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范文

时间:2023-12-14 14:5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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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

篇1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即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上的帮助,具体来讲就是融资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帮助,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小企业融资同时牵涉银行和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为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对银行提供信用保证,是将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务行为。

二、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存在的问题

(一)中小企业自身发展不到位

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很多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差距,资金上投入不足,生产规模扩大困难,管理上比较幼稚,财务制度没有统一的标准,信用状况不是很好。这些中小企业自身的发展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对中小企业进行融资起到负面的影响。首先,在生产经营上,中小企业主要从事行业规模相对来说比较小,产品种类匮乏,而且生产规格小,不能积极进行创新,使得企业的营业收入下降。并且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过度强调利益,违背正规的企业管理方式,导致中小企业的各方面竞争力明显不行,资金短缺,致使中小企业偿还贷款经常拖延,降低企业的偿债能力。其次,在人员管理上,管理观念不能与时俱进,择亲重用,使企业的员工缺乏了积极性和约束性,造成企业员工的素质水平普遍下降,企业的正常发展不能保证,从而对中小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好的影响,这更是对融资进程造成困扰。再次,在财务制度上,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制度问题众多,财务透明度缺乏,同时为了达到自身融资借贷成功的目的,很多企业都刻意隐瞒真实的、不利的信息,往往给金融机构提供伪造的各种完美信息,存在故意欺骗金融机构行为的问题。这对中小企业自身的形象塑造非常不利,致使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更没有信任,中小企业融资难度更大了。最后,在信用观念上,中小企业信用观念幼稚,不能够及时主动偿还贷款,使担保机构在为其提供担保时更要考虑再三。

(二)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

信用担保机构也有它自身的束缚性,担保资金渠道匮乏,为中小企业担保分散风险的能力也十分有限,担保资金也不是特别充裕,从而对中小企业的需求担保支持不能及时到位。然而,担保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运作问题:一是违规经营现象严重。一些资本实力不足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存在漏洞,先通过借入资金完成注册,然后再趁机抽走资本金。一些担保机构把公司账面闲置的资金存放在公司领导高管个人名下,用于个人投资,挪用现象严重。这都是担保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原因所在。中小企业面临还款日时,如果没有充足资金偿债,担保机构需要替中小企业偿还贷款,就会因为没有充足资金,导致担保机构也无法偿债。另外,有些担保公司打着担保的幌子,去故意进行非法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贷款的利率大大高于正常的贷款利率,在为中小企业担保时收取高额的保证金,获得更高利润,增加了中小企业融资的困难程度。二是担保机构在内部管理上,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机制,担保机构的部分员工素质水平有些偏低,为了谋取个人私利去破坏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三是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担保机构有效的风险预测和评估能力普遍比较缺乏,几乎没有风险抵抗能力,面临担保风险时,也没有再担保制度,阻碍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顺利进行。

(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还没有引起我国各级政府的足够重视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政府在政策上给予的帮助较小。一方面,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存在明显的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比较倾向于大中型企业,不能在融资担保、政策引导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优惠的政策。中小企业最困难的问题就是资金严重短缺,而中小企业由于制度和自身方面的种种原因,单纯想依靠自己实力来解决是几乎不可能的,政府面对中小企业缺乏资金时,也是属于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为中小企业提供充足的财政补贴也是不太可能实现的。中小企业资金缺乏,中小企业进行产品创新的动力不足,中小企业的进一步盈利很难实。更有甚者还对中小企业收取种种所谓的“费用”,不仅没有减轻中小企的负债,反而加大了负担,导致中小企业发展难度加剧。另一方面,政府对担保机构的扶持力度远远不够。政策上,不能为担保机构提供充足的担保资金,商业性担保上,当担保机构遇到经营难题时,也不能为其提供足够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来解决问题。缺乏对担保业的扶持和引导,不能为担保业提供有利的便利条件,营造有利的担保环境。第二,政府对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的监管工作存在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一方面,没有对中小企业实施严格的监督,就难以保证中小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另一方面,缺乏对担保机构的监管力度,就难以确保融资担保进程顺利,不利于担保机构的发展的可持续性。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中小企业的发展

