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调节微观性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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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调节微观性

篇1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2-0051-05

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党的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从理论上做出的深刻总结,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从计划和市场转向政府和市场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在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阶段,改革的中心是如何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涉及的问题是在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运用计划的方式,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让市场来调节,以体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定位。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总框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体现了当时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特征在理论上的总体认识。20多年前的这一认识,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当时的概括具有的局限性是合乎认识规律的。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深刻,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不再局限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而是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其实,这一问题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现代经济发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一是生产力发展的高度社会化;二是经济发展的高度市场化。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决定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性和重要性,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决定尊重市场规律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和经济高度市场化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这两个特征同时并存,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是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表现,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表现。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反映了对问题实质的把握,体现了对问题的不断深化认识。

市场和政府是调节现代经济发展并保证其高效和协调运行的两种力量。市场的力量是借助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以“看不见的手”的形式,通过利益机制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政府的力量是借助行政权力,以“有形的手”的形式,通过行政、政策、经济的手段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市场和政府的作用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国家(或政府)的作用并不是只在于市场,市场引导的也不只是企业。事实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除了市场以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企业、个人,这种作用是覆盖全社会的。市场引导除了作用于企业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个人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市场的作用也是覆盖全社会的。在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计划和市场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两种手段,是相互替代的关系。经济活动可以通过计划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实现,但运用计划方式的时候是排斥市场的;同样,运用市场方式的时候也是排斥计划的。所谓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实际上是指在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计划调节来实现,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并不是指在同一个经济活动中既运用计划方式,又运用市场方式。因此,严格地说,计划与市场的结合,只是从宏观上可以在不同的领域运用不同的调节方式。计划和市场都不能覆盖全社会,只能是作用于不同的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调节机制或资源配置方式,这两种调节机制对调节经济活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和市场不是同一层面上的关系,政府是一个主体,本身不是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或方式,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政策,计划本身只是政府可以运用的一种手段。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并不排斥市场的调节,而是对市场调节后的调节,是对市场调节结果的再调节。

其次,政府和市场的调节机制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调节机制。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实际上是指令性行政命令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实质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从本质说不是一种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来干预经济活动,是一种政策调节和利益调节。

最后,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调节的地位和作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明确的,谁起基础性作用,谁在经济活动的调节中起主导作用并不明确,这就难以对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做出准确的定位。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明确的,即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调节不能取代市场调节的基础地位。

对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认识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转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标志着我们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解的深化,也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计划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日趋弱化,在政府层面对经济活动产生中长期影响的是发展规划,这种中长期规划与原来的计划相比已经具有了不同的特征和作用机制。政府的政策调节和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是与市场调节并行不悖的一种调节机制,它不排斥市场规律的作用,相反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调节目标。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比计划的作用更加重要和突出。

二、尊重市场规律,明确政府的功能定位

尊重市场规律是对政府而言的,是要求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规律关键是对政府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政府不能无限界定自身的功能,不能认为政府什么事情都能解决好,不能把什么事情都看作自己的能力高于市场,政府必须把自身的功能定位在有限的范围内。政府不取代市场,实际上就是尊重市场规律。

尊重市场规律是因为市场规律能够高效调节经济运行,能够使各经济主体具有充分活力和发展动力,市场具有这样的功能在于利益机制的作用。市场是各经济主体彼此发生关系并从中获得利益的载体,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上聚集,相互之间就会发生竞争,这种竞争关系一方面使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排斥,另一方面又使他们面临巨大的压力,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经济主体,就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不具有竞争力只能被市场所淘汰。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在微观领域中使能够生存下来的经济主体都是高效率的。基于此,尊重市场规律就能够实现微观领域的高效率。

现代经济是高度市场化的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使微观经济活动市场化,不断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最终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强调市场化是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肯定,也是对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取向的自信。这种肯定和自信说明市场化改革不能走回头路,因为我们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理论充满自信。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可以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社会主义经济活动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不影响坚持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由市场机制调节经济活动和进行资源配置,与所有制没有关系,因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对象是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而不是所有制。企业和经济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会自发地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调节自己的活动。否则,就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而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规律面前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与所有制没有关系,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以现代公司制为主流形式的企业,基本特征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构成的不同不会影响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市场经济和所有制的关系,而是经济体制运行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在于政府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从尊重市场规律的角度看,政府功能定位在于不干扰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并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规律在竞争中得到贯彻,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同样在竞争中才能实现。充分发挥竞争的作用,就必须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是否平等是衡量竞争环境好坏的主要标准,现实中的竞争并不都是平等的,不平等的竞争不能产生高效率。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消除不平等的竞争,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使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不同的企业都能够在平等的环境中竞争。政府营造了这样的竞争环境,也就能够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规范,没有规范的市场经济只会影响效率,而规范是通过法治来构建的。市场规范就是规定市场中的各经济主体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事情必须要承担什么责任。带有强制力的市场规范只有由政府来制定和实施,政府通过法治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从外部环境为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动。

三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诚信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要讲道德、讲诚信,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关系,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是以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的基础是双方的诚信。诚信可以节约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诚信度越高,就越有利于信用关系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和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政府要用多种方法和手段来惩治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很长的时期里,以自由主义为主流的经济学理论一贯主张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他们认为市场是一台灵巧的机器,能够自动、高效率地调节经济活动,保持经济协调发展。政府的职能只在于军事、政治、外交等领域,政府不具有经济职能,更多的是充当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结果只能是破坏市场规律,导致经济的低效率。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没有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但这种观点很快被客观现实所击破。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经济危机证明市场并不能始终保持经济的协调发展,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说明自由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是有缺陷的,而克服这种缺陷的主要手段就是政府干预。西方经济学理论上出现的一个重大转折就是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市场经济运行存在天然的缺陷,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不可避免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避免和解决经济危机的有效方法是通过政府的各种措施进行反市场的干预和调节,政府调节和干预理论也随之产生。但在这一理论的主导下,过多的政府干预又使经济发展遇到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的双重困扰。人们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又开始对政府干预的问题重新进行反省。这种情况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离不开政府和市场的两种基本力量,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客观上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扩大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坚定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后,一方面市场调节具有的局限性也必然会暴露出来,另一方面原来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做法也不能继续下去,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具有哪些职能,政府的功能定位怎样才能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又能够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运行固有的局限,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就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共性,这一关系不会因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改变。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进程看,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上,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是政府怎样做才是尊重市场规律。从总的原则讲,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不要干预市场经济的活动,因为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规律来调节,政府不要在微观领域寻求作为,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这就使尊重市场规律有了良好的保证,或者说,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干扰源,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完善。

三、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

在现代经济中,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作用要与市场作用错位,这样政府作用才不会与市场作用相互冲撞、干扰和抵消。对政府和市场作用范围的基本划分是,政府主要作用在宏观领域,市场主要作用在微观领域,这一划分的根本依据是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两大趋势。

一是经济发展在微观上体现高度分散化,现代经济发展由众多的具有各自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的活动构成,它们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生产和经营都是个体行为,都是由每个经济主体自己做出决策,这种分散决策的依据是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成本最低,产生的社会矛盾最少,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容易。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这一趋势说明,市场经济的形式是最合适的,市场机制调节具有高效率,任何一个组织、机构或政府都不具有替代市场的这一功能,或者说不可能具有市场调节那样的高效率,这是被各国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的,也是今天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政府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让分散决策的事情由各经济主体自己去做,把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让给市场调节,使市场规律在调节分散化经济活动中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二是经济发展在宏观上体现高度整体性。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各主体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结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各经济主体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宏观环境,如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如经济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市场没有能力,或不具有解决的优势。这就要求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解决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事情。这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运用一定的行政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内解决。这些问题虽然不是纯经济问题,但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从宏观角度看,需要有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另一种力量,并不是只在市场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时才能发挥作用,而是在市场经济整个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发挥作用。其实,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是今天才认识到的问题,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也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而是我们现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市场规律调节经济活动是有效率的,但市场调节又是有局限的。经济发展中的整体性问题、宏观领域社会性问题,由政府来解决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社会效益,很多问题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解决。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是根源于现代经济发展具有的整体性趋势。政府作用主要在宏观领域中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制定经济政策。政府作用主要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政策调控来实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前提是科学制定和研究政府政策,解决好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经济发展一定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就会得出不同的判断。所以,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具体说,政策的制定必须站在全局的立场上,以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指导。特别是一些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更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些政策也许并不能直接看到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效果,但从长期看,将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具有充分活力的社会环境。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说了算,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更高的层次来制定,避免政策制定部门的局限性。政策既不能长期不变,也不能经常变动,要根据政策的不同类型,有的政策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有的政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政策越符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要求,越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作用的发挥就越充分。

篇2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商主体乃是社会关系网络的集结点。社会关系需要为当事人各方及社会其他有关各方所确认,并需要梳理、调整。法律是这种梳理器、调整器之一。市场本指商事交易的场所,也代表商事交易关系的总和。市场随着商事交易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有商事交易便存在市场。封建社会末期,特别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后,商事交易迅速发展,商品经济上升为社会经济主导地位,从而进入市场经济社会。

自由市场经济的商事立法

资产阶级国家奉行不干预商事的原则,这是指国家一般不以自己一方为主体直接介入商事领域,同社会商事活动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对商事完全放任不管。国家作为社会最高管理者,它要为社会商事活动制定规则即法律,以规范各商事活动主体的行为,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维护竞争秩序。这也是国家的一种管理方式。不过,这种管理方式乃是一种“商事管理”方式,国家制定的这类法律,好比游戏规则,这就是商法。

商主体从个体经营形态逐渐发展起来,其初期国家并没有专门的商事立法,当时商主体的商事活动适用着原有的具有商法性质的一些法律规范。后来由于商主体普遍发展,商主体内外部关系较原来个体或合伙经营的复杂性,常常引起超越原有法律调整范围的纠纷,产生了国家针对商主体这些特殊性专门立法的需要。

商法主要是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商事交易的许多原则和规则被商法所确认,成为法律原则。法律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各当事人的自由。资产阶级革命成功后制定的商法,继承和发扬了传统民法的平等、自由精神,并把它推崇到登峰造极的地步。由法国商法典所确立并为其他各国立法普遍确认的私人财产所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过失责任,集中体现了这种自由主义精神。

商法是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法律保障。由于商法对于微观商事领域的直接作用,以及它对于宏观领域的间接(自发的、客观上的)作用,形成了一种完整和谐的社会商事秩序,这就是商法秩序。商法范畴的有关商事立法的自由主义,体现在商主体的财产权及商主体的设立、组织与活动各个方面的法律制度上。在市场经济发展的第一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与当时调节机制一元化(即市场调节)相适应,在调整社会商事关系的法律中,也基本上依靠商法这一部门法。

商事立法在初期阶段基本上限于私法即商法领域。国家一般只为民间社会商事活动制定规则,而不直接介入和干预商事。那时国家职能还没有(客观上不需要)调节商事的任务,因此尚未出现商法这一部门法,尚未由商法来对商主体加以规制。当时国家对商主体也实行某些管理,但主要是一般性行政管理活动。其中有些管理活动具有某种国家调节经济的性质;但这些仍主要属于行政措施和行政法性质。这些现象也不是经常性和普遍性的,总的情况是国家放任商事自由发展,商主体充分自治,商事立法贯彻着强烈的自由主义精神。

社会市场经济的商事立法

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同市场调节一元化的调节机制相适应,调整商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基本上是商法,那时商事活动中建立的是一种较纯粹的商法秩序;在这种总的法律秩序下,国家立法对商主体的规制贯彻着自由主义精神。

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阶段(即自由市场经济阶段),商法为保障自由竞争和市场调节,贯彻着强烈的自由主义精神,这集中体现在当时商法奉行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上。随着生产社会化进程,个体同社会总体矛盾突出,一味强调个体本位并不能同时达到社会经济秩序的和谐和社会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商法在其立法理念、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某些法律制度上作出调整和修正,以适应生产社会化和整个社会进步的要求。商法社会化对商事立法的影响,从立法形式上说,表现为商法典中作出调整和修正的商法原则和法律制度对商事立法的影响,以及新颁布的单行法对商事立法的影响。前者如所有权绝对性、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商法原则的修正,影响着商事立法;后者如新颁布的公司法、合伙法等,是直接关于商主体的新立法。从商事立法内容上看,社会化的表现主要有以下方面:

在投资设立商主体方面,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商主体设立,主要实行自由制和准则制,鉴于商主体设立对社会影响颇大,法律需要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并规定设立商主体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受主管机关监督管理,各国普遍改行严格准则制;在股东构成和股权结构方面,由于许多商主体规模扩大,股东人数增加,股东成分多样化。法律为鼓励和方便普通群众、特别是商主体内部职工入股,在股份种类设置和发行上作了相应规定。由于商主体股东人数和成分的扩大,使大股东特别是大家族股在商主体股份中持股比重下降,使商主体在财产权和管理上更加公众化和社会化。在商主体内部权力结构和管理机构体制上,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代表,商主体财产所有权同经营权严格分离,并互相配合和制约。法律完善了股东的诉权规定,规定股东可以董事;从责任主体上说,各种商事活动除须对商主体内部的股东、商主体的债权人负责外,还须对其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并须对国家和社会整体承担责任(这表现为商主体应当接受国家管理和经济调节,遵守国家法律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归责原则上,虽仍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但19世纪末以来各国相继确认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广泛的采用。此外,还出现了公平责任原则。

