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0 16: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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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重点领域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同时,选择一批重点职业人群,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并且还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非常及时,对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落实“指导意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作樽ナ郑菏紫龋抓好“政务诚信”。常言说,正人先正官,公职人员失信,带来的是政府形象受损、百姓不满。整治失信行为,公职人员应发挥表率和导向作用,为此,加强个人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率先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只有真正建起“诚信政府”“诚信公职人员”,才能带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满意。其次,要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要运用多种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同时,要抓住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大力进行宣传,对失信行为的反面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让守信者扬眉吐气,使失信者名誉扫地,直至为市场所淘汰,全面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最后,要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加大联合惩治失信者力度。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要建立完善重点领域、重点职业人群个人信用档案,及时准确更新每个人的诚信动态信息;积极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和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实现部门之间市场诚信记录的联网;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
“十三五”期间将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企业信用征信的途径
一、依托企业经济户口的基础资料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实施企业信用工程的基本要求之一。该数据库应包含的内容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情况。这些资料,在我们原用的经济户口数据库里是现成的,我们只需依托经济户口的基础资料,在这个数据库中增加些信誉公示方面的内容即可成就信用公示数据库的雏形。
二、依靠大量可公示信息。
我们对外公示的良好信誉有:省、市、人民政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驰名、著名商标,被评优的广告经营单位,省、市级文明市场,其他对企业良好信誉的权威鉴定。不良信誉有:合同欺诈行为;抽逃注册资金、转移财产的逃避债务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侵权、商业欺诈及工商部门认为应对外公示的其他行为。
这些资料的取得,一方面,是工商局内部充分发挥信息中心的作用,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及时将相关信息汇总至信息中心,另一方面,在企业年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检期间向企业发放良好信誉收集表,及时获得企业信息。
三、依靠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配合,资源共享。
企业信用的资料涉及到工商、税务、银行、海关、司法等诸多政府职能部门,因此,只有依靠相关部门的齐心协力、齐抓共管、通力合作,才能使我们的公示信用数据库更加完善,信息更加充实,更为社会所接受。
四、依靠日益发展的信息化建设。
实施企业信用工程必须借助先进的现代化技术。信息化建设是我们顺利了解企业信用工程的技术手段,只有加强了信息化建设,我们站我的多方面资料才能得以统计、管理、更新、才能更便于我们对外公示,建立科学、便捷的对外公示体系。
对征信企业的管理
实施企业信用工程的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良好气氛,压力打击信用缺失行为、倡导并监督企业自觉做到恪守信用、诚实经营。在建立对外公示的信息体系的同时,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们要充分发挥职能,全方位的推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1、开展好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失信企业,随时撤销称号,不搞终身制,增加重守企业称号的含金量。对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免检制度;培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逐步推进社会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的建设,做好征信、咨询、评估等工作;健全市、县协会网络,切实发挥重合同守信用协会在信用管理中的作用,探索企业信用评级的办法,促进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2、发挥行业组织管理作用。能较好地肩负起企业信用思想自我教育,自我更新,自我约束功能的载体的是各类行业协会组织,这类组织处于国家宏观调控与企业微观经济之间,其地位非常重要。这类组织对企业进行规划、筹划、协调、监管、服务,组织各类公益的健康向上的协会活动。诸如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开展万家企业无假货活动,开展市场经济法制教育和信用教育的讲座,研讨、培训、参观等活动。通过这些丰富多彩的、生动有趣的活动,沟通感情,交流思想,凝聚合力,倡导信用经济有序规范操作的风气。虽然行业协会对会员的约束是有限的、非强制的,但可以将违规企业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而且,一旦某个企业失范行为得不到同行的认可,而被孤立起来,受到同行企业乃至社会舆论的谴责,那么他的存在和发展就会受到威胁,而陷入困境,从而迫使其规范自己的行为。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的作用,对会员加强以信用至上为主题的各类活动,实践证明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建立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整治假冒商标、虚假宣传、虚假验资与出资、抽逃资金、合同诈骗等严重失信的行为。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巡查工作综合监管职能,全面、真实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经营信用信息体系不断提供最新动态信息。要注意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内容统一纳入巡查范围,如企业有无虚报出资,有无抽逃注册资本,有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有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无虚假广告,有无违法使用商标,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有无产品售后服务,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能按期完成合同等内容,都是企业经营信用信息资料的有机组成部分。最好把企业能否按期归还贷款,近期有无经济纠纷或经济诉讼等信息也一并采集。
2、继续加强对拍卖行为的监管,认真做好拍卖前备案、现场监管、及拍卖后备案工作。严格执行抵押物登记的程序,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严防重复抵押和无效抵押,提高登记质量。加强对抵押登记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回访检查,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录入信用资料库。
近几年我国质押监管业务发展迅猛,然而伴随着市场的不景气,银行开展这项业务面临着巨额的不良贷款风险。例如,上海地区自2012年发生了数千起钢材贸易商利用质押监管漏洞骗取贷款,被银行索赔的案件,仅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就占到金融借款纠纷涉案总金额的50%以上。本文拟结合一起典型案件具体分析这些问题,以期发挥保障银行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物流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一、案例介绍
钢材贸易商A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申请贷款。按照业内普遍做法,工商银行、华夏银行收到A公司申请之后,均要求办理质押监管手续,即A公司需要将货物质押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如果A公司无法按期偿贷,则银行有权处置货物来清偿债权。根据办理质押监管手续的流程要求,A公司须完成的步骤包括:(1)A公司将货物委托给物流公司进行仓储保管,由物流公司对货物进行验收和确认,并且出具仓单作为权利凭证;(2)A公司将仓单移交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银行审核仓单等相关文件、确认被质押货物的实际情况之后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不高于货物价值;(3)A公司配合银行与物流公司签署《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委托物流公司为了银行利益对货物进行保管和监管。
按照A公司的还贷能力,其只有一批市价1000万元的钢材,根据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的上述规定最多只能贷款1000万元。但A公司为获取更高额度的贷款,伙同B物流公司,转移货物,获取两份仓单后,分别从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各骗得800万贷款,共贷款1600万元后来。因A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华夏银行先于工商银行申请法院查封了这批钢材,工商银行遂向法院A公司,要求提前返还贷款。A公司除了这批钢材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这批钢材根本无法一并清偿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合计1600万元的债权总金额。
本案反映出钢贸行业质押监管业务存在许多漏洞,据银监机构表示,这些漏洞并不局限于上海钢材贸易市场,石材、木材、化工、橡胶、煤炭等商品交易领域均存在套取银行贷款的类似情形,在哈尔滨、大连、天津、昆明等其他区域也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产生此类质押监管案件的原因予以分析,避免遭受更大损失。
二、案情分析
(一)市场不景气,A公司资金紧缺而蓄意骗贷
由于严峻的市场形势,钢材贸易商资金紧缺并且丧失了偿还贷款能力,不得不通过各种违规途径来获取贷款、维持生计,这是案件爆发的根源。钢材贸易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为资金周转和扩大经营规模,钢材贸易商A公司通常会向银行申请巨额贷款。然而自2012年以来,钢材贸易市场整体形势急剧恶化,钢材需求量大幅度减少,每吨钢材的价格也由5000元跌至2000元-3000元,再加上国家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A公司的贷款成本大额攀升,借贷利息甚至高达15%-20%,这导致A公司的利润收入急剧下跌,根本无法按期偿还巨额贷款,已经临近破产边缘。
在这种情形下,A公司铤而走险,便在自身不具备申请贷款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重复质押、空白质押等违规手段欺骗银行,蓄意套取贷款,填补财务漏洞,最终导致A公司自身无法偿还贷款,提供的质押钢材也无法同时弥补华夏银行、工商银行的贷款,给两家银行造成了较大的不良贷款损失。
