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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净增就业岗位的考核(一)净增就业岗位的概念净增就业岗位(同新增就业人数)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类城市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就业人数的净增长。净增就业岗位反映在统计数字上,是实际从业人数的净增。其计算公式为:
净增就业岗位个数 = 期末从业人数 - 期初从业人数(二)工作要求1.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类城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把增加就业岗位、有效控制失业和岗位流失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任务,提出明确的净增就业岗位年度目标,将此列为考核政府政绩的重要指标,并向社会公布。
2.要将增加从业人数的工作目标分解到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大型企业集团,层层落实责任。
3.各基层单位要建立台账,记录从业人员数量变动情况。
(三)统计办法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分别根据各自职能,对净增就业岗位进行统计,并按季度对以下三类人员数据进行会审,确定净增岗位数:
1.单位从业人员(主要由统计部门负责统计);
2.私营个体从业人员(主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计);
3.社区开发公益岗位和其他灵活形式从业人员(主要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计)。
上述三类人员汇总的期末人数减去期初人数,即为本期净增就业岗位数(或新增就业人数)。
(四)考核办法各地应建立督查制度,定期审核统计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为保证考核的客观性,中央和地方将通过开展劳动力抽样调查和定点调查,考核各地就业岗位净增情况。
二、 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的考核(一)“就业”与“失业”的一般概念1.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2.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工作能力,无业且要求就业而未能就业的人员。
其中,虽然从事一定社会劳动,但劳动报酬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同失业。
(二)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界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作为各级政府就业工作的考核指标,主要反映辖区内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的情况。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凡以下列形式实现就业的,均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1.从事个体经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享受了税费减免等再就业扶持政策的;
2.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3.在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中得到安置,并享受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
4.未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已从事比较稳定的(如三个月以上,具体由各地定)有合法收入的劳动,并且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对于已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按规定对其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待遇作相应处理。
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虽从事有收入劳动,但其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视为不充分就业。对不充分就业人员,可暂不停发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同时也不统计为已实现再就业人数。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人数的考核办法各地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建立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台账,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及时了解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状况,并定期上报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统计报表。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计算机管理数据库,进行动态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9-250-01
一、科技的定义
关于“科技政策”的定义,正像科技、政策、政治的定义一样,亦是众说纷纭。较有代表性的定义有:科技政策就是国家为了对科技活动的投入、运作、产出、转化各环节进行调控而建立的有计划、有组织地推进知识生产的科技方针和实现科技方针的体系。所谓科技政策专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和战略目标下,为发展科学技术和协调科技发展中的各种关系而制定的指导原则和规则。就字面来理解,科技政策的直接目的是为了促进或限制科学技术的传播、生产和应用。但在大多数场合下,传播、生产和应用本身不是目的,而是实现某个目的的手段。因此可以把“科技政策”简单地定义为具有目的性的关于科学技术传播、生产和应用的政治措施。
二、科技政策负面效应的表现形式
科技政策具有不同于其他公共政策的特点:在科技政策决策时科技权威和行政权威分离,政策实施时短期效果和长期效果背离,专业评价和社会评价脱节。这些特性决定了科技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不完备和局限性,致使其制定和实施不当,产生以下负效应:1.引起和加剧科学技术不平衡发展,科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科学研究的自主性和学术自由。在科技政策引发的利益支配和控制下,科学家不得不抛弃科学研究固有的好奇心,放弃自由探索,专注于政策操纵下的定向科研任务。2.使科学技术与经济发展要求失衡,科技政策实质是将呈自然状态的社会资源在各个科技领域重新进行主观配置的过程。科技政策制定不当将引起社会资源的不合理配置,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科技投入得不到应有的回报。对科技发展的规划过于片面和超前都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3.促成具有潜在危害性的科技成果,科技政策的制定具有主观性。每个国家的科技政策都关注科技进步的积极作用,疏于考虑科技发展带来的潜在危害,对科技成果的负效应缺乏足够的预见性。只有在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某些科研成果对人类社会暴露出种种危害,才会引起科技政策制定者和科学家的反思,然而为时已晚。
