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6 16: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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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查时间:从*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
二、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是:在广东省境内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国际船舶业的经营人。
三、核查部门和权限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核查工作。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港澳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船舶管理业)的核查由其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所在地在广州,并由省交通厅直接进行行业管理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由省交通厅负责核查;省内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个体船舶由所在地县(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核查。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情况,明确市、县办理核查的分工。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非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核查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船舶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和委托管理协议书的签订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维持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1号)所规定的条件;检查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与委托经营船舶是否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管理协议书是否明确了双方在船舶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安全责任是否有明确的界定。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属跨省运输的还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省交通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报有关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对原委托经营的跨省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应于*年12月31日前,采用组建符合经营资质的新公司或光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等方式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运输规费交纳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办理核查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5、营运船舶年度核查船名录;
6、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6、营运船舶年度核查船名录。
(三)国际船舶公司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际船舶企业年审检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信息表(船代部分)》(交水运5表);
3、《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国际船舶专用发票样本复印件。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由各市自定。
(五)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六、核查程序
经营人携带有关资料到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办理核查。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核查应在《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年4月30日止,加盖审验机关“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国际船舶公司及其分公司将核查材料报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审核情况汇总报交通部审核。审核合格的公司,由交通部通知省交通厅在《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省交通厅公章。
七、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可由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年4月30日)。
八、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二)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管理权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甚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粤交办字〔*〕844号要求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核查后辖区内的水运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请于*年5月15日前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通易公司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按件承运的货物,每件货物价值在700元以上(含700元)或只按重量承运、不计件数的货物,每吨货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货物,承运人应积极动员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不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承运人可不受理承运。
第四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价值”栏内准确地填写该批货物的总价值。对不具备“三同”条件(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计件货物,还应向承运人递交货物单件价值清单,清单格式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物品清单”。
第五条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对按本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赔偿,但属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因造成,以及规定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和自行负责处理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对每件货物价值在700元以上(含700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币700元(含700元)计算赔偿;对每吨货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含500元)计算赔偿。但因责任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海损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
二、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均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
第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按本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货运事故的索赔案件,应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对每件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700元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500元的,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手续径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承运人追偿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二、对每件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未超过上述一款规定标准的,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手续,径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第七条 沿海航线蜜蜂运输,仍按《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及《沿海航线试办蜜蜂运输保险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个体(联户)船舶承运的货物,按国务院规定已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的,以及航行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货物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并由合同管理机关处以造成损失部分10~50%罚款的,其损失均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统称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包括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包括水路客货运站经营、船舶、客货运和船舶管理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航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管理职责。
