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范文

时间:2023-12-14 14: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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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

篇1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即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上的帮助,具体来讲就是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帮助,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小企业融资同时牵涉银行和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银行提供信用保证,是将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行为。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到位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很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距,资金上投入不足,生产规模扩大困难,管理上比较幼稚,财务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信用状况不是很好。这些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起到负面的影响。首先,在生产经营上,中小企业主要从事行业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小,产品种类匮乏,而且生产规格小,不能积极进行创新,使得企业的营业收入下降。并且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过度强调利益,违背正规的企业管理方式,导致中小企业的各方面竞争力明显不行,资金短缺,致使中小企业偿还贷款经常拖延,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其次,在人员管理上,管理观念不能与时俱进,择亲重用,使企业的员工缺乏了积极性和约束性,造成企业员工的素质水平普遍下降,企业的正常发展不能保证,从而对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好的影响,这更是对融资进程造成困扰。再次,在财务制度上,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问题众多,财务透明度缺乏,同时为了达到自身融资借贷成功的目的,很多企业都刻意隐瞒真实的、不利的信息,往往给金融机构提供伪造的各种完美信息,存在故意欺骗金融机构行为的问题。这对中小企业自身的形象塑造非常不利,致使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更没有信任,中小企业融资难度更大了。最后,在信用观念上,中小企业信用观念幼稚,不能够及时主动偿还贷款,使担保机构在为其提供担保时更要考虑再三。

(二)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

信用担保机构也有它自身的束缚性,担保资金渠道匮乏,为中小企业担保分散风险的能力也十分有限,担保资金也不是特别充裕,从而对中小企业的需求担保支持不能及时到位。然而,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运作问题:一是违规经营现象严重。一些资本实力不足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存在漏洞,先通过借入资金完成注册,然后再趁机抽走资本金。一些担保机构把公司账面闲置的资金存放在公司领导高管个人名下,用于个人投资,挪用现象严重。这都是担保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原因所在。中小企业面临还款日时,如果没有充足资金偿债,担保机构需要替中小企业偿还贷款,就会因为没有充足资金,导致担保机构也无法偿债。另外,有些担保公司打着担保的幌子,去故意进行非法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贷款的利率大大高于正常的贷款利率,在为中小企业担保时收取高额的保证金,获得更高利润,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程度。二是担保机构在内部管理上,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担保机构的部分员工素质水平有些偏低,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去破坏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担保机构有效的风险预测和评估能力普遍比较缺乏,几乎没有风险抵抗能力,面临担保风险时,也没有再担保制度,阻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顺利进行。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还没有引起我国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在政策上给予的帮助较小。一方面,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存在明显的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比较倾向于大中型企业,不能在融资担保、政策引导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优惠的政策。中小企业最困难的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短缺,而中小企业由于制度和自身方面的种种原因,单纯想依靠自己实力来解决是几乎不可能的,政府面对中小企业缺乏资金时,也是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足的财政补贴也是不太可能实现的。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创新的动力不足,中小企业的进一步盈利很难实。更有甚者还对中小企业收取种种所谓的“费用”,不仅没有减轻中小企的负债,反而加大了负担,导致中小企业发展难度加剧。另一方面,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远远不够。政策上,不能为担保机构提供充足的担保资金,商业性担保上,当担保机构遇到经营难题时,也不能为其提供足够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来解决问题。缺乏对担保业的扶持和引导,不能为担保业提供有利的便利条件,营造有利的担保环境。第二,政府对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存在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一方面,没有对中小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就难以保证中小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缺乏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力度,就难以确保融资担保进程顺利,不利于担保机构的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应注重自身发展与自身建设,改革企业制度,注入创新活力,增强自身竞争力。中小企业应对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进行改进,从各个方面入手,改进运行效率,加强、提高监督管理水平。首先,在生产经营上,在发展成长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和扩大生产,不能违背市场制度与规则,对生产发展的各个环节都不能忽视,注重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与协调,增强自身实力。中小企业还应加强与大企业的密切联系,学习他们的经营管理模式。其次,在人员管理上,避免过度集权,发挥每个人的所长,重视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严格选择人才,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对优秀的人才实行奖励制度,提升企业人才的各方面素质水平。再次,在财务制度上,中小企业应尽量做到透明化,对企业的信息公布要及时,让金融?C构能够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财务管理上要进一步重视,把控现金流的管理的各个环节,发现资金的缺口要及时处理。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不断学习,注重监督管理能力的动态提高,做到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确保企业财务审计的规范、标准、统一。对于银行的信用贷款调查工作,要拿出配合与支持的态度,尽力提升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最后,在信用建设上,中小企业应提升自己的信用水平,努力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及时偿还贷款,加强自身信用等级建设,树立信用意识。确保合法合规运营生产,抵制假冒伪劣,避免偷税逃税等行为,实事求是的公布企业的运营状况。良好的信用呈现,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的解决是非常有帮助的。

(二)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

借助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目前来看,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比较合理可行的方式,所以担保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第一,担保机构在政府加大政策支持的同时,应主动采取合法合规的措施,吸收广大的社会闲置资金,从而壮大担保机构自身的资金实力。第二,担保机构应该不断调整机构内部管理,坚决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机构的专业人员在进行信用评估工作时,不能单纯为了完成任务,而应该认真客观,加大监查管理的强度,避免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现象,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使融资担保顺利进行。第三,加强风险抵御能力。建立风险防护墙制度,对中小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风险预测、风险分析,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类,提高风险抵抗能力。对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对贷款额度进行适度放宽,延长还款日期,降低贷款利率。如果中小企业的信誉较差,不提供担保条件上的优惠,更严重的,可以拒绝担保和发放新贷款,同时也加强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第四,各担保机构应互相监督,举报不规范运营的担保机构,对于不规范运作经营的担保机构给予惩治。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1-0028―05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信用担保是目前世界各国为解决该难题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模式。上世纪70年代以来,理论界相继提出的信贷交易成本理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理论、资信评价与信号传递理论以及关系贷款理论等,为融资担保实践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尽管国内外仍有学者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但国外大量成功的实践表明,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途径。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开始于1992年,经历了试点探索、政策推进和规范发展等阶段,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与此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也逐渐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本文拟就近年来该领域内的主要观点进行归纳,力求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进一步研究开拓思路、提供借鉴。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设计

根据stigliz和Weiss(1981)的“不完全信息市场信贷配给模型”,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使银行发放贷款时为避免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选择信贷配给。正是银行的信贷配给,导致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而信用担保是基于化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一种专业化的信用中介活动。信用担保机构以其自身的资本作为基础信用,通过放大机制实现信用增级,并通过专业化地搜集与处理信息,减少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障碍。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引入第三方的信用担保组织,能有效弥补信息不对称引致的市场失灵,促使信贷配给由局部均衡向总体社会福利均衡收敛。因此,合理的制度设计是保障融资担保业务顺利开展和充分发挥担保组织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信用桥梁作用的关键。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虽已走过了十多年的里程,但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和初级阶段,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如担保行业立法滞后、行业监管缺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资金融通和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健全的内控机制等。针对以上缺陷,学者们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思路:

1,主张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自我完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在资金补偿机制设计上,针对目前政策性担保机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状况,将政府财政资金一次性划入改为建立完善的财政资金补偿机制。政府每年应在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担保机构的补偿资金,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投入资金的数量,也可按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对于互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政府应该在政策上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着重引导其进行资本金内部补偿,在条件具备时,还可以允许其采用私募和上市募集资本金等外部补偿方式。第二,在风险分散机制设计上,大部分学者建议,一方面可以通过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作以及建立再担保制度和贷款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反担保制度降低风险。有些学者对反担保制度提出质疑,认为反担保不仅程序繁琐、牵涉面广、费用高昂,影响了中小企业对贷款的使用,而且往往因超出了中小企业的现实能力而使担保彻底违背了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初衷。第三,在风险管理制度设计上,一是应尽快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法律体系,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以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业务范围、风险防范及操作流程,完善监管制度,以促进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二是应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外部环境。有效的风险管理依赖于真实准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陈志莲、张淑焕利用模糊数学理论,对担保项目评审构建了一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为担保机构开展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

