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范文

时间:2023-12-13 15:00:5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社会政策的基本目标

篇1

不同的目标定位和价值选择对于政府采购的理论和实践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目标定位政府采购以实现政策功能为主,就会相对淡化政府采购的效率目标;而目标定位以效率为主,就可能不能有效实现政府采购的某项或多项政策功能。政府采购需要实现怎样的目标,选择什么目标优先考虑,选择什么目标必须统筹兼顾等,都需要有明确的界定和厘定。因此,重新反思并厘清效率和公平的关系,进行正确的政府采购目标设计、政策功能导向,减少政府采购制度设计和制定过程中的失误就成了重要的时代命题。

一、政府采购基本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均衡问题

政府采购目标可以分为两大类目标:一类是基本目标――经济有效性目标,二类是社会目标――宏观调控目标。前者是通过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制定价格标准和质量标准来实现的;后者则是在制定合同及采购过程中限定一些条件,进行一些政策扶持或政策倾斜来实现的。可见,政府采购的目标是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来框定的,应针对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体现经济效率意图与公共利益要求。政府采购基本目标与社会目标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然而,在某些特定环境下,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也会出现一定程度的矛盾和冲突。这些问题得以解决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到一个均衡点,将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进行严密的逻辑推理和定量分析,以更好地实现公平,最终理顺二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及动态变化。

在社会资源既定的条件下,用于效率的资源量多会导致社会稳定成本增加及社会和谐目标难以实现,用于公平的资源量多则会导致社会进步成本增加及社会进步缓慢。由社会稳定成本和社会进步成本增加导致的社会总成本的增加最终会使扩展的社会整体福利受到损害。单一的效率或单一的公平追求都会使边际效率减少,这就涉及到效率和公平的边界问题。因此,在既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图1解决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之间的矛盾,达成某种妥协与契合,并最终实现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

二、政府采购基本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均衡模型

本文构造了一个效用函数(包含了效率、公平和社会发展)来表示政府采购实现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社会福利增进量。函数为W=F(E,F),其中,W表示政府采购实现的社会福利,E表示效率,F表示公平。假设政府是理性经济人,在政府采购总支出一定的情况下,谋求社会福利最大化。

由此,问题可以表示为:

maxW=f(E,F)

s.t:E?鄢Pe+F?鄢Pf=C0

现在假设社会福利函数表示为:

W=AE+BF

其中,E=G(X,F),F=H(Y),X=(X1,X2,…,Xn)t,Y=(Y1,Y2,…,Yn)t,X+Y=C0

X和Y分别代表政府采购支出分别用于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的投入量,C0为社会资源总量,PePf分别为单位效率和公平的成本,E和F为效率和公平分配量,A和B分别代表目标选择/权衡系数。构建拉格朗日函数L(X,Y,r),由必要条件得到政府采购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的边际替代率相等,两者实现均衡,达到帕累托最优。

三、政府采购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均衡的价值选择

政府采购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之间必须找到一个平衡点,在公平的适度范围内对效率起促进作用。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实现的过程中,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到底哪一个作为直接的或深层次的更高最求目标,往往是由当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主要矛盾决定的。对于政府采购而言,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的均衡意味着政府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能够实现效率带来的利益和公平带来的利益的统一。如果过分强调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而抑制社会目标,或者过分强调社会目标而侵害基本目标,都将是不经济和不均衡的。

1、在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不矛盾情况下,要贯彻“公平与效率并举”的原则

公共资源配置的本质要求是资源优化配置、公平效率并举,而政府采购作为公共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之一,毋庸置疑地担当了重任。社会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是政府采购活动追求的效率目标,而经济主体在社会生产中的起点、机会、过程和结果的公平也是政府采购的目标,这两大目标之间的内在关联和制度安排就成为政府采购解答不尽的两难抉择。同时实现两大目标、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是政府采购的一种理想状态,多数情况下难以实现。因此,要遵循“公平与效率并举”的原则。无论是效率,还是公平,其最终的目标都是为了促进整个社会效率的提高。如果为了追求效率而损害社会公平,导致地区间经济发展不平衡、产业结构不合理,则是不可取的。相反,片面追求社会公平,而损害效率,这又与政府采购的初衷相违背,可为数典忘祖,毕竟政府采购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效率。以“社会公平”为目标的采购一定要“适量”,不能用一味的“公平”来破坏“效率”,否则政府采购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就会被误解。特别在发展中国家,在公共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如何用最少的钱为民众办最大的事,一直是政府追求的终极目标。

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公平的结果;公平与效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公平与效率并非此消彼长的关系,公平产生效率,效率反映公平,不同公平产生不同效率,最大公平产生最大效率。要杜绝打着“为了社会公平”的旗号而进行的政府采购暗箱操作和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要坚持“三公”原则,如果政府采购中有优惠措施规定,应该将采购的条件、原因以及结果通过政府采购公告等形式公布于众,防止政府采购部门与供应商勾结起来进行寻租等腐败行为的发生,防止设立一些特定的门槛来进行“不可见光”的交易。

公平和效率是政府采购政策的两个基本原则,任何偏重一方的行为都容易导致某种程度上的经济失衡和社会秩序的混乱。公平是效率的基础和前提,缺乏公平就不会真正有效率,即使有效率也只是暂时的、相对的、表面的,其带来的后果可能是实质性的灾难。以破坏公平为前提的经济增长大多是破坏性的增长或负增长甚至是灾难性的增长,不属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可以说公平是天平,是效率的度量衡,可以度量现存效率的利弊得失,并提供某些效率取舍的依据。

2、政府采购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矛盾情况下的目标均衡路径选择

政府采购要同时实现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这种理想模式在现实中是不可能存在的,因为政府采购总是发生在政府与市场的复杂博弈背景下。在探讨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问题的同时,关注如何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权衡是非常必要的,笔者主张在效率与公平的矛盾中寻求平衡。

(1)正确认识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之间的关系。保证政务需要,采购到质优价廉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是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此外,还要实现执行政府采购政策方面的目标,诸如促进就业、调控经济、保护环境、支持国货、扶持中小企业、促进社会公平等社会目标。两者之间关系密切,需要辩证地来看待。首先,两者密不可分。政府采购支出投向哪里,必然对总体经济产生重要导向和影响,政府采购基本目标本身就包含了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其次,两者之间并不矛盾,比如采购节能、环保、低碳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既能满足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又能达到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社会发展目的。两类目标可以同步实现,无本质上的矛盾。最后,两者的关系体现为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比如购买一般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就能满足其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而采购节能、环保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也能够满足需要,但可能成本高一些,这时我们就要从全局和长远利益出发,牺牲一些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实现政府采购的长远政策目标。比如出台和实行支持“国货”和自主创新产品等的首购、订购、限购及强制采购等政策。

(2)基本目标与社会目标的均衡关键在于对于公平的理解,难点是如何均衡公平内在的各种比例关系。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平应该说是一种比例关系,政府采购的社会目标的实现是指在科学合理和公平和谐的比例关系上如何衡量和取舍。虽然在政府采购领域,适度扩大政府采购规模能够产生规模效益,推进经济节支等功能的实现,但如果政府采购的过程不公平、结果不公正,那极有可能会适得其反,严重破坏效率。所以,不能一味追求公平而忽视效率。公平作为效率的度量衡,两者应该具有和谐的内在关系比例,在政府采购领域应当集中表现在一项政府采购行为上的经济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文化功能和外交功能的实现比例上面,该比例需按照这五项功能发挥的效益要求来确定。

(3)基本目标和社会目标矛盾的前提下,可以让渡一部分效率,实现社会公平。当两类目标出现了严重冲突和矛盾甚至对立的时候,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我国政府采购实践中,更需要让渡一部分采购效率来实现社会公平。有时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社会目标,会以损害政府采购局部效率为代价。如为了扶持不发达地区,政府可能会以优惠的条件优先采购其产品,而实际上,经济落后地区的产品质量、价格等往往不如经济发达地区,这就意味着政府要付出比正常情况下更高的成本;为了扶持刚起步的中小企业和微型企业,有意将订单向其倾斜;在招投标设计中,将参与投标的条件中设计优先考虑企业收纳残疾人士或弱势群体就业的保护条款。这样可能会带来一定的经济成本,但从全局来看,采购政策效果却可能产生乘数效应或示范效应,总体效果是可持续的。如图2所示,阴影部分表明,在此领域区域内社会目标和基本目标是重合的,即哪种目标优先都没有什么关系,两者的最终目的以及公平与效率实现度是一致的,两项目标在E0处达到均衡。

(4)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目标平衡性调整,进行科学的目标体系排序。在具体的政府采购行为中将采购目标依次排列,根据效益来确定采购目标的主次。比如在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目标时,更加注重诸如发挥环境保护、促进自主创新、照顾中小企业发展、保护弱势群体、促进就业、调整区域经济结构等政策功能作用。又如一些特定的政府采购行为有时需要进行权衡,为了实现政府采购的效率目标,不得不违背公平的原则。如一些特殊国防信息产品的采购必须考虑到政治安全等等。对我国而言,目前最好是建立一个以基本目标为前提的,包括支持自主创新、促进资源的节约利用、保护环境、促进民族企业发展和区域发展、保护信息安全等多个目标组成的综合政策目标环(见图3),再在特定行为背景下,赋予某项目标以优先地位,构筑科学的政策目标体系以保持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的基本要求。

(5)政府采购不是万能的,不要寄所有希望于政府采购政策,幻想着政府采购政策导向能解决一切经济问题,特别是对于整体社会公平的实现,毕竟政府采购只是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种,是公共财政的一种组成方式。政府采购是一种经济的宏观调控手段,只能起到导向和示范作用,而非基本作用。如果想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来实现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其预期效益超过成本是必要条件,而且还必需有两个充分条件:生产要素没有被充分利用,环境资源利用的结果产值最高。如果现有的生产要素没有被充分利用,有闲置的情况存在,有较为充裕的公共资金可以利用,就可以通过注入新的政府采购血液,促进整体经济资源流动,资源配置会因政府采购而得到明显改进;原有全部资源所“实际”产生的商品与劳务的价值只要小于这些资源“可能”产生的价值,那么这种资源的利用就会存在一定的效率空间。反之则不成立。比如,激励自主创新、提升民族产业核心竞争力,是政府采购发挥政策功能的应有之意和必然选择。但是,民族产业自主知识产权匮乏、核心竞争力缺乏是不可能通过政府采购来直接解决的。否则,民族产业将如“温室的花朵”般总在“温室”里避难,难以接受外界风雨激烈的洗礼,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会逐渐钝化和弱化,会越来越脆弱,以致不堪一击。所以,促进自主创新要从根本上出发,提升民族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提高自有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和产品层次,创建知名民族品牌,从而得到采购方和消费者的自觉支持,这才是长久之策。

(注:本文系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完善研究――基于地方经验的分析”(项目编号:2011A070200013)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王金安:准公共产品市场提供的效率与公平分析[J].财经论丛,1999(3).

