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07 11:23:4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保险理赔服务的重要性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导致我国保险理赔难问题的主要因素
(一)缺少高素质保险消费群体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保险产品已逐渐融入我国老百姓的生活中,已经成为大众化的投资和保障的一种方式。但是,现实生活中能够掌握和了解保险知识的消费者并不多,大多数人对购买的保险产品并不具有专业的识别能力。对保险产品的理解误差往往容易导致保险产品与社会需求相脱离,甚至存在严重的立场冲突,引发理赔方面的纠纷。
(二)专业化的人才队伍的缺失
我国保险产品销售行业鱼龙混杂,按照西方国家的观点,保险销售应该是非常专业的行业,需要十分专业的金融人才。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时间较短,保险公司招聘的员工普遍素质不高,甚至有一些是无业人员。这些保险销售人员自己都未必掌握了保险产品的要点及风险揭示条款,在销售过程中难免会误导消费者,或者核保不严,为将来的保险理赔留下许多隐患。一些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同样也大多数不具备专业的理赔知识和能力,大多数办事效率低下,一旦出现复杂的赔偿案件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出于对商业利润的追求,一些保险公司对理赔服务不够重视,它们过分重视保险产品的销售工作,而忽视保险理赔的重要性。这就导致保险公司的保险理赔工作与整个企业的快速发展不匹配,造成保险理赔问题层出不穷。此外,保险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也导致保费漏损问题频发,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不断拖赔惜赔,甚至竭力挤压被保险人的赔款金额,最求利益最大化,必然造成“理赔难”。
(四)我国相关保险理赔法律不健全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发展历史较短,保险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于保险理赔方面的法律法规十分分散,且与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步伐不协调。在目前的保险理赔规定中,很多方面并未被完全纳入管理范围内,如保险理赔涉及的到的鉴定机构及部门,如医院、公安部门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来规定来规范,导致这些机构办事效力低下,一些机构甚至利用自己的专业地位为保险人理赔提供虚假证明,这样既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润,也损害了保险市场的持续发展,也拖延了理赔调查取证的时间,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理赔的难度。
二、解决我国保险理赔难问题的对策分析
随着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颁布实施,对保险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及合同有了更加具体的规范,也为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护,也为减我国保险理赔难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决策依据,但是,依然需要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保险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保险行业契约服务的意识,进一步解决好理赔难问题。
(一)加强保险公司的内控合规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效力直接影响到理赔业务的管理效力和质量。许多理赔纠纷案件的发生就是因为管理上的漏洞所造成的,因为理赔的好坏关键要看速度。要进一步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合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核定人员的专业素质。将消费者对理赔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具体的绩效考核指标中,真正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并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用来评定优劣。此外,应进一步优化保险合同条款,及时清理保险条款中的不合理条款,减少不必要的理赔纠纷,从而引起法律诉讼。
(二)加大对保险公司理赔信息的披露力度
对保险公司来说,应理赔工作的透明度,指定具有中立立场的信息披露渠道,及时将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对外公布。及时的信息传播,让社会公众及时、完整地掌握保险公司、产品和市场的运行情况,转变过去只有专业性的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才能了解到保险公司的关键信息的情况。二是对各类保险产品的理赔程序和标准制定具体详尽的文件,并及时对外。如对保险理赔时间做出严格固定,限定保险公司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赔付的时间;定期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索赔须知、赔款计算方法等内容的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检查结果定期对社会公布;此外,对保险公司也要加强舆论监督,让舆论做出好的导向,帮助保险公司提高理赔效力和质量,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
