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6 08: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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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当今中国需要的不是倒退而是前进,是更多的市场经济,更多的民主。
最近几年来从“民间”到学术界,从网络到出版物,流行着一种观点,认为中国二十多年来以市场经济为指向的改革开放背离了原来的社会主义方向,从而带来了巨大的矛盾与冲突,因此现在应该及时“反思”并迅速刹车。这种思潮以为旗帜,以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号召,并以此来彰显自己的政治正确性和道德优势。这种思潮还认为,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由国家权力解决公平问题,因为公平被认为是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和目的。据说这才是对和社会主义的惟一正确解释。在我看来,这种政治主张是肤浅的,不正确的,其理论基础也谈不上是,而只不过是对这一学说所作的道德主义、浪漫主义解释以及对失败的苏联模式之自觉不自觉的美化和留恋而已。把这种“”运用于我国现实,我深信,既不会有利于人民大众和社会进步,也不会给带来任何益处。
一
马克思和恩格斯是把自己的社会主义建立在历史唯物主义基础之上的。依照他们的历史认识,社会主义是一个长期自然历史过程的必然方向,是资本主义社会内在经济矛盾高度发展的替代物。把社会主义看作客观历史意义上的必然性而不是主观道德层面上的必要性,正是马克思学说区别于其他一切社会主义流派的地方。决定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主义基本观念的,始终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规律性认识而不是抽象的道德伦理“诉求”。然而,这一马克思学说的实质到后来却经常被人们忽视和遗忘了。20世纪以来,对马克思学说作伦理主义、道德主义的解释,无论在西方和东方的社会主义者队伍里都占据了上风。人们愈来愈热心地大讲特讲、竭力“弘扬”的是马克思学说对资本主义的道德嫌恶和对社会主义的正义追求,而对马克思学说的历史唯物主义本来特征避而不谈,这样就完全把马克思恩格斯改造成了伦理社会主义者,描绘成了虽然怀抱对弱者、对劳动者的无限同情但却缺少自己的完整历史理论逻辑的道德家或宗教家。依我看,与其说这是在赞扬马克思,不如说是在侮辱马克思。因为这种做法恰好不是把马克思当作一位立志以科学的检查和医疗方案根治资本主义机体弊病的医生去看待,而是在称颂这位医生时对他的医疗方案闭口不谈甚至毫无兴趣,只是一味啧啧赞美他那颗治病救人的好心;不是依靠我们今天更加发展了的科学手段去检验这位医生的医疗方案,指出其中至今仍有科学价值的部分,同时,如果可能的话,也要发现其中的不足甚至错误之处,以便使之更臻正确和更具有现代水平,而是尽力使人们相信,他的方案正确还是错误一点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对待病人时他志趣高远,目标高尚!你们能够想象如果某位真正的医生受到这样的赞扬,他会作出怎样的反应么?我想他一定会说:对不起,我宁愿要对我的医疗方案的尖锐而实际的批评,也不要这种空洞的赞扬。
二
迄今为止,马克思恩格斯所设想的那种从高度发展的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社会矛盾之中自然孕育出来的社会主义革命并没有出现过。我们所看到的社会主义革命都不是在发达的西方资本主义工业化中心地区,而是在经济文化大大落后,刚刚只有资本主义初级发展或干脆就没有资本主义发展的东方国度中发生的。应当承认,这些社会主义革命一般有其特定世界历史意义上的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因为它们是资本主义全球化扩展进程中各种复杂的现实矛盾和精神发展相互作用的结果,是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了的西方社会主义理论与东方各“后发的”或“欠发达”的国度在被动现代化过程中的现实困境交互作用的结果。但是,此必然性非彼必然性,这些地方并没有具备经典马克思学说所要求的那些资本主义物质前提(高度发展的生产力和符合现代文明水平的文化)和主体力量(数量和质量上都足够发达、从而能够在革命后对社会生产资料实行自治管理的工人阶级人民大众)。