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6 08:0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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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是指通过市场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形式。简单地说,市场就是商品或劳务交换的场所或接触点。如果不考虑政府的作用,市场经济体系中有两个部门,一个是公众(消费者),一个是企业(厂商)。两个部门的相互关系,可以说明市场供求的一般原理。
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是什么
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和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市场经济一般特征的各种表现不是孤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是市场经济所固有的,是各种社会条件下的市场经济的共性。
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及其内在联系表明,通过市场可以有效地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引导企业按照社会需要组织生产经营,并且可以对商品生产者实行优胜劣汰的选择。所以,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有效形式。
(来源:文章屋网 )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1、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经济犯罪指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让利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特征:(1)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2)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3)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4)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特征:(1)是权利经济。(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3)是契约经济。(4)是竞争经济。(5)是法制经济。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3、妨碍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4、破坏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外部环境。四、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途径。1、严格执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根本保证。2、完善刑事立法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基本前提。3、增强公民法律意识,养活经济犯罪,是抑制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危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二
关键词:经济犯罪、市场经济、法制、刑罚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健全,使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空前活跃。但与此同时,由于历史的现实的各种原因,也由于商品经济本身的各种负面效应,经济领域的犯罪现象也不断出现,这极大的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直接或间接的引发了很多经济犯罪,严重的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如何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经济犯罪也因此成为当前的突出问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这种经济体制尚未完全确立或不完善的情况下,经济犯罪总是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思考探索经济犯罪,市场经济二者之间的关系,作为一名法学本科生,对于正确地理解和把握刑法的有关规定,有着积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及其特征和特点
绝大多数的犯罪行为,归根到底都与经济有关,但是人们通常并不把这些犯罪都称之为经济犯罪。一般情况下,人们只是把某些与经济活动有关联和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行为称之为经济犯罪。从严格意义上讲,经济犯罪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经济和犯罪这两个概念的相加与组合,是在犯罪这一整体范畴中从经济这一角度或者层面对犯罪中部分范围的界定。而犯罪一般被认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违反刑法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经济犯罪中的“经济”一词本身是一个多义词,在这里应该理解为,经济活动或者财产。因此经济犯罪就应该定义为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被刑法规定为犯罪、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可见看出经济犯罪的这一定义,3、具有以下四个层面的涵义: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的行为。只有这样的行为才可能是经济犯罪,没有这一特征的犯罪,只能是其它犯罪;二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经济犯罪直接危害着社会经济秩序和其它秩序,并且这种危害性达到了一定程度,否则不是经济犯罪;三是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或者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这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所决定了的,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的不为犯罪,只有被规定为犯罪的才可能是经济犯罪;四是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犯罪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当然要受到刑罚的处罚。这四层涵义密切相联,共成一体,构成经济犯罪的一般特征。经济犯罪与其它犯罪的最大的区别是经济犯罪的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直接有关或者具有财产内容,这一区别也是经济犯罪的独有特征。另外,我们从经济犯罪的这一特征入手,可以将经济犯罪分为两个类别,一是在经济活动中产生并与经济活动有关的经济犯罪,它直接破坏着经济秩序,可称之为经济活动犯罪;另一类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犯罪,它破坏着经济秩序,同时也破坏着其它秩序,比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罪,可称之为财产犯罪。
经济犯罪严重的扰乱了市场经济的秩序,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犯罪浮动呈现上升趋势,有其以下特点:1、经济犯罪发案率居高不下,犯罪金额越来越大。近年来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大案要案不断出现,犯罪金额在几十万元以上,甚至数百、上千万元的大案时有发生。2、职务经济犯罪以及非职务人员与经济领域工作人员相勾结的共同犯罪呈上升趋势。犯罪分子利用从事政府的公务或在经济领域工作的职务之便实施经济犯罪,其犯罪手段具有相当隐藏性,社会危害也较其他犯罪更为严重。3、单位犯罪已成为当前经济犯罪的显著特征。这类犯罪后果严重,查处十分困难,经济犯法案范围的加大,犯罪主体身份的复杂化,犯罪手段的智能化、隐藏性等特点,导致了司法机关对经济犯罪的查处阻碍重重,十分艰难。
二、市场经济及其法制特征
党的十四大把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际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创始,应该是党的的召开。市场经济起源于商品经济,但又不同于商品经济。一般地讲,商品经济相对于自然经济而言,而市场经济则是相对于计划经济来说的。商品经济是直接以交换为目的的经济形式,有简单商品经济、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之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商品经济具有普遍意义。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以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体制。它是商品经济市场化、社会化和制度化,或者说它是商品经济的高级形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优胜劣汰规律得到充分的反映和体现;主体平等,交换自由成为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则。利益驱动市场的运行,竞争①决定着资源的配置,市场价格连接着生产者和消费者,这些是市场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则。市场经济经历了近代市场经济和现代市场经济两个阶段。在现代市场经济体制中,无论是市场机制或是国家的宏观调控,都达到更高的层次。因而要有良好的公共权力体系予以间接干预,就是说要由过去“看不见的手”过渡到现在“看得见的手”。而间接干预的最佳形式和最基本、最主要形式,就是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从西方法制史上可以看出,法律产生于商品交换,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市场经济的发达而兴旺。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新发展,它吸收现代市场经济的精华,并把它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它同其它现代市场经济一样,实质上法制经济,这是因为:1、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既要求法律确认权利,保障权利,以要求法律规定权利主体的资格和范围;更要求法律规定人们行使权力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2、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经济无论是公有制企业或是私有制企业,无论是合资企业还是独资企业,有享有独立的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并享有按照自身利益,根据市场供求作出生产和经营的决策权,同时,对经营结果承担风险和责任。那么,怎样来维护市场经济下的经济主体的独立产权,独立的经济利益和独立的经济意志呢?只有法律才能担当起这种职责。3、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一切交换活动乃至分配活动,几乎都是通过契约来实现的。契约本身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也需法律确认和保障。4、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有市场经济就有竞争,有竞争就要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的规则,并由它来规范各种交换和竞争行为。这些规则就是法律。5、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市场经济作为发达商品经济的实现形式,必然要求开放方式,而且开放的范围和规模将会越来越大。市场经济反对地区分割和部门封锁,一方面要求产品和生产要素能够自由流通,另一方面要求基本政令统一。因此要求加强涉外经济立法。6、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意志自由的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市场的主体无论规模大小,都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同时都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商品在等价基础上进行交换,即不能原价收购,也不能联手抬价,更不能垄断价格。此外,市场主体可以自愿选择交易对象和交易方式,不能强买强卖,更不允许欺行霸市。为确保这种地位平等和意志自由,就必须有法律。从以上这些方面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法制特征。但是,既便确立了完备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宜的法律,仍会出现不遵守法律即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的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就是经济犯罪行为。
三、经济犯罪对市场经济的危害
按照我们对经济犯罪所概括的定义,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经济犯罪,主要是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其中包括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和管理秩序罪、破坏金融秩序罪、金融诈骗罪、危害税收征管罪、侵犯知识产权罪、扰乱市场秩序罪,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和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所有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说到底,对市场经济都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只不过,有的犯罪行为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有的间接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经济犯罪对其危害,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1:侵犯经济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不仅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而且侵害了生产、销售合格商品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金融诈骗罪同时侵害着作为市场经济活动主体的金融机构和提供资金的公众的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罪规定了侵犯他人依法持有的商标权②、专利权③、著作权④和其它相关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罪,则是规定了侵犯公司财产的犯罪构成。所有的这几类犯罪都使作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的合法权益,在不同环节受到了这些经济犯罪行为的不同方式的侵害。2、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八节规定了扰乱市场秩序罪,这些犯罪是直接地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构成这些犯罪的行为严重扰乱着市场竞争的有序、正常运行。