篇2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7408(2016)10-0050-03

在现代社会,健康是国家富强和人民幸福的重要标志。健康权利作为人的生存发展的一项基本权利,普遍受到各国法律的保护。1946年的《世界卫生组织法》规定:享有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和社会状况不同而分等级。1977年的世界卫生组织大会提出“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卫生发展目标,强调了卫生资源的分配不能以社会公众的购买力高低作为唯一标准,而应在社会公众中公正分配卫生资源,这是对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权利的承认和维护。由此可见,健康权利是满足人类基本需求和生活质量必不可少的权利。[1]272人们关注的是健康,也即健康保健。怎样去衡量和完善健康状况,用什么样的伦理价值观去指导建立在这些标准之上的卫生政策,既是一个法律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伦理问题。

一、卫生政策、人的健康权利及其伦理价值之间的辩证关系

1.卫生政策是人们维护健康权利公正性诉求的现实前提。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健康是一种完全享有身心健康和社会福祉的状态,并非仅仅没有身体上的病痛。健康不仅与个体生命息息相关,而且对一个社会的进步而言同样具有重要价值。因而,作为维护人类健康的一切生命活动在任何时代、任何时候都不容忽视。卫生政策是促进和保障大众健康的行动指南,也是满足大众对健康权利公正性诉求的现实前提。然而,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医疗保健卫生活动中技术含量的大大提高以及市场化的消极影响,医疗保健费用在全球范围内大幅攀升,医疗卫生资源的稀缺与人们的购买力不均矛盾日益扩大,卫生资源的分配不公与人们对卫生资源需求的公正性诉求之间的矛盾愈发凸显。在这种背景下,道德目标成为卫生政策制定的重要出发点和归宿。卫生政策的伦理维度需要在各种伦理价值观之间和其它各种价值观之间做出重大选择。[2]对

于卫生政策、伦理学和人的价值之间的相互关系,医生兼哲学家埃得蒙・彼莱格利诺作了如下描述: ―个国家或社会的卫生政策即对其医学知识和资源的社会使用所进行的控制与优选策略。确定这一策略时,人的价值用来作为选择目标、主次和途径的指南与标准,而伦理学则作为卫生政策和人的价值之间的桥梁,它衡量着卫生政策的实施方案在道德上的可行性,以期寻求妥善解决选择方案过程中必然遇到的价值观念分歧。因此,卫生政策最终反映了―个国家或民族的基本信念,这些信念维持着这一社会的完整与一致。一个社会就是通过卫生政策中方案的选择来制约和规避高科技发展对人的健康诉求及其伦理价值观念的强大冲击。

卫生政策在现阶段的根本任务就是对医疗保健资源分配进行政府干预:利用有限的资源促进和维持每个人的健康,达到社会公正的基本道德要求。美国著名医学社会学家威廉姆・柯克赫姆曾一针见血地指出:“当医疗保健的公正成为问题的时候,国家的目标应该是将医疗保健确定为一种权利。”[3]承认健康权利,就意味着当个人的卫生医疗信仰不能得到满足时,政府有责任提供;健康权利的界限决定着政府在多大范围中、在哪些层次上对医疗保健资源分配进行干预。[1]272医疗保健资源的有限性和人们对理想健康状态需求的无限性之间矛盾的调和使得人们健康权利诉求成为卫生政策的价值指向。卫生政策依据社会公正和健康权利的要求进行伦理选择,是增进和满足人们健康权利公正性诉求的现实基础。

2.伦理价值是卫生政策维护增进人们健康权利的目标和归宿。卫生政策作为一种弥补市场资源调节不足的制度性安排,更多地体现为追求社会公平和正义,承担和履行社会责任等。由于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消费关系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由重病造成的沉重医疗费用是人人都可能遭遇的现实风险,因此,通过建立一定的医疗保障制度以筹集医疗资金,应对疾病带来的无法预测的风险,就成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特殊需要,并由此引起医疗服务市场结构的变化。[4]卫生政策的价值目标,就是要使有限的卫生资源公平地服务于人的健康需求,如此其必然会以一定的伦理思想为依据。因此,在制定和执行卫生政策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借鉴西方的伦理思想和某些共同认可的伦理原则,为卫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伦理依据,使卫生政策尽可能兼顾大众对健康利益的公正性诉求,使卫生资源分配、卫生保健服务在复杂的多种利益关系中实现合理的调节和平衡。卫生政策中的伦理思想体现的是对伦理原则的目标性选择,其背后隐含着的是更深层的人文关怀的终极目标追求。

伦理学根植于一定社会的文化、哲学或宗教信念之中,是一个社会衡量是非、善恶的根本道德尺度。因此,每一社会在形成卫生政策时,不可避免地涉及并孕育着一些伦理道德问题。[2]伦理学对于卫生政策的意义在于,保证卫生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不背离大众的健康权利诉求。卫生政策是卫生资源、价值目标和伦理原则三者的有机统一。如果缺少伦理学的分析与审视,卫生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就可能会偏离大众对健康权利最根本的价值追求。

篇3

一、住宅建设计划法阶段

(一)住宅建设计划法的出台

根据1963年住宅统计调查,每世代的住宅数也不过只有0.97而已。由此,作为1960年成立的池田内阁为实现其国民收入增倍计划的一环,出台了一世代一住宅为目标的住宅政策,住宅建设计划法就此诞生。以前大多数公共事业的长期计划都以特别措施法为依据,每次修定计划时针对所修改的内容,依据法律第4条第1项中规定“为保持国民住生活在适当水平的基础上,昭和41(1966)年度以后的每五年为一期,制订住宅建设相关计划的方案,需要内阁的决议”。旧的住宅建设计划的制定都需要内阁审议决定,而且必须同财政计划捆在一起方可实行。但住宅建设计划法同以往的计划不同,同财政完全分开,使每五年制订一次计划成为了可能。

住宅建设计划法中确立了不单是由公营资金出资的住宅建设(包括公营住宅、公租住宅、由住宅金融公库支持的融资住宅),还包括由民间机构出资的住宅建设的目标。也对虽然对于民间建设的住宅国家没有资金上的援助,但是在金融和税收上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进行了说明,并以让各都道府县计划等的地方也制订住宅建设五年计划为特征。总之,作为公营住宅等各种各样住宅法的高水准法规发挥调节的机能。

(二)住宅建设计划法的基本内容

1966年日本制定颁布的住宅建设计划法中,决定实施每五年的住宅建设计划,主要由政府主体完成。从1966所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到2006―2010年为第九个五年计划。计划中制定了住宅的发展目标、人均住宅居住标准、公营住宅、公团住宅建设数量、建筑中新技术的应用等内容。

住宅建设计划法全部有十条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 :

第一,住宅建设计划法的目的规定,以“住宅的建设,必须根据所制定的综合计划,进行合理的实施,增进社会福利以保证国民生活的稳定”为目的。强调在国家行政干预之下,合理实施建设计划,从社会福利的角度保证国民的住宅。但并没有从居住权方面解释国民的权益问题。

第二,在这一时期强调实施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具体表述为“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按照住宅的需要及供给的长期目标,根据住宅的实际情况,努力制定出与住宅相关的实施政策”。中央政府组建住宅都市整备公团,通过财政金融拨款、开发融资手段,加强综合开发的模式,提供利于租借的公营住宅、整备公团的住宅、地方住宅供给住宅,旧地区的改造和新城区的开发并行,住宅建设作为城市有机体的构成部分,必须同城市发展协调发展。

二、住生活基本法的阶段

(一)住生活基本法产生的背景

在施行住宅建设法第八个五年计划之时,2001年的小泉内阁作为行政机构改革的一环开始推进特殊法人的改革。在住宅建设计划法阶段发挥重大作用的都市整备公团被废除,但还是作为都市开发部门被保留下来,成为独立行政法人的都市再生机构从租赁住宅供给上撤离出来。1950年成立的隶属于国土交通省的住宅金融公库也停止了工作。被称为住宅金融公库模式的公库通过国家财政的资金、放贷的利息及国家给予的相当于利率的差额补助的资金,向普通居民提供长期低息的住宅资金,在住生活基本法前被称为日本住宅经济三大支柱之一,对居民住房的解决、金融市场的利率和资金的稳定起了关键的作用。特定证券支援化业务的独立行政法人住宅支援机构也被缩小。2005年又制定和修改了对公营住宅法进行实质性改变的租赁住宅特措法(在地方为适应多种需要对公营租赁住宅等进行整备的特别措施法)等住宅相关三法,公营住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供给量也同过去相比无可争议地在大幅度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住宅建设计划法存在的意义也无处可循了。

2003年6月,日本经团连发表了“对以‘宜居’来建立世界上引为自豪国家的住宅政策的建议”。建议中提到从由民间主导的“狭小住宅”向“有活动空间住宅”发展,由“寿命短的住宅”向“可传多世代的重要住宅”发展,可由“适应生活舞台的循环型住宅市场的构建”来实现这一目标。为此,还提案制定不仅指住宅建设还包括住宅环境的整备目标,体现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民间等各自所承担的责任的“住宅、街道小区建设基本法”。

将国家、经济界动向汇总的是2006年9月出台的社会资本整备审议会中题为“关于适应新住宅政策的制度框架”的回答(由住宅宅地分科会会长八田达夫担当)。在回答中主要提议在显示住宅政策方向性制度框架的构建中,作为住宅政策基本法则的必要性制定基本法。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确立国民、事业、行政共同拥有必须实现的住宅政策的基本理念;第二,为实现这一理念必须明确各主体的责任;第三,基于这一基本理念,同其他行政部门的合作应持续紧密进行,为使各种实施政策能够全面有计划进行的制度框架,即住宅政策相关的基本法则及必须完善以此为基础的新计划体系”。根据其回答中的意思,基本理念的含义是指为实现国民人人切实感受到宽敞明亮的住生活,国民、企事业者、行政共同拥有必须实现的住生活的普遍观点。具体表述主要有“优质的性能、住环境及居住服务住宅股的形成”、“市场中多元化居住需要的适时贴切的实现”、“住宅资产价值的评估、活用”、“住宅困难者稳定居住的确保”等方面的内容。

至此,国土交通省开始制定法案,关于法案名称的确定还有一定的过程。国土交通省住宅政策课有进行省内检讨中暂时定名为“住宅基本法”,但在内阁法制局的审查中则修正为“住生活基本法”。将住宅修改为住生活的理由,也是强调为根据其法律政策对象不只包括住宅本身,还包括是否能同居住环境协调一体化。在政策的实施推进中同社会保障、医疗服务从业人员等住生活相关的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从住生活基本法的名字当中也体现了日本政府扩大住宅相关市场化的意图,2006年住生活基本法的同时,住宅建设计划法也被废除。

(二)住生活基本法的分析和评价

住基本生活法全部有二十条所组成。在住生活基本法中二个内容最为引人关注。其一是否将如何实现国民居住权的问题写入到基本法中;其二是如何明确为保障国民居住权的住宅政策中的基本原则。

1.宪法中所规定的作为人权的居住权的体现

日本宪法第25条中有这样的表述,“所有国民都有过上健康的、文明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努力增进社会福祉、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改善”。明确作为国民基本人权的生存权和国家对生存权的保障义务。居住权正因为在这一条中是实现“健康的、文明的最低限度生活”的必要条件,才能够解释居住权是国民的基本人权之一。这一条中所说的社会福利是指尽量丰富国民的生活,社会保障是指从公共扶助和社会保险的角度确保国民的生存,公共卫生是指必须保证和增进国民的生命与健康。日本宪法第25条的最大看点是强调国家必须确保全体国民在社会中能够获得作为人生存尊严的最低限度生活的保障,而这一点国家则必须通过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来实现。国家从政策上也有将其实现的责任。主要强调,为了实现根据国家社会经济水平相符合的目标,国家有责任从政策上保证能够实现其目标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公营住宅法开始的其终旨都是为了实现宪法第25条的这一理念。

但是,住生活基本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显示其相关的内容,但在第6条中对于国民居住权有相近的解释:“鉴于住宅作为国民健康文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础,作为确保低收入者、受灾者、高龄者、育儿家庭的住宅,特别要确保需要照顾者居住稳定为目标的宗旨,必须推进有关促进确保及提高住生活稳定的实施政策”。在2005年的社会资本整备审议会报告中指出,对居住权所涵盖的权利决定住生活基本法的人类居住权中的内容与伊斯坦布尔宣言的宗旨是相一致的。

2.住生活基本法的基本特征

篇4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的主要功能目标之一,它不仅是限制开发、禁止开发区域政府的重要经济职能和基本政府支出责任,也是推进优化开发和重点开发区域功能建设的前提条件和基础保障。主体功能区建设则是有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要载体,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更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依据主体功能将国土空间加以适当划分,施以相应的体制与对策,才有助于各功能区财政保障能力的不断增强和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逐渐提高。因此,在当前成都市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阶段,实现成都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然要求以主体功能规划视角,对区域空间进行统筹布局与合理划分,构建市场主体行为符合各类区域功能定位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健全分类施策、各有侧重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保障机制。

