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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租赁办公场所,签订租房合同,要求出租方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随后至税务局缴印花税;
4、开立公司验资户,携带公司章程、工商局的核名通知、法人私章、法人身份证前往银行开立公司验资账户;
1、跨境电商分出口和进口,多数是平台,少数属于企业自建。出口电商有海源汇、速卖通、亚马逊、eBay、Wish、兰亭集势、敦煌,洋码头;进口电商平台:天猫国际、苏宁云商海外购,网易考拉海购、顺丰海淘等。
2、特殊监管区域,比如保税区,货物进口到区域内是无需要缴纳进口关税的;属于境内关外,区域内可以买卖;但如果要从监管区域内到市场上销售的话,进口需要先缴纳海关关税的。特殊监管区域分为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流程有保税区的企业注册备案流程、企业注册备案递交注册申请材料、加工贸易合同备案需企业递交申请材料、加工贸易中期补税企业递交申请材料及加工贸易手册核销企业递交申请材料和出口加工区的加工贸易企业电子帐册备案、电子帐册变更及电子帐册核销流程等。
(来源:文章屋网 )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1-0148-02
2012年8月1日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在全国实施。新制度的核心内容是对企业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对正常企业大幅简化管理手续,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新制度简化了对货物贸易收支操作同时也为金融机构业务流程及管理要求带来较大变化。过近一年的政策适应期,金融机构如何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及时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减少新制度下的违规事件已经是各个银行迫在眉睫的一个问题了。
一、新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流程及内部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企业名录及分类管理是金融机构执行外汇管理的重要前提。《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第10条规定“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登记管理,统一向金融机构名录。金融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第28条规定“在分类管理有效期内,对A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对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由此,企业是否属名录企业是金融机构判断能否为其提供贸易贷物服务的前提条件。而不同的分类结果是金融机构选择不同的业务流程的重要依据。
2.新制度强调金融机构对相关单证的合理审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19条规定“金融机构按规定审核相关单证后,应当在单证正本上签注收付汇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并留存相关单证正本或复印件备查。”这里所指的单证包括了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单证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也包括了提前购汇符合真实合法进口付汇需求的审核及发生退汇时原路退回的审核要求。相关单证是指以信用证、托收方式结算的,按国际结算惯例审核有关商业单据;以货到付款方式结算的,审核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进口合同或发票;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审核进口合同或发票。所有单证都应签注盖章并留存依据。
3.金融机构应注重对外汇局相关信息报送的质量。外汇局建立进出口货物流与收付汇资金流匹配的核查机制,对企业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对收付汇资金的相关信息的监测进行非现场、现场核查。金融机构应注重对以下信息的报送质量。(1)收支信息类。细则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贸易外汇收支信息申报规定审核企业填写的申报单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2)电子数据核查信息。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3)登记表签注信息。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并通过监测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应注意签注时效信息的反馈。对以上信息报送的及时、完整性和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外汇局非现场核查的有效性。
二、存在问题及应对建议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一年多来,金融机构出现的种种问题来看,既有银行人员对新制度、新规程学习执行不到位,部分操作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偏差,也有外汇政策落实与运营操作脱节,对重要业务缺乏应有监督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发生说明金融机构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的落实与监管要求仍有一定差距。现从全面性、系统性、可控性三方面对新制度的落实提出应对建议。
1.全面性。新制度的改革是外汇管理体制上的改革。业务内容涉及货物贸易的角角落落,业务流程涉及银行的各个部门。所以,根据政策变化梳理和改造内部管理要求应是全面性的过程。对新制度的全面性把握首先是对业务流程的整体把握。以浦发银行绍兴分行为例。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时是贸易金融部办理;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则由信用运营部办理;而各机构的营业部则是制度执行的综合部门。涉及汇入汇出业务、结售汇业务、现钞结汇等多岗位。对新制度的执行不仅是外汇会计岗需掌握的内容,应该是各部门、各岗位协作配合、职责落实地全面执行。其次是对业务内容的全面性把握。新制度的管理要求包含了境内、外清算的各类贸易方式进出口业务。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所称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其他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应注意到目前,各商业银行对各类货物贸易收支管理执行力度不一。如在我行存在“重出口结汇轻进口付汇;重一般贸易轻其他贸易方式;重跨境划转轻境内划转”等问题。对于境内保税监管区内、区外,转口贸易相关币种交叉、跨行收付汇等外管陆续出台的补充规定没有持续形成制度的梳理、流程的改造,容易形成监管的薄弱点。建议金融机构形成制度落实牵头小组,由各相关部门协作分工,各司其职,对各项贸易收支业务根据各行架构层层分解,落实到位。
2.系统性。新制度执行以来,各金融机构已经多有培训资料及风险提示下发。但尚缺乏系统的操作流程。没有形成固定的操作规程,易造成操作变型、人员流动操作水平不稳定等操作风险隐患。在笔者所在地区接连有经办人员因为漏查名录,为未上名录企业办理外汇业务;对分类管理理解不到位,误为超额度B类企业直接结汇;B类企业电子数据核查漏核查而触发外汇局的违规处罚。各银行应将各部门负责货物贸易收结汇及售付汇审核、操作、系统查询、电子数据核查、事后跟踪的岗位,按照新制度相关的政策要求和处理原则进行消化整理,关注以下环节操作风险制定修订相关制度流程,嵌合相关岗位操作流程。(1)主体名录管理。为企业办理贸易项下付汇、开证、收汇入账或出口贸易融资放款业务时进行业务主体识别。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状态。机构不得为不在名录的企业直接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2)资金性质判断。按《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程》规定对其贸易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汇入汇款无法确定收汇资金性质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要求企业说明。(3)待核查账户管理。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4)企业分类管理。通过监测系统查询企业名录状态与分类状态。对A、B、C类企业区别办理业务。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A类企业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无需联网核查。(5)电子数据核查。对B类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实施电子数据核查。依据B类企业填写的支出/收入申报单,通过监测系统银行端查询企业的可用余额,并在进口付汇/出口核查界面的“本次核注金额”和“本次核注币种”栏录入企业实际支/收金额与相应币种,供监测系统自动扣减对应可用额度。(6)《登记表》类业务。B类企业超过可收、付汇额度及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当凭《登记表》办理。
3.可控性。新制度实施一年以来,部分银行内控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滞后,没有根据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而及时变动。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的内控制度和岗位职责,多是照搬和沿用上级行转发的制度,很少结合本地本行的实际制定具体规章,不能很好地指导业务办理。二是内控制度偏重于业务办理的程序,而对业务办理各环节存在的风险及其相应的防范措施基本没有提示,风险控制有效性不足。
外汇局对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实行动态管理。名录状态在同一工作日内可能发生变化。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分类结果是自次日起生效。企业分类结果在同一工作日内不会发生变化。根据以上监管状态的实时动态变化的要求,我行办理每笔贸易收支业务都必须查询企业名录状态和分类结果。这是对工作流程上的重大改变。相对应这一流程的变化内控要求是经办人员打印查询结果,以便进一步的复核及审核。又如,外汇局将企业分为A、B、C三类。对A类企业给予贸易收支便利。A类企业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否则不能办理从待核查帐户的划转与结汇。不同的分类结果引导不同的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因此,对规程中提及的名录状态查询记录、企业分类记录、电子数据核查记录、《登记表》及进出易单证的真实性单据审核都应留存纸质凭证。便于落实商业银行内部对外汇监管要求的双线复核、内部监督。
金融机构应适应政策变化,应提合规意识,积极调整内部管理要求,修订相关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以达到流程优化及风险可控的最佳平衡,全面、系统、可控地落实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S].2012-08.
[2]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S].2012-08.
[3]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S].2012-08.