国际化市场经济的商事立法

当前,市场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正在加快和越来越明显。新的调节机制正在逐渐发达和完备,它同其他调节机制相配合,正在形成新的三元化的调节机制体系新格局。这些都标志着市场经济在经历自由市场经济和社会市场经济两个发展阶段以后,目前又正在步入第三个阶段,即国际化市场经济阶段。

篇3

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相对,市场经济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相对。通常市场经济也叫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指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调节作用的经济。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分配受消费者的约束,生产什么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市场需求),生产多少取决于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及需求水平;经济决策是分散的,作为决策主体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关系,信息是按照买者和卖者之间的横向渠道传递的。

二、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两个阶段

1.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阶段

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机制作为一只“看不见的手”充分发挥调节作用,是经济运行的唯一调节手段。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仅限于维持法律和秩序,至多也只是承担某些公共工程和最低限度的社会保障,只是充当所谓的“守夜人”的角色,一切经济活动都是以市场为轴心,以市场价格为导向展开的。

2.宏观管理的现代市场经济阶段

政府作为市场的组织者参与构造、干预和调节市场,参与市场的发育、整合和市场机制创新;政府作为国家垄断代表介入社会再生产的各个阶段和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影响资源配置,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政府作为经济运行的协调者,制订经济计划,实施经济政策,运用各种调节手段协调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调节产业结构,影响经济运行的周期。

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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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和市场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角色?起什么样的作用?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政府应担当主角,是义不容辞的职责;有人认为政府只能作为配角,企业和项目业主应唱主角;也有人则认为,招商引资应以市场调节为主导,政府不要干预,让它自然成型。最近,媒体披露一些地方政府将招商引资任务以行政命令形式,分解下达各部门和单位,实行招商引资“一票否决制”;还有些地方给予外来投资者超出法律规范的“超国民待遇”。一时间,社会上人们认为土地的减少、环境的污染、能源的短缺,都是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的需要。盲目招商引资造成的,指责政府参与或主导招商引资,是计划经济的延续。本文试图从公共管理学和市场营销学的角度,浅析招商引资机制中的政府、市场之间的关系,一己之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与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的利弊分析

1.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的利弊分析

目前,我国不少地方的招商引资都是政府干预型,也就是政府既管招商引资的规划、政策的制订,又管项目的洽谈、签约、审批、到资、建设,还要管就业、环保、税收、投资环境建设等,企业和项目业主处于配角、被动的地位。政府干预型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当前经济发展仍是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GDP统率一切;二是招商引资所需的土地、海洋、林权以及优惠政策等公共资源主要掌握在政府手中;三是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刺激经济落后的地方政府寻求外资促进本区域经济发展的热情;四是政府掌握的公共财政收支不平衡,促使政府加大招商引资以增加财税收入。

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的优势,一是有利于区域经济发展的有计划性,减少盲目性,政府可根据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合理规划和布局;二是有利于充分发挥有限的土地、海洋岸线、林地等公共资源的作用,按照市场营销学的七要素进行包装,开展推销招商;三是有利于减少经济外在效应,保持经济、社会的平衡发展。

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的弊处,主要是:(1)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的效率较低。与市场机制不同,首先政府干预具有不以直接盈利为目的的公共性,对于投资者(顾客)的让渡价值上容易出现两个极端,一是最大化,为了引进项目,不论项目质量,不讲投资回报;二是忽略不计,招商引资变成走过场,耍花架子。其次,政府干预型还具有垄断性,政府所处的土地、海岸线、林地等公共资源的垄断供给者的地位,极易丧失对效率、效益的追求。(2)政府干预型容易引发政府机构谋求内部私利而非公共利益的“内在效应”。如有的地方为了政绩需要,盲目招商引资,造成环境恶化,土地资源浪费等;有的地方为了应付上级的引资任务,弄虚作假,这种追求私利的“内在效应”必然极大影响政府干预下的资源配置的优化,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3)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一旦决策失误,造成的负面影响是难以挽回的。因此,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决策需要决策者具备很高的素质,对资本市场运行走势要有准确的判断,对地方经济发展方向要有科学的定位,对产业发展与保护资源、环境及公众利益的关系要把握得当,这在具体实践中是有相当难度的。(4)政府干预为寻租行为的产生提供了可能性。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企业会通过合法或非法的形式向政府争取优惠政策,在这种情况下个别大权在握的政府官员有可能受钱色的引诱,做出有利于不法企业和商人而损害公共利益的事。

2.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的利弊分析

由于政府干预型招商引资机制存在不少弊端,一些业者人士提出招商引资要完全市场化运作,即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依靠市场调节这只“看不见的手”,有效合理配置资金、产业等资源。

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的优势,一是有利于培育项目市场,激发项目业主以及中介机构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二是有利于发展壮大现有产业经济,延长产业链,促进生产技术、生产组织和产品机构不断创新;三是有利于运用市场决策的灵活性,对供求变化能及时做出灵活有效的反应,减少资源浪费,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率;四是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的良性运行还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直接行政控制下的低效和腐败等。

但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也和市场经济一样,有其局限性,其功能缺陷是固有的。(1)缺乏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能力。市场调节实现的经济均衡是一种事后调节并通过分散决策而完成的均衡,它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市场主体在激烈的竞争中,为了谋求最大利润,往往把资金投向周期短、收效快、风险小的产业,导致产业结构不合理。(2)无法补偿和纠正经济外在效应。市场机制可以调节招商引资的规模、速度,但无法自动削弱或消除引进项目造成的自然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等外在效应。因为这类外在效应一般不可能通过市场价格表现,当然也就无法通过市场交换的途径加以纠正。(3)会造成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市场调节型招商引资往往有利于产业基础好、自然条件和基础设施优良、人才富集的地区,而经济落后地区先天条件不足。难以施展。市场竞争规律具有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越来越集中的“马太效应”,导致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

二、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政府市场相辅型招商引资机制的意义

综上所述,政府干预型和市场调节型的招商引资机制皆有利有弊。要提高招商引资的实效,我认为,要将这两类机制的优势进行整合,形成政府市场相辅型招商引资机制。这种机制的主要内容:一是对招商引资的核心理念科学定位,改单方面重视“招”、“引”需求为重视投资者和项目承接地双方利益需求。招商引资能否取得成效,根据市场营销学理论,取决于投资者和承接方有否拥有被对方认为有价值、可供交换的东西,也就是说,一个地方能否提供投资需求的资源、环境、政策等条件,投资者有否投资需求的资金、技术、市场等能力。二是对投资者、项目承接方和政府在招商引资活动中的地位、作用科学界定,改政府统揽为三方分工有别,提高招商引资的成效。政府负责制订、实施、监督地方产业规划和政策,包括产业规模、发展方向、土地价格、环保要求、优惠政策等,也可投入一定的资金建设开发区水、电、路、通讯等公共基础设施,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投资者、项目承接方负责按市场化要求运作招商引资项目的洽谈、签约、报批、动工、投产、运营的全过程。项目承接方可以是开发区、企业,也可以是行业商协会、中介机构等。我认为,建立这种政府市场相辅型招商引资机制,有四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可以有效避免和减少招商引资的盲目性。政府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市场发挥经济利益的刺激作用。这样既使招商引资保持一种强劲的动力,又能有效保证经济发展健康,可持续。

二是可以有效克服和纠正政府“内在效应”和经济“外在效应”。政府市场相辅型机制将政府从干预型转变为辅助型,使得政府从招商引资决策的漩涡中解脱出来,能够公平、公正地制订宏观经济政策,处置经济“外在效应”,组织和实现公共产品的供给,优惠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三是可以有效提高招商引资的效率和质量。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投资者、项目承接方作为微观经济主体的分解决策结构,对产业的供求变化最敏感,可以及时做出灵活有效的决策,较快地实现供需平衡。政府制订“游戏规则”,充当裁判员和监督员,保证招商引资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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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的涵义

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是指经济法要赋予政府依法干预、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职权,强化其管理权威,同时依法限定政府实施经济管理行为必须以保证市场运行的高效有序为目标,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不被破坏为前提,以不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为根本,遵循通行的市场规则和法律规定的内容、程序,促进市场配置资源成本更低且富有效率。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第一层涵义是,经济法应当重视和强化政府在经济发展中不可替代的职能作用,树立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活动的法律权威。通过经济立法赋予政府相当的管理权限,并通过经济执法和司法活动切实保障和维护政府职权。

当前,我国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以市场为导向的改革中,政府绝不是也不应是无所作为的,相反,市场经济的健康、顺利发展。对政府素质及其干预、管理经济的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政府应当有所作为。而作为规范政府管理经济的经济法,亦应对政府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的职能行为予以调整和确认,通过经济立法,使政府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和管理具有国家意志性。具体说,经济法应赋予政府调整、平衡经济总供求的职权,授权政府运用财政、货币和收入政策控制总需求的变动,实现总供求的平衡,以减轻市场机制内在产生的周期性波动;依法赋予政府调整经济结构的职权,通过差别性贷款利率、差别性税收与补贴等财税方面的措施,重点扶持某些产业,以促进整体经济结构的合理化:依法赋予政府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职权,通过税收和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过程,以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依法赋予政府监督、管理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职权,通过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制,影响企业决策,并约束和限制其经济活动中的不正当行为。

诚然,政府干预和管理社会经济的职能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但为实现政府经济管理行为最优化的目标,政府管理经济的职权亦应受到相应制约。即以法规制政府行为,使其符合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不损害市场调节效率。这是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第二层涵义。其中最基本的,就是在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当中明确下列目标: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以保证市场调节的基本自然生态为前提,政府的经济调控行为不得损害市场调节整体的自然性,政府行为必须以保障和促进市场竞争为其目的而不是相反,政府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及相应的程序,而不得越权行为或,尤其不得滥用权力非法干预企业经营,攫取企业利益。

政府行为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作用。作为经济法。也仅限于对符合上述要求的政府干预才给予确认和保护。亚洲“四小龙”经济的快速发展就是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适度有效调控的结果。总之,经济法中的政府管理行为优化原则既注重依法维护政府对社会经济运行的有效干预和管理,又强调控制和制约政府管理行为的内容、范围和方式。这两个方面彼此联系又相互制约,是有机统一整体。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都是不适当的,也是有害的。

二、政府经济管理行为优化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经济法应为政府经济管理方式的转变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是以直接微观管理为特征的。实践证明。这种无所不包的直接微观管理体制只能窒息经济发展的活力。既不利于经济效率的提高,也不利于政府经济管理职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在市场经济新体制下。经济法理应重构政府行为模式,以法确认和保障政府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宏观调控方式,使企业从政府附属物的地位中彻底分离和解放出来,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真正主体。为此,政府对企业的直接微观管理应逐步减弱,与微观效益直接相关的政府管理行为应渐次放弃。政府的管理行为应重点指向宏观经济领域,如国民经济总供求的平衡、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收人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等方面。政府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应注重运用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实行间接控制。政府可通过直接反映经济利益的财政、税率、利率、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市场为中介和纽带,实现对企业行为的间接调控。这种经济调控方式主要是诱导性的,即政府利用各市场主体的利益欲望和动机,在尊重市场规律和规则的前提下。运用经济杠杆有意识地创设和改变各种利益关系,造成有利于或不利于企业的外部经济环境和经济条件,以此来激励各市场主体自觉依照国家宏观控制的需要行事。在这种利益诱导机制中,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志并不直接表现为对个别市场主体的指令,而是隐含于各种经济参数所形成的利益格局之中,因而较之直接命令式的行政手段更灵活、更富有效率。同时,政府还可以对那些大量发生的、稳定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经济关系,通过制定经济法规来进行规制,从而使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志获得超经济的国家强制力的效力,使市场主体在法所设定的权利义务格局中实现政府的宏观经济意图。当然,政府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对社会经济活动的间接、宏观调控。并不排除特定条件下运用行政手段对特定经济关系的干预和调控。

