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和税法的区别范文

时间:2023-11-27 16: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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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和税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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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区别

(一)现实成本

税务会计原则中,除去不存在现实成本时,遵循历史现实这一大原则是一直在恪守的,为了与确定性原则相匹配,明确界定税款的征收以及税法的严肃性,其具备相当的确定性及稳定性;比较而言,财务会计原则中则与此不同,在财务会计中,公允价值的介入一方面保证了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另一方面也决定了其现实成本的不确定性。

(二)权责发生制

总体来讲,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持支持态度,同时,为保证其确定性,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所带来的会计估算持保留态度,而会计核算本身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在征收所得税时,财务会计核算之后,还需经过数据修改才能得到应纳税所得额。

(三)相关性

在这一点上,两者区别显著,在税务会计核算中,其遵循相关性原则的目的是匹配政府征税,具体是指在核算数据时,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与同期收入具备因果关系,税务会计在核算所得税负债时,必须保证税收的承担者,也即纳税人当期可扣除的费用,不论是从性质上、还是从根源上,都必须与此纳税人所获得的收入密切相关;而在财务会计的核算中,相关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信息应当与使用者的决策具有紧密联络,会计信息能够为使用人员的决策带来影响和帮助,两者具备相关性。

(四)配比原则

总体资金的基本原则就是配比原则,税法对配比原则持总体支持态度,对于增值税这一点,税法并不支持配比原则,在税收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中,配比原则虽然名称一致,但其具体的内涵以及效用是不一样的,财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指将一段计算时期内的收入与其相关的费用进行配比核算,核算出这一段时期的当期损益,然后依据损益情况来进行税收后的收益分配。税务会计的配比原则是指在核算所得税负债时,在这一时期进行当期扣除,扣除标准是依据税法,扣除内容包括纳税人在这一时期发生的费用。与财务会计配比原则相比,税务会计原则还需遵守相关性原则。

(五)实质重于形式

在财务会计原则中,实质重于形式是一项很重要的原则,这一原则税务筹划体现的是灵活性,在费用核算中,企业按照实质的发生来进行,不必完全照搬法规,现实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法律形式;相比较而言,税务会计核算时则不会接受这一原则,法律高于一切,不允许违反,对于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六)谨慎性

财务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在不确定的情况下预见未来、做出判断时应当谨慎小心,做出合理的风险评估和收益评估,这一原则并不适用于税务会计核算,税法具备确定性,风险估算是不能被承认的,只能交由纳税人自己承担。谨慎性原则在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上的差别直接导致税收费用调整的发生,谨慎性对于财务会计是必要的,但是对于税务会计来说,它又是不能被接受的,因为这一部分对未来风险的评估导致了收入和费用的不协调,完全依赖于会计人员的预算,无法监控,易产生纰漏,增加国家的风险,且其与税法确定性的原则相抵触。

三、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区别产生的原因

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之间存在着很多区别,由于这两者的范围、依据、目的等因素的不同,导致了很多原则出现极端差异,也是现在产生问题的根源所在,部分原则虽然名称一致,但内涵和结果却相差甚远,两者均有各自要达成的目标,有其存在的意义,在当前的背景下,这种区别的产生是必然的。由于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在我们的国家内,根据现有的经济状况,还不能够独立会计,但是如果任由差距发展,也是不行的,所以,必须要使用这种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原则相混合的模式,我们应该努力调和这两者,让它们在区别之下共存,调解两者之间的矛盾点,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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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税收理论工作总是要用到各种税收名词,在使用过程中有时难免会对某一组或几组名词产生概念上的混淆。笔者近年研究各类税收文字,将几组出现混淆频率较高的名词总结并解析如下:

一、起征点与免征额

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尤其是城市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大幅度提高,个人所得税逐渐成为国家财政收入来源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近年来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讨论一度成为热点话题,因而“起征点”与“免征额”也成为其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组名词。

常常看到这样的话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多少合适”或“进一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这里的起征点是指有关个人生活消费基本扣除的规定。国家对该数字的基本规定早期为800元,2006年国家将这一数字提高为1600元,2008年又进一步提高为2000元。关于这个扣除额,各类文字中称之为起征点的为多,而严格按照税收理论中的概念界定,将之称为免征额更为恰当。

