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路运输服务范文

时间:2023-12-16 16: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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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服务

篇1

一、核查时间:从*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

二、核查范围

本次核查范围是:在广东省境内已取得水路运输(含港澳航线)经营资格的经营人及其所属运输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业(含船舶管理业)、国际船舶业的经营人。

三、核查部门和权限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受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本次核查工作。跨省运输的水路运输企业、港澳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含船舶管理业)的核查由其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企业所在地在广州,并由省交通厅直接进行行业管理的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由省交通厅负责核查;省内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个体船舶由所在地县(或市)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核查。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市情况,明确市、县办理核查的分工。

四、核查内容

(一)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行为。核查经营人在上一年度遵守国家水路运输的法律、法规及交通主管部门的规章、规定的情况,重点核查有无超越经营范围和违章经营的行为,核查船舶有没有被非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水上交通检查站)作出水路运输违章处罚后未前往接受处理或还未处理完的案件;核查水路货物运输发票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发票的使用情况,以及有无违反规定使用票证和单据的情况;核查水路运输服务业是否超出业务范围,使用水路运输服务发票违章经营水路货物运输;核查是否按时上报“水路运输服务企业经营情况报表”等情况。

(二)核查船舶经营人的经营资质。主要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质和委托管理协议书的签订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是否维持满足《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年第1号)所规定的条件;检查从事委托经营航运公司与委托经营船舶是否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书;委托管理协议书是否明确了双方在船舶管理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安全责任是否有明确的界定。对达不到资质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属跨省运输的还要将有关情况通报省交通厅,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报有关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核查经营人的经营资格。重点核查运输船舶有关证书是否齐备、有效。对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机关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未通过核查的船舶不得核发《船舶年审合格证》。对原委托经营的跨省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应于*年12月31日前,采用组建符合经营资质的新公司或光租给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司等方式经营。核查水路运输服务经营人的经营许可证。

(四)核查经营人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检查经营人生产经营情况、运输规费交纳情况以及水路运输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安全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可操作性以及落实情况等。

五、办理核查须提交的文件资料

(一)国内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原件;

4、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5、营运船舶年度核查船名录;

6、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

(二)港澳航线水路运输经营人及其所属船舶办理核查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个体(联户)年审报告书》(见附表);

2、交通主管部门的有效批准文件复印件;

3、《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原件;

4、《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原件;

5、本年度水路运输管理费缴讫证原件(运管费收据复印件);

6、营运船舶年度核查船名录。

(三)国际船舶公司办理核查的资料

1、《国际船舶企业年审检查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运输信息表(船代部分)》(交水运5表);

3、《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国际船舶专用发票样本复印件。

(四)水路运输服务业经营人年度核查须提交的资料由各市自定。

(五)国内、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经营人须提交的资料

1、《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原件;

2、船舶管理业经营情况报告(包括企业成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的具体情况)。

六、核查程序

经营人携带有关资料到规定的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办理核查。交通主管部门或授权的航运管理机构在受理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照报送的文件资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机关在其《水路运输许可证》副本、《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广东省交通厅港澳航线船舶营运证》背面加盖“广东省水运管理年审专用章”,注明有效期从*年1月1日起至*年4月30日止。国内航线(内贸运输)船舶核查应在《船舶年审合格证》签注核查时间、发证日期,有效期至*年4月30日止,加盖审验机关“水路运输管理专用章”。

国际船舶管理业企业、国际船舶公司及其分公司将核查材料报所在地市级交通主管部门,由市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将审核情况汇总报交通部审核。审核合格的公司,由交通部通知省交通厅在《国际船舶经营资格登记证》加盖省交通厅公章。

七、为确保经营人的正常经营活动,在其上缴营运证审核期间,可由审核机关根据需要发给《营运船舶年审待理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同时也不得超过*年4月30日)。

八、其他要求

(一)核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周密组织,合理安排,确保工作如期顺利完成。

(二)通过核查工作巩固近年来的航运市场整顿成果,进一步规范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树立管理权威,对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参加核查或拒不接受核查的经营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罚甚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三)水路运输行业核查工作要继续与打击走私活动配合进行,对海关认定走私行为且证据确凿的,按照《广东省水路运输反走私领导责任制》有关规定处理。

(四)认真做好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工作。通过此次核查,删除或注销已退出水路运输经营的企业,要严格按照粤交办字〔*〕844号要求做好有关水运基础信息的录入,准确地掌握水运企业、水运服务企业、运输船舶等水运管理基本情况,核查后辖区内的水运管理综合业务系统数据请于*年5月15日前以电子软盘或电子邮件形式报送通易公司

篇2

    第三条 托运人托运按件承运的货物,每件货物价值在700元以上(含700元)或只按重量承运、不计件数的货物,每吨货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货物,承运人应积极动员托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对不投保货物运输险的,承运人可不受理承运。

    第四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在货物运单“货物价值”栏内准确地填写该批货物的总价值。对不具备“三同”条件(同品名、同规格、同包装)的计件货物,还应向承运人递交货物单件价值清单,清单格式同《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规定的“物品清单”。

    第五条 承运人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将货物交付收货人或依照规定处理完毕时止,对按本规定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由承运人和保险公司按下列规定赔偿,但属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原因造成,以及规定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和自行负责处理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承运人对每件货物价值在700元以上(含700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币700元(含700元)计算赔偿;对每吨货物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的,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最多不超过人民币500元(含500元)计算赔偿。但因责任海损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赔偿总额,不应超过海损赔偿最高限额的规定。

    二、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均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给予补偿。

    第六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按本规定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发生货运事故的索赔案件,应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按下列两种情况办理:

    一、对每件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700元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超过500元的,按保险条款规定的手续径向当地保险公司索赔,再由保险公司向承运人追偿应由承运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二、对每件或每吨货物的实际损失未超过上述一款规定标准的,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手续,径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第七条 沿海航线蜜蜂运输,仍按《关于沿海航线蜜蜂运输的几项规定》及《沿海航线试办蜜蜂运输保险座谈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个体(联户)船舶承运的货物,按国务院规定已投保承运货物运输险的,以及航行国际航线,香港、澳门航线的船舶及所载货物,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发生船体、船具或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均不适用本规定。

    第九条 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证明货物损失的发生确属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并由合同管理机关处以造成损失部分10~50%罚款的,其损失均由承运人负责赔偿。

篇3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统称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包括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包括水路客货运站经营、船舶、客货运和船舶管理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航运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管理职责。

公安、海事、经贸、工商、税务、价格、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水路运输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经济、优质服务。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保障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征得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六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依法组建的行业协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为经营者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和经营指导,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格管理

第七条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实行行业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能够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四)有与经营业务和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确定客船沿线停靠站点。

第九条从事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第十条个体经营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

(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第十一条水路运输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条件,个体经营者的从业资格条件,以及营运船舶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经营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从事经营活动,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内水路运输业经营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批准从事水路旅客、货物运输的营运船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

第十六条水路运输许可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十七条外省(市)水路运输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码头之间从事水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船舶营业运输证到当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应当定期验审。经验审合格后,经营者方可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合并、分立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停业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内河货物运输的新增运力,应当逐步实行招投标。

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和无偿的原则。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提供服务。