(三)加强对虚假理赔、骗保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近几年,消费者骗保的事件屡见不鲜,这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保险市场的秩序,也危害了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保险公司应与公安等司法机关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快速渠道,严厉打击骗取保险的违法行为。由于我国保险违法犯罪执法力度不够,使得保险理赔工作的正常秩序受到了很大影响,频发的骗赔行为使保险公司对理赔工作变得十分谨慎,进而影响到企业对理赔工作效率。此外,由于一些司法机关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而导致保险赔款逐年上升,也助长了骗赔等保险欺诈行为的日益猖獗,既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也增加了我国保险理赔难言论的泛滥,导致老百姓对保险公司理赔工作的质疑。因此,必须加大惩处力度,集中司法力量解决保险诈骗、虚假理赔等违法违规事件。维护保险理赔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发展。
【论文摘要】:目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虽然说已经有一段时间,现在仍然有很多人很难接受保险,也许由于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到位,但更多的在于保险业发展的自身存在一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理赔难"的问题。这是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文章主要通过保险理赔的概念,来界定以及理赔工作总的原则结合保险理赔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了在理赔程序、公估机制以及理赔人员素质等方面,在当前还是有一点意义的措施。
提到买保险,很多人很不屑。在很多老百姓看来,当保险公司请求你买保险的时候,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你甚至比上帝还亲切,但等到问题真的发生了,你去要求索赔的时候,保险公司会找出很多所谓正当的理由,要么说你的情况不具备理赔的条件即是拒绝理赔,要么就是答应理赔但是想方设法理赔很少的一部分,这就是目前我们中国大部分老百姓对保险的感受和态度,虽然这种对保险的说法有点过于片面或者说是有点认识上的扭曲,但至少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保险业存在的问题,简单的说就是"买保险容易,理赔难"的问题。人们买保险的目的就是能够对未来不可预测的风险起到一定的保障防范作用,其实我认为更多的是得到一种心理的寄托,毕竟风险出现的概率不是很大,但如果说保险公司在风险出现的时候他们不能给予快捷合理的理赔,那人们的心理肯定会受到一定的创伤和打击,也许他们的损失数额不是很大,但是我认为他们的创伤更多的就像是被曾经信任的人欺骗了他们,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试想一下他们还会再次购买保险吗?中国的保险业要真是这样那还会有前途吗?要想使中国老百姓的观念改变,使他们觉得买保险就好像是找到一个可以信赖的朋友。我认为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完善保险理赔机制和效率。文章就是基于已经充分认识保险理赔的重要性,通过界定保险理赔的概念及其保险理赔工作的原则,结合我国当前保险理赔的问题和存在的原因,从而最终提出提高我国保险效率的应对策略。为中国保险公司在面对已经全面开放的保险市场,国外保险公司进入的激烈竞争态势的情况下提出一点参考意见。
一、保险理赔的概念及其理赔工作的原则
保险理赔是指在接受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并进行现场查勘与取证的基础上,展开保险责任的审定、赔款理算,最终达致赔付损失的决定或因损失不属保险责任而拒绝赔偿。保险理赔工作从接受被保险人的损失通知开始,经过现场查勘、责任审定、赔款计算,最后向保险人(或收益人)支付或给付款项,是一项比较复杂而又繁重的工作。保险工作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树立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知道思想。虽然很多人听起来也许觉得空话,但它必须作为保险经营与管理的重要原则和知道思想。当发生灾害事故后,保险人要急被保险人之急,千方百计避免扩大损失,尽量减轻因灾害事故造成的影响,及时支付赔款,帮助企业或个人及早恢复生产或重建家园,以保证生产、经营的持续进行和人民生活的安定。
其次要重合同、守信用、依法办事。保险人是否履行合同,就看其是否严格履行经济补偿义务。因此,保险方在处理陪案时,必须加强法制观念,严格按条款办事,该赔的一定要赔,而且要赔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不滥赔,同时还要向被保险人讲明道理。要依法办事,坚持重合同、守信用,只有这样,才能树立保险的信誉,扩大保险的积极影响。
最后要坚持实事求是,贯彻"八"字理赔原则。即"主动、迅速、准确、合理",是保险工作者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是理赔工作的基本要求。"主动"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对出险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地进行调查和现场查勘,掌握出险的情况,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保险责任。"迅速"就是要抓紧处理赔案,对赔案查的准,办的快,赔的及时。"准确"就是要求保险理赔人员从查勘、定损以至赔款计算,都要做到准确无误,不错赔,不滥赔。"合理"就是要求赔偿工作中,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坚持按条款办事,在许多情况下,要结合具体安庆进行准确定性,必要时还要结合实际情况有一定的灵活性。理赔工作的"八字"原则是辨证的统一体,不可偏废,如果片面追求速度,不深入调查了解。当然,如果只追求正确、合理、忽视速度,不讲效率,虽然赔款计算准确,但却耽误了恢复生产和安定生活的时间,也是不可取的。总的要求应该从生产出发,为保户着想,又要讲效益。
