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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Q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17)10-0026-01
生态文明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生产生活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化工化学是科学研究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可持续发展为主旨,加快发展绿色化工化学,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理念和科学技术,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1 绿色化工化学的含义
绿色化学化工是具有重大社会需求和明确科学内涵的新兴交叉学科,是人类及全球环境安全的保证,是当今国际化学与化工的前沿[1]。绿色化工化学属于跨学科交叉性的研究领域,是随着经济和科技发展而产生的新概念。在我国,绿色化工化学研究工作的产生和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后期,同行业研究领域中的部分专家学者也习惯将绿色化工化学称为环境友好化学[2]。与中国传统的化学生产工业相比,现代化的绿色化工化学有着较为显著的区别。
2 绿色化工化学的发展优势
2.1 有利于节约生态资源
将社会经济收益水平的提升放在化学化工研发工作开展的首要地位,是传统化学化工工程研究工作的核心管理理念,而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则处于次要地位。与传统化学生产工业相比,现代绿色化工化学工业的研究和生产秉持绿色发展理念,通过采用更加科学的生产技术、应用污染力度较低的化学原材料,来有效降低生产给环境带来的伤害。同时,由于企业根本上还是受制于成本效益的约束,因此相关技术作业生产人员在生产和研究绿色化工化学时,要努力实现相关化学原材料自身使用价值的最大化发展[3]。因此,绿色化学化工无论是在生产理念的革新还是生产技术的应用方面,都得到了全面的改善和提升,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2.2 有利于实现化学工业资源的合理利用
从生产研发的原料、化学溶剂一直到化学化工研发生产所必需的化学催化剂,均采用无添加无污染的绿色环保原料,使相应化学工业资源能够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实现自身原料应用价值的最大化提升。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不会对客观生态环境发生污染的损害,一些绿色化工化学原材料的科学循环利用还能够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绿色化工化学工业对化学工业资源的合理利用,一方面降低了化学企业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从化工研发生产的源头降低了其对客观发展环境造成污染的可能性,有助于科学可持续社会发展终极目标的实现。
2.3 有利于减少化学工业废物的排放量
工业废物特别是有毒的工业废物排放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如何减少排放或降低排放的不利影响是工业生产要面对的重要课题。我国传统的化学工业在研发以及生产过程中,由于绿色环保研发的技术水平较低,经常出现大量化学污染物排泄在外的消极生产现象。这些被化工业大量排放的化学反应废物,对我们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环境造成了巨大危害。现代绿色化工化学则针对这一现象,对相应化学反应合理利用的工作流程进行了优化管理,使其能够在化学物质产生化学反应的开始,就对相应化学物质的组成Y构进行分解以及重新组建。在不改变化学原料基本属性的前提条件下,全面修缮其中容易产生环境污染的有害组成部分,经历过化学重组的绿色化工化学生产原料相比传统带有污染成分的化学原料,往往具有更高效的利用率。这样,经过一系列绿色研发与生产的工作流程以后,被排泄在外的化学原料数量就会大量减少。
3 进一步发展绿色化工化学的建议
3.1 完善体制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生态
把绿色化工化学纳入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持续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全面营造有利于绿色化工化学发展壮大的生态环境。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完善审批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相关企业的事前准入限制。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绿色化工化学科技成果转化有关改革措施,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维权,依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保护绿色化工化学领域的知识和技术创新热情。
3.2 保障投资供给,建设研发基地
稳定的投资是产业发展的源头和保障。特别是对于还在初创期的绿色化工化学产业来说,由于技术还处在不断探索之中,因此面临着许多不可预知、难以确定的风险。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技术创新是全社会的公共产品,所以政府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政府应加大对绿色化工化学的经济政策扶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创新方式吸引社会投资,加大对绿色化工化学产业的财税支持。应加大金融和税收支持,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化工化学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融资,完善鼓励初创期绿色化工化学科技型企业的税收支持政策。应加大科技支持,积极构建企业主导、政产学研用相结合的绿色化工化学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支持建设关键技术研发平台,采取新机制建立一批产业创新中心。
3.3 加快培养专业人才,提供强大智力支撑
在科技日益激烈的今天,人才已成为一个行业、产业及至整个国家和地区的第一资源和核心竞争力。国家应鼓励高校加大绿色化工化学方面的学科和专业建设,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合理扩大相关专业招生比例,及时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加大教学改革力度,加强相关课程的师资队伍建设,为绿色化工化学发展储备高素质人才,特别是培养一大批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骨干专业技术人才。引导和支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到企业开展创新工作或创办企业,鼓励绿色化工化学人才向企业流动。在绿色化工化学企业设立一批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加大产业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在充分发挥国内人才作用的基础上,还要充分利用全球人才,完善相关政策,加快引进和培养一批高端人才、领军人才。
3.4 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思想共识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绿色化工化学的发展,离不开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指导,因此必须推动全社会广泛树立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理念。要看到,绿色化工化学虽然在我国已经有了三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但社会对于绿色化工化学的相关理念还知之甚少,很多人从未听说过这一名词,不知道绿色化工化学为何物,形成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观念的就更少。为改变这一局面,政府、企业和科研院所应该认真担负起宣传教育的责任。专家学者和化工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通过编印材料、出版专著、专题讲解等多种方式,通俗易懂地向社区、学校以及大中小型企业等广泛宣传绿色化工化学的核心生产研发理念,让现代化的资源利用一体化的发展模式深入人心,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
4 结语
总之,在社会经济发展备受资源、能源和环境约束的今天,绿色化工化学凭借其高度节约的生产理念和减少废弃物排放的现代化生产方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发展绿色化工化学是转变发展方式、认识适应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重要举措,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方向已经明确,探索已经展开,但在未来的发展进程中,仍存在着许多值得深思的问题,需要系统研究解决。
参考文献
高校自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对学校内部事务的自主管理、自己责任的权利(或权力),其目的是排除来自外部尤其是公权力的干涉,内容包括内部管理权和学术自由权,前者如人事、财政、章程制定等,后者如科研、教学、学位认定等。高校与学生的关系体现为管理权和教学权,如《高等教育法》第11条规定高等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第32―38条具体规定了高等学校自主招生、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组织教学、自主设置组织机构等相关权利。高校自来源于宪法教育权,本质上是高校在法律范围内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内部事务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高校自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直接转化为学校内部章程、条例或实施办法等对其内部成员实施约束、管理和奖励处分。对于高校内部成员之一——学生的教育管理而言,高校自则演变为高校学生管理权。
(二)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内涵
理论界对高校学生管理权法律性质的认识主要有特别权利说、民事权利说、行政权利说等。这些理论都从某些方面合理揭示了高校学生管理的内涵,但不能涵盖目前的管理现状。结合法律依据及实施目的,本文认为,高校学生管理权是基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实现,围绕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行政法律关系为主,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高校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首先,高校学生管理权来源于宪法。宪法是高校学生管理权形成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宪法,高校学生管理权就失去了法律依据。高校是学生管理和教学活动的组织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事业单位法人;学生是高校被管理者,但首先是宪法意义上的普通公民。所以,在高校学生管理的诸多法律关系中,宪法法律关系是最基本的。其次,高校学生管理权具有行政性。从立法角度看,2013年12月《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2条明确肯定了“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高校是法律法规授权行使一定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对学生的管理是国家教育权的一部分,在被诉行为主体上高校将进一步得到行政法律的确认。从权力来源看,高校学生管理权部分是国家教育权的法律延伸。在教育管理法律体系中,高校是教育管理权最终的、具体的执行者,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性质和目的与国家教育权是一致的,属于行政权范畴,受行政法律的调整。从行为看,无论是高校针对学生管理制定的工作细则、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还是针对个人、个别行为做出的通报决定,如上述案例1、案例3中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均具有单方性和强制性,完全具备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某些特征。最后,从管理权内容看,高校学生管理权远非行政权所能涵盖,如对学生生活实施的管理,包括对宿舍、教学设施、图书馆的管理等,应属民事范畴。因此,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是一种基于教育、管理、服务事实而形成的,以宪法法律关系为基础的,以行政法律关系为主的,兼具民事法律关系特点的三重法律关系。
二、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标准和原则
高校学生管理关系应以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和实现国家教育目的为原则,以高校学生管理事务对学生学籍的影响程度以及双方法律地位等为标准。
(一)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源于国家教育权的高校学生管理权,其目的是为了发展国家的教育事业,保护学生的权利和自由,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而不是约束和限制学生。高校自的存在仅仅是为了在高校内部管理事务范围内对抗公权力的干涉,它同样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高校实施自的目的是在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因此,在对高校管理关系类型化时,不能背离充分保障学生基本权利这一最终目的。
(二)明确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的法律关系层次
首先,在高校学生管理关系中应当明确宪法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并区分主次关系。其次,在基础法律关系——宪法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建立行政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区分标准: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权力的行使是否涉及公权力。若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涉及公权力的行使,双方的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依据私法自治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协商或诉讼途径解决。最后,在行政法律关系层面,由于涉及高校自的排他性干涉,应以宪法人权保障理念,以学生标志性权利——学籍是否改变为标准,划分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是学生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是高校和学生法律关系存续的标志,也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前提和重要内容,凡是涉及学生学籍的取得和消灭而改变学生身份的管理事务,应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高校绝不可擅自决定或变相提高标准,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或法律规定转化为校规予以执行,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对于不改变学生学籍即在学生学籍维持前提下的管理事务则是高校自范畴,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应避免司法介入。
