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审计范文

时间:2023-11-27 16: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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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审计

篇1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推动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干部廉洁整洁勤政意识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当前的审计工作中,存在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互重合,容易造成重复审计的问题。虽然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注重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结合,但多数审计机关在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没能考虑到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要求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浪费了审计资源。另外还存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对集中与年度计划发生矛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大与年度任务发生矛盾等方面。

审计机关只有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统筹安排、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对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资料的收集、经济责任审计对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利用等方面入手,才能真正做到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有机结合。同时,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应注意参考内部审计的成果和利用内部审计人员资源。要使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经济责任审计要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中,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单独理解为领导干部离任一次性审计,应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定期进行审计,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任职二至三年即审计一次,等调动、离任时再审计一次,这样做,组织部门就可以根据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的长短有计划的提出年度委托审计计划,每年末审计机关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召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的审计对象,对象确定后组织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一份委托审计名单,并且这个名单中列出了哪些审计对象为本年度优先安排对象,哪些可以以后安排。审计机关根据这个名单结合制定全年审计工作计划时予以参考,凡是上级指令性计划涉及的单位及其他常规审计涉及到的单位可以与经济责任审计统一安排在年度计划中,任务安排通常是属于哪个部门的审计范围,由哪个部门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二、经济责任审计要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在没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下,应注意在财政财务审计中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作好审计工作底稿等必要的记录,建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台帐,不断积累每年审计资料,以避免重复审计,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根据具体情况再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以前年度常规审计中所忽视或遗漏的重要经济活动或群众新反映的问题的审计,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相互促进,相互检验,尽量避免审计风险。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下,具体做法是:一是两项审计同时实施。为理顺审计行政关系,避免审计处理的主体错位,例如实施市长(县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在向市、县政府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分别向财政和地税部门送达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通知书,以确保两项审计同时开展,减少重复审计。在审计实施阶段,将两项审计结合起来,同时进点,同时进行,相互衔接,具体做法是:按照两项审计事项的不同目的,不同侧重点,作出两个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时,对问题的查处是相同的,但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以责任的评价、界定为主,其他事项的审计以项目的要求为主。审计结束后,要按照各自的要求写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果报告。这样对一个单位的审计就可以完成两项任务,出具两套审计文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既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又完成了其他审计事项,既避免了重复审计,又减少了审计成本。二是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专项资金等常规审计中,努力深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全面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重点对事关全局的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总体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的同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责任主体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积累和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三是加强上下级审计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积极利用以往的审计成果,下级审计机关应积极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关的审计资料。

三、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为了更好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要建立领导干部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对每一名领导干部建立一套审计资料档案,通常用两种办法来进行,一是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时,要求各个审计组把查出违规违纪问题,分清责任,记在该单位领导的名下,审计机关建立台帐,计算机储存。二是每年在对各项专项资金跟踪审计时,也对其专项资金发放、使用的主管部门的领导注意收集资料、这样审计机关对辖区内各主办局、镇、街道主要领导干部哪年任职、哪年在审计中发现的有什么问题,原因是什么,领导干部本人应负什么责任都记录在案,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当组织部门委托对其经济责任审计时,就可以借用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节省了审计时间,特别是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已把在职期间尚未审计的这段时间再审计一遍,解决了任务量大的矛盾。(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

篇2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按照(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文件规定,我市执行现行房改价格和折扣政策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执行期限为1998年12月31日,审批方案的截止日期为1998年11月30日。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办理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的审批、备案工作。现行政策执行的截止时间,待市政府决定后另行通知。

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篇3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包括其他养路资金,下同)审计,是对其征收、使用及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审计。

第三条公路养路费审计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按审计程序进行。

【章名】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四条审计工作计划。各级交通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编

制本单位审计工作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审计组。各级交通审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

组成员应适应审计任务的需要,并在组长领导下分工负责。

第六条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部门或审计组应根据审计项目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

括:审计的依据、方式、内容及重点,审计的步骤、方法、进度安排和人员分工等。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

依据、内容、时间、范围和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审计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等。

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还应明确自查的内容、时间及其他要求。

第八条实施审计。

(一)向被审计单位阐明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听取汇报。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搜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计划、财会等文件资料。

(三)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和资料,并按照分工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进行

审查、核对,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进行清查、盘点。对审计事项,认真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对查出的

问题应调查取证,审计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四)对审计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根据有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

初步评价,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定性及处理的意见,为撰写审计报告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九条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事项的有关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依据;

(五)评价和建议等。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提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的书

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派出审计组的单位对审计报告进行研究,审定审计报告,并对审计事

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2、审计认定的事实;

3、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依据;

4、改进建议。

对被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路养路费政策规定,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还应作出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依据审计意见书所列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行为的事实;

2、作出的审计决定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报告。派出审计组的单位,应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综合审计情况,写出审计工作

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的单

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管理。每项审计事项终结后,应按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对审计资料进行档案管

理。

【章名】第三章养路费征收审计

第十五条费源管理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费单位的车辆台帐是否建立、健全,登记是否及时、完整、准确。

(二)征费台帐登记的车辆吨位或运输收入、计征标准是否真实、合规,有无错征、漏征情况。

(三)减免征车辆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完备。

(四)异动车辆登记是否及时,管理是否健全,有无有户无车或有车无户的情况。

(五)车辆台帐登记的车辆吨位、征收金额与业务报表、会计报表反映的数额是否一致,台帐、报表资

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征收计划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编制征收计划,征收计划的批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征收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析、查明超收、欠收的原因。

第十七条征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有无越权减、免征养路费的情况;

(二)有无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三)征费单位与纳费单位(或个人)签定的包缴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履约情况如何。

第十八条征收票证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收票证是否按规定统一印制,有无擅自印制的情况。

(二)征收票证是否由专人保管,管理票证、使用票证与收款是否实行职位分离,保管、领发制度是否

健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征收票证是否按顺序连号使用,有无跳号使用现象,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四)征收票证核销是否及时,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核销票据的征收金额与帐面征收金额、养路费收入

