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19 15:02:32
引言:寻求写作上的突破?我们特意为您精选了12篇简述税务筹划的方法范文,希望这些范文能够成为您写作时的参考,帮助您的文章更加丰富和深入。
一、印度电力EPC总承包合同的组成及特点
印度电力EPC总承包合同通常由为四个独立的合同共同组成:境外供货、境外服务、境内供货、境内服务。
根据所执行的合同内容、性质及执行地点,可以确定各合同的纳税地及涉及的不同税种,印度境外两个合同主要涉及中国的增值税(境外供货)及营业税(境外服务)等,境内两个合同则涉及印度境内的诸多税种,本文就项目所涉及的印度税种做重点论述。
二、印度电力EPC总承包项目涉及的印度税种简述
(一)中央税
1、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在印的外国企业税率为42.23%,与国内不同的是付款方要按合同款的一定比例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一个会计年度内在印居留超过182天的要就全部个人收入计税。
2、服务税。性质类似于国内营业税,计算方法类似于增值税,分为销项税及进项税,进项可以抵扣销项。税率分为12.36%的及4.12%两种。
3、中央销售税。从外邦采购的设备材料需交纳中央销售税,税率通常为2%。
4、消费税。对所有在印度境内生产或制造的应税消费品征税的一种税,综合税率14.42%。
5、关税。印度关税分为基本关税和一些附加关税。
(二)地方税
1、增值税。从邦内采购货物要支付增值税,税率按照货物不同一般分为4%及12.5%两种。
2、入境税。从外邦购入的货物进入本邦时要缴纳0%-4%的入境税。
3、工作合同税。印度将即含人工又含供货的合同称为工作合同,税务部门根据合同情况核定一个税率。其实质为预交增值税款,在税务评估时作为增值税的抵减项。
三、印度电力EPC总承包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合同谈判中需关注的的税务问题
因合同金额大、内容庞杂,印度电力项目主合同谈判是一项耗时较长的经济活动,税务方面需要重点关注:
1、因印度对外国企业课以42.23%的高额企业所得税,企业应较为准确的将合同总额进行拆分,达到既能满足现场施工的资金要求,又不至于在印度境内产生过多利润的目的。
2、印度境内服务合同尽量约定服务税由业主据实单独支付,而不是确定为一个“包死”的价格,能够将部分纳税风险转嫁给业主。事实上,分包商向我们提出的要求也基本如此。
(二)常驻机构注册形式的选择
一家外国公司进入印度电力市场,通常做法是注册项目办公室或全资子公司。这两种注册形式最主要的税收差别体现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项目办公室按外国企业对待,税率42.23%,子公司享受印度国民待遇,税率为33.99%。但子公司在税务注册、注销、资金的汇回等方面有更多的限制条件。
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战略、对印度市场的定位及合同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确定适合的注册形式。
(三)注册地的选择
注册地的选择能够成为纳税筹划的一个环节,是因为印度各邦之间的税收差异。
1、印度一些邦或地区为吸引投资,会制定一些特殊政策。比如(1)有些邦取消了货物入境税的征收。(2)为刺激经济,一些经济落后的邦和地区有“免三减五”等企业所得税优惠。
2、选择适合的注册地点,除了节约税款,还将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税务注销等提供很大的便利条件。
在确定注册地之前,建议与印度经验丰富的税务中介机构充分沟通,结合自身需要选择适合的注册地。
(四)印度税务注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由于印度存在预扣税制,在税务注册时,税务机构要确定企业所得税及工作合同税预扣税率,业主在付款时据此扣税。这两种预扣税率只设置了一个区间,经过努力,可以争取到较低的预扣税率:
1、预扣企业所得税,税率区间为0%-10%,最低可能争取到0%。
2、预扣工作合同税,税率区间为0%-4%,最低可能争取到0.5%。
税款一旦预扣,退税难度很大,企业应通过各方努力,尽可能将预扣税率降到最低。
(五)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税务问题
1、在申请第一笔预付款之前,必须尽快申请到上述的两项预扣税率,否则业主有权按42.23%的企业所得税率及4%的工作合同税率进行预扣,对项目现金流有很大影响。
2、在执行印度境内服务合同前,需对服务税率进行选择(12.36%或4.12%,进项税抵扣范围不同),一经确定合同期内不得变更。服务税为境内服务合同的主要税种,必须谨慎选择,对财务人员的经验及判断力要求较高。
3、与单列服务税相同,境内服务合同发票也应单列增值税(因涉及材料供应),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对税额进行核定。笔者开始对此认识不足,后来做了大量工作以避免损失。
4、如能合理调节中国员工在印时间,可较大程度的节约个人所得税。如达不到条件,则调查类似公司的平均税额,提前制定方案,确定合理的员工收入结构。
5、印度税法遵循案例法,应及时关注印度的重要税务信息更新。
(六)项目结束期主要税务事项
(一)简述我国增值税发展历程
根据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历程,可以将我国增值税的发展划分未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缴纳增值税的范围将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加入其中时间为1994年,由此我国第一税种为增值税增值税;第二阶段:2009年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增值税,将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第三阶段:全面实施增值税政策,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使得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简述“营改增”内涵
原来缴纳营业税的相关企业现全面改革缴纳增值税,因为经济不断发展,国务院为适应经济的高速发展,使其税制更加合理化、规范化而进行的一项重要措施。“营改增”政策的首次提出是在“十二五”期间。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的主要目的是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使其税负负担减轻,从而可以实现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可以有效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二、“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
“营改增”的从字面上理解就是原来缴纳营业税的企业现在改成缴纳增值税,这样可以避免对建筑业营业税的重复征税。而“营改增”对企业财务管理的表层影响,主要体现为对税收的影响。第一点,因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导致计税依据发生改变。就是将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改成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在营业过程中所征的全额的税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对新增值额的征税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第二点,税率和征收率也会发生相应变化。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国家因此调整了各行业的税率和征收率,同时依据不同规模的纳税人也做出部分调整;第三点,税收征管主体发生改变。地方税务局是营业税的税收征管主体,国家税务局是增值税的税收征管主体;第四点也为最后一点,增值税应纳税额从国家整体来看,应纳税额发生小幅度的降低。
三、“营改增”对建筑业财务管理的深层意义
上述所讲的“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表层意义还只是停留在营业税与增值税表层含义之上,而“营改增”对企业经营管理的深层次意义,会全面涉及到建筑业的财务管理,故对有关建筑业在“营改增”的深层次影响下做以下分析。我国建筑业原来实施营业税,但是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问题,同时存在联营挂靠、非法转包的行为,不利于建设合理的市场秩序。故全面实施“营改增”有重要意义。
(一)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
我国实施“营改增”政策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解决重复征税,使得企业税负负担减小,从而促进生产经营活动可持续。原来建筑业采用营业税时,税率为3%,现在实施“营改增”后,税率为11%。虽然营业税税率较低,但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实施增值税后,虽然税率大幅度提高,但是可以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二)使得企业的运营规模扩大
我国实行的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在计算税款时,购入固定资产增值税税额可以进行抵扣。此做法这可以缩小建筑企业投资成本,使得资金流转速度加快,有利于投资新设备和改造新技术。
(三)税务管理和财务核算要求加大
实施“营改增”后对在税务方面最直接的影响为企业需要购置税控装置,并且增值税计征复杂,需要加强专业人员的培训。实施“营改增”后建筑业需要规范会计核算方法,实施“营改增”之后,在施工的各个环节都会涉及增值税相关的业务核算。
四、实施“营改增”后应对方法
(一)系统培训员工
实施“营改增”后,企业十分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因为其直接影响着企业税负的大小。增值税相对于营业税来讲,对于专用发票有严格规定,所以需要系统培训员工,使其能更好的适应期工作。具体措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第一,加强新的增值税抵扣政策的学习教育,第二,系统培训专用发票在开具、认证等环节的技巧;第三,系统培训企业运行环节中所有涉及到增值税项目的人员。
(二)谨慎选择供应商
建筑业企业,该行业有一特点即存在多种成本费用,现在实施“营改增”后,应该尽量使得这些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所以,作为建筑业企业,应该谨慎选择供应商。具体做法为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减轻税负压力。
(三)进行税收筹划,税收负担减轻
“营改增”后,为了减少建筑业等企业的税收负担,更好的进行财务管理,应该进行税收筹划。具体方法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思考:第一,进项税额的最大化抵扣;第二点,正确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降低税负。建筑业企业在进行施工时,可以选择劳务外包等方式,有助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总而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在“营改增”后,建筑业原来缴纳营业税是地方税务局征收,现在缴纳增值税是国家税务局征收,企业要时刻关注税务总局的相关信息,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创造良好的纳税环境。
企业税收筹划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合理运用会计政策具有方便以及简捷的优点,是企业的首选。纳税人根据相关税法要求与生产经营特点,对会计政策进行合理选择,从而确保企业依法纳税,同时还能享受相关权利与优惠政策,实现企业财务决策的价值最大化。
1 概念与原则
1.1 概念简述
纳税筹划,是指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策划,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条件下,制作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即国家参与到纳税人利润分配,实现财政资金的积累从而改善民生的一种手段。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某些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的要求下,可以采用多种会计处理方法,只有在对同一经济业务存在不止一种会计政策,才具有研究和探讨的意义。
1.2 筹划原则
