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方面的法律法规范文

时间:2023-11-30 11: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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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方面的法律法规

篇1

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着诸多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监督执法力度不强、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执法水平有待提升等环节。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房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1 监督执法力度不强

监督执法力度不强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技术规程规范、质量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等依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是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做好监督抽查后的处理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监督执法力度不强主要体现在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质量问题查处不力,要求纠正、整改的质量问题纠正、整改不彻底,要求停工整改的没有真正停工整改,该处罚的没有处罚或没有按法律、法规规定的额度处罚,该吊销执业证、照的没有吊销,监督执法过程中执法尺度大打折扣。导致监督执法力度不强的原因既有执法人员执法不严的人为主观因素,也有某些法律、法规条款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客观因素。这必然导致落实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力度出现较为严重的层层递减问题,也就没有真正地的达到良好的监督执法效果。

2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

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是导致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效率无法有效提升的关键因素所在。目前质量监督执法体制不健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在日常质量监管中依据的法律、法规大多为受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执法。也就是说质量监督机构有实施监管的责任,却无直接行使执法的权利。这就导致在处理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过程中程序繁琐,时间漫长,往往错过了最佳执法时间,工程质量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单位及个人得不到及时惩罚。还有,部分执法条款的执法权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中要逐级上报审查,其中一级出现差错就处理不了。这些体制上的问题使质量监督执法效果大打折扣。

3 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升

监督执法水平有待提升主要是体现在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人员工作水平不足或者是专业素质及执法能力无法满足相应的执法工作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要求执法者既要有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更要精通质量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现实情况是,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要么是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而不懂法律、法规,要么是懂法律、法规,而不懂工程专业技术知识,更有甚者既不懂技术,也不懂法律、法规。这样的素质如何执法?又如何能让被执法者心服口服?所以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从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两方面加强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的培训提高,以促进监督执法水平的提升。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包括了许多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了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健全监督执法体制、提升监督执法水平等内容。以下从几个方面出发,对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进行分析。

1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加强监督执法力度是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基础和前提。在加强监督执法力度的过程中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全面理解工程项目质量标准,从而能够更加全面的发现工程项目质量中出现的问题。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的质量隐患和存在的问题,采取工程质量检查通知书的形式,发至各相关参建单位,依法要求其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对纠正、整改或停工整顿不力的,坚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绝不手软,更不能因人执法,要维护法律的威严,让违法者付出必要的代价。当然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及要求执法者要有较强的执法能力和素质,更要有一个良好的执法氛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力度的加强,必将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水平的有效提升。

2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

健全监督执法体制对于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问题对策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主要是在国家立法层面在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时,能对质量监督机构直接授权执法,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条款的可操作性,对一般性质量违法违规行为适当减少处罚额度,简化执法程序,这样可使一些质量违法违规行为很快得到有效惩罚。在国家立法层面应加快相关建筑法律法规的修订,进一步健全监督执法体制,从而能够在此基础上促进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效率的持续进步。

3 提升监督执法水平

篇2

农村宅基地管理是国土资源管理最基层、最前沿的工作,直接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的社会稳定与和谐。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加上新农村建设、土地综合整治、集体土地流转等新方针政策的出台与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成为了国土资源管理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之一。

一、现状与问题

经过二十余年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基本走上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对于保障农民居住权利、加强耕地保护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农村宅基地本身性质以及面临的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农村宅基地管理也不断显现一些问题,有的问题还表现得比较突出。加快对宅基地管理的改革创新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与热议的重点,当前有些地区探索实施的一些改革模式也招致评论与争议。归纳起来,当前宅基地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建房布局散、乱,用地贪大求全。目前,农村建房缺乏统一规划,尽管在推进新农村建设过程中有些地方制订了村庄建设规划,但规划的控管作用并不明显,加上农村村民居住历史就较为分散,受各种因素影响,农民建房选址比较困难,现实当中往往出现公路修到哪、自己的责任田在哪,房屋就盖到哪里的随意现象,造成“满眼新屋却不见新村”。由于农民大多属单门独院选址建房,加上在宅基地供应上现行的是集体所有、农民无偿获得和无偿使用的制度,造成农村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让农民有多占地、占好地的冲动,在占用土地上贪大求全,除修建房屋外,还要修建畜舍、厕所等附属设施,加上房屋四周堆占破坏影响的土地,占地面积往往会突破各地规定的标准。另外,农民图进出方便,各家各户还要独修建道路,这样占用的土地面积就更大了。

2、违法占地现象多,查处屡陷困局。由于受各种观念影响和条件限制以及现实需求与土地法规政策约束之间的矛盾,农民想建、能建的地方难批,能批的地方又建不了或不想建,只能铤而走险;有的相互攀比,一户多基,少批多占;有的私自转让宅基地和买卖房屋;还有的就是能批、能建的地方,农民不等批准“先斩后奏”。这些都导致农村违法建房案件易发多发。在农民建房违法案件查处当中,法律规定只能补办手续或,而农民违法所建的房屋按照规定能补办手续的仅为少数,大部分要。但真正要拆除农民用大半辈子乃至一辈子心血盖起来的房屋,现实情况中是很难行得通的。正因为违法建房难以拆除到位,违法者形成有恃无恐的心理,造成违法建房恶性循环。

3、流转遭遇瓶劲,改革势在必行。随着近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农村人口逐步向城镇集中,一些在农村拥有宅基地的人,希望能将因各种原因长期空置的房屋给予变现处置。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如城市郊区、城乡结合部以及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城镇人口和贫困地区的农民希望跨地区、跨城乡购买宅基地,这些年出现的“小产权”房就是鲜例。按照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这些都是明令禁止的,但由于利益等方面的驱使,这些年农村宅基地私自转让和房屋买卖时有发生,自发形成农村宅基地非法流转的隐形市场。加快集体土地管理改革创新,促进集体建设用地有序流转已迫在眉睫。

二、原因剖析

困扰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机制体制方面的原因。

1、现行法规政策欠完善,操作性不强。至今,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调整农村房屋和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规,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限于土地法律法规的个别条文和相关政策性文件,数量少,效力层次低。与立法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管理方面的立法明显滞后,并且操作性不强。如对农民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必须予以拆除的规定,在字面上看是极为严肃的,但从多年的执法实践来看,在以人为本的执法环境中,此规定执行难度很大,可操作性不强且难以执行到位,导致村民违法占地建房得不到有效制止。