一、主体功能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

基本公共服务业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选择,二者具有密切的关系。王元京、刘立峰(2008)、邓玉春(2008)、张杏梅(2008)等大多数学者普遍认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手段,没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体功能区将难以形成并转化为理性的行动。蔡春红(2008)认为公共服务均等化与主体功能区是辨证统一的关系。首先,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阶段性目标,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长久性目标;其次,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是综合性目标,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单一目标;再次,从长期看,推进主体功能区是实现政策目标的方式和手段,而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主体功能区的目标和归宿。孙建(2009)认为,二者互为因果关系,以主体功能区建设为政策目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政策手段,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政策目标,那么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就是政策手段。

就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本文认为从本质上看是目标与工具的关系,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为让全体公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和谐发展的政策目标;而主体功能区是政策工具,是为了实现包括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政策目标的方式和手段;但在实践操作中,二者又是互促共进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前提和基础;主体功能区建设是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效途径,实践部门可通过主体功能区建设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具体而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实施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手段,没有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在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限制或禁止相关产业开发是困难的,也不会为相关地区所接受并转化成理性的行为。在对区域经济运行施加主体功能限制之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容、范围和标准并无大的变化,只是需要考虑的政策因素增加了。一方面,限制开发区与禁止开发区的经济开发受到功能性制约,资源开发受控、产业发展受限,导致这些功能区公共服务投入能力下降,从而产生与其它功能区的基本公共服务发展新差距,需要上级政府加大对相关地区的均等化投入。另一方面,由于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为了保护好所在地区的生态资源和环境,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做出了很大的牺牲,产生的生态效益是对其他地区的贡献,因此,要建立对这两个区域的规范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避免生态产品这一公共产品消费中的“搭便车”现象,解决好生态投资者的合理回报问题。

二、成都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现状分析

从2003年开始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到2007年又被国务院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以来,成都市一直着力于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取得了相当的成效。但是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一)城乡一体化公共财政体制基本形成

成都自统筹城乡发展试点改革以来,各级财政对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事业的的投入力度逐年增加。从2004年以来,成都大力推行“乡财县管”制度,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逐步弥补困难区(市)县的财力缺口,均衡地区间财力差距。2008年成都市政府提出,各级政府应以当年财政公共服务投入为基数,将每年新增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建设的政府性投资主要用于农村,直至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一系列改革举措显示成都市城乡公共财政支出保障机制基本建成,且呈现出公共财政的支出比例与财政增长同步和支出向农村倾斜的两大特点。

(二)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已具雏形

一直以来,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失衡的重要原因在于城市优先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2003年以来,成都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逐步打破了原有城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分割的格局。一是建立城乡一体的公共服务规划体系,编制了城乡基础设施、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建设等公共服务的发展规划,形成了覆盖全市城乡的规划体系。二是充分利用城市公共服务资源促进农村公共服务发展。成都通过大力实施户籍、就业、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体制的改革,将原有机构臃肿、低效率的运行机制,改革成资金成本低、资金运用效率高的机制。成都农村公共服务事业建设的成效逐渐凸现出来。

(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还相对滞后,城乡之间仍有较大差距

多年来,成都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虽不断完善,但农村公共服务还相对滞后,与城市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首先,农村公共服务总量短缺、总体质量不高,且供求结构失衡,其供给目前远远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其次,虽然财政对农村卫生、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每年都成倍增长,但是对农村投入所占比重偏低,与农村人口不成比例。

由此可见,在成都市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均衡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滞后,农村的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民生事业发展薄弱,文化及基础设施等社会基础环节缺乏应有的重视,日益影响到成都市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成为成都市城乡统筹进程中的主要障碍。究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们一直没有跳出传统的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套路。因此,本文认为,是时候重塑机制,寻求成都市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创新。

三、成都市区域主体功能区的规划与设想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战略规划》,成都与重庆作为成渝地区的核心区域,被列为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规划目标是强化成都中心城市功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全国重要的综合交通通信枢纽和商贸物流、金融、文化教育中心。为落实中央对成都的主体功能区战略规划,从2007年起成都市就开始着手进行《成都市主体功能区规划》。虽然到到目前为止,最终的成都市区域主体功能区的规划还未最终形成,但在保护和尊重生态的基础上,成都市大体规划了4大总体功能区,13个市管产业功能区和19个区(市)县管产业功能区。

成都市在进行主体功能区的规划时坚持“全域成都”理念,按照“三个集中”原则,统筹城乡、区域、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研究并制定系列政策,拟定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动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相互协调,城乡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而在具体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上,成都市的划分方式相对于一般的划分有了一定的调整。成都根据不同区域资源禀赋,划分了两带生态及旅游发展区、优化型发展区、提升型发展区、扩展型发展区四大总体功能区,形成体现“世界现代田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总体功能格局。

在目前形成的主体功能区规划中,龙门山、龙泉山是成都市的生态屏障,规划为两带生态及旅游发展区,范围包括彭州、都江堰、崇州、大邑、邛崃、蒲江、双流、龙泉驿、青白江和金堂的山区;优化型发展区是都江堰自流灌溉区和基本农田集中分布区,城镇布局显山露水,充分体现“城在田中”;提升型发展区是以现代服务业为主导的发展区域,范围为中心城区,重点是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城市承载能力,提升城市功能和品质,改善人居环境,形成“园在城中”的城市格局;扩展型发展区在保护生态本底的基础上形成“城田相融”的格局,范围包括市域东部的新都、青白江、金堂、龙泉驿、双流和新津以丘陵为主的地区。

四、成都市主体功能区建设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政策导向

(一)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绩效评价优先模式的创新驱动型财政政策

发挥财政政策激励作用,促进优化开发区域引领成都市整体科学发展。推行适应城市化管理的财政体制政策,注重发挥市场配置资源急促作用,减少财政层级,明确支出责任,完善公共服务保障体系;优化开发区域实行转变发展方式优先绩效评级模式,并制定相应的财税奖励政策;实现与成渝人才投入机制的对接,甚至在成都市核心创新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成果的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引进条件要优于直辖城市,加大对重大科技攻关的高新技术项目在资助力度,对取得重大突破和科技成果转化成绩突出的专家型人才团队给予重奖。

(二)对重点开发区域实行以提高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为绩效评价优先模式的规模增长型财政政策

发挥财政政策引领作用,促进重点开发区域扩大经济发展规模。加大“省直管县”改革,实施非均衡发展的财政体制政策,完善有利于经济增长极形成的激励性体制政策和异地投资税收分享办法、促进有发展潜力的地区加快发展;对重点开发区域实行工业化和城镇化水平优先的绩效评价模式,并制定相应的财税奖励政策;设立专项基金,引导重点开发区域探索建立科技型、外向型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的激励机制。

(三)对生态和农业区域实行以促进农业发展和生态保护为绩效评价优先模式的生态补偿型财政政策

发挥财政政策约束作用,限制生态和农业区域经济活动。推行适应生态服务的财政体制政策,较少财政层级,增强成都市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基层政府环境保护与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对生态和农业区域实行农业发展优先和生态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模式,并制定相应的财税奖励政策;加大对生态和农业科技项目和生态移民的自助力度,引导生态和农业区域探索建立生态保护人才、农业技术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的激励机制。

(四)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以依法严格保护为绩效评价优先模式的保护管理型财政政策模式

发挥财政政策约束作用,严格限制禁止开发区域经济活动,对旅游观光等生态产品的提供通过票价手段合理控制,适度有序开发。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依法保护优先的绩效评价模式,并制定相应的财税奖励政策。此外,政府通过推进户籍管理制度及其挂钩的教育、医疗、社会保障改革,将保护区内的部分人口有序迁出,财政对移民家庭和接受移民的地区给予必要的安置补助;保护区内剩余人口就地转为管护人员,政府提高保护区单位面积管护经费标准,增加经费总量,增强其财力保障程度。

参考文献:

[1]蔡春红.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政策建议系[J].中国行政管理,2008(04):78-81.

[2]孙建.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研究[J].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46(02).

篇5

“一门社会科学学科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首先要看其是否已经根据该学科的特有属性和特殊的分析工具,建立起来一套完整的、共同的、无歧义的概念框架”。我们知道,法学首先是一门体系性很强的科学,概念的明确化以及概念间上下位关系的统合化对学科的建构和发展作用尤巨。“法学就是使用抽象方法从特殊现象中形成一般概念,并且从各个法领域中得到最高、最终的概念和概括性的基本原则”。而“误读刑事政策,即对刑事政策基本概念、基本含义、基本理念的错误解读,必然妨碍我们对刑事政策的科学认识以及正确运用,也阻碍我们对刑事政策学研究对象的确定和学科体系的建构”。可见,刑事政策概念的准确定位,对于刑事政策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逻辑起点和指引路径的意义。

基于这种理念,中外刑事法学者们依据各自对刑事政策知识体系、作用界域的认识与界定,分别推出了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纷繁驳杂、叹为观止,“基本状况是,有多少刑事政策研究者大概就有多少种刑事政策概念”。应当说,每一种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都倾注了研究者宝贵的心力,饱浸了研究者辛勤的汗水,均有可圈可点之处;而每一个相对成熟的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一般而言,均是奠基于对前贤既有的诸多概念进行分析考量之上。例如严励教授在归纳、梳理中外刑事法学者所提出的大量的刑事政策的概念的基础之上,以一般“两分法”说与特别“两分法”说为基本进路,对广义刑事政策概念与狭义刑事政策概念进行了述评考证,并结合刑事政策与相关范畴的区别,进而廓清了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较为科学地提出了刑事政策的概念,即“刑事政策是指国家和社会以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为目的而制定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笔者认为,国内学者多注重于从整体上形成自己的刑事政策观,倾向于在对国内外学者所提出的分层概念、整体概念以及进行高度浓缩与抽象的基础上使自己的刑事政策概念得以成形,这种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自然有其优越之处,如完整性、概括性、严密性等等。但笔者同时也认为,这种完整性、概括性、严密性的获得是以牺牲刑事政策概念的全面性、明晰性进而殃及刑事政策概念的可操作性为代价的,而且笔者并不认为概念的分层将令其丧失完整性,反而认为这种层层相迭、环环相扣的概念方式更易于从整体上系统性地把握和透视刑事政策的结构、内容等基本内涵。笔者无意也绝无资格对学界前辈的研究成果妄加品评,恰恰相反,正是前贤先人的智慧结晶为本文的写作提供了宝贵的思想源泉。除却这种顾虑之余,笔者倾向于以分层的多维视角来审视刑事政策之概念,在林林总总的分层诸说中较为褒许我国台湾学者林山田教授之观点:“刑事政策得分为广义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和最狭义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最引人注目之处莫过于其分层标准,即刑事政策之手段:广义的刑事政策囊括了所有“足以预防犯罪之发生以及有效吓阻犯罪”的社会政策,所以其手段涵盖了“所有针对犯罪的预防和镇压而提出的一切措施与方针”;狭义的刑事政策则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侧重于以刑罚制裁与保安处分为主要内容的所有的刑事法手段;最狭义的刑事政策仅指刑法的刑事政策,故此其手段一般意义上也局限于刑罚制裁。但我们若对该分层概念做进一步考量,却又发现其不无遗憾地存在诸多缺陷,如政策主体的缺失、价值目标的偏颇,以及存在样态的不完善。然而所有的不尽人意之处在梁根林教授界定的刑事政策概念之中却得到了很好的弥补:刑事政策的主体应同时兼容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刑事政策的价值目标绝不能过于偏重对预防和控制犯罪效果和效率的绝对化追求而忽视对公正性的必要和适当的关照,以至于丧失其正当性,而使刑事政策因与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陷入危机,刑事政策必须在追求目的性和有效性过程中同时兼顾人类社会既存的文化情感及价值观念,符合人类社会公正合理的正义判断,合乎事理、合乎情理、合乎法理构成了刑事政策的正当性基础;刑事政策既是“观察的科学”,又是“反犯罪斗争的方法、战略或艺术”,它应当是由与犯罪作斗争的宏观的战略、抽象的方针、微观的策略、具体的方法以及与犯罪做斗争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组成的一个多元、分层而又统一的样态存在体系。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之概念应立足于广义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和最狭义的刑事政策三个层面加以界定。广义的刑事政策乃指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以合理而有效的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统称(即基本上尊重梁根林教授之刑事政策概念),包括政治决策、经济政策、文化政策、法律政策、人口政策、教育政策、劳工政策、社会保障政策、新闻政策等诸多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的社会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则指以政治国家为主、以市民社会为辅,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以刑事法为手段而提出的有组织的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和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统称,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执行政策;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是指以政治国家为主、以市民社会为辅,以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为目标,以刑事实体法为手段而提出的有组织地反犯罪斗争的战略、方针、策略、方法以及行动的艺术、谋略和智慧的统称。

