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范文

时间:2023-11-24 11: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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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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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业态分类,互联网金融主要有二种形式,分别是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以互联网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生态圈。

1.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

传统金融业务借助互联网技术,能够提升运营效率,降低自身运营成本,同时也节约客户时间成本,增加客户体验度及增值服务。我国金融机构非常重视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桌面互联网产品和移动互联网产品发展并重。据麦肯锡公司2016年5月报告:截止2015年底,中国互联网金融市场规模达12-15万亿,占GDP总量的20%,中国互联网用户人数也超过五亿成为世界第一。

(1)商业银行的网上银行业务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采取的是以现有传统银行的业务为基础,将其迁移到互联网上,通过互联网这个平台进行银行业务的交易服务,通常分为企业网银和个人网银。

网上银行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分流柜台压力,降低经营成本,网点流量引至互联网后,促进网点工作重点从业务操作向销售、咨询转变;二是提升服务质量,增强用户粘性价值,随时随地的账户管理和支付结算带来高效率和便利性:三是进行交叉销售,提高产品售出率,电子交易提供的个人信息、浏览记录及交易记录能使银行采取针对性营销策略,根据客户需求推荐多款产品。近年来,随着各家银行的大力推动、二代支付系统的上线(如超级网银)、客户体验的升级以及差异化服务和产品的不断涌现,交易规模和存量用户数量的高速增长。

如果对网银进行用户群体消费特征细分,企业网银的增速已经不及个人网银,交易规模结构也发生趋势性调整。企业网银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提升财务管理效率、节省各种成本费用,优化管理效率,主要集中在缴费支付(如网上缴税、工资等)、账户管理(如网上对账、对公电子回单等)以及与上下游客户的资金交易,交易额与企业经营状况密切相关,企业网银的使用情况直接受制于宏观经济。个人网银由于银行的大力推广以及高效率和便利性,主要集中在缴费支付(生活缴费、网络购物支付等)、账户管理(如账户查询、自助挂失等)、转账汇款(如同城异地、超级银行资金汇集等)、投资理财(如基金、股票和债券等)等方面。

个人网银的服务对象是每一个个体,个体需求的差异性与多样性要远远高于企业网银的需求,使得未来个人网银的发展空间更大。因此,也是商业银行之外的互联网会融公司关注和争夺的热点。而大多数企业使用网上银行,多是出于对银行的信赖,虽然增长的速度无法与个人网银相比,但交易规模占比较大,企业会顾忌资金的安全性尤其是互联网上交易的安全性,因此银行之外的第三方介入到企业网银领域的难度较大。

(2)手机银行/移动支付

移动支付主要包括手机支付和非接触小额无密码快捷支付,而手机支付是手机银行的主要功能,支付缴费也是网上银行的最主要入口。移动支付将货币电子化提升至崭新高度。

手机银行作为结合移动通信与货币电子化的全新服务,不仅使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处理多种金融服务业务,这就大大拓展银行服务的范围。

移动支付是用户通过使用移动终端来完成资金的支付,其本质是电子货币虚拟化。资金从支付方向接收方转移,主要是通过通信网络或通信技术实现双方信息的互换,进而实现支付目的的一种支付方式。

我国手机银行起步不晚,但由于人口基数原因,手机银行普及率仅4.6%,如果在移动支付方面普及率大幅提升,未来几年手机银行应用将持续高增长。2000年至今,我国手机银行的发展大致经历了短信银行、WAP银行和APP银行三个阶段,未来将向移动金融和电子账户发展,例如基于用户所在位置进行的生活化金融信息推送,以及电子现金和银行营业厅随身携带进而大幅提高电子货币及电子账户实际使用价值。

客户的使用习惯被移动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所改变,手机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这为手机银行的迅速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随着未来硬件设施的普及以及高科技的迅速发展,手机将成为商业银行的客户终端,势必会将传统的金融业务搭载到手机上,而手机使用的便捷性,注定了手机银行将承载更多金融范畴的营销和服务,商业银行的手机银行也必将迅猛发展起来。

