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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自上世纪70年代领风气之先、建立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以来,在政治思想研究领域也产生了诸如威尔・金里卡(Will Kymlicka)、詹姆斯・塔利(James Tully)、查尔斯・泰勒(Charles Tylor)、马格利特・穆尔(Magaret Moore)等一大批影响世界的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随着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在世界上的传播,国内学术界也展开了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研究和讨论。本文拟在对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基本内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国内有的学者认为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具有“超越时空”价值的观点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
一、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的基本内容
多元文化主义(multieulturalism)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犹太人学者霍拉斯・卡伦(HoraceKallen)1915年发表的《民主对熔炉》(Democracy Versus the Melting―Pot)一文中。1924年,他在《美国的文化与民主》(Culture and Democracy in the United States)一书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阐述。在此前的1922年,带有多元文化主义精神的“马赛克”概念和“多元文化”概念也在加拿大出现。但由于当时整个西方世界处在帝国主义阶段,这种刚刚出现的新思想并未得到人们的积极响应。二战以后,随着亚、非、拉国家民族独立运动的发展和美国民权运动的展开,以及加拿大社会内部法裔民族和英裔民族之间矛盾的加深,多元文化主义重新成为热门话题。在这一背景下,加拿大于1971年率先制定了多元文化主义政策。之后,澳大利亚、新西兰、荷兰等国家纷纷仿效。更为重要的是,作为其理论成果,多元文化主义政治思想也在加拿大获得了巨大发展,并在西方世界产生了不小的影响。
什么是多元文化主义?加拿大学者克林・坎贝尔(C.Campell)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它认为加拿大是由许多种族和少数民族群体组成的,作为群体,他们在介入财富和富裕上都是平等的。”查尔斯・泰勒认为,多元文化主义就是一种“承认的政治”。吉托・博拉菲认为:“多元文化主义涉及到一个群体或具有不同文化经历的社会群体的共存。”上述学者对多元文化主义的含义各有不同的解释,但就其共性而言,多元文化主义只不过是一种在自由主义框架内以寻求族群平等与共存为目标、以承认族群权利为核心的政治思潮与政策。
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思想家把多元文化主义作为一种政治理论,以国家承认和维护族群权利作为其核心内容。在他们看来,近代自由主义的重要特征之一是把个人作为终极的道德主题,个人权利具有优先的地位。以此为基础,自由主义主张每个人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应该受到平等的对待、平等的关怀和尊重。针对自由主义的这种以个人权利为本的“平等的关怀”理论,詹姆斯・塔利认为这只不过是想在充满文化差异的现代国家建立一种“一致性帝国”;在这一帝国中,所有的公民都得到了平等的尊严,然而它又以“一致性”为借口,消灭了原住民和其他外来族群的自治权利和文化传统。在威尔・金里卡看来,这种忽视族群文化差异与集体权利的认识,“是一个极大的不平等,这个问题不解决将成为最大的不正义”。因此,在现实的政治建构中,应改革自由主义这一传统,在国家框架内增加对少数族群权利的保护。具体而言,一是国家“对不同的少数民族文化采取特别的措施”,给予少数民族“特殊地位”,也就是通过“不同的公民权来保护文化共同体免受不必要的解体”;另一方面就是赋予这些群体以权力,如金里卡所言:“只有当一种措施明确规定了某一社群自身可以行使确定的某些权力时,才可以把它视为一项群体的权利”。