同时笔者认为,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为我们认识和考察刑事政策拓展了宽阔的视野、提供了坚实的方法论基础,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为我们考量和改进刑事政策划定了基本疆界、指明了基本思路,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则为我们分析和评判刑事政策凸显了“最重要的核心”、“最高压区”和“最亮点”。正如梁根林教授所言,“广义刑事政策的视角、理念应当是我们认识和考察刑事政策的出发点和方法论基础。但刑事政策关注的重点则是狭义的刑事政策所界定的国家运用刑事法惩罚、预防和控制犯罪的实践,而刑事政策的核心则始终是国家运用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有效性和正当性的考量、评判和改进。”

参考文献:

[1]严励.反思与重构:中国基本刑事政策研究.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论文.2002.

[2] 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3] 梁根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

篇6

中图分类号:F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5-0256-03

战后日本开始了一系列的复兴计划,在百废待举中相当重视住宅的建设问题。战后日本出现住宅严重短缺现象,严重缺房户数达到420万户。日本的战后住宅计划是从当时山内阁从1950年制定的住宅建设十年计划开始的。为配合这一计划的实行,从1951年开始相继制定颁布了《公营住宅法》和《住宅金融公库法》、1960年对出台了《住宅地区改良法》、1963年制定《新住宅市街区开发法》及1966年出台的《住宅建设计划法》后,虽然到1968年基本上已经可以达到每户一套住宅。

一、住宅建设计划法阶段

(一)住宅建设计划法的出台

根据1963年住宅统计调查,每世代的住宅数也不过只有0.97而已。由此,作为1960年成立的池田内阁为实现其国民收入增倍计划的一环,出台了一世代一住宅为目标的住宅政策,住宅建设计划法就此诞生。以前大多数公共事业的长期计划都以特别措施法为依据,每次修定计划时针对所修改的内容,依据法律第4条第1项中规定“为保持国民住生活在适当水平的基础上,昭和41(1966)年度以后的每五年为一期,制订住宅建设相关计划的方案,需要内阁的决议”。旧的住宅建设计划的制定都需要内阁审议决定,而且必须同财政计划捆在一起方可实行。但住宅建设计划法同以往的计划不同,同财政完全分开,使每五年制订一次计划成为了可能。

住宅建设计划法中确立了不单是由公营资金出资的住宅建设(包括公营住宅、公租住宅、由住宅金融公库支持的融资住宅),还包括由民间机构出资的住宅建设的目标。也对虽然对于民间建设的住宅国家没有资金上的援助,但是在金融和税收上采取了各种各样的措施进行了说明,并以让各都道府县计划等的地方也制订住宅建设五年计划为特征。总之,作为公营住宅等各种各样住宅法的高水准法规发挥调节的机能。

(二)住宅建设计划法的基本内容

1966年日本制定颁布的住宅建设计划法中,决定实施每五年的住宅建设计划,主要由政府主体完成。从1966所开始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到2006―2010年为第九个五年计划。计划中制定了住宅的发展目标、人均住宅居住标准、公营住宅、公团住宅建设数量、建筑中新技术的应用等内容。

住宅建设计划法全部有十条法规。其主要内容如下 :

第一,住宅建设计划法的目的规定,以“住宅的建设,必须根据所制定的综合计划,进行合理的实施,增进社会福利以保证国民生活的稳定”为目的。强调在国家行政干预之下,合理实施建设计划,从社会福利的角度保证国民的住宅。但并没有从居住权方面解释国民的权益问题。

第二,在这一时期强调实施责任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具体表述为“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按照住宅的需要及供给的长期目标,根据住宅的实际情况,努力制定出与住宅相关的实施政策”。中央政府组建住宅都市整备公团,通过财政金融拨款、开发融资手段,加强综合开发的模式,提供利于租借的公营住宅、整备公团的住宅、地方住宅供给住宅,旧地区的改造和新城区的开发并行,住宅建设作为城市有机体的构成部分,必须同城市发展协调发展。

二、住生活基本法的阶段

(一)住生活基本法产生的背景

在施行住宅建设法第八个五年计划之时,2001年的小泉内阁作为行政机构改革的一环开始推进特殊法人的改革。在住宅建设计划法阶段发挥重大作用的都市整备公团被废除,但还是作为都市开发部门被保留下来,成为独立行政法人的都市再生机构从租赁住宅供给上撤离出来。1950年成立的隶属于国土交通省的住宅金融公库也停止了工作。被称为住宅金融公库模式的公库通过国家财政的资金、放贷的利息及国家给予的相当于利率的差额补助的资金,向普通居民提供长期低息的住宅资金,在住生活基本法前被称为日本住宅经济三大支柱之一,对居民住房的解决、金融市场的利率和资金的稳定起了关键的作用。特定证券支援化业务的独立行政法人住宅支援机构也被缩小。2005年又制定和修改了对公营住宅法进行实质性改变的租赁住宅特措法(在地方为适应多种需要对公营租赁住宅等进行整备的特别措施法)等住宅相关三法,公营住宅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供给量也同过去相比无可争议地在大幅度缩小。在这种情况下,住宅建设计划法存在的意义也无处可循了。

2003年6月,日本经团连发表了“对以‘宜居’来建立世界上引为自豪国家的住宅政策的建议”。建议中提到从由民间主导的“狭小住宅”向“有活动空间住宅”发展,由“寿命短的住宅”向“可传多世代的重要住宅”发展,可由“适应生活舞台的循环型住宅市场的构建”来实现这一目标。为此,还提案制定不仅指住宅建设还包括住宅环境的整备目标,体现国家、地方公共团体、民间等各自所承担的责任的“住宅、街道小区建设基本法”。

将国家、经济界动向汇总的是2006年9月出台的社会资本整备审议会中题为“关于适应新住宅政策的制度框架”的回答(由住宅宅地分科会会长八田达夫担当)。在回答中主要提议在显示住宅政策方向性制度框架的构建中,作为住宅政策基本法则的必要性制定基本法。其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确立国民、事业、行政共同拥有必须实现的住宅政策的基本理念;第二,为实现这一理念必须明确各主体的责任;第三,基于这一基本理念,同其他行政部门的合作应持续紧密进行,为使各种实施政策能够全面有计划进行的制度框架,即住宅政策相关的基本法则及必须完善以此为基础的新计划体系”。根据其回答中的意思,基本理念的含义是指为实现国民人人切实感受到宽敞明亮的住生活,国民、企事业者、行政共同拥有必须实现的住生活的普遍观点。具体表述主要有“优质的性能、住环境及居住服务住宅股的形成”、“市场中多元化居住需要的适时贴切的实现”、“住宅资产价值的评估、活用”、“住宅困难者稳定居住的确保”等方面的内容。

至此,国土交通省开始制定法案,关于法案名称的确定还有一定的过程。国土交通省住宅政策课有进行省内检讨中暂时定名为“住宅基本法”,但在内阁法制局的审查中则修正为“住生活基本法”。将住宅修改为住生活的理由,也是强调为根据其法律政策对象不只包括住宅本身,还包括是否能同居住环境协调一体化。在政策的实施推进中同社会保障、医疗服务从业人员等住生活相关的合作也是必不可少的。从住生活基本法的名字当中也体现了日本政府扩大住宅相关市场化的意图,2006年住生活基本法的同时,住宅建设计划法也被废除。

(二)住生活基本法的分析和评价

住基本生活法全部有二十条所组成。在住生活基本法中二个内容最为引人关注。其一是否将如何实现国民居住权的问题写入到基本法中;其二是如何明确为保障国民居住权的住宅政策中的基本原则。

1.宪法中所规定的作为人权的居住权的体现

日本宪法第25条中有这样的表述,“所有国民都有过上健康的、文明的最低限度生活的权利”、“国家必须在生活的各个领域,努力增进社会福祉、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的改善”。明确作为国民基本人权的生存权和国家对生存权的保障义务。居住权正因为在这一条中是实现“健康的、文明的最低限度生活”的必要条件,才能够解释居住权是国民的基本人权之一。这一条中所说的社会福利是指尽量丰富国民的生活,社会保障是指从公共扶助和社会保险的角度确保国民的生存,公共卫生是指必须保证和增进国民的生命与健康。日本宪法第25条的最大看点是强调国家必须确保全体国民在社会中能够获得作为人生存尊严的最低限度生活的保障,而这一点国家则必须通过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和公共卫生来实现。国家从政策上也有将其实现的责任。主要强调,为了实现根据国家社会经济水平相符合的目标,国家有责任从政策上保证能够实现其目标的方法。从这个意义上说,从公营住宅法开始的其终旨都是为了实现宪法第25条的这一理念。

但是,住生活基本法中虽然没有明确显示其相关的内容,但在第6条中对于国民居住权有相近的解释:“鉴于住宅作为国民健康文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基础,作为确保低收入者、受灾者、高龄者、育儿家庭的住宅,特别要确保需要照顾者居住稳定为目标的宗旨,必须推进有关促进确保及提高住生活稳定的实施政策”。在2005年的社会资本整备审议会报告中指出,对居住权所涵盖的权利决定住生活基本法的人类居住权中的内容与伊斯坦布尔宣言的宗旨是相一致的。

2.住生活基本法的基本特征

住生活基本法由4章22条组成。其主要特征可以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从第1条(目的)开始就已符合日本经团连的提议为特征,根据国土交通省的法案说明文书的描述,住生活基本法的目的规定主要有四点:(1)确定基本理念;(2)明确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住宅相关企事业者的责任;(3)确定基本的实施政策;(4)确定住生活基本计划等基本事项。住生活基本法的法则是“以关于确保住生活的稳定及促进提高质量的实施政策,确定基本理念,明确国家及各地方公共团体包括住宅相关企事业任务的同时,根据为实现基本理念的基本实施政策,确定成为住生活基本计划的基本事项,全面并有计划地推进确保住生活的稳定及促进提高质量相关的实施政策,在追求提高国民生活稳定及增进社会福利的同时,寄与国民经济健康的发展为目的”。在住生活基本法的目的中,将基本理念放入与住宅相关联的企事业者的企业活动,即住宅市场的视野中,期望由此带动经济的发展的地方可以说是其法的特征之一。

第二,关于作为住宅政策实施主体的国家与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针对计划法第2条中指出的“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必须按照住宅的需要及供给的长期目标,并且,根据住宅的实际情况,努力制定出与住宅相关的实施政策”的内容,基本法第7条第三项也有表述。即(1)“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应该遵守从第3条开始到上1条所制定的基本理念,确保住生活的稳定及促进质量的提高等相关实施政策的制定及有实施的责任。(2)国家应该遵守基本理念,在促进维持与提高住宅的品质及性能所需技术相关研究与开发的同时,为实现住宅建设中木材使用相关传统技术的继承与提高,必须具备其相关技术的信息收集及提供其他必要的措施。(3)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通过教育活动、广告活动及其他活动,针对确保住生活的稳定及促进提高质量的问题,必须加深国民的理解,并且,应该努力得到他们的支持”,正因为如此,包括国家及地方公共团体的责任,还涉及到住宅相关企事业单位(住宅产业)的工作,也被认为是基本法的特色。

