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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目前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到一定的适用,但仍然面临一些问题。部分“有问题”的证据类型得到司法确认。例如重复供述呗作为定案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考虑“毒树之果”,即不考虑因非法证据而得到的其他证据的排除问题。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频率低、效果不好。其很少主动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并且在少数申请当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效果不佳。非法证据调查核实的方式不当,证明难度较大。等等问题都说明非法证据排除在法庭审理当中规范性以及程序上有所缺失。下面我们从一个案例谈起。
一、案例导入
陈某某和其妻胡某某2在其修理部入睡后,一个山东口音的男子以补胎为由将其修理部的门叫开,陈某某出门后被躲在一旁的另一同伙用铁棍击倒,胳膊被打伤,二人作案后骑摩托车逃离。案发次日,被告人侯某某、范某某等人到医院看望了陈某某。2008年6月20日,陈某某的损伤情况初检为轻伤。侯某某未安排对此事立案侦查。因陈某某在案发时未看清是谁伤害的自己,侯某某安排派出所其他干警在初查时也未查到相关线索,此案一直未突破,陈某某因此事一直告状。因同村村民张某某和陈某某有矛盾,陈某某怀疑打伤自己的人便是张某某,陈某某将此事告诉被告人侯某某,侯某某让其提供证人。在不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为了稳控陈某某,侯某某于6月22日安排该派出所干警将鉴定结论通知书送达给陈某某及张某某。在未立案的情况下,侯某某于2009年1月13日指派没有办案资格的协警范某某及胡冬冬对张某某进行讯问,张某某不承认伤害陈某某的事实。范某某于2009年1月给陈某某做了询问笔录,经侯某某同意,范某某将该询问笔录时间改为2008年6月15日,将2009年1月接受的陈某某的报案材料标明为2008年6月16日(案发次日)。被告人侯某某、范某某于2009年1月14日对陈某某的妻子胡某某2进行了询问,询问笔录上的时间被改为2008年6月24日。当时陈某某只是怀疑张某某打的自己,但其后来向派出所交的报案材料及二被告人对其所做的问话笔录均明确指认在案发当晚打伤自己的凶手就是张某某,其妻胡某某2在二被告人对其询问时,也明确指认打陈某某的就是张某某和另一男子,编造了案发时看见犯罪嫌疑人就是张某某的事实。2009年1月16日,被告人侯某某、范某某明知时隔半年陈某某才提供的证人有虚假作证之可能,未认真核实证人孔某某(因涉嫌伪证罪已被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身份,孔某某以“孔鹤”的名字提供虚假证词。2009年1月17日下午,被告人侯某某将杨某某(因涉嫌伪证罪已被绛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孔某某、陈某某、刘某某2安排到五四二九厂晋机宾馆二楼同一房间内,对孔某某、杨某某做了询问笔录,将询问地点写成东杨村,孔某某、杨某某均做了虚假证词。2009年7月24日,绛县公安局对张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09年8月18日,李某和周某某将陈某某的第三次鉴定结论送达给张某某,张某某拒绝签字。2009年9月1日,绛县公安局将张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绛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因张某某不到案,绛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9月30日以犯罪嫌疑人不到案为由要求绛县公安局对该案补充侦查。10月10日,绛县公安局决定对张某某刑事拘留,因找不到张某某,该局于10月14日将其上网追逃。2011年1月1日,张某某在河南商丘车站被该车站派出所干警抓获,当时该车站派出所干警讯问张某某时,张某某承认在电焊修理部将陈某某殴打致伤的事实。1月7日,李某和该所民警曹某某等人将张某某从河南商丘押回后于次日将其刑事拘留,之后对张某某讯问时,张某某不承认殴打陈某某的事实。
二、理论阐述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被告侯某某的程序上的违法以及证人作出的伪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它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首先我们要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物证或书证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收集的,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立法者对实物证据的排除程序较言词证据排除而言更为苛刻。主要考虑到物证书证作为客观事物一律排除掉不利于对犯罪的控制。所以对于实物证据采取非常严谨的态度,能补正则补正,只有严重违反法律程序的实物证据予以排除。违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的手段是导致对物证书证客观性质疑的原因,不再是欠缺必要操作手续、文书问题。但如果取证手段严重挑战普通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则应当坚决予以排除,如本案中的虚假证据就应当坚决排除。
