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监管典型案例范文

时间:2023-12-10 16:32:45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4篇信用监管典型案例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信用监管典型案例

篇1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近年来,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上下游关联犯罪不断蔓延。此类犯罪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干扰电信网络秩序,严重破坏社会诚信,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社会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三、全面惩处关联犯罪

(一)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

(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五)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1.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诈骗信息大量传播,或者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七)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与主观故意

(一)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犯罪集团中组织、指挥、策划者和骨干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犯罪集团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特别是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积极协助抓获主犯、积极协助追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

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全部犯罪包括能够查明具体诈骗数额的事实和能够查明发送诈骗信息条数、拨打诈骗电话人次数、诈骗信息网页浏览次数的事实。

(二)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上述规定的“参与期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着手实施诈骗行为开始起算。

(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上述规定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处罚,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四)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五)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但不影响对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定的,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共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五、依法确定案件管辖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等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以及诈骗行为持续发生的实施地、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电信网络诈骗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侦办的案件,诈骗数额当时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后续累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可由最初发现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侦查: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直接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四)对因网络交易、技术支持、资金支付结算等关系形成多层级链条、跨区域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五)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六)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案件,可由公安部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七)公安机关立案、并案侦查,或因有争议,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提起公诉的,由该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境外案件,公安机关应在指定立案侦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报。

(八)已确定管辖的电信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归案后,一般由原管辖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管辖。

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

(一)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

(二)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案件证明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随案移送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并对其来源等作出书面说明。

(三)依照国际条约、刑事司法协助、互助协议或平等互助原则,请求证据材料所在地司法机关收集,或通过国际警务合作机制、国际刑警组织启动合作取证程序收集的境外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公安机关应对其来源、提取人、提取时间或者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保管移交的过程等作出说明。

对其他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应当对其来源、提供人、提供时间以及提取人、提取时间进行审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且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七、涉案财物的处理

(一)公安机关侦办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随案移送涉案赃款赃物,并附清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一并移交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同时就涉案赃款赃物的处理提出意见。

(二)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1.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2.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篇2

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对重点领域建立个人诚信记录,同时,选择一批重点职业人群,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并且还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和措施,非常及时,对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将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落实“指导意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具体可以从以下几点作樽ナ郑菏紫龋抓好“政务诚信”。常言说,正人先正官,公职人员失信,带来的是政府形象受损、百姓不满。整治失信行为,公职人员应发挥表率和导向作用,为此,加强个人诚信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必须率先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只有真正建起“诚信政府”“诚信公职人员”,才能带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得到广大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满意。其次,要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两者缺一不可。要运用多种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同时,要抓住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大力进行宣传,对失信行为的反面典型案例予以曝光,让守信者扬眉吐气,使失信者名誉扫地,直至为市场所淘汰,全面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氛围。最后,要全面建立市场诚信记录,加大联合惩治失信者力度。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和管理是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要建立完善重点领域、重点职业人群个人信用档案,及时准确更新每个人的诚信动态信息;积极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和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实现部门之间市场诚信记录的联网;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等。

“十三五”期间将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

篇3

企业信用征信的途径

一、依托企业经济户口的基础资料

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是实施企业信用工程的基本要求之一。该数据库应包含的内容有:企业的基本情况,如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额、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等情况。这些资料,在我们原用的经济户口数据库里是现成的,我们只需依托经济户口的基础资料,在这个数据库中增加些信誉公示方面的内容即可成就信用公示数据库的雏形。

二、依靠大量可公示信息。

我们对外公示的良好信誉有:省、市、人民政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认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国家权威部门认定的驰名、著名商标,被评优的广告经营单位,省、市级文明市场,其他对企业良好信誉的权威鉴定。不良信誉有:合同欺诈行为;抽逃注册资金、转移财产的逃避债务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侵权、商业欺诈及工商部门认为应对外公示的其他行为。

这些资料的取得,一方面,是工商局内部充分发挥信息中心的作用,通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及时将相关信息汇总至信息中心,另一方面,在企业年检、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年检期间向企业发放良好信誉收集表,及时获得企业信息。

三、依靠相关职能部门的通力配合,资源共享。

企业信用的资料涉及到工商、税务、银行、海关、司法等诸多政府职能部门,因此,只有依靠相关部门的齐心协力、齐抓共管、通力合作,才能使我们的公示信用数据库更加完善,信息更加充实,更为社会所接受。