二、当前我国保险理赔中的问题及原因
(一)风险意识淡薄,风险管理滞后。近几年来,国内保险市场过于强调业务导向,自上而下重业务、轻管理的意识相当浓厚。一是重业务收入指标,忽视理赔指标考核;二是媒体直传营销的事迹多,介绍理赔控制、风险管理的先进事迹偏少;三是以业务多少、保费收入大小论英雄。由于受风险认识能力和认识水平的影响,对风险控制及管理没有形成一套严格、科学的约束机制和具体的量化考核办法,导致业务推着管理走,风险管理责任难以落实,风险管理工作相对滞后
(二)利益机制的影响。随着保险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保险业竞争加剧,保险理赔风险呈现出多元化特征:一是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件时,为了稳定自己的市场份额,对投保人提出的无理要求有姑息的成分,对不该赔款的采取酌情赔款、同情赔款,这种行为助长了一些投保人不正常的投保心理和索赔心态;二是实行工效挂钩,导致基层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不顾风险质量,盲目拉保,盲目承保;三是一部分素质不高的保险公司职员或人自律意识差,或内外勾结,损害保险公司利益。
(三)理赔人员素质不高,理赔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不仅保险标的涉及面广,而且标的风险的成因十分复杂。这就要求保险理赔人员,特别是估损、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计算等方面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较强的辨伪能力。而现有的理赔人员,大多数并不具有这些知识和能力,致使在理赔过程中"心有余而力不足",办事效率低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既缺乏信心,又缺乏强有力的手段。每当出现复杂案件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
(四)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不长,保险在社会中的地位不高,人们对保险的认识还停留在浅表层,从而在外部环境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利于保险业发展的因素。一是每当遇到影响面广、损失程度大的索赔案件,政府都会出面"调解",甚至强行保险公司赔款。而保险公司身处一方,在许多方面受制于人,不得不按政府的行为办事,保险业往往成为化解矛盾、稳定秩序的牺牲品。二是在市场竞争压力下,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案时比较多地考虑外部效应及影响,放弃保险原则和保险准则,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增加了理赔风险。
三、提高保险效率的应对策略
(一)严格理赔程序,把好最后关口。保险理赔工作是保险关系中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的直接体现,是维系保险关系的重要条件,无论对投保人还是保险人都很敏感。因此,在处理理赔案中除必须坚持公平、合理、准确、及时原则外,还应做到:第一,实行交叉审核制度,严格单证审核;第二,对每一笔赔款实行投保人、人认定制度,在未证实投保人与人真实关系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人给付保险金;第三,重大保险金赔付实行集中查勘,集中定损、估损,集中会诊制度;第四,对参与管理工作的一线人员应严格纪律,明确责任,增强理赔人员的责任心,提高理赔人员的自律意识;第五,搞好调查取证工作,全面、及时、准确、系统地掌握标的出险的真实情况。
(二)加快保险公估机构的培育和发展。将目前由政府或行政部门承担的有关事项剥离出来,由公估机构专门行使标的出险检验、估损,杜绝人情定损、关系定损。如在机动车辆保险中,交警只负责事故责任的认定与裁决,由公估机构对损失情况进行查验,对于人身险的赔付,应由指定的专门医院或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出具证明。保险公司应与协作医疗机构签订责任书,以约束医疗机构的行为,避免,谋取私利,增加理赔风险。
(三)提高理赔人员素质,增强实战能力。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保险理赔风险因素的高技术化及隐蔽化趋势越来越强,理赔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对理赔人员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需要保险理赔人员不断提高自身应付各种理赔风险的能力:一是具有应付各种突发事故的能力;二是具有从复杂的理赔案中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的分析问题能力;三是具有明察秋毫的洞察能力;四是具有掌握识别各种欺、诈、骗手段及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处理理赔案的
能力;五是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保险公司利益的能力。
(四)加强理赔工作的监督管理。保险业,特别是寿险业是高风险行业,强化员工的内防意识至关重要。然而,现实中人们对此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是思想工作不够深入,对职工的思想状况和个人行为了解不够,使一些事故隐患长期潜伏,不能及时发现。二是偏重"能力效应",以保费论英雄。三是内部员工相互监督不够,使一些有问题的员工更加有恃无恐。四是执行规章不严,对违章违纪人员的处理存在捂、盖现象。因此,保险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逐步完善内控制度,明确核赔、理赔责任。对复核员、核赔员、会计、出纳应分开设置,避免混岗。强化各环节的责、权、利制衡要素,严格实行校赔、理赔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地建立起理赔风险管理新机制。