而本案中警察取证执法问题为本案焦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后半段的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可见我国法院对警察取证行为的审查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影响司法公正;是否有合理解释与补正。而根据字面来解释,只有这三条都满足才构成非法搜查也即只有严重影响司法公正又不能给予合理解释的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取证行为 所获得的证据将会被排除。
三、法律分析
通过以上理论的阐述,再来看本案。被告人侯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绛县公安局大交派出所任所长期间,在侦查陈某某被伤害一案过程中,当陈某某被初检为轻伤,但此事尚未立案的情况下,其安排不具有办案资格的协警范某某对张某某进行讯问,后安排干警向其送达了鉴定结论通知书。在接受陈某某报案材料和向陈某某及其妻子做询问笔录时,弄虚作假,把时间更改;向证人孔某某、杨某某询问时,未认真核实证人身份,也未按法律规定在证人所在单位或住处对证人进行询问,必要时可以让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对证人询问应个别进行而未个别询问。在证人杨某某和孔某某提供虚假证言的过程中,未认真核实真伪,致使杨某某、孔某某的虚假证言被之后的补充侦查、审查、判决程序采信,造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件错判,其行为和张某某案件错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其作为该派出所的协勤民警,在协助侯某某办理陈某某被伤害一案过程中,未按法律规定办案,其行为已构成罪共犯,依法亦应负刑事责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而言意义是深远且重大的。因此我们要立足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借鉴国外的经验,明确非法排除的程序以及规范。
参考文献:
[1]林国强:《论毒树之果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适用空间》,载《河北法学》2013年第10期。
作者简介:刘文静(1986-),女,河北张家口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电气工程学院,助教;沈娜(1984-),女,湖北武汉人,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电气工程学院,讲师。(广东 广州 510800)
基金项目:本文系结合广东经济对电力工程与管理专业的探索与实践(项目编号:JY130301)的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4)06-0044-02
随着电力行业的不断发展以及电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与电力相关的矛盾纠纷也日益增多,电力行业需要既懂电力相关知识,又熟知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复合型人才。“电力法律法规”是一门讲授电力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课程,同时也是电力相关专业课程体系中一门重要的基础课。该课程以“思想品德与法律基础、电力工程基础”为先修课程,究其原因之一是对于电力相关纠纷的处理,往往涉及多个法律条文,对于一个案例,需要将电力法律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相互协调、补充才能够处理。因此,在学习电力相关条例法规的同时,也要掌握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其次,学习该门课程需要具备一定的电力专业知识,对电力相关企业的生产、运营、管理以及后期维护等方面有细致的了解,能够理解学习中所遇到的专业词汇,因此,电力工程基础作为先行课必不可少,可帮助学生能够更好理解法规与分析案例。作为一门理解性及记忆性为主的课程,为了让学生在有限的学时中能够尽快掌握,在理论分析与实践应用两个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提高,笔者从课程内容体系安排和教学方式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和研究。
一、课程教学内容安排
本课程所选用教材是由高汝武主编,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的电气类精品规划教材,[1]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基础知识与基本法律、电力法律法规和电力法律法规案例分析两部分。本课程共安排48个学时,其中法律基础部分所占比重较小,共12个课时,电力法律法规与案例分析是本课程的重点部分,共36个课时。基础法律主要包括法律基础知识回顾、电力法律基本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合同法、劳动法、民事诉讼法;电力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细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供电营业区划分及管理办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供电营业规则、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教材中某些条例对于现今的电力市场情况显得有些滞后,如电力监督委员会已经撤销,并入能源局,讲解时则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正、补充。
