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存在的意义范文

时间:2023-12-02 15: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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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存在的意义

篇1

当前,全省春耕生产已经结束,农村工作的重点即将转到新农村建设上来,这次会议结束后,各地、各帮扶部门和单位要尽快组织会议精神的传达贯彻,并以这次会议为契机,以落实帮扶任务为重点,迅速掀起新农村建设的。6月15日前,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将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的情况,报省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要扎实抓好帮扶对接

现在,全省的帮扶任务和帮扶责任已经明确,下一步重点抓好帮扶工作的对接、项目的落实和资金的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增强帮扶工作的主动性,牵头部门要主动协调,及时与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大专院校、有关企业以及示范村进行沟通协商,进行现场办公,解决实际问题。帮扶对接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对接的结果要及时反馈到各级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3.要全力推进项目建设

“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工作要求高。从现在起到上冻前还有将近5个月,如果扣除雨季影响和秋收占用时间,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有效时间也就只有100天左右。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紧迫感,集中精力抓好新农村建设“百日会战”,层层落实任务、明确责任、倒排时间、加快进度,确保按计划完成“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年度各项建设任务。“千村示范”要以完善规划和项目建设为重点,在提升建设标准、增强示范功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上取得大的突破。“万村提升”要以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广泛开展清垃圾、清粪堆、清柴草、清路障,改院、改厨、改厕、改圈,绿化、美化活动,要突出公路沿线、铁路沿线、旅游沿线和环城郊区等“三线一环”重点区域的环境整治,力争在建立环保队伍、完善配套制度、保证经费支持等方面取得突破,确保一年见成效、两年建制度、三年达标准。省和市县要抓紧下拨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发挥好专项资金的引导和示范作用。

4.要切实加强工作调度

省市县三级都要建立定期督导和定期调度制度,切实形成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会后,省里要抽调精干力量组成督导组深入基层一线检查督导,全过程、全方位督导检查各方面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层层量化工作任务、细化工作进度,实行周调度、月总结,随时通报各地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督促落实。

篇2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2-0164-02

一、相关概念之明晰

(一)监管与调控

监管自然属于政府的干预,但干预绝不仅包括监管一类。调控也是一种干预,监管和调控都属于干预的范畴。监管体现为一种连续的、常态化的过程,而调控一般是触发某个临界点时才会进行;监管更主要的是为了避免非系统性风险,而调控更多是为了避免系统性风险;监管能够惩罚违法违规行为,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这一点是调控难以望其项背的。

(二)规制与管制

在英文中,规制、管制同为“Regulation”,含有规范、管理、监督和制裁的意义,并且在大部分场合规制和管制往往是作为同义词使用的。笔者认为规制和管制含义基本相同,但相对而言规制比管制要更规范化一些。相对而言,规制和管制都更偏向于事中存在,而监管更偏向于事后存在,就这一点来看,监管是与规制和管制都区别开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规制和管制并无区分的必要。所以暂且不对规制和管制做详细区分,而将重点放在区分规制(管制)与监管的不同。就政府规制而言,其概念也没有达成统一,日本学者植草益在《微观规制经济学》中认为政府规制是“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广义的‘市场失灵’)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企业)活动的行为。”[1]余晖认为政府规制是指“由行政机构指定并执行的直接干预市场配置机制或间接改变企业和消费者供需决策的一般规则或特殊行为”[2]。成思危指出,“管制是政府运用控制权通过行政机构和行政法规对市场进行干预,以求达到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3]通过以上各种意见,可以看出,虽然对“政府规制”的含义仍未形成一个被广泛认可的通说,但学者们给出的各种定义中有几点是较为明确、没有争议的,第一,政府规制是政府运用行政权的活动;第二,政府规制是政府对经济,主要是微观经济,进行干预的活动。

(三)监管与管制

就监管和管制(规制)而言,规制作为一种国家行政管理,“主要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保障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实现,而对于社会经济活动以及对国家机关自身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活动实施的日常性和一般性管理”[4]。具体来说,规制和监管在目的、方式、原则,以及侧重的角度上都有所不同。

第一,规制的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和制约国家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对证券市场中各类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直接管理,以实现对市场秩序的维护;而监管是通过国家对市场的指导调控,调节市场的结构和运行,以排除各种市场障碍,使市场规律能够正常发挥。第二,规制作为一种行政管理,主要是通过直接命令的方式进行管理,而监管则需要建立在对整个市场宏观形势掌握的基础上。第三,规制一般遵循行政管理特有的命令与服从的原则,而监管以保护市场总体公平与效率为原则,兼顾市场各方利益。最后,规制侧重于实现政府的意志而对市场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兼顾市场各方利益,监管则侧重于实现市场总体公平和效率,是以社会本位为视角。

证券市场中规制与监管的区别可以说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与“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区别,这实质就是行政法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区别的一个缩影。证券市场监管关系应当由经济法进行调整,这在经济法学界已经得到广泛认可。尽管法学界对经济法本身的定义仍存在众多主张,“但从发展总趋势看,意见在日益接近和趋同。例如大家都把经济法定义为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干预’、‘管理’、‘协调’等,都在突出经济法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和影响社会经济之法这一基本属性。”证券监管被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因为其具有了这些特点。其目的应当是排除市场障碍,保障市场自身的调节功能,因此当证券市场健康运行时,政府应当“无为而治”,正如一句名言所述,“政府应当手持短枪,站在门后,枪擦亮、弹上膛,时刻准备着开枪,却希望永远不要开枪。”

二、证券市场监管与证券市场政府监管

对于“证券市场监管”和“证券市场政府监管”这两个概念的认识,证券市场的监管包括来自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监管和来自自律组织的监管,这一点没有异议,而把来自自律组织的监管定义为“自律监管”应当也没有异议,可见问题实际就在于,能否将“自律监管”归入“政府监管”的概念中。这实质上就是由于对自律监管与政府监管之间的关系没有形成统一意见而造成的混乱,目前国内大部分学者都认为自律监管属于政府监管的一部分,他们认为自律组织本身已被纳入政府监管的对象,其运作过程也要接受政府的监管,更何况在我国,“政府监管几乎是作为证券市场监管的唯一形式存在的,自律监管作用微乎其微,而且,自律监管的作用发挥也有赖于政府的推动。从这个意义上讲,将证券市场监管理解为政府监管也不是没有道理的。”[5]因而自律监管虽然相对独立,但也是政府监管体系的一部分,证券监管基本等同于政府监管。对此笔者持反对意见,认为政府监管即为政府及其监管部门的监管,自律监管即为自律组织的监管,二者相互区别、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是两种不同的监管方式。

