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3 10: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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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按照老师的指导,在家里组织了一个活动小组,展开比赛。成员是我、姐姐、妹妹。大家都跃跃欲试,期待着比赛的开始。这个比赛的规则是:每人行动起来,在街上,在家里都可以展开劝说或者自己保护环境的行动。比赛开始了,我们开始行动。我到大街上,看见一位阿姨正在随地吐痰呢!我赶紧上前阻止:“阿姨,您可千万不能吐这口痰啊!要知道,这痰会在地上蒸发,然后结成黑色的小块,永远也清除不了了。你难道就能这样忍心看着这口痰成为城市清洁的绊脚石吗?”我的连珠炮语使得阿姨哑口无言。随即,她便拿出一张餐巾纸,俯下身子将地上的痰擦干净。我赶紧拿了照相机拍摄下来,作为我的成果。
我来到公园里,看见有一个小妹妹正在摘花!我赶紧跑过去:“小妹妹,你觉得这花漂亮吗?”“当然了,红彤彤的,多好看呀!”小妹妹笑了。“那么,既然这花是漂亮的,就应该留给大家一起欣赏。你摘走了,别人就看不见了,公园也不会有原来这么美丽了。而且,这花被摘掉后的枝头,是再也长不出花了。”经过我的一番劝说,小妹妹顿时羞红了脸。马上停下手。我又将这一幕用相机记录下来。
在生活中,我们往往会看到或听到一些不和谐的场面与声音。比如,有些人为了利益,不惜一切地用电锯去把那一棵棵茂盛翠绿的大树砍倒,大街上总是会汽车的鸣笛声与排气管所排出来的废气,而且声音特别刺耳,味道也特别难闻,有些人往往会为了方便,总把垃圾丢弃在路边,使得臭气熏天,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的生活,还有的人觉得好玩就老去做出一些浪费水资源的事情来等等。却不知道,他们的这些行为,已经严重地污染了大自然,污染了我们这个赖以生存的环境。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如果我们把世界上所有的大树都砍光了,那等到沙尘暴来临时,没有了它们与狂风作斗争,那我们的生活将会是什么样的呢?如果这世界上的水都被我们浪费掉了,待到干旱来临之际,没有它们的一时补充,我们该到哪儿去找水来救急呢?假如人类把世界上所有的珍稀动物都捕猎完了,那等到老鼠、害虫逞凶的时候,没有天敌来制服它们,那又会是怎样的情景呢?相信大家想都不敢想,那为什么又有些人要这么做呢?有些人可能会认为自己这么做既方便又省事而不会愧疚,待到大自然生气的那一天,他才明白,可那时也已经来不及了。那么这时,我就要对大家说:“我们已经向大自然索取了很多很多,不能再破坏下去了,必须要采取一些行动来保护环境,那样才不会忘了大自然对我们的恩惠啊!所以人类,请你们觉悟吧!”因为如果我们再不保护环境,世界末日迟早会上演的,所以,行动起来吧!我相信,只要人人都为保护环境作出一点儿贡献,在不久的将来,世界的环境一定会变得纯洁、美好的!
相信我吧!保护环境,从现在做起,从我们身边的每一个人做起!我们每一个人都会成为一名保护环境的小卫士的!
各位老师、同学们:
你们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古往今来,地球妈妈用甘甜的乳汁哺育了无数代子孙。原来的她被小辈们装饰得楚楚动人。可是,现在人类为了自身的利益,将她折磨得天昏地暗。人类只有一个地球;而地球正面临着严峻的环境危机。“救救地球”已成为世界各国人民最强烈的呼声。
同学们,我们是地球的小主人, 环保意识是现代人的重要标志。我们应当切实地树立起时代责任感。心系全球,着眼身边,立足校园。多弯弯腰捡捡果皮纸屑;不要随地乱扔乱丢;多走几步,不要穿越绿化带、践踏绿地。“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是我们大家义不容辞的责任。我们要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通过我们的努力,使祖国的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也无论是家庭、国家,还是世界,环境永远是我们的朋友,善待朋友,就是善待我们自己。
“地球只有一个”,让我们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吧!
