、更有效的教育途径、方法和载体等。从而实现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价值,在理论上促进学科建设。
(二)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使受教育者在接受教育后能够发生或实现教育者所期望的变化,达到教育目标即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是一个系统的综合工程。人格的塑造和素质提高,不是某一种教育或者某一个学科的教育就能够完全实现的,是综合教育的结果。
公民法律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的组成部分,对于公民的法律人格的塑造和法律素质的提高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有效途径。因此,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的研究有利于塑造健全人格,提高公民素质。
(三)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的一项主体工程、基础工程。公民意识的核心是公民的法律意识,而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法治意识是核心。而法治意识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对公民进行的法律素质教育。良好的公民法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必然对公民法律素质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实现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从而实现社会整体文明。
(四)有利于国家提高综合国力,提升国际地位
公民素质影响着政治民主的发展、阻碍经济的发展和科技文化的进步。研究公民法律素质教育运行机制有利于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形成良好的竞争意识、公平意识以及效率意识等,能够这些意识能够有效提高国家的综合国力,从而提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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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是以培养众多“生产、管理、服务”等专业技术人才为中心的教育形式,是新时期国家教育事业发展道路上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元素,更是社会经济持续发展、解决劳动就业问题的关键所在。据2015年调查分析,我国中职学校在校学生已有2000多万人,是我国青少年人群的关键性组成要素,也是法制宣传教育中的关键对象。
为此,在中职学校职业教育过程中,法律基础课教师必须综合分析主客观影响因素,通过不同途径将公民法律素养有效渗透到其中,对学生进行职业教育的同时,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具备基本的法律道德素质,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毕业后更好地步入工作岗位,展现自身多样化才能。
1 公民法律素养的内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爱国、敬业、诚信、友善”24个字来高度概括,这也是对中职学校法律素养提出的具体准则。
现代公民社会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但和现代法治国家间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法治意识不强,缺乏民主理念,随之,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已成为新时期公民法制教育的核心任务。
就公民法律素养来说,是指公民认识以及应用法律的能力,也就是公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状态与程度。对于职校学生来说体现在不同方面:首先,法律知识。中职生必须清楚法律相关规定,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其次,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中职生要尊崇、敬畏法律,要具备较强的守法意识,遇事要先想到法律,认真履行法律的判决。最后,法律信仰。在中职生的内心深处,将法律视为全社会至上行为规则的信仰,这也是他们对法律认识的最高级阶段。公民法律素养并不等同于公民法治素养,公民法律素养的重心在于公民自身的权利与义务,以国家治理客体为基点,将法律作为一种重要的规则,更加注重法律的遵守以及利用。在日常学习生活中,中职生如何在职业教育中接受已成的法律,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已成为法律基础教师教学中的重中之重[1]。
2 公民法律素养在职业教育渗透中存在的问题
2.1 教学方法单一,忽视了公民法律素养渗透的重要性
由于长期受到应试教育的影响,“鸭填式、放羊式”传统教学模式仍然在中职学校职业教育中占据核心位置,教师过分注重专业课程知识的传授,一次性向学生灌输大量的知识,而他们真正消化、吸收的知识并不多,师生、学生之间的互动较少,学生处于被动学习状态,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课堂教学效率低下,职业教育教学目标无法根本实现。
同时,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并没有意识到公民法律素养渗透的重要性,没有全面、客观分析中职学生的兴趣爱好、个性特征、心理特征等,也没有结合职业教育中的具体内容,将公民法律素养巧妙渗透其中,这不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更不利于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
2.2 学校法律课程设置不合理,教学内容安排不合理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中职学校过分注重学生专业课程的学习,没有客观设置法律课程,课时较少,尤其是实践课,学生很难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大量的法律课程知识,同时学生对法律课程没有正确的认识,将过多的时间、精力放在专业课程上,误以为该课程不重要。