(三)区分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的实然性和应然性
从实然状态看,应该搞清楚高校的哪些行为已经被区分,即在现行高校管理关系中哪些行为已经归入民事法律关系或者已经归入行政法律关系。从应然状态看,随着社会发展,应该关注和深入研究高校的哪些行为还没有明确其法律关系以及它们应该归入何种法律关系等问题。
三、高校学生管理关系法律类型化的构建
(一)宪法法律关系
宪法所规定的基本人权既是作为“社会人”应享有的权利,又是公民基本权利之要义和根本。从高校学生管理权的法律渊源、实施以及法律后果看,高校与学生之间首先具有普通意义上的宪法法律关系,这是二者之间最基本的法律关系,也是二者之间其他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就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而言:首先,高校和学生是宪法规定的一般法人和公民,双方均负有作为法律主体应履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均负有不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义务。其次,基于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一宪法权利,两者在学校这一特定场所又形成了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高校应当明确学生的另一身份——公民,即高校应当在充分保证学生的财产权、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宪法权利的前提下行使学生管理权;学生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应积极履行作为学生这一特殊身份的义务,以达到双方的和谐共处。另外,从权力的运行结果看,无论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产生纠纷后或协商或诉诸诉讼解决,皆源起于宪法,终于宪法,受限于宪法,两者权利义务必须得到保障,权利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消除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高校不得限制或者剥夺学生应享有的权利。
(二)行政法律关系
1.外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取得与消灭
(1)入学与注册
入学本质是学籍取得的条件规定,与之对应的是高校招生权。学生依据招生简章参加法定入学考试,由高校依据成绩和志愿确定录取后,才能取得入学资格。在此过程中,高校行使的是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包括制定招生简章、确定招生人数等在内的招生权,只不过这一权力的行使是在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监督之下进行的,教育部每年都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同时各省教育行政部门也会出台相应的细则,规范招生工作。因此,入学这一环节,高校与学生的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并非是契约自由的民事法律关系。入学包含两个过程:获得入学资格,即获得录取通知书;履行相关入学手续,即预注册,也就是说,学生要获得学籍,必须依据高校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3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过注册后复查合格,即获得学籍。”因此,预注册和复查工作是招生工作的延续,期限3个月,在此期间学生还未真正成为高校内部的一员,即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法律关系。高校行使的仍然是法律法规授予的行政权力,双方的关系属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案例2就是因为招生简章规定的已经在学生中形成信赖保护的奖学金利益受到侵害,理论上学生是可提起行政诉讼的,但是司法结果是令人遗憾的。学籍中止是指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基于主客观因素而暂时中断,待相关因素消失或履行相关程序又恢复的情况,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学期结束。注册即学期登记,是在籍学生必须按照高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履行的一项学籍登记手续,本质是学籍的延续。在高校逐步推行“电子注册”管理制度的今天,注册对学生的影响越来越大,如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注册的,则以退学论即终止学籍,换言之是终止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将严重影响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因此,高校注册与否的行为和决定直接影响学生学籍是否存在,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
(2)毕业证颁发与学位证授予
毕业既是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最后一环,也是两者之间法律关系消灭的重要法律事实。目前,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界都一致认为两证的授予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可诉性。需要说明的是,毕业证和学位证是对学生专业知识和能力的证明与肯定,与其他任何行为和事项无关,仅与专业学术水平和能力相关,只要达到相应标准即可。高校基于行政权力做出是否颁发毕业证、学位证的决定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专业学术权,即专业知识评价与判断。专业评价是一种高度学术行为,非法律问题,是由专业学者或团队完成的,这也是法律授予高校或相关科研机构具有授予学位权的主要原因所在。学术评价权属高校自,是学术自治范畴,由于专业程度高,可阻止司法深层介入。但这种阻止并非完全阻却,而是说,司法只能有限制地介入,即应坚持程序审查,而避免实质审查。换言之,司法机关审查高校学术问题,只能对相关答辩程序、认定资格和评定标准等是否合法做出判断。对于学术实质内容,司法机关是不可能也不应当进行判断的,因为专业学术权属于高校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如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的争议焦点就是程序问题,并非是论文的学术水平。二是学生管理权。现实中,高校将毕业证和学位证的颁发与学生受教育管理情况相关联,比如,对欠交学费或不服从学校日常管理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扣发两证,是典型的滥用权力行为。颁发毕业证和学位证与学生管理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行为、两个问题,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一旦走上司法途径,高校将被置于尴尬境地。
(3)开除学籍
受教育权是宪法设定的一项基本权利,非经法定程序是不可剥夺的,且国家和高校负有积极保障的义务。开除学籍是对违法违纪学生的一种惩罚,不仅记入个人档案,而且要终止学籍,堪与刑法中“死刑”有一比,这不仅强制剥夺了学生在本校学习的权利,也剥夺了学生今后在其他高校学习的可能,即意味着学生的命运将因此改变,尤其是将给学生今后的职业生涯带来极大影响。因此,开除学籍的处分行为关系到学生受教育权的实现和今后的发展问题,应属外部行政法律行为。虽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了开除学籍的具体情形和申诉程序,但从法的效力层面讲,以效力层次较低的部门规章设定剥夺效力层次高的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是有违立法程序的。退一步讲,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高校校规是否可以严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案例3中的校规“一旦作弊则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的规定;开除学籍的认定标准是否由高校自由掌握,如案例1中同学行为是否构成严重考试作弊,等等问题都值得探讨。从审判结果看,对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
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学籍的持续与变更
(1)学籍的持续
学籍持续是在不改变学籍的前提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持的一种状态,包括以下内容:A.考核与成绩记载,这实质上是教学管理权,是《教育法》第28条第2款的具体化,即高校有权制定教学计划、大纲,并对学生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实施管理。B.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包括住宿、助学和校园秩序管理及学生团体活动等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四章对此进行了具体规定,它是高校为了维护学校内部正常教学秩序和其他日常管理秩序而应当建立的管理制度。C.奖励与处分。处分相对于奖励对学生影响较大,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不包括开除学籍,不改变学生学籍,是高校依法实施自的内容之一,也是高校对内部事务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的必要手段。以上处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申请解除。D.转专业、休学与复学。这是指学生由于自身的原因和发展需要,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调整专业或者暂停学业,这些行为不改变学生学籍,只要学生有正当理由并履行相关规定程序即可。对于休学,高校应保留学籍,如果不按规定时间复学,学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被高校终止学籍。
(2)学籍的变更
即学籍异动,指因任何一方原因,改变特定高校和个体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情况。转学就是符合条件的学生从本校转到另一学校,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学校审批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籍才能得以保留和变更。
(三)民事法律关系
1.人身安全
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了高校对此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结合实际,有两个方面:(1)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馆等既是高校所有财产,又是学生学习之必须,高校负有管理责任,学生则有合理使用的义务。若高校管理疏漏,未尽相应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生基于人身权有权要求高校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责任;若学生因自身原因在使用时造成校园设施、教学设备、图书损坏的,高校基于所有权有权要求学生照价赔偿。(2)在组织教育教学和校外活动中,高校负有安全教育、活动指导及危险提醒的义务,并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若未履行义务并造成学生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负有因自身条件等原因不能参加相应活动的告知义务,未履行而造成伤害的,高校则不负法律责任。
2.后勤服务
高校后勤服务主要包括高校为学生提供的饮食、住宿服务。随着社会发展,高校后勤服务已基本社会化:一是外界民事主体租赁高校场地进行服务经营;二是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经营。无论何种情况,学生与高校或外界民事主体均属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民事法律调整。需要说明的是,外界民事主体进驻高校场地开展服务经营,高校有监管义务,如高校未尽自己的监管义务而侵害学生权益的,依据《侵权责任法》确定的责任分担原则,应与外界民事主体共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高校自身作为民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而侵害学生权益的,高校独立承担相应责任。但是高校依法负有对饮食、住宿的监管职能,在此范围内,高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源于高校自,其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即高校与学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而非民事法律关系。
3.名誉权和隐私权
名誉权和隐私权属人格权,是指基于人的生存本身而应享有的权利,是不可让与和抛弃的权利。名誉是对学生的品行、道德、作用、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隐私是学生在学校特定场所对其信息、活动和领域的排他性支配。我国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将隐私等同于或包含于名誉中,侵犯隐私权以侵犯名誉权论。因此,本文将两者一并论述。具体情况如下所述:首先,学生的私人信息,即学生个人资料如姓名、肖像、通信等私人信息,有不被公开或传播的权利。其次,学生的私人领域不被非法侵犯,即学生享有宿舍不被非法侵入、窥视或搜查的权利。但目前大多高校为了达到宿舍管理的目的,擅自进入学生宿舍进行突击检查,给予评价并公布,已是常态,这种管理行为实际上已经侵犯了学生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最后,学生有权要求个人的生活和学习不被非法披露。即学生享有纯属私人情况不受非法搜集、公开和利用的权利以及学习成绩、名次、处理或评议结果不被非法公开、扩大知晓范围的权利。案例1和案例3中,高校对学生处分的张贴公告行为即构成侵权。从高校警示教育目的与保护特定学生隐私、名誉权及其在教育上的再生和继续成长看,后者价值远大于前者,因为后者关系到特定学生未来以及高校将处于违法的尴尬地位。
——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分析方法有以下三条:
——首先,经济学研究总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正好与社会学由组织到个人的研究方法形成一个对比;其次,经济学总是追求最大化行为(maximization),而最为重要的概念就是纳什均衡。
——如果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偏好最大化,那么最后的结果是什么?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发现我们的选择都是这样一种决策依赖于另一种决策,例如考博时一个导师招两个人,四个人考,是否考得上不仅依赖于你自身,而且依赖于他人考得怎样,这就是均衡。
——我们下面要介绍的就是博弈论,在过去二、三十年中,这是经济学理论中发展得最为成功的一部分,博弈已成为整个社会科学的一个方法。有人说,如果未来社会科学还有纯理论的话,那就是博弈论。