1、引言
煤化工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行业在发展低碳经济和循环经济的背景下,担负着对整个煤炭行业节能降耗和减排的重要任务,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煤炭产业发展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标志,同时随着全球能源资源的紧缺,各国在煤化工领域展开了激烈的市场竞争。煤化工是一项资本技术密集型产业,其生产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中需要各种高精密电子、化工和机械设备产品,而我国在煤炭化工及响应的设备制造和生产研发中还处于较低水平,高水平煤化工领域所使用的主要设备和物资在很大程度上依赖进口。在国际贸易中依靠国际采购的方式获得煤化工设备及其相关的服务,就必须对相关的国际贸易规则和流程进行深刻的洞察和熟悉,加强国际贸易采购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为此本文分析了国际贸易煤化工设备采购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及应对措施。
2、国际贸易中煤化工设备采购的现状
2.1煤化工设备采购的特征
由于煤化工领域对煤化工设备的要求以及我国煤化工设备生产制造和研发的状况,使得我国的煤化工设备采购的下列特征比较明显。
煤化工采购的贸易金额一般比较巨大,煤化工设备属于大型生产性资料和重工业设备,并且具有较高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一台设备高达几百万、几千万的情况在煤化工设备国际贸易采购中十分常见;煤化工设备贸易的集中程度较高,煤化工设备具有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等特点,一般为大型国有煤化工企业所进口;同时煤化工设备的连带性较强,一般在进口主设备的同时需要采购相关的附属性设备,因此存在很大的关联采购或连带性购买问题;煤化工设备在具有专用性投资资产性质的同时,还具有较强的一般性用途投资的性质。
2.2煤化工核心设备和装置对进口的依赖性过强
我国煤化工产业领域中的许多大型关键核心设备和装置都需要通过国际贸易采购的方式获取,自主研发能力和对进口技术的消化能力非常不足。我国煤炭化工大型设备的自主研发和国产化一般要经历以下四个阶段,即通过国际采购获得成套设备、通过贸易采购获得原材料设备、国内生产制造出相匹配的辅原材料、最后完全依靠国有原材料和技术完成设备的生产制造。而从整体上将我国煤化工设备的研发阶段基本上还处于进口国外原材料阶段,只有一些辅设备和原材料国内才具有生产制造的能力,并且国内的煤化工生产设备的产能和其他性质表现与国外同行业设备相比较具有较大的差距,另外十分重要的是,国内煤化工生产制造的成本费用要高于国外很多,这就使得国内的大型煤化工企业出于提高生产效率和保证产品质量的目的出发而更倾向于通过国际贸易采购的方式获取国外的设备。
2.3与设备采购同步的自主研发和消化创新能力不足
在国内煤化工企业用巨资购买国外先进设备技术的同时,自身并没有对进口的相关技术进行自主性开发研究,甚至存在着对进口的设备都没有充分地使其产能释放和利用起来。在这方面存在较多案例,诸如气化炉是煤化工产业领域的关键核心性设备,在我国煤化工领域的发展历程中曾经在很长一段时间安内对该设备存在着严重的进口依赖,随着国家和企业不断地加大了对煤气化技术研发的投入,现在也具备了部分拥有自主性知识产权的设备,但由于气化炉的特殊工作环境,使得其生产制造中所使用的钢板材质要具备较高的物理化学性能,而国内的刚才板材质量和性能根本无法达到要求,因此必须通过国际采购花大成本来购买,从而增加了气化炉国产化的成本,因此国内与煤化工设备相关的机械和冶金产业的技术水平成为了煤化工设备生产的技术短板和障碍,另外由于煤化工具有较强的安全性和环保性要求,而目前国内的设备和零部件缺乏必要的安全技术标准,使得煤化工企业不敢使用国内的零部件。
3、国际贸易中煤化工设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3.1采购理念不科学
采购理念是国际贸易煤化工设备采购的指导思想和前导,也是保证整个采购流程得以科学进行的重要保证。当前在煤化工的国际贸易采购中,采购者由于落后的或不科学的采购理念极大地影响了整个采购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供及改进。采购理念的不科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缺乏从系统的视角和思维去考虑煤化工国际贸易采购问题,事实上国际贸易中煤化工进口不仅仅涉及到价格这个因素,还有相关法律法规、支付货币选择、汇率政策以及进出口管制政策等相关因素,如果对这些因素缺乏考虑不仅会造成国际采购大幅度攀升,甚至还可能会影响到整个采购的顺利进行,由于缺乏全方位的管理,相关采购流程诸如谈判、财务、技术、物流等领域缺乏有效的衔接和配合从而对采购绩效产生了较大影响;没有从战略思维的高度去认识煤化工设备,由于采购团段大多忙于一些繁琐的事务性的工作,使得其对整个采购流程中的战略性思维空间受到了很大挤压,而上级机构对于采购人员绩效的评价和考核也多停留在表面上,致使煤化工国际贸易采购中员工的绩效和积极性受到了很大的抑制;在思维上缺乏与设备供应商达成战略性协作的理念,目前通过国际贸易进行煤化工采购的企业和采购人员都是从本企业短期利益角度考虑,把商务谈判的重点放在设备进口价格上,而不去考虑与设备供应商实现最佳利益均衡,进而去构建一个协作共赢的共生系统,这样势必会影响两者长期合作关系。
3.2企业对设备采购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目前我国通过国际贸易进行煤化工设备采购的企业中,大多数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从而严重地影响了煤化工国际贸易采购的质量。相当一部分企业的采购管理者和采购人员将采购管理活动进行了人为的简单化处理,试图通过简单的成本费用预算来实现对整个采购业务流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目的,这种做法使得煤化工国际贸易采购中面临较高的风险,这种单一不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严重影响了煤化工设备整体采购的质量。企业对于煤化工设备国际采购小组的组织架构、职能分配和权力监督体系等缺乏应有的优化设计,一般仅仅依靠企业财务部门或审计部门来进行会计监督;就设备采购组织内部而言其缺乏应有的交叉监控和协调机制,使得权力经常在没有制衡或监督的情况下运作,在采购权力构成上,采购主管的权力过大使得其做出决策的风险程度也就相应地增加;由于缺乏必要的内部控制体系,造成了企业内部设备采购中缺乏规范化的制度做法,甚至在采购组织内部出现了各种寻求利益的伤害企业自设利益的行为,变相地增加了设备国际采购的采购成本和资源的浪费;另外,也有的公司采取分散采购主管权力的做法,让各子公司进行自主采购,这种多方主体参与采购的情况在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度的情况下造成了严重的资源浪费和混乱现象,因此十分有必要利用内部控制体系来处理采购权力的分散和集中制衡的问题。
3.3对采购设备的供应商缺乏有效的考核和甄选
煤化工设备的特点决定了在国际贸易采购中选择和考核设备供应商对采购质量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如果设备供应商资质和技术条件达不到行业标准,则会给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品质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目前煤化工设备国际贸易采购中对设备供应商的考核和甄选整体上缺乏一个透明、公开、公正的体系。有以下表现:设备进口招标采购流程和制度不健全不规范,在我国许多企业的煤化工设备国际贸易采购环节中,事前缺乏对参加投标企业的资格资质和技术条件等进行严格科学的评价,企业往往采取采购主管或领导的主观愿望或意志来选择参加投稿的供应商,这种变相的招标采购方式使得那些具有良好资质和技术条件的供应商被排斥在了待选行列;对设备供应商缺失一个长期的考核监督管理体系,对于设备供应商的相关资料和档案缺乏一个有效持续的收集整理和存放过程,设备采购人员在于设备供应商进行接触和商务谈判的过程中并未有目的的对供应商的产品服务信息进行收集、整理、比较和分析,从而影响了对供应商的战略性评估和分析;企业与设备供应商缺乏在良性互动的基础上构建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这种在国际贸易采购中以单边利益最大化为指导思想,在国际供求关系发生变化时便会给企业设备采购业务带来很大风险。
4、国际贸易中煤化工设备采购中存在问题的应对方法
4.1树立国际贸易中设备采购的科学理念和认识
要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国际贸易煤化工设备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和质量效益不高的状况,就要求企业采购管理者和采购人员必须从思想上对煤化工的国际贸易采购问题予以正确认识和科学理解,力图实现企业采购管理人员能够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去认识和管理国际贸易设备采购问题,注重进口设备的采购策略组合选择和设备供应商合作伙伴的选择与评估。为此煤化工企业必须改变传统的业务采购策略,而将国际贸易设备采购问题转化为战略性采购,集中公司的核心资源和人力专注与具有竞争力的业务上面,通过与设备供应商达成战略性合作伙伴关系,采取租赁、租借或其他金融杠杆方式获得国外现金的煤化工设备和材料,并注意降低设备的采购成本,并将设备采购的项目重点和基点放在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方面,并着手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走出为采购而采购的恶性循环。企业设备采购管理层首先要通过自身观念和认识的提高来带动相关采购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能的提升,让采购人员认识到设备国际采购对于企业竞争力的战略性价值和意义,在思想重视的同时根据现有采购环节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具体的应对机制和解决方案。
4.2加强内部控制以节约设备采购成本
目前来看我国煤化工产业的生产成本和费用支出要较国外同行业高出许多,造成这一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大量的煤化工设备和原材料需要通过国际贸易进口,而进口采购环节的成本过高相应地提升了生产环节的成本和终端销售环节的产品价格。所以煤化工设备国际贸易采购环节的成本控制是实现整个行业设备控制的重要环节和有效途径,为此煤化工国际贸易采购中各级管理人员和采购业务人员其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实现对采购成本的控制,具体来说采购小组可以通过召开会议与设备供应商进行产品、服务价格、支付手段等的协商,尽量争取以较低的直接采购成本和间接采购成本实现整个采购环节的顺利进行。具体来说采购人员要降低煤化工设备国际采购中的直接成本,可以通过与供应商定期谈判、缩短采购周期、优化供应商甄选和考核办法、最大程度上实现本地化采购等方式获得,在实现设备采购间接成本的降低,可以通过进口设备库存控制、增加送货频率、缩短产品供应周期、循环使用进口包装物料、选择恰当的金融付汇工具等办法来实现。