2,主张对现有的担保组织进行制度创新。认为传统担保模式下的风险收益不匹配是造成此缺限的关键原因,因而,新的融资担保体系必须力求创建担保机构风险、收益相匹配的模式,并充分整合企业和各金融资本中介间的利益链条,从而实现多方共赢。晏露蓉等对当前几种融资担保创新的实践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两种创新的基本思路:一是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降低担保风险。如浙江的“桥隧模式”,突破以往由担保公司、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交易的传统担保融资模式,引入第四方,为银行和担保机构构建起“第二道风控防线”,有效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福建“行业性专业担保模式”,依托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组织为区域同行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利用反担保制度设计等有效降低了融资担保风险。二是在担保费收入之外寻求其他收益来源。如深圳“担保换期权模式”,主要针对高成长性的创新型小企业,以交换该企业一定比例股份期权为条件来为其实行贷款担保。晏露蓉等为三类常见的企业设计了新的担保体系:(1)对拥有核心竞争力、具有资本短期溢价潜力的中小企业,引入金融衍生工具设计担保模式;(2)对拥有资源优势,有一定市场竞争力,但投资周期长的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引入上下游企业作为第四方或担保方设计融资担保体系;(3)对行业集群优势明显的中小企业,采用互助的融资担保制度,打造集群的整体信用优势。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

我国从1992年开始试点和推行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和互保性担保为辅的“一体两翼”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然而,顾海峰等在2006年的调查和实证研究发现,不仅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难以共存,“一体两翼”的担保体系难以建立,而且每个城市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尽相同。㈣我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信用担保体系,学者们观点各异,大体有三种类型:

1,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原因在于:一是信用担保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必须以政府为主,弥补因供应不足而导致的效率损失;二是政府可以把信用担保作为经济杠杆,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三是商业性担保公司纯粹以盈利为目的,容易诱发“资金紧缺一高成本融资――利润下降――资金紧缺”的恶性循环,风险较大,且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㈣自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担保公司

因贷款担保而破产后,国外基本停止了商业性贷款担保,客观佐证了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合理性。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在运营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孙永波(2005)认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采用“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避免过多行政干预,以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具体应用研究方面,王传东、王家传(2006)深入探讨了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内涵和作用机理,指出以政策性、互担保为主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是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必然选择,并构建出“政府组建政策性担保重点扶持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发起互助担保带动农户”的农村担保体系主体框架。杨中和(2008)结合我国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对比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深圳、上海等国内发达地区的信用担保模式之后,认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中西部地区信用担保机构的首选,并构建了“企业会员+基金管理公司+政府监督部门”的信用担保框架模式。

2,建立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商业性担保机构不仅从人员素质、专业程度等各方面都强于政策性担保机构,而且可以避免政策性担保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如遏止寻租现象滋生、淡化政府的非政府行为、化解非对称信息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等。一些地方政府一般也偏好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组建担保体系,认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政府只是起引导作用,信用担保体系应当以民间资金为主体,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当然,这里所指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并非只指完全由民间出资的担保机构,政府也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但机构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商业化模式来运作。

3,建立以互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互融资担保机构不仅具有清楚的产权结构,能产生贷款户之间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而且在信息搜集成本、监督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也有独到的优势,互助会员之间连带责任和一致利益可使政府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治理达到最优;另一方面,互助担保组织作为虚拟的“信用联盟”,不以盈利为目的,除缴纳少量风险基金外,无专门的运作和管理成本,不仅节省了担保费用,还免除了相关的资产评估费、认定费和其他繁杂程序支出。互助担保组织在绩效理论上优于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尤其对于那些位于“金字塔”底端、处在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更适合建立互信用担保。潘楚楚、杨宜(2007)有针对性地探讨了高科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适用的运作模式,认为互助式信用担保可以提高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最优努力程度,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互相帮助可以大大降低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王芳、刘炯(2004)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和产业组织结构联系起来,探讨了以产业集群为特定产业结构下的担保体系。基于集群下企业之间信息较高的对称性和透明度以及企业维护自身信誉的激励,集群条件下的互助信用担保能够大大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信用担保主体的市场风险。阚景阳(2007)提出成立向民营企业产业集群倾斜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另外,不少学者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阶段性特征和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政信用不可能在短期内被专业信用所替代,此时政府出资设立一些信用担保机构是必要的。当社会对信用担保的功能已有所认识并产生其他资金进入趋势时,应吸纳其他成分的资本进入,并逐渐放手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真正走向商业化运作,使其真正发展成为一个行业。沈凯(2006)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导的担保制度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其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制度设计,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借助这种途径为企业提供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向担保市场流动。当大量社会资本进入担保市场,商业担保机构数量不断增多且经营逐步成熟以后,政策性担保必然为商业担保所替代。与此相反,黄澜(2008)认为,目前复合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会逐步向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过渡,尽管商业性担保机构目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凭借其资源优势和经营特点,在适当的政策引导下可能顺势转型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商业性担保机构应着力服务于大中城市的中小企业,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则应更多地服务于广大农村及郊县,从事区域性、小额分散的担保业务。尹双明(2007)则认为,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企业及其他经济个体的定位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在起步阶段,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处于主体地位,发挥着示范和引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社会和企业为主,政府则主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各种服务。

三、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可以定位为三种角色:一是直接作为担保人或再担保人;二是构建良好制度环境、实现市场化操作的调控者;三是分散、规避风险的监控和管理人(张恒,2002)。对于后两种角色,即政府在担保体系中充当制度的设计者、运行的监督者和外部良好环境的营造者,这一点在业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然而,自从米什金(1998)提出“政府担保是否会诱发另一种危机”这个问题之后,政府在信用担保体系中是否应该出资成为担保人以及怎样进行运作等问题,成了学术界探讨的焦点。

首先,在担保出资问题上,学者们围绕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是否有必要作为投资主体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起主导性作用,它只能作为资金的启动者和“融资杠杆”引导社会特别是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流动,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张恒,2002;顾海峰,2008)。曾林扬(2008)进一步指出,组建政府的担保公司,专门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在理论上和用意上是好的,但在我国长期形成的“依赖政府吃国家”的惯性思维和做法下,好的用意往往起不到实际效果,有限的担保资金相对于庞大的市场需求显得杯水车薪,甚至使政府担保公司与原有的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放款没有本质的差别,同属行政手段和计划经济。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财政支持是信用担保机构生存的重要条件,不是强加给政府的额外财政负担,这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性质决定的(潘新美等,2008)。管晓永(2002)从政策目标及政府投资的有效性出发,认为政府应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投资主体。对比国外,有政府独资的担保机构,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也有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中小企业和银行共同参与组建的担保基金,如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但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担保

贷款在对中小企业的所有贷款中占的比重很小,日本占7,5%,而美国只有100亿美元左右。由此,陈清(2000)提出,政府主持或扶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政府对社会融资活动实施的一种干预,应该而且也只能够起弥补市场缺陷的辅助作用,它是对商业银行信贷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的一种补充和引导,而不可能是一种替代。此外,针对担保出资,有学者(李庚寅等,2001;周好文等,2005)明确提出,我国实行“互助担保基金”制度最为适宜,即由政府牵头,注入启动资金,中小企业、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互助担保基金,与银行分摊贷款风险。在具体的出资方式上,管晓永(2002)建议政府改直接投资为间接投资方式,运用“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最大限度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增加资本总量;而王素莲(2005)提出“优先股”策略,即财政资金以“优先股”的形式投资于同级或下级的商业担保机构。

其次,在具体运作问题上,大多数学者(张恒,2002;沈凯,2006;潘新美等,2008)认为,政府应当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资金和补偿资金的同时,应该合理界定担保服务范围,只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的担保重点应该是解决就业、技术进步和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和项目。将扶持有稳定效益增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与投资风险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结合起来,使信用担保机构真正发挥为政府政策服务的功能。另外,顾毓斌、封思贤(2001)提出,我国可以建立担保重点不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担保制度,中央政府应重点对一些特殊项目、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或对地方政府的一些担保计划提供再担保;地方政府则应根据本地中小企业的特点,确定本地扶持重点。方晓霞(2004)、肖扬清(2008)建议,应该在现行再担保模式下,建立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政府作为最后担保人,真正放大担保倍数,分担担保风险,完善担保机制,提高担保效率。

四、评述和建议

综上所述,学术界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面的大量研究,对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和现实意义,我国的担保实践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因此缓解,且多数担保机构普遍陷入了不愿提高费率、不敢开拓市场和财务不可持续的“三不”困难境地(课题组,2003)。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充分立足于我国国情,完善信用担保制度,科学设计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模式。