显然,加拿大多元文化主义实际上是在承认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的同时,赋予少数族群以一定的“集体自治权”,以协调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与多元文化主义所主张的“集体权利”之间的冲突。这种制度设计,既保护和承认了不同族裔的群体权利,又使这些群体中的每个成员依然具有公民归属感。
霍勒斯・卡伦是美国最早针对种族问题提出文化多元主义的人,在1924年发表的论文《美国的文化与民主:美国人群体心理研究》中提出,美国很难在短时间内实现民族的融合,即使有新的种族出现,原有的种族依然存在,成为新旧两种种族并存的状态。所以卡伦被认为是美国多元文化主义的真正发现与提出者。当时这种基于种族的文化多元观点并没有得到全民族的认可。在经历了二战以后,美国出台的移民政策十分宽松,导致美国的种族不断增加,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时这种基于种族的多元文化论形成最终的文化多元主义理论,并在当下占据流行主体地位。
美国存在明显的种族差别自然导致种族矛盾愈演愈烈,种族歧视一直是美国不争的事实。作为多元文化主义的美国必须对种族歧视与种族矛盾高度重视,内森・格莱泽对美国的多元文化主义的实在性进行了研究分析,在他的观点中,美国存在三种多元文化,第一种是性情上略显温和的多元文化主义,其更注重对美国主流文化与其他少数民族文化之间的矛盾冲突。第二种是转变型的多元文化主义,其核心式对美国占据支配地位的人种所构成的全部的文化与历史进行重塑。第三种是转变的多元文化主义,其和谐呢是反对添加的多元文化追,希望在保持美国原有生态文化的基础上增添少数民族的人物。这种文化多元性的解读是基于美国文化横切面进行的思考,可以说是对美国主流为文化的抨击,基于种族、人种、性别等几个方面研究美国文化的构成,预算着当前美国文化多元化研究的趋势。
二、基于人种角度的美国多元主义文化研究
美国是典型的移民国家,其种族、人口多样是既定的历史与文化传统,正是在移民的文化差异上才形成了美国的多元文化主义。常规下我们可以认为,白人、黑人与黄种人在文化传统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亚洲与印第安人往往是被迫离开家园来到美国这块陌生的土地上生活,自然带有一种被歧视的命运,使得美国的多元主义文化带有强迫的性质,这种强迫性质的多元主义文化使得美国的文化多元色彩更突出。强迫性的多元主义文化主要有三种。印第安人所面对的是抢夺性的多元主义,当欧洲殖民者将他们手中的土地抢夺并对他们进行了残忍的杀害时,他们的移民是被迫的,带有明显的强迫与悲剧色彩。非洲的黑人种族所造成的等级多原子主义。在美国黑人一直处于被压迫的地位,歧视黑人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消除,其根源依然存在,美国白人与黑人各方面的鲜明对比使得美国的等级多元主义更加凸显。由来自墨西哥等拉丁美洲地区及中国等亚洲国家的移民主导了寄居者多元主义文化。这些移民并不是土生土长的,其移民美国也兼带不情愿的成分,经济与政治上的限制使得他们来到美国生存与发展,导致寄居现象形成特有的寄居型多元主义。
三、基于移民的多元主义文化研究
美国的多元文化理论是针对美国的社会现实及既存的多元文化现象所产生的,一方面是白人在社会发展与民族生存中对其他民族或者种族的激烈排斥与歧视,另一方面是其他类型的文化对白人进行文化反抗所形成的。当代著名华裔学者毕洪兴认为,多元文化的重要特点是美国长期存在两种互相分离的文化思潮,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两种相互分离的文化思潮,一方面指的是美国的“本土主义”,另一方面指的是美国的“分离主义”,本土主义一直具有排外性,对各种移民文化进行排斥,从未停止。接受外来种族更多的是出于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的既定原因。“分离主义”是美国种族与种族主义存在前提下所产生的多元文化,美国的有色人种主要是黄种人与黑种人。分离主义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从社会角度出发理解分离主义,人们希望自己居住的语言与文化环境能与自身保持相对一致性,满足自己的舒服体验,在后代中也能将这种文化的舒服体验延续下去。另一方面是从意识与思想政治观点方面来理解分离主义,主要是对某些阶级与集团的既定社会制度不满所产生的自动分离倾向,针对自己的不满要求自己解决。
结束语:美国多元文化特征明显,其多元主义文化理论涉及到种族、移民及人种等多个方面,对美国多元主义文化的分析研究关乎美国的多元社会认知。其实多元主义是全球性的问题,需要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针对多元主义文化中的消极因素,采取措施有效避免,对于其中的积极成分,不断发扬光大,使得多元文化呈现出健康、蓬勃发展的态势。
