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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安全可追溯系统的定义是一种有效的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系统方法和手段,通过这一系统能对问题产品快速定位并准确隔离,最后实施快速召回,降低质量安全的风险,保护公众健康。本文从应用前景研究视角,探索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的推广与现实意义。
一、国内外理论研究状
(一)国外理论研究状况
国外对食品安全问题重视较早,因此食品可追溯技术的理论也较为丰富,研究也较为全面。认知和支付意愿是影响该体系推广的重要原因,理论研究显示不同的消费者对食品可追溯体系的认知有概念的差异。社会最优供给的可追溯食品所额外增加的成本与生产者出于收益考虑所能够承担的额外成本间存在着差异。
(二)国内理论研究状况
相对于国外的研究,国内研究起步较晚,理论也较少。国内很多学者也借鉴国外的研究方式,对国内的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进行了研究。为了百姓饮食安全,国家积极鼓励建立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然而,我国食品可追溯开展较晚,普及面较窄,现在还处于初期摸索阶段,食品安全观念落后,生产规模小,技术兼容性差,操作成本高等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限制了食品安全追溯系统的推广和建立。
二、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
近几年,我国食品安全状况令人担忧,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很多食品暴露出不同程度的安全问题和安全隐患,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大的伤害。究其根本原因不外乎以下两个方面:
(一)食品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
在食品市场上,很多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注重食品安全、无视消费者的健康,致使消费者对有害食品在并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购买行为。部分生产单位申报安全证书时,一般能较好地执行相关的食品安全标准,但是在获得证书后,在利益驱使下,往往会生产低质量的产品。信息不对称,使得劣质产品驱逐优质产品,进而占领整个市场。
(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不完善、内容比较单薄,无法满足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
我国的食品安全法较为笼统,不具体明确,责任主体也不明确,有些条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体系的需要,也不能应对新的食品安全问题。
三、消费者食品安全可追溯的态度
(一)食品安全性是影响消费者的主要因素
随着人们收入的增加,人们的饮食不再仅仅关注温饱问题,而更多的是安全健康问题。食品的价格不再是影响人们消费的主要因素,食品是否安全则是人们首要考虑的。
(二)消费者的支付意愿
支付意愿可以理解为消费者愿意为某种消费支付的资金,可追溯商品的价格会随着成本的上升而上涨,由此可能会导致消费者剩余的减少。食品可追溯系统为消费者提供生产地和加工流程等信息,监控食品生产过程与流向,成为食品供应链系统中各个主体信息交流的重要工具,由此被认为是从根本上预防食品安全风险的主要工具之一。
四、企业战略选择
(一)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影响
食品企业的形象最主要的就是安全,一旦食品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就会在消费者心目中产生很大的阴影,影响企业的销售量,品牌价值和股票的价格,甚至致使企业倒闭破产。
(二)食品企业建立追溯体系的理论依据
我们知道市场的一个重要缺陷就是信息不对称。在食品供应链中,生产者、加工者、销售者、消费者之间由于客观的原因必然有着信息不对称,这严重损害消费者和生产高质量食品企业的利益。食品安全可追溯技术很好地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从而实现企业的差异化战略和品牌战略。
(三)企业的长远利益分析
(1)实现企业差异化战略。食品是生活必需品,弹性小、替代品多。因此,食品企业要想在食品行业长远发展,不仅要满足消费者基本要求,还要有着创意,有着自己特色,争取有利的竞争优势地位。因此,企业应用新的科技实现差异化是企业实现长远发展的较好途径。可追溯体系能成功传递消费者所需的各种信息,满足消费者安全需要,实现产品特性、实现差异化。(2)提高产品的安全性与质量控制能力。近年来,人们对食品的质量安全也在发生改变,正由量到质的飞跃。因此,食品企业要长远发展,就必须注重食品的安全问题。而食品可追溯体系正好符合这个质量控制的总体思路,它可以保证食品的安全性,食品万一发生安全问题时,能第一时间追溯到问题责任方,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和召回成本。(3)提高供应链管理效率。食品可追溯体系为食品生产商、加工商、物流商和销售商等构建了一个信息平台,通过这个信息平台,各个企业能了解到各个环节的信息。这些信息不单为消费者提供,也为食品企业提供了了解产品的渠道,各个厂商不但能清楚了解本环节的信息,还能清楚了解供应链上其他环节的信息,他们能更有计划的安排生产,生产更有市场的产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产品库存,所以必能使企业利润最大化。
五、对政府建议
第一,支持建立个民间的食品安全基金,这部分资金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一旦企业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基金就减少该企业的基金收益,减少的部分用于奖励给安全性好的食品企业。第二,使用有安全等级的企业标识,各类食品企业名字后面必须加上等级标识,由权威机构对国内的食品企业做好食品安全等级评级,安全系数最高的企业定为A级,然后依次是B、C、D、E。该标识随着企业的安全性而改变,每年对食品企业做一次食品安全等级评估,若企业的产品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其安全等级会相应下降,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第三,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出现安全问题的企业严惩不贷。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应急处理机制、信用制度和信息制度,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加大处罚力度,明确责任主体,依法从重从严惩罚。
六、前景展望
随着我国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建立和相关政策的推出,我国国内食品安全发展要求,顺应国际发展潮流,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有着较好的前景。我们企业要走出去开拓海外市场,也必须广泛的建立起信息可追溯体系。然后,随着智能信息技术的进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的成本不断地下降,便宜且方便的追溯方式将成为居民生活的一部分。综合上述探讨,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能够为消费者、食品企业、国家带来很大效益,将会在食品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拥有极其广阔的应用前景。
(作者单位为贵州大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201310657038),国家级,项目编号:贵大国创字(2013)002,项目负责人:裴伟康(1991―),男,本科,研究方向:金融学。]
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就业前景
食品行业对于各种专业人才的需求一直是比较稳定的,人口的增长和新食品的开发都为增加就业提供了机会,所以食品营养专业就业前景还是十分乐观的。目前人们特别关注食品安全,因此食品安全方面的人才就业应该不成问题。
毕业生一般选择继续深造,因为国家对此方面的人才需求逐渐向尖端人才发展。毕业后可到全国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食品企业、社区的食品营养与安全服务部门、餐饮业及教学、科研等单位从事食品生产、食品营养与安全的管理、公共营养等方面的工作。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食品科学、营养与食品安全、食品生物技术、食品工程等方向继续深造。 可到全国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食品企业、社区的食品营养与安全服务部门、餐饮业及教学、科研等单位从事食品生产、食品营养与安全的管理、公共营养等方面的工作。
拓展阅读:食品质量与安全专业就业方向本专业学生毕业后可在食品领域从事食品生产技术管理、销售、品质控制、产品开发、科学研究、工程设计等方面工作。
从事行业:
毕业后主要在快速消费品、餐饮业、贸易等行业工作,大致如下:
1 快速消费品(食品、饮料、化妆品);
2 餐饮业;
3 贸易/进出口;
4 酒店/旅游;
5 其他行业;
6 批发/零售;
7 新能源;
8 互联网/电子商务。
从事岗位:
毕业后主要从事厨师、品控经理、中餐厨师等工作,大致如下:
1 厨师;
2 品控经理;
3 中餐厨师;
4 厨师长;
5 行政总厨;
6 西餐厨师;
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两大理论争点
( 一) 争议背景: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疏漏
随着食品安全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预警手段出现在《食品安全法》中。《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所规定的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明确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纳入了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范畴;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 条亦规定了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后的具体职责。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都没有明确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内涵以及外在表现形式。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信息公布行为,卫生部联合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制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范围,即包括: 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但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性质以及统一表达问题并未在立法中得以明确。不可否认,立法疏漏在某种程度上是源于理论界对这些问题共识缺乏,但从立法效果而言,立法缺憾又给理论界的继续争论提供了一定空间。
