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账务处理范文

时间:2023-11-08 10:5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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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账务处理

篇1

会计准则对“甲供材料”业务的会计处理并未作出特别规定,甲乙双方会计科目设置和账务处理,只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真实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都是允许的。在实务中,“甲供材料”业务一般有以下三种业务和账务的处理方式:

(一)处理方式一

一般情况下,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供应商将材料发票开给甲方,甲方购进材料后再拨付给乙方,双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1)甲方购进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将材料拨给乙方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3)乙方收到甲供材料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XXX元

(4)乙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施工――XX项目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双方将甲方拨料视为对乙方预先拨付的工程款,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最终结算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包括材料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的发票,乙方的营业收入也为包含材料在内的全部工程价款,与发票金额一致。这种处理方式较为完整地反映了材料的流转过程,但是却存在一个难解的问题:供应商的材料发票开给了甲方,甲方却不能依据该发票确认在建工程或开发产品的成本;而乙方未取得材料发票,却要将材料费用计入乙方的工程成本。在实践中,多数情况乙方是通过甲方向乙方开具的拨料单作为凭证来记账,但拨料单作为甲方的自制凭证,没有外部的监管和制约,其可信度和证明力明显要弱于发票。

(二)处理方式二

实践中,有个别的情况甲乙双方会约定:甲方购买材料时要求材料商将发票直接开给乙方,材料就不再计入甲方的账簿,双方作如下账务处理:

(1)甲方购进材料并交付乙方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预付账款(应付账款)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乙方收到材料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预收账款(应收账款) XXX元

(3)乙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乙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施工――XX项目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这种处理方式与方式一的账务处理基本相同,双方将甲方所购并拨付乙方的材料视为对乙方支付工程款,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结算时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乙方的营业收入也包括材料金额在内。并且乙方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发票入账,解决了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没有发票入账的问题。但由于材料的实际付款人和发票上载明的付款人不一致,容易产生经济纠纷和涉税问题,并且也不利于甲方按工程进度对材料的管理,这种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在实践中较为少见。

(三)处理方式三

甲方向材料供应商购买建筑材料,供应商仍是将材料发票开给甲方,甲方将材料拨付乙方时,直接将材料转入本企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乙方不再进行账务处理,双方都在材料备查簿中对材料进行登记和管理。

(1)甲方购进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贷:银行存款等 XXX元

(2)甲方发出材料时,甲方账簿登记:

借:在建工程(开发成本 ) XXX元

贷:工程物资(原材料) XXX元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甲方根据材料发票将材料费用直接计入本企业的在建工程或开发成本,最终结算时乙方向甲方开具的发票不得包括材料价款,乙方的营业收入也不包含材料价款。这种处理方式甲乙双方都凭有效的发票入账,解决了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没有发票入账的问题,并且乙方收入不含甲供材料,应为其从事该项业务取得的真正的收入。但这种账务处理却不能完整地反映材料的流转过程,不利于双方方对材料和工程项目的管理。

二、甲供材料的税务管理及面临的风险

甲供材料工程历来是税务部门税款征收和发票管理的工作难点,也是漏税风险较高的一个领域。《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于甲供材料建筑工程业务,乙方应就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加上甲供材金额的合计数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税法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建筑业有采用包工包料的方式经营,也有采用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平衡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之间的税负,防止少数人钻政策的空子,因此规定包工不包料也需要将材料价款并入营业额内。税法的这项规定虽然有利于防止建筑业不同经营方式的税负不公,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引发了一些争议。

比如对甲方来说,其所供材料部分是根据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货物发票入账还是根据工程承包方的营业税建安发票入帐?对乙方来说,其营业收入是否包含加工材料部分的价款,发票金额是否与营业收入完全一致?一直没有权威性的规定,各地税务机关要求也不尽相同;有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坚持要求乙方营业收入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开具的发票也必须要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价款交纳各项税费,甲方只能根据乙方的建安发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而不得以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发票入账列支费用;也有地方的税务机关要求乙方营业收入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开具的发票也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乙方按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全部价款交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按不包含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交纳企业所得税等其他税金,甲方根据材料销售商的增值税发票列支甲供材料部分的成本,比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浙地税函[2007]335号)就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笔者认为:税务机关的第一种做法对强化税收监管比较有利,但由于甲方虽然取得材料发票却不得依据材料发票计入工程成本,乙方不能取得材料发票却要列支材料费用,只能用拨料单等自制单据代替发票,对所得税的管理会产生一定风险,特别是如果乙方所得税是定率征收的,乙方所得税计算依据是否要包括甲供材料部分价款也存在争议;相对来说税务机关的第二种做法较为合理,更符合甲供材料业务的经济实质,但税务部门必须认真审核相关资料,防止甲供材料部分少缴营业税。

三、“营改增”全覆盖,将彻底解决甲供材料业务给企业和税务部门带来的帐务和征管难题

总的来说,在实践中对甲供材料业务,企业主要有三种不同的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税务部门主要有两套管理措施,并且这三种处理方式和两套管理措施都是结合实际而采用,也都不违反现行会计准则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企业的业务和账务处理方式二的情况下,材料费用进入乙方的工程成本,乙方也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发票入账,乙方结算时全额确认收入,向甲方开具全额发票,甲方按乙方的发票计算工程成本,税企双方在计税依据和开具发票金额方面也不会有什么分歧。方式一情况下,乙方按含甲供材金额的全部价款开具建筑业发票并确认收入,甲方在发出材料时不进入工程成本,收到乙方的建安发票再进成本,但由于甲供材是甲方购买提供给乙方的,乙方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第一种做法进行税收监管。在方式三的情况下,由于甲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乙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就应按不含甲供材金额开票,乙方营业收入也甲供材料部分的价款,税务机关一般采用第二种做法进行税收监管。但相同的业务,却可能有不同的业务和帐务处理方式以及不同的税务征管措施,发票的开具金额可能不同,交纳企业所得税金额也可能不同,这就造成甲供材料业务领域税收风险相对较高。在实践中许多建安工程都是跨年度甚至跨几个年度,大包合同中还套有分包合同,一个项目要分多次开具发票,使得甲供材料业务税收管理越加复杂,税收风险很难根除。其实这一系列的问题均来源于营业税的重复征税,只有完成了建筑安装业和房地产业的“营改增”改革,这一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

篇2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首先必须所有为该项工程发生的全部支出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固定资产完工后,要有工程峻工单、工程决算单、固定资产转资单。以上单据齐全,就可以将在建工程项目结转为固定资产,并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在建工程核算内容较复杂,涉及到各方面的内容较多:在建工程领用的原材料、领用的自产产品;购入的工程物资;辅助生产车间为在建工程提供水、电、设备安装、修理、运输、劳务等;由于不可预测等原因造成的工程物资及单项或单位工程的盘亏及报损;在建工程应承担的工资及福利费、工程款的支付、相关税金的缴付等等.要想在建工程成本精确无误地转固定资产,诸多环节中每一个环节均不能出错.在本文中重点强调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时间的确定和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类别的确定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账务处理,首先应该分清楚要转入固定资产的类别,是生产类的机器设备如自动化控制设备、工器具、线路、还是非生产类的其他工器具或房屋和建筑物等等。总之转固时间和转固类别的确定,做到事先心中有数,因为这个一确定直接影响折旧率,直接影响每年固定资产净值,转固定资产前要把握好。