月报表征收额三者是否相符,是否建立健全了稽核制度。

(五)征收票证是否按时盘点,票证帐实、帐卡、帐表是否相符。

(六)征收养路费有无使用假票、伪票、废票、其他票据等不合规票据的现象。

第十九条收入结算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收收入是否专户存储。

(二)征收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少报、瞒报现象。

(三)有无挪用、截留、坐支、转移养路费收入。

(四)纳费单位(或个人)是否拖欠养路费收入,催收措施及回收情况如何。

第二十条征收帐表、凭证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费单位是否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凭证填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恰当,记帐、结帐是否合规,帐、表、证是否相符。

(三)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并按月核对相符;养路费收入专户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是否核

对相符;未达帐款是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原因是否查明。

(四)征收业务统计报表与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章名】第四章养路费使用审计

第二十一条支出计划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支出计划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所列支出项目是否符合养路费支出范围规定。

(二)支出计划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支出计划是否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支出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养护工程支出项目是否列入支出计划,有无超计划或计划外支出项目。

(二)成本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有无虚列、挤占成本现象。

(三)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抢修、改建等各项工程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核算对象是否准确,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等是否真实、合规。

(四)新建公路补助、道班房建设、县乡公路补贴、渡口支出、绿化支出等是否专款专用,核算内容是

否真实、合规。

(五)机械设备购置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所购机械设备是否及时登记入帐,是否纳入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养护事业费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厂场建设费、职工宿舍建设费、生产房屋建设费、教育培训费、行政管理费等各项载支是否真实

、合规,按计划使用,有无挤占养护工程支出现象。

(二)房屋及建筑物等工程竣工后,是否及时移交生产或行政部门纳入资产管理,核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四条养路其他费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养路其他费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挤占养护工程支出现象。

(二)劳动保险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附属生产单位的盈亏是否真实,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如数调整当年养路支出。

(四)其他净损失的核算是否正确。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施工单位所发生的承包工程盈亏、销售盈亏

、路产路赔收入、租金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是否如实入帐,有无瞒报、截留、转移等现象。

(五)支付给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等费用是否真实,有无虚报冒领现象。

第二十五条养护会计决算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报表的种类和核算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报送是否及时,

批复手续是否完备。

(二)养路结余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真实,使用是否正确,有无挪用、占用、外借现象。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来源是否下当,使用是否合规。

(四)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正当,是否及时清理,有无不符合养路费使用范围的债务,有无呆、死帐。

篇4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审计应关注:

1.审批权限。省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会城市及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全国共84个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由省批准,乡镇规划可以经省政府授权后,由地市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审批权限同上。由此,也明确了对规划的调整也需原审批单位批准。也就是说,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都要经过省政府审批。审计中要关注有无越权修改、调整规划计划的问题;2.城市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确定后,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外,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审计中要注意查找有无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开发建设的问题,比如,是否在规划范围外设立开发区,圈占土地的问题;3.与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相结合,考核规划计划完成情况。如有的城市因预征地等原因,造成土地调查、统计情况严重不实,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形同虚设。

(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审计应关注:

1.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①市(县)政府为实现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在市(县)政府;②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在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体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③单独选址独立工矿用地,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在项目单位;2.耕地开垦费的征集、管理、使用。对单独选址项目,无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县)政府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则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审计中,要关注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只能用于耕地开垦。在现阶段,各地的具体操作中还有购买指标的现象。有的地方无法实现占补平衡,为了使用耕地,到有指标的地方购买,该项资金实际也是耕地开垦费;3.使用耕地开垦费进行补充耕地的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审计要关注项目建设程序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以及新开垦耕地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制度中审计应关注:

1.缴费主体是市、县政府。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2.资金全额缴纳国库。按规定,有偿使用费按照标准征收后,30%上缴中央,70%上缴省,列入基金预算。关注有无未入国库而是专户征管,以及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违规减免,越权或不按规定审批等问题。该项费用可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中列支。有的地方向用地方收取了该项费用,实际应该属于乱收费或擅自批地的行为;3.缴费范围。一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含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二是单独选址的新增建设用地;三是水库移民迁建用地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特别要注意因违法批地等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要缴纳此项费用;4.使用管理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审计要关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擅自变更项目预算,超项目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标准开支,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要根据与省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的耕地保有量,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成果、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汇总表、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的数据等,审计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执行情况。关注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审批审计

(一)土地征收补偿中审计重点关注:

1.征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是否由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是否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2.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达到标准,有无未经批准违规征地(包括预征地),有无突破方案多征地;3.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有无侵占、挪用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4.关注失地农民的安置情况,补偿安置款是否落实到村组和农户手中。

(二)用地审批中审计重点关注:

1.审批权限。农转用审批权限主要是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农转用审批权在国务院,其余在省政府,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的农转用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征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和省政府两级。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外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要由国务院审批。在同时存在农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时,其中农转用需国务院审批的征地也一同审批。对于农转用可由省政府审批而征地需国务院审批的,一些地方会采取化整为零、调整基本农田等规避国务院审批;2.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是否经依法审批,有无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非法用地;3.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调整基本农田和项目占用耕地的情况;4.是否按批复的内容执行,有无少批多征、多用。

三、土地出让、划拨、转让审计

(一)土地出让中审计重点关注:

1.协议出让是否低价出让或违规减免地价。按规定协议出让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如未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参照基准地价的70%,或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2.招拍挂出让的真实性。从2007年7月1日起,工业用地纳入了招拍挂的范围,有无通过虚假协议出让工业用地规避招拍挂的行为。商住用地招拍挂是否真实。特别是用“以土地换项目”进行城市建设,可能规避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将经营性土地直接协议出让,或通过虚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3.土地一级开发运作是否规范,成本是否真实,有无借用收购储备名义牟利;4.招拍挂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设定门槛、暗箱操作或先签协议等搞虚假招拍挂,有无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5.用地方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有无擅自提高容积率等应补缴出让金的行为;工业用地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控制指标,如在工业厂区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6.土地出让是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无乡镇擅自出让的行为。

(二)土地划拨审计应关注:

1.是否存在超范围划拨土地的情况;2.划拨土地入市是否办理手续。主要是对外出租(收土地收益金)、未办理出让手续转让或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未进行招拍挂。

(三)土地转让应关注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四)作价出资入股

主要涉及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处置;关注国有资产流失及潜在流失风险,以及违规资本运作如高估价值用于贷款融资等。

(五)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农民集体土地,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避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这种行为还规避了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法定义务。主要涉及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由乡村以租赁的名义签订长时间的合同,给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农建设。

(六)土地办证

重点是办证土地的真实性、出让的合法性。关注有无用并不存在的土地办理土地证、通过虚假出让等行为办理土地证用于贷款,以及是否足额缴纳出让金再办理土地证,有无按缴纳出让金的比例分割办证的现象。

四、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资金管理使用审计

(一)土地出让金审计应重点关注:

1.征收不力,未能及时足额收缴出让金。包括违规减免、返还出让金(以招商引资等各种名义)、用地单位拖欠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发放)、实物或债务抵顶出让金(造成出让金流失)、虚增或违规扩大土地开发成本(包括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等)造成少缴出让金,以及未经集体决策同意受让方分期缴纳时间超过一年或首次缴纳比例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行为;2.未全额缴入金库。包括财政或其他部门设置过渡户、坐支出让金等行为。如“以土地换项目”的方式换给开发商的土地未缴纳出让金而直接换成了工程项目,造成应缴纳出让金的体外循环和固定资产投资脱离计划控制;3.违规使用出让金。包括挤占挪用,坐支、出借出让金,在成本内列支城市建设支出,平衡预算等;4.少提专项资金,提取的专项资金未交专户或未专款专用;5.通过低价评估降低底价,少征出让金;6.少征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减免出让金不能减免契税;7.财政、国土部门多提业务费。

篇5

早在1991年,国家就开始关注到转让定价的反避税立法工作,1991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13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992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1993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将反避税的范围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扩大到内资企业。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首次提出以预定价方式解决转让定价的问题。2002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1条至第56条对关联企业、预约定价、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的调整等作了全面阐述。

2004年6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反避税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作了部署。同年10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规定,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相关条款以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审计、调查和税收调整工作程序底稿》的相关表书进行了初步修订,并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的通知》的形式颁布实施。中国政府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连续关于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的等法律法规,其加强完善反避税工作的决心可见一斑。

二、关联企业及其业务往来的申报

1.关联企业

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

上述判断标准的具体化,就是只要企业与另一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有下列之一关系的,即构成关联企业: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的;

(2)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或以上的;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含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所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业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是由另一企业所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2.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申报

企业与另一企业构成关联企业的,均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送,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类型及其交易额

业务往来类型

交易额

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财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产品(商品)购销业务实际支付或收取的价款金额;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有形财产、提供有形财产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金额。

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商标、牌号、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提供无形财产的使用权等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和金额。

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有价证券的买卖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金额及其应计利息(包括各项有关费用)

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等

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所实际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金额

四、税务机关筛选重点调查审计对象

税务机关筛选重点调查审计对象贯彻下列基本原则:

1.生产、经营管理决策权受关联企业控制的企业;

2.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数额较大的企业;

3.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2年以上的);

4.长期微利或微亏却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企业;

5.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指来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6.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即与开曼、百慕大、BVI等地注册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7.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8.集团公司内部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9.巧立名目,向关联企业支付各项不合理费用的企业;

10.利用法定减免税期或减免税期期满,利润陡降进行避税的企业,以及其它有避税嫌疑的企业。

有上述十种情况之一的,就可能成为税务机关筛选重调查审计的选案对象。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对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审计,还局限在税务机关有选择、有重点的筛选阶段,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在被选定重点调查对象的30%左右,而许多国家和地区对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等的审计,已经由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执行,并且相当普及,相对来说,在这方面中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五、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是指,税务机关调派员直接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查验取证,对企业各管理部门、车间、仓库进行实地察看,审核账册、凭证、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听取企业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和问题解释、说明的工作。调查人员有权要求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关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等数据,主要包括:

(1)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类型情况,如购销、资金、借贷、提供劳务、转让有形和无形财产以及提供有形和无形财产使用权等;

(2)转让定价原则,包括价格因素构成情况,如交易的数量、地点、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3)确定交易价格和收取(支付)费用依据的其它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通过国内异地调查、境外调查,与异地税务机关合作,使用税收协议的情报交换程序,搜集有关价格信息、可比信息数据。

六、举证与核实

1.企业须对涉及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正常性、合理性提出举证材料:

(1)有形财产的购销。主要提供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商品(产品)其品牌知名度和受欢迎程度、各关联企业的职能及其在市场中的地位、销售价格的季节性波动、无形资产对商品(产品)的影响程度、质量等级、性能,以及定价方式等情况材料;

(2)无形财产的转让和使用。主要提供涉及交易的无形财产及其转让条件(包括地区范围、授权范围等)、独占性及其可能维持的时间、转让者提供的技术支持和人员培训等劳务的价值、商标价值的维护成本(包括广告宣传和质量控制成本)、受让人因使用或转让该财产的预期利润或节省的成本、价格组成和支付方式等情况材料;

(3)提供劳务。主要提供接受关联企业提供的劳务服务是否使企业真正受益、支付或收取的劳务费用标准是否合理、其中相关直接、间接成本和利润水平是否合理等情况材料;

(4)融通资金。主要提供涉及融资业务的通常利率水平、融资业务涉及的各项费用内容的合理性材料等。

2.税务机关对企业的举证材料的核实,一般通过价格查询程序进行查证涉及境外的举证材料,在要求企业提供所在地公证机构的证明的同时,亦可通过驻外机构协助查询。

七、调整方法

1.有形财产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

(1)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又称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

(2)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又称再销售价格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这种方法,只限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产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3)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又称成本加成法)。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这种方法,应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4)其它合理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采用其它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如可比利润法、利润分配法、净利润法等,关键是要注意其可比性、合理性及方法的使用条件。

(5)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也可对未来年度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采用预约定价。

