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0 16: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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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艺术学西部项目《西北少数民族地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建设与研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2012.01…2015.06课题批准号:12ED11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00年7月,著名社会学家、人类学家先生在兰州参加“第六届人类学、社会学高级研讨班”时提出:“在西部大开发的事业中,我们不应当忘记对人文遗产的保护,尤其是对民俗文化内涵丰富但又极其容易遗失的传统音乐作品的保护、传承、发展和利用。”①这一见解充分指出西北地区传统音乐作品的重要价值及其保护的难度。
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
据统计,2010年西北地区(含陕、甘、宁、青、新)有28项传统音乐进入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扩展项目名录,其中包括甘肃、青海一带的“花儿会”、满族民歌、兰州鼓子、陕西信天游、西安鼓乐、眉户、陇剧、敦煌曲子戏等。政府不仅通过行政手段为民间音乐创造适宜的生存环境,而且也通过资金扶持,实现民间音乐的自我造血。除此之外,不少专家和学者也积极加入到了传统音乐的保护与传承的队伍中来,一方面组建起众多民俗学会、民间音乐学会、民歌协会、传统曲艺协会等,进行传统音乐作品的研究、保护与传承活动。
当前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一项十分系统而复杂的工程,结合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现状,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西北地区传统音乐在传承方面呈现出后继乏人的现象。一方面包括眉户、陇剧、敦煌曲子戏、满族民歌在内的传统音乐样式,都是通过方言进行演唱的,对演唱者的方言习惯、嗓音条件、演唱技巧有着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很多年轻人不愿学或者根本学不会传统音乐艺术。
其次,当前西北地区在传统音乐保护与传承方面还存在一定的“轻保护、重开发”思想,甚至出现把音乐非遗项目作为“摇钱树”的现象,比如为了增强传统音乐的视听效果,吸引观众的注意,很多传统音乐表演从演出服饰到舞蹈、配乐,甚至是词曲内容都进行了“现代化、时尚化、流行化”的“包装”,流失了其应有的文化观念、思想内涵与情感意蕴。
再次,由于生存环境的改变,很多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只能被各种唱片、电影等现代技术记录下来,成为“博物馆里的艺术”。甚至在很多情况下,一些音乐作品连最基本的纸质版的曲式旋律、歌词内容都没有,比如陇东丧俗仪式中的鼓吹乐等。
最后,从整体上来看,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存在严重滞后的现象,即当特定的音乐艺术濒临消亡的时候,才会引起政府部门和保护组织的关注,从而采取紧急的措施。
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相关保护措施
针对当前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加大保护力度:
第一,政府部门要加大对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投入,一方面为民间老艺人提供传统音乐表演的舞台,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另一方面大力鼓励年轻人积极投入到传统音乐的学习与传承中来。
第二,诸多专家、学者要对传统音乐进行深入研究,挖掘其蕴含的民俗文化价值,同时还可通过电子媒介、纸质文本的方式,对传统音乐的歌词内容与曲式旋律进行记录和保存,从而为后世的传统音乐研究、欣赏、学习活动提供充足的资料。
第三,我们在注重实现传统音乐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更要明确“继承与创新”、“保护与开发”、“原生态文化与次生态文化”以及“旅游经济与文化保护”之间的关系,谨防过度“开发”导致“遗产”变色变味现象的出现,尤其要避免低俗的、劣质的传统音乐作品的出现。
第四,当前社会中的诸多音乐院校作为音乐专业高等人才的培养地,有能力而且也有责任承担起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传承与创新工作。
第五,广播、电视媒体也应当加大对西北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力度,通过经典的音乐作品调动观众欣赏、了解、学习,甚至深入研究传统音乐等。
西北地区特殊的历史、地理与人文环境成就了诸多演唱技巧独特、风格鲜明、文化内涵深厚的传统音乐艺术。在新的时代环境下,我们既要提升对传统音乐重要性的认识,更加要采取合适的手段和发展理念,加大保护与传承的力度,由此实现西北传统音乐文化丰富多彩与兴旺发达的局面。
注释:
①接受本报独家专访[N].兰州晨报,2001-08-01(1).