在我校承担的重庆市“高中新课改背景下课堂高效教学模式研究与实验”课题研究中,我们深入贯彻新课程理念,建构了政治“三段六步”高效教学模式。该模式将一堂课大致分为“自主学习”“展示点评”“达标检测”三个阶段,分别解决学生“学什么”“怎么学”和“学得怎么样”的问题。“六步”是对“三段”的细化,即“目标导学”“自主学习”“交流展示”“点评总结”“训练建构”“达标拓展”。其中,“展示点评”阶段是创建高效课堂教学的关键环节,是生成知识、提升能力的重要阶段。
一、生动活泼,交流展示
课堂交流展示是促进学生超越自身认识,通过比较判断,形成深刻理解、生成新知识的过程。课堂合作交流一般分为两个层次,一是小组内的合作交流,二是班级的合作交流。
1.不愤不启,不悱不发
学生独立思考是有效交流的基础;尊重倾听他人发言是有效交流的保障,教师适时引导交流,可提高交流的有效性。教师通过“学教案”,采用情境设置,材料引路,提出问题,诱导启发学生自主学习。如在学习《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时,当绝大多数学生完成自学任务后,即可转入小组合作交流。让学生表演小品“步行街上的故事”,通过在步行街上买者、卖者、城管产生矛盾冲突的情境,说明市场经济的一般特征及固有弱点和缺陷。让学生认识到正是由于市场经济具有这些特征,才使得社会各种资源得以有效配置,“市场经济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经济”“市场经济具有平等性、竞争性、法制性、开放性等一般特征”。“市场经济具有的一般特征”一旦与相应的情境,特别是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情境结合起来,不但能激发学生的思维和讨论问题的兴趣,而且可使学生觉得有话可谈、有话想说。这种以生生讨论为主的小组合作交流,既展现了学生的自信与勇气,活跃了探究氛围,培养了其合作精神,又能反馈学生对有关知识能力的掌握情况,激发其深入钻研的热情。
2.强化重点,竞相展示
班级合作交流,重在强化重点,展示和深化学习成果,引导师生深入探究。生动活泼的交流展示,不但能使学生学到知识,而且能使学生学到学习方法,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看到自身的价值。
小组合作交流基本完成后,学生自学中遇到的问题及自学指导中涉及的问题已基本解决,为强化重点问题的理解及时政热点问题的解决,教师要在“学教案”中预设一些层次递进、环环相扣的问题,让学生上台作板书展示或口头回答或书面、肢体表演展示。如针对福州市2011年11月蔬菜“限价令”,可组织学生正、反方进行辩论,让学生动起来、活起来,竞相展示自己所学经济学观点。这种运用多媒体创设新情境、提出新问题,设计辩论赛的做法,既能加深对政治学科基本观点的全面深刻理解,又提高了学生的参与度,更使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得到贯彻,使思想政治课教学更为有效。
二、补充更正,点评总结
本环节主要是针对在班上交流展示出来的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步骤、结果及规范性,做出精准的点评,“画龙点睛”,点评讲解,突出重点,总结归纳,对其中的质疑给予更正和补充。这样做既能强化重点、难点,又能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分析解决时政热点问题的能力,突显思想政治的教育功能。
1.有的放矢,画龙点睛
围绕教学目标,用学生身边熟悉的生活事例、人物、社会热点、感兴趣的故事,结合教学内容,创设生活化的问题情境,多角度、层层递进地提出问题,开展生生之间、师生之间的互动点评。学生之间的互动点评重在欣赏他人成果,促进自己新知的生成。如通过对“限价令”正、反双方辩论观点的点评,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交流感情,达成共识、共享、共进的目的。
点评中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各种见解,认真、耐心地倾听学生述说,洞察他们想法的由来,并注意适时亲切追问,深化对问题的探究。对学生的点评,最好以讨论的方式,及时给予点评,决不能简单的否定,也不能只作“好”“很好”“很棒”之类的肯定,应简要说出肯定的理由和完善的方向。要坚持点评的激励性,对优秀学生,激励他们志存高远,超越自我,去探索更具挑战性的问题;对进步大的学生可激励他们更上一层楼;对学困生要捕捉闪光点,鼓励成功,激励勤奋好学的愿望。要关注对情感、态度、价值观的点评,突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导向性。
2.突显重点,小结归纳
俗话说:“编筐编篓,重在收口。”一堂课无论开头多精彩,讲授内容多生动,小结归纳不好,就显得不完美,会留下缺憾。
工商行政管理30年的改革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形成的,对市场经济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和探讨自然也围绕着这一改革进程中价值观念的冲突而进行,并由此引发了从法律精神到管理原则等重大问题的讨论甚至是争论。正是在这场长期的理论争论中,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的认识在不断深入,推动着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应当看到,虽然市场主体的概念及内涵在不断地清晰和明确,但是,对市场主体的理论认识远没有结束。因此,明确这种认识的必要性,剖析传统分类的弊端,推动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理论的发展,都成为工商行政管理实践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
市场主体再认识的必要性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是当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临的重大任务。随着改革的深入,出现了许多从理论上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呈现出多样性和复杂化的特点。但梳理这些理论问题时我们发现,解决问题的理论出发点却十分简单,那就是需要对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涉及的基本研究范畴――市场主体,进行理论界定和再认识。对市场主体进行再认识的必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和理论需求。市场主体是市场环境中的活动者,是市场中的能动因素,无论是经济的发展还是产业的壮大,都离不开市场主体功能的发挥。不能从理论上认识市场主体的核心特征,我们甚至不能理解市场经济内在的要求需要什么样的市场主体以及我们应当培养什么样的市场主体这一工商行政管理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二,是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需要。可以说,离开了市场主体本身,市场主体准入制度作为一种管理活动就难以成立。因此,研究市场主体的概念,考察其发展过程,对市场主体基本概念进行界定,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予以描述,不单是基于市场经济理论研究的需要,更是市场主体准入制度改革自身改革问题研究的起点。从多年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中我们也能看到,对市场主体本质及特征的认识程度如何,对市场主体概念的认识是否存在偏差,都可能直接影响到登记注册及监督管理职能的发挥及基本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传统市场主体认识及分类的弊端
市场主体概念的界定具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基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研究出发,传统上我们对市场主体的界定是狭义的概念。认为市场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及经营等活动的市场竞争主体,从范围上看,包括市场上一切从事经营活动各类市场主体。
传统市场主体的认识局限。我们对市场主体的理论认识是不断演进的过程。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生活中市场概念本身的弱化自然导致了市场主体概念的缺失,微观经济主体的地位和作用被长期忽视所导致的。从市场主体的范畴来看,因为经济运行中最基本的“经济细胞”被界定为企业,因此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也仅有企业的概念,鲜有提及其他经济单位。即使对于企业范畴,也只简单的归类为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这反映出在计划经济时代,市场主体的业态形式非常单一,企业只是政府作为全民财产所有者的附属物,并非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者。
传统市场主体分类的弊端。我国企业的分类标准及其具体划分问题的讨论和演进,是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及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同步的。不同时期,不同的管理需要,产生了不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标准。其中对市场主体按照其所有制性质、行业性质为标准进行的分类曾在企业分类中占据较长时间且较为重要的地位。
强调国有经济的主体地位固然符合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根本要求,但在市场主体分类中对所有制概念的强化导致的政策结果是:所有制结构中具有“公”之属性的市场主体更多的得到了政策扶持,而“非公”市场主体则在政策中受到排挤。从多年的政策结果分析,那种以突出公有为主的单一所有制结构及其政策构成,不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所固有的多层级、不平衡的特点,必定从经济上阻碍多种经济形式市场主体实现共同发展的愿望。由于这种分类本身是带着“有色眼镜”区分对待不同企业和市场主体,这就事实上使得有些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的开始就处在不利的地位而导致不公平竞争。可以说,这是市场主体所有制分类根本弊端所在。同时,实践还证明,按所有制性质对不同对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的做法影响时间越长,弊端也越突出。
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的核心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的市场主体再认识是我们工作的基础。这种再认识涉及到一些核心问题,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探究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我们职能发挥及作用对象的内在规律;市场主体本质特征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把握未来市场主体培育及登记过程中的重点;而对现代市场主体分类的明确则使我们未来的制度设计更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趋势。
把握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运行的特点表现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独立性、平等性和竞争性。作为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这些属性之间又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一个没有法律赋予的自的单位只能是某些组织的附属物,构不成市场主体,更无法在市场经济中独立自主地运行,因而就不会具有独立性。而市场主体的独立性与平等性又相互关联且是正常市场交易的客观要求。可见,市场主体的独立性是其平等法律地位的基础,存在依附关系的市场主体间不可能具有真正意义上的平等。
从工商行政管理视角看,对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特点进行分析是十分必要的。原因在于培育市场主体、发展市场主体、监督市场主体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重要功能,不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运行的特点,不清楚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运行特点反映着市场经济对于主体功能的内在要求,我们就不可能创建尊重和反映这种要求的一系列制度,我们的政策就有可能不利于市场主体在运行中坚持这些属性的要求,自然会直接影响到市场主体的运行效果。
对市场主体本质特征及界定的再认识。对市场主体的再认识离不开对市场主体基本特征的界定和描述。因为这种界定和描述不仅是理论概念上的探讨,更直接决定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未来市场主体登记范围、登记对象以及登记标准的把握,因而成为工商行政管理视角下市场主体再认识的核心问题。
市场经济是发达的商品经济,商品经济是交换经济,“但商品自己不能到市场去,不能自己去交换,因此,我们必须寻找他的监护人,商品所有者。”[1]由此可见市场主体的确定是进行商品交换的首要条件。同时,市场经济又是法制经济。“没有合适的法律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2]规范市场经济的一系列法律制度中,起着最直接、最主要作用的当属民法。探究民法的发展历史,它最初来源于罗马法,而恩格斯曾将罗马法誉为“私有制商品经济关系最完备的法律”。因此,民法是市场经济的的基本法。作为市场经济首要要素的市场主体当然要适用民法的调整,并呈现出独特的特征。
一、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
在经济学上,人们对市场主体内涵的认识是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加深的。就其概念而言,有不同的表述,如“市场主体是指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经济法人及居民个人。作为经济主体,它是社会再生产活动中各类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经营者或支配使用者。”[3]市场主体是“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即商品进入市场的监护人、所有者。它具有自主性、追利性和能动性等基本特性。”[4]等等。据此,可以认为:市场主体是在市场上从事交易活动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享有自主产权,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组织和个人。这一定义一方面揭示了市场主体的基本特征:市场主体具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具有自主产权、职能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显示出市场主体的范围,包括自然人、企业、政府、中介组织和非赢利机构。