首先,我国当前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总体运行效率并不理想,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从现有研究来看,大部分学者都或多或少地从宏观上强调政府在信用担保过程中的积极角色,或者在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上展开争论,但很少有人细致深入地研究融资担保的微观机理,探讨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的内在关系,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形成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之间关系的内在机理更是鲜有研究。由此导致政策思路不清晰,甚至针锋相对,必须反思。

篇3

1.农村融资需求呈现出小额贷款需求减少的趋势,资金需求向大额方向发展。目前,农村资金正向技术含量高、行业及企业规模大、效益好的方向流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增速明显,加上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如粮食补贴、农税减免等,使农户自有资金不断增加。同时,国家近些年不断加大对农村小额贷款的支持,从而使小额信用贷款资金需求减少,资金需求额度逐渐增加。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以及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农村资金需求正向大额方向发展。

2.农村生产风险造成融资信用风险较高。在我国农村经济组织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农户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农产品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产品价格波动大,农村的生产经营风险较大。同时我国农村经济的科学化水平还较低,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不充分,生态条件还比较脆弱,农业生产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因素。

3.融资渠道较为单一,间接融资的费用成本较高。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信贷制度等不能完全适应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我国的“三农”融资渠道主要有传统的民间拆借融资、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借贷融资三个方面。其中民间融资成本过高,一般难以承受,直接融资渠道太窄,我国尤其是农村证券市场化程度不高,绝大多数“三农”中小企业不可能从证券市场获得融资。以间接的银行融资为主的融资渠道,门槛太高,一定要抵押才有可能得到贷款。尽管银行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虽呈政策性、商业性和地方性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但仍主要集中在信用社、农业银行及农业发展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而由于这些资金供应主体本身存在着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客观上限制了其对个体企业的投入。

二、农村信用担保制约因素分析

1.缺乏有效的农村征信体系。目前我国农村征信体系不发达,缺乏完善的信用机制和有力的金融支持,导致农户贷款难、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现有的农村融资渠道中,多以民间借贷为主,加上受当前的经济形势的影响,农村民间信用借贷问题突出。我国征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征信市场不发达,征信产品较为单一,农民对征信行业的认知程度低。征信市场发育不足,已成为制约农村征信体系发展的根本问题。农村征信建设覆盖面小,难以全面采集和共享征信信息。征信机构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工商税务等非金融机构,这些开展征信工作主动性不够,只是服务于自身需求,征信目标及方法比较单一。采集的信用信息数量少、不全面,缺乏有效的征信环境,导致农村信用建设缓慢,农村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难以全面完整地采集和共享。

2.信用担保资信评价机制不健全。由于征信环境不健全,征信机构间的信息不共享,导致信息不对称,担保机构无法获得全面准确的数据,难以核实企业和个人资料的真实性。获得的企业数据主要是依靠企业自己提供,担保等评估机构无法在短时间内核实企业财务及信用状况,信用数据不够真实及全面。加上我国信用评估也起步较晚,评估方法和手段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信等级。资信评估虽然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的,但构成的指标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缺少适合农村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评级指标和评估办法。没有跟踪评估,评估缺乏灵活性。资信评估只是对企业一定时期内资信状况的表述,资信状况好,资信等级高,只能证明某个阶段的企业状况,评估机构应对被评企业进行跟踪检测,及时调整企业的资信等级,造成我国信用评估机制不健全。

3.农村抵押担保难,缺乏有效的反担保措施。由于我国农村二级流转所需配套市场要素尚不完善,加上法律法规上的障碍,缺乏配套的风险转移、分担和补偿机制。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作为贷款抵押物受法律制约,在当前商业贷款中,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机构为农民提供贷款的重要条件。

4.信用担保方式单一,行业范围较窄。担保公司的业务与商业银行逐渐出现趋同趋势,甚至对借款企业提出反担保。除了保证等反担保措施之外,还对企业的担保物流动性要求较高,一般要求有效房地产抵押,很少接受机器设备抵押,对于企业订单、存货和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更是采取规避的态度。同时,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的担保的放大倍数也会进行关注,商业银行难以接受担保公司的信用额度的放大功能。商业银行针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业务品种少,金融产品的单一,使得信用担保机制建设工作推进缓慢。

5.风险分散、补偿和保障机制不健全。各地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大都源自政府财政的一次性出资。资本金仍然停留在筹建之初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由于原始投入少,后续资金来源没有着落,只有依靠原始资本金和微薄的保费收入提取的可能发生代偿准备。显然,这一状况既制约了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农户和企业发展的能力,客观上威胁着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目前,专门为农户和涉农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还难以满足目前“三农”的担保需求。

三、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构建

1.加强农村信用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三农”融资难问题的实质在于其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较差。在农村信用借贷过程中,尤其是对农户的信贷,没有建立有效的贷款信用评级及授信机制。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客户缺少客户的信贷资料或者缺乏客户信息,授信制度和流程不健全。应从宏观层面上构建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通过政府构建征信平台,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全民的社会信用意识。同时,信用担保公司应与银行、工商、税务等微观征信机构构建一个高效的信息共享体系,信用担保公司自身应加强与客户开展信用活动,解决在担保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农村宣传栏、农村文化表演等易于开展和被接受的形式进行信用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

2.信用担保机构建立科学的资信评价机制,提高自身的资信评估水平。担保机构应借助农户信用状况登记卡和农户资信评定档案,根据农户家庭财产及经济状况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和品行道德修养信息等内容,制定出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并及时收集掌握农户信用状况变化信息,为在担保过程中提供资信评估依据。担保行业应从资信评估制度、评估流程、评估方法等方面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资信评估体系,尤其要结合我国“三农”现状,设计出一套符合“三农”特点的资信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简洁明快的评估方法,从而简化信用担保流程,提高信用担保水平和效率。既促进“三农”经济发展,同时增加担保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

3.进行担保抵质押方式的创新,担保机构可利用抵押物的余质作为反担保措施。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除房产等少数抵押外,小微企业,尤其是种养殖户难以提供其他有效的抵押物,限制了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担保机构在信贷过程中提供信用保障,承担了银行的绝大部分信用风险。面对在借贷过程中与银行处于天然的不对等的竞争地位,担保机构只能进行业务创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抵押率一般不超过70%,担保机构可对质量高的抵押物的30%及更高比率的余质作为反担保抵押物,通过余质抵押方式解决融资性担保过程缺乏有效反担保措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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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吸纳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去年我市工业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全市完成规模工业增加值139亿元,比增16.4%;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94.32%,比上年提高 11.31个百分点。但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工业品市场需求下滑、原燃材料价格上涨、PPI高位等不利因素影响,我市工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资金紧张问题一直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瓶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迫在眉睫。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近年来我市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力度,去年底全市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12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总额22.5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3.5亿元,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平台,极大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有力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扶持力度

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扶持力度主要做如下工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加强业务管理培训。

1.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根据担保企业担保金额安照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营业税,以补充公司资本金,增强公司风险控制能力。

3.加强业务管理培训。适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财务制度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建立并执行财务制度;强化日常财务监督,及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预警。同时,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绩效评价。

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创造条件

1.公开各种信息资源。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和利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担保客户的担保申请书或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2.规范抵质押物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或实施反担保措施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评估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3.积极推进金融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与信用良好、运作规范、风险控制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促进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健全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体系

健全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体系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定期督促检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倡导鼓励加强行业自律。

1.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业务月报表、年度统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同时,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向经贸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

2.加强定期督促检查。定期召开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法人代表会议,督促企业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同时依托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采集渠道,强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日常运营监管。

3.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或公众举报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交由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和处置;涉嫌超范围经营、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4.倡导鼓励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强且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牵头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操作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探索加强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和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机制。

参考文献:

[1]加强政策引导 尽快全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9(09).

[2]刘 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再思考[J]. 今日财富(金融版). 2008(08).