2.融通资金的调整

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的利息参照正常利率水平进行调整,应当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给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3.劳务费用的调整

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应当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专业水平、承担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直接和间接成本等方面的可比性。

4.有形财产的使用权的调整

即是对关联企业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财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租金)的调整。

(1)采用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可比性。

(2)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收取的使用费(租金),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3)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以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做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5.转让无形财产的调整

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进行调整,应当注意考虑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及与其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财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有关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八、追溯调整

税务机关对企业转让定价的审计调查和调整,涉及以前年度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前追溯调整,一般为三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追溯调整十年以上:

1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累计达到不超过十万人民币的;

2经税务机关案头审计分析,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预计需调整企业纳税收入和所得额达到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3纳税人在以前年度与避税地的关联企业有业务往来的。只要有避税港,有一个黑名单的,跟这些地方有交易往来的,就不受三年的限制;

4纳税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规定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进行年度申报,或者经税务机关申报核实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年度申报的内容不实,以及不履行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义务。

九、税款缴纳

纳税人应在接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转让定价应税收入或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之后,按规定的期限到所属税收主管征收机关缴清税款。因特殊原因或困难,确需延期缴纳的,经申请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申请延期或不缴清税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十、跟踪管理

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被税务机关进行税收调整的,税务机关在日管中,会对其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跟踪监管。跟踪监管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

2.企业纳税申报额的变化情况;

3.通过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分析,对经营成果进行评价;

4.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变化情况等。

十一预约定价

预约定价是指,允许企业提出一个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转让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主管税务机关论证确认后,据以核算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的应纳税所得或者确定合理的销售利润率区间。预约定价方法是企业自愿采用的方法,采用预约定价方法可以大大节约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审计成本,降低企业被怀疑通过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而转移利润的风险。采用预约定价方法的,应由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同时填写《预约定价确认申请表》,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与企业签定预约定价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法规要求企业进行预约定价申请时,必须附送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结构预约定价查核报告,以增强其预约定价的公平性和可信度。

值得注意的是,从法律的形式来看,反避税、关联企业交易的概念上,最早出现在1991年7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后来又出现新的征管法当中,这意味着除了在所得税领域存在关联企业交易概念之外,在其它税种,比如增值税、营业税方面也存在关联企业交易的概念,但是,目前国家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和反避税等问题关注的重点主要在所得税领域。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主席令第45号)

《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国税发(1992)237号〕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3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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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真贯彻落实严格土地管理和宏观调控各项政策,转变土地利用和管理方式

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我局进一步强化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责任和意识,完善保护标志,严格按照《*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使用土地资源,在建设用地审查报批中,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把好审批“源头”关,未发现违反法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建设行为;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加强基本农田建设,提高基本农田质量,对襄渝二线、化工产业区重点建设经批准占用的基本农田进行了及时补充划定,保证了全县耕地保有量不少于92780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保持在740*公顷。

加强规划工作。一是加快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将20*年为基期的基础数据更新到了20*年,收集、完善了制作大纲图件所需资料,完成了《*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大纲》初稿;二是加强规划编制。编制了“*州市天然气能源化工产业区集中发展区”6平方公里规划调整方案、《*县基本农田空间布局调整方案》及《*县农村建设用地建设与城镇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项目实施规划》;三是对西外550KV、麻柳220KV、堰坝110KV、木子500KV以及配套输电线路、襄渝二线等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县给排水公司污水提泵站、环城公路等基础建设及化工产业区的巴蜀电力4X35MV天然气发电站、*州玖源大化肥等项目进行了规划调整;四是为西外550KV以及配套输电线路、巴蜀电力4X35MV天然气发电站等8个建设项目提出了初审意见,对香港玫源、天合、二甲醚项目拆迁安置房、*州市侨兴房产开发公司“阀门厂段安置房”等4个建设项目进行了预审。

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经济发展。上半年,重点做好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强化土地收购储备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资产。首先,在土地实物储备方面实现了零的突破。成功收回了*州水电校位于叶家湾社区65135平方米(折合97.70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次是利用存量土地,为我县首宗工业用地实施招拍挂打下坚实基础。完成了*县南外镇杨柳片区面积为44709.9平方米(折合67.065亩)的工业用地项目的调查摸底工作,并结合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形成了以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供地方案,已上报县政府,待批准后实施;再次是积极盘活城市土地资源,在旧城改造上下功夫。完成了三里坪片区(*土储20*-*号地块)5*43.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前期调查工作,并对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实施供地提出了建议。完成了*州市水利局、四川新*集团有限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前期调查工作,待市政府作出批示后,将在短期内实施收回;同时,积极开展危房改建工程的前期调查工作。对*县南外镇店子梁社区三小区曹家大院、新桥村二组杨家大院、蒋家大院、石家湾危房改建工程等十二个危改项目工程作了前期调查摸底工作。

二是强化用地管理。首先是严格农房审批。重点核查了各所执行“零收费”政策情况,做到在20*年农房农用地转用节余指标内审批,现已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手续1*份0.8900公顷;其次是为化工产业区、襄渝二线等重点工程提供用地服务。完善香港玖源、快速通道等项目的临时用地手续,完成了编织袋厂、污水处理厂、三里坪水厂、龙岗6井、亭001-1井、麻柳110KV输变电工程等项目的用地会审,签定了征地协议;再次是征地报批工作成效显著。已上报20*年第一批城市、襄渝二线、齐鲁石化*州化肥项目共3个批次(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资料。积极与省政府、省厅及市局积极衔接,上半年已批转回20*年第一批城市、20*年第一批乡镇、2006年第一批乡镇、汇鑫能源、金石公路、气矿、亭子至三里坪110KV并网工程、杨盘线、*州移动共9个批次(项目)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三是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快速有效。认真抓好工业园区重点引资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齐鲁大化肥、汇鑫能源项目的安置房主体工程现已完工;正在进行环城公路A3段统征前期的丈量、登记、汇总工作;化工园区枢纽金龙大道第一期用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已基本结束;*钢二甲醚及齐河路项目拆迁安置工作正在加紧进行;香港玫源*钢二甲醚、天和水厂安置工程建设已进入招标阶段;完成了西外220KV输变电工程征地拆迁。同时,其它项目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也取得实效。II号南北干道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安置户手续已送交财政局评审;襄渝二线及*钢支线征地拆迁补偿已完成90%;完成了*州电业局110KV亭小线II回线36线36个基塔的补偿工作;完成了市烟草公司用地(七里沟)征地范围内的房屋丈量和征地补偿工作;完成了部分乡镇及其它零星用地补偿工作;正在积极解决*钢渣场的遗留问题。

