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节微观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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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微观性

篇1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2-0051-05

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党的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从理论上做出的深刻总结,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从计划和市场转向政府和市场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在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阶段,改革的中心是如何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涉及的问题是在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运用计划的方式,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让市场来调节,以体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定位。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总框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体现了当时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特征在理论上的总体认识。20多年前的这一认识,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当时的概括具有的局限性是合乎认识规律的。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深刻,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不再局限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而是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其实,这一问题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现代经济发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一是生产力发展的高度社会化;二是经济发展的高度市场化。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决定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性和重要性,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决定尊重市场规律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和经济高度市场化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这两个特征同时并存,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是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表现,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表现。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反映了对问题实质的把握,体现了对问题的不断深化认识。

市场和政府是调节现代经济发展并保证其高效和协调运行的两种力量。市场的力量是借助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以“看不见的手”的形式,通过利益机制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政府的力量是借助行政权力,以“有形的手”的形式,通过行政、政策、经济的手段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市场和政府的作用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国家(或政府)的作用并不是只在于市场,市场引导的也不只是企业。事实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除了市场以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企业、个人,这种作用是覆盖全社会的。市场引导除了作用于企业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个人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市场的作用也是覆盖全社会的。在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计划和市场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两种手段,是相互替代的关系。经济活动可以通过计划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实现,但运用计划方式的时候是排斥市场的;同样,运用市场方式的时候也是排斥计划的。所谓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实际上是指在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计划调节来实现,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并不是指在同一个经济活动中既运用计划方式,又运用市场方式。因此,严格地说,计划与市场的结合,只是从宏观上可以在不同的领域运用不同的调节方式。计划和市场都不能覆盖全社会,只能是作用于不同的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调节机制或资源配置方式,这两种调节机制对调节经济活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和市场不是同一层面上的关系,政府是一个主体,本身不是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或方式,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政策,计划本身只是政府可以运用的一种手段。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并不排斥市场的调节,而是对市场调节后的调节,是对市场调节结果的再调节。

其次,政府和市场的调节机制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调节机制。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实际上是指令性行政命令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实质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从本质说不是一种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来干预经济活动,是一种政策调节和利益调节。

最后,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调节的地位和作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明确的,谁起基础性作用,谁在经济活动的调节中起主导作用并不明确,这就难以对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做出准确的定位。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明确的,即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调节不能取代市场调节的基础地位。

对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认识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转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标志着我们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解的深化,也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计划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日趋弱化,在政府层面对经济活动产生中长期影响的是发展规划,这种中长期规划与原来的计划相比已经具有了不同的特征和作用机制。政府的政策调节和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是与市场调节并行不悖的一种调节机制,它不排斥市场规律的作用,相反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调节目标。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比计划的作用更加重要和突出。

二、尊重市场规律,明确政府的功能定位

尊重市场规律是对政府而言的,是要求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规律关键是对政府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政府不能无限界定自身的功能,不能认为政府什么事情都能解决好,不能把什么事情都看作自己的能力高于市场,政府必须把自身的功能定位在有限的范围内。政府不取代市场,实际上就是尊重市场规律。

尊重市场规律是因为市场规律能够高效调节经济运行,能够使各经济主体具有充分活力和发展动力,市场具有这样的功能在于利益机制的作用。市场是各经济主体彼此发生关系并从中获得利益的载体,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上聚集,相互之间就会发生竞争,这种竞争关系一方面使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排斥,另一方面又使他们面临巨大的压力,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经济主体,就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不具有竞争力只能被市场所淘汰。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在微观领域中使能够生存下来的经济主体都是高效率的。基于此,尊重市场规律就能够实现微观领域的高效率。