( 二) 表述争议: 差别概念抑或竞合概念
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实践中,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是较为常见的表述方式。这些是差别概念还是竞合概念,学术界目前还存有较大争议。有学者认为,这些概念是被不加区分的混淆使用,相关概念也缺乏法理上的明确阐释,并指出食品风险公告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调整层面、信息来源、主体等方面存在区别 亦有学者认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最容易混淆的概念,两者在权限、法律性质均不相同。学者们对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进行概念比较所得出结论反映了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的一些差别。但有差别与差别概念之间并不必然划上等号。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的上位概念是公共警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统一于公共警告,即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它政府机构对居民公开的声明,提示居民注意特定的工商业或者农业产品,或者其它现象。实际上,风险警示、消费警示、风险公告之间仅有形式差别,其行为模式与价值目标并无二致。《食品安全法》第82 条所规定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权的专属性仅是一种立法上的特殊安排,从内容上根本无法有效辨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食品安全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风险公告。例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抽检速冻饺子后公布抽检结果并向消费者发出警示,提醒大家慎买速冻饺子。从警示内容上看,这既可以被视为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风险警示) ,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而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而就消费者而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检结果并发出警示,又是一种消费警示行为。事实上,早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实践中就已经存在着食品消费警示、食品安全预警信息、食品安全警示、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食品安全监管信息、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通告等不同表述,这些表述只有形式上的不同,而无本质区别,它们的基本内核或价值目标均指向预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些不同的表述是竞合概念而非差异概念。
( 三) 属性之争: 法律行为抑或事实行为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一种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但其具有何种法律属性亦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一种代表性观点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行政事实行为,认为: 食品风险公告应该属于行政事实行为食品风险公告客观上可能影响到第三方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但是政府风险公告时并不具有为特定经营者设定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而只是一种事实上的信息提供行为,经营者的损失只是客观上的事实结果。另一种代表性观点是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划归非类型化行政行为,即认为: 食品安全消费警示具有行为性质上的不确定性,并非是一种类型化的行政行为,而是属于非类型化行政行为的范畴,其性质上表现为行政法律行为、行政事实行为两种基本形态。当然,如果从食品安全违法事实公布的角度而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又可被视为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法律属性之争的本质是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可诉性问题。从法治行政以及权力分立的原则出发,任何行政行为均应受到司法监督。当前,行政法学中的行政行为可诉性理论以及行政诉讼立法所圈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只是一种实然状态而非应然状态。此外,行政事实行为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不产生任何影响的行为,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双重面向,法律效果并非单一,它取决于受众对象。有的风险警示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一种风险提示,对于生产经营者则可能是一种销售禁令或信息惩罚。当然,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所产生的负面效果未必是警示主体的主观意图,但就主观意图与客观效果相比较而言,法律更加关心的是行为及行为的结果。正如马克思所言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法律只调整主体的外在行为而不太关注主观意图。因而不能以行为主体的主观意图作为界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法律属性的标准。例如,在好心办了坏事的情形中,好心并不非坏事的绝对免责事由。而且,如若仅以主观意图来判断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可诉性,那么可能会造成一种可怕的后果: 行政机关以主观善意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之名,行主观恶意的信息惩罚之实。因此,本文认为: 在现有理论框架下,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具有复合属性,并非是一种性质单一的行政行为; 某一特定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的法律属性应依据行政行为理论并结合警示行为的具体情况判定。
三、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立法问题
( 一) 配套立法问题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密度不强,配套立法不健全。《食品安全法》第82 条确立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但检视我国现行的行政立法,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出镜率并不高,就食品安全风险警示问题的专门性立法亦尚未出台。仅有《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行政法规)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以及少数地方规章提及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主体权限、启动条件、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社会协同、法律责任等问题的配套立法尚未全面跟进,因此,当前要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健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立法体系,以充分发挥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预警能力。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配套立法工作,首先要在行政法规层面出台一部专门性法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条例》,全面规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行为; 其次,在部门规章层面,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质检总局、工商总局等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办法的联合立法工作; 第三,在地方性规章层面,各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出台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具体操作性规定,内容尽量详尽、细化。另外,各地政府还应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与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手段之间的联结性。