另外,除了对“政府监管”的含义存在的混乱以外,对监管本身所做出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各有侧重,例如有学者把监管限于信息披露的范围内,认为所谓监管,就要抑制信息披露过程中不正当的欺诈行为,实现公平、公正、公开[6]。另有学者给出了类似的定义,“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7]也有学者认为“指政府设立专门机构或由证券交易所及证券交易商协会等自律机构以行政、经济或法律的手段对证券的发行、转让、买卖等市场行为行使的监督管理。”[8]笔者认为,仅就证券市场的监管来说,必然同时包括来自政府和自律组织的监管。另外,对于监管的定义,笔者认为应当加入监管目标的内容,监管目标从本源上决定着监管的方式、对象以及运用的手段,甚至决定着监管的有效运行和长期发展,尤其是在我国,由于股市自身特殊的历史背景以及发展尚不充分,监管者对股市的监管理念和监管目标都存在很大的扭曲和偏离,已经“偏离了大方向”,监管者更多地停留在对市场指数、对市场运行轨迹的干预和控制,旨在为国有经济服务,而相对忽视了对投资者的保护和对市场良好秩序的维护。在监管目标和理念上存在的问题已经成为限制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有效进行的痼疾,从本质上制约着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我国《证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把保护投资者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目标,这也应当在对监管的定义中有所体现。

三、明确政府监管的含义

通过对监管与规制、管制、调控及干预等相关概念的辨析,尤其是对监管与规制之间区别的探讨,可以看出,证券市场中政府监管的行为应当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具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一般特点,也具有自身独有的特点。首先,监管应当属于政府以国家公权力对证券市场进行干预的活动,这种干预多是间接的调整、指导、管理及监督,需要政府从宏观上、整体上把握市场的运行现状和发展趋势,发现并排除市场中阻碍市场规律正常运行的各种障碍,以实现市场总体的公平与效率。其次,就监管自身特点而言,主要体现为一种连续性、规范性及间接性,相对规制而言,其偏向于事后存在,能够发挥一定的威慑作用。

为了最终明确政府监管的应有含义,有一点十分重要,就是理顺“政府”、“法律”、“市场”三者之间的关系。吴志攀先生提出过证券产业运行机制的“三元结构”,就是指政府、法律和市场三者组成的运行机制[9]。具体来说,首先,在证券市场中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必须是一种“有限监管”,市场有自身的发展和运行规律,政府需要做的只是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健康运行,而不能够取而代之,以国家公权力推动或控制市场的发展和运行。让市场的归市场,让政府的归政府,这是监管的精髓所在。第二,我国传统以来一直有“政法不分家”之说,但这必须予以摒弃,法律的地位至高无上,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必须以法律为依据,而且需要受到法律的监督,绝不能把法律视为政府监管市场的“工具”,“因为‘工具’不可能比使用工具的‘主体’更重要,而法律比政府更重要”理顺了这种“三元结构”中三方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明确政府监管的目的,也有助于明确法律在“政府监管”含义中举足轻重的地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证券市场中“政府监管”的基本含义应当是:政府监管部门依据监管法律或其他规范,利用国家公权力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以消除市场障碍,促进证券市场整体公平和效率。

参考文献:

[1][日]植草益.微观规制经济学[M].朱绍文,等,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19.

[2]张昕竹,等.中国规制与竞争:理论和政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5.

[3]成思危.政府如何管理企业[M].北京:民主与建设出版社,1998:15.

[4]漆多俊.经济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47.

[5]李志君.证券市场政府监管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13.

[6]李迅.关于改进中国股市监管政策的探讨[J].台声・新视角,2005(9).

篇3

一、证券市场监管的概念及意义

所谓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管理机关运用法律的、经济的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证券的募集、发行、交易等行为以及证券投资中介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证券市场监管是一国宏观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一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保障广大投资者权益的需要。二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维护市场良好秩序的需要。三是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是发展和完善证券市场体系的需要。四是准确和全面的信息是证券市场参与者进行发行和交易决策的重要依据。

二、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国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发展到现在的规模,成绩斐然。然而,由于市场发展迅猛,政府监管部门疲于应付大量繁杂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不经意忽略了对市场发展急待解决的根本的监管制度建设。为了尽快解决一些短期凸显的问题,往往采取急救办法,甚至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行调控市场,虽然暂时缓和了事态,但是很可能为日后的市场发展和监管工作带来了意想不到的隐患。监管存在滞后性和弱效性。尽管我国证券监管机构近年来加大了对欺诈与操纵的打击力度,但行政监管往往是事后监管,监管存在显著的滞后性和弱效性。

滞后性。从违规行为的发生到监管机构做出处罚,往往历时弥久,监管行为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另一方面,监管力量相对有限,调查费用不菲,一些市场欺诈行为未被处理,成为漏网之鱼,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当前经济体制改革中的焦点问题—金融体系的创新与改革—是一项牵涉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这些背景决定了不同领域的金融法规政策之间存在高度的相关性和制约性。比如,证监会的某项措施可能符合单一证券监管目标的最优化,但由于与其他金融管理机构处于分割状态,其监管决策未必能达到国家整体金融及经济发展的最佳效果,因此证券监管决策缺乏科学性在所难免。对投资者的保护机制不够完善。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投资者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

1.投资者教育机制。对投资者在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教育,尤其是加强市场风险教育,有利于投资者熟悉市场、认识市场运作的客观规律,就像对适龄儿童进行系统的免疫接种一样,打预防针对增强自我保护能力大有好处。

2.投资者诉讼机制。投资者可以通过集团诉讼等方式,对作出虚假信息披露的公司提讼,并且比较容易获得相应的赔偿。

3.投资者赔偿机制。国外的证券市场通常设有赔偿基金:一方面,可以提高投资者入市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构建防范系统风险的缓冲机制,由市场风险引起的损失可以得到有效的赔偿。目前,我国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刚刚起步,投资者诉讼机制和赔偿机制还未真正建立并发挥作用。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建议

第一,解决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必须具备一个基本的外部环境,即已上市的或将要上市的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转化为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主体,它们不能仅仅将证券市场作为融资的工具。由于证券监管机构没有合法的理由介入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因此依靠证券监管机构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不现实。

第二,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必须回归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的立场。证券监管机构发展市场的职能应该限于宏观层面,而微观层面的职能必须剥离,这样才能使投资者保护职能真正得以发挥。其发展市场的微观层面职能则交由证券交易所通过合约和自律规则行使。

第三,必须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合理确认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与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使证券监管机构切实履行公共管理职责。

第四,必须确立合理的证券监管机构内部组织架构。我国受制于宪法,无法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更大的独立性。但是,证券监管机构实行真正意义的委员会制是可行的,而不是名义上的委员会制。

第五,明确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上市公司等的法律关系。新《证券法》对于证券监管机构与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划分仍然是不合理的,没有对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给予合理的确认。应当把交易所定位为法人企业性质或者第三部门,并推动证券交易所之间展开竞争。

