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优势范文

时间:2023-12-18 11: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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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优势

篇1

关恃军系省人大代表,现任吉林市百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董事长。

由吉林市百强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名门电力实业集团公司和吉林市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投资的吉林市双嘉环保能源利用有限公司,是市政府和国家电网公司参股的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力企业。其开发建设的吉林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总投资额3亿元人民币,占地面积9万平方米,该项目装机容量:2×500t/日循环流化床焚烧锅炉;2×15MW汽轮发电机组,年处理生活垃圾量33万吨,年发电量2.28×108kwh/a。该项目采用目前国际先进的循环流化床垃圾焚烧炉技术,通过对垃圾进行有效的集中焚烧,不仅能够达到垃圾处理无害化、减量化效果,而且还具有外供能源及回收废金属等功效;从垃圾及燃料运输、焚烧到灰渣贮运、热能发电等工艺流程均采用自动机械化操作;利用焚烧所产生的热量发电,达到资源化的目的;各环保排放指标均优于国家标准,将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减轻到最低限度,从而极大地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符合国家关于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产业政策,是吉林市政府“十一五”城市重点工程。

关恃军认为,城市垃圾处理是一项具有社会公益性的环保事业,也是印证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的标志。垃圾发电是一项新兴产业,属于朝阳产业。应当看到,垃圾焚烧发电厂不仅是市政设施基础工程,更是政府的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双嘉很专注发展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吸引了一大批国内最早从事垃圾处理的专业技术人才从事设备研发、制造及电厂运营管理,努力使公司垃圾处理技术水平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以可靠、自主、先进的技术为依托,充分保证了双嘉建设电厂的技术水平。双嘉所从事的是公益性事业,电厂的首要任务是确保环保、安全生产,在此基础上,才是追求企业效益。实践将证明,双嘉公司创业之路是循环经济市场化、产业化的实践之路,也是变废为宝、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优良型社会的实践之路。今天的“双嘉”人深深地体会到,循环经济作为一种创新的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方式,已经成为双嘉迈向成功的秘诀,也必将激励与推进“双嘉”人继续开拓创新!

“百舸争流千帆竞,强者尽染万层林”。在新的历史时期,关恃军深感重任负肩,惟有砥砺德行而臻于至善、未雨绸缪而韬光养晦,才能迎合国际化、多元化发展趋势,提升双嘉品牌文化核心理念,赋予品牌更深厚、更具韵味的文化内涵。相信在关恃军同志的带领下,“双嘉”在不久的将来一定会成为国内垃圾焚烧发电行业的领军企业。双嘉公司所始终奉行贯穿的理念、科技、体制“三大创新”,必将形成将生活垃圾作为再生资源再利用的良性循环产业链,从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环保产业企业,实现两个“双赢”――即政府与企业双赢、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赢。现在,“双嘉”上下已经形成共识,将努力为社会提供一流的垃圾处理技术、产品和服务,为“为人类创造洁净、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生活环境”的历史使命而奋斗!

篇2

1 我国能源利用的基本情况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速,能源需求不断增长,但相对于庞大的人口而言,我国的能源储量是比较少的,人均占有量居世界第53位,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以当前占我国能源消费绝对比重的化石能源为例,我国人均化石能源剩余可采储量仅及世界平均水平的58%,其中石油人均1.8吨,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1%;天然气人均1063立方米,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5%;煤炭人均125吨,占世界平均水平79%。预计2010年能源短缺8%,到2040年达到24%左右。目前,作为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我国石油的对外依存度已经超过51%,已大大超过国际石油40%的安全警戒线。多年来煤炭在我国能源消费中占65%-70%,其中约有一半用于发电,导致大量的烟尘排放。根据哥本哈根气候峰会资料,中国2009年碳排放量为7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占世界总排放量的19.12%,居第一位,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二氧化碳的70%又都来自于燃煤。2006年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公布了最新的“环境可持续指数”,在全球144个国家和地区的排序中,中国仅位居第133位。

为了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我国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已经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达到能源消费总量的10%,到2020年达到15%的发展目标。

但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仍存在着许多阻碍,如对化石能源税赋优惠,可再生能源技术幼稚与未规模化生产,生产成本较高,传统能源市场未自由化,技术与投资的风险等问题。借鉴先进国家的有关政策,对克服上述障碍,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有关国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2.1 英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根据2008年国际能源署资料,英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工具主要为补贴、减税、可再生能源运输燃料义务(renewable transport fuel obligation,RTFO)以及再生能源义务(renewables obligation,RO)。补贴政策主要针对生物质能源装置设备;减税是针对含有生物质柴油与生物质酒精的油品每升减少20 便士的税金;RTFO规定在2010年油品中必须含5%的可再生能源;RO要求电力供给中必须要有一定比例来自再生能源,目标是由2007/08年的7.9%增加到2015年的15.4%。

除了上述政策外,英国政府最近又提出几项措施搭配RTFO与RO,基本内容为:①可再生能源义务买断。②可再生能源技术分组。

2.2 德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根据2008国际能源署资料,德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主要体现为2004年修订的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政策措施包括:①并联及收购义务。②最高收购价格。③可再生能源的来源保证。④可再生能源政策执行报告。

2.3 美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相关政策 美国可再生能源政策主要体现为2005年修订的能源政策法中关于可再生能源部分,基本政策内容为:①对可再生能源进行补贴。②租税抵减。③可再生能源发电配比制。④可再生能源燃料标准。

3 国外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的启示

在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下,我国近年来可再生能源事业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仍存在市场成熟度低、保障能力不足、政策体系不完整、措施不配套等问题,学习国外的有关经验,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促进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3.1 将发展可再生能源切实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 我国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最大、排放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之一,但对可再生能源发展仍存在认识不到位、时冷时热、政策缺乏连贯性、重号召轻落实等问题,我们必须重新调整思路,从更高、更新的角度推动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如美国政府自20世纪70年代,就意识到发展可再生能源对维护美国在经济、科技、乃至军事领域的战略意义,随历经国际原油价格的低迷,仍保持了相关激励政策的持续性并制定了长远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3.2 加强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建设 我国已经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框架,但法律线条较粗,原则性较强,缺乏可执行性和强制性。如英国,德国和美国的相关法律对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数量、配比比率、补贴数额等有明确的规定,有利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指导和监管。

3.3 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经济激励政策 各国都尽量减少政府直接干预,纷纷致力于构建可再生能源市场,努力通过市场机制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如英国的再生能源义务凭证交易,美国的再生能源发电配比交易要。另外,政府可以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提高能源企业的积极性和解决能源市场的失灵问题,这些政策概括起来有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电力加价和低息贷款等。

3.4 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宣传 各国都十分重视强化可再生能源战略意义的国民意识和民众参与,增强公众的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观念,如美国政府推行的“绿色能源”,德国的“能源之星”和英国的“非化石燃料公约”政策,极大地促进了全民能源和环境意识的提高。

篇3

中图分类号:F407.2 文献标识码:A

0 引言

能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也是人类从事生产和社会活动的基础,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化和发展的程度。同时,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类的能源消耗也迅速增长,而传统的化石能源不仅数量有限,而且造成严重的生态失衡和环境污染。因此,如何开发和使用能源,且保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与生态,成为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而大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又成为了人类走出能源困境的极为关键的路径。

目前为止,在可再生能源产业领域中关于出口增长因素和国际竞争力方面的研究还未开展。虽然,先前进行过关于可再生资源的消费估计(Akella等,2009; Varun等,2009),能源需求和经济增长的因果关系分析(Apergis和Payne, 2010; Perry, 2009; Sadorsky, 2009),可再生能源之间扮演创造就业机会和出口市场需求分析(Apergis and Payne, 2010; Perry, 2009; Sadorsky, 2009)等研究,但是与国际贸易相结合的研究甚少。近年Steenblik(2005,2006), Jha(2009), REN21(2006, 2007, 2008)等人以HS代码为基础研究了商品分类和基于这种分类的产业发展动向,但是他们并没有分析以某个国家为对象的国际贸易竞争力和出口增长因素。

