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前景范文

时间:2023-12-08 17: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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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前景

篇1

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定义是一种有效的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系统方法和手段,通过这一系统能对问题产品快速定位并准确隔离,最后实施快速召回,降低质量安全的风险,保护公众健康。本文从应用前景研究视角,探索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的推广与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理论研究状

(一)国外理论研究状况

国外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较早,因此食品可追溯技术的理论也较为丰富,研究也较为全面。认知和支付意愿是影响该体系推广的重要原因,理论研究显示不同的消费者对食品可追溯体系的认知有概念的差异。社会最优供给的可追溯食品所额外增加的成本与生产者出于收益考虑所能够承担的额外成本间存在着差异。

(二)国内理论研究状况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国内研究起步较晚,理论也较少。国内很多学者也借鉴国外的研究方式,对国内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进行了研究。为了百姓饮食安全,国家积极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然而,我国食品可追溯开展较晚,普及面较窄,现在还处于初期摸索阶段,食品安全观念落后,生产规模小,技术兼容性差,操作成本高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限制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推广和建立。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很多食品暴露出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方面:

(一)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在食品市场上,很多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食品安全、无视消费者的健康,致使消费者对有害食品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购买行为。部分生产单位申报安全证书时,一般能较好地执行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在获得证书后,在利益驱使下,往往会生产低质量的产品。信息不对称,使得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进而占领整个市场。

(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内容比较单薄,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较为笼统,不具体明确,责任主体也不明确,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也不能应对新的食品安全问题。

三、消费者食品安全可追溯的态度

(一)食品安全性是影响消费者的主要因素

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人们的饮食不再仅仅关注温饱问题,而更多的是安全健康问题。食品的价格不再是影响人们消费的主要因素,食品是否安全则是人们首要考虑的。

(二)消费者的支付意愿

支付意愿可以理解为消费者愿意为某种消费支付的资金,可追溯商品的价格会随着成本的上升而上涨,由此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剩余的减少。食品可追溯系统为消费者提供生产地和加工流程等信息,监控食品生产过程与流向,成为食品供应链系统中各个主体信息交流的重要工具,由此被认为是从根本上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主要工具之一。

四、企业战略选择

(一)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影响

食品企业的形象最主要的就是安全,一旦食品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很大的阴影,影响企业的销售量,品牌价值和股票的价格,甚至致使企业倒闭破产。

(二)食品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理论依据

我们知道市场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息不对称。在食品供应链中,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由于客观的原因必然有着信息不对称,这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生产高质量食品企业的利益。食品安全可追溯技术很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实现企业的差异化战略和品牌战略。

(三)企业的长远利益分析

(1)实现企业差异化战略。食品是生活必需品,弹性小、替代品多。因此,食品企业要想在食品行业长远发展,不仅要满足消费者基本要求,还要有着创意,有着自己特色,争取有利的竞争优势地位。因此,企业应用新的科技实现差异化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较好途径。可追溯体系能成功传递消费者所需的各种信息,满足消费者安全需要,实现产品特性、实现差异化。(2)提高产品的安全性与质量控制能力。近年来,人们对食品的质量安全也在发生改变,正由量到质的飞跃。因此,食品企业要长远发展,就必须注重食品的安全问题。而食品可追溯体系正好符合这个质量控制的总体思路,它可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食品万一发生安全问题时,能第一时间追溯到问题责任方,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召回成本。(3)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食品可追溯体系为食品生产商、加工商、物流商和销售商等构建了一个信息平台,通过这个信息平台,各个企业能了解到各个环节的信息。这些信息不单为消费者提供,也为食品企业提供了了解产品的渠道,各个厂商不但能清楚了解本环节的信息,还能清楚了解供应链上其他环节的信息,他们能更有计划的安排生产,生产更有市场的产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产品库存,所以必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五、对政府建议

第一,支持建立个民间的食品安全基金,这部分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一旦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基金就减少该企业的基金收益,减少的部分用于奖励给安全性好的食品企业。第二,使用有安全等级的企业标识,各类食品企业名字后面必须加上等级标识,由权威机构对国内的食品企业做好食品安全等级评级,安全系数最高的企业定为A级,然后依次是B、C、D、E。该标识随着企业的安全性而改变,每年对食品企业做一次食品安全等级评估,若企业的产品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其安全等级会相应下降,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出现安全问题的企业严惩不贷。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应急处理机制、信用制度和信息制度,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从严惩罚。

六、前景展望

随着我国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建立和相关政策的推出,我国国内食品安全发展要求,顺应国际发展潮流,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有着较好的前景。我们企业要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也必须广泛的建立起信息可追溯体系。然后,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进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成本不断地下降,便宜且方便的追溯方式将成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综合上述探讨,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能够为消费者、食品企业、国家带来很大效益,将会在食品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拥有极其广阔的应用前景。