从日本政府推行住宅产业的主要政策与措施的发展状况,主要以法律法规比较健全,政府职责比较清楚,基本形成了适应日本经济发展,相对完善的住宅产业管理体制与机制为特点。在中国要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之时,参考日本的住宅发展过程,正确分析中国目前住宅市场的建设和发展,制定有效目标,以实现中国住宅建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

篇7

党的十七大报告将“发展规划”从“计划”中独立出来,突出了发展规划在规划体系中的独特地位,进一步强化了发展规划对计划、政策、政府工作的导向作用,对完善发展规划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照规划期限不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短期、中期、长期规划,其中4~5年的中期规划最为重要。本文围绕“十一五”规划纲要与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注重从比较研究中总结进一步完善我国规划的对策。

一、中外规划的功能

规划功能是政府职能在经济社会领域的延伸和具体体现。从规划史看,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可分为指令性、指导性等类型。指令性计(规)划是以行政命令来调控所有的经济活动,起到经济运行中枢的作用。指导性计(规)划的功能较弱,主要是担当信息、协调、调控职能。信息功能是指规划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政府调控意向等信息。协调功能是指规划编制过程中,协调不同群体利益,形成可代表不同群体利益的规划方案;还包括为达到规划目标,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调控功能是指通过规划所确定的政策措施对经济社会主体进行约束和引导,促使经济社会总体发展方向符合规划目标和发展战略。调控功能一度被作为刺激经济增长的方式,主要是由于一些采用规划方式调控经济的国家初期都获得了较快增长,如1951~1979年法国GDP年均增长率为4.9%,日本则在5%以上,超过了原联邦德国(4.7%)、美国(3.6%)和英国(2.6%)。但20世纪80年代后,法、日、韩等国经济情况并没有好于其他国家,政府和学术界逐渐意识到规划的功能是熨平经济周期,而不是单项的刺激经济增长。

规划的调控功能是规划功能体系的核心,也是关系到规划存废的关键。从总体上看,社会主义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调控功能强,转型国家的指导性计划调控功能相对弱;发达国家规划调控作用较强,而发展中国家调控作用较弱。

规划的调控功能取决于战略目标与政策措施的有效组织方式。我国一直在探索加强规划的调控功能,但成效不大。除规划本身的问题外,更深层次的原因是经济体制不完善和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这集中体现在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财税体制改革不彻底、政绩考核体系不完善等方面。如,政府与市场间界线不清晰使规划内容选择不科学,许多本应由市场实现的内容,却被政府强加干预,目标因此落空。再比如,尽管各级政府在改革绩效考核方面有较大进步,尤其是2006年7月6日中央有关部门下发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取得了一些突破性进展,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以GDP等经济指标为核心的干部考核机制,许多部门追求眼前利益,“领导指挥规划”、“项目引导规划”的现象较普遍,产业结构升级、地区协调发展、保护资源环境等战略性内容统统让位于经济增长。

要实现好、完善好我国规划调控功能,一方面需要继续完善五年规划,包括进一步优化规划内容设置、目标明确和切实可行、配套政策和措施有力、编制程序进一步科学化。另一方面,也需要坚定不移的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只有理顺经济运行体制、行政管理体制,规划才有可能真正具备调控功能,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社会运行的基本手段。

二、中外规划的内容

各国规划内容具有较为一致的演变趋势,促进产业结构升级一直是规划的核心内容。但各国规划内容的差异也比较明显。第一,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不同。20世纪50、60年代,各国普遍以经济增长为规划目标,到目前为止,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仍以推动经济迅速增长作为规划的基本目标;20世纪70、80年代,发达国家规划开始转而强调增加就业、消除贫困和公平分配,重视可持续发展;20世纪90年代后规划的目标和理念不仅包括经济增长、创造就业、收入分配公平、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包括文化的多样性和政治参与等社会、文化和政治目标。我国经过长期的探索,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规划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调整。第二,规划的内容涵盖领域不同。发达国家的规划一般集中在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特点较为突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往往涵盖经济、社会、生态、文化、外交等各领域,“总体”规划特征明显,但重点又放在经济建设领域,社会领域尤其是公共服务领域的内容偏少。第三,规划内容的组织方式不同。规划目标是否可行、政策措施是否有效、目标与政策措施的组合方式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较为成功的规划一般都是由明确的战略目标和可操作性强的政策措施有机组合而成。如,韩国的新五年计划纲要(1993~1997)对于“100天、半年、各年”的目标都有清晰的界定,这些目标辅以对应的政策措施,组织严密。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目标和对策措施不够明确,五年规划中的目标多没有具体分解,各年度实现的目标不清楚,而年度计划又较少关注五年规划的目标;而且我国规划采取了“目标、战略+配套措施”的模式,每个领域内都有相应政策措施,这带来了各类政策如何相互协调和配合的问题;政策措施较为宽泛,许多政策往往只是指出方向,缺乏具体的路径设计,实践中难以遵照执行;一些支撑政策如投资政策等,与目标间的关系论证不充分,各种政策不一定能完全满足规划目标的需要。

我国发展规划内容应“有进有退”,围绕“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要求,在政府可调控的领域内进行内容选择,减少经济等领域的内容,增加公共服务领域内容的比重,增加相应的对策措施。规划内容应实现“虚实结合”,即一方面将总体规划作为阐述和落实国家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遵照发展战略确定规划目标,体现规划的战略导向性。另一方面,还应包含具体工程项目和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与具体工程项目性质相似,政策措施也是规划的“实体内容”,各项政策是保证规划和内容实现的基本手段。因此,规划内容与政策的组合优劣是关系规划成败的关键因素。应逐步推广“规划目标+配套政策”的规划模式,保证各规划目标都有相应的配套政策;配套政策采取总体框架和近期具体政策措施相结合的方式,强化政策对规划内容的支撑和保障作用。

三、中外规划的编制程序

大多数国家编制规划的程序都包括五个步骤,即前期研究、规划草案、全面协调、正式方案和公布实施。核心环节是前期研究和协调。其中,协调环节是中外规划编制程序中差别较大的部分。协调是不同利益主体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修改、完善来达成共识,促使规划方案更贴近实际、减少执行阻力的基本手段。因此,协调的范围和深度是决定规划成败的关键。发达国家规划都重视协调,协调的时间要历时3年,而规划方案编制仅需几个月;韩国规划从开始编制到正式公布,整个过程一般需要两年时间。其中,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协调;日本一个中长期规划的制定,一般需要一年左右的审议和决定过程。

从协调对象看。发达国家规划是与所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群体进行协调,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各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各类企业、民众等进行协调,尤其是与企业、民众间的协调更为重要。协调工作较好的法国、日本、韩国都侧重于企业、民众的协调。如,法国负责规划协调的现代化委员会(后改称为计划工作委员会)由产业组织的代表、政府有关官员、政府指定的专家及工会组织的代表组成。其中,前两部分人员占60%~70%。我国总体规划主要与专业部门、地方政府协调,侧重与不同专业部门之间的协调尤其是与财政、土地、建设等部门的协调。但与企业和民众的协调还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规划的初步方案对企业和民众都是保密的,只有规划批准公布后,广大企业、民众才能了解规划方案。编制“十一五”规划期间,民众、企业还只能通过发展改革委网站专栏反映意见和建议,或采取邮寄信件、电子邮件方式反映意见看法,还不能直接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目前,我国正致力于推进企业和民众“知情权”的建设。

从协调内容看。规划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目标选择(在众多可能的目标中选择最优目标或为大多数群体所接受的目标)、目标与政策手段的配合、讨论和修改总体方针和政策建议:最后,形成规划草案报告。协调是为了确保国家规划目标的实现,同时又能充分调动地区或企业的积极性,实现国家目标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我国规划协调主要是不同政府部门、各地方对主要发展指标的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对主要措施、重点项目和资金配套关系等进行讨论修改,这与国外规划大体相同。但协调本身追求的是与大多数群体达成一致,由于我国规划缺少与企业、民众的协调。所以,实质上协调内容较国外少。

从规划协调的机构看。许多国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规划协调工作,以提高规划协调力度,韩国的经济企划院是组织规划协调的主要机构,从第五个计划开始,在计划草案报送内阁批准前,必须广泛征集有关方面对计划目标和政策的意见。我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展规划司是具体负责中长期规划编制事务的机构。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我国应建立专门负责规划协调的组织机构,以委员会的形式搭建规划的协调平台。加强规划与企业、居民的协调,在进一步加大与专业部门、地方协调力度的同时,逐步加强与企业、民众的协调,尤其是对战略性产业的企业代表、不同阶层的民众代表进行协调。

四、中外规划的评估

较为完善的评估体系包括监测和评估两部分。监测是对规划实施的全程记录,评估可分为定期评估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包括年度评估、中期评估、最终评估(后评价);不定期评估主要是指应急评估。各类评估的差异很大,年度评估的重点是评价规划实施的环境和进程,中期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环境、实施进程、修改建议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应急性评估的重点是重大突发事件对规划的影响,最终评估的重点是规划实施效果评价和对新一轮规划的建议。

目前,我国规划评估体系还不健全,年度评估、中期评估、应急性评估长期没有开展。2003年,我国第一次开展五年计划中期评估,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提交了“十五计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但该报告总体上是描述式的,没有对因素进行深度分析来解释所观察到的趋势。

不同类型的规划评估重点差别很大,评估方法因此各不相同。指令性规划的基本目标是实现投资、财政、信贷等的“三大平衡”,主要围绕经济增长速度、投资总量等指标来安排具体项目,对其评估的重点是主要指标实现程度和指标之间的平衡趋势,方法主要是对指标进行定量对比。指导性规划目标的重点在于阐述和落实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方向及相应对策措施,对这类规划的评估也集中到落实发展战略的主要领域,主要是评价各领域的发展是否符合规划的方向,以及实现的程度如何;评估方法也由单纯的定量比较研究向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转变,包括利用定量指标判断基本指标的实现程度,依靠专家定性判断经济社会发展方向与规划战略的吻合程度,利用问卷调查评价规划对企业和民众的影响等。

我国“十一五”规划是指导性规划,而且具有一些新特点:一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评估的重点是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情况,可通过个人、企业等微观主体在规划前后的切身感受对比,辅助以必要的统计数据进行评估。二是产业、区域、社会、政治、文化建设等领域“虚实结合”。评估应兼顾战略方向和具体工程的进度。三是发展指标性质不同。评估应注意到不同类型的指标。应着重从“指标、战略、满意度”三方面对“十一五”规划进行评估。“指标”主要是评估发展指标的实现程度和重大工程项目的进度。“战略”是评价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各领域的发展是否遵循规划的战略意图。“满意度”则主要调查企业、个人、政府部门对规划实施的满意程度。

篇8

农业发展政策的正确制定必须要有正确的农业战略目标,因为正确的目标是制定正确战略和正确政策的基础,同样正确的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有正确政策来支持。所以政策变量与战略目标这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研究农业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之间的相关性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现阶段我国农业战略目标的选择

一般来说,当前我国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有四个:一是农业的社会安全目标,即增加农产品产量、保障粮食安全;二是农业的盈利目标,即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利益;三是农业的社会环境目标,即保证环境友好、生态改善;四是农业的创新目标,即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