深入推进市场化配置资源。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继续坚定不移地推进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和商品住宅用地拍卖出让制度,充分发挥交易中心作用,大力规范交易市场,充分掌握市场动态。优化房地产市场土地供应结构,抓好中低价位、中小户型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的土地供应。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建立健全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利用情况信息制度。上半年共经营城市土地70宗,面积21.01公顷,完成合同总价款6551.38万元,实现收益4341.14万元。其中以拍卖方式供地7宗,面积13.*公顷,成交价款总额5688万元;以划拨方式供地4宗,土地面积2.23公顷。

从严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半年来,我局共开展动态巡查180余起,重点打击城郊结合部违法用地行为,共查处土地违法案件85起(制止在萌芽状态57起,下*处罚决定书7件,剩余21件正在调查中)。其中城郊结合部违法用地49起,制止49起,查封20起,违法建筑1500余平方米,与去年同期违法用地发生率下降了10个百分点。

(二)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

巩固整顿规范矿业秩序成果,严防反弹。上半年,共发现越界超层违法采矿12起,及时制止12起,责令限期纠正3起,发出协查函3件,下*处罚决定书2件,立案4件,正在调查处理9件。对越界采矿的东湾煤矿、瘌子河沟煤矿、亭子胜利煤矿和福善炉堆子煤矿实施了封闭。我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顿第一阶段工作已经省、市政府验收合格。同时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全县共设置煤资源采矿权57宗。

矿政管理工作全面到位。现已年检各类矿山企业132家(其中煤矿71家,地面企业61家),年检率*89.8%,抽查各类矿山企业39家,抽查率*29.5%;利用此次年检,共收取矿权使用费9.96万元,完成矿产资源补偿费91.6174万元。上半年,采矿权出让工作也取得成效。共新设采矿权17宗,收取采矿权价款136.4万元(其中拍卖11宗,成交价127.2万元,挂牌6宗,成交价9.2万元),延续(变更)6宗,收取价款53.4684万元。目前,有15宗拟设置采矿权正报县政府待批,有10宗拟设置采矿权正在做有偿出让前期工作。

进一步加强地质环境保护,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一是编制并落实地灾防治预案。通过调查,全县共有地灾隐患点372处(特大型1处、大型2处、中型16处、小型353处),主要为崩塌、滑坡、地裂、地裂塌陷等,直接威胁7个场镇,21家矿山企业、铁路、公路及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调查情况,在3月底前我局代县政府编制完成了《*县20*年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县20*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对每个地灾隐患点提出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和建议;同时,还明确了对灾发性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理程序。全县64个乡镇均编制了《地质灾害防御预案》。为落实两个预案,我局代县政府起草了《*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并层层签定了责任书,将各项防灾措施落到实处;二是认真开展汛前检查和隐患排查。共排查地灾隐患点25处,编制和完善防灾预案372份,发放地灾防治工作明白卡744份,发放地灾防治避险明白卡1635份;三是迅速开展地灾应急调查和排危除险。发现地灾情况,及时派员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参与排危除险。共编写应急调查报告17份,为当地防灾、救灾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共组织转移灾民500余人,避免经济损失500余万元;四是严格执行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险情巡视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保证政令信息畅通,应急分队24小时待命;五是组织开展危险性评估,减少人为引发的地质灾害。上半年,共完成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备案11份;六是严格对矿山企业在开采过程中保护或破坏矿山地质环境的情况进行调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限期整改;七是加强宣传,提高全社会防灾意识。通过群众报灾---专家识灾、认灾---社会防灾,形成人人参与防灾工作的新局面;八是加大人为引发地灾调处力度,共调处人为地灾纠纷3起。

(三)扎实推进惠民行动,努力推进和谐*县建设

大力推进“金土地工程”等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金土地工程”是省政府十大民心工程之一。今年由我局实施的“金土地工程”--石梯磴子河土地整理项目,现正在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该项目总投资1713万元,实施后可新增耕地2468.06亩。此外,还完成了金垭等三个土地复垦项目施工设计预算编制及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完善了麻柳验收资料,正接受市审计局竣工验收审计;完成了陈家跑马坪开发项目整改工作,目前正完善验收资料;完成了米城尖山等5个开发项目施工设计;完成了20*年旧宅基地资料上报工作;完善了石梯愉活寨自行投资占补平衡项目资料。

精心组织实施红层找水打井工程。严格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确定4家红层找水施工队伍,从5月11日起开始对15个乡镇、113个行政村实施打井工程,截止目前共打井1235口(合格井1195口,干井40口,报废井22口),解决了1195户5975人的人畜饮水困难,完成了今年4500口任务的27%。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一是坚持用地单位满意、被征地群众满意和社会满意的原则,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程序,严格实行“两公告一登记”,认真组织听证会,听取被征地单位和群众意见,坚持“先补偿安置,后实施拆迁”的原则,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和生活条件,同时积极拓宽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最大限度保障被征地拆迁农民权益;二是进一步强化及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工作。严格实行工作过错追究制及局处置突发性事件预案,半年来共收到来信20件,已办结13件;来访25人次,已全部办结;受理人大议案10件,政协提案7件,正在办理之中;办理市、县长热线83件;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年”活动,化解各种矛盾十余起,其中解决了渡市一打了8年官司的土地权属纠纷案,为社会的稳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四)全面加强基础工作,不断提高国土资源管理水平。