三、科技政策的负面效应的防范与控制
首先应该辩证地对待科技政策的两面性。既不能忽略科技政策的负效应,也不能因负效应而彻底否定它的积极作用,关键是对负效应进行防范和控制。为此需要建立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层防范和控制体系。事前控制就是在制定科技政策时运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获取政策负效应的信息,抑制政策制定主体的功利性目的,从而预防和减少可能出现的负效应,防患于未然。首先,预先评估是事前控制的重要手段。对科技政策的负效应进行预先评估可以认识科学技术发展的后果,降低政策制定信息的不对称性,提高科技政策的质量,减少失误,将负效应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其次,实施科技政策制定主体的多元化和政策制定过程民主化、程序化与科学化,提高科技政策制定的系统性和协调性。科技政策不仅属于科技领域,也属于政治范畴。科技精英与技术官僚制定科技政策模式由于没有社会公众参与,缺乏民主,不能反映公众的一致偏好和共同价值。最后,将科技政策的负面影响纳入政策人员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绩效评价对被评价人员的行为具有激励导向作用。事中控制科技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在科技政策制定时难以预见和准确估计所有的负效应。因此要建立科技政策动态信息监控机制,组建监控专家组,检查政策执行效果和政策目标的实现程度,由专家组定期提交监控报告,为政策调整提供决策信息。当科技政策不能满足科技自身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应及时进行调整修正,采取措施消除负面影响。事后控制主要是对科技政策实施后产生的负效应进行全面评价,力所能及进行补救,为制定新的科技政策提供经验借鉴。科技成果负效应的控制手段主要有法律控制、行政控制、舆论控制和教育控制。这些控制手段各有所长,只有综合运用它们方能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四、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随着科技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及科技运行的复杂性,若没有有效的科技政策失灵预警机制,则完全有可能出现负面效应,造成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因此通过对政策失灵表现形式与原因的分析,提醒我们在大科学时代建立政策预警机制的必要性。总之,新的时代需要新的科技政策与之相适应,科技政策的研究必将迎来一个全新的历史发展时期,这需要广大科技政策研究工作者的共同努力。
(三)统筹管理全省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就业服务机构工作;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工管理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负责外国在浙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机构的资格管理。
(四)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全省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负责管理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仲裁的规则;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国家和省级企业劳动模范。
(六)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研究制订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工效挂钩、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负责审核省、部属企业的工资总额;负责省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制的实施工作。
(七)制订企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订全省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社会保险省级调剂金的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
(九)制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信息资料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业务技术合作。
(十三)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ZPDLSSisthefunctiondepartmentofcomprehensivemanagementforprovinciallabourandsocialsecuritywork.Itsmajorresponsibilitiesare:
(1)Accordingtorelevantnationallabourandsocialsecuritypolicy,definelocalpolicyandimplementationmethods;investigateanddefinelabourandsocialsecuritysystemreformplans;issueprovinciallabourandsocialsecurityreportonplanningandimplementationofannualwork.
(2)Researchintoanddraftbyentrustmentrelevantlabourandsocialsecurityadministrationandlocalregulations,policiesandorganizeimplementationafterapproval;executenationallabourandsocialsecuritysupervisionrightsandguideandmonitoroverallprovince’slabourandsocialsecurityinstitutions’work.
(3)Unifyandmanageoverallprovincelabourresourcesdevelopmentandemploymentwork;giveguidancetoprovince’semploymentserviceinstitutions;defineemploymentconsultantinstitutionsmanagementregulationsandexecutemonitoring;manageimplementationpolicyandpracticeofrurallabourmigrationacrossregions;manageoverseaemploymentandforeigners’employmentissues;beresponsibleforqualificationmanagementofforeignhumanresourcescompaniesinZhejiangwhichinvolveinconsulting,agenciesandtrainingbusiness.
(4)Accordingtonationalindustrystandardofjobclassificationandprofessionstandards,organizetodesigndetailedimplementationmethods,manageprovince’sskillcollege,employmenttrainingcentersandjobtraininginstitutionssetupbysocialmembers;beresponsibleforskilltrainingofcurrentemployeesandre-employmenttrainingworkforlay-offandunemployedworkers;organizeandimplementlabourcandidatesystem.