四、依靠日益发展的信息化建设。

实施企业信用工程必须借助先进的现代化技术。信息化建设是我们顺利了解企业信用工程的技术手段,只有加强了信息化建设,我们站我的多方面资料才能得以统计、管理、更新、才能更便于我们对外公示,建立科学、便捷的对外公示体系。

对征信企业的管理

实施企业信用工程的目的,是为了营造一个诚实守信、守法经营的良好气氛,压力打击信用缺失行为、倡导并监督企业自觉做到恪守信用、诚实经营。在建立对外公示的信息体系的同时,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我们要充分发挥职能,全方位的推进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

一、建立企业信用评价机制。

1、开展好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对失信企业,随时撤销称号,不搞终身制,增加重守企业称号的含金量。对经营状况良好、未发现违规行为的企业,实行免检制度;培育信用中介服务机构,逐步推进社会信用调查、信用评估和信用担保等中介服务的建设,做好征信、咨询、评估等工作;健全市、县协会网络,切实发挥重合同守信用协会在信用管理中的作用,探索企业信用评级的办法,促进信用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2、发挥行业组织管理作用。能较好地肩负起企业信用思想自我教育,自我更新,自我约束功能的载体的是各类行业协会组织,这类组织处于国家宏观调控与企业微观经济之间,其地位非常重要。这类组织对企业进行规划、筹划、协调、监管、服务,组织各类公益的健康向上的协会活动。诸如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开展万家企业无假货活动,开展市场经济法制教育和信用教育的讲座,研讨、培训、参观等活动。通过这些丰富多彩的、生动有趣的活动,沟通感情,交流思想,凝聚合力,倡导信用经济有序规范操作的风气。虽然行业协会对会员的约束是有限的、非强制的,但可以将违规企业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而且,一旦某个企业失范行为得不到同行的认可,而被孤立起来,受到同行企业乃至社会舆论的谴责,那么他的存在和发展就会受到威胁,而陷入困境,从而迫使其规范自己的行为。充分发挥各类协会的作用,对会员加强以信用至上为主题的各类活动,实践证明会取得较好的效果。

二、建立企业信用监管机制。

整治假冒商标、虚假宣传、虚假验资与出资、抽逃资金、合同诈骗等严重失信的行为。发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巡查工作综合监管职能,全面、真实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经营信用信息体系不断提供最新动态信息。要注意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内容统一纳入巡查范围,如企业有无虚报出资,有无抽逃注册资本,有无擅自变更登记事项,有无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无虚假广告,有无违法使用商标,产品质量是否有问题,有无产品售后服务,是否超范围经营,是否能按期完成合同等内容,都是企业经营信用信息资料的有机组成部分。最好把企业能否按期归还贷款,近期有无经济纠纷或经济诉讼等信息也一并采集。

2、继续加强对拍卖行为的监管,认真做好拍卖前备案、现场监管、及拍卖后备案工作。严格执行抵押物登记的程序,认真审核企业提交的文件材料,严防重复抵押和无效抵押,提高登记质量。加强对抵押登记主合同及担保合同的回访检查,及时掌握合同履行情况,并及时录入信用资料库。

篇4

近几年我国质押监管业务发展迅猛,然而伴随着市场的不景气,银行开展这项业务面临着巨额的不良贷款风险。例如,上海地区自2012年发生了数千起钢材贸易商利用质押监管漏洞骗取贷款,被银行索赔的案件,仅2015年,上海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就占到金融借款纠纷涉案总金额的50%以上。本文拟结合一起典型案件具体分析这些问题,以期发挥保障银行利益、稳定市场秩序、促进物流金融产业健康发展的作用。

一、案例介绍

钢材贸易商A公司因资金周转向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申请贷款。按照业内普遍做法,工商银行、华夏银行收到A公司申请之后,均要求办理质押监管手续,即A公司需要将货物质押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如果A公司无法按期偿贷,则银行有权处置货物来清偿债权。根据办理质押监管手续的流程要求,A公司须完成的步骤包括:(1)A公司将货物委托给物流公司进行仓储保管,由物流公司对货物进行验收和确认,并且出具仓单作为权利凭证;(2)A公司将仓单移交给银行作为贷款担保,银行审核仓单等相关文件、确认被质押货物的实际情况之后办理贷款手续,贷款额度不高于货物价值;(3)A公司配合银行与物流公司签署《质押监管协议》,约定委托物流公司为了银行利益对货物进行保管和监管。

