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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166-02
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关土地的征用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增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政府政务公开的相应实施,建立一套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无论是对于政府的管理工作还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除了在经济方面可以做好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为见证国家历史的变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做了一个良好的准备。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是顺应社会潮流的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需求,然而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对于老百姓的接受程度以及理解程度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房屋征收补偿体系的建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具有重要历史见证意义
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不但是经济利益的合法依据,更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具有明显的见证历史变迁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档案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档案是指本身具有一定记录功能的文案。在实际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中,档案的建立更是具有历史性意义。首先,从城市改造的变迁上讲,由于房屋征收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阶段,那么房屋征收实际上就是城市发展的镜子,建立档案记录这件事情本身就具有历史见证性。另外,从家庭的角度上看,大多数拆迁往往都意味着居住环境的改善甚至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的方式也会由此改变,大多数都是从大家庭分出无数小家庭,各自组建自己的生活,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主要家庭模式发展的一个小小的缩影。另外,房屋征收在很多时候还意味着一部分产业以及传统生活方式的改变或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兴产业的崛起以及更加现代化、更加舒适的生活方式。总的来说,档案的建立具有重要历史见证意义,特别是房屋的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建立,保护的不仅是我们的经济利益,更是我们宝贵的童年和回忆。
(二)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具有经济学意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建设逐步进入关键时期的大环境下,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经济学意义十分明显。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国家有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条例上的,条例中明确指出,我国的土地征收必须要遵从经济补偿先行政策,经济补偿先行就是说要将涉及经济利益的部分首先弄清楚,然后在实行好经济利益分配的前提之下才允许实行拆迁等工作。而房屋拆迁中往往又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宅基地的归属与变更问题,过度费用的发放问题、土地开发与储备以及人口计划生育的问题,还有一些有关商业门面建设和违章建筑的拆迁问题。总的来说,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对于经济学领域的保障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价值。而从个人经济利益的角度上来看,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更是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举例来看,老王家的房子是二层小楼,其中二楼盖于1998年,然而,由于缺乏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在2010年时当地做普查与规划时并没有及时上报,所以档案的记录中并没有记载该房屋的具体建造时间。到了2015年本地要进行房屋征收以及拆迁工作时,对于这件事情,老王立即前往调取了档案记录,记录中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建造历程,因此二楼顺利进入补贴目录,仅此一项老王就获得了几十万元的经济补偿。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在经济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拆迁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因为希望多分一部分拆迁款而进行违章改造、违章建造的情况,这部分违章建筑不但给当地的治安和安全带来了危险,也是在浪费国家资源,并没有实际意义。而通过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档案的管理就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地方上建筑物的覆盖面积以及建筑情况,而违章改建不但不会影响拆迁款的数额还有可能会影响整体收益,而且违章建筑还有可能会形成罚款,从而保证了其他合法公民的权益。
(四)对于依法征收房屋提供了法律凭证
征收房屋本身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而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正是记录这个发展的重要体现。房屋征收部门补偿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及智慧也体现在档案当中,这样既有利于后期的管理与归纳总结,更是为我国政府部门的协调发展提供了第一手的宝贵资料。由于房屋的征收牵扯到的经济利益较大,对于家庭来说也是比较重要的事项,针对这类重大事项的解决最有说服力的就是法律依据,而征收房屋补偿档案体系的建立正是弥补了法律依据方面的空缺。不能简单说是为了保证开发商的利益还是为了保护个人住户的经济利益,应该是上升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高度上来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征收房屋的规划与工作的开展在许多地区开展时间长、难度大等矛盾的主要问题就是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双方僵持不下,各抒己见,这样既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不利于人民的安居乐业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不服征地补偿协议起诉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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