而由于缺少了这些条件,在过去将近90年的历史上,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实验,直接间接地总是引导向苏联类型的“现实社会主义”。这种社会主义由于能够借助高度集权的巨大政治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完全可以在一定时期内迅速取得某些重大的、颇可称道的经济成就,也可以在一些时期或一些情况下凭借管理者的理想信念、本能的同情心和道德自律之类的主观条件,为谋取人民大众的利益实行有利的措施和政策,但所有这些措施和政策都没有得到制度上的客观保证,因而只能视为一种自上而下的、依靠幸运的偶然性去保证的赐予。这一体制的最大弱点在于,由于缺乏民主,在制度安排上并没有保证劳动者大众自己掌握生产资料和实行自我管理,而只是建立了某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政治权力对生产资料公有关系的“代管制”(如罗莎·卢森堡在其名作《论俄国革命》中早就富有预见性地指出的那样)。可以简洁地把这种社会主义叫做无社会的社会主义,因为它恰恰是把社会——组成社会的人民大众——的参与管理排除在了整个社会组织的基本运作之外,建立在这个基础上的公有制,无法防止自己不成为管理者的公有制。这样一种社会主义,与马克思所预言的那种社会主义大异其趣,现实生活早已证明,就长期而言,它既保证不了效率也保证不了公正。这种社会主义的典型——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给国家、人民,同时也给带来了巨大伤害。不走出这种苏联式“社会主义”的藩篱,不但不可能实现什么社会主义理想,甚至也不可能进入现代文明社会之列。
三
然而历史也表明,要走出这一藩篱是十分困难的。其原因在于这一体制自身所固有的强大封闭性和顽固性,在于其经济、政治和文化高度一体化的社会结构,在于由这一结构所造就的盘根错节的特殊集团的特殊利益,处处阻碍着任何实质性的自我改革。战后几十年中苏联及东欧各国屡经修修补补式的改革,毫无例外地不是在内部矛盾面前浅尝辄止,就是在外部干涉之下戛然停步,永远是趔趄不前,一次次错失有利的历史时机,以至最终归于失败。在苏联模式最终瓦解,无可挽回地成为历史陈迹的条件下,我们惟一的、也是最后的出路就是通过市场经济所发展起来的客观社会力量——用马克思爱用的话来说,就是物质力量——来摆脱旧有的体制,并为创造未来的健康的社会主义的物质与文化前提打下基础。在这个意义上,商品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完善、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高效率,都是当今中国所特别必需的,因为正是在市场经济的粗糙现实中,隐藏着真正的社会主义的未来希望。
马克思和恩格斯从不把市场经济和劳动者的社会解放抽象地对立起来。在他们看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历史上起着革命的作用,它瓦解旧式的人对人的依附关系,用契约的、形式的平等代替公开的等级制度,而这正是进一步实现社会普遍的、实质的平等和劳动者的彻底解放所必需的历史前提。不错,商品经济远不是美好的,但是,商品是天生的普遍主义者和平等主义者,它会以自己的内在经济力量赋予劳动者捍卫和提高自己利益的物质手段。市场发展的内在逻辑要求民主,而只有在实现了民主体制的条件下,劳动者才有可能合法地、公开地抵制市场的有害后果,争取自身地位和待遇的改善,并逐步培养和提高自己的政治自治能力。
从这样的观点看,与其说我国现今的市场经济改革太多了,还不如说大大不够。我们现在与其说是
例1某商品的进价是120元,销售价是150元,则此商品的利润率是 .
解析:设此商品的利润率为x,因为商品利润=商品售价-商品进价,商品利润=商品进价×商品利润率,所以120x=150解得x=25%.
二、存(贷)款利息问题
例2某企业存入银行甲、乙两种不同性质用途的存款20万元,甲种存款年利率为2.5%,乙种存款年利率为2.25%.
(1)该企业一年可获利息收入4850元,求甲、乙两种存款各是多少万元?
(2)若该企业在缴纳20%的利息税后收入3880元,求甲、乙两种存款各是多少万元?
解析:(1)设甲种存款为x万元,则乙种存款为(20-x)万元,甲种存款利息为2.5%x万元,乙种存款利息为2.25%(20-x)万元,由题意得,
2.5%x+2.25%(20-x)=0.485
解得x=14
20-x=6(万元)
所以甲、乙两种存款分别为14万元和6万元.
(2)设甲种存款为x万元,则乙种存款为(20-x)万元,甲种存款利息为2.5%x万元,乙种存款利息为2.25%(20-x)万元,由题意得,
【2.5%x+2.25%(20-x)】×(1-20%)=0.388
解得x=14
20-x=6(万元)
注:利息=本金×利率×期数.