4.3建立健全和优化设备采购审批流程
健全合理优化的设备采购审批流程是实现国际贸易设备采购高效率和高效益的关键,从目前来看我国相当一部分煤化工企业由于在管理机制和管理体制上存在的问题,使得整个采购审批流程漫长,效率比较低,这样不仅延长了设备国际采购的周期,而且对于采购过程特别是采购成本难以控制。鉴于煤化工企业大部分实现了信息化电子商务信息系统管理,因此可以在此基础上实现整个审批流程的电子化和自动化,从而加速审批过程速度。具体可以按照下面的流程,即首先设备需求部门将详细采购需求订单传递给企业设备采购部,采购人员根据相关信息综合处理后制定采购预算,采购部主管、企业主要领导对采购预算进行审核,对于需要再次上报审批的子公司可以通过网络将采购请求传递给上级部门,上级部门同意采购后即可由采购小组组织招标、谈判事宜,最终签订采购合同和进行项目施工。需要注意的是在招标阶段采购人员应该自主性地选择一定比例的设备供应商参加投标,以便对招标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对比分析。
4.4严格落实相关设备采购管理制度
一、引言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对于进口汽车的发展也正在产生深远的影响,进口汽车关税的降低和许可证的取消对于进口汽车交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上海汽车交易市场如何抓住这样的机遇,利用现有交易平台的优势,有效的解决交易流程中存在的问题,扩大进口汽车的交易量是企业发展的一个关键性问题。
企业流程重组(Business Process Reengineering,以下简称BPR)的概念于1990年首先由美国著名企业管理大师、原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迈克尔・汉默(Michael Hammer)提出,随即成为席卷欧美等国家的管理革命浪潮,并被誉为是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Adam Smith的专业分工理论之后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企业管理理论。“企业流程重组”工程“是对企业的业务流程作根本性的思考和彻底重组”,其目的是“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改善,”使得企业能最大限度地适应以“顾客(Customer),竞争(Competition),变化(Change)”为特征的现代企业经营环境。企业流程重组包含四个关键特征:“显著的(dramatic),根本的(Radical),流程(Process)和重新设计(Redesign)”。
据有关资料报道,目前在600多家欧美大型企业中,有70%的企业在推行BPR计划,有15%的企业表示正在积极考虑。美国的一些大公司,如IBM、科达、通用汽车、福特汽车、XEROX和AT&T等纷纷推行BPR,试图利用它发展壮大自己。实践证明,这些大企业实施BPR以后,取得了巨大成功,企业界把它视为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看成一场工业管理革命。人们希望运用这一“新的工业工程理论”来加速企业自身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地位和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能力。
针对入世后汽车市场新的形势变化,本文在分析上海进口汽车交易市场现有进口汽车交易流程的基础上,根据进口汽车交易流程中存在的瓶颈,运用企业流程重组理论对进口汽车交易流程进行了重组。实际应用的效果显示,交易流程重组给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为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上海进口汽车交易运作流程分析
中国加入WTO对改善我国汽车市场环境,调整产业结构,筹措发展资金,参与国际分工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入世”以后,关税降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取消,尤其是服务贸易的开放,将使我国汽车市场国际化,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汽车工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入世,对国产车的冲击是巨大的,对于进口车而言,可以说是一次占领中国市场最大的机遇。而上海要借着这股“东风”成为中国最大的进口车基地,就必须从现在开始对重组后汽车交易平台进行新的规划。上海口岸如何抓住这样的机遇,利用现有交易平台的优势,扩大口岸进口汽车的交易量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成立于2000年,是进口汽车整车和零配件展销相结合、由国内外汽车行业共同参与的汽车交易市场。汽车市场采取会员制的方式管理客户,会员主要是国内汽车界有影响的大型生产商、经销商。汽车市场成立的目的是发挥汽车市场的聚集效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便捷的交易、完善的配套措施、并及时准确的传达汽车信息。截至2003年底,通过市场交易的车辆中64%左右销往上海周边地区。汽车市场在保税区、各级职能部门优惠政策的协助下,向上海乃至华东地区辐射的口岸功能逐渐突现出来,市场知名度也逐步提高,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上海汽车市场有着许多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但是整个市场的运作情况很不理想。
本文运用企业流程重组理论对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的交易流程进行了分析重组,以有效利用上海保税区的各种优势资源,提高上海汽车交易市场进口汽车的交易量,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进口汽车的交易比较复杂,整个过程涉及到以下几大职能部门:海关(车辆进境,征税,进口)、检验检疫(进境备案时的动植检、完成进口后的商检、安全监测)、外汇(车辆对外付汇时的换汇)、工商(进口许可证的校验、备案及汽车经营权的审批)、税务(增值税发票及税收返还的监督管理)和公安车管(实现进口手续完成后的车辆上牌)
汽车市场作为交易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也是从以上一些环节拓展开来的,主要的功能有:进出口业务,包括代办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付关税,调汇,开增值税发票等;代办三资企业及保税区企业自用车辆,设备进口许可证;海关报关业务,其中包括进口备案,申报进口,港区提车,海关查验,商检验车等手续;代办工商备案,验证、代管监开增值税发票;代办上牌和保税仓储及展示。汽车进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现有的交易环节分为“车(进口汽车)”、“款(购车款)”、“票(发票)”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一些职能部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该交易平台并未真正地高速运转,其中主要的瓶颈在于:
1.海关、检验检疫、公安车管等交易手续的时间成本不能控制。
2.职能部门的办公地点过于分散,不能集中资源进行优化,体现汽车市场服务的优势。
3.原有的组织机构不适合交易平台快速发展,不能使现有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和利用。
以上三个问题不仅制约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更严重的是,如果上海口岸的交易量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放大,那在新一轮经济增长的浪潮中,就无法取得再发展的筹码和经验,这对于入世后,特别是5年的保护期结束之后,上海口岸要确立进口汽车龙头地位的目标是极为不利的。上海口岸要发展,做大交易量,如果固守原来的思路,光靠交易平台目前的模式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必须对现有的进口汽车交易平台的进行重组。
三、上海进口汽车交易平台的重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所有的企业都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平台也不例外,作为一个服务性的企业,如果固守原来的交易模式,不思功能的开拓和持续发展,那最后的结局只有被市场所淘汰。如果交易平台还维持在原先的操作思路和操作方法上,无法有效的解决进口汽车交易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这样,汽车交易平台作为汽车经销商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中介,其服务功能的价值无法突现。因此,在现有交易流程的基础上,对汽车市场所构建的交易平台进行流程重组势在必行。上海进易流程的重组可以集中资源优势,增强交易平台市场竞争力。
1.缩短交易的时间成本。针对汽车市场的交易环节以及产生的问题,不难发现,缩短交易的时间成本不但是最先要走的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因为交易平台服务价值首先就体现在节约交易的时间成本上。
进口的车辆从入境到出关,所经历的环节有海关、检验检疫和公安车管三个部门,而汽车市场这个交易平台所涉及有报关、上检测线、代上车牌三大功能,因此,不论在那个环节出现了障碍,都会影响到车辆交易的时间、成本以及交易成功的概率,打击汽车商的销售积极性及客户的购买积极性。
2000年以后,上海口岸一直保持着第一口岸的优势,进出口贸易量、关税等各方面都遥遥领先的超出其他的口岸,体现出了上海海关的地位。然而,单就进口汽车贸易而言,上海却是远远地落在了天津和大连之后,天津、大连之所以能有这么大的交易量,除了牢牢地抓住了本地的消费者、进口商,更是吸引着全国各地的消费者、进口商,其中也包括江浙两省及上海的部分。为什么上海周边地区的进口商会舍却上海,而去千里以外的天津、大连进口汽车呢?
