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1-26 15: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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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文物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宏观控制的,也有微观保护的,其内容十分丰富,涉及面极为广阔,概括起来主要有法规、计划、技术、专项管理等。对于县级文物管理工作来说,它不仅肩负着保护与当地的历史有关文物的责任,而且肩负着传承中华文明的责任。因此,县级文物管理保护工作就成为文物工作的重中之重。笔者结合县级文管所的工作,进行深入研究,总结了加强县级文物保护工作的经验。
一、县级文管所在文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管理中存在的失窃事件
县级文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文物失窃。这一事件的产生,不仅是文物管理的硬件设施问题,更是文物管理的思想意识问题。笔者研究多年发生的失窃事件,发现其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硬件设施建设方面的原因。县级文物管理由于投入不足,致使硬件保护设施不健全,维修不及时,更缺乏现代信息技术方面的高科技保护措施,如视频监控系统,电子报警系统等。这些必要的保护设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县级文管所的财政投入相对比较少,但这并不是加强文物管理和保护的阻碍,如果我们精打细算的话,能把钱花在关键处,应该说,用于升级文物保护措施的费用还是有的。
其次,文物管理人员的文物保护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县级文物管理工作人员基本是两类人,一类是年老体弱的退休人员,一类是刚走上工作岗位的年青人。前者是长期工作在文物保护或其他岗位的人员,只是年龄大了,离退休不远了,他们的工作热情不高,观念老化,行动迟缓,心思早已不在工作上了。所以,文物摆放不合适也不动,文物破损也不管,遇到文物偷盗也只是自顾自。后者则是由于刚走上工作岗位,对工作的性质不了解,文物保护意识不强,甚至觉得文物保护只是保管一些破罐烂盆,发挥不了自己的聪明才智,工作懈怠,热情全无,文物倒了不扶,窃了不管。如此种种,不一而足,文物保护工作现状如此,结果自明。
(二)文管所领导管理能力的缺失
县级文管所的领导对文物保护的责任意识不强。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调任县文管所的领导,不是离退休不远的老者,就是由于工作不力或无工作能力而退居二线的人员。前者如上所述,只等退休回家,而后者对工作不闻不问,只是一门心思用在如何花去本文物单位仅有的一点管理经费上。他们对文物的保护、修复几乎不予过问,更不用说具有现代文物管理意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对文物保护的力度。
二、文物管理局解决文物保护工作存在问题的方法
(一)加大投入,升级硬件设施,提高现代管理水平
加强县级文物保护,并不是说说而已的事,是需要加大经费投入,升级管理设备,提高保护水平的。
首先要各方筹措经费。文管所要多方筹措资金与开源节流并重。一方面要与县领导积极沟通,争取县级财政的大力支持,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请求,甚至向国家申请置办硬件设施的经费,以提升文物保护的硬件设施,如购置视频监控系统,电子报警系统等,提高文物保护的水平。对此,我们应该有信心,应该努力争取。因为,党和政府比我们更能明白文物这种不可再生资源的珍贵和价值,一定会尽力帮助县级文管所做好文物保护的硬件设施的升级改造工作的。另一方面,我们可以向社会人士求助和募捐。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在增强,特别是社会上的有识之士,他们对有一方历史价值的县级文物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我们向他们提出文物保护的求助募捐时,他们会慷慨解囊,出手相助的。我们也可扩大求助范围,向大城市扩展,向县域内的本地成功人士提出募捐请求。当然,我们需要做好募捐的相关工作,如募捐手续、资金保管、资金使用、资金监督等相关内容向募捐者介绍清楚,证明募捐的正当性和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如果资金巨大,就要成立募捐资金使用管理委员会,以社会监督的方式运行,以提高募捐资金使用的效益。同时,我们也可以引进现代文化企业运行模式,实行私人经营、政府管理和扶持的机制。政府可以象征性地征收一点租金,其他全部由私人来经营和管理,政府还要给予经营者一定的政策或者经费上必要的扶持。
(二)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素质,更好地促进文物保护工作
首先,要实现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年轻化。如前所述,文物保护工作既是体力活更是智力活,因此,笔者认为,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年轻化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要防止失窃事件的发生,仅依靠硬件设施显然是不够的,更何况任何硬件设施都不可能是万无一失,一劳永逸的。
在选聘工作人员时,一定要挑选身体素质好的年轻人员,在突发失窃事件时,既能保护文物又能保全自己的生命。与此同时,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还要注意文化素养的提升和业务能力的提高。要懂得文物保护的相关知识,了解文物保护的方法和流程,如博物馆温度设置,文物的清洁;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电子报警系统的工作原理等。这需要对文物保护工作人员进行严格的培训,只有合格者方能正式上岗。
(三)提高领导者的文物保护意识和工作能力
以笔者多年的观察发现,文物保护工作做得好坏,领导者的精神状态和工作热情是至关重要的。领导者对工作充满热情,对文物有深刻的理解,对文物保护工作有深入的研究,那么,他的领导工作必然出色,他领导下的文物保护工作必然卓有成效。因此,上级主管部门也好,当地政府官员也好,要切实从文物保护的实际出发,考虑人员选配,把那些有文物修养,有历史责任,想为当地文物保护工作做些事的人员选拔上来,并信任他们,重用他们,以充分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使命感,从而使他们不遗余力地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关键词:建筑施工;文物保护;法律