( 二) 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法律的形式特征之一就是确定性,确定性是法律适用的必然要求。但不确定法律概念在法律用语中,随处可见,甚至较确定法律概念为数更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是指未明确表示而具有流动的特征之法律概念,其包含一个确定的概念核心以及一个多多少少广泛不清的概念外围,公共利益、夜间、有毒有害、数额巨大等均属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范畴。在食品安全风险规制领域,风险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立法的不确定性。《食品安全法》及配套立法的法律用语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法律概念,例如,《食品安全法》多用可能一词描述风险难以确定的状态,共有八条使用了一词,与该法配套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七条使用了可能一词。《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虽然首次在立法上对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进行了界定,但潜在、较高程度等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存在消解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概念内涵与外延。何为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以及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需要通过立法进一步阐明,从而使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得以具体化,具有可操作性。这种阐明主要有三种方式: 一是通过立法或立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上述不确定性法律概念; 二是在立法中赋予监管机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行政解释权; 三是在立法中确立不确定性法律概念司法释明模式,通过司法途径阐明不确定性法律概念的具体内涵。
( 三) 立法冲突问题
《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中列举的两类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 对食品存在或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进行预警的信息; 具有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的风险警示信息) 之间存在语义冲突,这种语义冲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内涵充满了模糊性。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强调的是食品安全的无风险性,即只要有风险,就要风险警示信息; 而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强调的是风险管理的效益性,即具有较小程度食品安全风险食品无需警示信息,正如,桑斯坦所言如果规制成本也很小的话,一种相对微小的风险有可能要求规制; 如果规制成本巨大,那即使风险是巨大的,可能最好的办法也是对其不加规制。一种合理的规制制度并不孤立地考虑风险的大小,而是将风险与排除风险的成本相比较进行考虑[8]。由此观之,潜在的有毒有害因素与较高程度食品安全风险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种矛盾的存在使得我们无法明白立法者的真实意思,而行政执法实践中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范围也变得模糊不清。因此,后续立法工作不仅要解决不确定性法律概念问题,而且还要解决矛盾表述所引起法律概念的模糊性问题。
四、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行政实施问题
( 一)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价值冲突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制度价值在于为广大民众提供一种生存照顾。职能主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时间与空间范围明显扩大。但职责的时空变化打破了原来的价值均衡格局,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权、财产权等权利的同时亦可能会侵犯企业的营业自由。风险的盖然性特征使得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不是一种证据确凿的可靠决策。而企业营业自由则可能会成为行政主体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决策的牺牲品。生存照顾与营业自由之间的冲突实质上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源于人们对法律制度的不同需求。当现有法律不能同时满足各种不同需求时,冲突就不可避免。这种价值冲突不像法律冲突一种可以通过法的位阶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予以调整。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没有位序、新旧、特殊性区别,公共利益并不必然优于个人利益。因此,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存在价值平衡难题。在现有规则下,行政机关自身往往无法解决这一难题。较为可能的办法是通过立法细化食品安全风险警示的时间条件、空间范围、事实条件、权限规定以及责任条款等,在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从而找到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私人利益之间的最佳结合点。
( 二)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主体多元冲突
随着人们生活品质的不断提升,广大民众在追求物质满足的同时也更加关注于各种生活物质的品质。但是,时常出现食品安全问题则已渐渐的使人们产生了忧虑,由之前的“三聚氰胺”开始,再到后来的“假羊肉”问题。最近这几年,这一问题层出不穷,由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单一化的市场自我调控体制已经无法满足市场良性发展的需要,市场当中时常存在着“劣币驱逐良币”情况。对于这样的好商品无市场、被打压,而只存在次品的“柠檬市场”当中,广大的消费群体则是最无辜的受害者。
一、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方
食品市场当中的关键性组成内容有三种,它们分别是政府、厂商以及消费者。政府则属于市场规章的设计者,同时要负责维持市场的正常运转,厂商则属于食品的产出者以及食品讯息的具备者,就消费者而言其只是产品的需求者。凯恩斯明确指出市场经济则属于需求方的,从某种程度来说是供给要取决于各种需求。但是伴随着这种经济类型的不断演化与发展,日益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消费者的个人消费活动时常难以有效的满足其具体需要。其往往会因为会因为信息不对等而始终处在不利地位。
第一,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首先他们难以具备充足的时间去了解全部的市场讯息。此外,其也不具备相关的专业技能去得到相关的讯息。其常常是处在信息链的终端位置,仅可以透过商品包装处的一些说明讯息了解一些产出者打算让你得到的讯息,从某种角度来说,其始终处在讯息获取的被动立场。此外,超过50%以上的消费者自身尚且不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根本难以有效的辨别出产出者给出的各种讯息的真假,而仅仅只能够根据自身的经验与主观化评判来实现消费行为。就消费者均衡的角度而言,其往往会为实现自身利益的最高化,选择一些价格偏低的商品。但是事实上有问题的食品是难以通过眼睛来辨识出的。因为这种信息的不对等,价格则就难以做出有效的调控,进而则会造成市场自我调整的失效。
第二,超过50%的消费者自身的非专业化地位常常会造成其诉求难以迅速的和政策设置部门进行充分的交流,难以参加到食品政策的设置当中去。在和政府、公司的第三方的论战当中,消费者仅仅只是利益相关者,他们仅可以无奈的接受相关讯息,而难以对于这些讯息做出一定的筛选。
第三,个体消费者在遭受食品安全问题的伤害后,难以具备充足分诉讼水平与经济支持来和产出方进行辩驳,若难以获得外部的支持与协助,那么则是不可能进行充分维权的。
二、厂商生产的外部性
就整个食品市场而言,信息的获取的严重失衡则导致商品的供给者始终处在优势地位。因为消费者自身尚且不存在获得所有讯息的条件、时间以及专业素养。商品供应者进需为他们给出在观感与口感当面有一定特点的食品便能够顺利的获利。
对于市场供给者(厂商),正规厂商和非正规厂商给整个社会所造成了明显相悖的外部性特征:首先,正规厂商为消费者与非正规厂商造成的正外部性。主要展现在于:就消费者来说,正规性质的厂商所产出的商品切合市场标准,能够充分的满足其具体需求,此外还能够促使其将这一产品向周围传播,为更多的消费者提供以正外部性;但是就非正规厂商来说,因为优质商品已在市场当中占据了优势,且具备了优质的信誉。所以,在消费者难以科学的辨识出优劣质商品时,非正规厂商则会凭借整个商品的信誉欺骗消费者来实现自身商品的销售,进而收获不法利润,这时,正规生产者则对于非正规生产者产生了正外部性。此外,非正规生产者则会给广大消费者与正规生产者造成一定的负外部性。主要呈现在,就消费者来说,非正规厂商所产出的与投放市场的不良食品,不单单会对于广大消费者的个人身体健康造成一定的威胁,还会对于他们的心理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从而对其产生负外部性;但是就正规厂商来说,因为非正规者的劣势商品给他们心理上造成了一定的阴影,这时也会明显阻碍到正规产品的销售。从而对其产生负外部性。
正规厂商对于整个社会所造成的正外部性并未能得到足够的补偿,与此同时,非正规者们所导致的负外部性亦未能付出相应的代价。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外部性无法经由市场体制来加以有效的管控,这样下去则会造成市场调节的严重失效。
三、政府在监管中处于弱势地位
由经济学的立场出发,市场自我调节如若出现失效的状况,则需要由政府来予以及时的管控。市场监管属于政府的一项关键性智能,政府一定要切实的发挥好自己的管控作用,从而最大限度的维护社会大众的利益。斯蒂格勒说,监管总是有利于生产者。政府管制俘虏理论明确指出:首先,政府并非一个公司,其难以精确的认识与了解到公司的产出成本,而仅可以依据公司所给出的相关讯息进行一定的成本合算。与此同时,公司则回为实现自身的片面利益而向政府传播一些有助于自身的“失真”讯息,这样一来则会造成政府的调控功能无法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因为信息不对等的状况一直在发生,政府身为管控者,在整个管控活动当中则一直处在不利地位,广大的消费者作为一个个松散的个体,也是无法发挥一定的监管效用的,如此一来则会导致公司作为被监管者,始终处在优势地位。此外,他们还会构建起一个个利益集团来针对政府实施游说,从而获得更多的利己之处。此外,其还会综合运用在监管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等性,使得政府难以对于具体的市场讯息进行把控,让政府管控遭遇很大的威胁。
四、政策建议
(一)健全质量认证系统。柠檬市场出现的一个较为关键性的特征便是信息不对等,要有效的处理这一状况,比较切实可行的办法则是进一步健全食品质量认证系统。与此同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各个管控机构的管控职权范围以及科学的设计各个机构的运作流程,从而有效的提升管控效率。