(一)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
首先,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市场主体资格是指一切经济实体进入市场,从事市场活动所必备的法定前提条件,其内容包括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民法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类: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且范围一致。并且据此确立了自然人和法人的责任能力。民法正是从市场经济的一般属性出发,对市场主体资格作一般性和普遍性的规范。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能力,能够从事法律允许的各种经济活动而获取利益,并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相应责任,即具有一般市场主体资格。
其次,民法的主体制度确认和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得以形成和发展的前提是承认市场主体作为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独立、平等的地位。民法不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所有制、地区、行业、国别等因素的差别,将各种市场主体都视为平等主体,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给不同市场主体设置同等程度的自由和约束,给予同等力度的保护,任由市场主体在市场上自由竞争,优胜劣汰。
(二)民法的财产权制度确认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市场经济是不同的市场主体基于各自的利益,以交换为目的进行的经济。交换实质上是权利的让渡。这就要求一方面主体对于在市场中供以交换的产品拥有法律上的支配权,另一方面交换产品的法律上的权利能够顺利让渡。民法的物权制度和债权制度对此作了详细规定。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对产权归属及行使作了明确规定;用益物权制度规定着商品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使用收益关系及权益归属;担保物权制度规范着商品流通中发生的风险及权益;占有制度赋予了市场交易主体现实的对交换产品的支配力。债权制度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律制度中。市场主体通过合法的合同行为,实现产品的顺利让渡,使得受让主体拥有对让渡产品的法律上的支配权利。物权反映着“静”的商品的支配与所有关系;债权反映着“动”的商品的交换关系,物权是债权的基础,而债权又是物权实现的手段,他们共同确认和保护着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利。
(三)民法的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和约束市场主体的行为
市场主体通过市场交易开展经济活动,实现经济利益。这些市场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间的合同来进行的。民法的合同制度,对合同的订立、成立、内容、生效、履行、无效及撤销,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都作了详尽的规定,使得合同成为商品交换的法律形式,为市场交换的高速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此外,合同制度的确立,不仅实现了让渡商品,实现了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使商品交换超出了地域的和个人能力的限制,有力地推动了商品交换的进行,而且使人们的财产观念从小农经济固守静态财产的观念转向使财产在运动中不断增值的观念,推动了市场的培养和发展,从而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最有效的利用。[5]民法的制度,使得商品的所有者和现实交易者发生现实分离。商品的交易者根据制度进行市场交易时,拥有独立的意思,可以发挥更专业的知识,使得商品在交易时实现交换价值的最大化。一方面实现了人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实现了商品所有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从而推动了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转。
(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规范和指导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
民法通过一系列基本原则指导和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为其提供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平等原则使市场主体意识到各自在市场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进入市场的资格平等,在市场活动中平等的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但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主义。赋予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是给市场主体提供相同的法律基础和机遇。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由,保证市场主体有对其行为及行为对象进行选择的权利,禁止他人对市场主体的意思进行非法干涉。正是赋予市场主体广泛的自由,极大的激发了市场主体潜在的能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然而,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自由主义下的无条件的自由,它必须遵守国家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他人利益,即必须遵守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它将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权利限定在法律和社会公序良俗许可的范围之内。公平原则要求市场主体间展开公平竞争,承担民事责任平衡,利益与风险平衡。诚实信用原则约束市场主体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损人利己。尤其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渡商品与实现商品价值在时间和空间上大大分离,更要求市场主体要诚实守信。
二、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与经济学等其他学科相比,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呈现出独特的特征。同时,由于民法对市场经济关系作用的局限性,也导致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显现出一定的局限性。
(一)民法确认的市场主体资格具有一般性
民法基于市场机制的基本要求,赋予一切经济实体平等的法律地位,不考虑经济实力、组织形式等,使每一主体都能最大限度地充分参与市场交易。在自由竞争时代,由于市场机制的弊端尚未充分暴露出来,所以民法对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具有积极的意义,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市场的广度、深度、复杂性都在增加,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表现出的形式意义上的的平等显现出局限性,导致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市场主体间实质上的不平等,影响了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民法强调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
民法作为私法,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依据个人的意思决定行为的内容,排除任何形式的强制。在许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自己的意思排除法律的适用,[6]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市场主体的潜能,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但市场主体常常会依据个人的意思行为而侵犯到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在一定程度上破坏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阻碍市场经济的有效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抽象人格
民法从市场主体的一般属性出发,将形态各异的市场主体抽象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区别仅在于以个人名义或以组织名义从事经济活动,是承担无限责任还是有限责任,其最大限度地规范市场主体的共性。[7]但不同质的市场主体间权利义务的相同,可能会导致不同类型的市场主体间的不公平,进而影响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四)民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市场经济是商品交换经济,商品交换要求双方对自己的商品拥有明确的所有权,于是财产所有权成为全部财产制度的基础。为保护经济主体的利益,民法在其产生之日起就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绝对原则。所有权绝对原则在市场经济早期保护了私人的利益,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发达,所有权绝对原则显示出其内在的不足,产生了不良的后果,制约了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
三、民法规范市场主体局限性的经济法补充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市场调节和国家干预都覆盖全社会,与市场调节对应的民法和与国家干预对应的经济法,成为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两大法律部门。如果把市场经济比作一部奔驰着的汽车,民法的作用就如起作用的机油,经济法就如起推动作用的汽油。因此,民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局限性从法律方面可以通过经济法来补充。
(一)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
民法确认的一般市场主体资格是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必须具备的资格,具备这一资格即可以进入市场。但市场经济关系是复杂的,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市场主体面临着千变万化的市场限制,如地域、经济领域、主体职能、经济实力强弱等,任何市场主体的微小变化都会对整个市场经济体制造成巨大影响。因此,经济法确认市场主体的特殊资格,根据市场经济的需要和国家对其干预的力度,对市场主体资格实行差别待遇,赋予不同市场主体能够在特定地域、特殊经济领域从事特定职能的活动,由此将民法规范一般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的形式平等进步到经济法规范特殊市场主体资格体现出来的实质平等。可以说,特殊市场主体资格即是法律在一般市场主体资格的基础上的扩张或限缩。
(二)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
民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法律,它多是任意性规范,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经济法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法律,它多是强行性规范。[7]从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可知,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其价值目标,常常从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出发限制市场主体的个人自由,从而实现以民法的个人权利本位到经济法的社会权利本位,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经济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
民法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几乎不考虑市场主体间的差异。而经济法充分考虑经济实力、信息条件、地区、行业、所有制等因素造成的差别,按不同标准对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进行划分。例如,以市场主体的职能为标准,分为投资者、经营者、消费者和劳动者;以所有制为标准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等。对不同市场主体的权利义务配置作出有差别的安排,给不同市场主体以不同力度的保护,对其中的弱势主体给予偏重保护。但这并不表明民法与经济法的市场主体的人格冲突,只是表示经济法的市场主体人格是民法的市场主体人格基础上的具体化。促进社会经济客观公正健康的发展。
(四)经济法限制市场主体的绝对所有权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使各生产单位成为一个生产环节,各部门的联系加强,需要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才能共同发展。而所有权绝对使得所有人可以任意支配和处置所有物,势必影响社会化大生产。经济法以追求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价值,限制个人的绝对所有权仅限于非生产资料领域,使生产资料在生产和流转过程中顺利运转,满足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实现物尽其用,达到市场经济本质属性要求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市场经济中的市场主体通过民法的调整和规范,上升为民法意义的主体,即民事主体。只是民法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与一般民事主体相比显示出了不同的内涵和特征,具有独立的意义。民法由于其产生和存在的社会环境和经济环境的有限性,对市场主体的规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我们应通过一系列其它法律尤其是经济法来加以补充,正确处理民法与经济法的分工与配合,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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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萧浩辉.决策科学辞典[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5: 423.