2、规划管理滞后,农村陋习影响深远。长期以来,在规划管理上普遍存在重城镇轻农村的思想,对农村规划投入很少,大多数乡镇村庄没有规划,导致农村住宅建设无章可循,杂乱无序。总体上来看,农村宅基地只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确定一个数字规划,与实际差距较大,没有落实到具体村庄和地块的点面上,村庄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普遍缺乏。近些年来,少数经济条件好的乡镇虽然搞了规划,但大都不够成熟,有的规划不是十分科学合理,只注重新房整齐划一,而忽视了对旧宅基地的改造利用,造成农民建房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另外,农民建房受农村一些陋习的影响十分深远,如农民在修建房屋时,就坐向、看风水、讲龙脉相当盛行,选宅基地不是先请基层国土资源所人员察看,而是先请“风水”先生,“风水”好了就行,哪怕法律禁止也要强行修建,特别是“风水”好的地段甚至出现抢建现象。

3、执法过于疲软,监管存在缺位越位。虽然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管理的重视程度一度上升,监管政策也相继出台,但在土地执法上,还一直处于“软肋”状态,主要表现在土地强制执行力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能向违法主体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作为一种约束性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未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一些必要的强制执行方面的权力。土地问责过松过软。对农民违法建房大都采取罚款方式变通了结其违法行为,真正拆除违法建筑物、追究法律责任的寥寥可数。在监管问责上,失之过宽,究之过软,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在基层干部职工心中,对农民建房管理“因公违法”、“法不责众”的心理普遍存在。有些地方土地问责的地方保护主义还比较突出。在日常监管方面,存在缺位越位的现象,如有些国土资源部门处于唯钱管地的状态,出于部门利益追求和生存考虑,忽视、放松甚至“放纵”农民建房用地管理;有些乡镇政府在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后,对农村土地管理重视不够,履责不到位;有些村干部以土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双重身份,越权、越位审批;另外,涉土管理的相关部门在政策衔接和工作步调上也不是很协调有序。

三、工作建议

加强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必须对当前宅基地本身的性质、功能以及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从而把握好改革的方向。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机制体制入手,勇于创新,大胆探索新形势下的宅基地管理方式。

1、健全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要借《土地管理法》修改之机,加快农村宅基地立法工作,国家可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同时要配套建立完善的违法处理、管理收费、失职问责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的措施,使农村宅基地 的使用和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另外,对现有关于宅基地管理方面的法规政策要进行修改完善,特别要注重其可操作性,增强法规政策的执行力。

2、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严格按照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布局、改善居住条件、保护耕地的原则,因地制宜,科学制定适合农村宅基地发展的村庄建设规划,合理地规划村庄、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同时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加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创造农民集中成片建房、节约集约用地的平台。要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控制,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用地标准,把农村宅基地[文秘站:]新增用地计划指标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的耕地面积挂钩,对宅基地实行总量控制。

篇3

1.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使登记过程更加便捷

将过去需要在几个部门进行的产权受理、办证、入档、发证等流程整合为一站式服务,提高登记效率的同时也减少了工作中人为错误的可能,降低了政府的行政成本,社会公众也因此节省了时间。

2.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使登记信息更加透明

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后能真实快速地查询不动产信息,降低伪造证件、偷税漏税、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对腐败有很好的警示和调查作用,让社会的公正性得以体现,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公示力。

3.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可以使登记成果更加统一

虽然我国法律法规越来越完善,但这些法律法规在处理问题时不尽相同。随着《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实施,可以避免因法律法规间的互相冲突而带来的社会矛盾。登记档案也可以按照统一规则重新编码分门别类,提高登记的工作正确性。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推进中的阻力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中,会涉及到诸多部门的整合,关系到与之相关的利益划分,其相关人员的人事调动不可避免,工作业务需要重新认识,资料整合的工作量相当巨大,相关法律法规要重新把握,工作流程也要慢慢熟悉,社会公众也需要一段时间来接受。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行后,因其自身整合以后,一次性需要的受理资料比之前分开部门单独受理的量要多,这就要求社会公众需要全部收集资料后才能办好证,而不是一个证办好再办下一个证,其对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要求比之前更高。

三、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需要的相关测绘工作

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测量工作准则

在国家统一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的今天,房产测绘部门还在沿用1985国家大地坐标系,部分城市仍采用自己建立的城市独立坐标系,高程系统也不统一,导致同一个不动产单元在地籍部门和房产部门有着两套坐标值和高程值。坐标、高程等测绘数据的不统一,导致相互间信息不能共享共用,房产面积、房屋门牌号、房屋权属人、宗地编号、土地面积等属性信息不能关联,阻碍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整合进程。只有有法可依,有统一测量的准则,房屋信息才能互联互通。当测绘数据相互统一整合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工作才能顺利开展。所以,制定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测绘方面的法律法规并统一工作准则十分必要。

2.提高工作意识,培养测绘技能

在测绘方式和工作流程上,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不尽相同,一方面致使测绘工作内容数量加大,而另一方面数据质量要求更加严格。这就要求测绘工作者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下提高测绘工作意识,培养测绘技能,提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工程测绘等测绘知识,才能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中不动产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动产单元信息的准确和完整对以后不动产其他数据信息的关联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3.建立完善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

篇4

2房屋建筑节能中存在的问题

2.1相应法律法规不完善或未能有效执行不论什么行业都应该有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政府不出台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将会出现许多违法行为,例如建筑商可能会使用有毒物质含量超标的建筑材料。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出台的法律法规较少并不够完善。光制定法律法规仍然不够,还需要有效地去执行,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工作要做好。严禁出现贿赂包庇等现象。2.2建筑节能技术不成熟我国在建筑节能技术方面的成就远远不如西方众多发达国家。建筑节能是一项新型技术,它牵涉到建筑施工、通风与空调、采暖与照明电器、建材、环境保护、能源应用等众多专业领域。据悉,我国在太阳能光伏电池方面的研究比较多,成果也十分显著,我国是目前全球最大的光伏电池制造国,有着如此雄厚的技术却没有很好的运用到建筑节能中,着实让人感到惋惜。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利用是建筑节能的核心。据了解,我国建设部早在1995年的时候就已发表相关文献用以推广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但由于没有出台相应法律文献并且管理不完善,至今没有显著成果。2.3政府激励政策力度不足现如今政府对建筑节能技术的应用的重视程度仍显不足,政府的关注程度对建筑节能的施工的发展有着极大的影响。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的研究本身就不足,建筑节能业创新能力较低,政府若仍不出台相应政策来加以扶持,建筑节能将很难稳步发展下去。2.4节能材料性价比不高一般我们拿来比较的是有机类和无机类的材料。从材料的性能方面来考虑的话,有机类发泡聚氨酯在保温效果、抗压能力以及导热系数方面的优势都远远大于无机类,考虑到耐潮湿性能的话挤塑聚苯效果较为显著。以上是从材料的性能方面所做的考虑,在实际建设过程操作过程中,建筑商们最为重视的却是成本。在价格方面聚氨酯泡沫塑料的成本最为昂贵,绝大多数建筑商不会使用这类节能材料。