本文利用联合国商品贸易统计数据库(UN comtrade)的统计数据,基于Veena Jha(2009)的可再生能源贸易之商品品目分类,把可再生能源分为生物能源、水利能源、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具体“子目(Subheading)”,利用我国可再生能源能源的进出口贸易统计数据,通过测算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我国1996年-2011年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依据实证分析结果,提出了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政策性启示。

1 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对外贸易发展现状

我国可再生能资源总量丰富,可再生能源的进出口贸易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贸易自1996-2011年持续增加,由1996年的106.4亿美元,2011年增长为22倍规模的2293.6亿美元,短短十几年间,有如此大的增幅,令我们对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有了更大的信心。(参见表1)

2 我国太阳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实证分析

基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如何提高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如何让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为我国对外贸易增添动力,成为我们今后要考虑的重要问题。为此本文首先利用TC和RCA指数对我国太阳能产业竞争力进行实证分析,并就1996年和2011年的TC指数进行动态演化分析,从而把握中国太阳能产业的竞争力变化趋势,以便对我国太阳能产业未来的发展得出具有高价值的政策性启示。

2.1 比较优势指数分析

1965年,美经济学家巴拉萨(Balassa)提出测算国际贸易优势时可以采用RCA指数的方法,即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Revealed Comparative Advantage:RCA)。就是一个国家某种商品出口额占其出口总值的份额与世界出口总额中该类产品出口额所占份额的比率,用公式表示:

=

式中,是国家在类产业或产品上的出口,是国家的总出口,是类产业或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总出口,是世界市场上的总出口。若RCA指数1,则处于比较优势,取值越大比较优势就越大。

1996年-2011年间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始终大于1,说明我可再生能源处于比较优势、出口竞争力强。从发展趋势来看,RCA指数始终呈显出明显的上升趋势,这对于提高我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优化我国的资源匹配提供了可靠的指示作用。

具体来看,自1996年可再生能源的RCA指数为0.66,2002年以后RCA指数达到了1以上,开始处于比较优势,一直到2011年,达到了1.62。可以说,我国可再生能源在国际贸易竞争中,经历了从竞争力较弱一直到竞争力较强的演变过程。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世界资源逐渐匮乏,我国的可再生能源市场在政府的积极推动下开始有了比较快的发展。在国内应用市场发展缓慢和原材料市场持续短缺的双重制约下,近年来我国可再生能源相关设备制造业的发展势头非常强劲。我国可再生能源制造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整个产业链的进步。(参见表2)

2.2 贸易竞争力指数分析

在测定一个国际区某一个产业的国际竞争力时,我们就要用到TC指数,即Trade Competitive PowerIndex―贸易竞争力指数, 是指一国在进出口贸易总额中,进出口贸易的差额所占的比重。用公式表示就是:

=

式中,表示贸易出口额,表示贸易进口额。它的值始终在-1和1之间波动。值接近-1表示国际竞争力较弱;接近0表示国际竞争力接近世界平均水平;接近1说明国际竞争力较强。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TC指数在1996-2011年间起伏上升,从1996年的-0.41上升到2011年的0.07。虽然在2003年,经过上升下降的起伏我国可再生能源的贸易竞争力回到了1996年的水平,但是1997年开始持续上涨,最终在2010年开始转变为正数,虽然数值偏小,TC指数的从负数到正数的过程,展现了我国可再生资源贸易中的竞争力逐渐壮大。这说明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不容小觑,在不久的将来,相信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国际竞争力会稳步上涨,在其贸易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参见表3)

3 结论及政策性启示

通过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贸易竞争力指数以及贸易竞争力动态分析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虽然还处在发展阶段,但是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基于上述实证分析结果,本文提出以下几点政策性建议。

第一,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可再生能源产业,使之形成一个有效的产业聚集并形成一条产业链。我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还处在发展阶段,容易受到来自国际市场的影响,所以,我们应该积极采取应对政策,强调从总体布局,从大处着手,细微之处也并不能放松。

第二,把降低成本作为发展的目标,在此基础上,鼓励技术创新,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我们应该着重研究各个产业的发展状况,扶持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同时,政府应该对我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给予足够的技术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以此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构建技术创新体系,提高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充分利用国际资源,加大与各技术强国的强强合作。当前,我们应该在充分发挥自主创新的基础上,开展国际间的互惠合作。并且密切关注最新科研成果的发展,积极学习相关技术,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同时,也应该大力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参加海外展览、国际会议和竞标项目并对其实施补贴或补助。

第四,政府充分实行激励政策。经济激励政策是拉动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保障,各地要因地制宜地(下转第193页)(上接第184页)制定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激励政策和措施,包括税收、补贴和其他激励政策等。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通过宏观调控和市场引导相结合的方式,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在国内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条件,加快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升级步伐,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

崔文为本文通讯作者。

参考文献

[1] 文华,崔文.我国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分析及其政策性启示.延边大学学报,2012(12):121-122.

[2] 孙广彬.我国太阳能光伏产品出口竞争将日趋激烈[J].电器工业,2009(11):20-30.

篇4

上午好!今天,来自世界各地的宾朋汇聚一堂,举行**国际可再生能源大会,共同探讨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大计。这是继去年波恩会议之后,国际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又一次盛会,对于加强可再生能源的国际合作、推进全球可持续发展的事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并以我个人的名义,对会议的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各位来宾表示诚挚的欢迎!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几百年前,人类利用的能源主要是生物质能等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工业革命以后,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快速发展,逐渐成为生产生活的主导能源,对推动世界经济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发挥了巨大作用。目前,全球每年生产和消费的能源总量已经超过100亿吨标准油,其中90%左右是化石能源。但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其大规模的开发利用,迅速消耗着地球亿万年积存下的宝贵资源,同时也带来了气候变化、生态破坏等严重的环境问题,直接威胁着人类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对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的认识不断深化。这些能源资源分布广,开发潜力大,环境影响小,可以永续利用,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日益受到重视,产业规模持续扩大,技术水平逐步提高,成为世界能源领域的一大亮点,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改革开放27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能源建设和节约取得显著成就。上个世纪最后二十年,我们以能源产量翻一番,支撑了国内生产总值翻两番。目前,中国能源生产和消费均居世界前列,*年能源消费总量为19.7亿吨标准煤。随着能源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煤炭消费比重逐步下降,石油、天然气等能源消费比重相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增长较快,尤其是风能、太阳能、沼气、水电等新型可再生能源迅速发展。*年,中国新型可再生能源利用量1.43亿吨标准煤,占能源消费总量的7%左右,其规模和技术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处于比较领先的地位。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中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能源需求量持续增长,资源与环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也越来越大。面对新的形势,我们明确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把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的轨道;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把资源节约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显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使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比*年降低20%左右。我们将坚持节约优先、立足国内、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的能源发展方针,全面构筑安全、经济、清洁的能源供应体系。我们将建设大型煤炭基地,推进煤的清洁利用,加强国内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在保护生态基础上有序开发水电,积极发展核电,扩大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全面增强能源保障能力。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开发,把加快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作为“十一五”时期能源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此,我们将采取一系列举措,大力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是提出明确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在能源供应结构中的比重提高到15%左右。二是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开发西部地区水能资源,建设一批百万千瓦级风电基地,加强太阳能开发利用,普及农村沼气,积极发展生物能源产业,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和设备制造的研究开发。三是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制定并实施优先上网、价格保护、税收优惠、增加投入等政策措施,鼓励和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四是制定并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可再生能源法》,确定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制保障。

女士们、先生们!

推进全球可再生能源发展,是增加能源供给、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是21世纪世界发展的共同议题。当前,世界可再生能源发展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需要国际社会付出更多的努力。借此机会,我愿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第一、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世界各国应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认识,把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作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制定明确的发展目标,完善法律和政策体系,健全标准、认证体系,加强有关科学技术研究,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引导和支持企业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动世界可再生能源事业加快发展。

第二、帮助发展中国家加强能力建设。发展中国家在资金、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处于劣势,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力不强,单靠自己力量难以克服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困难和障碍。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应当积极兑现*年波恩可再生能源大会的承诺,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能力。

第三、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经济技术合作。各国应当充分发挥各自的比较优势,扩大国与国之间可再生能源投资、技术和贸易合作。中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市场潜力巨大。中国政府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鼓励国外企业投资于高效清洁利用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领域;鼓励国外企业在生物质能发电、生物液体和固体成型燃料、大容量风力发电、光伏电池、地源热泵供热与制冷、太阳能利用与建筑一体化、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等方面,与中国企业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投资与技术合作。中国在水能、太阳能和沼气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我们愿与其他国家进一步加强这些方面的经济技术合作。

女士们、先生们!