2.P2P模式

P2P既是Peer to Peer的缩写,指计算机在互联网中可以进行对等交互;P2P也是Person to Person的缩写, 是指人与人的直接对接。而今P2P的外延已经成为一个金融词汇一一P2P借贷(即Peer to Peer Lending或者Person to Person Lending)。根据银监会与小额信贷联盟的公文,P2P借贷的中文官方译名为“人人贷”,它是指资金的供需双方在特定的互联网环境中建立直接的借J关系,互联网中的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发起,通过互联网进行信息流通交互,建立一定的规则,对金额、期限、风险、利率等因素进行匹配,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合同,满足借贷双方的需求并保障双方的权益。其特点是以信用为基础,发起灵活、金额较小、利率较高等特点。

2.1 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

担保机构担保交易模式,它是P2P模式中相对安全的一种,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此种模式的平台中介仅向客户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既不吸存也不放贷。其交易模式多为“l对多”,即由多个投资人共同出资来满足一个借款人的借款需求,同时还可以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早期的P2P借贷公司都采取竞标模式形成贷款利率,即出借人根据需求在平台上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平台不参与交易过程,只负责信用审核、展示及招标,以账户管理费和服务费为收益来源。具体的借贷流程可分为以下三步骤:

首先,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注册,出借人将其出借资金充值到平台虚拟账户之中,平台对出借人进行信用审核并给予评级。

其次,经过审核的借款人填写借款信息,平台将其信息列入借款列表并挂在网站页面上。

最后,出借人浏览借款列表并进行投标,由平台进行信息撮合并确定最终有交易资格的出借人,至此借贷交易达成。资金划拨成功后,借款人必须按月还本付息(等额本息),出借人也可以按月收到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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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四大银行推出的网上银行业务是互联网与金融业务融合的初级阶段,随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种类不断丰富、范围也不断扩大,尤其是2013年淘宝网创立的余额宝加速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从网络支付服务,全面介入到支付、融集资金、小额信贷等银行核心业务领域,对传统商业银行也带来了巨大冲击,为此商业银行只有调整经营模式,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大配套支撑,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挑战。

1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

互联网金融一般是指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深度融合所形成的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主要以以下三种业务形式存在:互联网支付模式、P2P模式以及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的众筹模式。

1.1 互联网支付模式

互联网支付主要有传统金融在线化和第三方支付模式两种。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将传统的金融业务迁移到互联网中,通过互联网实现传统业务的网络化,方便客户,提升服务水平。目前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主要集中在网上银行、在线支付(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模式是以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支付帐户模式,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如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等。互联网支付模式本质就是货币的虚拟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低成本的支付服务。

1.2 P2P模式

P2P模式主要有担保机构担保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P2P 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宜信模式以及综合交易模式所构成。担保机构担保模式是一种相对比较安全的网络交易模式,它是由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P2P平台进行交易,首先出借人需要将资金充值到虚拟的账户中,随后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以此实现交易;第三方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最大的特点就是将P2P引入了保险公司的担保;“P2P 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宜信模式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

1.3 众筹模式

众筹就是大众筹资,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或特定的公众筹集项目资金的新兴融资方式,其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非实物。只要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模式获得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众筹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便于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较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各项法规以及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

①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其产品的创新性、发展的草根性、同时本身具有的环境复杂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其合法性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结果出现了一些没有金融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金融业务,而且他们的融资行为都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的。②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与个人信用而建立的,比如网络融资平台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需要资金的募集者承担信用风险,但是由于我国的信用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关部门很难对网络金融服务者进行信用控制。③互联网系统安全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依托于安全的互联网系统而存在的,一旦互联网系统的安全受到威胁,那么互联网金融客户的个人利益就没办法得到保护。我国现在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互联网盗窃用户资产的事件,如杭州“跑酷金融”上线6天就遭到黑客攻击,被迫关闭;“余额宝”先后出现账户盗刷、用户资料泄露等事件。

3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3.1 弱化了商业银行的传统金融地位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的中介角色带来了巨大的弱化风险:一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作为金融中介角色的银行服务需求也必然会降低,因为不同需求客户之间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直接交易。二是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信息传递方式,信息的对等性越来越高,而银行的中介职能是依托信息的不对等而建立的,一旦信息出现对等交流后,银行的中介角色必然就会弱化。其次互联网冲击了商业银行的支付地位。第三方支付模式的运行改变了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地位,导致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弱化。