第六,推动立法和司法的发展。完善的法律、相对“积极”的司法有助于证券市场纠纷的解决,减轻证券监管机构的压力。

总之,中国证券市场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是国家为实现其效用最大化,比较该制度安排的收益与成本后,从制度安排集合中挑选出来的,其实质是解决渐进改革中出现的新的制度不平衡。同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证券市场相比较,中国证券市场具有外生性,这种外生性证券市场存在制度缺陷。中国证券市场是渐进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存在的问题是改革过程中不断积累的深层次矛盾的反映。加之,证券市场“泡沫”机制所产生的风险,使得中国的证券市场极为复杂,实施监管的难度很大。中国证券市场主要功能是“为国有经济融资”服务,并进一步分析得出“为国有经济融资”与“证券市场风险控制”间的矛盾具有不可克服性,从而得出证券市场的监管困境根源在于其制度缺陷,所谓的监管失措只是监管当局的无奈之举。中国证券市场的问题不能单纯的依靠“加强监管,提高监管水平”来解决。在转轨经济中,监管当局是有所作为的,可以在证券市场的制度重建中发挥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戴圆晨.股市泡沫生成机理以及大辩论引发的深层思考——兼论股市运行扭曲及庄股情结.经济研究,2001.

[2]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兼评杨瑞龙的“中间扩散型假说”和“三阶段论”.经济研究,1999.

篇4

一、会计监管对于证券市场的重要性

会计监管对于证券市场而言是一种纯技术上的监管,是经济监管手段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的目标服从和服务于证券市场的目标,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同时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及效率等原则的实现,同时还要满足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这样一种目标的实现,是对证券市场原则和规则的遵循,是对证券市场行为的规范,也是对其交易安全的一种有效保护。

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有利于实现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证券市场信息的不对称和上市公司内部信息的不透明,使得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处于一种弱势地位,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等公开资料投资者并不能从专业的角度来分析某一企业的营利能力和长远发展情况,这种情况下,专业的会计解读对于投资者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营利能力和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着重要的影响。证券市场上的该种会计监管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投资隐患,能够给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带来有利的引导。

从证券市场原则的遵守与维护角度讲,会计监管能够保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的实现及效率原则的保证。会计监管通过对于企业会计报表、账簿、数据等的专业化分析提高了证券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使得交易双方能在一个相对公平的环境完成交易。同时,会计监管还能及时发现企业间的关联交易等不合法行为,及时有效的制止损害证券交易市场规则行为的发生,从而更好的维护证券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从宏观角度讲,会计监管保证证券市场的交易安全,从而实现资金的自由合理流动,最终实现社会资金及资源的合理配置,保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

二、我国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现状及问题

虽然会计监管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证券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较短,加之其自身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主导的监管模式和会计监管自身存有的一些问题造成了该种监管效果难以保证。在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常见的问题主要有:

首先,缺乏完善的会计监管体系。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特点,使得市场监管主体不明确,分工和责任的承担存有交叉和混合,这些都给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带来的一些问题,如监管主体相互推卸责任扯皮等。对于监管的客体而而言也存在有客体不明确,监管内容过简单化等问题。如对于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等文本的监管很难发现企业报表背后隐藏的行为,而这些都可能对证券市场带来负面影响。

其次,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欠缺给证券市场的监管带来不利影响。上市公司诚信水平和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对于证券市场会计监管效果有着重要的影响。市场上,上市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或者与会计师合伙制作假账目以实现上市融资的行为并不鲜见,这样一种勾结行为破坏证券市场秩序的同时也对投资者的利益造成了侵害。

最后,我国会计监管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对于证券市场监管法律随市场的发展而不断的增加,但对于会计行为监管的法律只限于少有的几个法律准则,这样一种法律的缺失给监管带来了法理依据的缺失,并且法律中惩罚机制的不完善和惩罚力度较轻,都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企业和个人的违法成本,导致了违背证券市场规则行为的屡禁不止。

三、证券市场会计监管完善方向

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市场实现自我调节的同时还需要政府有力的宏观调控的保证,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而言,在充分尊重其自身规律的基础上,在我国以政府监管为主导这样一个大背景下,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证券市场的会计监管。

1、从监管的主体而言,明确证券市场监管主体及各自权责划分。在证券市场上,监管主体包括政府监管部门、专业机构的监督和单位会计监督,为保证证券市场的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应明确每个监管主体特别是单位会计和专业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交易环节或者各监管主体自身特点进行分工,实现各主体即各司其职又能实现有力的配合,最终实现证券市场会计监管的目标。

2、明确监管客体和监管内容。监管的客体是监管行为的直接承受者,监管客体和监管内容的明确对于监管目的的实现有重要的意义。监管客体即证券市场的参与者——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因此,我们要明确会计师事务所既可能作为专业机构成为监管主体也可能作为提供上市服务的辅助者而成为监管对象。对于会计监管内容是证券市场上的会计行为而非简单的财务报表和财务数据,会计监管应该透过报表看到其背后的行为,保证该份报表的真实可靠性,从而保证交易的真实和安全。

3、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上市公司及会计从业人员道德水平和专业素养的提高对于证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4、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法律作为最后一道保障体系,其自身的完善为证券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安全屏障,也为证券市场行为的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则。通过证券市场监管法的完善和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保证证券市场会计监管行为的有序开展,同时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违法成本的提高来减少会计监管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更好的保证证券市场秩序。

篇5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总量取得了跨越式的增长,此时证券投资基金也在我国悄然兴起,自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起步至今,在整体的经济环境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已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中最大规模的机构型投资者之一,并且在国际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也在不断的提升,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和地位。但是,近年来,其在我国的发展受到证券整体环境中频率和价格以及速度和幅度的影响,另外还有投资者个人的投资专业知识限制,使得不能在同国际环境有效接轨的同时,使得在基本的走势和应用把握上不能很好地确定,进而出现了极大地投资风险,所以,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开始保守性的选择风险相对偏低的基金,这就需要在证券投资的发展运行中对其具体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管理,进而有效改善整体的发展运行环境。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整体的证券市场环境制约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在证券投资基金有效发展的大环境下,实现了投资范围的扩张,但在逐渐的发展中也使得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也显现出来。我国的股票市场是为了有效解决国营企业的发展而兴起的,所以发展至今,还是在整体环境中存在着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偏低的问题,并且在我国并不完善的股市结构影响下,造成了股价市场的波动和投资行为的短期化,影响到股票市场的正常运作[2]。另外,我国证券市场大环境下的“政策市”特征影响到证券市场整体价格,进而制约投资者的决策,并使其成为中国式的独特风景。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从长远来看,这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想当的消极影响。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在一定的时间发展和积累下实现了管理的整体化,但是在具体的发展运行中还是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弊端,比如企业内的人才流动过快,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企业考核管理体制的不完善,缺乏合理的企业文化建设,并且没有有效的激励机制,所以在强流动性的影响下会使从业人员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并不能有效的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而反应出整体环境的内部监督体系的不够完善,这种监督体系的不完善给基金公司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弊端,容易致使一些违法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基金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利,不利于基金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规范不健全