上海口岸许多条件都优于天津、大连。但是在通关速度这一点上有较大的差别。因此,目前的主要矛盾是通关的速度问题,如果想要牢牢抓住江苏、浙江以及周边地区的进口商(注:江苏、浙江是目前我国进口汽车消费量最大的地区),并吸引全国其他的地区,上海口岸有必要加快通关速度。为此,市场针对阻碍快速通关的几个障碍,提出了以下重组措施,经海关认可后,整个通关速度将由原先的8-10天缩短至2天~3天。
(1)建立前推后移的预审价制度:进境汽车向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境备案,完成查验加封工作后停放入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的保税监管仓库。汽车经销商向汽车市场提供将有关进口汽车的资料,包括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提供的加盖汽车交易市场审价备案章的“进口汽车预审价登记表”、进境备案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海关查验登记表、查验记录单等预审价资料。并由汽车交易市场指派由海关核准同意的专门人员将预审价资料送往保税区海关,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给予审价办,如无特别情况,通关时通关中心履行确认程序即可。
(2)建立通关的绿色通道:为了能实现8小时通关,汽车市场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认可下,在保税区海关报关大厅内为设立了进口汽车的绿色通道,即完成现场接单、查验、征税、放行、出具进口货物证明书只需8小时。
(3)上牌一条龙:作为车辆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消费者迫切地希望能马上领牌上路。进口车辆上牌手续一直是比较复杂需要30天~45天左右。据此,车管所与市场共同协作,为上牌客户提供临时牌照、移动证,以及上牌的一条龙服务。
重组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快速通关、定点检测、上牌一条龙等服务的延伸,从整个流程的本质上节约交易的时间成本。
2.建立一门式的服务大厅。上海汽车交易平台,实质上是一个虚拟的平台概念,它是一种服务中介。而建立一门式的服务大厅就是把虚拟的平台加以具体化。所谓的一门式服务是指把各项职能部门集合起来,以市场为操作平台,实现各部门的一门式办公及咨询,以加快整个进口汽车交易的办事流程。
3.组织力量的整合。设计合理的组织机构中的各个部分要能协调地为组织目标的实现做出贡献,在企业文化中普及团队(Team)的概念,按照一定流程组成的团队可以活跃在汽车市场的每一个功能项目上,这些团队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永久的。这样,各个部门之间的边界变得模糊,员工的直接服务对象是顾客而不是“上司”,汽车市场以一个整体共同面对客户,避免了出现资源的浪费。通过组织结构和企业文化的重组,汽车市场把重视会员、关心流程作为企业实现的一个目标,组织运行效率得以提高。
汽车市场是一个服务性企业,而流程重组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重组,取得绩效上的飞跃,追求服务质量的全面提高。市场经过一系列的流程重组,目前,已经建立起一个比较成熟完善的进口汽车整车交易平台的模式,其主要的交易流程如下图所示。
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重组后汽车进口过程示意图
通过重组,汽车市场交易平台的功能日渐突现,从2002年开始,汽车市场的交易量逐年上升。2003年开始每年都突破10000辆。进口汽车政策变化后,作为一个企业,如果没有长期的规划,是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特别是汽车行业,在中国进入WTO后5年的保护期中如何发展壮大,找到立足发展的契机,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而进口汽车的交易平台如何生存、如何发展、如何定位,也需要在进口汽车政策变化后未雨绸缪。
四、 结论
加入WTO意味着国内市场将进一步走向开放,意味着几年过渡期后,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要“打通”,要接轨,这样我国的汽车市场将不再游离于国际汽车工业和国际汽车市场之外而孤立发展,中国市场交易市场越来越成为全球汽车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会逐步参与全球汽车工业的国际分工,所以,上海口岸要成功,只有找准定位,加快发展才是出路。
1.只有通过流程重组,汽车市场才能集中资源,优势发展,为上海口岸成为全国最大的进口汽车交易口岸打好基础。汽车市场作为政府的一个窗口,对上海口岸汽车贸易的发展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今年流程重组之后,市场化的运作增加了汽车市场的竞争优势,发挥了会员与职能部门之间的中介作用,并通过服务的延伸来使整个保税区和上海口岸的汽车交易形成一条密不可分的物流链,为上海口岸汽车交易量的腾飞奠定了基础。
2.入世后,汽车进口的政策有所变化,进口汽车市场前景更加广阔。加入WTO后,2001年至今进口汽车数量增长的趋势已经显现。关税下调后上海口岸进口车趋于高档化,上海口岸是国家规定准许汽车进口的6个口岸之一,进口轿车的品牌和车型越来越高档,打破了以日本轿车为主的局面,宝马、奔驰等高档轿车的进口量增幅比较大,也将会是上海口岸汽车交易的主流产品之一。上海口岸如果做好应对准备,其进口汽车物流将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上海口岸可以成为进口汽车的集散地。
Abstract: Pakistan, with an important role among the numerous foreign markets of the company, is the one of the foreign market for our company’s long-term stable development, and the footstone for the us entering the foreign market. At present, with the intense foreign market competition, cost accounting directly relates to the economic benefits of the project. In order to pursue the project benefit maximization, many should be considered, including that the import goods tariffs shares a large ratio in the total purchase amount. The China and Pakistan Free Trade Area Preferential Certificates of Origin (FORM P/FTA) issued by China and Pakistan in November 2006 is an agreement based on the trade liberalization and the related problems by the ways of voluntary combination between independent subject. According to it, derating all or part of the tariffs can be applied for between the two nations. It is a key that how to get goods tariff cut and the preferential policy according to the agreements. This paper will introduce the certificate transaction process and applications of Hyderabad project in Pakistan.
Key words: imported goods; derate tariff; China-Pakistan producing area card; FTA; Transaction process;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TV212 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中巴产地证是中国产品到巴基斯坦的的原产地证,全称《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P/FTA),以下简称FTA。FTA是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的英文简称,主要代指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 CHINA-PAKISTAN FTA)。中巴两国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自由贸易区协定,对巴基斯坦可以签发《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产品,在两国进出口贸易中可以减免全部或部分关税,达到双方互惠共赢的局面。
出口产品原产地证书可以说是产品的“身份证”,证明了产品的“出生地”。原产于中国的出口产品凭FTA可以享受巴基斯坦进口的关税优惠待遇政策。因此,在产品出口时,出口企业需要到当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相应的FTA以获取产品进口关税的减免。
2.FTA证书办理总体流程
2.1项目确认产品采购后,首先把采购清单发至巴方清关人员,由其进行核实哪些品名的物品符合中巴自贸区协定,可以申请减免进口关税。
2.2项目确定所出口产品符合中巴自贸区协定后,与供货商联系,由其办理《异地货物原产地调查结果单》(各地的叫法不太一样,以下简称异调单),异调单必须由出口产品的原产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称商检局)出具。
2.3项目拿到出口产品异调单原件后,去当地商检局办理FTA。因公司大部分国外项目均以集团名义签订主合同,货物以集团名义出口,所以需委托集团公司到当地商检局办理出口货物FTA。
整个流程中,出口货物是否属于中巴自由贸易区协定所列商品为基本,在产品生产加工原产地办理异调单为前提,办理出口产品FTA是关键。
下面就巴基斯坦海德拉巴大坝项目出口产品异调单、FTA办理流程做详细介绍。
3.异调单办理流程
3.1项目确认采购清单后,首先把清单发给巴前方人员,由其进行核实哪些品名的货物符合中巴自贸区协定,可以减免进口关税。这样国内在洽谈合同条款时可以在合同书中注明需要供货商办理FTA或者证明产品原产的异调单等单据。
3.2由项目前方清关人员根据采购清单确定可以减免关税产品的HS编码及英文名称,可以办理FTA进行免税,再与国内海运沟通,确定编码在国内是否可以报关。
3.3确认产品符合中巴协定并核实好信息后,须提前准备办理异调单的资料。一般需要海运出具的出口产品的箱单、发票,项目主合同(主页、签字页和主合同号即可),原产地调查结果单申领委托书(需加盖形式发票条形章(中英文),即所谓的单证章)等资料,但各地省市商检局所需资料有所不同,原件、复印件要求也不太一致,需由厂家去当地商检局咨询,准备齐全资料。
3.4备齐所需资料后,厂家到商检局对出口货物进行备案,商检局相关人员到货物生产厂家检验产品是否为当地所产,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异调单。
3.5正常办理时间一般为3—8个工作日。
贸易融资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银行运用结构性短期融资工具,基于商品交易(如原油、金属、谷物等)中的存货、预付款、应收账款等资产的融资。银行贸易融资产品的发展与宏观经济金融形势密切相关。
(一)大宗商品进口大幅增加导致银行贸易融资产品得到了迅猛发展
过去十年来,以能源、金属、农产品等为基础资产的商品衍生品市场得到了跳跃式发展,大宗商品市场金融化趋势日益明显,带动银行贸易融资产品越来越趋向于丰富多彩。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对原材料、能源等的长期需求,近几年我国大宗商品进口付汇迅猛增加。与之相适应,银行贸易融资产品得到了迅猛发展。以山东省日照市为例,自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以来至2011年9月末,贸易融资额与进出口额之比大幅攀升到49%,较危机前提高17个百分点。
(二)本外币汇差与利差的持续存在导致企业对贸易融资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