(二)A公司串通物流公司,合伙行骗
在质押监管流程中,物流公司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否妥善履行监管质押钢材的职责,直接关乎银行能否充分获得质押权利的保障。实践中,银行委托质押监管的物流公司大多就是钢材贸易商先前委托保管钢材的物流公司,而该物流公司与钢材贸易商通常非常熟络,因而物流公司在明知所保管的钢材不是钢材贸易商所有,仍然同意开具虚假仓单或者配合钢材贸易商转移货物等,这也是钢材贸易商贷款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A公司最初将钢材委托B物流公司进行保管,B物流公司开具了第一份仓单,紧接着A公司将该第一份仓单交给了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审查了仓单文件,盘查了钢材实际情况,并与B物流公司签署了《质押监管协议》后,约定由工商银行委托B物流公司监管钢材。质押监管手续办理完毕后,A公司从工商银行取得了800万元贷款。之后B物流公司并没有履行监管货物的职责,而是考虑到与A公司的合作关系,在没有征得工商银行同意的情况下,配合A公司将货物转移给C物流公司,帮助A公司获得C物流公司开具的仓单,便利A公司用同一批货物,骗得银行两笔贷款。这种做法在业内通常称为“重复质押”。
(三)银行疏于审查监控,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除了A公司、B物流公司的违规操作,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对质押监管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风险防控举措涣散,这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1)对A公司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予重视。为了提升贷款营业额,只要A公司能提供质押监管等担保形式,就不再顾忌A公司没有拥有生产场地、设备设施、产品材料固定资产的现状。(2)对质押文件及钢材的审查监管流于形式。两份仓单都是由B物流公司、C物流公司自行制作和签章,银行也接受了此类单凭物流公司信誉的仓单,并且仅对仓单格式和内容进行形式审查,而没有考虑钢材被重复开具仓单的实际状况。尽管工商银行在委托B物流公司监管钢材之后,只是派人现场抽查了表面状况,检查完后就置之不理,没有跟踪和监控钢材是否被转移,也不知晓钢材已经被A公司移至C物流公司。(3)对物流公司的选择管理过于宽松。工商银行为了图便利和节省成本,没有选择自己信赖的物流公司监管钢材,而是直接委托原先为A公司保管钢材的B物流公司进行质押监管,监管费用也由A公司支付。在这种情况下,B物流公司更倾向听从A公司指示而非银行,从而出现B物流公司串通A公司套取贷款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我国自2008年开始放宽银行信贷政策,为企业创造了非常便利的融资条件,也促使银行机构争相涌入钢贸市场拓展贷款业务。截至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数量达到了3800多家,同业竞争愈加激烈,银行均实行以量取胜的考核指标,因而不可避免地忽略风险防控意识。另一方面,市场上的跟风效应也导致银行陷入回收贷款债权的困境。只要一家银行在行情看涨的时候赚到钱,那么其他银行将趋之若鹜,在商机与营利相比较,银行也不再高度重视钢材贸易商的信用状况、质押钢材的担保力度。
三、关于银行防范质押监管风险的具体建议
(一)重视调查和跟踪借款企业的资信状态
在当前低迷市场环境下,若借款企业资信不良,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潜在风险较大,即使提供了质押担保,银行也不能掉以轻心,既要在放贷前详尽调查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是否可靠,也要后续跟踪借款企业的信用变化,针对资信恶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对此,建议设置专门化、规范化、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具体职责是运作借款企业的信用调查、跟踪和评估机制,务必在项目接单前以及履行过程中对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资质、资信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跟踪和评估,具体途径包括通过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银行融资机构等多种渠道调取贷款企业的信用资料,重点调查资金使用目的、贷款结构和数额、对外担保情况、近几年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逾期还债不良记录、履约意愿是自愿还是被迫、是否存在诉讼或者仲裁经历等历史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银行委托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信用信息,虽然更具备专业性,但是第三方机构对这些信息不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银行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的调查结果、弱化银行内部信用风控工作,这将不利于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风险的识别,也可能发生第三方机构提供信息有误致使银行遭受损失,因此最合理的处理办法是两者并重。
(二)规范质押物审查程序,制定仓单标准格式
鉴于目前经济形势的不景气、借款企业资信状态的不稳定,建议银行收紧放贷闸口,严格规范和控制质押货物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审慎决定哪些货物适合质押监管,既要审查质押物的品名、质量、数量、外观、单据等物理状况,也要审查质押物的单据、发票、合同、权属证书、保险单证等全部文件是否有效真实,查验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必要时委聘外部专业技术机构协助鉴定。如果借款企业提供的货品存在瑕疵,或者有违法违禁、存在争议、价格波动剧烈、不宜保存、易损耗等不适宜监管情形,应当拒绝接受质押监管和放贷。
在质押监管全过程中,建议保存全部的第一手单据或文件资料,确保登记文件完整齐备。另外,建议拒绝接受不规范的传统手工单据或者物流公司自制仓单,而是考虑统一制定和使用标准化的仓单、提货单、验货清单等单据格式。考虑到此类标准单据格式的权威性,可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物流行业社会团体(例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唯一一家物流与采购行业的综合性社团组织)以及主要商业银行代表牵头制定和宣传推广,并且建议在单据上设置防伪扫描码,避免单据造假情形的发生。
(三)加强对物流公司的考核和选择
负责监管质押货物的物流公司是否可靠,这直接关乎银行能否有效掌握和处置质押货物。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仅是小型私营企业,管理制度很不规范,缺乏系统的、标准的、完整的质押监管风险防范制度及相应的规范文件,因而出现了疏忽或等情形。
鉴于此,建议银行从严选聘物流公司,要求其必须具备标准化的质押监管风险防控体系以及相应规范文件,这些文件应当是完整的、最新的、科学的,包含了质押监管风险防控的组织架构、权责分配、监督机制、整改方案、奖惩规则等关键问题。自2014年7月1日起,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正式施行,该文件针对物流公司从事不同业务的管理规范标准,可以作为银行选聘物流公司的参考。另外,针对特定的质押货品,可以考虑要求物流公司单独编制有针对性的、详尽的、务实的操作细则或说明指南。
因此,选择管理规范、业内口碑好、经营规模大、经验丰富的物流公司,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风险,目前可以考虑选择“中字头”仓储物流公司,例如中远海运、中外运、中储、中铁等物流央企,尽管委托费用略高,但风险相对较小。
根据国家粮食局、省粮食局统一部署,依据“在地原则”和检查程序,对全市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各类粮食的数量、质量、仓储管理以及相关统计管理、轮换管理和库贷挂钩情况,特别是要督查地方储备粮库存情况。三市粮食局、环翠分局要及早准备,精心组织,创新检查方式,提高检查质量和效率。对检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切实抓好整改,并建立粮食库存检查长效机制,夯实市场调控的物质基础。
二、加强粮食购销监管,深入落实保供稳价政策
认真落实2012年国家粮食购销政策,常态化地组织开展企业执行粮食最低收购价、国家临时收储等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活动,督促各收储库点及其延伸点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不得压级压价损害种粮农民利益,不得抬级抬价扰乱收购秩序,确保国家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及时开展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储存粮等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督促相关企业和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协议内容,防止“转圈粮”等违规问题发生。
三、推进粮食流通执法,营造产业发展良好环境
切实加强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夏粮、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建立行之有效的联席会议制度,通过与物价、工商等部门的联动,严厉打击无证收购、不依质论价、掺杂使假等违规违法行为。继续开展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严把收购准入关;认真开展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为宏观调控提供准确依据;开展粮食最高库存量检查,促进粮食市场稳定;开展军粮供应检查,落实国家军供政策;开展粮食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
加强对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的检查。认真做好日常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完善质量档案,落实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加工企业以及各级粮食部门审核认定的“放心粮油”零售企业,要实行重点监管,确保质量安全。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加强流通市场成品粮油质量监管,引导企业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
四、加强粮食执法工作体系建设,提高执法整体水平
强化执法机构建设。各市要努力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建立与本地粮食流通规模相适应的监督检查机构、队伍,并落实相应的工作经费,为推进监督检查常态化打牢基础。
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加强执法规范和职业道德培训,组织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市局制定的《关于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规范执法行为;适时举办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务研讨班,剖析典型案例,总结执法经验,探索执法规律;认真开展执法调研和执法经验交流,不断提高执法人员实务能力。
完善考核机制。继续深入开展创建全省粮食规范化执法“示范县”活动,建立全市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备忘制度,采取季度考核、半年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量化评分,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和激励作用,年内,力争三市和分局全部进入全省执法“示范县”行列。
五、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监管效率
加强粮食流通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进行业和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信用分类监管、联动监管等制度。根据对社会粮食加工转化和经营企业检查情况,做好粮食企业信用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更新企业信息,实施差别化监管,打击失信、扶持诚信,促进企业自律,提高监管效率。