(5)Definebasicrulesforlabourrelationshipadjustment;defineandexecutelabourcontract,communitycontract,labourdisputearbitrationregulations;regulateenterpriseworkers’workingtime,holidays,welfaresystemandwomen/youngworkers’speciallabourprotectionpolicy;beresponsibleforarrangementandtransferenceaccordingtovariouspolicies;involveinselectionofnationalandprovincialmodelworkers.
(6)Beresponsibleforenterpriseworkers’wagemacroadjustment;researchonanddefineenterpriseworkers’wageguidelines,indextoprofit,minimumwagestandard,industrywageadjustmentpolicyandincomepolicyofStateOwnedEnterprises;beresponsibleforcheckingprovincialandministryenterprises’totalwage;beresponsibleforprovincialStateOwnedEnterprises’executivemajoymanagementannualincomepolicy.
(7)Definebasicsocialsecuritypolicyintermsofenterprisepension,unemployment,medicalinsurance,disabilityandmaternity,etc.andexecuteimplementationandsupervision.
(8)Definepolicyforprovince’ssocialsecurityfundcontribution,payment,managementandoperationandorganizeimplementation;supervisesocialsecurityfundmanagement;definemanagementrulesforsocialsecurityinstitutions;togetherwithotherrelevantdepartment,defineandimplementmanagementregulationsofsocialsecurityprovincialadjustmentfund;organizetoimplementconstructionplansforsocialsecurityservicesystem.
(9)Definepolicyforcomplementarypension,complementarymedicalinsuranceofgovernmentinstitutions,agenciesandenterprises,definequalificationcriteriastandardforcomplementaryinsuranceinstitutions;checktoprovequalificationforrelevantinstitutionstoconductinsurancebusiness.
(10)Beresponsibleforprovinciallabourandsocialsecuritystatisticsandinformationnetwork,issueregularlylabourandsocialsecuritystatistics,informationdevelopmentprojectionreport.
[中图分类号]G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1)06-0051-05
一、背景
近年来的相关研究表明,儿童早期的发展和教育极为重要,早期教育投资的回报超过了以后任何教育阶段的回报。但目前在许多发展中国家,仍有许多儿童缺乏基本的生活和接受早期教育的条件。他们的状况促使人们开始思考如何把已有的科学研究成果应用到早期教育实践中,如何把这些科学认识引入促进早期儿童发展政策的制定中,以改善儿童的生活和受教育条件。
自2006年以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办公室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亚太地区办公室联合发起和资助了一个亚太地区早期儿童国家政策研究项目,旨在支持和推动亚太地区国家实现《世界全民教育宣言》(UNESCO,1990)中的第一条目标,即有关早期儿童养育和教育的目标。该研究项目自2006年9月启动以来,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如对亚太地区各国有关儿童发展的政策内容进行鉴别,对政策制定过程进行分析,组织交流各国制定和实施早期儿童发展政策的经验及遇到的困难和解决的策略。印度尼西亚、老挝、朝鲜、马来西亚、蒙古、尼泊尔、巴基斯坦、菲律宾和中国等9个国家参与了这一研究项目。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参加该研究项目的国家在儿童发展政策的制定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也不一样。中国参加了该研究项目的前期工作。