(1)合法性原则:纳税筹划是不违反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为前提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国家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否则,就构成了税收违法行为。
(2)适用性原则:企业选用会计政策时候,理所当然应该与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相互结合。
(3)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策划收益时,才可行,否则应该放弃。
(4)计划性原则:因为会计政策应该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确定并备案,所以对会计政策的选择应该结合企业的经营计划和预算财务报表合理规划。
2 运用
2.1 用存货计价法进行筹划:
在制造业、商业、建筑业为首的行业中主要成本是库存材料的耗用。所以,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存货的计价方法比较重要。(1)当物价呈现上升趋势或者价格变动比较剧烈的时候适宜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2)当物价呈下降趋势时,则采用先进先出法。按上述原则处理期末存货总价较低,营业成本较高。可以将利润递延到下一年度,达到延缓纳税的效果,也可以避免前期有利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以后年度出现亏损的不利局面。
2.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策划:
会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以采用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原则上应该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如果是对促进技术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酸碱腐蚀的机器设备,可以申请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计提折旧,但需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实施。包括技术进步比较快的电子生产企业以及在国名经济中占重要地位的船舶、飞机、汽车、化工等行业。上述行业的企业采用加速折旧可以使成本与收入相互配比,降低企业的税赋,从而降低企业的风险。
2.3固定资产修理改良与其他长期待摊费用的纳税策划: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发生的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下列费用: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其中第一项已经提足折旧的改建支出按照预计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二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在剩余租赁期与尚可使用年限两者较短时间内摊销;第三项中修理支出可以计入当期成本,符合条件的大修理支出是指修理费达到计税基础50%以上和资产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计入资产原值并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其他的长期待摊费用按支出的次月起不低于3年摊销。上述长期待摊费用,很多都依据于预测,税法并无过多的硬性规定,企业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列报科目和折旧、摊销年限,做到利润均衡化。
2.4 低值易耗品纳税策划:
低值易耗品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用具物品,如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其特点是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且不确认为固定资产。一般来说,主要的摊销方式有两种:一是一次性摊销;二是五五摊销。企业可依据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相适应的摊销方法,做到利润均衡化。
2.5 销售收入的纳税策划: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收入确认时间的规定,企业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的时候确认收入的实现,不同的销售方式有不同的收入确认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理完毕托收手续时候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用预收款方式在商品发出时候确认收入;
(3)商品需要检验和安装的,在购买方确认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后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候确认收入;
(5)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收入;
(6)现销方式在商品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成本的金额可以可靠计量的前提下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在以上这些销售方式中选择企业适用的,就可以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特别是到年终发生销售业务确认收入时间的筹划,可以达到平滑各年所得及纳税的效果。
2.6 其他特殊收入的纳税策划:
(1)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时间来确认收入;
(2)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收入确认的时间也是按照合同约定的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收入的确定时间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依据签订的应付款时间来确定,而特别是到年终发生销售业务确认时间的筹划,可以达到平滑各年所得及纳税的效果。
3 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在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时,要遵守《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法》相关规定,还要结合会计制度和税法差异。如果企业中有较多方案可以进行选择时,就要着眼于整个行业发展及企业自身生产经营情况,结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政策,从中选择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方案。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104-02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展历程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述
将过去征收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如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征收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其中,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适用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适用税率为6%;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应税服务,税率为0;增值税征收率为3%。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与执行
2012年1月1日,中国对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北京等10省市,截至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2013年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是对中国目前经济发展形势极其变化的客观规律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其目的在于调整中国产业结构,结构性减税,降低中国整体社会税负。但是,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变化也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分别分析。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影响―普遍降低
根据相关规定,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每年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不论其在营改增实行以前是适用3%还是5%的营业税率,在营改增实行后适用增值税率均为3%,并且还应把服务收入转化为不含税收入后计算应纳增值税额,即:应纳增值税额=[服务收入/(1+3%)]*3%。所以,在实行营改增后,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是降低了的。
(二)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1.影响一般纳税人税负的主要因素
在分析营改增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之前,笔者先对营改增后的企业税负变化作了分析。笔者以交通运输业为例,改革前适用营业税率为3%,改革后适用增值税率为11%。假设企业服务含税收入=m,购进含税成本占收入的比重=n,改革前应纳营业税额=A,改革后销项税额=B,进项税额=C,应纳增值税额=D,所以:
A=3%m
B=[m/(1+11%)]*11%
C=[(m*n)/(1+11%)] *11%
D=B-C=[m/(1+11%)]*11%-[(m*n)/(1+11%)]*11%=(1-n)*11m/111
令A=D,即(1-n)*11m/111=3%m,得n=767/1 100,所以:
当n>767/1 100(69.73%)时,A>D,则税负降低;
当n=767/1 100时,A=D,则税负不变;
当n
由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变化,即主要取决于可抵扣购进含税成本占收入的比重。其他行业营改增后税负的变化分析亦可照此分析。
2.对不同行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
营改增后对于交通运输服务业(按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除外)来说,税率由3%提高到11%,税率提高了8%,并且对于交通运输服务业来说,除购买运输设备和设备修理支出外,其他成本支出均非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所以,对于此类一般纳税人而言,在营改增后企业的税负明显增加。
对于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行业来说,税率更是提高了12%,达到了17%。对该行业而言,由于行业特殊性(与交通运输业类似,但交通运输业有许多优惠),大量成本为操作人工费用及其成本结构组成与其他行业有很大不同等原因,实际运行中往往无法获得有效抵扣的票据,由于大量费用都是零星开支,结算对象多为个体户,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故可抵扣的不多,所以,对于该行业而言,税负实际是提高了。
对于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的行业而言,税率为6%,提高了1%,但由于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且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时是以不含税价格计算。所以,该行业的实际税负是有所降低的。
三、企业应对营改增的对策建议
(一)强化对成本的管理
