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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11-0166-02
随着国家的发展以及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关土地的征用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方面的社会需求也在不断增多;随着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政府政务公开的相应实施,建立一套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无论是对于政府的管理工作还是个人的经济利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另外,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除了在经济方面可以做好相应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为见证国家历史的变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做了一个良好的准备。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管理是顺应社会潮流的产物,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需求,然而在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具体落实过程中还存在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对于老百姓的接受程度以及理解程度也是一个不小的考验,房屋征收补偿体系的建立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重要意义
(一)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具有重要历史见证意义
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不但是经济利益的合法依据,更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要求,具有明显的见证历史变迁以及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档案的定义中就明确指出,档案是指本身具有一定记录功能的文案。在实际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中,档案的建立更是具有历史性意义。首先,从城市改造的变迁上讲,由于房屋征收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阶段,那么房屋征收实际上就是城市发展的镜子,建立档案记录这件事情本身就具有历史见证性。另外,从家庭的角度上看,大多数拆迁往往都意味着居住环境的改善甚至经济条件的改善。生活的方式也会由此改变,大多数都是从大家庭分出无数小家庭,各自组建自己的生活,这也是我国乃至世界主要家庭模式发展的一个小小的缩影。另外,房屋征收在很多时候还意味着一部分产业以及传统生活方式的改变或消失,取而代之的是新兴产业的崛起以及更加现代化、更加舒适的生活方式。总的来说,档案的建立具有重要历史见证意义,特别是房屋的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建立,保护的不仅是我们的经济利益,更是我们宝贵的童年和回忆。
(二)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具有经济学意义
从经济学的角度上来看,特别是在当前社会主义建设逐步进入关键时期的大环境下,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的经济学意义十分明显。这一切都是建立在国家有关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的补偿条例上的,条例中明确指出,我国的土地征收必须要遵从经济补偿先行政策,经济补偿先行就是说要将涉及经济利益的部分首先弄清楚,然后在实行好经济利益分配的前提之下才允许实行拆迁等工作。而房屋拆迁中往往又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宅基地的归属与变更问题,过度费用的发放问题、土地开发与储备以及人口计划生育的问题,还有一些有关商业门面建设和违章建筑的拆迁问题。总的来说,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对于经济学领域的保障以及法律法规的执行度具有重要的影响和价值。而从个人经济利益的角度上来看,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更是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举例来看,老王家的房子是二层小楼,其中二楼盖于1998年,然而,由于缺乏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在2010年时当地做普查与规划时并没有及时上报,所以档案的记录中并没有记载该房屋的具体建造时间。到了2015年本地要进行房屋征收以及拆迁工作时,对于这件事情,老王立即前往调取了档案记录,记录中明确记载了房屋的建造历程,因此二楼顺利进入补贴目录,仅此一项老王就获得了几十万元的经济补偿。这也充分说明了我国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在经济学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三)对于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参考意义
建立健全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在实际拆迁活动中,经常会遇到因为希望多分一部分拆迁款而进行违章改造、违章建造的情况,这部分违章建筑不但给当地的治安和安全带来了危险,也是在浪费国家资源,并没有实际意义。而通过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体系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通过档案的管理就可以很清晰地了解地方上建筑物的覆盖面积以及建筑情况,而违章改建不但不会影响拆迁款的数额还有可能会影响整体收益,而且违章建筑还有可能会形成罚款,从而保证了其他合法公民的权益。
(四)对于依法征收房屋提供了法律凭证
征收房屋本身是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而档案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发展正是记录这个发展的重要体现。房屋征收部门补偿工作存在的不足以及智慧也体现在档案当中,这样既有利于后期的管理与归纳总结,更是为我国政府部门的协调发展提供了第一手的宝贵资料。由于房屋的征收牵扯到的经济利益较大,对于家庭来说也是比较重要的事项,针对这类重大事项的解决最有说服力的就是法律依据,而征收房屋补偿档案体系的建立正是弥补了法律依据方面的空缺。不能简单说是为了保证开发商的利益还是为了保护个人住户的经济利益,应该是上升到法律的公平正义的高度上来保障双方的合法利益。征收房屋的规划与工作的开展在许多地区开展时间长、难度大等矛盾的主要问题就是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双方僵持不下,各抒己见,这样既不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不利于人民的安居乐业以及社会的长治久安。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不服征地补偿协议起诉是可以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25条第1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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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地和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的人,将安置房进行买卖、套现可以改善经济。安置房满五年后,补缴完土地出让金就可以让安置房变成商品房性质。变成商品房性质后,就可以上市进行买卖了。但是,具体应该怎样操作,还是要看地方政府的用地指标。因为有的安置房即使超过五年,仍然不能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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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停工停产停业的费用补偿;
