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审计范文

时间:2023-11-27 16: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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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审计

篇1

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加强干部监督和管理,推动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增强干部廉洁整洁勤政意识都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当前的审计工作中,存在着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互重合,容易造成重复审计的问题。虽然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工作中都不同程度地注重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结合,但多数审计机关在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没能考虑到按照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要求来收集、保存相关资料,浪费了审计资源。另外还存在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对集中与年度计划发生矛盾、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量大与年度任务发生矛盾等方面。

审计机关只有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的统筹安排、财政财务收支审计过程中对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资料的收集、经济责任审计对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果的利用等方面入手,才能真正做到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有机结合。同时,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还应注意参考内部审计的成果和利用内部审计人员资源。要使经济责任审计与财政财务审计有机结合起来,具体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经济责任审计要纳入年度审计计划中,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单独理解为领导干部离任一次性审计,应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定期进行审计,各部门的主要领导任职二至三年即审计一次,等调动、离任时再审计一次,这样做,组织部门就可以根据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的长短有计划的提出年度委托审计计划,每年末审计机关与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召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确定下一年度的审计对象,对象确定后组织部门向审计机关提出一份委托审计名单,并且这个名单中列出了哪些审计对象为本年度优先安排对象,哪些可以以后安排。审计机关根据这个名单结合制定全年审计工作计划时予以参考,凡是上级指令性计划涉及的单位及其他常规审计涉及到的单位可以与经济责任审计统一安排在年度计划中,任务安排通常是属于哪个部门的审计范围,由哪个部门承担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二、经济责任审计要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在没有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下,应注意在财政财务审计中结合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和范围作好审计工作底稿等必要的记录,建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台帐,不断积累每年审计资料,以避免重复审计,节省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根据具体情况再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以前年度常规审计中所忽视或遗漏的重要经济活动或群众新反映的问题的审计,使经济责任审计与常规审计相互促进,相互检验,尽量避免审计风险。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下,具体做法是:一是两项审计同时实施。为理顺审计行政关系,避免审计处理的主体错位,例如实施市长(县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在向市、县政府送达经济责任审计通知书的同时,还应分别向财政和地税部门送达了财政财务收支审计通知书,以确保两项审计同时开展,减少重复审计。在审计实施阶段,将两项审计结合起来,同时进点,同时进行,相互衔接,具体做法是:按照两项审计事项的不同目的,不同侧重点,作出两个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时,对问题的查处是相同的,但经济责任审计要求以责任的评价、界定为主,其他事项的审计以项目的要求为主。审计结束后,要按照各自的要求写出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果报告。这样对一个单位的审计就可以完成两项任务,出具两套审计文书,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既完成经济责任审计任务,又完成了其他审计事项,既避免了重复审计,又减少了审计成本。二是在预算执行和决算审计、专项资金等常规审计中,努力深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容,全面体现经济责任审计的要求,在重点对事关全局的财政财务收支工作目标的总体完成情况进行核实的同时,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的责任主体进行进一步调查取证,并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积累和提供必要的基础数据。三是加强上下级审计机关的支持和配合,上级审计机关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积极利用以往的审计成果,下级审计机关应积极主动配合并提供相关的审计资料。

三、要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为了更好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做到心中有数,要建立领导干部注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对每一名领导干部建立一套审计资料档案,通常用两种办法来进行,一是对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时,要求各个审计组把查出违规违纪问题,分清责任,记在该单位领导的名下,审计机关建立台帐,计算机储存。二是每年在对各项专项资金跟踪审计时,也对其专项资金发放、使用的主管部门的领导注意收集资料、这样审计机关对辖区内各主办局、镇、街道主要领导干部哪年任职、哪年在审计中发现的有什么问题,原因是什么,领导干部本人应负什么责任都记录在案,形成经济责任审计档案,当组织部门委托对其经济责任审计时,就可以借用以前年度的审计成果,节省了审计时间,特别是对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已把在职期间尚未审计的这段时间再审计一遍,解决了任务量大的矛盾。(作者单位:江西省审计厅)

篇2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地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按照(98)京房改办字第149号文件规定,我市执行现行房改价格和折扣政策出售公有住宅楼房的执行期限为1998年12月31日,审批方案的截止日期为1998年11月30日。目前,各部门、各单位应继续按照现行政策办理单位房改售房方案的审批、备案工作。现行政策执行的截止时间,待市政府决定后另行通知。

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

篇3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包括其他养路资金,下同)审计,是对其征收、使用及管理的合法性、合规性、