篇5

(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9年作出了修改,确定了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网审批和全额收购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与费用分摊制度、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财政激励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激励制度.

一、《可再生能源法》确立了以下几个主要的法律激励制度1、总量目标制度可再生能源总量目标制度是一个国家或者其中某一个地区的政府用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对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占有率做出的强制性的规定,以确保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列为能源发展的优先领域,通过制定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总量目标和采取相应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将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的总量目标的制定,具体授给权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

2、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的电网企业应当与按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建设,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相应的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以此来激励相关开发可再生能源主体的积极性.

3、分类电价制度分类电价制度,即有关主体根据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发电的社会平均成本,分门别类地制定相应的上网电价,并向社会公布,以期确保合理竞争.

4、费用补偿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我国的电网企业依照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若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我国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可以计入电网企业的输电成本,并从销售电价中回收;其中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的销售电价,执行同一地区分类销售电价,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5、专项基金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应的条款明确指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

二、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缺陷及相关措施完善的建议1、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缺陷针对我国目前在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的问题,系统分析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法律激励制度,结合2005年及2009年修改过《可再生能源法》,我国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激励措施仍然有诸多缺陷:

(1)可再生能源开发生产成本、技术相对传统能源无明显优势,需要资金、研发、技术的支持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生产成本比化石燃料要高.这迫使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更需要健全的融资机制,强大的研发能力,先进的装备制造技术.虽然为了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法》中规定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由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对以上项目工程的支持.但从实际投入量上看,国家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量仍偏少,稳定的政府资金投入机制尚未形成.

(2)可再生能源市场尚未初步形成没有市场需求,就没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发展.公众目前更偏好传统能源,传统能源的供应体系、销售体系、服务体系已经完善,这样传统能源的规模效益将远远大于可再生能源的,比可再生能源能有竞争力,可再生能源供应不得不依赖传统能源市场.

在《可再生能源法》虽有规定说,国家扶持在电网未覆盖的地区建设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为当地生产和生活提供电力服务.但实际上国家电网及供热、供气系统不能覆盖的区域仅是偏远地区,这样的市场需求太小,远无法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形成.

(3)可再生能源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关法规仍有待完善,具体可操作性相对较差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法》中仅作了一些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在如何具体操作方面,有所欠缺,相关配套措施的缺失.此外,从法律综合体系上看,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和法规及相关规章本身缺乏全局性、系统性、协调性、连续性、稳定性,而且在权威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仍需完善.

2、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律激励措施的完善建议(1)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建立新的融资机制政府部门应将对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开发和技术创新纳入国家中长期科技规划的高技术领域,加强与高校的合作,重视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加大研发投入,制定更加优惠的财税政策,促进建立可再生能源体系的核心技术,防止国外技术的垄断.

在融资机制的建立方面,一方面要完善现有的国内融资机制:完善相应的税收、贷款、补贴政策,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投入;建立一些新的融资机制:比如政府购进一批风能发电设施,然后一定的方式租赁给风能开发企业.另一方面要,在国际融资方面应该由政府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的引导利用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亚洲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会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资金支持;作为政府还应该建立相关专门部门引导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利用《京都议定书》机制(排污权交易、共同实施、清洁发展机制)相关的资金及技术支持.

(2)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离不开它的市场,政府应该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指定可再生能源发展政策,以引导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建立.政府要制定关于可再生能源的宏观调控及全国性的产业政策,积极利用相关经济激励政策引导其发展,明确企业的相关产权.具体而言:政府必须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事前事后评估,避免盲目开发,各地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必须符合全国性的产业规划方针,如西部应以风能、太阳能为特色产业,东部以潮汐能为特色产业;政府必要时应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企业签订行政合同,采购它们的产品,指导其投资、研发,以避免外国企业垄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出口;积极制定相关标准体系,推行可再生能源标识,鼓励公众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

篇6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建筑设计;应用

1引言

随着现阶段社会的不断发展,其能耗越来越受到,对于能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传统能源的供给效果已经很难满足于当前发展需求,这也就需要重点做好节能工作,环节当前存在的能源短缺压力。建筑行业可以说是能耗较为突出的一个方面,较好促使建筑行业具备理想的节能表现也就需要进行详细全面的分析和探索,尤其是对于各类节能技术手段的运用而言,更是需要进行不断研究,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就是比较有效的一种手段,这种可再生能源的运用价值还是比较突出的,值得引起高度重视。

2可再生能源的基本特点分析

结合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来看,其之所以具备着较为突出的应用价值效果,主要就是因为其自身的特点能够较好满足于社会发展的能源需求,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无限性特点。对于可再生能源而言,其最为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可再生性”,也就是无限性,这种无限性也就表明相应可再生能源能够源源不断的出现,并不会因为人们的应用而减少,进而也就体现出了极强的应用价值效果。这种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特点也就值得在各个方面重点探索其应用方式,最终提升其应用价值。

(2)普遍性。对于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而言,其都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普遍性特点,这种普遍性主要就是指相应的可再生能源并非是集中存在,而是在各个区域都存在,进而也就能够方便后续应用过程中的就地取材,比如对于太阳能、地热能以及风能等,都是广泛存在的各个方面,极大程度上提升了应用的便捷性。

(3)清洁性。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效果上来看,其还能够表现出较为理想的清洁性特点,这种清洁性主要就是指相应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能够避免在后续应用过程中出现较为明显的污染问题,相对于传统煤炭以及石油的应用来看,其环保效果极为突出,进而也就能够较好适应于当前越来越注重环境保护的社会发展趋势,值得进行广泛运用。

(4)经济性。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有效应用而言,其还能够表现出较为理想的经济性效果,尤其是从长期的应用过程中,这种经济性优势更是极为明显,其仅仅需要在初期设计构建中投入相应费用,进而也就能够较好降低后续维护和运行的投资,从整体方面体现出了理想的经济性效果。此外,当前我国对于这些可再生能源的应用还存在着较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进而同样能够表现出一定的经济性效果。

3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应用

可再生能源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能够表现出较为理想的实效性,建筑行业作为能耗较为突出的一个行业代表,其更是值得采取恰当的设计手段进行有效处理,促使可再生能源能够得到更好的运用,不断提升其应用水平。这种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具体应用方式和手段有以下几点:

(1)建筑设计中对于太阳能的应用。对于太阳能在我国建筑工程项目中的设计应用来看,其应用效果是比较理想的,而这种设计应用在我国传统建筑中就具备着较为明显的体现,比如我国很多传统房屋建筑都采用南北布局的方式进行构建,进而也就能够达到较为理想的太阳光应用效果,充分实现照明方面的应用需求。此外,对于太阳能热力方面的应用同样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设计手段,太阳能热水器的应用就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布置,在很多建筑物中都能够表现出理想的作用价值,降低了对于电力能源的依赖性。随着当前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不断提升,这种太阳能可以在建筑物中表现出来的作用也越来越丰富,比如从光伏发电方面来看,其发电效率越来越高,并且在建筑物的很多系统结构中都能够得到较为理想的运用,进而也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传统电力资源的运用,达到节能优化效果。在太阳能发电中,主动式太阳能技术能够取得较为理想的作用效果,其相对于传统的被动式发电,能够更好提升其发电效率,促使其在建筑物中表现更强的作用价值。

(2)建筑设计中对于风能的应用。在建筑物的具体设计过程中,合理运用风能同样也能够达到较为理想的节能优化效果,其设计方式首先表现在对于建筑物通风的有效布置上,根据当地风向以及相关强度,合理安装建筑物的外形以及通风口位置,进而也就能够有效保障其体现出较为理想的自然通风效果,不仅仅能够提升人们对于建筑物的应用舒适度,还能够有效提升其节能效果,降低对于机械通风的依赖性。另外,对于风力发电方面的探索同样也能够在建筑设计中取得理想的作用价值,尤其是在一些高度较为突出的建筑物中,这种风能发电的效率还是比较突出的,值得进行有效推广运用。