3房屋建筑节能问题的解决对策

3.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并做好监督工作政府方面应该尽快完善建筑节能发面的法律体系,不能让一些不法之徒钻了法律的空子,要做到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应该严格按照当地的情况制定相应的节能材料使用标准。同时监管部门要加大力度在建筑工程进行时做好监督工作,一旦发现有不法建筑商未按标准使用节能材料应立即上报并做出相应的处分。3.2培养建筑节能发面的人才,深入研究建筑节能技术由于我国在建筑节能方面所做的研究不够深入,因此这方面的人才也是比较稀缺的。政府应该大力宣传建筑节能技术。可以适当地在大学课程中增设这门学科,鼓励大学生在建筑节能方面有所创新。大力发展建筑节能产业,积极引导节能生产企业重点研发和生产各种新型高效的节能材料及其配套的节能技术的应用等。节能施工时,施工组织的设计方案中应包括节能施工的所有内容,专门制定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建设单位审核。从事建筑节能方面的技术人员在上岗操作前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以保证节能施工效果。3.3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很多建筑商在施工过程中不愿意使用较多的节能材料,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成本过高,针对这一现象,政府应积极做出解决方案,例如报销施工过程中所使用的节能材料的部分费用,对于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大力使用节能材料的企业加以表彰。

篇5

随着市场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只有降低企业成本、获取最大经济效益,才能使建筑施工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才能促进建筑业的长足发展。房屋建筑节能工作能在很大程度上控制企业成本,使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所以越来越多的建筑施工企业开始重视房屋建筑节能的管理,但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房屋建筑节能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节能监管机制不健全

房屋建筑节能管理涉及到的施工环节较多,例如:项目立项、设计审查、开工许可、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等。而就目前情况而言,大多数房屋建筑企业都把精力放在了施工图节能设计的审查上,对其他环节缺乏强有力的监管,这就会为整个房屋建筑施工埋下许多隐患,例如:施工企业的节能设计和施工许可都过关后,企业就降低了监管力度,再加上节能材料比普通材料价格高一些,许多开发商为了节约成本,不按照原先设计好的图纸进行施工,在没有经过设计人员允许的情况下,就擅自对设计图进行修改;再如:在整个工程项目竣工后,备案机关与前期技能管理部门工作脱节,没有在管理上形成连贯性,使验收备案工作在实际中得不到有效落实。

2.节能政策体系不完善

近年来,国家和省市都相继出台了一些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政策性文件、规章制度、技术规程等,例如:2012年4月,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出台《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提出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给予财政奖励:2012年奖励标准为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平米,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平方米,从此文件中就可以看出国家所出台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性文件在内容上比较薄弱,强制性条文特别是罚款条例较少,纲领性要求和奖励性用语较多,从而使得执法力度不强;同时,还缺乏有效的建筑能耗评估体系,对验收后的建筑节能能效缺少评定标准,使得公众无法获得有关建筑节能效率的直观数据,这些都在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发展。

3.专门的建筑节能立法缺失

目前,在我国还没有专门对建筑节能进行立法,而且各个地区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大部分情况下都是由各地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节能工作进行监管,但是建筑节能涉及到的部门较多,这就导致各个部门之间权利分割、交叉等问题严重,节能责任不明确,给节能监管工作带来了层层阻力。另外,有的地区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在工程项目中,使用国家严令禁止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给工程项目的质量埋下了极大的隐患。而且我国虽然已经制定并出台了一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但大多数都是属于指导性文件,在内容上也不够具体、比较宽泛、可操作性不强,以至于在实际应用中无法实现强有力的法律效力,这也大大增加了相关部门在监管上的难度。

4.建筑节能意识不强

目前,虽然我国在建筑节能宣传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主要针对的是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等,没有进行全社会的宣传,也没有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支持,公民建筑节能意识不强。同时对建筑节能方面的认识仅局限于新产品、新材料、节约能源等方面的泛泛认识,具体到房屋建筑墙改节能方面的要求少之又少,这给建筑节能管理工作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一方面开发商为节约成本,擅自修改设计图纸,例如:将中空窗改为普通窗、取消地下室顶保温措施、用普通材料代替高效的建筑外保温材料等,而用户的建筑节能意识又不强,对于这些现象也自动忽略,使得开发商更加的肆意妄为;另一方面,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以及设计单位对建筑节能的重要性也缺乏足够的认识。例如:由于地下室顶保温措施质量不易保证,施工单位常常向建设单位提出变更的要求,而监理单位也因为同样的原因给予其支持,这些都使得建筑节能工作发展缓慢。

二、房屋建筑节能管理策略

1.建立全工程监督机制

只有加强工程建设全工程监管,才能保证节能工作在实际施工中得到落实,所以房屋建筑施工企业要以工程建设周期为依据,加强对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主体和中介机构的规范管理,在招标、投标、项目立项、方案设计、图纸审批、现场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制作有关节能审查与联系的表格,这样就可以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联系,促进各个部门密切配合、良好合作,并且要相互监督、共同进步,而且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强企业凝聚力。同时,各地区也要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在施工前制定施工过程的节能监督要点,使节能监管工作能够有针对性的进行,从而做好工程实施阶段监管工作。另外,也要以建筑节能行政管理部门为首,图审备案部门设计单位和图审单位积极配合,共同对建筑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避免出现工程设计与现场实际施工不符现象的产生,从根本上防止不符合节能标准的工程发生。