(作者单位为贵州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310657038),国家级,项目编号:贵大国创字(2013)002,项目负责人:裴伟康(1991―),男,本科,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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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就业前景

食品行业对于各种专业人才的需求一直是比较稳定的,人口的增长和新食品的开发都为增加就业提供了机会,所以食品营养专业就业前景还是十分乐观的。目前人们特别关注食品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方面的人才就业应该不成问题。

毕业生一般选择继续深造,因为国家对此方面的人才需求逐渐向尖端人才发展。毕业后可到全国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食品企业、社区的食品营养与安全服务部门、餐饮业及教学、科研等单位从事食品生产、食品营养与安全的管理、公共营养等方面的工作。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食品科学、营养与食品安全、食品生物技术、食品工程等方向继续深造。 可到全国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食品企业、社区的食品营养与安全服务部门、餐饮业及教学、科研等单位从事食品生产、食品营养与安全的管理、公共营养等方面的工作。

拓展阅读: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就业方向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食品领域从事食品生产技术管理、销售、品质控制、产品开发、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等方面工作。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快速消费品、餐饮业、贸易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化妆品);

2 餐饮业;

3 贸易/进出口;

4 酒店/旅游;

5 其他行业;

6 批发/零售;

7 新能源;

8 互联网/电子商务。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厨师、品控经理、中餐厨师等工作,大致如下:

1 厨师;

2 品控经理;

3 中餐厨师;

4 厨师长;

5 行政总厨;

6 西餐厨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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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两大理论争点

( 一) 争议背景: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疏漏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预警手段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所规定的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明确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纳入了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范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 条亦规定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后的具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内涵以及外在表现形式。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联合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范围,即包括: 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但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性质以及统一表达问题并未在立法中得以明确。不可否认,立法疏漏在某种程度上是源于理论界对这些问题共识缺乏,但从立法效果而言,立法缺憾又给理论界的继续争论提供了一定空间。

( 二) 表述争议: 差别概念抑或竞合概念

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实践中,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是较为常见的表述方式。这些是差别概念还是竞合概念,学术界目前还存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这些概念是被不加区分的混淆使用,相关概念也缺乏法理上的明确阐释,并指出食品风险公告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调整层面、信息来源、主体等方面存在区别 亦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权限、法律性质均不相同。学者们对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进行概念比较所得出结论反映了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的一些差别。但有差别与差别概念之间并不必然划上等号。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的上位概念是公共警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统一于公共警告,即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它政府机构对居民公开的声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者农业产品,或者其它现象。实际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仅有形式差别,其行为模式与价值目标并无二致。《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权的专属性仅是一种立法上的特殊安排,从内容上根本无法有效辨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风险公告。例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速冻饺子后公布抽检结果并向消费者发出警示,提醒大家慎买速冻饺子。从警示内容上看,这既可以被视为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风险警示) ,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而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而就消费者而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检结果并发出警示,又是一种消费警示行为。事实上,早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实践中就已经存在着食品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食品安全警示、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等不同表述,这些表述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无本质区别,它们的基本内核或价值目标均指向预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不同的表述是竞合概念而非差异概念。

( 三) 属性之争: 法律行为抑或事实行为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一种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其具有何种法律属性亦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一种代表性观点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行政事实行为,认为: 食品风险公告应该属于行政事实行为食品风险公告客观上可能影响到第三方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政府风险公告时并不具有为特定经营者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上的信息提供行为,经营者的损失只是客观上的事实结果。另一种代表性观点是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非类型化行政行为,即认为: 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当然,如果从食品安全违法事实公布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又可被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属性之争的本质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法治行政以及权力分立的原则出发,任何行政行为均应受到司法监督。当前,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可诉性理论以及行政诉讼立法所圈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是一种实然状态而非应然状态。此外,行政事实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的行为,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双重面向,法律效果并非单一,它取决于受众对象。有的风险警示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风险提示,对于生产经营者则可能是一种销售禁令或信息惩罚。当然,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果未必是警示主体的主观意图,但就主观意图与客观效果相比较而言,法律更加关心的是行为及行为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只调整主体的外在行为而不太关注主观意图。因而不能以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作为界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法律属性的标准。例如,在好心办了坏事的情形中,好心并不非坏事的绝对免责事由。而且,如若仅以主观意图来判断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可诉性,那么可能会造成一种可怕的后果: 行政机关以主观善意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之名,行主观恶意的信息惩罚之实。因此,本文认为: 在现有理论框架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复合属性,并非是一种性质单一的行政行为; 某一特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法律属性应依据行政行为理论并结合警示行为的具体情况判定。