(二)经济法要具体规定政府干预和管理经济的法定次序和范围以及越权干预的法律后果

通常情况下,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是基本的、首要的。对于绝大多数经济关系而言,市场调节属第一次调节。只有对一些重大经济关系市场机制无法发挥其调节作用时,才应当启动政府干预手段,以弥补市场的缺陷和不足。从这个意义上说。政府对经济的调控和干预属二次调节。因此,经济法必须明确规定政府干预经济的次序、范围和程度。市场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场合,就应交由市场调节,政府在这一领域只是配合国家法律的贯彻实施,并为确保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只有当市场机制不能带来效益或不能使效益最优时,才需要政府干预。而这一领域的政府干预也不是无所不包的。仍有干预程度和范围上的限制。市场失灵、缺损的程度和范围就决定着政府干预的程度和范围。一般来说,市场机制失效多涉及宏观经济领域,如经济运行总量和结构平衡、内部经济与外部不经济矛盾的解决场合,在此范围内,政府可以在市场机制之上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等经济杠杆间接影响,市场信号,平衡供求关系:借助直接投资扩大公共产品供给;在发生市场失灵场合,通过行政管制抑制和排除企业的垄断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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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中国从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极具民族特色的变迁路径进行合乎逻辑的理论阐释,如何为中国的经济改革寻求和选择一种社会成本最低的推进战略,一直是中国经济学家们试图解决的两大问题。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在理论前提、分析方法和政策主张上迥然相异的思想派别。其中有以强调价格体系的全面改革从而建立竞争性市场机制为理论核心的“协调改革派”,有从中国非均衡的经济现实出发、强调企业改革优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从而重塑具有充分活力的市场主体的“所有制改革派”,有把改革宏观管理体制作为研究重心、把转换政府职能作为改革中心环节的“宏观改革优先派”,有以稳健见长的、主张把双重体制模式的转换和双重发展模式的转换相互衔接有机协调的“宽松学派”,有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两权分离理论为其理论基础的“经营权主导改革派”,有将如何明晰企业产权作为研究重点、主张通过产权制度变革改造传统体制、重塑适应社会主义市场机制需要的微观基础的“产权改革派”,有借鉴西方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分析工具和范畴、从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视角来研究改革的“制度学派”,不一而足。这些极具政策意味的改革理论经历了学术上的激烈纷争和与现实经济的碰撞摩擦,在大浪淘沙般的甄选和淘汰之后,有些理论被淡忘了,而有些理论却日渐被中国改革的实践所证实和接纳,从而奠定了它们在经济改革思想史中的不朽地位。

厉以宁先生是所有制改革理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在西方经济学、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国民经济管理学、经济改革理论、经济转型理论、比较经济制度理论方面均有很深的造诣,形成了独特而系统的思想体系,历来被论者认为是沟通中西、治学谨严、体系恢宏、独树一帜的经济学家,对中国经济学的学术发展以及中国经济改革的政策趋向均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力。厉以宁先生著述宏富,视野开阔,在许多领域都进行了富于独创性的研究,要对他的经济思想进行一番科学梳理并进行恰当中肯的评价,殊非易事。本文拟从六个方面评述厉以宁先生的主要经济思想:(一)非均衡的中国经济:经济改革的现实条件和理论起点;(二)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新经济体制与资源配置方式;(三)所有制改革优先论:重构具有充分活力的市场主体;(四)体制、目标、人:经济学研究的挑战与创新;(五)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发展经济学的中国版本;(六)经济学的伦理视角:经济运行和道德调节。

非均衡的中国经济:经济改革的现实条件和理论起点

一般均衡理论自1874年瓦尔拉《纯粹经济学要义或社会财富理论》发表以来,已经有一个世纪的历史,到20世纪的50年代,阿罗和德布鲁等人完成了一般均衡理论的现代化阐释工作。一般均衡理论所要回答的,一是经济均衡的存在及其稳定性,二是经济系统的帕累托最优状态以及经济均衡和帕累托最优状态的相互关系。一般均衡的哲学基础是相信自由竟争的市场机制是一个精巧的装置,经济主体的利润最大化行为和效用最大化行为使得市场自动产生供求的均衡,分散决策的市场行为下面存在着一般均衡结构,均衡价格把市场秩序强加于可能发生的市场紊乱之上。这种以理想主义的完善的市场结构和灵敏的价格体系为基本假设前提的均衡理论是长期以来西方经济学研究的基本起点。而非均衡理论在1936年凯恩斯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出版以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学假设逐渐得到了主流学派的关注和认同,非充分就业均衡和市场缺欠作为经济学研究中的常识被人们所接受。60年代后期,克罗沃(Clower)和莱荣霍夫德(Leijonhufvud)有关宏观经济学的微观经济学基础的研究开创了现代非均衡理论的新时期,并产生了以帕廷金(Patinkin)、克罗沃、莱荣霍夫德、巴罗(Barro)和格罗斯曼(Grossman)等人为先驱的非均衡学派,此后的经济学家更是把非均衡理论从单一的市场经济领域扩大到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领域,贝纳西(Banassy)的非瓦尔拉均衡模型和波茨(Portes)的计划经济非均衡理论对社会主义经济研究都有深远的影响。与西方经济学中非均衡理论发展演变的轨迹相似,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研究中,以巴罗内和兰格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从一般均衡理论出发,主张中央计划当局借助“试错法”达到模拟市场的目的,形成均衡价格,以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资源合理配置,这种乌托邦式的模拟市场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被实践证明是行不通的。现实运行的社会主义经济是一种偏离瓦尔拉均衡状态的非均衡经济,著名的匈牙利经济学家科尔内(Kornai)甚至认为,非均衡是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大经济体系的共同特征,在其代表作《短缺经济学》和《反均衡》中,他认为短缺非均衡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正常状态,并从这个观念出发试图建立以说明现实社会主义经济机制为基本内容的微观和宏观经济学,他的开创性研究,正如他在《短缺经济学》的中文版前言中所希望的,对处于深刻变革之中的中国经济和中国经济学家的思想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厉以宁先生是较早对非均衡理论进行系统研究的国内经济学家,他在借鉴和吸收西方经济学家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尤其在汲取科尔内等现代经济学家关于社会主义非均衡经济运行的学说的基础上,对中国经济的内在本质特征进行了深入独特的解析,指出中国经济的非均衡性是研究中国经济的基本出发点,也是探讨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现实起点。早在80年代初期撰写《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之时,厉以宁先生就提出了社会主义经济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衡的问题,即社会主义经济中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的失衡问题,并认识到失衡或者说非均衡是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现实状态。而社会主义经济所追求的均衡,是一种相对的动态的均衡,不是一种静态的绝对的平衡;在此基础上,他探讨了社会经济的动态相对平衡和社会发展战略的动态相对平衡。根据动态相对平衡的观点,厉以宁先生认为,从我国现阶段以及从更长远的时间来看,需求略大于供给的状况是发展中社会主义国家的现实,而且为了实现预定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目标,为了保证一定的经济增长率,需求略大于供给的相对动态的失衡是对经济发展较为有利和现实的状况。这就是他提出的“以平衡为分析的出发点,但不以平衡为必然达到和必须达到的境界”的著名命题。这些早期的思想奠定了他以后的“均衡非目标论”的理论基础。

80年代末期撰写的《非均衡的中国经济》被厉以宁先生认为是最能代表自己关于中国经济的学术观点的著作,在这部专门论述中国经济运行的体制特征的著作中,他从中国目前的非均衡经济现实着手分析,以说明资源配置失调、产业结构扭曲、制度创新的变型等现象的深层次原因,并进而合乎逻辑地提出中国经济改革必须构建具有充分活力的微观经济主体的政策主张。两类不同的经济非均衡的提出,是厉以宁先生对于非均衡理论的重要发展和突破,也是他全部所有制改革理论的根基所在。何谓两类不同的经济非均衡?西方的非均衡理论所考察的是市场不完善、价格信号不能起到自行调整供求关系的条件下的经济运行过程,而厉以宁先生观察中国的经济现实所看到的情形是,中国固然存在着市场不完善以及价格信号不灵敏的经济非均衡状况,但是,中国非均衡经济运行中隐藏的更为严重的非均衡现实是缺乏具有充分活力的、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市场决策权利的企业或者厂商。换句话说,经济的均衡状态固然以市场的完善和价格的灵活为前提,但是一个更为重要或更为基本的前提是微观经济单位的充分活力的存在。由此,厉以宁先生作出了两类经济非均衡的区分:第一类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超额供给或超额需求都是存在的,供给约束或需求约束也都存在着,但是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单位却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它们有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自由选择权,他们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第二类非均衡是指,市场不完善,价格不灵活,超额供给或超额需求都是存在的,供给约束或需求约束也都存在着,不仅如此,参加市场活动的微观经济单位并非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它们缺乏自由选择投资机会和经营方式的权利,也不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这样的微观经济单位尚未摆脱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厉以宁先生认为,发达的成熟的市场经济所出现的非均衡属于第一类非均衡,而在传统的和双轨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由于企业并没有摆脱国家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所以这种非均衡属于第二类非均衡。而经济改革的首要使命,是建立一种新型的经济运行体制,重新塑造具有充分活力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有投资与经营自并相应地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独立商品生产者,从而由第二类非均衡过渡到第一类非均衡。

厉以宁先生在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改革时期双轨运行体制的最核心的本质特征上的深刻洞见,澄清了人们在经济改革路径选择的优先次序上的许多模糊认识,中国在举步维艰的改革初期所遭遇的众多经济陷阱,诸如产业结构调整的迟滞,国民经济的非正常剧烈波动,政府宏观调控的效果微弱等,都与中国经济所处的特殊的非均衡状态有关。正是由于中国经济处于第二类非均衡状态,因此双轨运行时期的经济改革的首要任务是完成企业运行机制和企业产权关系的改革,培育具有充分自和活力的市场主体,而不是首先进行大规模的价格体系的调整,也就是说,中国经济改革必须以现阶段的经济非均衡作为出发点,而不应当迷恋完善的市场体系和灵活的价格体系;从我国特殊的非均衡状态出发所得到的有关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总体构想只能是,企业体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成败的关键所在。正是由于中国经济处于第二类非均衡,因此双轨运行时期的资源配置方式就不能只依赖价格调节和市场调节,而应该将数量调节和价格调节、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加以有机整合,积极发挥政府在商品市场配额调整和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秩序中的主导作用,从而使得商品市场配额均衡的实现对于经济由第二非均衡向第一类非均衡的过渡产生积极影响。可以说,两类经济非均衡的区分,是厉以宁先生全部经济改革理论的基石,他的所有制改革优先理论和资源配置理论都是非均衡理论的合乎逻辑的延伸和拓展。

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新经济体制和资源配置方式

资源配置是全部经济学理论的最终指归,也就是说,由于资源供给的有限性,经济学研究的最终目的就是要解决如何有效地把经济中有限的资源配置于各种不同的用途,以便用这些既定的资源达到最大的社会物质产品和劳务的产出。自从古典经济学时代以来,在资源配置的研究方面大致有两种不同的趋向:一种趋向认为,市场机制是能够完善地、合理地在社会有限资源条件下配置各种资源的唯一有效的机制,因此资源配置学说无非是一种市场经济自发进行调节的学说,其实质是相信竞争性的市场价格机制能够导致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最优。另一种理论趋向认为,从资源配置过程和效果来看,市场机制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这种局限性或者反映于对社会资源的利用不善,从而造成资源闲置或者浪费,或者反映于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之间的不协调。这种理论趋向强调政府调节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主张政府调节应当与市场调节在不同程度上结合起来以克服市场失灵的弊端。古典学派之后的新古典学派、凯恩斯学派、货币主义学派、供应学派以及理性预期学派,在资源配置的研究上,无不是这两条理论进路的发展和演化,他们的理论分歧,实质上是对市场机制作用的估计程度的分歧,或者说对政府调节效应的判断的分歧。厉以宁认为,尽管西方经济学关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资源配置的理论对研究我国资源配置模式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但是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西方经济学的现有理论不可能成为适用于解决我国资源配置失调的现实可行的对策。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实质性问题是寻找一种合理的资源配置方式,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包含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含义。宏观层次上的资源配置是指资源如何分配于不同的部门、不同地区、不同生产单位,其合理性反映于如何使每一种资源能够有效地配置于最适宜的使用方面。较低的微观层次的资源配置是指在资源配置为既定的条件下,一个生产单位、一个部门、一个地区如何组织并利用这些资源,其合理性反映于如何有效地利用它们以达到最大的符合社会需求的产出。厉以宁先生指出,这两个不同层次的资源配置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最关键的区别在于,两个层次的资源配置实现的途径不同,较低层次的资源配置可以在不转移生产要素的前提下,通过生产技术措施或组织管理措施来实现资源利用效率的提高;而较高的宏观层次的资源配置合理化的实现,通常要涉及生产要素的流动、产权关系规范化、固定资产的转让、宏观经济调节手段的运用、宏观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等问题。通过区分较高的宏观层次的资源配置和较低的微观层次的资源配置,厉以宁先生认识到,与两个层次的资源配置方式的合理化相应的是两个层次的企业体制改革。较低层次的企业体制改革是改革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由此使得企业变得充满活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更加关注自身的经济效益并更好地发挥经营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而较高层次的企业体制改革是改革企业的经济地位,使企业由过去作为行政机构附属物的地位转变为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使企业的产权关系明确化,使企业成为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的投资主体和利益主体。因此,经由对资源配置理论的研究,厉以宁先生顺理成章地得出了他的关于经济改革顺序的基本选择,即:要使资源配置由不合理趋向于比较合理,经济管理体制和经济运行机制的改革是必要的,而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必须以赋予企业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地位作为突破口,明确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离,培育和完善市场,在此基础上实现市场定价的格局和资源的有效配置,而价格改革既不是唯一重要的改革,更不可能成为改革的突破口。经济转轨时期的资源配置合理化的这种路径特征,是由我国经济的非均衡性质所决定的,因此,厉以宁先生的资源配置学说的最大特色,或者说他对资源配置研究的最大贡献,在于他从中国的经济非均衡的独特状态出发,从经济体制变革的角度,从微观经济基础和宏观经济调控相互协调衔接的角度来研究资源配置。