参考文献:
[1]王文澜.论我国少数民族传统音乐文化的保护与发展[J].兰州大学学报,2005(3),142-146.
[2]赵毅.论西北“花儿”的现状与未来[J].歌海,2011(1),31-33.
[3]李彦荣.西部传统音乐的保护及其历史意义[J].中国音乐,2010(2),38-39.
1、充分利用节假日、“文化遗产日”、“12.4”法制宣传日、文物普查等大好时机,做好文物法规的宣传工作,全年开展宣传活动不少于5次。
2、积极向上争取项目经费,认真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
3、强化单位“创新”和文物景点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做好创建优美环境示范县街道文明劝导和单位软件建议工作,为一举创建达标展劲出力。
4、继续做好文物信息报送工作,力争局网站月均采用信息五条,部分信息报送省市文物网站采用。建成单位门户网站。
5、继续做好东青镇、文昌镇、元坝镇、中土乡等乡镇文体旅游联挂工作。
6、做好地面文物资源点的升级申报工作,从“三普”文物资源点中升级申报一批文保单位。力争申报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0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2处。
7、配合县内重点项目工程,切实做好现场考古、发掘、清理、调查工作,确保各项重点工程实施文物保护科学决策。
8、做好文物保护“四防”工作(防火、防盗、防毒、防事故的发生),加强地面文物和馆藏文物的安全保护管理,确保实现第21个文物安全年。
9、做好文化遗产抢救保护项目灾后重建完成后的合理开发利用工作,做好全县文保资源统筹利用,壮大文化产业,让其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灾后重建工作全面完成
根据国家、省、市文物主管部门的安排布置,二o一一年全面完成我县文化遗产抢救保护项目(崇霞宝塔、渡口遗址、中土观音寺、临江寺、寻乐书岩、馆藏文物修复及设备购置,子项目:阳岳寺、紫云宫、云台观)的灾后重建扫尾任务。
1、3月底前完成文化遗产抢救保护项目灾后重建工程的主体建设工作;
2、8月底前完成各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环境打造治理等系列工作。
3、12月底前完成文物救灾志、重建志和灾后重建档案的规范建设工作。
三、“三普”第三阶段工作扎实推进
按照国家、省、市统一布置,我县“三普”工作现进入第三阶段,二o一一年将做如下几方面的工作:
1、完成软件装备、查验、数据录入,科学分析分类工作;
2、按照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分类汇总,编写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普查档案资料;
历史文物是一种极其宝贵的不可再生资源,有效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是今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年来,在各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物保护工作逐渐步入正规,文物保护环境日益好转。不过,整体来看,我国文物保护工作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力度,探索全新的文物保护途径,也成为文物部门关注的重要话题。
一、文物保护的意义
(一)旅游业的基础,教育载体
文物指由人类创造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物质遗存。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古人创造出了许多巧夺天工的艺术珍品。文物不仅是旅游业的重要物质基础,而且,通过这些文物,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传统艺术工艺,联想文物制作时期的文化风貌和时代精神,探讨中华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心理意识、民族性格。保护和利用历史文物,我们可以教育子孙后代,让他们对中华民族坚韧不拔、勤劳勇敢的民族性格和璀璨辉煌的历史文化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情感教育,增强他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陶冶青年群体的情操,启迪他们的智慧,为社会主义未来接班人培养加油助力。
(二)为文化和科技创新提供实物例证
文物是人类精神和物质财富的沉淀,也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人们研究历史的第一手资料。在文字出现前,文物就是历史的“笔记”。在文字产生后,传统工艺和历史文化可以用文字记载下来,但是如果没有文物,人们始终无法了解其历史特征。如在古代建筑工艺研究方面,人们虽然可以通过历史文献了解古代建筑的特点,但是如果没有建筑实物例证,我们始终无法全面了解古代建筑工艺、技术的精髓。因此,可以说,历史文物可以为文化创新和科技发展提供宝贵的资料。事实也正是如此,正是有了文物、资料的存在,我国许多古代科技和艺术成果才得以传承,至今仍旧被广泛利用。
(三)有利于民族团结和中外文化交流
我国历史文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有的财富。历史文物作为民族发展历史的真实见证,是各民族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许多历史文物都有着巨大的精神感召力和凝聚力,它们可以为中华民族认识本民族、了解其他民族提供了物质参考,在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历史文物丰富的内涵和艺术感染力,同样可以供其他民族借鉴和认知,以文物为纽带,我们可以架起中外文化交流沟通的桥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
二、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文物保护是全社会的事,单凭文化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近年来,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在发动群众上做出了许多努力,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整体来看,许多民众和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许多地方在城市建设中都存在重开发、轻文物保护的思想。许多干部群众都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跟自己没有关联,一旦有机会,他们也会占有、偷盗文物。为了金钱,一些人更是利益熏心,四处挖宝,文物保护环境日趋严峻。