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越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第二十二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不得垄断货源,强行提供服务;不得采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妨碍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省规定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国家、省允许自行定价的,由经营者按照自愿、公平、合理原则自行定价或者与客户商定。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收费应当明码标价。

篇4

一、中国水路运输的特征

(一)水路运输的特点

一是水路运输成本低、运输能力强。与其他运输方式相比,水路运输中所用的货船,能够一次性运载大量的货物,从整体运输能力来说,一条河流的运输能力相当于铁路的十几倍甚至几十倍。在我国,水路运输的货运量仅次于铁路和公路。同时,由于水路运输能够利用河道、海洋等自然环境,大大地减少了建设成本投入。二是水路运输易受自然条件限制。由于水路运输是借助于河流、海洋等天然水道,因此,很容易受到地质、水文、气候等因素的影响,当某一中或某几种因素不利时,则水路运输无法顺利进行。另外,由于水路运输航线无法任意延伸,因此,水路运输必须与铁路、公路等其他运输方式进行配合,才能完成整个运输路程。三是水路运输涉及面广。在我国,由于海岸线长、内陆河流、湖泊众多,因此,我国的水路运输能够覆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同时,由于我国古代曾开凿了多条人工河流,使得我国的水路运输四通八达,我国大范围的面积都在水路运输的覆盖之下,因此,水路运输成为了我国主要的交通运输方式之一。

(二)水路运输业的特点

一是非实体性的特点。水路运输行业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并不会生产出新的实体产品,而是为客户提供商品运输服务,也就是要将商品从某一地点运输到另一个地点。在这个过程中,既不需要生产产品的原材料,也不会有相关产品的积累,因此,水路运输行业具有非实体性的特点。二是先行性特点。水路运输实际上是由两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活动所组成的:一种是商品的交易行为,也就是将商品的所有权从某人或某个单位向另一个人或另一单位转移;另一种则是使商品的位置发生变化的运输行为。水路运输实际上是将商品交易与运输服务结合在了一起,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一定的先行性。三是非储存性的特点。水路运输的过程中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就是运输服务,这种特殊的产品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生产与消费都是同一个过程,水路运输所生产出来的产品在产出的同时也被消费掉了,不会出现产品的积累,因此,水路运输所生产的产品具有非储存性的特点。四是服务性特点。水路运输渗透进了各行各业之中,在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对外贸易过程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水路运输对于不同的行业所带来的影响都非常广泛,其服务作用是使其成为我国基础产业的重要因素。因此,水路运输具有明显的服务性的特点。

(三)水路运输能力的特点

一是具有综合平衡性的特点。水路运输能力与整个水路运输系统中不同环节各自的能力有着直接的关系,其中任意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严重影响水路运输能力,降低水路运输综合能力的发挥。二是具有动态发展性的特点。由于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技术、人才、经济发展环境等都是影响水路运输能力的因素,因此,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区,水路运输能力都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水路运输能力具有动态发展性。三是受水运运量限制的特点。当水运运量大于水运运力时,水运企业能够获得更高的经济利益,但国家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将会采用宏观调控的手段,加快水运运力的发展。反之,水运企业经济效益降低,国家则会刺激经济发展,实现水运运力与水运运量之间的平衡。四是社会运力具有两重性的特点。非专业的水运企业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解水路运输的压力,同时,也会使专业的水运企业面临更大的竞争压力,有可能会激发不正当的竞争现象发生,因此,社会运力具有两重性的特点。

二、中国水路运输的地位

(一)水路运输是世界经济发展的纽带

水路运输能够通过海洋与河流的联合运输,将整个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联系在一起,使世界上处于不同大陆、岛屿上的人民能够通过水路运输进行经济交流,国与国之间不再彼此封闭与独立,而是实现了经济与文化的交流、沟通。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水路运输的作用也原来越凸显出来,一些航空运输无法进行的运输任务,均通过水路运输来实现。由于水路运输可以一次性运输大批量的货物,且运输费用低廉,不少企业选择将水路运输作为主要的运输方式,尤其是进出口贸易中,水路运输更是成为不可替代的运输方式。由此可见,水路运输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

(二)水路运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动力

水路运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水路运输的商品运输作用。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商品运输范围较大,且一些量大、性质特殊的商品无法通过陆路、航运等方式运输,那么,这些运输任务就落在了水路运输之上。水路运输为我国的商品运输发挥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水路运输涉及到各个行业,不仅造船业、建筑业等相关产业与水路运输有着直接的联系,其他的诸如金融业、保险业等也与水路运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不仅促进了多种行业的发展,也为我国人民提供了大量的就业机会,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三)水路运输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先行条件

水路运输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与其他行业都有着很大的区别。水路运输自身所具备的基础设施并不具备生产能力,而是将运输服务作为主要的服务产品。正是由于水路运输的这种特殊性,使其在成为经济发展中重要的服务部门的同时,也成为了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基础产业。十九世纪七十年代初期,由于当时我国并未能意识到水路运输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地位,一些基础设施未能及时建立起来,使得我国在国际贸易方面不仅受到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并且使我国的声誉受到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从过往事例中吸取经验和教训,我国开始重视水路运输行业。一般来说,水路运输能力发展的先行期为3-5年,因此,率先发展水路运输业,对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将会发挥到领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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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水路运输管理,维护运输秩序,提高运输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水路运输分为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

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

非营业性运输是指为本单位或本身服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运输。

第四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事业,各地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水路运输事业。

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路运输管理业务的实际情况,设置航运管理机构。

第五条 水路运输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地区、行业、部门多家经营的方针。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第六条 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部的水路运输规章。

第七条 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准许,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的水路运输。

第二章 营运管理

第八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社会运力运量综合平衡情况审查批准。审批办法由交通部规定。

对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影响较大的非营业性船舶运输的审批办法,由交通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九条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船舶;

(二)有较稳定的客源或货源;

(三)经营旅客运输的,应当落实客船沿线停靠港(站)点,并具备相应的服务设施;

(四)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五)有与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条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必须具备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并拥有与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

第十一条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业性运输,必须具备第九条第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条件,并有确定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的管理水平、运输能力、客源货源情况审批其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交通主管部门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发给运输许可证;对批准设立的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发给运输服务许可证。

第十四条 取得运输许可证和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十五条 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停业,应当向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停业手续。

第十六条 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水路运输计划分级进行综合平衡。

需要进行综合平衡的重点物资、联运物资、外贸物资的运输计划,属于全国性的,由交通部按国家计划组织综合平衡;属于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省际间的,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运管理机构组织综合平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综合平衡。

第十七条 经综合平衡确定的运输计划以外的货源和客源,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可以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行组织承运。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实行地区或部门封锁,垄断客源、货源。

第十八条 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的承运方和托运方,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运输合同。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收运杂费用,并使用交通部规定的运输票据。

第二十条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个体(含联户,下同)船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险。

第二十一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石油、煤炭、冶金、商业、供销、外贸、林业、电力、化工、水产部门,必须按规定向交通主管部门和统计主管部门提供营业性和非营业性运输统计表。

第二十二条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不得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不得超出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三条 海、河民用港口应当按照国家港口管理规定和计划安排,向运输船舶提供港埠设施和业务服务。