(二)积极去鼓励优质企业树立优质的品牌形象。积极鼓励高品质的公司去树立自身良好的公司形象,建设优质品牌,构建起完全的公司文化系统,从而有效的提升公司不良活动与恶性竞争的成本。支持品牌公司去提高消费者对于消费的认知水平,进而带领他们进行更加理性的购买商品,此外,还需要综合运用区别化与个性化的策略来实现竞争,为顾客们创造更多高品质且更具性价比的商品或者服务。很多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向顾客们介绍相关商品时常常采用的是则是不管优劣程度如何,全都一概说好。这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商品的负面讯息,使得整个介绍过程并没能让顾客们获得有用的讯息,反而成了一种单方面自夸的活动。基于这种让顾客们混乱的状况,他们在消费过程中只能够选择的消费模式是:相同功能的商品,挑选那些价格低些的;或者说挑选那些大品牌商品当中的低端商品。这则为那些大公司所必须要及时处理的问题。
(三)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控的公众参与。消费者作为食品安全问题当中的直接受害者,优化渠道实现公众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强化对于此类问题的公众参与则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措施。公众参与则需要由这些层面来展开:1、充分的运用广大消费者与高品质厂商的监督功能,综合运用多种奖励手段来激发其对于食品的整个流通过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进而能够有效的避免食品市场信息不对等现象的发生,然后顺利的消除“柠檬”市场的格局。2、发动媒体力量,发挥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同时,政府要加强对企业与媒体的监管,防治暗箱操作的行为。(作者单位:鞍山师范学院商学院)
参考文献:
1 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责任主体不明确
在权限分配上,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分属不同的部门,预警管理也较为复杂。管理职能较为分散,并且存在越位、错位和缺位等现象。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涉及诸多环节和领域,其权限分属多个部门,各个部门之间在信息共享和相互协调方面较差。对于这些管理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目前还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工作中很难做到尽职尽责,出现问题后更是互相推诿,逃避责任。
1.2 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
目前,我国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够完善,系统性和协调性不强。从农田到餐桌,每个环节都会对最终的食品质量造成影响,然而当前的法律法规并不能进行全面的涵盖,在执法的过程也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制定一部完整而统一的,针对于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的法律势在必行。
1.3 技术装备手段落后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很多方面仍然与之存在很大的差距,如监测机构、设备、人员方法等,并且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发达国家拥有大型的精密仪器和检测技术,而我国在污染物的检测方面则较为欠缺。同时,由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我国一部分地区的检测检验机构设备和仪器较为简陋,功能单一,对于突发性的食品安全事件难以应对,对于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也存在不足。
1.4 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完善
发达国家对于食品安全标准非常重视,在实施标准化战略的广阔领域,发达国家将食品安全标准作为了关注的重点,并把健康保护作为发展的目标。我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可操作性不强,而且时间跨度较大,与国际标准有很大的差距。而发达国家所采用的标准,很多甚至高于国际标准水平。我国与发达国家在安全标准体系上的差距,导致了我国的标准在国际上没有较高的可信度。
1.5 管理制度缺位或不规范
首先,我国传统的管理方式通常以事后管理为主,缺乏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的机制。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主要采用产品抽查和事故调查等方式来实现,然而这种管理方式过于简单,现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趋向系统化、复杂化发展,采用旧的管理方式已无法满足食品行业快速发展的需求。其次,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资源严重不足,相应的体系不健全。目前全国互通的信息网络体系还没有建成,无法实现资源的共享,不能为生产者、消费者,以及相关的决策部门提供食品安全的信息,现有的信息不集中,共享机制欠缺。
1.6 国家财政投入不足
财力不足是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的问题,我国在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资金投入尚有不足。这就导致某些国家急需的检测项目,在能力上较为欠缺,与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也日益加大,对于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极为不利。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执法机构只注重罚款,监督执法工作不够认真负责,无法有效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
1.7 科技实力不强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世界范围内对于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的管理已经取得了较为瞩目的成果。相对而言,我国在这一方面的工作则起步较晚,缺乏专业性人才,基础较为薄弱,危险性评估技术也与国际先进水平有着较大的差距。因此,需要积极追踪世界先进的科技发展动态,分析对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造成影响的主要因素,并在关键的技术领域进行基础性的研究。
1.8 预警管理人员职业化水平不高
当前,我国从事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的人员,其专业背景较为单一,因此知识面较为狭窄。此外,我国对于从事预警管理工作的人员的培训要求不高,对于任职资格也没有明确的规定,缺乏系统而完整的考核制度和培训制度。
2 完善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的具体对策
2.1 明确责任主体,构建科学统一的管理体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管理采用多部门管理的方式,因此应建立以政府职能部门、决策中心负责人、辅助参谋部门组成的专职性机构,对多部门的管理体系进行协调,同时使每个机构的作用和职责都得以明确,使之协调一致的工作。
2.2 构建合理的预警系统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不仅危害了人们的健康和安全,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而安全预警机制的建立则是重要的基础和前提,应以创新、全面、及时和高效为原则,形成科学有效的预警机制。
2.3 建立快速反应系统
在危机发生前通常会有一定的预兆,食品质量安全事件也同样如此。捕捉这些征兆的信号,并了解、评价和预测引发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因素,对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进行分析,从而了解和掌握事件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对于环境的细微变化能够及时发现,做出合理分析。当不利因素出现时,能够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危险遏制在萌芽状态,防止事件的扩大,减轻其对于社会造成的影响。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机构快速反应系统的建立,则可以有效地解决上述问题。
2.4 加强职业队伍建设
专业性的人才在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的工作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推进人才的建设,应加强国家教育机构的人才培养,设立与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相关的专业的教学点,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同时,应加强人才培训的力度,在培训的过程中,应注意根据人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来决定培训的内容,加强不同区域经验的交流,并积极引进和学习国外较为先进的技术。
2.5 提高国家重视,加大人力物力投入
根据我国食品行业发展的需要,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加强国家食品质量控制技术的投入和研究。加强与国际发达国家的合作研究、确定新标准、包括改进检测方法、研究微生物抗性、病源的控制等预防技术标准。同时要对食品安全技术和管理人员强化训练,使食品检测实验室的技术达到国际标准化。
2.6 引进先进技术,加快设备更新
改善检测设备,要加大资金投入,积极引进和研制先进的检测设备,努力缩小与发达国家在监督检测硬件方面的差距。加强现有监督检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将一批高水平的监督检测技术机构联合起来,发挥龙头作用。
2.7 充分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管作用
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分析食品质量安全形势,引导社会消费,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让消费者更多的参与食品安全立法、执法活动,发挥消费者的社会监督作用,加大科普宣传,增强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1]程言清.食品安全问题及其治理的制度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6(1).
[2]赵淑昂,林秀芝,洪丹妮.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现状及方法[J].食品安全导刊,2015(21).
[3]雷明.我国食品质量安全预警管理探析[D].东北大学,2008.