为了在规定的时间内顺利完成教学任务,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并没有从不同角度入手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完善学生已有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不符合素质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不利于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加上其“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正在形成,极易误入歧途,走上犯罪的道路。
在职业教育公民法律素养渗透过程中,教师并没有以公民法律素养为切入点,根据学生已有的水平,优化调整教学内容,所选择的法律教学内容难度不适中,严重影响学生学习积极性、主动性,不利于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影响他们法律素质的提高[2]。
3 公民法律素养渗透在职业教育中的途径
3.1 合理设置法律课程,改革法律教学内容
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要从不同角度入手合理设置法律课程,合理安排法律课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有机融合,促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中逐渐意识到学习该课程的重要性,将其放在重要位置,认真学习该课程。
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必须与时俱进,树立全新的教育理念,以社会市场为导向,优化调整法律教学内容,贴近学生生活实际,选取他们熟悉而感兴趣的社会热点案例,借助相关法律条文,学习法律课程知识,将公民法律素养有效渗透到职业教育中,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的同时,掌握必要的法律理论知识,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培养他们多方面技能,具有较强的责任感,走上工作岗位后能够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3.2 采用多样化的法律教学方法
在职业教育中,中职学校想要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必须采用多样化的法律教学方法,要根据中职生各方面具体情况,深入浅出地引导他们认真学习法律课程知识,巧妙利用多媒体集图片、文字、动画等于一身的特点,增加课堂教学的趣味性,刺激学生感官,对新课题留下直观印象,创设良好的教学情景,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分析法、启发式教学法、分层教学法,在无形中有效渗透公民法律素养,为学生提供更多参与实践的机会,在实践教学中逐渐影响学生对法律的认知与遵守态度[3]。
以案例分析法为例,教师必须贴近学生生活实际,选取他们熟悉的案例,要选择热点的时政问题,不要局限于教材内容,不断开阔学生视野,使其逐渐意识到法律素养培养的重要性。在呈现教学案例中,教师要采用多样化的呈现形式,比如,多媒体形式、教师描述,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积极、主动参与到案例探讨中,客观分析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观点,有目的组织学生多角度探讨实践。
在此过程中,教师只需要扮演好教学的组织者、引导者、协作者等,适当点拨学生,提高他们自主学习能力,将所学的理论知识灵活应用到实践中,提高自身实践能力,在实践中不断培养自身的法律素养。
3.3 加强法制教育,逐渐提高学生法律认识素养
在职业教育中,中职学校必须多角度、多层次加强法制教育,为培养他们的法律认识素养做好铺垫。这是因为某个人所具有的法律知识将会直接影响他们的法律行为,教师要在渗透公民法律素养中,将法制教育落到实处,让学生在接受法制教育的同时,获取更多的法律知识,完善已有的法律知识结构体系,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利用生活中的具体案例,去触动学生的情感神经,引起他们深思,培养他们更多优秀的法律品质,即“知法、守法、用法”的重要品质,在无形中逐渐提高他们的法律认识能力,准确理解法律理论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利用内在的素质不断约束自身行为,提高自身“知法、守法”的水平。
3.4 注重学生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的培养,注重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
(1)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与法律观念。
在素质教育背景下,中职学校的办学形式日渐多样化,招生规模持续扩大,其育人模式也发生了质的变化,在进行职业教育的同时,也注重学生法律素养的培养。在职业教育过程中,教师必须将法律素养巧妙融入其中,多角度引导学生在学习职业知识的基础上,学习法律知识,利用已掌握的法律知识去剖析社会现实生活中的具体案例,树立全新的法律观念。
借助法律这面镜子,准确认识各种社会现象,正视人生道路上的挫折,准确把握社会现象中合法与违法的分界线,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学会利用法律知识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不断加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成为新时期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而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能够利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4]。
(2)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
在渗透公民法律信仰中,教师要注重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积极引导他们树立法律之上的理念,认同法律的同时,将其作为自己人生道路上的一种信仰,借助法律,明确自身的价值目标,选择合理的行为方式,不断规范自身行为。
在培养学生法律信仰中,中职学校要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借助法制讲座、旁听法庭审判等,对学生进行法律信仰教育,促使学生深刻感受到法律的合理性、正当行,意识到违法犯罪的危害性,清楚犯罪行为、刑罚处罚二者间的关系,增加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仰[5]。
4 总结
一、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基本含义