中小企业应注重自身发展与自身建设,改革企业制度,注入创新活力,增强自身竞争力。中小企业应对企业内部管理机制进行改进,从各个方面入手,改进运行效率,加强、提高监督管理水平。首先,在生产经营上,在发展成长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短期利润最大化和扩大生产,不能违背市场制度与规则,对生产发展的各个环节都不能忽视,注重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与协调,增强自身实力。中小企业还应加强与大企业的密切联系,学习他们的经营管理模式。其次,在人员管理上,避免过度集权,发挥每个人的所长,重视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严格选择人才,完善人才管理体制,对优秀的人才实行奖励制度,提升企业人才的各方面素质水平。再次,在财务制度上,中小企业应尽量做到透明化,对企业的信息公布要及时,让金融?C构能够更加深入了解企业的财务信息。财务管理上要进一步重视,把控现金流的管理的各个环节,发现资金的缺口要及时处理。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应不断学习,注重监督管理能力的动态提高,做到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及时性,确保企业财务审计的规范、标准、统一。对于银行的信用贷款调查工作,要拿出配合与支持的态度,尽力提升企业经营财务状况的透明度。最后,在信用建设上,中小企业应提升自己的信用水平,努力增强自身法律意识,及时偿还贷款,加强自身信用等级建设,树立信用意识。确保合法合规运营生产,抵制假冒伪劣,避免偷税逃税等行为,实事求是的公布企业的运营状况。良好的信用呈现,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的解决是非常有帮助的。

(二)规范担保机构的行为

借助担保机构进行融资担保,目前来看,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比较合理可行的方式,所以担保机构的规范化运作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第一,担保机构在政府加大政策支持的同时,应主动采取合法合规的措施,吸收广大的社会闲置资金,从而壮大担保机构自身的资金实力。第二,担保机构应该不断调整机构内部管理,坚决贯彻诚实信用的原则。担保机构的专业人员在进行信用评估工作时,不能单纯为了完成任务,而应该认真客观,加大监查管理的强度,避免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现象,维护担保机构的合法权益,使融资担保顺利进行。第三,加强风险抵御能力。建立风险防护墙制度,对中小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风险预测、风险分析,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进行分类,提高风险抵抗能力。对信誉良好的中小企业,对贷款额度进行适度放宽,延长还款日期,降低贷款利率。如果中小企业的信誉较差,不提供担保条件上的优惠,更严重的,可以拒绝担保和发放新贷款,同时也加强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建设。第四,各担保机构应互相监督,举报不规范运营的担保机构,对于不规范运作经营的担保机构给予惩治。

篇2

中图分类号:F8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9)01-0028―05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信用担保是目前世界各国为解决该难题所普遍采用的一种金融支持模式。上世纪70年代以来,理论界相继提出的信贷交易成本理论、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理论、资信评价与信号传递理论以及关系贷款理论等,为融资担保实践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尽管国内外仍有学者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但国外大量成功的实践表明,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重要途径。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实践开始于1992年,经历了试点探索、政策推进和规范发展等阶段,逐渐发展成为一个新兴行业。与此同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也逐渐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本文拟就近年来该领域内的主要观点进行归纳,力求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进一步研究开拓思路、提供借鉴。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制度设计

根据stigliz和Weiss(1981)的“不完全信息市场信贷配给模型”,银行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使银行发放贷款时为避免借款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选择信贷配给。正是银行的信贷配给,导致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而信用担保是基于化解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一种专业化的信用中介活动。信用担保机构以其自身的资本作为基础信用,通过放大机制实现信用增级,并通过专业化地搜集与处理信息,减少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障碍。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引入第三方的信用担保组织,能有效弥补信息不对称引致的市场失灵,促使信贷配给由局部均衡向总体社会福利均衡收敛。因此,合理的制度设计是保障融资担保业务顺利开展和充分发挥担保组织在中小企业融资中信用桥梁作用的关键。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虽已走过了十多年的里程,但从总体上看还处在起步和初级阶段,在制度建设方面存在许多缺陷。如担保行业立法滞后、行业监管缺位、尚未建立起有效的资金融通和风险补偿机制、担保机构缺乏明确的制度规范和健全的内控机制等。针对以上缺陷,学者们提出了两种不同的解决思路:

1,主张在现有基础上进行自我完善。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在资金补偿机制设计上,针对目前政策性担保机构资金来源不稳定的状况,将政府财政资金一次性划入改为建立完善的财政资金补偿机制。政府每年应在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担保机构的补偿资金,按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投入资金的数量,也可按中小企业税收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对于互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政府应该在政策上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着重引导其进行资本金内部补偿,在条件具备时,还可以允许其采用私募和上市募集资本金等外部补偿方式。第二,在风险分散机制设计上,大部分学者建议,一方面可以通过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合作以及建立再担保制度和贷款保险制度来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反担保制度降低风险。有些学者对反担保制度提出质疑,认为反担保不仅程序繁琐、牵涉面广、费用高昂,影响了中小企业对贷款的使用,而且往往因超出了中小企业的现实能力而使担保彻底违背了设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初衷。第三,在风险管理制度设计上,一是应尽快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法律体系,抓紧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以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准入、退出及内控制度,明确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业务范围、风险防范及操作流程,完善监管制度,以促进担保机构的规范化发展;二是应进一步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外部环境。有效的风险管理依赖于真实准确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陈志莲、张淑焕利用模糊数学理论,对担保项目评审构建了一种风险评价指标体系,为担保机构开展专业化的信用风险管理进行了有益探索。

2,主张对现有的担保组织进行制度创新。认为传统担保模式下的风险收益不匹配是造成此缺限的关键原因,因而,新的融资担保体系必须力求创建担保机构风险、收益相匹配的模式,并充分整合企业和各金融资本中介间的利益链条,从而实现多方共赢。晏露蓉等对当前几种融资担保创新的实践进行了梳理,提出了两种创新的基本思路:一是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降低担保风险。如浙江的“桥隧模式”,突破以往由担保公司、银行和中小企业三方交易的传统担保融资模式,引入第四方,为银行和担保机构构建起“第二道风控防线”,有效分担担保机构的风险;福建“行业性专业担保模式”,依托行业协会或同业公会等组织为区域同行业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利用反担保制度设计等有效降低了融资担保风险。二是在担保费收入之外寻求其他收益来源。如深圳“担保换期权模式”,主要针对高成长性的创新型小企业,以交换该企业一定比例股份期权为条件来为其实行贷款担保。晏露蓉等为三类常见的企业设计了新的担保体系:(1)对拥有核心竞争力、具有资本短期溢价潜力的中小企业,引入金融衍生工具设计担保模式;(2)对拥有资源优势,有一定市场竞争力,但投资周期长的传统行业的中小企业,引入上下游企业作为第四方或担保方设计融资担保体系;(3)对行业集群优势明显的中小企业,采用互助的融资担保制度,打造集群的整体信用优势。

二、我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

我国从1992年开始试点和推行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商业性担保和互保性担保为辅的“一体两翼”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然而,顾海峰等在2006年的调查和实证研究发现,不仅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难以共存,“一体两翼”的担保体系难以建立,而且每个城市的信用担保体系不尽相同。㈣我国应该建立什么样的信用担保体系,学者们观点各异,大体有三种类型:

1,建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原因在于:一是信用担保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必须以政府为主,弥补因供应不足而导致的效率损失;二是政府可以把信用担保作为经济杠杆,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三是商业性担保公司纯粹以盈利为目的,容易诱发“资金紧缺一高成本融资――利润下降――资金紧缺”的恶性循环,风险较大,且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㈣自1992年瑞典一家世界著名的信用担保公司

因贷款担保而破产后,国外基本停止了商业性贷款担保,客观佐证了以政策性担保为主体的合理性。针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在运营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孙永波(2005)认为,政策性担保机构可以采用“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避免过多行政干预,以降低风险、提高效率。具体应用研究方面,王传东、王家传(2006)深入探讨了农村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内涵和作用机理,指出以政策性、互担保为主建立融资担保体系是解决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必然选择,并构建出“政府组建政策性担保重点扶持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发起互助担保带动农户”的农村担保体系主体框架。杨中和(2008)结合我国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的特点,在对比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以及深圳、上海等国内发达地区的信用担保模式之后,认为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中西部地区信用担保机构的首选,并构建了“企业会员+基金管理公司+政府监督部门”的信用担保框架模式。