六、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三型工商”建设要求,以打造“诚信”、营造社会诚信环境、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为目的,以推动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加强信用建设为核心,以信息化为平台,以分类监管为手段,加强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诚信经营氛围,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工作制度体系,积极构建信用监管机制,努力形成工商监管、市场开办者管理、场内经营者自律、消费者参与的“四位一体”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诚信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科学配置监管资源,推动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重点
市场信用建设与监管工作是推动市场信用监管的一项重要措施,实现对市场全程监管,建立激励机制、预警机制,实施四类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场内经营者,进一步确立“信用是市场财富之源、信用是经营之本”的理念,确保市场信用建设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1.指导市场开办者对场内经营者实施信用管理。一是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信息征集、信用评定、信用披露与反馈、信用奖惩、信用复核与调整等信用管理基本制度,做好开展信用管理的基础工作。二是指导市场开办者整合卫生秩序、物业管理、消防安全、市场准入、商品质量、食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等日常管理要求,建立场内经营者信用评定标准(详见附件1)《省商品交易市场经营户信用等级评定参考标准》,推动日常管理与信用评定相互融合、相互促进,使信用管理成为市场开办者日常管理的平台。三是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信用奖惩机制,对拥有和保持良好信用记录的场内经营者,要在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使诚实守信者受益;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运用经济、舆论等手段进行惩戒,违反法律的,及时报告有关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制裁,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
2.全面推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一是做好市场信用评定工作。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指标》(详见附件2)开展好市场信用评定。着重把市场开办者建立和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市场管理责任的情况作为市场信用评定的重要指标。二是实施市场信用分类。依托信息化手段,依据信用评定情况,对各市场的信用状况进行分类。三是探索建立整体巡查制度。以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为巡查对象,以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奖励、信息披露为主要手段,依据市场开办者不同信用等级,实施不同频次、内容的监管方式,积极整合工商监管管理、市场开办者管理、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等市场管理资源,建立起“四位一体”的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3.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重点建设好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和日常监管应用系统数据库。进一步做好现有软件优化和完善工作,完善软件功能,提升系统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逐步在全市建立统一的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在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推行的以标准化管理制度为重点的规范化管理工作,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农贸市场推行的台帐登记、索证索票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作为市场信用建设的重要支撑。组织好市场基本信息、市场开办者信息、场内经营者信息等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责任制度、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和纠错工作机制,提高数据源头采集的准确性,为实现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奠定准确的数据基础。
4.加强诚信宣传和诚信文化建设。要广泛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培养、树立各种典型,不断增强各类市场和经营者的诚信意识。积极借助新闻媒体等多种宣传手段,普及诚信相关知识,宣传商品交易市场诚信建设成果,表彰守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浓厚氛围。积极开展“文明诚信市场”、“诚信经营户”、“放心消费市场”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增强诚信宣传教育的社会影响和效果。要大力倡导“重诺守信”的价值取向,着力引导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使市场开办者、经营者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文明诚信修养有明显的提高。
三、实施步骤
1.业务培训阶段(10月份)。为强化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学习培训,努力培养一批既掌握信息网络技术又熟悉市场管理业务的复合型人才,适应全面推进市场信用建设与监管工作的需要。除市局集中培训外,各分局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学习,抓好培训,真正使干部职工全面把握好市场信用建设与监管工作的各项指标体系和重点内容,提高市场监管信息化应用水平。
2.实际操作阶段(11月—12月10日)。市场基本信息、经营者基本信息、市场信用分类认定信息、市场巡查信息、农副产品和农资商品价格信息由基层工商分局按“属地管理”和“谁监管、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录入实施。各分局要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的、完整的采集每一个数据,指导和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场内经营者,进一步确立“信用是市场财富之源、信用是经营之本”的理念,确保市场信用建设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12月份,城南、城西分局要完成试点市场内经营者信用考核评定体系和市场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场内经营户的信用等级认定和信用管理措施的实施等工作。(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试点市场:市金三角工业品综合市场服务中心、江浙商业广场;农副产品及农资商品价格采集是:市粮食交易市场、市沙沟水产品批发市场、农业技术开发总公司、市金穗农药连锁配送有限公司)
到今年年底,各分局要全面完成商品交易市场及场内经营户基本信息数据库和信用分类监管数据库的构建,实现四级的数据共享、动态更新;建立起主要农副产品、食品和农资商品价格信息监测系统,初步实现市场内价格信息的统计、汇总、分析、预警功能,为领导决策和执法监管提供依据。各分局要认真、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好各市场的各项信用信息,按照市场信用建设与监管工作的要求,及时输入有关数据,明年起要在全市各市场全面推行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确保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措施的执行到位。
关于价格信用采集原则:以基层工商分局为单位,每个工商分局在辖区内确定一个农副产品市场和一个农资经营单位为价格采集点。要求:农副产品价格每周采集一次,农资商品价格每季采集一次。该名单于12月10日前报市场合同科。
四、工作要求
本刊讯 2月28日,农业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八部门联合召开2015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各地、各部门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保障春耕生产,维护农民权益,为农业稳粮增收保驾护航。
2014年,各地、各部门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积极进展和成效。农资打假力度持续加强,共检查农资企业92.2万余家,整顿农资市场26.2万个,查处假劣农资案件6.1万余件,捣毁制假窝点68个。严惩了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司法机关共破获制售假劣农资案件628件,抓获犯罪嫌疑人952人,58件113人,审结52件,生效判决84人。农民利益得到更好维护,共受理农民投诉举报7663件,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4亿元。农资监管机制不断创新,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创新,扎实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提升农资监管水平。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已连续开展14年,整治力度持续加大,农资市场不断净化,农资质量状况呈现趋稳向好的态势,为我国粮食生产“十一连增”、农民增收“十一连快”提供了重要保障。
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会议上指出,农资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资保障,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农业发展的数量、质量和效益。加强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是农业“转方式、调结构”的重要保障,是依法履行职责的紧迫任务。2015年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坚持问题导向、依法行政、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进一步加大农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一要明确工作重点。在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时节,围绕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抓住审批、生产和销售三个环节,集中治理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具等产品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症下药。二要突出案件查办。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不查到水落石出决不放过。对于大案要案,要采取挂牌督办、联合办案等形式,加大案件查办力度。要查办一批大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不法分子。三要完善长效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加快《种子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步伐。不断创新监管手段,提升农资信息化监管水平。大力开展社会化服务,推动现代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健康发展。四要强化社会共治。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经营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并完善信用体系运行机制,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农资社会治理体系。加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力度,不断完善农资打假举报奖励机制。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分别对各级质监、工商、公安部门农资打假工作进行了专题部署。福建省农业厅、江西省工商局、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省公安厅在会上作了典型发言。
