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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深度参与经济全球化下,双顺差是必然的。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就是生产制造大国,以传统产业为载体的各种生产要素向中国进一步转移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形势,对中国来说,就是固化的廉价劳动力。这样一个基本结构决定了双顺差必然形成。以廉价劳动力物化的产品特别是加工对外形式净流入必然是双顺差,土地对外批租也是财富的重要来源,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出口,如果按照分类,三资企业占了88%。看土地的出让,最近这几年,从2003年到2005年每年土地转让的价格,总价值占到五千多亿元,差不多是GDP的2.5%,这是潜在的财富变成了GDP中的财富。关于外汇储备的增长和货币供应量之间的关系,中国今天的外汇储备是一万三千,占货币供应的28.2%,所以货币政策没有空间是因为双顺差。
第三,国内改革进程与高储蓄率低投资率并存。其中重要的原因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滞后导致了高储蓄率,只有解决了中国社保体制问题,才能降低中国的储蓄率,提高中国的需求。另一个问题是分配差距,包括社会群体的分配差距。因为分配差距扩大,导致同样速度的GDP增长所带动的购买力增长是相对低的。而且,由于国有企业改革滞后导致投资不足,私营企业虽然有许多成就,但相比现在的大企业来说,其发展整体仍然是滞后的。
以上三个基本判断,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国际收支顺差是高储蓄积累资本的要求,因为发展的初级阶段,需要有持续大量的境外资本完成发展阶段的资本积累。人均GDP刚刚超过两千美元,在整个国家差别巨大,可以说国家的发展仍然需要完成资本积累,高储蓄在这个阶段是必然的。外资流入仍然是资本积累的重要渠道。
第二,追求国际收支平衡与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不一致,也与中国经济战略不一致。中国和美国的发展特征代表着全球化经济的结构,一个双赤字,一个双顺差。全球化失衡并不是短期的,而是历史性长期因素改变了世界经济运行方式,在根本上造成了全球经济的流动性失衡。
当今要素流动的基本特征是流动性强的要素,如资本、技术、优秀人才、标准和品牌等向相对流动性差的要素,如土地、自然资源、廉价劳动力的拥有国流动。2006年中国的经济规模排到第四位,这正是深度参与全球化的结果。在全球化经济时代,目前的发展阶段正是产业转移的阶段,特别是中国的发展阶段正是产业引入的阶段。所以通过汇率调整全球经济失衡是无效、也是不利的。
第三,汇率升值不是调节中国国际收支的有效工具。事实证明,在过去两年中,虽然汇率升值速度加快,外资仍然高速流动,甚至加速。所以,汇率升值并不能直接解决国际收支顺差过高的问题。
根据上面的分析,得出以下政策。
第一,深化国内改革是推进投资和消费的基本途径。社会保障机制的改革有助于消除居民后顾之忧,有利于降低储蓄率,提高投资水平。培育本土企业,优化本国投资主体,减少对外资的依赖。同时完善国内金融市场,使储蓄真正转化为投资。尽管股市火爆,对个人来说是投资,对宏观经济来说只是资产价格增值。资产价格上涨并不是投资水平提高的表现,我们仍然需要完善金融市场。从深化国内体制来说,减少地区之间的恶性竞争。
自1978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政府的只能由经济的指挥和计划者转变成了经济的调节和服务者。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量较改革开放前较为减低。然而,在新型经济制度的要求下,旧体制中国企的“大锅饭”及社会责任制度逐渐淡化。中国逐渐需要引入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及实施新型的财政支出政策来发展经济。于是,这些财政支出政策的作用即成为改革开放以来研究的一个重点。本文使用协整理论、误差修正模型及脉冲响应函数,试图分析主要的财政支出政策与中国经济增长的长期均衡关系及短期动态调整关系,并对政府实行新型的财政支出政策做出建议。
一、文献综述
对于政府财政支出对经济影响的研究,国内已有众多的研究文献。董秀良、郝淑媛(2005)运用协整关系检验、脉冲响应函数和方差分解技术,对我国财政支出变量与实际GDP、私人投资进行分析发现存在显著的协整关系。牛冲槐、唐朝永、江海洋(2008)对1980~2005年国家财政科技投入和经济增长的协整性及因果关系进行的分析表明:两者之间只存在单向因果关系,即财政科技投入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赵国旭,邬华明(2008)使用协整理论对开放经济下财政政策有效性进行了研究,发现财政政策是有效的,但存在时滞与挤出效应,提出优化财政政策结构的建议。贾文、杨小容(2009)利用协整和向量自回归模型,研究了中央财政支持对牧民收入水平的影响实证分析,得出藏族在中央财政支持是受益最大的,否定了某些认为藏族被边缘化的观点。杨敏利,贺利平(2009)对我国1989-2005年的公共财政科技投资与社会科技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协整及误差修正模型分析,得出公共财政科技投资对社会科技投资具有带动效应的结论。梁蕾(2009)对我国1952-2007年的GDP和财政收入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研究表明:(1)中国的财政收入与GDP互为因果关系;(2)中国财政收入与GDP有长期协整的关系;(3)中国财政收入对GDP的弹性小于1。汤鹏主(2009)运用Johansen协整模型的理论方法研究财政税收、投资总额与我国经济增长的关系,得出结论是投资总额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推动作用基本上要大于财政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推动作用。
然而,以上的文献中研究的财政政策支出变量数目较少,没有同时涉及财量中科学研究投入、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文教卫生支出、政府基建支出对经济发展的综合关系分析。因此,本文试图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分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支出与经济发展的长期与短期动态关系。
二、实证分析
1. 数据的选取
为了研究国家财政支出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本文选取了以下四个数据。分别是1)国家财政决算支出中的科学研究支出2)国家财政决算支出中的基本建设支出3)国家财政决算中的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支出4)国家财政决算中的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用 5)按支出法核算国内生产总值。以上五个时间序列数据来源与中宏数据库的年度数据库。本文选择了1978年-2006的年度数据,单位为亿元人民币,采用现行价格计算。数据选取的主要原因如下:其一,1978年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只有在这个时期建立的模型才能够反映市场要素间自发的内部相互动态反应,用1978年之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数据来分析是达不到研究目的。其二,本文还考虑研究国家财政支出中的其他项目,如高等教育投入经费等。但由于样本量不足以进行计量经济学分析,故放弃。
在进行数据分析之前,对以上五个时间序列变量取自然对数,目的是为了消除异方差现象。经过处理,五个时间序列变量分别命名为:1)LNRE,2)LNFRA,3)LNWEA,4)LNHY,5)LNGDP。
2. ADF单位根检验
本文研究财政支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主要通过协整分析进行。根据协整理论,时间序列变量间存在协整关系的前提条件是各个序列都是同阶单整非平稳时间序列。因此,首先使用ADF单位根检验方法对五个时间序列进行平稳性检验。
若时间序列的均值、方差和自协方差都不取决于时刻t,则称此时间序列为平稳的时间序列变量。然而,在现实中,大多数宏观经济变量都存在均值随时间而变化的趋势。因此,这些存在时间趋势项的序列都不属于平稳的时间序列。非平稳时间序列一般可以通过差分变换转换为平稳时间序列。若序列通过一阶差分变换转换为平稳时间序列,则称该序列为一阶单整序列。同样地,若序列通过若干阶差分转换为平稳时间序列,则称该序列为若干阶单整序列。检验时间序列平稳性的主要方法是ADF单位根检验方法。在ADF检验中,先通过作图等方法确定时间序列变量是否存在时间趋势项及截距项,再进行原假设为存在单位根的检验。若结果拒绝存在单位根的原假设,则该序列为平稳的。若不能拒绝,则该序列为非平稳的,需要进行差分变换直到转换为平稳时间序列。
对“1)LNRE,2)LNFRA,3)LNWEA,4)LNHY,5)LNGDP”作图,确定其是否存在时间趋势项及截距项并进行ADF单位根检验,滞后水平采用SIC信息准则自动设定,检验结果如下:
注:D指差分运算 检验的显著性水平设定为5%
检验结果表明,LNFRA,LNWEA,LNHY,LNGDP为一阶单整非平稳时间序列,LNRE为二阶单整非平稳时间序列。因此,LNFRA,LNWEA,LNHY,LNGDP间可能存在协整关系,而LNRE则与其余的变量不存在协整关系,应予以舍去。这意味着,国家财政决算中科学研究支出可能与中国经济发展并不存在长期均衡协整关系。
3. 建立VAR模型
本文使用的协整关系检验主要基于Johansen协整检验,Johansen协整检验是以VAR(向量自回归模型)为基础的检验回归系数的方法,主要用以研究多变量间的协整关系。因此,为进行Johansen协整检验,首先建立VAR(向量自回归模型)。
由于研究中所获得信息的局限性,本文只考虑非限制性的向量自回归模型(unrestricted VAR)。VAR模型把系统中每一个内生变量作为系统中所有内生变量的滞后值的函数来构造模型。VAR模型常用于预测相互联系的时间序列系统及分析随机扰动项对变量系统的动态冲击,从而解释各种经济冲击对经济变量形成的影响。
含有k个时间序列变量的VAR模型的数学表达式为:
其中,表示第k个时期t滞后p期的内生时间序列变量,表示第d个在时期t的外生时间序列变量,表示第k个在时期t的随机扰动项(白噪音项),也可称为冲击向量。分别是维和维系数矩阵。
基于本文的研究对象,下文中建立的VAR模型不含外生变量。对LNFRA,LNWEA,LNHY,LNGDP建立VAR模型,使用AIC准则确定滞后期为2,输出结果如下:
小括号中为滞后期,中括号为t统计量
4. Johansen协整检验
随后我们基于VAR模型,进行协整检验。协整关系的主要原理 是若存在两个时间序列和,,,其中为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变量、为随机扰动项。
若存在一个向量V () 使得: 。其中,ε为随机扰动项,则称与具有协整关系,V为协整向量。
在协整关系检验中我们设定协整方程有截距项但没有趋势项,检验结果如下:
检验结果表明,LNFRA,LNWEA,LNHY,LNGDP之间可能存在三个协整向量,即我们可以确定LNFRA,LNWEA,LNHY,LNGDP之间具有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
5. 向量误差修正模型
前文已经检验出LNFRA,LNWEA,LNHY,LNGDP之间存在长期均衡的协整关系,在这里,通过构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来分析当变量偏离长期均衡水平时,系统对偏离的修正过程。
这里通过前文构建的VAR模型和协整方程构建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结果如下:
构建的向量误差修正模型的误差项修正系数为符合反向修正机制。模型中的协整方程为
可以看到,若LNFRA,LNWEA,LNHY,LNGDP四者的波动偏离了长期均衡关系,则会以误差修正系数的修正速度重新返回长期均衡状态。
6. 脉冲响应函数分析
在这里,我们利用脉冲响应函数来分析当LNFRA,LNWEA,LNHY遭受系统外部冲击时对LNGDP序列的影响。脉冲响应函数的主要思想是对VAR模型中某一变量的误差项施加一正向冲击,并计算另一变量在未来某个时期内波动的数值,以得出外部冲击的动态影响。
若对LNFRA的VAR模型误差项施加一个正向冲击后,在未来10期内,LNGDP对此冲击的响应如图1所示:
若对LNWEA的VAR模型误差项施加一个正向冲击后,在未来10期内,LNGDP对此冲击的响应如图2所示:
若对LNHY的VAR模型误差项施加一个正向冲击后,在未来10期内,LNGDP对此冲击的响应如图3所示:
从脉冲响应函数分析可以看出以下三个现象:其一,当国家财政加大基建投入后,在随后的1-2年内, GDP受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在1-2年后,GDP随即受到持续的正向促进。其二,当国家财政加大社会抚恤及福利保障投入时,在随后的1-2年内,GDP受到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在1-2年后,GDP获得持续的快速增长。其三,当国家财政加大文教、卫生、科技投入时,GDP在当期即获得正向冲击,随即获得持续的增长。
三、实证分析结果的经济意义解释
第一,根据平稳性检验,发现我国财政决算中的科学研究支出与其他的变量不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根据我国的经济增长方式,在长期以来,我国都是以粗放形式发展经济,即经济发展主要通过大量低技术的投资建设,而较为忽视技术密集型的第三产业的发展。这导致我国没有形成依靠科技进步的集约性生产方式。在以低技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体中,科技投入就不能有效地推动经济整体的发展。此外,我国科技投入规模小,尚未形成与经济总量水平稳定的增长方式。