案例则融入到电力相关法规条例中进行分析讲解,课本中所涉及的案例包括窃电、偷盗贩卖电力设备、拖欠电费、违章用电、计量装置失准引起的纠纷、供电质量不合格导致顾客损失、触电造成人身伤害等常见的电力纠纷案件,对于这些案件,如涉案较轻,可视为一般的民事案件进行处理,可将电力法规结合基础法律进行分析;如涉案较重,例如窃电达到一定的数额,则按照相关规定,结合刑法进行分析。通过学习法规,分析案例,使得学生认识到今后从事此行业所要面对的问题,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应对突发事件,维护合法权益。
二、教学方法
1.传统教学模式弊端分析
传统老师讲授,学生接受的教学模式,致使大多数学生逐渐养成不主动思考问题的坏习惯,成为被动接受知识的读书机器,这种教学方法不仅束缚了学生的思维发展,也使学生渐渐丧失学习的主动性,从而限制了学生的想象能力和创新精神。对工科生来说,电力法律法规是偏文的课程,认为国家制定的法律没有必要思考为何这样制定,如何使用,只要背诵即可。并且对于此类课程,没有复杂的公式推导和计算,学生往往并不担心看不懂,只要在考前突击,就可以通过。如果按照常规方法机械教条地教授,学生容易出现懈怠、注意力不集中,甚至缺勤或者溜号现象。所以,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活跃课堂气氛,让学生主动学习,成为教学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2.新教学方法
为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激发学生学习热情,也为了更好地帮助学生理解相关法律条例的内涵,从而能够学以致用。在教学方式上摒弃照本宣科,死记硬背,采用案例分析、提问兼自由讨论、现场模拟等方式,让学生在讨论与实践过程中掌握所学知识。
(1)案例分析法。首先在案例选取时,要精心挑选,因为过于简单的案例难以提起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一些稍难或是电力企业实际发生的事情,学生往往会很注意听。[2]
其次,案例选取应贴切实际,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适当地循序渐进地提问可以更好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比如针对抄表收费时遇到铅封开启或者电表反转情况,假设你是抄表员,该如何处理?学生的回答通常都是报告上级或者报警。此时,可以继续提问:在上级或者警察到来之前,可能会出现什么情况?引导学生主动思考。如此反复,课堂气氛较好,学生积极性也有所提高,对于所学知识印象也较深刻。
(2)提问兼自由讨论法。选取具有争议性的案例,启发学生进行思考和讨论,拓宽学生的想象力。当讲到《电力法》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引出山东首富张士平的山东魏桥创业集团自建发电厂的案例,[3]让学生分析该事件的利弊。将学生分组,进行自由讨论,并且派代表上讲台陈述观点,其他同学可以就其观点进行提问,同组同学可以协助回答。每个同学都是课堂的主角,场面十分激烈,课堂气氛十分轻松,活跃。讨论结束,教师可以进行总结,让学生认识到目前我国电力体制的弊端,改革之路势在必行,引导同学们进行更加深入的思考。
(3)现场模拟法。该方法的应用要提前布置,需要学生提前复习、预习相关知识,做足充分的准备,才可以实施。如讲解电力法中常见的窃电及处罚案例时,将课堂设置为临时法庭,按照实际庭审程序进行模拟审判,参与庭审的学生需复习基础法律中民事诉讼的审判、执行程序,对自己所扮演角色(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原告、被告等)的职责熟记于心,根据相关法律条例,分析处理窃电问题,要能判定属于哪种类型的窃电并且能够根据窃电数额进行判决。老师则在庭审中出现卡壳时给予一定的提示,剩余学生则作为旁听人员,在庭审结束时候,为各个参与者打分,并提出一些建议或意见。
把法庭审判搬到课堂上来,这种教学方式比较新颖,学生非常喜欢,课堂气氛轻松活跃。庭审过程也比较顺利,说明学生在课下做了充分准备,提高了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但是该方法的使用一学期1~2次为宜,次数太多学生会反感。适当应用此法可有效提高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热情。
三、教学效果
1.课堂氛围
传统的教学方式,课堂氛围较为沉闷,采用案例分析、提问兼自由讨论和现场模拟方法,课堂氛围变得轻松活跃。合适的案例可以集中学生注意力;适当的提问,可以进一步引导学生思考;一定的激励措施,如主动发言加平时分,学生的积极性会更高,积极发言,锻炼了他们的语言组织能力与表达能力,巩固了所学法律知识。
2.作业反馈
该课程所布置的作业,主要是一些现实生活中常见案例,让学生结合课上所学知识进行分析。从学生的作业中可以看出,抄袭现象较少,大部分学生都是通过自己思考,从理性角度运用所学法律条例,对所给的案例进行分析,并且分析较为全面,处理问题的能力有很大提高。
3.考试成绩