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由企业和企业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人是指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1.2责任形式及适用
1.2.1罚款
新《环境保护法》第59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即为“按日计罚”制度。出台这一制度,是为了治理目前在环境执法中普遍存在的“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以有效遏制“宁可违法也不治污”怪象的发生。新《环境保护法》第61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近年,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现象屡禁不止,主要是因为这类项目可以通过“先上车后补票”的办法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新《环境保护法》对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直接说“不”,堵住了现有规定中“限期补办”的漏洞。未批先建的违法项目,可以直接处以罚款。新《环境保护法》第6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近年来,我国因环保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冲突时有发生,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公众得不到相关环境信息,难以评价企业排污状况造成的实际影响。法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若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环保主管部门要首先责令其公开,并处以罚款。
1.2.2限制生产、停产整治,责令停业、关闭
新《环境保护法》第60条规定,企业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这一规定,既加强环境执法,又兼顾企业的基本权益,程序设计上一般先实施限产、停产整治,再考虑停业、关闭,循序渐进,留有空间。为规范监管和便于基层执法,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发了《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提出要求。
1.2.3行政拘留
新《环境保护法》第63条规定了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因环境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情形:①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②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④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拘留是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给予的一种最为严厉的行政制裁。
2环境民事责任
2.1责任承担主体
环境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者有两类:一类是环境污染者和生态破坏者,另一类是提供环境服务的中介机构。新《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65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2.2责任形式及适用
《民法通则》规定的10种民事责任形式中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都能适用于环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是环境民事责任中应用最广泛的责任形式,环境侵权责任多以赔偿损失的形式承担。我国环境侵权中“赔偿损失”这一民事责任的承担,严格遵循着传统民法中的同质赔偿原则,即民事侵权所致的损害赔偿以受害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标准进行赔偿。而在环境侵权事件中,受害者往往遭受了巨大损失,但依据同质赔偿原则获得的赔偿却非常有限,侵权责任法的预防功能无法实现。鉴于此,有学者建议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使受害者通过惩罚性赔偿弥补潜在损失,以实现社会实质正义,切实发挥法律的预防功能。
2.3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责任承担
同一环境行为常常会同时涉及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为有效保护环境公共利益,新《环境保护法》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具有的公益性、惩罚性及预防与补救功能,决定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不能直接套用传统的环境侵权诉讼的责任承担方式,而应当设计出符合其自身性质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比如,“排除危害”责任的适用应首先确定环境侵害的标准;“赔偿损失”责任的适用应当区分恶意排污、过失排污等不同情节确定赔偿数额;“恢复原状”责任的适用应当考虑恢复原状的可能性与成本、恢复原状费用的范围及数额计算和支付方式等。
3环境刑事责任
环境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严重危害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严重损失,已经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制裁的法律责任。
3.1责任承担主体
环境刑事责任承担实行通俗意义上的“两罚制”,即既制裁单位又制裁相关责任人。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环境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3.2与环境犯罪有关的罪名及刑罚
3.2.1投放危险物质罪
刑法第114、第115条规定,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毒害性”物质系指能对肌体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因而损害肌体、引起功能障碍、疾病甚至死亡的物质,如氯化钾、氰化钠、砒霜及其他各种剧。
3.2.2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338条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1997年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作了修改完善,扩大了污染物的范围,简化了入罪要件。修改之后,罪名也由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这意味着,不论行为人是否造成了污染环境的后果,只要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即可按此罪量刑。