第二,根据协整性检验,发现我国财政决算中的基建支出、抚恤和福利保障救济支出、科技文教卫生与经济总量存在长期的均衡关系。这说明了这些财政支出项目与经济增长的重要内在均衡关系。结果表明,控制主要的财政支出变量,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可以起到宏观调控作用。此外,中国的经济发展也会使这些财政支出获得稳定增长。两者互为稳定增长关系。
第三,通过向量误差修正模型,可以发现我国财政决算中的基建支出、抚恤和福利保障救济支出、科技文教卫生与经济总量存在短期波动时的动态修正机制。可以看出,变量之间存在稳定收敛的动态修正机制。
第四,通过脉冲响应函数,可以清晰地发现各财政支出变量对经济总量的持续影响。其一,若国家基建项目的支出在短期内迅速增大,则在1-2年内国家投资对私人投资的挤出效应明显,国内生产总值在短期内受到不利影响,然而,在长期中,国家基建项目对经济增长起到持续的促进作用。这得益与基建项目对生产活动产生的加速效果。如青藏铁路的建设,使得与中原地区的工商业交流更加方便快捷。其二,若国家抚恤与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增加,则在短期内对国内生产总值产生负向冲击,但在长期内则起到持续的增长作用。抚恤与社会福利救济项目是一种收入再分配政策。将较高收入者的收入转移到低收入群体中。若国家抚恤与社会福利救济支出在短期内大幅增加,则可能导致高收入群体的激励扭曲,造成经济效率的一定损失。然而在长期中,由于低收入者生活水平的提升,其消费产生的乘数效应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持续作用。其三,若国家财政加大文教、卫生、科技投入,经济总量在当期即获得正向冲击,随即获得持续的增长。实证结果证明了文教、卫生、科技投入的巨大促进作用。根据现代内生经济增长理论,投资与劳动力数量的增长不能使经济体获得持续的人均经济增长,只有全要素生产率的持续增长才能对经济产生持续的正向促进作用。根据实证结果可以发现,文教、卫生、科技投入的正向冲击具有持续经济增长作用,这是因为该变量可以大幅提高社会全要素生产率,在投资与劳动力增长率不变的情况下,大幅度提升人均经济产出,并使得经济获得可持续发展。
四、结论与建议
1. 优化产业结构,增加科学研究投入规模与应用程度
研究中发现科学研究的投入对经济增长是无长期均衡作用的。根据上文的分析结果,本文建议我国应当在新的知识经济时期大力进行产业转型。在转型中增大科技含量高的技术密集型产业比重,使得经济增长可以充分利用国家科学研究的先进成果。并建立高效率的产学转换基地,鼓励各行各业应用新型的高效率科学技术。此外,中央财政还需加大科学研究的投入规模,并进行国际前沿课题的研究,以使中国在某些科技领域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并使经济部门获得科学上的自然垄断。
2. 合理利用国家基建支出等反周期财政政策
在研究中充分识别出了国家基建投资对私人投资的挤出效应。因此,在遭遇经济周期波动时,我国要谨慎使用增大基建投资的反周期财政政策。准确识别其对私人部门的挤出效应。
3. 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
研究中发现虽然对低收入者的转移支付在短期内对经济效率有所影响,但在长期内,是对经济发展有利的。因此,我国更应该加速建设及完善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对低收入者的救济体系。努力减少社会贫富差别产生的不公平现象。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
4. 加大文教、卫生、科技投入
文教、卫生、科技投入可以增加居民的教育水平,期望寿命,生产力水平等。在目前,国内这方面的投入占GDP的比重还是相对较少的。具体来说,文教的投入具有明显的地区不公平性。在大城市中,外来户籍人员的子女无法就读公立优质学校,在教育上存在无效率及不公平,导致众多潜在优秀人才失去成才的机会。而在医疗方面,则对部分人群还是欠缺保障。如外来务工人员就只能享受赔付比例相对较小的医疗保险。而部分偏远城镇的医疗设备落后,也间接导致了劳动力流失等现象。对于科技投入,对劳动力生产力则有巨大影响。因此,国家财政加大文教、卫生、科技的投入对经济长远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董秀良、郝淑媛,《我国财政政策冲击的动态效应分析》[J],当代经济研究,2005(9):54~58
[2] 牛冲槐、唐朝永、江海洋,《财政科技投入与经济增长的协整性及因果分析》[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8(2):55~58
[3] 赵国旭,邬华明,《开放经济下我国财政政策的有效性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08(6):99~104
[4] 贾文杨小容,《中央财政支持对农牧民收入水平影响的实证研究》[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9(7):6~11
[5] 杨敏利,贺利平,《基于协整的公共财政科技投资对社会科技投资的带动效应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4):13~16
文章编号:1003-4625(2011)04-0003-06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一、导言
20年来,中国经济以超常速度增长的同时也见证了股票市场的迅猛发展。我国从零起步,现已建设形成总市值达到26万亿元、年募集资金额接近1万亿元、年成交额53万亿元的大型股票市场。所以正确理解和处理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对于我国经济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的长远规划而言至关重要。
目前,有关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实证研究大多遵从西方学者的做法,将资本化率和换手率、交易率等指标作为衡量股票市场规模和流动性的指标,进而利用不同的样本数据,通过回归或者Granger检验进行分析。大多数现有研究发现,尽管我国股票市场流动性与经济增长水平正相关,然而,以资本化率衡量的股票市场规模的壮大并没有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这一观点与直觉、历史经验以及有关这一主题的主要理论研究的结论产生矛盾。
本文批判了上述研究在指标选择和研究方法应用等方面的做法,然后选取一级市场融资规模作为股票市场规模指标,参照现实背景选择Granger检验的滞后阶数,基于1992年第1季度至2010年第2季度的样本数据,对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得到与上述观点不同的结论,并分析了这种差异出现的原因。
以下将首先考察现有相关研究成果,然后介绍本文的分析方法、指标和样本,最后进行平稳性检验和Granger因果检验,并总结分析结果和涵义。
二、文献综述
(一)对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理论研究
有关金融体系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但研究者长期以来一直关注的是金融体系中银行部门的发展。例如,Bagehot(1873)和Schumpeter(1912)就强调银行体系在经济增长中的关键作用,认为银行部门能够通过识别生产性投资并为其提供融资,推动创新,促进未来的经济增长。与此相反,Robinson(1952)提出,商业银行只是对经济增长作出被动反应。
对股票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出现较晚。其中,有关这一主题的理论研究从信息生产、公司治理和风险应对等三个方面分析股票市场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在信息生产方面,Grossman和Stiglitz(1980)、Kyle(1984)、Holmstrom和Tirole(1993)等证明,股票市场规模越大,流动性越高,生产的信息就越容易据以获利。
在公司治理方面,Jensen和Meckling(1976)指出,股票市场对加强公司治理具有重要作用。Dia-mond和Verreechia(1982)、Jensen和Murphy(1990)证明,将股票业绩与管理者薪酬挂钩,有助于管理层与股东保持利益一致。Scharfstein(1988)、Stein(1988)则证明,股票市场上收购威胁的存在促进管理层与股东激励相容。但是,迄今为止,尚未出现将股票市场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与经济增长联系起来的理论模型。
在风险应对方面,有的学者强调,股票市场为风险分散化提供了便利,导致风险规避者的资产组合可以包含具有高预期回报率和高风险的投资项目(Gurley和Shaw,1955;Patrick,1966;Greenwood和Jo-vanovie,1990;Saint-Paul,1992;Devereux和Smith,1994;Obstfeld,1994)。Acemoglu和Zilibotti(1997)、King和Levine(1993)分别通过对高风险项目或者创新的融资支持构建解释风险分散化与经济增长之间联系的模型。Diamond和Dybvig(1983)、Levine(1991)从信息成本角度Bencivenga,Smith和starr(1995)从交易成本角度分析股票市场削减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
(二)国外对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
国外学者利用外国股市样本,对上述理论观点进行实证检验,得到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
其中,有些实证研究发现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肯定性证据。Spears(1991)、Pardv(1992)、Atje和Jovanovic(1993)证实,股票市场发展与人均实际GDP增长率之间具有很强的相关关系,而且股票市场流动性对未来经济增长率具有较强的预测能力。Levine和Zervos(1998)、Filer et al.(1999)、Rousseau和Wachtel(2000)、Alovsat和Tunc-er(2000)验证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活动水平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Bahadur和Neupane(2006)发现,市场波动率能够预测未来经济增长率,但因果关系只在实际指标之间存在。Alam和Hasan(2003)、Nzue(2006)、Shahbaz et al.(2008)、Agrawalla和Tuteja(2007)等人分别基于美国、加纳、巴基斯坦、印度等国的数据验证了股票市场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也有部分实证研究结果不能证实上述关系的存在。例如,在Demirguc-Kunt和Levinefl 996)、Adaja-ski和Biekpe(2005)、Sarkar(20061、Naeeur和Ghazoua-ni(2007)等人的实证研究中,股票市场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观点未能得到数据支持。
(三)对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实证研究
至于国内股票市场,我国学者一般参考Demir-guc-Kunt和Levine(1996)的做法,以资本化率(即股票总市值与GDP之比)、交易率(即交易总额与GDP之比)和换手率(即交易总额与股票总市值之比)作为衡量股票市场发展水平的指标,基于不同样本期间的季度数据,对我国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进行实证研究。
例如,冉茂盛、张卫国(2002)、李仁健(2003)以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作为股市发展水平的衡
量指标,通过回归分析发现,资本化率对总产出的影响较为显著,而换手率和交易率对总产出的影响不显著。
段鸿斌、杨光(2009)通过Granger因果检验发现,资本化率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换手率构成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经济增长构成交易率的Granger原因,他们据此认为,经济增长能够促进股市发展,股市发展又能够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
但其中大多数实证研究表明,基于上述三个股市发展指标,不能找到“股市发展促进经济增长”观点的支持性证据。例如,谈儒勇(1999),郑江淮等(2000)、李广众(2002a)、冉茂盛等(2003)、王宗军、钟俐(2004)、梁莉(2005)、李冻菊(2006)、陈怡(2009)等人分别基于不同的样本,以资本化率、交易率和换手率或者其中一、两个指标作为股市发展衡量指标,通过回归分析或者Granger因果发现,股市发展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不显著,或者不存在从股市发展到经济增长这一方向的因果关系。
杨再斌、匡霞(2004)通过回归发现,资本化率和交易率对GDP增长率的影响比较显著,但通过Granger因果检验发现,存在从经济增长到资本化率的单向因果关系,也存在从交易率到经济增长的单向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国内学者还曾经使用股票指数、发行率等其他指标作为股市发展水平的度量进行实证研究。例如,梁琪、滕建州(2005)分别以A股流通股市值与GDP之比和交易率作为衡量股市发展水平和股市流动性的指标,运用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发现,股市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存在从经济增长到股市流动性的单向因果关系。他们结合VAR模型分析结果认为,股市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没有产生任何促进作用,而且股市过度波动对整体经济增长和银行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李广众(2002b)以国内有价证券发行额与GDP之比作为衡量股市发展水平的指标,通过回归分析发现,股市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技术进步的影响并不显著,并且对资本积累具有显著的不利作用。