这一研究项目直接催生了亚太地区早期教育联席委员会(Asia Regional Network for EarlyChildhood,简称AKNEC)的诞生,这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得到联合国儿基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的资助。自2008年初成立以来,ARNEC在亚太地区的早期儿童发展与教育的政策推进方面做了大量工作。2008年11月,由联合国儿基会、教科文组织资助,在马来西亚召开了南亚早期儿童发展政策回顾研讨会,交流了这一地区国家所制定的儿童发展政策。2009年12月,由联合国儿基会、教科文组织和新加坡政府资助,在新加坡召开了亚太地区早期儿童发展政策回顾研讨会。本次研讨会探讨的重点是有关可持续性早期儿童发展政策的制定以及成本、资金与政策的制定和管理之间的联系,旨在推进各国早期儿童发展和教育政策的制定,同时扩大亚太地区各国之间的合作,增进相互之间的交流和学习。研讨会上,各国汇报了自己已经制定的早期儿童发展政策或新近完成的相关文件。参加本次研讨会的有澳大利亚、孟加拉国、不丹、文莱、柬埔寨、加拿大、中国、中国香港、印度、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蒙古、尼泊尔、巴布亚新几内亚、菲律宾、新加坡、所罗门群岛、斯里兰卡、泰国、东帝汶、美国、瓦努阿图、越南等25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人员。2010年12月,ARNEC和孟加拉国早期儿童联席委员会在达卡联合举办了南亚早期儿童发展会议,来自南亚的印度、不丹、斯里兰卡、孟加拉等国的儿童卫生、营养和教育专业工作者参加了会议。ARNEC在亚太地区所做的政策推进工作具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即不管是其组织成员的构成,还是其活动涉及的范围都很好地体现了早期儿童教育工作的综合性理念,来自卫生、营养、教育等不同领域和部门的专业人员以及政府部门共同为早期儿童的发展和教育作出努力。
二、可持续性早期儿童发展政策
1 什么是可持续性早期儿童发展政策
目前,世界各国掀起了制定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和教育政策的热潮。政府、非政府组织、社会各界以及各种赞助团体都想为此添砖加瓦。不少国家对系统制定促进儿童发展政策的方法很感兴趣,想借此来建立一个有效的、连贯的、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政策框架。早期儿童发展政策框架(Early Child Development Policy Framework)是一个具有多重含义的术语。卜瑞图和雷芬斯把它界定为一套尤为关注儿童(从出生前至8或9岁)的社会政策,即通过公共经费机构(如政府提供公共经费的机构)的支持来解决有关早期儿童发展和教育问题的社会政策。它涉及到一揽子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包括教育、儿童保护、经济、环境、健康/营养、减少贫困等。
所谓可持续性包含四个维度:社会的可持续性,即家长和社区实施起来很容易;政治的可持续性,即使政党轮替上台,管理条规也不会受到影响;经济的可持续性,即资金是有保证的;能力的可持续性,即国内的技术能力足以为政策的实施提供支持。
2 可持续性早期儿童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
卜瑞图和雷芬斯认为,国家可持续性政策由四个部分组成。包括:(1)理想和目标。理想是政策所陈述的最一般的追求或志向。目标在多重水平上反映理想,这些目标的达成度由政策框架中具有监控作用的一系列指标来评价。(2)活动和策略。这一部分主要回答“政策中提出的理想和目标如何达成”的问题,指的是实施早期儿童发展政策的多种方式。(3)管理,即关注由谁来负责达到政策理想。管理者对各个党派、各级政府、合作伙伴、社区等的不同责任进行分配,具体包括计划、协调、实施、财务和评价等。(4)财政。政策实施的关键是要有达成目标所需的经费支持以及如何获得经费资助。这里需要仔细的成本估算和资源分配,以确保政策的持续性和有效性。这四个部分相互联系,密不可分。
3 制定可持续性早期儿童发展政策的过程
政策制定的过程有两个关键特征,一是参与性,二是有据可依。卜瑞图和雷芬斯详细解释了这两个特征。
(1)政策制定的参与性。即在政策制定的不同阶段或有关政策的不同组成部分都鼓励利益相关人员参与。例如,在确定政策的目标时邀请家庭和社区参与讨论,以了解他们希望孩子知道些什么和能做些什么。如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鼓励政府部门、非政府组织、私人机构和部门、基金会等都能参与到儿童教育活动中来。政策的管理也需要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政策的财政投入部分需要作特别具体的技术分析,因此,需要那些对于教育方案的成本和资金的筹措和管理特别精通的部门或人员的参与。