按照厉以宁先生从资源配置角度所设想的新经济体制的目标框架,这种体制将是一个企业具有充分活力,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和重新组合的经济体制,企业的内部经营机制已经完全不同于传统经济体制之下的情形,较低层次的资源配置将因企业对自身利益的关注而趋于合理;同时由于产权关系规范化和生产要素有可能在社会范围内重新组合,资源在社会上不同使用方向之间的合理配置亦将成为事实,于是较高层次的资源配置目标将得以实现。但是这种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新经济体制的正常运作离不开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离不开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协调。在厉以宁先生关于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以及宏观经济和微观经济的协调方面的一个贯穿始终的基本观点,可以归结为一个准则,即:对于经济运行(包括资源配置)来说,在运行目标上,宏观目标优于微观目标,而在运行机制上,市场调节优于政府调节。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在于使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趋于协调,具体而言,政府调节就是在市场机制保证微观经济运行合理性的基础之上,通过适度科学的政府干预去实现某些单靠市场调节所实现不了的宏观目标。政府干预经济的目标是要从资源配置的宏观经济视角来考虑资源投入的社会边际收益,而政府干预经济的手段或方式是尽力通过市场机制来影响微观经济单位的决策,通过微观经济单位的资源投入调整和资源转移来达成资源配置的优化。这就是厉以宁先生著名的“二次调节论”的基本观点。

对资源配置中政府行为非理想化以及政府行为适度与优化的深入理论解析是厉以宁先生资源配置学说中颇具特色的篇章,他通过对政府调节局限性的剖析划定了新经济体制中政府干预的边界。政府行为的理想化建立在这样一种假设之上:即假定存在一个理想化的政府,它作为经济活动的主持者,拥有调节经济的丰富手段并掌握充分的信息,它能够通过及时科学的分析对客观存在的经济问题和政策实行的后果进行准确的预测和周密的考虑,并能够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一一采取适当的对策。这种政府行为理想化的假设是建立在政府有一种非凡的万能的力量的信念之上的。而厉以宁先生认为,根据非均衡理论,由于经济中存在的大量不确定性,由于政府所获得的信息的不完全性,由于政府政策效应的滞后性和不平衡性,政府行为必然是非理想化的,而只有从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出发,才能正确估计和有效利用政府干预在非均衡经济的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考虑到政府行为的非理想化特征,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调节行为的优化应当以限制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消极作用并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为原则,政府调节应当通过对市场的影响而体现出来。

所有制改革优先论:重构具有充分活力的市场主体

在中国当代经济学家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优先次序的论战中,厉以宁先生是一贯强调所有制改革对于传统体制转轨的决定性作用并把所有制改革或企业制度改革置于首要位置的代表性人物。所有制改革优先论是厉以宁先生从他的经济非均衡论和资源配置学说中必然推致的结论,从逻辑上来看,只有彻底改造宏观经济的微观基础,构建真正具有独立地位的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从而使企业成为真正拥有自主经营权利并承担经营风险的商品生产者,才能真正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运行机制的真正转轨。所有制改革派(企业改革派)和协调改革派(价格改革派)之间关于经济体制改革主线的长期论争,从不同的思维侧面和理论视角丰富和拓展了人们对经济体制改革的认识,在中国当代经济思想史上具有深远的意义。

新古典经济学将市场机制归结为价格机制,认为市场配置经济资源的核心是均衡价格向量的确定;而这种论点的基本前提是,经济当事人的行为是合乎理性的,经济当事人的交易界区和产权界定是极其明确的,因此交易行为发生过程中的交易成本为零,不存在交易摩擦,从而资源按照市场经济原则的配置就只取决于均衡价格。诚然,帕累托最优是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最理想境界,但是它的成立条件和理论前提是相当苛刻的,事实上,如果引入市场机制,至少需要三方面的制度前提:(1)经济生活中的当事者是分散决策的,这种分散决策不仅应当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基本形式,而且应当有制度保证其决策的独立性;(2)决策者之间必须是平等的,相互之间的决策不能发生直接的影响,即不能存在外在性;(3)分散决策的行动结果事先谁也无法掌握,否则便无公平竞争可言。然而这三方面的制度前提又必须以产权界区明确为前提,因此,若要使中国的市场经济机制真正建立和运转起来,必须首先创造这样一种制度条件。在我国特有的经济非均衡的现实条件之下,经济当事人尤其是企业由于尚未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商品生产者而使得均衡价格的形成遭遇阻碍,因此试图以放开价格为先导从而建立一种竞争性市场机制的观念是不切现实的。实际上,科斯(R.Coase)在30年代《企业的性质》一文中就指出市场机制赖以运转的微观基础是完善的企业制度,只有在企业产权制度确立、企业之间的财产权利界区明晰的基础上,企业与市场之间以及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联系才是明确的,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交易成本降低交易摩擦,从而市场价格机制才能有效运转。厉以宁先生从中国在经济转轨时期所处的第二类经济非均衡的现实状态出发所得出的结论同样印证了科斯的理论。

兰格和哈耶克之间关于市场经济和计划经济的持久的论战对于中国经济改革理论的影响是相当深远的,

五、六十年代的经济理论界曾经普遍接受兰格的通过试错法建立模拟市场的社会主义经济模式。这种经济运行模式,不同于经典作家所设想的完全取消商品货币关系的产品经济模式,也不同于苏联高度集权的指令性计划经济模式,而是一种试图以计划模拟市场的经济运行方式,这一模式以取消消费者为前提,中央计划当局只是被动地反映消费需求和生产成本的变化,制订模拟的市场价格,并通过这种价格调节资源的有效配置。青年时代的厉以宁先生同样认同和服膺兰格的思想,但是六十年代后的社会经济现实迫使他重新审视和反省传统经济模式在公平和效率上的体制缺欠,他认为,在传统经济体制下,由于国有企业在政府行政的强大约束之下丧失独立自主的商品生产者地位和决策权力,由于存在严重的政企不分产权不明晰的体制顽疾,国有企业既不能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更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率的配置。这样,厉以宁先生由对兰格模式的推崇转而对兰格模式的质疑和批判,并从自己的理论框架出发,确立了自己的改革思路,即改革必须从企业改革也就是所有制改革入手,所有制改革是中国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环节,在没有进行企业改革从而企业尚未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的条件下,在改革并不触及计划经济体制的产权基础和产权结构的前提下,中国真正的竞争性的市场经济体制就不可能稳固建立并有效运转起来。在1986年4月25日北京大学“五四”科学讨论会上,厉以宁先生以非常精彩的富于个性的语言表述了他对于经济体制改革路径选择的基本观点:“经济改革的失败可能是由于价格改革的失败,但经济改革的成功却并不取决于价格改革,而取决于所有制的改革,也就是企业体制的改革”。这句在理论界被广为传播的名言集中体现了厉以宁先生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观点,可以说,所有制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最为核心也是最为艰难的部分,所有制改革主线论由于触及最为敏感的产权问题的“”而在实践过程中倍受磨难,厉以宁先生在强大的压力面前始终以一个诚实谨严的学者的姿态阐扬自己的所有制改革理论,充分表现了一个经济学家巨大的理论勇气和科学精神。

以厉以宁先生为代表的所有制改革派(企业改革主线派)和以吴敬琏先生为代表的协调改革派(价格改革主线派)的论争的焦点在于对市场机制的理解的差异。在厉以宁先生看来,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内容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市场主体的存在,在独立的产权明晰的商品生产者缺位的情况下,以价格为调节资源配置基本信号的市场机制就不会真正起到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以企业的灵敏反应为前提的政府宏观调控也不会达到预期的目标,只有通过所有制改革彻底改造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一个有效率的市场机制才会最终建立并正常运行。在吴敬琏先生看来,市场经济是一个有机体系,这个有机体系由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竞争性的市场体系、主要通过市场进行调节的宏观管理体系三个要素组成,三者相互制约缺一不可,但是竞争性的市场机制是以完善的价格机制为基础的,在价格改革大大滞后、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的条件下,协调改革派更强调价格改革在构建市场经济体系中的作用,认为只有理顺价格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才有可能进一步推进所有制改革从而构建整个市场体系。所有制改革派和协调改革派之间的长期论争,从不同的视角为中国经济改革总体思路的形成提供了宝贵的思想资源,而更加富有象征意义的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恰是选择了一条中庸的路线,在重塑充满活力的市场主体、构建竞争性的市场机制和完善政府宏观调控体系三个方向上同时展开全面推进。实际上,价格改革主线论和企业改革主线论只是分别强调了市场机制的两个不同侧面,前者强调经济运行机制和宏观环境方面的改革,后者则强调经济运行主体和微观基础方面的改革,而在整个经济体制改革中,这两方面的改革都是极为必要的:没有独立的产权明晰的企业就不可能有真正竞争性的市场,同样,企业也无非是市场关系的总和,没有竞争性的市场也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经济体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系统论的观点来看,无论是企业改革先行还是价格改革先行都是不切实际的,只有将经济体制改革的诸方面协调推进配套进行,注重多种路径选择和目标取向的折中和谐,才能够实现经济体制的真正转轨。

体制、目标、人:经济学研究的挑战与创新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学往往被视为一种具有严格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性质的社会科学,因而在大多数经济学家看来,经济学应该处于一种完全超脱的摒弃“价值判断”的“道德中立”状态。在马克斯·韦伯看来,所谓“价值判断”,即是指研究者“宣称他接受从某些伦理原则、文化观念或哲学观点中所推演出来的实际价值判断”,而“道德中立”,是指两种极端的状态,或是认为“应把纯粹从逻辑上可推演的断定和经验事实断定与实际的伦理价值判断或哲学价值判断区分开来”,或是“主张即使不能用某种逻辑上的完整方法作出这种区分,但还是有希望把对价值判断的断定坚持到最低限度”。然而每一个经济学研究者都必然痛苦地感受到区分经验事实的陈述和价值判断是如何艰难。这就产生了一个令所有学者都感到尴尬的悖论:一方面:“科学经济学”的鼓吹者们总是顽固地维护经济学本身的纯洁性和道德中立姿态,认为经济学的根本宗旨是追求“具有科学意义的在逻辑上和事实上正确的结果”;另一方面,所有经济学赖以存在的理论预设却又与“经济科学不能把主观性评价作为其分析的主题”这种貌似公允的判断相左。在厉以宁先生看来,经济学非但不能摒弃和回避价值判断,不能完全摆脱或忽视价值观念在经济学研究中的作用,相反,作为一门社会设计和社会启蒙的科学,经济学应该将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对客观经济运行规律的研究与对人的行为的研究紧密地结合起来,将现实社会经济状态与经济学家经由自我的价值判断而形成的对理想社会的科学设计结合起来,将经济学的科学目标和道义目标结合起来。作为社会启蒙的科学,经济学的最终目标是要通过科学研究告知人们对经济行为和经济事实的肯定与否定的客观标准,从这个意义而言,经济学不是超越阶级的纯粹抽象的数理科学和逻辑哲学。作为社会设计的科学,经济学将告诉人们,如何进行经济建设,如何制定发展目标并且把目标实现的可能变为现实,如何促进国民经济的协调,以及如何把人们创造出来的物质财富用于满足人们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经济学的社会启蒙作用和社会设计作用在实质上是统一的。经济学作为社会设计的科学,如果不能在明确经济中的是非的前提下进行设计,不能对一种社会设计的经济运行后果作出恰当的科学的价值判断和是非辨别,那么经济学仍然不可能起到促使发展目标实现的作用,其社会设计功能的道义上和科学上的可信任度就要降低。同样,尽管经济学作为一种社会启蒙的科学能够告诉人们如何评价一个目标和经济政策,但是如果不发挥经济学作为一种社会设计的科学应有的作用,不研究如何使目标可能变为现实,那么即使是构想科学并且符合道义标准的目标,它也不会自动实现。厉以宁先生将经济学的本质界定为社会启蒙和社会设计的科学,强调价值判断和规范研究在经济学中的作用,但是这并不表明他不重视实证研究在经济学中的地位,相反,他认为实证研究所获致的成果将会丰富规范研究的内容,使得经济学中有关社会评价、政策探讨的判断建立在更有实证根据、更有说服力的基础之上。