二、确定了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类别

如果是房屋和建筑物,注意该项在建工程涉及的增值税,应该抵扣的一定要抵扣,不该抵扣的一定不能抵扣。建筑物、构筑物或以其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附属设施,其进项税额均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包括管道、消防、中央空调、嵌在建筑物内的监控系统、采暖、通风、电梯、智能化配套设施等,同时发生在建筑物的购进材料及工程物资的进项税均不能抵扣,做账时为进项税转出。该抵扣进项税额的一定要抵扣指的是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为生产性的机器设备等,其对应的运费和为购置机器设备而付出的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暂估价值的确定和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折旧

通常企业在实际发生的在建工程项目中,常常会出现工程完工后承包方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开具全额发票的情况,出包方只拥有部分发票只能暂估入帐,这就涉及暂估价值的确定和暂估入账固定资产折旧的数值确定:

(一)暂估价值

财务部门没收到工程决算单单据,即出现“无法办理竣工决算的在建工程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状况,此时应当根据工程预算、合同或者实际造价等,按暂估价值确定固定资产成本并计提折旧,待收到工程决算单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二)暂估入账固定资产的折旧

对于暂估入账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新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收到工程决算单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四、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要注意不单独核算的建筑物和独立核算的固定资产不同账务处理

不单独核算的建筑物和其附属设备一同转入固定资产,而独立核算的固定资产从在建工程直接结转。

五、在建工程是装修工程,出包方账务处理注意首次装修和以后装修账务处理不同

首次装修发生的全部费用包含在在建工程成本中,直接转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第二次及以后装修的固定资产和建筑物,按其净值转入在建工程核算,待装修结束后办理验收合格手续再转入长期待摊费用,一般不低于五年内摊销。

六、在建工程正确地转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发生的借款利息也要注意

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借款利息账务处理,即资本化或费用化。标杆是以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时间作为界线,而不以竣工决算为依据。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以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应按照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计算利息费用结转购建固定资产成本中;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之后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同样按借款本金、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计算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七、 结转在建工程,在建工程贷方对应科目也要心中有数

在建工程核算固定资产新建、改建、扩建、大修理工程、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工程,在建工程完工以后,按照在建工程借方所归集的成本,从贷方分别转入有关科目。这里要注意“大修理工程、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工程“在完工时,不能转入固定资产,即不增加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账务处理借方分别是固定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待摊费用, 贷方结转在建工程的各明细科目。

上述几点在工作中尤为注意。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涉及面较广,在建工程又是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做好在建工程成本核算,能够真实反映企业资产拥有情况。故加强在建工程成本核算管理,正确反映企业资产真实情况,有利于企业管理者根据真实的会计信息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篇3

BT建设模式,既“建设-移交”模式,是政府以及政府授权的建设单位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融资建设模式。一般情况下,政府(或业主)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方,建设方负责项目的融资、投资和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政府(或业主),政府(或业主)根据回购协议支付回购资金。

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引入BT建设模式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目前BT建设模式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得到成功运用的项目很多,如北京奥运会部分场馆工程、上海地铁南站、北海市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工程、重庆朝天门大桥等。但我国现行会计准则并未对BT建设模式的工程项目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做出明确规定,致使各单位按照各自对BT建设模式的理解进行会计核算,核算中存在着适用的会计核算依据不统一的问题。如有的建设方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将BT建设项目作为在建工程,将项目所投入的建设资金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有的建设方将BT项目投入资金作为一项长期债权,在“长期应收款”科目核算;有的建设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会计核算,将BT项目的资金投入列“工程施工”等。因此,对BT建设模式的工程项目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进行详细分析,提出新核算思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下面将结合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分析不参与实际施工建造的BT项目公司的会计核算思路。

一、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工程项目概况

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是城市中心区域综合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是广东省重点工程之一。经横琴新区政府授权,项目由代表横琴新区政府进行投融资的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中国中冶某公司投资建设,建设方为该项目在珠海设立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项目公司”)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工程总承包方为中冶集团下属某一建设集团公司。

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及管网工程项目、堤岸和景观工程项目两部分。根据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中国中冶某公司(乙方)签订的BT合同约定: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建设期为三年,回购期限五年,各子项目的回购期限分别计算,回购款每期支付金额为每个单项工程BT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一,同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期间的利息。合同价款为BT投资总额加回购期间利息之和。项目含建设期本金化利息和建设工程管理费等约为126亿元。

项目公司为该项目配套25%的自有资金,另75%的资金通过珠海当地银团贷款取得。目前所有子项目的建设均已全面铺开。

二、珠海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

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采用完全BT实施方式,即该BT项目的建设方组建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但项目公司未实际提供建造服务,而是将建造服务发包给其他建设单位去负责。因此,项目公司对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会计核算应该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且可参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中有关BOT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原则进行核算。

(一)项目建设期的会计核算

1、会计科目设置

项目建设期应设置“长期应收款”,“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等会计科目。“长期应收款”用于核算建设期为建造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工程所实际发生的建造成本和融资费用,按照单项工程项目设置二级科目。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构成科目:“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支出”设置三级明细科目。由于“待摊投资支出”费用项目较多,金额较大,为与概算相对比,项目公司还应设置“项目公司管理费、土地使用费、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及试运行费、招投标费、临时设施费、可行性研究及前期工作费、工程保险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期财务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根据BT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建设期提供自有资金按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项目公司为BT项目配套自有资金而向其集团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

2、账务处理

根据项目公司与甲方之间的资金监管规定:项目公司为BT项目配套的自有资金应按期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项目公司将自有资金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贷:银行存款-XX银行

根据资金使用计划,结合BT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从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拨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监理费、勘察设计费等款项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建筑工程支出(待摊支出)等

贷: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取得银行借款(根据资金监管约定,银行融资贷款直接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贷:长期借款-XX银行

每季度,支付银行借款利息(资本化)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待摊投资支出-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根据BT合同约定,项目公司为BT项目配套的自有资金,从自有资金注入双方共管资金监管账户的当天开始,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下调10%的利率按季计算利息,计入BT项目投资总额。由于该部分资金的利息能够可靠地计量,也能流入项目公司,因此项目公司应根据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原则,按季度确认提供该部分资金的利息收入。

a.取得自有资金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贷:其他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b.支付自有资金利息,计入工程成本的账务处理: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待摊投资支出-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资金监管户

⑹据了解,项目公司提供的自有资金中有一部分是向其集团借入的,对此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应作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成本。

a.从集团借入资金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贷: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XX集团

b.按季计算应付(支付)集团借入资金利息的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支出-利息支出

贷:其他应付款-XX集团(银行存款-XX银行)

由于项目公司将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发包给他方,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参照BOT收入确认原则,建设期项目公司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

(二)回购期的会计核算

横琴新区市政基础设施BT项目的回购分各单项工程进行。目前各单项工程均未竣工验收。假设2012年12月31日,其中的某一单项工程按期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经审价回购基数50亿元,该单项工程的建设投资总额为46亿元。2012年12月31日,该时点也应是回购期的开始。

有观点认为,由于BT合同明确规定回购的日期以及回购金额,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经审价后,项目公司应于回购开始日将“长期应收款”账户余额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账户进行核算,收购基数与项目总投资的差额,确认为工程结余收入,一次性计入“主营业务收入”。