就业市场化是人事制度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行改革的必然结果,是从传统计划经济时代向市场经济时代迈进过程中逐渐生成的人力资源配置的新机制。大学毕业生是人力资源的有机构成部分,在就业市场化的社会背景之下,必然要进人市场的行列。随着大学毕业生进人就业市场的轨道,就有了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化的现实,因而也就有了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化的问题。
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化问题是随着我国就业市场化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而逐渐凸.显的,它是就业市场化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上的反映,是就业市场化健康发展的要求。认识和解决这个问题,是就业市场本身的问题,也是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学生能否顺利实现就业、为社会服务,是学生价值的体现,是教育价值的体现,同时也是思想教育价值能否实现的问题。
一、就业市场化的内涵及其运行机制
大学生就业市场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是就业市场化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体现。就业市场化就是市场经济的机制在就业过程中的体现。了解市场机制是理解就业市场化不可或缺的环节。什么是市场经济?有学者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承认就业市场主体的能动性,能够自主地作出经济决策,独立地承担决策风险,建立起具有竞争性的市场体系,由市场形成价格体系,促进各种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就业市场化,实质上就是劳动力走向市场,就业市场就是劳动力市场。什么是劳动力市场?目前有三种观点:(1)劳动力市场只是一个场所、一个平台,是交换过程中劳动力供求双方平等协商、共同选择的场地。(2)把劳动力市场理解为一种体制或机制,是劳动力供求双方关系的总和,是运用市场价值规律对劳动力资源进行调节和配置的一种机制。(3)将劳动力市场视为一种体系,即运用市场交换手段,在价值规律等机制作用下对人力资源进行配置的一整套体系。这三种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但都不全面。严格地说,劳动力市场是“场所”、“机制”、“体系”的辩证统一体,是价值规律在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方面发挥调节作用的内在功能和外部表现。这里所说的外部表现,是指劳动力市场的中介机构、服务手段等市场载体。而内在表现,即为市场机制。
劳动力市场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本身带有市场的一般特征:即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和调节供求平衡机制。
1.价格机制。劳动力与其他商品一样,反映的是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不同的劳动者,其劳动能力既在量上存在差异,也在质上有较大的差别。在商品货币关系下,对劳动力价值的判断不能用劳动时间这一简单尺度来衡量,只能用劳资双向选择市场这一途径来间接实现。用所得收益大小来衡量劳动力价值大小,符合商品经济的根本原则,也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2.竞争机制。有市场必有竞争,劳动力市场也同样存在着竞争。劳动者个体为了实现个人收益最大化,必然竟相追逐能充分发挥个人才能,最能满足其生存、发展的岗位。而需求方为了招聘到具有较高素质而又成本低廉、能满足自己需要的劳动力,相互之间也会有竞争。通过这种竞争,劳动力市场的无序状态就会被引导到一个积极的方向,从而实现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和岗位之间的优化配置。竞争机制,既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必然存在的机制,又是激励供求双方不断提高自身竞争力的有效手段。
3.调节供求平衡机制。商品的供求总是在一定幅度内波动,而劳动力作为商品,也具有这一特点。劳动力的供给与需求同样遵循这一规律,在相互消长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相对平衡。因此,劳动力的供求不平衡是常态,而平衡则是暂时的、相对的。此外,劳动力再生产和物质及精神生产都是分散进行和随时变化的,由它们所决定的劳动力供求关系也必定是动态的,这就导致劳动力供求在不平衡和平衡之间上下波动。这种动态关系的转换,是经过劳动力市场的无数次交换行为、依靠劳动力价格的波动进行的。在一段时期内,劳动力在地区、部门、企业和岗位之间的配置大体上趋于平衡,是因为价值规律这只“看不见的手”在劳动力市场上有效地发挥着威力。
二、就业市场的基本特征
毕业生的就业市场,属于劳动力市场范畴。因此,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特征和运行机制与劳动力市场的特征和运行机制是相符的。大学生就业市场的特征包括:(1)具有较强的竞争力。毕业生就业的竞争性,是由市场经济法则决定的。目前,地域与地域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岗位与岗位之间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现实的选择必须驱动毕业生去竞争。再加之我国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与城镇就业难的矛盾,有可能出现暂时的、局部的毕业生供大于求的情况,使竞争进一步增强。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竞争,一方面能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能对高校专业结构的改革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要进行“双向选择”.所谓的“双向选择”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相互选择的用人制度,即是以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为主体、市场为中介的双选就业制度。而这种双选制度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其风险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在双选过程中,毕业生既可能选中,也可能落选。二是毕业生走向工作岗位后,原有的终生制改为合同制。毕业生工作的好与坏,决定就业时间的长与短。三是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事业单位的兴衰也会带来毕业生的失业或落岗。双向就业制度,使用人单位在“双向选择”中由过去的被动变为主动,再不是等上级主管部门分配干部,而是自己主动寻求人才。用人单位要想吸引、留住人才,除了要认真落实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外,还要为毕业生创造一个好的工作环境,激发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之发挥专业特长,与单位共命运。
(3)在供求平衡机制上,大学毕业生就业主体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供求关系的影响也不可忽视。从短期来看,会有少数热门专业的毕业生供不应求,冷门专业的毕业生供大于求;但从长期来看,受供求平衡机制的影响,加之我国经济发展不同阶段所需要人才的不同,人力资源能够达到优化配置,不同专业的毕业生其供求关系会达到大体平衡。今后的趋势应是除国家重点项目和特殊行业必须用计划来确保人才外,其余用人单位和人才个体都要进人市场,由市场根据供求情况进行配置,通过供求机制的建立,实现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优化配置。
由此可见,毕业生就业市场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人才配置,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和用人单位选用毕业生提供服务的一种专门的人才市场,其运行的主要内容,是具有自主择业权的大学毕业生和具有自主用人权的单位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系洽谈、签约的一系列活动。
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与社会就业市场相比,有其鲜明的特点:
1.群体性。大学毕业生就业是一种群体或集体活动,它与一般社会就业市场有着很大区别,后者是长期的、个体性的,求职者单兵作战,以个体的状态进人市场,用人单位同样以个体形式随机分散地招聘。而大学毕业生就业市场的供求双方都具有群体性特征。
2.针对性。毕业生就业市场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总是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举行,并逐渐形成了有形的和无形的就业市场。有形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具体时间、特定参加对象等,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招聘和应聘,供求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减少中间环节,克服盲目性,以提高效率和效益。无形市场主要指毕业生联系工作不受特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可依据个人意愿自行选择,虽是无形的,却是客观存在的。
3.时限性。毕业生就业市场具有一定的时限性。毕业生就业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一般在规定时间内如果毕业生未能完成就业,就要转向其他市场。这段时间通常是在大学四年级的上学期,一般从9月份到第二年的4月份左右。而一般社会就业市场则不存在明显的时效性通常一直是开放的。
Abstract: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ic system makes a good foundation for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national economy. As the transportation infrastructure that influences and promotes economic development,how should the bridge construction faced with the contradiction of increasing demand and serious insufficient construction funds posture to meet this rare opportunity and challenge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market economy? It is the basic way to to solve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speed up the bridge construction,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market economy by analysing and exploring the tendency of construction bridge commercialization, clearing the industrialization characteristics of the bridge as soon as possible, accelerating the bridge commercialization process.