新技术革命在最近几十年的突飞猛进给经济学研究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不但是经济学研究方法上的创新的挑战,而且更是经济学研究的根本内容上的创新的挑战。以新技术革命为出发点,作为社会启蒙和社会设计的科学的经济学,就必然将研究的重心置于科学技术对人类经济行为和社会经济运行方式所产生的深刻影响方面,这种影响在三个主题上同时展开:就“体制”而言,什么样的经济体制能够有效地配置资源以促进和适应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科学技术的新发展又对经济体制提出哪些新的要求?以“目标”的研究为例,考虑到科学技术的发展,在发展目标方面应当如何把经济上的要求与社会上的要求联结在一起?微观经济单位和宏观调控主体在制定目标时,应该如何趋于现实化和合理化以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形势?从“人”研究层面来说,在科学技术和社会生产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的情况下,人类福利的含义和度量标准发生何种变化?如何使得科学技术的发展真正有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总体福利的增进而不会成为科学技术发展的牺牲品?由此,厉以宁先生认为,经济学研究要在新的时代面前回应挑战,就必须在三个层次上进行全新的探讨:第一个层次是对现行经济体制以及该种经济体制条件下的经济运行的研究,第二个层次是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研究,第三个层次是对人的研究,也就是对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研究。三个层次的经济学研究在逻辑上有相互关联和相互渗透的关系,但是其内容各有侧重:经济体制的研究主要是一种比较经济体制研究,即在现存的世界各国的经济运行体制中,从集权体制和分权体制各自的优劣比较出发,寻找一种既能够实现较高的经济效率又能够有利于宏观经济调控的经济体制,即探求一种将微观经济的管理与宏观经济的管理有机结合的经济运行机制;发展目标的研究是基于信息不充分和政府行为非理想化的理论预设,在摒弃最优经济原则的前提下,将现实原则而不是理想原则作为制定经济政策的指导原则,在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决策中使得目标的确立走向现实化、多元化、综合化,追求多种发展目标之间的均衡和谐的实现方式;对“人”的研究建立在经济学的终极人文关怀的观念之上,在这种观念中,对人的研究被置于经济学研究的最高层次,对经济体制和发展目标的研究都是为了人的总体福利的增进和人的全面发展,在经济学研究的这个层次上,经济学的视角与伦理学的视角往往产生相互的交叉与认同。

厉以宁先生将“体制、目标、人”作为经济研究的三个层次,而他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体系正是从这三个层次的研究的角度出发去构建的,他的较早期著作《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反映了他试图以自己独特的理论框架来对传统经济理论进行重新阐述的积极而有意识的努力,即使以现在的眼光来看,我们仍可以明显觉察这本著作在体系创新方面的开创性贡献。在他看来,社会主义经济研究的重点是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而经济运行总是在一定的经济体制条件下实现的,因此,必须将一定的经济体制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研究的前提。在厉以宁先生的设想中,理想的目标经济体制应该包含以下特征:(1)这是一个建立在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基础之上的、自觉依据和运用价值规律的、以市场经济为基本框架的经济体制;(2)这是一个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真正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拥有独立法人的经济体制;(3)这是一个在资源配置中以市场为主要调节方式的、市场调节和国家宏观调控有机结合的经济体制;(4)这是一个有着基本合理的灵活的价格体系从而价格能够比较灵敏地反映社会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关系变化的经济体制;(5)这是一个依据按要素分配和按劳动分配相结合的原则促使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走向合理化的经济体制;(6)这是一个基于政府行为非理想化的基本理念使得政府的行为趋于合理化从而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战略指导与微观经济主体的自主行为之间寻求协调平衡的经济体制。在这样的经济体制分析框架的前提下,可以从国民经济运行、企业经济活动、个人经济行为三个层次分别考察,探讨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和经济改革的基本路径。在发展目标的研究中,两个最为关键的问题是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即在给定的经济体制之下研究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两大社会经济目标。由给定经济体制条件下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的实证分析转入有关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合理程度的确定的规范分析,反映了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探讨的深化。社会主义发展目标是一个包含社会发展目标和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体系,这种目标体系的动态相对平衡性要求在制定发展战略的时候注重多种目标的统一协进,并考虑到在目标的变动中社会承受能力的强度。在对“人”的研究中,厉以宁先生始终以一个关注民生的经济学家的姿态,主张“对人的关心和培养是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认为在理想的社会制度中,人应该成为全面发展的人,他们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力,充分拓展自己的潜在能力,不断深化自身历史使命的认识,社会生产发展的最终目标与人的全面自由发展达到统一。以这种人文关怀的理念为出发点,厉以宁先生对平等与效率问题、社会福利的基本含义问题、人的地位的社会评价标准问题、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等进行了广泛深刻的探讨。

经济转型和经济发展:发展经济学的中国版本

发展经济学作为经济学领域一门新兴的学科,在最近几十年中取得了很多学术界公认的成果。但是发生在中国的广泛而深刻的制度变迁却给发展经济学提出了崭新的挑战,这种挑战不是对以往成果的否定,而是对发展经济学基本研究对象所提出的挑战:中国制度变迁中面临的转型和发展的双重使命是传统发展经济学中所未曾涉及的命题。所谓转型,是指中国的经济体制要从初始的传统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过渡到与国际主流社会相一致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所谓发展,是指中国的经济发展状况要从不发达的状态逐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发达状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在这种转型发展的双重背景之下,中国经济所面临的许多命题诸如资本形成、人力资本培育、市场化、企业家成长等,都与传统发展经济学有着不同的内涵。由于传统的僵化的经济运行机制和长期积淀的传统社会结构的合力影响,强化了中国转型发展的特有的路径依赖特征,逼使许多经济学家在正统发展经济学的教条之外寻求中国独特的转型发展之路。厉以宁先生在他九十年代后期的著作和讲演中,一直关注于转型发展问题的研究,坚持“在转型中发展,在发展中转型”的基本观点:所谓在转型中发展,就是要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过程中创造经济发展的条件,而在这种体制变迁中,最为核心最为关键最为艰巨的使命是重新构造宏观经济的微观基础,塑造具有充分活力的市场主体;所谓在发展中转型,是指通过经济发展增加社会对剧烈的体制转轨的承受力,增加整个社会力量对改革事业的支持和理解,从而更加深入地推进以市场化为根本指归的经济体制变革。针对中国在转型发展初期所面临的特殊社会经济背景,厉以宁先生提出了中国转型发展的三个基本命题:以构造市场经济微观基础的产权改革相比于价格改革应居于优先的地位;转型发展时期的失业问题相比于通货膨胀问题应居于优先的地位;转型发展时期经济增长分析相比于货币流量分析更加有用。在这三个命题之外,厉以宁先生还对与转型发展密切相关的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协调和观念更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而在九十年代后半期,他对关系中国转型发展的重大课题诸如区域经济发展和反贫困、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关于第一个命题,厉以宁先生认为,以产权改革为中心的改革既是实质性的,又是渐进性的,“实质性”意味着产权改革将彻底改造深受传统体制束缚的微观经济主体,从而实现中国真正的市场化改革,而“渐进性”意味着中国产权改革的路径选择将摈弃激进论者的路线而采取较为谨慎的推进战略,以最小的社会震荡成本换取最大的改革收益。厉以宁先生在产权改革上的这种立场,一方面将自己与以维护中国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为依据而对所有制的改革采取抵制姿态的保守人士区别开来,另一方面又与那些主张效仿苏联东欧的经济转轨模式从而对中国实施大规模彻底而迅速的私有化的激进人士划清了界限。以股份制为新企业体制的目标模式促进中国尽快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现代企业制度,以股份制改造为突破口完善和促进中国企业的管理模式变革和体制创新,是厉以宁先生产权改革的基本政策主张,经过十几年的改革实践的检验和学术界的长期论争,股份制已经成为我国企业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关于第二个命题,厉以宁先生历来主张“就业优先兼顾物价基本稳定”的经济发展战略,在政府宏观政策目标体系中将就业目标放在首要的位置加以强调,认为惟有将就业置于突出地位即把发展置于突出地位,才能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福利水准,使社会得以稳定协调发展,除非是在物价急剧上涨而引起社会强烈动荡的特殊情形之下。而产权改革和就业优先这两个政策主张在逻辑上是相辅相成的:产权改革的顺利进展带来的企业发展将为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宽松的环境,而就业目标的优先策略带来的良好就业态势又可以减少产权改革引发的社会震荡,降低产权改革的社会成本。关于第三个命题,厉以宁先生认为,尽管货币流量分析是现代宏观经济分析中常用的说明经济增长与波动的方法,但是由于中国在经济转型发展时期经济分析对象的特殊性,应用货币流量分析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而经济增长分析比较适宜于研究转型发展中的中国经济。中国不但是一个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阶段的发展中国家,而且是一个处于非均衡状态的发展中国家,在这种特殊的转型发展背景之下,体制的非单一性、市场的不完善、非经济因素对经济运行的有力干扰、社会总需求大于社会总供给的状态长期存在、隐蔽失业和隐蔽通货膨胀的公开化等,都使得传统的货币流量分析方法无法对困扰中国转型发展的诸多问题进行有说服力的准确的阐明,而更为严重的是,应用货币流量分析对中国转型发展的扭曲解释会使我们的战略决策受到相当的误导,影响中国经济发展和转型战略的制定。具体而言,货币流量分析无法说明通货膨胀、失业和经济中的短线部门“瓶颈”制约背后真正的体制与结构根源,而由这种分析方法所导致的将治理通货膨胀置于首位的经济政策选择会严重忽视就业和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同时货币分析法所推出的理想化的平衡增长战略在处于特殊转型发展时期的中国是缺乏现实意义的。

经济学的伦理视角:经济运行和道德调节

道德问题并非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命题,经济学的核心命题是资源配置和效率增进。然而经济学并不是不涉及道德问题,相反,在对经济学的许多命题的最终解答中,价值判断和道德判断似乎总是难以回避的。但是经济学的界限在于,它只是在给定的道德规范和价值体系下进行分析,它把人们的“偏好”、“价值观”、“生活目标”、“社会公德”等等当作外生的经济学体系之外决定的变量来看待,当作自己分析的前提条件加以接受。然后在多种给定的道德准则、社会规范范围内,进行经济学分析,告诉人们如何行为、如何选择、如何决策、如何配置资源,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目标,增进自己的幸福。经济学和道德哲学的这种学术分野并未成为经济学家关注道德问题的阻碍,事实上,每一个严肃的有着人文关怀的经济学家必然怀有道德忧患意识,在20世纪末中国学术界有关道德问题的饶有兴趣的论争中,许多经济学家以其精彩的论述和独特的理论视角引起伦理学家们极大的关注。经济学家“不务正业”介入道德研究领域,在世纪末的中国似乎具有某种象征含义:在中国由传统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变迁的进程中,经济学家对伦理道德问题的普遍的强烈的关注不仅反映出学者的强烈的道德忧患意识和社会使命感,而且折射出整个社会在制度转型期面临道德规范的混乱与道德意识的迷茫时对于道德秩序的普遍呼唤与强烈渴求。

厉以宁先生是国内经济学界较早关注道德伦理问题的学者之一,从他许多著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他试图从伦理学的视角对经济学的诸多范畴进行规范分析的努力,作为一个经济学家,其理论进路与伦理学家的相异之处在于,他并不将眼光贯注于有关道德的是非判断与善恶评价,而是将道德置于整个经济运行体制中去考量,探讨道德在经济发展和经济转型中对经济运行的调节作用。在厉以宁先生看来,由于存在着市场缺陷和政府失灵的情形,因而单纯依赖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就不能达到预期的经济运行目标,而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所遗漏的空白,应该由习惯和道德调节来填充和弥补,在交易活动中如此,在非交易领域就更是如此。由此,厉以宁先生提出,道德调节和习惯调节是超越市场和超越政府的一种调节,它的社会整合和经济调节功能介于作为“无形之手”的市场调节和“有形之手”的政府调节之间,作为第三种调节起作用,共同维系和引导着整个经济的和谐有效的运转。习惯和道德调节的力量来自于经济中的行为主体内部,即来自每一个行为者自身,它表现为各个行为者按照自己的认同所形成的文化传统、道德信念和道德原则来影响社会生活,使资源使用效率发生变化,使资源配置格局发生变化。因此,习惯和道德调节的约束力和有效性取决于社会成员对群体的价值观念和传统信仰的认同程度的高低,取决于社会成员建立在共同价值谱系基础之上的自律程度的高低。换言之,道德作为维系社会运行的一种手段,是通过各个行为主体自身的道德约束和相互之间的道德约束从而形成一种渗透于社会生活的道德风尚,它使得经济行为主体对他人的行为和社会前景形成稳定的预期,以此为整个社会经济运行提供一种道德坐标和道德秩序。

道德力量为我们探讨经济学中的一些规范问题诸如效率与公平等提供了新鲜而有说服力的视角。厉以宁先生认为,效率具有双重基础,即效率的物质技术基础和效率的道德基础,单纯用物质技术因素来阐释效率是不够的,事实上,物质技术因素只能产生常规效率,而道德力量才能够真正挖掘效率增长的潜力从而产生非常规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而言,道德力量是效率的真正源泉,这个结论已经被经济史中无数例证以及管理学的现论所证实。道德视角的引入同样可以加深我们对于公平的标准的理解。从收入的绝对或相对平均而言的公平并不能为公平的衡量提供一个客观统一的尺度,类似的,用机会平等来测度公平同样会遗漏下许多难以解释的空白点。厉以宁先生认为,公平以对群体的认同为基础,在一个群体内部,成员对群体的认同程度越高,其公平感就越强,当社会中的成员从其处于超利益的考虑而参与的群体中普遍感到一种受到尊重和和谐的氛围,其公平感就会增进社会的协调的效率的提高。