由于企业税负变化主要是取决于可抵扣购进成本占收入的比重,所以企业要想尽可能地降低税负,就要强化对企业成本的管理。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有一个科学的成本管理模式,以一个现代的、科学的成本管理理念控制企业成本,进而达到一个合理的税务筹划目标,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加强纳税筹划,减轻企业税负
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变化无疑给企业税收筹划以新的空间。企业应在获取真实、可靠、完整的筹划材料的基础上,选准筹划切入点,制定正确的筹划步骤,才能做出最符合企业要求的有效的筹划方案。如对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施工材料采购的筹划,固定资产购进的筹划等,如何采用合理合法的手段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合理减轻企业税负的目的,是需要每个财务会计人员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不断探索的。
(三)规范发票管理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抵税的作用,所以企业应在发票的管理方面加大力度,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管理状况完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范发票管理。
参考文献:
案例简述:A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市场效益良好,计划2016年香港主板IPO。2012年前已完成引进PE基金,正在通过并购重组,完成资产、业务剥离或注入,打造完整的商业模式。B公司是与A公司关联的外商投资企业,由王某等股东发起设立,实为A公司上市的核心业务、资产主体。A公司一直计划完成对其下游B公司并购,苦于并购成本过高,迟迟没有实施。2014年6月末,B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流动资产16,700万元,长期投资50万元,固定资产9,400万元,无形资产166万元,负债总额9,476万元,实收资本5,000万元,未分配利润11,840万元,当年净利润-1,280万元。
一、并购时机选择
B公司2004年8月成立,到2014年8月恰好经营10年,依法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所得共计1.2亿元(免税0.2亿元,减半1亿元)。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足10年的,应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之规定,如2014年8月份前完成并购需补缴企业所得税2,365万元[2000*30%+10000/(1-15%)*(30%-15%)],因此,为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购实施最快也应放2014年9月份以后。
二、并购方案设计
A公司与B公司以及专业中介机构先后进行多次筹划,初步拟定二个方案:
方案一:变并购为增资扩股,一步分为两步走。目标:免征所得税税,完成A公司对B公司的实际控制。从下表可看出,张某为A公司实际控制人,而王某为B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王某、李某为A公司、B公司共同股东。A公司对B公司并购,实为集团内股东之间的股权调整。分三步操作:
(一)确定增资金额。
依据目前税收法律,增资金额及占股比例无明确规定,主要由股东自行协商确定。增资方法计算依据的确。
(二)确定增资方式。
计划增资总金额2,353万元,金额不大,均在六方股东承受资金范围之内,六方股东均同意以现金方式对B公司增资扩股。
(三)其它补强措施。
前期累计利润补偿:新股东戊方、已方加入,但占股比例不大,可由六方股东可以另行确定彼此之间的补偿金额、方式、时间。法人治理:在股权结构方面,B公司签署《委托管理协议》,进一步增强A公司对B公司股东大会的控制力。在实际运作方面,B公司从股东大会、董事会、管理团队等各个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做到战略发展方向、日常经营管理、核心技术研发等各方面,实现A公司对B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均具有实质的影响力和较强的控制力。
方案二: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实现企业重组。目标:缓征所得税,彻底实现A公司对B公司的法律控制。依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六条规定“股权收购,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特殊性所得税处理规定:①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③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B公司共有股权5,000万股,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2亿元(即每股公允净资产4.4元),净资产的计税基础为1.7亿元(即每股计税净资产3.4元)。经过A与B两公司股东之间协商,达成如下股权收购协议:A公司以本公司公允价值为10元/股的1,500股和1,500万元银行存款收购B公司的75%股权(仅王总保留25%个人股权),共计3,750万股,交易各方承诺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A公司对B公司股东支付如下表,分二步操作: (如上表)
(一)计算股权支付比例。
股权收购涉及到B公司股权数量为3750万股,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1.65亿元(22000*75%),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1.275亿元(17000*75%),股权支付的金额1.5亿元(1500*10),股权支付所占比例为91%(1.5/1.65),非股权支付所占比例为9%(100%-91%)。
(二)税务处理方式。
A公司购买的B公司75%股权股权且股权支付比例为91%,超过了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股权收购完成后不改变原有经营活动,可选择按照特殊性税务处理。(1)股权支部部分―91%,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①B公司股东转让3,412.5万股(3750*91%)股权暂不确认转让所得,②B公司股东取得A公司1,5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转让的B公司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3.4元/股,对应股份数3,412.5万股。因此,B公司股东取得的A公司1,500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1,602.5万元(3412.5万股×3.4元/股);A公司取得B公司3,412.5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原有计税基础3.4元/股,对应股份数3,412.5万股),故A公司取得的B公司3,412.5万股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1,602.5万元。(2)非股权支付部分―9%,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和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B公司股东取得2,000万元银行存款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337.5万元[(22000-17000)*75%*(2000/22000)],B公司非股权支付对应股份的计税价值1,530万元(3.4*450)。
当前在中国普遍存在着对节税认识上的偏见。那么,节税到底是什么,与偷税、避税有无区别,应否提倡节税?本文将对此作一番分析。
1.节税、偷税和避税的概念及其特征
节税又称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节税有以下特征:合法性;政策导向性;策划性。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偷税有两个基本特征:非法性;欺诈性。主要表现为纳税义务人有意识的违反税收法规,用隐瞒或欺骗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
避税,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对经济活动的筹资、投资、经营等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这种安排手段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避税是以非违法的手段来达到少缴税或不缴税的目的,因此避税筹划既不违法,也不合法,而是处在两者之间,所以称之为“非违法”。避税有以下特征:非违法性;策划性。避税者通过对现行税法的了解甚至研究,找出其中的漏洞,加以巧妙利用;权利性。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维护既得利益的手段;规范性。
2.节税与偷税、避税的区别
2.1行为目的上的区别
从节税、偷税、避税的结果上看,都表现出所缴税额的直接减少,因此不少人认为三者的目的是一致的,只是所采用的手段合法性不同而已。其实不然。
和偷税、避税相比,节税的目的并不仅仅局限于缴纳最少的税额,而是要实现整体的税后利益最大化。有些经济活动可以使税额降到最低,但未必能保证纳税人的利益最大,那么,对这类经济活动的选择就不能说是成功的节税。如,我国税法规定了对符合要求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企业自投产年度起还可免征所得税2年的政策(一般企业所得税率为33%)。如果只是考虑减税的目的,纳税人便贸然投资于自己并不熟悉的高新技术产业。在今后的经营过程中,一方面可能会因企业家对该行业的陌生而出现经营管理不善的情况,导致企业整体利润率下滑;另一方面,高新技术产业往往也是高风险行业,产品的市场前景带有高度不确定性,一旦项目选择失败,也会带来巨大损失。尽管有税收上的优惠,但不足以弥补由此而造成的利润损失,更何况,对于低利甚至亏损的企业而言,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节税效果并不明显。因此,要成功地实现节税的最终目标,纳税人必须对自己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统筹考虑,以便寻求节税和增收的最佳结合点。
2.2行为计划性和长期性的区别
节税具有计划性,属于事前的经济活动。即纳税人在开展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经济活动之前,就需要把纳税作为影响决策的一个主要因素来考虑,根据税法规定测算各种备选方案的应纳税额,再据此计算各方案的税后收益,最后按税后收益最大化原则选择最优方案。
节税的事先计划性决定了它必然同时带有长期性。具体是指在进行节税时不能只依据当前的税法条款来作出决策,还需要对其未来的变化趋势做较深入的研究分析。因为节税中所涉及的企业经济活动往往持续周期较长,如对一条大型生产线的投资决策,企业长期资金的筹资决策等。在其持续期间,如果税法做出了相反的变化调整,那么原来的节税优势就有可能消失甚至转化为企业的额外负担。这就要求筹划者必须具备长远的战略眼光,正确处理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关系,尽可能把节税的风险降至最小。当然,如果节税是成功的,则可以为纳税人带来长期的节税效益。
相反的,偷税则是一种短期的事后行为,是在涉税的经济活动发生之后,纳税义务已然确定的情况下,纳税人通过前述的各种非法手段掩盖、歪曲、篡改应纳税事实,属于事后的欺诈行为。从其短期性来看,一次“成功的”偷税行为只能在当期产生减税效果,不可能持续到以后期间。
避税的计划性和长期性则介于上述两者之间。它可能是事前就已进行的筹划。例如,有些内资企业为了享受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而搞假合资。所谓的外资其实是国内投资人假借某个外商的名义投入的资金,该外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只是一个摆设,并不真正参与经营决策。由于这种情况很难进行查证核实,税务部门也只能将其认定为外资企业来征税。这种具有事前谋划性的避税往往也具有长期性。而另一些避税活动则可以是事后才进行的。例如,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项目,其实行的是按当月实际发放额超额累进计算的办法。有些纳税人的各月收入起伏较大,为避免适用高税率,当某个月的收入较高时,往往采取将该月的部分收入延期分摊至其他收入较低月份的做法,使被摊薄的收入得以用较低的税率来计税,从而达到了避税的目的。类似这种事后的避税行为一般具有短期性,即其效果只限于当期。
