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范文

时间:2023-12-04 10: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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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治理体系

篇1

“风险社会”这个概念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首先提出,这里风险指的是:“完全逃脱人类感知能力的放射性、空气、水和食物中的毒素和污染物,以及相伴随的短期和长期的对植物、动物和人的影响”,现代风险社会具有以下几点特征:第一,现代社会风险是围绕“人”而产生的各种风险,其中包括由于人类活动所带来的未知性后果、人类活动导致自然环境的未知变化、社会制度本身缺陷所带来的风险。第二,现代社会风险具有一般风险所有的不可预见性和无法度量性。第三,现代社会风险具呈现全球化和高危化趋势。

(二)风险社会对国家治理提出的新要求

首先,风险社会背景下,政府应当高度关注风险预防和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到核心职能当中。如今,巨大的风险可能使得多年积累的财富化为乌有(亚洲金融危机),政府非常有必要将社会风险管理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新高度。

其次,政府应当提高对自然、社会风险的预见能力。尽管风险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但是政府作为一国资源和信息的最终掌握者,识别和预警风险并非绝无可能,政府需要时刻保持清醒,理性评估事项收益和风险的得失。

第三,政府应当具备较强的宏观驾驭能力的同时拥有合作精神。风险的全球性和高扩散性使得一些局部事件可以迅速演化为全国性社危机。政府应当具有强有力的宏调控手段,同时与他国政府、社会力量积极寻求合作,果断而坚决地阻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第四,制度化风险的存在要求政府不断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着力构建民主、公平、开放的社会体系。中国当下面临的最严峻的社会风险是制度风险,其中主要包括:制度转轨风险;以收入差距为核心的社会差距的扩大;信息的流动和控制以及金融危机等。虽然社会风险的防治看起来更依赖于政府的调控,但事实上更加需要畅通的信息沟通,高度的社会合作和公民的自觉配合。

二、风险社会下我国国家治理面临的困境

结构性失效涉及以国家为中心构建的整个治理结构,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国家治理能力的软弱,政府无法承担应有的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众安全的功能,更无法保证市场和公民社会的正常运行;另一种是政府与公民社会、市场的关系不平衡,甚至僭越了他们的功能,从而诱发了后两者的失效,造成众多的社会问题。

制度性失效一般是指一些现存的规则和安排存在明显的缺陷,无法有效实现其目的甚至具有反作用。表现为:一些某些社会问题没有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存在法律真空,无法有效约束主体行为。或者虽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但无法实际实行、取得其应有的效果,存在制度自身不到位;或者已经建立的制度并不适应具体的条件,存在制度的不适应。

政策性失效主要是因为国家要面对和解决不断出现的各类问题,现有的政策会因为实际情况的变化而不适应当下的需要,对于任何一项政策或者制度,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情况的变化都存在失效的可能。

三、风险社会下实现国家有效治理的策略

政府对于风险社会的治理不可能完全避免严重公共危机的发生,但风险社会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又使得政府无法逃避风险社会的治理责任,因此,政府应当设法提高风险治理手段的有效性,国家治理体系本质上来说就是规范社会权力运行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一系列制度和程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路径包括:

篇2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ki.rmltxsqy.2016.23.011

国家治理体系下的社会治安防控

国家治理与社会治安问题的关系。国家治理是指党和国家对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领域进行有效治理,使社会达到和谐安宁的状态。国家治理体系是指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其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作用的对象是由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方面所组成的有机系统①。因此,国家治理面对的是更为具象的社会体系,包括社会治安在内的一切问题都要以时代特点为关照,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国家各项制度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社会治安作为社会各项事务中直接关系安全稳定的问题,是国家治理得以顺利展开的前提和基础。

社会治安是指社会主体对社会秩序进行维护,实现社会稳定和安全。有学者认为,社会治安问题是治安的分支概念,应与治安状况、治安工作构成三位一体的完整概念。在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下,社会治安的核心要素为秩序与安全,它们共同构成了社会终极目标。预防和控制扰乱社会秩序的不安因素是新形势下国家治理的必然趋势。

社会治安防控及其体系建构。为了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目标相一致,社会治安防控及其体系构建成为我国治安工作的重点。构建符合法治化战略要求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当前国家治理在治安领域的应然之举。违法犯罪行为是直接破坏社会秩序的人为因素,是社会失序的催化剂和加速器。因此,从国家治理体系的效益性和社会治安问题的决定性因素来看,体系构建应当针对违法犯罪行为;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考虑,构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需要有的放矢。基于社会治安问题的综合性、复杂性和系统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应当立足于违法犯罪行为,以体系性的视角形成符合社会治安规律和特点的系统,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基石。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功能向度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征表。首先,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系统性,这是由治理对象所决定的。治安防控体系涵盖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因而也就囊括了各种治理防控方式,这些多元化的要素共同构成了体系的整体,进而形成了一个有机防控系统。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构需要国家积极主导,无论是体系主体还是体系的施加对象,防控措施应相互配合,以组织化和有序化的状态高效地对治安问题进行防控,进而实现社会治安领域的有效治理。