2.完善节能政策体系

国家和省市相关部门要对已有的政策文件、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进行修订和完善,使其能够不断适应新形势的发展,满足房屋建筑节能施工的要求,而且要将节能管理法定职责细化,加大惩处力度,在节能工作强制性内容方面进行进一步的强化,借以提高法规规章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同时,建筑节能要求使用新型的施工材料,这就与工程造价有了密切的联系,所以国家在对新型材料专项基金进行征收时,可以增收电费、环境税、资源税等,从而建立起政府节能基金,而且还要出台一些相应的经济鼓励政策,这样才能调动建筑施工企业的积极性。另外,还要制定科学、系统的建筑能耗评估体系,以建筑节能检测机构为主,对新建工程的实际节能效果进行科学鉴定和评估,并将其作为质量验收的参考标准,这样才能推动房屋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3.进行专门的建筑节能立法

国家要进行专门的建筑节能立法,还要对现有的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增添一些与建筑节能相关的实质性内容,在保持指导性的基础上增强其可操作性,同时也要做好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条款的修订工作,使建筑节能立法体系得以完善。而各级地方,也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等,同时也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基本情况制定一些适合该区域经济发展特点的节能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但要注意的是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要能够与国家上位法相衔接,这样才能保证其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才能通过各层级的共同努力,使建筑节能工作落到实处

4.加强建筑节能意识

首先,要加大建筑节能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体的舆论宣传力度,增强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特别是建筑管理人员和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的节能意识,这样才能使得节能监管工作得到落实。其次要建立相应的社会监督机制,结合贴近人们生活的建筑节能实例,向公民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性,从而提高公民建筑节能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同时,还可以建立监督举报部门,鼓励公民对新建建筑中违反建筑节能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积极举报,使公民真正参与到建筑节能监管工作中。最后,要加强对质量行为主体的监督管理,使得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能够将建筑节能与建筑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同等对待,从而提高建筑节能施工水平。

结语:

总之,房屋建筑节能管理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国家加大调控力度,各地区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各个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同时还需要强化公民的建筑节能意识,这样才能使建筑节能管理工作获得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姚德利.基于生态城市理念的低碳建筑管理体系研究[D].天津大学,2012.

[2]薛维富.关于我国建筑节能管理的几点认识[J].山西建筑,2010,21:239-240.

篇6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居住环境的要求也逐步提高,特别是对于住宅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系数的关注力度更是与日俱增。为提升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性,国家相关部委于近年来相继出台多部条令对工程质量的建设质量标准和监管机制进行了明确划分。建筑企业为更好的适应这种监管机制的发展要求,切实的提升建筑工程质量,就必须进一步完善自身的质量监督机制。

一、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概述

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包括建设工程的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查与设计单位等监督主体,应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出其各自的质量建筑职责和作用;第二,监督主体的质量责任应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明确的层次性划分,层层递进,构成统一;第三,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的依据为法律、法规、建筑行业自律和技术标准,还包括相关的建设工程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等;第四,质量监督的目的是为了提升房屋建筑质量,使其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质量要求。

二、当前我国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很大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构尚未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因各质量责任主体的工作程序、组织形式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故没有形成统一的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和标准,造成质量监管信息存在不完整性,这对于房屋建筑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是极为不利的。

(二)质量监督立法存在的问题

相关研究表明,我国对于建筑法律法规条款的制定中,通常存在以下方面的问题:一些条款内容的语言表达不够具体、明确,过于原则、抽象、笼统,对其执行的准确性难以把握;一些条款具有很浓的政策性色彩,故导致执行力的下降;一些条款的表述不够简洁,存在多余内容;一些条款的规定存在冲突和矛盾,在遵守、运用和执行时无所适从;一些条款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后果模式,使得对于触犯禁止性、命令性规定的行为难以进行处罚;一些条款的规定存在严重的滞后性。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使得其难以适应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需求。

(三)质量监督执法存在的问题

当前,我国尚处于市场经济初期,建设市场混乱,市场机制的发育不尽完善,各质量责任主体的行为并不规范,执法者对于违法违规情况,往往雷声大雨点小。加之人际、人情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受处罚的单位和个人数量十分有限。这一执法情况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的健康发展,极大地制约了房建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和巩固。

(四)质量监督人员素质存在的问题

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是一项经济社会性、政策性、技术性很强的综合监管工作,其人员需要掌握大量的专业和管理知识。自《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之后,质量监督管理的方法、内容、方式均有了很大变化,且对于质量监督工程师有了更高的要求,要求其不但要懂技术、知管理,还要熟法规。但就当前的人员素质来看,和应有要求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质量监督的有效实施。

三、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的完善策略分析

(一)强化质量监督信息化建设

将现代化网络管理技术应用到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检测工作当中,使公共管理在监督、检测工作中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进而实现监督信息的共享。这对于完善我国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和完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法律法规

为保证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有效性,一整套监督管理技术、法律、法规标准的建立十分必要,从而作为质量监督的规范依据和法律准绳存在。提升房屋建筑质量管理的法规层次,对过时的法律进行修改,并有效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形成合理可行的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实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建筑工序质量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和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从质量控制的角度来看,这两者是互为关联的,一方面要控制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即每道工序的投入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另一方面又要控制工序活动效果的质量,即每道工序施工完成的工程产品是否达到有关质量标准。工序质量的控制,就是对工序活动条件的质量控制和对工序效果的质量控制,据此来达到对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

施工现场质量控制措施主要依靠监理单位具体实施,监理人员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主要负责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测量放线的检查验收,施工材料的审核,施工过程中的巡视等管理工作以及采取一定措施监管施工项目有序进行。监理工作人员的工作量非常大,也很容易出现质量问题。因此在施工过程中要提高监理工程师的综合素质,包括专业技能水平,细心,与人沟通交流等等方面,同时也要求监管人员具有严于律己,敢于说出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的高尚品质。这些都是确保施工项目质量的关键之一。施工单位是建筑工程质量的控制方,是施工项目的主要实施者,是管理工程项目的核心部分,在施工过程中其主要作用,对整个项目质量负全责。施工人员的基本操作技能,性格因素等等都是影响工程质量的关键,然而实际生活中,很多工作人员偷工减料,使用已经结块的变质水泥,使用长度及性能达不到所需的钢筋,也有很多人为了缩短工期一味的抢工,这些都会造成“豆腐渣工程”的出现,会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危害,同样会给社会带来不好的影响。因此在施工过程中仍然要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各方面的培训与交流,使其严格按照国家的各项规定来施工,确保施工工程的质量过关。