3.2.3与固体废物相关联的罪名
刑法第339条规定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和走私固体废物罪。该条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刑法第15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以上是刑法规定的与环境犯罪相关的罪名。环境案件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进一步加大了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
中图分类号:G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20-0172-01
一、前言
虽然法律规定了若超出污染水平将会出现恶劣后果,但污染者仍没有一种动力有效控制污染本身。因为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市场价格是其盈利出发点,但社会对于环境保护本身要求仍不能在市场价格中有效地反映出来,如此一来,若失去经济上的激励,污染企业则不会有效地将污染控制在合理水平内,甚至会冒险去做超出合法生产水平的事。在当今市场经济环境之下,通过控制污染本身为社会带来的成本,我们称之为经济激励机制,这种做法可使污染者本身能够自行选择污染量,其实质即通过提高逃避控制污染的代价,使生产制造企业能够在自利前提下减少生产污染量,进而控制污染情况的发生。
政府环保责任落实对于环保事业的发展十分重要,现今政府环保责任落实困难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关法律制度仍然存在缺失,逐步建立完善的政府环保监督法律制度势在必行。尤其是我国环保法修改之际,政府环保责任监督法律制度完善更是环保事业发展的重要课题。
二、我国现行政府环保责任监督法律制度现状
1、我国当前虽已出台关于权力监督制约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原则性的法律规定仍然较多,仍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造成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且很难落实。此外,部分法律法规仍存在相互矛盾及相抵触现象,这给政策的执行带来了一定困难。
2、政府横向管理方面,政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常常就环境问题同其他政府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如真正遇到问题,易出现或推诿或争抢的现象。政府纵向管理方面,地方环保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间的问题仍存在,其主要体现为权限设置的不完善,若地方环保部门有管理权但没有执行权,为不越权行使权力,环保主管部门在部分轻微违法事件上常常采取消极对待行为,甚至不作为,这使得我国环保执法显得被动。
3、环保政策监控机构普遍存在监督实施不力的现象,未收到明显效果:有些监控走了过场,未起到应有的作用;有的地方监控方面对法律法规及人大的相关决议决定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够,对于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监督不力;此外环保政策监控机构所实施监督的范围仍不够广泛,因此严重弱化了监控机构的职能,削弱了监控的权威性,部分甚至形同虚设,使得种种环保政策监控不力的现象频频发生。
4、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存在不足,环境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只是限定在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其主体范围狭窄。环境信息所公开内容的规定也较谓模糊,应公开、可公开及禁止公开内容没有具体规定。行政机关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公开信息所承担的责任追究制度、法律责任及公众可采取的救济手段也没有相关的明确规定。其次,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保障不够完善,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中主要规定了公众参与环境影响的评价制度,但具体落实情况我们有目共睹。
三、实现政府环境激励机制的对策建议
1、分阶段改革我国现行财税体制,加大环境保护专项转移支付力度。环境保护即中央政府及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未来的财政转移支付重点。只有将环保职责履行同这些核心利益联系起来,才能对地方政府产生足够刺激。地方政府的眼中,环保及发展不是针锋相对的反义词,才会存在真正意义的‘可持续发展’。所以,为提升地方政府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应进一步明确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地方各级政府间在提供义务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及生态环境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并健全财力及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2、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模式并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发达国家末端治理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的成功有赖于先进的环保技术。环保技术研发并非只是政府的事情,企业同样不容忽视,政府应在这方面进行积极引导,很重要的一点是发展环保产业并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这不仅有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也有利于环保技术消化及研发,可以真正地做到以市场机制为导向,逐步实现政府及企业共同推动环保技术进步的局面。
3、政府在可持续发展实施方面无疑是发挥着主导的作用,由制订规划到具体政策的实施及运作,都需政府担当应有的责任。此外,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同样是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的关键,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及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保持舒适、洁净、优美的环境,不仅是人们的愿望,也同样符合公众利益。人们在享有良好的环境生活权利的同时,依法参与环境管理权利,对污染及破坏环境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也有保护及改善环境的义务。所以,“通过政府立法及各部门综合决策来协调市场难以调节的各项利益群体冲突,使各冲突群体利益目标保持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中得到统一,与此同时通过政府及民间运作使可持续发展意识逐步深入民众,并转变为亿万民众潜移默化的素养及行为”,如此,可持续发展战略便会水到渠成地实现。