(二)文物保护经费和人手不足
许多宝贵的历史文物,存在时间久远,历经多次战争和认为破坏,损坏严重。以个别文物古建筑为例,许多古建筑都年久失修,损毁严重,亟待保护和修缮。但是,文物部门人手不足、文物保护经费不够,给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如在经费缺少保障的情况下,文物管理部门建制低,缺少高素质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员,专家提出的意见也常常引不起重视。在文物保护和修缮上,因为文物保护技术力量和人手短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和抢救工作开展困难,许多古建筑都得不到及时修缮。
(三)建设性破坏现象令人心痛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原未开发的文物也面临着开发热潮的冲击。许多城市在基础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经常是置文物保护于不顾,盲目规划开发区,肆意拆迁古建筑;一些建筑施工人员和施工单位在挖出文物后,还会想方设法将文物占为己有;一些政府部门为了政绩,根本不会将为文物保护放在心上,也会对个别人、个别单位以“开发”名义做出的文物破坏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许多古建筑如萝岗古墓、西安兴教寺等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一些文物还因为保护不力而损坏、丢失。
(四)文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科技发展,我国各文物部门的文物展示技术和保护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物保护科研机构和基地建设相对滞后,文物保护水平还比较低,在文物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防虫技术中,高新技术应用范围有限;在修复过程中,因为技术不足而损害文物的现象也时有出现;再则,文物保护是个精细活,它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难以胜任。但是,许多文物保护部门都缺少高级综合性人才,人才短缺问题非常严重;此外,许多文物单位因为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消防、活动上还存在许多管理漏洞。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途径
(一)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是文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此,政府要结合文物保护需求,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制体系,对《文物保护法》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扩大文物保护内容的范围,健全文物执法体系,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去,使其与新法制实现有机对接的同时,加快与国际公约接轨的步伐;其次,政府还要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规定各级文物保护部门的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和权限,强化对下级机关的法律监督,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并将文物违法事件报告制、文物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实处,要求各个部门加强配合,构建立体执法体系网,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加强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是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为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给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执法机构建设的紧迫性,结合地方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不断充实地方文物执法力量,并为执法人员配置完善的执法装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要求执法人员的依法办事,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好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三)科学进行城市规划与建设
许多古建筑都位于城镇老市区,在城市建设中,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遗产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认真咨询文物保护专家的建议,科学进行规划,使开发区尽量避开古建筑所在地。主管单位则要慎重启动拆除重建方案,能不拆迁的古建筑就不拆迁,需要加固维修的就及时维修,能迁移保护的就迁移保护,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监管,杜绝破坏式开发,以减少对古文物、古建筑的破坏。
(四)提高文物保护技术含量
文物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文物保护和修复过程中,不改变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和特征,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在传统技术手段无法解决文物保护问题时,文物保护部门要深入了解现代技术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优势,将先进技术、数字化保护系统运用到文物保护中来。如在古建筑复原上,我们既要肯定传统技术的可取性,也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设文物档案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近景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等数字技术,摸清文物情况,开展修复工作,这样不但可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不会对古建筑造成损伤。