3.对中国开展节税的展望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节税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区别,是国家应该大力提倡,纳税人应该积极推进的一种行为。然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此仍是羞于提及,尤其是一些节税做得较成功的企业。究其原因,除了担心遭遇误解惹来非议以外,更多的是人们内心深处缺乏对节税的道德认同感,总觉得向国家少缴税,是一件不光荣的事情。这与我们过去极力宣传纳税光荣,片面强调纳税人的义务而忽视其权利的做法有关。事实上,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不再是国家行政机构延伸的一部分,衡量企业家贡献大小的标准也不再是各年上缴税额的多少。而是从社会总体财富的角度,看他是否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发展,最终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从短期来看,节税确实使国家财政收入受到一定的影响,但从另一角度来看,将国家减收的税金留在纳税人手中,往往可以获得更高的资金使用效率。有人担心财政减收会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其实大可不必,因为一个国家在制定其税收法律时,必然已经对其财政支出进行周密预算,即便实际的经济运行情况与预算有所偏差,政府还可以通过发行短期公债来弥补。而国家让渡的税收资金,通过纳税人的扩大再投资,可以培育出更广泛、更坚实的税源,因此,从长远来看,国家不仅没有减收,相反可以不断地增加财政收入。
鉴于此,国家应该加大对节税的宣传力度,使节税观念深入人心,税务部门也应主动与纳税人加强沟通,积极向纳税人介绍相关的税法条款,为纳税人的节税出谋献策。相关的专业中介机构如税务、会计师事务所则应加强涉税业务的拓展力度。只有多方合作,我国的节税才能真正走上良性循环发展的道路,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编.税收筹划[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蔡昌.税收筹划方法与案例[M].广州:广东经济出版社,2003.
摘 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安排,有利于减少营业税重复征税,使市场细分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其对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优化、税制体制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有助于增值税体系的完善以及增值税收入的增加,提高城市竞争力。对营改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议和诉求,企业要定期收集和分析,以改进财务管理,本文就我国房地产税务管理现状谈起,简述了营改增后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管理重难点,并提出了加强财务管理的方法,旨在落实国家减税政策,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
关键词 :营改增;房地产;财务管理;核算;发票
中图分类号:F23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5)01-0075-02
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的目的之一就是将营业税的抵扣链条重新衔接起来,规范营业税环环相扣的税款抵扣制度,减少重复征税,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房地产行业应对将要进行的营改增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并对比,研究实施此项税收改革对行业及相关企业的影响,提出应对政策建议,这有利于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结构性减税的重大部署,让企业了解税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当前我国房地产行业税务管理现状
自1994年财税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已初步建立了房地产税收体系,但我国房地产行业流转税一直采用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双重征收的制度,从价税关系上看,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均属于价内税,由于营业税没有抵扣机制,这种双重价内税实际上是加重了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房地产从开发、销售、保有、交易等各个环节涉及到的税几乎涵盖了我们国家大部分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城建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纷繁而复杂。鉴于我们当前纷繁复杂的房地产税收制度,我们有必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对房地产税收制度进行深入改革,有效的发挥税收调节功能,建立起现代房地产税收制度,构建房地产持续、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当然这之间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因此我们探讨是否可以考虑将房地产行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作为房地产税制改革的破冰之旅。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财务管理的影响
1.营改增要想实现预期的结构性减税的功能,税率的设计是财务管理的重点。营改增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关键在于增值税税率的设计,首先,“营改增”从根本上解决了对企业营业税重复征税、税率过高等问题,进而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额度;其次,增值税税率在现行增值税标准税率17%和低税率13%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降低了企业纳税负担;第三,由于所购服务的增值税额可作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同时降低了购买服务本来就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的纳税负担。目前,从实行“营改增”的试点城市与试点行业的成效来看,有多数的企业都实现了税制改革的预期目标,有效地降低了原有的纳税额度,实现了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升。尤其是“营改增”中对于中小企业按3%税率征税的政策,对中小企业的生产力起到了大大解放的作用,扩宽了中小企业的未来发展空间。以北京、上海等试点城市的第一季度的财务信息反馈来看,有近七成企业的财务负担有明显下降,提高了企业的经济利润及市场竞争力。
2.营改增要想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会计核算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变动是财务管理的难点。“营改增”使得会计核算科目和方法也会发生变化,如果参照原来的营业税核算服务发票金额即为取得服务收入,实际发生的列支为相应的成本,收入额(或者收入差额)×税率=税收。而在营改增后应纳税额是本期销项与本期进项之差,进项和销项税额则分别通过应交税金来进行核算,上述可以看出税金的核算、收入核算、购入服务等都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相对应的也致使发票的使用管理发生了变化。税务部门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更加严格,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对外提供服务产生的销项税额和企业日常采购商品、接受服务环节产生的进项税额有直接的影响,进而会对企业增值税的缴纳金额产生影响。因此,很多企业在发票使用方面的相关标准都会进行一些变动,由此以来,管理制度就会相应产生很大变化。
三、营改增后房地产财务管理思考
1.做好营改增税负测算和评估。随着营改增在房地产行业的深入发展,为了适应营改增,房地产行业应深入研讨,科学测算和分析改革对企业税负的影响,充分运用税收政策,整合资源、优化流程、细化分工、转型升级,适时调整企业经营战略。流转环节增值税税负的高低主要取决于3个因素,包括税率、可抵扣项目以及增值税税负能否向下一环节转嫁。营改增税负测试,即对改革带给企业在盈利、税负、现金流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测算出改革前后税负的变化情况,以便能够事先对企业的业务流程、会计系统、税务申报等方面进行合理的改变,规划出对房地产企业更为有利的税务管理形式。
2.加强对财务人员的素质培养,转变企业会计核算方式。企业财务人员首先要树立起纳税筹划意识,积极解读政策,尽可能科学合理的将企业税负降到最低。税收筹划需要相关人员熟悉国家税务政策、税收理论以及实务知识等,对专业素质要求较高,因此,企业要加强对纳税筹划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以便其提高专业技能并快速适应税务筹划工作。营业税的会计核算处理较为简单,但是由于增值税存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问题,会计处理也变得更为复杂,因此,企业应健全会计核算,以适应营改增的政策改革要求。这就要求企业正确设置增值税明细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记录和生成正确的明细账,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在日常的采购和销售环节,按照专用发票计提税额,同时由于营业税和增值税存在价内税和价外税的区别,收入和成本费用在账务处理上也与原来的记账核算产生了较大的差异。但是,目前对于按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何时缴纳增值税以及是否存在重复缴税的问题,以及应客户要求退票并重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还没有具体、明确的政策,因此,要求企业财务人员实时关注税收政策的最新动态,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3.选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加强发票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关乎企业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负水平。如果建筑安装企业改为缴纳增值税,随着适用税率的提高,其购进材料必然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堵住了上游供货商偷逃税的漏洞;如果向房地产开发商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本身会承担很重的税负,因此不可能再虚开、乱开发票,从而也堵住了房地产开发商偷逃税的漏洞。因此,专用发票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发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严格的发票管理措施,对发票实行专人专管,在发票的获得、开具、传递和作废等各个环节都要与普通发票区别开来。加强对财务人员、项目执行人员、销售人员等与之相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规范发票的开具流程,防止漏开、虚开等失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四、结语
国家实行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减轻企业的赋税压力,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税率的设计变化,财务核算方式需要变化,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也要随之改变,财务管理将会出现暂时的管理窘境,但是我们要用辩证法的眼光看待这一问题,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管理要充分利用、密切关注政府部门新近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适当调整自己的经营模式,扩展发展空间。?