2,建立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商业性担保机构不仅从人员素质、专业程度等各方面都强于政策性担保机构,而且可以避免政策性担保可能出现的诸多问题,如遏止寻租现象滋生、淡化政府的非政府行为、化解非对称信息下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等。一些地方政府一般也偏好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组建担保体系,认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政府只是起引导作用,信用担保体系应当以民间资金为主体,完全实行市场化运作。当然,这里所指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并非只指完全由民间出资的担保机构,政府也可以投入一部分资金作为引导,但机构的运营管理必须按照商业化模式来运作。

3,建立以互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一方面,互融资担保机构不仅具有清楚的产权结构,能产生贷款户之间重复博弈的纳什均衡,而且在信息搜集成本、监督成本和交易成本方面也有独到的优势,互助会员之间连带责任和一致利益可使政府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的信息不对称治理达到最优;另一方面,互助担保组织作为虚拟的“信用联盟”,不以盈利为目的,除缴纳少量风险基金外,无专门的运作和管理成本,不仅节省了担保费用,还免除了相关的资产评估费、认定费和其他繁杂程序支出。互助担保组织在绩效理论上优于政策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尤其对于那些位于“金字塔”底端、处在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更适合建立互信用担保。潘楚楚、杨宜(2007)有针对性地探讨了高科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所适用的运作模式,认为互助式信用担保可以提高高科技中小企业的最优努力程度,会员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和互相帮助可以大大降低银行与担保机构的风险。王芳、刘炯(2004)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和产业组织结构联系起来,探讨了以产业集群为特定产业结构下的担保体系。基于集群下企业之间信息较高的对称性和透明度以及企业维护自身信誉的激励,集群条件下的互助信用担保能够大大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而降低信用担保主体的市场风险。阚景阳(2007)提出成立向民营企业产业集群倾斜的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议。

另外,不少学者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模式的阶段性特征和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了探讨。认为,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行政信用不可能在短期内被专业信用所替代,此时政府出资设立一些信用担保机构是必要的。当社会对信用担保的功能已有所认识并产生其他资金进入趋势时,应吸纳其他成分的资本进入,并逐渐放手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真正走向商业化运作,使其真正发展成为一个行业。沈凯(2006)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主导的担保制度只能在一定范围内发挥作用,其更大的价值在于通过制度设计,使有限的财政资金借助这种途径为企业提供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向担保市场流动。当大量社会资本进入担保市场,商业担保机构数量不断增多且经营逐步成熟以后,政策性担保必然为商业担保所替代。与此相反,黄澜(2008)认为,目前复合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会逐步向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的政策性担保机构过渡,尽管商业性担保机构目前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凭借其资源优势和经营特点,在适当的政策引导下可能顺势转型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专业性金融机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商业性担保机构应着力服务于大中城市的中小企业,而政策性担保机构则应更多地服务于广大农村及郊县,从事区域性、小额分散的担保业务。尹双明(2007)则认为,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发展的不同阶段,政府、企业及其他经济个体的定位是不同的,具体来说,在起步阶段,政府出资组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处于主体地位,发挥着示范和引导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信用担保机构将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以社会和企业为主,政府则主要为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各种服务。

三、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的角色定位

政府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可以定位为三种角色:一是直接作为担保人或再担保人;二是构建良好制度环境、实现市场化操作的调控者;三是分散、规避风险的监控和管理人(张恒,2002)。对于后两种角色,即政府在担保体系中充当制度的设计者、运行的监督者和外部良好环境的营造者,这一点在业界已经基本形成共识。然而,自从米什金(1998)提出“政府担保是否会诱发另一种危机”这个问题之后,政府在信用担保体系中是否应该出资成为担保人以及怎样进行运作等问题,成了学术界探讨的焦点。