2009年以来,随着中美利差扩大和人民币升值预期加强,企业热衷于通过境内外汇贷款套利和理财,对“资产本币化、负债外币化”的渴求日益迫切,导致银行境内外汇贷款和贸易融资产品激增、外汇流动性趋紧、外汇存贷比持续大幅攀升。自2011年2月份起,全国外汇贷存比已经超过200%。
(三)境内融资成本的增加促使贸易融资产品转战海外
当前国内经济面临通胀上行压力,央行连续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收缩流动性,宏观信贷政策面趋紧;受银行为规避人民币升值而适当增持外币资产等因素影响,境内外汇贷款利率持续上升,企业融资成本增加、套利空间收窄,由此转向海外代付、融资性保函、备用信用证等表外融资工具,通过境外关联行为企业开展境外贸易融资。
二、业务流程
目前贸易融资产品主要经历了境内进口押汇海外代付境外关联机构境外融资/海外无本金NDF的发展过程,其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一)境内进口押汇
1. 基本概念:进口押汇是指在收到信用证项下全套相符单据时,向开证申请人提供的用以支付该信用证款项的短期资金融通。开证申请人在未付款的情况下先行办理提货、报关及销售,并以货物销售后回笼的资金支付银行为其垫付的信用证金额及利息。
2. 业务流程: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出口企业签订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企业向境内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一般为信用证金额的20%),或100%人民币存款质押境内银行开出信用证,通知行通知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出货、交单出口企业银行寄单开证银行向进口企业提示单据并承兑付汇进口企业还押汇款。
3. 主要特点:境内进口押汇属于表内业务,融资额度受银行资金规模限制。
(二)海外代付
1. 基本概念:海外代付是指银行根据进口商资信状况,在其出具信托收据并承担融资费用的前提下,由境内银行指示其海外行先行偿付在信用证等结算方式下进口货款的短期融资方式。
2. 业务流程: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出口企业签订进口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企业向境内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境内银行开出信用证境外银行通知境外出口企业境外出口企业出货、交单,境外银行寄单开证银行向进口企业提示单据并承兑进口企业与境内银行签定《海外代付合同》和《远期售汇协议》境内银行通知境外代付行即期付款给境外出口企业在境外代付款项到期后,进口企业通过境内银行归还境外银行代付的本息。
3. 主要特点:海外代付属于表外业务,融资额度不受境内银行信贷规模控制。此业务关键在于利用境内银行的海外代付网络,帮助境内企业获得海外低成本融资。随着欧债危机加剧及境内机构海外代付需求持续高涨,目前境外金融机构针对境内机构的融资成本逐渐提高,企业办理海外代付的成本越来越高,比较优势逐渐下降。
(三)境外关联机构间接融资
1. 基本概念:境外关联机构间接融资是境内机构通过境外关联机构从境外银行间接获取的与结算相关的融资便利。
2. 业务流程:境内进口企业与境外出口企业签订进口合同,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进口企业向境内银行提出开证申请、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进口企业与境外关联机构签订协议境内银行开出90天以内远期信用证、通知境外关联机构境外关联机构以境内银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质押,申请从境外关联银行开立即期信用证给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出货、交单出口企业银行寄单给境外关联行境外关联行向境外关联机构提示单据并承兑境外关联机构办理境外进口押汇境外关联行将包含境外押汇费用的单据连同货物单据寄往境内银行境外银行承兑付汇,同时向境内进口企业提示单据境内进口企业在90天信用证期限内偿还本息。
3. 主要特点:与海外代付相比较,同样属于表外业务,完全规避境内银行信贷规模控制。由境外关联机构从境外银行直接融资,是一种更加新颖、融资成本更低、还款期限更灵活的境外贸易融资业务。
三、对策建议
(一)应根据市场需求引导海外融资理性发展
在目前国内信贷政策趋紧、企业融资成本较高的形势下,很多企业反映财务负担较重,生产经营“只为银行打工”。进口企业从海外融资可以大幅减少财务费用、提升盈利水平、增加进口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因此应以市场的眼光、采取“疏堵并举”的策略来理性地对待海外融资现象,在“疏导”正常的国际贸易往来的同时,“堵塞”不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交易投机行为发生。
(二)加强银行表外外汇业务风险监管
加强央行、银监局与外汇管理局等监管部门的合作,在市场准入、产品创新、统计监测、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各个方面对银行表外外汇业务进行全方位监管,综合现金流监测、货物控制、资产抵质押、信用增强等措施加强对银行表外业务特别是结构性贸易融资产品风险的防范。
(三)强化政策法规前瞻性研究,扩大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范围
加强对国外成熟市场结构性贸易融资产品创新的学习和借鉴,及时制订出台符合市场发展需要的政策法规,突出政策法规前瞻性,加强对贸易融资组合产品创新的指导与监测;顺应国内外市场和企业的要求,按照“低调务实有效推动、尊重市场顺应需求、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扩大跨境人民币贸易结算试点范围,实现跨境资金合法有序流动,减少当前全球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冲击,使跨境人民币业务全方位服务于我国对外贸易投资的需要,为更多的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
(四)加快人民币汇率与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
(一)DEQ术语的含义
DEQ是Incoterms 2000中D组术语中的一个,全称为“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国际商会对此所作的解释是:目的港码头交货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EQ术语要求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并在进口时支付一切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这和以前版本相反,以前版本要求卖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全部或部分进口时交纳的费用,则应在销售合同中明确写明。
只有当货物经由海运、内河运输或多式联运且在目的港码头卸货时,才能使用该术语。但是,如果当事方希望卖方负担将货物从码头运至港口以内或以外的其他点(仓库、终点站、运输站等)的义务时,则应使用DDU或DDP术语。
(二)DEQ术语下的流程
为更好理解DEQ术语所定义的货物交付方式,按照我国进出口口岸部门的相关规定,做出DEQ术语下有关各方的作业流程(见图1),以便进一步对比分析。
在买卖合同采用DEQ术语签订后,买卖双方应当按照如下过程完成货物交付:
(1)卖方根据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决定租船或者订舱,并向出口地船舶发出订立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请求;(2)出口地船舶向特定承运人发出订立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合同的请求;(3)海运承运人确认合同订立,并告知出口地船舶船名、航次及到达装货港的大致时间,并委托其安排船舶靠泊、接受货物以及授权签发海运单(Sea Waybill)或记名提单(Straight B/L);(4)海运承运人指示船长装货港及出口地船舶;(5)出口地船舶将船名、航次及到达装货港的大致时间等信息转告卖方;(6)卖方根据贸易合同和运输合同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7)船长与出口地船舶联络确认船舶停靠泊位、时间;(8)船舶到港,出口地船舶人向卖方发出装货指令(Shipping order);(9)卖方备货完毕后办理出口清关手续;(10)卖方委托装卸公司将货物装上船舶,并支付装船费用,船长或者大副签发大副收据(M/R)交给卖方;(11)卖方凭大副收据向出口地船舶要求签发海运单或记名提单;(12)卖方与目的港签订协议,转交全套出口单据并委托其完成收货、结汇工作;(13)海运承运人与进口地船舶签订进口船舶合同,委托其负责船舶到港事宜;(14)船舶到达目的港,船长向进口地船舶递交卸货清单,船舶安排停靠泊位;(15)进口地船舶向目的港卖方发出到货通知书(Arrival Notice);(16)卖方联系码头装卸公司,将货物卸下船舶,置于目的港码头指定交货地点;(17)卖方通知买方货物到达目的港码头;(18)买方支付货款,卖方签发提货单(Delivery order)给买方;(19)买方办理进口清关手续;(20)买方凭提货单将货物从码头指定交货地点提走,并自行安排后续运输。
二、DAT术语下货物交付流程
(一)DAT术语的含义
DAT是Incoterms 2010年新出现的贸易术语,全称为“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指定目的地)”。国际商会对此所作的解释是:“‘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交货’是指卖方在目的地指定的港口或地点的集散站内将已经到达的运输工具上的货物卸下后交给买方处置。‘集散站’包括且不限于码头、仓库、集装箱堆场、公路、铁路和空运货站。卖方承担货物到达指定目的地集散站并卸下的一切风险。”卖方承担出口清关的义务,但不负责进口清关。本术语适用于所有的运输方式。
鉴于DAT术语对于多数贸易商而言是一个全新的概念,因此本节所描绘的货物交付流程基于以下假设:一是各国政府继续保持其既有的对外贸易监管政策;二是全球承运人继续保持其既有的运作流程。
为便于对比,在流程图的结构上,尽量保持与DEQ流程图的一致性,同时在流程说明上着重描述与DEQ的差异部分,相似部分则略去。
(二)DAT术语下的流程
DAT术语下,有关各方关于货物交付的流程如图2所示。
交付流程如下:
(1)卖方根据标的物以及买卖合同约定的具体情况安排运输,向出口地运输发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请求;(2)出口地运输向特定的合同承运人发出订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请求;(3)合同承运人确认运输合同订立,告知出口地运输第一程的实际承运人、运载器名称、接受货物的地点和大致时间,并委托其安排第一程运输以及授权签发运单(Waybill);(4)合同承运人安排各分段承运人并指示运输人负责协调之间的衔接;(5)出口地运输将第一程的实际承运人、运载器名称、接受货物的地点以及大致时间等信息转告卖方,提示卖方备货;(6)~(9)参考DEQ流程说明;(10)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程承运人,第一程承运人签发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给卖方;(11)卖方凭货物收据向出口地运输要求签发运单,出口地运输签发运单;(12)卖方与进口地签约,转交全套出口单据并委托其完成收货、结汇工作;(13)合同承运人委托进口地运输安排最后一程运输、接受货物;(14)进口地运输与最后一程承运人联络确认运载器、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15)进口地运输向卖方进口地发出到货通知书(Arrival Notice);(16)最后一程承运人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目的地或目的港的集散站,并将卸下的货物交给卖方进口地;(17)~(20)参考DEQ流程说明。
三、比较分析
(一)两个术语的共同点
DEQ和DAT术语的共同点主要有:
1. 卖方承担国际运输段的费用和风险,在买方国家的口岸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为到货合同,属于实质货(Physical Delivery);而C组和F组,其销售合同为装运合同,属于象征货(Symbolic Delivery)。由卖方来承担国际运输段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是该组术语的显著特点。