有效的行业规范和制度管理是实现行业整体有效发展运行的前提基础,但是我国的投资行业内的体系管理现在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使得行业内的部门规章和相关条例繁多,却没有有效的实现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紧密联系,而且相关规范只停留在理论性的表述范围之内,缺乏实际操作中的指导性,进而造成产品发展和运作过程中的难以确保安全性和独立性的发展因素。另外,在具体的发展中,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在实际操作中缺乏作为合理法律主体的信托人,使得在具体的发展中难以实现有效的管理和监控。这就需要在具体的发展应用中,国家相关政府部门和机构在高度重视的基础前提下,完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

二、有效解决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对策

(一)改善证券市场环境

就当前而言,我国的证券市场环境不甚完善和成熟,这就需要从整体而全面的环境出发进行行业实际环境的改善和发展。其中尤为重要的是提升上市公司的整体质量,以确保证券市场环境的内部合理性,这就需要上市公司改善内部治理结构,并通过有效的重组或合并实现企业整体资源的优化配置,强化对于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3]。这样才能改善证券市场的经济环境,促进其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加强基金管理公司的内部控制

在进行内部控制管理的强化时,需要在明确独立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使整体的运行监督环境处于合理有效的水平,能够有效的完成各自的工作,各司其职,进而建立起科学合理的信息隔离制度,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建立良好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环境,树立科学完善的公司企业文化。这样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又能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增强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

(三)健全基金监管体系

在明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缺乏合理完整的法律支撑的基础上,在具体的发展应用中,国家出台了《证券投资基金法》等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但是在具体的执行中还是存在着具体实施中范围界定的出入,所以,相关机构在加大制度规范管理力度,在从基本行业内的低成本和告失效以及专业性强等基本特点的支撑下促进行业内的良性发展和经济,建立有效的市场监督管理体制。同时,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注重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出违法的成本和代价,防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三、结束语

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有着极大地积极推动意义,所以,在我国当前的发展状态下,我们应该正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明确基本缺点的基础上有效的提出可行性的策略,以在各个环节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整体大环境,进而有效的推动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和运行,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篇6

    (一)CAPM的前提假设

    任何经济模型都是对复杂经济问题的有意简化,CAPM也不例外,它的核心假设是将证券市场中所有投资人视为看出初始偏好外都相同的个人,并且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在Markowitz均值——方差模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它还继承了证券组合理论的假设。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点:证券市场是有效的,即信息完全对称;无风险证券存在,投资者可以自由地按无风险利率借入或贷出资本;投资总风险可以用方差或标准差表示,系统风险可用β系数表示。所有的投资者都是理性的,他们均依据马科威茨证券组合模型进行均值方差分析,作出投资决策;证券加以不征税,也没有交易成本,证券市场是无摩擦的,而现实中往往根据收入的来源(利息、股息和收入等)和金额按政府税率缴税。证券交易要依据交易量的大小和客户的自信交纳手续费、佣金等费用;除了上述这些明确的假设之外。还有如下隐含性假设:每种证券的收益率分布均服从正态分布;交易成本可以忽略不计;每项资产都是无限可分的,这意味着在投资组合中,投资者可持有某种证券的任何一部分。

    (二)CAPM理论的内容:

    1.CAPM模型的形式。E(Rp)=Rf+β([(RM)-Rf]其中

    β=Cov(Ri,Rm)/Var(Rm)

    E(Rp)表示投资组合的期望收益率,Rf为无风险报酬率,E(RM)表示市场组合期望收益率,β为某一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CAPM模型主要表示单个证券或投资组合同系统风险收益率之间的关系,也即是单个投资组合的收益率等于无风险收益率与风险溢价的和。

    2.理论意义。资本资产定价理论认为,一项投资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取决于以下三个因素:(1)无风险报酬率,即将国债投资(或银行存款)视为无风险投资;(2)市场平均报酬率,即整个市场的平均报酬率,如果一项投资所承担的风险与市场平均风险程度相同,该项报酬率与整个市场平均报酬率相同;(3)投资组合的系统风险系数即β系数,是某一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与市场证券组合的风险程度之比。CAPM模型说明了单个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受益率与相对风险程度间的关系,即任何资产的期望报酬一定等于无风险利率加上一个风险调整后者相对整个市场组合的风险程度越高,需要得到的额外补偿也就越高。这也是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主要结果。

    3.CAPM理论的主要作用。CAPM理论是现代金融理论的核心内容,他的作用主要在于:通过预测证券的期望收益率和标准差的定量关系来考虑已经上市的不同证券价格的“合理性”;可以帮助确定准备上市证券的价格;能够估计各种宏观和宏观经济变化对证券价格的影响。

    由于CAPM从理论上说明在有效率资产组合中,β描述了任一项资产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已经在分化中相互抵消掉了),任何其他因素所描述的风险尽为β所包容。并且模型本身要求存在一系列严格的假设条件,所以CAPM模型存在理论上的抽象和对现实经济的简化,与一些实证经验不完全符合,但它仍被推崇为抓住了证券市场本质的经典经济模型。鉴于CAPM的这些优势,虽然我国股市和CAPM的假设条件有相当的差距,但没有必要等到市场发展到某种程度再来研究CAPM在我国的实际应用问题,相反,充分利用CAPM较强的逻辑性、实用性,通过对市场的实证分析和理论研究,有利于发现问题,推动我国股市的发展。

    二、CAPM在我国市场的实证研究结论

    CAPM理论存在着较为严格的假设前提,并且它将证券市场假设为一个理想的简化的抽象的市场。首先CAPM需要一系列严格的假设,例如市场的有效性,信息的获取时原成本的,每个投资者都是理性的,都按照Markowiz的均值方差模型进行投资决策进行资本配置,不存在资本的介入和贷出限制;再者,CAPM理论将所有的系统风险系数都归于一个(相对风险)因素之中,忽略了其他因素对单个证券受益率的影响;再者,CAPM理论假设市场证券组合中有足够多的证券从而将证券的非系统风险完全抵消掉。面对这些假设和条件,即使是在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也不可能满足这些条件。因此,在前提条件不能严格满足的条件下,CAPM在各个证券市场的就有适用效果的区别,也即是CAPM的理论指同现实市场的符合程度。同样,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相对较晚的情况下,我国的证券市场还不成熟,不能满足市场完全有效性的假定,市场上断线投机的目的大于投资的目的,大多数投资者并非理想的理性投资者,投资决策存在盲目性,尤其是断线投资盲目的跟庄。所以CAPM在我国的应用效果将会同实证结果存在更大的差距。CAPM在我国证券市场是否有效一直是理论界争论的焦点。从1990年开始。许多国内学者就对CAPM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实证检验。