首先,在担保出资问题上,学者们围绕政府是否有能力和是否有必要作为投资主体两个方面进行了探讨。一种观点认为,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根本不可能在完成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之后,还有足够的财力在中小企业担保体系中起主导性作用,它只能作为资金的启动者和“融资杠杆”引导社会特别是银行资金向中小企业流动,引导商业性担保机构和企业互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张恒,2002;顾海峰,2008)。曾林扬(2008)进一步指出,组建政府的担保公司,专门对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在理论上和用意上是好的,但在我国长期形成的“依赖政府吃国家”的惯性思维和做法下,好的用意往往起不到实际效果,有限的担保资金相对于庞大的市场需求显得杯水车薪,甚至使政府担保公司与原有的国有银行对中小企业放款没有本质的差别,同属行政手段和计划经济。另一种观点认为,政府财政支持是信用担保机构生存的重要条件,不是强加给政府的额外财政负担,这是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性”性质决定的(潘新美等,2008)。管晓永(2002)从政策目标及政府投资的有效性出发,认为政府应该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投资主体。对比国外,有政府独资的担保机构,如美国的小企业管理局,也有由政府、社会中介组织、中小企业和银行共同参与组建的担保基金,如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但这些发达国家的政府担保

贷款在对中小企业的所有贷款中占的比重很小,日本占7,5%,而美国只有100亿美元左右。由此,陈清(2000)提出,政府主持或扶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作为政府对社会融资活动实施的一种干预,应该而且也只能够起弥补市场缺陷的辅助作用,它是对商业银行信贷体系和信用担保体系的一种补充和引导,而不可能是一种替代。此外,针对担保出资,有学者(李庚寅等,2001;周好文等,2005)明确提出,我国实行“互助担保基金”制度最为适宜,即由政府牵头,注入启动资金,中小企业、银行共同出资,建立互助担保基金,与银行分摊贷款风险。在具体的出资方式上,管晓永(2002)建议政府改直接投资为间接投资方式,运用“四两拨千斤”的杠杆效应,最大限度地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增加资本总量;而王素莲(2005)提出“优先股”策略,即财政资金以“优先股”的形式投资于同级或下级的商业担保机构。

其次,在具体运作问题上,大多数学者(张恒,2002;沈凯,2006;潘新美等,2008)认为,政府应当遵循“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在积极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资金和补偿资金的同时,应该合理界定担保服务范围,只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中小企业提供服务,政府的担保重点应该是解决就业、技术进步和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和项目。将扶持有稳定效益增长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与投资风险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结合起来,使信用担保机构真正发挥为政府政策服务的功能。另外,顾毓斌、封思贤(2001)提出,我国可以建立担保重点不同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担保制度,中央政府应重点对一些特殊项目、贫困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或对地方政府的一些担保计划提供再担保;地方政府则应根据本地中小企业的特点,确定本地扶持重点。方晓霞(2004)、肖扬清(2008)建议,应该在现行再担保模式下,建立全国性的再担保机构,政府作为最后担保人,真正放大担保倍数,分担担保风险,完善担保机制,提高担保效率。

四、评述和建议

综上所述,学术界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方面的大量研究,对推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启迪和现实意义,我国的担保实践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并没有因此缓解,且多数担保机构普遍陷入了不愿提高费率、不敢开拓市场和财务不可持续的“三不”困难境地(课题组,2003)。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充分立足于我国国情,完善信用担保制度,科学设计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模式。

首先,我国当前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总体运行效率并不理想,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从现有研究来看,大部分学者都或多或少地从宏观上强调政府在信用担保过程中的积极角色,或者在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上展开争论,但很少有人细致深入地研究融资担保的微观机理,探讨中小企业融资和担保的内在关系,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形成政府、担保机构、银行之间关系的内在机理更是鲜有研究。由此导致政策思路不清晰,甚至针锋相对,必须反思。

篇3

1.农村融资需求呈现出小额贷款需求减少的趋势,资金需求向大额方向发展。目前,农村资金正向技术含量高、行业及企业规模大、效益好的方向流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增速明显,加上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农政策,如粮食补贴、农税减免等,使农户自有资金不断增加。同时,国家近些年不断加大对农村小额贷款的支持,从而使小额信用贷款资金需求减少,资金需求额度逐渐增加。随着农村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以及农村城镇化的发展,农村资金需求正向大额方向发展。

2.农村生产风险造成融资信用风险较高。在我国农村经济组织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农户具有较高的同质性,农产品市场是一个完全竞争市场,产品价格波动大,农村的生产经营风险较大。同时我国农村经济的科学化水平还较低,农业基本生产条件不充分,生态条件还比较脆弱,农业生产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因素。