高大为、魏巍(2004)基于我国1991-2003年问的月度数据样本,通过Granger检验发现存在从上证指数到GDP的单向因果关系。
三、分析方法、指标与样本
(一)分析方法
本文将使用Granger因果检验方法,来考察股票市场发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Granger因果检验的基本原理是,判断x是否是y的原因,要看现在的y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过去的x解释,在统计上,这相当于在y的自回归方程中,加入x的滞后值是否能够使回归方程的解释程度提高。如果x的滞后值有助于解释现在的y,那么称“x是v的Granger原因”。
进行Granger检验的关键在于选择合理的滞后阶数。这是因为,Granger检验的结果对滞后阶数很可能是敏感的。目前尚未出现确定Granger检验滞后阶数的公认方法。在现有研究中,宗兆昌(2005)、李冻菊(2006)没有报告Granger检验的滞后阶数,冉茂盛等(2003)、杨再斌、匡霞(2004)、段鸿斌、杨光(2009)等人未报告选择滞后阶数的依据,不能排除滞后阶数选择的随意性或者主观性,这可能影响其结果的准确性。
梁莉(2005)、陈怡(2009)等人选取相关变量平稳性检验中按照一定信息准则(如AIC准则或者SIC准则)确定的滞后阶数,作为Granger检验的滞后阶数。但这一做法可能导致错误结果。
这是因为,一方面,平稳性检验和Granger检验所设定的检验方程形式完全不同,没有证据表明,也没有理由认为,针对平稳性检验方程选取的滞后阶数相对于Granger检验方程而言也是最优的。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Granger检验与现有所有信息准则基于不同的逻辑。Granger因果关系的界定并未对解释变量的滞后项的阶数施加任何约束。而AIC或者SIC信息准则的目的在于防止回归方程纳入过多的滞后项而降低其解释的可靠性,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这些准则对较远的滞后项按照一定规则赋予惩罚,这一做法在提高可靠性的同时增加了有解释力的远期滞后项被剔除的风险。
有鉴于此,本文将不采用上述做法,而是根据检验模型的现实背景来确定滞后阶数。从理论上说,股票市场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是通过其募集资金转化为产业资金实现的,募集资金转化为生产能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因此,在有关股票市场与经济增长关系的Granger检验过程中,股票市场融资项目的建设期可以作为确定滞后阶数的一个重要参照。在Wind财经资讯系统查询有关1990―2010年末股票市场募集资金投向的信息,可以得到18960个融资项目(包括IPO融资、增发融资和配股融资)的信息,其中报告了建设期的样本有5059个,其建设期的最大值为103个月,最小值为1个月,平均值为18.13个月,标准差为9.28个月。本文选取股票市场融资项目建设期的平均值(换算为季度值,约为6个季度),作为有关经济增长与股票市场发展的Granger检验的滞后期。
(二)分析指标
如上所述,对我国股市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的现有研究,一般参照Demirgue-Kunt和Levine(1996)的做法,用资本化率来衡量股票市场的规模,用交易率和换手率来衡量股票市场的流动性,进而从规模和流动性两个方面来刻画股票市场发展水平。
本文认为,这一做法值得商榷。本文对用交易率或者换手率来衡量股市流动性的做法没有异议,但认为用资本化率来衡量股票市场规模不尽合理,尤其是对于股票市场发展历史尚短的国家,这一做法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
一方面,用资本化率来衡量股票市场规模,未能充分反映有关一、二级市场规模的信息。
资本化率等于股票市场上所有股票的总市值(与GDP之比),用这一指标来衡量股票市场规模,实际上衡量的只是二级市场规模,并不能充分反映有关一级市场规模的信息。为了说明这一点,将资本化率作如下分解:
在上式右侧中,“当期交易价格与上市首日交易价格之比”可以理解为“二级市场价值波动率”,“上市首日交易价格与发行价格之比”可以理解为“二级市场价值膨胀率”。因此,公式(1)可以改写为:
从上式可以看出,由于累计融资规模可以用来衡量一级市场规模,因此即使资本化率包含有关一级市场规模的信息,它包含的也只是经过价值膨胀率和价值波动率扭曲的信息。Ritter(1995)等人有关IPO价格走势的研究表明,在新兴市场国家,二级市场价值膨胀率和二级市场价值波动率要比发达国家高得多。因此,即使在成熟股市用资本化率来衡量股市规模是合适的,将这一做法套用于新兴股市,也会导致对一级市场规模信息反映的严重失真。
另一方面,用资本化率来衡量股票市场规模,未
能考虑一、二级市场功能定位的差异。
一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为实体经济的投资项目融资,因此一级市场对经济增长具有直接作用,与二级市场相比,其规模应当与经济增长具有更大的相关性。二级市场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流动性,便利一级市场投资者应对流动性风险,其对实体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通过一级市场间接实现的。
很显然,任何一个市场的发展程度,都应当按照其功能是否得以有效发挥来评价。因此,一级市场的发展程度,应当从其融资功能的实现程度衡量,一个合理的指标是融资规模,一般而言,融资规模越大,说明一级市场发展水平越高。而二级市场的功能定位于提供流动性,因此其发展程度应当通过流动性是否达到有效发挥一级市场融资功能所需要的最低水平来衡量,而不需要考虑其规模。
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用一级市场融资规模来衡量股票市场规模。一级市场融资规模可以用增量或者存量来计量。在追溯至最早期的情况下,两种计量方法是等价的。考虑到与经济增长计量指标的对应性,本文用增量来计量一级市场融资规模,等于整个股票市场的IPO筹资额、增发筹资额和配股筹资额之和,通过用当期融资增量除以当期名义GDP来排除尺度影响,在不致引起混淆的情况下亦称之为“融资规模”。
以上已经说明,二级市场发展程度应当用其流动性水平与保障一级市场融资功能所需的最低流动性水平之间的大小关系来衡量,但是目前尚未出现比较合理的计量上述最低流动性水平的方法。本文将沿用现有研究的做法,直接针对流动性指标与经济增长指标进行相互关系的分析,并在解释分析结果时明确区分这一做法与应当采取的做法之间的差别。本文选取换手率作为股票市场流动性的指标,并用整个股票市场的当期成交总额与当期流通总市值之比来计算这一指标。
本文用GDP实际增长率来衡量经济增长,并用名义GDP的对数差分与CPI环比涨幅之差来计算这一指标。
此外,为了与现有研究进行对比分析,本文还将考虑资本化率,并用整个股票市场所有股票市价总值分别与当期名义GDP相除来计量。
总之,本文的分析指标将包括GDP实际增长率、融资规模、资本化率和换手率等4个指标。
(三)样本与数据
本文将在上海和深圳股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所有股票(包括A股和B股)均看做是中国(大陆境内)股票市场功能的体现,而将境内企业通过存托证券等方式在香港、纽约、新加坡等地发行的股票视为其他国家和地区股票市场功能的延伸,而不予考虑。
鉴于数据可得性,本文选取1992年第1季度至2010年第2季度作为样本期。其中,各期A、B股的(IPO、增发和配股)筹资额、成交总额、总市值、名义GDP、1995年之前的月CPI同比指数以及1995年1月之后的月CPI环比指数等原始数据均来自wind财经资讯系统。
该系统的数据为月度数据,本文按照以下方法换算为季度数据。各季度融资规模等于该季度各月A、B股的(IPO、增发和配股)筹资额之总和。成交总额和名义GDP季度值等于各月份值之和。A、B股的总市值和流通总市值按照该季度各月份值的简均计算。至于季度CPI环比涨幅,首先根据1995年之前的月CPI同比指数以及1995年1月之后的月CPI环比指数,通过倒推法计算得到整个样本期的月环比指数,再换算为涨幅值,然后将各月份涨幅值加1后连乘,即得到季度CPI环比涨幅。
季度融资规模、名义GDP、市价总值、成交总额等数据在代人计算有关比率或者增长率之前,均利用Census x11方法(加法模型,不考虑贸易日和节假日的影响,不考虑滑动区间)作了季节调整。
本文所有统计和检验操作均系利用计量经济学软件Eviews 5.0完成。
四、实证分析过程与结果
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的一个前提条件是,进入检验的各时间序列是平稳的。以下将首先通过单位根检验方法验证各指标的平稳性,最后分别针对“经济增长一融资规模”、“经济增长一资本化率”、“经济增长一换手率”等变量组合进行Granger检验。
(一)分析指标的平稳性检验
利用ADF(Augmented Dickey-Fuller)方法对四个分析指标进行水平的单位根检验,其滞后阶数由软件按照SIC(Schwarz Info Criterion)准则在最大滞后阶数为11的条件下自动选择,其结果如表1。
由于平稳性检验对检验方程的形式没有施加约束,表1只报告了相伴概率最小的结果。从该表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有理由拒绝所有原假设,而认为四个分析指标都是平稳的,满足Granger检验的要求。
(二)经济增长与股市发展之间关系的Granger检验
在样本期内,基于上述数据,选取相当于股票市场融资项目平均建设期的6个季度作为滞后阶数,分别针对“经济增长一融资规模”、“经济增长一换手率”、“经济增长一资本化率”等变量组合进行Grang-er检验,其结果如下:
从表2可以看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有理由认为,融资规模是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而经济增长不是融资规模的Granger原因。从融资规模到经济增长的这种单向因果关系,可以看做是股票市场发展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证据。
同时,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有理由认为,换手率不是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而经济增长是换手率的Granger原因。由于换手率代表股票市场的流动性,因此,从经济增长到换手率的这种单向因果关系表明,经济增长能够促进股票市场流动性的提高,这可能是由于经济增长能够通过提高投资机会预期而增加交易量;而股票市场流动性提高,并不具备经济增长效应,这说明在样本期内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水平没有穿越足以维持一级市场的有效运作的最低流动性水平,一直保持在后者之上或者之下。
此外,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有理由认为,资本化率是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经济增长也是资本化率的Granger原因。资本化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这种Granger双向因果关系,就解读资本化率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而言,没有任何意义,因为有可能存在同时影响二者的第三个变量,使得没有任何因果关系的两个变量呈现出Granger双向因果关系。因此,不可以认为,资本化率的提高有助于促进经济增长,而经济增长又会促进资本化率的提高。
五、结论与涵义
本文基于1992年第1季度至2010年第2季度的样本数据,选取一级市场融资规模作为股票市场规模指标,选取换手率作为股票市场流动性指标,选取GDP实际增长率作为经济增长衡量指标,针对包含沪深AB股在内的整个股票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在按照股票市场融资项目平均建设期选取的滞后阶数上,进行Granger因果检验。
结果发现,存在从股票市场规模到经济增长之问的单向因果关系,表明从股票市场规模来看的股市发展对经济增长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存在从经济增长到股市流动性之间的单向因果关系,表明股票市场流动性没有经济增长效应,说明在样本期内二级市场的流动性水平没有穿越足以维持一级市场的有效运作的最低流动性水平,一直保持在后者之上或者之下;此外,资本化率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因此无法对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判断。
DOI:10.14163/ki.11-5547/r.2016.27.133
ACS属于心血管疾病, 以多发性胸痛、胸闷为主要临床表现, 可导致其出现心律失常、心力衰竭等重大疾病, 严重时甚至可猝死, 对患者生命造成了严重威胁。当前, 临床上对于ACS主要根据患者具体症状予以常规综合性治疗, 但效果不佳。据相关药理学研究发现, 他汀类药物的调血脂功效明显, 在治疗本病中有一定作用。本研究为进一步明确ACS患者采用阿托伐他汀治疗的效果与药理作用, 将78例ACS患者随机分组, 分别应用单纯常规综合治疗、常规综合治疗联合阿托伐他汀, 观察两组血脂达标率和C反应蛋白水平变化情况, 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2015年1月~2016年4月本院收治的78例ACS患者, 随机分为对照组和治疗组, 各39例。治疗组中男19例, 女20例;年龄47~77岁, 平均年龄(64.0±5.1)岁;疾病类型:不稳定型心绞痛12例, 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死14例, 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死13例。对照组中男20例, 女19例;年龄48~77岁, 平均年龄(64.1±4.9)岁;疾病类型:不稳定型心绞痛13例, 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死12例, 非ST段抬高型急性心肌梗死14例。两组患者性别、年龄与疾病类型等一般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 具有可比性。