    在施东辉(1996)所作的实证分析中,发现系统性风险与预期收益呈现出一种负相关的关系,非系统性风险对股票收益有着重要的影响。系统性风险与预期收益不存在明显的线性关系。陈小悦、孙爱军(2000)检验CAPM在中国股市的有效性,结果表明β对中国股市的平均收益不具有解释能力,从而否定了其在中国股市的有效性假设。杨朝军、邢靖 (1998)对我国股票市场的价格行为进行了研究。  目的是检验风险和收益的关系是否符合CAPM理论。研究结论表明我国股票市场风险和收益关系并不如CAPM理论所预期的那样,系统风险并非是决定收益的惟一因素;并且尚有其他因素影响股票收益率,这些因素是:股本规模、可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净资产收益率和成交量。各因素对收益影响的重要性随时间而变化。靳云汇、刘霖(2001)中国股票市场 CAPM的实证研究表明无论是否存在无风险资产,都不能否定用以代表市场组合的市场综合指数的“均值一方差”有效性。但是,股票收益率不仅与β之外的因子有关,而且与β之间的关系也不是线性的。

    诸多的实证研究表明,CAPM模型并不适用于中国的股市,主要原因是股票受益率的解释变量不只限于β还有其他因素。由此,一方面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着系统性风险偏大的问题,使得CAPM所强调通过多元化投资组合消除非系统性风险来降低风险,无法发挥明显的作用;另一方面,股票的定价与CAPM描述的机制有一定的偏离。我们只能说CAPM目前还不太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

    所有关于CAPM模型在我国股市的实证研究表明,CAPM还不适用于我国证券市场,β还不能包含所有影响股票收益率的因素,股票收益率与β的相关性并不显着。

    三、CAPM在我国证券市场应用有效性的因素分析

    我国证券市场应用CAPM究竟存在哪些方面的限制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首先,在取得合适的、准确的股票收益率和市场收益率这些数据上有难度,降低了CAPM的可操作性;其次,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不长,市场本身存在一定的缺陷,对于应用CAPM市场条件不够成熟。

    (一)我国证券市场本身存在的缺陷

    1.非有效市场。CAPM是建立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之上的,如要求证券市场必须是有效市场便是其中很关键的一项假设。所谓有效市场,指资本市场不存在资本与信息流动的障碍,即没有任何摩擦阻碍投资。潜在的阻碍有税收、交易成本、无风险借入和贷出的利率差等,但这些都在后来的CAPM修正模型中被逐步考虑到,如Renotd F.singer的模型,侧重于讨论存在个人收入税的情况,描述不能以无风险利率借贷时的 CAPM的零贝塔模式等。我们在这里针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特点,可以将目光转到信息公开化程度、股市规模这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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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治理中有效市场假说的理论基础

对于一个有效的资本市场,其价格总是能够“充分反映”所有可以得到的信息,换言之,任何资产的价格都是其均衡价值(内在价值)的真实反映,这就是有效市场假说。蒂尼奇与韦斯特在认定“一个有效资本市场将使得流动性的资本迅速而准确地流向对社会成员有益的部门中去”的基础上,对何种机制实现资本在市场中的有效配置进行了剖析,并区别出两种效率:运作效率,或称内在效率,与定价效率,或称外在效率。其中,运作效率指的是市场中的买卖双方能否在最短时间并以最低的交易成本完成交易;定价效率则是指资本资产价格能否充分、及时、准确地反映所有相关的信息。如果市场富有定价效率的话,则证券市场价格就可以充分、迅速、准确地反映所有相关信息,并据以作出相应的调整。此时的市场价格就成为资本资产的内在价值的最佳估计。有效市场假说主要就是指定价效率,也被称为信息效率。鲁宾斯坦认为信息效率就是指所有市场参与者均可以无成本地获悉现有信息,而且与未来证券价格相关的信息都充分反映在证券的现行价格之中。

2 有效假说理论发展历程

最早系统提出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美国经济学家珐玛在1970年推出有效市场的标准化定义,并于1976年进行了修订。马尔基尔对有效资本市场的定义进行了系统整合,概括出它所包括的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在于它的基本意义,即如果一个资本市场在确定证券价格时充分、正确地反映了所有的相关信息,这个资本市场就是有效的。这是对珐玛式定义的重申。第二层含义在于若证券价格并不由于向所有证券交易参与者披露了某个信息集而受到影响,那么就说明该市场对信息集是有效率的。这与鲁宾斯坦基于珐玛的扩展式定义雷同。这一层含义在于揭示市场效率可以通过向市场参与者提供信息,并通过衡量证券价格的反应来加以检验。第三层含义是对于某信息集有效意味着根据该信息集进行证券交易不可能赚取经济利润。这一层含义引用的是詹森的提法。它意味着可以通过衡量利用某个信息集进行交易所能赚取的经济利润来判断市场是否有效,从而为市场效率实证研究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分析基础。

有效市场假说自推出之后就受到众多经济学者的追捧,并成为经济学的一个主流意识,同时也受到了众多学者的质疑与挑战,甚至有反对该假说的行为金融学派异军突起,并与之分庭抗礼。抛开学派之争与门户之见,越来越多的人更相信,“价格收敛于价值是一个比以往证据所显示的更为漫长的过程”。而会计信息的作用就是加速这个收敛过程,促进公平定价,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并导致资源配置的高效率。

3 市场假说对于会计与信息治理的启示

有效市场假说给会计研究领域指明了方向,也带给会计理论与实践很多重要的启示与警示,特别是对会计治理的现实启示最为重要。

第一,资本市场有效主要指的是信息有效,信息有效是保证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前提。信息的有效性是为了让有效生产与供给的信息充分地反映到股票价格中去,而充分披露和充分对信息作出反应的股票价格才更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的实现。可见,有效性是相对于大量的信息而定义的,在这个意义上,会计信息对于证券市场信息需求的满足程度以及市场价格对其的反映效率是衡量会计信息有效性的重要因素。会计治理的有效性首先是保证信息有效,保证会计信息被高效地生产出来与供给出去,并在被市场高效地理解与吸收方面承担一定的应有责任。而且,会计信息的有效性起码在一定程度上应当通过资本市场有效性检验而得以验证。股票价格的有效性取决于信息对价格的形成机制,如果股票价格的信息含量较高,投资者根据股票信息所作出的投资决策就会引导资金及资源向需要融资的公司流动,其实质就是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意味着会计信息从生成到传播再到被获得的全过程要保持信息完备性、真实性、时效性,并最后有效反映到证券价格上。而这个过程显然需要培育,是一个综合治理过程。这个治理过程可以来取竞争市场的自发机制,也可能需要外在的规制,这是本文随后分析的重点。