农业部总农艺师孙中华主持会议。
(一)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以惩治虚假违法广告为重点,严厉打击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特别是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虚假违法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的虚假违法广告。重点查处下列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1.以新闻报道形式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2.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3.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夸大功能。主要是在广告中把保健食品混同为药品,宣传治疗作用或者使用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超出核准的保健功能范围,宣传未经核准的功能。
4.药品广告夸大功能、保证疗效。主要是未经审批擅自和篡改审批内容药品广告,在广告中对药品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治疗效果进行夸大宣传或者做出承诺;广告中含有药品说明书以外的学术理论、观点等内容。
5.医疗广告夸大功能,宣传保证治愈。主要是在广告中保证或者变相保证治愈各种疑难疾病。
6.化妆品和美容服务广告夸大功能,虚假宣传。主要是对化妆品的效用或者性能等作虚假宣传,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宣传,宣传化妆品的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对美容服务的效果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使用医疗术语误导消费者。
(二)整治工作的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对当前广告经营活动中存在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新闻媒体的虚假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和美容服务广告,以及利用互联网的虚假广告,进行集中治理,严厉打击。通过专项整治,使群众反映强烈的广告虚假宣传现象得到有效治理,对经营、恶性虚假广告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予以严厉惩治,使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结合专项整治,完善法律法规和广告执法监管机制,增强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建设诚信广告业,探索和建立广告监管长效机制,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健康发展。
二、整治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和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典型虚假广告案件。严把广告市场准入关,严格掌握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条件,加强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的全方位监管;对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虚假违法广告,要立即责令停止,并立案查处;对上级交办或者其他部门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并上报或者反馈查处结果;对相关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转办的案件必须及时处理,做好异地查办案件的协调工作;对消费者投诉举报或者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移交的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线索,要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大对印刷品广告特别是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印刷品广告。对符合追诉标准,已涉嫌虚假广告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并作为今年深入开展“三项学习教育活动”的重要内容,向新闻单位提出严格要求。要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带有倾向性和普遍性的虚假违法广告问题。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媒体,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及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督促整改,责令其予以改正,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
(三)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播电视媒体的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的广播电视媒体,要严格依据《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7号)进行查处。对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广播电视媒体,要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媒体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四)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报刊出版单位的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单位,要及时责令其予以改正,并视情节责成报刊出版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报刊出版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必须将广告经营守法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征求报刊出版单位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意见,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
(五)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重点打击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假冒伪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打击力度;加强对美容服务业的监管,坚决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机构。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电子政务系统,将所有审批通过的广告,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予以公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虚假药品广告情节严重,被撤销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管理,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医院制剂的行为。
(七)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涉嫌犯罪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
(八)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区、市)电信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声讯服务、短信息等电信信息服务经营者的行业管理,对虚假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出具书面意见后,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监察机关和纠风办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广告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专项整治的工作任务和目标,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与配合,对虚假违法广告进行综合治理,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整治工作的措施
(一)建立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党委宣传部门、公安、监察、纠风、电信管理、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参加的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一是根据整治工作进展情况,提出不同时期的治理重点,对查处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通过联席会议予以认定、解决;二是通报各部门转办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测检查发现、立案查处的虚假违法广告情况,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要进行专门通报;三是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研究具体应对措施。
(二)建立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新闻媒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其媒体广告的合法性和正确导向承担领导责任。新闻媒体要建立健全广告责任制,对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药品广告,不得;对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保健食品、医疗、化妆品、美容服务的广告,不得。对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问题严重或者放弃广告终审权而导致新闻媒体广告出现导向错误的新闻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新闻媒体的主管、主办单位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或者调离工作岗位,必要时追究其主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报党委宣传部门、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三)建立违法广告公告制度。一是联合公告。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办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典型案件,根据具体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卫生、中医药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监察、纠风等部门联合公告。二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查处的典型虚假违法广告及广告市场监管情况,及时向社会“广告监管公告”,包括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例曝光、违法广告提示、违法广告案例点评等。