其次,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具有包容度与开放性,其内部的建构要素是开放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目标是为了应对社会转型,对社会治安问题进行治理,因此,其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同时,由于社会的时代性,治安问题表现出一定的开放性,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要能够容纳不断变化的行为类型,并能对新型违法行为予以调整,同时也要依据不同的社会情形发展不同的防控措施②。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核心功能:社会秩序之规范与控制。一切规范的作用都在于通过个体行为的引导使整个社会秩序趋于稳定。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诸多属性及功能向度中,规范与控制功能是根本性和全局性的。规范功能是指通过规范,特别是刑法规范,在社会中培育良好的规范意识。因而,规范性特质强调本源性和基础性需求,强调从根本上寻求社会秩序稳定的有效途径。在诸多规范中,法律规范无疑是规制违法犯罪行为最为合理和有效的选择,它明确了公民行为的一般界限,维持着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与规范功能一致的是社会控制功能,这也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本质所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建构需要遵从两方面:一要优化社会的管理,二要对个体行为进行有效规范。因而,社会控制功能要综合社会权威的各方面力量,在相关规范引导下,对社会群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指导,从而实现对社会秩序和安全的维护。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保障的功能性耦合

刑法保障的应然功能:兼顾个体法益与社会价值秩序的体系性保护。刑法是对人们行为进行指引的规范,能够有效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利益。刑法对秩序的维护实现了法规范的自在意义,并在社会生活权益与法规范的自在性中实现内在的勾连,这保证了法秩序和生活秩序之间的体系平衡,应当成为后现代社会下刑法保障所兼具的应然功能。③

无论是个体法益保护还是社会伦理价值的维护,对于犯罪行为违法性本质的探讨都旨在为刑法规范的合理性及其控制社会的正当性提供理论上的支撑。在不同观点交锋的过程中,刑法不断完善着其保障法的体系和结构,从自然法对于个体权利的崇尚到社会法对于社会整体的关注,刑法保障的功能指向一种体系性的秩序,即以多数人共同安全生活为必要,兼顾个体法益和社会伦理价值。因此,刑法需要对破坏和阻碍社会体系秩序的行为予以规制,通过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规范,实现刑法保障的应然功能。

功能性耦合:社会秩序体系的维护。现代国家治理下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是应对复杂社会治安问题的一种方式,基于社会治安问题的多样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构的侧重点在于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控制。建构的功能向度及属性指向是要形成安全有序的社会体系结构,以规范和管理的双重视角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刑法规范作为社会诸多规范的一种,在法律层面不断发挥着对公民个体法益和社会伦理价值的保护作用,最终指向的价值诉求也必然是对社会秩序体系的维护。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与刑法保障在制度归宿上都致力于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与控制,在控制社会的功能上存在着耦合性。在实现功能的方式上,二者有所不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基于国家治理框架,在宏观层面直接对破坏社会秩序的各种治安因素予以规制,刑法保障则基于规范的强制性,对阻碍和削弱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规制。然而,无论是个体还是社会整体,从社会体系论的角度考量,维护安全和稳定的社会秩序体系是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和刑法保障的最终目标。

结语

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作为对社会机体病因的一种有效治疗措施,其体系建构需要符合规则性,并以社会本身或社会秩序体系作为起点和目的。刑法作为社会普遍遵循的法律规范,在治理社会的层面同样要以社会秩序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为依归。因此,现代社会始终处于两个维度的控制过程中,即外在的宏观层面的社会控制和社会机体内在的规范控制,而作为外在社会控制的治安防控体系与作为内在规范控制的刑法保障都致力于共同促进社会机体的不断自我进化。

注释

莫纪宏:《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与法治化》,《法学杂志》,2014年第4 期。

篇3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西方社会日益严重的经济社会危机,特别是社会福利改革运动的兴起,一些国家强调“参与式治理”,即国家力量与社会力量、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以及公民个人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强调“多中心治理”和“协作式治理”,政府、市场、社会三大主体不再是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基于共同利益和目标的 “伙伴式关系”,在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合作来解决问题。