(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是提高文物保护水平的关键。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做支撑,也离不开专业队伍的努力。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各文化单位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由其专门负责文物保护法宣传和政策执行监管工作,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发掘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则要秉承因地制宜、勤俭办事的原则,创新文物保护机制,强化文物保护措施,在文物保护、抢救、利用、管理等基础工作上多花力气。此外,文物保护部门还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强文物真迹维修;加强文物库房和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通过公开选拔引进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文物保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一支吃苦耐劳、精诚协作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文物保护与管理水平。
(六)注重宣传,提高民众文物保护意识
文物违法事件屡禁不止,与民众文物保护意识低下有直接关联。要想解决这一问题,文化主管单位和文物保护部门首先要加大文物保护法宣传,完善文物保护宣传机制,将日常宣传与集中宣传、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结合起来,开展多种形式的文物保护宣传活动;其次,建立文物保护公共平台,加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与沟通,及时推送文物保护信息,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重视与支持,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逐步推进文物保护工作。如在文化遗产日,文物保护部门可携手博物馆、档案部门、传媒单位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宣传活动,不断提高民众的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积极营造关心文物、遵纪守法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文物指由人类创造的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物质遗存。中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古人创造出了许多巧夺天工的艺术珍品。文物不仅是旅游业的重要物质基础,而且,通过这些文物,我们可以了解不同历史时期的传统艺术工艺,联想文物制作时期的文化风貌和时代精神,探讨中华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心理意识、民族性格。保护和利用历史文物,我们可以教育子孙后代,让他们对中华民族坚韧不拔、勤劳勇敢的民族性格和璀璨辉煌的历史文化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和了解,可以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情感教育,增强他们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陶冶青年群体的情操,启迪他们的智慧,为社会主义未来接班人培养加油助力。
(二)为文化和科技创新提供实物例证
文物是人类精神和物质财富的沉淀,也是历史文化的载体,是人们研究历史的第一手资料。在文字出现前,文物就是历史的“笔记”。在文字产生后,传统工艺和历史文化可以用文字记载下来,但是如果没有文物,人们始终无法了解其历史特征。如在古代建筑工艺研究方面,人们虽然可以通过历史文献了解古代建筑的特点,但是如果没有建筑实物例证,我们始终无法全面了解古代建筑工艺、技术的精髓。因此,可以说,历史文物可以为文化创新和科技发展提供宝贵的资料。事实也正是如此,正是有了文物、资料的存在,我国许多古代科技和艺术成果才得以传承,至今仍旧被广泛利用。
(三)有利于民族团结和中外文化交流
我国历史文物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全人类的共有的财富。历史文物作为民族发展历史的真实见证,是各民族共同创造、共同享有的。许多历史文物都有着巨大的精神感召力和凝聚力,它们可以为中华民族认识本民族、了解其他民族提供了物质参考,在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历史文物丰富的内涵和艺术感染力,同样可以供其他民族借鉴和认知,以文物为纽带,我们可以架起中外文化交流沟通的桥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交流活动,弘扬民族文化,振奋民族精神。
二、当前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文物保护意识淡薄
文物保护是全社会的事,单凭文化部门的力量是不够的。近年来,全国文物保护单位在发动群众上做出了许多努力,逐渐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新体制,社会各界的文物保护意识不断提高。但是,整体来看,许多民众和相关部门的文物保护意识还有待加强,许多地方在城市建设中都存在重开发、轻文物保护的思想。许多干部群众都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跟自己没有关联,一旦有机会,他们也会占有、偷盗文物。为了金钱,一些人更是利益熏心,四处挖宝,文物保护环境日趋严峻。
(二)文物保护经费和人手不足