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是由一连串互相联系、互相约束的工序组成的,每一道工序必须要严格把关,因为它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总体质量。众所周知,抓好每一个工序的质量是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质量的前提条件,工序质量控制是工序管理中最为本质的部分,而工序管理的目的也是将工序质量的不稳定性控制在一定的界限内。采用统计方法是工序质量控制的基本原理。在现实生活中,测量得到的工序特性数据是相当不稳定的。为了确保工序质量的稳定性我们必须在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后全过程都加以严格控制,在施工中要充分落实样板制度,此制度可以预测以后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而提前做好预防措施。保障工程质量达标。

(三)强化对质量监督人员的教育培训

通过教育培训,提升质量监督人员的素质、工作能力,来使其能够有效地完成检查监督任务。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实现:第一,在相关学校增设相关课程,对于从事房屋建筑质量监督的人员可在此类学校开展脱产学习;第二,组织开展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培训,定期对质量监督人员实施培训;第三,学习与工作并举,质量监督工程师在做好技术工作的同时,应对其他监督人员的业务技能进行积极的指导;第四,举办监督管理相关的知识竞赛,进一步提升质量监督人员的业务思想素质。

总之,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脚步的加快,房屋建筑质量问题将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完善房屋建筑质量监督机制,逐步实现社会监督、企业监督、政府监督的角色定位,不断提升工程质量,来为社会提供更好更多的建筑精品,从而更好地满足人们物质生活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潘明洵.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探讨[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11(2)

[2]张威.浅谈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J].城市建设.2009(34)

[3]聂雪芹.当前质量监督工程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信息.2008(7)

[4]李朝红.浅谈房屋建筑施工质量监督的强化[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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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1)-07-0055-1

4月28日国家统计局公布了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做为对城乡土地制度影响最大的城乡人口数据,对比2000年的第五次人口普查数据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其中城市人口增加了207137093人,乡村人口减少了133237289人,也就是说有近1.33亿农村人口进了城,转为了非农人口。按农村每户4-5人计算,有近2600万户。由于农村人口向城镇大量转移,致使大量的宅基地闲置,而宅基地问题涉及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不可回避的,也一直是农村基层土地工作的难点、热点问题。

1 宅基地问题的难点

1.1 闲置宅基地增加

随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这一新形势,农村中出现大量闲置的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这就出现一个特殊的现象,一方面农村人口进城后,农村的宅基地和房产闲置(也有部分出租获利),另一方面又在城市里新购住房。还有的为了获利,又在农村占地修建新房,也有因继承而得到的宅基地。由此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的占用面积,严重浪费土地资源,也是一种对资源的不公平分配。

1.2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使用缺乏规划,布局散乱,土地占用、滥用严重

小、乱、散是我国村落房屋布局的基本结构,这也是宅基地分布散乱的主要原因。由于早期村落是自然形成的,根本就不存在规划。而改革开放后,由于对农村房屋建设规划投入晚,投入少,农村住宅和宅基地适用规划进展极为缓慢,从而在重的阻碍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宅基地遍地开花,住宅建设如撒豆的情形。

1.3 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法律法规少、法律层级低

我国有关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只有曲指可数的几部,数量少,法律效力层次低。也没有一部专门对农村房屋建设和宅基地使用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宅基地管理主要是由部门规范性文件和一些地方政策调整。这就造成了对宅基地的管理效力低下,执行规范不统一的问题。

1.4 宅基地管理部门层次底,管理难度大,违法成本低,查处执行难

农村的宅基地点多面广,前期档案资料缺乏,仅靠基层土地管理所和村镇土地助理,很难实施有效的、全面的监管,更不要说宅基地管理全覆盖了。同时农村违法建房,乱占宅基地等违法问题,由于查处难度大,成本高,而且管理部门又无强制执行权,只能通过各级法院执行,时间长,具体执行起来困难很大。

2 加强宅基地管理的对策

2.1 法律方面

应把农村宅基地管理放到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大局中,制定专门的有关宅基地申请、使用、管理的法律规范,提高法律管辖的层级和具体执行标准,协调各级司法机关加强执行力。地方政府和各级土地管理工作也都应依据法律法规在新形势下,根据新的情况,发展和适用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同时应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重视基层土地助理和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对宅基地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建立区域土地动态执法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和制止宅基地乱占和滥用的违法行为。

2.2 经济方面

宅基地管理困难,违法行多发的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的驱使。在经济上,提高违法占用滥用宅基地的经济成本,适时加强宅基地在规定范围内的流转。同时在农转非和征地补偿等方面通过制度的安排减少因多占宅基地而获得超额补偿等经济利益的冲动,对一户多宅的情况就由政府制定规范,通过征收超额占用费或使用费等方式在经济上加以限制,减少违法占用宅基地的冲动。同时也要在经济上保护农民正当合法的利益。

2.3 技术方面

加大在农村宅基地基础规划和管理方面的投入,切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住宅建设和宅基地使用的规划控制,制定完善的推进计划,利用乡镇统一土地利用规划修编的时机,组织编制村级土地利用规划,合理的划定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范围,并确定总体数量和增量,做到量化控制,源头控制。同时制定完善的宅基地申请、使用、审批制度,做到审批公开公示。指导农民在使用宅基地时按规划、有计划、依规范的有序进行。

2.4 舆论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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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笔者认为,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应当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城市建筑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法律法规方面的培训工作,使城市建筑管理工作者充分意识到法律法规在城市建筑管理中的重要性,从而确保其在处理城市建筑管理相关问题时能够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有效避免违法违规现象的出现。另一方面,应当积极拓展多个渠道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城市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使其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城市建筑过程中的侵权问题。

(二)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许可审批程序及管理体制。

要使我们城市建筑管理工作符合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首先应当具备一整套规范性的审批程序。完善城市建筑行政许可听证制度,才能有效防止决策的片面性,降低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快管理体制改革,有效发挥城市建筑管理的重要作用。要改革规划行政管理体制,对于城市建筑区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活动也要以有关的城市建筑管理法规为依据,使城市建筑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对违背城市建筑管理法规的行为要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三)城市建筑管理必须具有科学性与前瞻性。