1. 2 治疗方法 对照组口服硝酸酯类、低分子肝素、β受体阻滞剂、氯吡格雷以及血管紧张素抑制剂等药物进行常规抗凝、抗血小板等综合性治疗。治疗组则在对照组用药基础上增加阿托伐他汀, 即口服阿托伐他汀钙片(辉瑞制药有限公司;国药准字J20120050), 20 mg/次, 1次/d, 均在22:00服用, 两组患者均坚持治疗3个月。
1. 3 观察指标 统计两组患者的血脂达标率, 即参考《中国血脂异常防治建议》[2], 拟定血脂达标标准如下:总胆固醇水平
1. 4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9.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 ± 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2. 1 两组患者血脂达标率比较 治疗组患者的血脂达标率为94.9%, 对照组患者的血脂达标率为74.4%, 两组患者血脂达标率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2. 2 两组患者治疗前后C反应蛋白水平比较 治疗前, 两组患者C反应蛋白水平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 治疗组患者的C反应蛋白水平为(3.2±0.7)mg/L优于对照组的(5.3±1.2)mg/L, 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
3 讨论
ACS是一种以冠状动脉发生粥样硬化性病变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血栓病变, 主要是因斑块表面破裂或受损所致[3], 好发于绝经后女性、高血脂症患者、糖尿病患者和老年人群等。目前, ACS临床治疗以内科保守治疗为主, 常见用药包括低分子肝素、β受体阻滞剂等抗凝、调血压药物, 但效果一般, 且疗程较长, 严重影响患者用药依从性。近年来, 有相关临床报道称[4], 他汀类药物在高血脂症治疗中效果确切, 调血脂功效突出, 推测其在ACS治疗中可发挥一定作用。
阿托伐他汀是一种羟甲基戊二酸甲酰辅酶A(HMG-CoA)还原酶选择性抑制剂, 可通过抑制胆固醇、HMG-CoA还原酶在人体肝脏内的生物合成, 从而降低脂蛋白、血浆胆固醇水平, 同时还可增加人体肝细胞表面的低密度脂蛋白受体数量, 从而增加其低密度脂蛋白摄取、分解代谢。同时, 阿托伐他汀还可抑制机体血小板聚集和活性, 从而维持患者体内粥样硬化性板块稳定, 最终改善其血管内皮功能, 发挥高效的抗炎症作用。C反应蛋白作为机体内非特异性炎症敏感性指标, 对于患者细胞内粘附因子分泌有刺激性作用, 可促使单核细胞聚集, 诱发内皮细胞中致炎症因子的表达, 是心血管患者死亡的独立高危因素, 是ACS诊断、治疗中的重要指标。
综上所述, ACS患者在常规综合治疗基础上联合阿托伐他汀治疗的临床效果显著, 抗炎作用积极, 并可有效调节其血脂水平, 值得借鉴。
参考文献
[1] 董丽君, 洪子惠. 负荷量加高维持量的阿托伐他汀在ACS患者介入治疗后的临床应用效果. 中国循证心血管医学杂志, 2016, 8(4):474.
[2] 赵国军, 唐业华, 张燕虹, 等. 阿托伐他汀对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炎症反应影响的Meta分析. 医药导报, 2016, 35(1):83-89.
办法中第四部分《单位购买国债券到期的兑付》是指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的特种国债,今年均没有到期兑付的事项。
附件: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管理,完善帐务处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及特种国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的设置
(一)资金来源类
设置“兑付资金预拨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拨入记收方,兑付期终了,将“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额,冲销转入本科目的付方。收方余额为应归还上级财政部门结存兑付资金数,付方余额为上级财政部门应补拨兑付资金数。
(二)资金占用类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分类帐户。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单位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分类帐户。
3.设置“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的兑付款用本科目核算。并按所属地区或经办单位名称设分类帐户。拨出记付方,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已兑付国债券本息合计数冲减计入本科目的收方。付方余额为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应归还或待兑付结存兑付资金数。收方余额为应补拨兑付资金数。兑付期终了,兑付资金结清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资金结存类
1.设置“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科目。拨入兑付资金时记收方,付出或结余上缴时记付方。
2.设置“库存现金”科目。国债券还本付息现金用本科目核算。从银行取回现金记收方,兑付或转帐上缴记付方。
(四)表外科目的设置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表外科目,并按债券的不同种类、发行年度、券别设分类帐户。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按经收的已兑付国债券收款单收据联金额、份数、号码记帐。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时,应按照拨入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兑付资金预拨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还本付息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付: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每月终了,应按照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报来的已兑付国债券本金和利息数分别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付:已兑付国债本息款(本金、利息)
(四)兑付期终了,应及时收回下级或经办单位结存兑付款,结平“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五)兑付期终了应办理转帐,将已兑付个人、单位国债券本息款冲销上级财政部门预拨款。结平“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两个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六)将结存的兑付资金退还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分录为: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个人购买国债券到期的兑付
(一)持券人到经办单位办理兑付时,经办专柜初收入员应清点债券金额,并审查下列各点
1.核对债券号码是否中签(分期偿还的),是否已到兑付期(按日计息的)。
2.查验券面颜色、花纹是否伪造,号码、签发日期有无涂改、挖补。发现可疑券别应交当地银行代为鉴别。发现伪造券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及上级财政部门。
3.审查券面有无残破污损。残破污损债券兑取办法按银发(1989)304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审查无误后,计算应付现金,其计算公式为:
应付现金=面值+面值×年限×年利率
填写“个人国债券兑付清单”(以下简称“个人兑付清单”)(附式一),并加盖初收人员名章连同债券交复核人员。
(三)复核人员收到“个人兑付清单”和债券后,应对上述各项内容进行认真的复核。经复核无误后在债券正面加盖“付讫”戳记,在“个人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人员名章并凭以配款,然后退初收人员复核。初收人员复核无误后,将现金交持券人。
四、单位购买国库券到期的兑付
单位持“国债收款单收据联”(以下简称“收款单”)到原签发单位兑取本息时,应填写“单位国债券兑付清单”(附式三)(以下简称“单位兑付清单”)一式两份,交经办专柜查验,其处理程序如下:
(一)审查收款单是否为本单位签发的,印章是否齐全,字迹有无涂改。
(二)抽出原留存的收款单存根联与其核对相符。
(三)计算应付利息,其计算公式为:
应付利息=还本金额×年限×年利率(四)将应付本息额,填写在收据联及存根联(套写)的记录栏内,由经办人和持单人签章。
(五)将“单位兑付清单”及收款单收据联、存根联交复核人员复核。
(六)经复核无误后,在“单位兑付清单”上加盖复核人名章。在收据联、存根联上加盖“转讫”戳记,并凭以开出转帐支票。退初收人员复核无误后将“单位兑付清单”第二联、转帐支票退持单人,第一联留存。
五、经办单位的帐务处理
(一)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的帐务处理。
经办单位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时,应按照拨入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兑付资金预拨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二)从银行提取现金的帐务处理。
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从银行提取现金时,应按提取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库存现金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经办单位每日营业终了的帐务处理。
1.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的帐务处理
(1)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专柜应按债券的不同种类、发行年度、券别进行整理。清点数量,检查每张债券正面是否加盖了“付讫”戳记,登记表外科目。然后每百张一把,每十把一捆平铺捆扎。每把捆扎条上加盖经手人名章。
(2)残破污损的债券应单独捆扎。
(3)结出兑付本金和本息总额(本金金额应等于当日经收债券面额,本息总额应等于当日实际付出现金金额),编制“个人国债券兑付日报表”(附式二)一式三份。一份连同“个人兑付清单”作现金付出凭证附件,一份库管员留存,一份报同级综合计划处(科、股)会计分录为:
付: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库存现金
2.兑付单位购买国债券的帐务处理
(1)每日营业终了,经办专柜应对经收的“收款单”进行整理,清点数量,检查每张正面是否加盖了“转讫”戳记。
(2)结出兑付本金和利息总金额,编制汇总的“单位兑付清单”一式两份。一份报同级综合计划处(科、股),另一份连同收款单存根联、“单位兑付清单”一并作转帐凭证附件。会计分录为:
付: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四)兑付期终了的帐务处理。
1.兑付期终了,将已兑付个人、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额冲销财政部门预拨款。结平“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两个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2.将结存的兑付资金退交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分录为: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六、其它有关事项
(一)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申请,由财政部专项拨付兑付资金。
(二)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应在银行开立现金专户,专门用于支取兑付所需现金。
(三)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应设专柜。每一柜台至少有两名熟悉兑付业务的人员,一人经办,一人复核。另外经办单位应配备专职会计、出纳人员各一名。
(四)兑付门点内要有严格的保安措施,门点、库房要加固。配备保险钱柜强调双人开启,夜间请保安人员值守。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将券面送银行代为保管。兑付资金应随用随取,每日营业终了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5000元。