政府向市场和社会放权,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治理体制。例如,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在英国撒切尔夫人政府和美国里根政府的推动下,欧美掀起了一场社会福利改革运动,一个普遍做法是将大量社会服务项目推向市场,或者在社会服务中引入市场运作理念。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协作。据统计,目前美国有150多种类型、140多万个非营利性组织,几乎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府通过直接补助、减免税费、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对这些组织进行扶持,而这些组织则提供了大量政府做不到、做不好或不便做的社会服务。

注重发挥社区作用。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形成了政府组织指导与监控、社区组织和民间团体主办、企业在社区内通过市场机构提供优质服务的社区治理体系,加拿大还规定中学生每年必须到志愿组织参加一定时间的义务劳动,否则不能毕业。

注重以人为本

注重改善民生。目前,尽管不同发达国家在保障水平上存在差异,但都将改善民生、增进国民社会福利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责,并不断增加保障内容、扩大保障范围,逐渐从过去的补缺型社会福利模式向普惠型社会福利模式转变。

注重塑造合理的社会阶层结构。西方发达国家都比较重视从扩大中产阶级或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入手调整社会阶层结构。如日本通过就业、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政策手段,成功塑造了庞大的中产阶级群体,在这个有1.2亿人口的国家却有着“一亿皆中产”的说法。

注重构建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以劳资纠纷为例,在发达国家,工会会周期性地与雇主协会就一系列涉及双方利益的问题进行协商、谈判;当谈判陷入僵局时,由劳资双方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或政府直接出面调解、仲裁。

注重提供专业的社工服务。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工作制度,将社会工作作为一项正式职业,通过专业的社会工作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人性化、高品质的社会服务。在英国,社会工作涵盖了教育、司法、社区、养老等社会生活的多个领域,而且社工的职业化程度很高,所有从业者都持有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

建立预防机制

篇4

强化形成权责分明,政社分开,依法自治等现代社会组织体质,在根本上引领我国社会组织健康的有序发展,这也是党的十提出的新型要求。同时也是新时期我国社会对社会组织判断的新型结论,对以后的相关建设工作有指导性意义。因此,主管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要学习好十相关会议精神,在根本上做好社会组织体制建设工作。

1.我国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相关要素

1.1结构优化倾向明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以往相比社会组织的数量也在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出现了相关结构明显优化的倾向。当前,我国的社会组织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政部登记注册基金会、政部登记注册社会团体、登记注册民办非企业性质单位、在社区中开展相关活动的非街道办事处备案的社会组织、工商管理处备案的非盈利组织,以及没有进行相关登记而开展活动的组织。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前三个门类的登记总数已经达到了46万之多,其余无法统计的社会组织数量则更多,从总体上来看,这些社会组织凸显出了3大特征:第一,总数激增。活跃在城乡基层的社会组织数量日益增多。第二,社会组织内部逐渐优化,支持型组织发展相对迅速,各种民办组织的发展愈加活跃。第三,社会组织的横向联系比以往相比更加紧密,其组织网络化的趋势也在逐渐加强。社会组织的结构优化令第三部门更为完整,相互制约的特征也日益明显。

1.2社会组织管理体系改革不可逆转

新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马上就会出台,虽说到当前为止,关于社会组织管理体系的三大条条款还没有在真正意义上予以落实。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从中央到地方政府,相关改革思想已经日渐成熟。相关的社会共识也逐渐统一,在我国民政部门的搭理推行之下,我国广东首先推行了更改双管制度,在2012年成立了新的登记制度。这已经形成了一个趋势,我国多个省份已经纷纷效仿。并试行新的管理方式,在这里能够充分看出,全面开展新的社会管理体制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统一化的发展与管理体制也已经悄然形成。

1.3社会组织相关资源情况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随着我国资源总数日益增多,资源的相关结构也越来越合理。以往的资源短缺情况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自2008年我国四川省发生地震以来,我国的慈善募捐总额也在持续上升,除原来的公募之外,个人,基金会等各种社会募捐形式也大量涌现。各个阶层政府每年在购买公共服务的金额也有所上升,形式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范围也在不断的增大。同时,海外对华援助则出现了日渐萎缩的形态,我国国内的公益资源已经成为了主流,由此可见,资源短缺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有效缓解。

1.4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成为主流趋势

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加大了对社会组织发展的支持力度,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已经成为流行趋势。自2012年以来,我国财政部已经连续两年公开的向社会组织进行公共服务项目招标,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这种形式也已经成为了公共服务的主要提供方式。政府专门拨款,兴建公益培养基金,枢纽组织等新形式层出不穷。一系列的减免政策也在加大力度落实,城乡的社会组织备案也已经全面开展。

1.5改革创新进程被全面推进

在当前新媒体环境下,我国一些社会组织所举办的相关项目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危机,人们对社会组织的相关工作透明度要求有所增高。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在根本上推进了我国社会组织改革创新的进程。