4、严格意义上来讲,环境保护领域是完整的体系,不仅包括环保投资、环保技术及环保政策这些具体环节,以管理角度来看,环境保护实质上是针对客观环境进行有目工作的管理范畴,所以,环境管理体制的制定及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以经济学理论出发,环境问题产生的根源主要在于环境外部性,解决环境问题最根本的措施在于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其实这牵涉到产权界定的问题并对环境资源进行合理定价以及产权界定,产权模糊难以定价的可由政府制定适当环境政策、环境标准及法规等直接管制手段加以解决,但这些手段实现的前提是制定并完善环境管理体制。环境保护制度的创新要求按照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进行因地制宜的制度创新及完善,例如,环境标准及法规应视企业以及行业类型而定,对于中小企业来讲,环保标准应考虑短期经济影响,但对于垄断关键部门、行业及大型企业,应站在长远角度,环保标准则应具有一定技术超前性,如此,才能达到更好地保护环境的需要。环境保护制度创新需要以实践为基础不断探索,根本目的在于追求环境保护的最佳效果。
四、结束语
资源的永续利用及良好的生态环境是可持续发展的极其重要的标志。经济及社会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环境污染的严峻要求我们只有在发展过程中处理好发展中出现的环境问题才能够更好地协调经济发展及生态环境两者关系。因此,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现行机制加以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积极地探索有意义的环境保护机制,有利于环境保护及社会、经济及环境的协调发展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胡元聪. 我国法律激励的类型化分析[J]. 法商研究. 2013(04)
[2] 巩固. 政府激励视角下的《环境保护法》修改[J]. 法学. 2013(01)
所谓企业环境社会责任,通常意义上来说就是企业为了社会公众利益而作为一个“企民自主性承担的环境保护责任。
二、我国企业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我国企业环境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环境的纳污能力已经远远不能满足于企业所造成的污染。而企业数量的增多和居民消费的不断增长,更加大了企业的污染物的排放,而企业则在排污的同时我国严峻的生态环境迫切呼唤企业实施绿色营销。
(二)我国企业环境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我国目前在环保立法上仍然存在“立法不严、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问题。更为严重的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和执法者素质低下,致使环境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普遍。政府应当加大教育宣传引导的力度,尽快培育全社会的环保意识。针对我国目前人们环保意识淡薄的现状,应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全民的环境知识水平,增强全社会的绿色意识,大力进行环保宣传。
2.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薄弱。绝大多数企业仍未树立环保营销理念。目前,绝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仍是在一味追求近期和微观效益的理念下进行的,对眼前利益考虑的多,对环境保护和社会长远利益考虑的少;有的企业尽管意识到环保营销可以开辟新的市场,但由于需要花费较大的成本,存在着一定的风险而不敢贸然行事;有些企业由于长期亏损,连生存都成了问题,更顾不上花费较高的代价推行环保营销。
3.广大公民的环保意识不强。一些公民在生活中随意丢弃废弃物,造成白色污染;在旅游过程中,肆意采摘花草,随手丢弃废弃物,造成生态污染;更有甚者追求“高品位”生活,穿皮草,吃野味,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这些企业的生产。公民的环保意识不强,换句话说,就是公民的环保维权意识不强,导致企业生产可以不考虑环境责任,造成污染的恶性循环。
三、企业实现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有效途径
(一)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一方面,政府因地制宜,建立中央及地方的“绿色基金”项目,中央拨付一定的款项;地方政府制定一系列的绿色配套设施,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体系,建立惩罚性生态补偿和激励性生态补偿机制。由于企业排污去污的设施建造成本技术程度比较高,可以对于达到国家相应标准的排污去污设施,在企业计划修建的阶段,通过设置专项补贴资金,减少税收的办法鼓励企业兴建级别较高的去污设施。
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整治力度。在设定好企业排污的标准基础上,严格执法。对于国有企业,不能因为企业的“关系”纽带而迁就容忍,孰不知,企业的环境危害程度和企业规模的大小是成正比的;对小危污染企业加大整治力度,推行行业整合,防止小危企业关停后又重新注册生产或异地生产;政府同时应加大对环境污染企业的管理和检查,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能及时的找到源头,迅速的治理污染。
(二)重点提高企业的环境社会责任意识
不少的中小企业的管理者认为,中小企业仍处于原始积累和生存的阶段,无暇顾及企业的社会责任,要等到企业做大做强之后,再关注和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同时,由于环境污染上的时间滞后性,空间上的递减性,检测仪器的落后性,污染排放的随意性等特征,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在提高自愿性的基础上,按照有关的标准,把企业产生的环境污染及时有效的处理好,这样才能促使环境质量的总体好转。
2.建没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人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3.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4.对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5.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这里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8.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另外,我国《刑法》第338、第339和第408条是关于环境保护法律责任的内容。