本息和=本金+本金×利率×期数.
若需要扣除利息税,则利息=本金×利率×期数×(1-利息税).
三、物价涨降问题
例3某件商品提价25%后售价为250元,现要按原价销售,应降价百分之几?这件商品的原销售价是多少?
解析:设商品的原价为x元,则有:
x(1+25/100 )=250,解得x=200
又设按原价销售应降价的百分数为y,则有250(1-y)=200,解得y=20%
即应降价20%,原销售价是200元.
注意:商品提价25%后售价比原价要高,如果降低提价后售价的25%显然其售价要低于原价,因此不能错误地认为提价25%后要恢复原价,就需要降价25%.
四、让利销售问题
例4某商品的进价是1000元,标价是1350元,商店要求以利润不低于8%的售价打折出售,问售货员最低可以打几折出售此商品?
解析:设售货员最低可以打x折(即降价x%)出售此商品,由题意得,
1350x=1000+1000×8%
解得x=0.8=80%
即售货员最低可以打8折出售价此商品.
五、商品定价问题
例5某商品的定价是1530元,按商品标价的9折出售时,利润率是15%,商品的标价是多少元?
解析:设商品的标价是x元,由9折后商品的利润=商品的利润率x商品进价,有:
90% x-1530=15%×1530
解得x=1955
故商品的标价是1955元.
六、盈利亏本问题
例6某个商贩在一次买卖中同时卖出两件上衣,每件都以135元的价格出售,若按成本计算,其中的一件盈利25%,另一件亏本25%,则在这次买卖中,商贩().
(A)不赚不赔 (B)赚9元
(C)赚18元 (D)赔18元
解析:设两件上衣的成本分别为x元和y元,则有
x(1+25%)=135,
解得x=108
y(1-25%)=135,
解得y=180
135+135-x-y=-18(元)
应选D.
七、缴纳税款问题
例7国家规定个人发表文章,出版图书获得稿费的纳税计算方法是:(1)稿费不高于800元的不纳税;(2)稿费高于800元又不高于4000元的应缴纳超过800元的那一部分稿费的14%的税;(3)稿费高于4000元的,应缴纳全部稿费的11%的税,今知周老师获得一笔稿费,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434元,则周老师的这笔稿费是元.
解析:设周老师的这笔稿费是x元,因所缴纳税款为434元
(x-800)×14%=434
解得x=3900,即稿费是3900元.
八、最优方案问题
例8某校校长暑假将带领该校市级“三好学生”去北京旅游,甲旅行社说:“如果校长买全票一张,则其余学生可享受半价优待”;乙旅行社说:“包括校长在内全部按全票价的6折优惠”(即按全票价的60%收费),若全票价为240元.
(1)设学生数为x人,甲旅行社收费为y甲元,乙旅行社收费为y乙元,请分别计算两家旅行社的收费(用含x的式子表示y甲、
y乙);
(2)当学生数是多少时,两家旅行社的收费一样?
(3)就学生数x讨论哪家旅行社更优惠。
解析:(1)由题意易求得y甲、y乙的表达式:y甲=120x+240,
y乙=(1+x)×240×60%=144x+144
(2)当120x+240=144x+144时,解得x=4,即当学生数为4人时,两家旅行社收费一样多.