宪法学中具体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可以享有的权利。也有学者指出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现代汉语词典》认为自由有三种含义:其中一个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意志活动的权利。关于自由,康德认为:“只有在自己有意识的活动过程中,那种选择行为才可以被称为自由”。 他认为权利与自由密不可分,权利就是自由并存和协调的全部条件,从原初意义上说,权利就是自由。权利是自由的表现,公民为或不为的自由就是权利。从定义中我们知道,公民权利应该是宪法规定的和其他部门法规定的,但另一方面,应该还有一些权利是法律没有涉及到的,仍然存在于自然之中。法律中未规定的权利,是自然赋予的自然权利。这些自然权利在自然的被人类所使用。美国宪法修正案第9、10条规定:“不得因本宪法列举某种权利,而认为人民所保留之其他权利可以被取消或者抹煞” ;“本宪法所未授予中央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者人民保存之”。上述规定就是从规范角度表明了个人自由的开放性。即是对权利的一个开放规定,笔者相信法律未到完全合理的程度,也不会到达完善的地步。每个阶段只是应该有每个阶段的法律。关于公民权利与自由的界定,我们应该限于其目前在法律上的理解。据此笔者统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应该是指,公民在表达意志的时候,在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内,为或不为的自我选择。公民权利与公民自由是共通的。
二、指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的法律规范
我国目前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规定主要是在宪法中予以阐明。宪法第33条规定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这一规定表明,公民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现行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该条规定直接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它要求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即承担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及其他公民合法自由和权利的义务。这一条款是指导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自由的根本性规范,它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采取相对保护主义,而非绝对保护主义。世界上不存在绝对的权利和自由,任何权利和自由都是相对的,即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利和自由。
三、公民正确行使权利与自由要素考量
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正确行使既需要制度保障,在制度的规定秩序内行使,又需要公民的自我学习和自我约束,达到个人自由的状态。在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的情况下,在义务履行的必要条件下,以平等为原则,认识自己权利的界限,对自由采取正确的态度。还应该增强法律意识,形成一种法治的观念。公民行为都有目的,在做出行为的时候,要追求一种正当的利益,追寻个人利益与集体国家利益的协调平衡。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一)以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
宪法的制定是公民意愿的集合,突出表现在宪法是在保护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制定的。权利是宪法的核心,但是权利的实现需要提供一定的义务,这是为保障大部分权利而主动放弃一部分权利,以达到宪法符合大多数人共同利益的目的。因此,为了维护宪法合理有效的运行,公民必须坚持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以遵守平等为原则
自由与平等的关系正像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正确行使,既需要以履行义务为必要条件,又必须加强在行使自由时对平等的要求。以遵守平等为原则来行使权利和自由。洛克认为:每一个从自然或从社会中取得财产的人,都必须遵守这样一条原则:他必须“为其他人”留下“足够的和同样好的”。体现在公民行使权利与自由上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使权利时尊重他人的权利,即对他人行使权利的不干涉、不侵害,这是“为其他人”;另一方面是要求对每个人公平的提供一种“足够的和同样好的”权利。
(三)加强对权利行使的保护和引导,制定“程序”规范
笔者认为需要对公民正确行使权利进行有效的保护和引导。因为缺乏保护和引导,更容易导致权利的滥用。我们讲对权利进行限制,并不是对权利本身要进行限制,权利本身不存在限制问题。权利限制实际上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包括行使的主体资格,行使的时间空间,行使的条件等方面的限制。现在笔者在此讲对权利正确行使的保护,亦不是对权利进行保护,而是对正确行使权利进行保护。对权利的保护是对事物本体的保护,对正确行使权利进行保护,是对为达到目的采取的方法的保护。在法律上相当于是实体与程序的关系。权利保护是实体问题,对正确行使权利保护是程序问题。
笔者主张应该对权利的正确行使加强“程序”上的保护,方便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只有有利方便的权利,才是公民乐于正确行使的。只有对权利行使加强程序保障,才能推动实质权利的行使。“程序”上的欠缺一方面是公民缺乏对某事件上自身权利与自由的理解,另一方面是对公民缺乏救济途径。因此笔者建议一方面,政府可以加强对法律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各县级行政区域内建立专门的免费法律咨询机构,帮助引导公民理解自身的权利和自由;另一方面提出一些类似美国的人身保护令、违宪审查制度等等的救济措施。因为公民对权利性质的不理解和公民被侵害权利缺乏救济,所以会出现滥用其他权利,以此来维护自身利益。上访中的滥用权利大多就是这种情况,例如时找不到负责人,所以出现了越级上访,堵截公务车辆等行为。因此加强理解和救济有助于公民克制自己,减少为此而引发的错用其他权利的现象。公民对权利的行使可以加快推进法制进程,宪法中规定公民管理,公民参与,也是这个原因。只有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共同努力,才可以推进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和谐发展和良性互动。