——博弈论中最重要的概念就是纳什均衡,由数学家纳什发现并因此获诺贝尔经济学奖。所谓纳什均衡就是所有人的选择综合在一块,不一定所有选择都能实现最大化原则,而能使所有人都达到最大化的选择就叫做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的最重要的特征是自我实现,如果大家认为某个结果会实现,那么它就真的会实现,我们所讨论的制度就有赖于此,若不满足这个条件,制度就变成无效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承诺,后者以前者的行动为自己行动的参考,以达到事后最优,实现动态均衡。第三个特征是信息,两个人进门,通常瞎子先进,因为人们通常礼让残疾人和女士,所以在博弈论中信息多反而不一定好,也就是中国古代所谓的“难得糊涂”。
一、经济学家看文化
——从文化开始讨论今天的话题,是因我们都知道文化作为一种行为规则而存在,下面将从博弈的角度来看文化的问题。
——文化就是一组人群的行为规范(norms)的稳定预期(expectation)和共同信念(common beliefs)。如果预期成为一种共同信念,文化便形成了。
经济学家通常将文化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理性限定规范,阻止人们的某种特定行为的规范,不论这种行为将给人们带来的效用多少,而形成人们的可行行为选择集合。博弈论从社会角度解释这个问题,若社会中,大家都去偷盗钱包,则社会肯定趋于毁灭,而文化的存在使得即使没有法律,人们的行为也将受到规范。
——第二种类型是偏好内生性规范,即某种规则随时间推移改变人们的偏好,如伊斯兰教徒不吃猪肉,天长日久便对猪肉产生了心理上的生理反应,这便是内生偏好。
——第三种类型是均衡筛选规范,协调人们在多个纳什均衡中某个特定选择,此规范不改变选择本身而改变了选择的结果,例如西方文化中的女士先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尊老爱幼。
——如果人们对集权制度极为忠诚,并非偏好使然,而是人们服从一种被选择的纳什均衡,因为在人们的预期中,往往先假定别人绝对会服从君主制度,从而为了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便选择服从。领导的尊严便是这样形成的,在众多的均衡中,大家普遍认为会出现的便是focal point。
——文化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信任问题,经济学在传统上将信任解释成为内在的偏好,即意识形态(如基督徒害怕上帝惩罚),现代经济学则解释为在重复博弈情况下当事人谋求长远利益的最大化,其中最为重要的例子便是囚徒单边困境。在双方都信任,则双方都得到最大化,若互不信任则效用都为零,但若一方信任对方,反之对方不守信,则守信一方便受损。从而形成一次纳什均衡,均衡以某个概率进行下去,便成为社会信任行为选择的描述。
——在多次博弈中是有可能出现不守信的情况,所以在有限次博弈中,信任就不会出现了,而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信任亦难以再出现。
——信任是市场经济中社会道德出现的普遍问题,交易离不开信任,而现代交易手段更是以信任为基础。
二、经济学家看法律
——从博弈论角度来解释法律,即是通过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third party),其功能首先是改变博弈的结果——改变当事人的选择空间,其次通过法律不改变博弈本身而改变人们对行为的预期。
——法律的意义便是通过改变人们的信念或对他人的行为预期,从而改变博弈的结果,在多个均衡下,法律起到重要作用,交通规则通过红绿灯、左右行、限速使得各种车辆、行人之间达到均衡。
——在英国的西斯洛机场专设有一个meeting point,便于接站,假设这个meetingpoint不存在或散布于机场各处,就会使得在这个庞大的国际化机场中接飞机成为一种不可能的事情,但meeting point一旦出现且固定在某个地点,从而改变人们行为预期,便为双方创造了相遇的最大可能,实现均衡。
——法律与社会均衡的basu核心定理向我们阐述了任何能够通过法律实施的行为和结果都可以通过社会规范实施。这个定理的引理有两条,第一条是通过法律实施出现的结果,没有法律也能实现,当然这并不是好现象,中国学术界许多约束多是这种自我施加的约束,从而形成许多禁区;第二条是如果有一个结果不是纳什均衡(即不能通过社会规范实施),那没有法律可以得到这个结果。
——我们为什么要法律呢?就是为了加快信息的实施传递,形成一致预期,从而实现纳什均衡的时间性,所以法律的产生是有意识的设计,亦有其自发的演进。英国早期法律产生便反映了法律做为规范存在的一面,英国的普通法最初是为了贸易便利,产生于law merchant。
——当然引理之中的法律不可实施性现在还有效而迅速地推动法律研究,于是产生了不完全合同理论,使得现实交易贸易也由此得到促进与保障。特别在现代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常这样应用,写得清楚的典章制度交给法律,写不清楚的交给文化,这也就是管理专家、企业家现在所津津乐道的企业文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旅游业得到迅猛发展,目前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产业,特别是在我国实行适度超前发展的旅游发展战略以来。据统计,2011年,在已经公布的30个省区市中,21个省份的旅游总收入超过1000亿,2011年全年中国旅游总收入2.2万亿元。在全球排名为世界第三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出境旅游消费国,预计2015年中国将成为世界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和第四大旅游客源国。与此同时,对旅游人才的需求数量越来越大、质量越来越高。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我国旅游业处在快速的外延扩张期,这个时期的旅游发展以粗放型为主要特点,对旅游人才的需求以数量为主。进入21世纪,我国旅游业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型发展,这一时期对旅游人才的需求更注重素质与能力:一是要掌握现代旅游学原理,具备国际化的专业视野;二是要掌握旅游学工作方法和技术手段;三是要具备较强的组织沟通与团队合作意识,快速的适应能力及灵活的应变能力,敏锐的创新能力与运用能力。
2 旅游管理专业本科培养目标
教育部在《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21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中明确提出“高等学校要贯彻教育方针,按照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高级专门人才的总体要求,逐步构建起注重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养为一体,富有时代特征的多样化的人才培养模式”。按照《意见》要求,结合旅游管理专业边缘性、应用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的特点,旅游管理专业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可以概括为:面向21世纪中国旅游业发展,培养复合型发展的厚基础、宽口径、重实践、高素质、具有创新精神的复合型、应用型旅游管理人才。wwW.133229.Com这类人才在具备从事旅游行业管理所需的涉外旅游业务操作应用能力的同时,还具有较强的专业基础理论功底,能在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旅游企事业单位、旅游相关行业及衍生行业从事旅游行政管理、旅行社运营管理、酒店管理、会展管理、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市场营销及策划及担任导游、旅游咨询师等角色工作的创新管理人才。
3 《旅游文化》课程的教学方法
《旅游文化》是旅游管理本科专业的主干课程。它是一门以旅游为主导、为轴心探讨和研究中国及世界旅游文化的课程。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知古博今,掌握五千年中华文明的旅游精髓,并把所学知识运用到旅游工作的实践中去。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要求,在进行《旅游文化》课的教授中,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培养适应旅游业需要的创新意识和应用能力强的专门人才。
3.1 讲授式教学法
讲授式教学法是以教师讲授为主,辅之以黑板(白板)板书,边讲授边演示为特点的授课方式。这种传统的方式授课,可使学生较系统而连贯的梳理知识,优点是便于学生掌握概念性原理性的知识内容。作为本科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知识,但由于理论知识讲授起来比较枯燥乏味,在讲授时,可借助多媒体教学,多呈现图片、实例,例如列举学生熟悉的旅游景区(点),做到深入浅出,使课堂教学生动有趣。
3.2 自主学习法
自主学习法又叫自学指导法,是强调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学生自我学习为主,通过查阅工具书、参考书,立足于质疑、释疑、解疑习惯和方法培养的学习法。在此学习方法中,学习目标的实现依靠的是学生自我发现、质疑,通过解疑实践、创造等手段解决问题。可分为探索研究的学习和完成课题的学习。
结合《旅游文化》课程的教学内容,可组织旅游“新闻播报”。把学生分成不同组别,在每次上课前让他们播报一条旅游“新闻播报”。其内容由学生自行选定,通过自身经历、互联网、相关书籍或期刊杂志等多种资料搜集途径,找到与旅游行业尤其是与旅游文化研究有关的最新咨讯,经过分析、梳理、归纳提炼出主题,撰写讲稿,以ppt形式展示成果。利用每次课前15分钟时间上台播报。这种学生一生都无法回避与跨越的学习方式,帮助学生从一切可能的渠道学习,培养专业视角,挖掘了课外学习时间,拓宽了学习领域;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社交、团队协作与心理素质锻炼的载体,使学生尝试由传统的填鸭式学习转变为主动探索式学习,为他们将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3.3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源自20世纪20年代,在美国哈佛商学院得到倡导,当时采取的是一种很独特的案例式教学,这些案例全部来自商业管理的真实情境或发生的事件,透过这样的教学方式,有助于调动和激发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他们往往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课堂讨论。在这个教学方法实施以后,取得了令人意想不到的效果。这种教学方法是一种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办法,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扮演了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和支持学生积极开展讨论,形成教与学到互动,这不同于传统的教学方法,教师作为“孤家寡人”,只能站在讲台上一味进行填鸭式地传授知识。
运用案例教学法对于梳理理论教学效果良好,对巩固所学知识、开阔视野、培养创新能力也大有益处,并对提高实际管理能力有重要作用。开展案例教学时要做足准备工作。一是精选案例,形成案例库;二是引导学生参与案例教学,先让学生自行学习案例,然后由学生组成讨论小组开展讨论,最后由授课教师进行总结和评价。
案例教学法的关键是要激励学生不墨守成规,不用思维定势思考分析问题,而是要积极探索善于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见解。因此,在案例教学评价中是没有标准答案的,点评应以开放型启发式的内容为主,主要考查学生是否正确使用了书本所提供的原理以及是否善于紧密联系实际,归纳概括已有知识并形成新的自己的独特见解,提出的观点是否有理、有据、可行,据此作出点评。
3.4 角色模拟教学法
在讲授旅游消费文化时,以“团队包价旅游”为例,开展角色模拟教学。由学生分别扮演游客、导游(全陪)、导游(地陪)、景点导游、司机等岗位角色(根据设计可适当增减角色)。在模拟旅游活动场景中,组织团队包价旅游。通过学生表演,一方面展示所要解决的管理关系与矛盾,另一方面现场处理所要解决的问题。演出结束后,组织全班同学相互开展评议,分析各种扮演者处理是否恰当,并提出建议意见。有关角色学生可以进行轮流扮演,学生从所扮演角色的角度出发,运用所学知识,对不断变化与发展的管理问题进行动态的分析与决策,有利于提高管理意识与管理技能。
3.5 社会调查法
社会调查法综合运用历史研究法、观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或实验等科学方式,对有关社会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借以发现存在的社会问题,探索有关规律的研究方法。通过社会调查,培养学生认识和观察社会,它不仅要求学生对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综合运用,而且使学生通过社会调查进一步提高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由于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社会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材料的方法,因此带有一定的验证性质。在旅游文化课程的运用中,以这种验证性为主要特点。
例如,根据课程内容需要,设计一个重庆旅游资源分布、类型及开况的全市范围的调查。以行政区为单位,将学生划分为40个小组(结合学生的家庭住址,实际操作中可根据班机人数灵活处理),分别对主城9区、渝东南8个区县、渝东北12个区县、渝西9个区县的旅游资源进行实地调查,获取第一手资料,一方面学生结合课本内容熟悉了自己身边的旅游资源,验证了旅游文化资源有关理论;另一方面为学生以后的就业选择提供了参考。
3.6 探究式学习法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5-089-01
一元二次方程是初中数学中的重要知识,利用一元二次方程解决实际问题是这一部分中的重点,也是难点。其中增长率(或下降率)问题是主要题型之一。为了学生正确掌握该类问题中所涉及的数量关系公式的运用,以及通过两次增长(或下降),且增长(或下降)率相等的问题中找准等量关系,从而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过程有更为深刻的理解,特举几例加以说明。
一、正确掌握增长率问题所涉及的公式和基本数量关系,为解决问题打好基础
1、增长率问题所涉及的公式:增长数=增长前的数×增长率;增长后的数=增长前的数+增长数;
2、两次增长,且增长率相等的问题的基本等量关系式为:
增长前的量×(1+增长率)增长期数= 增长后的量;如增长前的量为a,平均增长率为x,经过连续两次增长后的量为b,则a(1+x)2=b
例1、青山村种的水稻2001年平均每公顷产7200千克,2003年平均每公顷产8712千克,求水稻每公顷产量的年平均增长率。
分析:增长前的量为7200千克,经过连续两年增长后的量为8712千克,则可套用公式a(1+x)2 = b
解:设水稻每公顷产量的年平均增长率是x,则
7200(1+x) 2= 8712
解之得 x1=0.1,x2=-2.1(不符合题意舍去).
答:水稻每公顷产量的年平均增长率是10%.
二、下降率的问题,与增长率问题类似
若下降前的量为a, 平均下降率为x,经过连续两次降低后的量为b,则a(1x) 2=b
例2、某药品经过两次降价,每瓶零售价由100元降为81元.已知两次降价的百分率相同,求两次降价的百分率.
解:设每次降价的百分率为x,根据题意得:
100(1-x) 2=81
解得:x1=0.1,x2=1.9 .
经检验x2=1.9不符合题意,x1=0.1=10% .
答:每次降价百分率为10%.
三、增长(或下降)前的数量不直接给出,而是间接给出时,先要明确增长(或下降)前的量是多少,再分别表示第一次增长(或下降)后的数量和第二次增长(或下降)后的数量
例3、某商厦二月份的销售额为100万元,三月份销售额下降了20%.商厦从四月份起改进经营措施,销售额稳步上升,五月份销售额达到135.2万元,试求四、五两个月的平均增长率。
分析:先算出三月份的销售额为100(1-20%)万元.设四、五两个月的平均增长率为x,则四月份销售额为100(1-20%)(1+x)万元,五月份的销售额为100(1-20%(1 +x)(1+x)100(1-20%)(1+x) 2 万元 ,于是可列出方程100(1-20%)(1+x) 2 =135.2.
解:设四、五两个月的平均增长率为x,由题意得方程
100(1-20%)(1+x)2=135.2
整理,得:(1+x) 2=1.69
即1+x=±1.3
故x1=0.3,x2=-2.3 .
因为x2=-2.3不符合实际,舍去,所以x=0.3=30%.
答:四、五两个月的平均增长率为30%.
四、分清基础量和连续几次增长(或下降)后所给数量之间的关系,弄清关键词语的含义,正确把握题目中蕴含的等量关系
例4、某印刷厂1月份印刷书籍40万册,第一季度共印刷190万册,则2月份和3月份平均每月的增长率是多少?