按照A公司的还贷能力,其只有一批市价1000万元的钢材,根据工商银行、华夏银行的上述规定最多只能贷款1000万元。但A公司为获取更高额度的贷款,伙同B物流公司,转移货物,获取两份仓单后,分别从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各骗得800万贷款,共贷款1600万元后来。因A公司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华夏银行先于工商银行申请法院查封了这批钢材,工商银行遂向法院A公司,要求提前返还贷款。A公司除了这批钢材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而这批钢材根本无法一并清偿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合计1600万元的债权总金额。

本案反映出钢贸行业质押监管业务存在许多漏洞,据银监机构表示,这些漏洞并不局限于上海钢材贸易市场,石材、木材、化工、橡胶、煤炭等商品交易领域均存在套取银行贷款的类似情形,在哈尔滨、大连、天津、昆明等其他区域也有发生。因此,有必要对产生此类质押监管案件的原因予以分析,避免遭受更大损失。

二、案情分析

(一)市场不景气,A公司资金紧缺而蓄意骗贷

由于严峻的市场形势,钢材贸易商资金紧缺并且丧失了偿还贷款能力,不得不通过各种违规途径来获取贷款、维持生计,这是案件爆发的根源。钢材贸易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为资金周转和扩大经营规模,钢材贸易商A公司通常会向银行申请巨额贷款。然而自2012年以来,钢材贸易市场整体形势急剧恶化,钢材需求量大幅度减少,每吨钢材的价格也由5000元跌至2000元-3000元,再加上国家实施紧缩性的货币政策,A公司的贷款成本大额攀升,借贷利息甚至高达15%-20%,这导致A公司的利润收入急剧下跌,根本无法按期偿还巨额贷款,已经临近破产边缘。

在这种情形下,A公司铤而走险,便在自身不具备申请贷款资质的前提下,采取重复质押、空白质押等违规手段欺骗银行,蓄意套取贷款,填补财务漏洞,最终导致A公司自身无法偿还贷款,提供的质押钢材也无法同时弥补华夏银行、工商银行的贷款,给两家银行造成了较大的不良贷款损失。

(二)A公司串通物流公司,合伙行骗

在质押监管流程中,物流公司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是否妥善履行监管质押钢材的职责,直接关乎银行能否充分获得质押权利的保障。实践中,银行委托质押监管的物流公司大多就是钢材贸易商先前委托保管钢材的物流公司,而该物流公司与钢材贸易商通常非常熟络,因而物流公司在明知所保管的钢材不是钢材贸易商所有,仍然同意开具虚假仓单或者配合钢材贸易商转移货物等,这也是钢材贸易商贷款诈骗得逞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A公司最初将钢材委托B物流公司进行保管,B物流公司开具了第一份仓单,紧接着A公司将该第一份仓单交给了工商银行,工商银行审查了仓单文件,盘查了钢材实际情况,并与B物流公司签署了《质押监管协议》后,约定由工商银行委托B物流公司监管钢材。质押监管手续办理完毕后,A公司从工商银行取得了800万元贷款。之后B物流公司并没有履行监管货物的职责,而是考虑到与A公司的合作关系,在没有征得工商银行同意的情况下,配合A公司将货物转移给C物流公司,帮助A公司获得C物流公司开具的仓单,便利A公司用同一批货物,骗得银行两笔贷款。这种做法在业内通常称为“重复质押”。

(三)银行疏于审查监控,缺乏风险防范意识

除了A公司、B物流公司的违规操作,工商银行、华夏银行对质押监管的风险防范意识薄弱、风险防控举措涣散,这也是本案发生的重要原因。具体而言,主要表现为如下方面:(1)对A公司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不予重视。为了提升贷款营业额,只要A公司能提供质押监管等担保形式,就不再顾忌A公司没有拥有生产场地、设备设施、产品材料固定资产的现状。(2)对质押文件及钢材的审查监管流于形式。两份仓单都是由B物流公司、C物流公司自行制作和签章,银行也接受了此类单凭物流公司信誉的仓单,并且仅对仓单格式和内容进行形式审查,而没有考虑钢材被重复开具仓单的实际状况。尽管工商银行在委托B物流公司监管钢材之后,只是派人现场抽查了表面状况,检查完后就置之不理,没有跟踪和监控钢材是否被转移,也不知晓钢材已经被A公司移至C物流公司。(3)对物流公司的选择管理过于宽松。工商银行为了图便利和节省成本,没有选择自己信赖的物流公司监管钢材,而是直接委托原先为A公司保管钢材的B物流公司进行质押监管,监管费用也由A公司支付。在这种情况下,B物流公司更倾向听从A公司指示而非银行,从而出现B物流公司串通A公司套取贷款的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方面,我国自2008年开始放宽银行信贷政策,为企业创造了非常便利的融资条件,也促使银行机构争相涌入钢贸市场拓展贷款业务。截至目前,我国金融机构数量达到了3800多家,同业竞争愈加激烈,银行均实行以量取胜的考核指标,因而不可避免地忽略风险防控意识。另一方面,市场上的跟风效应也导致银行陷入回收贷款债权的困境。只要一家银行在行情看涨的时候赚到钱,那么其他银行将趋之若鹜,在商机与营利相比较,银行也不再高度重视钢材贸易商的信用状况、质押钢材的担保力度。