(五)政府应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险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并经批准设立的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法人经营自。各级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保险在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并支持保险公司的合法经营及理赔决定,避免经济行为"行政化"、保险行为"财政化"、保险赔款"救济化"。保监会应依法实施保险监管,不得干涉保险公司的正当活动,维护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一、汽车保险理赔中存在的问题
(一)理赔人员非专业
保险理赔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要求保险理赔人员在估损、定损、索赔单证审核、赔款计算等,应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丰富的理赔经验和较强的辨伪能力。对于汽车保险理赔人员来说,应该具有汽车构造、汽车维修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但现在的从业人员大多数是从业务部门轮岗而来,并不具有这类知识,致使在理赔中办事效率低下,对道德风险的防范缺乏经验,又欠缺强有力的保障手段。每当出现复杂案件时,往往难以做出准确判断而导致错赔的状况,产生理赔纠纷。还有极少数保险理赔业务员工作极度不负责任,出险理赔时出现问题,撒手不管或一走了之,使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成了受害者,理赔十分困难。
(二)承保质量不到位
由于保险市场竞争激烈,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在核保时仅停留在保单的“要素”的审核上,没有从“要件”上进行核保。造成风险高的一些险种和客户群还未得到有效控制,承保风险管理滞后。在理赔时才发现问题,从而只能拖赔惜赔,竭力挽救承保质量不到位造成的损失,造成被保险人的“理赔难”问题。
(三)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当前保险法制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方面相对集中于《保险法》,另一方面《保险法》之外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经过修订的新《保险法》不仅修改增删的条文众多,更涉及到立法精神的重大调整。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的基础上增加了49个条文,删除原《保险法》条文20个,修改123个条文,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条文。新保险法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权益的保护作为基本立足点,充分反映了各国保险立法的基本趋势,也为保险业在新的基础上的发展打下了法律根基,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的核心竞争力,另一方面,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加强保护必将增加运营成本,对保险业而言也是一次重大挑战,可以说是挑战与机遇并存。我国从2007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开发的2007版A、B、C三套条款,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从这三套条款中选择一款经营(天平汽车保险公司除外)。但经过长时间实践证明,这三款条款都存在某些条款内容模糊,甚至是霸王条款的情况。这些条款是造成理赔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投保人对保险条款不重视
投保人对于机动车保险条款不清楚,在业务员诱导下签约,事后也不对意思不明确,未理解的内容加以认真研究等,认为只要出险保险公司就会赔偿,这种行为为日后理赔埋下了障碍和隐患。再加上一部分投保人为了节省时间,请保险人全权办理,这也给了一些职业道德低下的人可乘之机。还有就是投保人对索赔程序、索赔资料不太清楚,或存在误解。出险后索赔时非常茫然,甚至有人因索赔资料的收集不全或缺少,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理赔证据资料,造成投保人“保险容易理赔难”的认识。还有少数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将一切交给提供维修服务的4S店,有时因4S店的原因造成的理赔难问题都归咎于保险公司,这对保险公司的形象有极坏的影响。
二、关于解决“理赔难”问题的几点思考
(一)重视保险条款
客户在投保前应仔细阅读条款,应特别关注其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如实告知及理赔申请等款项内容。对于不懂的保险条款,应及时询问业务人员。投保人应该自己提高对风险的认识,要清楚自己需要的是什么样的保险,明白自己对于所购买险种的义务、责任和免除责任,以免发生保险事故时处于被动的地位,或者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对于机动车保险销售人员来说,也应重视保险条款的解释工作。不可以为了追求业绩诱导客户,模糊条款内容,甚至代替投保人签字等等。因为新《保险法》已明确保险监管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机动车保险销售人员应让客户明明白白投保,以尽量减少由于不清楚条款而产生的纠纷。
(二)加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