船舶进出港口必须遵守港口规章,服从管理。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同港埠企业之间,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签订业务合同。

第二十四条 水路运输企业和其他从事营业性运输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税金、规费(港务费、船舶停泊费);从事非营业性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规费。

规费的计征办法由交通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全民、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体船民经营水路运输,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其非法收取或摊派费用。

第三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或者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超越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运费或者服务费的,没收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并处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使用规定的运输票据进行营业性运输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缴纳国家规定的规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补缴所欠费款外,处欠缴费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许可证;

(六)垄断货源,强行代办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交通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对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当事人期满不又不履行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应当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水路运输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由交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水路运输企业,是指专门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

水路运输服务企业,是指从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企业,但为多种运输方式服务的联运服务企业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不适用于国际航线水路运输和以排筏作为运输工具的水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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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运输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占地少、运量大、成本低、能耗低、污染小等特点,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基础性作用,尤其在煤炭、矿石、粮食、原油、原材料等大宗货物运输中占有独特优势。近年来, 国内水路运输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特别是水路货物运输发展较快,2002年以来年增长率都在10%以上。2011年,国内水路运输完成货运量36.2亿吨,货运周转量26068亿吨公里,在综合运输体系中所占比重分别从1987年的7.7%和13.0%,提高到2011年的9.8%和16.4%。

水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需要有法规支撑,新《水条》的颁布实施,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新《水条》是在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基础上修订形成的。1987年的《水条》虽然对推动国内水路运输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它毕竟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市场经济体系还不健全的背景下出台的。原《水条》实施25年来,国家整体经济水平、法制建设的总体要求,以及水路运输业的组织规模、运行方式、发展环境、面临的突出矛盾和主要问题等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原《水条》的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依法行政的要求,不适应水路运输业生产力发展的新的客观规律和内在要求。为此,部从2002年开始就着手研究起草新《水条》,并配合国务院法制办,于2008年启动了新《水条》的全面修订工作。在全国交通运输系统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多次调研,反复征求意见,数易其稿,完成了新《水条》的审核修改。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促进了新《水条》的出台。

修订后的新《水条》,总结了我国水路运输发展和管理的实践经验,吸收了水路运输改革发展的创新成果,构建了新的法律制度。新《水条》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行为,维护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提升监管和服务水平,改善行业发展环境,引导行业实现发展、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综合目标,推进国内水路运输科学发展安全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水路运输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产业。水路运输行业的稳步发展,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及区域经济的均衡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关键时期,水路运输面临着行业结构调整和加快转型发展的重要机遇,因为经济环境和行业周期等原因,目前水路运输业遇到较大困难和挑战,迫切需要加强宏观引导,寻求政策支持,规范行业管理,促进健康发展。为此,我们要以新《水条》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行业发展动力,协调处理好发展与效益、发展与安全、发展与环保等多方面关系。以法治措施优化市场环境,以良好市场引导结构调整,以科学监管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以优质服务促进良性竞争。努力促进水运业在法治轨道上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快推动水运强国战略的实现。

二、准确把握新《水条》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内涵

新《水条》在总结和梳理水路运输发展内在要求、分析和解决水路运输突出矛盾的基础上,着重通过制度创新,促进和引导水路运输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与原《水条》相比,新《水条》着重从六个方面强化了制度建设:

一是促进水路运输结构调整,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和发展水平。改革开放以来,水运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不少结构性矛盾和问题,市场经营主体散、小、乱、差的基本现状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迫切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加强宏观引导,促进产业转型。新《条例》规定,“国家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促进水路运输行业结构调整”,对个体运输户从事水路运输的范围和吨位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同时,新《水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支持采用先进设备技术,鼓励实施新的船型标准的产业发展政策。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不符合新标准的在用船舶,可以通过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这些规定,对于优化水路运力结构、节约能源、保护水环境、提高航道和通航设施利用效率、保障水路运输安全将发挥积极的作用,促进水路运输实现发展速度、质量、结构、效益的相互统一,增强水运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二是维护市场秩序,鼓励诚信经营。改革开放以来,水路运输市场日趋活跃,在繁荣发展的同时,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比较突出,损害了其他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货主、旅客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水路运输市场秩序。新《水条》从市场准入、合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等方面入手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明确了水路运输市场的准入条件、经营规则、行为规范、监管要求,明确规定了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原则,并要求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货主、旅客的合法权益,促进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的水路运输市场的形成。

三是完善管理制度,保障安全发展。运输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随着水路运输量的增长和运输货种特别是危险品及船舶数量的增加,水路运输的航行环境越来越复杂,安全形势越来越严峻。新《水条》围绕强化水路运输安全管理设立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如,明确要求船舶运输企业和船舶管理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和船舶规模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船舶运输企业要求有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等安全条件。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海务、机务管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岗位,承担着航运安全、船舶维修管理及应急指挥协调等安全管理工作,他们的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安全。新《水条》总结了近年来国内水路运输企业配备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成功经验,并将其上升为行政法规,明确为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目前,在一些新组建的水路运输企业中普遍存在船员紧缺的现象,特别是民营水路运输企业多无自有船员,通常由船员服务机构提供船员或临时招募船员。船员流动性强,船员对水路运输企业归属感差,不利于水路运输安全。因此,新《水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有一定比例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与企业建立稳定关系的自有高级船员队伍,这样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市场准入门槛,有利于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主体向规模化、集约化方向发展。同时,新《水条》还规定了水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当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从而提高水路运输经营者的赔付能力,并促进水路运输经营者加大企业的安全投入,保障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

四是推进节能减排,引导转型升级。水路运输本身具有节能减排的优势。据测算,在相同运距运量情况下,水路运输能源消耗为铁路的50%、公路的40%;二氧化碳排放为铁路的33%、公路的7%;《条例》明确规定“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采用先进适用的水路运输设备和技术,保障运输安全,促进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同时规定,国家制定并实施新的船型技术标准时,对正在使用的不符合新标准但符合原有标准且未达到规定报废船龄的船舶,可以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更新、改造;需要强制提前报废的,对船舶所有人给予补偿。这些规定意义重大,明确了国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引导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先进船型和技术,推进节能减排。近年来,部在京杭运河、长江干线先后实施了船型标准化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正在全面推进全国内河船型标准化工作。通过能源强度指标、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指标,实现船舶节能减排的目标,实现船舶与航道、港口协调发展,全面提高船舶安全、环保、节能和技术经济水平,促进水路运输现代化。

五是减少行政审批,强化依法行政。原《水条》规定的行政审批范围较宽,从事水路运输经营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均须经过审批。同时一些规定内容计划经济色彩较重,如,由政府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港口按国家计划向船舶提供服务等。新《水条》减少了行政审批项目,除水路运输及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需要经过许可外,其他水路运输辅助业务采用备案管理。细化了许可条件,简化了许可程序,取消了对水路运输计划进行综合平衡等内容,能够交给市场的尽量交给市场。同时,考虑到水路运输具有投资大、周期长、市场波动性强且市场反映具一定滞后性等特点,新《水条》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前提下,赋予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这主要是通过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避免阶段性的投资过度、恶性竞争,有利于保障水路运输安全,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新《水条》同时明确了管理责任,为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实施水路运输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明确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实现了权责统一。为水路运输行业监管提供了办法、措施和激励惩罚依据。