(3)建筑设计中对于地热能的应用。地热能同样也是分布较为广泛,并且极为丰富的一种可再生能源,针对这种地热能进行有效的建筑设计主要就是为了促使其能够在建筑物的暖通系统中发挥出较强的积极作用价值,进而也就能够降低电气设备方面的应用强度。结合这种地热能的实际应用设计而言,其需要切实把握好相应地热泵设备的安装和应用,针对该设备进行不断创新优化,促使其能够体现出较为理想的能量转化高效性,进而也就能够保障其较好实现建筑物暖通空调系统功能。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于建筑设计中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来看,其应用价值和优势还是比较明显的,这些优势也就值得相应建筑设计人员进行不断探索和创新,促使太阳能、风能以及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都能够采用恰当的方式进行布置,最终发挥出节能环保效果。

作者:桑月红 陆坚 单位:华汇工程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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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倪昌剑.论述可再生能源在建筑设计中的利用[J].四川水泥,2015(6):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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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第一次产业革命的兴起,世界开始进入工业化为主导的社会。在工业大生产条件下,传统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无论是在能量密集度,还是热值上都难以适应工业大生产所需要的能量要求。与传统利用方式上的森林能源相比,常规化石能源能够大规模开采和集中供应,其价格也相对低廉,能够更有效地支撑工业大生产以及与之相伴生的现代消费方式。除了一些水电项目得以发展外,绝大部分可再生能源逐渐失去竞争力,常规化石能源开始替代可再生能源,成为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主导能源。

当前,常规化石能源正日益耗竭,刺激其价格不断攀升;常规化石能源的利用还给自然环境带来越来越大的压力。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已经或开始制订其新的能源发展战略,以可再生能源(包括森林能源)来替代常规化石能源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我国也于2005年2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并且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出了具体目标。可再生能源这个伴随人类社会漫长发展历程的传统能源,又摆上世界当前和未来能源发展的重要议程,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

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意义

可再生能源的资源潜力是非常巨大的,仅据太阳能、风能、水能和生物质能粗略估计,在现有科学技术水平下,一年可以获得的资源量即达87亿吨标准煤,完全可以满足人类社会的需要。据联合国发展计划署等国际机构预测,到本世纪下半叶,可再生能源将逐渐取代传统化石能源而占据主导地位。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等各个领域发展速度的加快,能源需求正逐年增加。到2020年我国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国内生产总值(GDP)比2000年翻两番的战略目标,即使在充分考虑技术进步、经济结构调整、采取多种政策措施实现有效节能的前提下,能源需求量也将达到25亿-33亿吨标准煤,我国面临能源紧张与储量不足的压力。因此,发展可再生能源,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永续利用将会全面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能力。其意义在于:

一是我国缓解资源瓶颈性约束的根本出路。预计2050年我国能源需求也将超过50亿吨标准煤,而国内常规化石能源的供应能力只有30亿左右吨标准煤,能源供需矛盾缺口达20亿吨标准煤。由于石油的进口依存度将超过50%,能源供应安全也将面临极大的挑战。而我国可再生能源不仅资源储量丰富,而且大多属于低碳或非碳能源,具有可再生性,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缓解我国资源瓶颈性约束、保障能源安全的必由之路。

二是我国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途径。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中的70%来自煤炭,而煤炭燃烧所产生的粉尘、SO2、NOx等污染物又占到其总量的70%~90%,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大气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已相当于GDP的2%~3%,每年超过1000亿元;化石燃料消费形成的CO2排放,还是造成全球气候变暖的主要原因。相比之下,可再生能源对环境的污染要小得多。水电、风电、太阳能等几乎没有污染物的排放。生物质能利用不会增加大气中的碳排放量,粉尘、SO2、NOx等地方和区域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也很少。沼气不但可以解决农村能源短缺,保护生态环境,而且可以减少农药、化肥的污染,促进农业生态环境。因此,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从根本上解决地方、区域和全球大气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生态环境的必然选择。

三是为我国解决“三农”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村的全面发展以及农民的增收一直是我国在“三农”领域高度关注的问题。近些年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愈来愈受到资源短缺和生态环境恶化的制约。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进步和环境改善的有效手段。首先,开发和利用再生能源是解决农村基本用电和基本用能的重要途径。例如,利用小型光伏发电系统以及离网发电系统供电是解决常规电网难以覆盖的边远农村地区用电问题的主要方式。农村被动式太阳房、沼气池等成为解决农村生活用能的重要手段。其次,在农村地区发展生物质发电技术,积极推广能源、环境、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模式,是提高农业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创造新的就业机会、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有效途径。

四是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选择。我国西部地区不仅常规能源资源丰富,而且可再生能源资源如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也非常丰富。有效挖掘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成为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性途径。它不仅可以缓解西部边远地区能源短缺,而且还将改变西部地区的传统能源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活质量,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五是有利于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循环经济是一种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经济发展模式。它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主要目标,实现资源的多次合理利用和对环境的有效保护,成为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根本途径。可再生能源是资源消耗和废物排放非常少的清洁能源,符合循环经济这种“资源获取――生产――消费――再生”的生态学规律,因此,建立以可再生能源为资源载体的循环经济模式以发展可持续能源体系,将是我国未来在“经济和环境”双重约束下的最佳选择。

六是有助于提高我国的国际能源地位和综合竞争力。一方面,我国能源总量的资源禀赋在国际上位居前列,但是能源的人均资源禀赋却不占优势。另一方面,我国是CO2排放的大国,随着发达国家减排承诺的履行,我国在未来国际谈判中也将会面临更大压力。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在产业链低端的出口产品仍占较高比例。同时,尽管国际关税壁垒逐步降低,但包括产品能效和环境标准、标识、废弃物回收、包装等“绿色壁垒”的非关税壁垒日益凸显。这些都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综合竞争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将有力提高我国的总体能源效率、降低能源消费强度和出口产品成本,确立我国的能源国际地位,对全面提升我国的综合竞争力更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把握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时代特征

可再生能源尽管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意义,但是,可再生能源的现代化利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要再次变成世界主导能源,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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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416.2;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类活动的物质基础,人类的活动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应用。伴随着发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世界各国愈加重视能源供应对于经济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态环境恶化,空气污染加剧,使得以风能、太阳能、生物能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产国和消费国(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产和消费国以及第二石油消费国、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进口国(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的比重长期保持在70%以上(中国统计年鉴,2014),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国CO2气体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趋势,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国政府已经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费量要占到全国一次能源消费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但是要实现此目标,任务艰巨(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

世界经验表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与政策的引导和激励密不可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明确指出,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对包括水能、生物质能的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的研究文献主要从政策工具的应用、政策工具效果评价方面提出。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重视对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政策应该针对不同发展阶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发阶段需要针对技术研发进行支持;在生产阶段主要通过减免税收和适当补偿(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场化阶段Suani(1999)认为生物质能政策需要将外部性引入市场价格中。同时,可再生能源在市场化阶段配额标准需要保持相对稳定(Ryan et al.,2006)。国内学者王革华(2010)对我国新能源产业政策进行了梳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我国应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和非经济激励政策,促进新能源的发展。王玺等(2011)针对新能源产业研发、生产和销售等环节设计了税收优惠政策。刘叶志(2008)则从外部性理论的角度提出使用财政政策来优化资源的配置。

本文针对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政策的发展状况,从基础理论入手,通过科学判断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阶段,针对不同发展阶段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提出相应的产业财税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发展意义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类

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能源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是否再生,将能源划分为可再生能源与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英文名称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联合国在内罗毕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会议上确定的。可再生能源不同于常规的化石能源,具有可持续性,几乎不会枯竭,有利于生态良性循环,主要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以及所产生的二次能源氢能等(张博,2007;姜南,2007)。我国将可再生能源分为水能、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2007)。这种能源资源潜力大、环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谐发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意义

1.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我国能源长期存在资源有限、优质能源储量严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储量低的状况,其中石油、天然气资源仅占世界人均储量的11%和4%。目前,中国石油进口年均增长率达到了35%,石油对外依存度在30%以上,这一数据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对能源的需求将持续增加。