参考文献:
二、经验科学中的法文化论
(一)文化人类学中文化的概念通常提到法文化,使人联想到什么呢?“法”和“文化”是人们常用的单词,一提到法,使人联想到国会制定的法律;但一提到文化,就想不起来适当的对象。通常文化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文化如教育、艺术等,乃是为了一定价值的实现做出人的努力和活动,通常“文化人”、“文化遗产”、“文化国家”、“文化生活”也包括在这一类。另一类是包括上述内容的广泛的文化,被称为“对自然的文化”、“表示人类社会特点的文化”,这是指一种人为形成的环境,不仅包括物质而且包括制度和观念的东西。在这里重要的是,法文化虽然联系到文化人类学的概念,但属于后一种广义的文化。下面就来详细说明广义的文化。文化人类学上用机能主义文化理论来为人类学奠定基础的B•K•马林诺夫斯基,曾在1926年通过《未开发社会中的犯罪与习俗》一书,从人类学的立场上展开了“民族法学”。他在1931年出版的《文化论》的开头中对于“文化人类学”作了如下的说明:人类在肉体的形式和社会遗产即文化上来讲相异。肉体人类学根据人类的体格、生理特点(肉体形式)不同来对于人类进行分类是成功的,但人类在其他方面也互不相同。如果一个黑人小孩长在法国,那么其结果大大区别于非洲森林中长大的小孩,因为他体验到包括不同的语言、习惯、理论、信仰(文化)以及社会遗产,他并且成为不同的社会组织及文化环境中的一员。这里指出了社会遗产在文化人类学中不可忽视的概念。它在现代人类学及社会科学中通常被称为文化。由此,马林诺夫斯基强调人不同于动物,根据不同的文化而存在和抚养。从这种观点上看,人类和文化之间的关系像动物和自然环境一样非常必要。然而对人类来讲必要的只是一般的文化,而不像动物用天生的本能来适应特定的环境。虽然对人类来讲并没有特定的环境,但作为环境的文化个个都具有特殊性。这种有关文化的观点,在法学界上成为法文化论的小小的原因。再举马林诺夫斯基的例子来讲所谓法文化概念。社会学家常把文化外的东西引进社会组织,这是错误的。社会组织可称为“标准化的集体行动手段”,说明构成社会组织的所有个人行动带有协调性,能促进协调行动的“情操”或“价值”的形成,并始终把其基础放到“社会中文化装备”上。文化具有心理学性质的“社会学实体”,通过好几代祖先的文化生产中才能理解—从这种观点上超越个人。文化是“与物质或心理学实体中不可分隔的物质装备与肉体习俗复杂的结合之结果”。亦即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带有物质和心理两个方面的基本模式,随之文化由物质和心理两方面构成。“物质装备”指的是工具、武器或衣服以及住房设备,它们构成部分的文化。如一定长度的木棍随着不同的文化可作为手杖、桨、挖洞时的工具来使用。这里木棍在“不同的文化’中具有“不同的文化价值”。文化内部物质装备具有如此价值,那么文化的心理方面的“肉体习俗”更为重要。即依据明显的方法被承认或以明显的自动方法发挥作用的社会规范,即习俗达到和谐性。像法律、习俗承认的规范可看成肉体习俗的获得。这不仅引出特定行动的内部强制机构,而且是“内部冲动”以及“文化条件”内部“逐渐调练”的结果。马林诺夫斯基有关文化和社会的看法基本上维持在人类学学说中。人类社会不像动物依据本能而是依据文化。如今更加注意文化的物质方面和心理方面,强调惯学和学习的重要性。例如E•A•霍贝尔在《原始世界的人类》一书中称道:“文化是社会成员特定的学习过的行动样式而综合的系统。”在这里,“综合的行动系统”中的“综合”和在前面马林诺夫斯基所用的“文化脉络”相联系,但更加注重惯学。这一观点起源于贝内德把“文化统合”看成文化人类学中的概念。根据其“文化样式”,人类的文化行动虽然逐渐相一致,但并不意味着简单的组合。如现代科学主张,不是部分之间的简单的组合而是依照特殊的安排和相互关系的结果生成了“一个新的实体”。总之,文化作为一个统合的部分,具有个性和相对独立性。
(二)机能主义社会学中文化的概念首先要注意的一点是在确立文化人类学的基础中把马林诺夫斯基的“社会组织”看成“文化的一部分”。用这种社会和文化的关系观点来观察,不仅在文化人类学上而且在社会学上也具有重要意义。如前所述,马林诺夫斯基注重文化统合的全体性,这就说明构成文化的各个部分通过整体的统合来执行一定的社会作用。人类具有一定的基本欲望,采取营养、生殖、繁殖、对抗威胁生命或身体的物质装备,采取一定的体系的文化满足人的基本欲望。文化协调第一次生物学欲望,通过执行派生出来的第二次手段命令来作为具体形式。‘这种命令意味着为了满足基本欲望,决定有必要建立行动、惯例、价值的命令或规范体系。随之组成经济组织、法律制度、教育制度,也可把宗教、知识、技术看成满足需要的体系。把社会当成文化来理解的观点使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心理社会学中形成一个“文化社会学”派。