在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中,对起征点的解释是“指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起点,即征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则就其全部数额征税。”对免征额的解释是“指税法规定的在征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不论纳税人收入多少,只对减去一定数额后所剩的余额征税。”更有进一步有关二者区别的解释“起征点是对部分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照顾,而免征额则可以照顾到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例如某人某项收入为1000元,税率为10%,如果此项收入规定有600元的起征点,按照起征点的达到数额就全部数额征税的规定,该纳税人此项收入的应纳税额应为1000×10%=100元。而如果此项收入规定有600元的免征额,按照免征额的规定,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就应该是(1000-600)×10%=40元。

从上述二者的区别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中对工薪所得有一个2000元的基本扣除规定,对其他所得也有相应的定额或定率扣除的规定,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所有的纳税人都是以其全部收入减去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可见这一扣除额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应该称为免征额而非起征点。

二、偷税、避税与节税

近年来,随着纳税人素质的提高,纳税意识不断增强,有关偷税、避税与节税的讨论也不断增多,常常看到这样的提法:“打击纳税人非法避税”,实际上,这一提法也是不确切的,原因在于混淆了偷税与避税的概念。

我国征管法对于偷税的界定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通过虚假的纳税人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而从各种文件的总结来看,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虽然偷税与避税都是纳税人有意减轻自己税收负担的行为,但二者的最大的区别在于: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要受到法律制裁。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从形式上看还是一种合法行为,防止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规来实现,而不能对避税人实施法律制裁,可见“非法避税”的提法是不确切的。

与避税相联系的另一个概念是节税。“节税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减轻纳税义务的行为。”举例而言,政府对烟、酒征收消费税,纳税人不去购买烟酒,就可不必负担烟酒的消费税,这一结果正是立法者希望达到的目的之一,即通过征收消费税来限制烟酒的消费。而避税与节税的区别就在于避税违反了税法的意图或称“税法的精神”,这种靠钻税法漏洞所获得的税收利益并不是立法者所希望的。所以一些教导避税技巧的书是与我国的立法原则背道而驰的。

三、纳税人与负税人、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

许多领域都会涉及到有关企业或个人税负的讨论,较常采用的方法就是将纳税人的各种税率进行简单加总或将纳税人所负担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等税额累加之后与纳税人的所得额相比,得出一个“综合负担率”,以此来衡量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比较一致的声音就是“我国企业的税负偏重”。而实际上,这种思考方法中忽略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忽略了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的区别。

由于税负存在转嫁的情况,这就出现了纳税人与负税人的区别,纳税人可以将自己所承担的税负通过提高售价或压低进价的形式向后或向前转嫁给消费者或供货方,以此来全部或部分地减少自身的纳税义务。例如,一盒烟原价10元,若税负为5元,销售商若将其售价提为15元,则税负全部由消费者负担,若将售价提为13元,则销售商实际只负担了2元的税负。

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的区别也是同样的道理。假如某人某月工资收入1000元,扣除额为800元,则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其应纳税额为(1000-800)×5%=10元,从表面上看,该纳税人负税率为5%,而实际上,这5%只是针对应纳税所得额200元而言,而针对全部收入来说,其负税率只有10/1000=1%。所以,由于存在税负转嫁问题,存

在扣除额、免征额或各种税收优惠,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比我们进行简单加总所得的要少得多。

四、避税港与自由港

避税港又称国际避税地,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常常与避税港相混淆的就是自由港。自由港是指不设海关管辖,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进口、转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而避税港则是指人们取得收入或资产的情况下,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实际税收负担远低于国际一般水平的地区。即自由港主要以免征关税为特征,而避税港则主要以免征所得税或财产税为特征。当然,在两种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自由港也可能同时是避税港,如香港地区就是这样。而在多数情况下,自由港并不是避税港。