(五)每月终了,综合计划处(科、股)应在8日内(地市级5日内,县级3日内)汇总编制“××年××月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附式四)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报上级财政部门。
(六)兑付期结束后,各经办单位应在10日内将帐务结清,将经收的已兑付国债券整理好。编制“××年财政部门兑付国债券汇总清单”(以下简称“汇总清单”)(附式五)和“××年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收尾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附式六)各一式两份,一份连同整理好的国债券一并缴上级财政部门。一份作为销记“已兑付个人国债券”、“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的记帐凭证。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收到所属各经办单位缴来的已兑付国债券后,必须全部当面复点。于兑付期终了30日内全部复点封存完毕,同时将全部兑付帐务结清,将剩余的兑付资金退回同级预算处。并编制“报告表”、“汇总清单”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级预算处,一份报财政部。财政部审清后,即据以签发“销毁通知书”,各地即可着手办理销毁事宜。
(八)对国债券的整点、运送、复点、销毁办法请按(89)财国债字第96号文《财政部门已兑付国债券销毁办法》办理。
[中图分类号]R5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0616(2017)04-81-03
急性冠脉综合征是冠心病的一种,约占所有冠心病病人的30%,因其起病急,容易导致冠状动脉阻塞发生心肌缺血、缺氧的严重心脏事件而引起临床专业医生的高度关注,然而,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常常伴有复杂的社会心理因素,易伴发焦虑抑郁情绪反应,且影响患者生活质量及临床预后。因此从心脏、心理行为两方面着手,可以更有效地预防、治疗这类心血管疾病。本研究采用氟西汀联合阿司匹林肠溶片、阿托伐他汀片治疗老年急性冠脉综合征(ACS)患者抑郁,效果显著。现将研究内容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14年1月~2015年11月期间收治的100例ACS患者作为研究对象,均符合美国ACC/AHA制定的ACS诊断标准,并经影像学检查明确诊断;随机分成对照组和观察组,每组各50例,对照组患者中男33例,女17例;年龄48~79岁,平均(65.3±9.1)岁;患病类型:不稳定型心绞痛36例,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12例,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2例。观察组中男31例,女有19例,年龄43~76岁,平均(64.3±8.5)岁;患病类型:不稳定型心绞痛34例,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13例,非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3例。两组在性别、年龄、疾病类型方面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具有可比性。
1.2入组标准
(1)经心电图、冠脉造影等检查证实病情;(2)与美国心脏病学会发行的关于ACS判断标准相符,符合ICD-10和DSM-Ⅳ关于抑郁的诊断标准;(3)总胆固醇(T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DL-C)各在4.68mmol/L和2.6mmol/L以上;(4)已在研究同意书上签字。
1.3排除标准
(1)合并肝肾功能障碍、感染、恶性肿瘤及药物禁忌证者;(2)体质过敏;(3)存在认知功能障碍者;(4)文化水平低不能配合完成问卷调查者;(5)原有抑郁症、焦虑症等精神障碍疾病史。
1.4方法
给予两组患者常规治疗,包括给予口服阿托伐他汀钙片(40mg/片,辉瑞制药有限公司,H20051409)20 mg,睡前口服;阿司匹林肠溶片(100 mr/片,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J20080078)、硝酸酯类、s受体阻滞剂、肝素等,对于合并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的患者采取稳压、降糖等对症治疗。观察组在对照组基础上予以氟西汀(苏州俞氏药业有限公司,H20093454)进行治疗,胶囊口服,每次20mg,每天1次。6周为一个疗程。
1.5观察指标
分别于治疗前后采集患者清晨空腹外周血,检测血清总胆固醇(TC)、三酰甘油(TG)、低密度脂蛋白(LDL-C)、高密度脂蛋白(HDL-C)、超敏C反应蛋白(hs-CRP)水平;治疗前与治疗后,使用汉密尔顿量(HAMD)表评分,HAMD大部分项目采用0~4分的5级评分法:(0)无,(1)轻度,(2)中度,(3)重度,(4)很重。少数项目评分为0~2分的3级评分法:(0)无,(1)轻―中度,(2)重度。HAMD减分率=(治疗前分值-治疗6周后分值)/治疗前分值×100%。并统计不良反应情况。
1.6y计学方法
选用SPSS20.0软件处理数据,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百分比表示,采用X2检验,P
2结果
2.1两组治疗前后血清指标比较
与治疗前比较,两组血清TC、TG、LDL-C和hs-CRP均明显下降(P
2.2两组患者HAMD评分比较
两组患者治疗前HAMD评分比较差异未见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后,观察组HAMD评分低于对照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
2.3两组患者不良反应比较
个别地方发生孤寡老人非正常死亡的问题,影响极坏,应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此类问题的发生。在实行(包干到户)的地方,如何照顾好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和烈军属的生活,是个新问题,各地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切实解决。采取的办法可以因地制宜,多种多样,灵活一些。不论采取哪种办法,都必须使这部分人的生活得到可靠保障。不可在不自愿情况下,用土地承包简单办法,一推了事。请各地注意总结这方面的经验,送给我们,以便交流。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农村老弱孤寡残疾社员供给政策落实的通知(摘要)
(1980年12月3日)
我区广大农村社队,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即通常称的五保户)在生活供给和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全区符合社队供给条件的社员,绝大多数的口粮都基本得到了保证,不少地方在生活上照顾得也比较好,除供给口粮外,每月还发给少量的零用钱,治病、烧柴、用水等生活问题,都由集体承担。但是,也有的地方忽视了对老、弱、孤、寡、残疾社员的照顾,应该实行供给的社员没有落实供给,或者只给口粮,其他生活必需不负责解决,致使供给对象的生活得不到切实保障。对于盲残、体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较普遍存在无人料理,日常生活十分困难。特别是有些实行或包干上交的地方,把耕地分给供给对象耕种,生产队不再负责供养,或者把供给分摊到各户或各个组,由他们逐户逐组去讨口粮。由于供养不落实,个别地方已发生供给对象饿死、自杀等严重事件。
搞好老、弱、孤、寡、残疾社员供给政策的落实,对于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社会上树立尊老爱幼的社会主义新风尚,解除广大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计划生育工作,巩固安定团结,搞好四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进一步搞好供给政策的落实,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落实供给政策,全面安排好供给对象的生活。按照《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的规定,农村中属于社队供给的对象,是指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凡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应由所在生产队负责供养。生产队的供给,应包括:吃饭、吃菜、穿盖、住房、治病、烧柴、用水、丧葬(孤儿还有读书)等问题。对于长期分配水平很低的“三靠”队,全面供养确有困难的,也应尽力做到保吃、保教、保葬;穿盖和买油盐等日常生活费用,个人没有经济来源的,可给予临时救济,个别户经过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也可以给予定期定量救济。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的非法性,主要在于它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第1244(1999)号决议》(以下简称《第1244号决议》)等国际法规则,以及国家和原则。
1.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违背了《第1244号决议》等国际法规则
《第1244号决议》是联合国安理会为了结束科索沃战争,于1999年通过的一个利用政治途径解决科索沃问题的国际法文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个过渡性质的行政机构———联合国驻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以下简称“特派团”),由其代管科索沃地区的行政事务。特派团应使科索沃人民在南联盟范围内享有高度自治权,并且在科索沃问题最终解决之前,促进建立科索沃的高度自治和自我管理,但不得实施利于科索沃地区独立的行为,还应积极推进旨在决定科索沃未来地位的政治进程。决议最后提到,安理会“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3]然而,关于谁对科索沃的最终地位有决定权等问题,决议中并未明确。尽管如此,重申所有国家尊重南联盟和的承诺仍是该决议的大前提。基于《第1244号决议》,特派团颁布了具有国际法性质的《科索沃临时自治政府框架》(以下简称《框架》),这也构成了解决科索沃问题的国际法依据。2008年2月17日,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时,《第1244号决议》和《框架》都没有被废止,联合国依据这两个文件派驻的官员仍在科索沃履行职责。[4]由于《框架》优先考虑保护科索沃地区的权利和利益以及南联盟的和,因此特派团在过渡期间采取先标准后地位政策,即在决定最终地位之前,科索沃必须满足涉及人权保护及逃离的塞尔维亚族人返回等八个方面的标准。安理会代表团在干预工作中,也支持先定标准后定地位的方法以及将法制、经济发展和国内流离失所者及难民返回家园定为优先事项。[5]事实上,由于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中的一些阿尔巴尼亚族人的阻挠,结果导致八项标准均未完全得到实现,而且在主要优先领域存在缺陷。[6]在这种情况下,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仅违背了先标准后地位的政策,并且与《第1244号决议》以及《框架》中“尊重南联盟和”的宗旨背道而驰。
2.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违反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和原则
科索沃违反《第1244号决议》单方面宣布独立,其主要的依据是人民自决权。作为当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人民自决权是集体人权(属于第三代人权)的一种,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联合国》是第一个确认人民自决为普遍性国际法原则的国际法文件,其中第1条第2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之一是“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其后,在《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第1条中,都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此外,在1975年的《赫尔辛基最后议定书》等文件中也有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规定。然而,人民自决权并非没有限制。人民自决权的行使要以尊重国家的为前提。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强调:“本宣言的任何内容,不得被解释为授权或鼓励实施任何行为,以全部或部分地解散或侵犯一个独立国家的或政治统一。”其中的“任何行为”当然包括行使人民自决权。另外,1960年联合国大会第1514号决议(即《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也指出:“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7]这些规定是出于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的考虑,因为国家的,关系到整个国际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1996年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报告认为:人民自决权可分为外部自决和内部自决两方面,后者指“公民以任何方式参与公共事务,寻求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权利”。[8]