(四)建立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根据广告市场监管情况,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相应地分为不同的管理类别,即A、B、C、D四级。A级为守信企业,用绿牌表示;B级为警示企业,用蓝牌表示;C级为失信企业,用黄牌表示;D级为严重失信企业,用黑牌表示。逐步完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广告信用评价体系,对诚实信用、守法经营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给予通报表彰;对把关不严、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降低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在广告行业的各种评比、评优中不予评为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建立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和企业严重失信淘汰机制。对黄牌企业,要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加强日常检查,实施案后回查、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公开违法记录等监管措施;对黑牌企业,要吊销公告并公开违法记录,对典型案件还要予以曝光。探索新闻媒体作为广告单位信用监管的新路子,逐步建立广告单位信用监管制度。
(五)建立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广告市场机制。一是建立违法广告量化跟踪及处理制度。对违法率居高不下或者虚假违法广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广告主、广告公司和广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对广告主可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其广告;对负有责任的广告公司,限制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对负有责任的媒体单位,可暂停其部分类别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业务,直至取消其广告经营资格。二是对严重违反宣传纪律,的虚假违法及不良广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事实后,由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打击商业欺诈行为的重要性,增强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要注重实效,不走过场。
(二)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制。要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措施有力、注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做好整治行动的动员工作,明确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步骤、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落实责任制,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任务和责任分解到有关单位,并在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建立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综合治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齐抓共管。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突出整治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媒体、重点广告主、重点商品服务广告的检查和监测,从重点商品服务广告入手,严把媒体广告这一关键环节,把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整治虚假违法广告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整治工作的信息沟通,夯实齐抓共管基础,形成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的强大合力。
一、信用的产生与发展
信用是伴随着人类的交换产生而产生,即使在原始社会初期,也存在着信用的萌芽。从物物交换到货币充当一般等价物,背后都有信用的影子。随着经济的发展,商品流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难以实现,赊销即延期支付的方式应运而生,这样买卖双方除了商品交换关系之外,又形成了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即信用关系,这才是近代真正意义上的信用交易。后来,作为支付手段的货币本身也加入了交易过程,出现了借贷活动。现代金融业正是信用关系发展的产物。银行信用逐步取代了商业信用,成为现代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信用形式。总之,信用交易和信用制度是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建立起来的;最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成为建立在错综复杂的信用关系之上的信用经济。
二、诚信和会计诚信的概念与内涵
许慎《说文解字》曰:“诚,信也;信,诚也”。诚,形声。从言,从成。信,会意。从人,从言。孔子明确指出:“言必信,行必果。”并强调:“人无信不立”、“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把信列为四教(文、行、忠、信)和五德(恭、宽、信、敏、惠)的组成要素,西汉的董仲舒将信作为“三纲五常”的重要组成部分。诚信作为一种道德观念,早已内化为我们中华民族的一种精神特质,无论是中国先秦儒学对诚信的提倡,宋明理学对诚信的推祟,还是现代人们对诚信的赞赏,都充分说明了诚信不仅仅是预示着一种行为,更折射着一种文化――诚信文化。中国现代会计学之父潘序伦先生终身倡导“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事,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并将其作为立信会计学校的校训。前国务院总理同志在2001年视察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时,为学院题词“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
会计诚信是指在会计信息的产生过程中,能对会计信息的产生和会计信息公信力具有直接影响的会计人员、公司经理层,以及能施加影响的董事会、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CPA)对社会的一种承诺,具体表现就是会计人员按企业客观经营状况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提供真实、合法、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忠实地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服务。笔者认为会计诚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个人的诚信、道德和意识形态问题,而是会计行业的诚信问题。会计行为是企业行为,不单单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会计诚信是企业诚信的一部分,不单单是会计人员的诚信问题。会计诚信的主体是单位负责人。会计诚信,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传统“诚信”理念的发展与延伸,在现代社会市场经济中,诚信理念比之传统的诚信侧重于“克己复礼”而言,已更强调“互利”和“双赢”。我们不能仅仅停留在传统的精神层面的诚信品质上,还应该从会计职业层面上,从现代经济意识层面上理解诚信理念――即“会计诚信”
三、会计诚信下滑的原因分析
(一)客观原因
会计自身的特点及局限性为会计操纵提供了可能,如公允价值计量等会计政策和会计原则的引入,为企业提供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也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经济学家凯恩斯曾说过,模糊的准确好过精确的错误。公允价值的难获得性和难量化性,它的采用需要会计师具有丰富的会计理论,要了解评估、金融资本市场等相关知识,无疑为会计核算加大了难度。现代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项目,会计信息提供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如提前确认收入、推迟确认费用。稳健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都为制造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想象的空间。
(二)主观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
经济利益的驱动是会计失信的根本原因。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动力,资本市场不断上演着财富神话,通过会计造假,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会计师事务所都可能从中获取诸多利益,以实现“多赢”。南京大学会计系对“我国会计诚信缺失的根本原因的认识”问卷调查的数据统计结果调查显示,由于单位领导为个人利益和企业利益而迫使会计人员造假的综合比例分别为40.3%和55.8%。
2.制度约束失衡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监督主体不到位、制度不完善、造假成本低等,致使虚假会计信息不断产生。现代企业制度致使委托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当这两者的行为目标不一致的时候必然造成利益上的冲突,再受制于外部环境如社会的信用制度、监管制度、职业引导制度、企业业绩评价制度、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缺陷,会计造假行为开始会愈演愈烈,会计诚信的下滑就成为一种必然。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大,缺乏威慑力,导致会计职业道德失范行为的产生,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经济秩序。
四、重塑会计诚信的对策
诚信不只是一个行业的问题,也是一项紧密联系的社会系统工程。
目前河北省多数农村地区,只有农村信用社承担着对微型企业和农户的金融服务,但远远不能满足县域经济发展的需求。尤其是2008年年底以来,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为了降低成本,撤销代办站28000多个,由此导致2009年以来存款增速明显下降,从根本上动摇了农村信用社的根基(农信社存款50%以上来自代办站),同时也使信用社基本上失去了对农户的金融服务能力(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大部分也是通过代办站发放的)。
与微型企业和农户强烈的资金需求相对应的是供给严重不足的微型金融服务,就目前河北省的情况来看,以下微型金融服务则正有效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空白。
农村资金互助组织
目前我国的资金互助组织尚处于试点阶段,经银监会批准的只有10家,但是各地农村依据自身需求而成立的资金互助组织却发展迅速。相对于全国情况而言,河北省的资金互助组织还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应有重视。从目前河北省的情况来看,以下两个案例发展相对规范,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效应。
河北省武邑县贫困村的村级发展互助资金
该发展互助资金从2006年8月开始运作,10月份相继成立互助资金组织。到2007年底,该县五个试点村入股户达到604户,占总户数的54%,入股金额达55.55万元,政府配股1111股,贷款户累计达178户,累计放款达104万元。其中,养殖业借款46户,金额为25.8万元;种植业借款72户,金额为33万元;联合购销借款45.2万元。互助资金规模已达到130多万元,实现盈利约5.2万元。互助资金不仅有效解决了农户生产资金短缺问题,同时年终又可分得红利,农户入股的积极性很高。
该方式把财政扶贫资金与资金互助组织有机结合起来,有效提高了贫困村、贫困户自我发展、扶持发展的能力。
河北省东光县古树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资金互助