分析:若设平均每月的增长率为x,一月份印刷40万册,则二月份印刷40(1+x)万册,三月份印刷40(1+x) 2万册,根据“第一季度印刷总册数190万册”可列方程.。此题中要特别注意190万册是一季度印刷的总册数,而不是三月份的册数。
解:设平均增长率为x.根据题意列方程
40+40(1+x)+40(1+x) 2=190,
整理得:4x2+12x-7=0
关键词:水文地球化学水化学特征Q型聚类模糊分析水力联系
煤矿水害做为矿上几大灾害之一,一直是制约我国煤炭开采活动和煤矿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治理水害中,我国形成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理论和技术,但矿区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是一切研究的重要基础。只有充分认识和了解矿区的水文地质条件,才能制定合理有效的矿井防治水措施。本文即采用水文地球化学方法中的Piper三线图和Q型聚类模糊分析来分析朝川矿的水文地质规律,为矿井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
一、矿区水文地质概况
朝川矿区位于临汝煤田的东南部,属构造剥蚀低山丘陵及河流冲积平原,中部平顶山砂岩构成丘陵,煤系地层则形成狭长形沟谷,南部寒武系石灰岩组成低山丘陵,呈现岩溶地貌景观。矿区属暖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多年平均降水量668.1mm,年最大降水量为1170.9mm,年最小降水量为332.8mm,蒸发量为降水量的三倍。矿区为弧形单斜构造,区内构造复杂,主要断裂有北西向与北东向两组,多构成矿区或井田边界,在不同程度地控制着矿区水文地质条件,使朝川矿区成为一个独立的水文地质单元。第四系砂、砾岩孔隙含水层,石炭―二叠灰岩岩溶裂隙和砂岩裂隙含水层,中上寒武系灰岩岩溶裂隙含水层为矿区主要含水层。其中,中上寒武统白云岩含水层在西南部出露,带宽度0.65km,走向延伸长23km,出露面积为15km2。
二、取样与分析
为了解朝川矿区的水化学特征及时间上的演化规律,确定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根据研究目的并结合水化学采样方法,制定了底板灰岩含水层、顶板砂岩含水层等五个深度层面的分层采样的方案,本次工作采集两批矿区水化学样,2004年采集14组,2008年采集26组。其中地表水共10组,第四系孔隙水共14组,砂岩水3组,石炭系岩溶水6组个,寒武系岩溶水3组,混合水样共4组。对其进行了水化学分析,分析项目主要包括K+、Na+、Ca2+、Mg2+、HCO3-、SO42-、Cl-、硬度、碱度、固形物、pH值等。
(一) 数理统计
朝川矿区采集的不同时间和不同含水层的水样的水化学特征分析结果表明:(1)河水水化学特征:由于矿区排水主要通过朝川河流走,水化学类型由2004年的HCO3.SO4―Ca型水转变为2008年的HCO3.SO4―Ca.Na型水,TDS也有0.57134g/L增大到0.78803g/L;(2)孔隙水水化学特征:孔隙水的水化学类型由2004年的HCO3.SO4―Ca型水转变为2008年的SO4.HCO3―Ca型水,可见孔隙水的水质已经变坏,矿化度变化较小;(3)砂岩水水化学类型:砂岩水的水化学类型没有发生变化,可以说明砂岩水,与其他含水层的水基本没有水力联系;(4)岩溶水化学特征:寒灰水的水化学特征由2004年的HCO3.SO4―Ca.Mg型水转变为2008年的HCO3.SO4―Ca型水,矿化度亦有0.821165g/L减小到0.45924g/L。 2008年太灰水的水化学类型为HCO3.SO4―Ca.Mg型,矿化度为0.78449g/L,比寒灰水较大,说明由于矿井排水的作用,使太灰水接受寒灰水的补给,亦可由此看出寒灰水为矿井充水的主要含水层;(5)SO42-离子特征:由于灰岩距离煤系地层较近,在煤矿开采的影响下,使以前的还原环境转变为氧化环境,因此使得煤系地层中的黄铁矿氧化成为硫酸盐(FeSO4)与硫酸,使得水中的SO42-含量增加;(6)矿井混合水的水化学类型:由于矿井混合水是由来自不同含水层的水混合而成,因此水化学类型比较复杂,混合水的水化学类型为HCO3.SO4―Ca.Na型,矿化度为1.370448g/L,已达到微咸水类型。
(二) Piper三线图示法
本文采用国际上通用的水化学分类方法,首先计算主要阳离子(Na+ 、Mg2+、Ca2+)和阴离子(Cl-、SO42-、HCO3-)的毫克当量百分数,使毫克当量百分数大于10%的离子参与水化学类型的分类。可知:寒武系灰岩,石炭系灰岩岩溶水与第四系孔隙水,河水,水库水水化学类型区域重合,说明孔隙水,河水,水库水补给寒武系灰岩和石炭系灰岩水,并且各水体之间相互交替频繁。朝川水库基底为寒武系灰岩,寒武系灰岩浅部岩溶非常发育,水库水透过灰岩裂隙溶洞补给地下水;在朝川河上游,芦店村旁两岸,河谷对第四系厚层沉积物的切割,第四系孔隙水以泉的方式补给河水;在朝川河中游第9勘探线附近,由于石炭系太原组灰岩露头与河谷相交,河水迎着灰岩层面补给地下水,并出现断流。在朝川矿二井以下,二井和一井矿井废水排入朝川河,并在下游通过河流渗漏补给第四系孔隙水,形成了岩溶水,浅层孔隙水,地表水水化学类型基本一致。二叠系砂岩水水质和其他水样有很大的差别,由此可得,二叠系砂岩水和其他含水层没有水力联系。
(三)Q型聚类模糊分析
为了增强对水化学资料的认识和所得结论的可靠性,对水样进行了Q型聚类分析,以获得对水化学特征的定量解释。为了对矿井突水来源进行判别,以采用常见的六种阴、阳离子Na++K+、Ca2+、Mg2+、HCO3- 、Cl- 、SO42-和TDS为变量,变量名分别为x1、x2、x3、x4、x5、x6、x7。对所取的34组水样进行Q型聚类模糊分析。二叠系砂岩裂隙不发育,与外界含水层没有水力联系,不会接受地表水体,大气降水的补给,故在掘进的过程中,砂岩裂隙水并不对矿井生产安全造成威胁。
张村矿-250寒武系灰岩水与朝川水库、朝川河上游等地的水样分为Ⅰ1-A-a组,说明其水化学特征相近,证明朝川河水库确实通过灰岩溶洞对西部寒武系灰岩岩溶水进行补给。
朝川矿二水平东、西翼泄水巷所取得太原组灰岩岩溶水水样与时屯、范庄水井水样、朝川河中游水样分为Ⅰ2-A-b组,其水化学特征具有相似性。野外调查发现,当河流流至第9勘探线附近时,由于石炭系太原组灰岩露头与朝川河交叉,河水在此处断流。说明矿区东部太原组灰岩含水层在第9勘探线附近顺着岩层接受朝川河的补给。
三、结 论
本文通过收集资料、野外调查、水样分析、室内整理、计算等手段系统研究了朝川矿水文地质规律,为矿井水害防治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通过水化学分析得到如下结论:
1.河水、水库水、第四系孔隙水和岩溶水的水化学类型基本一致可说明,它们之间存在明显的水力联系。即河水,水库水主要通过灰岩区以渗漏形式补给寒武系和石炭系灰岩岩溶水,第四系孔隙水主要以泉的形式补给岩溶水。岩溶水为矿井的主要充水含水层,是矿井水防治的主要对象。
2.砂岩裂隙水的水化学特征明显与其余几种水的水化学特征不同,说明与其他水没有水力联系。主要以顶板淋水或滴水形式进入矿井,水量有限,因此对矿井的充水意义不是很大。
值得说明的是矿井水文地质规律的分析和认识是矿井防治水的基础,因此对矿井水文地质规律的分析需要多种科学的方法进行综合研究。水文地球化学方法只有和其他方法结合起来,才能更加明确的认识矿井水文地质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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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作为江苏省最年轻的二级市,自1996年建市以来,社会经济稳步发展。近年来,更是凭借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大力打造朝阳产业—旅游业,并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自2013年起,随着中国宿迁骆马湖四项国际户外运动精英赛的举办、江苏微旅游推荐的江苏最美骑行路线—三台山森林公园路线的出炉、以及三台山森林公园生态旅游景观开发项目获得2015年“全省旅游创新发展优秀项目”、三台山森林公园入选“江苏十大新景区”、包含三台山森林公园在内的“楚汉文化宿迁生态休闲二日游线路”获评“江苏十条新线路”,宿迁迎来了旅游业发展的黄金时期,2015年“十一”黄金周,七天累计接待133.6万游客,2016年黄金周的奥地利维也纳轻歌剧交响乐团、吕思清、廖昌永、李玲玉等云集的“衲田花海音乐节”及其他彰显地方特色活动的举办,对宿迁旅游业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检验和挑战,它对宿迁旅游业的服务质量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也对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英语水平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作为江苏省联合职技院宿迁分院(宿迁高等师范学校)旅游管理专业,理所当然地承担了为宿迁旅游业培养合格人才的重任,而如何适应宿迁旅游业的涉外旅游需要、提升学生的综合素养及英语学习水平,更好地服务地方旅游业,成为旅游英语教师的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一、旅游英语教学现状
(一)教材方面,自2012年江苏省联合职技院宿迁分院旅游管理专业首招以来,该专业基础英语一直使用和其他师范类专业相同的教材,而旅游英语教材也都为全国通用的教材,基本没有涉及江苏省及宿迁当地文化,加之学生英语基础薄弱,学生对英语学习普遍提不起兴趣。
(二)教学方法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也多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侧重于单词、语法的讲解和语篇分析等方面的教学,忽视了旅游英语所注重的实用性、交际性等特点,口语教学重视程度不够;教学过程中,也很少结合宿迁当地的历史文化、旅游文化特点,联系宿迁本地各景点景区,培养学生旅游英语语言交际能力。
(三)教学手段上,很少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现代技术为学生创设英语学习情境,传统的教学手法导致学生普遍对英语这门学科的学习兴趣寥寥、自主学习不够。
(四)评价方式上,仍旧采取书面的考试形式,忽视了旅游英语最为重要的口语测试,评价方式不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严重影响了英语的教学效果,也极大地影响了旅游管理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的提升。
二、情境教学理论的内涵及情境教学法的定义
就如何提升学生第二语言习得效果,国内外学者一直在坚持不懈地研究着,他们的成果被广泛地应用于第二语言教学中,并成效显著,情境教学理论即是其中最近的研究理论,它对于英语语言教学效果的提升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情境教学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最早提出者、心理学家皮亚杰以及前苏联心理学家Lev Vygotsky,他们认为,人的认知是在与周围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中,逐步建立起相关的知识概念,从而使自身的认知能力得到发展。他们的观点后来被用于解释和探讨语言学习过程的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建构主义认为知识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下,即社会背景下,借助其他人的帮助,利用相应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的。由于语言学习是在一定的情境下,通过人际间的协作活动而实现的,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强调“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四个主要因素在学习中的作用。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兴起的“情境学习理论”正是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最新的学习理论,它更为强调学习情境对于学生的认知和学习文化的极端重要性;强调知识的意义应在真实的活动中建构,学习活动应与文化相结合;强调最有效的学习必须让学习者处于真实的学习情境中。
(二)情境教学法就是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有目的地创设并引入一个相关问题的情境,使学生产生身临其境之感,以引起学生一定的心态和情感体验,扩大学生的知识视野,刺激学生思考的积极性,从而帮助学生理解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其实质就是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增强学生的参与感,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三、运用情境教学法有效渗透地域文化特色,提高旅游英语教学效果
依据情境教学理论及情境教学法需要,必须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去改进旅游英语的教学,以促进学生提升英语学习效果。
(一)编写利于创设“情境”的、具有地方文化特点的旅游英语教材,提升学生英语交际能力
作为高度重视英语交际功能的旅游英语,要求教学内容真实、贴近生活,依据情境教学理论,提高旅游英语的教学效果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在于为学生创设身临其境的情境,即真实、贴近生活的教学内容,因此,课堂教学内容的选择至关重要,只有所使用的教材真实、贴近生活,才利于创设情境,也才能够达到英语语言学习活动与文化的融合,所以,选择能够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教材或由长期从事旅游英语教学的教师编写具有江苏及宿迁旅游文化特点的英语教材是实现为学生创设良好课堂情境的前提,才利于提高学生口语水平,提升学生语言交际能力。
(二)走近当地及周边旅游景点,感受楚汉文化,达到英语教学中的“移情”和“迁移”效果