城市规划管理直接影响着城市的长远发展。要坚持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城市建筑管理应该充分考虑城市发展所面临的不确定性因素,统筹考虑全市的职能分工、功能布局,城市建筑管理不但要处理好自己后续发展的问题,还应该注意处理好与周边城市及农村的相互发展关系,使城市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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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证机构平时办理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公证业务中,房地产的抵押担保方式非常普遍,出现的抵押纠纷也相对增多。然而由于我国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和其他相关配套制度还存在很多不科学、不规范、不完善之处,影响了房地产抵押制度功效的发挥。现就房地产抵押担保设定所生产的诸多法律关系和法律后果以及避免纠纷、减少诉讼等问题,进行一些粗浅的理论探讨。

一、房与地的关系问题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存在着这样的相依关系,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根据这一相依关系原则,在抵押人对房屋的所有权或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任意一种权利设定抵押担保时,即违背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间的相依关系原则,是无效的行为。

二、抵押登记期限问题

在经济活动中,存在很多当事人没有对抵押登记期限有一个较为明确的认识,且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就“抵押当事人能否自行约定抵押期限”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有人认为当事人自行约定的抵押期限属于有效行为,因为他们认为抵押权属于物权的同时,签订抵押合同仍要贯彻合同自由的原则。如果在经济活动中,借贷双方都已就抵押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即期限限制已被抵押权人接受,所以抵押方只能在该期间内对其抵押权进行实施,与此同时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令禁止这种借贷当事人自主约定抵押期限的行为,因此上述行为并没有违反法律,也没有违反法规,是有效行为。所有权在物权中,是具有无期限性特征的,但这并未排除其他物权的有期限性,因此以物权具有无期限性为由来拒绝承认抵押权期限的行为是不成立的。

三、房地产抵押和登记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原则问题

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房地产抵押一般要先签订抵押合同,然后进行抵押登记。房屋及土地在抵押设定成立之后,随着其使用或处分的过程进行中,抵押问题会导致很多法律关系和法律纠纷的出现。与此同时,因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隶属民事范畴,抵押合同的生效有需要进行抵押登记,对于登记机关来说,抵押登记属于行政行为。当有出现涉及到抵押效力纠纷的问题之时,抵押双方都会面临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选择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一、凡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房地产方面的权益发生争执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讼争的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依法受理。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规定的原则,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当面临民事权益的纠纷时,当事人应当提起民事诉讼,如牵涉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则应提起行政诉讼。

四、抵押物细化登记原则问题

一般情况下,针对商品房开发过程中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登记机关按房屋建筑的独立体给房屋开发商该幢建筑物的所有权证(或叫大房屋产权证)。常见情况是在一个项目中有若干这样的房屋产权证。当事人设定抵押时,双方往往将这样的产权证进行抵押及登记,却没有细化,这样的抵押登记是无效行为。土地使用权证,又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指经土地使用者的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常遇见抵押物登记细化的困难,尤其是房屋土地使用权中的某一个部分能否抵押。一般情形下,土地使用权证都是进行一次性的全部抵押登记,即便是当事人不想这样做,也难以实现。抵押权是价值权,因此抵押物必须要具有独立价值,才能进行合法性转让,也才能保障抵押权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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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低碳经济的基本内涵

低碳经济是指国家为了节约能源而推行的一种经济模式,通过改进技术,降低能源的损耗,达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在这种低碳环境的实行下,企业可以实现低污染的排放,保证经济和环境共同发展,同时通过实行这种经济方式,还可以实现能源的高效、循环使用。因此,加强低碳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应该多注意这方面的问题,提高这种经济模式发展。

二、低碳经济对房地产经济发展的影响

1.增加生产成本

由于国内在低碳技术方面发展的较晚,因此相对国外其他国家,国内低碳技术还有待提升。所以,为了提高低碳经济发展,需要加大资金投入来改进技术上不足,这样就会相应增加房地产生产成本。为了使得低碳技术得到有效的完善,房地产相关产业应该增大资金上投入,用来改善技术上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导致房地产生产把成本的增高[1]。

2.促进房价升温

由于低碳经济技术不成熟,造成成本增加。因此,在短期内,房地产行业会在低碳经济资金投入更多资金。而开发商为了提高经济上的收入,只好将部分费用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这样就会造成房价在短期内持续增高。同时也为了满足国家低碳经济要求,在房屋材料、技术上使用方面,企业也需要更多的资金维持。所以整体来说,随着低碳技术使用会在短期内提高房价。

3.短期内不利于房地产行业发展

由于成本费用增加,房地产房价也随之提高,但目前国内的房屋消费水平还远远跟不上现在房价的上涨。因此,这就会给房屋销售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所以,使用低碳技术会在短时间内造成房屋销售困难,从而阻碍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此外,因为房地产行业需要大量的能源供应,而低碳经济提倡的是低能源、低消耗,这种发展理念下势必会给房地产行业发展带来相应的困难。

三、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经济管理的创新对策

1.完善房地产经济管理体制

房地产经济管理体制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促进行业经济发展。为了使低碳经济在房地产行业中快速发展,必须完善房地产经济制度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可以解决低碳经济发展背景下房地产出现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低碳经济与房地产经济相结合。随着低碳技术在房地产行业中的应用,会使原本就很复杂的房地产市场环境变得更加复杂。因此,需要完善房地产管理体制,避免管理混乱的现象。

2.控制企业成本

为了减少上述低碳经济在房地产行业中应用带来的不利影响,房地产行业需要控制企业成本,避免因为使用低碳技术而带来的成本提升。在实际中,企业要控制成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在工程材料选择方面,企业要遵循最优的标准,通过选取合适的工程材料,降低成本费用的支出。其次,使用合适的生产技术。在技术上选择时,企业要选择那些低排放的技术,从而降低房地产企业在改进技术上所投入的费用。最后,加强施工现场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加强管理现场材料,避免浪费现象,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3.加强法律制度上的监督力度