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指政府为保证食品安全,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行政、立法及司法的方式对市场经济主体在食品的生产、加工及流通环节进行监督与管理。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缺位的原因
(一)食品生产检测标准的缺滞
食品行业的添加剂成千上万,我国与之相对应的检测方法与标准甚少,难以规避不法分子违法添加非食用添加剂的现象。据悉,目前在农产品的化学添加剂标标准设计方面,仅仅只有六十多项,而联合国食物与农业组织的化学物添加标准早就已经达到了近两千五百多项,此外,美国与日本分别达到了四千多项和数万项。
由于现存许多沿用至今的食品安全检测标准都是 2000 年左右制定的,滞后的检测指标已然无法适应快速社会经济发展对食品安全的需求,因此,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显得尤为迫切。
(二)食品安全市场准入的失位
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国家质检总局于 2001 年建立并开始实施的,即所谓的三证制度,涵括了生产许可、强制检验和市场准入。但是,食品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在许多地区执行效果受到了质疑。一方面,一些基层相关监管部门没有按章执法,市场准入制度形同虚设;部分地方政府只顾地方眼前利益,纵容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具有安全隐患的食品。另一方面,消费者对市场准入的认知与信赖程度较低,对市场上的食品没有辨别优劣的能力和水平。
(三)食品安全性的信息不对称
食品安全事故易发于食品生产的各个环节,涉及面及其广泛,沟通成本高。对于消费者来说,收集具体的安全性指标都需要专业的检测设备与技术,相应的设备成本、技术成本和人力成本都会被提高。然而,市场中的企业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经济人也是最为“理性”的,利益最大化无疑是他们至始至终的追求。因此,由于食品安全信息的不对称,让知情权处于劣势的消费者难以对食品的安全性做出正确合理的判断与选择。
三、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路径
(一)完善食品标准体系,构建食品行业法制框架
《食品安全法》目前整个体系的系统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等还远远不能与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面临的困境相适应,还需持续完善。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需要尽快与国际接轨。据调查我国采用国际比例只有 40%,而欧美等国在80年代就已经达到了80%,日本更是达到了90%。①
(二)建立信息网络平台,运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目前,我国的食品安全信息由于多是由不同部门自行公布,内容有所出入是时常会出现的情况,这不仅严重降低了食品安全信息的可信性,还影响到了政府部门的在社会大众心中的权威性。因此,必须要利用网络平台,在将食品安全责任内化为食品企业的自觉意识的基础之上,推建全社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并投入政府监管、对信用体系的研究以及运用市场规律。
(三)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动员社会推动食品安全
大幅提高社会公众食品安全意识、改善食品社会监督的有效方法无疑是开展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宣传。目前我国消费者没有很高的维权意识,当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时很少有消费者会选择通过法律手段,向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需要对其进行食品安全科普教育宣传,而教育宣传的运用需要建立食品安全教育机构、开展食品法制宣传和安全教育、动员社会面向公众进行科普教育。宣传内容不仅应该包含对食品安全的宣传,也需要注重对食品安全科学常识进行宣传。
(四)强化食品企业责任,植根于消费者至上理念
企业是食品安全的主体,是建立健康良好的食品市场环境的重要角色。强化食品安全,唯有从企业自身出发,强化其责任心,并内化于责任心,外化于规章制度,从根本上杜绝食品危机的发生。
正确的生产经营理念是企业进行阳光下生产的重要精神寄托。在外部政府、社会兼备了良好监督的能力下,还需要企业自身拥有正确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理念,即 “消费者至上”理念,根植并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并从生产经营实践上履行。
(五)健全政府监管制度,明确政府食品监管责任
1. 明晰监管部门职责,统一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从我国现阶段而言,首应明晰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与责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与配合,避免出现监管漏洞。从长远来看,食品安全监管需建立统一监管体制,推进“大部制”式改革,彻底实现权责统一。彻底打破部门之间职能责任划分不明、监管部门之间扯皮推诿、内耗严重、监管成本巨大的局面,实现从上到下的垂直监管,摆脱地方政府利益的束缚。
2.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平台,推行“红”、“黑”名单制度
信用信息获得机制主要是为了规范信息征集的来源和范围,囊括媒体的报道,主管部门的公告等,改善各部门信息不一、不全的问题。 “红”、“黑”名单制度是推建食品企业信用体系的有效可行的途径。通过官方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的“红”、“黑”名单制度能够明确告知社会大众违规企业的概况,减少消费者的损失,而且能够对同行业的食品企业产生威慑警示作用。
3. 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充分动员与发挥公众、媒体力量对于食品质量安全的社会监督作用。中国正处于新旧体制的转型关键时期,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客观上需要公众、新闻媒体通过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制约安全事故的滋生与蔓延。
此外,可以面向社会公众建立有奖举报制度,提升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的监督兴趣。可以设立容易记忆的举报电话,建立奖励举报制度,并对举报的人给予奖励和保护,充分调动大众媒体的积极性等等。(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张亚军.风险社会下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及刑法规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
[2]程景民 薛贝.食品安全公共危机的舆论监督[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13.
[3]王新维.透析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原因及对策[J].公共行政,2014.
[4]颜海娜.制度选择的逻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演变[J].公共管理学报,2009.