总之,依据人类基本的欲望或派生出来的满足需要的观点理解文化的马林诺夫斯基的文化人类学流派,创造出了社会学中的机能主义体系。机能主义社会学的代表人物塔尔科特•帕森斯认为,人类的行为构成一个系统,并且这种系统作用于维持全体,因而其内部组成一定的结构。社会系统包括在行为系统之中,构成文化系统,这种观点与马林诺夫斯基的主张相同,不把社会和文化当成同一个东西,认为不是所有的社会都是文化。把人类社会看成文化的观点是由贝内德解释的。文化原来的意思不是满足基本欲望的自身方面,而是派生出来的满足必要的、特殊的方面。文化永远是一种特殊的个别的生活样式,文化的组成部分是从人类活动具有的广泛可能性中选择的结果。从这种特殊意义上讲,全部的社会生活方式都可称之为文化。帕森斯认为社会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行为,具有功能性,文化体系的组成部分具有象征性和意思性。如前所述,社会体系的作用结构内的常数(价值观)或社会当中文化的象征性之重要性已被指出,社会体系和文化体系的相互关系已被充分认定,在后面的法文化部分中将详细说明文化和社会的联系。对作为象征体系的文化之关注,在当今文化人类学上正在成为一个倾向。
(三)两种法文化论在说明法文化之前,先弄清法的概念。下面在简单说明两种概念之后,重点解释法和文化成为一体的概念。第一个社会指标是社会规范。所谓的规范指的是行为的准则,行为必须规律性地进行。法规范超越个人的作为社会存在的根据,在这一点上称为社会规范,是社会赋予的。第二个指标是强制性,对于违反指示的行为者进行制裁,最终通过实力来强制性地对付,至少在法里包括这一部分。然而,带有这种强制性的法怎样和文化联系形成一个法文化的概念?关于文化和社会的联系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针对法文化的理解,存在着贝内德和帕森斯两种相对立的观点。前者是以霍贝尔观点为出发点。霍贝尔认为,任何社会都从自己的文化中选择一定的东西,一定社会的行动样式就是文化,法文化的重要问题是把文化联系到法来解释。这时法是带有强制性的社会规范,在现实中执行。后者的观点反映在劳伦斯•M•弗里德曼的《法与社会》一书之中。法系统成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执行社会功能,包括社会制约、处理分歧、再分配、改革,广义来讲它们都归属到社会制约。法不仅具有上述功能,而且由结构、实体、文化三个部分构成。结构指的是法院、警察局等权力系统;实体指的是在这种制度下人们现实的行动的样式;最后,文化表示需求,意味着“有关于法的思考方式,态度、信念、期待、意见”等,社会作为有关法的思考方式创造出一些需求,即人们是否执行法的需求,如何利用法系统都由法文化来决定。如果人们对法文化无知,那么法的结构和实体就不带有现实性。如上所述,弗里德曼把法系统归到社会系统中,其中一部分由文化占居。如何评价两者差距?弗里德曼的法文化是由法系统或关系到这部分的人的观念、思考方式来构成。这就决定法系统和联系到这部分的人的使用方法。这里包括前面所讲的以结构和实体来组成的法系统,但有关思考方式则看成文化。有关文化的这种关系,以前没有讨论过。文化存在于部分法系统、成为有关法系统的思考方式。因此,把文化看成存在于法系统的外部更为确切。与前面讨论的帕森斯的理论相同,在社会内部法系统与带有自律性的文化系统并存。所谓的法文化理论,指的是从文化到法的外在的联系,因此,只要注重个别文化特色就认为适合以前的法意识论。在霍贝尔的法文化论中,法作为一种社会行动样式在实现着。它的行动样式总在文化中,那么我们就能说法的行动样式就是文化。根据这一点来看,弗里德曼法的结构和实体的核心内容就用文化来解释。例如,法院的结构或家庭法的主体在内容上具有文化的独特性,但这种法文化论是从文化到法的内在联系。如果从霍贝尔的文化与社会同一论来讲,法文化就具有包括法意识在内的广泛的意义。在上述两种法文化论中,讨论哪一种较确切,这已超越个别的法文化论的基本问题,这种课题在法文化中成为一个总的理论。从社会科学的方法论来讲,拟应限定在法文化领域来解决问题。下面的讨论应该从社会科学的法文化论,转移到人类哲学的法理论。
三、文化哲学中的法文化论
提供“文化理论”的方法论,其目的在于表明社会科学关注人类生活现实。问题在于注重文化的学问倾向在社会科学中占据何种位置?这里所谓“文化理论”,是指从文化人类学或文化社会学中展开的影响到社会科学一般领域的学说。