一、建筑施工过程中地下发现文物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文明古国,地下埋藏文物众多,特别是像陕西、河南等一些文物大省,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发现地下文物。保护好这些文物既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法律的要求。
保护好的一些案例,像长沙马王堆汉墓、满城陵山汉墓等。当然,也有一些保护不好的,像2006年的“湖南宁乡50余座古墓因施工方施工不当受损”、2008年“西安法士特汽车传动有限公司齿轮研究所项目,唐代官吏墓室受损”、2009年“包西铁路浦城段施工致古墓损毁”等,很是让人痛心。
二、保护文物的重要性
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也是中华民族文化传承的载体,对于研究历史上各个朝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等有着重要的意义。
从国家、民族的高度来讲,保护好文物可以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人们的爱国热情。对文物的研究、学习、参观就是一堂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课。即可增进历史文化知识,又可陶冶情操,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然而,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一旦遭到破坏,损失难以弥补。所以,保护好历史文物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应遵守的法律。
三、相关法律要求
涉及施工中文物保护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具体相关条款摘录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规定: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 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文物行政部门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公安机关协助保护现场;发现重要文物的,应当立即上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提出处理意
依照前款规定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部门同意、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刻划、涂污或者损坏文物尚不严重的,或者损毁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立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文物所在单位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
第八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依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
四、不容乐观的现实
虽然有上述一些法律条文,但在现实施工中文物保护工作并不乐观。
例如,国家《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应事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调查、勘探。
但是,目前有许多建设单位有意逃避考古勘探,能躲就躲,能拖就拖,相当一部分项目是未经考古勘探即直接开工。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因为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正是由于不愿承担这笔勘探费用,使拒绝考古勘探成为时下许多工程项目建设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由于不愿让文物部门进行考古勘探,一些建设单位在擅自施工后发现文物,既怕承担责任,又怕影响工程进度,于是便瞒天过海,私自处理。导致文物被严重损毁。
在文物执法方面也很尴尬。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故意或过失损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要追究当事者的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很少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往往罚款了事。因为基建施工中的文物破坏案例,大都属于法人违法,而要处罚一个单位则需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会研究通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关系单位“活动活动”,文物处罚的提议最后也就不了了之。所以,当地政府是否重视支持,其他部门是否积极配合,对文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现实情况往往是,当文物保护与基本建设、经济利益产生矛盾时,一些地方的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更看重基本建设和经济利益,而忽视文物保护。
五、建议及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
2.提高政府行政领导和职能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实行问责制。
【中图分类号】 G264 【文献标识码】 B【文章编号】 1671-1297(2012)09-0299-02
随着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日益重视,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省市一级的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依然面临着很多问题,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等一系列新情况、新任务的不断出现,如何更加科学、合理、有效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是基层文物保护利用工作面临的崭新课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必须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本文将对基层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的问题做简要的分析,并结合文物保护工作者的身份提出几点对策。