Keywords: bridge; construction; commercialization
中图分类号:U24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2095-2104(2012)
一、路桥的商品属性及与一般商品的异同
按照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商品的价值和注入人类劳动之后的使用价值,只有在被人类使用或用干交换后才能充分表现出来。作为交通设施主要元素的路桥本身,显然不仅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这一商品的二重性特征,而且由于它在社区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很大程度的制约作用,又显示出它的宏观控制和产业垄断特性。凡此庞大的需求使路桥建设及其附设交通设施成为国计民生的重要课题,客观上,交通往往与更重要的财富一一能源相提并论。
究其原因,我们不能忽略这样的事实:路桥的商品属性与一般商品的特性存在着外延上的差异。作为特殊商品的路桥,则与一般商品特点有对应的差异。抛开长期计划经济对路桥建设与使用形成的管理模式不说,就路桥的本身讲,一旦建成,就搬不走、挪不动。基于路桥固有特点,几乎不存在社区内的行业竞争(不含招标因素),即使修建,也大部分是依规划、按计划行事,独家生意,无与论争,当然还存在资金短缺、公路管理机关化等因素存在,使得路桥的商品属性和产业化特征长期不能被社会所承认。
二、路桥商品化是实现其产业特征的基本途径
既然,路桥本身客观上具有商品属性,那么,从国民经济的构成总体看,它自然应当成为独立的产业部门,自立于市场经济的竞争、发展中,如同铁路、民航电力等带有产业垄断性质的部门一样尽快形成一套完善的经营、管理体系,从路桥的规划、资金筹集、建设、养护、收费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调控、竞争机制,以使路桥的产业特征在路桥的商品化进尾中逐步得以明晰并得到社会的承认。
实现路桥的商品化,涉及面广,社会反响大,应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慎重出台实施方案,做好监督调控和信息反馈,借鉴先进经验,先行试点逐步铺开,但不能俱怕间题或矛盾而畏缩不前。路桥商品化的实现,可使路桥的产业特征更快更准确地得以表现出来。并使目前路桥建设中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首先,由于路桥建设的垄断地位,路桥商品化可以筹集更多灼建设资金,促使大办交通局面的形成,同时可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税收和带来理想的经济收益,并将迅速形成一种循环,国家才可能从政策和法律上给予路桥建设以支持和保护,与日俱增的“软件”体系将带动路桥产业运转机制的尽快形成。
其次路桥商品化一方面给路桥建设步伐的加快带来可能,同时更直接受益的是经营、生产部门,这种前期的相互制约,通过路桥的商品化变成了相互促进,这“促进”本身既含有经济的因素,还存在管理相互的不断改进,相互的不断学习,相互的不断借鉴,其间发生的矛盾或问题又迫使各方进行调整,这无疑给路桥产业机制的形成带来一次次机遇和紧迫感。
第三,路桥商品化的进程中,国家和社会经济各部门的影响力对路桥行业本身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导致行业内部的管理不断得以调整,思想认识逐步得以提高,对路桥行业的全局的评价也日趋成熟,这就为路桥产业特征的体现从经济上、制度上、法律上、认识上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和体制基础。由此可以说,实现路桥产业化特征的前期准备工作,就是推进路桥的商品化进程。
三、路桥商品化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社会经济成份(除去国家重要的垄断经济成份)全方位的进入市场竞争。作为具有商品属性的路桥,同样应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使其本身的价道得以体现。
市场经济对路桥这一特殊商品的要求不仅体现在让其通过商品化去实现它本身的价值,还表现在市场经济成份总体对路桥建设的客观需求上。市场经济是社会化竞争经济,而相互之间的竞争和各自经济利益的实现,往往存在着大量的交换。干是,作为运进送出基本条件的路桥数量和质量,成为各利益主体是否能达到意图和目的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
然而,尽管近年来我们刚刚脱离计划经济体制的束缚,也采取了诸如民办公助、以工代贩等形式的路桥建设方案,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客观上讲,这种方式和方法还不能说是改革的大动作,还不能根本改变目前公路密度小、桥少且等级低的落后状况,车辆通过能力低仍是公路部门关注的重要问题。即使是省道,堵车现象也并不罕见。
四、路桥商品化是路桥建设与使用的根本趋势
中图分类号:A71F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7A-0026-01
一、经济学具有唯实的实践性特征
经典经济学确立的科学原理,既来源于实践,又服务于实践,并且不断接受新的实践检验,从而提出新的原理或修正已有的原理,再用于指导实践。这种以实践为唯一理论源泉、唯一应用目的、唯一检验标准的“唯实”的实践性特征,是创始人采用实证分析法描述和解释经济现象的理论前提和思想基础,是狭义和广义经济学的共性特征,是当代中国经济学研究必须坚持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恩格斯强调,“政治经济学本质上是一门历史的科学”。因此,无论是对经典经济学理论体系的解读,还是对创始人确立的经济学原理科学性的鉴别,都必须以他们当时所依据的历史事实和经济生活实践为评价尺度。
尽管《资本论》形成的时代背景是19世纪中后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但从这部著作取得的研究成果来看,不但揭示了资本主义的特殊经济规律,还揭示了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要继承和发展经典经济学,就必须弄清楚创始人所揭示的各种经济规律的形成基础及其实践意义。如,他们发现和揭示的商品生产、货币流通、等价交换、利润平均化、利润率下降、资本积累、贫富差距扩大乃至两极分化、经济虚拟化、产业后备军、需求不足和生产过剩、经济周期波动或经济危机等诸多经济规律,都属于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如果这些规律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规律,那么在逻辑上无法解释的是,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为什么也会遇到此类现象或此类问题。关于劳动力再生产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决定工资水平的规律、工人阶级绝对贫困化的规律,或许只是当时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特殊经济规律,未必具有普遍意义。关于专业化分工与提高劳动生产率、技术进步与提高社会生产力、竞争最终发展到垄断的规律,关于两大部类商品再生产的比例关系的规律,似乎不仅仅是市场经济的普遍规律,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这些经济规律的本质及其形成的社会基础、经济条件和适用范围,都需要研究并辨别清楚。
随着实践的发展,时代的变迁,深化和扩展对经济规律的认识、更有效利用经济规律,这是经济学与时俱进品质的内在要求,也是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动实践的需要。唯此,才能把经济学推向前进。
二、在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促进中国化的政治经济学理论创新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化的马克思经济学立足于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合理吸收了现代西方经济学的若干内容。特别是从中国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吸取经验,概括总结,形成了许多新的观点、新的理论结论。中国化的马克思经济学是实践的经济学,是发展的经济学,是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马克思经济学。从1978年开始,我国在生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中,始终围绕经济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不断探索,中国化的马克思经济学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探索中不断充实和丰富。迄今,中国化的马克思经济学在下列理论上有所突破及创新。
第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这个理论指明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性质、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以及这个阶段的所有制结构、分配结构与分配方式。这个理论是中国化马克思经济学的基础理论。
第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指出了计划与市场都是配置资源的手段和调节经济的方式,市场经济可以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这对马克思经济学作了创造性的发展。
第三,中国社会主义所有制理论方面,提出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两个“毫不动摇”和“一个统一”;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
第四,中国的现代企业制度理论。这个理论认为现代企业制度是中国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其主要形式是公司制;其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企业通过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科学的组织领导体制及激励约束机制,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及竞争主体。
第五,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理论。个人收入分配采取商品、货币形式,引入竞争机制;在分配政策上提出了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原则,允许和鼓励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合理拉开收入差距,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整顿不合理收入,调节过高收入,防止两极分化;在保障制度上,提出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六,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及转型理论。指出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是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目的是发展社会生产力;判断改革是非得失的“三个有利于”标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是渐进式的、体制外改革与体制内改革的结合。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的结合,应先农村后城市、先试验后推广;改革的核心是企业改革,改革的关键是价格改革;不同阶段改革的重点会变化。要与发展战略的转变相互配合,同时进行。