意大利佛罗伦萨大学国际法教授安东尼奥•卡塞斯[9]认为,在国际法中能行使外部自决的只有三种情况,即非殖民地化、禁止外国军事占领和所有种族团体享有参政权。而科索沃不属于这三种情况。截至2011年2月尽管已有75个联合国会员国承认科索沃的国家地位,但国际社会基本上仍然认为科索沃是塞尔维亚的一部分。另外,科索沃地区的阿尔巴尼亚族人并未受到塞尔维亚国内严重的民族歧视等不堪忍受的对待。还有,科索沃地区对塞尔维亚的经济、文化等的依存度很高。所以,科索沃不具备行使外部自决的条件。从本质上讲,科索沃的行为是分离,而不是独立。分离不同于独立,它是指属于一个国家一部分的人民从该国脱离出去,与国家和原则根本冲突,它不为国际法所承认。民族自决权不包括分离权,因为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行使自决权而独立是恢复自己的原貌,与一国部分领土的分离存在本质上的区别。[10]正如有学者所言:“人民自决权不具有改变现有国家边界的效力,国际法不承认一国的少数人民通过自决实行单方面分离的一般权利,国际法尚未肯定也未否定‘救济性分离权’。”[11]科索沃行使“人民自决权”单方面宣告独立,破坏了塞尔维亚的和,违反了国际法上的国家和原则。
二、科索沃宣布独立后各方的态度
科索沃宣布独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新形势下美国、俄罗斯等大国之间的博弈结果。暂且不问宣布独立前的酝酿阶段各方是否参与其中,单从科索沃宣布独立的次日美国即予以承认、俄罗斯则自始至终毅然决然地持反对态度中可以看出,美、俄两国在该问题上的态度可谓针锋相对。截至2011年2月,已有包括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在内的75个联合国成员国承认科索沃的国家地位。这些国家在国际社会上不占多数,但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反对其独立的有塞尔维亚、俄罗斯等36个国家,中国等12国对科索沃的独立没有明确表态,不支持也不反对。既然依照国际法理论,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违反国际法,那么上述75国为何承认科索沃的国家地位?恐怕他们考虑更多的不是国际法,而是政治、外交等因素吧。这些国家的行为,在侵犯了塞尔维亚的和的同时,是不是也构成了对国际法根本原则的践踏与亵渎?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参与了该咨询意见案的咨询程序,提交了书面意见并参加了口诉程序。我国驻荷兰特命全权大使张军在提交的书面意见中,阐明了三点:(1)安理会《1244号决议》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处理科索沃问题的权威性文件,各方都应当遵守;(2)尊重国家和是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3)人民的自决原则有特定的内容和适用范围。[12]然而,基于某些政治因素考量,我国对科索沃宣布独立没有明确表态。
对于国际法院而言,虽然只是出具咨询意见,无强制力,但该案是第一个涉及一国家内部的部分领土分离建国的案件,联合国大会要求国际法院对“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发表咨询意见,实际上给国际法院出了一道难题。国际法院被迫卷入了这样一个敏感又复杂的问题,想要全身而退,只能在政治与法律的夹缝中找出路:既要化解大国的政治压力确保不犯“方向性错误”,又要经受国际社会舆论的点评,同时还要设法自圆其说,维护其公平中立的形象。如果纯粹依据国际法理论来评判此案的话,是不可能达到上述效果的。因此,该咨询意见体现了大国政治与国际法的斗争与妥协,但是后者在其中做出的让步过大,已经妨碍了国际法的健康发展,有违国际社会对良法善治的美好追求。可以看出,国际法在运行中的“趋政治化”问题确实存在,并且国际法院面对此问题时也显得无奈、纠结。
三、对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反思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国际法规则和原则。而国际法院“不违反一般国际法”的咨询意见确实令人费解。在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做出结论的理由主要有:(1)依国家实践,并没有禁止宣布独立的先例。从安理会的实践中,也不能推断出国际社会对于宣布独立行为的一般性禁止。(2)强调“国家和原则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适用于国家内部”。(3)关于人民自决权的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救济性分离权的问题,超过了联大所提出的问题范围。(4)“一般国际法对于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并无可适用之禁止规范”。[11]该咨询意见的分析与推理看似比较连贯、严谨,理由论证似乎也较为充分,实际上却有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在受理“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单方面宣布独立是否符合国际法”的咨询案时,国际法院有意无意地转换命题,避重就轻,最终得出一个问题丛生的咨询意见。首先,联合国大会请求咨询的问题中的“是否符合”,被咨询意见中的“不违反”所回答。表面看来,“符合”与“不违反”这两个词意思差不多,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二者相去甚远。如果讲“符合”,就说明有切实的国际法依据,具有正面性质,是国际法明确允许甚至鼓励或授权的;至于“不违反”,充其量只能说国际法中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范,即在国际法上不存在对某种行为的明文禁止性规则,国际法对该行为的合法性持中立态度。[13]
从一般的法理原则看,法律不禁止的即是人民的权利。但就科索沃的这一行为来说,有两项权利是相互对立的:人民自决权与国家和。即使国际法不禁止单方面宣布独立的行为,但也未允许通过此种方式破坏国家和。因此,在这种权利冲突的语境下,“法无禁止即权利”的推论并不成立。[4]其实,如果要深究起来,“没有禁止性规范”与“不违反”也不能等同,因为除了强制性规范外,国际法的渊源还包括国际习惯法、国际惯例、一般国际法原则等。若对这些渊源进行考量、分析,就难以回避“人民自决”或“救济性分离权”等敏感问题。国际法院为避免卷入此类问题引起的困境,躲避可能产生的来自欧美大国的压力,只得将咨询意见停留在浅表性的表述上,这不符合其捍卫国际社会公平正义的身份。其次,提请咨询的问题中有宣告独立的主体———“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在咨询意见中直接被简化成了“科索沃”。在联合国安理会《第1244号决议》以及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框架》中,赋予“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的权限只是负责科索沃内部日常事务的管理,而宣布科索沃独立则明显超越其权限。咨询意见经过一番牵强的推论后认为,科索沃独立宣言的作者是科索沃人民的代表。这一处理方式也是另有用心的———把宣布独立的主体由“科索沃临时自治机构”转换为科索沃人民的代表,显然是为了确立独立宣言主体的合法性,为得出最终结论做铺垫。
再次,在该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过于狭窄地解释了国家和原则,指出“国家和原则仅适用于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不适用于国家内部”,这种说法显然是欠妥的。在当前,国家和原则仍是国际关系和国际法的基石。“原则是国际法的古老原则之一,但是,这项原则不仅没有被削弱,而且在现代条件下被强调了……甚至一些西方国际法学者也不能不承认,在可预见的将来,原则是国际法的一项有效的、最为根本的原则。”[14]因此,国家内部的个人或组织也应该遵守国家和原则。最后,该咨询意见充其量也只是说科索沃宣布独立的行为不违反国际法。而宣布独立的行为被国际法院“间接肯定”之后,国际社会是否予以承认,它是否会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等一系列问题,将会接踵而至。尽管美国等强调该咨询意见仅针对科索沃独立问题,而不具有先例性,但它确实对以后的国际法实践有着潜在的误导性和危险性。针对科索沃这样一种令人疑惑的“独立”,国际法院试图通过表面的文字解释来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判断结论,很难说实现了公平和正义。[4]
从国家法的发展进程来看,在19世纪开始国家法才成为完全独立的法律学科,随着国际运动的开展,国家的性质和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肯定,国际法成为捍卫国家的重要的法律依据。
一、国际法制定的原则
国际法的制定是围绕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展开的,因此国际法的制定旨在捍卫国家的权利,维护世界的和平和稳定。国际法的制定体现的是约束力,法律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维护上层建筑的统治,不同于道德约束和宗教的影响,法律具有专门性的强制性的社会控制力。法律应该不断的适应发展变化的社会状况,不断的发现法律中存在的漏洞,强化法律的保障作用。
同时,国家法的制定应该体现的是公平性,对于每一个国家的权利都应该给予合理合法的保护,对于侵犯他国和,危害到世界和平的国家应该团结各个同盟国之间的力量给予打击和制止。韦伯就将法律秩序分为四种: 形式合理性、形式非理性、实质合理性、实质非理性。他认为只要存在有效的强制手段,,不论是外在的还是内在的、物理的还是心理的,就有法律秩序。所以韦伯的错误就在于将宗教规范纳入到法律的范畴里面,正确的理解法律的概念是应该结合合理的具体的事实和现实情境,国际法的制定就体现在合理的原则和强制的实施。
二、国际法制定的时代意义
随着各个国家间交流的日益密切,各国间的友好往来更加的频繁。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带来了更多的互惠互利。国际法的时代意义因此也更加的丰富,面临的问题和挑战也因此发生不同。
(一)促进世界的和平发展
同冷战之前的国际局势相比较而言,各国的经济实力都有很大程度的提高。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原则下,考虑到国家的国际实力增强了,国际地位自然就提升了。国际法的公正性就更具有能够得到很好的体现。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的现象也会不断的减少,美国学者多伊奇(Karl Deutsch)在《国际关系分析》一书中正确指出:“经过惨痛经历所得来的 自动执行和通过预测未来而得到的自我控制,并不是国际法背后唯一的制裁。世界舆论的压力以及国内舆论对本国政府的感情突变而视其为不合法,从而导致人民大众和社会、文化、政治、科技等重要领域的精英悄悄地但却有力地撤回他们的支持,都是比较次要但却不可忽视的制裁。”在决策者考虑问题做出决策的时候必然会考虑到大众的需求和国际舆论的压力,所以决策者会以和平为目的维护大部分国家的利益。在这样的趋势下,必然会更好的促进世界的和平。
(二)增强国际间的互动交流
国际法制定的背景是战争时期,而在和平时代下,每个国家都有发展的需求,在经济往来上都希望实现互利和双赢。互动和交流是友好的体现。《联合国》所规定的宗旨和原则已成为各国所遵行的基本原则。现在,各个国家必然要遵守一定的规章和原则进行活动。国际法实施的主体正在不断的丰富和扩大,不仅仅有以国家为对象,同时还以利益划分为对象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做出具体的内容的设立和完善。从长远发展的角度,各国依然是以整体的发展局面为重,以追求各自的利益为目标,这就需要合作和交流。因此,国际法在这一时期所实现的作用就更加的全面和更有意义了。
(三)完善法律体系的建立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定社会的意识形态都是围绕具体的社会发展进行展开的。国际法制定的意义体现在时代性上,新的时代情况就会面临新的问题和挑战,国际法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协调,在国际法的拘束力与国家之间的意志协调具有直接联系, 有国家意志的协调就有导向实在国际法的拘束力的合力。强有力的决策和实施能力是国际法得以实施和完善的前提,行动力的提升有助于完善的法律体制的建立。国际法必须是成体系的、合理的和完备的法律。国际法的内容需要不断的创新,国际法的实施能力需要加强。讲法律作为维护和平促进发展的手段就是今后国际法所要追求的目标。国际法的设立始终是与国家政治紧密的联系在一起,法律体系的完善体现在逐渐摆脱强权政治的控制,实习法律的控制力和实现力。
当今世界200多个国家有各自不同的国际发展情况,从政治经济建设上就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国际法强调的每一个国家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不可侵犯的。反对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形成相互协调发展相互作用的国家关系才是未来国际发展的主流方向,和平发展、公平发展才能让国际法实现存在的价值和意义。(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梁守德,洪银娴.国际政治学理论[M].北京大学出版,2000.