本文认为我国农业发展的战略目标选择顺序应该如下,具体理由参见叶堂林博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第七章相关内容(中国农业科学院,2004年6月):首先是实现农业的社会目标,确保我国粮食安全、环境友好和社会稳定,即农业生产上,要实现尽可能小的投入产出比,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数量和质量需求。在农业可持续发展方面,保证农业发展要能吸引各种资源的持续投入,使农业具有自我发展与自我积累的能力。其次是实现农业的盈利目标,促进农民增收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现。通过改善农产品流通尽可能充分地实现农产品价值,并尽快地使其转化为生产者的实际收入。最后是农业的市场目标和创新目标,这两个目标是为前两个目标服务,不管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还是市场竞争力提高都是为社会目标和盈利目标服务的。也就是说,现阶段我国农业保护必须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保证重要农产品(尤其是粮食)的安全供给、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支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农业支持与保障体系(包括技术、生态环境、生产和流通的基础设施、农村信息网络、制度和法律等)为主要任务。

二、本文研究中农业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的萃取

在农业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之间的相关性分析上,本了农业各政策变量与我国农业保护水平、农民收入、粮食产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及效果分析。其中农民收入数据指标采取的是“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原因在于本文对“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与“来自第一产业生产性纯收入”作了相关性分析,两者呈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达0.98424,近似于线性,由此可见“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指标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由于同样原因,我国农业保护水平指标本文采取的是“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与“农业平均PSE%”相关系数达0.9667);粮食产量指标采取的是“粮食作物总产量”。

本文选取了三类政策变量,由于数据获取的原因,政策变量选取得不多,但这些指标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政策变量共选取了13项,具体指标如下:

国家宏观支农政策: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业科技三项费用、农村基本建设投资;市场价格保护政策:农产品政策

性补贴支出合计、粮棉油价格补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其他政策:农业各税、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

三、农业各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之间的相关性系数计算

本文采取的是从1985年到2002年期间的18年数据,原始数据见叶堂林博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表4-12(中国农业科学院,2004年6月)。数据来源参见本文表1的注释。具体计算结果见表1

表1相关性系数表

农业保护水平 农民收入 粮食产量

农业保护水平农民收入粮食产量 10.694970.68633 0.6949710.81479 0.686330.814791

国家宏观支农政策 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 0.64619 0.93793 0.72088

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 0.68494 0.94187 0.64328

农业基本建设支出 0.52339 0.84505 0.62782

农业科技三项费用 0.52584 0.86944 0.65458

农村基本建设投资 0.55545 0.88501 0.62506

市场价格保护政策 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 -0.15063 -0.39974 -0.46779

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合计 0.56627 0.82584 0.58565

粮棉油价格补贴 0.53881 0.82077 0.57642

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 -0.53623 -0.89722 -0.71474

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 -0.00265 -0.37527 -0.30441

其他政策 农业各税 0.66125 0.96243 0.68815

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 0.67710 0.87744 0.70617

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 0.67967 0.95982 0.67572

注释: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粮食作物播种面积、来自第一产业生产性纯收入、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产值占整个轻工业产值的比重(%)、农牧业税占各项税收的比重(%)、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数据来自《2003年中国农业发展报告》;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农业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数据来自《2002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农产品政策性补贴支出合计、粮棉油价格补贴数据来自《2003年中国统计年鉴》;财政支援农业生产和各项农业事业费支出总额数据来自《2002年中国财政年鉴》;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数据来自《中国物价年鉴》;农业各税、农业基本建设总投资数据来自《中国农业发展报告》(各年);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数据来自《中国农村统计年鉴》(各年)。中国农产品的名义保护率按生产者价格与口岸价格的差额计算, 农产品平均PSE,资料来自张莉琴博士论文《我国农业政策对农产品的有效保护效果分析》P73

资料来源:来自叶堂林博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表4-13,中国农业科学院,2004年6月 四、农业各政策变量与其战略目标之间的相关性系数计算的结果分析

1、从总体来看

我们可以看出农业保护水平、农民收入与粮食产量三者都呈高度或中度正相关,其中正相关程度最高的是农民收入与粮食产量,相关程度达0.81479,原因在于自20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农民收入的增加主要依靠农产品产量的增加,由于篇幅所限具体这方面的阐述可以参见叶堂林博士论文《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下我国农业保护政策研究》第四章第三节。而农业保护水平与农民收入及农业保护水平与粮食产量之间的相关系数差不多,这说明国家提高农业保护水平对农民收入的提高和粮食安全都是有好处的,所以我们不应该片面强调如何增加农民收入或强调如何实现粮食安全或强调农业保护水平的某一方面的提高,而应该看到农业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用系统的、长远的眼光来看待农业发展问题,任何局部的、片面的和“临时抱佛脚”的方法都是不正确的,只会导致事倍功半、资源浪费。

2、从农业保护水平目标来看

一是与其正相关性较高的指标有支援农村生产支出和各项农业事业费、平均每百个劳动力中中专程度及以上、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支出等等,这说明国家要提高农业保护水平则应该对农业和农村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农民的教育培训、大力发展劳动密集型非农产业以及提高农村非农产业劳动力占社会从业人员的比重。

二是就其大类指标来看,国家宏观支农政策和其他政策对农业保护水平影响较大,而市场价格保护政策效果并不好。

三是从负相关指标来看,总共有三个,分别是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其中与农产品进口额占进口总额的比重负相关程度最大,这说明农产品进口额的多少将严重影响我国农业保护水平,所以这要求我们在加入wto的同时必须加强农业支持和保护力度,否则就会导致农业保护力度下降,进而影响农民收入和粮食安全,2001年以来的农业减产就是例证(2001年底我国加入wto)。

四是我们可以看到农产品收购价格指数与农业保护水平呈低度负相关,这说明我们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对农业保护水平没有多大影响,原因在于我国农产品收购价格往往在粮食歉收时提价,以刺激供给,而在农产品供过于求需要价格支持时却降价,所以没有起到保护农业生产的作用,反而加剧了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对农业发展不利。张莉琴在其博士论文《我国农业政策对农产品的有效保护效果分析》第56页中,对1985~1997年间粮棉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价格波动进行了分析,也发现了国内市场价格的变异系数要远远大于国际市场价格的变异系数 (见表2),即国内粮棉市场价格波动幅度比国际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大。

表2 粮棉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价格波动,1985~1997

变异系数(%)

世界市场价格

篇9

经过一年努力,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235万人,较去年底增加9万人,人口覆盖率达87.5%。其中,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65万人,较去年底净增5.75万人,城镇医保覆盖率超过小康目标。市直参保人口67.53万人,较去年底增加近5万人,覆盖率达92%。市区5.9万名老人和8034名救助对象通过政府资助进入医保体系,基本做到了“应保尽保”。全市征缴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基金10亿元,比去年增收1.3亿元,增幅15%,其中当年基金收入9亿元;当年实际支出8.3亿元,结余0.7亿元。基金支出在预算范围内,结余率适中,运行总体良好。市直全年医保基金收入5.21亿元,其中,当年收入4.45亿元,非当年5625万元,收入增幅12%;全年基金支出4.47亿元,比预算增长23%。征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714万元。按时上缴管理费20万元。

(一)以优化提升为目标,医保政策体系实现新完善。修订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医疗救助办法》,既是对五年多来政策体系系统地梳理完善,也是对医保制度的又一次宣传推动。从4月份开始,我局牵头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调研月”活动,分课题组织力量展开调研。先后召开20多个场次300余人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这两个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样,经过完善提升,我市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就由“社会医疗保险+社会医疗救助”两个文件构成新的框架。同时,进一步调整完善居民医保政策。作为全国较早实施该项制度的城市,今年以来,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意见精神,加快政策调整完善步伐。其中,筹资标准今明年已分别提高到150元、250元,门急诊补偿比例从20%提高到40%,住院费用全年最高补偿提高到15万元,综合补偿率由原来25%提高到50%以上。市区财政对参保学生少儿均给予补助,让他们也享受到了“普惠”。各辖市均出台和实施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此外,对农民工及其子女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等作出意见规定,特别是明确参保农民工在外务工期间发生门急诊医疗费直接按规定报销,不降低报销比例,较好地维护了农民工权益。

(二)以推进小康目标为重点,医保人口覆盖实现新扩大。加大政策推动和行政推动力度,通过动员参保、监察推保、多形式助保等各种途径,多措并举、强力推动参保扩面。一是以医保小康指标监测分析为抓手,同步推动各地开展扩面工作;借助全市社保扩面征缴有利形势,与养老保险同步推进医保扩面。二是在去年实施“人人享有医疗保障”工程的基础上,建立反推倒逼机制,通过抽样调查和全面摸排,动员未保人员参保;强化稽查稽核,将参保登记信息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信息比对,实现登记最大化;将人员参保缴费与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信息对接,实现登记参保到户、缴费管理到人。三是重点抓好环卫工、出租车司机、保安等特殊群体以及建筑、餐饮行业用工人员的参保工作;对断保人员进行梳理分析,采取不同措施激活续保;同时,落实农民工医保专项扩面行动,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保。

(三)以社区配套政策为抓手,基本医疗服务可及性实现新增强。将实施和完善医保制度与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实施包括社区定点、优惠支付、提高医保待遇、服务减免、药品“零差率”政策、健康管理、付费制度等一系列医保配套政策,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就诊。特别是对药品“零差率”政策,4月份组织第一轮集中招标,平均中标价即降为零售价的52%;医保部门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重点对零差率等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社区配套政策落到实处,使之受惠于民。社区配套政策运行一年以来,其政策导向作用越来越明显:全年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人数估计增长51%以上,医疗费用增幅54%(不含“零差率”补贴),其中慢病病人就诊量上升2倍以上。社区机构出现了就诊量和费用同步快速增长的好势头。居民选择社区门急诊的比例超过35%,对于把常见病多发病解决在基层、切实缓解“看病难看病贵”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以可持续运行为导向,医保制度运行质量得到新提高。按照“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开展教育,加强防范”的思路,认真做好“社保基金审计年”各项工作。在基金管理上,完善核算管理办法,强化运行分析和监控;推行申报基数职工签字认定、参保单位先行公示等新举措,采取日常、重点、专项稽核等办法,确保基金应收尽收,稽查面超过参保单位总数的30%;以医疗行为监督和医药费用结算为切入点,完善以“就诊人头”为核心的付费办法,提高基金使用质量和效率。预计全年,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增长12%,其中个人支付增长4%,基金支出增长13.5%;二、三级医院医疗费用平均增幅8.88%,医务所室平均下降10.4%,定点药店增长3.8%,社区增长54%;医保基金用于社区药品“零差率”补贴1000万元,既较好地控制了参保人员个人支付费用增长,又使大部分参保群众享受到了医保实惠。

(五)以经办能力提升为主线,服务平台建设取得新进展。一是努力打造新的服务平台。市区启动社区平台建设,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保信息系统联网,逐步将医保经办服务向社区延伸,从而使参保人员既看小病不出社区,办理医保事务也不出社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增加医保病历购换服务,完善了辖管人口的医保和健康档案,为老年人、慢性病人、医疗救助对象实施健康长效服务。以“访老问医送温暖”为主题,开展向退休人员“发一封慰问信、送一张医保联系卡、发一份宣传资料、搞一次免费体检”的“四个一”活动,其中,组织社区卫生机构分两批为10万名参保退休人员免费健康体检。首批已有3万多名70岁以上老人享受免费体检,受到退休人员的极大欢迎。二是强化和改善对外服务。对医保经办事务进行一次性告知,公布举报电话和投诉渠道,接受社会监督;拓展医保网站功能,初步实现缴费工资总额网上申报,方便了参保单位和经办人员。与相关单位协调,下调定点医疗机构原协定的月通信使用费,平均降幅30%;取消医保卡挂失费用,减少群众支出20万元。三是加强经办机构自身建设。按照练好业务、干好事务、搞好服务的要求,规范基础管理和服务流程,大力强化经办能力与服务建设。特别是在服务大厅,建立AB工作制等一系列创新办法,推行阳光服务,努力做到窗口一站式、告知一口清、咨询投诉一拨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四是加强医保理论研究和宣传信息工作。继续与镇江日报联办医疗保险专版,全年出版52期;全年编印《社会医疗保险》期刊12期;对外宣传报道及理论研究文章省级以上40多条。