五、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

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而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一国政府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收,如我国目前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的,但它仍然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只不过是把国家税收制度中的涉外部分独立出来,单独设立了税种。事实上,目前多数国家对外国纳税人并不单独设置税种,外国纳税人与本国纳税人适用一个税法,从税种上没有区分,都是国家税收,比如我国目前的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就是这种情况。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实际上是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区别。国家税收所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因此,我们决不能把一国对跨国纳税人课征的涉外税收与国际税收混为一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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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税务筹划与避税、逃税的区别 税务筹划也称节税,是指纳税人在遵守税法及合乎税法意图的前提下,采取合法手段进行旨在减轻税负的谋划与对策。由于税务筹划能使企业达到少交或缓交税款的目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把逃税、避税与节税联系在一起,混淆它们之间的区别,从而产生一些模糊认识。其实三者之间有许多共同点,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可相互转化,但它们之间却有显著的区别。

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虚报、谎报、隐瞒、伪造等各种非法欺诈手段,不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税务违法行为。我国对逃税一般称为偷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

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的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或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税法漏洞指税法中由于各种原因遗漏的规定或规定的不完善之处;税法特例指在规范的税法中因政策等需要对特殊情况所做出的某种不规范规定;税法缺陷指税法规定的失误。

节税、避税与逃税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行为的主体相,都是以纳税人为主体所采取的行为。

(2)行为的目的相同,都是纳税人想减少纳税义务,达到不交或少交税款的目的。

(3)行为的税收环境相同,三者都处在同一的税收征管环境和税收立法环境中。

(4)都具有策划性。无论是节税、避税、逃税,企业都必须十分熟悉和精通税收法律条文和含义。

(5)在不同时间和空间可以相互转化。随着税收法律条文的不断完善和修订,原来的避税行为就可能转化为逃税行为。由于不同国家对同一经济活动采取的标准不同,因此在一国合法的节税在另一国可能是避税行为。

节税、避税、逃税三者虽然有许多联系,但三者有明显的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节税是符合法律的行为,它符合法律的文字规定和立法精神;避税是合法行为,符合法律的文字规定,但却违反了税法的立法精神;逃税则是违反法律的条文规定,是违法行为。

(2)行为的时点不同。节税是纳税人在应税行为发生前,通过对经济管理活动进行有意识的安排,以轻税代替重税,具有事前性;避税是在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对其实现形式进行有意识的安排,使之变为非税行为或低税行为,具有事前性;而逃税行为是对已发生的应税行为全部或部分的否定,具有事后性,且属非法行为。

(3)产生的后果不同。节税符合国家政策导向,有利于国家采用税收杠杆来调节国家宏观经济的发展。而避税和逃税行为由于和税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因而使税收杠杆失灵,并造成社会经济不公,容易滋生腐败现象。

(4)各国的态度不同。节税由于符合国家的立法精神,各国一般持鼓励和支持态度;而避税在法律形式上是合法的,各国做法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通过修订税法条款,完善税法,以堵塞税收漏洞,有的国家以判例为标准对避税直接予以法律上的制裁;至于逃税,各国从法律上予以禁止和制裁,并给予严厉打击。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根据政 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活动、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 筹划与安排,进行纳税方案的优化选择,以尽可能减轻税收负 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的行为。

1.对经营思想和经营方向等方面的筹划。属于宏观筹划, 是一次性的纳税筹划。如企业地理位置的选择、企业类型的选 择、企业职工来源的选择等都对企业将来的纳税产生影响,不 同的选择,其享受的纳税优惠政策不同。