上半年,我局利用“三月科技宣传月”、“4.22”地球日、“五月科技活动周”、“四下乡”等重要活动进行了广泛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共出动宣传车*十台次,人员一百五十余人次,印发宣传资料五千余份十万余页,*到了预期的宣传效果。同时进一步组织搞好县电视台的“国土资源周刊”节目,扩大了国土资源的宣传深度和广度。

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上半年未发生一例行政诉讼案件。

地籍地政管理及测绘工作也取得成效。共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861本、集体土地使用权证382本、他项权利证125本。完成测绘项目55项,其中地籍测绘、征地测绘12项,土地权属界线测量35项、放线8项。

此外,我局安全、财政、档案、信息、统计、机关党建、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爱国卫生、精神文明以及工会、共青团、老协、统战、妇联等工作也得到了加强。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不足;二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缺乏经费;三是采矿权招拍挂前期工作经费和有偿出让成本费用亟待解决;四是目前执行的基准地价偏低,与实际市场价格存在较大悬殊。

三、下半年工作打算

(一)加大红层找水打井工程监管力度,按质按时完成*年打井任务;

(二)全力以赴抓好“金土地工程”实施工作;

(三)严格推行挂牌拍卖出让,继续做好供地工作。将拍卖、挂牌出让供地面积控制在300亩左右。拟供地块如下:DX2006-01号地块(文体中心),DX2006-06、*号地块(七里沟),DX2006-08、016号地块(三里坪),DX2006-13、14、15号地块(河市),DX20*-01号地块(麻柳),DX20*-08号地块(翠屏山);

(四)探讨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验方法;

(五)加大与财政部门的协调力度,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土地储备资金自我循环体系;

(六)积极探索储备土地的开发整理工作,将条件成熟地块以“净地”方式推向市场;

(七)继续做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切实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工作;

(八)加大对全县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动态巡查力度,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行为;

(九)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确保全县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

篇7

一、关于发展和改革管理权限

1.试点县申请使用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建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2.试点县安排本级各类财政性资金,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建设按规定应由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政府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转报省政府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或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所有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限制类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或转报。

4.试点县申请世行、亚行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5.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和购买国产设备抵免税确认书,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6.试点县所属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发行规模申请。

7.凡不需要国家、省、省辖市出资或平衡建设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含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自行审批。

8.凡需省辖市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

9.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且不需办理进口设备免税的外商投资项目,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核准。

10.试点县的省级开发区,除扩建的开发区总体规划需报省政府审批外,不再审批开发区的总体规划。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

11.省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各类文件、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凡是所在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发展改革委。

二、关于农业、粮食、林业、水利管理权限

12.省农委发送到省辖市农业部门的有关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信息,同时发送到试点县农业部门。要求省辖市农业部门上报的有关材料、信息和统计数据,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上报。

13.省农委负责组织的各类农业建设项目,包括农业基本建设、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农业利用外资等各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省农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多种农业补贴、农业救灾及有关专项资金等,试点县农业部门直接向省农委申报。

14.省农委加强对试点县农业部门的工作指导,下放行业管理权限,有关行政许可、农机鉴定、防疫检疫、农业执法等管理事项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以及省级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的认证与质量安全的监管,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牌农产品以及农民创业带头人的培育和认定,试点县农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农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15.省级储备粮安全储存、检查管理,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进行。

16.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受理报批,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7.陈化粮购买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8.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库点资格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19.现代粮食物流、仓储、加工项目,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0.国家、省粮油龙头企业认定,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报送省粮食局审核。

21.国有粮站(库)仓容规模在1000吨以下或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拆除、变卖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审批。

22.粮食流通统计、行业发展规划、仓储设施和粮油加工统计,由试点县粮食局直接上报省粮食局。

23.林业生产和各项投资计划由省林业厅直接下达到试点县林业局,主要包括年度林业生产计划、林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以及有关专项计划等。

24.各类林业项目的申报,均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

25.在林业资金管理方面,省与试点县直接办理相关资金下拨与上缴;相关财务报表也由试点县直接报送。

26.林业行政许可,试点县林业局直接报省林业厅审批。出省木材运输证、林木产地检疫合格证以及因特殊原因需要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或使用禁猎工具猎捕审批3项许可由试点县直接审批。临时占用林地的,试点县享有省辖市的审批权限。

27.林业生产管理方面:(1)重点公益林采伐有关事宜,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审核或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2)重点公益林区划调整,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核后直接报省林业厅;(3)原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的,除退耕还林作业设计继续由省辖市林业局审批外,其他项目造林作业设计由试点县林业局审批。

28.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上报各项统计数据。原由省下放到各省辖市的统计调查,包括林业典型调查等,直接下放到各试点县林业局单独组织开展。

29.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工评残评审由试点县林业局直接向省林业厅申报。森林公安警务管理试点县享受省辖市管理权限。

30.在水利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上,对试点县比照省辖市的权限,实行计划单列。年度建设计划由试点县直接上报;国家和省级投资计划直接下达试点县。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实行按项目进行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由省、市组织实施的项目,计划及资金按原下达方式进行。

31.对试点县不涉及相邻县(市、区)的或与相邻县(市、区)没有水利纠纷的水利项目,其规划设计文件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或审批。

32.结合农村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初审后转报省审核、审批的项目,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核、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审批。具体如下: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

(2)水土保持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投资项目审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水利厅审批。

(3)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审批均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根据项目立项机关及限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由中央、省、市、县审批。对部分原由省辖市审批的项目,由省、市政府委托或授权试点县办理。

(4)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改造项目可研报告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5)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审批,由试点县的项目法人初审,直接报省审批。

(6)节水灌溉示范项目实施方案审批,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

33.农村水电建设项目中,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上报省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计划、项目初审,改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原由市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的农村水电项目,改由试点县发展改革委、水利局负责审批。

34.加强对试点县水利工程管理的业务指导。

三、关于工业、交通、信息产业发展管理权限

35.省经委管理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创业创新项目、产业集群建设项目、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省级企业发展资金扶持的项目申报,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向省经委报送。

36.省经委掌握的省级企业发展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对试点县项目优先给予资金扶持。