(一)“文化理论”在学问中的地位笔者按照“社会理论”的“文化理论”观点来讲社会科学的历史。从19世纪后半期开始,把握人类活动的经验的社会学成为主流,其成果记录在“社会理论”中。到20世纪,“社会理论”内部的主流从实证主义转移到功能主义。如果功能主义社会学被帕森斯集大成,那么也就说在“社会理论”的框架内,它认为文化系统具有安定社会系统的“潜在”功能,以象征为手段维持潜在的样式,对社会系统执行既有害、又紧张的管理。可是,“文化理论”把通过象征性的维持方式看成社会系统的功能,只看到社会基本结构本身。“文化理论”声称,人类社会采取文化和社会同一的观点。这种思考已由贝内德加以明确。他们认为,文化原本意味着通过满足派生出来的需求这一特殊方面而得到体现,而不是通过满足基本的需求这一普遍性来得到体现。文化通常是一种特殊性、个别的生活样式,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在广泛的人类活动中选择的结果。依照社会科学的方法论,存在着“社会理论”的实证主义和功能主义,以及“文化理论”的文化主义(解释主义)三个立场。规定选择方法论只是规范性学问而不是其方法论本身。学问论是表示对待学问的研究人的态度,包括注重严密性,注重问题性种种选择,注重问题性方法论,注重考察对象中提出来的问题,便于解决问题的发生与对象适合的方法论。在社会科学内部成立而发展的“文化理论”采取上述问题性的方法论。这种学问的出发点,理所当然在于现实附加的问题。从“文化理论”的起源看,把民族或国民文化主题当成前提,因此本来就是现实主义的。从政治史的眼光分析这种潮流,其思想根源应放在民族主义上。19世纪法国革命潮流中的欧洲(民族)国家登台,随即影响到亚洲明治维新的日本及时期的中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贝雷思维体制虽然没有同伴实体,但他们却将民主自决的权力作为自己的理念。然而,民族主义在部分国家发展成法西斯,在德国甚至使种族主义更加尖锐。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包括日本在内的法西斯国家体制已崩溃。在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两个思想相对立之下,民族主义思想只占据从属的地位o-这些情况在欧洲随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崩溃而告终,后来全世界范围内的政治思想状况偏向于民族主义。在当今世界政治情况下考察国家之间、国家内部的激烈民族分歧,可以把“文化理论”的成立看成民主主义政治思想历史潮流中的一部分。虽然某些人指出社会学本身过分依靠国民统合的理念,但重要的一点是文化社会学或民族学的背景中存在着强烈的殖民地统治。美国的文化人类学也应联系到美国的侵略行动。
(二)从社会科学到文化科学文化哲学中应注重的是多元化主义文化理论,超越国民和民族的整体性问题。多元化主要需要整体性及尊重。这与以前的民族主义显然不同。那种民族主义以实力为基础,立足于国家之间的实力政治的国家主义,这与把民族的生存斗争看成自然人类学范畴的种族主义不相联系。这里自然提出两个历史问题。其一,整体性是否得到尊重的价值?其二,相对应的集体的权力是否得到认可?这是社会科学与文化哲学两种学问中存在的差距,与实证主义、功能主义相比较,在社会科学领域中采取文化主义方法论。这是注重问题性的方法论。但是它关注有关现实事件或分歧,肯定文化共同体的整体性,其理论上不是合理的,我们不能认为这种方法论的多元化主义为自己的理论。例如,文化人类学者依照文化统合的原则系统说明了少数民族各成员的行动样式,尊重文化共同体的整体性。选择文化主义方法论,实际上对待提出问题的一般人用更多的情报来接受。“社会理论”作为社会科学在学问论的角度上看只满足于这些限度,这与书籍上是否存在着多元化主义规范毫无相关,它只超越“文化理论”限度,属于规范理论领域。规范理论把提出问题看成原来的课题,其另一个成果成了多元化主义规范理论。在人的行动中把握整体性作为文化意义和归属,成了规范化的主张。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文化社会科学和规范理论之间的关系不能片面地理解。这与前面所讲的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相联系。
(三)多元化主义的规范理论90年代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对“多元化主义”的讨论较为活跃。属于文化哲学领域的多元化主义规范理论究竟主张什么?主要在美国、加拿大开展的有关多元化主义规范理论其标题也带有多层意思,所涉及的问题无法存在共同的理解。这里先谈一下本论文中提到的“多文化主义”所限制的样式。概括来讲,多文化主义以文化的领导者来界定。首先,多文化主义产生于多数的国民、国家之间还是一个国民、国家内部,其意见分为两大类。最近前者的多文化主义在欧洲最典型,国民国家联合支持以语言为核心维持各国文化的独特性。但本论文中所讲到的不是此种意义上的多文化主义。有关多文化主义的争论主要围绕国民国家内部多文化主义。据此,我们用“文化多样化”来表示更为适合,论文中将有关国家内部少数文化看成多文化主义来加以展开。国民国家内部多文化主义存在着两种类型,依集体性格不同加以区分,一类是“民族集体”,另一类是“耶尼斯克集体”。“民族集体”指的是多数人居住或由移民形成的一定的地区,在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意味着完整的生活共同体,这些共同体的生活样式与其他地区不同。