3.2 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变革

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业银行的垄断支付地位被打破,银行支付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银行资产的主要来源,而随着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开展,银行的垄断支付业务被打破了,银行的中坚业务受到严重的威胁,比如传统的水、电、气等缴费,已经绕开银行而独立进行资产转移;二是银行的基本信贷业务格局也被改变。目前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信贷业务模式非常多,信贷用户不再依托银行渠道而实现自己的融资需要,他们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信贷手续,而且网络信贷业务的手续更加便捷,种类丰富,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因此基于互联网信贷金融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要采取积极的态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新形势发展积极变革业务经营模式。

3.3 促使商业银行进入多元融合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金融界的边线界定,传统商业银行开始向证券、保险租赁等领域发展。银行机构与非银行机构的合作范畴与深度也越来越广泛,形成了金融与金融的业务融合。同时银行也在积极拓展线上与线下的业务融合,尽可能提供增值延伸服务。通过银行的多元融合,促进银行的良性发展,提高银行的发展质量。

4 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具体措施

4.1 转变经营理念,挖掘传统优势

首先,商业银行管理者要清楚的认识互联网技术变革所带来的影响,站在战略高度正视互联网金融环境下银行发展的机遇与挑战。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银行管理者应该意识到其对银行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并且通过与互联网金融的对比认清银行传统业务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有效的改进;其次商业银行要充分挖掘传统优势。虽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银行部门要借助传统银行的安全系数高、风险可控性强、信用体系完善等优势,提高传统业务的服务质量,增强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4.2 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以发展网络支付、网络理财、网络融资为突破口,积极推广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一是积极发展网上支付模式,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只有掌握网络市场,才能取得利润的新增长点,因此银行要积极拓展线上支付方式的创新,在现有的线上支付方式基础上向以实现线上收单、电子账单支付、跨行资金归集为一体的支付结算体系发展。

二是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化功能的不断完善,需要银行积极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智慧银行,智慧银行是以满足客需求为前提而进行的业务流程的重塑,以此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4.3 加大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配套支撑

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提高对互联网系统的监管力度,保护客户的金融信息,避免受到网络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其次要积极培养互联网金融业务文化重塑机制,积极开展有利于金融业务拓展的思想大讨论,通过良好的内部协作机制,提高商业银行对互联网市场的敏感度,进而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快速的反应;最后要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需要大量的具备综合素质人才,只有具备了复合型人才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当然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除了上述的几种之外,还包括: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加强与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合作、注重道德风险、建立行业自律,规范竞争市场环境等等。

5 结束语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必须要转变观念,以互联网思维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所带来的各种冲击与影响,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运用各种先进的网络技术,加快实施互联网金融发展计划、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及建立“智慧型”网络银行等策略,以促进商业银行的网络业务发展,从而提升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关正标.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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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普及,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高速发展。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看,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导致了金融市场运作的低效率。互联网金融利用大数据技术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交易形式灵活高效,拓宽了投融资渠道。然而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发展不够完善,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信息技术化特点以及监管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面临诸多问题与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研究

目前对于互联网金融,学术界还未形成一致意见。学者谢平认为互联网金融下金融中介不再发挥作用,交易双方直接通过互联网交易,它和商业银行的融资方式以及从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完全不同。2014年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互联网金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互联网金融指互联网企业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广义概念将金融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开展的业务包括在内。颜伟荣等认为网络金融是以网络为媒介,将网络技术应用到金融业务中,通过金融机构的用户终端办理业务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从现有的研究成果可以看出,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概念的界定各有侧重,但一致认为互联网金融是网络信息技术与传统金融相融合的产物,是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金融业务的一种方式。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研究

对于互联网金融究竟该如何监管目前没有统一的看法。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技术与金融全面融合发展的产物,它同时面临金融活动和网络技术引起的风险。杨群华认为应从互联网金融的安全体系、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法制体系和监管体系等入手,以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刘海二等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问题,认为放松监管可能会导致互联网超额利润和金融超额利润的叠加,进而引起社会不公;提出政府需要加强鼓励有序竞争,强化金融监管,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的发展。魏鹏提出为改善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明确监管原则、适度监管和协调监管并重,发挥行业自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是未来金融发展的趋势,为了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路径有一个清晰的了解,有必要对其风险种类、特点进行分析,并根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及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必要的调整。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路径及类型

