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11 08:1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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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
(1)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① 银行存款;
② 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③ 投资不动产;
④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目前,我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合作加强,银行、保险和证券不同金融领域业务开始不断交叉,如商业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等;二是金融机构开始不同程度的跨业经营,如中信、光大、平安保险等集团公司,下设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等。一些商业银行,特别是大型商业银行,也被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基金公司和其他的金融机构。
对混业经营还是分业经营的选择,其实质是对追求效率和控制风险的选择。一个基本的看法是,混业经营的优势是效率的提高,而分业经营的好处则在于风险容易得到控制。随着金融全球化和混业经营趋势的不断发展,为应对加入WTO后国内金融机构面临的国内外激烈竞争和挑战,国内金融业发展逐渐出现通过不同程度、不同领域的混业经营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的趋势。目前,金融业向混业经营唯一的障碍就是对风险的忌惮。由于各种业务相互融合渗透,一旦某个业务遇到较大风险,其他业务也会受到影响,进而导致整个公司崩溃。
混业经营不是交叉经营,而是在突出专业化经营的基础上,在一个金融控股集团内进行矩阵式管理,大体可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银行产品功能线。包括私人银行业务、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及其存贷款业务。二是和证券相联系的,属于投资银行业务线。包括公司融资业务、固定收益业务、股票销售和研究业务。三是保险产品业务线。比如,保险资产的运用、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及相关险种设计业务等。四是衍生产品业务线。包括货币期货和期权、股票期货和期权、商品期货和期权。
比较国外已经进行了矩阵式调整以及管理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尚未达到混业经营的要求,更谈不上参与金融全球化下的残酷竞争,我们已经落后了,而且不止一步。
我们目前的观念中常常以为混业经营就是银行可以经营证券,证券可以经营保险,保险还可以经营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经营银行。不是进行这种结构性的改变,而是注重一种交叉经营的模式,这是对混业经营一种简单化的猜测,或者说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当前,推动金融混业经营有几个前提条件需要完成:
一是组建大的金融控股集团。不管是以银行控股为主的集团,还是以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为主的控股集团,要适应矩阵化管理的国际发展趋势,就要下大力气进行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团队组建,以及产品竞争力的创新。如果没有这些改进和创新,我们的金融控股集团就不可能做好风险管理,混业经营就不一定能做好,反而可能导致更多更大的金融风险。
二是要根据保险市场、证券市场和银行市场三者不同的差别,设计能够适应混业经营需要的产品。简单地讲,银行产品的特性在于根据企业现金流的状况来确定它的服务产品;证券公司的特点是根据上市公司未来盈利的预测,进行风险折价来设计金融产品卖给投资者;保险的特点是根据对风险损害的精算来设计它的保险产品。所以,混业经营是代替不了分业经营的专业化管理的。如果监管部门不从这几个方面来进行金融产品的风险监控和相应的金融监管,而企业在这个基础上进行综合经营的话,就会出现“监管套利”。
我国央行、证监会、保监会和银监会,大监管机构分立的结构不能完全适应混业经营的监管要求。而在目前分业监管制度下,各监管机构在权责划分、监管任务协调、监管信息共享等方面还存在一定问题,加大了信息成本和摩擦成本,增加了整个金融监管制度的运行成本。如果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不畅、协调不力,还可能会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也将导致监管成本上升、监管效率下降。因此,监管当局必须改变各司其职的局面,建立各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快速联动的反应机制,提高监管行为的灵活性和协调性。
我国的金融法律还不完善。从实行混业经营国家的实践来看,良好的法律环境、健全的法律框架和严格的执行力度是混业经营模式顺利运行的基础条件。缺乏对整个经济体制进行保护的完善的法律和政策,单纯依靠对经营困难的金融机构实施金融改革,难以保证混业经营模式的顺利运行。我国的金融法规体系建设一直滞后于金融业的发展,目前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但线条较粗,缺乏一系列的配套法规加以落实。法律制定缺乏前瞻性,还存在一些没有涉及到的 “灰色区域”,部分法律条款表述模糊,可操作性不强。因此,我国的金融立法和法规尚未健全与完善,目前实施混业经营的条件尚未成熟。
农业风险是指人类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灾害所导致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或者其他经济损失等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1)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 ,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2)作为现代农业三大支柱之一的农业保险,自我国2001年加入WTO后,农业问题的全球性日益增长,而且我国幅员辽阔,自然灾害频发,同时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已经开始 ,因此 ,在 WTO 背景下研究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我国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1、WTO规则中要求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
农业保险作为WTO 允许和提倡的"绿箱措施" (Green box measure) ,是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生产经营进行支持和保护的重要措施。WTO规则中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农产品市场并减少对农业的补贴,但对与农业生产相关的自然灾害保险则不予限制。农业保险已经成为WTO成员支持本国发展农业的基本手段和措施之一。因此,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合理运用WTO规则,提高农业生产水平,完善农业保护体系和增强国家竞争力的有效措施。