对于情境教学法来说,创设学生熟悉或感兴趣的情境更容易激发学生的情感因素,将学生迅速带入教学情境之中,使学生在教学活动中主动、积极地与小组成员进行良好的协作,实现活动意义的建构。为此,在宿迁举办国际性比赛、国庆旅游黄金周或节假日期间,教师通过有目的地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走近景区、景点、宾馆、饭店,近距离地让学生们欣赏体味宿迁深远的楚汉文化底蕴、西楚霸王的雄风、三台山的衲田花海、骆马湖的碧波浩渺等旅游文化、去品尝具有当地饮食文化特色的美食,让学生油然而生对家乡的热爱、为家乡文化而自豪,将会对在其后的课堂上创设与之相匹配的学习情境,在英语教学中充分发挥“移情”效应,达成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提高学生自主学习意识,使学生在模拟真实的情境中去抒发真实的情感,真正达到著名教育家李吉林所倡导的情境教育能通过“亲、助、乐”的师生人际情境和“美、趣、智”的学习情境来缩短学生与老师、与同学、与教学内容的心理距离,促使学习者能以最佳的情绪状态主动参与,形成一种教学相长的作用。同样,也便于在其后课堂教学中让学生对已有的知识和经验进行整合,促进学生更好地利用已有的感性知识,发挥英语语言学习中的迁移效果,提升英语学习实效。
(三)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技术手段,融入地方旅游文化特点,创设旅游英语教学情境
在课堂教学中,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多媒体计算机现代化教学手段,将声、画、意相结合,寓意于形,创设与当地的楚汉文化、景区景点、餐饮、宾馆服务设施相关联的课堂情境,以不同类型直观、动态、形象的模拟情境如在宾馆中接待旅行团、向游客介绍项王故里、三台山衲田花海、骆马湖四项国际户外运动精英赛现场等学生熟悉的景点等去构建有利于学生的学习英语、交流英语的情境,激发学生参与学习的热情,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使教学内容置于有意义的情境之中,切实提高学生学习效果。
重视网络资源对于旅游英语教学的重要作用,利用网络、微信及时为学生上传与英语学习相关的视频、影像、图像、文章等内容,丰富学生学习内容,为学生学好英语创设良好的条件。
(四)重视学生在协作学习中的表现及过程性评价工作,提高英语教学有效性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高度重视语言的交际功能,在为学生创设英语学习的情境时,重视“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等四个主要因素在学习中的作用。发挥合作学习在旅游英语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在教学中体现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重视合作学习小组在英语情境教学法中的重要作用,并依据不同学生的语言交际水平、能力、性格等特点,合理安排课堂学习小组,合理分配学生在学习小组中的角色,使每个学生在合作完成任务的过程中有身临其境之感,都能融入情境,进行真实而逼真的英语交际,提高英语学习效果。
1 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的定位及学生特点
民族高等院校是我国实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发展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的人才培养基地,肩负着为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任。我国现有普通全日制本科民族高等院校15所,其中除新成立的四川民族学院和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外,包括中央民族大学、大连民族学院等13所院校本科生均开设有法学专业。
教育部编写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法学专业介绍》中规定,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为: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基本培养要求为:法学专业学生主要学习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受到法学思维和法律实务的基本训练,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和运用法律管理事务与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
各个民族高等院校根据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和自己办学的规模和特点,对法学专业本科的培养目标进行了定位。比如,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在教学中历来强调与法律实践紧密结合,以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基本办学目标,要求法学专业本科生的培养工作要达到“使毕业生成为掌握较高层次的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司法、行政等工作的能力,具有成为法官、检察官、政府官员、律师以及企业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确定为:“根据党的教育方针和我国经济发展、法制建设的需要,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仲裁机构和各种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法学教学与研究等部门从事法律、法学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培养目标为:“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通晓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及其体系结构、基本原则制度和诉讼程序,了解国外法学研究及法律制度创新动态,掌握有关WTO法律制度及其规则,能在各级司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机构从事检察、审判、法律顾问、律师事务和仲裁等法律业务和法学研究的高级专门人才。”大连民族学院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确定为:“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与基本技能,熟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党的相关政策,了解我国的司法实践,能够在民族地区的司法部门、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从事法律实务工作或法学研究工作的基础宽厚、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总的来看,民族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培养目标的定位注重了民族高等院校及其学生的特点,坚持面向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服务方向,以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为教育重点,突出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需要,注重实践教学,致力于学生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
民族高等院校学生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生源主要来源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其中少数民族学生所占比例高于一般普通高等院校,一般都高达60%以上。生源的多民族性决定了民族高等院校具有不同于其他普通高等院校的特点。比如大连民族学院,学校面向全国28个省区市招生,多年来少数民族学生比例始终保持在65%,来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西部地区的学生占80%以上,学生的民族成分达到56个。有些西部地区来的学生入学分数很低,还有些民族地区的学生是“民考民”入学的(即少数民族学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时,使用本民族文字答卷),造成学生接受教师授课的能力和效果均有很大差异。各专业教师针对学生特点也在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法学专业的教学有不同于其他专业的特点,即法学专业的教学更加注重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
2 法理学课程的特点及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2.1 法理学课程特点
法理学是教育部确定的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在法学本科教学体系和课程设置中,法理学是专业基础课程,是专业必修课和主干课程。法理学教学目的是培养学生法律人的素养,使学生形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培养学生形成能够准确阐述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解决社会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能力。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方法论和法学的价值意识形态。法理学主要内容,包括法的本体论(法的概念、法的渊源、法的要素、法律体系、权利义务、法律行为等)、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历史、法律演进与法律发展等)、法的运行(法的制定、法的实施等)、法的价值(包括法与秩序、法与自由、法与效率、法与正义、法与人权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多且理论性强。以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法理学》教材为例(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版),内容涉及三十章近60万字。
法理学不同于其他法学学科之处在于,法理学研究从宏观的、整体的角度来研究法律现象,而不是从微观的、局域的角度研究法律现象;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法理学提供的是法的抽象的、基础的理论,法理学的理论是一定时代的法的精神、理念的表达,法理学又是法律世界观和法学法方论的统一。“法理学作为法学的意识形态,它从根本上来说是对法律经验的凝练和升华,体现了一个社会的法学的世界观、思维方法、价值观念、理想信念和社会选择意向等根基性、本源性内涵和洞悉”。[1](p63)
因而,法理学课程特点表现为理论性、抽象性、思辨性强,不易理解和掌握。而且,大多数民族高等院校《法理学》课程通常安排在大学第一学年第一学期讲授,作为法学入门课程,没有其它部门法知识作为支撑,使学生普遍感觉这门课程深奥难懂,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的理解和掌握有一定的难度,对于“民考民”入学的少数民族学生来说更是难上加难。由此,对教师的法理学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必须进行不断的探索和改革。
2.2 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
法理学的教学目的是要培养学生掌握基本的法学概念和原理,能够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形成法学方法论,为学习法学其他学科打好基础。“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特点,传统讲授法仍然是法理学教学中的主要教学方法。特别是针对刚入学的高中毕业生而言,讲授法能在最短的时间内让他们掌握基本的法学原理和规则,其作用是其它方法不可替代的。讲授教学法能够有效地结合法律传统与法理学教学内容,教师的讲授注重对抽象的概念、原理加以阐述和分类,直接地传播知识,有助于学生建立起法学的基本理论框架。”[2]
但是,传统法理学的教学方法也存在着不足,“就法理学传统教学手段来说,教师不注重现代教学手段的运用;从教学方法来说,大多数学校都仍然采用讲授式的教学方法,教师着重对教材上的概念、术语、原则等进行分析和讲授,而忽略了法理学培养人才中重要的一点,即应从教学的角度对学生整体法律素质进行培养与提高,并通过教学锻炼和提升学生理论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的培养即通常我们所指的法理学的思辨能力的培养。”[3]
对于民族高等院校的大一新生来说,单纯采用传统讲授式的教学方法进行法理学的教学更是不妥。一如前述,民族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大多来自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有些学生甚至从小学到高中使用的是本民族语言,因而汉语言掌握的不是很好,学生的课堂接受能力有很大差异。加之法理学课程理论性、抽象性、思辨性强,有些少数民族学生不能很好掌握法理学的概念、术语、原则等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并且会造成学生思维的被动,因而授课教师应当在采用讲授式教学方法基础上运用部门法的知识,采用列举案例等多种教学方法。
3 对法理学教学方法的探索