[5]蒋慧.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症结和出路[J].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
Abstract: the loading and unloading oil assignments may happen electrostatic hazard factors analysis,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ecurity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loading and unloading oil, electrostatic hazard, safety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P624.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前言:静电危害是石油石化企业最大安全隐患之一,也是最难管理的火源之一,其难点在于它的隐蔽性和意外性,因此油气储运企业开展装卸油作业静电危害的探讨及安全对策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 装卸油作业存在的静电问题
通过事故事件学习以及日常安全检查,目前铁路、汽车装卸油作业在防静电技术与设施方面存在着如下问题:
2.1部分装油鹤管较短,装油时鹤管距底部距离大于200mm。
2.2部分装卸油胶管电阻值较大,为绝缘胶管。
2.3装车作业时初始流速过快。
2.4野外维抢作业现场无人体静电消电器。
2.5 操作规程中未对静置时间方面提出要求。
3.装卸油作业存在的静电问题危险性分析
3.1部分装油鹤管较短,装油时鹤管距离底部超过200mm。
一是由于金属鹤管会使液面上方电场畸变,在最危险的液面处积聚电荷较多(局部电容大)。二是鹤管下方液面也容易积累较多电荷,在这种场合,一旦出现静电放电,它们释放出的电荷相对多些,放电能量及点燃率都较高,对加油作业的安全性有较大的威胁。三是顶部喷溅式加油使带电液面与鹤管间容易出现火花放电间隙。四是顶部喷溅式加油使油内产生大量的气泡,这些气泡不但加剧罐内电荷在液面的积聚,也使装油槽车罐口处产生大量的可燃的油气蒸汽。
3.2部分卸油胶管电阻值较大。
有些装卸油用胶管虽内含金属丝,但边上的金属丝同金属管线未连上,电阻数值较大,胶管处于绝缘状态。
一是高绝缘的材质如聚乙烯、聚氯乙烯都是高起电材料;二是高阻值的绝缘材料容易储存和聚积电荷,加上这类材料表面的静电电容较小,因此表面电压常常很高,容易发生静电放电。三是用绝缘管输油往往是暂时的、机动性质的,位置多不固定,容易与周围接地体接近和放电。
3.3装车作业时初始流速过快
工艺设计往往存在着使用一台输油泵同时供给3、4个装车鹤位进行装油,当因工序的安排形成1个鹤位装车时,特别是初期(液位在200mm以下时)容易产生装油速度过快的现象。
一是当因工序的安排形成一台泵给一个鹤位装车时,其初始流速为远超过1m/s的标准要求。二是油品装车过程中,突然开泵会造成瞬时冲击电压或流速过高,使静电涌起,使装车初期油品起电量相对较大,易形成危险性放电。三是国内外都提出输油初始速度应控制在1m/s以下,对于铁路、汽车装卸过程要保持这个初始速度直到油面浸没了注油鹤管端面。因此在下列情况应注意初始流速:
1)槽车开始注油操作时;
2)输送油含有游离水时;
3)输送油含任何其它第二相的产品时。
3.4野外维抢作业现场无人体静电消电器。
目前,大部分石油及石油化工企业铁路及汽车装卸栈台扶梯处都使用人体静电消除器,但长输管道野外维抢修作业处,一般都没有人体静电消除器。这种情况下从事装卸油作业人员,很容易带电,作业过程中触摸罐车金属时,会发生火花放电,当人体带上较高静电时,此放电足以引燃达到爆炸极限的油气蒸汽。
3.5操作规程中未对静置时间方面提出要求。
油罐车加完油后,罐内电荷的泄散要有一个过程。为了避免剩余电荷可能引起的静电灾害,油罐车加完油后要规定一个静置时间。这项措施对于加完油后还要进行检尺、测温、取样等罐上作业的,更为必要。
若没有静置时间,此时将接地线拆掉,进行移出鹤管操作时,会存在静电放电的危险性。因此,在停止输油后,一定要有静置时间。
在企业的操作规程中,应详细规定静置时间,同时也应要求在进行移出鹤管等操作后,才能将接地线拆掉的规定。
4.装卸油作业静电防护及安全对策措施
4.1装油鹤管
1)从静电安全性来说,应采用落管浸没式加油,应禁止顶部喷溅加油。
2)不论哪种加油作业形式,必须遵守1米/秒的初速度限制。
3)在危险液面和最容易产生可燃混合气的位置,可以适当减缓加油速度。
4)为了改善电荷的分布,顶部加油时,可以选择分流头,如“T”型头、网筛式加油罩等。
5)装油鹤管应延长至罐底部距离不大于200mm的长度。
4.2卸油胶管
1)应使用防静电胶管,其两端的电阻值应小于10Ω,并应定期对其电阻值进行检测。
2)应定期检查胶管外部,不能有裂纹。
3)为保证胶管的连通性,应将胶管两端的内附金属丝同胶管上的金属卡箍相连,使用导线将金属卡箍上的螺栓处同金属管线上的接地点相连。从而保证胶管的内附金属丝同金属管相连接处的导通。
4)当胶管只有一端同金属管线相连时,此端胶管的内附金属丝应同金属管线相连。另一端胶管的金属丝不应漏在外边。
5)卸油胶管的内附金属丝同金属管相连接处应保持其导通性。
4.3初始流速
1) 当因工序的安排形成1个鹤位装车时,保证初始流速在1m/s以内。
2)根据阀门的不同种类,缓慢开启并控制好装油的初始流速。
3)装油时初始流速控制在1m/s以内。
4.4人体静电消电器
1)油气站场应设置本安型的人体静电消除器,一般安装在站场入口、装车栈台的扶梯入口处、大罐的盘梯口、收发球桶附近。
2)本安型的人体静电消除器在安装时应保证其很好接地。
3)野外装卸油前作业人员借助其它接地设施消除人体静电。
4.5静置时间
1)在操作规程中规定装车作业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2分钟。
2)在操作规程中,应规定在接地线连接好后,才能进行打开罐盖,放入鹤管等操作。
3)在操作规程中,应规定在进行移出鹤管,关上罐盖等操作后,才能将接地线拆掉。
4)操作规程中应有静置时间的规定。装车作业的静置时间应不少于2分钟。
5. 结束语
本文通过对装卸油过程中静电起电特性及静电危险性的探讨和研究,针对装卸油作业的危险性,提出了切实可行的静电安全防护对策措施,对实现安全生产、清洁生产具有重要意义。
6.参考文献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物是我们人类得以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同时也是国家安定和社会发展的根本要素。食品安全的监测要建立在科学基础上,强调风险分析和预防,把资源和工作重点放在具有最大潜在影响的风险上;建立合理和科学的国家食品法律体系;开展全面的监督和监测活动,贯彻中央政策,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在食品安全体系中的职责和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1、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的工作重点
1.1 要加强各部门的综合合作能力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包括九个,工商局、卫生部、公安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环境保护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力负责,监管食品生产链中的不同环节,共同监管食品的安全。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各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存在职能交叉与分散的问题,虽然管理部门多,却很难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因此我国应细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主体职责和权限,改变现阶段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能重叠和交叉的现状。
1.2 加强食品安全教育
长期以来,我国食品安全工作的中心都是放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对食品安全教育的问题没有重视。现在应该考虑到加强消费者辨别安全食品的能力,同时也要使消费者与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督的各个方面,就有必要加大对食品安全教育事业的投入。很多西方发达国家实行食品安全教育会与学校的基础教育相结合,通过系统化的食品安全教育模式来培养国民的食品安全意识,从而大大提升国民食品安全意识,培养消费者正确的消费观念,纠正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健康的饮食习惯。同时也有必要加大社区宣传食品安全教育的力度,可以增设宣传栏,运用多种形式的吸引消费者的关注并且学习,从根本上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的意识。
1.3 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建立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是提高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政府应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例如制定出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形成快速有效的消费者权益维护及补偿的通道,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鼓励消费者对食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因为无论监管的有多严密,也有出现漏洞的时候,而消费者的监督是时刻都存在的。