(四)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在法律界限内行使权利
关键词:网络 法律意识 价值
一、网络对社会法治环境的影响
网络影响着人们传统工作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在迅速地改变着社会面貌的同时也对社会法治环境带来了广泛的影响。首先从立法上看。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犯罪的现象愈演愈烈。如何有效地管理我国的计算机网络资源,使立法能够跟上科技发展的步伐,并能同时兼顾调整网络与其他领域的关系,能有利打击网络上的犯罪行为,成为目前广大立法工作者面临的严峻问题。例如,网络域名争议成为近年来涉及网络发生的最突出、类型最新的一类纠纷,虽然我国制定了法律文件进行规范,但是还不全面、不完善。又如新的《合同法》虽然已经认可了电子合同,但有关电子合同的效力等方面仍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是网络环境给执法领域带来诸多问题。问题之一就是互联网管辖权的确定。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不同,本身无边界可言,这就给管辖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另外,属于民事案件的全球电子商务纠纷同样会产生这样的情况,用什么来确定管辖的连接点,从而确定相应的准据法就出现了很大问题。此外,网络上的不良信息无度传播,影响和冲击着公民对法律的认知和理解。尤其会影响青少年对法律内容、功能、作用的认识,极易产生对法律不信任、麻木不仁、怨恨的心理,最终成为国家进行法治建设的心理阻碍。
二、网络环境下法律意识的价值
法律意识是网络环境下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和精神支撑,网络环境下正确的法律意识有如下价值:
(一)法律意识有助于形成网络社会的自治秩序网络社会的发展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道德自治与技术自治,而自治源于意识,没有意识就没有自觉,没有自觉就没有自治,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塑造网络主体的网络法律意识才有利于形成网络社会的自治秩序。首先,各国在网络的管理上以原则性引导为主,注重培养行业自治,较少限制性规定。网络法律问题与网络秩序需要网络主体的自治,而这又直接与网民、网络服务商、网络公司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密切相关。只有大家的法律意识提高了,自觉维护自己的权利,并学会尊重别人的权利,网络社会才会形成稳固的自上而下的秩序。其次,网络技术性与虚拟性在客观上决定了对自治的依赖。对网络秩序的形成而言,通过网络技术的行业自治,是最直接有效和便捷的管理方式。另外,网络主体在网上活动时,虚拟的主体,违法的隐蔽性、技术性、跨地域性、变动性、复杂性等新特点呼吁高度的自治。培养和提高网络法律意识,是非常奏效的途径。
(二)法律意识有利于网络法律制度的建设网络法的形成过程中,法律意识起着认识网络社会发展客观需要的作用。在各种网络法律问题的经验中,法律意识逐渐形成,并直接反映网络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从而为法的形成提供需求方向。同时,法律思想体系则可渗透到法的制定与实施中,直接上升为法律制度。法律制度的司法、守法与监督中,法律意识起到调整作用,使人们的行为与法律规范相协调。在对网络法进行系统的法律制度建设之前,网络法律意识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三)法律意识为网络环境下的法治建设提供了思想条件法治社会思想条件是指在法治社会,人们普遍对法律的观点、认识、应该达到的规格和标准,需要形成相应的法律观念。它是一种介于法律心态和法律思想体系之间的法律意识形态。法律能否发挥作用,能否被严格地执行和积极地遵守,取决于公民法律意识。正确的、积极的法律意识一旦形成,能够指引人们从事合法的社会活动。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他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三、网络环境下法律意识的培养
法律意识对网络环境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因此我们应该加强法律意识的培养。
(一)借助网络这个传媒工具加强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法律宜传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直接途径。以往传统宣传手段受到时间、空间的影响,宣传工作覆盖面窄,而网络的开放性为法制宣传工作提供了一个好的传媒工具,使普法工作更全面。建立一些大众化的法律网站和讨论区,在网上进行普法教育,开展网络法律意识的讨论。也可以组建一些专门的网上法律管理机构与网上法律栏目,实行管制与自治齐抓共管。另外对各网站提出基础的法制宣传要求,使每个进人该网站的人都能了解相关法律,使网络法制建设成为网络社会成员共同的大事。
(二)加强网络法律规范的制定法律意识的树立深受现实法律环境的影响,只有所制定的法律规范适应社会和时代变迁的要求,切实保障公民自由、平等的主体地位,合理确定其权利和义务,才能得到公民在心理上的认同,从而公民才能在现实生活中遵行法律,依法办事,最终内化为公民的法律意识。而当前我国存在网络立法空白和滞后的现象,不利于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所以,要尽可能加强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促进和保障网络健康发展,只有这样,才能使网络主体行而有据,使司法机关裁而有度。
(三)开展网络法学研究,提高专业理论水平法学研究是培养健全法律意识的重要条件。在法律实践中,各个层面的法学工作者不断开展法学研究,探讨法律问题及时总结网络法律的新经验,新问题,为立法提供合理、正确的指导,付之法律实践活动,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不断更新和提高。
(四)政府上网扩大政策宣传力度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除了市场经济自身的培养外,很大程度上是仰仗政府对法治意识、权利意识的弘扬和推动。因此,政府机关应该建立自己的门户网站,公开所有可以公开的资料,尤其是人大、司法机关应当尽可能地上网,及时公布立法、司法文件,以供人们查询、交流和监督。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