现代经济是高度市场化的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使微观经济活动市场化,不断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最终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强调市场化是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肯定,也是对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取向的自信。这种肯定和自信说明市场化改革不能走回头路,因为我们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理论充满自信。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可以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社会主义经济活动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不影响坚持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由市场机制调节经济活动和进行资源配置,与所有制没有关系,因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对象是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而不是所有制。企业和经济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会自发地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调节自己的活动。否则,就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而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规律面前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与所有制没有关系,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以现代公司制为主流形式的企业,基本特征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构成的不同不会影响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市场经济和所有制的关系,而是经济体制运行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在于政府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从尊重市场规律的角度看,政府功能定位在于不干扰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并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规律在竞争中得到贯彻,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同样在竞争中才能实现。充分发挥竞争的作用,就必须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是否平等是衡量竞争环境好坏的主要标准,现实中的竞争并不都是平等的,不平等的竞争不能产生高效率。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消除不平等的竞争,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使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不同的企业都能够在平等的环境中竞争。政府营造了这样的竞争环境,也就能够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规范,没有规范的市场经济只会影响效率,而规范是通过法治来构建的。市场规范就是规定市场中的各经济主体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事情必须要承担什么责任。带有强制力的市场规范只有由政府来制定和实施,政府通过法治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从外部环境为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动。

三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诚信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要讲道德、讲诚信,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关系,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是以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的基础是双方的诚信。诚信可以节约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诚信度越高,就越有利于信用关系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和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政府要用多种方法和手段来惩治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很长的时期里,以自由主义为主流的经济学理论一贯主张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他们认为市场是一台灵巧的机器,能够自动、高效率地调节经济活动,保持经济协调发展。政府的职能只在于军事、政治、外交等领域,政府不具有经济职能,更多的是充当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结果只能是破坏市场规律,导致经济的低效率。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没有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但这种观点很快被客观现实所击破。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经济危机证明市场并不能始终保持经济的协调发展,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说明自由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是有缺陷的,而克服这种缺陷的主要手段就是政府干预。西方经济学理论上出现的一个重大转折就是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市场经济运行存在天然的缺陷,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不可避免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避免和解决经济危机的有效方法是通过政府的各种措施进行反市场的干预和调节,政府调节和干预理论也随之产生。但在这一理论的主导下,过多的政府干预又使经济发展遇到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的双重困扰。人们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又开始对政府干预的问题重新进行反省。这种情况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离不开政府和市场的两种基本力量,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客观上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扩大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坚定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后,一方面市场调节具有的局限性也必然会暴露出来,另一方面原来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做法也不能继续下去,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具有哪些职能,政府的功能定位怎样才能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又能够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运行固有的局限,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就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共性,这一关系不会因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改变。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进程看,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上,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是政府怎样做才是尊重市场规律。从总的原则讲,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不要干预市场经济的活动,因为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规律来调节,政府不要在微观领域寻求作为,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这就使尊重市场规律有了良好的保证,或者说,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干扰源,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完善。

三、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

在现代经济中,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作用要与市场作用错位,这样政府作用才不会与市场作用相互冲撞、干扰和抵消。对政府和市场作用范围的基本划分是,政府主要作用在宏观领域,市场主要作用在微观领域,这一划分的根本依据是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两大趋势。