回顾过去的一年,我们按照“全面达小康,建设新镇江”的总体要求,实施辖市联动:句容推行“医保普惠工程”,建立实施城镇居民医保制度,首次实现制度全覆盖,当年新增居民参保3.6万人;丹阳紧扣小康目标实现,3000多名残疾人和近万名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医保;扬中创新思想理念、方法制度和管理机制,积极扩展社会医疗保险的内涵和功能。一年来,我市先后两次在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性大会上介绍交流工作经验,推进医保制度改革的做法和成效受到国务院领导的充分肯定;央视《新闻联播》、江苏卫视、中国劳动保障报、新华日报、扬子晚报等媒体均在头条或显著位置全方位宣传了我市医保制度的改革实践,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国改革报来镇进行了专访;全国各地先后有94个城市1100多人来我市学习考察。医保经验进一步推向全国。

二、20**年工作总体情况

对照十七大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努力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的基本任务,对照市委“把改善保障民生作为发展根本取向”的总体要求,明年我市社会医疗保障工作将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需要我们立足新起点、策应新形势、实现新突破。为此,全市医保战线要全面落实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发展大局和改善保障民生的总体要求,进一步优化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进一步深化“人人享有”的内涵,不断提高医疗保障待遇和群众健康水平,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矛盾,为在更高水平上建设全面小康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医疗保障环境。力争至**年底,全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242万人,提前实现“十一五”末全市社会医疗保险人口覆盖90%以上的目标。

围绕上述目标任务,要突出抓好四方面工作:

1、以“两个办法”实施为契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镇江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和《镇江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是我市新形势下多层次医保体系的制度框架。围绕两个办法,要重点落实:一是进一步突出“全民”医保,落实好关于外国人参保、非全日制用工人员参保、持有本市暂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农民工等各类群体的参保规定;进一步简化险种安排,按照从业人员参加的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参加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个基本层次,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二是改进和延展个人账户功能,鼓励参保人员积累个人账户资金;同时进一步研究探索二级个人账户的功能拓展问题,尝试制度外保障;包括补充险种在内的各险种面向全体城乡居民开放后,鼓励和动员更多的单位和个人在基本险的基础上参加补充险,提高保障待遇。三是降低医疗保险的参保“门槛”,研究失业人员个人领取的医疗费补贴充抵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问题,继续给予农民、未就业登记人员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照顾政策,用好对5060人员参加居民医保财政补助倾斜政策。四是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保障待遇: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封顶线由3万元提高到5万元;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肾透析、治疗癌症的费用,医保基金补偿比例由40%提高至50%;救助对象住院费用年个人支付超过500元以上部分,救助资金补助比例由50%提高到60%。我们将以“两个办法”的实施为契机,按照“制度边界取消、政策间联接贯通”的思路,进一步整合、完善制度体系,优化整合险种,研究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满足群众多元化的保障需要,减轻参保人员负担。

篇10

中图分类号:G6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6)14-0242-03

0 引言

政策科学是“一个综合运用各种知识和方法来研究政策系统和政策过程,探求公共政策的实质、原因和结果的学科”,而政策分析则是这一学科以量化分析为主导的政策研究领域。但在实践中,人们一般将政策、公共政策和公共政策分析等概念混同。因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不是本研究重点,所以在本研究中以公共政策分析指代研究政策系统和政策过程,探求公共政策的实质、原因和结果的学科而不特别加以区分。

目前对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教学方法”、“教学内容”两部分,而将其放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视角研究的很少。有少部分学者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进行了研究,如孙孝科(2010)认为人才培养目标是指人才培养意欲达到的规范和标准,公共事业管理是对于兼具公共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特性,且从事涉及全体社会公众整体生活质量和共同利益的一系列活动及其结果的相关组织的管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要与这种管理契合。

本研究的思路是,从梳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发展沿革出发,再探明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然后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探索实现的路径。

1 专业与课程发展沿革

1.1 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发展

1997年云南大学和东北大学向教育部申请开设公共事业管理本科专业,1998年教育部将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列入本科专业目录。从1999年秋季云南大学和东北大学率先在全国招收公共事业管理本科生开始,目前我国已有400多所高校开设了这个专业。

从已有文献看,国内学者普遍对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并未明确划分发展阶段,但基本认同其发展历经了“兴起”和“成长”两个过程,例如,陈振明(2012)指出到2000年之前只有少数几个大学在政治学和行政学系科中成立公共政策教研室或研究所,但目前大部分重点高校均开设了公共事业管理教学、科研机构。也有学者明确将其划分为“恢复重建”、“整合发展”和“优化升级”三个阶段,例如,杨欣昕(2015)认为,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分为改革开放后由大学管理学科的行政管理专业转变而来的“恢复重建”期、以国内行政学会建立事件为开始的“整合发展”期以及从2005年以国内政治体制为标志进行改革的“优化提升”期。

从专业发展特点看,由于建国后受前苏联高等教育办学思想影响,以及国内急需恢复生产等现实因素制约,公共事业管理一定程度上受到忽视,高校中也就相应没有开设公共事业管理专业。这导致了改革开放后,当我国高校开始开设本专业时,各高校基本上是依托自身原有学科基础、师资力量开办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专业发展方向上也基本按照教育部规定的文教、卫生、体育、环保和社会保险五个方向开设。

1.2 我国公共政策分析课程发展

公共政策分析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改革开放后一些国内学者和政策实践者注意到了二战后在国外兴起的政策科学研究理论意义和在实践中的作用,并将其介绍、引进并开展了初步的研究工作。1986年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万里在全国软科学工作座谈会上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是政策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报告时提出要做“政策研究”,推动了我国政策科学研究逐步走上正轨。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后,“我国公共政策学”发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公共政策学的研究与教学逐步体制化,它作为我国社会科学和管理科学研究的新兴领域的地位开始受到重视”。①

2 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

2.1 前人的研究成果

从已有研究看,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的研究一般从“培养模式”视角进行。如李笑春(2001)认为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就是人才培养的“通才”和“专才”的矛盾。为此必须要求大力改变公共事业管理人才培养方式,特别要加强联合培养方式。又如岑乾明、宋卫琴(2010)认为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是公共事业管理专业的生存与发展关键,指出应该突出强调以区域社会需求为主导,体现专业特色。龙兴武(2011)从专业方向、科学课程体系建设等角度指出地方性大学应用型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2.2 教育部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教育部对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规定是“培养具有现代管理理论、技术和方法等方面的知识以及应用这些知识的能力,能在文教、体育、卫生环保、社会保险等公共事业单位、行政管理部门从事管理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2.3 本研究的观点

本研究认为,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立,应该从专业性质出发思考。在我国,除了学校、医院等传统意义上的事业单位以外还有一些组织例如自来水供应、电力供应、燃气供应以及邮政服务等等行业组织提供的产品也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这些行业组织从事的业务活动也属于公共事业,相应的对这些行业组织的管理则应当属于公共事业管理。又因为国家行政机关供给的物品也属于公共物品,从而我们可以认为,公共事业管理的人才培养应该是为回应这些公共物品供给组织的管理人才需求进行的,这其中既包括这些组织内部的管理人才需求,也包括对这些组织进行管理的人才需求。所以,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要围绕如何适应公共物品供给组织进行管理所需要的人才进行。

3 当前我国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现状对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影响

3.1 教学活动中公共政策问题行政管理处理的误区

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目标应该是通过课程的教学活动帮助学生比较全面地掌握公共政策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认识公共政策的构成与结构、本质与功能,认识公共政策系统的内部结构及其与政治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认识政策过程的环节、阶段以及各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政策结果的影响,培养学生在实践中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知识的能力。

当前我国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中存在的显著问题之一是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的行政管理教学化误区,即把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内容、方法作为行政管理课程来进行教学。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与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社会管理实践有一定关系。改革开放初期强调行政系统对国家经济社会活动管理,随着改革开放实践深化、相关理论研究深入后发现对国家经济社会管理不仅仅是行政管理活动,而是供给公共政策这种特殊物品。但与此相对应的理论研究成果在教学活动中并没有普遍得到系统阐述,显著的表现便是在教学中不自觉地将公共政策问题当作行政管理问题处理。卢粉艳(2008)就指出,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引入市场机制,提倡社会参与,此类变化对我国政府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过去的行政管理理念和方法已不适应时展的要求。同时,西方发达国家重视和发展公共事业的理念和成功经验,对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公共事业管理无疑具有重要启迪作用。社会需求和外来思想的影响,使我国开始重视不同于“行政管理”的“公共事业管理”的研究与教育。但目前实践看,我国对公共政策分析课程的认识还不够深入,使得本课程在教学方法运用、教学内容选择等教学实践中不能够满足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

3.2 教学方法仍然较单一

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目的是要帮助学生掌握公共政策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从而实现培养学生在实践中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知识的能力,本课程应该是与各阶段、各时期的政策实践密切联系的,要求学生在本课程的学习中有一定政策实践体验。但目前看,公共政策分析课程仍然大多停留在理论讲授的“纯理论教学方法”中,从授课程教师角度看,与实践稍密切一点的可能就是所谓“案例分析”了。

3.3 教学内容选择不够合理

当前我国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内容安排上基本体现三块内容,一是公共政策分析系统,二是公共政策分析过程,三是公共政策分析方法,也有的在教学中把公共政策分析的理论基础单独作为一块讲授,课程内容较大,但由于本课程学时一般安排五十四学时,很难把全部内容都教授完毕,只能选择其中一部分进行教学,但每个教师侧重点各不同;反映在教材上则是有的教材只体现公共政策分析过程,将公共政策分析方法融会进公共政策分析各环节中;有的则将上述四块内容划分为四个相对独立系统,将公共政策分析相关知识全部囊括进教材里,体系庞杂。而教师在教学内容上选择也基本是按所选教材内容进行,其结果是教学内容不利于实现本课程服务专业培养目标,例如有的教师弱化公共政策分析系统知识的教学,使得学生对政策活动主体、政策环境、政策工具以及决策体制等不了解。

4 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两条路径

4.1 走出教学活动中公共政策问题行政管理处理的误区

课程教学要契合公共事业管理专业适应公共物品供给组织进行管理的人才培养目标,首先要正确认识公共政策分析的本质,走出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的行政管理教学化误区,认识到公共政策分析的目的是要“提供政策知识,改善公共决策系统,提高公共政策质量”。具体到我国而言,需要做出公共决策,发现公共政策问题,比较、制定、执行、监督和评估公共政策的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事业”类行政活动,而是包括了公共物品供给活动及其系统运行的全部活动,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活动也应该围绕提供这些相关知识进行。

4.2 重视实践教学方法引导学生掌握和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知识

公共政策分析课程作为一门与实践紧密相联的课程,除了在有限课程教学学时里讲授基本原理与方法,运用案例分析方法讲解外还需在方法上有突破。纵观目前我国公共政策分析课程教学,甚至包括其他相似公共政策课程(如农业政策学)普遍薄弱的环节不是对基本原理方法的讲授,而是引导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对周身政策实践活动的理解、分析和判断,培养学生理解和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知识的能力。目前的教学手段可能不是实现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掌握公共物品供给活动所需知识”的人才培养目标,反而可能是“远离”这一目标,因为如果学生在本专业课程学习中没有掌握这些必需知识甚至是错误理解这些知识,那么在将来的政策实践中错误运用公共政策分析知识的概率就很大。较好的方法是将学生带到政策实践中,让学生参与政策实践,教师从旁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政策知识。