3、机器维修费用补偿和有员工解聘的还需要员工遣散费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征地有争议不可以动工。被征收人与征收人双方应当就征地纠纷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交由同级征收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被征收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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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2014年8月19日,辽宁省北镇市有关政府部门对位于该市鼓楼广场东侧区域的房屋进行征收。在当地攻府有关领导的安排下,北镇市公安局和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拆迁工作。由于身体有残疾的被拆迁户王剑生认为其房屋每平方米5000元的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市场价格,也低于与之一路之隔的其他房屋每平方米上万元的征收补偿标准,便歪绝搬迁。没想到的是,拆迁现场燃起大火,导致以下严重后果:王剑生被烧伤,王剑生的妹妹三淑珍割腕,房屋被抓钩机推倒、铲平。
王剑生被烧伤后,现场无人给予救治。约20分钟后,围观群众帮忙拨打了“120”救护电话,他才被送到北镇市中医院。医生说该院无法救治,王剑生又被送到锦州市解放军205医院重症监护室抢救。据医院诊断,王剑生烧伤面积达90%,属于三度烧伤。 北镇市公安局和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在事发当天的拆迁行为是否属于合法拆迁?王剑生的行为是否属于暴力抗法?身体被严重烧伤的王剑生为了讨个说法,将北镇市公安局和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
庭审
2015年3月29日,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为王剑生,第一被告为北镇市公安局,第二被告为北镇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王剑生的诉讼请求为:一是由二被告支付抢救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暂计55800元;二是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记者到庭旁听了该案审理的全过程。
在庭审时,王剑生的委托人、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边万红强调,房屋强迁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二被告未依法律程序,违法擅自进行强迁且给原告带来极大的身心伤害,导致其无家可归,二被告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法院主持公道,依法维护原告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对此,二被告表示,“我们的行为是领导安排的,应该是合法拆迁。其他具体情况,如强迁的法律根据或者法院的裁判等,我们都不清楚”。 在举证质证阶段,法官请原告方进行举证。边万红律师代表王剑生首先列举了二被告强制拆迁所造成的伤害及其后果:(1)事件发生后,王剑生被烧伤,且被搁置在地上20多分钟,后被送往锦州市解放军205医院。到医院后,拆迁方的办事人员仅丢下100元钱就离开了。(2)王剑生的妹妹王淑珍胳膊处的动脉及筋腱被割伤,流血不止。她被送往北镇人民医院后,无人管理,也无人支付抢救费。(3)暴力拆迁将王淑珍(残疾人)作为唯一生活来源的鞋棚点燃,当事人拨打火警电话,却无人出警。(4)强拆后,原告及其姐妹共三人均无家可归,有关部门没有给他们安置临时住房,也没有安置就业,让他们失去生活来源。(5)在此次强拆的前几天,多次有人往原告家中扔石头、瓦块等杂物,干扰和侵袭原告及家人的正常生活。
对上述原告的陈述和举证,被告方均没作任何说明。法官让原告方继续举证。原告方先后向法庭出具了残疾证、北镇市政府房屋征收办的通知、政府催告书、法院行政裁定书、北镇市政府执行通知、北镇政府公告等证据。
同时,边万红律师还请二被告出示相关公证处人员现场公证情况。因为根据相关法律,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该有公证人员在场。但二被告均未说明和举例公证人员是否在现场、现场如何进行公证的任何细节。
求偿
在法庭上,律师边万红还阐述了相关赔偿诉求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边万红律师请被告方向法庭出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有关他们认为合法强拆的材料。二被告未作任何解释。同时,边万红律师在庭审中向法庭列举了下列情况:
一、原告被征收的房屋是门市房,而不是民宅。原告的房屋是历史形成的门市房,其家族三代人在此生活居住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他们曾将房屋出租给经营日杂店、小吃部、房产中介、经营联通业务的商家,租金颇丰。王剑生也在给媒体请求信中有如下说明:该房屋于2004年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且水、电费均按门面房的商用标准进行缴费。
二、“同地段,同价格”的征地补偿才合理合法。据边万红表示,此次拆迁出现了“同地段不同价格”的现象,王剑生的房屋补偿价格每平方米仅有5000元,低于市场价格,显失公平,明显违背公平补偿原则。
三、剥夺了原告的选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征收补偿一是可通过产权置换形式进行,二是可通过货币补偿的形式进行。王剑生曾提出产权置换的愿望,但二被告方的相关负责人对被拆迁房房主王剑生的诉求不予答复,剥夺了王剑生的选择权。
四、法院没有依法给原告方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因原告方有两名残疾人士,依法应给其提供法援律师。
对原告提出的上述事实和问题,主审法官问二被告有何意见和说明时,二被告均答没有、不知道或不清楚。
在一段拍摄于强拆当天的录像中,可以见到一些强拆人员进入王剑生居住的房屋后不久,屋内就有大火燃起。边万红律师认为对于到底是谁点燃的火,是谁造成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问题,鉴于二被告方是行政执法人员,对事故起因负有举证责任。
边万红律师在最后陈述时表示,二被告的拆迁行为是一起典型的“形式合法,实质不合法”的非法拆迁,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一起严重违反“公平补偿”原则征收房屋非法强迁的案件。二被告必须对自己的非法行为所带来的一切损失和影响承担责任,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上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可以说,我国的城镇建设一直在纠结与矛盾中进行,要保证发展,又要关注民生。而拆迁则因涉及民众切身利益而成为矛盾的焦点,于是上访等事件频发。特别是在新旧条例的衔接阶段,更是出现了很多恶性事件,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究其原因,主要是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体系不完善,在执行中缺乏法律依据。
新条例在修改过程中,秉持了规范公权与保障私权的基本立法理念。正是基于这一理念,新条例在规范拆迁行为上体现了如下进步。
一是明确了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是政府。看似简单的一个拆迁主体问题,却是造成很多拆迁纠纷的根源。在以往的拆迁中,建设单位也可以作为拆迁主体实施拆迁,因利益驱使容易产生各种社会矛盾。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由政府作为主体来实施,是顺理成章的。
二是取消了行政强制拆迁。回顾近几年的拆迁突发事件,几乎都与野蛮拆迁、暴力拆迁有关。既然政府作为拆迁行为的实施主体,自然不能进行强制拆迁。新条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产权置换,包括异地安置、回迁安置;
3、结合型补偿,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