37.除国家明确规定需要报送省经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外,其余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下放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

38.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内外资项目办理进口设备减免税和购买国产设备抵扣税确认由所在试点县经委(经贸委、工经委、工业局、中小企业局)直接报送。

39.试点县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要到省经委备案的,由试点县直接报省经委。

40.在试点县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直报点。同时,将试点县直接纳入全省工业经济运行调度和调节的对象。

41.扩大试点县经济信息的获取权和知情权,省经委出台的重要文件、政策、有关信息及时向试点县提供。

42.从2008年起,对试点县村村通建设计划进行单列,并将建设资金(含国家车购税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和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直接拨付至试点县。

43.养路费、客货运附加费、运管费、小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计划由省直接下达试点县,由试点县自行组织征收,由省组织考核。

44.除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权力和义务由省辖市享有的外,有关交通行政许可、认证、评定、审批、鉴定、交通执法管理,试点县交通部门享有与省辖市交通部门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危险货物运输经营除外)、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出租车经营除外)的营运证的审批、发放、年审,由试点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办理。

45.省交通厅召开的会议、印发的文件,凡是省辖市交通部门享有的,通知或印发到试点县交通部门。

46.尽快建立行业管理渠道,赋予试点县有关部门行使省辖市相应的信息行业管理权限。

47.在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信息产业相关统计数据报送以及信息产业有关信息获取等方面,试点县享有与省辖市相同的权限。

四、关于商务、旅游、外事管理权限

48.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县商务发展规划、县商品流通市场建设专项规划、县年度进出口计划等商务专项规划及专项计划,省商务厅对试点县有关指标直接进行平衡。

49.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上报省商务厅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家茧丝绸发展风险资金、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出口机电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中部商务发展资金等政策性资金、成品油零售许可证。

50.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核准。

51.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项目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试点县商务局审核后,直接报省商务厅。

52.中小出口企业专项担保贷款,经试点县商务局、财政局审核后,联合报省商务厅、财政厅审批。

53.对商务部、外交部委托省商务厅办理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进口商品配额审核;(2)出口商品配额(含纺织品、白银、活猪、活牛)初审;(3)对外劳务合作及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4)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5)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6)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及未建交国家、港澳台地区劳务项目审核;(7)对外援助成套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8)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初核;(9)直销经营许可申请转报;(10)因公出国(境)经贸团组审批;(11)邀请外商来华签证通知电签发。

54.对省商务厅网上审批、报送纸质文件的下列行政事项,由试点县商务局受理企业纸质申请后,向省商务厅直接转报:(1)一般货物自动出口许可;(2)一般货物自动进口许可;(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文件备案;(4)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5)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初审;(6)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配额审核;(7)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8)汽车品牌经销商备案;(9)技术进口合同登记;(10)技术出口合同登记;(11)软件出口合同登记。

55.对试点县商务局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由试点县商务局直接办理、发放。对省商务厅向试点县企业发放的其他各类证照,试点县商务局可本着便民原则,从省商务厅领取后送达企业。

56.省商务厅在进出口、利用外资、对外经济合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等统计资料时,将试点县的统计数据在所在省辖市名下以“其中”形式列出。

57.省商务厅印发的文件、信息,凡省辖市享有的,均发送到试点县。

58.IA、2A级旅游景区,由试点县旅游部门自行评定。

59.全国工、农业旅游示范点的申请,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

60.省级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申报,由试点县旅游部门直接向省旅游局报送。

61.现行需经省辖市外办审核、报省外办审批的县处级以下(含正县)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事宜,均由试点县政府直接报省外办审批。

62.现行需由省辖市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并由省辖市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的,均由试点县外办出具申办护照签证介绍信,由试点县外办专人办理护照签证。

63.各试点县外办应将出国(境)事务专办员名单提前报至省外办。

五、关于建设、国土、环境保护管理权限

64.需报省建设厅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由试点县规划部门初审,直接报省建设厅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

65.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企业前往试点县承接业务备案登记工作,由试点县建设部门办理。

66.一级及一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一级及一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定级、晋级,丙级城市规划编制资质,工程勘察乙、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乙、丙级资质和其他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工程监理乙、丙级企业资质,建筑材料检验机构,乙、丙级招标机构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证书,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房地产评估机构,城市房屋拆迁企业资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建设类各类执业资格注册初审等,由试点县建设部门自行审查,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

67.建筑劳务企业资质和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审批。建设行政执法队伍委托备案、执法人员资格认证,由试点县建设部门直接报省建设厅审批(备案)。

68.试点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直接报省国土资源厅。省人民政府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试点县的用地计划在所在省辖市的用地计划中单列,并单独建账进行考核和管理。

69.试点县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整合、地质环境治理等项目的立项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0.试点县农用地分等定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基准地价评估和城镇地籍调查等成果和200亩以上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1.试点县实际耕地保有量、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新增耕地指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折抵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2.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的立项申请、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项目的申报、新增耕地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的确认申请,由试点县国土资源局直接报送省国土资源厅。

73.除国家规定外,试点县环保局享有《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环监〔2003〕115号)规定的市级环保局审批权限。

74.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向省环保局申报污染治理项目,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购买、报废放射源,省级绿色学校等项目。

75.原由省辖市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直接发放。原由省环保局发放的排污许可证,由试点县环保局审核后报省审批。

六、关于科技、教育、广电、文化、体育等管理权限

76.科研攻关、软科学研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7.高新技术企业及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火炬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8.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79.自然科学基金、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和省级重点新产品计划项目,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0.技术合同登记、国家秘密项目、科学技术奖、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鉴定,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1.星火计划项目、科技扶贫项目、农业专家大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等,由试点县科技局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82.省教育厅印发各省辖市教育局、涉及县(市、区)的文件,直接印发试点县教育局。

83.试点县教育局直接向省教育厅申报项目、资金等。

84.省教育厅在安排项目、资金以及受援项目时,对试点县给予倾斜。

85.职业学校、民办学校的设置审批,由省辖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的普通初中的设置、高中(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招生计划、出县教师调动等,由试点县教育局负责审批。