六是建立应急制度,履行社会责任。应急运输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一项重要的法定义务。新《水条》规定,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承担应急运输义务和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同时,新《水条》赋予了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关系国计民生的物资紧急运输情况下的组织协调职责。

三、切实抓好新《水条》贯彻实施

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路运输事业将进入一个新的法制化发展轨道。交通运输行业要全面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水条》,将新《水条》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

(一)切实抓好新《水条》的宣贯工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新《水条》作为当前一项重点工作任务来抓。省交通运输厅要对这项工作牵头负总责,精心部署,科学组织。部同时将下发新《水条》的宣贯通知,各省交通运输厅要按照通知要求成立新《水条》的宣贯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加强督促检查。要组织好新《水条》的学习培训,部将组织地市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人员的培训,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好不同层面人员的培训,使全系统理解好、执行好这部行政法规。

在明年1月1日新《水条》正式实施前,要利用多种形式集中向全社会、全系统进行广泛宣传,使这部行政法规真正深入人心,为新《水条》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水路运输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了解并自觉执行新《水条》。同时,也应当积极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宣传新《水条》,使他们熟悉和了解新《水条》,从财政、税收、资金、技术、政策等多方面支持水路运输业的发展,将新《水条》的相关制度落到实处,形成有利于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共识和外部环境,凝聚促进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合力,推动水运安全发展、高效发展、科学发展。

(二)认真落实新《水条》各项制度

新《水条》明确划定了各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水路运输管理上的职责,同时也规定了水路运输经营者的各项义务。这是新《水条》的重点内容,也是新《水条》的亮点之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认真落实好各项制度,严格履行好法定职责。当前和今后较长时期,我国经济较快发展的总体态势不会变,全社会对于国内水路运输业率先发展的要求不会变。但是,也应当看到,经济周期的复杂性和水路运输业反应的滞后性,行业快速发展与安全、环保、节能的压力,行业竞争加剧与整体竞争力不强,市场经营行为多样化与监管能力相对不足等矛盾客观存在。为此,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新《水条》赋予的职权,切实履行好每一项职责,落实好每一项法律制度。重点是:一是要研究和把握航运经济发展规律,通过加强市场监测与分析、强化宏观调控、完善产业政策、规范行业行为等手段,推动水路运输业转变发展方式和调整产业结构。尤其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发酵,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情况下,更要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准确把握和研判市场形势,尊重航运经济发展规律,把重点放在提高运输组织化水平、优化运力结构等的保障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科学发展的基础性因素上来,确保国内水路运输市场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促进国内水路运输市场平稳较快发展。二是在履行监管职责的同时突出服务理念。新《水条》根据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水路运输管理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水路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权的实施,涉及到水路运输业户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防止滥用权、乱执法,新《水条》确定了“国家保护水路运输经营者、旅客和货主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通过制度设计简化了行政许可程序,明确了规范执法的要求。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水路运输管理机构一方面要严格监管,认真履职,另一方面,更要突出服务理念。在执法过程中,不能只考虑自己方便,要多作换位思考,通过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执法事项信息公开、网上办理及执法责任制等,提高水路运输行政办事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利民、便民,使新《水条》简化行政审批、提升服务水平的立法理念落在实处。三是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新《水条》赋予了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要认识到这一方面明确了执法权,另一方面更是加大了责任。新《水条》的许多制度都需要通过我们的执法行为予以具体落实。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培养好、管理好这支队伍。要以新《水条》的颁布实施为契机,不断强化执法队伍的素质培养,加强执法形象建设,使水路运输执法队伍的执法理念、执法风纪和执法水平上得到普遍提升,提高水路运输执法队伍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满意度。

(三)抓紧制定新《水条》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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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10.13956/j.ss.1001-8409.2016.10.15

中图分类号:F252;C9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6)10-0070-05

Abstract: Based on the beijiang river commodities supply chain as the research background, this paper sets up a manufacturer and a distributor of twostage supply chain system. Distributors have water transport channels and highway transportation channels, in a unified price selling products to the market. Distributors of waterway transport channels for price subsidies, as well as the government for low carbon green cargos point of view, the water transportation channels to purchase products of consumer subsidies is studied respectively, under two kinds of price subsidy policy impact on bulk cargo in the supply chain. By analyzing the game relationship between supply chain members and the government, it finds their respective optimal decision. Result shows that the two kinds of price subsidy policy can increase the water transportation. In the long run, the governmen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discrete price subsidy policy, and the distributor price subsidy policy used interchangeably to effectively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 beijiang river commodities the goal of low carbon transport.

Key words:low carbon supply chain; government interference; retailers double channel transport; same price of double channel

引言

“十二五”期间,清远地区按照广东省实施的“双转移”战略,原珠三角大批传统加工制造业等企业迁往沿北江布局生产基地,带来了北江流域地区大宗货物运输需求的大幅增长,年货运量达11亿吨。目前这些大宗货物主要通过公路运输至珠三角地区,导致公路拥堵和汽车超载的情况逐渐加重,道路安全隐患形势严峻。同时,大宗货物运输需求的大幅增长使得能源消耗和碳排放等问题日益加重。与北江流域公路运输紧张的状况相比,北江承担大宗货物运输的比例不到10%,良好的水运资源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为了有效缓解北江流域交通运输压力,完善珠江流域低碳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交通运输部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实施了“大宗货物绿色运输北江示范项目”工程。通过补贴、改善水路基础设施等多种激励方式,在满足运输需求的前提下,积极引导大宗货物运输由陆路向水路转移,实现大宗货物低碳运输的协调,达到社会总成本最低和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双赢目标。

在没有政府干涉的情况下,市场自由选择的结果是大部分大宗货物都选择公路运输,从而严重破坏公路运输环境。政府干涉是目前广泛采用的协调方式,这种方式可以达到陆水运输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最优。目前国内外学者主要从定性的角度对这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1,2],从供应链角度进行定量研究的较少。通过表1的对比分析,大宗货物陆水并行低碳运输的问题与双渠道供应链问题类似。由此,本文参考双渠道供应链协调的运作策略和机制等方法理论来研究大宗货物供应链协调的问题。

双渠道协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零售商双渠道供应链:Huang等研究了零售商双渠道模型的4种常见定价策略,得出局部最优策略与整体最优策略的利润差值绝大多数情况下小于4%[3]。季磊磊等研究了零售商负责废旧产品回收的闭环供应链的协调机制,设计的收益共享―回收成本共担契约使零售商双渠道供应链达到协调[4]。(2)低碳供应链:李友东等研究了低碳研发成本分摊系数和政府低碳补贴等方面对供应链低碳化研发投入的影响,得出不同博弈形式下的企业低碳研发合作和政府补贴策略[5]。徐丽群考虑分摊碳减排成本的供应商销售收入模型,分析了碳减排成本分摊比例和采购价格对供应商销售损失的影响[6]。(3)双渠道采用线上线下同价机制:郑文等研究了在强势零售商推行线上线下同价政策背景下,对比分析了双渠道和三渠道的竞争模型,得出实现供应链协调的途径[7]。苑春等研究了3种不同情况下的双渠道定价博弈及其均衡问题,得出在任何情况下均为最优的均衡解是不存在的[8]。(4)政府干涉对双渠道供应链的影响:Wei-min Ma等构建了基于政府补贴下的双渠道闭环供应链模型,通过对比分析得出政府补贴在不同程度上增加了制造商、零售商和消费者的收益[9]。邱国斌在考虑政府补贴权重的情况下,分析了不同权重下政府补贴对供应链成员决策及其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政府补贴对消费者、企业和政府都是有利的,政府和企业更倾向于对制造商补贴[10]。