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立法问题

( 一) 配套立法问题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密度不强,配套立法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第82 条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但检视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出镜率并不高,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问题的专门性立法亦尚未出台。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以及少数地方规章提及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主体权限、启动条件、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问题的配套立法尚未全面跟进,因此,当前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体系,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预警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首先要在行政法规层面出台一部专门性法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条例》,全面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 其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办法的联合立法工作; 第三,在地方性规章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出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内容尽量详尽、细化。另外,各地政府还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手段之间的联结性。

( 二)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法律的形式特征之一就是确定性,确定性是法律适用的必然要求。但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法律用语中,随处可见,甚至较确定法律概念为数更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确表示而具有流动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包含一个确定的概念核心以及一个多多少少广泛不清的概念外围,公共利益、夜间、有毒有害、数额巨大等均属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范畴。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领域,风险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立法的不确定性。《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立法的法律用语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例如,《食品安全法》多用可能一词描述风险难以确定的状态,共有八条使用了一词,与该法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七条使用了可能一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虽然首次在立法上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进行了界定,但潜在、较高程度等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存在消解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何为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以及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阐明,从而使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得以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这种阐明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述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二是在立法中赋予监管机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行政解释权; 三是在立法中确立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司法释明模式,通过司法途径阐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内涵。

( 三) 立法冲突问题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列举的两类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 之间存在语义冲突,这种语义冲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内涵充满了模糊性。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强调的是食品安全的无风险性,即只要有风险,就要风险警示信息; 而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强调的是风险管理的效益性,即具有较小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无需警示信息,正如,桑斯坦所言如果规制成本也很小的话,一种相对微小的风险有可能要求规制; 如果规制成本巨大,那即使风险是巨大的,可能最好的办法也是对其不加规制。一种合理的规制制度并不孤立地考虑风险的大小,而是将风险与排除风险的成本相比较进行考虑[8]。由此观之,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与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我们无法明白立法者的真实意思,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范围也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后续立法工作不仅要解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问题,而且还要解决矛盾表述所引起法律概念的模糊性问题。

四、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实施问题

( 一)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价值冲突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价值在于为广大民众提供一种生存照顾。职能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时间与空间范围明显扩大。但职责的时空变化打破了原来的价值均衡格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同时亦可能会侵犯企业的营业自由。风险的盖然性特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不是一种证据确凿的可靠决策。而企业营业自由则可能会成为行政主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策的牺牲品。生存照顾与营业自由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源于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不同需求。当现有法律不能同时满足各种不同需求时,冲突就不可避免。这种价值冲突不像法律冲突一种可以通过法的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予以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没有位序、新旧、特殊性区别,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存在价值平衡难题。在现有规则下,行政机关自身往往无法解决这一难题。较为可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细化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时间条件、空间范围、事实条件、权限规定以及责任条款等,在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从而找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私人利益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 二)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多元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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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广大民众在追求物质满足的同时也更加关注于各种生活物质的品质。但是,时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则已渐渐的使人们产生了忧虑,由之前的“三聚氰胺”开始,再到后来的“假羊肉”问题。最近这几年,这一问题层出不穷,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单一化的市场自我调控体制已经无法满足市场良性发展的需要,市场当中时常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情况。对于这样的好商品无市场、被打压,而只存在次品的“柠檬市场”当中,广大的消费群体则是最无辜的受害者。

一、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

食品市场当中的关键性组成内容有三种,它们分别是政府、厂商以及消费者。政府则属于市场规章的设计者,同时要负责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转,厂商则属于食品的产出者以及食品讯息的具备者,就消费者而言其只是产品的需求者。凯恩斯明确指出市场经济则属于需求方的,从某种程度来说是供给要取决于各种需求。但是伴随着这种经济类型的不断演化与发展,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消费者的个人消费活动时常难以有效的满足其具体需要。其往往会因为会因为信息不对等而始终处在不利地位。

第一,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首先他们难以具备充足的时间去了解全部的市场讯息。此外,其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去得到相关的讯息。其常常是处在信息链的终端位置,仅可以透过商品包装处的一些说明讯息了解一些产出者打算让你得到的讯息,从某种角度来说,其始终处在讯息获取的被动立场。此外,超过50%以上的消费者自身尚且不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根本难以有效的辨别出产出者给出的各种讯息的真假,而仅仅只能够根据自身的经验与主观化评判来实现消费行为。就消费者均衡的角度而言,其往往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高化,选择一些价格偏低的商品。但是事实上有问题的食品是难以通过眼睛来辨识出的。因为这种信息的不对等,价格则就难以做出有效的调控,进而则会造成市场自我调整的失效。

第二,超过50%的消费者自身的非专业化地位常常会造成其诉求难以迅速的和政策设置部门进行充分的交流,难以参加到食品政策的设置当中去。在和政府、公司的第三方的论战当中,消费者仅仅只是利益相关者,他们仅可以无奈的接受相关讯息,而难以对于这些讯息做出一定的筛选。