3.融资渠道较为单一,间接融资的费用成本较高。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信贷制度等不能完全适应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我国的“三农”融资渠道主要有传统的民间拆借融资、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和银行间接借贷融资三个方面。其中民间融资成本过高,一般难以承受,直接融资渠道太窄,我国尤其是农村证券市场化程度不高,绝大多数“三农”中小企业不可能从证券市场获得融资。以间接的银行融资为主的融资渠道,门槛太高,一定要抵押才有可能得到贷款。尽管银行性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支持虽呈政策性、商业性和地方性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格局,但仍主要集中在信用社、农业银行及农业发展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而由于这些资金供应主体本身存在着一些现实困难和问题,客观上限制了其对个体企业的投入。

二、农村信用担保制约因素分析

1.缺乏有效的农村征信体系。目前我国农村征信体系不发达,缺乏完善的信用机制和有力的金融支持,导致农户贷款难、农村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状。现有的农村融资渠道中,多以民间借贷为主,加上受当前的经济形势的影响,农村民间信用借贷问题突出。我国征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征信市场不发达,征信产品较为单一,农民对征信行业的认知程度低。征信市场发育不足,已成为制约农村征信体系发展的根本问题。农村征信建设覆盖面小,难以全面采集和共享征信信息。征信机构仅局限于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工商税务等非金融机构,这些开展征信工作主动性不够,只是服务于自身需求,征信目标及方法比较单一。采集的信用信息数量少、不全面,缺乏有效的征信环境,导致农村信用建设缓慢,农村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难以全面完整地采集和共享。

2.信用担保资信评价机制不健全。由于征信环境不健全,征信机构间的信息不共享,导致信息不对称,担保机构无法获得全面准确的数据,难以核实企业和个人资料的真实性。获得的企业数据主要是依靠企业自己提供,担保等评估机构无法在短时间内核实企业财务及信用状况,信用数据不够真实及全面。加上我国信用评估也起步较晚,评估方法和手段不能充分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信等级。资信评估虽然是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进行的,但构成的指标体系不够完善,特别是缺少适合农村中小企业信用评估的评级指标和评估办法。没有跟踪评估,评估缺乏灵活性。资信评估只是对企业一定时期内资信状况的表述,资信状况好,资信等级高,只能证明某个阶段的企业状况,评估机构应对被评企业进行跟踪检测,及时调整企业的资信等级,造成我国信用评估机制不健全。

3.农村抵押担保难,缺乏有效的反担保措施。由于我国农村二级流转所需配套市场要素尚不完善,加上法律法规上的障碍,缺乏配套的风险转移、分担和补偿机制。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等作为贷款抵押物受法律制约,在当前商业贷款中,担保抵押资产是否充足是决定银行机构为农民提供贷款的重要条件。

4.信用担保方式单一,行业范围较窄。担保公司的业务与商业银行逐渐出现趋同趋势,甚至对借款企业提出反担保。除了保证等反担保措施之外,还对企业的担保物流动性要求较高,一般要求有效房地产抵押,很少接受机器设备抵押,对于企业订单、存货和应收账款等流动性较差的资产更是采取规避的态度。同时,商业银行对担保公司的担保的放大倍数也会进行关注,商业银行难以接受担保公司的信用额度的放大功能。商业银行针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贷款业务品种少,金融产品的单一,使得信用担保机制建设工作推进缓慢。

5.风险分散、补偿和保障机制不健全。各地农村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大都源自政府财政的一次性出资。资本金仍然停留在筹建之初的一次性资金支持。由于原始投入少,后续资金来源没有着落,只有依靠原始资本金和微薄的保费收入提取的可能发生代偿准备。显然,这一状况既制约了农村信用担保机构支持农户和企业发展的能力,客观上威胁着农村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生存与发展。目前,专门为农户和涉农小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还难以满足目前“三农”的担保需求。

三、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构建

1.加强农村信用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三农”融资难问题的实质在于其信用等级低,资信状况较差。在农村信用借贷过程中,尤其是对农户的信贷,没有建立有效的贷款信用评级及授信机制。农村信用社等机构客户缺少客户的信贷资料或者缺乏客户信息,授信制度和流程不健全。应从宏观层面上构建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通过政府构建征信平台,通过媒体加强宣传,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全民的社会信用意识。同时,信用担保公司应与银行、工商、税务等微观征信机构构建一个高效的信息共享体系,信用担保公司自身应加强与客户开展信用活动,解决在担保过程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农村宣传栏、农村文化表演等易于开展和被接受的形式进行信用知识的宣传,提高农民的信用意识。