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产品双渠道销售供应链方面,对于政府干涉的分销商双渠道低碳供应链运输协调方面的研究也较少。为此,本文以北江大宗货物供应链为研究背景,以占北江大宗货物运输比例最大的水泥为例,基于零售商双渠道供应链协调的研究理论,分析如何通过价格补贴策略和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策略来协调水路和公路的平衡运输,同时实现经济与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目标,以分析供应链各成员以及政府间的博弈关系,找出各自的最优决策量。

1模型描述与假设

考虑由一个制造商和一个分销商的两级供应链系统。水泥分销商同时拥有水路运输渠道和公路运输渠道,以统一的价格向市场销售产品。大宗货物供应链的制造商在供应链中往往处于主导地位,它根据分销商做出的决策而决策。在产品单周期内,制造商首先将产品以w价格批发给零售商,然后分销商再以统一的价格p进行销售。而政府出于低碳绿色货运考虑,对水路运输渠道实施激励策略,积极引导大宗货物通过水路运输,以实现对整个供应链的调整。

3案例分析

为探讨政府实施政策的有效性,以整个北江英德地区的水泥厂生产销售的水泥为例。目前,水泥市场每天潜在总需求约为7万吨/天,水路运输的潜在服务能力约为24万吨/天,而公路运输的潜在服务能力约为46万吨/天,即可取a=80000,μ=033。水泥厂制造水泥的成本为250元/吨,即c=250。从英德水泥厂码头和东莞虎门码头的航道全长约为240千米,公路约为210千米。由于北江航道硬件设施和水位限制,载重为1600吨的标准船舶往返一趟需要十多天,即取t1=13。而标准载重40吨的汽车完成一趟往返的运输时间最多不超过两天,即取t2=2。选取水路承运人和公路承运人在其中任意几天的运输数据,如表2所示。

增长(下降)率=[政府实施策略下最优值-无政府干涉下最优值]无政府干涉下最优值×100%(39)

(1)当政府对水路进行补贴时,与无政府干涉情形相比,水泥分销商不仅增加5347%的水路运输量,减少145%的公路货运量,还增加859%的利润。同时,制造商的利润增加了249%。因为在该策略下,市场的总需求量增加484%,销售价格增加10%,同时运输成本降低516%,批发价格降低288%。政府采用价格补贴策略能有效促进大宗货物运输转移到水路运输,公路运输的日交通车次减少,不仅水路运输的装载得到了充分利用,还能有效地降低整个供应链的碳排放量。这说明政府的补贴策略是有效的。不仅对公路运输向水路运输的转移有较明显的效果,也使得货物运输更绿色低碳。

(2)当政府实施改善水路运输设施策略时,与无政府干涉情形相比,不仅增加662%的水路运输量,减少1614%公路货运量,还能使分销商利润增加241%。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改善后,水路运输的竞争力得到增强,吸引更多的大宗货物转移到水路运输上来,总运输量增加73%,产品的边际利润增加172%,同时降低分销商78%的运输成本。制造商的利润增加289%,因为虽然批发价减少065%,但在该策略下总需求量增加73%。因此,实施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策略,不仅缓解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之间的不平衡,还增加供应链成员的利润。

(3)当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时,与无政府干涉的情形相比,碳排放量减少953%。当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时,碳排放量最少,比无政府干涉情形减少394%。这是因为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后,大宗货物运输有效地从公路运输向水路运输转移,减少碳排放量。

(4)当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时,供应链总利润增加194%,因为政府的价格补贴增加市场总需求量以及水泥产品的销售价格。当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时,供应链总利润增加241%。政府实施的两种策略都能调节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货运分担比例的作用,降低碳排放量,增加供应链的整体利润。政府改善水路运输设施时,整个供应链增加收益的203%由分销商占有;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时,整个供应链增加收益的15%由分销商占有。可得管理启示:若要有效地协调北江大宗货物供应链运输,则要合理地协调制造商和分销商的利润,从短期的效果来看,政府实施价格补贴策略对平衡水路运输和公路运输分担量的效果更为直接和明显。从长远来看,政府要实施不断地改善水路运输服务基础设施,才能有效地实现北江大宗货物低碳绿色运输的目标。

(5)在政府补贴的情形下,水路运输量总是大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水路运输量,而公路运输量总是小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公路运输量。在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情形下,水路运输量总是大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水路运输量,而公路运输量总是小于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公路运输量,且政府改善水路运输服务设施后的运量转移效果比政府补贴的效果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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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市航务管理部门(以下称市航务主管部门)管理本市水路货物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行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做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条对从事水路货物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水路货物运输或设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必须到市航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当地航务管理部门,申领<<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航务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在市辖区经营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经市航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已批准领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持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税务登记。

营运船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后,到原签发许可证的部门办理单船<<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六条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运力增减的申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航线经营。自货自运的,应持随货同行有效票据办理运输手续。

第八条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九条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垄断、倒卖货源或强制代办;

(二)以非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票据直接收费;

(三)为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工商、税务登记证照的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服务;

(四)为超越经营范围、航线或手续不全的船舶组织货源,办理船舶运输业务;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水路货物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军事物资、防洪抢险救灾物资等急需运输的物资和水路转水路联运(以下简称水水联运)的物资,航务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保证按时运送;

(二)普通货物由承运单位与托运单位在承运船舶经营范围、航线内协商承运,签订运输合同或货物运单;

(三)按规定需凭证运输的物资,托运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证件。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办理。托运单位不得匿报货物品名和隐瞒货物性质;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禁运物资或需凭证运输的物资。

第十一条承运单位与托运单位在履行运输合同中,承运单位应向委托作业的港口提交委托作业计划,并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或港口作业委托单,办理货物装卸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航务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或依照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三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市水路货物运单、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发票等专用票据。

水路货物运单、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计费依据和货物交接等凭证,其格式由市航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交通部、广东省交通厅的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航务管理部门填报化物运输统计表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航务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业整顿;

(四)垄断、倒卖货源、强行代办、欺行霸市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业整顿;

(五)不按规定缴纳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三十日不缴纳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重犯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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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是我们现代社会吹响的一个号角,在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水路运输已经在逐渐成为我们现在发展交通运输的一个重点内容。加强我们的内河建设,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加强政策的扶持力度,较大幅度的加大了水水中转与海铁中转的比重,最终形成了交通运输节能低碳的长效型机制的建议。