[3]王宏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财政监督. 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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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述了中小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通过对目前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融资状况的分析,提出了该融资方式在发展和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和弊端,并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一、中小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以及出现的问题

(一)融资方式

1.内源融资。内源融资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折旧,通过折旧对企业的投资所缺乏的资金进行补充。另一个是收益,通过企业投资运作产生的利润来进行之后的投资,是其他融资方式的一个很重要的基础。通过内部的融资,能够让企业减少其余融资方式的相关风险。

2.股权融资。将自己企业的以股票的方式对外发行以吸引资金的投入,这种方式可以吸引到大量的资金但是也存在着一些弊端。首先,有着很高的成本;其次,股东会对企业的运行经营干预,尤其是那些大股东,一个企业里存在很多决策者这样极其不利于企业的发展;最后,股市存在着不可预知的风险,收益越大风险越大。通过这样的融资方式的确可以吸引到大量的资金,有利于自己的经营进一步扩大。

3.债权融资。通俗的来说,就是通过用自己企业的信誉做担保来筹备资金,还款的时候还要付相应的利息。这种方式有一个不容忽视的缺点,就是很多中小企业在最初的发展阶段存在着熟悉不稳定状况。一旦不能还款抵押的资产也会被清算,这是这三种融资方式中风险最大的一种,很容易在创业初期导致自己“血本无归”。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表现

1.融资渠道过于单一。由于我国的政策和法规的制定对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造成了一定的限制。中小企业不能通过股票和债券的方式来进行融资。国家和政府的关注对象主要放在了大型企业,对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忽视。相关政策上不去就会导致一部分创业初期的企业发生资金困难等情况,不利于整个基层创业结构的进一步发展。

2.融资成本太高并且结构不合理。对于中小企业的借款往往存在利率过高的现状,国家的贷款优惠大多都是针对大型企业。中小企业贷款一般只能够贷到短期借款,对于长期贷款的申请往往会被银行拒绝。这样的借贷款模式会让许多的中小型企业望而却步,不能到拿到理想的资金。

二、融资担保机构的重要作用

(一)保障债权的实现

从一方面来说,如果企业要想和银行贷款,银行对于贷款申请人的企业信誉会有一个很严格的审核制度,很多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是不具备银行的信誉要求的。但是融资担保机构却具有很好的信用,企业可以通过融资担保机构来向银行贷款这样就可以解决信用不足的问题。从另一方面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找融资担保机构为其担保,融资担保机构也要对企业经营严格的考察。

(二)防止资金流失

首先,融资担保机构在贷款之前会对企业进行一个严格合理的考察。在贷款之后,机构会对企业进行一个实时的资金使用的监控和跟踪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一旦出现问题会联合银行系统对企业进行追查。

(三)提高企业融资的效率

融资机构从某方面来说可以是一个中介,它是企业和银行之间的纽带,既是企业的也是银行的,代替银行对企业进行审查和监督,代替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为企业提供了可靠的信用的保障,大大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三、融资担保机构的问题

(一)监督力度太薄弱

在目前,我国在法律法规上对这类类似机构和企业和机构没有清晰的规定。这就导致了融资担保机构成立的门槛很低,对于机构的审核以及机构的运作都缺乏应有的监督,薄弱的监督力度势必会导致发展的风险性。

(二)风险分散制度和补偿制度不健全

融资担保机构和银行在责任分配上应该按照比例合理分配,但是在实际情况中却是另一番景象。很多机构都推出了代偿资金的业务,这样就造成了风险分散的不合理,银行几乎不承担风险。从长远来看,这一问题不有效解决对于之后合作的开展是很不利的。

补偿制度的不健全也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国家虽然出台了很多的优惠政策对融资担保机构进类似机构和企业补偿,但是条件过于苛刻,导致了很多的机构都不能够享受到国家优惠的政策。

(三)机构内部管理不合理

机构内部的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的管理模式和结构、管理人员的素质、监督制度、忠诚度和机构的文化理念等等,最常见的问题是由于机构管理人员个人的贪欲,只顾个人利益不顾集体利益采取了非法手段来谋取利益,破坏了企业的风气。在管理方面也是个很大的问题,很多管理人员本身素质就低下,不能够起到管理人才的作用,不能赏罚分明。这样的管理模式和制度是不会吸引到人才的,不利于机构的长期发展。

(四)市场化程度太低

市场化的程度直接影响到了业务开展的进程。业务不能够正常的开展,机构的收益依然受到恶劣的影响。我国的融资担保机构主要存在民营融资担保机构和政府融资担保机构两种。民营融资担保机构犹豫业务开展出现问题,收益处于亏损状态中能从事其他投资业务。而政府融资担保机构,由于与政府存在着众多的联系,在发展过程中也容易受到各种各样的干预和羁绊。

四、解决对策

(一)加大监督力度,健全机构制度

从机构成立到市场运作都要有一套健全的监督制度,包括对机构制度的健全以及员工素质审核。企业方面要重视起来。很多企业都对于监督这方面不够重视,监督机构也都是摆个样子,只有个形式。还有就是很多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肩负着其他部门的责任,导致他们一心多用不能够全心全意地用在审计工作上。另外,他们在监督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现象,甚至有人为了个人利益徇私舞弊。

(二)健全对机构内部责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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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增长和协调运行的基础性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直以来,融资难都是制约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又难于破解的主要问题之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许多,其中信贷融资难的主要因素则是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土地和建筑物等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中小企业的主要资产却多以动产和权利为主。基于缓解融资难现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行政部门、企业积极创新融资担保模式,并付诸于实践。融资担保模式创新过程中存在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并不断探求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对策。

一、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的实践

中小企业享有的权利种类繁多,拥有的动产资源丰富,这些动产与权利都可成为担保物,因此,减少金融机构对不动产担保的依赖,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具有广阔空间和大好的前景。近几年,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推动下和政府的支持下,金融机构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融资业务创新的力度不断增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1、用益物权担保融资的创新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加以使用和收益的定限物权。《物权法》第184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除此之外,《物权法》对用益物权作担保物并无限制,这为用益物权担保融资提供了法律保障。实践中,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等权利作担保融资的模式,都属于用益物权担保融资创新的范畴。这些用益物权用于担保融资,帮助了许多中小企业利用潜在价值得到所需信贷资金,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放贷银行的资金使用率。

2、财产权利质押融资的创新

根据《物权法》第223条的规定,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可以出质。实践中,对于债权人而言,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权利质押的风险较难控制,因此,金融机构并不愿意接受这些财产权利质押。近几年,金融机构关于财产权利质押贷款的探索与创新主要是完善质押融资中的权利价值评估、权利出质登记、权利交易等相关操作环节,以此降低融资风险,消除金融机构的顾虑,推动权利质押融资的发展。此外,金融机构也在不断探索拓展应收账款质押的类别,由此出现了订单质押、旅游门票收费权质押等融资模式,这些融资模式把企业无形财产转化为了动态资产,缓解了企业融资难的状况。

3、其他权利担保融资的创新

权利担保融资模式创新的实践还有很多,如简阳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推出的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嘉兴银行推出的排污权抵押贷款,义乌地区推行的商位使用权质押贷款等等。这些权利担保融资模式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动产资源种类较多,融资空间广阔,金融机构不断加大对动产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力度,推出了油品、黄金、黄酒、大蒜等动产质押贷款模式,再如山东恒泰农村合作银行推出的钢结构抵押贷款模式,这些新的担保创新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资金需求、促进了银行贷款的良性循环。

(三)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

保证担保融资创新主要是联保贷款模式,即三个或三个以上企业按自愿原则组成联保体,银行对联保体成员进行授信,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融资模式。根据行业、地域的不同,各银行采用的中小企业联保贷款模式亦不同,有联保基金模式(协会联保模式)、网络联保、行业联保、联贷联保等多种模式。联保贷款模式有利于成员间内部监督,相互督促及时还款,同时,还具有更强的灵活性、可变性、易操作性,联保贷款为中小企业获得了更多的信贷资金。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中的法律困境

(一)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创新与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的保护和扶持。而权利和动产担保法律规范的不健全,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发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1、权利担保的合法性缺失

(1)排污权抵押贷款缺乏法律依据

自2008年嘉兴市推出排污权抵押贷款以来,排污权抵押贷款模式迅速在全国蔓延。关于排污权的法律性质,学界有多种观点: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属用益物权;有学者主张排污权具有准物权属性;有学者认为,排污权是种新型的环境役权;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人役权。也有学者认为,排污权进入物权体系困难重重,而将排污权归入合同债权既在理论上可取,又有助于排污权灵活运作。然而,依物权法定主义,排污权并未作为物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其物权属性不能确定。同时,排污权的环境役权、人役权、合同债权性质也局限于理论探讨,没有得到立法机关的确认。因此,排污权抵押贷款的实践探索还缺乏法律依据,对于排污权的属性、排污权抵押的可行性以及排污权交易的条件等问题都有待相关法律法规的确认与完善。