但是,就横琴新区市政工程BT项目而言,由于BT合同约定甲方可以选择回购形式,因此从该项目的意图看不完全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相关确认条件。而回购基数与项目总投资的差额,一次性计入“主营业务收入”,不如在回购期期限内分期摊入计入“投资收益”,更符合谨慎性原则。

1、会计科目设置

在回购期应设置“投资收益”科目,用于核算BT项目投资与工程施工所赚取的收益(或亏损)以及回购期提供的自有资金的利息收入等。

2、账务处理

2012年12月31日,即回购日:

借:长期应收款-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XX单项工程 5,000,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建筑工程支出等 4,600,000,000

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工程投资差额 400,000,000

根据合同约定,回购款分五年等额支付,因此应根据实际利率对工程投资差额进行摊销确认。假设银行基准利率为7%/年,为简化计算,采用该利率作为实际利率。

a.2013年12月31日,第一次收到回购款: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1,000,000,000

贷:长期应收款-珠海某投资有限公司-XX单项工程 1,000,000,000

b.第一次收到回购款,确认投资收益:

借:长期应收款-XX单项工程-工程投资差额 91,176,040

贷:投资收益-XX 单项工程 91,176,040

第二年-第五年每次收到回购款的账务处理与第一次收到回购款的账务处理相同。第二年-第五年应确认投资收益分别为0.85亿元,0.80亿元、0.74亿元、0.70亿元,账务处理与第一次确认投资收益的账务处理相同。

根据合同约定,回购期的利息,具体利率及计算方法为:每个单项工程投资总额的回购期间利息自该单项工程进入回购之日开始计算并按季支付,每期的利息以每个单项工程未支付的BT投资总额为计算基数,利率按照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一年每季收到利息:

借:银行存款-XX银行 87,500,000 (50亿元*7%/4)

贷:投资收益 3,125,000

其他应付款-XX集团(应付集团借款部分的利息) 18,750,000

银行存款-XX银行(银行融资贷款部分的利息) 65,625,000

(既回购期应付银团融资贷款部分利息:(50亿元*75%*7%)/4,应付集团借款部分利息:(50亿元*25%*6%)/4,回购期的利息收入与本期间实际支付的融资费用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

第二年-第五年,账务处理与以上相同,金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表 : 投资收益摊销表 单位:元

综上所述,虽然我国目前对BT建设模式的会计核算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但只要我们深入了解BT项目的实施方式,并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现行的会计准则,就能够对BT项目进行合理有效的会计核算,就能够根据BT项目的不同特征,建立与之性质相符合的会计核算方法,真实客观的放映BT项目经济状况和最终效益。

篇4

引言:自2008年,在国际的金融危机以及在欧债和美债危机逐步蔓延,显露出我国现象税制制度的不科学,给我国中小企业以及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为了应对这种影响,国务院下属的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11年11月6日正式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该方案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3%的营业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率,同时方案规定从2012年01月01日开始把我国上海市的交通运输业以及部分现代服务业作为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程。随着这项工作的全面展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区域和行业开始不断的在扩大,我国的建筑施工企业也被纳入方案的试点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给企业财务管理尤其是采购的账务处理也成为当前建筑企业的当务之急。

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收前的税收制度

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危机以及欧美债务危机的爆发,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受到了影响,同时这也暴露出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下面就我国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我国税收的现状进行分析:一是“两税”并行,即是增值税与营业税同时存在,这种两税并行的制度就目前来看是严重的破坏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以及阻碍了增值税的优势的发挥;二是对部分地区对第三产业征收营业税,这种税收制度的存在严重的阻碍了制造业以及服务业的发展,从而制约社会中各产业之间的专业化分工和协作的发展。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应对策略

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施工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应该具体科学的应对措施,从宏观的方面而言,可以从财务管理制度以及财务改革两方面入手,下面就此进行简单的分析探讨:

2.1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完善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这是企业在营改增后必须进行的财务事项,就目前建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的现状来看,主要可以从以下的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也即是指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对下属承包者或者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具体措施就是对下属企业单位进驻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做好发票管理发票开立,领用和使用以及核销等方面的工作,做到对下属承包者和子公司的进项税额的管理和监督。

二是加强营改增后的水分政策学习,具体措施就是成立专门的学习班或者机构,成立这种机构和学习班的好处在于不仅能够对保持与税务以及建设主管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以便最快了解最新税制方面的规定,同时能够做财务以及政策信息系统完备,而使得能够做到提高增值税的专门发票开具认证领取以及抵扣等各项环节的配备和防伪功能的税务控制而让公司的税务管理的漏洞有所改善。

三是对于合同的管理。在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应该明白“营改增”后增值税可抵扣的特殊性,因此,在对于合同的管理上主要就是在承包采购合同的制定上,施工企业应该考虑全面,主要就是应该在承包以及采购合同注意协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协议。

2.2企业财务改革

在我国的所有行业中,“营改增”对于建筑行业的英影响是较为深远的,就目前我国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来看,企业在面对营改增而进行财务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下面就施工企业在营改增后的财务的改革的进程进行分析:首先施工企业应该加强对财务人员的财务管理能力的提升,最好是能够集中学习以及和发达地区的财务交流,做到财务人员在财务方面的能力没有任何问题;其次应该对税收筹划进行改革,做到财务税收筹划能力的提升使得利润的最大化;最后在现金管理方面进行革新,抛弃过去缓慢资金支付周期,做到现金的流量的最大化以证资金及时回流及再利用而做到施工企业的财务现金的充足以应付“营改增后得各项改革”。

3.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施工企业采购账务具体处理措施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来说,营改增后,在采购账务上的处理主要指的是对于钢材水泥的采购、砂石以及辅助材料的采购、周转材料的采购及设备、甲供材料的采购,下面就具体的进行分析阐述:

一是钢材水泥采购。在建筑施工中,钢材水泥是建筑成本中的最大部分,在采购中,施工企业是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因此,在营改增后,施工企业在采购中应该去加强增值税发票的检查力度,才账务的处理上应该将采购所涉及的物流、票流、资金流统一,从而减少假发票以及虚开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带来的损失。此外,对于目前我国的商品混凝土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征取,我国基本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为(税率6%)为主,且由于采购水泥等不能抵扣进项税。因此,施工企业在这方面的采购账务处理时,可以去采用企业自购水泥委托加工的方式,从而将税率高水泥来用于企业的自身进项抵扣,从而减少商品混凝土等等税率较低的进项抵扣。

二是砂石等材料及辅助材料的采购。在建筑工程中,工程的建设的材料基本以纳税人提供为主,也就没有增值税发票,从而难以进行抵扣。因此,在营改增后,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在砂石以及辅助材料采购的账务处理上,企业应该去尽可能的去与能够给施工企业提供正规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合作,实在无法取得发票时,应该要求对方去想过政府单位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据以抵扣自身的进项。

三是周转材料及设备。就目前我国的建筑工程来看,周装材料以及设备是必须品。对于施工企业而言,周转材料以及设备基本以市场租赁的方式进行。在“营改增”后,周转材料以及设备的租赁都属于有形动产租赁,按规定要缴纳一定增值税,因此,在营改增后,对于周转材料以及设备的试压,在账务的处理上应该尽可能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能够去充分的利用方案内容中17%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此外,施工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以及施工的需要增加自行采购周转材料以及设备的比例。