一、水路运输与低碳经济之间的关系

公路运输是我们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的一种运输方式;航空运输对我国的对外贸易起到的重要作用是我们所不能忽视的;铁路运输较公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来说是一种比较节能的运输方式,符合我们低碳经济的口号以及主题。水路运输作为所有运输方式中的一种,承担着我国外贸运输中很大比重的运输量,除此之外,水路运输是我们现有的运输方式中最节省能源,最为经济的一种运输方式。对于水路运输的环保性,根据官方数据显示,水运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仅仅占全球全部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2.7%,而且仅占全球二氧化碳全部排放量的3%到4%。水路运输的节能性也是我们有目共睹的,现在我们在水路运输中多使用集装箱船,这种船具有很好的节能特点,排放废气量少并且所承担的运输量大,是我国运输行业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存在。经济性也是水路运输的一大特点,与我们的低碳经济的主题相吻合。水路运输的平均成本较少,相比较铁路运输以及公路运输而言可以节约不少的运输成本,这种现象在长距离运输中表现的更加淋漓尽致,是我们节约成本的一种经济的运输方式。总而言之,水路运输在节能、经济以及环保等多个方面与我们的低碳经济挂钩,并且为我们现代社会所追求的低碳经济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二、水路运输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的优势

水路运输在我们的现代社会的经济领域承担着不小的重担,它在我们现代社会中低碳经济的大背景下可以得到很好的生存。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现象,主要是因为水路运输较铁路运输以及航空运输而言能够更好的与低碳经济挂钩,并且能够更好的为低碳经济服务。下面我们就水路运输在低碳经济背景下的各种各样的优势进行简要的介绍以及分析。

(一)经济性以及低碳优势

随着我们经济的发展,对于能源的消耗也越来越多,这就造成了我们所用的各种能源的价格逐渐攀升。在这种情况下,水路运输相对于公路运输以及铁路运输的各种优势立刻被展现了出来。目前,我们全球范围内都正面临着能源危机以及环境危机等,石油价格正在以出乎我们意料的速度攀升,我们正在寻找汽油等能源物质的替代物,在取得重大突破之前,水路运输仍是最经济最低碳的运输方式。

(二)政府扶持水路运输

在我们的经济逐渐迈入低碳这种模式的大背景下,政府也逐渐开始出台各种政策以及措施等来对运输模式的改变加以引导,从而能够有效的缓解各大城市中各个道路的交通阻塞以及拥挤现象,减少对资源的浪费以及土地的占用等。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开始对水路运输进行大力扶持。内河成为了政府的扶持重点,经此一来水运运输更加的兴盛,在节约能源的基础上也收获了不小的经济利益,是我们低碳经济社会的主要表现。

(三)水路运输高强的环保性

经过计算,运输同样重量的货物,水路运输所产生的温室气体的量更少,约为铁路运输的1/5,产生的有毒气体一氧化碳约为铁路运输的1/4。因此,水利运输在保持其运输价值的基础上有着更高的环保性,更加符合我们低碳经济的主题,能够在节约能源的同时保护我们的环境。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以及对外贸易中,采用水路运输的方法来进行货物的运输,可以有效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保护我们的环境,保护我们的地球。

三、发展水路运输的建议

随着我们低碳经济的口号的提出,水路运输这种在低碳经济方面有着明确优势的运输方式逐渐脱颖而出,并且很快就得到了大家的广泛认可,与此同时也得到了来自于政府方面的大力支持。关于发展水路运输的问题,以低碳经济为背景我们提出以下几条建议,从而可以更好的味低碳经济服务。

(一)发展内河运输

在各大城市中,交通拥挤、交通阻塞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我们的生活造成了很多的困扰以及不便。水路运输盛行的今天,我们可以加大对内河运输的建设,从而缓解城市的交通阻塞现象。公路运输造就不堪重负,高速公路堵车的事件对我们来说已经不再新奇,水水中转以及水水联运可以有效的缓解这个问题,在实现低碳经济的同时保护我们所生存的环境。

(二)海运以及铁路运输的有效结合

水路运输在低碳经济的实现等方面有着十分重大的贡献,但是为了确保可以收货更多的利益,将快速的铁路运输与水路运输相结合是我们新提出的一种办法。水路运输与铁路运输实现完全无缝的对接之后,我们的海铁联运就得到了有效的保障,从而提高运输的速度以及运输的广度,从而与低碳经济更为有效的结合在一起。

四、结束语

水路运输是现代社会以低碳经济为背景的大环境下的宠儿,它不仅具有节约能源的优势,还能在实现经济利益的基础上有效的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减缓了全球变暖的步伐。正因为它相对于铁路运输以及公路运输的优势,政府开始对其进行大力的扶持,它也正逐渐成为我们低碳经济的实现的主要动力来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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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管理的和在本市管辖的区域内经营水路货物运输及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

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航务管理部门(以下称市航务主管部门)管理本市水路货物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行

业,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等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能和本规定,协同做好水路运输管

理工作。

第五条对从事水路货物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在本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水路货物

运输或设立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为组织货源的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国家和省另

有规定外,必须到市航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当地航务管理部门,申领《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

路运输服务许可证》,航务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报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批复。

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辖区经营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经市航务主管部门审核,报上级

有关部门审批。

已批准领取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应持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开业登记、税务登记。

营运船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办理船舶登记后,到原签发许可证的部门办理单船《船舶营业

运输证》。

第六条经营水路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其运力增减的申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船舶,必须按批准的经营范围、航线经营。自货自运的,应持随货同

行有效票据办理运输手续。

第八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执行国家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并依法缴纳税费。

第九条从事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垄断、倒卖货源或强制代办;

(二)以非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票据直接收费;

(三)为无《水路运输许可证》和工商、税务登记证照的水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提供服务;

(四)为超越经营范围、航线或手续不全的船舶组织货源,办理船舶运输业务;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水路货物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军事物资、防洪抢险救灾物资等急需运输的物资和水路转水路联运(以下简称水水联运)的

物资,航务管理部门应优先安排,保证按时运送;

(二)普通货物由承运单位与托运单位在承运船舶经营范围、航线内协商承运,签订运输合同或货

物运单;

(三)按规定需凭证运输的物资,托运单位应当提供有关证件。托运危险货物,必须按照危险货物

运输的规定办理。托运单位不得匿报货物品名和隐瞒货物性质;不得在普通货物中夹带禁运物资或

需凭证运输的物资。

第十一条承运单位与托运单位在履行运输合同中,承运单位应向委托作业的港口提交委托作业计

划,并与港口经营人签订港口作业合同或港口作业委托单,办理货物装卸和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在履行合同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航务主管部门进行调

解,或依照有关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十三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使用*市水路货物运单、水水

联运货物运单、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发票等专用票据。

水路货物运单、水水联运货物运单是水路货物运输合同、计费依据和货物交换等凭证,其格式由市

航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交通部、广东省交通厅的规定,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水路货物运输收费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发放和管理。

第十四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向航务管理部门填报货物

运输统计表和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从事水路货物运输或水路运输服务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航

务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营运,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规定的,除责令改正外,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九条第(二)、(三)、(四)项和第十三条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责令停业整顿;

(四)垄断、倒卖货源、强行代办、欺行霸市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

业整顿;

(五)不按规定缴纳规费和运输管理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三十日不缴纳的,责令停业整顿;

(六)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警告;重犯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应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

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讼。受理申请复议的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

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

提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佩带证章、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对、侵害水路