真实性和效益性的审计。

第三条公路养路费审计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为依据,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按审计程序进行。

【章名】第二章审计程序

第四条审计工作计划。各级交通部门应根据审计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实际,编

制本单位审计工作计划,经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审计组。各级交通审计部门应根据本单位的审计工作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审计

组成员应适应审计任务的需要,并在组长领导下分工负责。

第六条审计实施方案。审计部门或审计组应根据审计项目制定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实施方案的内容包

括:审计的依据、方式、内容及重点,审计的步骤、方法、进度安排和人员分工等。

第七条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审计的

依据、内容、时间、范围和方式,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的资料和工作条件,审计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等。

需要被审计单位自查的,还应明确自查的内容、时间及其他要求。

第八条实施审计。

(一)向被审计单位阐明审计的目的和要求、听取汇报。了解和掌握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二)搜集被审计单位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计划、财会等文件资料。

(三)查阅有关制度、文件和资料,并按照分工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及有关业务报表进行

审查、核对,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进行清查、盘点。对审计事项,认真做好审计工作记录,对查出的

问题应调查取证,审计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应由被审计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签字确认。

(四)对审计工作记录和取证材料进行分类整理,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根据有关规定,对审计事项进行

初步评价,对查出的问题提出定性及处理的意见,为撰写审计报告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九条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审计组应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一)审计的依据、内容、范围和时间;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审计事项的有关事实;

(四)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的依据;

(五)评价和建议等。

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限期内提书面意见;被审计单位的书

面意见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送派出审计组的单位领导审批。

第十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派出审计组的单位对审计报告进行研究,审定审计报告,并对审计事

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意见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审计的内容、范围和时间;

2、审计认定的事实;

3、对审计事项的评价及依据;

4、改进建议。

对被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路养路费政策规定,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

还应作出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决定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依据审计意见书所列被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养路费征收、使用管理行为的事实;

2、作出的审计决定及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3、审计决定执行的期限。

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

第十一条审计工作报告。派出审计组的单位,应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综合审计情况,写出审计工作

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对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如有异议,可以向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的单

位负责人提出,该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审计档案管理。每项审计事项终结后,应按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对审计资料进行档案管

理。

【章名】第三章养路费征收审计

第十五条费源管理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费单位的车辆台帐是否建立、健全,登记是否及时、完整、准确。

(二)征费台帐登记的车辆吨位或运输收入、计征标准是否真实、合规,有无错征、漏征情况。

(三)减免征车辆的审批手续是否健全、完备。

(四)异动车辆登记是否及时,管理是否健全,有无有户无车或有车无户的情况。

(五)车辆台帐登记的车辆吨位、征收金额与业务报表、会计报表反映的数额是否一致,台帐、报表资

料是否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征收计划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程序编制征收计划,征收计划的批准是否符合规定。

(二)征收计划的完成情况,分析、查明超收、欠收的原因。

第十七条征收政策、规定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有无越权减、免征养路费的情况;

(二)有无乱收费、乱罚款现象;

(三)征费单位与纳费单位(或个人)签定的包缴合同(协议)是否合法、合规,履约情况如何。

第十八条征收票证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收票证是否按规定统一印制,有无擅自印制的情况。

(二)征收票证是否由专人保管,管理票证、使用票证与收款是否实行职位分离,保管、领发制度是否

健全,手续是否完备。

(三)征收票证是否按顺序连号使用,有无跳号使用现象,填写内容是否准确、完整。

(四)征收票证核销是否及时,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核销票据的征收金额与帐面征收金额、养路费收入

月报表征收额三者是否相符,是否建立健全了稽核制度。

(五)征收票证是否按时盘点,票证帐实、帐卡、帐表是否相符。

(六)征收养路费有无使用假票、伪票、废票、其他票据等不合规票据的现象。

第十九条收入结算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收收入是否专户存储。

(二)征收收入是否及时、足额上缴,有无少报、瞒报现象。

(三)有无挪用、截留、坐支、转移养路费收入。

(四)纳费单位(或个人)是否拖欠养路费收入,催收措施及回收情况如何。

第二十条征收帐表、凭证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征费单位是否建立会计核算制度,会计凭证填写是否真实、完整、准确。

(二)会计科目使用是否恰当,记帐、结帐是否合规,帐、表、证是否相符。

(三)总帐与明细帐是否平行登记,并按月核对相符;养路费收入专户存款日记帐与银行对帐单是否核

对相符;未达帐款是否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达原因是否查明。

(四)征收业务统计报表与会计报表的相关数据是否一致。

【章名】第四章养路费使用审计

第二十一条支出计划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支出计划编制内容是否完整,所列支出项目是否符合养路费支出范围规定。