一是经济发展在微观上体现高度分散化,现代经济发展由众多的具有各自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的活动构成,它们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生产和经营都是个体行为,都是由每个经济主体自己做出决策,这种分散决策的依据是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成本最低,产生的社会矛盾最少,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容易。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这一趋势说明,市场经济的形式是最合适的,市场机制调节具有高效率,任何一个组织、机构或政府都不具有替代市场的这一功能,或者说不可能具有市场调节那样的高效率,这是被各国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的,也是今天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政府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让分散决策的事情由各经济主体自己去做,把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让给市场调节,使市场规律在调节分散化经济活动中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二是经济发展在宏观上体现高度整体性。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各主体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结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各经济主体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宏观环境,如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如经济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市场没有能力,或不具有解决的优势。这就要求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解决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事情。这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运用一定的行政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内解决。这些问题虽然不是纯经济问题,但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从宏观角度看,需要有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另一种力量,并不是只在市场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时才能发挥作用,而是在市场经济整个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发挥作用。其实,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是今天才认识到的问题,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也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而是我们现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市场规律调节经济活动是有效率的,但市场调节又是有局限的。经济发展中的整体性问题、宏观领域社会性问题,由政府来解决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社会效益,很多问题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解决。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是根源于现代经济发展具有的整体性趋势。政府作用主要在宏观领域中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制定经济政策。政府作用主要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政策调控来实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前提是科学制定和研究政府政策,解决好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经济发展一定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就会得出不同的判断。所以,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具体说,政策的制定必须站在全局的立场上,以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指导。特别是一些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更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些政策也许并不能直接看到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效果,但从长期看,将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具有充分活力的社会环境。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说了算,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更高的层次来制定,避免政策制定部门的局限性。政策既不能长期不变,也不能经常变动,要根据政策的不同类型,有的政策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有的政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政策越符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要求,越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作用的发挥就越充分。

篇2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商主体乃是社会关系网络的集结点。社会关系需要为当事人各方及社会其他有关各方所确认,并需要梳理、调整。法律是这种梳理器、调整器之一。市场本指商事交易的场所,也代表商事交易关系的总和。市场随着商事交易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有商事交易便存在市场。封建社会末期,特别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商事交易迅速发展,商品经济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从而进入市场经济社会。

自由市场经济的商事立法

资产阶级国家奉行不干预商事的原则,这是指国家一般不以自己一方为主体直接介入商事领域,同社会商事活动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商事完全放任不管。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它要为社会商事活动制定规则即法律,以规范各商事活动主体的行为,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竞争秩序。这也是国家的一种管理方式。不过,这种管理方式乃是一种“商事管理”方式,国家制定的这类法律,好比游戏规则,这就是商法。

商主体从个体经营形态逐渐发展起来,其初期国家并没有专门的商事立法,当时商主体的商事活动适用着原有的具有商法性质的一些法律规范。后来由于商主体普遍发展,商主体内外部关系较原来个体或合伙经营的复杂性,常常引起超越原有法律调整范围的纠纷,产生了国家针对商主体这些特殊性专门立法的需要。

商法主要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商事交易的许多原则和规则被商法所确认,成为法律原则。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各当事人的自由。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制定的商法,继承和发扬了传统民法的平等、自由精神,并把它推崇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由法国商法典所确立并为其他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集中体现了这种自由主义精神。

商法是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法律保障。由于商法对于微观商事领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对于宏观领域的间接(自发的、客观上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完整和谐的社会商事秩序,这就是商法秩序。商法范畴的有关商事立法的自由主义,体现在商主体的财产权及商主体的设立、组织与活动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上。在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与当时调节机制一元化(即市场调节)相适应,在调整社会商事关系的法律中,也基本上依靠商法这一部门法。

商事立法在初期阶段基本上限于私法即商法领域。国家一般只为民间社会商事活动制定规则,而不直接介入和干预商事。那时国家职能还没有(客观上不需要)调节商事的任务,因此尚未出现商法这一部门法,尚未由商法来对商主体加以规制。当时国家对商主体也实行某些管理,但主要是一般性行政管理活动。其中有些管理活动具有某种国家调节经济的性质;但这些仍主要属于行政措施和行政法性质。这些现象也不是经常性和普遍性的,总的情况是国家放任商事自由发展,商主体充分自治,商事立法贯彻着强烈的自由主义精神。