该合作社于2008年3月正式开始运营,全村700户社员全部加入。该合作社的特点在于在合作社内部特设互助股作为内部社员之间进行资金互助的专项资金,并且以资金互助为纽带整合村庄资源。第一,合作社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生活资料,而且按交易额进行利润返还。第二,村庄的820亩耕地归合作社经营。据合作社社员测算,合作社耕种土地每年每亩至少节约200元,并且通过土地集中可节约出1/10的耕地。第三,合作社投资21万元,购买了大型拖拉机、旋耕机、还田机、玉米联合收割机、小麦联合收割机、30拖拉机、新型播种机、小潜水泵等先进的农机具。第四,投资16万元打了一眼灌溉用深机井,铺设了1500米管道,并购置了变压器等农田设备。
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瓶颈是资金,东亚小农的合作社多是以金融为纽带的集联合购销、深加工、生产设施的共同购买、保险等为一体的综合合作社。综合合作社的实质是金融的合作社,而且一直是以金融合作的盈利来抵补合作社其他业务的亏损。该专业合作社以资金互助为纽带,使农村的资金为农户所用,实现了合作社的“造血”功能。
小额信贷机构
目前河北省开展小额信贷的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非政府组织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二是农村信用社用自身储蓄及从央行的再贷款开展的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三是由财政部与扶贫办开展的扶贫到户贴息贷款。从全省情况来看,第一种小额信贷是国际通行的孟加拉乡村银行的操作方法,其有效帮助低收入者获得资金帮助。典型案例是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
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成立于1993年,资金主要来源是美国福特基金会和孟加拉乡村银行的523万元软贷款以及小组基金和历年利润滚存。截至2008年6月底,扶贫社共发放贷款941万元,全部为小额农户贷款,占可用资金的85.5%。其中养殖业占55%,小商业摊点占31%,种植业占9%,运输业占2%,加工业占3%。据对50户贷款户的随机调查显示,有45户得到小额扶贫贷款支持,融资总额18万元,融资覆盖率为90%,远远高于农村信用社的小额信贷。经过不断发展,扶贫社已经从最初的亏损走向盈利:2005年实现利润9.78万元,2006年实现利润12.6万元,年增长率为28.83%,2007年实现利润18.6万元,年增长率为47.62%。由于贷款的权、责、利统一在信贷员手中,所以贷款回收率也非常高。
2007年7月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全面启动。截至2008年末,河北省在县或县级以下地区注册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共有77家,注册资本金共34.17亿元,贷款余额23亿元,累计发放贷款58.19亿元,不良贷款率为0.31%,最低贷款利率为4.8%,最高贷款利率达36%,平均利率17.85%。77家公司共实现经营利润8084.99万元,其中17家公司出现负利润;利润在千万元以上的有2家,分别在廊坊霸州市和唐山迁安市;千万元以下百万元以上的有11家;百万元以下33家;其余14家利润为零。典型案例是霸州市万利通小额贷款公司。
万里通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于2006年8月,由个人出资5000万元,在政府主导运营。一般贷款执行月利率1.5%,但对贷款不到10天的客户,执行1.8%的月利率。据企业主反映,因其贷款办理快捷,能够帮助企业抓住商机,1.8%的月利率也可以接受。截至2008年12月31日,累计对县城内农户及工商个体户发放贷款1256笔,贷款累计发放190489.65万元。小额贷款公司有效地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对微型企业贷款的空白。
河北省微型金融服务中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河北省的微型金融服务来看,基本还处于试点时期。起步晚,数量少,规模小,运作不规范,是金融服务业中的“短板”,远远不能满足微型企业和农户的资金需求。从目前河北省微型金融服务的情况来看,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用于满足微型企业的需要,发展迅速,而资金互助组织和小额信贷机构主要服务于中低收入的农户,发展缓慢。但是对于这三类金融机构来说,都存在着同样的三个问题。
市场准入问题
资金互助组织的审批程序繁杂。目前银监会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是按照现代化正规银行金融机构的要求,但对于注册资本仅有30万元,甚至10万元的乡村微型金融组织而言,特别是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组建过程太复杂,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太高的问题。如果按照要求,资金互助组织都要亏本,难以持续下去,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合作很难开展。
小额信贷机构没有合法身份。由于扶贫社所属的公益性小额信贷组织还没有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法规予以支持,无法确定合法身份,严重影响了组织的发展,也影响了机构的筹款,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小额贷款公司审核登记的条件限制过于严格。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河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审批及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各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了重新审核登记,并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注册资本金上限为1亿元,二是限制了外部资金进入本地市场。《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投资人要从当地注册的管理规范的民营骨干实体企业中选择。也就是说,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当地的法人企业作为企业股东才能参加重新审核。
资金来源问题
一般来说,金融机构的传统资金来源有三类:一是股本,即金融机构成立时股东投入的资金,这个占比不大。二是对客户的负债,即存款,这是金融机构的主要资金来源。三是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为了应付短时间资金不足而向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时间很短,占比很小。从目前新型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来看,仅仅限于第一项,都是“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后续资金严重不足。
资金互助组织只能吸收社员内部存款,难以满足社员贷款需求。按照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资金互助组织可以向政策性银行、商业性银行要求融资支持,解决资金来源不足问题。但是,目前由于尚未制定具体的融资政策而无法实施,由此导致资金互助组织的资金流动性严重不足。
小额信贷机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助和个人投资,可用资金量非常有限。小额信贷属于规模经济,资金达到一定规模才能有效实现成本的覆盖。就易县扶贫经济合作社的情况来看,每个中心社资金规模达到190万至200万元时才能有效实现成本的覆盖,目前易县规模最大的中心社资金规模仅123万元,扶贫社资产总规模仅万元,与规模要求相去甚远,急需扩大可用资金。另据调查,每户资金需求在1.5万至2万元之间,但现在扶贫社只能提供户均3000元的资金,导致小组贷款只能供小组的一个成员使用状况,资金满足程度不高。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河北省的情况来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筹资渠道,不仅有最高注册资本和资金来源地的限制,而且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从商业银行融入资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由于后续资金不足,难以扩大贷款覆盖面,导致其无法满足市场的资金需求。
政府监管问题
目前新型金融组织普遍存在运作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差等问题,但是相关监管部门却难以实现有效地监管(由社会捐赠和个人投资形成的小额信贷机构,由出资人、捐赠方委托的第三方负责监督,一般情况下政府不直接进行监管)。目前资金互助组织由当地银监局监管,但由于资金互助组织数量多、规模小、地点分散,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造成过高的监管成本,难以有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则是多部门共同监管,这极有可能造成监管的盲区。监管工作。这种多部门的多头监管极有可能造成监管的盲区。
发展河北省的微型金融服务的对策
放宽新型金融组织的市场准入
优先放宽资金互助组织的市场准入。正规金融要想服务农户,有两个致命弱点:一是成本太高,因为小农贷款额度很小,小农居住又分散,小农贷款成本相对较高。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高。一家一户的小农贷款后,金融机构难以跟踪管理,小农经营状况如何,信息是不充分的。因此,农户几乎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取得资金融通,而这个人群恰恰是最需要金融服务的,也是目前农民增收中最困难的群体。资金互助组织有效地帮助这个群体以组织建立了信用共同体,并且以这个信用共同体为载体,实现了农户和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农村金融缺资金、缺机构,只是表面问题,其核心问题是缺机制。
给小额信贷机构以合法身份。政府要真正从政策上支持鼓励这类机构的健康发展,予以它们适当的合法地位和身份。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类机构如果不能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将难以长久地生存下去。
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重新审核条件。针对小额贷款公司重新审核登记中存在的问题,建议有关部门结合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适度放宽小额贷款公司的重新审核条件。如取消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上限限制和企业股东地域限制。
拓宽新型金融组织的资金来源
从国际经验来看,拓宽新型金融组织资金来源的主要渠道是允许吸收存款,但对于目前我国刚刚起步的新型金融组织而言,显然还是遥远的事情。目前切实可行的是除了增加这类机构自身自有资金外,更重要的是使这类机构有效地融入现有的财政和金融体系中。
发挥资金互助组织的转贷中介功能和作用。银监会要积极调整和引导农业发展银行和各商业银行开办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融资业务。农业发展银行要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批发中长期贷款,主要用于农户或合作组织对固定资产投入或基础设施建设等中长期贷款资金需求;各商业银行要按照信用、低息原则向农村资金互助组织提供批发贷款,要采取法律或行政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县以下农村的存款20%比例要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向农户发放,切实保证中低收入农户能够获得有效金融服务。
加强小额信贷机构和资金互助组织与财政扶贫资金的链接。小额信贷机构本身就带有扶贫的性质,为此,可以将扶贫贴息贷款委托给小额信贷组织去发放,对于过高的操作费用,给予小额信贷机构适当的补贴。从河北武邑县的经验来看,把财政扶贫资金与资金互助组织结合起来,克服了财政扶贫资金使用中的低效问题。
多渠道拓宽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来源。可考虑采取以下方法扩大资金来源:一是增资扩股。二是从银行融资(这是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三是票据贴现(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没有再贴现的资格,票据无法出手,目前这一方法还在讨论中)。四是委托贷款。
完善新型金融组织的监管机制
授权经管站监管资金互助组织
按照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经验,资金互助组织归属农业部设在乡镇的农村经管站监管和服务。河北省每个乡镇都设有农村经营管理站,每个站都有正式编制,完全有能力承担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服务和监管工作。在试点可尝试授权农村经营管理站监管和服务于资金互助组织。