针对法理学课程的特点,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并借鉴其他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法理学》课程设置的有益经验,大连民族学院由最初给大一新生开设《法理学》课程(64学时),改为将《法理学》课程分为两部分讲授,即在法学专业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设第一部分《法学导论》(48学时),重点讲授法的本体论、法的起源和发展等内容。给大三学生开设《法理学》(48学时),重点讲授法的运行、法的价值、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内容。教学方法上,针对大一学生和大三学生的不同特点,在讲授式教学方法基础上,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分别采用相应的教学方法。
3.1 列举案例教学法
列举案例教学法,是指教师在运用讲授式教学法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原理、原则讲解的同时,利用精选的一些与课程进度一致的简明扼要小案例作为讲授法的补充,当堂讲授给学生,以深化学生对法理学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原则的理解和掌握。例如,关于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法律程序等。使学生紧跟教师的思路,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
针对大一新生而言这是比较有效的教学方法,因为教学时间有限,而且大一新生还不具备部门法知识,对法律的理解处于感性的层面,尚未形成法律思维,因而,“教师的引导作用是非常重要的,要让学生清楚:刚一入校学习法理学,表面上看,法理学没有直接的功用,但随着各部门法的开设和学习,会深深觉得法理学实际上是内化于法律人的理性、思维、精神、追求之中的,是展现在各种法律及其实践之中的。法理学的理论虽然不是解决一切问题的灵丹妙药,但是确实是一种方法、一种方向指引、一种精神和价值指引。”[4]
3.2 案例分析教学法
案例分析教学法,是指将案例分析的方法运用到课堂教学活动中,教师在法理学课程的某一章全部内容讲授结束后,根据授课内容选取适当的案例做成幻灯片,由教师为学生讲评分析案例,达到复习本章内容的目的。也可以选取适当审判视频资料或影视资料,运用多媒体放映给学生,之后由教师进行系统讲评和分析,加强学生对授课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运用案例分析教学法,“从单纯适用某一规则的典型案例,到附加有特殊情形、需要结合其他规范或司法解释才能解决的案件,再到法律规范无法解决、必须借助普遍原则和学理观念才能充分说明的案例。这样层层深入的引导,既能够让学生全面了解规范和学理体系,又可以鼓励学生主动地寻找能够帮助解决案件的其他素材,培养其自主学习的意识。”[5]
3.3 案例讨论教学法
中图分类号:G7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518(2017)08-0066-04
旅游管理专业是很多高职院校都开设的专业之一,培养的人才主要面向酒店、餐饮企业、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当前经济发展全球化背景下,旅游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还应具有国际的视野,面向世界,要注重跨文化知识的教学。体演文化教学法的引介,为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提供了新的思路,体演文化教学法融入高职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是当前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的必然要求,能够有效推进高职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
一、体演文化教学法及其引介
(一)吴伟克和他的体演文化教学法
吴伟克(Galal Walker)是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东亚语言文学系教授,美国康奈尔大学中文博士,生于1945年,现任美国全美东亚语文资源中心主任,吴伟克是当今美国唯一能授予中文语言教学法博士学位的导师,他指导的博士论文《中国近古阅读史(1000-1800)》获2002-2003年度全美文科优秀论文奖,吴伟克本人也于2003年荣我国教育部颁发的“中国语言文化友谊奖”,以表彰他对推广汉语的巨大贡献,吴伟克也是全英语世界获此荣誉的第一人。吴伟克一生致力于汉语言的教学与研究,30多年来他培养了近3000名美国的中文大学生,平均每个月,他就可以让近10名美国学生能够开口说汉语。在多年的教学研究实践中,吴伟克提出了“体演”和“体演文化”的概念,并创立了体演文化教学法。
体演(performance)是体演文化教学法中的主要概念,意为可以重复、经过练习,并要遵守一定文化规范的行为,同时还要有特定的时间、地点、观众或听众、脚本等。performance在翻译成中文时比较困难,中文里没有完全与之对应的词,翻译成“表演”的话,太狭窄,翻译成“行为”,又太宽泛,最终选择翻译成“体演”,可以把体验与演练结合在一起,包括“表演、运用、实践、体会、体验、演出”等多层含义[1]。语言学习者经历体验某一文化场景中的语言行为,经过反复练习(体验)后,当同类文化场景再次出现时,可以表现出遵守一定文化规范的行为(表演)。在实际教学中,体演的理念体现在教学的各个环节中。吴伟克教授所提出的“体演文化”(Performed Culture),大大超出了我们所熟知的表述体系中的“文化表演”,这种方法是建立在对人类文化学、文化心理学、人类学语言学、外语教育学和表现理论的研究的基础上的。Performed包含了体会、体验、表演、演出等意。学习者在说外语的时候不仅仅只是在替换使用另一套语言密码。要进行成功地跨语际文化交流,学习者需要“表演”相应的外国文化,而这种表演是建立在对这种文化的切身体验之上的。这一术语的后半部分“文化”,不仅仅是唐诗宋词这些“成就文化”,更多的指向那些直接影响交流方式、进程以及结果的“行为文化”。在行为文化中,语言的意义来自于文化情境,与文化情境不可分割,语言即文化行为,学习语言就是演练目标文化。可见,体演文化教学法是指通过为学习者提供一个相对完整、真实的语境,使个体真实地融入到情境中去,亲身体验其过程,并以此为基础,积累有关目的文化的知识[2]。
(二)体演文化教学法的引介
吴伟克在多年的汉语教学中,把“体演文化”的概念引入到各种外语习得中,探索并创立了体演文化教学法,现已在全美推广,很受美国学生的欢迎。“体演文化”有效地启发了建构、重演和分析行为与文化的过程。吴伟克看来,“体演文化”的重要性在于,它帮助构建了关于如何在特定文化中做具体事情的记忆,因为有关文化的体演通常都是可见的行为,且会成为目的语群体中真实行为的范例,而且因为有各种各样的体演,通过他们,外语学习者就可以积累一定数量的任务,这些任务是他在目的语文化中可以胜任的。假以时日,反复的演练就帮助形成了记忆的积累,使学生记住了如何在特定的语境中处理问题。对于中文初学者,体演文化教学法就是要让学习者学习特定文化情景下的对话。在实际课堂教学中,教师要用最简捷的方法把文化情境设置出来,让学生在此情境中练习新的语法点和功能点。在课堂里,教师身兼导演、演员、道具数职,不但要知道学生正确练习,及时给出反馈,也要扮演不同的角色给学生作示范,还要合理有效地安排道具、设置场景、引导学生使用新的语言点[3]。体演文化教学法不仅在口语教学中强调体演,在阅读写作中也可以实行这个理念。
吴伟克主编的《体演文化教学法》,于2010年6月被翻译成汉语在湖北教育出版社出版。国内较早介绍体演文化教学法的是虞莉,她在《国外汉语教学动态》2004年第4期上发表了《体验文化教学法学习手记:Performance》,对吴伟克的“体演”概念和教学法进行了介绍。后来周百?x在2010年7月19日的《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发表了《吴伟克和他的“体演文化”教学法》,曲抒浩和潘泰在《教育评论》2010年第5期上发表了《美国“体演文化”教学法简论》,对吴伟克和他的“体演文化”教学法做了介绍。最近几年人们开始更多地关注体演文化教学法,发表了多篇有关的硕士论文,同时人们也认识到体演文化对于高校旅游管理专业在人才培养中的运用价值。
二、体演文化教学法融入高职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意义
(一)体演文化教学法符合高职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改革的方向
尽管我国现代旅游业起步较晚,但改革开放以后旅游业的发展十分迅猛,近十年来国内游客人数每年保持着两位数的增长速度。中国旅游经济蓝皮书《2015年中国旅游经济运行分析和2016年发展预测》显示:2015年中国接待国内外旅游人数超过41亿人次,旅游总收入突破4万亿元,比2014年分别增长10%和12%[4]。我国现代旅游业的发展需要大批的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特别是对应用技能型人才的需要不断增加。尽管,近些年高职院校为现代旅游业的发展输送了数以万计的专业人才,但由于很多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方式还很落后,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高职院校旅游管理类专业人才的培养与现代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不相匹配已成为制约两者发展的突出矛盾,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的供应侧改革已经势在必行。由于体演文化教学法不仅强调学生文化知识的积累,而且注重学生在特定文化情境中的参与,通过构建情景模式和运用案例模式,让学生更多地在实践活动中去“体会”和“演练”,最终提高学生的文化能力和实践能力。体演文化教学法在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中的运用,符合现代旅游业对应用型人才的需要,契合当前高职院校旅游管理专业培养改革的方向。
(二)体演文化教学法可以提升高职旅游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实效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入境旅游的人数也在逐年递增,2015年我国接待入境旅游就达到1.33亿人次。每年大批国外游客的入境游,对旅游管理人才提出新的要求,这需要高职院校所培养的旅游人才还应具备一定的外语交流能力,特别是对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相对而言,传统的旅游管理人才的教学因为理论知识的传授相对较多,而且教学方法也较为陈旧,以致学生的实践技能水平较低,特别是人际交往能力较弱,对于旅游管理专业人才来说,这很难适应现代旅游业发展的需要。体演文化教学法的运用,在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中有效地将课内与课外相结合,强调学生的实践与“体演”,在做中学,通过为学生创设实践的情境,要求学生体验异地文化或异国文化,并为学生提供更多的体演机会,使得学生不仅在语言表达和跨文化交际能力方面得到提高,而且也加强了学生的语言习得能力和文化实践能力,可以有效契合现代旅游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
(三)体演文化教学法能够促进高职旅游管理类教师的专业化发展
促进教师的专业化发展是高职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主要内容和永恒目标,教师专业化也是高职院校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主线。高职院校在加强师资队伍专业化建设中要建立教师教育体系,完善教师的专业知识结构;加强校企合作,不断提升教师的专业能力;建立和完善激励机制,强化教师的专业态度,激励优秀教师脱颖而出[5]。对于高职院校旅游管理类教师来说,体演文化教学法既是挑战,也是发展的机遇。在体演文化教学法中,教师既是教学情境的创设者,又是学生实践活动和角色扮演的参与者,同时教师还是学生体演中的导演,教师可以进一步为学生提供一个更富文化特色的体演活动,并以目的文化中成员的身份对学生的表演做出反应。这种教学法的运用,要求教师需要不断地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既要具备丰富的理论知识,又要不断积累和具备丰富的实践知识。而且,体演文化教学法对于高职院校教师来说,要求教师必须“走出去”,学习旅游文化、企业文化和教学文化,不断提升实践教学能力。体演文化教学法还能够通过师生的互动,在文化体演中感受学生的发展,让教师有效养成专业态度,形成专业自觉,激励教师爱生乐教。
三、基于体演文化教学法的高职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创新
(一)实践主导:创新高职旅游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理念
当前高职院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方向,主要体现在人才培养的系统性、职业性和实践性,而实践性更为突出。所谓的实践性,就是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人才培养目标,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为切入点,把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放在高职人才培养全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高职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能游离于课堂教学之外,也不是通过简单的课外活动或课外实践能够解决好的,或者通过增加实践教学课的比例来达到的。高职学生实践能力应围绕专业实践活动能力的培养,首先应创新理念,将传统的先理论后实践的育人理念改为实践主导型的育人模式,创建实践共同体,依托实践育人基地,在真实情境下开展师生共同实践,把实践育人贯穿到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6]。体演文化教学法中最核心的就是学习者借助体验或者演练来提升专业知识的领悟能力,学生的活动或者创设的情境都是为了便于学生体验或者演练而设置的[7]。对于高职旅游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体演文化教学法在运用中始终突出学生的实践,学生知识的学习离不开体验和演练,这正体现了实践主导的育人理念。认识源自实践,实践包含着认识,体演文化教学法通过先实践,促使情景再现,学生在实践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教师的指导,将知识融会贯通,有助于突破理论知识的限制,培养高职学生的创新思维和知识的应用能力。在体演文化教学法中,师生共同建构教学活动,实现了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间的转化,以及从继承性教学向发展性教学、从维持性学习向创新性教学的转变,学生的知识运用能力也在此过程中得以提高。