(2)有据可依。尽管政策的制定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意识形态、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各种利益集团等,但显然仅仅根据某种意见或观点来制定政策的时代已经过去,用证据说话的时代已经来临。近年来,有关儿童早期发展和社会政策之
间关系的研究信息非常多,且来自许多不同的学科。我们需要综合运用来自不同研究领域的实证研究成果,以此来指导政策的制定。在政策的理想和目标部分,需要把国家各项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背景和有关儿童发展的科学知识综合起来,以考察目前的政策能否满足所有儿童的发展需要。在政策的活动和策略部分,需要了解现有的幼教方案、策略和工具,并了解国内哪种幼教方案、策略和工具在什么情况下最有效,以提供有效的行动建议。在政策的管理部分,需要相关工作人员了解有关自身的角色和责任的知识。在政策的财政投入部分,则需要掌握成本的估算知识,了解对活动和策略进行中长期投资的科学依据。
光有好的政策还不够,如何有效地实施政策更为关键。埃格斯和欧利瑞认为,将政策理念转化成行动和成果的过程包含以下几个因素:好的理念、好的政策设计、政府和公众对政策的支持、成功的实施。目前,早期儿童发展政策已经成为发展中国家或发达国家很受欢迎的一个政策理念。亚太地区许多国家已经认识到制定这一政策的重要性,并已经从树立政策的理念阶段进入到设计或采纳和实施政策的阶段,现正在向产生政策的结果迈进。
三、亚太地区各国制定早期儿童发展政策的进展
知识经济对人才的素质与培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世界各国政府也在积极想方法改善本国公民的健康和经济问题。把早期儿童发展和教育政策的制定作为一种策略来解决人力资源问题也越来越引起大家的关注,但要将理念转化为政策,进而再有效地加以实施,这一过程无论对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来说都具有很大的挑战性。
应该说,参与政策回顾研讨会的亚太地区国家在有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的成绩。有的国家已经开始或即将开始实施与儿童的健康、养育、发展以及儿童和家庭的保护有关的政策。有的国家已通过法定程序,把早期儿童发展政策的理想目标写进宪法。但从管理的角度来看,亚太地区各国的政策都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为此,各国根据各自的国情在管理方面摸索出了一些应对的办法。例如,马来西亚想办法解决国家目标及统一性要求与地区性需要和愿望之间的矛盾,让地区的利益相关人在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拥有发言权,注意到政策制定的参与性和透明性;菲律宾则在不放弃政府监督和资源提供的基础上,适当地放权给地方。
多部门合作是亚太地区国家制定和实施有关早期儿童发展政策时遇到的另一个挑战,一些国家的应对方法是成立统一的行政机构来完成这个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例如,菲律宾既成立了包括政府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国家合作委员会,也成立了地区委员会;印度尼西亚颁布了一个政策实施的国家指南,让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接受统一的指导;柬埔寨出台了早期儿童发展的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由教育部、青年及体育部牵头,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教育部,卫生部,内政部,妇女事务部,信息和大众媒体部,社会事务部,退伍军人和青年康复部,农村发展部,经济和财政部,计划部,农业、森林和渔业部。文件规定了各部门的职责和相互合作目标以及管理方法等。
参与亚太地区政策回顾研讨会的国家大多没有对早期儿童发展与教育机构的运作成本作出评估。为了取得预期的成果需要多少运作成本?这一问题看起来比较简单,但要作出回答却很困难,它需要设计清晰、可考核的标准。以确定基础设施和人力资源的成本。成本评估为政策的可持续性和有效性提供了关键性支持。从财政投入角度来看,亚太地区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问题,因为目前各国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占政府所有投入的比例都比较低,大多数国家都报告存在“资源短缺”现象。