2.调整能源结构、增加能源可持续供应的需要

我国能源消费结构长期以煤炭为主,随着降低煤炭消费的压力增加,必然需要相应提高水电、核电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费结构。

3.保护环境、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需要

对于化石能源的过分依赖,使得我国环境污染严重,严重影响我国居民的身体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几乎不会对大气环境造成破坏。这也是为什么世界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一)商业化阶段理论的内涵

根据美国总统科学技术顾问委员会研究报告(PSCAST,1999),可以将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商业化过程分为研究发展阶段、示范阶段、规模化降低成本阶段和大面积推广阶段。

在研究发展阶段,也是商业化准备阶段,投资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担的风险高,因而在此阶段政府是研究开发投入的主体。政府等公共部门应该在技术研发方面发挥巨大作用,同时为了促进新技术的商业应用转化,政府应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

在示范阶段,政府提供资金支持是本环节得以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此阶段可以分为技术示范和商业化示范两个阶段。技术示范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对研发出的新技术进行生产能力的可行性验证、示范,并发现问题,进一步完善新技术;而商业化示范阶段是在上一个阶段可行的基础上对商业服务的能力和推广前景进行验证。本阶段资金投入较大、回收期长、风险高,资金获取是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到了规模化阶段需要降低生产成本。在本阶段技术特征表现为单位生产成本受累计产出规模增加的驱动而进一步下降,整体呈现“学习曲线”的特征(见图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术拥有与传统能源相同的竞争力。成本下降受规模效应的驱动,而累计规模效应需要稳定的大量的资金投入,本阶段需要解决的关键核心问题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确定性、保证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合理的政策设计将会达到成本驱动下降的作用,否则可能出现接受补贴的企业依赖补贴生存,不想通过技术进步和加强管理增强盈利能力。

大面积推广阶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经历了研发、示范和规模化阶段之后。在前几个阶段的发展之后,由于成本经济性已与常规能源技术相当,此时就可以进行大面积推广了。此时政策上主要解决市场交易和信息传播方面的障碍。

(二)商业化阶段理论与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的关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业化的不同阶段,都不同程度伴随着研发、示范、规模化成本降低和市场推广等环节的运行。在技术研发环节政策支持应该是政府公共部门主导、企业等参与,主要使用科技推动政策,由国家组织研究机构和企业一起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并对研究示范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以生物质能为例,美国在燃料乙醇产业发展的各个阶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发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补贴、税收减免、信贷优惠、债券贴息补贴以及保险贷款优惠等补贴手段。首先将每加仑乙醇补贴从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税收法案》中要求对E10乙醇汽油每加仑减免征收4美分消费税。通过《原油暴利所得税法》将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税时间进行延长;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对生产规模低于100万加仑的乙醇生产厂商提供担保,联邦政府与乙醇生产厂商签订购买协议,实行最低收购价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规定对外国(主要针对巴西)生产的乙醇征收每加仑50美分的进口关税,还规定乙醇生产设施可以进入免税工业发展债券。关于行业竞争,《乙醇燃油竞争法》禁止对乙醇企业进行任何恶意报复,实施的效果是企业投资积极性提高。到1985年美国生物乙醇的产量接近5亿加仑,生产厂商达到163家。(2)在商业化过渡阶段,需要不断扩大项目规模和项目数量。在这个阶段,为了促使新产业的成熟,政府需要通过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进新技术尽快扩大规模。(3)在规模化阶段,往往需要从产销两个方面促进产业的快速发展。美国在此阶段除了对生产环节提供支持,还对消费环节提供信贷帮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规定对生产替代燃料汽车的企业提供信贷优惠,满足公司平均燃料经济(CAF)的标准,如E85标准;2)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产企业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没有发展起来,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围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继续对研发领域实施支持。(4)在商业化运作阶段,即大面积推广阶段,美国实施多环节支持生物燃料产业,通过制定明确的生产计划,补贴逐渐减少。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励扶持政策见图2。

四、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与政策框架设计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判断

1.趋势判断

对于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的判断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础上的。根据PSCAST的商业化阶段理论,处在不同发展阶段,产业规模、产品种类、市场环境、产业利润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对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进行实际判断时我国数据统计不全,企业数据仅能从上市公司的年报中获取(宁冰,2012)。根据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关于我国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统计,依据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产值的变化对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阶段进行了趋势估计。

通过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产值的趋势变化(如图3)可以看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处在规模化阶段。但这属于对可再生能源的整体进行的判断,具体到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阶段还会有差别。为了提高判断的科学性,还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过计算进行判定。

2.Gompertz曲线拟合法

由于拟合精度好,产业发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线法已经被广泛应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结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产值,t表示时间,公式中三个参数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进行估计。根据统计学的计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进行计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笔者选取RESSET金融研究数据库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产值数据,将数据按照时间等分成三个阶段,即1993―1999年为第一个阶段,2000―2006年为第二个阶段,2007―2013年为第三个阶段,这里n=7。根据21年的产值数据,通过计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线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计,并经过分析,模型的可决系数为0.984279,调整的可决系数为0.981926,拟合优度高,自变量对因变量的解释程度强。F-statistic为640.7726,Prob为0.0000,判定模型总体显著,最后经过P值判定回归计算出的lnK、lna、lnb是显著的。经过计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据对照表(如表1),可知我国可再生能源处于成长期,这与趋势判断一致。

(二)我国可再生能源财税激励政策框架设计

根据可再生能源商业化阶段理论,借鉴美国等国家的经验,可再生能源产业财税政策工具的选择需要根据产业发展阶段设计。在技术研发阶段,应该以财政资助为基础,进行共性技术研发活动;在商业化示范阶段应该适当增加财政投资;进入成长阶段应该采取市场保护、政府采购等措施;进入大面积推广阶段,可以采取税收优惠、金融扶持、创业投资等为主的财税政策。由此,本文参考王仲颖、任东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分析构建了我国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财税政策工具选择的模式。

目前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整体处在规模化阶段,根据表2,在此阶段税收政策和财政激励政策都需要加强。由于本阶段需要企业扩大投资,促使产业形成规模优势,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学习曲线进一步降低,重点需要通过在税收政策上允许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加速折旧,鼓励可再生能源企业增加投资,另外可以在财政投资上从财政投资、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等方面对可再生能源企业进行支持。同时,消费终端税收政策与补贴政策支持也需要进一步加强(胥力伟和丁芸,2015),提升消费的拉动作用。但是,在此阶段不应该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税,以迫使企业进一步增强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高产业自身的竞争优势,形成产业竞争力。

五、结论与探讨

目前,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中还存在高成本、高价格的制约,更为重要的是在商业发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资还存在风险大、成本高、预期回报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仅需要国家加大支持,还需要分别对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不同的发展阶段进一步进行针对性的判断,依据商业化阶段理论和不同商业化阶段可再生能源的财税政策工具选择模式有区别地应用差异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财税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时候应用政策工具组合。

本文没有对政策工具的特点、不同政策工具的实施效果进行说明和评价,这也构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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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各国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提升到战略高度并制定激励政策

世界大部分国家能源供应不足,各国努力寻求稳定充足的能源供应,都对发展能源的战略决策给予极大的重视,其中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尤为引人注目。化石能源的利用会产生温室效应,污染环境等,这一系列问题都使可再生能源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升温。从目前世界各国既定能源战略来看,大规模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为未来各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国际能源署不完全统计,截至2005年底,已有50多个国家制定了激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43个国家制定了国家级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30多个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直接的财政补贴或其他优惠措施,32个国家出台了可再生能源发电强制上网政策。

(二)随着技术进步,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成为可能

从世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与发展趋势看,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发展最快,产业前景最好。风力发电技术成本最接近于常规能源,因而也成为产业化发展最快的清洁能源技术。风电是世界上增长最快的能源,年增长率达27%。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也已接近或达到大规模商业生产的要求,为可再生能源的进一步推广利用奠定了基础。

国际能源署的研究资料表明,在大力鼓励可再生能源进入能源市场的条件下,到2020年新的可再生能源(不包括传统生物质能和大水电)将占全球能源消费的20%,可再生能源在能源消费中的总比例将达30%。