厉以宁先生强调道德力量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但他并非是一个“道德乌托邦主义者”或“道德万能论者”。第一,他一直强调道德激励与利益动机的相容性。社会成员的道德的自我激励使他们激发起为公共利益和公共目标的实现而努力的热情,自愿地在个人利益和公共目标冲突时将公共目标的实现置于个人利益之上,但是,社会群体对于个人正当利益动机的尊重是社会成员实现自我道德激励的必要前提,而社会成员的持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既来自自我的道德激励和道德约束,也来自自我的正当的利益动机。第二,他始终重视现代社会运行中法律的作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来看,习俗或道德传统属于非正式制度,而法律属于正式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社会习俗和道德文化传统等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与政府的法律规范等正式的制度安排一起确立着社会成员的行为准则。习惯和道德调节在社会经济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制衡功能和协调功能,但是,习惯和道德调节必须以法律的规定作为边界,不能违背现行的法律规范。第三,他关注政府的道德自律并主张建立一套严密的筛选机制、保障与激励机制、约束与监督机制,以此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是一种通过自己的立法行为为社会经济运行提供强制性秩序的组织,政府的成员需要有道德激励和道德约束,但是更重要的是,政府调节行为必须建立在符合法律规范的基础上,需要建立一种由公众实施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促进政府行为中的民主程度并防止因政府滥用权力而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

处在制度转轨关头的中国既需要经历经济体制变迁的洗礼,又必然经受伦理道德体系和文化传统更新的阵痛,对于一个具有长期集中计划经济传统并拥有丰厚的历史道德资源的国家来说,这种经济体制与道德传统的双重变迁的使命注定是意义深远而步履艰辛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道德重整既具有迫切性,同时又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

结束语

我们有一个共同的感觉,那就是,我们有幸生活在一个中国伟大变迁的时代,我们目睹这个曾经饱受患难的国家重新以一种难以置信的勇气和信心,向着民族复兴的梦想靠近。而尤其令我们感到荣幸的是,作为经济学的研究者,中国在当代经济发展中所经历的巨大变迁为我们的研究工作提供了无可比拟的丰富而生动的素材,这是时代赐予经济学者的宝贵的际遇。而经济学界诸多学派之间严肃的探讨、论战和争鸣,不但促进了经济学科的繁荣,也为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理论视角。厉以宁先生是同时代这些优秀的经济学家当中的一个,假若以对中国经济学术界和中国经济改革决策的影响力作为衡量标准,他又是其中最杰出者之一;他以独特的理论进路、勇毅的创新精神、坚实敏锐的现实感和严密宏大的理论体系,为中国经济改革思想贡献了丰富的思想资源,确立了自己在当代中国经济思想史的位置。但他又不仅仅是一个经济学家,他以深远的忧患意识对国家命运和民生的关注,使得他的思想浸透着一种强烈的人文精神,充满终极关怀的意味。当然,如同所有深受传统经济体制和传统经济学知识结构影响的经济学家一样,厉以宁先生的理论体系和论证范式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所遗留的深刻的印记,对此,厉以宁先生亦有清醒的自我估价。“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历史使命”,中国经济学的繁荣昌明有赖于中国经济学人一代接一代的持久而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超越市场与超越政府:论道德力量在经济中的作用》,厉以宁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2.《股份制与现代市场经济》厉以宁著,江苏人民出版社,1994

3.《非均衡的中国经济》,厉以宁著,经济日报出版社,1991

4.《走向繁荣的战略选择》,厉以宁著,经济日报出版社,北京,1991

5.《关于经济问题的通信》,厉以宁著,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

6.《经济漫谈录》,厉以宁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7.《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厉以宁著,人民日报出版社1987

8.《经济·文化与发展》,厉以宁著,北京三联书店,1996

9.《经济学的伦理问题》,厉以宁著,北京三联书店,1995

10.《厉以宁九十年代文选》,厉以宁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1.《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厉以宁著,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

12.《体制·目标·人:经济学面临的挑战》,厉以宁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6

13.《中国经济改革的思路》,厉以宁著,中国展望出版社,1989

14.《中国经济改革与股份制》,厉以宁著,北京大学出版社、香港文化教育出版社,1992

15.《转型发展理论》,厉以宁著,北京,同心出版社,1996

篇7

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经济管理在对经济进行调节时通常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是宏观调控,即以宏观的视角对整个经济体系和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其次是从微观的视角,将管理的方向转向组成这个经济体系的最小单位如企业、个体劳动人员。经济管理不是单一的学科,它是与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融合贯穿后又十分重视在现实中进行实践和应用的综合性应用学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变,经济实力上升。国民经济水平上升,人们的物质生活极大丰富。但在给予市场调节以高度自由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是特别完善,经济发展的因素复杂多样,我们还需要进行有效的经济调节。只有在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并辅以合理有效的经济和管理才能使得我国的经济发展更加健康完善。

一、经济管理的特点

1.经济管理体现出动态发展的特质

经济的发展是迅速的,一往无前的。因此经济管理要对经济的发展起到指导和保护的作用,就必须承认经济发展的这一现状和特点。并不断发展自己的在经济管理上的管理认识和管理手段。不断追赶经济发展的步伐。经济管理这样一种动态发展的特性也体现出经济管理的一种缺陷,即滞后性。因为经济管理主要解决的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需要走入“先发展再管理”的这样一个模式。因此,这种经济发展与经济管理之间不可磨灭的时间差就经济管理中的永恒缺陷。

2.经济管理具有系统性的特质

经济管理中存在着诸多的管理要素。这些管理要素相互关联彼此交叉影响成为一个不可分割的系统整体。系统性还指这个系统整体内外部的不可分割性。系统整体总是在动态中与外界保持紧密的联系。因此影响经济管理的主要因素分别来自于内部和外部。经济管理应根据内外部的不断变化适时地做出调整和变化,做到与时俱进。

3.经济管理的整体性特质

经济管理体现出动态发展和系统性的特征。二者其实并不是截然分离,互不干涉的。它们其实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经济管理的动态性要求管理者要根据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改进管理观念,变化管理方式。使之不断适应经济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这一过程实质上是在不平衡的状态下寻找平衡的过程。

而经济管理的系统性正体现出整体性要求着管理的平衡。因此,动态性与系统性的结合与统一正体现出由不平衡到平衡再到不平衡的无限循环与不断提高。

二、政府和组织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

政府和组织在经济管理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们经济管理的方式和重点都各有侧重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

1.政府在经济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

政府在经济管理中的作用体现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上。宏观调控就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通过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等方式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进行一系列的引导和调整,使得经济得以健康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和政府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为宏观调控提供更好的行政支持。使得国家能从总体的大方向上保持健康稳定的节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走上了市场经济的道路,并进行适当的宏观调控。在采取了一系列改进经济管理模式的措施之后,我国在经济管理方式上取得了重要突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首先,这种进步体现在国家对经济管理的决策方面。在经济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原有的经济模式很难在适应经济的发展的新环境。也很难满足经济发展对于经济管理模式的需求。因此,面对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国家应在经济决策方面进行调整,解决经济发展中的诸多问题。

其次,政府应采取措施,在经济调节中起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发挥着主要作用,但是市场经济的本质决定了市场调节具有一定的缺陷。市场经济的自由特点会导致经济运行中不和谐或不协调的现象。因此,政府应在采取一些调节手段改善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经济发展各方面不协调的现象。

最后,政府应在经济发展的大方向上进行把握,注重引导。市场经济的能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调节,但是这种调节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政府应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对经济发展进行适当引导,以此来把握经济发展的全局。

2.组织在整个经济管理大局中所起到的作用

如果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所发挥的作用是进行宏观调控,那么组织在经济管理中所发挥的就是微观的管理。宏观调控能够把握经济发展的总体方向,掌握经济发展的大局。但是,因为宏观调控本身的特点就注定这种经济管理方式在经济细节方面的盲点。组织就在宏观调控的基础上进行了补充。组织通过对企业、经济组织及个体劳动者的管理,使经济管理渗透到经济发展的各行各业。保持了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在经济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

三、结论

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势头。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稳定与快速并重,才是长久的方式。在此基础上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体制。这些都是我们经济管理所要面对和切实解决的问题。因此,我国的经济管理不但要从大方向上进行掌控,实行合理有效的空管调控。还需要从细节入手,对企业、经济组织以及个体经营者进行正确引导。我们不但要立足于本国的经济文化传统,还应吸取西方成功的经济管理经验和模式。与时俱进、实事求是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市场经济,摸索出适应中国经济发展的经济管理科学。

参考文献:

篇8

 

2009年4月,苏浙沪三地教育部门在南京签订“关于建立长三角教育联动发展会商机制协议书”,提出“到2020年,率先建成全国跨区域教育联动发展体制机制最完善、教育要素流动最便利、共建共享覆盖范围最大、合作成效最明显、教育总体影响力最大的跨省市教育联动发展联盟和示范区”。正是在此前提与框架下,我们尝试讨论、研究区域高等教育共同体资源配置问题。在战略角度上,在推动区域高等教育共同体资源合理配置上有两种选择:一是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推进;二是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对教育资源进行合理调配,最终促使区域内整体教育资源达到平衡。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和教育发展背景下,市场手段的效用问题是非常值得商榷的。对于区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市场手段是否能发挥作用,其作用结果如何,如何发挥其正面影响而克服其负面影响,这些问题都需要深入讨论。 

当前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我们遇到了毕业生就业、高校发展特色化趋淡、高校科研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支持结构不尽合理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长三角地区也普遍存在着。许多人认为,这些问题应归咎于高等教育的不完全市场化。而区域高等教育共同体的建立正是要实现高等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增强区域内高校的竞争与合作能力,于是“市场化”手段似乎成为区域高等教育共同体建设中的首选。但值得我们思考的是:在当前条件下,完全市场化果真能带来区域内高校的竞争活力与整个区域高等教育的合理布局吗?对此,我们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入手分析。 

一、以整个区域高等教育系统为对象的宏观分析 

在这个层面,主要讨论市场一般规律在外部对区域高等教育系统和高校的整体影响。我们知道,如果要通过市场促使某一行业内出现以“质量”提升为特征的竞争,需要它有一个基本前提,即“买方市场”的形成。只在“买方市场”格局下,市场供给大于需求,商品价格有下降趋势,买方在交易上处于有利地位的市场趋势,供应方才会根据市场的消费需求来组织生产,适应市场消费需求的变化。在当前社会发展条件下,区域内高等教育资源的稀缺性仍颇为明显,真正可以促使高等教育资源进行合理布局的“买方市场”并未形成。部分学者通过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难现象提出高等教育“买方市场”已经形成,这种论点有其片面之处。因为相较于其他行业,高等教育系统在市场关系中扮演的角色非常复杂:一方面,从教育系统的输出市场来说,它是相对于社会用人单位的“卖方”,向社会各行各业输出人力资源,在这个意义上,由于连年扩招加上高校专业结构失衡带来了毕业生“供大于求”,现在的确是“买方市场”;但另一方面,从教育系统的输入市场来说,与其他行业截然不同的是,它又是相对于学生的“卖方”,向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提供教学机会,在这一点上,我们现在无疑是“卖方市场”(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2005年为21%,2006年为22%,2007年为23%,2008年为23.3%)。那么,下一个问题就是,在这“两个市场”中,在完全市场关系下,谁将发挥直接主导作用呢?答案显然是后者,因为利益驱动是市场主体发展、变化的基本动力,也是市场发挥调节作用的基本动力。在上述两个方面中,社会(毕业生就业单位)在“购买”高等教育系统的人力资源时并不直接向“卖方”(学校)支付费用;相反,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人(学生)在购买“教学机会”时则直接支付费用(学费),并且,国家、地方的相关教育拨款也是基本根据系统内各高校的招生情况(而非就业情况)来进行,因而也可视为帮助接受高等教育的人购买“教学机会”的费用(学费)补充支付。在这种状态下,如果将高等教育系统置于完全市场条件下,那么“卖方市场”的调节机制将对高等教育系统发挥指导作用,其后果如何呢?我们知道,在“卖方市场”上,商品供给量少,由于供不应求而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即使商品质次价高也能被销售出去,商品价格呈上涨趋势。这时,买方对商品没有选择的主动权,卖方只关心产品数量,很少考虑市场需求,卖方在交易上处于主动地位。“卖方市场”的存在,意味着商品交换中买卖双方之间的平等关系,已被商品的供不应求所打破。也就是说,这个时候高等教育系统内各个主体(高校)的竞争基本体现为“数量”竞争,大家首先关心的是如何招收更多的学生,其次才是提高教学质量。 

因此,就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而言,单纯的市场调节功能不仅不能使当前高等教育改革过程中我们遇到的问题得到解决,某种程度上,它还是这些问题的始作俑者。 