公安、海事、经贸、工商、税务、价格、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路运输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经济、优质服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保障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征得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依法组建的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经营指导,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四)有与经营业务和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确定客船沿线停靠站点。
第九条从事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条个体经营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条件,个体经营者的从业资格条件,以及营运船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从事经营活动,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内水路运输业经营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批准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营运船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
第十六条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七条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码头之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船舶营业运输证到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应当定期验审。经验审合格后,经营者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内河货物运输的新增运力,应当逐步实行招投标。
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和无偿的原则。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强行提供服务;不得采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省允许自行定价的,由经营者按照自愿、公平、合理原则自行定价或者与客户商定。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一、中国水路运输的特征
(一)水路运输的特点
一是水路运输成本低、运输能力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中所用的货船,能够一次性运载大量的货物,从整体运输能力来说,一条河流的运输能力相当于铁路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在我国,水路运输的货运量仅次于铁路和公路。同时,由于水路运输能够利用河道、海洋等自然环境,大大地减少了建设成本投入。二是水路运输易受自然条件限制。由于水路运输是借助于河流、海洋等天然水道,因此,很容易受到地质、水文、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当某一中或某几种因素不利时,则水路运输无法顺利进行。另外,由于水路运输航线无法任意延伸,因此,水路运输必须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进行配合,才能完成整个运输路程。三是水路运输涉及面广。在我国,由于海岸线长、内陆河流、湖泊众多,因此,我国的水路运输能够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同时,由于我国古代曾开凿了多条人工河流,使得我国的水路运输四通八达,我国大范围的面积都在水路运输的覆盖之下,因此,水路运输成为了我国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
(二)水路运输业的特点
一是非实体性的特点。水路运输行业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并不会生产出新的实体产品,而是为客户提供商品运输服务,也就是要将商品从某一地点运输到另一个地点。在这个过程中,既不需要生产产品的原材料,也不会有相关产品的积累,因此,水路运输行业具有非实体性的特点。二是先行性特点。水路运输实际上是由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一种是商品的交易行为,也就是将商品的所有权从某人或某个单位向另一个人或另一单位转移;另一种则是使商品的位置发生变化的运输行为。水路运输实际上是将商品交易与运输服务结合在了一起,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先行性。三是非储存性的特点。水路运输的过程中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是运输服务,这种特殊的产品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生产与消费都是同一个过程,水路运输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产出的同时也被消费掉了,不会出现产品的积累,因此,水路运输所生产的产品具有非储存性的特点。四是服务性特点。水路运输渗透进了各行各业之中,在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水路运输对于不同的行业所带来的影响都非常广泛,其服务作用是使其成为我国基础产业的重要因素。因此,水路运输具有明显的服务性的特点。
(三)水路运输能力的特点
一是具有综合平衡性的特点。水路运输能力与整个水路运输系统中不同环节各自的能力有着直接的关系,其中任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严重影响水路运输能力,降低水路运输综合能力的发挥。二是具有动态发展性的特点。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技术、人才、经济发展环境等都是影响水路运输能力的因素,因此,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水路运输能力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水路运输能力具有动态发展性。三是受水运运量限制的特点。当水运运量大于水运运力时,水运企业能够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但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将会采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加快水运运力的发展。反之,水运企业经济效益降低,国家则会刺激经济发展,实现水运运力与水运运量之间的平衡。四是社会运力具有两重性的特点。非专业的水运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水路运输的压力,同时,也会使专业的水运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有可能会激发不正当的竞争现象发生,因此,社会运力具有两重性的特点。
二、中国水路运输的地位
(一)水路运输是世界经济发展的纽带
水路运输能够通过海洋与河流的联合运输,将整个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联系在一起,使世界上处于不同大陆、岛屿上的人民能够通过水路运输进行经济交流,国与国之间不再彼此封闭与独立,而是实现了经济与文化的交流、沟通。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水路运输的作用也原来越凸显出来,一些航空运输无法进行的运输任务,均通过水路运输来实现。由于水路运输可以一次性运输大批量的货物,且运输费用低廉,不少企业选择将水路运输作为主要的运输方式,尤其是进出口贸易中,水路运输更是成为不可替代的运输方式。由此可见,水路运输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
(二)水路运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
水路运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水路运输的商品运输作用。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商品运输范围较大,且一些量大、性质特殊的商品无法通过陆路、航运等方式运输,那么,这些运输任务就落在了水路运输之上。水路运输为我国的商品运输发挥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水路运输涉及到各个行业,不仅造船业、建筑业等相关产业与水路运输有着直接的联系,其他的诸如金融业、保险业等也与水路运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仅促进了多种行业的发展,也为我国人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水路运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先行条件
水路运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其他行业都有着很大的区别。水路运输自身所具备的基础设施并不具备生产能力,而是将运输服务作为主要的服务产品。正是由于水路运输的这种特殊性,使其在成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服务部门的同时,也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产业。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由于当时我国并未能意识到水路运输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一些基础设施未能及时建立起来,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方面不仅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使我国的声誉受到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从过往事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我国开始重视水路运输行业。一般来说,水路运输能力发展的先行期为3-5年,因此,率先发展水路运输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将会发挥到领航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