其中,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39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408条规定,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出台了《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包括: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
(2)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3)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包括:
(1)致使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轻伤,或者1人以上重伤并且5人以上轻伤的;
(2)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3)其他致使“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后果特别严重”情形包括:
(1)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致使水源污染、人员疏散转移达到《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环境事件分级Ⅱ级以上情形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15亩以上,其他农用地30亩以上,其他土地6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1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7500株以上的;
(5)致使3人以上死亡、10人以上重伤、30人以上轻伤,或者3人以上重伤并10人以上轻伤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在沿海发达地区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主力军,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有力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据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供的估计数据,截止到2006年年底,我国中小企业从数量上讲已经达到4 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 经工商部门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460多万户, 个体经营户3 800万户。中小企业所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交的税收已经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中小企业在我国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法》的确立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在法律上得到实质性的保障, 但是中小企业的高速发展却引发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问题。若不认真加以解决这些问题,势必对我国的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的冲击,也将对我国经济发展形成制约作用。
我国经济发展初期,由于生产力低下,生产关系制约社会的发展,导致人们思想意识薄弱,从国家到民众不会也不能对环境污染和破坏引起重视。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企业自身,考虑环境因素的比较少,人们更多把目光放在经济的增长上,更多地关注GDP数字的攀升,而直到最近几年以来,由于一系列环境问题开始危及增长甚至已影响到整个社会发展的时候,人们才开始重新认识并重视起环境问题来。
当然,GDP的增长必然要牺牲一定的环境为代价,但是,能否找到一种相对优化方式使代价降到最低呢?有很多方法方案、措施政策可以达到此等效果。加强企业法律责任不失为整治企业污染或破坏环境的一剂有效良方。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其生产经营活动也导致了严重的环境污染。与大多数国家相似,我国的环境规制政策主要针对大企业设计并同时运用于大企业和中小企业,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环境规制政策。对中小企业的环境规制主要包括依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对中小企业的日常规制和针对特定问题进行的专项治理。由于中小企业受各种经济和非经济因素的制约无法适应针对大企业制定的环境规制政策,现有环境规制政策和环境治理专项行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环境污染的恶化,但是并没有根本解决中小企业环境污染问题。因此,如何针对中小企业环境规制面临的约束条件制定实施有效的环境规制政策是目前我国环境规制中亟须解决的问题。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里,每个社会主体都应对其行为负责。中小企业在发展的过程中难免造成了生态环境的破坏,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主体之一,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应承担起维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对于已经发生的环境侵权行为应当立即停止该侵权行为,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的应排除这种行为。有权利要求环境侵害的一方赔偿损失。中小企业作为社会成员应该认识到环境保护既是自己的义务,更是对社会应负的一种责任。
第一,政府和企业应强化社会责任意识。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的领导者要深刻理解社会责任大于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意义,政府应当帮助企业树立社会责任的观念,要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管理体系。
第二,完善法制建设,创造和谐环境。将企业的相关社会责任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使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守劳动法、生产安全法以及环境保护法等,企业在做到守法经营的同时也就体现了社会责任。
第三,逐步形成企业社会责任的评价体系。如今中国对企业的评价标准还仅仅停留在经济标准上,远远不能适应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提高企业竞争力的要求。我们有必要建立一套从经济、社会、环境三方面全方位评价企业的指标体系。