“耶尼斯克集体”指的是原有的居民和移民混在一起。这种看法是由加拿大政治家克林卡提出的。加拿大研究人员查尔斯•德耶乐的想法企望解决加拿大英国籍文化和法国籍文化之间的对立,解决国民内部的围绕原居民和移民存在的问题,即德耶乐的多文化主义化更倾向于“民族集体”,克林卡的多文化主义倾向于“耶尼斯克集体”。但是克林卡不把“民族集团”排斥在外,把两种多文化主义包括到理论中来,规范理论也显示出相对应的变化。少数原居民和移民的集体权力应得到稳定,它具有下列三种权力:第一,教育、语言,家庭法、自行决定的“自治权”;第二,耶尼斯克集体有权要求保护原有文化的“耶尼斯克文化权”;第三,议会中保持一定的议序,原有文化受到威胁时对付攻击的“特别代表权”。“民族集体”要求这三种权力,而“耶尼斯克集体”只要求“耶尼斯克文化权”和“特别代表权”。克林卡注重于后面的“耶尼斯克集体”的多文化主义。在日本的多文化主义虽然不完全符合克林卡的定义,但也归于这一类。如今日本的少数民族中的问题是“耶尼斯克集体”的多文化主义。
近年来,“世界音乐”一词频繁出现处在教育教学、学术研究、音乐唱片、网络媒体等各种不同的领域之中,但这一概念的内涵究竟有多深,外延到底有多广,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因此,笔者首先将“世界音乐”的概念作一初步的界定。
一、“世界音乐”的概念
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看,“世界音乐”是一个极易让人产生误解的概念,该词与它的英文“world music”一样,是个复合名词,由“世界”和“音乐”两个单词组成。其中,“世界”具有地理范围的意义,从字面上来看意味着包括了世界上所有的音乐文化事项(特别是非西方的音乐文化传统)。而“音乐”也是一个包容性的概念,它可以涉及西方与非西方、城市与乡村、古典与民间、现代与传统、宗教与世俗、经典与通俗、严肃与娱乐等不同范畴和类型,以及相关的行为和活动的音乐。以此推理,“世界音乐”似乎成为一个无所不包的、无所不有的音乐文化集合体。包括了人类音乐活动的所有方面。但是如果过于泛化“世界音乐”的概念,显然是无利于相关研究以及教学活动的。对这一概念的清晰界定毫无疑问要从历史发展和文化背景的角度,深究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以及存在的方式。
笔者认为,“世界音乐”这一概念主要涉及两方面的内涵:其一,在教学与科研的领域中,“世界音乐”主要是作为一种教育课程体系而存在。它以非西方艺术音乐传统的世界诸民族音乐为教学内容,以多元文化主义为教育的基本策略,以民族音乐学或音乐人类学为学科基础,以“参与式”教学为特色教学方法,是一门迎合时展、具有深远意义的教育课程。其二,在音乐商业的领域中,“世界音乐”是音乐的唱片和影像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类别。它与欧洲古典音乐、流行音乐、摇滚乐、爵士乐、新世纪音乐等种类型的音乐并驾齐驱,共同组成了唱片工业中丰富多彩的消费品,满足了各类消费人群的需要。
笔者认为,将“世界音乐”进行清晰界定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将我国的世界音乐教育与国际的世界音乐教育相接轨,理清“世界音乐”与民族音乐学之间的关系,分清大学课程体系中的“世界音乐”与音乐产业中的“世界音乐”类别究竟有何区别。也才能进一步地理解世界音乐的教育理念、教育思想、教育目的、教育方法和意义,以期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世界音乐教育的教学与研究。
二、中、美世界音乐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一)美国世界音乐教育发展的历史背景
美国的世界音乐教育相当的普及,它不仅是音乐专业学生的专修课程,还进入了其它专业的大学生以及中小学,甚至幼儿园的教育体系之中,主要作为一项普及性的基础人文课程而存在。在美国这个世界音乐教育普及率极高的国度里,世界音乐教育在特定的历史条件、文化背景和具体事件的催生之下孕育、产生和发展。在1997年第一期的《中国音乐学》里刊载了刘沛的《世界音乐教育与世界音乐教育学》,他比较详细地介绍了世界音乐教育的提出、美国世界音乐教育的历史以及世界音乐教育的基本争论和它的重要性等问题。根据此篇文章及笔者的补充概括,美国世界音乐教育的发展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历史和文化的成因:
1.“多元文化主义”的文化策略促进了多元音乐文化教育的发端。针对美国多种族、多民族的多元文化社会,“文化多元论”逐步取代了此前的含有种族歧视内涵的“熔炉理论”(melting pot),而成为了一项既能促进各族群和睦相处,又能保持各族群文化个性的文化政策。