二、国际法的效力
国内法体系相对健全,有军队、警察与监狱等权力机构,而国际法却没有一个高于各个国家的强制执行机关。联全国有国际仲裁机构,但并无强制管辖权。国际法规定的执行行动无法形成集中的、有组织的强制机构或措施。所以国际法与国内法相比较而言,约束力存在强弱性。随着世界格局的不断发展,各个国家发展水平有所差异,也就有了强弱之分,没有一个持久的保证可以使权力进行联合来维护国际秩序的国家,只是在力量上有所强势,但没有有效行使强制力的条件。国际法的约束力解决并不是制裁,而是一些内在因素,靠国际法主体的自身行动。国际法效力的依据是各个国家在交往过程中通过合作或斗争而形成的协调规则,这种规则是基于相关国家的利益而创立的,目前有大量的国际间规则存在,但它不应该超出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针对某此国家约束力的国际立法。
三、国际法效力等级问题提出
1983年,法国学者维尔提出相对规范性概念,对于国际法规范等级进行了系统的阐述。法律规则在确定两个因素相互间的关系时依照规范性。规范性是法律规则根据描述对象制定,区别于自然法则的属性。在国际法体系中,传统观点认为各个规范在规范性上是平等的,并没有强弱问题。但随着国际形势不断发生变化,国际法开始出现了相对规范性的趋向,是通过强行法理论与国际社会整体义务理论的出现,使得国际法规范间产生了一定的等级。国际法在二战后迅速发展,各个分支领域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这些法律都是根据调整对象而划分制定的,如海洋法、空间法与人权法等。在国际争端中,有可能一个事件会引起多个领域内的规范,这些规范在制定时目标与价值取向有所不同,就会造成国际法规范间出现冲突。在发生冲突时,对于是否要考虑规范效力的强弱、优劣等很难解决,在一些国际贸易组织案例中,很多事件无法判断是属于特别法还是普通法。这些冲突与混乱势必将会妨碍国际法功能的体现。在国际争端解决民机构来看,将无法持有一致的评判标准,加上国际机构的分散性,国际司法与仲裁裁决将会更加不统一。为了实现国际法功能目标,体现国际法律体系稳定,需要对国际法规范的效力等级进行划分,等级问题有可能会导致体系混乱,但可以同时确保国际法律体系统一。
四、国际法效力影响因素
首先是国际间的政治因素。国际法的发展受到国际政治关系的影响,政治的发展决定了国际法的发展与效力发挥。一战后出现了政治性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二战后国际法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产生了完善的政治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国际联盟规定尊重各会员国的领上完整以及政治上的独立,但实际上行政院的常任理事国只有几个强国,小国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其次是世界经济关系。经济决定政治,国际法从根本上说是受国际经济关系的制约,它的产生、发展都与国际经济关系密不可分。
五、国际法效力等级存在的问题
(一)效力等级标准确定的问题
国际社会是一个平权社会,国际组织不代表任何一个国家、地区,所以在权力上没有任何差别。基于国际社会与国内社会权力结构上的不同,国际法无法根据创建者的地位而确定规则的等级。目前大多数学者认为可以按照国际法法律的实质内容来进行判断。国际社会的成员有一些共同的利益,维系国际社会存在的基础,体现这些价值的规则非常重要,应该比其他的规则获得更高的等级,得到更加优先地执行。随着国际法权利与义务规定的不断详细,它的直接承受者除了包括国家主体在内的对象外,还包括组成国家的自然人、法人等,但国家的利益与个人的利益不可能完全一致,甚至会出现冲突的情况,这时国际社会共同的根本价值与利益是否限于国家还是包括个人的,目前仍然无法解决这一冲突问题。
(二)效力等级的判断问题
国际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中包含了一项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内涵可以概括为: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自主独立国家,同某一国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其他任何政治举措,均属该民族实践自决权之方式。从而概括出一项民族的权利,即自决权。自决权的具体定义尚未最终确定,国际上至今仍有争议,从自决权的含义开始,浅析自决权如何适用,对自决权问题进行探讨。
一、自决权的含义
(一)狭义
从狭义上看,自决权仅指曾经处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的对外独立权。我国有学者认为:“民族自决是指处于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采取国际法所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自由决定自己命运,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此学说的提出是基于特定的历史背景下,殖民统治普遍存在时提出的。然而随着时间变化,殖民统治已经越发少见,直至现在的国际背景下,狭义说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再则,权利具有普遍性,仅仅适用于受殖民统治的民族不符合国际法的准则。因此现在不采用此种学说。
(二)广义
广义的自决权,可以理解为世界各民族都有自行独立做出国际政治性决定的权利。这里的主体扩大到了所有民族,符合权利的普遍性,是对狭义说的创新与完善。虽然健全了原来狭义说的范围,但此种学说也是不妥善的,西方大国未考虑到当时的历史背景,没有对国际上大小民族林立的实际做出考量。广义说赋予各民族争取独立的权利,会造成国际秩序过于松散,无法保证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因小失大是不合理的。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更为完善的学说。
(三)综合说
此种说法现在得到大多数学者的认可,即承认各民族有自决权,但应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在具体的对待方法上,有几种不同的做法。比如,将民族自决作为一个变动的概念来理解。在一个民族处于外国或其他民族压迫之下时,人民自决权表现为民族自决权。民族自决权实际上仍然是人民自决权,是以一个民族为单位的人民自决。如果一个民族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民族自决权就变成了主权国家的人民自决权。如果一个民族成为多民族国家的一员,该民族就和该国的其他民族作为整体共同享有国际法上的人民自决权。多民族国家形成后,各民族的自决权问题就成了该国宪法问题,各民族的关系就变成了国内法关系。
(四)现在的认定
民族自决权的认定是指一切处于外国殖民统治或奴役下的民族,以及在一国内受到迫害以至于无法以整体形式存续下去的民族,有权依据国际法所认定的一切合法手段使自己摆脱统治权束缚获得自由的权利;此外,民族自决还包含了民主的因素,即在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内,各民族均可在其宪法和国际法的保障下,享有在平等、自由基础上地处理其本民族事务的权利。可以在这个认定中,总结出两点:第一,自决权是一个针对性的概念。主体是处于殖民统治下,或受到迫害难以存续下去的民族。总结了前几点的学说的主体,确定民族自决中的民族是处于存续问题之中的民族。在一国内部的各民族一般来讲并不能依据国际法来行使民族独立。第二,自治区是一个法定概念。民族的自治权是法律赋予特定民族并生效的一种权利,其享有的权利应得到其他国际主体的尊重。另一方面也意味着,民族自决权的行使不得违反其他国家或人民正当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绝对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必须要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二、自治权的适用
(一)适用主体
在民族自决权的适用上,首先要考虑适用主体的问题。一些学说将民族自决权理解为对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民族的适用,此观点虽然一定程度上合理,但不乏狭隘,会导致民族分裂的愈演愈烈,可能被企图分裂国家的少数分子非法利用。因此,避免自治权的不当适用,要正确认定何种群体能够享有民族自决权。从而得出两个概念,一个是“民族”,一个是“人民”。
人民指对社会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大多数人,是相对于敌人而言的,反映了一定政治关系的大多数人。在任何集合体中,个人不能称之为人民。我们能够得出,人民是政治上的概念,特别是在我国,人民是统治阶级而享有一系列政治权利,承担政治义务。政治上的概念与法律上的定义无法相通,因此,将“人民”使用在民族自决权的主体中,笔者认为是不适当的。
另一方面,民族自决权的翻译方法已从字面上表示,“民族”是自决权的适用主体。且从综合考虑下,“民族”的确是合适的主体,首先,一系列公约中的翻译中,人民的概念在自决权中是无法翻译出来的,只能翻译为民族。其次,人民一词作为政治概念,在政治领域有不确定性,在国际法中不能作为定义出现。因此,民族是适用自决权的主体。但不能无限度地适用,应针对那些不刻意分裂国家的民族,而是在处于亟须独立的状态下的民族拥有自主决定合并或分立的事项。
(二)适用范围的限制
当代许多国家的产生与独立,依据的是民族自决权,这些新国家的产生,也同时提出了几个问题。例如,自决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被奴役与压迫并正在为民族解放而努力斗争的民族。如果一个民族本身就是该国家的成员,不存在任何压迫,该民族行使自决权依据的是国家主权,以民族自治为存在形式。若某一民族通过解放斗争而独立,已经建立独立的国家,就不能再主张自决权的行使,否则视为对国家主权统一的破坏。
1.使用条件的限制
首先,适用民族自决权的前提是处于殖民统治或奴役的情形。这个条件同时也是对自决权行使的限制。一个民族没有被压迫或殖民的情况下,不能擅自使用自决权,在自由独立的主权国家之中,行使自决权会对国家的统一与完整造成破坏,若被一国的分裂分子利用,后果更加严重。
其次,自决权的对象必须是外部的殖民国家或敌对分子,不能对本国的主权与领土提出分裂。从国际法的基本精神上看,民族自决权是为了实现民族独立而不受压迫,最终维护世界稳定与安全。而对国家内部提出分裂,不符合国际法的精神,影响主权稳定,引发国际社会的危机与动荡。不能达到最初自治权设立的目的。
2.行使方式的限制
自决权的行使在历史上有几种方式,但这里我们推崇的是和平方式,即反对暴力武装斗争,以和平协商的方式解决独立问题。和平解决中,逐渐形成了一种公平的方法,即全民公决。全民公决固然是和平解决民族独立问题的极佳方式,但也要注意其运用方式。仅仅以一种和平途径去解决原本由暴力武装斗争来实现的问题,可见其操作中的技术性与复杂性,一旦操作不适当,便会导致彻底的分裂瓦解。因此,把握全民公决的限度与力度,才是实现自决权的正确方法。
三、自决权与国家主权
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两个最基本的原则。民族自决对国家主权而言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民族自决思想到主权国家的产生,对于一个民族的统一完整以及摆脱压迫和争取独立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从现代国际体系来看,民族自决权又是改变人类在20世纪国际政治的重要力量。
(一)民族自决权对国家主权的挑战
在自决权受到国际法的认可后,针对自决权对国家主权造成的不利影响,西方国际理论界也提出了质疑的声音。其依据主要有几种理由,一是对自决权的认识与理解远远不够。传统民族自决权的含义根深蒂固,只是要实现民族独立,没有其他任何内容。因此从内容上看,的确会损害国家主权;二是民族分裂的不正之风的推动。历史上以分离、独立为目的的民族主义运动,对既定的国家格局与国家主权带来了巨大冲击。
(二)对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关系的正确认识
民族自决权作为国际法一项基本原则,根本目的是有关民族可以取得主权国家的资格。因此,对于民族自决权与国家主权的这种抵触,应该遇见具体情况辩证地加以看待。如果所有民族要求自决,世界会陷入永无宁日的混乱状态。民族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虽然得到国际社会广泛承认,但适当实施是实现的前提条件,对此应该正确认识其与主权的关系。
1.实现民族自决权必须以国家主权为前提
国家是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具有完整权利能力与法律能力,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调整的基本国际关系。若缺少国家这一重要因素,国际法便不复存在的意义,同样,国际法下确定的民族自决原则也不复存在。国家主权原则是所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基础,因此,国际社会以国家存在独立主权为前提,民族自决权不能在没有主权国家的情况下实行。
2.民族自决权的实行必须尊重国家主权
首先,实行民族自决权的目的就是建立主权国家。若是主权原则得不到尊重,何谈独立。一旦建立了独立的国家,就必须服从国家主权,民族人民成为本国的公民,本民族在国际社会上需要得到国家的承认。建立国家后,民族自决权应该为维护国家主权统一而服务。