(二)支出计划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支出计划是否按规定审批。

第二十二条养护工程支出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养护工程支出项目是否列入支出计划,有无超计划或计划外支出项目。

(二)成本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有无虚列、挤占成本现象。

(三)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抢修、改建等各项工程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核算对象是否准确,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施工管理费等是否真实、合规。

(四)新建公路补助、道班房建设、县乡公路补贴、渡口支出、绿化支出等是否专款专用,核算内容是

否真实、合规。

(五)机械设备购置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报批,所购机械设备是否及时登记入帐,是否纳入财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养护事业费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厂场建设费、职工宿舍建设费、生产房屋建设费、教育培训费、行政管理费等各项载支是否真实

、合规,按计划使用,有无挤占养护工程支出现象。

(二)房屋及建筑物等工程竣工后,是否及时移交生产或行政部门纳入资产管理,核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四条养路其他费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养路其他费的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规,有无挤占养护工程支出现象。

(二)劳动保险费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附属生产单位的盈亏是否真实,核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如数调整当年养路支出。

(四)其他净损失的核算是否正确。公路养护单位及其所属施工单位所发生的承包工程盈亏、销售盈亏

、路产路赔收入、租金收入、银行利息收入等是否如实入帐,有无瞒报、截留、转移等现象。

(五)支付给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等费用是否真实,有无虚报冒领现象。

第二十五条养护会计决算审计,主要内容有:

(一)报表的种类和核算是否完整,数据是否真实,计算是否正确,勾稽关系是否准确,报送是否及时,

批复手续是否完备。

(二)养路结余资金的来源是否合规、真实,使用是否正确,有无挪用、占用、外借现象。

(三)各项专用基金的来源是否下当,使用是否合规。

(四)债权债务是否真实、正当,是否及时清理,有无不符合养路费使用范围的债务,有无呆、死帐。

篇4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审计应关注:

1.审批权限。省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省会城市及100万人口以上城市(全国共84个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其他由省批准,乡镇规划可以经省政府授权后,由地市批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审批权限同上。由此,也明确了对规划的调整也需原审批单位批准。也就是说,县(市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都要经过省政府审批。审计中要关注有无越权修改、调整规划计划的问题;2.城市建设用地范围。规划确定后,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除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外,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审计中要注意查找有无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开发建设的问题,比如,是否在规划范围外设立开发区,圈占土地的问题;3.与土地调查制度和土地统计制度相结合,考核规划计划完成情况。如有的城市因预征地等原因,造成土地调查、统计情况严重不实,土地利用规划与计划形同虚设。

(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中审计应关注:

1.占补平衡的责任主体。①市(县)政府为实现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在市(县)政府;②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在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具体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③单独选址独立工矿用地,占用耕地的,责任主体在项目单位;2.耕地开垦费的征集、管理、使用。对单独选址项目,无条件自行补充耕地的要缴纳耕地开垦费。市(县)政府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则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由省级政府制定,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审计中,要关注耕地开垦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只能用于耕地开垦。在现阶段,各地的具体操作中还有购买指标的现象。有的地方无法实现占补平衡,为了使用耕地,到有指标的地方购买,该项资金实际也是耕地开垦费;3.使用耕地开垦费进行补充耕地的项目。要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引入竞争机制,采取招投标的办法。审计要关注项目建设程序的合规性、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效益性,以及新开垦耕地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

(三)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制度中审计应关注:

1.缴费主体是市、县政府。其征缴与用地单位是否以有偿方式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无关;2.资金全额缴纳国库。按规定,有偿使用费按照标准征收后,30%上缴中央,70%上缴省,列入基金预算。关注有无未入国库而是专户征管,以及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违规减免,越权或不按规定审批等问题。该项费用可从土地出让收入等财政性资金中列支。有的地方向用地方收取了该项费用,实际应该属于乱收费或擅自批地的行为;3.缴费范围。一是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含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二是单独选址的新增建设用地;三是水库移民迁建用地超出原建设用地面积的。特别要注意因违法批地等实际发生的新增建设用地要缴纳此项费用;4.使用管理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开支。审计要关注土地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有无擅自变更项目预算,超项目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标准开支,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要根据与省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的耕地保有量,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基本农田调查上图成果、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汇总表、农村土地利用现状二级分类面积汇总表的数据等,审计基本农田保护政策执行情况。关注除法律规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之外的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以退耕还林为名,将平原(平坝)地区耕作条件良好的基本农田纳入退耕范围,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随意减少基本农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二、土地征收补偿、审批审计