四是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在我国建筑行行业中,甲供材料基本是业主进行采购和付款,供应商开发票给业主,而业主可以在建筑工程付款时扣回采购的甲供材料的价款。但是,在营改增后,大部分的甲供材料是属于增值税范围,可以按照方案中的17%抵扣自身进项税。

因此,施工企业可以与业主单位商谈,争取甲供材料的采购权,也即是可以取消甲供材料,由施工单位进行采购,这样带来的好处便是施工企业能够可以采购甲供材料,充分的利用17%的进项税抵扣增值税。

结束语: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当前我国面对全球金融危机而制定的一项关于税收方面改革方案,营改增的试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着较为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对我国的建筑型的施工企业影响更甚。因此,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应该积极的去面对营改增带来的影响,合理的妥善的去处理受营改增影响最大的财务管理中采购账务,以及主动地改革调整,从而为企业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和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作者单位:扬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胡晓锋,胡立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对建筑行业影响分析[J].工程建筑·卷宗,2012;1

[2]于艳芹.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J].财经界,2011;5

[3]叶智勇.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分析和建议[J]. 财政监督,2012.7.

[4]刘震.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 科技与企业,2012.8.

[5]财税[2011]11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篇5

一、目前医院基建会计核算的缺陷

笔者所在阜新市中心医院为事业单位,是国家级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阜新市中心医院占地面积3.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6万平方米。拥有职工近千人,目前开放病床604个,设有临床医技科室38个,其中6个为市级重点学科。2009年,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就医环境已远远不能满足病患的需要,阜新市中心医院计划投资2亿元新建综合病房大楼,建设总面积为6.3万平方米,地下1层,地上22层。

1.国家规定,医院建设项目所有资金在银行设立专户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由当地财政部门监督使用。目前医院建设项目会计核算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财务管理适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医院基建核算独立于医院财务部门,医院财务部门执行《医院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为财政部于1998年,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因基建项目与医院日常业务执行不同会计制度,两者不能在一套账簿中混合核算。现在基建会计核算不纳入医院的“大账”,使得医院基建会计核算与医院总账会计核算脱节。

2.医院基建会计财务报表申报范围非常广泛,要对财政局、发改委、审计局、卫生局、贷款银行、环保局、统计局等监管部门随时报送各种表格。现行《医院会计制度》没有规定基建会计每月要向医院财务部门报送财务报表,基建报表与医院财务部门没有关联性,与卫生局也没有业务指导关系。财政局经济建设科是主管医院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医院基本建设的资金管理、财务报表、工程进度、预算、决算实施财务管理。

3.笔者认为目前医院基建部门在会计核算的处理上,有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完整性、相关性等规定。

二、新旧制度衔接时期,医院基建会计的账务处理

1.2009年8月14日财政部公布新《医院会计制度》(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进行全面修订。与现行制度相比较,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变化包括增强会计信息的完整性,规定将基建会计纳入医院会计核算“大账”。目前国家没有针对行政事业单位出台专门基建会计工作制度,征求意见稿也要经过认真讨论后才能颁布实施,为了保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在工作实际中,笔者充分遵循会计慬慎性原则,在不违背现行会计制度的情形下,目前设置的会计科目、核算方法就尽量贴近新制度,以期全面贯彻执行新制度时可以顺利过渡。

2.会计科目的设置。新旧制度衔接时期,我们设置的如下会计科目可以通用:(1)现金;(2)银行存款;(3)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4)设备投资(在安装设备、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及器具);(5)待摊投资(管理费、勘察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借款利息、工程质量监理费、其他待摊投资、环评费、晒图费等)(其中管理费中又下设办公费、差旅交通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其他管理费);(6)其他投资;(7)固定资产;(8)基建投资借款;(9)其他应收款;(10)基建拨款;(11)应付工程款;(12)应付器材款;(13)其他应付款等,我们现在使用的是正版的用友政务财务软件,如遇新业务时,很方便随时增删相关会计科目。管理费下设明细是为了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进行总额控制及填制各项报表时方便快捷。

3.编制的会计报表

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主要指标表(一)、主要指标表(二)。

4.制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所有为基建支出发生的费用全部纳入基建账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防止截留、挤占资金,我们单位制订《整体改造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管理办法》等资金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内控制度。

5.账务处理实务

例1合同签订后3天,支付给华强建筑公司工程预付款300万元。工程开工后,华强公司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780万,审核无误后,暂支付260万元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预付工程款——华强公司300万元

贷:银行存款300万元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780万元

货:预付工程款——华强公司300万元

应付工程款——华强公司220万元

银行存款260万元

例2购置医院基建部门使用计算机及打印机3000元,工程完工后结转

借:其他投资3000元

贷:银行存款3000元

借:固定资产3000元

贷:其他投资3000元

例3发生勘察设计费8000元,晒图费260元

借:待摊投资——勘察设计费8000元

待摊投资——晒图费260元

货:银行存款8260元

例4基建工程完工后,待摊投资余额1260万元,建筑工程分配830万元,安装工程分配310万元,在安装设备分配120万元(只有一项单项工程,采用实际分配率分配待摊投资,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用概算分配率、某项资产应分配的待摊投资等方法)

借: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建筑工程830万元

——安装工程310万元

设备投资——在安装设备120万元

贷:待摊投资——按各明细科目余额结转1260万元

此处分配待摊投资余额时不涉及设备投资中的不需安装设备、工具及器具。

6.理解银行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政策,选择适合本单位的受托支付、自主支付方式,以便提供相关财务数据时提高贷款发放与支付审核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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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施工企业 甲供材料 会计处理 税务处理

甲供材料,指的是在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由建设单位自行对材料进行组织与采购。当前,甲供材料的会计与税务处理问题是建设单位面临的一个首要问题,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会对建设单位的效益产生不同的影响,关于营业税征收的问题也是建设单位反响很大的一个问题,因此,如何对甲供材料进行有效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保证会计与税务处理的科学性,是当前建设单位需要解决的重点课题。

一、甲供材料的会计处理

当前,在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并没有详细的规定,而通常情况下,可以从甲供材料涉及到的主体建设单位来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对甲供材料进行科学的处理。比如,某建单位委托A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的修建工作,工程总造价为B元,其中甲供材料的价格为C元,则可以做如下会计处理:

1.建设单位的账务处理:

建设单位从市场进行材料的购置时,可以明确的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工程物资C元

贷:银行存款C元

当建设单位将这部分材料提供给工程建设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发出材料时,在工程造价总额确定的情况下,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工程价款,可以:

借:预付账款C元

贷:工程物资C元

第二,发出材料时,建设方认为物资是用于工程建设,所以应当将其计入到在建工程中,所以可以做如下处理:

借:在建工程C元

贷:工程物资C元

2.甲供材料的开票问题

当前,针对甲供材料开票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由于建设单位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进行核算的,并没有计入到工程成本中,所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B元开具建筑业单位,并且按照B元缴纳营业税;第二种是施工方按照B-C元的结果进行发票的开具。从税务机关来说,往往更加倾向于第一种模式,这样便能够将甲供材料有效的纳入到纳税收入监管的范围内,更加有利于提高税收的效率。