一 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对文物的保护,部分基层干部以及大部分农牧民对文物的保护认识不到位,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与己无关,甚至毫不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破坏文保单位周边环境面貌。还广泛存在着“重经济建设、轻文物保护”的思想,只重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利益、社会效益,视文物保护为包袱,缺乏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意识。少数基层干部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不能与文物保护部门形成合力。
2.文物保护经费缺乏
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性事业,主要经费来源还是政府财政预算。这一点在《文物保护法》中明确规定,也是国务院要求的“五纳入”内容之一,然而在现实中很难落实。以我县为例,多伦诺尔镇作为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城区内存在着大量有待维修保护的古建筑,但文物部门获得的财政预算只能对濒临损毁文物进行抢救性维修,我们也承认,各项事业的发展都离不开钱,就目前地方经济的现状也不可能拿出很多钱来满足各项事业发展。但文物保护事业有其自身特点,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如果目前不对文物保护进行最低限度的经费投入,那么即使今后经济发达了,文物的损失也无法挽回,将愧对子孙后代。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3.法律法规抵触
从当前的操作过程来看,与文物保护政策相抵触的是《土地管理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凡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必须依法划定相应的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在新农村的建设中,建新房必须拆有价值老屋。文物部门在文物普查中也陆续有所发现,如果不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将会难逃被拆除的厄运;如果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又缺乏足够的经费保护,致使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进退两难的境地。
4.文物保护工作的现状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由于基层文物保护单位的实际能力有限,对区域内文物家底不清,基础数据不准的情况很难从根本上转变;由于编制的限制以及经费的缺乏,文物宣传展示工作很难深入开展;没有正规的博物馆,文物的存放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学规范,在服务方面缺乏主动意识;文管队伍的自身建设明显滞后,特别是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人才匮乏,职工队伍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 解决基层文物保护工作问题的对策
基层文物保护工作任务繁重而又艰巨,全面推进文物事业的发展,根本在于更新观念,强化领导,关键在于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的文物工作“五纳入(即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的要求狠抓落实,重点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文物保护意识
保护好文物是功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千秋事业,是体现城市文明程度以及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全社会必须关注这项事业。以我县为例,多伦县多伦淖尔镇作为自治区首批历史文化名镇,城区内存在着汇宗寺、善因寺、山西会馆、清真寺、碧霞宫等大量的文物保护单位,按照自治区文化大区建设目标,县级党委政府应进一步认识文物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文物保护的责任感,要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如编印一些宣传文物保护方面的小册子分发给有关部门、学校、社区等;举办学习培训;召开纪念会、学习座谈会、学术研讨会等;建立一座条件完备的现代化博物馆,通过开办特色展览,在陈列内容、主题、环境氛围方面创造渲染,充分利用文物最直观、最生动、最真实、最可信的特点,使文物教育功能更具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通过加大宣传,强化和提高市民和保护地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保护好文物的自觉性。
2.建立市场机制,多渠道筹集保护资金
文物保护,都存在着资金缺乏的问题,但即使经费缺乏,也应保护。县政府应把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时,建议解放思想,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出台一些为保护文物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团体、协会、宗教和个人等参与、捐助文物保护事业;借鉴兄弟旗县的成功经验,在坚持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支持和引导各方参与保护开发,并让他们从中受益。以多伦县为例,县委政府在引进企业的同时,鼓励企业参与对汇宗寺、山西会馆等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保护,几年来,汇宗寺、山西会馆已经得到了很好的保护,并通过旅游开发手段,每年吸引大批游客游访,在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同时还实现了可观的经济效益,这种做法还可以应用的其他文物保护单位中来。
3.要进一步规范动土管理
在生产建设领域落实文物前置审批程序是文物得到有效保护的重要保证。要继续坚持“先申报审批后动土”的原则,凡是在文物保护地段动土,一律按程序逐级申报,规划、土地、城建等部门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实行动土申报许可制度,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依法履行动土申报手续;文物部门要规范动土管理制度,加强违规动土的巡查监管。以确保勘探发掘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因生产建设导致破坏文物的事件发生。对违反规定擅自动土施工的,要严格依法查处。