(一)土地征收补偿中审计重点关注:

1.征地是否经过合法审批,是否由国土部门组织实施,是否执行两公告一登记制度;2.是否严格按照批准的征地方案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否达到标准,有无未经批准违规征地(包括预征地),有无突破方案多征地;3.征地补偿费是否及时足额拨付,有无侵占、挪用个人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4.关注失地农民的安置情况,补偿安置款是否落实到村组和农户手中。

(二)用地审批中审计重点关注:

1.审批权限。农转用审批权限主要是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项目的农转用审批权在国务院,其余在省政府,但乡村企业、农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民宅基地的农转用由省政府授权市政府审批。征地审批权限,在国务院和省政府两级。其中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外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要由国务院审批。在同时存在农转用审批和征地审批时,其中农转用需国务院审批的征地也一同审批。对于农转用可由省政府审批而征地需国务院审批的,一些地方会采取化整为零、调整基本农田等规避国务院审批;2.农转用和土地征收是否经依法审批,有无未批先用、以租代征等非法用地;3.申报材料是否真实,有无弄虚作假调整基本农田和项目占用耕地的情况;4.是否按批复的内容执行,有无少批多征、多用。

三、土地出让、划拨、转让审计

(一)土地出让中审计重点关注:

1.协议出让是否低价出让或违规减免地价。按规定协议出让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如未制定协议出让最低价,参照基准地价的70%,或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2.招拍挂出让的真实性。从2007年7月1日起,工业用地纳入了招拍挂的范围,有无通过虚假协议出让工业用地规避招拍挂的行为。商住用地招拍挂是否真实。特别是用“以土地换项目”进行城市建设,可能规避了招拍挂出让土地使用权而将经营性土地直接协议出让,或通过虚假招拍挂的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3.土地一级开发运作是否规范,成本是否真实,有无借用收购储备名义牟利;4.招拍挂程序是否规范,有无设定门槛、暗箱操作或先签协议等搞虚假招拍挂,有无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5.用地方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土地、有无擅自提高容积率等应补缴出让金的行为;工业用地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控制指标,如在工业厂区建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等;6.土地出让是否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有无乡镇擅自出让的行为。

(二)土地划拨审计应关注:

1.是否存在超范围划拨土地的情况;2.划拨土地入市是否办理手续。主要是对外出租(收土地收益金)、未办理出让手续转让或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未进行招拍挂。

(三)土地转让应关注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应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依照规划对土地进行开发建设,完成供排水、供电、供热、道路交通、通信等市政基础设施、公用设施的建设,达到场地平整,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四)作价出资入股

主要涉及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和处置;关注国有资产流失及潜在流失风险,以及违规资本运作如高估价值用于贷款融资等。

(五)以租代征

“以租代征”农民集体土地,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规避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同时,这种行为还规避了进行征地补偿安置、履行耕地占补平衡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法定义务。主要涉及未经批准使用土地,由乡村以租赁的名义签订长时间的合同,给单位和个人用于非农建设。

(六)土地办证

重点是办证土地的真实性、出让的合法性。关注有无用并不存在的土地办理土地证、通过虚假出让等行为办理土地证用于贷款,以及是否足额缴纳出让金再办理土地证,有无按缴纳出让金的比例分割办证的现象。

四、土地出让金、土地整理资金管理使用审计

(一)土地出让金审计应重点关注:

1.征收不力,未能及时足额收缴出让金。包括违规减免、返还出让金(以招商引资等各种名义)、用地单位拖欠出让金(土地使用权证是否发放)、实物或债务抵顶出让金(造成出让金流失)、虚增或违规扩大土地开发成本(包括补偿性支出和开发性支出等)造成少缴出让金,以及未经集体决策同意受让方分期缴纳时间超过一年或首次缴纳比例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50%的行为;2.未全额缴入金库。包括财政或其他部门设置过渡户、坐支出让金等行为。如“以土地换项目”的方式换给开发商的土地未缴纳出让金而直接换成了工程项目,造成应缴纳出让金的体外循环和固定资产投资脱离计划控制;3.违规使用出让金。包括挤占挪用,坐支、出借出让金,在成本内列支城市建设支出,平衡预算等;4.少提专项资金,提取的专项资金未交专户或未专款专用;5.通过低价评估降低底价,少征出让金;6.少征契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减免出让金不能减免契税;7.财政、国土部门多提业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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