许多宝贵的历史文物,存在时间久远,历经多次战争和认为破坏,损坏严重。以个别文物古建筑为例,许多古建筑都年久失修,损毁严重,亟待保护和修缮。但是,文物部门人手不足、文物保护经费不够,给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保护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如在经费缺少保障的情况下,文物管理部门建制低,缺少高素质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员,专家提出的意见也常常引不起重视。在文物保护和修缮上,因为文物保护技术力量和人手短缺,文物保护宣传工作和抢救工作开展困难,许多古建筑都得不到及时修缮。
(三)建设性破坏现象令人心痛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原未开发的文物也面临着开发热潮的冲击。许多城市在基础建设和开发过程中,经常是置文物保护于不顾,盲目规划开发区,肆意拆迁古建筑;一些建筑施工人员和施工单位在挖出文物后,还会想方设法将文物占为己有;一些政府部门为了政绩,根本不会将为文物保护放在心上,也会对个别人、个别单位以“开发”名义做出的文物破坏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许多古建筑如萝岗古墓、西安兴教寺等一夜之间被夷为平地,一些文物还因为保护不力而损坏、丢失。
(四)文物保护水平有待提高
随着科技发展,我国各文物部门的文物展示技术和保护水平都有所提高,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文物保护科研机构和基地建设相对滞后,文物保护水平还比较低,在文物防潮、防漏、防火、防雷、防震、防虫技术中,高新技术应用范围有限;在修复过程中,因为技术不足而损害文物的现象也时有出现;再则,文物保护是个精细活,它工作量大,技术要求高,非专业人员难以胜任。但是,许多文物保护部门都缺少高级综合性人才,人才短缺问题非常严重;此外,许多文物单位因为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消防、活动上还存在许多管理漏洞。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途径
(一)健全文物保护法制体系与管理制度
有法可依,是文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为此,政府要结合文物保护需求,进一步完善文物保护法制体系,对《文物保护法》的内容进行补充和完善,如扩大文物保护内容的范围,健全文物执法体系,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中去,使其与新法制实现有机对接的同时,加快与国际公约接轨的步伐;其次,政府还要对法律实施进行监督,规定各级文物保护部门的文物保护监管职责和权限,强化对下级机关的法律监督,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办事,并将文物违法事件报告制、文物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到实处,要求各个部门加强配合,构建立体执法体系网,为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条件。
(二)加强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是文物保护工作顺利实施的组织保障。《文物保护法》的修订,为文物行政部门的工作指明了方向,也给他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文化、文物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执法机构建设的紧迫性,结合地方实际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不断充实地方文物执法力量,并为执法人员配置完善的执法装备,开展执法人员培训,要求执法人员的依法办事,规范自己的执法行为,切实做好辖区内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三)科学进行城市规划与建设
许多古建筑都位于城镇老市区,在城市建设中,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遗产保护、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认真咨询文物保护专家的建议,科学进行规划,使开发区尽量避开古建筑所在地。主管单位则要慎重启动拆除重建方案,能不拆迁的古建筑就不拆迁,需要加固维修的就及时维修,能迁移保护的就迁移保护,并加强对施工单位、施工人员的监管,杜绝破坏式开发,以减少对古文物、古建筑的破坏。
(四)提高文物保护技术含量
文物保护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文物保护和修复过程中,不改变文物、古建筑的历史和特征,是文物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在传统技术手段无法解决文物保护问题时,文物保护部门要深入了解现代技术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优势,将先进技术、数字化保护系统运用到文物保护中来。如在古建筑复原上,我们既要肯定传统技术的可取性,也可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设文物档案系统,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如近景摄影测量、三维激光扫描等数字技术,摸清文物情况,开展修复工作,这样不但可以减少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还不会对古建筑造成损伤。
(五)加强文物保护管理
加强文物保护管理,是提高文物保护水平的关键。文物保护工作需要有完善的制度做支撑,也离不开专业队伍的努力。因此,地方政府应加强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各文化单位共同参与的文物保护领导小组,由其专门负责文物保护法宣传和政策执行监管工作,要求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文物保护、发掘工作。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则要秉承因地制宜、勤俭办事的原则,创新文物保护机制,强化文物保护措施,在文物保护、抢救、利用、管理等基础工作上多花力气。此外,文物保护部门还要多方筹集资金,加强文物真迹维修;加强文物库房和文物保护管理队伍建设,通过公开选拔引进一批高素质管理人才;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定期对文物保护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建立一支吃苦耐劳、精诚协作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不断提高文物保护与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