第七,关于发展的学说。改革开放以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为指导,把基本原理与中国的实际相结合,集中亿万人民的智慧,吸取世界各国在发展问题上的经验教训,提出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思想,明确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道路、发展模式和发展战略,是对关于发展的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是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发展问题上的集中体现。
中图分类号:F03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56(2009)02―0030―07
按照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思路和方法,宏观波动属于短期问题,是经济总量的波动,与经济结构没有关系,也不考虑经济体制转型的长期问题。但是,经济制度转型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这个过程导致了经济波动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对转型经济体单纯使用宏观经济学的短期分析和总量分析方法显然缺乏针对性,不利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态进行恰当的把握。事实上,近年关于中国宏观经济是否过热以及宏观调控措施是否恰当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宏观分析思路上的宏观经济学思路和其他方法的分歧。突破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思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思考中国转型期经济波动,会有不同的认识。
一、体制转型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命题
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的变迁仍未完成,在这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中,关于选择激进式还是渐进式的道路一直是转型经济学家讨论的一个热点。转型过程实质是制度变迁的过程。关于转型所采取的方式,尽管也有经济学家如麦金农、钱颖一等赞成渐进主义,但是,以萨克斯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大爆炸式的激进主张显然占据了主流,并成为东、中欧国家转型实践的理论引导者。激进主义者主张大爆炸式的转型,其理论基础是以价格自由化、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平衡预算以稳定宏观经济、国有企业私有化为特点的所谓“华盛顿共识”,而“华盛顿共识”的理论主张则来自于新古典理论的经典教科书,看起来十分合理。这些基础理论包括:一般均衡理论,要求所有价格同时全部自由化,否则就会导致价格扭曲;货币理论,根据通货膨胀源于货币供应量的认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由预算赤字引起通货膨胀,且缺乏完善的大规模的金融市场,因此,以紧缩的货币政策和平衡预算为特点的宏观经济稳定化政策成为必然;第三,比较经济体制,强调经济体制的概念和体制间各元素互补的重要性,经济体制不可分割相互替代,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强调经济体制整体的互补性,导出了大爆炸式的激进改革的路径;第四,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犹如一个怪物,阻碍了市场的发展,因此政府应该越小越好,这推导出为使政府淡出经济,就必须粉碎国家权力,实行快速、大规模的私有化。另外,还有很多理论,更一般的是人们对于自由放任主义存在的普遍性信仰。在这样的理论背景下,强调非激进式的制度转型可能引发的问题。而对于激进转型则视为理所当然,对于这个鸿沟跨越的过程则被忽略而过,成为一个不被人知的“暗道”。
激进式转型国家始料未及的产量大幅下降、国有企业私有化使得“内部人”获益甚至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证明了激进式转型的问题。相反,不被看好的中国渐进式改革则被视为成功的典范。显然,早期围绕着转型策略渐进还是激进的热烈讨论,说明经济学对转型长期性的认识不足,是对转型任务毫无准备的表现,这说明,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在经济转型上是力所不逮的。
道格拉斯・诺斯指出:“制度是一个社会中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他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诺斯将这些规则分为正规规则和非正规规则,其中正规规则包括政治(及司法规则)、经济规则和合约,而非正规规则包括行为准则,一般体现为惯例、习俗、传统、习惯等。从诺斯对制度本身的定义和分类我们已经可以发现制度变迁的长期性而非一蹴而就的特征。从制度作为一种游戏规则来看,其本身就是一种博弈活动,因此,制度本身可以进一步定义为“多次博弈”之后形成的、人们在发生互动关系时较准确地了解别人的行为方式的社会契约。或者说,制度本身是多次博弈之后的均衡结果,制度变迁则表现为一种制度均衡向另外一种制度均衡状态的演变,这种演变从正式的规则看,表现为一种法律法规或合约被逐渐认可的过程,而不仅表现为其颁布的短暂瞬间;从非正规规则来看,其博弈的相持时间会更长。
因此,“制度变迁表面来看是不同的制度之间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替代的过程或一种更高效益的制度的产生过程。一般情况下,制度变迁是一个渐进的、连续的过程,是对构成制度框架的规则、准则和实施的组合所作的边际调整。”诺斯的这个结论充分说明了制度变迁和制度转型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当然,历史上也有革命式的非连续性制度变迁的发生,但是这种剧烈变革只发生在正规制度领域,非正规制度的演进永远只能是渐进性的。因此,非连续的变迁其实很少是完全非连续的,这是社会中的非正规制约嵌入的结果,内含着习俗、传统和行为规则的非正规制约受到影响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此,柯武刚、史漫飞认为,“制度转型难免在预期上造成一种巨大的中断。它使过去熟悉的调节手段失效。旧的制度被废除了,但新的制度系统不可能一蹴而就。”
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变迁的理论显然极大地影响了对于制度转型的研究思路,以新制度经济学以及非合作博弈论的运用,结合经济学的演进方法,日益演变成了对于制度转型的演化制度观。这种思路不是以静态的方式,而是以动态的方式思考制度结构,强调任一时刻当事人的制度环境及其发生和演化。“在这样的思路下,转型具有总和的不确定性,即使有一个明确的目标,也没有公认的理论能说明如何才能达到这个目标。”“而且,总和不确定性还基于这样的事实,转型这一大规模的制度变迁包含了无数经济人之间的许许多多的合作,这通常意味着多重均衡,而且,没有人能够事先预知将被选择的均衡点。因此,改革的不确定性不是假设,而是一个现实,转型过程就是经济活动的人和政策的制定者对综合不确定性进行博弈决策的结果。”
制度变迁的长期性和渐进性命题事实上已从转型国家所采取的不同道路及其效果那里已经得到了实证。从转型的具体速度和顺序看,按照杰弗里・萨克斯等的理想,这是“一个迅速、全面、目标远大的改革工程,以便于实现标准的资本主义”,但是,除了从实施自由化的实践上中国、匈牙利、斯洛文尼亚三国实施了渐进方式,其他转型国家大体上遵循了大爆炸策略以外,在改革的其他方面,实施迅速转变的国家其实很少。就私有化来说,只有捷克和俄罗斯分别于1992年和1993年实施了大规模的私有化,其他国家实施的是渐进式私有化;从企业重组来看,列举出的所有国家实施的都是渐进式转型而且发生在转型的较晚阶段。最初实施大爆炸的国家后来纷纷转而实行渐进式的转型,大都是因为在某一方面的受阻,例如波兰的大规模私有化在政治上的受阻。转型方式在真正实施时采用了渐进的而非激进的方式,很好地验证了我们对于体制转型长期性的理论推演。
实施激进式转型国家的经济绩效无疑成为体制转型长期性方面又一个不言自明的证实。实施大爆
炸的所有国家都经历了初始的产量下降,有的国家在若干年产量下降之后开始复苏,但是,一些国家仍然在经历非常严重的产量下降,并远未达到对初始产量的完全恢复,还有一组国家自由化以来经历了持续的产量下降,而且几乎没有任何复苏的迹象。
二、体制转型长期性蕴涵宏观经济结构性特征的命题
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过程的长期性蕴涵了宏观经济结构性特征。这是因为,这个变迁过程是市场机制逐渐替代计划机制的过程,只要不是一蹴而就的,在替代尚未完成的中间阶段,就会体现出计划机制与市场机制相对抗的过程,并因此导致了经济的结构性特征。由于在不同转型国家选择转型的形式不同,因此,转型期宏观经济所表现出的结构性特征在这些国家也应该有不同的表现。一般来说,在实施激进式转型的国家,旧的体制被迅速打破,而新的市场机制是循序渐进地建立起来的,因此,在市场机制培养的一个较长时期内,经济增长速度会较慢,甚至长期负增长,这正是为什么实施激进转型的国家长期经济低迷的原因。而对于实施渐进式转型的中国,由于体制改革的路径选择,宏观经济表现出来的结构性特征更加鲜明。
我国渐进改革的步伐采取的是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产品市场后要素市场、先易后难、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的战略,到目前为止,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尚未结束,体制转型非均衡推进战略的选择使市场结构市场化发育程度出现不均衡,并因此形成鲜明的经济结构性特征。
(一)市场构成结构差异化。根据非均衡战略的选择,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在不同类型的市场次第推进的,市场化推进程度差异已经十分明显。总体上,从市场结构来看,产品市场化程度高于生产要素市场化程度;在产品市场内部,农产品(不包括粮食和棉花)市场化程度高于工业品市场化程度,工业品市场化程度高于服务产品市场化程度;在要素市场内部,劳动力市场化程度高于土地市场化程度,土地市场化程度高于资本市场化程度。总体而言,产品的市场化程度高于生产要素的市场化程度。这意味着,在市场化程度较弱的领域,资源配置的方式在形式上或实质上仍然是行政性的。