对政策实施的监督和评估是亚太地区各国的一个薄弱环节。因为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仅仅是近几年的事情,监督和评估往往还没有被列入议事日程。监督和评估工作需收集以下两方面信息:(1)通过政策实施所取得的成就。(2)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所取得的阶段性进展。通过收集这两方面的信息,人们可以更清楚地了解到现行政策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下面介绍的是亚太地区部分国家在早期儿童发展政策制定上已经取得的重要进展。
1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制定了2006~2010教育发展计划(PIPP)和2009~2012国家关键成效领域计划(NKRA),计划在人口众多的城市贫困地区、农村和内陆地区增加幼儿园班级数量,扩展幼儿园课程(包括延长英语授课时间),增加幼儿园优秀教师和助教的培养数量,提高私立幼儿园教师的工作能力。马来西亚还提出了进行有效政策管理的原则,其中强调各个部门积极参与和全面合作的重要性,确定了总理办公室对早期儿童发展政策制定和实施的领导地位。PIPP由教育部制定,NKRA由教育部牵头,乡村和区域发展部、国家统一和融合部参与制定,其中教育部的政策和发展部门负责了解政策起草过程中出现的变化,调查政策的实施情况,并负责发展国家课程,其中包括建设特殊教育课程、调查课程实施情况;教育部的教育执行部门负责扩建、管理公立幼儿园,对私立幼儿园和特殊教育机构进行注册管理:乡村和区域发展部、国家统一和融合部分别负责扩建和管理各自所属的幼儿园,为这些幼儿园提供教师培训、办学资源;非政府组织和国家宗教团体作为私立幼儿园的代表,负责在私立园和教育部之间建立联系,组织培训活动。
2 菲律宾
菲律宾提出了2000-2025年国家战略框架儿童发展计划。这个发展计划确定以儿童权利为中心,将儿童的权利与发展水平、相应能力以及发展任务相结合。该计划已经制定出明确可行的以五年为时限的法律文本,并具体化为国家儿童行动计划和地方性儿童行动计划等。其目标是帮助国家实现千年发展目标以及WFFC的目标。菲律宾总统于2009年1月批准了778和806号两项法律,将原来的儿童福利委员会改建成国家早期儿童养育和发展委员会,并明确了该委员会的职责。菲律宾每年都会举行儿童发展状况报告会,每隔五年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作一次全面报告。
3 斯里兰卡
斯里兰卡的早期儿童发展政策提出,要确保每个儿童都能出生健康,养育环境安全、充满关爱,从而确保儿童身体健康、思维敏捷、情绪稳定、有良好的社会适应能力、智力正常。斯里兰卡政府采取的行动包括:(1)将早期儿童发展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2)向各地儿童发展中心介绍《学习与发展指南》。(3)为建立儿童发展数据库而进行了全国范围的调查。(4)规范早期儿童教育的教师资格及其培养课程。(5)管理早教教师的培训,从国家层面向地区扩展。(6)扩展早期儿童发展服务范围(0~5岁),在国家早期儿童发展程序委员会下设三个工作小组。(7)加强国家、省、地区和村镇早期儿童养育委员会的建设。经内阁会议同意。将省和地区的早期儿童养育委员会改建成儿童发展中心。(8)为流离失所的儿童建立早期儿童
发展中心和游戏场。(9)建立早期儿童养育论坛网络,吸引学者、医生、各领域专家积极参与。
4 所罗门群岛
所罗门群岛内阁会议于2008年11月通过了早期儿童发展政策,并于2009年上半年开始实施。该政策关注3~5岁儿童的发展,指出“要确保所有所罗门群岛有残疾的儿童(不分男女)都有平等接受优质早期教育的权利,早教机构要提供优秀的教师和员工,能够实施以游戏为基础的课程,以确保儿童在一个和谐的环境中成为一个有效的学习者,长大后能成为一个有创造性的、诚实可信的、负责任的公民”。该政策与“2010~2012年国家教育行动计划”以及“2007~2015年教育策略框架”相一致,并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确保所有所罗门儿童(包括女孩以及残疾儿童)有平等的接受优质早教的机会。(2)确保早教服务的质量。(3)早教服务的管理有效、高效、透明。在所罗门群岛,多个部门及相关人员参加了政策制定的过程,包括教育部、课程发展部、教师教育学院、南太平洋导师大学以及省教育官员、早期教育志愿者、幼儿园联盟代表、宗教代表、村镇长者和家长代表。
5 老挝
老挝的早期儿童发展政策于2009年5月定稿。政策规定:所有从出生到6岁的儿童无论性别、人种、民族、语言、、外貌特征和家庭社会经济地位都是平等的,有平等地获得全面发展、养护、教育、保护和广泛参与活动的权利,有得到家庭、社区、社会和政府全力支持的权利。其目标是帮助所有0-6岁的儿童获得最好的身体和精神的健康成长,并习得正确的行为;为0-6岁儿童提供接受高质量教育的机会,并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以确保儿童能过上有质量的生活,确保儿童成为成功者。
6 柬埔寨
柬埔寨提出,为了达到千年发展目标以及全面教育目标,所有出生到6岁的儿童都应该获得符合自身需要的养育和教育服务,所有的家长、教师以及儿童监护人都应该接受专业知识、技能、服务方面的培训,以更好地为儿童的养育和发展服务。总的目标是提高早期儿童养护与教育的服务质量,特别是对于处境不利儿童的养护与教育,并制订了具体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