三、关于银行防范质押监管风险的具体建议

(一)重视调查和跟踪借款企业的资信状态

在当前低迷市场环境下,若借款企业资信不良,无法按期偿还贷款的潜在风险较大,即使提供了质押担保,银行也不能掉以轻心,既要在放贷前详尽调查借款企业的信用状况是否可靠,也要后续跟踪借款企业的信用变化,针对资信恶化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对此,建议设置专门化、规范化、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具体职责是运作借款企业的信用调查、跟踪和评估机制,务必在项目接单前以及履行过程中对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行业资质、资信记录、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跟踪和评估,具体途径包括通过工商部门、税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银行融资机构等多种渠道调取贷款企业的信用资料,重点调查资金使用目的、贷款结构和数额、对外担保情况、近几年利润分配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逾期还债不良记录、履约意愿是自愿还是被迫、是否存在诉讼或者仲裁经历等历史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有些银行委托专业咨询公司等第三方机构获取客户信用信息,虽然更具备专业性,但是第三方机构对这些信息不会承担全部责任,如果银行过度依赖第三方机构的调查结果、弱化银行内部信用风控工作,这将不利于银行对借款企业信用风险的识别,也可能发生第三方机构提供信息有误致使银行遭受损失,因此最合理的处理办法是两者并重。

(二)规范质押物审查程序,制定仓单标准格式

鉴于目前经济形势的不景气、借款企业资信状态的不稳定,建议银行收紧放贷闸口,严格规范和控制质押货物的审查和批准程序,审慎决定哪些货物适合质押监管,既要审查质押物的品名、质量、数量、外观、单据等物理状况,也要审查质押物的单据、发票、合同、权属证书、保险单证等全部文件是否有效真实,查验是否存在质量瑕疵或权利瑕疵,必要时委聘外部专业技术机构协助鉴定。如果借款企业提供的货品存在瑕疵,或者有违法违禁、存在争议、价格波动剧烈、不宜保存、易损耗等不适宜监管情形,应当拒绝接受质押监管和放贷。

在质押监管全过程中,建议保存全部的第一手单据或文件资料,确保登记文件完整齐备。另外,建议拒绝接受不规范的传统手工单据或者物流公司自制仓单,而是考虑统一制定和使用标准化的仓单、提货单、验货清单等单据格式。考虑到此类标准单据格式的权威性,可由银行监督管理机构、物流行业社会团体(例如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我国唯一一家物流与采购行业的综合性社团组织)以及主要商业银行代表牵头制定和宣传推广,并且建议在单据上设置防伪扫描码,避免单据造假情形的发生。

(三)加强对物流公司的考核和选择

负责监管质押货物的物流公司是否可靠,这直接关乎银行能否有效掌握和处置质押货物。在本案中,物流公司仅是小型私营企业,管理制度很不规范,缺乏系统的、标准的、完整的质押监管风险防范制度及相应的规范文件,因而出现了疏忽或等情形。

鉴于此,建议银行从严选聘物流公司,要求其必须具备标准化的质押监管风险防控体系以及相应规范文件,这些文件应当是完整的、最新的、科学的,包含了质押监管风险防控的组织架构、权责分配、监督机制、整改方案、奖惩规则等关键问题。自2014年7月1日起,由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的《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 19680-2013)正式施行,该文件针对物流公司从事不同业务的管理规范标准,可以作为银行选聘物流公司的参考。另外,针对特定的质押货品,可以考虑要求物流公司单独编制有针对性的、详尽的、务实的操作细则或说明指南。

因此,选择管理规范、业内口碑好、经营规模大、经验丰富的物流公司,会在很大程度上降低银行的风险,目前可以考虑选择“中字头”仓储物流公司,例如中远海运、中外运、中储、中铁等物流央企,尽管委托费用略高,但风险相对较小。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