篇11

中图分类号:F5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7)12030003

1引言

随着原珠三角大批陶瓷、水泥、传统加工制造业逐步迁至北江布局生产基地,北江流域地区水泥、钢材、陶瓷、矿石、煤炭等大宗货物需求大幅度增加。这些货物主要通过公路运输运至珠三角地区,由此带来公路拥堵和维护成本上升、北江流域交通运输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峻等问题。同时,2016年8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部等联合《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因此,研究如何通过公路治超等有效措施,积极开发北江这条粤北地区连接珠三角及港澳地区的水上绿色运输通道,完善北江流域综合交通运输,实现大宗货物的绿色低碳运输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绿色低碳运输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①运输选择和运输优化问题:Kjetil等[1]从排放和成本的角度,研究了速度和货运量对运输方式和路径选择的影响。S. Brynolf等[2]研究了在3种不同的运输策略下,考虑碳排放因素时,运输企业能达到利润和环保相协调的决策。Elias Olivares-Benitez等[3]利用启发式算法研究了在环保要求下供应链运输渠道的选择问题。代应[4]分析了我国物流运输模式的互相影响,对1980~2011年公路、水路和铁路运输的货运量进行关系实证研究,研究表明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②政府行为与核心企业之间博弈关系的研究:李友东[5]在分析政府和企业在不同策略下各自的成本和收益基础上,运用进化博弈理论研究了绿色供应链中政府与核心企业的博弈关系。王玉燕等[6]考虑在政府的干涉措施下,分析了闭环供应链企业关于废旧品回收的决策行为。

基于此,本文考虑由一个水路运输商和一个公路运输商组成的并行运输系统,面对同一个货运市场进行竞争,研究了在政府实施公路治超策略下,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货运量和利润,并与无政府干涉的情形进行比较分析。

2模型描述及符号说明

在陆水运输中,由一个水路运输商和一个公路运输商构成的并行运输系统。两运输商面对同一货运市场进行竞争,相互之间构成一个古诺博弈模型。且双方均为风险中性。

运输市场需求主要受到运输价格和运输服务时间的影响。水路运输商的运输需求函数为q1=a1-b1p1+b2p2-c1t1+c2t2,公路运输商的运输需求函数为q2=a2-b1p2+b2p1-c1t2+c2t1,其中,q1、q2运输需求量;a1、a2为运输潜在需求量;p1、p2为运输价格;b1、b2为运输价格对运输需求的影响因子;t1、t2为运输服务时间;c1、c2为运输服务时间对需求的影响因子;(因为一般情况下,自身的影响因素大于竞争运输商的影响因素,即b1>b2,c1>c2)

水路运输商的成本函数为TC1=f1+v1q1;公路运输商的成本函数为TC2=f2+v2q2。其中,TC1、TC2分别为水路运输商与公路运输商的总成本;f1、f2分别为水路运输商与公路运输商的固定运营成本;v1、v2分别为水路运输商与公路运输商的单位变动运输成本。

π1、π2分别为水路运输商与公路运输商的利润,政府对公路进行治超后,每单位货运增加的成本。

3无政府干涉情形下的决策分析

在无政府干涉情形下,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在货运市场上自由竞争。此时,决策模型可以表示如下:

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收益分别为:

maxπ10=p1q1-TC10=p1q1-f1-v1q1=(p1-v1)(a1-b1p1+b2p2-c1t1+c2t2)-f1(1)

maxπ20=p2q2-TC20=p2q2-f2-v2q2=(p2-v2)(a2-b2p2+b2p1-c1t2+c2t1)-f2(2)

令H0=a1-c1t1+c2t2+b1v1,G0=a2-c1t2+c2t1+b1v2。由(1)(2)式分别对p1、p2求导,得H0-2b1p1+b2p2=0(3)

G0-2b1p2+b2p1=0 (4)

联立式(3)、(4)求解,可得p10=2b1H0+b2G04b21-b22(5)

p20=2b1G0+b2H04b21-b22 (6)

在无政府干涉情形下,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运输需求量分别如下:

q10=a1+b1b2G0+b22H0-2b21H04b21-b22-c1t1+c2t2(7)

q20=a2+b1b2H0+b22G0-2b21G04b21-b22-c1t2+c2t1(8)

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利润分别如下

π10=(2b1H0+b2G04b21-b22-v1)(a1+b1b2G0+b22H0-2b21H04b21-b22-c1t1+c2t2)-f1(9)

π20=(2b1G0+b2H04b21-b22-v2)(a2+b1b2H0+b22G0-2b21G04b21-b22-c1t2+c2t1)-f2(10)

4政府对公路运输商进行治超情形下的Q策分析

政府从环境保护和节约修路的财政支出角度出发,对公路运输进行干涉。政府实行治超政策,打击公路超载运输现象,这使得公路运输成本在原基础上每单位增加了cn。此时,公路运输商的成本函数为TC22=f2+(v2+cn)q2。决策模型如下。

水路运输商公路运输商的收益分别为:

maxπ12=p1q1-TC10=p1q1-f1-v1q1=(p1-v1)(a1-b1p1+b2p2-c1t1+c2t2)-f1(11)

maxπ22=p2q2-TC22=p2q2-f2-(v2+cn)q2=(p2-v2-cn)(a2-b1p2+b2p1-c1t2+c2t1)-f2(12)

令G2=a2-c1t2+c2t1+b1(v2+cn)。由式(3)(4)分别对p1、p2求导,得H0-2b1p1+b2p2=0(13)

G2-2b1p2+b2p1=0(14)

联立式(13)、(14)求解,可得:

p12=2b1H0+b2G24b21-b22(15)

p22=2b1G2+b2H04b21-b22(16)

在政府对公路运输商进行治超情形下,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运输需求量分别如下

q12=a1+b1b2G2+b22H0-2b21H04b21-b22-c1t1+c2t2(17)

q22=a2+b1b2H0+b22G2-2b21G24b21-b22-c1t2+c2t1(18)

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利润分别如下:

π12=(2b1H0+b2G24b21-b22-v1)(a1+b1b2G2+b22H0-2b21H04b21-b22-c1t1+c2t2)-f1(19)

π22=(2b1G2+b2H04b21-b22-cn)(a2+b1b2H0+b22G2-2b21G24b21-b22-c1t2+c2t1)-f2(20)

由(11)~(20)式显然有

结论1在政府对公路运输商进行治超时,公路运输价格随cn值增大而增大,公路运输的货运量亦随cn值增大而减少,且p22>p20,q22

证明:由p22cn=2b214b21-b22>0,q22cn=b1b22-2b314b21-b22

结论2在政府对公路运输商进行治超时,水路运输价格随cn值增大而增大,水路运输的货运量亦随cn值增大而增大,且p12>p10,q12>q10。

证明:由p12cn=b1b24b21-b22>0可得水路运输价格随值增大而增大。因为政府实行治超政策时,导致公路运输价格上涨,公路运输需求量下降。又由于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具有一定的相互替代关系,减少的公路运输需求量会部分转移到水路运输上。随着水路运输需求量的增加,根据供求关系,水路运输价格也随之增加。