二、以区域内高校个体为对象的微观分析 

在这一层面,主要讨论市场一般规律在内部对区域高等教育系统和高校资源配置、办学结构的影响。在理想的市场调节机制下,各高校为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应致力于自己最擅长、最有经验的专业发展,从而使各高校依据自己的办学历史、办学经验形成办学特色。这种状态下,各种不同的教育资源也相应流向产生其最大效用的地方,最终形成区域高等教育资源的均衡、最优配置。但依据前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高校办学资源(主要是经费)的获得并不取决于各高校教育系统的输出市场(就业),而取决于其输入市场(招生)。这样,在“卖方市场”格局下,输入市场在短时间内并不构成各高校的办学压力和竞争条件,如果由市场进行调节,各高校在专业建设中显然将倾向于“最赚钱的专业”或“最省钱的专业”,而不是“最擅长的专业”。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国内诸多理工科院校纷纷兴办人文、财经等专业,因为我们知道,在收费相同的情况下,机械专业的学生培养要比人文专业的学生培养成本大得多,所以,建设“轻专业”的“性价比”更高。 

三、市场无法作为当前区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当前的毕业生就业、高校发展特色化趋淡等诸多问题并非由于缺乏市场调节,而恰恰是市场调节的必然结果,须知,按照市场波状运行规律,每一次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过程都是以一次“产品积压”“通货膨胀”为其转折点的。 

因此,如果完全由市场调节,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区域内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将按照以下规律进行:教育机会需求大于教学资源供给—高校规模扩大—教育机会需求小于教学资源供给—教学资源大规模闲置—高校竞争、优胜劣汰、质量上升。这就是说,在市场规律下,我们期待的市场合理配置的前景必须是建立在教育资源过剩的基础上的,并且,这一规律发生效用还是建立在“教育机会”需求稳定的前提下。而事实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前景,由于计划生育和老龄化等因素,等高校规模扩大到满足当前“教育机会”需求时,高等教育输入市场的“潜在需求”已经有了相当规模的缩小,这个时候的教学资源闲置问题将不再是简单的市场调节问题,而是彻彻底底的一场教育和社会灾难。故而,在区域高等教育共同体建设中,当前的市场显然不能作为教育资源配置的基础手段。 

综上所述,就当前社会发展和教育现状而言,市场配置手段的局限性是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的,由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作为区域高等教育资源配置基础性手段也成了唯一选择。 

 

[参考文献] 

[1]沈健.构建长三角教育发展高地的四条建议[j].江苏教育参考,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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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10-000-01

美、德、日市场经济体制是迄今世界各国中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模式,它们各有特点,各具风格。1991年,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研究报告中提出了成功的市场经济的三种主要模式:美国的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德国和北欧一些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模式;法国、日本的行政管理导向型市场经济模式。

一、美国市场经济模式

美国模式,即“企业自主型”市场经济模式,又称“自由主义的市场经济”。它十分强调保障企业作为微观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政府只较少直接触碰企业,而是指向市场。其体制与运行特征主要有:

(1)企业享有比较充分的自。美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石,是自由企业制度。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独立主体,拥有比较完整、充分的权利,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和怎样生产等微观决策通常都是由企业自行决定。美国自由市场经济的重点是企业的自由。当然,企业的这种“自主性”是建立在较完备的法律基础上的。因此,企业经营中一般都很重视法律方面的工作,较小的公司聘有专职律师,较大的公司一般都设立法律部。

(2)市场是经济运行的中心环节,政府宏观调控活动集中在市场上。美国政府比较强调市场的合理性,注重限制垄断,保护竞争。美国通过了一系列的反托拉斯立法,以法律手段尽力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另外,由于市场调节的有效与否取决于市场提供给企业的信号是否真实,美国政府把尽可能地使市场信号真实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职责,目标主要是反周期和反通货膨胀。

(3)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偏重于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美国政府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干预也是依法进行的,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依据对市场总需求的分析,采用或松或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金融政策。其直接目的是为了扩大或压缩市场上的有效需求,通过市场上供求总态势的变动,引导企业对市场作出反应的形式进行决策调整。美国政府宏观调控手段不那么强调具体功能以及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

(4)体制关系的透明度较高。美国模式中政府、市场和企业的相互关系以及各自地位,一般都有明确的法律作出规定。尤其是政府的行为,都要以立法为依据。政府的宏观干预和调节,也必须落实到法律上,通过立法来贯彻执行,具有较高的公开性。

二、德国市场经济模式

德国模式,即所谓社会市场经济模式。德国认为它实行的是宏观控制的社会市场经济,既反对经济上的自由放任,也反对把经济统紧管死,而是将个人自由创造和社会进步的原则结合起来,通过国家的有限干预实现“社会公正”。其体制与经济运行特征主要有:

(1)政府的首要职责是保证自由竞争,限制垄断。市场竞争是推进经济发展的最强大动力,也是社会最主要的支柱。垄断和“不道德竞争”是市场机制有效性的最大威胁。政府干预的首要目标,就是建立和维护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消除有碍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因素。在市场自由的基础上,企业也是自由的;企业的自主性,又是市场机制有效作用的必要条件。

(2)宏观调控的核心目标是实现稳定与均衡。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经济环境的有序和经济运行的稳定,其中主要是指价格稳定、货币稳定、增长稳定以及收入稳定。为此,宏观调控的政策手段主要是制度政策、稳定政策和社会政策。制度政策即保证充分、有效的市场竞争政策;稳定政策包括物价、货币、就业和经济增长的稳定,具体手段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收入政策和结构政策等;社会政策包括收入再分配、社会保障等。

(3)有比较发达的社会保障制度。德国市场经济力争经济高效率又兼顾社会公平。为维护社会公平,德国通过立法推行监督、影响之下的雇主与职工“共向决定”制度。有关工人就业和收入的一系列具体问题,工人都有参与决定的权力。另外,德国进一步扩展社会保障制度。通过政府(财政的转移支付)、企业和职工(认保缴费)的“三方付费”制度,建立起了比较完备、具有较高水平的医疗、失业、退休和事故等各种各样的保险,以及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制度。

(4)体制关系的透明度很高。在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中,法律保障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通过各种立法建立和维护有序的、合理的和公平的竞争秩序。体制关系中透明度很高。

三、日本市场经济模式

日本模式,即所谓政府指导型,又称“社团市场经济”。日本非常强调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政府既调控市场,也直接引导企业,并且将重点放在后者之上。日本市场经济体制与运行的特点有:

(1)比较突出地强调政企合作。日本“政府指导型”市场经济,并不是指企业的自主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来自政府的各种信号,而主要是寻求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协调一致。在这种体制关系中,十分强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共同参与决策,尔后分别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上具体实施。企业仍然是独立的微观经济主体,但受到政府有关经济计划的明显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其自主程度相对较低。

(2)在社会资源的配置中把计划与市场有机结合起来。日本的市场经济模式在发挥市场调节的同时,重视政府宏观调控对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日本的政企关系建立于市场与企业关系的基础之上,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不是取代市场调节,而是设法强化市场机制的作用,弥补市场调节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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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背景;国家干预;市场调节;适度干预;平衡

中国的经济法是我国改革开放特殊时期出现并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法律现象,经济法及其经济法学作为一门学科创立不过二十余年时间,却“是现代社会化市场经济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我国经济法的目标之一就是实现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平衡。因此,笔者欲以此目标为线来谈谈经济法在中国社会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一、我国经济法的产生背景

我国的经济法与国外大部分国家的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不尽相同,我国经济法在最初产生之时,其思维出发点在于企业,在于把企业从高度行政管制下松绑出来,在于为企业争取到作为平等经济主体所应有的权利等。所谓把经济管理自主权还给企业,以便使企业能够依照自己的意愿开展横向和纵向的经济往来,利改税等上交利润制度的改革,以及理论上开始承认企业作为私有主体应当享有自己的权益,应当具有属于自己的利润等等,无一不体现放权让利给企业的思想。因未能摆脱旧的意识形态领域的影响,同时也由于我国关于改革思想的摇摆于“以市场为导向”与“坚持计划经济”之间的不断摸索前进:“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以十二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以十三大为标志)、“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治理整顿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十四大为标志)。与此同时,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重心亦逐渐发生了变化。以1993年为标志,开始由原来的企业“支点”转向国家干预。当然,在这之前的各种经济法学论点并没有否认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因素,因为经济法其本身不可能摆脱国家干预,只不过是究竟应把国家干预作为构筑整个经济法学大厦的基础,还是只作为经济法学研究的手段之一,意义不同罢了。

二、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

“经济法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调整以社会公共行为为根本特征的发生在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具有社会整体性的特征。”这个观点把建设市场经济的共性真谛一语道破,为我们把握和处理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之间的“度”和“量”提供了理论基础。

目前,无论是在当今经济实践还是在经济理论中,市场经济是混合经济的思想普遍被人们所接受,很少有人还主张绝对自由放任的经济而反对任何的国家干预。政府与市场之关系的焦点不再是国家干预不干预,而是干预多少,即干预的程度的问题。过犹不及,干预过度和干预不足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干预不足(一般来讲,国家经济状况比较宽松时,容易出现这种情况)不足以克服市场失灵,干预过度(通常表现为国家经济状况较紧张时期)则会矫枉过正,导致政府失灵。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政府干预的范围和力度超过了弥补“市场失灵”和维持市场机制正常运行的合理需要,比如过多过细的不合理限制性规章制度、比重过大的公共产品生产、超前的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过多地运用行政指令性手段干预市场内部运行秩序,其结果不仅不能纠正市场失灵,反而抑制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作。如果不能克服政府的过度干预,只会导致“政府失灵”,用“失灵的政府”去干预“失灵的市场”必然是雪上加霜,使失灵的市场进一步失灵。

萨缪尔森说:“市场经济是一种精巧的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价格和市场,无意识地协调着人们的经济活动。它是一种具有传达信息功能的机器,把千百万不同的个人的知识和行动汇合在一起。”但市场经济同时也存在一定的缺点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萨缪尔森将其归纳为如:会产生外在不经济的效应;无力向社会公共产品部门和领域配置资源;无法避免经济危机、失业和通货膨胀,从而无法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定;会造成贫富悬殊、收入分配不均,无法实现社会公平;由于存在有上述缺陷,也会对国民经济的整体效率予以削弱。由是,萨氏得出结论——只有实行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才能健康发展;如果政府干预是适当的、科学的,那么就可以缓解市场机制的某些缺陷,促进效率、稳定和公正三大目标的实现,收到预期效果;如果干预不当、举措失调,就会出现“政府失灵”的局面,不仅不会医治市场失灵所造成的经济弊端,反而会加剧病症。这实际上已经向我们道出了国家干预的两大特性:必要性和适度性。

国家干预与市场调节的有机结合是社会经济稳定发展的决定性条件,但由于经济状况之不同,各个时期两者的结合又是不可能完全相同的。国家干预因素与市场调节之间也存在有一个结合度的问题,一般来说,生产力发展水平较高,国家干预所具有的宏观性和间接性就更多地表现为市场行为,政府与企业之间除正常的税收关系以外,很少发生直接联系;反之,国家干预则具有较大的微观性和直接性,则更多地表现为行政行为以及政府对企业的直接行为,我国目前就是这样的状况---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换时期,市场经济因素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国家干预过剩,要想在这种情况下健康地迈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除必须以发达市场经济的各要素为目标外,还必须注重国家干预的适度性,必须注意市场自身的发展现状会直接影响国家干预的实有效果。从理论上来说,经济的发展不可能没有国家干预,从实践上看,我国目前不可能一下子摆脱国家干预(无论是正常的还是非适度的)的影响,经济法的发展也不可能离开这个具体的实际状况。这并不是理论屈从于实际,而是在尊重客观情况下的实事求是。

三、公平与效率

传统法理认为公平与正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一些用经济方法分析法律的论著,又将效益视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将其视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以解决效益与公平之间的矛盾等,但公平、正义与效益二者在经济法中如何体现及在现实中如何操作,也是经济法难以解决同时又必须解决的问题。 转贴于  法律效益一般认为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投资与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之间的比例;二是指法律实际作用于社会所取得的社会效能与立法所确定的预期目标的差别。具体到经济法中又体现为两种效益,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公平指的是最大化缩小个体之间的差距,在经济法中主要表现为竞争环境、经济收益和社会分配的公平,因而属社会效益的范畴。我们知道,在市场经济社会,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只能是市场主体自己,他在追求经济效益时,便希望充分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排斥外力的干涉,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国家干预“或多或少地侵害了个人改善自己境遇的自然努力的自由,或减少了这种努力的安全,从而影响了社会财富的创造与增加”。只是由于市场主体的自身条件不同,其参与市场的经济活动的结果也必有差异,要达到或体现公平,又需外力(主要是国家权力)干涉,从这一意义上即国家权力对竞争环境及竞争结果的干预,同时,公共管理职能又要求国家在实现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要顾及其他社会效益,因而又出现了对市场主体的自由经济活动也进行干预等,即出现了干预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等问题。这似乎又追索到自由与干预的矛盾,具体到经济法领域又表现为经济法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效益与公平的矛盾。

虽然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有着互补性,效益与公平也具有统一性,但在经济法的具体规范中却难以体现,如针对某一特定的地区、部门或某一特定的市场主体,如何解决其效益及与其它地区、部门或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问题,即经济法“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即既实现公平又促进效益,却是很难确定的。

四、运用国家适度干预原则,实现公平与效益的平衡

至今为止的经验表明,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经济的运作都不可能离开国家干预的作用,即使是在号称“经济自由主义堡垒”的美国,其经济现实也和理想的“自由市场”有很大出入,国家干预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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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215-02

蔬菜是居民消费不可缺少的重要副食品之一,正是因为蔬菜在人民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所以菜价的涨跌与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目前,蔬菜的价格大幅度且无规律的变化,不仅使消费者受到很大影响,对农民生产者也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必须要做好蔬菜价格的调控机制,稳定菜价,促进经济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和谐发展。

一、目前菜市场价格现状

蔬菜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但是近年来有些蔬菜的价格暴跌暴涨,让人难以捉摸,当在农民菜田里的菜价暴跌之时,菜的终端销售价格却并不低迷。即便是在城市菜市场菜价畸高时期,仍有菜农菜田里的莴苣等蔬菜几分钱一斤无人问津的现象。一边是菜贱伤农民,另一边却是菜贵伤市民。问题究竟出在哪里?例如生姜的价格不到半年内从6元一斤暴跌至0.4元,跌幅超过90%。国庆节期间,全国最大姜蒜产地安丘市的生姜价格跌到近年来最低点。许多地区蔬菜价格迅速下跌引发各方关注。菜农感叹:“价格太不稳定了,种菜越来越像赌钱。”短短半年不到的时间,菜价缘何暴涨暴跌?