国际投资法是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国家对于跨越国界的私人直接投资关系进行管理和调控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涉及国际投资的内容、效力,对外投资的保护、鼓励屿限制,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程序和规则,以及海外投资保险等,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范。①
一、国际投资法的历史发展
二战后,东道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对待外资的态度大体经历了两次转变,即从开放到限制再到自由化。
二战后的最初十年,发展中国家几乎无限制地引进发达国家的资本投向本国自然资源及关键性产业的开发,以发展民族经济。从上世纪60年代起发展中国家转而采取了限制性、甚至歧视性的外资政策,他们既意识到外资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及可能带来的利益,同时又认为国家对外资的控制是必不可少的。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日益发展,发达国家掀起了投资自由化浪潮,促使发展中国家推行了以国际化、自由化和私有化为中心的一系列经济体制改革,逐渐开放国内市场,实行自由化倾向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近年来许多国家均修订了其外资法,扩大了对外国直接投资实行自由化的程度。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跨国公司异常活跃,日益成为世界经济增长和经济国际化、全球化的强大推动力量。各国为了提高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增强综合国力,都无不以积极的态度对待外资的进入,并按着本国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外资进入情况的变化,不断调整外资政策。②
二、国际投资对国际法原则的深化
(一)国家原则
国家原则既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国际投资领域内,国家原则具体体现三个方面:
1.自然资源所有权。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就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斗争中确立的重要的国际法原则,它规定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系列决议中,如《关于自然资源永久的决议》、《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行动纲领》,特别是《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等。
2.经济战略决策权。国家有权确立其经济发展的宏观战略,这是国际法上的自决权③的表现。在国际投资领域,国家可以决定鼓励、允许、限制、禁止引入外资的具体行业,并计划引入资金的规模。
3.经济行为管理权。国家不仅在宏观上设计一种制度模式,还在微观上具体进行管理。每个国家有权按照其法律和规定并依照其国家目标和优先次序,对在其国家管辖范围内的外国投资加以管理和行使权力,任何国家不得被迫对国外投资给予优惠待遇。
(二)公平互利原则
公平互利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在试图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背景下提出的。这一原则是我国在国际关系中所历来主张的平等互利原则的发展。现代的国际社会,其经济秩序应当从原来的“平等互利”向“公平互利”转化,它应当普通适用于国际投资各种法律关系。④
三、国际投资的国际法规制
国际法上对国际投资行为的规制生具体现为双边投资协定、在世界银行集团和WTO框架下的多边投资法律规则体系和联合国及世界银行所作出的关于国际投济的指导性文件。
1.双边协定。由两个国家对投资问题进行系统的谈判,并将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条约的方式确定下来,是解决国家间投资管制法律规则不一致的良好途径。
2.区域性投资规范。制定区域性国际投资规范的努力早在二战结束即已开始。20世纪80年代以后,区域经济一体化空前发展,区域国际投资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大进展。东南亚国家联盟、安第斯集团北美自由贸易区以及亚太经合组织都制定了一些具有一定影响的区域投资法律文件。⑤
3.全球性规范。投资的增长和投资争议的增加使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都认为有必要建立一个普通性的调整国际投资关系的国际法制度。资本输出国、代表资本输出国利益的国际民间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为此作出了制定国际投资法典,建立多国间投资保证制度,成立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和国际公约及机构等建议;发展中国家也为此通过七十七国集团提出了《跨国公司行动守则》的方案。
4.世纪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WTO是以多边国际贸易协议为主要内容,以世界贸易组织为组织保障,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后盾的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贸易管理体制,可以成为是多边贸易体制或者是多边协定体制。WTO条约体系主要以调整全球贸易为主要目的,但是鉴于贸易与投资之间密切的联系,故WTO体系实际上又是一个与投资有关的多边协议群。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投资的协议主要有三个:即《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简称TRIMS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简称GATS)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⑥这几个协议成为关于投资的国际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有关国际投资争议的处理
正确处理国际投资争议,是调整国际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措施。有国内法制度,也有国际法制度。在处理投资争议的途径和方法上,有政治手段,也有法律手段,关于解决投资争议的途径,向来有两种手段,即政治的手段与法律的手段,国内解决与国际解决。
(一)投资争议的政治解决
1.斡旋与调停。通过政治途径解决投资争议,最常见的是斡旋和调停。在理论上两者虽有区别,但在各国实践及国际惯例上,并不严守其区别,两者的作用已逐渐融合起来。⑦
2.通过外交保护解决争议。通过投资者本国政府行使外交保护权,或同东道国政府进行外交谈判,或提起国际诉讼,以求解决投资争议。
(二)投资争议的司法解决
司法解决是指通过法院,运用司法程序予以救济。基于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国内救济原则,关于投资争议在当事人间没有协议采用仲裁解决时,可向当地法院提讼。但国内司法救济不限于此,投资者也可向本国法院或第三国法院申诉。
(三)投资争议的仲裁解决
用仲裁方法解决国际争议,由来已久,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合理的法律手段。运用仲裁程序解决国际投资争议及其他商事争议,经长期实践,已逐步制度化、国际化。无论是临时仲裁的安排或常设仲裁的制度化,作为一种处理商事及投资争议的法律手段,是使双方得到公平而满意的解决的。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
乌拉圭回合谈判以后,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也进入了WTO的关注范围。实践中关于投资的争端也会在WTO体系的争端解决机制中解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保证着法体系的正常运转,是保障多边贸易体制可靠性和可预见性的核心因素。
WTO争端解决规则具体包括《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及其附件、《关于实施与审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谅解的决定》、《关于服务贸易总协定某些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关于按照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六条的协定或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第五部分处理争端的宣言》,以及WTO各项规定及其配套或附属协定中的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⑧
五、跨国公司对国家的影响
跨国公司在各个领域里向国家的经济发出了严峻的挑战。一方面,由于拥有巨大的生产规模和庞大的管理组织体制,跨国公司已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主要组织者和承担者,跨国公司在很多行业都占据了垄断地位。另一方面,各个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不但需要跨国公司的技术,还需要跨国公司的资金。由于跨国公司对技术转移严格而有效的控制,往往使得技术落后的发展中东道国处于被动的依赖地位,形成经济依附性发展,削弱了国家的经济。
为了编织一个全球战略网,进一步获得和保障既得利益,跨国公司的发展壮大会使得自身的权力越过经济领域,把触角延伸到政治领域,尽量影响政府的相关政策。“跨国公司在发展过程中,为了尽量利用接受国给予的经济上和技术上的优待,结果却发展到想方设法来控制其资源、需求和有关知识的地步,这就损害了接受国的。跨国公司还企图以它们的私营企业的权限来取代各国的国家权力对于建设未来社会经济体系而进行的民主管理。”⑨比如1953年英国石油公司在帮助伊朗摩萨德政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54年美国联合水果公司在危地马拉阿目兹政府中担当了重要角色,1973年国际电话电报公司在颠覆智利阿连德政府中施加了影响,⑩还有最近发生的韩宝事件在韩国掀起的政治经济危机等。这些都表明了跨国公司对国家对内外最高绝对权力的制约性影响。新晨
虽然跨国公司对国家具有侵蚀作用,也不能片面地夸大其作用。要知道,在当今国际关系理论和实践中,虽然非国家行为体或者泛国家行为体异军突起,但是国家仍然是国际关系行为主体,跨国公司还远远没有得到与之相提并论的资格。国家原则的核心特征,即对内的最高性和对内的独立自主性并未改变。
六、结语
随着世界经济联系的不断加强,各国在经济上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国际投资是世界各国经济联系的重要途径,是国际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对国际法体系来说,国际投资有其巨大的积极影响,也有一定的消极影响,但只要通过正确的法律法规对其加以引导,则国际投资必将对整个国际社会产生越来越有利的影响。
注释:
①⑤吕岩峰.国际投资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第147页.
②钟阳胜.跨世纪国际投资与外资政策新变化.华南师范大学学报.2003(1).
③自决权,也称民族自决权,是集体人权的重要表现方式,在美国、苏联等国家的倡导之下,成为一个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术语,有发展中国家载20世纪中期以后广泛实践并获得国际社会认同..
④韦经建,何志鹏.论国际经济法的公平原则.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2(3).
⑥周浩荣.WTO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财经界.2008(2).
⑦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00页.
⑧汤树梅.国际投资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00页.
⑨舒绍福.跨国公司与国家.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6).
⑩迟德强.浅析跨国公司对国家政治的影响.江汉论坛.2007(8).
参考文献
[1]都亳.论国际投资法的新发展.当代法学.2001(6).
[2]余劲松.中国涉外经济法律问题新探.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李玉.国际投资法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边疆经济与文化.2007(11).
[4]徐箐.加入WTO与我国外资法的完善.法学.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