结论3公路运输商的利润随cn的增大而减少,且减少速度随cn的增加而增加。

证明:由对π22求关于cn的一阶导数π22cn=(b22-2b214b21-b22)q22+(p22-v2-cn)(b1b22-2b314b21-b22)0,这表明对于具有超载运输现象的公路运输商来说,政府的治超政策总是对他不利的。政府的治超力度越大,公路运输商被超载处罚得越严重,使得其利润空间减少得越厉害。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在纠正存在恶性竞争的行业时,总会有一批竞争力不强的企业倒下。

结论4水路运输商的利润随cn的增大而增大,且增大速度随cn的增加而增加。

证明:由对π12求关于cn的一阶导数π12cn=(b1b24b21-b22)q12+(p12-v1)(b21b24b21-b22)>0,可得水路运输商的利润随的增加而增加。政府在实施治超政策时,由于水路运输与公路运输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使得公路运输商减少的货运需求量部分转移到水路运输。这不仅增加了水路运输商的货运量,同时也提高了水路运输的价格,从而增加了水路运输商的利润。由对π12求关于cn的二阶导数,可得2π12c2n=2b1(b22-2b21)2(4b21-b22)2>0,@表明对于水路运输商来说,政府实行治超总是对水路运输商有利,治超的力度越大,给水路运输商带来的利润空间就越大。可见,为鼓励发展水路运输行业,政府需要设立合理的公路治超力度。

2017年6月绿色科技第12期

5数值算例分析

在政府对公路运输商进行治超情形,为探讨政府实施政策的有效性,假设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的运输参数为a1=100,a2=900,b1=8,b2=6,c1=9,c2=3,t1=10,t2=3,Δt=6,cn=18。通过上述模型计算可得,当2b1c2

从表1可以看出:在政府对公路实行治超政策时,与无政府干涉的情形相比,水路运输商的货运量增加了14.41%,而公路运输商的货运量减少了12.01%,这说明政府对公路实行治超是转移陆水货运分担量的有效的决策模式。同时,政府通过治超的方式获得7963.2的收益,这使得水路公路运输的总利润减少了3341.75。因而,水陆运输的总利润看似减少了17.39%,实质上是增加了24.05%。

从上图可以看出:当政府进行治超时,对减少公路运输货运量和增加水路运输货运量都有比较明显的影响。这说明政府公路治超对陆水运输协调的影响较大。

6结语

本文着眼于大宗货物水陆低碳运输分担的协调问题,对无政府干涉、政府进行公路治超建立的最优决策模型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政府通过设定合理的公路治超力度,不仅可以增加水路公路运输整体的货运量,而且还可以协调水路公路运输之间的分担比例。公路治超的有效措施还能增加了政府、水路运输商和公路运输商整体的收入,实现了水陆运输系统的协调。

参考文献:

[1]

Kjetil Fagerholt. Maritime routing and speed optimization with emission control areas. [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 2015(52):57~73.

[2]S Brynolf, M Magnusson. Compliance possibilities for the future ECA regulations through the use of abatement technologies or change of fuels[J]. Transportation Research,2014(28):6~18.

[3]Elias Olivares-Benitez, Roger Z.Ríos-Mercado. A metaheuristic algorithm to solve the selection of transportation channels in supply chain design[J].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roduction Economics,2013,145(1):161~172.

篇12

水路运输作为我国整体交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国内、国际的交通运输工作发挥了关键的战略意义。如今,伴随世界经济进入到了全新的二十一世纪,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也需要在一个良好和规范的环境中全面成长。那么针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便是重中之重,其能够从多元化监管手段的运用、高科技监管技术的应用以及合理的监管人员配置,来从各个角度实现水路运输市场的全面监管,以此在更为合理、妥善与智能的状态下推动水路运输市场的高效化发展。

1 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目前,我国针对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适用的法律条文仍旧以传统规定为主,已施行多年,与当下快速发展的水路运输市场来说存在很多不适应性,急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方法与监管制度上仍旧比较滞后,展现出来的计划经济思想仍就较多,无法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良好发展;并且,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力度也较为疲软,伴随各个港口的船舶数量、货运量都大幅度增加,然而相应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总体监管人员的配置却无法满足监管需求,导致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不尽完善,监管工作显得力不从心[1]。

2 水路运输市场监管问题的解决对策研究

2.1 完善多元化、全面化的监管制度体系

第一,行政许可制度。行政许可制度是针对国内各大港口关于船舶、经营人员以及运输服务等多个项目实行的准予管理制度,为了对水路运输市场实行更为全面和有效的监管,需要大力完善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准予进入的各个主体进行严格的许可审核,相应主体也需要承担一定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信用制度。信用制度是管理水路运输市场中关于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以及信用披露等形式的管理体系,其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发挥了重要的导向性与管理监督力度的作用。通过进一步完善适用的信用制度,积极开展信用管理,并对各项水路运输经营者与运输者进行良好的信用培植与评价,以此来为监管工作奠定良好的保证[2]。

第三,风险预警制度。为了有效规避和预见水路运输市场产生的风险,通过构建完善、全面的风险预警制度,来为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发挥预见性的功能。在风险预警制度的构建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内容:风险预警标准、风险预警检查程序、风险预警机制启动。

第四,定期检验与审核制度。为了更好的对水路运输市场中的主体进行实时性的监管,要定期对各项经营主体、运输人员等进行检验与审核,比如经营资质、安全生产情况以及航运费等方面[3]。

2.2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

为了更加高效且科学的对水路运输市场实行有效化监管,需要在高科技技术快速发展的基础上,将现代信息技术运用在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中,从而来实现监管工作的智能化、集约化与现代化发展。首先,将具体船舶定位系统应用在监管活动中,能够动态掌握水路运输途中每个船只的运输情况,并能够及时、准确地建立联系;其次,在港船舶监控系统,其指的是对每个在港口进行作业状态下的船舶进行动态管理与监控,以便于全面掌握在港装货、运输、卸货的作业情况;最后,水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该项技术的功能是将整体水路运输市场的相关信息在线传输给系统中心,监管人员能够全面掌握市场每个环节的具体信息,以便于更为便利的提供技术保障、技术管理与技术支持[4]。

2.3 合理规划水路运输市场监管人员配置与机构设置

针对水路运输市场内部的监管机构设置与总体监管人员的配置无法满足监管需求,从导致对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不完善的情况,应该合理规划市场内部的监管机构设置与具体人员配置的情况。将监管机构按级别设置,比如支队、大队、分队等,形成等级分明、职能递进的监管机构,以便于更为充分的发挥监管效用。同时在人员配置方面要注重人员的监管范围与监管工作量,要按照水路运输作业量考虑具体的人员配置情况,做到“对号入座”。

3 结语

综上所述,水路运输不仅是我国大力开发的经济建设项目,更是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区域经济建设等方面具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与作用。在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与规划工作中,关于水路运输市场的监管工作便是重中之重,良好的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能够促进整体水路运输行业的良性协调循环,并在市场内部中保持一个合理且稳定的运作规律。本文通过以上指出目前我国水路运输市场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立足于提出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以此来保障我国水路运输市场的整体发展也需要在一个良好和规范的环境中全面成长。

参考文献:

[1]李雯,王妮妮.浅析水路运输行业开展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及碳排放交易的行业基础及面临的问题[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5,08:5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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