法律作为房地产行业发展的保障,对于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房地产经济和低碳经济有机结合[2]。因此,在房地产行业发展过程中要加强法律法规对企业排放量的控制。近年来,虽然国家为了推进自然环境保护颁布了很多法律法规,但从目前的发展来看,现在法律法规在管理碳排放量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严重阻碍房地产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的发展,相关部门应该完善当下相关法律法规,实现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人们对能源的需求也越来越大。因此,加强低碳经济发展非常重要。在低碳经济背景下,房地产行业作为一项能源消耗庞大的工程,要减少自身企业碳排放量,需要从经济管理体制方面,促进房地产行业与低碳经济有机融合。同时,企业应加强控制成本,保证企业碳排放量。最后,国家也要以法律为主导,控制和监督企业碳排放量,从而促进经济和环境共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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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一直是建筑行业关注的热点,大部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都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只要监管得当,从各个角度发现问题并解决,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但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解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存在较大的难度,这是整个建筑行业面临的一大挑战。

1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概述

从监督管理的主体来看,建筑市场中,监督管理的主体包括:建筑业主、建筑承包商、政府主管部门、建筑配件、材料、设备供应部门等,这些主体在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各自发挥着质量控制的职能及作用。其中,建筑政府主管部门和建筑业主等比较侧重于从建筑质量外部来进行监督,而参与建筑的部门与材料供应商等则侧重于从建筑质量内部来进行监督。

2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在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在立法工作中,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很多缺陷,相关配套实施细则也不完善,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而且,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初期中的建筑市场机制还不完善,建筑市场混乱,质量管理责任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状况,执法者往往见多不惊,风声大雨点小。所以,实际上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执法工作的开展才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大多数地区都还未开展,尤其是在农村,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更是成了监督管理的盲区。归根结底是因为法制的不健全,导致建筑质量没有有效的监督,有法难依,违法违规行为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

2.2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

建筑行业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普遍存在于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这些部门存在很多交叉和模糊地带。我国建筑质量监督部门主要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年来受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的影响,对建设质量监督费用多次削减,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经费很多时候都难以为继,使建筑质量监督机构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与此同时,很多队伍都重复建设,很多业内监管都是你可以管而我也可以管的状态,因为经费问题而造成的谁都不管的情况也有发生,还有一些单位,既进行建设也进行质量控制,又进行质量监督,就造成了建筑质量责任无法落到实处,不利于建筑质量监督工作。

2.3质量监督管理信息方面的问题

在质量监督管理中,信息网络化利于建筑质量监督者执法的公开、公平和公正,使建筑质量监督的信息共享,提高信息传递和反馈速度,提升监督工作效率,利于建筑质量监督接受社会的监督,增强监督的透明度。按我国实际情况,很多房屋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都没有建立建筑质量监督信息系统。

2.4质量监督工作人员的素质问题

进行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对于参建单位建设、施工、设计等单位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具有较高职业素养,在设计、施工等方面有多年丰富的专业经验,相对于一般建筑人员有更加丰富的专业知识。然而,目前,很多地方的建筑质量监督工作人员显然并没有达到这个素质要求。有一些地方,只是随便安插一些人进入质量监督部门,根本没有考虑监督人员的专业经验、专业知识和专业素质。

3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3.1 重视建设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执法制度

首先,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立法建设。进一步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是为了有效地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保证房屋建筑过程科学、高效地进行。这是建筑质量监督安全、健康进行的前提。为此,建筑主管部门必须先建立并健全建筑质量健康、安全的法制制度,提高建筑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层次,整理从前的法律,修改不符合当前国情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过时规定,不断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律体系,依法规范与管理房屋建筑工程,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其次,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施之后的第一部配套的法规,同时也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部大法。《条例》第7章第43条明确规定了国家要实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为主要方式;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再次,进一步完善地方法律法规。在深化和完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加强地方性建筑法规的调研和修改工作,从而更好地保证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序运行,为保证建筑质量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重要的法律基础。

3.2促进权责明确,深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建筑建设的稳步发展,政府已经逐渐意识到我国建筑行业的责任主体不明确、存在部门交叉监督的情况,目前,可以实行的手段就是接受政府委托,接受并利用社会的监督,在建设前期对各项工程进行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提高建筑质量。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权责不明确其根本原因是我国原有体制造成,对此,促进权责明确以及深化体制改革也是应努力的一方面,权责问题解决好以后,可以做到促进建筑质量监督的作用。

3.3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可以完善我国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为此,要重视使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来管理监督和检测工作,使信息管理在加强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中充分发挥作用。使监督管理实现科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不断创新并改进检测的设备仪器,有效地适应建筑行业的发展,确保政府对建设质量监督的科学性及有效性,提高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技术、装备和监管效率,推动整个建筑行业的信息化,促进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

3.4重视建筑质量监督人才素质培养

随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运行,一方面需要健全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依靠掌握先进专业技术和管理技术的相关技术人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建筑业的发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机构当前最为迫切的工作内容之一就是加强人才的培养工作,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从而能够更好地适应建筑业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为下一步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为了适应建筑市场的发展,作为建筑质量监督的专业人才,应具备多方面的专业素质,熟练掌握有关建筑的法律、法规及建筑工程的有关标准;所以,必须重视建筑质量监督的人才培养,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提高其建筑质量监督素质。此外,还应建立有效的引进、培养、使用人才的用人机制,便于吸引优秀人才到建筑质量监管岗位。

4 总结

目前我国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为基础逐步建立与完善的,其特征约束了社会发展,同时,建筑质量也得不到保证。通过对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可以进一步优化建筑,同时使工作效率提高,保证各种监督管理体系发挥其最大作用,弥补理论研究的薄弱环节,对完善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具有一定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郭汉丁.国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特征与启示[J].建筑管理现代化,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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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招投标核准及招投标活动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县企业发展局

(一)负责本县电力、非煤矿山、工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组织贯彻执行电力、非煤矿山、工业企业等有关安全方面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县教委

(一)负责组织指导本系统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制订安全工作规划和应急预案,编制各级各类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制定校园环境治理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本系统教育机构开展安全方面的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本系统教育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负责县教委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县教委管理的学校和直属单位的食堂、学生公寓、附属设施、校内互联网上网场所以及实验室、校办企业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配合治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对学校进行专项安全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县中、小学校春游和其他集体活动安全的综合管理工作,指导校外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各类学校履行安全工作职责承担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县公安局