二、原因分析

针对上述现象总结出如下原因:

(一)农民的市场风险意识不够强

农村经济合作社与农技指导站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农民缺乏获取市场信息的渠道,因此没有足够的市场风险意识来预先对生产和市场供求做分析,只是根据自己的经验对菜价暴跌暴涨用“大小年”来总结,盲目跟种。

(二)种植结构不合理

农产品本身产品之间差异小,可替代产品过多。菜农没有预先对生产和市场供求做足够的分析,生产与需求脱轨,没有做好的合理搭配,品种单一造成产品集中收获上市。

(三)天气原因

有时造成蔬菜等产品的价格变化是由于不可预知的突发性天气等自然状况。在面临雨雪等恶劣自然灾害时,蔬菜价格也可能一路暴跌或者迅速提升。[1]

(四)产业化程度低,收购机制不完善

菜农多是分散种植,蔬菜收购基本上以外地车辆上门收购,与加工企业及商贸流通企业联系少,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收购机制。一旦遇到销售淡季,就加大了市场风险。

(五)流通环节多

由于运输时还收过路费,进出门费、车辆损耗费、摊位费等导致菜到消费者手中时价格很高。另一个方面就是相关成本的上升,如油价的上涨导致运输成本上升,食宿开支的增加导致生活成本增加,其中还有很多不合理的收费。

(六)政府缺乏有效地控制管理及补贴机制

政府在此类事件上少有作为,缺乏有效的事前预警和事后控制机制,也没有完善的补贴机制。政府在对菜农进行服务、引导、支持方面做得很少,对市场也缺乏有力的监管,使重叠收费、过度收费等不合理收费的现象充斥市场。

总结出现上述现象原因可归结为三方面:一是天气原因,二是市场调节盲目性,三是政府调控的力度不够。

自然状况天气原因,我们无可厚非。市场方面,虽然市场经济能够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最大限度的刺激和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创造性,[2]但是其存在自发性及盲目性是很多问题的根源。农民取舍选择往往是基于不准确的市价预期做出的,市价变动所导致跟风行为有时导致某些物品产出太多,某些产出太少。农民对市场走势、经济规律不熟悉,导致这种波动造成的伤害与损失反复出现,但这些依靠农民自身努力是很难克服的。

政府方面,事实上,缺乏有效的事前预警和事后控制机制。天气恶劣的时候政府应该推出“补贴机制”,减少农民损失,这些可能的确做了,但是做的力度还不够大。此外,中国很多的农技指导站及农村经济合作社,没有给菜农提供准确可靠地信息,没有去正确引导菜农去适应市场经济,所以会出现上述严重问题。

三、几点建议

在解决菜价波动的问题上,市场无形之手本无所谓的对与错。鉴于农民力量弱小等特性,市场调节的误导伤害,不应由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独自来承担。一个发展中国家,更要重视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还特别需要通过一定的指令性计划予以安排和落实。[3]因此,不仅需要市场无形之手来进行调节,还要采取政府调控的有形之手。要让有形之手更有力,就要充分运用市场规律,认识到无形之手可能存在的盲目性、滞后性,让有形之手在调节时尽可能体现前瞻性及可预见性[4]。具体应做到:

(一)增强市场及风险意识

农民要增强市场及风险意识,不能盲目跟种。具体可加大蔬菜设施栽培比重,生产反季节蔬菜补充淡季;也可考虑实施名牌战略,或开展无公害生产基地认证,生产各种不同的产品。还需建立风险调节体系,蔬菜规模种植基地所在乡镇还需要制定解决菜农卖菜难问题的应急方案,以便提高应急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农民的损失;另外,各大蔬菜生产基地可培育自己的营销经队伍,来提升产品的知名度及销量。

(二)加快蔬菜批发市场的建设完善

各地区要因地制宜,建设蔬菜批发市场。成立面积较大、集中连片的大宗蔬菜基地,积极主动建设大型的批发市场,通过集约化经销,达到产销平衡的目的。鼓励蔬菜加工企业、连锁经营公司和运销大户运用现代的营销方式,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与当地农民和基地建立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

(三)政府要加强信息的收集传递工作

在市场经济引导盲目性的环境下,政府有必要加强信息的收集,等公共服务功能,以便使菜农更好的了解市场行情,服务和引导他们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降低经营风险。政府有关部门要对蔬菜生产进行必要的指导,要为菜农提供有关技术和信息,为蔬菜生产提供全过程服务和指导。

(四)加强物流基础设施的建设

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交通基础设施,冷藏冷冻物流链条的建设,兴建冷库[5],增加蔬菜储备规模,调剂季节供需,来保证菜价相对稳定,避免菜价大跌大涨对农民及消费者造成伤害。

(五)增强市场建设和市场监管力度

物价部门的责任是经常注视菜市场价格的动态,发现影响菜价的基本稳定时,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拉警报”,以便及时采取缓解措施,力求菜价的控制目标在监控中实现[6]。政府要增强对市场监管力度,使收购市场、批发市场、销售市场的不合理收费取消。

参考文献:

[1][2]谭建陵.对计划与市场同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关系的再思考[J].理论与实践理论月刊,2009,(7).

[3]曹永昌.坚持计划与市场相结合构建和谐经济体制――关与计划与市场的理论反思[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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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机制合理配合,优势互补

市场调节机制是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方式,国家协调机制是同市场机制并列的具有优化资源配置作用的机制,两者的合理配合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效率和稳定的保证,我们更要看到这两者在经济现象背后配置和调整市场经济主体经济利益和需要的作用,这是经济法的根本出发点。市场自组织机制有能够自我调节的部分,也有无法好转的硬伤部分。市场机制在运行中会出现自我否定的趋势并无法自我纠正,导致实质公平的实现受限,需要另一方给予遏止和改善;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有功能缺位的现象,致使经济关系各方共同利益得不到适当满足,需要另一方提供可取代的职能来补足;市场机制引导的经济行为的外部性或社会影响使社会经济权利义务失衡,需要另一方给予内部的或整体的协调和平衡。国家协调机制在政府权责统一的前提下,以“法治国家”为据、以“诺斯悖论”为鉴,严格依照法律的授权和权限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适度、有限调整。为社会经济关系主体实现经济需要和利益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提供规范的市场规则,体现经济法的形式公平;发挥国家为民众利益代表的职能,从社会经济整体考虑落实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需要,实现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性;把调整各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同社会经济发展相协调,促进经济法的效率价值和公平价值的统一。

(二)两机制各自发挥其作用,缺一不可

市场经济缺陷和政府理性有限在经济领域必然产生问题,但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规范、平衡和协调的基本属性不应因这两者的痼疾而遭废置,经济法的法律属性应体现在合理界分法律资源配置方式的作用范围,并利用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的优势及配合调整社会经济关系。西方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调节叱咤风云于经济领域,受到国家推崇并备受重用,结果国家协调仅局限在“守夜人”的角色,但这并不能否定这两者存在着配合。当时社会的权利要求基础是经济关系的私主体主张维护个人利益和需要,这必然地要求处于上层建筑的国家或法律对市场机制和政府协调的应用范围和作用深度进行配置,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经济权利要求。在两者被设置后出现了象征文明的经济繁荣,也出现了国家始料未及的危机,但初衷是基于社会经济主体的利益和需要确定的。后来西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调和措施来应对不同经济主体的需求,实现和保护经济落后地位者的经济法权要求,将市场调节和国家协调一并纳入经济决策和经济立法的考量。我国计划经济时期,国家经济职能无所不入、无所不能,被认为是大政府的时代、国家主义的时代,民众也确实从中体会到社会主义的优越,但这一切是政府职能发挥的结果。尽管计划经济取得了巨大经济成就,但民众的经济利益和需要还是被限制在政府权力内而不得有自己喘息的机会,对民众经济利益和需要的权利要求的正确对待正是后来国家改革开放政策的原始出发点。“人类在最大的时空领域设计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必须依赖国家与市场在最佳程度上的合力才能完成。”[7]无视市场调节与国家协调两种机制和谐适用的结果只能是社会经济关系各经济主体间利益和需要的不和谐,终会导致社会经济的无序状况,相反,如果合理配置和运用两种机制,民可享其义、国则享其利。

(三)两机制被经济法肯定和维护,为其左右护法

法律适用的过程是选择运用利益协调方式的过程,“他们(指法院、立法者和法学家们)在一种明确的实际目的本能支配之下,都在从事于寻求对各种冲突的和重叠的利益的实际调整和协调方法,以及(在不可能做得更多时)进行实际的妥协”[8]。市场调节机制与国家协调机制在经济权利分配中实现着作为经济法调整手段的作用,将社会经济关系各方利益和需要进行不同范围和不同程度的平衡协调以达至经济法的目标,二者的优势功能和并存关系被经济法肯定和维护。“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干预的逐步加深,国家已经成为与市场并驾齐驱的人类分配有限资源的另一种基本方式。”[9]按照国家权力划分和现代政府职能范围,政府具有经济权能,这决定着政府理应享有在法律框架内介入经济的权力,依照法治政府的要求行使经济权力①。市场机制在利益的导向中形成,又来导向利益的划分和流转,解决经济主体间利益的角逐问题;国家协调在利益的微观调节中存在,也在利益的统筹兼顾中实现价值。二者各具优势又相互弥补缺陷,经济法正是依靠这两者对经济关系主体经济权利要求的合理安排,落实自由、效率、秩序、公平、正义等经济法的价值,更好地实现经济法的法律精神;也只有二者被同时肯定和维护才能构成经济法的支撑框架,组成经济法的外部表现特征,完整表达经济法的内容。

二、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一)经济法的手段和目的各居其位置,意义不同

市场调节和国家协调不是经济法的目的,市场自组织和国家介入也只是经济法达到其目的的途径,二者的良好结合才能实现目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手段不能取代行为之目的。依社会经济关系主体各方的经济权利要求,经济法中的市场机制和国家协调对关系主体的行为选择施加作用,经济关系经过调整后会更利于社会经济秩序、公平等经济法价值的落实,重要的是使其更贴近于经济法的目的。经济法是应对自然经济关系的不健全而形成的,这决定着经济法的目的是调整自然社会经济关系,确立和塑造法律经济关系,也就是平衡和协调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的经济利益和需要。

(二)经济法的目的和价值是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法律以具体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社会关系得到普遍合理调整作为价值的实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经济关系,作用于经济利益各方的意志行为,以社会为本位。法律的价值在于按照社会主体的法权要求对调整对象进行法律规范和调整,而经济法的独特价值在于依靠市场调节机制和国家协调机制对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间的经济利益和需要进行平衡和协调,这种共同的价值追求正是两者进行配合并发挥各自优势的缘由。效率和公平、自由与秩序、个体与社会的矛盾一直是法律要解决的问题,经济法对这些矛盾的处理更为重要,因为处理的情况直接关涉所有社会经济关系主体的利益分配和取得,对整个社会经济会产生重大影响。被赋予价值理想的经济法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各主体利益和需要分配的规范标准和调整器,若调整适当,社会经济生活则更具明确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经济法调整的社会经济关系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尽量地满足不同经济利益和需要主体的经济法权要求。另外,经济法虽然重提政府经济权力的规范性,但其主要作用不是置身于规范政府执法的上层,而是落地于具体的社会经济关系,触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最底层,分配、协调和促进经济关系各主体的经济利益,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之经济法的价值才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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