社会市场经济的商事立法

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同市场调节一元化的调节机制相适应,调整商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基本上是商法,那时商事活动中建立的是一种较纯粹的商法秩序;在这种总的法律秩序下,国家立法对商主体的规制贯彻着自由主义精神。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商法为保障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贯彻着强烈的自由主义精神,这集中体现在当时商法奉行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上。随着生产社会化进程,个体同社会总体矛盾突出,一味强调个体本位并不能同时达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和社会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商法在其立法理念、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某些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和修正,以适应生产社会化和整个社会进步的要求。商法社会化对商事立法的影响,从立法形式上说,表现为商法典中作出调整和修正的商法原则和法律制度对商事立法的影响,以及新颁布的单行法对商事立法的影响。前者如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商法原则的修正,影响着商事立法;后者如新颁布的公司法、合伙法等,是直接关于商主体的新立法。从商事立法内容上看,社会化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在投资设立商主体方面,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商主体设立,主要实行自由制和准则制,鉴于商主体设立对社会影响颇大,法律需要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并规定设立商主体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受主管机关监督管理,各国普遍改行严格准则制;在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方面,由于许多商主体规模扩大,股东人数增加,股东成分多样化。法律为鼓励和方便普通群众、特别是商主体内部职工入股,在股份种类设置和发行上作了相应规定。由于商主体股东人数和成分的扩大,使大股东特别是大家族股在商主体股份中持股比重下降,使商主体在财产权和管理上更加公众化和社会化。在商主体内部权力结构和管理机构体制上,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商主体财产所有权同经营权严格分离,并互相配合和制约。法律完善了股东的诉权规定,规定股东可以董事;从责任主体上说,各种商事活动除须对商主体内部的股东、商主体的债权人负责外,还须对其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并须对国家和社会整体承担责任(这表现为商主体应当接受国家管理和经济调节,遵守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归责原则上,虽仍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但19世纪末以来各国相继确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广泛的采用。此外,还出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国际化市场经济的商事立法

当前,市场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正在加快和越来越明显。新的调节机制正在逐渐发达和完备,它同其他调节机制相配合,正在形成新的三元化的调节机制体系新格局。这些都标志着市场经济在经历自由市场经济和社会市场经济两个发展阶段以后,目前又正在步入第三个阶段,即国际化市场经济阶段。

篇3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相对,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通常市场经济也叫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经济。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分配受消费者的约束,生产什么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市场需求),生产多少取决于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及需求水平;经济决策是分散的,作为决策主体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关系,信息是按照买者和卖者之间的横向渠道传递的。

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两个阶段

1.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阶段

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调节作用,是经济运行的唯一调节手段。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仅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至多也只是承担某些公共工程和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只是充当所谓的“守夜人”的角色,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市场为轴心,以市场价格为导向展开的。

2.宏观管理的现代市场经济阶段

政府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参与构造、干预和调节市场,参与市场的发育、整合和市场机制创新;政府作为国家垄断代表介入社会再生产的各个阶段和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影响资源配置,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政府作为经济运行的协调者,制订经济计划,实施经济政策,运用各种调节手段协调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调节产业结构,影响经济运行的周期。

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

篇4

政府和市场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角色?起什么样的作用?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政府应担当主角,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有人认为政府只能作为配角,企业和项目业主应唱主角;也有人则认为,招商引资应以市场调节为主导,政府不要干预,让它自然成型。最近,媒体披露一些地方政府将招商引资任务以行政命令形式,分解下达各部门和单位,实行招商引资“一票否决制”;还有些地方给予外来投资者超出法律规范的“超国民待遇”。一时间,社会上人们认为土地的减少、环境的污染、能源的短缺,都是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的需要。盲目招商引资造成的,指责政府参与或主导招商引资,是计划经济的延续。本文试图从公共管理学和市场营销学的角度,浅析招商引资机制中的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一己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与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的利弊分析

1.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的利弊分析

目前,我国不少地方的招商引资都是政府干预型,也就是政府既管招商引资的规划、政策的制订,又管项目的洽谈、签约、审批、到资、建设,还要管就业、环保、税收、投资环境建设等,企业和项目业主处于配角、被动的地位。政府干预型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当前经济发展仍是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GDP统率一切;二是招商引资所需的土地、海洋、林权以及优惠政策等公共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三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刺激经济落后的地方政府寻求外资促进本区域经济发展的热情;四是政府掌握的公共财政收支不平衡,促使政府加大招商引资以增加财税收入。