(3)当y甲>y乙时,
即120x+240>144x+144,
解得x
当y甲
即120x+240
二、加强经营体制改革,培育农村市场主体
1.引导农户适应市场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市场经济调节范围的扩大,农户参与市场的程度也在提高,但总体上还是不能适应市场的发展。主要是由于长期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生活,习惯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缺乏自主决策的经验和能力。而且由于自身文化素质不高,在掌握市场信息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运用农业科技也受到限制对外招商引主体。农业投入问题是长期困扰农业发展的“瓶颈”。可以通过很多方式来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启动境外资本、工商资本、民间资本进入农业领域是招商引资的主要任务。
2.组建公司兴主体
主要是发展公司制农业,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配置农业生产要素,培植一批加工型、流通型、生产型和复合型的农业企业。
3.鼓励干部转化为主体
根据上级有关政策,鼓励机关干部、科技人员离岗创业,兴办和领办农业经济实体。
三、加强市场环境建设,健全农村市场体系
1.发展成熟的生产要素市场
劳动力是市场经济的主体,我们应改革过去那种不合理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鼓励富余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加快小城镇建设,吸纳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同时,还要加强农村劳动力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提高他们的素质,以增强他们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能力。资金是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缓慢很大一部分在于资金不足。因此,我们应着力解决农村的资金问题。我们的政府应转变职能,加快农村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改善和加强宏观调控。
2.政府应加强对各种政策法规的调控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立法空白区制定相应的促进农村市场经济改革的政策法规,按照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要求去贯彻执行,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我国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所承载的权益是不一致的,这种城乡不统一的户籍制度不符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因此,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建立城乡统一的以身份证管理为核心的人口流动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够准确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职业状况。由于“二元结构”的限制,我国的“流动人口”已经达到2亿,流动人口已经从城市体系中占较少比例的群体成为具有举足轻重意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城市的经济联系、社会联系日益密切化。同时,由于流动人口成为城市体系的边缘人,他们在城市中遭到的一系列社会排斥已经严重影响到了社会公平和建设和谐社会,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因此,随着城乡迁移和人口流动发展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户籍制度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议,迫切需要推进城乡户籍体制和相应的公共福利体制改革。
3.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
我国医疗、养老、住房、劳动保护等福利保障待遇基本上只施惠于市民。城乡不统一的福利保障和教育制度阻碍了城市对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的吸收。因此,要通过建立城乡统一的教育和医疗卫生制度,消除在城乡分割制度下农村劳动力在获得教育、技能培训、健康与营养等人力资本投资方面与城市劳动力存在的巨大差别。
四、兴办村办企业是实现农村发展的有效方式
农村的发展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是经济问题。而如何搞好农村经济?最有效、最快速的方法是兴办村办企业,通过集资或引资等渠道在每个村庄内搞一个或两个这样的集体企业。这样的企业有很多好处,如,吸纳本村的劳动力。本来,在农村地区有许多农民到城市里打工,而现在不用出本村就可解决就业问题。由于企业有一部分赚的是城市的钱,这样资金因素便可以流通到农村来,进而加快实现村办企业的原始积累,加快了资本的流通速率。资本的生命在于流通,农民挣了钱而后又以各种方式用于消费,这实际上是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支配能力。
[作者简介]刘利平,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教师,法律硕士,江苏盐城224051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8)06―0100―03
一、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国内法依据
按照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771节(18)段以及美国《1974年贸易法》的相关规定,所谓非市场经济国家,是指由商务部确定的那些不按成本和价格结构的市场原则运作,商品在该国的销售不能反映其公平价值的国家。通常情况下,商务部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所考虑的因素包括:第一。货币与其他国家货币的可兑换程度;第二,企业与劳工通过自由谈判确定工资率的程度;第三,外国公司举办合营企业或进行其他投资被允许的程度;第四,政府对生产资料所有或控制的程度;第五,政府对资源配置以及对企业价格、产量决定权的控制程度;第六,商务部认为适当的其他因素。
尽管从形式上看,美国的上述规定具有一定的客观性,但是,由于认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销售价格是被扭曲的,不能反映产品的正常价值,因而在反倾销的过程中通常采用一个“替代国”的类似产品的价格作为正常价值。不过,其正常价值有时也采取生产要素价值方法来确定。然而,从实质上看,生产要素价值方法并没有脱离传统替代国制度的窠臼,只不过是改用替代国价格给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生产要素分别定价而已。虽然美国反倾销实践中强调在例外情况下,也就是商务部发现现有材料不足以用来依生产要素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以用一个或多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可比产品。在其他国家包括美国的销售价格来确定正常价值。但是,作为生产要素价值方法例外的市场取向产业测试法(以下称MOI)在实践中往往只是走过场而已。更为主要的是,美国商务部并未将MOI测试编入其反倾销细则。另外,美国商务部在反倾销实践中采用的数量限制协议中止反倾销调查,以及单独税率测试等方面,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要求要比对市场经济国家要求严格得多。