4.健全文物行政管理机构,提高管理队伍的人员素质
县级文物保护部门作为基层文物单位,存在着人员编制不够、体制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现象。因此要做好文管体制改革,配齐相应编制和专业人员。要引进高素质的文物保护专业人才,把引进文物保护人才像引进科技、教育等方面人才一样,制定优惠政策。通过引进人才,迅速提高文物保护队伍的素质,同时,应该加强在职人员的培训工作,举办各种专题性的短期训练班,提高在职人员的专业素质。切实提高文物保护工作人员的待遇,注重对后备人员的培养工作。
参考文献
新世纪以来,经济高速发展,城市建设突飞猛进,国家用于文物保护的投入也达到了建国以来空前程度,对文物保护既是一个机遇同时又是一个挑战。一方面大规模的环境整治、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腾退为大批年久失修的文物古迹的抢修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如何保护和实现文物自身的价值,给文物古迹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特别对于文物建筑修缮,是修旧如旧还是金碧辉煌,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更多的真实性,还是追求修复的完整性,这一许多国家都在争论、许多年都在进行探索的问题,再次成为国内各界及业内人士争论的焦点。其实核心就是一个保护和利用的问题。保护文物价值固然第一位,无可非议,然而,对于如何发挥文物资源的优势,更好地保护和充分发挥文物的社会价值作用却缺乏深入的思考和研究。以至于在如何保护、如何利用上各持己见。一些人认为,文物保护与利用是自然形成的一对矛盾,修旧如旧和金碧辉煌也自然对立起来。下面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就地保护,修旧如旧”原则
梁思成先生当年曾针对赵州桥大修提出过修旧如旧的原则。在文物建筑维修时,这已成为人们提及最多的一词,认为它是文物建筑修缮应该遵循的一个原则,一些专家也是这种观点的持有者,甚至有些学者认为,修缮本身就是一种可能的破坏,修缮只能在不修不行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修旧如旧,一般认为修完效果应是:修跟没修一个样。
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城市的现代化之间历来矛盾不断、抵触不断。由于众多历史文化名城往往是人口密度比较大的老城区,人口越多,商机越大,因此地方政府、房地产开发商和大型的超市集团都将其看作寸土寸金的绝佳地段。于是,他们便以现代化和保护公民生存权为名,在历史文化名城大兴土木,拆毁古建,置国家保护法律于不顾,甚至有的已经被明确划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地段也被夷为平地,有的文物古迹只是象征性地被部分保护起来,其主体往往被拆毁或改建,还有一些地方将文物古迹拆毁后再在异地重新建设,实施所谓的“异地保护”。但是,地方文化一旦离开它的本土,就失去了其大半的意义,而一个地方如果失去了居于自己的文物古迹,它便会失去其历史的根脉和精神。事实上,城市现代化和文物古迹的保护之间并没有不可调和的矛盾,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原住地公民的生存权之间也可以取得统一,关键在于地方政府要对文物古迹的所在地域进行科学合理的布局。
二、科学管理原则
对于文物古迹的保护,应该以科学研究作为立法、保护、利用、管理、规划、决策的基础。对于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应尽可能地利用,在文物古迹的规划管理中应该从观念、目标、制度、技术等各方面坚持创新,采用一切行之有效的科学技术和方法,以有效地保护我国的文物古迹资源。
三、限制性开发原则
对于部分进入开发领域的珍贵的文物古迹资源,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参观游览场所,应该实施限制性开发原则,对每天参观游览的人数要进行限制,限制配额向社会进行公布,以售完规定人数门票为止。此举是为了保证文物古迹的安全,保证文物古迹发展的代际公平。
就目前而言,我们普遍采用门票价格控制的方式来限制游客数量,但是这种控制作用是有限的。显然,单靠门票价格是难以在根本上达到保护文物古迹目的的。
四、管理方式多样化原则
从体制上来讲,文物古迹的管理可以分为集中管理、垂级分散管理和水平分散管理3类。集中管理就是由中央直接来进行管理,它在保护方面的效果最好,但是财政负担最大;垂直分散管理是由地方来直接尽心管理,这种方式在保护方面的能力最弱,但是在财政持续能力上面最强。而水平分散管理则是由中央政府的不同部门直接管理,这种方式相比于其他两种方式在保护和财政持续能力方面都比较弱。因此,集中管理适用于对保护标准要求较高的文物古迹资源、如世界文化遗产。而分布在地方数量庞大、保护标准要求相对较低的文物古迹就可以实行垂直分散管理。管理方式的多样化是为了适应文物古迹资源本身保护级别的多样化,同时也是为了和地方以及国家的财政能力进行配套协调。
五、树立“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观念的原则
(一)“保护为主”强调了文物工作的根本任务,这要求我们应该重视文物古迹保护工作,正确处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文物保护的关系,确保文物古迹的文体安全。按照这一理念,文物古迹的管理工作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把文物本体及其原生环境的保护和保存放在首位,这是文物古迹事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是文物古迹工作安身立命的基石,也是国际社会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通则。
(二)“抢救第一”表明了文物保护的紧迫感。要求我们充分认识到在当前社会经济还不甚发达、基本建设突飞猛进的时期,是文物工作较为艰苦、任务最为艰巨的时期。强调把抢救放在文物保护工作的首位,就是要引起人们对文物保护工作面临严峻形势的高度重视,从而动员各级政府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文持文物的保护和抢救,同时也要求文物部门合理规划,统一布置,抓住重点,急事先办,把有限的力量集中起来,解决当时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
(三)“合理利用”要求各级文物部门充分认识到文物本身所具有的文化教育作用、鉴古知今作用和科学研究作用,要善于利用文物资源的独特优势展示中华民族在漫长的历史进程中所形成的强大凝聚力、创造力和生命力,帮助人民群众认识自己的悠久历史和优良传统,增强民族自信心,激发爱国热情,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