2004年,美国、德国、英国和法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占总发电量的比重分别为1%、8%、4.3%和6.8%;到2010年将分别达到7.5%、20.5%、10%和22%;到2020年将都提高到20%以上;到2050年,德国和法国可再生能源发电将达到50%。韩国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将由2004年的2.1%提高到2010年的5%。日本和中国的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将由2004年的3%和7.5%提高到2010年的10%左右,2020年分别达到20%和15%。

(三)国际社会对再生能源开发的投资加大

根据《经济学家》杂志2006第11期的研究文章,国际社会对清洁、可再生能源投资幅度增长很快,2004年为300亿美元,2005年为490亿美元(其中政府投资约100亿美元,私人投资约250亿美元),估计2006年将超过630亿美元。目前,可再生能源公司股市市值达300多亿美元,一些风险投资正从IT行业转入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

二、开发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与举措

(一)部分欧洲国家的政策与措施

德国通过了新的《可再生能源法》,为投资可再生能源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德国制定了《未来投资计划》以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迄今投入研发经费17.4亿欧元。2004年,德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8%,年销售额达100亿欧元。风力发电占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54%,太阳能供热器总面积突破600万平方米。

法国推出了生物能源发展计划,2007年之前将生物燃料的产量提高3倍,使其成为欧洲生物燃料第一大生产国。其具体内容包括:建设4个生物能源工厂,年均生产能力达到20万吨,生物燃料的总产量将从目前的45万吨上升到125万吨,用于生产生物燃料的作物面积也将达到100万公顷。由于生物燃料目前的成本比汽油和柴油贵两倍,因此法国已出台一系列优惠措施,鼓励生物燃料的生产和消费。

英国把研究海洋风能、潮汐能、波浪能等作为开发新能源的突破口,设立了5000万英镑的专项资金,重点开发海洋能源。不久前,在苏格兰奥克尼群岛的世界首座海洋能量试验场正式启动。英国第一座大型风电场一直在不断发展,目前风电装机总量已达650兆瓦,可满足44万多个家庭的电力需求,近期还将建设10座类似规模的风电场。

(二)亚洲发展中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与计划

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和巴西等国家越来越重视可再生能源对满足未来发展需求的重要性。

中国制定实施了《可再生能源法》,编制了《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并为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确定了明确目标。

印度成立了可再生能源部,政府全力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利用,目前印度在风电和太阳能利用规模上已居世界前列。

东盟国家也开始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工作。10个成员国各自都有了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计划,包括地热、水电、风能、太阳能和来自棕榈或椰子油的植物燃料等。按照东盟的计划,到2010年各成员国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将达到2.75万兆瓦,其中印尼、菲律宾和泰国将成为领先者。

三、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状况与发展

(一)太阳能的发展与利用

太阳能发电以其无污染、安全、维护简单、资源永不枯竭等特点被认为是21世纪最重要的新能源。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光伏电池生产每年以30%至40%的速度递增。整个光伏行业从原材料到终端产品都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在世界范围内形成特有的“卖方市场”格局。太阳能市场目前占全球能源市场的1%,市值约70亿美元。据欧洲可再生能源委员会研究报告,太阳能工业2030年将占到全球能源市场的8%。

(二)风力发电的发展与利用

丹麦BTM咨询公司估计,2004年至2008年世界风电当年平均增长率约为10.4%,累计装机增长率约为18.8%,欧洲风电在近海风电场真正“起飞”之前将保持中等增长。2002年欧洲风能协会与绿色和平组织发表了一份《风电在2020年达到世界电量12%的蓝图》的报告,对展望未来20年风电的发展很有参考价值。报告认为,首先,推动风电发展的因素是气候变化,风电不排放任何温室效应气体,在电网中可以达到工业规模。京都议定书的减排温室效应气体指标已经分配到地区和国家层面,各国一定会增加包括风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比例。其次,市场已经表明风电成本正在显著下降,目前的发电成本仅相当于20年前的五分之一。风电机组的单机容量不断增长,最大的商业化机组达到2500千瓦。迅速增长的风电商务引起金融和投资市场的密切关注,新的投资商如石油公司等正在进入这个市场。第三,世界各国已积累了丰富的发展风电的经验。在欧洲的德国、丹麦和西班牙;美洲的美国以及发展中国家的印度,都积累了成功发展风电产业的重要经验。第四,近海风电正在开辟新兴市场,欧洲北部将要建设2000万千瓦的海上风电。

(三)生物质能的发展与利用

生物质能是太阳能以化学能形式贮存在生物中的一种能量形式,一种以生物质为载体的能量,它直接或间接地来源于植物的光合作用,在各种可再生能源中,生物质是独特的,它贮存的是太阳能,更是唯一一种可再生的碳源,可转化成常规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燃料。

生物质能也称“绿色能源”。 开发“绿色能源”已成为当今世界工业化国家开源节流、化害为利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至少有14个工业化国家在开发“绿色能源”方面取得了良好成绩,其中有些国家通过实施“绿色能源”政策,在相当大程度上缓解了本国能源不足的矛盾,而且显著改善了环境。

生物质能有其独特的优势,首先,生物质能发电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中电能质量最好、可靠性最高,其效果远高于小水电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等间歇性发电,可以作为小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的补充能源,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其次,农村能源结构由传统生物质能利用为主向现代化方向转化,生物质能发电是这种转化的重要途径。第三,丰富的生物质能资源亟待有效开发利用,加工增值,促进经济发展。第四,生物质能发电技术比较成熟。

到2020年,西方工业国家15%的电力将来自生物能发电,而目前生物能发电只占整个电力生产的1%。届时,西方将有1亿家庭使用生物能电力。生物能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还能为社会创造近40万个就业岗位。

(四)水电的发展与利用

水电是可再生能源,而通常的大型水电属于传统能源,而小水电却属于新能源。小水电从容量角度来说处于所有水电站的末端,它一般是指容量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据2003年世界水能大会估计,世界小水电可开发资源大致为1.2-1.44亿千瓦。中国可开发小水电资源如以原统计数7000万千瓦计,占世界总量的一半左右。到目前为止,全世界可供利用的水电资源只开发利用了18%。小水电站具有投资小、风险低、效益稳、运营成本比较低等优势。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制订了一系列鼓励民企投资小水电的政策。中国于2006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就鼓励包括小水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开发。

四、工发组织的促进举措

联合国工发组织将能源与环境作为组织工作的三个重点领域之一,并于近年来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工发组织在推进可再生能源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生物质能

2005年12月,工发组织与印度科学院合作,以促进现代生物质能(BIOMASS)技术和非洲南南合作为框架,在印度班加罗尔举行专家会议。这次会议增强了来自非洲政策制定者和专家对生物质能气化技术现状和所提供机会的认识,这些技术可利用当地生物废渣为农村地区发电,为工业应用供热。

(二)小水电技术

推进亚洲与非洲之间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其中中国与非洲国家进行小水电技术合作,工发组织与国际小水电中心合作,帮助建立印度、尼日利亚分中心,培训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人员,提供咨询与设备,在非洲建立多个示范项目点。工发组织将进一步加强与杭州国际小水电中心的合作,在未来三至五年内探讨签署一揽子合作协议,在非洲10国开展“点亮非洲”及“发展生产”的试点项目,这些活动预计需筹资1000万美元。工发组织计划于2007年5月在马来西亚召开棕榈柴油亚非合作会议,推进棕榈柴油在亚非国家的发展。

(三)氢能技术

2004年在土耳其建立国际氢能技术中心,计划五年内得到土耳其政府4000万美元捐助,该中心目前正在实施若干项目,并侧重生产“清洁能源载体”氢。

(四)海流发电技术

在意大利政府的资助下,中国、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开始实施海流技术区域方案。这个由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资助并实施的项目使用的是一家意大利公司与意科研机构合作开发的海洋流发电机组。有关机构认为它是国际上将海洋流动力能转变为电能的最为成熟的发电技术。这个项目的开发建设将为发展中国家可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开辟出一条新路。