2.民权和反种族歧视的运动推动了多元文化教育的合理合法化。20世纪50年代开始,美国爆发了巨大规模的民权运动,这导致了国会于1964年通过美国历史上影响最大的《民权法》,其中对多元文化教育影响最直接的规定时,国际对坚持种族隔离的学校停发教育经费。现在,如果报考美国的大学,就会看到它的招生章程的最后一句话通常是:“我们坚决遵守和拥护《民权法》,不歧视任何少数民族、性别、年龄……”。这些事件极大地推动了多元文化教育及其重要组成部分――世界音乐教育的发展。
3.民族音乐学的学科繁荣带动了世界音乐教育的发展。自上个世纪50年代起,美国的民族音乐学及音乐人类学空前活跃起来,孔斯特、梅利亚姆、胡德、西格、布莱金等知名学者极大地推动了学科的繁荣与发展,民族音乐学的研究成果也为世界音乐教育积累教学的内容,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这些学者也身体力行,成为了世界音乐教育积极地倡导者和先行者,带动了美国整个世界音乐教育的发展。
4.国家政策方针的支持为美国的世界音乐教育建构了新的平台。1993年,在多元文化策略的促动下,美国政府宣布了被克林顿总统和教育部长赖利称作以“世界级”水平为准绳的《2000年目标美国教育法》,并于1994年3月通过立法程序首次把艺术依法律的形式定为基础的核心学科,这就通过官方把世界音乐提到了不是可有可无、主科以外的选修课,而是必不可少的、美国教育系统中的必修课程。
(二)国内世界音乐教育的社会文化土壤
国内世界音乐的提法以及相应的教育理念主要源于国外,特别是美国。在国外,这一概念最初是站在西方的文化立场上提出的,授课的内容在排除了西方艺术音乐传统的基础上,涉及了包括中国传统音乐在内的世界诸民族音乐。当世界音乐进入中国本土时,很自然地将中国传统音乐教学排除在外,也就是说,国内世界音乐的教学内容主要是指西方艺术音乐以及非我音乐文化在内的世界诸民族音乐。在国内,世界音乐的课程名称又被进一步地本土化为“世界民族音乐”,旨在强调那些与某个民族密切相关的音乐文化。1996年由中央音乐学院、上海音乐学院、中国音乐学院和福建师范大学发起成立了“世界民族音乐学会”。在诸多学者的推动下,我国的世界音乐教育近年来取得了蓬勃的发展,催生于一定的社会文化土壤之中,这种文化土壤如:
1.早期的亚、非、拉的音乐研究为世界音乐教育奠定了基础。20世纪60年代中期建立的中国音乐学院就曾设立了“亚非拉音乐”专业,安波、马可等院领导对此十分重视,并亲自为学生上课,但由于“”而被迫停止了。80年代,中央音乐学院建立了“亚非拉音乐”小组,开始了对国外诸民族音乐的研究、教学,当时的课程称为“外国民族音乐”。同时期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卷亚非拉音乐的编辑工作也促进了这一学科的发展。
2.新兴的民族音乐学理论带动了世界音乐的相关教学。80、90年代伴随者国外民族音乐学和音乐人类学的引入,以同外民族音乐为研究对象的、具有民族音乐学意味研究大量涌现出来,印度、印尼、非洲、拉美等未知领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开拓,这些 研究成果也随之丰富世界皆乐的教学活动。
3.学术界里对中西关系的讨论,促发了音乐观念从二元论走向多元化。20世纪90年代初,学术界反思了西方音乐一统天下的现状,而世界音乐的教学以及相关的科研无疑能够引领中国音乐文化朝着更开放、更加认清自我的方向发展,是打破中西二元格局,既反对西方化,又反对民粹主义的一剂良药。
4.在国内几位相关学者的大力推动下,世界音乐教育教学的发展迎来了春天。20世纪伊始,世界音乐这门课程在全国范围的将及程度虽然远没有达到很多业内人士的预期效果,但是的确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相关学者的倡导下,世界音乐开始尝试在师范类人学、中小学、综合性大学等各个教育层面崭露头角,并相继出版了一些适用于世界音乐教学的教材。现在的世界音乐不仅走入了一些专业音乐院校和师范类的课堂,还成为小学音乐课本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学者们的引领下,“世界民族音乐学会”、“亚太民族音乐学会”等学术组织相继召开研讨会,极大地推动了世界音乐教学和研究。
三、“世界音乐”的教育策略和教学方法
(一)多元文化主义的音乐教育策略
“多元文化主义”(Multiculturalism)已经在许多国家音乐教育的研讨中成为热点反映出来。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南非等国家以及明确实行这种理论和政策,并在音乐教育中广泛探讨和实施。作为一个外来词,“多元文化主义”最初的含义涉及三个方面:1.指不同文化和不同民族的社会;2.是指多元文化社会里各种不同的文化互相尊重;3.指多元文化社会的一种文化政策。世界音乐教育是多元文化主义在音乐教育领域中的最直接体现,在像美国这种由大量移民构成的多元文化社会里,提倡多元文化并存的音乐教育不仅仅意味着开拓视野,打破两方音乐的单一的审美对象,还蕴含着增进跨文化交流与沟通,促进各文化之间的互相尊重、和睦相处的文化政策性目的。