第三,个体消费者在遭受食品安全问题的伤害后,难以具备充足分诉讼水平与经济支持来和产出方进行辩驳,若难以获得外部的支持与协助,那么则是不可能进行充分维权的。

二、厂商生产的外部性

就整个食品市场而言,信息的获取的严重失衡则导致商品的供给者始终处在优势地位。因为消费者自身尚且不存在获得所有讯息的条件、时间以及专业素养。商品供应者进需为他们给出在观感与口感当面有一定特点的食品便能够顺利的获利。

对于市场供给者(厂商),正规厂商和非正规厂商给整个社会所造成了明显相悖的外部性特征:首先,正规厂商为消费者与非正规厂商造成的正外部性。主要展现在于:就消费者来说,正规性质的厂商所产出的商品切合市场标准,能够充分的满足其具体需求,此外还能够促使其将这一产品向周围传播,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以正外部性;但是就非正规厂商来说,因为优质商品已在市场当中占据了优势,且具备了优质的信誉。所以,在消费者难以科学的辨识出优劣质商品时,非正规厂商则会凭借整个商品的信誉欺骗消费者来实现自身商品的销售,进而收获不法利润,这时,正规生产者则对于非正规生产者产生了正外部性。此外,非正规生产者则会给广大消费者与正规生产者造成一定的负外部性。主要呈现在,就消费者来说,非正规厂商所产出的与投放市场的不良食品,不单单会对于广大消费者的个人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还会对于他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对其产生负外部性;但是就正规厂商来说,因为非正规者的劣势商品给他们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阴影,这时也会明显阻碍到正规产品的销售。从而对其产生负外部性。

正规厂商对于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正外部性并未能得到足够的补偿,与此同时,非正规者们所导致的负外部性亦未能付出相应的代价。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外部性无法经由市场体制来加以有效的管控,这样下去则会造成市场调节的严重失效。

三、政府在监管中处于弱势地位

由经济学的立场出发,市场自我调节如若出现失效的状况,则需要由政府来予以及时的管控。市场监管属于政府的一项关键性智能,政府一定要切实的发挥好自己的管控作用,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斯蒂格勒说,监管总是有利于生产者。政府管制俘虏理论明确指出:首先,政府并非一个公司,其难以精确的认识与了解到公司的产出成本,而仅可以依据公司所给出的相关讯息进行一定的成本合算。与此同时,公司则回为实现自身的片面利益而向政府传播一些有助于自身的“失真”讯息,这样一来则会造成政府的调控功能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因为信息不对等的状况一直在发生,政府身为管控者,在整个管控活动当中则一直处在不利地位,广大的消费者作为一个个松散的个体,也是无法发挥一定的监管效用的,如此一来则会导致公司作为被监管者,始终处在优势地位。此外,他们还会构建起一个个利益集团来针对政府实施游说,从而获得更多的利己之处。此外,其还会综合运用在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性,使得政府难以对于具体的市场讯息进行把控,让政府管控遭遇很大的威胁。

四、政策建议

(一)健全质量认证系统。柠檬市场出现的一个较为关键性的特征便是信息不对等,要有效的处理这一状况,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则是进一步健全食品质量认证系统。与此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个管控机构的管控职权范围以及科学的设计各个机构的运作流程,从而有效的提升管控效率。

(二)积极去鼓励优质企业树立优质的品牌形象。积极鼓励高品质的公司去树立自身良好的公司形象,建设优质品牌,构建起完全的公司文化系统,从而有效的提升公司不良活动与恶性竞争的成本。支持品牌公司去提高消费者对于消费的认知水平,进而带领他们进行更加理性的购买商品,此外,还需要综合运用区别化与个性化的策略来实现竞争,为顾客们创造更多高品质且更具性价比的商品或者服务。很多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向顾客们介绍相关商品时常常采用的是则是不管优劣程度如何,全都一概说好。这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商品的负面讯息,使得整个介绍过程并没能让顾客们获得有用的讯息,反而成了一种单方面自夸的活动。基于这种让顾客们混乱的状况,他们在消费过程中只能够选择的消费模式是:相同功能的商品,挑选那些价格低些的;或者说挑选那些大品牌商品当中的低端商品。这则为那些大公司所必须要及时处理的问题。

(三)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控的公众参与。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问题当中的直接受害者,优化渠道实现公众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强化对于此类问题的公众参与则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措施。公众参与则需要由这些层面来展开:1、充分的运用广大消费者与高品质厂商的监督功能,综合运用多种奖励手段来激发其对于食品的整个流通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进而能够有效的避免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等现象的发生,然后顺利的消除“柠檬”市场的格局。2、发动媒体力量,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与媒体的监管,防治暗箱操作的行为。(作者单位:鞍山师范学院商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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