参考文献: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或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在详细了解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保证不直接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规定,改变企业的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萨缪尔森在《经济学》一书中分析美国联邦税制时也指出,比逃税更加重要的是合法地规避税赋,原因在于议会制定的法有许多漏洞,听任大量的收入不上税或然者以较低的税率上税。可见,避税的前提虽是遵守税法,但其结果却会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甚至会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造成税收公平方面的问题,并加大税收制度的复杂性和征管困难。如果避税主体为外资企业,更有可能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直接损失,增加利用外资的代价,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
一、我国反避税的现有法制规则和不足简述
为了防止国家税款的流失,我国目前在反国际和国内避税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如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该条构成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般反避税条款。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当前我国现有反避税法律手段还存在严重不足,主要体现在:
(一)反避税法律手段不足
我国目前的税收立法,特别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存在的税收立法还不完善,条款过于简单,漏洞和空子较多,致使我们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遍避税束手无策。
(二)反避税的执法组织建设滞后
我国现行税收征收体制是:实行征收、管理、稽查分离的体制,税务管理机构可以发现企业的避税问题,但受执法手段的限制,只能进行有限的调查。稽查机构现有相应的执法手段,主是处理税务违法案件,对于并不违法的避税行为也显得出师无名。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体制不能完全适应反避税的要求。
(三)避税行为无法定的处罚依据
以追求避税效益为目的的交易是违反一般国家的税务条例的,所以应予严惩,以体现现阶段依法治税的基本要求,保障国家税收不流失。但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任何对避税行为行政处罚的规定,税务机关往往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避税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因为没相应的处罚依据,也只能补征税款了事。企业往往认为避税行为能成功最好,不成功也不吃亏。
二、关于我国反避税法制规则的措施探讨
从法制规则来看,完善税收立法来反避税一般应当包括制定专门的反避税条款,以及对跨国纳税人的某些交易行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义务作出限制性规定。具体如下:
(一)制定防止转让定价和利用国际避税的单边立法
对跨国自然人而言,其避税手段主要是通过人和物的国际移动,消除其税收和管辖权之间的种种联系,“虚化”其居民身份,使有关国家难以按既定标准认定其居民身份;对跨国法人,则除了通过国际移动改变其居民身份特征外,还主要利用跨国公司内部相关联企业之间的转移定价方法来达到国际避税的目的。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应当借鉴他国经验,制定有针对性的反避税条款。如美国税法第482条规定:“任何两个以上的组织、商业或事业团体(无论是否为公司,是否于美国境内组建,是否为关联组织),直接或间接为同一权益所有或控制者,财政部长为防止规避或正确反映该类组织、商业或事业团体所得,可对该组织的毛所得、扣除额、抵扣额或准备金加以调整或重新分配”。又如德国对企业不合常规的成本分摊、支出,以增加成本费用方式,降低所得税,称之为隐蔽性的盈利分配,可依适当的正常交易价格或合理利润,重新调控所得,补征所得税。
(二)通过行政立法,赋予税务部门反避税的权力
由于不正当的避税手法有多种,如利用假兼并、假合资、假联营、调节关联企业间产品的转移价格等,因此反避税还有更为细致的特定的规则。目前在我虽然还没有全国性的系统反避税条例,但是在新颁布的税收暂行条例中也已反映了反避税的意图。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还应有更为完善的反避税条款,为税务部门提供反避税的执法依据,为企业提供行为准则。
(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或修订现有法律以规定一般报告义务
我国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的税务监控中,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的报告义务只有两个:一是对特定企业缩短固定资产的折旧期限要求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并批准;二是对于关联企业管理费的分摊要报有关税务机关批准。一些国家政府制定的单边反避税措施中,一般都规定纳税人与纳税义务相关事实负有某种报告义务。这些报告义务都是通过一定的法律形式加以明确规定的。通常主要两种立法形式:一是在单独税法的每一条独立条款中规定纳税人报告义务;二是在税法的总法典中,增设对整个税制或至少对税制中几个部份有效的一项或多项综合报告义务条款。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可能出现的避税行为规定相应的报告义务,并明确报告的内容和程序。
(四)将避税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
如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把举证责任转移给纳税人。在税收争议中,一般认为税务部门所作认定为属实;如果要这一结论,那么由纳税人负责举证。在争议诉讼过程中,纳税人应列举使人信服的证据,来反驳税务部门征税所依据的法律事实。但当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的不正常避税、偷税进行处罚时,则必须履行举证责任。
(五)加强反避税方面的跨国(地区)、跨行业合作
应当加强各地区税务部门的沟通联系,共同协作打击避税行为。目前我国各地区税务部门之间联系不够,缺乏协作。同时由于招商引资等原因,有些地方政府为争夺税源而制定减免税政策,无形中为一些企业的避税行为创造了条件。为了我国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各地国、地税机关应加强信息共享,密切部门协调,形成反避税网络。
在对关联企业的的监控上,应尽快建立工商、经贸、金融、保险、税务、商检等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同作战的税源监控体系,完善税收征管制度。通力协作,经常加强信息交流,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从各个方面堵塞税收漏洞,维护税法尊严,保护国家利益不受损失。
目前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仅靠国内获取的情报,是不可能彻底地妥善处理国际避税问题的。2001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我国每年收到的外国税务当局提供的情报近万份,同时也为其提供了大量专项情报,税收情报国际联络网已初步建立。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国际市埸步伐的加快,对情报交换进行制度化和规程化已经十分必要。具体应包括:税收调查、税务审计、争取银行合作、加强同际合作等内容。
三、完善税收管理体制,强化反避税执法组织建设
(一)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加大税收惩罚力度
首先要理顺部门之间关系,加强税务部门与公、检、法的配合,建立税收司法保卫体系,为国家组织收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当前,税收执法的刚性不强,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的现象大量存在,有的违规者、违法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可以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大税收违法惩罚力度。
在加强纳税申报制度、实行会计审计制度和利用现代化科技进行反避税工作的同时,应加强海关对关联企业之间进出口货物的监管作用和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设备价值的鉴定作用。海关一旦发现企业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偏高或偏低,即有权进行估价征税,海关可会同商检局对该批进出口货物进行认真检验鉴定。
(二)建立反避税的专业队伍与营造健全的反避税法制环境并重
纳税人往往不去公开自己的避税过程,避税具有隐蔽性;而国内的跨地区、跨行业经营又使得避税渠道纵横交错,具有复杂性。因此,建立一支反避税的专业队伍是必需的措施。另外,营造健全的反避税法制环境也是当务之急。各级政府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和全局意识,正确处理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执行政策与完成计划任务的关系,充分尊重、维护和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治税;要切实加强对税收工作的领导,经常听取税收工作汇报,帮助协调解决税收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更改、调整、变通国家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扰和影响税务机关公正执法。对于行政领导自立章法、变通税收政策、截留国家税款、混淆入库级次的,应依法追究;对于干扰税收执法、为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说情的,既要承担行政责任,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王晶.一般反避税条款制定的必要性[M].法律出版社,2005.