第四,加大企业社会责任的宣传,引导社会关注和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企业要对自身社会责任进行积极评价,营造一种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良好氛围。如在企业评优评强的活动中,将增加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作为评比的一项标准。
此外,公众应该建立起社会舆论的监督体系帮助中小企业提高社会责任意识。政府和社会舆论可以帮助中小企业意识到社会责任,但是这些毕竟是外部因素,关键是中小企业自身应该意识到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如何更好地解决中小企业的环境污染问题光凭借中小企业逐渐意识到的社会责任感还是不够的,社会责任说到底就是中小企业或者说是中小企业老板道德层面的问题。有些中小企业有强的社会责任,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有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意识淡薄对没有处理过的污水、固体废物、废气直接排放,这就需要国家建立一套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小企业在法律和社会环境责任中可实施以下经营战略: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企业承担基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加大了对产品和工艺的绿色创新投资以及对社会环境保护的公益捐赠,这些在会计核算中表现为当期支出,从而对其财务绩效具有冲减效应:随着媒体和广告的曝光,在一段时间后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的信息为大众所获知,并且这一正面形象会逐步转变为企业隐形的社会资产,获得消费者和政府认可,使企业有更大的提升产品或服务价格的空间,拥有更大的竞争力,从而使企业的财务绩效在之后一段时间后有显著提升。
因此,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H1:企业当期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当期财务绩效成负向影响:H2:企业滞后一期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对当期财务绩效成具有正向影响。
二、研究设计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在样本选取上,本文以2012年和2013年中国绿色公司百强报告中的50家民营企业为研究对象。由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的不同步,造成国内外会计准则的差异,所以在50家民营企业中剔除在国外上市的企业,并选择连续两年上榜的共计19家企业作为研究样本。19家企业的财务数据以中国证监会官方网站巨潮网站和锐思金融数据库披露的公司年报数据整理得出,并运用Excel和SPSS软件进行数据处理和模型检验。
(二)变量设计
环境责任(ELR):本文采用中国绿色公司百强中的企业环境责任指数结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变量:企业财务绩效(CFP):企业财务绩效由企业营业利润与年均总资产的百分比计算得出:企业的规模(LnA):企业规模越大,影响力较大的企业更倾向于在社会、公众和政府面前树立良好的形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但规模较小的则相反,本文以总资产的自然对数作为企业规模的指标。
(三)模型构建
1.企业当期基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
企业当期基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和财务绩效与企业规模均采用2013年的相关数据,构建回归模型如(1)所示:
2.考虑滞后效应的环境责任对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
滞后一期的企业基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采用2012年中国绿公司百强报告中19家企业的绿色责任评分为依据,当期的财务绩效和企业规模采用2013年各公司年报中披露的的总资产营业利润率数据。构建回归模型如式(2)所示:
三、回归分析
为进一步验证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与企业财务绩效的关系,本文用回归分析对前文中的假设进行检验。
(一)针对模型(1)进行回归分析
由表1可知,企业基于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对当期财务绩效具有负向影响效应,假设H1通过检验,即企业加大产品、技术的环保创新投入和因减少废气、废水排放而带来的成本增加会使企业当期的财务绩效降低,并具有显著性的影响。公司规模对企业当期的财务绩效的正向影响是不显著,说明企业财占ㄐУ乃平与企业规模并无直接关联。
(二)模型(2)的回归结果
由表2可以看出,滞后一期的对当期的企业财务绩效CFP具有正向影响,并且是显著的,假设H2通过检验。说明企业承担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会提升滞后一期的企业财务绩效,对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增加盈利是有利的。
在猴山里,作者看到了两位小青年在一边啃甘蔗,一边往猴山里扔甘蔗渣。于是作者对他们说:“被扔了,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可是,两个小青年不管,还是照样扔。作者生气了,拿起相机把他们的“光荣事迹”拍了下来,让他们上摄影比赛做反面教材。
在一个草坪上,作者看见了一个小男孩刚刚吃完了香蕉,手里还拿着香蕉皮。妈妈指了指离着不远的果皮箱,示意让小男孩把香蕉皮扔到果皮箱里去。小男孩看了,就想着果皮箱跑去,突然一个石头把小男孩绊倒了,小男孩不但没有哭,而且还没有等妈妈去抱就自己爬了起来,又走上前去,作者就把这美好的瞬间拍了下来。
中图分类号:F830文 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1-0073-03
一、国外对企业授信过程中的环境保护责任约束
美国是较早着手对银行授信项目中的环境保护与赔偿责任进行约束和监管立法的国家之一。早在二十世纪80年代初期,美国政府就制定颁布了《1980年环境保护应对、补偿及责任认定综合法案》,制定该法案的主要目的在于治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生成的有害物质所引起的环境污染。该法案规定,污染项目的现行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质产生时点下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有害物质的制造者、有害物质的运输者等各方作为潜在的责任当事方,无论其是否确有环境保护责任上的过失,均应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义务。该法案还规定,环境保护责任具有可追溯性,当前合法行为也有在以后时期被问责的可能性。从这种意义上讲,1980年法案颁布之前的环境污染行为,同样要追究潜在责任当事方的环境治理责任(McGuire,1988)。值得注意的是,该法案规定了连带赔偿责任的承担情况,即所有环境责任的当事方都可能对污染治理负全责,没有财务支付能力的当事方的赔偿责任由其他具有财务支付能力的当事方承担。