(二)城乡结构差异。我国城乡差异不仅体现在收入自,差异,还体现在市场化发育程度的差异,而收入差异在很大程度上跟市场化发育程度相关,这跟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和步骤次第推进紧密相关,是在中国经济体制转型背景下由发展经济学家所描述的工业化过程中的二元经济与制度变迁的混合体。城乡之间的结构性差别与改革的进程在时间上呈较强的相关性:1978年到1985年城乡差距缩小,正是农村全面、迅速推广和乡镇企业得到迅速发展的时期,而同期针对城市和企业的改革进展不大。但是自那以后,针对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缓慢,针对城市和企业的改革在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逐渐推开。1998年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渐走向深入,养老保险制度、医疗制度等社会保障制度和住房制度改革逐渐推开,但是农村居民被排除在外,在城市居民享受改革成果的同时,农村居民承担了巨大的改革成本;财税制度实行城乡分割,例如在教育方面实行城市与农村的区别对待,城市的投资由国家解决,农村的则由农民自己集资解决;就业用工制度改革不彻底,农民工在城市就业不仅存在制度上的差别,而且很多地区制定了一些限制农民工的政策;土地这一农民的重要生产要素仍然实施强制性的征用制度,农民在土地交易中不仅不能获益,反而遭受巨大损失。这些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户籍制度一起,成为城乡分割的制度源泉。
(三)区域结构差异。受到区域经济非均衡发展理论的影响,按照梯度开发理论的设想,我国非均衡改革战略在区域经济发展方面的实施主要体现在对于东南沿海的优惠发展政策,沿海各省份因此优先获得了市场化改革的机会,成为市场制度改革的“试验田”,市场成熟程度和经济发展程度都优先得到了发展,从而较早享受到市场经济的利益。但东部地区在优先发展的前提下不仅未能实现对中、西部地区的梯度转移,相反更进一步汲取了这些地区的劳动力和资源,形成了加速发展的集聚效应,东西部地区市场化推进和经济发展受到抑制。
需要说明的是,区域结构不仅体现在全国的角度,在地区内部同样存在着相同的差别,而且,地区内部城乡差异也十分明显。以上三方面的特征相互交叉,使中国经济运行呈现出鲜明的转型期结构性特征。
三、中国转型期宏观经济波动特征
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仍属于体制的部分质变阶段,市场化程度在不同子市场存在推进程度的巨大差异,是转型过程中的一种过渡状态。在这个阶段,制约经济运行的矛盾既有市场经济的一般矛盾,也有转型过程中的特殊矛盾,因此,经济运行既有别于体制变革前的全面短缺状态,又有别于成熟市场经济下的需求约束状态。这些反映在宏观经济运行上,呈现出转型期宏观经济波动的结构性和复杂性特征。
(一)转型期通货紧缩和通货膨胀交替出现的特征
在宏观经济学里,宏观经济失衡被总结为总供给与总需求对比关系的两种类型,一般来说,在市场机制高度发达条件下,有效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是一个常态,在计划经济条件下,长期性供不应求导致的通货膨胀则是一个经常现象。但在我国经济结构性特征明显的背景下,市场化程度在不同市场构成部分间的差异意味着不同子市场在市场效率实现程度上的差异: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价格成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有效需求不足和生产能力过剩成为主要的市场矛盾。这主要存在于市场化发育程度较高的下游市场、产品市场。在市场化程度较弱的市场,计划配置方式使得投资过热在这些领域经常存在,这作为引发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源动性因素隐含在经济机体内部。这主要存在于上游市场、要素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不同市场构成的这一特点在区域的差别上也有一定的体现,并且更具复杂性。这样,宏观经济所呈现出的特征就不仅是由总供求之间的关系所导致,以上两大部分力量的对比关系也决定了宏观经济状态,如果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子市场力量较大,总体经济就呈现出偏冷态势,如果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子市场力量较大,就会从价格形成的源头上点燃经济过热的导火索,经济波动就再次以经济过热的形式显现出来。这样,市场经济经常存在的通货紧缩和计划经济经常存在的经济过热的交替出现成为转型期中国的一个鲜明的经济波动特征。
以上两种波动形态在中国已经有过展示的机会,20世纪90年代末期总需求的增长速度慢于总供给的增长速度所引起的以价格总水平下降为特点的通货紧缩现象,曾经引发经济学界关于中国宏观经济波动形态是否已经转型和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是否已经转向的讨论,这引导了我国世纪交替期间以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为主要特征的宏观调控措施,对拉动中国这一时期的经济增长、走出通货紧缩的阴影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时期,在总体经济紧缩的背景下,上游行业投资过热的因素仍然存在,并且在2002年后开始以房地产等资金、土地要素密集型产业的供不应求方式表现出来,它们带动了各种建材、能源等产业的高速发展,使宏观经济呈现出通货膨胀的趋势。
(二)转型期经济波动的结构性特征
因为完全市场的基本假设,宏观经济学遵循总量性研究方法,认为因经济失衡而导致的波动是总供求关系对比的结果,宏观经济有供大于求、供小于求或供求平衡三种状态,考察的指标体系主要是CPI、GDP增长率、自然失业率、投资率、货币增长率等,因此,宏观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不考虑结构性问题。事实上,即便是在发达市场经济体,结构性问题也普遍存在,发展经济学在20世纪50、60年展起来的结构主义发展理论已经成为新古典宏观经济学的主要论敌。
显然,转型期中国的事实与完全市场的假定相去甚远,由于市场化程度在三次产业间及其内部、在上下游产业间、在生产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问的差别,中国经济波动呈现出鲜明的结构性特征。根据上一部分的分析,由于市场化程度推进不一,在我国总体经济内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产品市场和下游市场存在通货紧缩的因素,而在市场化推进较为缓慢的要素市场以及上游市场存在经济过热的因素,这两大市场成分则可能分别在内部形成局部紧缩或局部过热,与总体宏观经济表征出现背离。于是除了供过于求、供不应求以及供求均衡这三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经济运行状态之外,经济运行还可能表现出以下几种转型期不均衡态势,这使得以传统的总量指标在判断宏观经济状态时出现力所不逮。
经济波动的结构性特征在现实中的表现十分明显,我们用1991--1999年间名义GDP构成和实际GDP构成的比较来说明我国通货紧缩的结构性特征。
从第二产业来看,1994年以后名义值的比重基本不变,但是实际值的比重不断上升,实际值比重大于名义值比重,说明第二产业实际供给不断增加,而同时价格水平下降,是竞争加剧、供过于求的表现;第三产业的情况与第二产业恰恰相反,名义值比重大于实际值比重,前者在1996年经历了一个低谷后开始上升,但是后者上升则缓慢得多,说明第三产业供给增加幅度较小,价格上升明显,是供不应求的表现。因此,第二产业价格下跌成为通货紧缩的直接原因。
(三)转型期价格传导时滞延长、传导程度减弱、总体价格水平上升有限的特征
市场价格指标体系传达了不同环节的价格状况。在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机制在不同的产业和地区是同质的,不存在结构性问题,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价格传导在最终环节体现出来,总体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可以作为物价总指数。在转型经济下,投资旺盛直接导致对于投资环节的生产资料的需求旺盛,并相应推动了燃料、能源和动力的需求,基础产业和基础材料供给紧张成为经济运行的主要矛盾,并带动了这一领域价格指数――例如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和采掘业、原材料工业等的出厂价格指数的上涨,尤其是在基础产业部分价格仍然采用计划经济时期沿用下来的成本定价法的情况下,更进一步抬高了这一环节的价格水平。
而下游产业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经基本实现了市场化,一方面,市场机制的必然结果――竞争加剧背景下厂商致力于改进制度、技术以占领市场,因此,供不应求的局面已经不复可能,供过于求成为经常的现象;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下,厂商致力于压低成本、降低价格,因此,上游的投资过热导致的价格上涨对于下游产品的价格影响力大大减小,基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下的价格传导机制在这里出现失灵,表现为传导时滞延长、传导程度减弱的特点。于是,我们看到一个既有别于计划成分占比例较大的体制转型初期的宏观经济表象,同时又有别于完善的市场经济下的宏观经济表征:一方面是投资过热、生产资料的供不应求――以往其结果必然是总体的经济过热,另一方面其他产业一般表现为供过于求;一方面是上游价格迅速上升,另一方面总体价格上升缓慢。这种结果导致市场价格出现失真,形成假性的资源配置信号,造成资源的非有效配置,相应的对于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是否出现了经济过热,以及是否应该采取紧缩的措施与以往相比显现了难度。
经济犯罪实际上是一种经济行为,指的是不法经营者在违背国家市场经济法律、破坏市场竞争的原则,扰乱市场发展的秩序,采取不正当的行为,不择手段,为了能够获取更多的利益而采取的行为。通过我国科学对市场经济的分析讨论,总结市场经济给市场秩序、国家法律、人身利益带来的影响,将经济犯罪的概念氛围三种,总之,我将经济犯罪的概念归纳为以下几点:首先,我国将不法分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以及破坏国家的社会经济法律的一切不法经济行为总结为“大经济犯罪”。其次,我国将那些不法商家以及不法分子打破社会主义市场竞争关系的行为称为“中经济犯罪”,这一经济行为是不法商家通过人为操作,为了能够提高自己的地位,增加自己的权势而采取对社会关系进行破坏的行为,比如说股市运行操作、各企业竞争排挤等等。另外,从早期直至当今,国外的犯罪学家对于经济犯罪行为的概念也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认为经济犯罪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绊脚石,对我们的市场秩序、国家金融都有很大的不利。
二、我国经济犯罪现象产生的现实条件
1、对于国内来讲,第一,由于我国的社会管理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有些不法的市场经济管理者钻了“空子”,没有高度的职业道德品质,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监督力度不够,接受贿赂的现象明显,对我们的市场进行松散管理,市场发展自然而然会出现问题;其次,企业间的竞争意识太强,合作意识淡薄,为了能够让自己企业在市场上站稳脚跟,企业管理者们不惜采用不法行为,排挤、压迫其它企业;最后,市场经济制度的问题,不能够很好的对市场竞争秩序进行宏观调控,不能弥补市场自身发展存在的不足。