第一阶段始于1995年,特点是金融的互联网化即将金融业务通过网络手段实现,网络技术为金融服务,各大银行都纷纷拓展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第二阶段始于2000年,第三方支付机构发展迅速,网络借贷纷纷出现,人民银行自2011年开始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深入到金融业务领域。第三阶段从2012年开始。P2P个人信贷业务快速发展,众筹融资平台起步,第一家专业网络保险公司获批,基金直销和第三方销售网络出现。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阶段的特点,互联网金融的经营方式包括自营商城模式、互联网平台公司、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和综合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四大类(见表1)。

1. 自营商城模式。这类模式是指通过互联网的应用来完成一些传统的金融业务,如网络银行、手机银行业务。现在各大银行都在拓展电子银行业务。自助银行将越来越多,银行将会出现社区化、楼宇化、平民化的现象。

2. 互联网平台公司。这种类型是指由互联网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发展金融业务,提供网络金融服务。这一类型的业务包括第三方支付、小额贷款等。如阿里小贷就是从互联网公司进入小贷领域,向阿里平台上的卖家发放贷款。

3. 互联网金融创新平台。此类模式是金融业务利用网络技术进行的业务创新,这一类型的业务包括众筹以及P2P借贷(Peer to Peer Lending)融资方式。如众筹融资是指利用互联网取得社会公众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融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方式。社会公众通过投资获益,网络平台通过收取佣金获益。

4. 综合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这个模式提供贷款等金融产品搜索比价与信息服务。如融360、好贷网、搜钱网这样的贷款产品搜索平台。用户不但可以找到贷款,也可以进行股权融资。

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分析

互联网金融机构除了面临传统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还面临由网络信息技术引发的风险。从宏观和微观风险两个角度来看,互联网金融存在三大风险:

(一)技术风险

互联网金融以计算机网络为平台,其业务处理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计算机网络技术风险如互联网传输协议安全性较低、数据加密技术不完善、计算机病毒传播等因素引起的互联网金融的计算机系统面临瘫痪的技术风险。各种网络信息技术稳定的运行是互联网金融正常运营的保障。IT技术是决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能否长久健康发展的关键,一旦网络运行出现故障、数据收集处理模式出现偏差或者软件设计存在漏洞,金融交易双方就会面临损失,并且网络环境下风险扩散的速度快范围广。例如P2P平台人人贷、拍拍贷、好贷网在2014年先后遭遇黑客攻击,说明技术风险的防范迫在眉睫。

(二)操作风险

互联网金融操作风险指由于系统、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本身的缺陷或外部事件而导致潜在损失的可能性。操作风险在互联网应用行业是普遍存在的。例如,客户带来欺诈、伪造、纠纷等风险,内部人员发生越权、勾结、差错、盗窃的可能性,也可能由于系统设计缺陷而使某些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通过技术手段谋取非法利益,而使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产生损失。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确实存在同业攒单的情况,甚至有一些中介就会帮助客户造假,或联合公司内部员工帮助客户造假。

(三)法律风险

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有本质的区别,整个流程、操作模式以及形成的业态都完全不一样。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但是由于其业务的特殊性,却又使其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监管和政策法规约束。国家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法规的缺少、监管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非常突出。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

四、基于监管效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基本上是空缺的,监管的主体责任和标准不明确。互联网金融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机构的属性,却又缺乏金融机构应有的监管和约束。传统的金融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存在“两难选择”。传统的监管模式以机构监管为主的分业监管。而互联网金融更多地采用跨界混业经营模式,分业边界模糊。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使监管机构面临着监管尺度选择、监管模式、监管内容等方面的协调问题。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曾说:“监督和管理机构应该重新审视自己的监督和管理政策,并对金融机构所出现的新情况和金融市场因电子金融所产生的变化作出适应性的正确调整。”对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复杂局面,政策制定者要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及监管措施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内容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网络的安全性。互联网金融系统的安全是指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络系统和数据库正常运行,不存在人为或非法干扰;金融交易双方的交易信息数据资料及交易过程是安全的,交易行为是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的安全性监管包括对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操作风险进行评估,对产生系统风险的各种网络环境及网络技术条件的监管。其次是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由于网络金融的虚拟性和隐蔽性,所以要防范互联网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优势侵犯消费者的利益。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将由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需要处理好主体与行为监管之间的关系,即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监管对象是侧重与参与主体还是参与主体的行为。主体监管即对金融主体进行严格的准入监管;行为监管是指对持续经营业务的监管。主体监管在于审慎监管防范风险,行为监管重在监督行为披露。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促使金融业务向综合化多元化方向发展,从主体监管转向行为监管,可以促进市场参与主体的平等竞争,促使市场更加开放和有效。当然,行为监管是偏重并注重行为监管,并不是完全放弃对参与主体的监管,而是在主体监管和行为监管的同时以行为监管为主。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措施