《1980年环境保护应对、补偿及责任认定综合法案》对美国金融信贷机构的信贷行为和银企信贷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此后,与银行授信、企业融资相关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法律在欧洲各国也纷纷得以制定和完善,对产生环境污染的企业授信的银行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和赔偿责任也相应地增加。由此,“环境污染问题对于企业和银行而言,成为资金融通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连结纽带”(前多康男、小野哲生,2008)。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政府对环境污染问题越来越关注,与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相关的法律也日益完善,相关立法的影响波及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对于向污染项目贷款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最终需承担环境保护和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大大增加(McGuire,1990)。
瑞士凯特艾伦银行(cater Allen Bank,2009)对全球300多家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以及银行集团等金融机构的调查结果表明,有27%的被调查银行认为自己对环境保护承担了相当重要的责任,并以正式的环境保护制度对环境责任进行规范;有40%的被调查银行认为已经采取了一定的环境保护措施;有17%的被调查银行已经专门设立了环境问题协调岗位,另有11%则正在计划设立环境问题协调员岗位。在银行对其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方面,有19%的被调查银行将环境安全变量纳入信贷评级模型中,有11%的被调查银行表示愿意接受本国相关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引起的连带赔偿责任的立法约束。
二、“绿色信贷”开展状况
早在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就提出了“绿色信贷”的要求,但是长期以来这项政策并未得到有效的实施。直到2007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宣布,从当年4月1日起企业的环保信息将被纳入到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商业银行要把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办信贷业务的重要依据。这是我国第一次在银行如何介入环保问题上做出明确表态。此后,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积极将环境保护问题纳入对企业授信的考核标准之中(张雪兰、何德旭,2008)。例如,建行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境管理方案未得到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一律不提供信贷支持;工行审慎控制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客户的信用等级和授信额度,推行环保政策的“一票否决制”等。
目前,在制度和操作层面仍存在着一些缺陷影响到我国金融机构将“绿色信贷”原则和政策真正落到实处(魏国雄,2010)。首先,我国“绿色信贷”的统一标准及相关立法尚未确立;其次,银行授信项目中的环境保护与赔偿责任主体的界定,以及环保责任及赔偿范围的划分不够明晰;再次,对银行授信的环境责任监管机制中缺乏有效的惩戒方式。此外,针对银行授信部门员工环保意识培训机制的缺失,致使基于环境保护理念的“绿色信贷”原则在银行授信部门的执行力度被削弱。
三、确定银行在企业授信业务中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的理论依据
企业的经营管理和资本运作决策与环境资源的使用及环境保护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目标与环境保护责任之间通常存在着利益冲突的现象,一些企业为追逐经济利润,无视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的社会责任,将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推之脑后。
通过银行授信和企业融资活动,银行与企业之间通过融资渠道和资金让渡契约关系形成了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环节上的利益和责任共同体。虽然企业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害是由贷款企业的经营活动引起的,但是法律应规定对企业授信的银行需要与贷款企业一起承担环境污染导致的赔偿责任。不过,确定银行所承担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需明确两个因素:一是与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理相关的社会费用是否被内部化,二是企业的环境安全风险及其成本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
从法律上界定银行对企业授信过程中环境安全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将对银行的授信行为以及银企关系产生重大的影响。由于银行对企业的授信业务受到环境风险连带责任的制约,在贷款企业遭遇环境安全事故后,银行往往要对授信企业投放再融资贷款,这样就会增大放贷银行的风险。因此,放贷银行在放贷过程中将强化环境保护意识,从而迫使贷款企业将环境保护和污染处理相关的社会费用内部化。
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企业有动机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次优选择,银行将承受企业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后果。即企业有动机逐步减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方面的投入,由此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增加。如果银行需对环境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银行将加强环境保护相关的信贷约束,那么环境保护的外部成本在适当的程度上可以进行内部化,最终导致银企之间信贷关系的优化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增加。这样,借助银行的“深口袋”效应,能够提高银企信贷决策对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投入的社会效率。