(二)为学而存:创新高职旅游管理专业课堂教学模式
一、心理潜能
1.心理潜能的意义
潜能,顾名思义,即潜在的能量,它是隐藏在人体里尚未被发掘和开发出来的一种潜在能力。而心理潜能,也不仅仅指意志,借助一定的方法和训练,其作用就可以大大发挥。促进心理潜能发挥的首要前提是提高认识,在教育中,教师要充分认识学生,了解学生的潜能,从而对学生施以有针对性的心理潜能开发,这对教育行业来说有着重大的教育实践意义。
2.学生积极潜能的激发
传统教育方式不太重视学生积极心理潜能的激发,对学生采取较固定统一的教育方式,所有学生都遵循同一个教育方式和教育原则,针对性相对较弱。当今,新形势下的教育改革,要求对学生的教育要有较强的针对性,要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教学计划,才能将教育具体化和细化,才能满足新教改的教学要求。在制订教学计划的过程中,激发学生积极心理潜能是比较重要的环节,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心理学知识和素养,能对学生进行细心观察和准确定位,或者根据学生具体情况不同,将学生进行分类,然后用科学的方法给予其心理暗示,激发其积极心理潜能,如此一定会收到预想,甚至高于预期的成效。时下,坊间有很多锻炼最强大脑或记忆超能力之类的短期记忆力速成辅导教育机构,其宣传广告打得非常火爆,广告词常具有极大诱惑力,让人想要一探究竟。事实上,这些短期内能让人记忆力倍增的说法的确不是言过其实,这类教育机构通常会在学生报名的第一天就通过一些问答或小测试对学生进行观察定位,然后相对准确地制订适合学生个体思维发展的记忆力提高计划,并结合通用的教学计划,短期内对学生的心理和生理潜能进行极大的开发,从而达到快速提高记忆力且使记忆力相对变持久的目的,这正是因为积极心理潜能得到适当激发而产生实际教学效果的例子。
二、高中生自律自强班级特色文化的创建
班级特色文化的创建是和长寿中学的“五自教育”办学特色相关联的,“品德自育、学习自主、生活自理、交往自律、为人坚强”即称为“五自教育”,创建班级特色文化是指结合“五自教育”的目标,引领学生端正思想行为,努力学习知识,积极独立生活,与人友好交往,建设不同年级不同班级的特色文化,促进学生综合素养提升,增强学生幸福感的过程。在创建高中生自律自强班级特色班级文化的过程中,一定要坚定地把握好中心思想,要有长远眼光,对眼前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综合考虑,积极创建优质的班级特色文化。比如,可以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成立“学生模拟法庭”,其主要职能是对班级中存在的问题和热门话题进行开庭讨论及仲裁,法庭的一切形式都与真正的仲裁庭尽量相似,下设合议庭和审议组以及律师和秘书团等,这些机构全部由班级内学生组成,虽是模拟法庭,但是被赋予了法律效力,有立法和仲裁的职能,它能较好地接受师生的提议。开庭时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和为自己的行为辩驳,最终由合议庭做出裁决,这种处理问题的方法对整个班级学生都有较强的约束力,长此以往,学生能逐渐变得自强自律,班级也能因此形成较好的凝聚力,班级文化从而变得优质高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能对竞争激烈的物质社会具有独到见解且有正确的价值观,从而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社会生活。
激发学生心理潜能和创建自律自强的班级特色文化两者之间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学生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受教育思想的影响,在教育中逐渐重视综合特色文化教育,培养心理健康、人格健全的全能复合型人才,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落到实处,这正是教育事业的魅力所在。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5)10-0009-02
法理学课程是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之一,该课程对于打好理论基础、培养学生法律思维、教导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方法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课程本身理论性、抽象性程度较高,理解起来比较困难,导致师生在教和学的过程中均面临一定的困境。法学专业老师认为法理学难教,出力不讨好;学生认为法理学枯燥难懂,完全提不起学习兴趣。一旦出现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的情况,老师和学生就开始互相抱怨。笔者在地方独立学院从事法理学教学工作已有8年,在长期的教学中,摸索出了一套较适合独立学院法学专业学生实际状况和需求的教学方法。教学是个系统的过程,教学质量的提升不应单纯依靠课堂教学,我们应当形成课前、课中、课后的全程教学理念,通过多种途径最大限度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确保课程教学效果。
一、法理学教学的现状及分析
(一)师生对法理学课程不予重视
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视问题上俨然是理想与现实差距的真实写照。虽然在法理学课程的重要性上面学校老师和同学都有共识,但是在司考、就业这些现实压力面前,一切都变得微不足道。首先,很多学生认为以后如果从事政法方面的工作,最重要的肯定是民法、刑法、合同法这些和实际生活关系密切的学科,而法理学太过于理论。其次,学生的不认真态度,也引致授课老师的消极心态,在上课过程中敷衍了事。
(二)老师教学中的畏难情绪
法理学课程一直以来给我们的感觉是枯燥、抽象、难懂,实践中很多老师不愿意承担法理学课程的教学任务,认为理论体系内容丰富,要讲清楚,让学生明白非常困难。承担了教学任务的老师在教学中也有极大的畏难情绪和压力,这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备课的压力,很多学校虽然有法学专业教研室,但是法理学专业的授课老师极少,在课程的准备上比较多的依靠老师单打独斗;另一方面是实践中学生对课程的抵触情绪,课堂上消极对待让很多老师在授课过程中感受到孤立无援,想做课堂互动无人理睬,最后只能变成自说自话。
(三)教材和教学方法的落后
法理学作为理论课程,不像其他部分法由于法条的修改较多,教材修改频率相对较高。法理学教材的更新相对较慢,且不同编者、不同出版社的教材体系内容趋同。现有教材基本都针对普通本科院校,据了解专门针对独立学院学生的法理学教材只有范忠信教授主编,部分独立学院法理学老师参与编写,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的一本法理学教材。
在教学方法上一直以说教为主,老师说学生记。很多时候老师不知道怎么去教,上课比较多以课本和课件内容的复述为主,听起来难免晦涩抽象,很多学生表示听不懂。
二、法理学教学方法的自我探索
(一)课前充足准备,准确定位培养目标
任何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都离不开准确的人才培养定位和充分的课前准备工作。地方独立学院相较于其他综合性本科院校或者政法院校,所招收的学生整体素质、学习能力等方面相对较弱,对过于高深的理论接受度不高。因此我们的教学方式更应当多样化,深入浅出,确保学生能够理解和吸收。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是引领者,带着学生一起思考一起学习,而不是机械灌输书本内容。过去一言堂的传统教法会导致很多学生的抵触情绪。
首先,在每门课程开课之前,我们要严格制定教学计划,编写教学周历,要对法理学的教学安排做出系统规划,针对不同章节内容的特点决定合适的教学方式。其次,授课老师尤其要重视学期第一课。第一次课就如同社会交往的第一印象,第一印象好,可以拉近师生距离,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第一印象差,学生就会形成排斥心理。因此我们要通过第一次课最大限度提升学生对法理学的兴趣,让学生明白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必须要以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前提,一定理论知识的储备将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发挥重要作用。最后,在开学第一课我们还要为学生列出阅读书目。个人认为该书单的主要目的不应当局限于辅助教学,更多是帮助学生开拓眼界。现实中相较于法学专著,学生对于随笔、杂谈类的法学书籍接受度更高,大多数能坚持读完。比如《你的权利从哪里来》、《法理学前沿》、《法学野渡》、《政法笔记》、《西窗法语》等,鼓励学生通过大量阅读拓展视野,同时我们开列的阅读书目也要不断更新。
(二)课上充分互动
法理学课程自身的抽象性、理论性带给教学一定的难度,为了提高教学效果,我们可以加强课程的互动性,通过课堂提问、分组讨论等方式使得师生之间有足够的交流,另外再通过旁听庭审、模拟法庭等方式强化思维训练。
1.教学理念的转变:从填鸭式――互动式教学,从单纯重视课堂――树立全程教学观念。
学生对于理论课存在理解误区,认为理论课就一定是枯燥无味的,就是听老师读一大堆听不懂的法言法语。这其实是传统的填鸭式、一言堂教育带来的“后遗症”。为了改变学生的思维定势,调动学习积极性,增强学习效果,我们要从单纯的课堂教学向课前、课中、课后的全程教学、互动教学理念转变。不是单纯重视课堂教学效果,而是关注到整个课程的教学效果。
我们一般在开学初就让学生自由组合,形成学习小组,该学期本门课程的平时讨论、课后作业均以小组形式完成。学生必须将讨论结果独立制作成ppt在课堂上进行报告,并且接受老师和同学的提问。这样就强迫学生必须学会独立进行材料收集,学会自己分析问题。为了方便教师和学生联系,我们每个班级都有建立qq群,任课老师在每次课前都会根据教学计划给出预习范围和几道相关思考题,这样让学生对相关教学内容有所熟悉,尽量避免在授课时完全跟不上的情况发生。
2.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
法理学抽象又比较难理解,因此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尽量通过多样的教学方法让课堂生动起来,帮助学生更好理解我们的教学内容。除了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搜集与法律相关的案例视频、新闻评论这些常规教学方法之外,在实践中我们使用比较多的是案例教学法。首先,在案例选择上要尽量选择真实的有代表性的案例。除了国内孙志刚事件、彭宇案等经典案例,也应当介绍其他国家有代表性的案例,比如我们在课堂上介绍过美国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通过这些经典案件的介绍,可以让学生了解东西方法律制度、法律文化、法治思维上的差异性。其次,我们在做案例分析的时候不应当流于形式,只是进行简单的介绍,而应当进行深度解析,引领学生进行独立思考,敢说、多说,了解案例分析的过程,知道如何运用法言法语。
(三)课后及时复习
课前预习,课上认真,课后巩固是确保学习效果的重要手段。我们在课后的部分主要着力在拓展学生自主学习方式和改革传统考试方法两个方面。
1.课后强化复习,巩固所学知识
一般每一章讲授结束之后,我们都会给学生对应的司考、考研真题等进行模拟,自我检测,或者布置一些案例让大家用所学知识进行系统分析。除了通过布置课后作业这样的方式督促学生及时复习以外,我们还通过组织法学协会、读书会等形式开展课后活动。法学协会定期会拟定主题,组织法学沙龙,让大家畅所欲言。读书会则主要为了拓展学生的阅读面,大家自主选择参加。每一学期布置几本类似《论法的精神》、《社会契约论》等名著给学生,每两个星期左右召集大家座谈一次,由读书会成员自己选择喜欢的章节为大家进行讲解,展开讨论。而在学期结束时学生需要提交读书报告。
2.改革传统考试机制,拓展多元考核方法
长期以来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和考试方法一直都是贯彻强制记忆,所谓“背”就一个字。平时上课不听讲,期末考试之前强化突击十天半个月,大多数学生都能通过考试。在这种情况之下,学生连最后一点为考试而学习的动力都丧失了。那我们不如改变现有的考核机制,摒弃过去单一的闭卷考试方法,采用多元的考核方法。可以将读书笔记、小论文、课堂讨论等分数进行综合,确定本门课程的最终成绩。笔者认为大学四年除了培养基本的法学思维以外,也应当增强对学生学术规范的训练,避免学生到了大四开始毕业论文写作的时候完全无从下手的情况发生。课程论文的写作可以作为最好的学术规范训练手段,通过课程论文的写作我们可以教会学生如何收集写作资料、如何撰写大纲、如何进行注释等,最大限度提升学生的学术规范水平。
三、结语
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是法学这栋高楼大厦的重要基石。高素质的法学人才离不开深厚的理论积淀,我们在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法理学课程的重要性,采取科学合理的多种教学手段,帮助学生更好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思维,形成法律信仰,为我们的法治建设培养专业素养、职业素养都过硬的法学专业人才。
参考文献:
[1]邢娜.论大学法学教育中法律思维的培养[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1).
[2]于鸿.法理学教学现状及改革方向探析[J].法制博览,2015,(1).
[3]连晋.关于法理学本科教学中几个问题的思考[J].思想政治与法律研究,2014,(12).
[4]刘姗.本科法理学教学方法改革探析[J].广西教育学院学报,2009,(4).