切实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三季度,我局切实加大执法打假工作力度,集中开展了酒类产品专项整治行动和建筑工地使用建材专项检查,全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0人次,检查白酒生产企业6家,啤酒生产企业1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4份,检查宝龙广场等3个工地使用的钢材2个批次,方桩1个批次,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二、主要做法
(一)强化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我局在职责范围内对监督和管理对象进行分类监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解决突出质量问题,提高信用水平。一是加大对守信企业的扶持力度。在企业申请名牌产品时优先推荐,给予技术扶持,以鼓励企业诚信生产与经营。二是加强对基本守信企业的帮扶工作。鼓励和帮助其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实施质量改进,稳定产品质量,努力成为守信企业。三是惩戒失信企业并实施重点监督。将失信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督促其实施整改。
(二)加强动态监管,从源头抓好食品安全。我局按照食品分类、企业分级、监管分等的原则实施监管。食品类别按风险程度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食品企业按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分为A、B、C三级;根据企业生产的食品分类和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分级情况,监管分为红(Ⅰ)、橙(Ⅱ)、黄(Ⅲ)、蓝(Ⅳ)、绿(Ⅴ)五等。目前,全区Ⅰ等监管企业3家,Ⅱ等监管企业25家,Ⅲ等监管企业28家,Ⅳ等监管企业8家,Ⅴ等监管企业3家,根据企业监管等级,我局制定了年度检查计划,其中我局重点对Ⅰ、Ⅱ等食品企业实施严格监控和重点监管,从而确保高风险食品和低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的企业不出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另外,我局与9家食品加工小作坊签订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要求其按照承诺书的要求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同时,加强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认真把好生产许可准入关,督促、帮助企业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要求,完善食品生产设施、卫生环境、检验条件等硬件建设,落实生产与质量管理制度。
(三)开展诚信教育,提高企业质量安全意识。我局在日常食品监管、质量监督、标准计量、执法办案等工作中,重点强化对企业诚信教育。针对白酒生产企业,我局已先后单独两次召开白酒企业培训会议,引导酒类企业依法生产,并组织企业勾兑人员和采购人员签订了责任书,法人代表签订了质量安全承诺书,通过身边的典型案例警示和教育全区白酒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认清形势,牢固树立诚信理念,坚决不触犯违法违规高压线。
(四)开展两节期间白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我局向所有白酒企业下发《白酒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解决白酒企业存在的问题,防范安全风险:一是强化行业自律,组织全区所有白酒生产企业签订了《白酒行业自律公约》;二是督促企业严格标签标注。要求白酒标签不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标注。三是加大抽样检验。对白酒中甜蜜素、糖精钠、安赛蜜等禁用成分组织了重点抽检,均未检出禁用成分。四是开展了企业环境卫生治理,督促企业持续保持必备生产条件。五是实施了集中监督检查,检查白酒生产企业6家,啤酒生产企业1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4份,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打好建材打假行动。按照区创建指挥部部署,我局结合上级文件要求,开展了建筑工地建材执法检查,共检查建筑工地3个,对工地用方桩、钢筋、入户门等主要建材实施检查,出动执法人员30人次,未发现使用劣质建材情况。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网络借贷; 风险管理; 金融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11004008
一、前言
网络借贷为许多不能从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获取资金的融资者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2007年6月,中国第一家网络借贷平台上线运营,随后,网络借贷在全国范围内快速发展,2012年之后更是以惊人速度增长。截至 2014 年 12 月底,我国活跃网络借贷平台达1 942 家,累计交易额达3 058亿元。
数据来源于网贷天眼。
收稿日期:20150718
作者简介:
黄国平(1970-),男, 安徽潜山人,研究员,博士,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普惠金融创新与评价项目主任,主要从事金融风险与资产定价方向研究。Email:huangguoping@vipsinacom
由于各国制度和环境不同,网络借贷在各国发展模式也不相同。当前,我国网络借贷在借鉴英美等先进经验的基础上演变出多种“中国特色”的运营模式,产生了很大程度“异化”,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管变得更加复杂。如何对我国快速发展的网络借贷行业进行有效的管理与监管,已成为理论和实践上关注的重点和热点。
Hulme和Collette以Zopa平台为案例分析了网络借贷的信任机制设计以及相关风险管理和控制问题,认为“社区观念”是一种降低网络信贷中信息不对称,有效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机制。Herzenstein等、Pope和Sydnor认为,由于网络借贷平台是由投资者而非平台确定借款人是否值得信赖,因而更容易出现借款人利用虚假信息骗取借款情况。Freedman和Jin通过对Prosper数据分析表明,当前网络借贷市场中投资人并不能有效利用公开信息,但他们表现较强的学习能力,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研究结果还显示,违约引起的信用评级下降存在滞后效应,而利率水平受评级影响要大于违约行为本身。Lin等[5]研究也表明,借款者的信用等级、信用卡数量、借款历史以及借款用途等对于利率水平和借款额度具有显著的影响。Lee和Lee研究韩国案例发现,从众行为、信息不对称及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是导致韩国网络借贷中信用风险严重的重要因素。Iyer等研究了社会资本对于网络借贷的影响,认为社会资本可以提升信用识别能力,影响借款者的贷款可获得性和利率水平。Everett证明了分组对风险识别的有效性,有助于降低借款人的违约率,这说明尤努斯小额信贷理论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依然有效。
国外这一领域研究主要基于欧美发达的资本市场,较少关注诸如中国这类新兴资本市场情况。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导致了网络借贷在中国产生了“异化”,这也决定了我们不能简单套用国外相关的研究结论。李钧[9]认为,我国网络借贷中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技术风险、异化风险、监管缺位风险、担保与关联风险、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廖理等[10]借助“人人贷”网络借贷平台的数据实证研究表明,非完全市场化的利率部分反映了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但仍有相当高比例的违约风险未被反映在利率当中。市场中投资者是比较聪明的,他们能够借助借款人的公开信息识别相同利率背后所包含的不同违约风险,说明我国信贷市场中的投资者具有良好的风险判断能力,这为利率市场化提供了良好基础。王会娟和廖理认为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认证机制能够揭示信用风险,缓解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但评级指标的单一性会导致风险揭示作用局限性。为此,应丰富和完善多层次认证指标,规范线下信用认证方式,加强政府对网络借贷平台信用认证机制监管。
至于网络借贷监管方面研究,GAO向美国国会提交的报告分析了美国两大P2P网络平台Prosper和Lending Club的运作模式,认为分头监管模式与统一监管模式各有利弊。相对于传统金融体系,网络借贷产生了两种主要风险,即信息真实性和违约贷款的可追索性。Davis和Gelpern[13]、Paul[14]等关于英美P2P 网络借贷平台监管方面的研究也取得了积极成果。国内关于网络借贷监管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国际先进经验的介绍和借鉴方面,同时,根据国内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现状提出相应的监管政策和建议 [15-17]。黄震等[18]比较了英美两国P2P的监管法规和监管架构,结合我国国情和P2P行业发展现状,认为当前我国P2P监管的思路应该是划出监管红线,鼓励创新为主,可重点参照英国实践,以行业自律与国家立法相互补充,逐步完善监管的法律规范,明确监管机构和重点,完善P2P平台退出机制。周正清[19]在分析和比较英美P2P网络借贷监管改革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的政策建议,认为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要明确监管职责,设立合理准入门槛。同时,加强资金安全保护,完善平台信息披露,明确披露范围,严格披露流程。
网络借贷作为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与传统金融既有共性又有不同,必须在创新环境下寻找更为有效的管理和控制风险的手段与工具,才能保证这种创新性金融服务更为透明和高效,实现真正普惠金融和阳光化发展。
二、P2P网络借贷“异化”的风险与环境成因
1我国P2P网络借贷“异化”的风险成因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我国网络信贷在“本土化”过程中水土不服现象凸显,模式“异化”,风险复杂。
2011 年 9 月份贝尔创投涉嫌诈骗投资人 三百多万元,成为国内首家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的 P2P 融资平台。2012 年 12 月 21 日,优易网负责人卷款逾2 000万元跑路,受害人达64人。2013年有七十多家P2P平台涉嫌诈骗或者跑路。2014年以来,P2P网贷更是涉嫌非法吸储、诈骗、倒闭、跑路等恶性事件频发。其中影响较大的倒闭平台有国临创投、钱海创投、旺旺贷、网金宝、科讯网等。2014年6月,北京网金宝和融信宝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打破了北京等大城市P2P网贷平台不会跑路的神话。投资人、借款人和借贷平台构成了网络借贷的参与主体。借贷平台、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第三方支付和担保公司构成网络借贷业务的支持平台。参与主体角色不同,其参与平台借贷和交易过程所面临风险类型和特征亦各有差异。金融风险无论其风险来源还是表现形式各异,都可以归结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法律合规风险。
根据《巴塞尔协议II》的操作风险分类方法,操作风险包括以下七种事件类型:一是内部欺诈。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规则、法律和公司政策的行为。二是外部欺诈。第三方故意欺骗,盗用财产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三是雇员活动和工作场所安全。由个人伤害赔偿金支付或差别及歧视事件引起的违反雇员健康或安全相关法律和协议的行为。四是客户、产品和业务活动。无意或由于疏忽没能履行对特定客户的专业职责,或者由于产品的性质或设计产生类似结果。五是实物资产的损坏。自然灾害或其他事件造成的实物资产损失或损坏。六是业务中断和系统错误。业务的意外中断或系统出现错误。七是行政、交付和过程管理:由于与交易方的关系而产生的交易过程错误或过程管理不善。显而易见,这一定义将法律含在内,但排除了策略风险和信誉风险。本文在此根据我国P2P发展现状,旨在强调法律、合规和监管的重要性,将法律合规风险作为主要风险单独列出。在此,我们从不同参与人角度对他们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成因进行归并和总结。如表1所示。
2我国P2P网络借贷“异化”的环境成因
我国网络借贷发展具有典型“异化”特征,风险也更加复杂,究其原因:
详细内容可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李扬教授在2014年10月11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和新华社联合举办的“首届中国网贷行业发展与评价”研讨会上的致辞发言。
一是征信体系和市场环境不完善。当前,我国网络借贷行业尚未建立统一征信和审核系统,信息不能互联互通。由于行业竞争加剧,规则缺失,国内某些平台为了吸引投资者进行不切实际的刚性承诺。对于多数平台而言,即使建立(或引入第三方)合格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也可能因杠杆过高和关联交易蕴含巨大风险,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是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上的缺陷与漏洞。良好的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是网络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的核心,组织结构和交易机制设计不合理会导致投资人的信用判断出现失误。在监管缺位的环境中,平台普遍存在利用组织和机制设计漏洞的机会和动力,有的甚至人为进行骗贷活动,走入歧途。
三是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的不足和简单化。当前,国内大部分平台风险管理仍然停留在线下征信、合规检查等简单化手段上,没有建立动态风险评估系统,实施量化风险管理。尽管目前多数平台风险管理有事前信用审核机制、事后风险赔偿机制,但手段单一,且缺乏事中控制。借款人在借款期间一旦发生危机事件,平台无法及时知晓,特别是对可能发生的欺诈行为更是无能为力。
四是IT和信息安全方面的不可靠与无保障。网络借贷平台依托于互联网运营,网络中充满安全隐患因素,如果有黑客对资金流动信息进行任何篡改,都会给投资人和平台带来巨大损失。目前,国内大多数平台自身仍然缺乏核心技术,极易遭受不法分子和黑客攻击。
五是监管主体不到位和法律体系不完备。目前,我国对网络借贷的定义、准入等几乎处于立法空白境地,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为数不多。
这些为数不多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等。根据这些法律和规定界定,网络借贷活动属于民间借贷,平台借款利率一旦超过了基准利率的4倍,投资人无法受到法律保护。另外,与借贷平台迅速发展不相匹配的是监管主体一直处于不到位状态,这导致我国很多平台出于生存本能,游走于法律边缘,出现各种诸如非法集资、高利贷业务等边缘性业务模式。监管缺位也对那些真正从事网络借贷业务,致力于促进网络借贷发展的企业和个人造成很大伤害,导致市场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发生。
三、网络借贷主要“异化”模式的风险识别与分析
我国网络借贷在现有信用环境和法律制度下,“异化”出四种基本模式,即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对投资者(出借人)而言,在不同的平台模式下,其投资和交易承担的来自于平台和借款人风险类型和大小也有所差异。我们从投资者的角度,对其进行讨论和分析。
第一,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风险识别与分析。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本身没有资金介入借贷双方,仅向双方提供一个信息交互平台,平台不承担违约责任,风险由出借人(投资者)承担。尽管纯粹信息中介平台不直接参与交易过程,然而,平台的中介角色决定其承担着对借款人进行风险甄别的责任和义务。通常,网络借贷平台面对的借款人是中低收入人群或小微企业,大多数贷款无抵押、无担保。互联网金融的产生使人们寄希望于通过大数据技术来提高小额信贷风险管理和度量水平,这需要时间来进行数据积累和完善技术。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中,投资者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借款人违约风险,平台因IT系统、操作流程、资金托管和结算等方面原因引起的技术和操作风险,以及环境和竞争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第二,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风险识别与分析。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深度介入借贷双方活动,向出借人提供本金(或本金和利息)保证。迫于竞争压力,目前国内多数平台,通过建立各种机制,对出借人提供本金和利息保证:一是建立保证金机制为投资人可能违约损失提供补偿。然而,目前大部分平台既没有明确说明保证金来源、规模和使用情况,也没有相应的损失评估机制。二是组建(或引入)担保机构来承担担保业务。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由于引入或提供了担保服务,已不是纯粹性中介通道。混合信用中介模式下,平台直接参与借贷双方的交易活动中,投资者除了承担纯粹信息中介平台模式下的各种风险之外,还可能面临平台本身经营带来的诸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中,某些参与担保业务的平台存在担保和杠杆率不匹配引发的各类问题。有些涉及担保的贷款余额超出10倍杠杆率要求,尤其以自有资金为投资者提供本息担保的平台,已涉嫌违规违法。另外,平台的拆标行为所导致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的情况,也有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第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风险识别与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平台将原本不流通信贷资产通过证券化方式转换成为可流通证券。该模式利用互联网经营模式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较好地满足小微企业借款需求,同时,投资人也比较认同这种由金融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形式。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参与网络借贷业务的担保机构(或小额贷款公司)将其担保产品(或信贷资产)通过网络销售给投资者,绕过了监管部门严格监管,成了事实上的监管套利。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平台与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甚至平台本身就是由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创立的,一旦关联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业务上问题和危机,平台不可避免会受到牵连。与混合信用中介平台模式类似,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中,平台拆标行为导致的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
第四,债权转让模式风险识别与分析。在债权转让模式下,第三方先行放贷,然后通过平台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平台和专业放贷人不可分割,实质上充当了金融机构的角色。 根据现有相关规定,放贷人的债权转让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是,债权是否先于转让形成在实务中很难确定,倘若平台有先吸收存款再发放贷款行为,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债权转让模式中,如果出现债权转让非基于真实债权,或债权转让先于债权形成,或同一债权重复转让等情形,则存在非法集资的风险。在债权转让模式中,平台和放贷人事实上成为一体,使得债权评估、交易、资息等业务都在相同控制人操控下完成,因而,无法保证投资人利益不受侵害。由于存在期限错配和金额错配,放贷人必须将一定数额资金留在账户里以避免发生流动性风险。放贷人提供资金的数额与债权转让速度有关:转让速度越快,资金数额越少;反之越多。网络借贷模式及投资者风险识别与分析如表2所示。
四、网络借贷风险管理与监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国际主流网络借贷平台都有诸如完善征信体系、优秀客户粘性和科学定价机制等核心竞争力。例如,英国 Zopa 平台拥有对借款人能力风险和意愿风险进行综合评估的信用评级系统;美国Lending Club 竞争优势在于其拥有降低贷款时间和运营成本的风险评估和度量模型。
Lending Club 高层在 2013 互联网金融峰会中表示,该平台的运营成本能够控制在一般商业银行运营成本的一半以内,这主要缘于其前期风险控制模型的精确性、高适用性等有效地降低了贷款审批时间,从而降低了运营成本。
学习和借鉴它们的先进经验和理念,对中国网络借贷健康发展具有积极启示意义:一是构建网络信贷等互联金融动态量化风险管理和度量技术,完善网络借贷的评级(评分)系统,这既是平台核心竞争力重要体现,也是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产品的前提;二是加强平台合规管理,提升包括公司治理、平台运营、业务数据等信息披露水平。
目前,我国网络借贷与英美等国家在行业监管、市场发展、征信体系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如表3所示)。随着平台的倒闭潮和跑路潮的出现,政府和行业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一些法规文件,以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健康发展。如图1所示。
我国网络借贷的监管问题已经摆上议事日程,在实践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
第一,平台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在当前多部门多头监管体系下,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平台公司设立时所登记的信息与实际经营相背离,导致情况不明,事实不清,缺少实质性审核要求。
第二,平台缺乏统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网络借贷统计标准和监测指标不仅有助于行业整体发展,而且也有利于国家从宏观层面考察社会的资金松紧程度,提高宏观调控效率。
第三,平台缺乏信息披露监督机制。信息披露机制缺失不仅导致投资人无法辨识平台及标的优劣,也使得平台“跑路”倒闭查处困难。
第四,行业平台征信标准缺失、范围不广。当前,网络借贷行业已经出现几个具有相对影响力的行业内征信系统,但涵盖面有限,格式标准和数据内容也不统一。
我国网络借贷在2013年底划归银监会监管之后,监管细则何时落地一直成为关注焦点。决策层明确指出,网络借贷的普惠金融功能作为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定位于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同时,避免监管过于严苛,以便为创新保留发展空间。如表4所示。
五、结论
P2P 网络借贷的兴起,在欧美发达国家本质上是源于征信体系与互联网技术完善和进步。成熟征信体系使得线上信用审核与贷款利率确定成为可能,互联网技术进步为实现信贷审批自动化和降低信息成本提供了可行手段。我国网络借贷高速发展的重要动因在于突破“金融抑制”的动力。网络借贷平台以金融创新名义进行 “监管套利”,从事类商业银行业务,从而“异化”衍变出具有典型中国特色的网络借贷模式,所蕴含的风险也更加复杂。面对经济下行压力,经济结构正处于调整的阶段,在“互联网+”战略指导下,作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典型代表,网络借贷仍然保持快速发展势头,但增速放缓,行业自身进入净化洗牌期。一方面,诸多行业领先平台加快引进风险信用分析及决策管理技术,旨在提升平台的风险管理和控制能力,节省人工审阅成本,提升审批效率;另一方面,问题平台情况逐月越演越烈,每况愈下。之前,面对各种良莠不齐的互联网金融创新,监管上秉承的是“放水养鱼,宽容有度”态度。2015年新年伊始,银监会机构调整中,明确了P2P网络借贷行业将由普惠金融部进行管辖。至此,监管主体正式就位,监管政策和规则亦开始出台。 2015年7月《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出台,为管控平台风险,实施具体监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指明方向。当前,我国网络借贷规模和速度处于世界前列,但制度建设尚不成熟,存在严重且复杂的风险隐患。为此,我们需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立足国内发展现状,完善和提升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同时建立和健全外部监管机制,以促进我国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实现真正的普惠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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