二、甲供材料工程的税务处理问题

关于甲供材料的税务处理,主要是集中在如何开具建筑安装业发票以及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上。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除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以外的所有建筑、安装、修葺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甲供材料的使用都应当按照营业税的相关规定纳入到缴费的范围中。也就是说,无论是施工单位自己购置的建筑材料,还是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其工程所用的材料价款都应当计入到营业税中。但是由于不同的单位所使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在建筑业发票的使用方面也有着一些不同之处。而关于甲供材料营业税的征收问题,是甲供材料税务处理的难点和重点。营业税中的建筑业税目包括建筑、安装、修葺、装饰以及其他作业工程项目,其中关于甲供材料的征税有以下几点规定:

1.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中相关的规定,纳税人使用清包工形式所进行的各项工程,所涉及到的原材料以及其他动力价款都包括在工程的营业税中,使用清包工形式所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相应比例收取的人工费用、管理费用都确认计入到营业额中。也就是说,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没有将甲供材料纳入到应税范围内。

2.其他工程作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当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时,无论使用怎样的方式进行结算,其原材料以及其他动力价款都应当属于营业额的范围之内。之所以对该项目的营业额进行上述规定,是为了避免出现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私自改为以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材料,以此来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发生。

3.安装工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中的相关规定,在确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时,并没有将设备纳入到其中,但是材料却要征收营业税。所以,该项税务处理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对设备和材料进行科学界定。在建筑业的税目中,一般只有建筑、修葺、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中涉及到的材料纳入到营业额中,对于其他的材料和设备并没有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可以根据该项规定来确定材料的纳税范围。

结束语:当前,随着建筑行业的不断发展,在甲供材料的会计与税务处理方面也将不断的完善,对于建筑单位来说,也应当不断的从完善自身的管理出发,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通过科学的处理方法,促进建筑企业效益的不断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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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系统内的一些多经单位由于法制意识不强,往往存在“侥幸”心理,认为甲供材料可以通过沟通解决漏税问题。目前,税收管理部门对税收监管十分严格,这样做存在极大的涉税风险。

2. 甲供材料管理不易受关注

大多数人认为甲供材料仅仅是一种实物,因而不太予以关注。大多数甲供材料涉及关联交易,由于疏于管理,直接的后果将是虚增造价,可能产生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3. 未建立甲供材料管理制度

甲供材料管理涉及基建、技改、城网、大修、小型基建等各类专业工程,其管理横跨多个部门。由于未建立甲供材料管理制度,各单位、各部门的管理各行其是,做法很多,加之考核、监督不到位,导致甲供材料的规范管理严重缺失,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在现行阶段,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主要:建设单位在材料发出时直接按材料的实际购买价计入工程成本,施工单位在收到材料及以后发出材料时不做账务处理,只在账外登记管理,甲供材料部分不反映在施工单位的工程收入和工程支出中。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或全部用于工程,此时直接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时,均不进行任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建设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所以,该结算方式下会计核算方法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其次,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料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料,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料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在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施工方是甲供材料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料缴纳营业税。

鉴于以上甲供材料存在的风险,应该从以下两点把握好甲供材料的管理:

1.把好经济合同签订关

签订不同的合同会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因此施工单位应尽量不签甲供材料合同。由于甲供材料合同中甲方供应材料价值没有计入工程直接费,降低了取费基数,从而使按照直接费取费的计划利润、营业税及附加等取费低于预算标准。施工企业不仅得不到应得的工程结算价款,还有可能使施工企业多缴纳营业税及附加。

篇8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取得核算方式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市场化不断深入,国家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投入方式由实物交付逐渐向财政资金投入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实施过渡。企业和事业单位在固定资产取得方式上逐渐趋于一致。在会计核算方面,企业自行建造固定资产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固定资产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准确全面的反映了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变化情况。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取得核算通过基本建设会计制度核算,使得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基本建设工程引起的实际成本支出,不作为当年单位支出核算,只在项目完工并交付使用时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由于固定资产投资周期较长,基本建设核算长期游离于事业单位财务决算之外,可能会造成单位账务核算反映不及时,不能准确反映当年在固定资产方面的投入,或者不能及时进行工程决算,以致于部分固定资产已完工多年,还没有入账,导致固定资产的账实严重不符。因此,无法真实反映和有效控制固定资产实物状况,不能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数量和增减变化情况,账面总值对实物失去控制形成“账外账”。同时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口径同事业单位财务核算口径上存在差异,也造成了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财务监督标准混乱,无法真实反映在建工程价值。

    形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财政管理系统内有许多部门在对行政事业单位的支出进行管理,很多职能重叠,在设置这些部门时过多地强调了分块和分工,忽视了财政系统内部间的内部控制、协调沟通和信息共享。二是现行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体系设置不够完善、科目设置不够合理。

    二、具体账务处理方法

    事业单位可从实际工作需要在会计核算中参照企业会计准则增加“在建工程”科目,在“在建工程”科目下按基建会计的规定设置建筑安装投资、待摊支出、投资用资产等明细科目。在财政补助收入中增设基建投资明细科目。

事业单位自建或以出包方式建造固定资产,其成本由建造固定资产达到竣工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包括发生的建筑工程支出、安装工程支出、以及需分摊计入各固定资产价值的待摊支出。

当收到财政基建拨款,会计处理办法同普通事业单位收到财政拨款。借 “银行存款” ,贷 “财政补助收入—基建拨款”

实际发生在建工程业务时,单位支付给建筑承包商的工程价款作为工程成本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应按合理估计的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的结算进度款,借“在建工程—XX建筑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按事业支出核算要求借“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或资本性支出”贷“固定基金”。将需要安装的设备运抵现场时,借“在建工程-XX工程设备”贷“银行存款”或“材料-工程物资”,同时按事业支出核算要求借“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或资本性支出”贷“固定基金”。

为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待摊支出,借“在建工程-待摊支出”贷“银行存款”,同时按事业支出核算要求借“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或资本性支出”贷“固定基金”。待工程结束计算分摊后转入固定资产。

购入工程物资,在未使用前先作为存货管理,领用时借“在建工程—XX建筑工程” 贷“工程物资”,同时按事业支出核算要求借“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或资本性支出”贷“固定基金”。工程结束若有结余可变价处理,作事业单位其他收入核算,年度终了转入基建拨款专项结余中。

年度终了基本建设收支相抵后尚未使用的基建拨款作为项目经费结余转入净资产“306专项结余”科目中留待下年度使用。年度基建会计报表资金占用根据“在建工程”明细及其他相关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资金来源根据“财政补助收入”和“专项结余科目”余额分析计算填列。财务年度决算报表中的支出明细表根据“事业支出-基本建设支出”明细填列,在建工程总帐余额按现行行政事业报表填报口径列入资产负债表基本建设占用资金。

工程项目完工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和评审办理竣工决算手续,按审计决算数及时对在建工程和固定基金帐目余额调整以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发生数,同时将在建工程余额全部转入固定资产。如果决算为调增固定资产,按正常顺序进行账务处理。如是调减反向处理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原支出数已在当年列支,因此应同时冲减事业支出,将其列为其他应收款按审计要求用以后年度收入来弥补或通过其他途径予以冲销。