1.6新媒体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随着我国微型公益与社会企业等创新形式的持续性发展,相关文化创意与市场机制等等因素以及新媒体形式,依然成为了社会创新发展的必要手段。

从以上几个方面中,我们能够充分看出,自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几年的发展,我国的社会组织已经走出了起步阶段,并迈向成熟阶段。社会组织的相关功能也已经逐渐加强,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的局面已经初步展现,同时一个新型的社会建设局面已经悄然形成。

2.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系的相关策略

2.1全面领悟现代社会组织体制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迅猛发展,我国社会的利益关系较计划经济时代比也显得复杂。在现如今,社会组织的相关作用更为凸显。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当前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和相关要求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现代社会组织的中心要点在于:将我国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进行全面规范,树立起社会组织的重要地位,比如,在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明确提出政企分开,科学化管理企业,权责分明,产权关系明晰。

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在迅猛发展的同时也需要一定的规范加以约束。并在根本上建立起政社分家,管办分离的原则,在根本上将转变政府职能的相关工作做好,凡是社会组织能够办理的事情,可以通过公助民办,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给社会组织去办理。

在根本上将社会的资源利用程度与相关服务质量加以全面提升,与此同时,还应该将社会组织服务管理的一系列法规进行全面完善,要做到:既要保证发展还要管理得当。在根本上加强我国城乡居民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将自我管理,监督,教育,服务等相关要求抓紧落实,在根本上做到民事民办,民事民议。政府不再包办这些事情。

同时要将社区内部的治理关系进行全面梳理,将相关自治制度进行全面完善,改革原有办事程序,最终形成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体系。

2.2将社会组织服务管理职能进行全面拓展

党的十提出:加快社会主义建设步伐,将改善民生问题作为重点。要为人民谋福利,排解人们的烦恼,对人们关心的利益问题进行全面解决。帮助我国人民过上更好的生活。要想激励民间力量积极的参与到社会建设中,就要在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方式上做工作。强化基层的社会管理与服务体系的建设工作。提高城市乡村的社区服务功能,激活群众参与到社会管理上的作用。

从改善民主制度上来分析,要将每个基层的组织协同作用在根本上加以发挥,最终实现民主与政府管理的结合。令我国人民对当前的教育满意,并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兴办教育。从提升我国民众的健康水平上来看,要利用有效方式来鼓励社会办医。

从改革基层党的建设工作上来看,强化社会组织党建力度是非常重要的。并将每个领域的党建工作进行全面推进。从促使人类和平与发展的角度来看,必须加强我国各个行政组织与外界的交流工作。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将我国企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相关服务职责进行全面强化,保证社会组织的正常发展,将社会各界力量与党委进行互补互动,最终形成完善的社会管理服务网络。

2.3对现行的社会主义组织管理体系进行全面改革

在我国现如今的社会组织管理体系中,主要是利用业务的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共同负责, 两者各司其职,利用严格把关的形式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固然有一定的优势存在,但非常容易出现“重视监督与管理, 轻视培育与发展”的倾向。在这种“双轨制”下,社会组织没有办法完全摆脱对政府的依赖。更不要说实现“依法自治”了。在这种体制管理下,是非常不利于社会组织的作用发展。

最近几年,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在探索社会组织的改革方式,比如:广东省,安徽省,湖北省等均在不同的领域进行了社会组织登记制度改革,并取得了喜人的成绩,所以说,要想在根本上实现社会建设和体制的改革,就要将社会组织规范化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完善,将以往改革为主的倾向进行全面改革,并构建出已发展与服务为导向的新体制。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进行全面完善,在高效运作的基础上做到公开化,透明化。

因此,利用改革和完善社会组织的相关管理体制,从新度量社会组织和政府的关系,将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规范,废除“双管制”在根本上实现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将社会组织的角色进行全面转换,与政府建立起团结互助的“伙伴”关系,全面发挥社会组织的活力。值得注意的是,作为社会组织来讲,要将自我能力建设工作进行充分重视,将相关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做好准备工作,利用合理竞争的方式,为更多的人们提供公共服务。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党的十召开以来,我国的社会建设已经迈向了一个崭新的阶梯,将现代社会组织体系进行全面建设是新社会管理的必选之路。随着我国新型社会组织管理体制的推进,一个包含了监管,支持,合作与治理的体制也逐渐被构建起来,其相关改革发展也必将呈现出以往没有的动力,在我国社会建设中发挥出主要力量。

参考文献:

[1]刘振国.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促进中国特色民办社会事业发展[J].社团管理研究,201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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