第二,有效市场假说存在一个有趣而耐人寻味的悖论。格鲁斯曼与斯蒂格利茨非常精辟地指出,如果股票价格在任何时候都是所有投资者所拥有的信息的完全的、无偏的反映,即在任何时刻股票市场价格都等于股票的内在价值,那么,一位投资者完全可以不去从事收集、分析信息的工作,而是直接从股票的市场价格推导出市场上所有的关于股票内在价值的信息,一方面搜集信息是需要成本的,另一方面也是没有意义的,于是不拥有信息的投资者也不会去搜集和分析信息,尽管去搭便车即可。但是如果所有投资者都这样保持着无知的理性而不去搜集与分析信息,股票价格就不能有效地反映其内在的价值。对于有效资本市场假说,学者Lee认为更为合适的表述应该是股票的价格在任何时候都在努力寻求着内在价值,但在任何时候,各种各样的信息都在冲击着股价,使其偏离内在价值。有效资本市场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目的和结果。所以我们应当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什么情况下以及如何创造条件让价格回归于内在价值,而不是直接假设价格等于价值。

第三,有效市场是证券市场的理想状态,类似于一般商品的完全竞争市场。它的存在需要满足以下假设条件:信息对称;信息传递不需要成本;没有伪信息,也无需花费成本去证伪;投资者在智力、知识、个性品质、判断能力等方面没有差异,因而在相同的信息条件下,他们能作出对证券价格相似的判断。显然在现实的市场条件下,这些假设不能被完全满足,强式有效市场只是人们追求的“理想”。虽然现实中不可能达到这样一种最优状态,但它却为会计治理指明了奋斗目标与努力方向,具体而言,会计围绕信息的治理过程,充分披露信息,努力减少与尽可能消除资本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通过信息公开与透明机制,尽量降低投资者的信息成本,通过保证信息质量,保证会计信息系统不提供伪信息,并通过提高投资者的信任而不再花费成本去证伪,通过会计知识的传播与信息明晰性处理,保证更多的投资者更好地理解会计信息,并据以作出理性的决策,从而达到规范证券市场、提高市场效率并最终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

第四,有效市场假说还引发一个近乎谬论的悖论,即有效资本市场使会计信息系统的存在变得没有意义。其中似乎包含着这样一种逻辑,即会计致力于消除信息不对称,促使了资本市场有效,而资本市场完全有效了,价格就包含了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于是会计信息就失去了价值与存在的意义。这不能不说是让人匪夷所思的解释,尽管其本意另有所指。就如同蜡烛把房间照亮了,于是我们以为房间已经亮了,所以就不需要蜡烛了。会计通过向资本市场输送充分、相关的信息使资本市场变得有效,有效的资本市场能够对所有可能得到的信息作出充分反应,会计政策变化以及会计造假都能够被有效市场所识破,改进会计信息确认计量与报告方式的任何做法也是无用的,我们于不同会计政策之间的选择上的纠缠不清其实是“小题大做”,往往不过是“字面”意义上的差异而无实质性意义,进而会计也没有存在的必要,这似乎告诉大家,我们的会计系统正在从事着“自掘坟墓”的工作,即会计努力推进了资本市场有效,而有效的资本市场却促使了会计的消亡。其真正的意义在于,有效市场正是因为诸如会计之类的丰富信息系统的存在而有效,即便在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上,会计信息不是变得没有用了,而是说会计已经达到高度市场化的自治,并由手段变成了一种环境和氛围,就如同阳光、空气与水,不能因为人类从事经济活动或作出经济决策时考虑不到它们甚至忽视它们就否认了它们存在的真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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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由美国经济学教授马柯维茨在1952年提出。其意义在于建立一个最佳投资组合,也就是股票、债券等的最优选取和最佳集合,以获得最大的收益,同时将承担的风险降到最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的意义逐渐显现出来,也呈现出自身特有的发展方向。

(一)实用化

在实际应用中,最初的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十分复杂,一般人难以掌握,短时间内也很难得出正确的结果。同时,证券市场上的数字是不断变化的,只要发生变化,就要重新进行组合、计算。对数字计算不甚熟练的投资者来说,这是一个艰难的过程,而即便是比较专业的投资者,久而久之也会产生厌烦情绪。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相关人士提出了简化证券组合分析的模式和方法,大大降低了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的运用成本,使得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朝着实用化的方向不断发展。

(二)自由化

如今,证券市场上的证券、基金种类繁多,投资者拥有多种选择性。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通过不断完善、融合,开始变得简明、便捷,使得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喜好等因素,综合衡量证券产品的风险和收益,进行自由组合。也就是说,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给予投资者的自由性很强,不再将投资者固化为热衷收集财富的形象,也不再对投资组合作出假定组合,比较来说,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较之最初的理论模式在内容和实用性上都有了很大的进步。

二、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的局限因素

自创立以来,我国证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建立时间较短,在发展中也受到了一定因素的制约。

(一)证券市场本身的性质

1.风险性。我国证券市场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自身存在较大的风险性,使得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通过投资组合来降低风险性的效果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发挥。证券投资本身的风险,可分为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一般来说,系统风险包括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等。这些风险是无法通过企业自身力量规避的,因此,投资者不能依靠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的有效应用将风险化解。非系统风险是由于企业运营、收益等因素而产生的、只对个别企业产生影响的一种不确定风险,具体包括经营风险、信用风险、财务风险等,能够通过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将风险分散。研究结果表明,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的总风险中,系统风险的比例较大。也就是说,运用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降低风险的可能性和效果都不理想。2.波动投机性。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具有新型市场的特点,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价格指数波动性大,处于高波动阶段。并且我国股市的动态市盈率偏大,具有资产价格泡沫的典型特征,投机性很大,泡沫成分太多。由于自身的这种性质,导致运用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的有效性降低。

(二)自身的缺陷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不够成熟,目前存在的主要缺陷为:市场效用不明显;投资者结构不合理、投资观念不成熟。1.市场效用不明显。现代证券组合理论是建立在有效运行的证券市场的基础上的,因此,证券市场各项作用的发挥对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的有效应用,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市场体系、市场运营理念和运行模式上,还存在一定的不成熟因素,制约了现代证券组合理论效用的发挥。2.投资群体存在弊端。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对投资者的要求很高,要求投资者具有基本能够应用这一理论对证券进行分析和选择的能力,因此,投资者必须同时具备执行力和知识性。然而,目前我国投资者群体还不成熟,存在一定的弊端。首先,我国投资者中的个人投资者占比比较大,机构类型的投资者较少,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也不利于监管。其次,我国投资者的总体文化水平较低,对于专业性强、理论复杂的证券投资知识,大多数人无法消化和理解。个人投资者大多是通过口口相传或书籍、网络获取投资信息,多数是一知半解,在做具体的投资决策时,要么跟风,要么盲目选择。

三、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的重要作用

理论指导实践,实践产生理论,二者相互作用的。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对证券市场局限性的克服,健康、稳定的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因此,要创造有利条件,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进而充分发挥现代证券投资组合理论的重要作用。

(一)发挥政府职能,减少干预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发展时间较短,本身存在一定的弊端。而且,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管理方法不充分,这些掣肘之处无法运用证券市场本身的力量来消除。因此,政府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运用自身的职能,有效引导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政府宏观调控的方式和力度要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要善于发挥政府职能的指导作用,而减少直接干预,给予证券市场足够的发展空间。