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需要有健全的网络金融规章制度、法律和政策法规来保障。这就要求建立健全各种相关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和管理规定,针对不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业态进行分类监管,依据属性进行差别监管和不同部门间的协同监管尤为必要。比如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机制,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可能出现的监管漏洞。其次要制定行业激励机制,加强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增加了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现场行为监管的难度。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统一执业标准和自律规则的制定。金融监管当局应当按照信息经济学激励机制设计原理,通过建立适当的激励机制,通过定期信息披露,信息共享,规范业务运营等工作,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政策选择朝着监管当局预期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平,邹传伟.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J].金融研究,2012(12).

[2]颜伟荣,郝博策,李涓.初探中国网络金融风险监管模式的构建[J].经济研究导刊,2013(06).

[3]杨群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殊风险及防范研究[J].金融科技时代,2013(07).

[4]刘海二,张晋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政治经济学分析[J].南方金融,2014(12).

[5]魏鹏.中国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研究[J].金融论坛,2014(07).

[6]邓宾劲.网络金融风险及其监管探析[D].电子科教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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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一般是指互联网信息技术与金融行业深度融合所形成的金融新业态新模式,具有融资、支付和交易中介等金融功能。互联网金融主要以以下三种业务形式存在:互联网支付模式、P2P模式以及以电子商务平台为基础的众筹模式。

1.1 互联网支付模式

互联网支付主要有传统金融在线化和第三方支付模式两种。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是借助互联网技术,将传统的金融业务迁移到互联网中,通过互联网实现传统业务的网络化,方便客户,提升服务水平。目前传统金融业务在线化主要集中在网上银行、在线支付(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模式是以互联网企业主导的支付帐户模式,实现货币资金转移的行为。如支付宝、财付通、盛付通等。互联网支付模式本质就是货币的虚拟化,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更加便捷、低成本的支付服务。

1.2 P2P模式

P2P模式主要有担保机构担保模式、第三方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P2P 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宜信模式以及综合交易模式所构成。担保机构担保模式是一种相对比较安全的网络交易模式,它是由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P2P平台进行交易,首先出借人需要将资金充值到虚拟的账户中,随后平台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以此实现交易;第三方担保模式的P2P网贷平台最大的特点就是将P2P引入了保险公司的担保;“P2P 平台下的债权合同转让模式”的宜信模式指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个人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由第三方个人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

1.3 众筹模式

众筹就是大众筹资,通过互联网平台向公众或特定的公众筹集项目资金的新兴融资方式,其回报方式可以是实物,也可以是非实物。只要网友喜欢的项目,都可以通过众筹模式获得启动的第一笔资金。众筹模式最大的优势就是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便于国家创新能力的提升、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

2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兴起的时间较短,关于互联网金融的各项法规以及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互联网金融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各种风险。

①非法集资风险。互联网金融作为新生事物,其产品的创新性、发展的草根性、同时本身具有的环境复杂性,导致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其合法性得不到有效的监督与管理,结果出现了一些没有金融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经营金融业务,而且他们的融资行为都是以非法集资为目的的。②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与个人信用而建立的,比如网络融资平台在提供金融服务时,需要资金的募集者承担信用风险,但是由于我国的信用监管体系还不完善,一旦发生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关部门很难对网络金融服务者进行信用控制。③互联网系统安全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是依托于安全的互联网系统而存在的,一旦互联网系统的安全受到威胁,那么互联网金融客户的个人利益就没办法得到保护。我国现在几乎每天都在发生互联网盗窃用户资产的事件,如杭州“跑酷金融”上线6天就遭到黑客攻击,被迫关闭;“余额宝”先后出现账户盗刷、用户资料泄露等事件。