2、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我国农业发展现状的要求
我国是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各种自然灾害水旱灾害、冰雹、泥石流、雪灾、山洪、病虫灾害不同程度的侵袭,这些都严重制约和威胁着整个农业经济的发展,威胁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即农业生产的高风险与低收益;农业风险的相关性和灾难性;农业生产的低、小、散的特征,这些都阻碍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农业保险法律、 法规严重缺位,《农业法》46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制度,鼓励和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建立为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服务的互助合作保险组织,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法》155条规定"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我国现有的保险法主要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农业保险具体业务的开展则主要依靠上级发文。
3、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
农业保险作为一种市场化的应对农业风险的机制,在分散农业风险、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补偿农业损失、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农业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农业灾害保障体系,稳定农业生产经营,一旦灾害来临,可将农业风险分摊给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使得农户的损失降到最低,保障农业的持续稳定生产,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户和农业提供风险管理和经济补偿;农业的产业化经营需要农业保险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大力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与国际市场接轨,充分利用WTO有关农业保险方面的优势条件,不断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农业保险是参与农业防灾防损的一个重要手段,对于提升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以及提升处理疫情灾情的能力发挥重要作用;农业保险的补偿功能,可以为农户恢复生产生活,农业保险也使得农户得到农业补贴优惠,加强政府对农业生产的管理,大大提高了风险应对能力,增强其投资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对策分析
1、制定并完善农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
农业保险是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器和促进农业发展的推动器。(3)建议加快农业保险法律、法规的制定,对农业保险的性质、保险范围、经营原则、经营主体的组织形式等方面加以明确细化,并以法律形式规范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政府在发展农业保险中所应扮演的角色和地位。在农业保险的立法中,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也应与WTO的相关规则接轨。
2、加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
WTO规则中的"绿箱措施"允许农业保险的补贴,许多国家也都把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或者税收减免作为支持农业的重要政策措施。为了顺应加入WTO后的新形势的发展,我国政府应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建立与WTO相适应的财政支持政策,如:加大中央财政对农民保费的补贴和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补贴力度;对农业保险业务实施税收减免 ,在免去营业税的同时 ,减免所得税 ,鼓励保险公司开拓农险业务 ,所减免的税收转入专项农业保险基金 ,用作应对农业大灾补偿的积累。
同时建议国家对贫困地区实行政策倾斜, 保费补贴以中央为主,地方为辅,补贴一般分为由政府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和由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提供业务补贴两类,这是农业保险的坚强后盾。农业保险损失频率和损失程度较高, 要实现农业保险业务的财务平衡, 保险费率会很高,靠农民自身难以承担。因此,我国需要财政提供一定比例的补贴,帮助农民支付保费,缓解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使保费达到保险公司和农民都能接受的水平。对风险高的种植业和养殖业实行高额保费补贴,并结合农业产业政策调整补贴标准,以促进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3、增强农民农业保险意识。
针对农民保险意识不强,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传,让广大农民认识农业风险、了解农业保险,从而提高农民主动参保的积极性。同时,保险机构应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了解农村保险需求,给农民讲授选择险种、缴纳保费和受灾理赔方面的知识,打消他们对农业保险业务的顾虑。
4农业保险风险的再分散
一般农业自然灾害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相对集中, 农业风险一般也较为集中,必须通过各种手段进一步分散农业保险的风险。风险分散的主要方式是进行再保险, 由政府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全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业务, 形成全国各地域的互帮互助来补偿和缓解农业风险。(4)此外, 还可通过证券市场、农产品期货市场等金融手段来分散农业保险风险。
参考文献:
[1]庹国柱.农业保险[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0.
[2]唐德华, 高圣平.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M]. 北京: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4:1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