(二)完善法律法规,监管到位

目前,现有的证券法规专业性较强,实用性差;限制范围小,标准不明确,使得证券市场上的不规范和违规行为屡屡发生。因此,必须加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实用性和监督力度,保障证券市场的良好运作,维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证券市场的管理部门众多,常常出现交叉管理或推诿责任、不作为的现象,导致监管上漏洞重重。因此,相关部门应积极发挥自身的职能,形成独立又相互联系的监管模式,保证证券市场的良好运行。同时,要健全举报监督制度,提高社会监督力度。

(三)提高信息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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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监管目标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所谓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是指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目的和任务,是监管的出发点和归宿,我国理论界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公平和效率,营造一个高效和公平的市场环境。

按照经济学的一般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市场的唯一目的就是要克服和弥补市场缺陷,纠正市场失灵,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

证券市场本身固有的特征使其同其他市场相比存在着更为严重的市场失灵现象。首先,证券市场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在证券市场上,由于资本被高度抽象化和虚拟化,资本交易变成了一种纯粹的金融交易,价格变化和交易速度极快,市场风险会很快殃及货币、外汇等其它金融市场,对社会经济发展造成巨大影响。其次,证券市场存在着竞争和信息的不完全性。证券市场极易产生垄断,从证券供给的角度来看,一家公司仅能发行本公司的证券,而不能发行其他公司的证券,证券的发行过程排除了竞争。从证券交易的角度来看,只要证券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数量是有限的,某些势力强大的投资者就可以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大量的购买或抛售某一公司的上市证券,影响或控制某一证券的交易价格。证券市场又具有信息不完全的特征,其表现为:信息不充分,由于信息具有共享的特点,不付出任何成本的市场主体也可以通过“搭便车”分享信息的收益,因此市场本身必定不能够提供充分的信息;信息不对称,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容易遭受到信息优势者(上市公司、券商)的欺诈。

虽然负外部性或不完全性在其他市场上也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和不完全性同其他市场相比不仅表现得更为强烈,影响更为严重,而且仅仅依靠市场本身也无法解决。比如,由于个别行为主体的利益与整个社会的利益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等,使得证券市场的负外部性,不能象其他市场那样可以通过征收“庇古税”加以补偿,所以政府必须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管和干预,以弥补市场缺陷,限制和消除市场失灵的不利影响,从而实现公平和效率。由此可见,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和干预具有普遍性,不仅不成熟的市场需要监管,成熟的市场同样需要监管。然而,正如矛盾的普遍性并不排斥矛盾的特殊性一样,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在不同国家和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也将具有不同的特点,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有机统一。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特殊目标

我国证券市场的建立时间较短,同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其市场缺陷更加明显,市场的效率水平较低,克服市场缺陷,提高市场效率理所当然地成为我国政府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主要任务。同时,我国证券市场所面临的环境的特殊性,决定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除了必须完成上述一般的目标以外,还应兼顾其他一些特定的目标和任务。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投资者处于信息弱势者的地位,所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证券市场监管中带有共性的问题。1998年9月,国际证监会组织在其制定的《证券监管目标与原则》中指出,证券监管的目标之一就是保护投资者。然而,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保护投资者的意义显然也是不一样的。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比较完善,投资者比较成熟,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较强,他们的合法权益较不易受到伤害和侵犯。近年来,买者自行小心,投资者应对自己的买卖决策负责的观点在西方较为流行,也可以说明这一点。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上,情况则大为不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投资观念的不成熟,使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最容易受到伤害。我国证券市场的现实情况正是这样,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股独大、大股东放肆侵占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上市公司弄虚作假、投资机构坐庄造市的重大事件,已充分证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己经成为我国证券市场实现公平和效率的一个重要条件。只有将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作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才能够保证证券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和完善。

推动市场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规模和市场容量较小,市场中介组织的数量有限、服务层次较低,市场体制和运行机制尚不健全,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不合理,投资者不成熟,市场参与者行为的规范程度和自律能力较差。上述一切使得我国证券市场的投机成分较浓,市场风险很大,市场功能不能够正常地发挥。所以必须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对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重大,任务繁重。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所有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是市场缺乏充分发育的必然结果。要真正解决这些问题,除了不断地推动市场的发展,引导市场逐步走向成熟之外,是没有其他的途径可走的。对于我国的证券市场来说,监管和发展是相行并重的两大任务,二者具有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够将两者对立起来。故此,推动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在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过程中,不但要坚持严格执法的原则,而且还要考虑按市场的发展进程来制定规则,注意保持市场的相对稳定,营造一个有利于市场发展的良好环境。

当然,证券市场的发展包含多方面的内容,既包括规模的扩张,也包括市场体制的健全,既包括数量的增长,更包括质量的改进。故此,我们在实施监管、促进市场发展的过程中,不仅要不断推动市场规模的扩大,更要注重提高市场的质量,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推动市场发展的一个主要任务就是要下力气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没有诚信的、参与者缺乏自律的市场,就肯定是一个没有效率的市场。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认为,市场参与者的诚信和自律,是监管有效率的基本前提。如果市场参与者普遍缺乏诚信和自律能力,必将大大地提高监管的边际成本,降低监管的边际收益,再加上法不责众的压力,监管很可能会流于形式。长期以来,我们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总是雷声大雨点小,政府在实施监管的过程中总是表现出一种家长式的父爱主义,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和自律的普遍缺失。

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失信的成本很高,充分的市场竞争和信息传播,将使失信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在我国证券市场上,由于竞争的不充分、信息的不对称和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得市场本身对失信的惩罚力度很弱。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和大投资者弄虚作假、欺骗中小投资者不能够受到及时和有效的惩罚,中小投资者用手或用脚投票的权利实际上受到了极大的限制,这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故此,我们必须将促进市场的诚信建设和市场自律功能的完善作为监管的一个重要目标,大力培养市场主体的自律能力,加强对失信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弄虚作假、不讲信用的违法犯罪活动。

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

由于特殊的历史的原因,我国证券市场是在政府的一手扶植和推动下形成和发展的,上市公司的绝大部分也或多或少的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我们在实际上也是将证券市场的功能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筹集资金。这种情况,使得大多数投资者的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许多人甚至认为,政府应该对他们的投资后果负责。这种情况,已经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功能优化造成了巨大的障碍,隐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我们在实施证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也必须将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培育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作为我们的一个目标,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提高投资者对证券产品、投资风险的认识,使投资者清楚地了解市场各个层次参与者的功能和责任,以增强其主体责任意识,自觉自愿地为自己的投资行为和投资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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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信用交易已经成为世界证券市场的一个不可逆转趋势,那么我国作为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也必须要对自身的信用交易进行发展,以能够和世界经济发展相符合。其中信用交易的实施主要有一些几点发展优势:(1)当长期资金无法得到储蓄的需求满足,在这种情况下,证券交易市场便可为企业获取低成本资金起到快速促进和积极支持的作用,使长期投资获得成功的一定保障。(2)市场一旦出现过度上涨的趋势时,供应量因为融券的卖出而不断被放大并最终导致价格回落。其过渡下跌的阶段,会因为信用交易卖出的融资,而逐渐扭转价格下跌的惨境使之回升。(3)实际金融市场中,其每个投资者都存在这一定差异性的偏好。而在很大程度上,信用交易则可通过对不同投资人群的投资份额的不断扩大,来满足其不同的偏好需求,以正规渠道,将高成本资金汇入投资者的囊中。