关于法学。这是一个在法学概念大厦中运用得最混乱的一个概念。据考,“法学”一词从语源上来自古拉丁语Jurisprudentia,是由词根jus(法)的形容词形式juris和另一个词根providere(知识)构成,故其原意应为“法的知识”,而不是通常认为的“知识”。在实际研究和运用过程中,我们时而将之用得十分纯粹,一如凯尔森所描述的:“纯粹法学是法律的而不是法律的,法学研究的是‘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而不是‘应当是这样的法律’”。但时而又把它运用得十分宽泛,几乎是包罗万象,律学与法理学系统中的知识也被它一概地“海涵”,究其原因,是我们对“法”这一概念的认识不统一或者说是我们的话语系统太单一(过于统一)所致。我们通常所采用的是的理论知识系统中所给出的定义,即“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法’”①。而我们认为,这个所给出的恰恰是“律学”的定义(后面将要细述)。今天,西学各派的思想蜂涌而入,不断地冲撞着我们过于单一的却信以为“颠倒不破,四海皆准”的传统法学理论和话语系统,使得我们的概念系统在这多元理论的撞击下越发变得脆弱、模糊和混乱。因此,当务之急必须理清各研究领域的范围,把律学(国法)留给律学,把法学还给法学,找回法理学自己的“家”。律学研究的是实然法领域,法学研究的才是应然法领域,法理(哲)学恰恰是研究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三者分别代表和维系着法的实证维度、价值维度和批判维度,各司其职,区别明显,当然不能混淆。
关于律学。律学是研究实然法(国法)的知识系统,从纯粹语义学角度看,它有韵(音)律之学的含义,此系语词。同时,它又有同“法”在同一层面上的内涵,我们中国古代早已将法、律与政策作了明确的界定与区分,管子说:“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 (《管子.明法解》),后来他又说,“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若从中国法制史上看,中国律学的也有着久远的和丰富的成果,这总让我们以一种按捺不住的骄傲和自豪感追溯起那个律学、法学与法理学都得到空前发展的“百家争鸣”:法理学家们在不断地探寻着实然法(律,国法)与应然法(法,道德)的关系问题,儒家从实证的角度提出“纳仁入礼”、“礼法统一”等,道家则在法的本质主义追问过程中提出“道法”,拓宽了对“法”的认识,而法家则崇法推律,“一断于法”。诸子百家各有贡献,推动了中国法学,尤其是律学空前发展,从《法经》到《秦律》的发展速度和完备程度可窥一斑,最终,由秦国的商鞅完成了变“法”为“律”、为“律”正名的重大历史使命。秦汉以后,法理学因专制与礼教束缚而受到严重压抑,但以注释法律为业的“律学”却一花独放②。可悲的是,从此法理学与法学几乎没有了声音,变得“万马齐喑”,即便是这一花独放的“律学”也同样被压制而退缩到了对帝王律令的“注释”这一业之中,其后虽有魏晋律学、唐律疏议的繁华,却不免只是笼中丽鸟,孤芳自赏罢了。
在这里要必须提及的是,仅以注释为业的“律学”之花虽然一枝独放长盛不衰,但在期间洋人的枪炮声中终于凋谢。国门打开,西方法文化大肆入侵,“引进西法,修改旧律,会同中西”便成了那个时代的潮流,中西方两种截然不同的法学理论从对立冲突到调和融合,最后,传统的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终于在这种冲突和融合中自行解体③。体现在语言上,最明显的就是融“法”入“律”,将西方先进的“法学”与中国强势的“律学”合而称诸“法律”,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从此变成一个偏正词,而且是一个前偏后正的偏正词,重心于“律”了。律学从此从立法、解释法律、执法、司法、守法直到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都得到了大力而全面(这里未说“健康合理”)地发展,但不幸的是,在这次法与律的磨合与撞击过程中,国人只丰富了“律”之技术却不知不觉地、继续无形地消解着“法”之本有的价值认知和反思批判维度,即法学之思和法理学之反思。
关于法理学。我们时常在运用中将之与“法的一般理论”(即广义上的“法学”)相混淆,并时常将之归入到“科学”的种概念之中(这也许成了学界下定义时常犯的一个通病:“科学主义”后遗症),所以,当代英国法学家哈里斯十分形象地描述到:法理学不过是一个杂货袋,有关法的各种各样学问、一般思考都可以投入到这个袋中④。其实,“法理学”是“智慧”而不应当是“科学”,它是对法学之思的批判和反思(后文详述)。这里仍然先从语义分析的角度着手来分析这一概念,“法理学”一词来自日语,据考证,1881年日本法学家穗积陈重在东京帝国大学法学部讲述“法论”时,认为当时流行日本的“法哲学”(德文Rechtsphilosophie )名称之“主观性”的形而上学气味太重而提出“法理学”这个译名⑤。这显然是受当时经验主义、实证主义思潮的。可惜的是,“法理学”经过这一趟日本之旅后,居然(起码是在中国)从此迷失了自己的“家”(法哲学),最终表现为“学界(包括法学刊物)片面强调法理学的实务化或实践职能,而较淡化其批判认识功能。求真、求实、求善、求美的知识价值被忽略了,大家纷纷转向探讨法的社会学问题、法的政治学问题、法的学问题,而对法理学的专门理论、法学方法论、法哲学、人类学、文化学问题则不愿过多地用力”,“而本应当构成法理学主要研究对象的法的哲学和专门理论问题反而倒显得不甚重要了”⑥。说到这里,我们已经不难看出,“法理学”实为“法的哲学”。它既不是我们通常所指的直接对法律规范(律法条文)或技术的研究,也不是我们那种为特殊阶级(或阶层)利益或某种社会理想而进行的法学知识研究,而是一种批判与反思,是“法的哲学”批判和专门理论问题研究。
二、律学、法学与法理学的概念与图表分析
既然我们已经认识到了“法理学”实为“法的哲学”,就上文之分析,我们不妨试着绘制这样一张图表来表述律学、法学、法理学的相关项对比:
律 学……‥实然法(规范、技术)……‥现实主义、分析实证
法 学……‥应然法(原则、理想)……‥自然法
法理学……‥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价值批判与反思
通过上图,我们可以看出,律学是社会控制的工具之学,在中国古代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它是用分析、实证的方法对实然法(主要指规范、技术等)进行研究的知识总称,其往往只体现社会中一部分人的利益(主要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所以在“律学”的视域中,“恶法亦法”(实应表述为“恶律亦律”)的命题也就不难理解了。相比之下,法学则是塑造和维护社会共同理想的知识体系,主要是以道德的视角对律学的反思,正所谓“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七臣七主》)但法学最终仍然只是以曲折不同的方式为现存的“律法”(实然法)之存在寻找其存在之合理性的理论根据,因为法学很难(实际上也不可能)做到“价值无涉”(Value-free)。也正是在法学的视野中,我们才不难理解“法律的不法”现象。实际上,唯有法理(哲)学才是从对人的终极关怀出发,对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进探寻和批判,对法学的反思进行再反思,完成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理论回归。正因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理学就是“人学”。
作出这样的分类与界定是很有意义的。律学、法学与法理学这三者确实有着各自不同的理论旨趣和功能,作出这样的界定划分,有助于让我们明白“法”与“律”不是一码子事,它们实际上是一对矛盾体而不是我们日常所认为的那样(认为它们是同一个东西)。这样划分后还让我们能够明白,法理(哲)学不是一门“技术活”,而是一门“智慧”之学,是人类本有的批判与反思能力在法的领域中的必不可少的一个向度。它还让我们认识到法学(这里是广义的法学)的发展是一个矛盾不断辩证运动的“过程的集合体”,在法学领域中充满了矛盾和矛盾的运动,任何试图制定出一部“永恒之法”并以此一劳永逸地一统“法世界”的尝试都将为后人所不齿,任何试图在法学理论领域中一元化并对“异已”理论或文化不断贴“标签”的行为都将为历史所嘲笑。只有在这种理论认识的背景下,我们才能宽容多元文化的并存,才能理解当前“综合法学”潮兴起的原因和价值,才能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寻找到我们中国法理(哲)学的出路和未来。
三、 法的范围和功能
关于法理(哲)学的基本。恩格斯指出:“的基本问题是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⑦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同样,法理(哲)学的基本问题也是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是道德与的关系问题,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
最早对这个问题系统地阐述和探求的人是柏拉图。虽然在公元前5世纪时,“智者”学派已经引发出了“法律应该是什么”和“法律实际是什么”的两个冲突命题,但对二者的“关系问题”进行系统理论探索的是苏格拉底-柏拉图学派。柏拉图从“正义”入手,将正义分为道德的正义与法律的正义,即以正义为纽带来处理应然法(道德正义)与实然法(法律正义)的关系问题,以此试图构建治理模型的框架图景。由于他在法治与人治(德治、贤人、哲学王)的两极思维中举棋不定,最终造成其一生的二元论“紧张”。叙拉古理想国之梦破灭以后,他走出两极思维,开始重视法律(法治)一极存在的价值,提出“法律是第二等好的选择”,从此奠定了“道德正义(应然法)――法律正义(实然法)二者之间关系是什么”的法理学基本问题框架和路径,打开了法理学研究的真正大门。
上所有的学派都必须正确面对这个问题并作出回答。据此我们也可以分出三大类别:其一是二元对立派,它在两极思维中将实然法与应然法对立起来择一而从,故又可以分为德治派和法治派;其二是两极溶合派或辩证派,这当中又可分为“德主法(律)辅”和“法(律)主德辅”两种;其三便是虚无派或者怀疑论者,如老子主张“惟道是从”、“无为而治”。
此后对法理(哲)学的基本问题探求不断,其中最杰出的代表人物莫过于阿奎那和康德。阿奎那将法分为四类,即永恒法、法、人法和神法,试图重新构建法的知识大厦的框架图景,他以充满宗教色彩的上帝法(神法)来统摄人法(律、实然示)和自然法(法、应然法)的关系问题,成为那个法学精神的精华。随着“3R”运动(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罗马法继受)的兴起,哲学终于走出神学的桎梏而不再是神学的“婢女”,“人”从此代替了“神”走上了历史的舞台,理性主义大旗被高高扬起,西方哲学从此开始了唯理论与经验论之争战历程。这一切体现在法学领域中便是神学法学的终结和诸多新兴学派林立,如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实证法学、社会法学、现实主义法学等等,其中大多学派是在从事着律学和法学的研究,而真正沿着法理学基本问题开展法理学研究的是哲理法学,代表人物是康德。他通过设定一个先验的“道德律令”而给出一个具有伦理主义含义的独特的“法律”定义,他说:“法律是任何人有意识的行为,按照普遍自由原则,确实能与他人有意识行为相和谐的全部条件的总合”。哲理法学后来为黑格尔到了顶峰,完成了一个建立在先验论基础之上的庞大的概念辩证法大厦,使后人望尘莫及。
最终把人们从法学辩证法沉思中唤醒的是伟大的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杰罗姆.弗兰克,他以最极端的方式振聋发聩地说:“法律是不确定的、模糊的、多样的,这种不确定性并非不幸的偶然事件,相反,不确定性本身具有重大价值。”很多人难以接受弗兰克给出的这样的一个“法律”的定义,甚至误认为这只是一种为推进法制改革而故意采取的“极端行为”。实际则不然,因为律学意义上的“法律”是很确定的、很清楚的,从未听说过有哪个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后竟然拿不出一部用以统治天下的“确实的”“法律”来,而这么简单的道理对于大师级的弗兰克不会认识不到,那么弗兰克为什么说法律是“不确定的”,而这个“不确定性本身”还“具有重大价值”呢?如果我们没有理解错的话,弗兰克所讲的“法律”正是法理学视域中的“法律”,它是一个“应然法(法)――实然法(律)”的关系问题的集中和转化形式,弗兰克所称的“不确定性”正是指二者(法与律)在互动中所形成的那种“张力”,或者说是矛盾对立面之间的辩证运动过程,这个过程本身确实是“不确定的”,而这个“不确定性”本身确实“具有重大价值”,因为它为法理学家们提供了反思的余地和批判的向度。它也许不会向人们提供实用的“知识”,但它是一种“智慧”(爱智)的维度,是对人的终极的关怀,是推动这个被层级化了的世界不至于过于专制的元动力。
如果说哲学是人文科学的“黄昏的猫头鹰”,那么法理(哲)学便是法学知识大厦上的“黄昏之鹰”。阐释学的研究告诉我们,研究主体不可能摆脱“前见”的进入研究,任何法学研究的“观察判断”都是历史的、社会语境化的⑧。法理学的任务也许正是要对这些“判断”的逻辑“前提”开展批判,通过不断的“前提判断”推动对人的关怀与反思,推动这个世界最大可能地去实现自由和正义,朝着实现人在这个世界上“诗意地生存”之目标不断努力。埃利亚斯在《文明的进程》中说过,社会发展的进程本身是没有计划的,或者说文明和国家的形成并非以任何“合理的”方式进行的,由于进程没有目标,所以也不可将“发展的进程”直接视同“进步的进程”。但发展的进程是有序的,有方向性的,就法律这一现象而言,能够直接胜任此“导航员”职责的,唯有法理学。
关于法理学的范围和功能。既然法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而不是其中的任何一个,那么就把那些本属于实然法(律学)的领域(如法律的特征、法律的要素、法律的运行等)交给律学,把那些本属于应然法(法学)的领域(如法的本质、法的作用、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等)还给法学。至此,法理学似乎已“无家可归”了,恰恰相反,此时的法理学恰恰是“四海为家”,只有这样,法理(哲)学才找到属于她自己的任务和范围,在探索、求证“实然法与应然法的关系问题”的过程中,全心全意地关注“人”。正如舒国滢老师在他的一段访谈录中所讲述的:“法哲学的核心是对人的关注。关注当下人的生存状况,以及法律如何想象人,采用何种方式对待人的问题。法哲学本身并不能直接像法律政策学那样起作用,它不告诉你如何决定的具体答案,并提供解决的办法,但它能够帮助人去深刻领悟法的精神,反省法律职业本身存在的问题,强化我们的怀疑意识和认识能力,追寻法律的终极意义,培养法律职业人的职业良知。” ⑨
最后,我想用邓正来教授的一段话来暂时结束本文的讨论:“我认为,尽管法学重建的任务极其繁重而且需要解决的问题甚多,但最为艰难且最为基础的工作便是建构起我们这个时代所的法律哲学”。⑩最终使法学在与其它场域发生互动关系的过程中摆脱“不思的”依附状况,维护其自身的自主性和批判性。
注释:
①参见多数教科书;
②张国华 著,《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P405;
③刘金国 刘双舟,《中国法理体系的演进及其启示》,《政法论坛》2000年第5期;
④J.W.Harris,Legal Philosophies,Butterworths,London 1980,P1;
⑤刘金国 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P1 ;
⑥舒国滢,《面临机遇与选择的中国法理学》,版
⑦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三卷,P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