篇11

(一)总体要求。

建立和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障为主体的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其他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为补充,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二)工作目标。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到2011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数达到应参保人数的90%以上,并做好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大学生、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保工作;二是稳妥推进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的参保工作;三是新农合参保率稳定在90%以上;四是灵活就业人员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到2010年,各级财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城镇居民医保财政补助达到120元/人/年,新农合财政补助达到110元/人/年;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报销范围和比例;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最高支付限额;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品种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报销范围(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全面落实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规定的补助政策;二是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左右;三是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比2008年提高5%,新农合住院实际报销比例达到45%;四是所有县区开展城镇居民医保门诊统筹试点,所有县区新农合实行门诊统筹。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到2011年,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级统筹(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合理控制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二是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保统筹基金除一次性预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外,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三是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原则上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四是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完善基金监督管理和内控制度,提高基金使用透明度。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到2011年,基本建立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为困难群众能够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城乡医疗救助水平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全面落实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度一、二级伤残人员、60岁低收入老人的资助参合或帮助参保工作,使其享受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待遇;二是改革农村医疗救助资金申请和支付方式,全面建立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补偿“一站式服务”机制,实现农村医疗救助与新农合补偿同步结算;三是探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机制,实现城乡协调发展,达到便民、利民、惠民;四是鼓励工会等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救助和帮扶救助活动,发展社会慈善医疗救助;五是加大救助力度,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救助资金使用效率,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当年结余控制在15%以内。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到2011年,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城乡医疗救助之间的衔接;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整合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初步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标准和数据交换平台;各县区基本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实行复合型付费方式和基本医疗保障购买医疗服务的谈判机制;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牵头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加大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软件的推广使用,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推动商业健康保险“医保通”系统建设和发展;二是探索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办法,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

二、认真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完善建立相关配套办法和措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中医管理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物价局)。

(一)总体要求。

建立比较完整的基本药物遴选、生产供应、使用医疗险报销的体系,保障基本药物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二)工作目标。

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保障群众基本用药的可及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费用负担。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由省政府指定机构公开招标采购,并由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制定不同层次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完善基本药物的储备制度(牵头单位: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生局、市经委)。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和国家公布的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二是2009年12月底前在剑阁县和利州区的8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并执行省上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配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执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价格,基本药物采购和配送政策;三是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鼓励中医药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四是执行国家出台的临床基本药物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定期抽检药品质量并向社会公布;五是完善执业药师制度。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一)总体要求。

加快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县级医院的龙头作用,建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二)工作目标。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到2011年,完成7个以上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设,使每个县至少有1所县级医院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在全面完成规划的乡镇卫生院建设基础上,每个县再完成1-3个乡镇卫生院改扩建;实现全市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室;新建、改造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5个,使每个街道办事处均有1个基本达到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社区卫生服务站24个;对社会力量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等方式给予补偿,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大力加强综合医院、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中医科室建设,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提供中医药服务;鼓励有资质人员开办诊所或个体行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全面完成303个灾后重建项目和411个村卫生室、37个拉动内需项目建设;二是执行国家基本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标准,做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二期建设相关工作;三是通过积极争取国家、省支持,各级政府配套以及社会捐赠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资金。

2.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到2011年,全市分别培训一定数量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医疗卫生人员(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执行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二是完成乡镇卫生院招聘执业医师任务,做好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工作;三是全市实现三级医院与县级医院,市、县二级医院与3所以上的乡镇卫生院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四是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试点工作,采取到城市大医院进修、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方式,提高县级医院医生水平;五是实施西部卫生人才培养、“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六是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1年以上的政策,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按其所交学费给予奖励和代偿助学贷款。

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到2011年,逐步建立基本完善的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补偿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全面落实政府办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并与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衔接一致,在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同步实施),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等补助方式;二是按国家、省部署,落实对乡村医生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等任务的补助政策。

4.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到2011年,通过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和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积极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全员聘用、收入分配、绩效考核、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和乡村巡回医疗等运行机制改革,加强村医巡回医疗,开展社区首诊试点,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二是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中医药(包括民族医药)。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口计生委、市中医管理局)

(一)总体要求。

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向城乡居民统一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广和应用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均等化。

(二)工作目标。

1.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城乡居民。到2011年,落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公平地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统一的居民健康档案并规范管理(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启动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免疫规划、传染病防治、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等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城市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建档率达到30%左右,农村居民试点建档率达到5%;二是定期开展为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访视工作,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三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免费开展9类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2.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到2011年,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全面消除燃煤型氟中毒危害;为全市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免费补服叶酸,实施出生缺陷干预工程;开展好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手术工作;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53.4%(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011年工作目标:一是对15岁以下的人群补种乙肝疫苗,接种28.1万人,占应接种人群的98%;二是启动35-59岁农村妇女常见病检查项目,完成省上下达的宫颈癌检查任务,为全市农村生育妇女免费补服叶酸,对全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助;三是为贫困白内障患者开展复明手术;四是完成燃煤污染型氟中毒病区改炉改灶任务;五是建设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以上五项任务按国家计划下达规定时间执行);六是为适龄儿童提供卡介苗等11种疫苗接种,对重点人群进行应急接种;七是开展对贫困人群癫痫、重型精神病免费治疗项目试点。

3.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到2011年,健全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进一步增强重大疾病防治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改善全市精神卫生、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实施条件;二是落实传染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4.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到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不低于20元;政府预算全额安排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010年工作目标: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不低于15元,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9类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五、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编办、市国资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教育局、市地税局、市中医管理局)

(一)总体要求。

通过改革管理机制、补偿机制、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使公立医院切实履行医疗卫生服务职能,提升其社会效益。公立医院改革按照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进行。

(二)工作目标。

1.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探索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责权;强化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初步建立公立医院质量监管和评价制度;探索注册医师多点执业的方法和形式;坚持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公立医院改革2010年开始试点,2011年逐步推开(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2010年工作目标:一是探索政事分开、管办分开的有效形式,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二是加强公立医院运行管理,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推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三是在三级医院推行电子病历和100种常见疾病临床路径;四是全面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2.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对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鼓励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的机制,到2011年,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转变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公立医院提供特需服务的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基本完善(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篇12

中图分类号:F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2-0174-02

现代意义上的公正是在自由、平等、社会合作等理论依据的基础之上,强调“给每个人他所应得”。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公正具有重大意义。“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就公正和社会政策的关系而言,公正和社会政策是密不可分的。从一定意义上讲,公正和社会政策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公正是社会政策的基本理论依据。缺少了公正理念,社会政策便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但是,同时还应该看到的是,公正毕竟只是社会安排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一种基本的规则,它需要通过一定的载体方能在社会现实中体现出来。就社会层面而言,公正必须通过社会政策体系才能够具体地得以体现。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政策是公正在社会领域的具体化,公正的社会功能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社会政策来实现的。“如果我们真正关心社会正义,我们就要把它的原则应用到个别的或者整体的产生贯穿整个社会的分配后果的亚国家制度上去。”

一、中国现阶段社会政策的问题

(一)同经济政策相比,社会政策在中国社会当中的地位极不对称

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就总体而言,中国社会似乎是一直认为经济目标优于社会目标,经济发展几近成为现代化建设、社会发展的代名词。经济政策几乎成了压倒一切的基本政策。社会政策与经济政策两者之间呈现出严重的不同步和不平衡。同经济政策相比,中国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政策起步较晚,只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期21世纪初,社会政策才开始得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认同。而且,即便是在今日,社会政策无论是就其受重视的程度,还是就其贯彻的力度而言都是不能和经济政策同日而语的。中国社会已形成了人数众多的弱势群体,这些弱势群体很难进入“主流社会”,处在一种边缘化的状态。“对于他们中的绝大部分人来说,第一。回到社会的主导产业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二,在目前的体制之下,回到原来那种稳定的就业体制中去,根本没有可能;第三,朝阳产业不会向他们提供多少就业机会。”而在社会“强势群体”的一方,又往往存在着一系列诸如职业意识缺乏、角色感不强、社会责任感欠缺(如纳税意识不强)的问题,其许多行为有待于进一步规范化。社会群体间的不协调情形,造成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如贫富差距过大、社会焦虑现象严重等等,并将造成更多更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使社会安全受到影响,并使社会运行和发展的质量明显降低。

(二)社会政策的整体化、系统化程度还很不够,同一性较弱

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政策的主体部分尚未形成。这主要表现在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而拥有系统的社会保障政策是一个国家社会政策得以系统建立的最为重要的标志。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尤其是1993年以来,中国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管理服务等多个方面,对社会保障政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其他许多社会政策相比,由于社会保障问题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巨额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问题、各个社会群体之间利益的协调问题、社会保障基本理念的认同问题、社会保障运作专业知识的积累及运作技术的形成问题等等。所以,中国的社会保障政策体系难以在短时期内顺利地迅速确立。

由于缺乏必要的整体性、体系性和同一性,目前,中国的社会政策不仅不可能有效地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状态、保证社会成员平等的发展条件、维护社会公正,而且还会使原有一些仍有价值的和新形成的社会政策由于缺乏必要的配套政策。由于面临着一些相互矛盾的政策而难以充分发挥其自身的功能。

(三)社会规范缺乏规范性

中国现在的社会政策明显地存在着不规范的特征,这特别的表现在社会政策制定程序中的不规范:一是多方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问题上,有着明显的缺陷。在制定社会政策时。理应让多方人员参与,尤其是应当允许相关社会群体有充分的参与和表意的机会使之能够充分地表达自己的意见,维护自己的权益。否则便是不公正的,并使相关的社会政策缺少了起码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二是公开性方面做的不够。现在在制定社会政策时,对于相关的信息的披露是不够的,往往没有对全社会公开。这就造成同某项社会政策有直接关联的社会群体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对相关信息占有的匮乏,从而使社会政策的决策者和社会政策的直接对象在信息占有方面出现一种严重的不对称的情形,进而使这些相关的社会群体更加难以有效地参与社会政策的制定过程。三是在技术手段上也做得很不够。比如,难以做到相关信息收集的充分化和准确性,而且也缺乏社会政策制定和实施后必要的评估机制和修正机制。社会政策的这种不规范性,从总体上使得中国目前的社会政策缺乏长远的考虑和必要的稳定性,易于多变,随机性过强。

(四)社会政策的“应然”与“实然”之间的差距过大

现在一个明显的事实是,中国已有的许多社会政策往往得不到落实,有关社会政策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程度很低。比如,中国目前尽管也有各种类型的权益法,如妇女权益保护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残疾人权益保护法等等,但是这些社会政策往往得不到切实有效地贯彻执行。中国目前“应然”与“实然”的社会政策之间过大的差距还表现在,一些基本的或“次基本的”社会政策往往缺乏相应配套和一致的具体的社会政策来具体实施,因而这些基本的社会政策便程度不同地流于一纸空文,“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自然拉开。许多具体的政策同基本的社会政策诸如宪法、劳动法之间有时存在着不协调的情形。

二、中国社会政策的发展趋势及努力方向

(一)以现代的公正理念作为社会政策的基本立足点,防止两个极端现象的发生

作为现代公正理念具体化的社会政策必须同时防止两个方面的问题,否则社会政策便是片面的,便会造成不公的现象。一个方面的问题是过大的贫富差距问题。过大的贫富差距意味着社会的不公,是需要通过社会政策来予以解决的。中国现阶段正处于市场经济的早期阶段,由于缺乏必要的社会调剂及其他种种原因,贫富差距迅速拉大,基尼系数已经超出了公认的警戒线,造成了社会的种种不稳定的因

素,并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发展质量,严重地危及到社会的安全运行和健康发展。在这样的情形之下,如果还不重视社会政策的实施,那么,中国社会将为此付出极大的代价。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对于中国社会来讲,社会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刻不容缓。另一个方面的问题是平均主义的、高福利化的问题。中国现在虽然不是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国家,但是,由于传统的平均主义等种种因素的强固存在,由于如今为数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对于公正的强烈诉求,更由于前两者因素十分容易合二为一,因而在制定和实施社会政策时有可能会引发某种早熟性的高福利化的现象。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