在国外证券市场中,信用交易已经成为极其普遍的一种交易方式。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融汇,我国证券市场稳步发展的近年来也徐徐打开了证券之门。但任何事物都是利弊共存的,信用交易亦是如此;其积极作用若想得以充分发挥,就必须做好风险的规避工作,否则证券市场的进程必将受到阻碍。引申来讲,证券交易机制的风险同样隶属于金融风险的范畴,就目前出现的风险类别上来看面,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1.信用交易的体制风险

信用交易的体制风险,严格意义上当属于系统性风险。主要反映由于体系中存在的纰漏而致使国家金融滋生风险隐患或者增加了风险程度。而信用交易机制在对银行信用规模进行扩大时,其自身所具备的创造虚拟供求性能与银行信贷来完成融资的形式,将很容易引发两种后果的产生。一种是;虚拟资本将因为信用交易而增长,且信用乘数的扩张效应远比一般信贷引起信用乘数效应要更为复杂。间接性地提高了中央银行在宏观控制社会信用总量上要求。另一种是;证券的价格极有可能会因为虚拟供求助推而不断上涨,最终导致与实际经济状况脱轨的泡沫现象。

2.信用交易的信用风险

明确的说,信用风险即是指一方道的违约而导致另一发的损失。一般情况下,这种风险的发生多因为交易双方对彼此间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或其他因素而造成。于是便有了“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对于信用风险的规避,金融机构尤为看重。

3.信用交易的市场风险

信用交易市场风险,主要系市场价格的变动所致。一旦信用交易失控或出现其他变故,其市场的操控权,将无疑受到那些雄厚实力的投资者的瓜分。倘若联手证券商,那么整个市场局势必将为此受到大幅度的震荡,甚至最终损害了一般投资人群理应享有的利益。或许这就是我国目前为什么仍存在一大部分人群抗拒信用交易体制的原因之一。除此之外,信用交易体系仍涉及到其它方面的一些风险。比如;结算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等等。而从客观形势上来看,体制、信用以及市场是最具代表性的三大风险。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的发展。

二、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风险的有效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风险已经成为信用交易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根据以上分析,我国对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风险的控制,可以从以下几点着手进行:

1.加强信用交易风险控制机制

(1)为了保证投资理念的良好发展,杜绝恶性或不切实际的负面、消极性的炒作,信用交易资格的认证制度必须要加强。其考虑因素主要涉及的范围是:股价波动幅度、公司治理机构、股东以及管理基层的诚信度等。

(2)为了更好的对融资保证金和融券保证金双方各自比例形成完善的管理,以及包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限额的同时管理,所以对市场信用额度的管理制度必须要加以强化或重新实施改革。

(3)为了防止股票市场的过度融资融券,从而更好地对单只证券信用交易实施比例限定,可建立起单只证券信用额度的专项管理制度。

(4)建立信用交易的初期阶段,为投资者加强审定制度的建立。以拥有多年经验的股票投资者为标准,并对投资者的信用和股市市场交易历史等情况,进行银行系统个人征信体系的考察。

2.尽快为转融通建立管理机制

从《管理办法》的条列中可获知,融资融券因为主要依赖靠券商自有资金和自营证券来进行完成,故此便造成风险的承担问题只能自己来肩负的后果。而国外却不然,所有券商抵押的资产,若想变成具备可流通性的资金,信用交易往往可通过融通机制来实现,且于一定程度上促进并优化了券商的投资结构。而为了进一步拓宽券商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政权来源渠道,我国应基于信用交易制度,加快转融通机制的建立步伐。这样不仅能对合理化分散券商风险,而且还能加强政权的托管工作以及抵押比率的有效制定,从真正意义上提升抵押资产的定价能力。现行条件下,可将券商与基金公司、保险基金等限定于转融通范围中,随着不断地发展,进而将范围朝券商和商业银行之间过渡。

3.信用交易监管,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针对我国国情,信用交易监管体系,可从“立法、监管、自律”三个方面来着手建立。

(1)建立法律监管。以《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等法律委员会制定的律法,来作为监管机制的法律准绳。

(2)证监会与人民银行的集中行政监管。证监会主要以证券流通为基准,对证券公司和投资者实施相应的交易条规以及有效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对那些违法违规行为的稽查工作。而人民银行方面,则主要是针对银行以及非银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实施集中制的监管手段。根据市场货币供求情势来对资金比率进行调整。

(3)交易所的市场管理。凭据市场或者单只证券的信用交易的实际情况,来对信用交易资格进行详实的确定。交易过程中一旦出现任何异动,要及时做好警示工作,情节严重则有权代行证监会职权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4)制定证券业协会的行业监管体制。从行业道德规范出发,对协会成员实施行为法律规范和道德准则的要求与监管。

三、我国当前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建立的建议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开始不断进行着发展,目前不管是在市场规模,还是交易技术手段和法规制度之上,均具有一定的成就,其已经成我国市场经济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但是就目前来说我国依然没有建立证券市场信用交易制度,其主要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想要建立信用交易制度,首先就必须要对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解决,其具体措施可以从一些几点着手:

1.对我国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提高

只有逐渐把我国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有效的提升,才能够促进强大市场推动力的产生,从而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其中关于上市公司质量问题,则主要包括市场规模和人才引进等。证券市场本身就是资本市场的一个主体,因此其在市场经济建设中具有重大作用,关于其对于资本市场发展所产生的推动力,则集中在这两方面,其一为采用核准制对额度管理进行替代,其二为对上市公司的淘汰制度进行加强,从而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提升。只有是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的基础上,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才能够稳定,才能够为其扩容提供有效保障,从而为我国证券市场交易制度的建立,提供良好的理论基础。

2.对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进行增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渐发展,居民受众所能够拥有的剩余资金也随之增多。那么在这一情况之下,则就需要依照目前居民、企业及金融机构需求等的不同投资需求,对其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的便捷性、盈利性以及安全性综合考虑基础上,进一步进行拓宽,不但要对其融资渠道进行拓宽,同时也要对其资本市场结构进一步进行完善。只有在以上各项均进行完善的基础上,那么建立政权市场信用交易制度,才会变得更加迫切。

3.对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发展

篇11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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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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