3 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

3.1 弱化了商业银行的传统金融地位

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对商业银行的中介角色带来了巨大的弱化风险:一是互联网技术的发展,降低了信息获取成本和交易成本,作为金融中介角色的银行服务需求也必然会降低,因为不同需求客户之间可以通过网络实现直接交易。二是互联网技术改变了信息传递方式,信息的对等性越来越高,而银行的中介职能是依托信息的不对等而建立的,一旦信息出现对等交流后,银行的中介角色必然就会弱化。其次互联网冲击了商业银行的支付地位。第三方支付模式的运行改变了商业银行支付中介地位,导致商业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弱化。

3.2 推动商业银行经营模式的变革

移动支付、网上银行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对商业银行的经营模式构成了巨大的挑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商业银行的垄断支付地位被打破,银行支付业务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之一,也是银行资产的主要来源,而随着第三方支付模式的开展,银行的垄断支付业务被打破了,银行的中坚业务受到严重的威胁,比如传统的水、电、气等缴费,已经绕开银行而独立进行资产转移;二是银行的基本信贷业务格局也被改变。目前基于互联网金融的信贷业务模式非常多,信贷用户不再依托银行渠道而实现自己的融资需要,他们可以通过网络实现信贷手续,而且网络信贷业务的手续更加便捷,种类丰富,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客户的需求,因此基于互联网信贷金融业务对商业银行来说形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要采取积极的态度、根据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新形势发展积极变革业务经营模式。

3.3 促使商业银行进入多元融合发展阶段

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改变了金融界的边线界定,传统商业银行开始向证券、保险租赁等领域发展。银行机构与非银行机构的合作范畴与深度也越来越广泛,形成了金融与金融的业务融合。同时银行也在积极拓展线上与线下的业务融合,尽可能提供增值延伸服务。通过银行的多元融合,促进银行的良性发展,提高银行的发展质量。

4 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具体措施

4.1 转变经营理念,挖掘传统优势

首先,商业银行管理者要清楚的认识互联网技术变革所带来的影响,站在战略高度正视互联网金融环境下银行发展的机遇与挑战。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银行管理者应该意识到其对银行所带来的积极作用,并且通过与互联网金融的对比认清银行传统业务所存在的问题,进而有效的改进;其次商业银行要充分挖掘传统优势。虽然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速度非常快,但是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因此银行部门要 借助传统银行的安全系数高、风险可控性强、信用体系完善等优势,提高传统业务的服务质量,增强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4.2 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

商业银行要积极利用互联网、云计算等新技术,以发展网络支付、网络理财、网络融资为突破口,积极推广创新性的互联网金融业务:

一是积极发展网上支付模式,在大数据时代背景下,只有掌握网络市场,才能取得利润的新增长点,因此银行要积极拓展线上支付方式的创新,在现有的线上支付方式基础上向以实现线上收单、电子账单支付、跨行资金归集为一体的支付结算体系发展。

二是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模式。基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智能化功能的不断完善,需要银行积极打造以客户为中心的智慧银行,智慧银行是以满足客需求为前提而进行的业务流程的重塑,以此提高客户的满意度。

4.3 加大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配套支撑

首先要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防范,提高对互联网系统的监管力度,保护客户的金融信息,避免受到网络不安全因素的影响;其次要积极培养互联网金融业务文化重塑机制,积极开展有利于金融业务拓展的思想大讨论,通过良好的内部协作机制,提高商业银行对互联网市场的敏感度,进而根据市场的变化做出快速的反应;最后要积极培养复合型人才。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创新,需要大量的具备综合素质人才,只有具备了复合型人才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顺利开展。

当然商业银行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措施除了上述的几种之外,还包括: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制度、加强与互联网科技企业的合作、注重道德风险、建立行业自律,规范竞争市场环境等等。

5 结束语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必须要转变观念,以互联网思维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业务所带来的各种冲击与影响,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运用各种先进的网络技术,加快实施互联网金融发展计划、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以及建立“智慧型”网络银行等策略,以促进商业银行的网络业务发展,从而提升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关正标.互联网金融发展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J].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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