2、对于国外来讲,为了能够打开中国市场,在中国这片沃土上发展自己国家的企业,削弱我国的市场竞争力,想利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繁荣的有利条件,其它国对中国市场虎视眈眈,他们不惜采用走私货品等等不正当手段进入中国市场,这一现象也助长了经济犯罪现象的气势,对我国的市场竞争有着一定的影响。
三、经济犯罪的特征
(一)根本特性
经济犯罪是依靠商品经济存在的社会行为,商品经济是经济犯罪行为产生的催化剂,经济犯罪行为的产生离不开商品经济的运行与发展,商品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它是不稳定又很复杂的交易过程,让我们的经济犯罪行为存在的方式也是捉摸不透。经济犯罪归根结底也是一种经济行为,是非法的经济行为,不遵守国家市场经济法律法规以及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的经济行为。
(二)一般特性
1、经济犯罪具有营利性,商家之所以会产生经济犯罪行为,是因为他们为了能够在市场竞争中获取更多的利益,为了能够壮大自己企业的实力,这是每个商家的出发点,所以,经济犯罪的一般特性便包括营利性。
2、经济犯罪具有隐秘性,这些经济犯罪行为都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利益的,这种行为是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的。
3、经济犯罪具有复杂性,社会经济关系复杂多样,经济犯罪大多是以团队的形式去完成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决定着经济犯罪的复杂性。
四、市场经济与经济犯罪的关系
(一)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促成了经济犯罪行为
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不能够净化社会市场竞争氛围,加剧社会矛盾,这些商家无法可依,受不到法律的约束,必将会扰乱采取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更多的利益,这便助长了经济犯罪行为的气势。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9-0063-02
20世纪70年代以来,科学前沿出现的“耗散结构理论”“混沌理论”“分形理论”等理论,一般被称为自组织理论。
自组织系统无须外界指令而能自行组织、自行演化,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在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也存在着与自组织系统性质完全相反的另一类系统,它不能自行演化,即不能自主地从无序走向有序,而只能在外界指令的推动下被动地从无序走向有序,这类系统被称为“他组织系统”。
一、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自组织特征
自组织系统理论认为,一个系统成为自组织系统,需要具备的特征包括非平衡性、非线性、涨落性、协同性等。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演变过程表明,农村微观经济组织也具备自组织特征。
(一)非平衡性
非平衡性是自组织形成的前提。“耗散结构论”创始人普利高津认为:“非平衡是有序之源。一个系统从无序走向有序,必须处于非平衡态。处于平衡状态下的系统是孤立的、混乱无序的。”要判断这一条件是否满足,就要研究系统的各组成要素之间是否均匀一致,各要素之间的差异越大,系统离开平衡态就越远。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非平衡性表现在,制度的供求关系不均衡。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诞生或是由农民制度需求推动,或是由于政府制度供给引导,很少出现二者同步的情况。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多年后,政府的相关法律才出台。
(二)非线性
“走向自组织的体系必须是一个非线性体系。如果体系是一个线性体系,那它根本被排除了出现有序结构的可能性。”为了使一个系统具有非线性,那么其组成要素间必须相互独立且存在着相当的差异;它们的数量必须大于等于二,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必须大于等于三。
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非线性,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构成要素中,农民占多数,彼此之间相互独立,还包括各级管理者,数量远大于三。高度统一的计划体制类似于“他系统”,政府作为强有力的外界干预并没有使之高效、有序的运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包括成员大会(权力机构),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和理事会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聘任)。这些人员之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三)涨落性
普利高津指出:“涨落决定全局的结果”,“通过涨落达到有序”。所谓涨落就是指对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随机扰动,这种扰动对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的稳定性产生重要的影响。在远离平衡态时,涨落的作用往往很大,它通过破坏系统的原有的结构和功能。从而推动系统向有序结构进化。
对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随机扰动因素,包括与政府推动,市场经济风险,农民自身的需求等诸多因素。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在创建初期都能带动农民的积极性,但经过一段时间通常出现组织效率下滑的情形。然后被一种新的组织代替。在政府强力推动和农民积极配合下,在全国形成。取代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发展处于低谷。随着市场经济对农业影响的强化,农民意识到联合起来抵御市场风险的必要性,于是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又逐渐发展起来。
(四)协同性
系统内外大量的涨落的存在使系统走向有序有了可能,但必须在系统内各个要素都达到协同,真正的有序结构才能形成。
制度的供求关系一般是在农民强烈需求的推动或政府强势推动下达到均衡。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发展证实了这一点。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复兴,首先是农民需求导致的结果,随后政府提供了制度供给,通过相关法律加以规范。
市场经济是以自组织运行为主要特征的经济形态。场经济是以市场为基础性资源配置手段的经济形态,而由于市场自身特点使得其具有鲜明的自组织性特征,其主要表现为:市场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存在着资源分布,各子系统发育程度和市场中供需关系的非平衡性;存在非单一的多样性的市场体系和市场主体在进行经营决策时的非线;存在着体现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各种涨落;各个组成要素存在着各种方式的互相依存、互相作用的协同性。
二、农村微观经济组织演化的自组织特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演化进程所体现的特征与系统自组织演化规律有高度的相似性。
一般而言,系统自组织演化的途径有三种:
(1)经过“临界”状态的突变途径
其中,经过“临界”状态突变途径的自组织演化过程最引人注目。例如,在“临界”状态下即系统经过“临界点”时,系统突变前的状态与突变后的状态变得无法区分,此时,系统的状态是极不稳定的,系统突变前的状态与突变后的状态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交织缠绕在一起。
(2)不经过“临界”状态的突变途径
不经过“临界”状态的突变途径相对简单。在系统演化的微观图景中,系统突变前的状态与突变后的状态是可以区分的。在演化早期,系统以突变前的状态为主要状态,而突变后的状态是以一种“晶核”的形式含在系统突变前的状态中的;而后,系统的这种“晶核”(即突变后的状态)愈益发展,最终变为系统的占据支配地位的状态。在第一种演化途径中,突变的是系统的某些关键性演化性质,系统的整体状态并未突变;而在第二种演化途径中,突变的是系统的整体状态,系统的某些关键性演化性质并未突变。
(3)渐变途径
自组织的渐变以改进、完善现有系统为主要目标,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缓慢地进化。它通常只对一两个组织构成要素进行调整,其变革的过程比较稳定,波动也比较小。
综合上述三种途径,自组织系统理论所刻画的系统演化可以概括为:在开放的、远离平衡的和有外部物质、能量、信息的非特定输入/输出的条件下,系统以其内部子系统之间的非线性相互作用为动力即以其子系统之间的竞争和协同为动力,同时受到内、外涨落的随机启动,产生出集体运动的协同效应,其协同关联所产生的“序参量”(即集体运动的基本模式)又进一步支配了系统内各个子系统的竞争与协同,从而使系统走入循环、交叉作用并关联于放大的循环链圈之中。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演化进程在不同时期,体现了上述三种演变途径。有时为了减少创新的阻力和
风险,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演化经历了很长的时间。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渐变型组织创新使改革的过程拉得很长,将所有变革的内容分散在几个阶段中,逐步实现最终目标。创新后的组织是在原来组织的基础上一点点的渐进演化而来,从某种程度上说,创新后的组织只在局部进行了创新。但在涉及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关键问题上,如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等重大问题上,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演变往往遵循突变途径。
图中,点A和B是临界点。点A前后的变化说明,1949年解放后,我国农村的微观经济组织特征发生了深刻变化,土地私有逐渐演变为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公有。在计划经济背景下,个体生产逐渐演变为集体生产。
点B前后的变化说明,1978年后,在改革开放的背景下,我国农村的微观经济组织特征发生深刻变化,开始面向市场经济组织生产。
点A和B之间的小幅变化,是我国农村的微观经济组织渐变过程。例如,互助组演变为初级社,高级社演变为等。
1978年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面临的市场风险越来越大。联合起来抵御市场风险是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诞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
从我国农村微观经济组织的演化进程可以看出,外部条件特别是政府引导在组织的演化进程中起了主导作用。改革开放后,农民的抵御市场风险的制度需求对微观经济组织的演化起了主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