一、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的定义
企业想要降低关联方交易过程中转移定价的税务风险,必须充分了解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关联方,什么样的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转移定价行为,针对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和转移定价的概念现介绍如下:
(一)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具体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6.租赁;7.和抵押;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转移定价
一般指大企业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分公司,实现整个集团的税收最小化。具体地说,该企业集团倾向于在税率高的地方定价偏低,而在税率较低的地方定价偏高。
二、转移定价的动机与目的
调查发现,我国一半以上的企业认为,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目的是满足企业逃避税收的需要,但是逃避税收仅仅是转移定价的动机之一,跨国企业在关联方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形形的动机和目的,其中即存在着不良动机,也包含一些合理合法的目的。
(一)不良动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上市公司的增多,通过关联交易来规避风险、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转移资金、调节利润等均已成为关联方转移定价的动机。
1.减轻税负
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了,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务政策仍有差异,如特区的企业与一般地区企业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和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减轻其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在当时的形象
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3.为少数人谋利
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
通过转让定价,可使与其有关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
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国内企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也经常为了转移资金而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6.规避风险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躲避东道国政治风险,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可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二)合理合法目的
除了上述不良动机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关联方交易来达到一些合法的目的,简述如下:
1.降低成本
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以达到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例如,将企业的研发功能集中在集团内的一个企业中,但研发出的新产品、新技术在整个集团内使用,以降低各企业分别研发产生的资源浪费。
2.内部考核与激励
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这是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基础上的转移定价。
3.合理避税
通过合法的关联方交易来减少企业的整体纳税支出合理避税。例如,将企业的研发中心设在企业所得税率较高地区的企业内,这样发生的高额的费用使该企业利润降低,所得税缴纳额下降。
三、目前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
为防止跨国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调节利润,进而造成税款的流失,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一系列关于转让定价的税务法律、法规及规章,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构成了中国转让定价税制。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自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对关联方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自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关联企业按照独立企业进行交易,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规定。
(二)部门规章、规范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和国税发[2004]143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担单一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7]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四、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我国上述法律规章规定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及成本加成法3种方法(以下简称“基本三法”)和称作利润法的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为基础,作为独立企业间价格的调整方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购销过程的可比性、购销环节的可比性、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和购销环境的可比性。
(二)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作为独立企业间价格的调整方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作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即关联企业中买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而言,再销售价格法中,对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三)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四)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企业的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来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有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交易净利润法和产品交易的同一性、类似性相比,更看重功能风险的同一性、类似性,有相对比较容易找到可比企业的优点。
(五)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被验证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各参与方的任何一方如果有重要无形资产的话,选择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合并利润依赖于各参与方的作用及功能的话,选择采用一般利润分割法。各参与方都有重要无形资产的话,适合采用剩余利润分割法。
五、企业转移定价将面临的风险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对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将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定和限制,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也将受到严格的约束和审查,企业拒绝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将面临补税罚款等各种税务处罚,企业的信誉也将受到影响。
此外,当企业被认定存在转移定价的情况下,将大大降低企业在税务机关的信誉评级,将在此后的交易中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六、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
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往往是税务机关进行的,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税避税,但是,转移定价影响的不仅仅是税收,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财务粉饰和转移资金的考虑往往要超过避税的考虑。企业应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充分的反映和披露,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价企业关联方交易及其影响,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报表附注的披露
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在发生关联方交易时,应在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
准则指南要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则。
(二)同期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同期资料(指在提交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一并报送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要求时提交的资料)的准备要求纳入中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这意味着提供同期资料已成为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提供了程序上的指导。
此外,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三)其他方式
针对关联方交易,企业除了被职能机关要求对关联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和报送同期资料等被动方式外,还存在其它的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
1.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机制的建立,最明显的好处在于,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由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及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预约机制必将在日后规范关联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从税收角度而言可谓一项对企业相当优惠的制度。举例来说,当某一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成本分摊费用时将被视为承担其应分摊的费用而非向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既然不再被认定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关联方企业便无需就此项费用开具发票并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且,共同成本分摊的筹划点还可利用于集团公司的管理费分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而原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成本分摊需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配比之原则。因此,除可明确区分的费用、成本之外,其他共同成本应依据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确定分摊比例按月进行分摊,年底统一调整。税务部门还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可理解为共同成本分摊的指导性原则,企业在进行共同成本分摊之时必须对此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1] 李钦帅.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关联交易调整问题的筹划分析[EB/OL].中国税网,2009.
[2] 宫义飞.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问题研究[M].西南农业大学出版社,2004.
[3] 刘天永.企业应当如何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N].中国会计报,2009.
[4] 阚先胜,李远慧.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及监管对策[M].内蒙古科技与经济出版社,2005.
[5] 彭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J].财政金融,2005(6).