四、银行对企业授信业务中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的两种界定
(一)银行全额承担授信企业无力支付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机制
虽然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原因,银行难以完全了解贷款企业的真实利润水平,但是银行还是能够通过对企业授信中的评估与控制,较为准确地掌握贷款企业防范环境风险措施的有效性。因此有学者主张。在贷
款企业因环境安全事故破产时,授信银行应该承担该贷款企业环境安全事故的全部责任,这样可以使得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效率达到最优化,也能实现企业贷款水平的合理化。
基于银行全额承担贷款企业无力支付环境事故赔偿责任的观点,可以提出银行对企业环境安全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的两种实施机制:一种是银行直接地全额承担贷款企业无力支付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另一种则是强制贷款银行对企业的贷款项目进行全额投保。实际上,第一种机制假定了银行是环境事故赔偿的“深口袋”对象。从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法庭对企业环境污染事故赔偿责任认定的审判案例来看,法院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判决银行必须全额承担其贷款企业所造成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一方面是实现银行在环境事故赔偿中的“深口袋”效应,即在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又无力赔偿时,从法理上应由其他信贷交易受益人(银行)来负责承担;另一方面则涉及到对企业环境安全风险作为企业内部化的成本还是作为社会成本的考虑。法院主张应从制度上鞭策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监督企业在正常经营的同时,努力向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领域投入足量的资金和努力。
(二)银行部分承担授信企业无力支付的环境保护及赔偿责任机制
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企业是否采取足够的环境安全措施取决于这些措施带给企业多少的收益和成本,而环境安全措施的收益是企业发生和未发生污染事故两种情形下的利润差额。这一差额越大,即环境安全措施收益越大,企业就越有动机避免事故发生,从而更多地采取事故防范措施。
假如将环境安全事故责任部分地从企业转移到授信银行,并同时设置企业所有者最低投资额限制,这样,企业的环境安全措施收益将发生变化:企业在因环境安全事故而破产时的最大赔偿额有一个限额;这个最大赔偿限额越低,企业降低环境安全事故发生概率的动机也就越弱。因此,企业因环境安全事故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限额应设定为企业当期利润与企业所有者全部财产之和。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既然承担贷款企业部分的环境事故赔偿责任,就理应在未发生环境安全事故的时期收到一定的风险溢价补偿作为银行承担风险的收益,这样银行才能够在事故发生且赔偿金额超过企业最大赔偿限额时向受害者予以足额的赔付。
通常,在给定的企业环境安全措施情况下,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会形成一定取值区间。当企业所有者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为环境事故赔偿的最大限额时,企业所有者的权益投资越大,授信银行向企业收取的风险溢价补偿越少,贷款企业就越有动机降低环境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3、崇尚绿色消费,打造精彩生活。
4、与新生活同行,与大自然同居。
5、绿色家园,字字千金。
6、与生活相约,与环保同行。
7、保护母亲河,关爱生前源。
8、爱护碧水蓝天,拥护美好明天。
9、塑料包装用一天,白色污染害几世。
10、睁着眼、闭着眼,到处都是绿。
11、绿色家园,从我做起
12、今天,我为绿色而努力;明天,绿色为我而自豪。
13、珍爱每一滴水,还我洁净蓝天。
14、生命因绿色而美丽。
15、环保,justdoit
16、绿来自您手,美来自我心。
17、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18、让绿色拥抱我们的地球。
19、储蓄绿色生命,绽放绿色光彩。
20、愿我们的天更蓝,水更清,原我们的地球更美。
21、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22、爱我母亲,护我家园。
23、爱我浙江,护我绿谷。
24、世界只有一个地球。
25、鸟儿啼,虫儿鸣,大熊猫抱着竹子咧嘴笑。我们保护环境,环境回馈我们。人与环境手拉手,我们都是好朋友。
26、空气、清水、绿色,我们无价的财富。
27、青草、翠竹,我们的朋友。请手下留青,脚下留情。
28、“水是生命之源,请节约每一滴水,如果人类不节约水,那么最后一滴水将是人们的眼泪。”
29、“让人痛心的是,总有一些人在破坏环境!让我们都来保护环境。要知道,我们需要地球,救一救我们共同的妈妈——地球吧!”
30、小草正在生长,请不要打扰!
31、爱比花红,情比绿浓!
32、让世界充满色彩,让生命充满精彩!
33、水是有限资源,点点滴滴都是情!
34、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爱惜绿色,从我做起!
清洁卫生,从我做起。
35、绿色就如同我们的生命!爱护绿色吧,就像珍惜我们的生命一样!
36、看到绿色,我们才会有好心情!
37、小草也有生命,爱惜身边的每一个生命!
38、让我们的身边充满绿色,让我们的心情飞扬!
39、地球地球我爱你,我们是你的好儿女,保护你是我责任,细心照料我最行!
40、保护环境,从你我开始。
41、我是环保小卫士,保护环境,是你我的责任!
42、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的责任,我们是一球妈妈的儿女,是祖国的接班人。
43、我们是新时代的儿童。
44、保护环境我们有责任,让世界充满绿色。
45、人类只有一个地球,我们要保护环境。
46、保护环境,靠你,靠我,靠大家!
47、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48、爱护身边的环境,等于爱护自己的生命!
49、环境是一杯水,要你去珍惜;环境是一根草,要你去爱护;环境是你,要大家去亲手培养。
50、地球妈妈要环保,不环保真糟糕,垃圾灰尘满天飞;大地爷爷要环保,不环保不好啊!人们争着往医院跑。
51、请把迷路的垃圾带回家,别再让它哭泣了!
52、我们是龙的传人,祖国绿化有我份。
53、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54、心动不如行动,去怨不如去干。
55、有限的资源,无限的循环。
56、让垃圾回到自己家,让白色污染和你说再见。
57、跨越新时空,享受新生命。
58、人人播撒绿色美,处处享受环绿美。
59、我环保,我自豪。
60、同在蓝天下,共爱一个家。
61、拥抱绿色文明,关爱绿色文化。
62、今天动手布绿种,来日扑鼻草花香。
63、环境不保,何以为生,母亲不保,何以为家。
64、拥抱未来,因为我们追求,向往春天,因为它是绿的。
65、点点滴滴都是爱
66、还我绿色,爱我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