上述业务处理主要是将基本建设会计中的建安投资、待摊支出、待核销资产等列入在建工程核算,另有其他辅基建科目也可根据其性质相应的并入事业单位会计科目中,在其下面增设明细科目核算,如办公用固定资产、通用交通工具、无形资产、其他应收款等,在填列基建报表时只需对以上明细科目分析计算便可。

随着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一些工程顶目可能以资本入股的方式筹资实施,在基建会计资金来源中反映为资本金和资本公积,由于此种项目的经济性质,从法律形式上来看是同事业单位本身相分离的,其建设过程仍以在基建会计中核算为妥,待工程竣工后根据项目权属性质再确定固定资产的入帐方式。

篇9

科学技术的发展,促使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计算机技术已渗透到社会工作的各个领域,建筑工程当然也不例外。事实上,建筑工程技术的提高与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直接有关。

1. 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的特点

世界经济的发展让各种现代化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壮大,人们也从工业社会进入信息时代。信息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生产力,而信息资源也成为现代企业竞争的主要对象。信息化正成为各国经济和科技竞争的着眼点,信息化程度也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能力以及发达程度的标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世界经济的发展,企业信息化程度的要求不断提高,但现阶段的计算机管理水平从总体上看还是比较低的,企业还无法充分完全地利用计算机资源,信息处理效率滞后,我国对计算机人才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计算机信息管理技术不但要求熟练掌握计算机技术,还要熟悉经济管理技术知识,可以对计算机数据进行加工和分析,为企业制定决策提供建议[1]。

2. 计算机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应用

2.1 投资控制中的计算机应用。针对投资控制的敏感性、复杂性,计算机的应用是:(1)将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合同总造价及报价明细表输入计算机,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2)正确计算工程量,核定月工程进度款,并及时将有关“量”的变更和工程款信息输入计算机。(3)项目管理中的投资控制任务均可由计算机来完成。(4)利用计算机对工程投资结构进行优化管理,并对资源投入进行优化分析。

2.2 进度控制中的计算机应用。(1)利用计算机对工程项目的网络图进行计算、调整和优化,特别是大中型项目,手工操作是无能为力的。(2)对已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一并用网络计划数据形式输入计算机进行分析和优化,输出网络计划和进度计划,作为掌握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据此落实月进度计划[2]。

2.3 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应用。网络计划技术是对工程的进度进行安排和控制,以保证实现预定目标的科学计划管理技术,为现代管理提供了科学的方法。网络计划技术计算复杂、画图量大,因而利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进行绘图、计算、优化、调整、控制、设计与分析等大为便利。在方案的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利用该软件进行网络进度计划的编制,同时以施工进度计划为依据,在考虑留有充分余地的基础上优化资源,支持关键工作,另行编制施工进度控制计划,降低成本,并确保施工进度按期进行。

2.4 财务和会计管理软件的应用。

(1)财务软件的运用,使项目财务管理由手工计账转为电脑处理,各种凭证和统计分类报表均可通过电脑处理自动打印出来,各种往来账目明细清晰,查询方便;同时,运用该软件进行成本核算,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利润最大化,从而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该软件具备账务处理、报表处理、财务及成本分析功能。

(2)账务处理包括建立套账、科目设置、人员权限设置、凭证输入、凭证复核、凭证汇总、记账、结账、帐簿查询、预付款的支付、工程款的收支、现金的发放、利润分配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打印等。

(3)报表处理:完成所有报表的定义;根据用户的需要,提供计算平衡、账簿分析、往来对账及自定义报表的各种计算公式;自动计算报表、并对报表结果进行结构分析、比较分析、趋势分析。

3. 计算机技术在工程项目审计中的应用

(1)为规范和完善建筑市场,提高投资利用率,加强工程审计工作是非常必要的,而审计工作现代化又是提高其效率和质量的重要前提。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工程项目设计、办公自动化、自动控制、会计电算化等方面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计算机辅助设计和管理。由于工程审计要核查、落实工程项目的工程量、投资等方面的问题,工作大量而繁琐。因此,计算机技术应用于工程审计工作中是非常必要的,其主要功能是对已建工程进行审查和监督,它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国家及地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已建工程的施工第一手资料;根据上述资料,建筑工程审计系统可对已建工程的工程量、投资、工期等指标进行审核。此外,计算机应用于审计时必须建立工程数据库,通过建立数学模型,对待审计工程进行评估。审计部门通过因特网或企业内部网就可访问共享数据库,从而节省了时间、资源、资金、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篇10

关键词 政府工程 账务处理 甲供材料 营业税

我司作为主要对自来水的管道工程施工企业,2010年12月,与政府某中心分别签订了四条道路的四份给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480万元,其中政府甲供材料315万元。该项目2011年1月开工,由于政府甲供材料未到位,先由我司垫付材料施工,2011年6月工程竣工。工程竣工后2011年8月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工程决算总造价474万元,其中:工程安装施工总费用160万元,政府甲供材料实际用量314万元。而甲供材料采购2011年5月合同才签订,政府甲供的材料2011年6月才到。2011年8月,政府某中心发函给我司,商请我司将该项目安装施工费与该项目材料采购费进行统一结算,即将未使用的材料1万元由政府某中心从安装施工费中扣除。

当时公司对政府甲供材料的账务处理:

1.垫付政府甲供材料(金额按自购材料的加权平均法计算)

借:专项应收款――林洲路等四条路 316万元

贷:原材料 316万元

2.收到政府甲供材料(金额按政府采购价)

借:原材料 315万元

贷:专项应收款――林洲路等四条路 315万元

3.收到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书

借:应收账款――***中心 160万元

贷:工程结算 160万元

4.进行工程款与材料款的结算

借:银行存款 159万元

专项应收款――林洲路等四条路 1万元

贷:应收账款――***中心 160万元

笔者认为,该项目工程代垫甲供材料施工的会计处理涉及到:1.由施工单位先代垫材料的施工材料核算;2.政府采购价与代垫材料的价差;3.剩余材料抵工程款帐务处理;4.各项目之间的成本核算;5.申报缴纳税收计税依据。

一、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界定甲方供应材料范围(一般仅限于主要材料)及材料结算方式。在甲供材料未到位的情况下,由我司先垫材料施工,实质是借用材料。笔者认为,应根据已审批的材料计划填写工程领料单,内容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项目编号、材料名称、规格和数量,材料部经理和领料人签名后方可提料。仓库和财务部据此登记实际借用材料的数量账,政府采购材料到时,验收入库冲减材料库存,避免政府采购价与垫付材料价产生材料价差。主要是:如果在仓库和财务科设立“代管物资”备查帐对甲供材料进行监控,可以分情形进行处理:(1)甲供材料量与实际工程使用量相等。此时,财务账上不作处理,仅在“代管物资”备查帐作登记。待决算时,材料部取得发票复印件作计提相应的取费和缴税依据。(2)甲供材料量小于实际使用量,业主按政府招标价将差额部分以工程款的形式付给施工方,施工方垫付这部分材料款的实际购买价与政府招标价的差额部分进入工程成本。(3)甲供材料量大于实际使用量,业主将剩余的材料抵工程款,从工程款中扣回,施工方应做购进处理。在税法上,材料抵工程款属于发生购、销行为。

二、该工程甲供材料对应多个项目,存在几个项目对应一个发包方,每个项目之间存在材料的超供和欠供,甲乙双方应对工程所用的“甲供材料”的结算标准、提供方式、料款的结算等,以书面形式明确确定,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及时与建设单位做好“甲供材”的超欠供核对工作,才能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正确核算工程成本和毛利。