【关键词】 关联方交易; 转移定价; 信息披露
一、关联方交易及转移定价的定义
企业想要降低关联方交易过程中转移定价的税务风险,必须充分了解什么样的企业属于关联方,什么样的交易属于关联方交易,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转移定价行为,针对关联方、关联方交易和转移定价的概念现介绍如下:
(一)关联方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规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二)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具体包括:1.购买或销售商品;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3.提供或接受劳务;4.担保;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6.租赁;7.和抵押;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9.许可协议;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转移定价
一般指大企业集团尤其是跨国公司,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以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分公司,实现整个集团的税收最小化。具体地说,该企业集团倾向于在税率高的地方定价偏低,而在税率较低的地方定价偏高。
二、转移定价的动机与目的
调查发现,我国一半以上的企业认为,内部转移价格制定的目的是满足企业逃避税收的需要,但是逃避税收仅仅是转移定价的动机之一,跨国企业在关联方交易过程中,存在着形形的动机和目的,其中即存在着不良动机,也包含一些合理合法的目的。
(一)不良动机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上市公司的增多,通过关联交易来规避风险、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转移资金、调节利润等均已成为关联方转移定价的动机。
1.减轻税负
利用关联方转移定价避税,一方面是利用不同企业、不同地区税率及免税条件的差异,将利润转移到税率低或可以免税的关联企业;另一方面是将盈利企业的利润转移到亏损企业,从而实现整个集团的税负最小化。我国在税制改革以后,国内企业之间税率差别变小了,但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税务政策仍有差异,如特区的企业与一般地区企业的税率、高新技术企业与一般企业在税率和免税优惠上,仍存在相当大的差别。企业集团经常通过在关联企业间人为地抬高或降低交易价格,调节各关联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以达到减轻其税负,使各关联企业的共同体获取最大利润的目的。
2.调节利润以树立新建公司在当时的形象
关联企业间的母公司为使其控股的新建公司占有市场,往往通过低价向新建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部件或劳务,而高价购买其产品的做法,提高新建公司的利润率和竞争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往往以低廉的价格通过关联交易将优质资产转移到上市公司,以增强上市公司的获利能力,改善其财务状况。
3.为少数人谋利
将企业资产和利润转移到主要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及其家属所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从而达到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目的。
4.出于证券市场的压力,粉饰会计报表,蒙骗会计报表使用者
通过转让定价,可使与其有关的上市公司利润虚增,蒙蔽投资人,使投资人高估其获利能力和经营状况。
5.转移资金
许多国家在国内资金和外汇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大都采取一些限制资金转移的措施,此时,跨国公司往往通过转移定价以高价向处于该国的子公司发运货物或提供劳务等方法,实现资金的转移。国内企业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也经常为了转移资金而以非公允价格进行交易。
6.规避风险
跨国公司通过转移价格,可将利润转出,以躲避东道国政治风险,降低预期的外汇风险,减少通货膨胀损失。对于国内企业而言,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可实现产业结构转移与优化。
(二)合理合法目的
除了上述不良动机外,企业也可以通过合理的关联方交易来达到一些合法的目的,简述如下:
1.降低成本
企业通过关联方交易可以降低成本、提高企业效率和市场竞争力,以达到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益和盈利能力,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例如,将企业的研发功能集中在集团内的一个企业中,但研发出的新产品、新技术在整个集团内使用,以降低各企业分别研发产生的资源浪费。
2.内部考核与激励
现代责任会计中为了考核各个利润中心的业绩,往往通过制定内部转移定价,来考核各中心的盈利能力,这是基于内部考核与激励基础上的转移定价。
3.合理避税
通过合法的关联方交易来减少企业的整体纳税支出合理避税。例如,将企业的研发中心设在企业所得税率较高地区的企业内,这样发生的高额的费用使该企业利润降低,所得税缴纳额下降。
三、目前我国的转移定价税制
为防止跨国公司通过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调节利润,进而造成税款的流失,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了一系列关于转让定价的税务法律、法规及规章,各种法律、法规及规章构成了中国转让定价税制。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自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八条对关联方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作出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中自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二十三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至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要求关联企业按照独立企业进行交易,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至五十六条对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具体的规定。
(二)部门规章、规范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号和国税发[2004]143号);《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国税发[2004]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定价税收管理工作中资本性调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担单一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纳税情况的通知》(国税函[2007]2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国税发[2008]114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四、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
我国上述法律规章规定了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及成本加成法3种方法(以下简称“基本三法”)和称作利润法的交易净利润法和利润分割法。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为基础,作为独立企业间价格的调整方法。即将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购销过程的可比性、购销环节的可比性、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和购销环境的可比性。
(二)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按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作为独立企业间价格的调整方法。即对关联企业的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的第三者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作为关联企业中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即关联企业中买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一般而言,再销售价格法中,对可比性分析应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功能风险及合同条款上的差异以及影响毛利率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销售、广告及服务功能,存货风险,机器、设备的价值及使用年限,无形资产的使用及价值,批发或零售环节,商业经验,会计处理及管理效率等。
(三)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即,将关联企业中卖方的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
(四)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企业的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来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有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比率等。交易净利润法和产品交易的同一性、类似性相比,更看重功能风险的同一性、类似性,有相对比较容易找到可比企业的优点。
(五)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被验证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各参与方的任何一方如果有重要无形资产的话,选择采用交易净利润法。合并利润依赖于各参与方的作用及功能的话,选择采用一般利润分割法。各参与方都有重要无形资产的话,适合采用剩余利润分割法。
五、企业转移定价将面临的风险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对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将受到更加严格的规定和限制,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也将受到严格的约束和审查,企业拒绝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将面临补税罚款等各种税务处罚,企业的信誉也将受到影响。
此外,当企业被认定存在转移定价的情况下,将大大降低企业在税务机关的信誉评级,将在此后的交易中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
六、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
对关联方交易的转移定价进行调整,往往是税务机关进行的,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税避税,但是,转移定价影响的不仅仅是税收,尤其对上市公司而言,财务粉饰和转移资金的考虑往往要超过避税的考虑。企业应对关联方交易进行充分的反映和披露,以便信息使用者能够正确评价企业关联方交易及其影响,鉴别企业真正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一)报表附注的披露
我国2006年的《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准则,要求在发生关联方交易时,应在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性质、交易类型及其交易要素。要披露的交易要素包括:交易的金额或相应比例、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或相应比例、定价政策。
准则指南要求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需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包括: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披露与该企业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信息;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遵循重要性原则。
转贴于
(二)同期资料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同期资料(指在提交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一并报送或在接到税务机关的要求时提交的资料)的准备要求纳入中国反避税的法律体系。这意味着提供同期资料已成为纳税人的法定义务,同时也为税务机关检查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提供了程序上的指导。
此外,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企业应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
(三)其他方式
针对关联方交易,企业除了被职能机关要求对关联企业进行信息披露和报送同期资料等被动方式外,还存在其它的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对关联交易进行披露的方式,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
1.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预约定价机制的建立,最明显的好处在于,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由事后审计改变为事前审计,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经营及税务机关的依法征税。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预约机制必将在日后规范关联交易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2.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从税收角度而言可谓一项对企业相当优惠的制度。举例来说,当某一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成本分摊费用时将被视为承担其应分摊的费用而非向他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服务费。既然不再被认定为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关联方企业便无需就此项费用开具发票并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及作为收入计算企业所得税,而且,共同成本分摊的筹划点还可利用于集团公司的管理费分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而原税法规定,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强调成本分摊需遵循成本与预期收益配比之原则。因此,除可明确区分的费用、成本之外,其他共同成本应依据相应产品的销售收入确定分摊比例按月进行分摊,年底统一调整。税务部门还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规定可理解为共同成本分摊的指导性原则,企业在进行共同成本分摊之时必须对此加以考虑。
【参考文献】
[1] 李钦帅.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下关联交易调整问题的筹划分析[EB/OL].中国税网,2009.
[2] 宫义飞.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信息披露问题研究[M].西南农业大学出版社,2004.
[3] 刘天永.企业应当如何准备转让定价同期资料[N].中国会计报,2009.
[4] 阚先胜,李远慧.我国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现状及监管对策[M].内蒙古科技与经济出版社,2005.