86.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7.国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作其他用途,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8.在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筑或进行爆破等作业,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89.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调拨、交换馆藏二级、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0.考古发掘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1.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2.由演出经纪公司承办的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或报批。

93.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4.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5.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6.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和设立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由试点县文化局直接报省文化厅审批。

97.现行的“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审核、审批及频率执照核发事项,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和乡镇广播电视站的设立审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许可,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许可,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通过有线电视网络传送广播电视节目信号审批”6项管理权限中,涉及由县级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审批或审核的,一律由试点县广播电视局直接向省广播电影电视局上报。

98.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现由省辖市广播电视局行使的审批管理权限,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由省辖市通

过行政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广播电视局负责行使。

99.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向省体育局上报请示事项。

100.将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许可下放到试点县体育局。

101.竞技体育类运动员注册、招选,初级教练员的职称审定,二、三级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审批、注册,武术学校、普通传统项目学校的审批,从事体育培训、辅导、裁判和咨询,经营性武术组织的管理,水上体育项目的审批,试点县体育局直接办理。

102.省体育局有关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七、关于审计、财政、税务管理权限

103.在审计计划管理方面,对省审计厅授权项目,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省审计厅研究同意后,直接向试点县审计局下发授权审计通知书。

104.在审计专项经费安排方面,试点县审计局直接向省审计厅提出申请,按现行有关省直管县财政体制规定办理相关事宜。

105.增加试点县审计局为审计信息直报点。同时,省审计厅审计信息资料增发试点县审计局。

106.省审计厅发往各市审计局的文件,增发试点县审计局。

107.继续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断深化省直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农业综合开发及农业项目,由试点县财政局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08.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地方各税减免审批事项,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09.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技术改造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10.试点县地税部门受理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未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审批;超过所在省辖市审批权限的,由试点县地方税务局直接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11.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部门规章、税收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下放至县(市、区)管理的税务办理事项外,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原则上享有与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相同的管理权限。

112.对于下列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

(1)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属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的新办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内资企业申请享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单个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者属于军工企业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或呈报。

(3)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下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年度税前扣除金额2000万元以上的,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报所属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4)纳税人符合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条件,申请享受的其他减税、免税事项,由试点县国家税务局直接审批。

113.对于开展扩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试点后新增的税务办理事项,试点县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系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国税发〔2005〕170号)要求,实行集体审核制度,原则上不得简化审批环节。

八、关于人口计生、卫生、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管理权限

114.省里已要求省辖市减少对县级考核次数,对省已考核的样本点不再考核,实行数据共享。试点县考核结果除作为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价依据外,同时纳入省辖市总体考核。

115.试点县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审批由省辖市审批,改为试点县自行审批。

116.将试点县卫生局纳入省辖市卫生局发文范围,包括文件、资料、信息等。

117.试点县卫生局直接向省卫生厅申报有关卫生项目,在县级医疗救治能力建设、乡镇卫生院能力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建设、卫生监督机构能力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公共卫生项目等资金分配方面,优先将试点县纳入项目实施范围,省直接指导管理试点县的项目工作。在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方面享有省辖市卫生局的管理权限。

118.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省直管县的管理权限,经审核,具备条件的试点县依法享有,如《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省直管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119.省劳动保障厅发送省辖市劳动保障局的各类文件、工作通讯、信息,除有特殊规定外,均发送到试点县劳动保障局;要求上报的有关材料,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报省劳动保障厅。

120.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请劳动保障专项资金、重点工程项目。国家和省级各项转移支付和补助资金(除实行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险资金外),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121.驻地省属单位职介机构资格认定、驻地省属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试点县劳动保障局。

122.试点县劳动保障局直接向省劳动保障厅申报业务工作试点。

123.省辖市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负责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批并签发《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的权限下放到试点县公安机关。试点县公安机关设有网络监察机构的,由其负责;试点县公安机关未设置网络监察机构的,由该县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

124.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审批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批。

125.收取两万元以上取保候审保证金,由试点县公安机关审批。

126.评定残疾等级,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7.申报确认省一级光荣院的,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报省民政厅审批。

128.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经试点县民政局、商务局审核后,联合报省民政厅、商务厅审批。

129.新办社会福利企业由试点县民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审核后,直接向省民政、税务部门提出兴办申请。

130.城镇退役士兵(不含转业士官)安置资格的审核,由试点县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131.福利院和乡镇敬老院改扩建补助资金等涉及民政方面的资金直接拨付到试点县。

九、关于工商、统计、物价、质监管理权限

132.取消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的规定,实行试点县登记、监管。

133.深入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个体工商户登记,委托属地工商所办理。

134.将《安徽统计信息》及一些重点统计分析资料的发送范围,扩大到试点县主要负责人,并增加试点县统计局为统计信息直报点。试点县享受与省辖市同等权限,直接向省统计局报送各类统计分析和信息资料。

135.向市级统计部门印发的各类文件和指导工作的各类意见等,均发送到试点县。

136.将《安徽省定价目录》中规定的省辖市享有的价格管理权限,全部授予试点县。对现行须由省辖市审批或管理的事项,均由试点县自行审批、管理;对需经省辖市审核、报省审批的事项,均由试点县直接报省审批;对必须经省辖市审核、审批的事项,采取省、市委托或授权等办法,下放到试点县办理。

137.省物价局向省辖市物价部门部署工作、发放文件等,同时扩大到试点县物价部门。试点县物价部门在政策请示,上报信息时,直接向省物价局上报。

138.行政相对人不服试点县质监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可直接向省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39.对按规定需向省辖市质监局报请审理、审核、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监局自行审理决定;对按规定需逐级上报省质监局审理、审核批准、报告的行政案件,试点县质监局直接上报省质监局。

140.各季度监督抽查计划和省级监督抽查申请,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报省质监局。省质监局对其监督抽查计划直接审批,省级监督抽查安排直接到试点县。

141.免检产品、名牌产品、质量奖等国家、省评优奖,由试点县质监局直接向省质监局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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