2.对销售方式的筹划。赊销是目前最常见的促销策略,它 可以刺激产品销售,争取更多的客户,达到增加销售收入的目 的。但是,按照税法规定,只要赊销业务发生,纳税义务就发生 了,既提前缴纳了大量的税款,又因应收账款数额的增多,增 加坏账产生的可能性。所以,对较长付款期限的赊销,卖方都 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签订合同。发出货物时不开具销售发票, 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期后,企业再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和金额开 具销售发票,作收入入账,这样,企业就不会因提前确认收入 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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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行业在国外早已合理合法地普遍存在,它涵盖了对个人的税收筹划、区域性的税收筹划和跨国投资的税收筹划服务。而在国内,税务筹划却一向是令税务管理部门反感的字眼,税务局想多收税,而税收筹划则是为了帮助企业少纳税。正因如此,税收筹划在我国并没有走上社会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在完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当存在多种纳税方案时进行优化选择,实现税负减轻、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行为。狭义的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收负担而利用税法漏洞或缺陷进行的非违法的避税法律行为,利用税法特例(税法中因政策等需要对特殊情况所做出的某种优惠规定)进行的节税法律行为,以及为转嫁税收负担所进行的转税纯经济行为。广义的纳税筹划则是指为了规避或减轻自身税负和缴纳费用,防范、减轻甚至化解纳税风险,以及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充分保障而进行的一切筹谋、策划活动。

二、税收筹划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1、税收筹划与偷税的区别

(1)税收筹划与偷税有着本质的区别。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规、税收政策上做文章,在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降低税负,多获利益。它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相反,通过节税促进企业发展,增强企业后劲,从而使税收能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但是,偷税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偷税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2)二者在时间上也有差别。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的行为。税收筹划是纳税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行为。

2、税收筹划与避税的区别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采取一定的形式、方法和手段,规避、降低或延迟纳税义务的行为。避税是一种合法的行为。那么税收筹划和避税的有何区别?

(1)道义区别。一般认为,税收筹划是充分利用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调整产业导向的行为,是正当的行为。避税则是利用税收立法上存在的漏洞或不完善之处,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道义上通常有不正当之嫌。

(2)立法导向区别。避税是用合法手段以减少税收负担,但其手段通常是钻税法上的漏洞、反常和缺陷,谋取不是立法者原来所期望的税收利益,与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立法导向是相违背的。税收筹划也是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收负担,但其税收利益是立法者所期望的,或至少是立法者能接受的,符合或至少不违背立法者本意和立法导向。

(3)政府反映区别。政府对避税行为一般采取种种反避税措施,包括完善立法甚至设置避税陷阱等,以达到打击和杜绝避税行为。税收筹划是政府予以引导和鼓励的,政府甚至会积极指导或辅导纳税人调整产业政策,并针对实际情况,颁布一系列为纳税人落实税收优惠利益的政策、法规。

三、税收筹划应遵循的原则和主要方法

1、税收筹划的原则

企业税收筹划从根本上应归结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其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也就是说,在确定税收筹划方案时,不能一味地仅考虑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入的减少,必须综合考虑采取该税收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绝对的收益。因此,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第一,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违反税收法律规定,逃避税收负担。第二,企业税收筹划不能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规及其他经济法规。第三,企业税收筹划必须密切关注国家法律法规环境的变更。企业税收筹划方案是在一定时间、一定法律环境下,以一定的企业经营活动为背景来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家的法律法规可能发生变更,企业财务管理者就必须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相应的修正和完善。在筹划实务中坚持合法性原则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全面、准确地理解税收条款,不能断章取义。例如某网络公司设有网络新闻为了达到节税目的,把员工工资收入分解为工资收入和稿酬收入,从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表面上看好像稿酬收入可以减征30%,符合法律规定,但是税法里的稿酬收入是特指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支出报酬,而不包括网络媒体等向作者支付的报酬,因此这项税收筹划就违背合法性原则,而属于一种典型偷税行为。二是要准确分析判断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是否符合税收法律规定。例如,某酒店各服务项目采取分别核算办法进行财务税收核算,但为了降低税收负担,对练歌厅收入采取开具餐饮服务业发票的形式来达到节税目的,那么,这一节税措施由于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显然这种“税收筹划”就是非法的。三是要注意把握税收筹划的时机,要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选择通过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周密精细的筹划来达到节税目的,而不能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之后采取所谓补救措施来推迟或逃避纳税义务。