(五)与拉美开展区域可持续发展合作方案

2006年9月26-27日,工发组织与乌拉圭合作在Montevideo召开了“生产应用型可再生能源部长级会议”,15国能源部长通过了“部长宣言”,加强区域合作以提高能源利用,提高可再生能源供应以及促进可再生能源研究与开发,并在乌拉圭建立“可再生能源与有效利用区域检测中心”。

五、中国可再生能源的发展

作为全球能源市场日趋重要的一个组成部分,中国目前的能源消费已占世界能源消费总量的13.6%,世界能源消费将越来越向中国和亚太地区聚集。据预测,目前中国主要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的储采比分别为80、15和50,大致为全球平均水平的50%、40%和70%,均快于全球化石能源枯竭速度。未来五至十年内,中国煤炭国内生产量基本能够满足国内消费量,原油和天然气的生产则不能满足需求,特别是原油的缺口最大。注重能源资源的节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快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对于中国来说既重要又迫切。我国能源工业面临着经济增长和环境污染的双重压力,因此,开发利用新能源具有重大意义。经过多年的努力,新能源的开发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近几年来,我国小水电装机容量每年以超过250万千瓦的速度迅速发展。风电发展也很快,2005年底建成装机达到100万千瓦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6.5万千瓦,解决了约300万偏远地区人口基本用电问题。沼气年利用量达到50亿立方米,改善了1400万农户的生活用能条件。预计到2020年,中国水电装机总容量将达到2.9亿千瓦,风电达到3000万千瓦,太阳能发电达到200万千瓦,太阳能热水器总集热面积达到3亿平方米,沼气年利用量达到240亿立方米,生物质成型颗粒燃料年利用量达到5000万吨左右,生物质发电达到2000万千瓦。虽然新能源发展潜力巨大,但与传统化石能源相比,仍面临着成本高、规模小等困难。例如,小水电发电成本约为煤电成本的1.2倍,生物质发电成本为煤电成本的1.5倍。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新能源发展,针对这些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通过颁布《可再生能源法》及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等鼓励产业发展和技术开发,解决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法律、政策和市场层面的障碍,并给予相关产业以资金支持。

在中国经济发展过程中,能源问题始终不容忽视。为此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与国际能源署(IEA)等国际组织和各国能源研究机构的合作,加强能源战略研究与统计,跟踪世界能源的最新发展动态,积极参与能源合作论坛与交流机制,增加我国的话语权,参与国际能源体制与政策的制定,并为我国及时制定战略、政策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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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再生能源与低碳经济概述

在能源领域中,人们往往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并称。目前,可再生能源的含义在技术层面已得到明确,即以新技术和新材料为基础,使传统的可再生能源得到现代化的开发与利用,用取之不尽、周而复始的可再生能源来取代资源有限、对环境有污染的化石能源,重点在于开发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地热能、氢能等。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经济模式,旨在通过全球合作,形成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双向机制,不断促进节能减排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提高传统化石能源使用效率,推动以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氢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广泛应用,逐步减少单位GDP的碳排放量,建立新的低碳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低碳经济”具有如下特点。①全球性。低碳经济的概念是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独立地完成低碳经济的发展。②主动性。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以政府的政策引导为前提,以主动地干预为保障,而不可能仅仅依靠市场这一看不见的手。③技术性。低碳经济实质是通过各种节能减排高新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双重目标。

2 低碳背景下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2.1 低碳是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2009年11月25日由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从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到确定GDP增长的碳排放指标,我国正在逐步跨入低碳经济时代。发展低碳经济必将带来我国能源结构的调整――传统能源的使用比例缩小,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上升。苏州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将迎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2.2 苏州本身的发展属性决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方向。苏州地处东南沿海,能源资源贫乏,3/4以上靠外调。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苏南地区不仅面临着能源的巨大缺口,同时也面临着环境的压力。苏州地区经济增长的支撑力主要靠资源的大量消耗。因此,矿物能源的日益耗尽以及矿物能源无节制使用所引起的环境问题,使人们迫切要寻找清洁能源。

3 苏州可再生能源利用现状

3.1 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范围广泛,且随着新能源的发现呈逐步扩大趋势。从能源的大类来看,苏州可在再生能源的利用领域从最初的水能和生物职能,到现在的风能、太阳能、海洋能、地热能等。从各类别的再生源利用的广度和深度来看也在不断的扩大和深化。以生物质能的利用为例,起初我们只是将秸秆、薪材等剩余农作物直接燃烧来取得传统的煤炭能源,而如今不仅应用新技术提高了剩余农作物的燃烧能力,而且还可以将其转化为优质化工原料。

3.2 可再生能源产业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20世纪70年代末,可再生经济与制度研究能以相对节约的方式消费,而不是选择对环境有影响的产品和服务。把低碳经济表述为最大限度地减少煤炭和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的经济,实质上是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本特征的经济。它的核心是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实现经济社会的清洁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3.3 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方面,自主研发能力不断加强。近年来,苏州依托政策、地域、经济、产业优势,已成为江苏省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发展的试点城市之一。在风能、生物质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的技术发展较快,并在某些领域已处于先进水平。风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应用技术已步入快速发展阶段,建筑业、制造业等产业非常发达,节能应用产品与技术迅猛发展,涌现出大批技术含量高、规模化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新技术。

4 苏州可再生能源利用存在的问题

4.1 相对薄弱的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业使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的本地化和商业化进程严重受阻,这是苏州可再生能源成本过高和市场发育滞后的重要因素之一。

江苏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仍沿用一些传统技术、设备与工艺,明显落后于国际发达国家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较快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表现出企业生产规模小,产品生产成本高,价格与常规能源相比高得多,缺乏市场竞争力。

4.2 缺乏完整的激励政策体系。可再生能源政策的执行效果不好,主要应归因子所制定的政策缺少相应的机制。苏州由于缺少目标机制,使政府机构难以制订长期稳定的发展计划,从而制约了项目开发商的投资信心。由于缺乏竞争机制,目前可再生能源价格的降低缺少压力,开发商与电网之间难于就电力的供应达成协议。由于缺少融资机制,导致该行业投资渠道单一,政府成了投资主体,财政投入难以满足行业发展对投资的渴望。因此,必须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4.3 可再生能源分属不同行业,缺乏统一归口与管理。政出多门,部门间协调性差,造成了管理混乱,即所谓的“有机构无管理”问题。长期以来,江苏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工作分散在多个部门。科技厅、发改委、建设厅、农林厅、经贸委等多头管理,资金分散,重复建设。另外,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事业中所采取的一系列方法非常复杂,许多不同的机构都被包含在内。这些程序为项目的开发设置了过多的障碍,限制了开发商和投资人进入市场。

5 对策和建议

5.1 加快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本地化和商业化进程。可再生能源设备本地化无疑将会成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一支新生力量。可再生能源本地化的实现可以为当地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当地可以通过销售可再生能源设备获得利润:当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产品可以出口外地、海外市场;可降低当地可再生能源厂商购买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成本,进而降低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提高当地可再生能源发电能力等。苏州应加快可再生能源设备本地化、商业化的进程。

5.2 建立、完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在可再生能源技术商业化的初期,由于新技术、新产品的价格承受力与政府推广目标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政府往往会通过一系列政策来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国内外的经验表明,政府的支持和激励以及鼓励民间投资是加速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关键因素。苏州再生能源政策应该是一个政策体系,该体系围绕一个核心目标建立起来一系列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机制。目前苏州应着力建构包括目标机制、定价机制、选择机制和补偿机制在内的可再生能源政策体系。

5.3 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宏观管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并清楚界定管理机构的职责。另外,在发展可再生能源事业中所采取的系列方法适当简化,便于开发商和投资人进入市场。

5.4 通过政府积极干预建立可再生能源的主导产业地位。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资源产业出台有足够吸引力的税收、投资和产出补贴政策,将闲置的民间资本引向可再生能源产业,将有效解决主导产业建立所需的资本积累和投资问题。通过宣传和消费补贴对消费者进行有效的消费引导,逐渐培育可再生能源的需求市场。采取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材料、现场培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同时通过消费补贴使其在选择可再生能源时不至于承受比传统的化石能源更高的成本和代价。

5.5 立足苏州市情,积极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发展经验。今后,进一步深化在可再生能源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以互利共赢为立足点,更多地调动全球资源,我国在开发和产业化方面的差距。