(2)河道沙石开采权、商位使用权担保贷款缺乏法律保障

2010年简阳市探索出沙石开采权质押融资模式,为保障这一模式顺利实施,人民银行简阳市中心支行会同简阳市水利局了《简阳市河道沙石开采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然而,对于沙石开采权的性质,有学者主张河道沙石属矿产资源,沙石开采权则属于采矿权,若此种主张成立,则沙石开采权属用益物权,沙石开采权担保的方式应为抵押。《水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沙石开采权性质并没有规定,因此,沙石开采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满足哪些条件此项担保可以成立,仍有待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规范。

目前,全国许多金融机构推出了商位(铺)使用权担保贷款。对于商位使用权担保是抵押还是质押,商铺使用权能否转租等问题,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明确,有待进一步规范。

2、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

随着动产担保融资的发展,动产质押监管这一融资担保模式迅速兴起。在实践中,动产质押监管的一般操作模式为:债务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以动产进行质押担保,银行委托第三人(一般为物流企业,在动产质押监管中作为监管人)代为监管质物,履行监管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质物的数量、质量的监管,对债务人或出质人出入库权利予以限制和约束,必要时对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能力予以监管,发现有害于质权人利益的情形时及时通知质权人,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由于法律对“监管”的概念并无明确规定,我国动产质押监管法律法规也不完善,动产质押监管实施过程中债权人与监管人主要通过质押监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责。因此,订立合同时未考虑到的风险出现时,债权人与监管人的权责分配就缺乏法律保障,所以,要积极完善动产质押监管的相应法律法规,为动产质押监管业务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3、融资性担保机构行业规范的缺失

融资性担保机构对保证担保融资模式的创新与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缺少对担保机构的法律规范和行业管理,实践中,担保机构担保效力不足,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积极完善融资担保机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融资担保业监管主体、为担保机构确定对等的权利与责任,消除现存的政策性障碍,健全担保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

(二)法律环境的缺失

1、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缺乏法律的有力支持

目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对担保登记制度、担保物流转制度的规定不健全,这导致设定担保难,实现担保债权难。因此,要积极制定和完善各类担保物的流转制度和担保登记制度,以推动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发展,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创新提供法律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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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体系 对策分析

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其在满足人们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实现社会专业协作、进行科技创新和增加社会总量等方面发挥出日益重要的作用。有资料显示,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家,占全部注册企业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企业的六成和四成左右,在流通领域里,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近年提供的就业机会约占全社会的75%,从农业部门转移出来的劳动力绝大多数在这类企业就业。

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中小企业始终面临着融资难的问题,这一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问题。有调查表明,80%的中小企业认为缺乏融资渠道成为其发展的严重制约。它们主要依靠自行融资来开办和扩张。90%以上的初始资本来源于其主要的所有者、合伙发起人以及它们的家庭。

一、 中小企业目前的现状

中小企业在促进就业增长、科技进步、出口和经济增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在其发展过程中融资难问题也日显突出,成为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中小企业应强化内部管理,完善企业制度,提高自身信用水平;同时,政府应对中小企业给予优惠,提供支持,并建立健全高效的资本市场运行机制,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融资难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障碍之一,该问题引起了各界人士的高度重视,目前为止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所以探索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源并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泰州市中小企业目前的状况:改革开发30年来,我市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目前全市登记注册企业28244户,剔除13户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数达到28231户,占全市企业总数的99.95%。2007年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2575户,完成工业增加值523.2亿元,同比增长24.85%,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80.78%(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是指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788.03亿元,同比增长25.56%,占规模以上工业的82.29%;实现利税156.82亿元,同比增长25.58%,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78.52%;吸纳就业31.63万人,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就业人数的88.53%。此外,微小企业发展迅速,2007年全市新增企业4697户,新登记个体工商户35005户。在这些企业中,平均每年都有300户左右成长进入规模企业的行列,为全市经济快速增长和吸纳社会劳动力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主体,也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极。

自2007年下半年以来,企业生存环境持续恶化,不少企业生产经营举步维艰。据初步调查,至今年8月末,全市共有687家中小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其中规模以上企业达123家,这些企业1-8月仅实现销售收入22.11亿元,同比下降31.3%;共有81家中小企业关闭,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家,这些企业去年同期实现销售3.19亿元。停产、半停产和倒闭企业,主要集中在冶金、食品加工、纺织服装等传统行业和低科技含量、低水平加工的企业。

二、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直接融资渠道狭窄,对于直接融资来说,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融资要求达到的条件很高,首先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必须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和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其次我国公司上市必须达到相当大的规模而且发展前景较好。同时,发行商业票据和债券,需要企业有较高的信用评级,在我国证券市场不发达和尚无信用评级的情况下,这种融资方式显然也不具备实际可操作性。

(二)间接融资困难,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狭窄,所需资金大部分来源于自筹,其中属于间接融资资(贷款)比重小。我国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的抵押贷款通常选择不动产抵押,显然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的抵押贷款十分有限。另外,按银行贷款惯例,一笔贷款发放需要经过贷款审查、抵押物评估、保险、公证等环节,从申请到发放最快也要十余天。另外,目前担保贷款收费偏高、不合理,也是限制中小企业采用担保贷款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

(三)商业性融资为主,目前,除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外,一些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就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资金来源,这些中小型金融机构体制灵活、管理层级简化,能够较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但从银行自己的收益角度考虑,它们并不可能自发地将中小企业融资放在首位。商业性融资中小企业面临着重重困难。

(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关键原因在于中小企业信用等级低,容易诱发违约风险:大多数中小企业管理者素质较低。对于大额贷款的还款能力比较弱,企业管理者很可能就随之任之,最终成为呆账。

三、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成因分析

(一)由于中小企业管理者水平低,缺乏战略经营思想,企业财务决策带有短期行为的倾向,所提的折旧不能满足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更新改造的需要,分配利润较多,留用利润较少,造成自我积累不足,无法满足企业资金需要。同时中小企业大多规模小,经营者采取家族式管理,使得内部控制不力。而企业又缺乏良好的财务管理,会计机构也不健全,造成财务分析能力差,缺乏科学有效的成本费用核算。

(二)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相对狭窄。企业融资渠道可来源于内、外两个方面。由于内部融资的成本低,手续简单,是企业最佳的资金来源。内部融资主要是企业自身的资本积累,而中小企业在这方面的积累能力还比较有限。

(三)银行体系结构不合理。独立的中小企业银行数量过少,从发达国家看,一般形成了对大型企业贷款的大型金融机构与向中小企业贷款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分工协作的银行体系,而在我国这方面差距较大,当前国有大商业银行为避免风险,将贷款权集中到省厅和总行,贷款主要提供给安全性较好的重点行业和大企业,一些县支行基本没有信贷权,这一切最终导致了中小企业融资难。

(四)贷款担保体系不健全。使中小企业贷款难,银行为避免风险,要求抵押贷款或担保贷款,但中小企业却无法提供有效、足额的担保物或担保人。从抵押贷款看,大多数中小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因地处偏远、价值低、可转让性差,很难成为符合银行要求的有效抵押物;一些高科技企业资产中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较高,可作为抵押品的不动产比例较低,这些企业也难以得到银行贷款。

四、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对策分析

(一)提高担保机构实力

1.对于由政府出资设立,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各地区要视财力情况逐步建立合理的资本金补充和扩充机制,使市、县(市)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分别达到1亿元和3000万元以上,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提高其融资担保和风险防范能力。

2.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和区域性再担保机构,以参股、委托运作和提供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发展。

3.鼓励企业、社会资金和外资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兴办以社会资本为主体的担保公司;鼓励发展企业间互担保机构,逐步形成各类担保机构相互补充、平等竞争的担保体系。鼓励担保机构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开展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并购、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优势互补,促进担保机构做强做大。

(二)完善资金支持体系

1.完善资本市场体系,开辟直接融资新渠道。一是发展股票市场;二是发展债券市场;三是发展基金市场。

2.改善现有中小企业间接融资体系。一是应拓宽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二是对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规划的基础上,应允许并鼓励民间资金参股,并明确以乡镇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使农村信用社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三是对城市中小商业银行,应取消各种不利于中小银行发展的歧视政策。

(三)规范担保机构运作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担保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加强财务管理,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保持担保资产良好的流动性和安全性。担保机构不得经营或变相经营存贷款、证券买卖等金融业务。