2. 卖方仅负责出口清关,买方负责进口清关,交付货物的地点只能是一类口岸。关于进出口清关责任的分担,两个术语保持了一致性。而在新版通则中仍然保留的DDP术语则要求卖方同时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并交纳全部相关费用。
3. 在交货地点,卖方都要负责卸货,买方在卖方卸货后才办理进口清关和提取货物。需要注意的是,在DAT情况下,卖方须从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交由买方处置;而DAP情况下,同样须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但只需做好卸货准备。
简而言之,DAT继续保持了D组术语的基本原则:到达交付。
(二)两个术语的差异点
DEQ和DAT术语的差异点主要有:
1. 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DEQ术语下,国际货物运输的最后一程只能是海运或者内河运输;而DAT术语下,对货物运输方式并无任何限制。因此,在货物交付中所使用的运输单据就有很大的不同。DEQ条件下,运输单据只能是海运单、记名提单或者记名多式联运单据;而DAT条件下,运输单据不仅可以是上述三种单据,还可以是空运单、铁路运单和道路运单。
2. 交货的地点不同。DEQ术语下,卖方只能在进口国的一类口岸港口的码头上将货物交付给买方;而DAT术语下,卖方可以在指定地点的任意一个一类口岸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举例说明:“DAT深圳”,意味着卖方可以在盐田港、蛇口港、赤湾港、宝安机场、皇岗陆路口岸等位于深圳市域内海陆空所有的一类口岸向买方交付货物,而“DEQ深圳”则意味着卖方只能在盐田港、蛇口港和赤湾港等位于深圳的水路一类口岸向买方交付货物。
3. 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不同。DEQ术语下,最后一程运输必须是由海运或者内河运输承担,使用海运单、记名提单和记名多式联运单证。根据现行的国际海运规则和多式联运规则,承运人大多按照海牙规则或者维斯比规则承担义务、享有权利;而在DAT术语下,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渊源可以是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或者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其中承运人的权利义务与海运有很大不同,包括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免责事项以及赔偿责任限制等。
四、从DAT术语的出现看国际物流运作模式的发展
DAT术语的出现不仅适应了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更是满足了国际物流发展的需要,尤其对中国目前正在大力建设的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运作创造了条件。
(一)DEQ术语对国际物流运作的阻碍
港口进入第三代以后,要求利用码头这一货物集散枢纽的地位,对货物展开各种增值服务,包括展示、再包装、转口贸易等。但是DEQ术语要求卖方将货物卸在码头上交给买方,卖方仅仅承担卸货的费用和风险,无需对货物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这种规定与第三代港口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因此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得不到积极而广泛的应用。类似的问题也反映在DAF、DES和DDU三个术语上,而这才应该是国际商会决定在Incoterms2010中取消DEQ等四个术语的真正原因。
(二)DAT术语有利于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运作
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DEQ术语下,卖方没有义务将货物从码头送到保税港区内,而买方一旦办理完进口报关,也没有必要将货物送进保税港区内。例如假设在合同中规定“DEQ上海洋山港”,则卖方承担的义务仅仅到小洋山港区,货物从小洋山港区到位于芦潮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则需要买方来办理。而一旦货物办理了进口清关手续,买方就直接将货物提回自己的仓库,完全没有必要再送进保税港区内。因此,在DEQ术语下,保税港区显得无用武之地。
如果在买卖合同里写明“DAT上海洋山港”,则卖方承担的费用和风险等义务就可以延伸到位于芦潮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内,买方则可以在位于芦潮港的保税港区仓库内办理进口清关,并接收货物。
(三)DAT术语便于VMI运作
企业流程重组(BusinessProcessReengineering,以下简称BPR)的概念于1990年首先由美国著名企业管理大师、原麻省理工学院教授迈克尔·汉默(MichaelHammer)提出,随即成为席卷欧美等国家的管理革命浪潮,并被誉为是18世纪英国经济学家AdamSmith的专业分工理论之后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企业管理理论。“企业流程重组”工程“是对企业的业务流程作根本性的思考和彻底重组”,其目的是“在成本,质量,服务和速度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改善,”使得企业能最大限度地适应以“顾客(Customer),竞争(Competition),变化(Change)”为特征的现代企业经营环境。企业流程重组包含四个关键特征:“显著的(dramatic),根本的(Radical),流程(Process)和重新设计(Redesign)”。
据有关资料报道,目前在600多家欧美大型企业中,有70%的企业在推行BPR计划,有15%的企业表示正在积极考虑。美国的一些大公司,如IBM、科达、通用汽车、福特汽车、XEROX和AT&T等纷纷推行BPR,试图利用它发展壮大自己。实践证明,这些大企业实施BPR以后,取得了巨大成功,企业界把它视为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看成一场工业管理革命。人们希望运用这一“新的工业工程理论”来加速企业自身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经济地位和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竞争能力。
针对入世后汽车市场新的形势变化,本文在分析上海进口汽车交易市场现有进口汽车交易流程的基础上,根据进口汽车交易流程中存在的瓶颈,运用企业流程重组理论对进口汽车交易流程进行了重组。实际应用的效果显示,交易流程重组给企业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为企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上海进口汽车交易运作流程分析
中国加入WTO对改善我国汽车市场环境,调整产业结构,筹措发展资金,参与国际分工都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入世”以后,关税降低和非关税壁垒逐步取消,尤其是服务贸易的开放,将使我国汽车市场国际化,市场竞争将更加激烈,汽车工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入世,对国产车的冲击是巨大的,对于进口车而言,可以说是一次占领中国市场最大的机遇。而上海要借着这股“东风”成为中国最大的进口车基地,就必须从现在开始对重组后汽车交易平台进行新的规划。上海口岸如何抓住这样的机遇,利用现有交易平台的优势,扩大口岸进口汽车的交易量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成立于2000年,是进口汽车整车和零配件展销相结合、由国内外汽车行业共同参与的汽车交易市场。汽车市场采取会员制的方式管理客户,会员主要是国内汽车界有影响的大型生产商、经销商。汽车市场成立的目的是发挥汽车市场的聚集效应,提供优质的服务,便捷的交易、完善的配套措施、并及时准确的传达汽车信息。截至2003年底,通过市场交易的车辆中64%左右销往上海周边地区。汽车市场在保税区、各级职能部门优惠政策的协助下,向上海乃至华东地区辐射的口岸功能逐渐突现出来,市场知名度也逐步提高,创造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上海汽车市场有着许多得天独厚的优势条件,但是整个市场的运作情况很不理想。
本文运用企业流程重组理论对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的交易流程进行了分析重组,以有效利用上海保税区的各种优势资源,提高上海汽车交易市场进口汽车的交易量,进一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
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进口汽车的交易比较复杂,整个过程涉及到以下几大职能部门:海关(车辆进境,征税,进口)、检验检疫(进境备案时的动植检、完成进口后的商检、安全监测)、外汇(车辆对外付汇时的换汇)、工商(进口许可证的校验、备案及汽车经营权的审批)、税务(增值税发票及税收返还的监督管理)和公安车管(实现进口手续完成后的车辆上牌)
汽车市场作为交易平台,所提供的服务也是从以上一些环节拓展开来的,主要的功能有:进出口业务,包括代办一般贸易进口许可证,付关税,调汇,开增值税发票等;代办三资企业及保税区企业自用车辆,设备进口许可证;海关报关业务,其中包括进口备案,申报进口,港区提车,海关查验,商检验车等手续;代办工商备案,验证、代管监开增值税发票;代办上牌和保税仓储及展示。汽车进口是一个比较复杂的过程,现有的交易环节分为“车(进口汽车)”、“款(购车款)”、“票(发票)”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涉及到一些职能部门。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该交易平台并未真正地高速运转,其中主要的瓶颈在于:
1.海关、检验检疫、公安车管等交易手续的时间成本不能控制。
2.职能部门的办公地点过于分散,不能集中资源进行优化,体现汽车市场服务的优势。
3.原有的组织机构不适合交易平台快速发展,不能使现有的经济资源和生产要素得到最有效的配置和利用。
以上三个问题不仅制约了市场的进一步发展,更严重的是,如果上海口岸的交易量没有得到进一步的放大,那在新一轮经济增长的浪潮中,就无法取得再发展的筹码和经验,这对于入世后,特别是5年的保护期结束之后,上海口岸要确立进口汽车龙头地位的目标是极为不利的。上海口岸要发展,做大交易量,如果固守原来的思路,光靠交易平台目前的模式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必须对现有的进口汽车交易平台的进行重组。
三、上海进口汽车交易平台的重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所有的企业都面临着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上海外高桥汽车交易平台也不例外,作为一个服务性的企业,如果固守原来的交易模式,不思功能的开拓和持续发展,那最后的结局只有被市场所淘汰。如果交易平台还维持在原先的操作思路和操作方法上,无法有效的解决进口汽车交易中所面临的困难和障碍。这样,汽车交易平台作为汽车经销商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中介,其服务功能的价值无法突现。因此,在现有交易流程的基础上,对汽车市场所构建的交易平台进行流程重组势在必行。上海进易流程的重组可以集中资源优势,增强交易平台市场竞争力。
1.缩短交易的时间成本。针对汽车市场的交易环节以及产生的问题,不难发现,缩短交易的时间成本不但是最先要走的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因为交易平台服务价值首先就体现在节约交易的时间成本上。
进口的车辆从入境到出关,所经历的环节有海关、检验检疫和公安车管三个部门,而汽车市场这个交易平台所涉及有报关、上检测线、代上车牌三大功能,因此,不论在那个环节出现了障碍,都会影响到车辆交易的时间、成本以及交易成功的概率,打击汽车商的销售积极性及客户的购买积极性。2000年以后,上海口岸一直保持着第一口岸的优势,进出口贸易量、关税等各方面都遥遥领先的超出其他的口岸,体现出了上海海关的地位。然而,单就进口汽车贸易而言,上海却是远远地落在了天津和大连之后,天津、大连之所以能有这么大的交易量,除了牢牢地抓住了本地的消费者、进口商,更是吸引着全国各地的消费者、进口商,其中也包括江浙两省及上海的部分。为什么上海周边地区的进口商会舍却上海,而去千里以外的天津、大连进口汽车呢?