参考文献:

[1]牛丽贤,张寿庭.低碳经济背景下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对策研究[J]. 改革与战略.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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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可再生能源的含义和内涵

能源总体可以分为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可以循环再生的,且是自然界中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非矿石能源,它们对环境无害且分布广泛。在我国农村,常见的可再生能源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各种植物和农作物秸秆、人畜排泄物、有机废弃物等生物质能资源。回顾历史上能源转型的变革我们可看到,能源转型的大方向是不会变的,不断实现从传统能源到新能源,再到可再生能源的转变,人类社会才可能真正做到可持续发展。

二、 我国农村能源转型的可行性

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可以分两步走,先从农村开始,然后推向全国。首先,相比起城市能源集中供应体系带来的沉重转型代价,农村进行能源转型成本较小。其次,我国农村基于其特殊的地理条件,与城市相比,拥有着城市所不具备的转化优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我国农村地区生物质能比较丰富,据测算,理论上我国生物质能资源应为50亿吨左右,据统计,我国目前可作为能源的各类生物质能利用量约为2000万吨标准煤。[1]例如,我国沼气能源十分丰富。沼气是一种混合气体,其主要成分是可燃性的甲烷,它是由微生物在厌氧条件下发酵秸秆、禽畜粪便等有机物产生的。我国的沼气能源建设开始于上世纪二十年代,据统计,我国目前农村沼气年产量能达到140亿立方米,每年农民因此获得收益400多亿元。

(二)、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现有基础。首先,我国已经颁布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已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其次,国家农业部出台的《农业生物质能产业发展规划》中确定了以解决农村生活能源为重点,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固化成型和气化燃料[2];再次,国家已经实施了一系列能源建设的项目:例如在农村地区施行太阳能利用技术,在水力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农村地区开发小型水电站等项目。

三、我国农村能源转型的法律现状及完善措施

(一)、我国能源立法方面的现状。我国目前已经出台的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有:《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单行法律,但是并未制定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条文。

(二)、农村能源转型所需的法律制度保障主要指的是我国现有的有关能源方面的立法,我国大框架下的能源法律体系已经基本构建,但是专门针对农村能源建设的法律几乎没有。因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把能源普遍服务理念纳入原有法律框架。要建立完善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确立农村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统中的重要地位。[3]首先,我国可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础上,明确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目标,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电力供应中所占的比重,将可再生能源置于优先发展的地位。其次,在新的法律法规中尽可能地吸收和反应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密切相关的技术、经济领域的最新成果。[4]

2、创立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促进性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确立“促进性立法”作为农村能源转型立法的主要模式。促进性立法指的是国家基于产业政策或者社会公共政策的需要,对某一个领域采用鼓励、扶持和规制的方法进行立法,其目的在于促进该产业的发展,促进性立法主要出现在经济法、环境法等社会法领域,它是一种比较新型的法律形式。农村新能源建设可以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顺利进行,开发利用农村新能源能够优化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对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增加农村就业,构建和谐新农村具有深远的意义。

3、借鉴和吸收发达国家的能源立法经验。首先,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类型要细化英国的能源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其能源方面法律主要有:《低碳转型计划》、《2009年可再生能源战略》、《2010能源法》。日本作为北亚地区第一大经济体,其能源立法也是历来受到政府的重视,日本能源方面的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有针对性,注重科技创新和国家财税支持,主要法律有《促进新能源利用特别促进法》、《日本电力实业者新能源利用特别措施法》。其次,在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中要有制定具体而明确的措施,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及其衍生问题进行必要的立法与制度储备。

4、明确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的执法主体。法律可以按政府组成部门明确划分来规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建设的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笔者还建议:可以在同级能源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县级以上农村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工作,以免除造成不必要的职能交叉的状况出现。

结语

我国的确在不同的五年规划中规定了相关的发展农村新能源的政策与规划,但是若要大力推进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工作,上述支持措施的力度还不够,因为这些措施仍旧以城市为中心,没有针对农村实际情况进行专门立法。因此,要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并借鉴国外经验,推进我国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的转型建设,同时,这也对推进生物能源的开发建设,带动农村经济类型的转变,充分利用农业资源为农民创收,切实解决“三农”问题,以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意义非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

参考文献:

[1]张培栋,杨艳丽,李光全:中国农作物秸秆能源化潜力估算 《可再生能源》,2007,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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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出现这样令人费解的一幕?通常情况下,优秀企业回款更加及时,减少财务成本之后,形成价格优势,对落后企业进一步挤压使其退出,随后提高全行业的生产效率。但在光伏开发市场,由于后端电价锁定20年,电力收购方只有电网公司一家,所以市场规律已在光伏市场失灵。

如果从补贴拖欠延展,不难发现目前光伏开发链条从项目备案、申请并网、电力销售、收入回款,所有环节都是行政审批决定而非市场决定,市场机制失灵也就不奇怪了。

这就造成,一方面企业等待补贴心急如焚,新项目难以继续开发;另一方面,在补贴拖欠情况下,上网电价无法降低,一旦再降电价,更不会有人开发新项目。但不降电价,补贴总额会增长过快,可再生能源基金难以承受,从而陷入死循环。

风险在哪儿

补贴拖欠并不陌生。

2009-2012年,风电行业也出现过类似情况。不同的是,风电开发企业以大型国企为主,融资能力强,当年靠自身咬牙扛过几十亿元的补贴拖欠危机。但光伏行业大多是民企在开发,融资能力较弱,无法独立应对危机。

究竟哪些原因导致这些问题?先来看一下各家部委在补贴链条中的角色。国家能源局负责审批省一级的风电、光伏备案指标,收集各省上报的已建成项目名单转交给财政部;财政部负责管理可再生能源基金,根据国家能源局的名单最终版的补贴企业目录;发改委负责主要由价格司制定可再生能源附加的价格、各种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标杆上网电价及度电补贴电价;电网公司就是一个通道,从工商业用户身上收取可再生能源附加,上缴给财政部管理的可再生能源基金,再从基金领钱支付给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

无论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所有的补贴都来自可再生能源基金,基金来源是工商业用户支付的每度电里包含的可再生能源附加费,每度电交1.5分。按照全国的用电量基金正常规模为每年600亿元来支付当年所有的可再生能源补贴,但由于自备电厂等不交附加,每年的基金规模能收到的金额约为400亿元。北京市计划从2013-2017年为大气污染防治政府投入2000-4000亿元,全社会投资1万亿元。相比这两个数字,全国支撑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资金简直少得可怜。

基金的钱交给电网公司,由电网转移支付给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商。那么谁能领补贴,谁不能领,是由财政部、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联合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贴目录决定。目录的周期却没有任何规定,谁也不知道下一批项目目录和项目建成截止日是何时。 破局光伏补贴的关键还在于下调标杆上网电价。

最新的第五批目录于2014年8月,项目建成日期为2013年8月。此后的项目,到现在连目录都还没有列进去。拖欠补贴时间最长的开发商,已独力支撑超过2年,但开发商若没有足够的现金流,就无法按时支付工程总承包(EPC)建设款和银行本息。如果发生信贷违约,银行将立刻调高对整个光伏行业的风险评级,融资成本又将提高,企业将面临倒闭风险。

如何破解难题

当务之急是抓紧理顺补贴流程,及时地把补贴给企业发下来。可以按照以下几条路径破解难题:

首先,由于火电标杆上网电价下调及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增长,现有的1.5分/度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远远不够支撑局面,须尽快将附加提高至3分钱/度或以上,才能保障基金正常运转到2018年。

其次,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收支情况应公开。补贴资金取之于社会,用之于新能源,是全社会在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及时让公众了解基金的收支情况,有利于增强公众信心,也符合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再次,补贴目录的要定期。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对于补贴目录要明确时间或已备案项目在建成发电之后,自动获得补贴资格。明确企业是否可以领到补贴对其资产再证券化有重要意义。

市场最关心的是标杆上网电价下调。标杆上网电价的调整虽与补贴没有直接关系,但对补贴资金的长期影响非常明显。目前可再生能源附加基金出现缺口,部分原因就是火电脱硫脱硝标杆上网电价的下调,导致已建成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要靠补贴把下调的部分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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