(2)服从于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原则。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实现其财务管理的目标即税后利润最大化,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降低税收成本,提高资本回收率;二是延迟纳税。不管是哪一种,其结果都可以实现税收支出的节约。要进一步考虑的是,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税收负担的降低并不一定带来企业总体成本的降低和收益水平的提高。例如,税法规定企业负债利息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而负债融资对企业具有节税的财务杠杆效应,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随着负债比率的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及融资风险成本也随之增加,当负债成本超过了息前的投资收益率,负债融资就会呈现出负的杠杆效应,这时权益资本的收益率就会随着负债比例的提高而下降。因此,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如不考虑企业财务管理的总体目标,只以税负轻重作为选择纳税方案的唯一标准,就可能会影响到财务管理总体目标的实现。

(3)服务于财务决策过程的原则。企业的税收筹划不能独立于企业财务决策,必须服务于企业的财务决策。如果企业的税收筹划脱离企业财务决策,必然会影响财务决策的科学性、可行性,甚至会诱导企业做出错误的财务决策。例如,税法规定企业出口的产品可以享受退税的优惠政策,企业选择开放式的出口经营策略,必然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税收利益。但是,如果撇开国际市场对企业产品的吸纳能力和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片面追求出口经营带来的税收利益,那就可能诱导企业做出错误甚至是致命的营销决策。

(4)成本效益原则。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就为了取得效益。但是,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纳税人在取得部分税收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筹划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因为选择该筹划方案而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一项成功的税收筹划必然是多种税收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一方面,企业税收筹划必须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不能只盯在个别税种的负担上,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就要多缴;另一方面,企业的税收筹划不是企业税收负担的简单比较,还必须充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为一个能降低当前税收负担的纳税方案可能会增加企业未来的税收负担,这就要求企业财务管理者在评估纳税方案时,要引进资金时间价值观念,把不同纳税方案、同一纳税方案中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折算成现值来加以比较。

(5)事先筹划原则。事先筹划原则要求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在国家和企业税收法律关系形成以前,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的差异性,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减少应税行为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才能实现税收筹划的目的。如果企业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已经形成,纳税义务已经产生,再想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那就只能进行偷税、欠税,而不是真正意义的税收筹划。

2、税收筹划的方法

税收筹划是一项实用性和技术性很强的业务,涉及财务决策、会计核算、投资融资、生产、经营以及法律等多个领域,因此,有必要对税收筹划的方法做一些了解。税收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1)分税种筹划法。分税种筹划法是针对具体税种的筹划法。在运用此筹划法时,一要抓住几个重要的税种进行筹划,例如增值税、所得税的税收筹划;二要针对自己的具体情况进行筹划。这种研究方法的优点是条目清晰,实用性强,而且容易深入研究,因为无论针对怎样复杂的过程、怎样复杂的行业进行的筹划都是单个税种筹划的总和。但这种筹划方法很难把握要领,而且对于每个具体的企业来说,每一生产经营环节都会涉及很多税种,仅对一种税进行考虑,很难从总体上把握。

(2)分行业筹划法。分行业筹划法是针对某个具体行业进行筹划的方法。运用分行业筹划法的最大优点就是将某个行业所涉及的所有税收问题都分析清楚,并充分地了解国家针对该行业的所有税收优惠政策,用足税收优惠。但也需要注意运用分行业筹划法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忽视相关行业税收政策的变化。这种筹划法存在的最大缺陷是,研究人员所做出的筹划方案,只能对某个特定的行业适用,一般只在具体的经济主体内部运行,这不利于专门的研究机构进行研究。

(3)经营活动筹划法。经营活动筹划法是指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而进行的筹划,如公司融资的税收筹划、证券投资的税收筹划、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等。无论某个行业、某个企业怎样复杂,总是会涉及具体的经营活动,这样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筹划就可以对很多纳税人适用。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需要筹划人具有很强的专业知识,同时要把眼光放在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上,要注意与企业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相互协调。由于每个行业的经营活动都会存在特殊性,因此,用这种筹划方法进行筹划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只能是针对每种生产经营活动比较普遍的行为进行筹划。

总之,正确的税收筹划无论在维护国家的利益还是在促进企业经营发展上都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在企业现代财务管理中应该得到提倡。从维护国家长远利益和促进企业经营发展来看,进行正确合法的税收筹划也是非常必要的。

[参考文献]

[1] 方卫平:税收筹划[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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