2.信用担保机构建立科学的资信评价机制,提高自身的资信评估水平。担保机构应借助农户信用状况登记卡和农户资信评定档案,根据农户家庭财产及经济状况信息、个人信用信息和品行道德修养信息等内容,制定出定量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并及时收集掌握农户信用状况变化信息,为在担保过程中提供资信评估依据。担保行业应从资信评估制度、评估流程、评估方法等方面建立起一套科学的资信评估体系,尤其要结合我国“三农”现状,设计出一套符合“三农”特点的资信评估指标体系,运用简洁明快的评估方法,从而简化信用担保流程,提高信用担保水平和效率。既促进“三农”经济发展,同时增加担保公司自身的经济效益。

3.进行担保抵质押方式的创新,担保机构可利用抵押物的余质作为反担保措施。由于我国法律法规方面的障碍,除房产等少数抵押外,小微企业,尤其是种养殖户难以提供其他有效的抵押物,限制了农村中小企业的信贷需求。担保机构在信贷过程中提供信用保障,承担了银行的绝大部分信用风险。面对在借贷过程中与银行处于天然的不对等的竞争地位,担保机构只能进行业务创新。当前,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中,抵押率一般不超过70%,担保机构可对质量高的抵押物的30%及更高比率的余质作为反担保抵押物,通过余质抵押方式解决融资性担保过程缺乏有效反担保措施问题。

篇4

中小企业在推动区域经济增长、吸纳劳动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去年我市工业经济总体保持平稳增长态势,全市完成规模工业增加值139亿元,比增16.4%;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194.32%,比上年提高 11.31个百分点。但自去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受工业品市场需求下滑、原燃材料价格上涨、PPI高位等不利因素影响,我市工业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面临较大的困难,特别是资金紧张问题一直是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瓶颈”,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迫在眉睫。为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近年来我市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力度,去年底全市共有融资性担保公司12家、小额贷款公司2家,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总额22.5亿元、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3.5亿元,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融资平台,极大缓解中小企业资金紧张状况,有力推动我市工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扶持力度

加大融资性担保公司扶持力度主要做如下工作:建立风险补偿机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加强业务管理培训。

1.建立风险补偿机制。政府根据担保企业担保金额安照排专项补助资金,用于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重点支持法人治理结构完备、融资性担保业务开展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高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免征营业税,以补充公司资本金,增强公司风险控制能力。

3.加强业务管理培训。适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财务制度业务培训,督促企业建立并执行财务制度;强化日常财务监督,及时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风险预警。同时,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绩效评价。

二、为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创造条件

1.公开各种信息资源。有关部门依法公开政府信息和掌握的企业、个人信用信息,方便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查询和利用。中小企业融资性担保机构向有关部门申请查询服务时,应提交营业执照和担保客户的担保申请书或与客户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

2.规范抵质押物登记。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开展担保业务或实施反担保措施涉及土地使用权、房屋、机器、设备、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及其他标的物评估登记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3.积极推进金融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合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及等价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与信用良好、运作规范、风险控制好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合作,签订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促进融资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健全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体系

健全完善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管体系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加强定期督促检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倡导鼓励加强行业自律。

1.建立定期报告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按有关规定按时报送业务月报表、年度统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上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同时,要求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向经贸部门报告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等会议的重要决议,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督。

2.加强定期督促检查。定期召开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法人代表会议,督促企业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自纠;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同时依托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采集渠道,强化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日常运营监管。

3.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于执法检查中发现或公众举报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涉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交由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认定和处置;涉嫌超范围经营、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查处。

4.倡导鼓励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信用良好、资本实力强且管理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牵头建立担保业自律性组织,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操作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探索加强行业内部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和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自律机制。

参考文献:

[1]加强政策引导 尽快全面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J].中国农村信用合作. 2009(09).

[2]刘 洁:“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再思考[J]. 今日财富(金融版). 2008(08).

[3]王宏伟: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成因及对策[J].财政监督. 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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