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的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分析与解决问题的综合运用能力的检验,而不是课堂教学内容的简单重复。所以考试题目以理解分析为主,记忆性题目为辅,难度适中。在期末考试中,通过率100%,并且有一半人在80分及以上,总体考试成绩良好。
参考文献: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食品专业的一门专业必修课程,是食品专业学生高度重视的一门课程。但是,该课程教学内容单调乏味,技术内容涉及广泛,标准化基础理论、法规基础及条款枯燥、晦涩,易使学生产生为难情绪;同时某些教学内容陈旧,不能与时俱进。为改变这一现状,必须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项目教学法”是通过实施一个完整的项目而进行的教学活动,其目的是在课堂教学中把理论与实践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掘学生的创造潜能,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综合能力。
本研究通过对实际工作岗位对技能需求的调研,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实践“工学结合、校企合作”的教学模式,同时为其他课程教学模式的改革提供参考依据。
1.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食品标准与法规》是食品营养与检测专业的重要专业学习领域课程,与食品质量安全控制、食品检测、食品药物残留检测、食品加工等课程有密切联系。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食品标准与法规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熟悉国内外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标准;理解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概念;能够对食品违法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方法;制定食品部门规章制度、食品相关标准、食品标签及食品安全方针等。
2.课程目标
2.1职业知识目标
了解食品标准与法规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熟悉国内外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食品标准;理解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概念;掌握食品部门规章制度、食品相关标准、食品标签及食品安全方针制定的相关内容。
2.2职业能力或技能目标
使学生具备从事食品企业质量管理的管理意识和基本技能,编制相关产品的企业标准;能根据我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设计食品标签;能制定食品部门规章制度及食品安全方针;能对食品违法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方法。
使学生具有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协作能力;具备创新意识。
3.设计思路
通过深入企业调研,进行职业岗位的分析,确定《食品标准与法规》相关的主要工作岗位和工作任务,并根据这些工作岗位和任务,确定课堂教学重点。本着“以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总体设计思想,依据工作任务完成的需要、高职学生的学习特点和职业能力形成的规律,按照“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嵌入式”的设计要求确定需学习的知识、职业能力等内容。以不同的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相关工作岗位为载体,按典型工作任务划分14个学习情境,充分考虑学习情境的实践性、典型性、可操作性及可拓展性等因素,使学习任务符合实际工作任务的需要,并包含整个工作过程。
4.课程内容设计
《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内容设计如下:
学习项目一:中国食品法律法规。子项目为:规章制度的制定;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工作任务为:制定某一部门规章制度;食品违法案例分析;食品违法案例分析;食品违法案例分析;设计一个商标。
学习项目二:国际和部分发达国家食品法律和法规。子项目为:美国食品进出口检验程序和应对方法;日本食品进出口检验程序和应对方法。工作任务为:食品贸易安全案例分析。
学习项目三:中国食品标准。子项目为:食品产品质量标准;食品检验方法标准;食品流通标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工作任务为:制定某一企业产品质量标准;制定某一检验方法标准;制定某一产品食品标签;食品安全方针与目标的制定。
学习项目四:国际标准与国外食品标准。子项目为:国际标准;国外食品标准。工作任务为:出口企业产品标准的制定;分析总结我国食品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的异同。
学习项目五:食品标准与法规的检索。子项目为:食品标准的检索;食品法律法规的检索。工作任务为:检索相应食品标准和食品法律法规。
5.教学方法与手段