三、按照国家关于工程造价计价程序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取税收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我司前期应按照合同规定甲供材料的预算价计提管理费(含税金),在工程决算时,双方还需要重新按照“甲供材料”的实际购买金额计算计提相应的管理费(含税金)金额。

四、营业税申报的计税营业额。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对于施工企业来讲,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其计税营业额均包含材料价款,其申报税款的计税营业额包含甲供材料金额,避免承担少纳税问题。

2.其他工程作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3.安装工程,根据财税[2003]16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对材料和设备如何进行界定.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l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助。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缴纳收营业税。

五、结束语

总之,笔者对自己公司账务处理、双方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界定甲方供应材料范围、工程甲供材料对应项目等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供同行参考。

篇11

一般而言,建筑子公司具备承接建筑工程的建筑资质,由于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可以对外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必须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所,如果子公司承接的建筑工程项目是通过其自身的建筑资质而中标的,则该工程项目显然是通过子公司进行独立财务会计核算,子公司直接与建设方或甲方进行决算,所有的工程项目收入和成本都以子公司作为会计主体进行核算,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在子公司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在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子公司承接的工程项目是以母公司的资质进行中标的,或子公司自身找的项目,由于自身资质不够,必须以母公司的特级资质进行中标的。对这种工程项目应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呢?总的核算原则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采用纯建筑劳务分包(或叫清包工)的形式进行处理。具体核算建议如下:

(一)建设方或甲方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项目决算,母公司给建设方或甲方开建安发票,收入在母公司进行核算。

(二)所有工程项目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必须在母公司核算,人工费用由子公司开建筑劳务发票给母公司进成本,子公司只做建筑劳务收入的账。

基于母公司根本没有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所有的建筑施工工作由子公司运作完成,但建筑合同是母公司与建设方或甲方签订的,施工成本在子公司而母公司没有施工成本的考虑,子公司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以母公司的名义去采购建筑材料,租赁各种建筑设备,必须要求材料供应商和设备租赁方开具以母公司为抬头的材料发票。也就是说,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费用、机械使用费用和期间费用(诸如业务招待费用、评审费用、咨询费用等)必须开母公司的抬头发票,至于人工费用,子公司应该视同建筑劳务分包,给母公司开具建安发票入母公司的人工成本,子公司只做劳务收入的账。

(三)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应该签订总分包合同,并到工程所在地的地税局进行备案,子公司以母公司的名义在工程所在地地税局,开一张抬头为建设方或甲方名字的建安发票,同时开一张抬头为母公司名字的建安发票,母公司代替子公司(相当于分包方)扣缴纳建筑业的营业税,并在给子公司支付劳务费用时进行抵扣。

案例分析:母公司——乙建筑公司的子公司丙,以其母公司乙的资质从甲公司投标一项工程,工期10个月,总承包收入8000万元,完全由其子公司丙公司承建,其中人工费用为2000万元,丙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等合同成本5500万元,项目在当年12月份如期完工。其账务处理如下:

1、母公司——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1)子公司丙完成项目发生成本费用,并把所有开具以母公司名义抬头的材料费、机械费和期间费用发票,交给母公司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55000000

贷:原材料等55000000

(2)收到甲公司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时,

借:银行存款80000000

贷:工程结算80000000

(3)计提营业税金及代扣营业税时

计提营业税金=(8000-2000)×3%=180(万元)

应代扣营业税=2000x3%=60(万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00000

应付账款——分包方(子公司丙)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2400000

(4)缴营业税及附加纳时:

借:应交税费2400000

贷:银行存款2400000

(5)与分包方子公司——丙公司进行工程完工验工结算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0000000

贷:应付账款20000000

(6)向子公司支付人工费用时

借:应付账款19400000(20000000-600000)

贷:银行存款19400000

(7)乙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750000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000

(8)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8000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75000000

——合同毛利500000

2、子公司丙建筑公司的会计处理

(1)收到母公司的,人工费用时

借:银行存款19400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0000

(2)将母公司扣缴的人工费用的营业税计入成本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6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600000

3、有关材料款支付问题

由于母公司没有参与施工,是子公司全权进行施工,为了更好的操作,母公司应该与子公司之间签订授权委托书,母公司授权子公司进行材料采购、设备租赁等事项,所有材料款、设备租赁款必须从母公司账上打入材料供应商和设备出租方。

二、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核算

由于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不可以对我签订民事建筑合同,因此,实践中的总分公司之间的所有工程项目建设,都是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招投标的,建设方或甲方只认总公司而不认分公司,即在工程结算时,建设方或甲方只与总公司结算而不跟分公司结算。在总分公司体制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核算,在实践中因分公司是否财务独立核算而不同。现分述如下:

(一)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所谓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是指,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都在分公司核算,分公司以分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而不独立核算是指分公司以总公司的名义建立会计账本进行成本和收入的核算。分公司财务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分公司以工程项目的存续为生命周期,在账务上,与总公司的款项往来属于“内部往来”,分公司对项目的核算制度要求与总公司保持一致,每个会计期末,总公司需要将其纳入编制汇总财务报表。

案例分析:甲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具有特级施工资质的总公司,于2012年1月与客户签订了一项总额为5000万元的公路施工承包合同,该工程全部由其分公司乙公司承建,该施工3月份已全面开工,计划在2013年9月完工,预计该工程的总成本为4500万元,2月份根据合同预收工程款300万元已如期到总公司的账,假设至2012年末工程实际发生成本2700万元,全部由总公司支付给其分公司乙的账上,总公司与建设方已结算工程价款1800万元,假设采用完工百分比法进行核算,该公司工程项目的会计核算处理如下:

1、总公司甲的会计核算

(1)收到预收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300万

贷:预收账款300万

(2)缴纳预收账款的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费——营业税9万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9万

(3)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贷:银行存款2700万

同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2700万

贷:内部往来——分公司乙(合同成本)2700万

(4)年底确认收入时:

完工程度2700÷4500=60%,收入为5000×60%=3000万元,毛利为(5000-4500)×60%=300万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2700万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30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3000万

(5)提取收入的营业税金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90万

贷:应交税费——营业税90万

(6)登记已结算工程款时:

借:预收账款3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贷:工程结算1800万

(7)2013年9月完工,总公司与甲方结算工程款时

借:应收账款3200万

贷:工程结算3200万

(8)2013年收到结算款时

借:银行存款4700万

贷:应收账款3200万

应收账款1500万

(9)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时

借:工程结算5000万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4500万

——合同毛利500万

2、分公司乙的会计核算

(1)收到总公司拨付的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2700万

贷: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2)登记发生成本时:

借:内部往来——总公司(工程款)2700万

贷:银行存款、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2700万

当然,如果分公司要反映收入,则必须总公司与甲方必须商量好,甲方同意把工程款直接打入分公司账上,分公司以自己而不是总公司的名义与甲方结算并开具发票给甲方。但到年底,总公司还是要编制汇总财务报表,按照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管理办法进行报税。

(二)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对于分公司财务不独立核算下的工程项目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很简单,总公司在各分公司所在地设立银行分账号,对分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各分公司承建总公司招投标的项目,一律以总公司的名义建账,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会计核算,而且可以考虑全国各地分公司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财务负责人全部由总公司进行派遣,即实行分公司财务人员由总公司派遣制度。