2、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对策
2.1 借鉴他国经验,加强食品安全法律建设和法制管理
建立新的食品安全政策支持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和管理体制。我们可借鉴世界上一些国家的做法,针对我国国情来建立农业管理部门与食品工业管理部门合一,对农业和食品工业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机构。积极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国外食品安全法律标准的研究、消化,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层式法律体系,探索和发展既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情的理论、方法和体系。
2.2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做好发展的规划
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使我国食品安全迈上一个新台阶。在制度规范上,建立起食品安全信用的监管体制、征信制度、评价制度、披露制度、服务制度、奖惩制度等,使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方面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做好发展规划 推动食品行业稳步发展。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法制保障体系、食品安全预警和控制体系、食品安全监管和卫生监督体系三大目标以及具体指标,同时从经费、人员、组织、管理等方面落实目标实现的保障措施,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明确工作的重点和努力的方向。
2.3 规范食品生产销售市场,打击售假力度
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深化。将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和食品药品放心工程实施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法,对违反《食品卫生法》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坑害消费者的不法生产经营者坚决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3、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的发展
3.1 基因芯片检测技术的发展
基因检测法提高了检测的精度,而且节省了检测时间,可操作性非常强。其主要方法是用水分离出分离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或者是其他微生物,通过沙门菌、志贺菌和大肠埃希菌的标准菌株作为对照,比较和观察相关细菌的特征,得出相关微生物的致病因子。
3.2 免疫学技术的发展
免疫学技术是利用抗原和抗体直接的反应,加之免疫相关技术来检测细菌。免疫学技术的优点是可直接通过免疫法进行细菌的筛选,具备非常高的精确度,被检测食品通过增菌后,在短时间中便能检测到,为当前食品安全检测提供了良好的前景。
3.3 农药残存检测技术趋势
目前绝大多数色谱农药残留的检测都是通过选择性的检测器例如ECD(电子俘获检测器)、NPD(氮磷检测器)、FPD(火焰光度检测器)、MSD(质谱)等近几年发展起来的免疫分析检测方法。这些方法比较适合中国的国情,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总之,食品安全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同时还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维护。我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制度正在日趋完善,食品安全还面临着许多机遇和挑战。我们切实担负起保障食品安全的政治责任,进一步加大食品卫生法宣传力度,继续采取各种措施,不断巩固和深化食品专项打假斗争的成果,努力开创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现代生物技术及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应用
当前,我国较为常见的食品安全问题主要包含四大问题:第一,农药过度使用,粮食是人们日常饮食中不可或缺的食品之一,大米及各个蔬菜在种植时因生长需求常常需要使用一定的农药及化肥等药剂,这些药剂若在使用时缺乏对剂量的控制,出现过度使用,则会导致食品受到大面积的污染,农药残留于蔬菜当中,并在日积月累下出现越来越多的农药残留物,给食品的安全性带来了极大影响。世界卫生组织曾报道,亚硝酸盐是食品中的致癌物,而这也表示过度使用农药及药剂将会给人类的健康带来许多风险。第二,食品生产者缺乏法律意识,大多数食品生产商在生产食物时都未意识到食品添加剂的风险性问题,甚至有相关生产者出现制造假冒伪劣食品的现象,使得食品的安全性令人担忧;第三,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当前我国大多数包装食品均会添加一定的食品添加剂,为的是提高食品的口感,同时也达到防腐的目的,因此在食品加工生产过程中往往会添加不同功效的添加剂,单有少数加工部门在使用添加剂时,并未按照食品添加标准来严格操作,对各色素、防腐剂等物质进行随意添加,使得食品安全缺乏保障。第四,添加非法物质,许多生产商为获得更多的利益,会采用吊白块、三聚氰胺等添加剂应用于食品加工当中,使得食品的安全性受到严重威胁。
食品检测的发展趋势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诸多恶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成因纷繁复杂,其中监管信息化和现代化水平低是导致执法监管乏力不容忽视的原因。如何充分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亟需探讨和研究。物联网的兴起,加之已在民生领域大展身手,让人们看到依靠物联网技术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新途径和新希望。
1 物联网及其应用
1.1 物联网概念
物联网就是“物物相连的互联网”,百度百科将这一概念定义为,通过射频识别(Radio Frequency Identification,简称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物品与物品连接起来,使物品与物品、人与物品之间能够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
“物联网”的概念早在1995年就被提及,但物联网真正引起世人广泛关注,是2009年初奥巴马总统对IBM提出的“智慧地球”作了积极响应,此后美国、欧盟、日韩等发达国家开始把物联网作为下一代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发展战略规划中。
1.2 物联网技术主要功能特点
物联网是现代信息高技术融合的产物,涉及的技术涵盖了射频识别、互联网、云计算,传感器、全球定位、智能嵌入、数据通信等诸多行业领域。
(1)全面感知。支撑这一功能实现的最重要的技术是RFID技术,这种非接触自动识别技术具有体积小、容量大,寿命长、穿透力强、可重复使用的特点,它的诞生和大规模应用使得物联网由概念转向实用。把存有物品属性信息的电子标签(RFID卡,又称“智能身份证”)嵌入物品中,传感设备犹如物联网的“眼睛”、“鼻子”感知品属性信息,并传输出去,从而实现物品之间的信息“交流”。
(2)超级运算。无数的物品必然产生海量的信息,海量信息的处理必需强大的数据处理系统,云计算技术以其超大规模、高性能、低成本、通用性的特点,承担了运算任务。物联网数据处理系统相当于物联网的“超级大脑”,执行“记忆”、“思考”和“发号施令”的功能。
(3)实时监控。多种无线、有线电信网络与互联网融合而成立体网络,构成物联网的“中枢神经”,实时传递着物品位置信息,状态信息和运算中心指令信息,借助定位系统、传感和高清视频采集设备,“生存”于这种“天罗地网”中的物品,其“一举一动”一目了然。
(4)智能管理。凡事只要设定好目的或者目标,物联网会用最高效的方式来实现这个目的或者目标,系统会按照指令智能处理复杂问题,作出预判、预警,甚至决策,人们只要动动手指按按键,就可以随时随地了解事情进展,看似复杂的工作变得轻而易举。物联网的智能管理能力展现出跨行业或者垂直行业应用的广阔前景。
1.3 物联网技术的行业应用
物联网目前的应用主要集中于传感技术所推动的各垂直产业链,包括物流、电网、交通、精细农业等等民生领域。
(1)物流管理。物流领域是物联网技术最早应用的供应链行业。通过在物流商品中引入传感节点,可以从采购、生产制造、包装、运输、销售到服务的供应链上的每一个环节做到精确地了解和掌握,对物流全程传递和服务实现信息化的管理,最终减少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和效益。
(2)智慧电网。智慧电网是目前物联网第重要的运用。它利用物联网技术,构建具备智能判断与自适应调节能力的多种能源统一入网和分布式管理的智能化网络系统,可对电网与客户用电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和采集,且采用最经济与最安全的输配电方式将电能输送给终端用户。
(3)智能交通。利用物联网技术实现对交通的实时控制与指挥管理,是缓解交通拥堵、提高行车安全和通行效率的重要途径。智能交通系统中,车辆可以按预先设定的目的地实现无人驾驶,公路靠自身的智能将交通流量调整至最佳状态,交通管理人员对道路资源、车辆的行踪“看”得一清二楚。