上海口岸许多条件都优于天津、大连。但是在通关速度这一点上有较大的差别。因此,目前的主要矛盾是通关的速度问题,如果想要牢牢抓住江苏、浙江以及周边地区的进口商(注:江苏、浙江是目前我国进口汽车消费量最大的地区),并吸引全国其他的地区,上海口岸有必要加快通关速度。为此,市场针对阻碍快速通关的几个障碍,提出了以下重组措施,经海关认可后,整个通关速度将由原先的8-10天缩短至2天~3天。
(1)建立前推后移的预审价制度:进境汽车向保税区海关申报进境备案,完成查验加封工作后停放入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的保税监管仓库。汽车经销商向汽车市场提供将有关进口汽车的资料,包括外高桥汽车交易市场提供的加盖汽车交易市场审价备案章的“进口汽车预审价登记表”、进境备案报关单、合同、发票、装箱单、海运提单、海关查验登记表、查验记录单等预审价资料。并由汽车交易市场指派由海关核准同意的专门人员将预审价资料送往保税区海关,由外高桥保税区海关给予审价办,如无特别情况,通关时通关中心履行确认程序即可。
(2)建立通关的绿色通道:为了能实现8小时通关,汽车市场在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的认可下,在保税区海关报关大厅内为设立了进口汽车的绿色通道,即完成现场接单、查验、征税、放行、出具进口货物证明书只需8小时。
(3)上牌一条龙:作为车辆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消费者迫切地希望能马上领牌上路。进口车辆上牌手续一直是比较复杂需要30天~45天左右。据此,车管所与市场共同协作,为上牌客户提供临时牌照、移动证,以及上牌的一条龙服务。
重组的目的是希望通过快速通关、定点检测、上牌一条龙等服务的延伸,从整个流程的本质上节约交易的时间成本。
自主认证(Self-Certification),是指由企业基于对其出口货物生产流程的确切了解,为确认出口货物的原产地而出具的原产地声明。目前企业自主认证主要有美国、挪威和日本等模式。
美国
主要有传统型的出口企业自主认证和新型进口企业自主认证模式两种。
传统型的出口企业自主认证模式
自《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4年正式实施起,美国便开始推行出口企业自主认证(exporter-focusedcertification)的管理模式。此后,美国在与其他国家(地区)签订自由贸易协议时,均把出口企业自主认证作为原产地认证的基本程序。
美国推行企业自主认证管理模式的基本理念是:企业对其出口货物的生产流程最了解,因此对出口货物原产地的认定最有发言权。进口方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行核查时,出口商基于维护其与进口商的长远贸易关系的需要,会积极配合进口方进行核查,否则,会使其商业信誉受到损害,进而失去与进口方企业进一步发展贸易的机会。
按照相关规定,出口商或制造商仅需在货物出口的相关商业单证(例如,合同、发票等)上的对有关货物的原产地作出声明,即可作为进口方海关认定货物原产地的依据,进口商无需提供由出口方签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当然,如果进口方海关对货物的原产地存疑,可要求进口商与货物的出口商联系,要求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果企业不予配合,有关进口货物不得享受协定税率,进口方海关将向进口商发出拒绝给惠的书面通知,并随附注明应付税款金额的账单。
进口企业自主认证模式的新尝试
伴随着1 993年《美国海关现代化法案》(The Customs Modernization Act,Mod Act)的施行以及“知法守法制度”(Informed compliance)及“共同责任”(shared responsibility)等新型管理理念的提出,进口企业被要求具备了解并遵守与进口经营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能力。这就成为美国海关近年来广泛推行进口企业自主认证(Importer-based certification)模式的重要契机和原因。
在进口企业自主认证模式下,允许进口企业在掌握进口货物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或者在制造商/出口商所提供的出口货物信息的基础上,作出原产地声明。在这种模式下,美国海关可在货物放行后要求进口企业提交原产地声明,并视情启动原产地核查程序。其大致流程如下:首先,海关会在风险管理基础上筛选出部分高风险货物,将相关资料交由专家小组核查。其次,海关专家小组将视情要求进口商补充提供相关信息,亦可启动后续审计程序,进行更深入的核查。进口商应当予以配合,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最后,海关将根据专家小组的核查结果,确认相关货物能否享受协定税率。
一般而言,进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声明应包含以下信息:进口商、出口商及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商品描述;商品税则号列;商品符合协定税率的依据;单一批次货物的商业发票号码;分批运输进口货物的时间段;原产地证明;经授权的企业代表的签名,并注明其头衔、联系方式及签发日期。
值得一提的是,进口商的原产地声明没有统一的格式要求。此外,它不仅适用于单一批次的进口货物,同样适用于一段时期内(如一年)多次进口的同一货物。
此外,根据商品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不同,海关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亦有所差异。一般来说,进口商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大致包括:生产商出具的法律证明文件(适用于完全获得的农产品);标有原材料种类、原产国别、价格的清单;用于生产最终制成品的原材料的商业发票;制造商出具的原材料资格的法律证明文件;生产记录。按照美国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协议的相关条款,出具自主认证原产地声明的生产商或出口商需在5年内保存相关的证明文件及数据记录。
挪威
挪威的模式为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模式下的“经核准的出口商”的模式。
何谓“经核准的出口商”模式
目前,欧盟对于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采用多种方式并存的模式,既有政府部门签发原产地证书,也有商会签发和企业自主认证。按照欧洲经济区协定(EuropeanEconomic Area,EEA)要求,6000欧元以上的进口货物在进口时需要政府部门或商会签发原产地证书,6000欧元以下的货物采用发票声明(Invoice Declaration)的形式由企业自行填写。
但早在1975年,包括挪威在内的欧洲自由贸易联盟(European Free Association,EFTA)的所有成员国(共有挪威、瑞士、冰岛和列支敦士登4国)便开始采用“经核准的出口商”制度。在该原产地签发模式下,经海关批准,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商,即“经核准的出口商”可不受EEA中关于6000欧元的金额限制,无论货值多少均可自行在发票上声明货物的原产地,无须提交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同时,该出口商需承担其出具的“原产地发票声明”的法律全责。
由于出口商核准体系在降低企业贸易成本和政府行政管理成本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近期,欧盟海关也在对FTA原产地证书的签发管理中积极推行出口商核准制度。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欧盟将逐步以经核准的出口商出具的原产地发票声明替代政府部门或商会等机构签发的FTA原产地证书。
具体操作流程
1.资格申请
根据挪威法律,出口商负责收集、保持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相关文件、确定货物的原产资格并自主签发货物的原产地声明。挪威的出口企业为成为“经核准的出口商”需向地区海关提交一份申请表及一份调查问卷,其内容包括出口的相关情况、原产证明、原产地规则、企业的供货商以及证明相关出口货物具有原产资格的依据或凭证。换句话说,成为“经核准的出口商”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向海关提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二是应对其所有指名其为出口商的“原产地声明”承担责任。
2.海关对出口商的资格审查
授权机构(通常为出口商所在地区海关)在接受企业申请后,会从以下三方面审核是否符合标准:一是该企业是否经常性出口货物,比起出口数量或货值大小,海关更为注重出口频率;二是原产资格证明,海关需核实出口商是否知晓所适
用的原产地规则、是否备有所有能够证明货物原产资格的必要文件,以确保出口商具备在任何时候均能提供出口货物原产地的专业能力;三是企业是否可靠,海关将根据出口商的历史记录核实该企业在以往的出口中能否提供货物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以及是否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能力。
审核通过后,出口商将获得“经核准的出口商”资格并得到一个可在规定期限内签发原产地声明的授权编码。