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的优势,一是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计划性,减少盲目性,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有限的土地、海洋岸线、林地等公共资源的作用,按照市场营销学的七要素进行包装,开展推销招商;三是有利于减少经济外在效应,保持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

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的弊处,主要是:(1)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首先政府干预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对于投资者(顾客)的让渡价值上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是最大化,为了引进项目,不论项目质量,不讲投资回报;二是忽略不计,招商引资变成走过场,耍花架子。其次,政府干预型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土地、海岸线、林地等公共资源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极易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2)政府干预型容易引发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内在效应”。如有的地方为了政绩需要,盲目招商引资,造成环境恶化,土地资源浪费等;有的地方为了应付上级的引资任务,弄虚作假,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3)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一旦决策失误,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难以挽回的。因此,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决策需要决策者具备很高的素质,对资本市场运行走势要有准确的判断,对地方经济发展方向要有科学的定位,对产业发展与保护资源、环境及公众利益的关系要把握得当,这在具体实践中是有相当难度的。(4)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企业会通过合法或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有可能受钱色的引诱,做出有利于不法企业和商人而损害公共利益的事。

2.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的利弊分析

由于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机制存在不少弊端,一些业者人士提出招商引资要完全市场化运作,即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依靠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效合理配置资金、产业等资源。

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的优势,一是有利于培育项目市场,激发项目业主以及中介机构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发展壮大现有产业经济,延长产业链,促进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机构不断创新;三是有利于运用市场决策的灵活性,对供求变化能及时做出灵活有效的反应,减少资源浪费,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率;四是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的良性运行还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败等。

但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也和市场经济一样,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1)缺乏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能力。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2)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市场机制可以调节招商引资的规模、速度,但无法自动削弱或消除引进项目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等外在效应。因为这类外在效应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3)会造成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往往有利于产业基础好、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优良、人才富集的地区,而经济落后地区先天条件不足。难以施展。市场竞争规律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二、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政府市场相辅型招商引资机制的意义

综上所述,政府干预型和市场调节型的招商引资机制皆有利有弊。要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我认为,要将这两类机制的优势进行整合,形成政府市场相辅型招商引资机制。这种机制的主要内容:一是对招商引资的核心理念科学定位,改单方面重视“招”、“引”需求为重视投资者和项目承接地双方利益需求。招商引资能否取得成效,根据市场营销学理论,取决于投资者和承接方有否拥有被对方认为有价值、可供交换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地方能否提供投资需求的资源、环境、政策等条件,投资者有否投资需求的资金、技术、市场等能力。二是对投资者、项目承接方和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科学界定,改政府统揽为三方分工有别,提高招商引资的成效。政府负责制订、实施、监督地方产业规划和政策,包括产业规模、发展方向、土地价格、环保要求、优惠政策等,也可投入一定的资金建设开发区水、电、路、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者、项目承接方负责按市场化要求运作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签约、报批、动工、投产、运营的全过程。项目承接方可以是开发区、企业,也可以是行业商协会、中介机构等。我认为,建立这种政府市场相辅型招商引资机制,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招商引资的盲目性。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市场发挥经济利益的刺激作用。这样既使招商引资保持一种强劲的动力,又能有效保证经济发展健康,可持续。

二是可以有效克服和纠正政府“内在效应”和经济“外在效应”。政府市场相辅型机制将政府从干预型转变为辅助型,使得政府从招商引资决策的漩涡中解脱出来,能够公平、公正地制订宏观经济政策,处置经济“外在效应”,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优惠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是可以有效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率和质量。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投资者、项目承接方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解决策结构,对产业的供求变化最敏感,可以及时做出灵活有效的决策,较快地实现供需平衡。政府制订“游戏规则”,充当裁判员和监督员,保证招商引资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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