保险公司要重视内部管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直接影响业务质量的高低,许多理赔案件的发生就是由管理上的漏洞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健全内控制度,提高业务人员的素质,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是解决理赔难问题的基本措施之一。在业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方面,要重视保险职业教育,充分发挥保险系统现有职业培训的作用,培养高能力的保险展业人员和高素质理赔专业人才。在考核机制方面,要加强对结案率和未决赔款的考核力度,将其与岗位目标考核内容挂钩,并将保险消费者接受服务的满意度纳入到考核指标中,做到职责分明、平衡制约、考核有据、奖优罚劣,以引发业务人员对工作岗位的思考,从而提高工作质量。
(三)加大监管力度
一、病案规范化管理对医疗保险的作用
(一)病案的规范管理可以作为医疗保险的重要证据
社会在不断的发展进步,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渐渐的增强。当前出现的很多医疗纠纷中,都表明了病案作为一种证据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旦病案得不到规范化的管理,其真实性也没能确保,在医疗纠纷中就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这样对患者或者医院都是不利的。病案作为医疗保险的理赔依据,是患者获得医疗保险的重要保障。这就需要医院妥善管理病案。
病案是用来记录患者的诊断治疗的情况,是对整个医疗过程的真实、有效的反应。而医疗保险的理赔工作则是根据病案的记录进行的。这也就体现了病案作为医疗的事实证据的作用。通常情况下,病案具有法律性,真实记录了患者的医疗过程。因为病案集客观性、合法性、真实性于一身,可以被用作法律上的证据。病案是患者治疗过程的资料,不同患者不同症状的诊断以及治疗情况均是由病案进行记录。以上是病案的特点,充分体现了临床医学研究的意义。
(二)病案规范化管理是健全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基础
没有人能够保障不会生病,而且一旦生病,医疗的费用也没办法进行估算。而医疗保险则是为患者分担相关的医疗费用,帮助人们减轻负担。由此可见,医疗保险制度对我国人民的意义是十分重大的。但是,进行医疗理赔,则需要有真实的依据,这也是对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维护。由于病案具有真实性、客观性,可以作为医疗保险理赔的重要依据,这也是病案对患者和保险公司的重要作用。
医院对病案进行规范化的管理,这样能够有效的保障病案的真实性,减少不必要的医疗保险理赔纠纷问题。而保险公司需要根据患者的病案,才能进行医疗保险的理赔。而对病案的管理进行规范化,是促进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完善,这也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险制度中病案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
(三)对病案进行规范化管理可以加强监督审核
医疗保险机构还可以监督医院的服务,也可以防止非正常手段进行过度的消防,从而导致出现医疗资源浪费的问题。而病案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得提供给医疗保险机构的信息更具有真实性和透明性,并且可以让医疗保险机构有效控制医院和患者的不良行为。对病案进行管理,实则是对医疗保险的监督审核,这样可以促进医疗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如何强化病案规范化管理
根据以上分析病案规范管理对医疗保险有重要的意义,所以,应该加强病案的管理工作。而强化病案的管理工作,使其得以规范化运行,主要从加强病案质量的管理;加强病案信息的管理;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等方面进行落实工作。
(一)对病案质量加强管理
病案实则是病人在医院期间的档案,这就要求病案的填写务必是真实和具体的。病案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使得填写患者的信息是必须准确、真实比如病人的当前治疗状况,病人的病史情况等。因为这一系列的信息,对医疗保险理赔存在非常重要的作用。因而,医院管理的病案应该保障患者的相关信息必须是准确无误的,不然的会就导致一系列的医疗纠纷出现,这样一来就会对患者的医疗保险理赔造成影响。
准确记录患者的当前治疗情况以及相关的病史。保险公司的医疗理赔是根据患者的治疗信息进行开展理赔工作的。患者的治疗信息即是涉及病人的病史、以及当前的治疗状况。因此,实际的治疗过程中,医生对病人的所有病情信息要如实填写,不得有误。只有病人在病案中的信息填写真实、准确的,才能使保险公司做到准确的理赔。要使的患者、医院、保险公司三方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则就需要保险公司的理赔工作做得合理,医院的病案管理规范。
(二)对病案信息加强管理
杜绝病案的信息出现误差,可以通过落实病案信息管理工作来实现。也就是说病案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是病案信息的管理工作。第一是对病案室的管理工作进行严格的要求。即医院对进入病案室的病案,就不能让其再流出病案室,这样是为了出现病案被篡改的现象。如患者有需要病案的相关资料,那么需要患者出示相关的手续。第二是医院进行病案登记、装订等工作时必须认真,这是保障病案的完整性。
(三)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素质
对病案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增强其责任意识。病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必须要认识到病案对医疗保险工作、医院、患者三方的重要性,这样才能提高其工作的积极性和认真态度。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医疗保险已是重要的民生问题,病案是医疗理赔的重要证据,所以,病案管理人员处理具有专业的知识以外,还因懂得相关的法律意识和拥有高度的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1]刘佳佳,徐广范,于慧萍.病案规范化管理对医疗保险的作用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