(三)实行母子公司和总分公司非独立核算相结合的办法

由于子公司具有建筑资质承接工程项目的能力,所以子公司需要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情况不是很经常发生,为了更好的进行工程结算,建议在子公司所在地再注册一个分公司,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制度。即母公司的子公司与母公司的分公司在一起办工,一套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只是多了一套以母公司名义建立的账本,使财务人员累一点而已。凡是需要以母公司的建筑资质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以财务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进行核算,即按照上面(二)项所谈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核算。

三、挂靠体制下的工程项目会计核算

被挂靠企业对挂靠工程可以实行以下两种财务核算办法[1]:

(一)报账制:挂靠工程财务核算功能在被挂靠企业范围内进行施工,挂靠方作为一个普通的项目管理部提供核算的原始单据,最终的财务核算经营成果是合同管理费。

案例分析:某“挂靠施工”工程造价10000元,发生合同成本8000元,营业税费率3%,双方商定的管理费率2%,工程质量保证金(尾款)500元。不考虑期间费用。被挂靠方核算过程如下:

1、被挂靠方的会计核算

(1)发生工程成本支出(收到挂靠方转来的材料发票等)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8000

贷:银行存款等8000

(2)工程竣工结算

借:应收账款-建设单位10000

贷:工程结算10000

(3)收工程款9500(暂扣工程尾款5%)

借:银行存款9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9500

(4)剩余利润=工程造价-管理费-合同成本-工程造价×营业税率

=10000-10000×2%-8000-10000×3%=1500

(说明:此剩余利润为已扣除承担的营业税费的净额。挂靠方开具建筑劳务发票缴纳的营业税费,应由挂靠单位自己承担。)

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500

贷: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500

(5)支付剩余利润(暂扣尾款质量保证金500于工程保修期满支付)(=1500-500尾款)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6)收取建设单位工程尾款,支付挂靠方尾款质量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500

贷:应收账款——建设单位500

借:应付账款——挂靠单位——项目500

贷:银行存款500

(7)确认收入、费用、营业税费用、计算税前利润

借:主营业务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300

贷: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税前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

=10000-9500-300=200(实行报账制度,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用自然就形成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

(8)缴纳营业税费

借:应缴税费——应交营业税300

贷:银行存款300

(9)建造合同完成,冲销“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

借:工程结算10000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9500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500

2、挂靠方的账务处理

挂靠方在所有的该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中,应以被挂靠方名义取得合法有效票据,并交给被挂靠方进行报账。

(1)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的工程款时,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其他应付款8000

(2)挂靠方将成本票据(含该项目工程管理费)的结算单交付被挂靠单位时,凭签字认可的票据结算单处理为:

借:其他应付款8000

贷:银行存款8000

(3)挂靠方开具劳务1500元发票给被挂靠方,收到被挂靠方支付的剩余利润扣除质量保证金500元时

借:银行存款1000

其他应收款——质量保证金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500

(4)收到被挂靠方从建设方转来的质量保证金时

借:银行存款500

篇12

近年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及房地产行业的蓬勃发展,带来了建筑业的一片繁荣。各类建筑企业自身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同时,也为国家财

政贡献了巨额的税源。尽管该行业利润较高,但很多税务机关却采用核定征收的方式,其中有什么弊端,本文拟作出简要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请专家批评指正。

一、影响建筑业所得税核算的因素分析

企业经营管理的组织形式、会计核算方式与核算质量等,都会影响企业所得税计算和缴纳,所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与同期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并非一定紧密关联。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我国建筑行业平均利润率应在10%以上。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建筑企业反映亏损或微利,究其原因,问题就在于建筑业采取的经营管理组织形式和会计核算模式不同。目前,普遍存在以下三种类型:

1、实行工程项目责任承包经营方式。目前,规模较大的建筑企业大多采用,一般在总公司下设立多个分公司,实行二级管理和核算。总公司是管理机构,统一对外承接工程业务,由分公司具体组织施工,并按工程量的一定比例向总公司上交管理费,税款也由总公司汇总统一缴纳。总公司出于自身利益只抓业务收入以便收取管理费,对工程成本、费用及支出放松控制,致使总公司报表上反映的经营损益亏损或微利。

2、实行工程项目挂靠经营方式。目前,相当一部分建筑工程都是由承包人,即包工头挂靠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经营。一般情况下,工程款会先汇入建筑公司账户,扣除了事先约定的管理费后,再由包工头提供建筑材料、人工费用等票据,以现金形式提走。建筑公司的会计账务采取“倒扒”式核算,即以开具的建筑业发票的金额作为工程结算收入,扣除收取的管理费后的余额作为工程结算成本,因而这类企业的所谓账面利润实际上就是建筑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扣除公司本身的费用开支后的余额,其最终结果要么亏损,要么微利。

3、还有一类建筑公司虽也采取挂靠经营方式,但与上述第二种方式相比,账务处理及会计核算则更为简单,其显著特点是承包人工程收入根本就不在建筑公司账上反映,或者在收到工程款时记入往来科目,转走工程资金时再冲减该往来科目,根本不进行工程收入及工程成本、费用和应缴税金的核算,因此工程项目经营过程及经营成果没有任何价值。

实行上述方式核算的企业受经济利益驱动,于是便想方设法降低工程费用特别是税金支出,利用所得税核算复杂及监管难度大的特点,偷逃企业所得税。

二、核定征收方式产生的弊端

为防止税款大量流失,税务部门在建筑行业逐步推广核定征收方式,作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措施。对存在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支出、成本资料或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等情形的企业,税务部门采取核定方式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虽然增强了对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力度,却产生以下弊端:

1、经过调查,在行业平均利润率的基础上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并不能依据每个企业的真实利润状况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一刀切的方式,让效益好、利润高的企业少缴了税款,对那些效益不好,利润率低的企业,则增加了税负。

2、由于实行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务部门对这些企业的税前扣除费用项目监管放松,导致建筑企业列支费用的凭证很不规范,出现大量白条入账现象,致使本企业及上游企业容易滋生账外小金库和贪污舞弊行为,进而漏缴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3、建筑材料的供应厂商通常是增值税纳税人,于是有些企业将与核定企业交易中 “节余”的发票对外出售,从中收取一定比例的好处费,这样又使借用发票的单位绕开了税务部门监管,偷逃大量税金。

对建筑企业实行核定征收所得税,从局部看达到了加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目的,但从整体经济和税收环境来看,恰恰是顾此失彼,导致更严重的税款流失。笔者认为,应当对税收征纳环境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促进企业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三、加强建筑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建议

1、对建筑业所得税实行预征,变被动征收为主动管理。针对建筑行业工程周期长、经营形式及核算方式复杂多样的特点,对该行业所得税实行预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建筑业所得税征管不到位、税款大量流失的状况,预征时应税所得税率可设定在工程结算收入的5%-8%左右,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预征所得税额=预计的当期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形象进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所得税率。对预征税款,账证健全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退少补;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损益的建筑企业改为核定征收。税务部门在核定应税所得率时,应当引导企业提高核算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经营规模和盈利水平相当的企业,如果分别实行查账征收方式和核定征收方式,后者的实际税负应高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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