3.企业自主签发“原产地声明”
在签发原产地声明时,“经核准的出口商”可用授权编号取代亲笔签名。因此,“经核准的出口商”签发的原产地声明可以直接以电子方式传输给进口商,再由进口商将其转发给进口方海关。同时,出口商需承担以下义务与责任:只能在持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及会计账目的情况下对相关货物进行发票申明;确保知晓并理解原产地规则;对签发原产地声明的授权、特别是对原产地申明错误或其他不当授权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自作出申明之日起保留所有原产地资格证明文件至少3年;应海关要求出示相关证明文件,并随时接受海关检查。 4.海关的核查、监控与罚则
出口方海关当局可以应进口方海关当局请求对相关出口货物进行原产地核查,同时也可以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经核准的出口商”实施自主监控与核查。海关有权在任何时候不经通知向已核准的出口商询问信息、核查账目、商业文件及生产工序,并核实原产地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准确性。若出口商不符合授权要求或使用授权不当,海关可以撤销其授权,除了声誉受损,出口商将被责成履行耗时较长的证书办理手续。出口商若作出错误的原产地证明、提供虚假文件或未在规定的3年期限内保存证明文件、阻挠海关对原产地证明的核查等,则可能面临撤销授权及行政处罚的双重罚则。
日本
2009年,亚太经合组织(APEC)贸易与投资委员会(CTI)发起了旨在促进贸易便利化和提高FTA/RTA利用率的“原产地自主认证探路者计划”,以期推广企业自主认证管理模式。目前,在APEC的21个成员国中,共有9个国家全面实施该探路者计划。其中,日本的企业自主认证探路者计划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目前,日本出口货物的原产地,既可由日本商工会(The Japan Chamber ofCommerce and Industry,JCCI)签发原产地证书加以认定,也可由出口企业自主出具原产地声明加以认定。
日本商工会签证模式
日本商工会由经济产业省(Ministry ofEconomy,Trade and Industry,METI)授权,从2005年4月起,根据出口企业的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企业可在该商会网站在线申领原产地证书。经济产业省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可通过系统数据库查询已签发的电子原产地证书详细信息,以实施后续监管和核查。
探路者自主认证模式
该模式自日本一瑞士签订的EPA生效起实施。根据有关规定,进口商可向海关提交固定格式的优惠原产地证书,或者由获得探路者资格的出口商在发票上作出原产地声明,进口商凭以申请享受协定税率。其管理流程大致如下:
第一步:出口企业资格的授予。政府主管机构(瑞士联邦海关署或日本经济产业省)以“能正确签发优惠原产地证书、拥有具原产地认证专业背景的人员机制、原产地签发流程完整清晰、服从政府管理、与经济产业省及生产商联系密切”等要素为评判标准,授予具有足够专业知识及能力的出口商自主认证资格。
1.我国外贸企业在进口业务方面存在的风险
在当前经济不稳定的前提之下,我们也必须清楚的看到国际贸易当中不可规避的风险存在。中国多年来都是作为出口大国,外贸企业由出口转变为进口实际上也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也必须针对一些风险的预估和判断来尽可能的降低损失,尽可能地为自身的利益考虑。自从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各国乃至全球的经济环境都处于比较紧张的状态,对于经济的预判很多时候也与我们预估的差距很大,一些作为进口商的国家为了最大程度上降低自身的损失,它们在与出口国签订协议之后,由于资金不到位,资金链断开等原因总会拖欠贸易金额或者是尽可能地无中生有找出问题来为难出口国,将所有的风险都在最大程度上转嫁给出口国,而我国正是因为如此,受到了许多的经济损失和伤害。而近些年来我国的外贸企业作为进口国,在国际贸易和经济交流当中,出现的风险以及“交学费”受教育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就充分地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在外贸进口当中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外贸企业自身是有非常大的影响和损失的。
2.我国的外贸企业开展的进口业务
一般而言,我国的外贸企业开展的进口业务主要分为以下的两种,第一种是进口业务,第二种是自营进口业务。很多时候我们并不清楚这二者的区别,并没有找到切实可行的营销对策,进而使得我国的外贸企业被至于困境。先来说第一种,外贸企业担任的责任和职责实际上就是受托方,他们接受国内委托方的委托,代替他们进行货物的进口贸易,实际上就是人的责任和角色。而第二种则是体现外贸企业自身的自营能力,他们自己联系和寻找国内外的一些客户,并且一些进口货物直接销售给国内的客户。
这两种模式都是最近几年我国的外贸企业开展的进口贸易活动的类型,很多的人认为第一种对外贸企业是非常有利的,外贸企业不用承担任何的风险,只要不存在垫资的现象,风险就全部都推给了委托方,而第二种相对风险高一些,收益也会多一些。
二、外贸企业进口业务内部控制流程的几点建议
1.财务管理需要提前到业务开展阶段
财务管理需要提前到业务开展阶段,这一观点主要就是针对外贸企业的一种业务方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进口业务。这就要求我们外贸企业在与委托方进行贸易签订之前,一定要详细的了解委托方的相关信用,经济实力,诚信状况等多个方面,并且,针对委托方提供的资金状况进行必要的分析与限额定夺。做好风险的控制工作,避免委托方自身将风险无限制的扩大,进而对我国的外贸企业带来很大的风险。
2.在进口提单之前,要将账务处理的时间点提前
提单,是指在贸易活动开展之后的一项物权凭证,提单充分说明一项新的债务的形成。所以,账务处理一定要在提单之前,这样就可以保障外贸企业进口业务自身的安全性,所以,要将账务处理的时间点提前。
3.将对于物流信息的关注放在仓储之前,确保整个物流体系的完整
环保趋势上升
公众健康和环境影响仍是主要的问题。全球持续关注的温室效应以及含铅的油漆和货物污染将会使企业的经济发展观念转变为可持续发展模式。建立一条绿色供应链的观念会从公共关系的战略转变为一种重要的手段,以促进企业的环境意识。就像在环境方面,公司关注供应链和产品循环周期管理的优先权,观念包括使用可循环材料设计的产品,产品用完后尽量做到“零垃圾”,实施在减少燃料消耗基础上的采购策略,以及要求有环境经验的供应链伙伴。
尽管去年在全球范围内实行了一系列的环境条例,但仍有大量的制造商未能执行和遵守新的贸易法,比如在中国、日本和欧盟已批准实施的“电气、电子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不遵守这些条例可能会导致供应链流程的拖延、收入损失、罚款、破坏企业的声誉。尽管很多企业宣布已经达到认证规定的要求,但是还有一些企业没有达到标准,需要进一步调整制造过程。当法律演变的时候,需要确保内部团队或外部贸易专家积极地遵守这些条例。确保你的供应链伙伴运输的是符合ROHS标准的货物,并且能够追踪以及获得有关措施的数据。
采购从亚洲转移到南北美洲
与2008年北京夏季奥运会巧合的是,媒体的关注集中到中国,将中国视为下一个可能的“泡沫”,使得多数厂商将采购战略从亚洲转移到美洲。美元贬值、有限的自由贸易协定、高昂的能源成本和亚洲上升的生产成本,导致企业重估供应链的扩张战略,从而将采购转移到更靠近生产国的国内市场。另外,股票持有者和董事会成员会质疑如此依赖中国和亚洲地区,万一出现消极的质量问题将如何应对。尽管在亚洲仍然有机会,但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墨西哥将成为公认的工业品的一个采购地,因为公司在“时间-市场”战略中竞争,在墨西哥的多重自由贸易协议中寻求财政优势、投资激励、高效的海关流程和大量会说英语的劳动力。
进口安全刺激了美国进口商的增加
从美国机构间进口安全问题工作组获得的数据显示,美国消费者每年从80多万家进口商手中购买通过300个港口进口的将近2万亿美元价值的产品。由于产品召回问题的增多和进口增加的事实,进口安全小组于2007年11月了一份行动计划,提供短期的和长期的推荐来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提高进口安全。2008年,进口商将面临新的要求和罚金。
进口安全计划包括14项国内推荐和50项行动步骤,例如,建立第三方认证、提高消费者安全处罚以及加强执行力以明确责任问题。当美国政府实行进口安全措施时,企业会问:“我们该做什么来确保进口安全?”
强制实施供应链安全倡议
《海关贸易合作反恐条例》(C-TPAT)实施5年后,一些小公司发现参与C-TPAT对其业务的发展至关重要。作为选择供应商的一部分,越来越多的大型进口商要求供应商能获得C-TPAT的认证,或者拥有适当的安全证书。尽管美国法律声明C-TPAT检定并非是强制性的,但C-TPAT参与者正在推测自身暴露的危险,重视他们是否要和缺少有效文件证明的安全措施的供应商合作。C-TPAT参与者的责任是确保供应商给供应链带来最小的危害。结果许多小公司建立自己的安全标准,甚至超过了C-TPAT的标准。在欧盟,厂商们都支持2008年1月的经认证的贸易商(AEO)全球安全项目。与C-TPAT类似的是,AEO将海关授权延伸到全球供应链的财务和安全领域。尽管参与AEO并非强制性的,但获得AEO认证的厂商将受益良多,包括迅速执行的程序、优先权和同等组织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