(一)负责本县重大活动、大型社会活动(含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审核登记和大型社会活动期间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制订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标,督促、检查和考核各有关单位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情况;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检查,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负责全县车辆注册登记、年审和驾驶员年审换证工作;负责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进行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规划的评审工作;制定消防安全责任指标并组织实施;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负责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及验收;负责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对易燃易爆物品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监督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依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组织、指挥全县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主管全县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的监察工作,负责本县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破器材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破器材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破器材运输和确定运输线路;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破器材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侦查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刑事案件,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负责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和道路运输安全的监管;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县国土房管局

(一)负责本县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建立监测、预报体系和群测群防网络,组织重大地质灾害的治理,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颁发行政许可范围内的采矿许可证,对本县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本县各类房屋的使用、装修安全、修缮、白蚁防治和拆迁的行政管理,建立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县建委

(一)负责组织具有建筑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建立防范和处理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度,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建筑行业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监督检查建筑行业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以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拟订本县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施工现场安全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的管理规范,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贯彻执行房屋装修的结构安全管理规定,负责本县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建设工程建设材料的质量管理和建筑机械与起重设备的安全使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六)负责在组织编制和审查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城市规划工作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对城市防火、防爆、抗震、防汛、防范自然灾害和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等安全要求进行规划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七)在履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七、县市政局

(一)负责组织拟订本县城市环卫、园林绿化行业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行业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县城市道路、排水、桥梁和道路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和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收集、清运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八、县交通局

(一)负责结合本县交通行业的特点,研究并组织拟订本县交通运输有关安全方面的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和安全检查,组织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制订交通行业应急预案,协调处理交通行业重大突发事件,监督检查县公路局、县交通执法大队、县运输管理所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与资质管理,负责道路运输业户、营运车辆、从业人员的市场准入;维护道路运输的市场秩序,负责道路运输经营监督与违章经营处罚;负责对经营性客运汽车站的监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负责对车辆维修经营者的监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参与道路运输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监督管理、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管理等工作;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依法检查、制止、处理各种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的行为,参与公路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负责水路运输管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地方航道管理、航标管理,以及经批准从事客货运输地方船舶的安全监管,组织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市场准入,对地方水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负责放射源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九、县水务局

(一)负责制定全县防汛抗旱安全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负责城市水务及城市供水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三)负责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条件市场准入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危险源排查和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四)负责各类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加强工程运行安全管理和应急管理,严格执行各项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五)负责本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制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落实情况,负责有关安全宣传教育,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六)负责本县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的技术检验、注册、发放牌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管理工作。负责提灌作业的质量监督;制定机电提灌建设技术规范、管理规范,指导全县机电提灌提水蓄水抗旱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负责研究提出农业机械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经批准后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检验、鉴定和认证管理,组织实施农业机械产品、农业机械维修、农业机械作业质量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九)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县畜牧局

(一)负责主管全县动物内检和动物防疫工作,公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统一组织开展疫情监测、免疫接种以及落实检疫、封锁、扑杀、消毒、病畜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负责外地进足畜禽及其产品的动物防疫和运输车辆检疫消毒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兽医医政、兽药(渔药)、饲料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一、县农业局

(一)负责本县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渔船的安全监管,并配合交通部门坚决打击不符合运输条件、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客货运输的渔船,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二、县贸易局

(一)负责结合国内贸易的特点,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依法监督检查本行业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和进行具有行业特点的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违反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安全审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许可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本县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定点屠宰厂(场)的行政许可职责,依法打击定点屠宰厂(场)内生猪及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不法行为,严格肉品品质检验,对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严格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三、县卫生局

(一)负责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系统,制订全县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并承担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结合本县卫生工作的特点,组织拟订本县卫生医疗机构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本县卫生医疗机构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本县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监督检查本县卫生医疗机构重点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违法行为,按照职责权限依法处理,超出职责权限的及时报告县政府或告知有关部门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负责食品卫生、消毒产品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实施和食品包装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制定预防食物中毒措施,负责对食物、生活饮用水等中毒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的防治和监督管理;负责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致病性微生物实验的科学研究机构等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采供血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放射源的职业病危害评价管理工作;参与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应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食品消费环节和餐饮业、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许可和卫生监管,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卫生许可,卫生许可的主要内容是场所的卫生条件、卫生防护和从业人员健康卫生状况的评价与审核,要严厉查处上述范围内的违法行为,并将卫生许可证的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质监、工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四、县环保局

(一)负责组织起草本县防治环境污染规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依法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放射源的生产、进出口、销售、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置安全的统一监管。建立并实施放射源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从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管理;负责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的准入;负责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调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及可能对人员伤害情况的监测,提出对环境和人员保护措施的建议;负责对空气和水污染的监测,并提出治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十五、县工商局

(一)负责商品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流通环节食品的质量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食品、食品虚假广告、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将营业执照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县质监和县卫生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在流通领域的质量安全监管,查处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单位营运执照,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六、县林业局

(一)负责制订全县森林防火工作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本县森林防火工作,负责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负责制定全县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规划并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野生动植物检疫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十七、县质监局

(一)负责生产领域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全县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厂(场)内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负责依法对各种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等环节实行行政许可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从业人员、检验人员进行考核、发证;负责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实施进出口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卫生的日常监管,严格实行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他质量违法行为;要将生产许可证发放、吊销、注销等情况及时通报卫生和工商部门。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和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六)负责制定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七)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的受理及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八)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八、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

(一)负责本县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生产、研制、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本县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事故查处,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事项严格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十九、县旅游局

(一)负责结合本县旅游行业的特点,组织拟订旅行社有关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组织具有行业特点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在职责权限范围内督促、检查旅游业重点单位(旅行社、旅游区〔点〕、星级饭店等)落实有关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制订旅游安全应急预案,消除事故隐患,依法查处违反旅游安全方面的违法行为,对有关安全事故及时处理和报告。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在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职责中,对涉及安全的有关事项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审查把关,对已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监管或管理责任。

二十、县安监局

(一)依法对本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起草本县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规章草案,制订本县安全生产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方面的宣传教育;组织全县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组织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提出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意见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负责统计本县安全生产事故,安全生产信息,分析、预测安全生产形势;负责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综合监管责任。

(二)负责在全县煤炭行业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程,督促检查指导全县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开展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煤矿安全技改项目的管理;指导全县煤矿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全县煤炭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对全县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负责县属重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四)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五)负责监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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