在教学方法上,打破以知识传授为主要特征的传统学科课程模式,根据课程内容和学生特点,灵活运用案例分析、分组讨论、角色扮演、情境教学、启发引导等教学方法,引导学生积极思考、乐于实践,增强教学效果。“教学有法,但无定法,贵在得法”,要配合使用多种教学方法。在教学手段上,科学合理地利用多媒体、视频、图片、知识竞赛、课堂互动讨论、辩论、网络资源等手段。
6.课程实施
教师依据工作中的典型任务,以学习情景为载体安排和组织教学活动。实施过程如下:
(1)将学生每六人分为一组,布置任务,明确要求;(2)查阅相关资料,搜集有关食品标准与法规的相关案例和文献资料,了解食品标准与法规各个教学单元的工作任务和学习目标;(3)学生分组讨论并操作;(4)教师对学生报告结果做出评价。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起主导作用,让学生观察、思考,充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并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
7.学习结果考核评价
采取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模式。过程考核包括平时成绩和项目成绩;结果评价包括期末笔试和综合技能;平时成绩包括学生的出勤情况、课堂纪律、上课表现、课堂提问、书面作业等;项目成绩包括学生实验室表现、实践操作能力、实验设计能力、信息处理能力、实验报告书写能力、小组合作能力等。期末笔试主要考查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在题型的设计上,为避免学生死记硬背,一部分试题可让学生有充分发挥的空间,以便考查学生的创新能力;综合技能包括职业精神表现、能量目标实现情况、表达能力及创新能力等。
8.结语
在高职教育迅猛发展的今天,传统以讲授为主、过于强调学科系统性的课堂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如何真正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能力,已成为摆在教育者面前刻不容缓的课题。为了迎接新一轮教改,我们提出“项目教学”模式在“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中的应用研究,旨在探索出一种适合高职食品专业《食品标准与法规》教学的新模式,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促进学生灵活掌握知识基础和发展高层次思维技能,最终使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探究、学会创造。
参考文献:
[1]姜大源.职业教育的教学组织论[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31).
[2]王勤志.《食品标准与法规》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轻工科技,2012,6(167).
近年来,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完善及出台,给人力资源管理者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给人力资源管理产生深刻的影响:新劳动法律体系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实施规范化操作和合法化流程,通过规章制度、劳动合同、流程表单来实施具体的劳动关系管理。作为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应积极主动地调整、适应和接受这种影响,学习各项劳动法规,不断增强和培养法律意识,做到知法、懂法和正确执法。
1.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的意义
1.1 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职能深化的需要
人力资源管理在
2.1 从法律的认知层面
以《劳动合同法》为核心的新的、较为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已形成,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等,以及本地区的相关劳动法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可采取以下方式去熟悉和掌握:其一,通过业余自学并参加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国内知名咨询公司组织的专项培训,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了解立法背景,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其二,组织案例分析讨论会。收集并研究案例是很有效的学习方式,案例分析讨论是培养人力资源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最直观的方式,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促进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记忆,同时,也能从案例中吸取教训,受到启发。其三,聘请劳动关系专家或专业咨询机构作为法律顾问,通过分析专家、咨询机构对复杂事件所提的参考性意见和建议,加深对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
2.2 从法律的遵守、运用、评价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