2.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自主确定担保项目,重点支持有利于技术进步与创新、节能环保、扩大就业的各类中小企业。要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担保审批效率,为中小企业提供快捷的服务;要积极创新,不断推出有特色的担保品种,扩大担保覆盖面,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优良的服务。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分级审批、内部报告与警示、责任追究等内控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坚持风险分散原则,单笔在保余额和单户在保余额不得超过担保机构所有者权益的15%,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应根据贷款企业的贷款原因、现金流量、企业经营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等,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合理确定反担保措施和方式,适当放宽企业的反担保条件。对小企业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担保,不能提供全额有效资产抵(质)押的贷款担保,可委托开展第三方资信评级,采取资产抵押和个人(企业)信用相结合的反担保措施。

(四)加强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互利合作

1.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应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确立业务合作关系。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担保机构的资本、信用和风险控制能力合理确定担保放大倍数,建立风险共担机制。金融机构要创新与担保机构的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发挥各自优势,防范和化解中小企业信贷融资风险,促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密切协作,及时通报受保企业的有关信息,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权益。

2.金融机构要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简化审贷程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运作规范、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担保机构承保的优质项目,可按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适当下浮贷款利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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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助担保融资的主要模式

一是联保联贷模式:若干借款人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向银行申请贷款,在银行没有要求抵押或其他担保的情况下,每个借款人在联贷额度内对其他所有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一种融资模式。联贷联保的重要特征在于,联保体成员互相对各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当某一联保体成员债务到期,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及其他保证人要求偿还债务,债务人及所有保证人需履行债务,不可以保证人或债务人为由进行抗辩不偿还债务或部分偿还债务。如债务人无法偿还,保证人在清偿完债务后,保证人可向债务人追偿,不足部分由联保体保证人按约定比例分担。债务违约后,如果没有全部偿还,则所有的其他团体成员将无法从银行获得再贷款。

二是基于担保公司的互助担保融资模式:以集群企业为主体设立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将“推动股东经济效益,扶持与促进股东健康发展”作为服务宗旨,实行“会员制”贷款。即由会员企业缴纳会费,设立“企业互助基金”作为担保公司的资本金,然后由担保公司对会员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进行放大性的担保贷款。在这一模式下,如果贷款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约情况,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则由担保公司动用“企业互助基金”还贷,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的优势

第一,获取信息优势。互助担保融资模式是一种基于企业间信息共享、风险共担的融资方式,会员企业在形成统一贷款单位时会对其他成员进行充分的联系和了解。由于贷款成员处于同一产业链中,因此相互间比较容易获得对方的资料,有利于信息的扩散和传播,减小风险发生的概率。

第二,降低信贷风险。由于产业集群的根植性,集群内部存在社会惩罚机制和信誉机制,从而对企业形成一种约束。企业一旦违约,其声誉在该行业中将受到极大影响,而且还会连累其他互助担保成员,这将严重阻碍企业未来在集群中的业务发展。除此之外,当个别企业存在经营困难时,由于存在风险共担的机制,其他企业处于自身因素的考虑,会在能力的范围内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比如延期收取货款等,从而使困境中的企业获得各种支持。

第三,获得规模经济。从信贷成本上来看,由于互助担保组织内部信息共享,而且有互助基金进行担保,因此,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调查成本以及贷后监督的成本都大大减少,基本上都由互助担保机构内部化了。

第四,互相监督作用与互相激励作用。互助担保模式下,企业必然重视和关注互保体内其他成员的经营变化、履约能力的变化及契约执行情况,互保体内将形成成员间的互相监督机制,从而将传统信贷模式下以“银行监督企业”为主的监督模式进行转化和升级,进一步演进为“银行监督企业”的纵向监督机制与“企业监督企业”的横向监督机制有机结合起来,从而提高了监督效率,并减少违约概率。

第五,降低银行操作成本。传统信贷模式下,企业的筛选和贷后监督主要由银行执行,但在互助担保模式下,互保体内成员间受担保责任的制约,必然相互慎重选择联保体成员,并形成体内成员间的横向监督机制,这有效地减少了银行筛选及监督成本,并增加信贷的安全性。

联保联贷模式在石狮布料市场的应用

石狮市鸳鸯池面料市场位于市区鸳鸯池公园的西侧,占地面积500余亩,创建于1995年秋。近年来,石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扶持,凤里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市场管理处并进行规范管理,使市场迅速扩大发展。目前,该面料市场已形成中心市场、德辉文化大厦、金石大厦、南环路市场、莲花苑、元兴花园以及南北一路面料市场等六大中心区。辖区内1000余个店面分别由600余家业主经营,规模为全国四大面料市场之一。

石狮鸳鸯池面料市场以中小企业为主,这些小企业的健康发展为石狮经济增添了活力,但与中小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形成反差的是,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长期困扰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因属贸易行业,石狮布料市场众多经营户都没有足够的固定资产,因而不具备开展银行信贷业务的条件。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泉州银行石狮支行于2007年初与行业协会密切配合,确立以3~8家中小企业为单位的“联保式”信贷方式,主要授信额度在200万~500万元,其服务的主要对象为行业协会推荐的56家优秀经营户。此外,石狮支行当年拟继续确立近百家中小企业递交总行进行审批,计划新增1亿元左右的贷款支持联保联贷模式的推广。该模式的主要操作结构如图1所示。

该模式下,联保体内的任意一家企业若出现还款违约,其他企业将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为了较好地保证联保体内部企业的信用质量,石狮支行根据企业规模和纳税情况限定贷款额度,并根据市场宏观形势判断总体放贷规模。实施联保联贷模式后,服装纺织面料行业的贷款占各行业贷款总体的50%左右,其中联保贷款的金额基本满足中小企业所要求的资金缺口,这部分贷款还款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0%~50%。

联保联贷的推出缓解了石狮市中小型服装企业对资金的需求,但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上仍然不是很成熟。石狮兴业银行也曾在布料市场开展了“联保式”贷款,但未使此项业务完全开展起来,一是因自身业务多,二是因对民营中小企业的贷款风险感到难以控制。

石狮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的现状分析

石狮市服装产业集群联保联贷的发展概况

我国最早的联保联贷是作为扶贫项目在1997年开始在农村地区试点和推广的。在2000年以前,联贷联保模式主要提供低息、免息的农村扶贫项目,提供借贷的主体主要是多边或双边项目成立的专门机构、民间机构、政府部门成立的专门机构,参与联保联贷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资金来源主要为外援资金和政府扶贫贴息贷款,服务的群体主要是贫困地区的农户。

福建省于2007年开始试点中小企业联保联贷业务,当年石狮三家中小企业从建行获得了2155万元的“联保联贷”贷款,成为福建省发放的首笔“联保联贷”贷款。

服装产业是石狮市主要经济支柱,目前这一产业集群企业在3000家左右,其中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困扰服装行业中小企业的难题,联保联贷业务虽然已经于2007年在石狮市开展,但近年来未能取得大的进展,无论在贷款总额以及笔数上占比均较小,这一融资形式还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纵观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银行基于风险与收益的考虑,未主动作为。二是外部环境不利联保联贷业务的发展。三是石狮服装企业联保体内缺乏风险平衡机制。

基于担保公司的互助担保融资的发展概况

1999年福建第一家信用担保机构成立。至2008年末,已有185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省经贸登记备案登记,累计注册资本达到162.42亿元,为大约1.7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总额为1045亿元的担保服务。在市场需求不断增长、政府政策有力支持的情况下,已经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和多种机构层次的信用担保体系,有效地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从目前担保机构的特点来看,注册规模差别较大,初步统计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的担保公司占总数的1/4,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下的担保公司占1/3,部分担保公司规模偏低,制约了担保业务的开展及抗风险能力的提高。此外担保公司存在同质化现象,非政府性质的担保机构上升势头较快。总体而言,福建担保行业的发展处于稳步向上的状态。

2006年,石狮第一家担保公司注册成立,担保行业在石狮开始起步。当时对担保公司的政策规定,准入门槛比较低,几万元就可以注册一家担保公司。随后几年,担保公司呈现快速发展状态。至2009年初,石狮有15家担保公司注册成立,经营范围包括融资性和非融资性等担保业务。但是随着担保公司在数量上的爆发式增长,国家以及地方也逐步出台政策进行行业规范。2009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同时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对融资性担保业务加强监管。2010年3月8日,国家有关部委经国务院批准,制定并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资本金达不到这个门槛的将出局。2010年8月,《泉州市融资性担保行业试行意见》出台,对有关担保公司的设立提出了更加严格的条件。