欧共体于1968年制定的802/68号条例是其第一部反倾销法,其后的2176/84号条例、1761/87号条、2193/92号条例、3283/94号条例、384/96号条例、905/99号条例以及最近的461/2004号条例对反倾销法的内容有了新的发展。按照欧盟的反倾销法的规定,在进行反倾销确定正常价值时,首先必须确定出口国是否为市场经济国家。与美国确立的衡量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不同,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采取列举的办法。凡被列举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国,欧委会就会认为其国内价格不能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可靠依据,而会采取其他的办法。
从欧盟1998年第905/99号条例第2条第7款涉及中国的有关反倾销法的补充规定中看,生产商只有在满足了下列条件时,方可被认为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经营活动:第一,受调查的企业在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比如原材料、技术和劳动力成本、产出销售和投资实施按照市场供求情况来作出决定,并且在决定过程中不存在任何重要的政府的干预,而且主要的投入成本反映了市场价值;第二,受调查的企业具有清楚的基本会计记录,该记录是根据国际会计标准独立审计的,且使用于所有的目的;第三,受调查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特别是与财产折旧、其他的抵消、货物贸易和债务偿还有关的情况,不受此前实施的非市场经济体制的扭曲;第四,有关的企业适用破产和财产法律,这些法律可以保证企业经营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第五,汇率是按照市场汇率确定的。
欧美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的反倾销立法及其实践几乎成为其他国家的样板,不少国家纷纷效法,在其国内立法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作出规定。例如,加拿大《特别进口措施法》界定的非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是:(1)该国政府垄断或大体上垄断该国的出口贸易;(2)国内价格大体上由该国政府确定,并且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这种价格与在竞争性市场中形成的价格有很大的不同。澳大利亚、日本的规定与此相类似,都比较原则。
二、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国际法依据
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国际法依据主要见之于《GATrl947》《WTO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国入世议定书》等相关文件中。从历史上看,由于认为“GATr是由市场经济创造,并为之服务的”,1947年GATr第6条也因此在非市场经济问题方面留下空白。肯尼迪回合与东京回合谈判结束,GATY及其反倾销协议更为明确地提出了非市场经济问题,1979年《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5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第15条还规定了其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方法。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后,GATrl994第6条和《WTO反倾销协议》(以下际ADA)在非市场经济问题上沿袭了GATr的规定。在中国入世谈判及其结果性文件中,这个问题又有了突破性发展。
从内容上看,ADA第2.2条规定:“如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或由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特殊市场情况销售量较低,不允许对此类销售进行适当比较,则倾销幅度应通过比较同类产品出口至一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只要该价格具有代表性,或通过比较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金额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及利润确定。”该条款指出“不存在正常贸易过程销售”和“特定的市场条件”可导致“不允许恰当比较”,此种表述实质上涵盖了“国家贸易国家倾销”,从而将非市场经济问题事实上纳入反倾销协议。
从方法上看,ADA相关条款仍然采取不禁止的事实授权做法,因为GATrl994第6条和1994年反倾销协议并未划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和指明对其调查的具体方法,WTO各成员方方有权自主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并由反倾销当局在实践中采用特定的调查方法。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允许各国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时采用替代国价格,但附加了明确的限制条件,即第三国必须是适当的,第三国的可比价格必须具有代表性,而且,按各成员在采取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行动时必须符合ADA第2.7条的规定,即“不损害GATrl994附件1中对第6条第1款的第2项补充规定”。
对于中国而言,《中国入世议定书》对非市场经济问题的突破在于,《议定书》第15条关于“确定补贴和倾销时的价格可比性”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在中国人世后的15年内,其他成员方可以对中国出口产品采用替代国价格来确定倾销的存在和幅度。按照《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的要求,
在反倾销问题上,中国除了要遵守《GATr1947》第6条、《WTO反倾销协定》外,还必须遵守《议定书》第15条的特殊规定。即该条第(a)、(c)、(d)项涉及反倾销的规则,这些规则的实质在于中国入世后的15年内WTO其他成员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符合国际法。
三、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法律依据的启示
从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国内法律依据与国际法律依据间的关系看,由于GATr/WTO框架下事实上建立了反倾销中的替代国制度,使得欧美等国的国内反倾销立法对待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有了国际法依据,由于GATr/WTO都未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作出明确界定,这又为欧美等国对待非市场经济问题留足了国内立法的空间。对于中国而言,由于《中国入世议定书》是WTO体系下的国际法律,其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就成了其他WTO成员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国际法依据。概括地讲,非市场经济在反倾销中的法律依据的历程和实质给我们的启示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