我国虽然没有形成像欧美许多国家那种大量移民组成的多元文化社会,但“多元文化主义”被我国的世界音乐教育先行者赋予了新的含义,并在我国大、中、小学等各个层面的教育中得到提倡。在我国,“多元文化主义”在音乐教育中的内涵及意义主要涉及如下几个方面:1.我国的音乐文化是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是多元一体的音乐文化。因此,我国的音乐教育不应是以汉族音乐文化为中心的音乐教育,应由56个民族共同组成的,强调中华民族音乐文化的多样性。2.多元文化主义不仅是国内多民族的多元文化,更要面向世界的各个民族,这种面向世界的多元文化音乐教育能够促进跨文化的沟通和理解,有利于世界的和平。3.多元文化是针对中西二元的格局而提出的,意味着中国的音乐教育要止山中、西二元的禁锢,朝着更开放、更包容的方向发展。4.在全球化的语境下,多元文化的音乐教育在中国成为了寻求自我身份认同、应对两方化的一种文化策略。面对着各个民族多样性的文化走向趋同,多元文化的音乐教育不是模糊了民族的身份,而是彰显了各民族的文化个性,避免了中国民族音乐迷失方向而淹没在西方音乐洪流之中。
(二)“参与式”的教学方法
20世纪60年代,胡德等民族音乐学学者曾提倡青年研究者花尽可能长一点的时间,到异文化中学习当地人表演音乐的方法,通过这种“切实的分享性的参与―观察”活动,以兼获局内人和局外人的“双重音乐能力”(bi-musicality)。胡德认为,此类耳、眼、手和嗓音的训练以及在这些技巧中获致的流畅性确保了某种对于理论性研究的真正理解。与此同时,除了民族音乐学的研究领域,胡德还大力倡导在世界音乐的教学领域中实践“参与式教学办法”,即:学生不仅通过书籍、录音、电影图片和教师的理论讲授去认识所学的音乐,而是通过自己参加这种音乐的合奏,掌握其中的一两件乐器,深入地了解这种音乐的结构,亲身感受这种音乐的特有韵味,从而培养学生对它的独特兴趣。胡德倡导的这种方法很快为美国乃至欧洲的一些国家的人学所接受,纷纷开设起这类课程。师资来源或是从印尼、印度、阿拉伯、伊朗、日本、韩国等地聘请本土音乐家,或者是派人到当地学习后再回国的教授。
参与式教学适用于世界上所有的民族音乐,印度古典声乐、非洲鼓合奏、瑞士的约德尔唱法、菲律宾的安格隆、日本的尺八、中国的京剧等都已成为国外世界音乐教学实践的重要内容。但开展得最好、普及面最广的当属印度尼西亚的甘美兰和特立尼达多巴哥的钢鼓。自20世纪50年代,在胡德的大力倡导下,美国大学中的甘美兰乐队以星火燎原之势从几个发展为上百个,极大地丰富学生们的文化视野,提高了学生们的音乐兴趣。从总体上来说,甘美兰和钢鼓这两种乐队中的乐器演奏都不是太难,报容易上手。教师可以根据学生音乐基础的情况,来分配他们所演奏的乐器,比如,甘美兰乐队中的大吊锣几乎不需要什么技巧,只要在每个“甘刚”(乐句)的结尾及中间敲一下就可以了,没有音乐基础的同学完全可以胜任,而主奏旋律的共鸣筒金属排琴可能难度就要大一些,通常由音乐基础较好的同学来演奏。钢鼓乐队也是如此,高音钢盘稍难,而低音钢盘相对容易。并且这两种乐队都属于集体性的乐队,也就是单独表演的可听性不是很强,只有靠大家的合奏才能展现音乐的魅力,使学生充分体会到合作乐趣,培养了合作精神和集体意识。
四、结语
世界各个民族的音乐通过几百年,上千年,甚至几千的发展,沉淀出了各具特色的音乐文化,这部分的文化和两方艺术音乐相比,丝毫不逊色,形成了各自的特点,拥有独特的审美意蕴和文化内涵。放眼国际,世界民族音乐已经成为一股席卷国际音乐舞台的流行热潮,它所拥有的艺术魅力潜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并潮水般的涌向电影、电视、广播、网络等各种传播和新兴的媒介。传媒音乐人,作为音乐传播链条中的重要角色,意味着拥有宽阔的音乐视野,广博的音乐观念,彻底摒弃以一两种音乐为中心的狭隘观念,走向多元的世界音乐文化;意味着对音乐文化的发展动态保持相当程度的敏感度,把握国际传媒音乐发展的动向,站在时代的前沿;同时还意味着以传播世界上优秀的视听艺术为己任,认识和挖掘丰富多样的音乐文化,并进一步在不诋毁艺术价值的基础上开发和利用音乐文化的商业价值,以期实现丰富大众的音乐文化生活和引导音乐文化良性发展的最终愿望。
参考文献:
[1]陈自明,“研究世界民族音乐共享世界音乐资源――在第二届世界民族音乐研讨会上的讲话”,《人民音乐》,第2期2006
[2]管建华,“文化策略与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思考”,《中国音乐》,第2期2005
[3]管建华,“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国际研讨会纪要”《中央音乐学院学报》,第2期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