随着最近一两年随着国家及地方有关担保行业政策的出台,石狮市担保行业也逐渐步入正轨,整个行业经营也逐渐规范。发展至今石狮市共有担保机构30多家。从石狮市现有担保公司的经营服务范围来看,主要为中小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履约担保等多种担保业务。随着石狮市尤其是服装产业集群的众多中小企业在缺乏抵押的情况下,越来越多通过互助基金建立起来的担保公司或行业组织的担保公司等担保的形式向银行融资,石狮担保业也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是,石狮市整个担保业在当前也面临一些发展问题,主要有:一是银行信贷规模的压缩阻碍担保业的发展。二是专业人才缺乏导致服务水平无法跟上。三是非法经营使石狮担保业陷入“信誉瓶颈”。

作为担保公司,根据有关法规既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能放贷。但是,这几年因民间借贷有着高额利润,有些担保公司受利益驱使,冒政策之“不韪”,以担保为幌子,将主营业务转移至民间吸存及放高利贷上,而在货币政策紧缩的情况下,部分担保公司因资金链断裂陷于倒闭,从而影响到银行的资产安全,也影响了石狮担保行业的整体信誉。基于这种情况,银行开始更加谨慎选择担保公司的担保融资业务,这也影响了其他合规经营的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

关于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的政策建议

政府应加强对企业的引导

在互助担保融资模式中,政府应引导企业加强自律,提高道德责任意识。一是在联保联贷模式中,企业要切实承担起对其他联保体成员的连带担保责任,在选择联保体组合时要充分调查和考虑其他联保体成员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在这方面政府相关部门可帮助企业调查和提供其他联保体成员的有关信息,企业经过审慎选择加保体后,应切实负担起将来的或有负债的偿还责任,增强贷前的责任意识,一旦联保体成员出现违约现象,应偿还违约债务,提高联保体在社会及银行方面的信誉,提高联贷联保模式在银行的接受程度。二是企业自发组织的担保公司要加强自律,切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坚决杜绝在担保公司的幌子之下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发放高利贷等行为,切实提高担保公司的社会信誉度,提高银行的接受程度。

政府应加强对银行的引导

在银行方面,由于受信贷规模、风险偏好及对互助担保融资的企业的信誉顾虑等因素,银行尤其是国有及全国性股份制对互助担保融资模式接受程度低。在这方面,政府在提高企业自律及道德责任意识的前提下,应加强对银行的引导,并配合银行对企业资信的调查,协助银行获取更加充分的信息,并对违约后不承担连带责任的企业及违规经营的担保公司加大惩处力度,采取措施帮助银行对违约债务的追偿,从而提高银行对互助担保融资模式的信心,并对接受互助担保融资模式的银行采取激励措施,提高银行的互助担保融资模式的积极性。

政府应出台贴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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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中小企业依靠自身利润转增投资的数量微呼甚微,通常主要依靠的是债权融资或银行贷款等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而由于其自身大多规模小,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差,竞争力弱以及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使直接融资难以实现;在间接融资方面,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度低,缺乏抵押品、贷款的规模不经济等使银行提供贷款的动力明显不足。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是由一些中小企业以自愿和互利为原则组成信用互助协会,协会成员共同出资组建互助担保基金,以会员企业出资为主,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担保机构,其主要特征是成员企业之间的互助行为,不从事贷款担保以外的投资业务,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信用互助协会以互助担保基金为成员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帮助解决中小企业的信贷缺口。尽管中小企业集群能够使互助担保发挥巨大作用,而互助担保也在一定程度上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经营上和资产结构上的缺陷,本身也存在诸多问题,限制了其进一步的发展。本文深入分析中小企业互助担保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不断完善互助担保体系提出建议,从而进一步完善和发展较为现实和有效的融资模式。

一、中小企业互助担保融资中存在的问题

1.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参与程度不够,热情不高

在当前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市场风险和企业运行风险较大,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互助担保机构发展面临两难选择,如果过分重视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就必然会导致互助担保的门槛和担保收费过高,许多急需担保的企业因为某些方面达不到要求而被拒之门外,所能惠及的企业、所能解决的企业融资困难就非常有限,反之,如果敞开大门急速扩张,企业的运行风险就会演变为互助担保机构的运行风险,互助担保机构的生存面临困难,企业加入与否结果一样,这样就又导致许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此外,部分地方的银行,尤其是国有银行,对互助担保机构的认可程度低,相对大型名牌企业,中小企业担保基金规模小,代偿风险能力差,而且担保的业务量占整个银行业务量的比例很小,许多地方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作为担保公司的协作银行积极性不是不高。

2.互助担保企业资金规模小,总体支撑能力弱

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担保机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由于发展时间过短,政府财政拨款的规模小,担保机构会员的数量和投资能力弱,再加上参与企业本来就少,导致作为担保机构主要资金来源的股金或会费往往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需求。此外,现有互助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品种少,主要集中在小额短期流动资金贷款,贷款期限大多为3到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这样对现在迅速发展的中小企业来说只能是杯水车薪,供不应求的现状极大地限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3.政府干预过多

当前我国担保机构大多由政府出资,甚至成为主要出资方,纯粹由中小企业出资或同时吸收社会其他外来资金的互助担保机构非常少,虽然表明了政府对互助担保基金的支持态度,但如果不能真正做到按现代企业制度去管理运营基金,不能做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绝对分离,就难以避免政府干预过多的现象,这就可能导致信用担保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出现各种形式的指令性担保的情况。比如有些地方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名以上股东会是互助担保的决策机构,实际上是有关政府部门直接操纵运作的,股东会只是对外的一个名义,形同虚设,在互助担保运行过程中,政府往往享有一票否决权;而在不少互助担保机构中,许多机构要职都是由政府部门相关官员兼任,直接决定或参与了贷款担保项目的审批。如果这样发展下去的话,就会直接损害互助担保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导致其经济行为和运行方式日趋同化于政策性担保机构,其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就会动摇。

4.缺乏担保运营的专业队伍

担保是一项对管理经营人员要求很高的业务,要求具备资产评估、法律、财务、金融等多方面的知识、经验,以便在资产评价、企业评级及反担保措施等方面做出精确判断。由于近年来的中小企业的急速发展,相对的担保机构成立过于仓促,其运行队伍大多缺乏一定专业水准,不少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可以说是政府官员从事担保,他们有的根本就了解担保业务,开发、设计新颖的担保思路也就无从谈起;而管理经验的匮乏以及专业知识的缺失,往往很难对企业资产或企业优劣做出准确地评估或评价,风险的识别、控制能力差就导致企业及金融机构风险相对加大,甚至可能导致法履行保证责任,进入清算破产程序等严重后果。

5.资金补偿机制和风险控制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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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分析

(一)中小企业比重大。泉州市有工业企业2.7万多家,其中大型企业仅有30多家,规模以上企业5400多家,其余均为中小企业,并且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是民营企业,这些企业依靠自我积累、自我筹资发展起来的,以劳动密集型、低技术行业为主,如纺织服装、鞋业、食品饮料、建材五大传统企业中,规模以上企业3945家,占规模以上企业总数的73%;属于五大新兴企业石化、电子、生物医药、造船、汽车产业中规模以上企业553家,仅占规模以上企业数的8.7%。据统计2011年在泉州银行发生贷款的企业(包含其他类型企业)仅9000千多家,众多的中小企业必须依靠其他融资方式融资。

(二)受自身资本的影响。不少民营企业资本规模小,经营规模不大,资产较少,底子薄,技术含量低、经营风险较大,经营效益相对低下,竞争力弱,由于其自身经营的原因,对银行贷款需求存在“小、急、频”的特点。“小”是指每次贷款需求的绝对数量小,“急”是指资金需求的时间性很强,“频”是指较短时间资金需求的次数频繁。这些特点使得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督成本和潜在收益不对称,大大降低了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方面的积极性。据有关资料的统计,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息成本和管理成本是大企业的5-8倍。出于成本的控制,银行往往更愿意把钱贷给政府项目和大企业。这也增加了中小企业贷款的难度。

(三)受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现代的金融交易是以信用为基础,资金需求者承诺一定的条件从资金供给者取得资金的使用权,并在约定的时间将利息和使用权归还资金供给者的经济行为。交易能否成功,即出资者的资金及其收益能否如约收回,关键是在于资金供给者对资金需求者各方面情况、能力和投资项目的投资性等信息的了解程度,因此,交易双方所掌握的信息及其对称性就成为交易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和交易成本的主要来源。不少企业信用理念淡薄,帐证不齐、财务管理水平低下,财务信息披露意识较弱,缺乏透明度,外界难弄清企业的实际账目,因此,无法放心对其融资。