(4)智能农业。通过识别、传感等物联网技术对农业生产环境信息和农作物生长信息的感知、传递和对所提取信息的智能处理与判断,可以实现农业生产方式由依靠经验定性判断,粗放型管理到依靠传感设备定量判断、精细化管理的转变。
2 物联网技术将为食品安全监管带来一场革命
2.1 食品安全监管迫切需要技术支撑
食品产业链涉及种植、养殖、加工、储存、运输、销售、消费等社会化大生产的诸多环节,链条很长。由于食品由原料生产到最终消费的中间环节较多,不仅加大了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概率,而且也为不法之徒提供了投机的空间。另外,环节的增多,参与管理的部门必然增多,加上现行管理体制自身缺陷,尤其监管技术水平不高,部门之间的高度协同就无法保证,这就使食品安全监管难上加难。食品安全监管对技术支撑的需求越来越强烈。
2.2 物联网技术的行业应用经验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充分借鉴
物联网技术在民生领域应用的成功实践表明,它可以使复杂的生产过程以及跨领域、跨行业的垂直产业链监管更加严密、透明、高效,而食品产业涉及的行业之多、产业链条之长、生产过程之复杂、监管之难恰恰适合物联网的功能“胃口”。而且农业、流通业、交通运输业与食品产业链息息相关,物联网技术在这些行业的应用完全可以为食品安全监管提供充分借鉴。这样,依靠物联网技术实现食品安全全链监管的一场革命就成为可能。
2.3 可追溯系统的诞生已为物联网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应用打开突破口
可追溯系统(TraceabilitySystem)是建立在供应链管理思想基础上的质量保障系统,在有效应对和控制食源性食品安全问题,推动食品安全科学监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种作用发挥的主要功劳应记在射频识别技术上,而射频识别技术正是物联网关键核心技术之一。说明物联网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已经实现突破,为物联网其它核心技术的集成应用打下基础。
3 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对策
3.1 切实推动物联网技术应对食品安全问题
3.1.1 牢固树立科技“支撑发展”指导思想
2006年初我国提出了未来十五年科技发展的“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16字指导方针。2012年6月国务院下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科技支撑体系”成为“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建设十大体系之一,而且明确提出要加强“食品安全科技支撑能力建设”。这就表明,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是对国家科技发展指导方针的贯彻和落实。
3.1.2 做好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专题规划
科技支撑食品安全监管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搞好顶层设计,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好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的专题规划制定工作。当前,在物联网产业已经纳入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以及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早已出台的背景下,启动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专题规划工作已迫在眉睫。
3.1.3 在统一标准规范体系上下功夫
物联网本身是一个传感器,集网络通信、数据处理、综合信息服务等多种技术于一身,而食品安全监管又涉及了作物(动物)生活环境信息、生长信息、食品加工、物流仓储管理、市场销售等多学科、多行业的协同工作机制,加之信息的多源性、数据的异构性、食品产业链的复杂性,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体系制约,必将限制物联网技术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和推广。
3.1.4 组织开展物联网核心技术攻关
据悉,当前物联网技术上传感器、芯片、关键设备制造等高端市场70%以上被国外企业占有。必须立足自主创新,通过政府扶持引导+企业参与的模式,在RFID、传感器、智能芯片、中间件、新一代通信和下一代互联网、高端计算设备和高端软件等领域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攻关,并加快产业化进程,以降低在食品安全领域的应用推广和普及成本。
3.2 建设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
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的建设与应用是提高食品安全监管质量和水平的核心内容。
3.2.1 搞好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设计
系统设计应把握好以下几点:
(1)系统功能。应坚持五大原则:
是数据和视频信息采集、传输、处理到查询调取实时进行;二是系统能对感知信息做出智能判断,及时预报或预警:三是实现某个区域内多品类多条产业链协同监管以及多途径登录系统查阅跟踪食品安全信息:四是具有强兼容性、可接入性和互动性:五是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绝对权威性。
(2)结构层次。物联网由感知层、网络层、应用服务层3部分组成,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也不例外。其中,感知层承担食品安全信息的感知和识别,处于整个系统的最底层:其次是网络层承担各种信息的处理和传输;应用服务层位于最上层,主要是利用经过分析处理的感知数据,为食品安全生产和监管提供丰富的基于物联网的应用和服务。
(3)运行流程。系统运行需要四个步骤来实现。第一,通过感知层感知。读取、拍摄、定位获取食品生产、加工、仓储、运输、销售相关信息:第二,上述信息通过网络层传输至物联网支撑服务平台;第三步,网络层的云计算系统完成海量信息的分类、存储、分析和处理:第四步,通过应用服务层面为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监管人员和终端消费者,以及食品生产商、加工商、仓储商、运输商和销售商服务。
3.2.2 组建食品安全监管专用网络
食品安全监管网络作为基于物联网技术的食品安全监管系统运行的主干网络,通过该网络,把已经建成运行的安防监控网络、道路监控网络、质检网络、物流网络、食品追溯局域网络、风险监测网络等等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网络以及食品行业、企业所建系统整合并接入进来。
3.2.3 搭建物联网支撑服务平台
一般情况下,液相色谱技术以高效液相色谱法为主,可对食品样品中的营养成分进行研究和鉴别,对食品中所含有营养成分的类型、含量等进行具体的分析,对营养成分进行明确的把握。人体所需的蛋白质、脂肪酸、维生素、微量元素等都可利用液相色谱仪检测出来,进而对食品中所含成分的质量进行鉴定,以提高营养成分含量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利用液相色谱技术进行食品营养成分的检验,其精确度相对较高,速度快、效率高,在脂溶性维生素含量低的食品检验中效果最佳,例如水果。
1.2实现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
对于食品安全问题来说,食品添加剂的检验也至关重要。一些厂家为了提高食品的口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加入了过多的食品添加剂,改善了食品的口味和色泽,达到了防腐的目的,但是其中所含有的食品添加剂也会对人体健康构成威胁,注重对食品添加剂的检验也是保证食品安全的一项重要课题。在食品安全领域,已经出现了多种利用液相色谱技术来进行食品检验的方式,可利用高效液相色谱技术实现对多种添加剂的分析和检验,像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等主要的食品添加剂成分。在进行高效液相色谱技术进行食品检验时,流动相可为乙腈-6%乙酸溶液,然后进行梯度洗脱环节,对其波长进行检测,18种添加剂的波长、线性指数在合理的范围内,线性系数高于0.99,标准差规定在2.44%-11.6%之间。该过程操作相对简单,效率高,且仪器检测的精确度也非常高,在食品安全检验中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1.3实现对残留农药的检验
农药残留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繁出现的主要原因之一。如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食品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种植户为了获取更高的利益,满足消费者对食品的需求,喷洒大量的农药,导致农药残留现象的发生,对人们的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的威胁,食物中毒成为多见病、常见病。为了更好的保证食品安全,应利用液相色谱技术对食品中所残留的农药成分进行检测,一旦发现立即切断食品供应来源。一般情况下,农药的类型不外乎杀虫剂、除草剂、除病剂等,大量喷洒农药会导致农药污染现象严重,威胁人体健康。液相色谱技术针对农药残留现象研发了杀菌剂的检验方法,该检验方法是将甲醇和磷酸盐缓冲溶液作为流动相,将紫外线检测器作为检测装置,可检测出果蔬中所含有的农药残留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