(四)资本市场融资门槛过高,其他融资渠道过少。尽管证券市场有创业板,但受各方面条件限制,主要是中小企业自身条件达不到,不可能成为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渠道。而债券发行市场,我国实行的是规模管理,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及各项指标均由国务院统一确定。同时,要求发行债券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这一系列条件,基本上限制了民营企业进入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因此,民营经济的直接融资渠道有限,很难利用现有正规资本市场融通资金。由于正规资本市场受限,大多数民营企业只能私募资金、民间借贷。

(五)商业银行作为企业,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加之商业银行体制改革后权利上收,以中小企业为放贷对象的基层银行有责无权,有心无力;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中小金融机构;尽管近年来股份制银行及地方商业银行建立较多,但总体规模仍显不足,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后,逐级下达“存贷比例”,使本来就少的贷款数量更为可怜,贷款供应缺口加大,由此引发了银行惜贷。

(六)金融中介机构缺乏,担保体系不健全。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进行,金融机构加强了投资风险的控制,银行信贷融资往往需要企业提供自身或第三人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者由第三人担保。大部分民营企业无法获得贷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不能提供有效担保。

二、担保机构的在缓解融资困难所起的作用

近年来,为了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中介服务已经开始在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担保是介于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它是一种信誉证明同资产责任保证相结合的中介服务活动。通过担保人提供担保,来提高被担保人的资信等级。另外,由于担保人是被担保人潜在的债权人和资产所有人,因此,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进行监督,甚至参与其经营管理活动。

由于担保的介入,使得原本在商业银行与企业两者之间发生的贷款关系变成了商业银行、企业与担保公司三者之间的关系。担保公司的介入分散了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资产的安全性得到了更高的保证,从而增强了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心,使中小企业的贷款渠道变得畅通起来。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自1998年试点以来,经历了试点探索、政策推进和依法实施三个阶段,至今已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在国家这种良好的发展政策环境下,泉州信用担保机构发展较为迅速,信用担保行业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担保体系初具规模,担保能力逐年提升,担保业绩明显增长,实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转变。担保机构投资主体,由开始的政府出资控股,逐步向民间资本、企业法人出资建立股份制的商业担保机构过渡;担保机构的运作也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型转变,进入了良性循环发展阶段;信用担保的社会效益逐渐显现。截止2009年9月底,在经贸委备案的担保机构达25家,累计为1035户企业担保2131笔,担保金额达51亿元,其中2009年1―9月份累计为638户企业担保772笔,共计31.5亿元,在保企业580户,在保责任余额为29亿元。泉州市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通过这25家担保机构的帮助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不仅使企业新增利税,也解决一部分人就业。

三、担保机构的不足与问题

从整体上看,担保行业的发展,有效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但担保业的发展还处在起步阶段,发展中同样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银行认可度不高,合作银行门槛较高。担保业属新兴行业,在泉州市仍处于刚起步阶段,总体还比较弱小,银行对担保有个认识了解的过程,目前银行与担保合作意愿不强,信心不足。与担保公司合作的银行,要求缴纳的保证金比例较高保证金比例有20%、25%、30%,而且部分银行在保证金的基础上,还要求担保公司存入首期合作保证金,且放大倍数多为3倍,最多为5倍(而外省多为10倍)。从而限制担保放大作用。

(二)缺乏风险分担机制,担保在与银行的合作上,由于担保公司处于弱势状态,没有“话语权”,因此,必须承担100%风险,而银行是不承担任何风险的。也就是说一旦出现风险,担保公司必须无条件进行代偿。而在广东、浙江则普遍实行2:8或1:9分担制,这也导致担保机构在担保贷款时格外谨慎,多数要有抵押的才敢做。另外,贷款风险完全集中在担保公司,由此也导致银行一些业务经办客户经理也懈怠对企业的考察和评估,从而增大了贷款的整体风险。

(三)银行通常对担保公司担保的企业仍收取较高的利率。通常在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20-30%;(有的高达50%-70%),而担保公司又将此转嫁给企业,使得企业承受较高的费用。而目前泉州市部分担保公司的收费仅为1-2%/年,同省内其他市的担保公司相比,仍比较低,不利于担保公司的积累和发展。

(四)财政对担保公司的风险补助,税务部门仍收取25%的所得税。这无疑与风险补助的初衷相背离。

(五)相关部门配合不够,《担保法》规定“抵押物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房地产管理局、土地局登记部门对房地产抵押物却不能办理二次抵押登企业目前,客户的房地产抵押物通常都抵押给银行,银行根据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再打5-6折,设定抵押;如果超出部分能作为反担保措施抵押给担保公司,办理二次抵押登记,就可以增强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的设定,降低担保公司的担保风险。泉州的房管局反映法律上抵押物的超额部分可再次抵押,但泉州登记系统还没有这块功能。

(六)担保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由于担保行业是个高风险的行业,从业人员要求的素质相对也比较高,不仅要有金融知识,还必须有财务、法律、企业生产经营等综合知识。特别是在担保初创阶段,还需要有较强与银行沟通和企业打交道的能力。但这种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一方面招聘比较困难,另一方面,这些人更愿意留在银行等大企业。如泉州担保机构从业人员250多人,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仅60多人,高素质的人员不足也制约了担保机构业务的发展。

(七)一些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行业自律组织不健全。有些担保机构存在抽逃资本金、违规从事非担保信用业务或以担保业务为由违规进行各种资金运作现象,增加了担保机构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出于追求利润最大考虑,一些担保机构不愿把资本金存在银行,往往是合作多少存多少,把其余的资金进行各种资金运作。有的则出于风险控制,一年没开展多少业务,有的甚至空置,担保总额还达不到注册资本金的1:1。

(八)社会信用环境还未健全,信用担保体系上下游环节支持乏力,没有形成以企业的信用征集、登记、评估和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系统,影响了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的发展对策

(一)政府应营造良好环境与制定拓宽融资渠道相配套的措施,在银行的信贷中应切出一块专门贷给中小企业的额度,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对贷款给中小企业的银行给于适当补助,或贴息贷款,积极创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创业投资环境,引导银企关系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二)金融机构要创新服务,将民企作为一类重要客户进行重点开拓,向民企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小企业客户实际需求,量体裁衣,积极进行金融产品服务的开发与创新。鼓励在贷款条件和方式、利率定价、担保机制、风险管理及贷款考核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最大程度地满足小企业贷款需求。

(三)要改进贷款审查和发放方式,简化业务程序。银行要改进贷款授权授信制度,减少管理层次,简化审批程序。要根据需要调整和放宽有关借贷条件,开辟绿色通道。要创新贷款发放方式,开办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业务,推行票据承兑和贴现,扩大抵押、担保范围、推广质押贷款、合同贷款,允许信用卡透支等。要尝试企业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贷款连带责任办法,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

(四)金融机构应积极转变经营观念,按照“平等公平、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积极支持信用担保机构建设。不设门槛,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 根据担保机构的规模大小、资信程度、抗风险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资信评估标准、责任分担比例等内容,形成安全有效的借、保、贷、还运行机制。

(五)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缺乏信用是民企融资的最大障碍,有必要通过组建担保机构来帮助民企建立信用,解决中小企业尤其是民企贷款担保难的问题。完善民企信用担保体系,多元化筹措资金,成立专业担保机构;财政税收给予扶持;加强担保机构与银行的合作;大力发展再担保业务。

(六)要建立多元化、多层次的融资体系。鼓励民企探索融资的其他有效形式:引进境内外有实力的创业机构来投资,引导本地民间资金向创业资本转化,创立创业投资机构;应从债权和股权融资的多元化着手,鼓励面向中小企业多种金融机构的发展,拓展民企金融租赁、担保、保险等新的融资形式,在金融市场形成“百花齐放”格局。

(七)企业方面要实行现代化制度。要不断完善内部管理模式,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身的信用,不断提高自身融资能力,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实现治理结构合理化,实现其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以改善、提高决策水平和决策效率。

(八)强化信用观念,提高信用等级。民营经济的发展要求是民企家们在重新塑造自身信誉上做更多的努力,从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契约履行等方面着手,加强和完善自身的建设,提高企业的资信程度,逐步取信于客户、取信于消费者,为融资建立良好的信用基础。

五、结束语

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现在已经备受关注,解决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小企业首先必须整顿规范管理自己,切实提高信誉,加强自身综合竞争力;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也应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植力度,使中小企业尽快成长,做强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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