[5] 彭卉.我国上市公司关联方交易信息披露的现状分析[J].财政金融,2005(6).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渐行渐近,自2011年1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到2013年5月4日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等配套文件。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将的进一步扩大,对尚未完全试点的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日益增多,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做好相关预案、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提前做好施工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准备工作。
一、“营改增”对施工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是一项重要的结构性减税措施,考虑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影响,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基本原则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对于施工企业是否确实会减轻税负主要看其能够取得多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施工企业在购买施工设备及生产性消耗材料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目前的现状是,一些低值生产设备供应商和一些零星材料供应商普遍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过对笔者熟悉的两个年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和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做过简单测算,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成本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是36%和38%,也就是说现阶段“营改增”后的施工企业实际税负会大于现在的税赋。如果将来,“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随着更多的行业企业加入到“营改增”中(主要包括:分包结算工程款、劳务费、运费、租赁费等),那么施工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将会持续增加,税负将有很大的下降空间。
(二)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反映经济业务发生的作用,同时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产品的从最初生产到最终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负的连续性,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服务业普通发票而言,管理与违法处罚的力度更大,我国刑法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虚开、伪造、非法出售与违规使用行为都做了专门的处罚规定。因此企业对发票的获得、真伪鉴别、开具、管理、传递和作废都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否则不仅存在增加税赋的风险,还存在刑事风险。
(三)对营业收入和税款计算的影响
1、应缴纳税种税率不同。现行法律法规建筑业按营业收入的3%计算应交营业税,在“营改增”实施后,从原来的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税率也相应改变。如按照试点方案的主要税制安排建筑业适用11%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当期建筑业销项税额=建筑业含税销售额÷(1+11%)×11%。
2、计税依据的变化。营业税以营业额作为计税基数计算应交税额。施工企业一般是采用建造合同准则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分期确认营业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时,无论是否开具营业税发票,是否已经收到工程进度款,均应按计算确认收入的数额作为计提缴营业税的基数。“营改增”实施后,应交的增值税金额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之差计算得来的。
(四)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增值税是价外税,在账务处理上也与营业税的记账方法不同。“营改增”后,施工企业会计核算需要在“应交税费”会计科目下增设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采购固定资产、物资材料及接受试点行业服务等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和物资设备部门验收手续均不同于以往,当取得增值税发票时借记 “固定资产”、“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按照应付或者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此外,对上结算工程进度款开具发票时,账务处理与以前也有较大差异,借记 “应收账款”,贷记“工程结算”“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
(五)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金额是含营业税的“含税收入额”,而“营改增”后“主营业务收入”核算的内容是不含增值税的“税后收入额”。建筑业征收营业税时,其营业利润=含税工程收入-含税工程成本-应纳营业税金-附加税费;“营改增”后,营业利润=不含税工程收入-不含税工程成本-附加税费。假设项目当年完成产值数额不变,净利润数据的绝对水平也会受很大影响,企业的营业利润率等财务指标数值会由于主营业务收入额的减少而上升。
另外,增值税不在企业利润表中反映,“营改增”实施后,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报表项目核算内容发生改变,导致企业财务报表的数据结构发生改变,会影响企业不同时期财务报表数据的可比性,从而影响企业的财务分析。
二、针对“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的影响,施工企业应对措施的几点思考:
(一)加强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成本控制的关键环节。“营改增”后,工程税收税种及税率发生质的变化,对工程造价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招投标、工程合同的签订及执行过程中财务部门及人员的作用将更为突显。
(二)根据以往工程项目统计,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费用支出中,材料成本要占较大比重,约为60%左右,材料成本能够取得多少比例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施工企业的税赋影响巨大。这就要求企业在选择物资供应商时,要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企业的供应商,这样才能取得较多增值税专用发票做进项税抵扣,来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营业税建筑业地税普通发票而言,增值税发票的开具、使用、管理、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都更加严格。施工企业一般地处偏远、项目分散、内部单位之间以及与客商间票据往来频繁,因此,对于增值税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不仅财务部门需要重视,在开具和传递等各个环节所涉及到的相关参与者都应高度重视,共同做好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四)“营改增”的原则是规范税制、合理负担,但不是每一个企业都会降低税负。“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是加重或降低,除了企业自身因素外,还取决于是否可能享受相关免抵退税、税收优惠等一系列的政策。因此,要求企业认真做好财务管理工作和整体的纳税筹划工作,争取通过税收优惠来合理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营改增”不同时期的税收筹划
当前我国在管理与控制地方政府债务层面越来越严格,这就导致国有平台公司如若沿用传统的经营手段势必无法满足不断变化的实际需求,公司转型与升级势在必行。但由于受各类因素的影响,转型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系列的财务管理问题,因此要想保障国有平台公司的良好发展,必须明确财务管理问题的类型及成因,结合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措施进行解决。
一、国有平台公司概述
各地政府为了顺利度过金融危机,制定了相关的经济鼓励性政策,由地方政府为首,成立了当地的投融资平台公司,也就是国有平台公司,帮助其在经济危机中顺利解决企业的融资问题,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解决大部分融资瓶颈问题,解决地方经济发展受限的问题。就其本质而言,国有平台公司属于我国一种较为特殊的国有企业,主要负责承接诸如民生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这类和政府有关的工程业务。从最初建立国有企业平台公司的原因可知,其职责主要有以下几点。(1)建立国有平台公司可以合理地配置当地现有的资源,重新进行整体分配,起到稳定当地经济的作用。由于有当地政府的参与,不但可以有效提高在银行进行资金贷款的安全性,而且还可以循环使用社会资本,加快资本的流通。(2)就国有平台公司而言,不仅为我国的城镇化建设提供了必备的资金支持,而且还带动了本地区的经济发展。(3)国有平台公司的建立,不仅带动了社会民间企业以及个人的投资活动,从特定角度分析,还有效降低了项目的融资时间,增加了筹资数额。
二、国有平台公司转型发展中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财务管理理念落后
目前,国有企业平台公司(政府平台公司)普遍都存在大量的问题,如:缺乏市场化的运营理念、行政干预较多的公司事务、公司未能制定一个清晰的发展定位、董事会与监事会在履行自身职能方面有所欠缺等。由于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国有平台公司的财务管理理念相对较为滞后,无法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大环境,加之未能正确认识到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理念,导致公司财务管理浮于表面,只是收入支出资金、合理控制成本交易等,未能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战略方针,领导层所做出的决策也暴露出了一系列的问题。当前我国大力推行业财融合,国有平台公司也不例外,但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业财融合进程缓慢,公司内部的信息交流与传递不够畅通,无法有效保障公司相关业务顺利开展。同时在国有平台公司之中,缺乏财务管理专业人才,知识更新速度较慢,财务创新能力有待提高,制约了国有平台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缺乏财务工作能力
当前大部分国有平台公司依旧沿用较为传统的会计核算体系,无法保证公司财务数据信息的前瞻性与多元化,这也和市场发展需求背道而驰。国有平台公司在开展财务工作的过程之中,未能高度重视相关会计要素,对支出的具体性质产生了混淆,无法辨别究竟是资本性质的支出还是经营性质的支出,所记录的会计数据信息欠缺真实性。同时在进行成本核算的过程之中欠缺一定的完整性,只是对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这类直接成本进行核算,忽视了报建费用、建设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土地成本这类直接或间接成本的合理分配。并且国有平台公司无法在最短的时间之内完成工程竣工的财务结算工作,针对部分已经建成的项目在移交手续的过程之中耗费了大量的时间,这也延误了国有平台公司和政府部门之间的结算。部分国有平台公司存在着数量众多的往来挂账,未能准确核算各类资金收付事项,事后所开展的清算工作不够彻底。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未能高度重视税收筹划和纳税申报工作,导致税收利益大幅下降,税务风险急剧上升。
(三)技术方法落后,缺乏管理能力
上文提到,大部分国有平台公司依旧沿用传统的财务管理手段,只是通过任务的下达、定期的稽查这类方式来监督与管理公司所开展的一系列业务活动以及资金收支情况,未能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创造出应有的价值,这也和当代社会的发展需求相悖。同时国有平台公司在对投资活动做出决策的过程之中,未能进行严密的技术论证,所开展的财务水平测算工作也不够深入,只是按照自身所积累的主观经验来盲目做出决策,这就导致了在工程结束之后其质量无法令人满意。国有平台公司欠缺对项目进度、项目质量以及项目成本的合理控制,并未严格按照既定的设计要求来开展项目建设,经常在建设中途随意更改建设计划,导致项目建设成本支出远远高于预算,无法取得良好的运营效应。未能科学筹划企业的融资活动,所选择的融资时机不当,未能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来选择合理的融资金额,这也让融资成本大幅上升,使公司面临较为严峻的财务风险。
(四)债务负担重,财务风险高
国有平台公司在初步发展阶段往往会通过融资的手段来筹集大量的资金,以此来完成各个项目建设,但在这一过程之中主要是建设部分公益性项目,由于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周期相对较长,国有平台公司所投入的资金无法在短时间之内进行回收以及周转,这就会导致国有平台公司可用的现金流不多,公司承受了较重的债务负担。长此以往,国有平台公司经营性现金流长时间处在一种流失状态,无法有效偿还自身的债务,整个公司存在着较高的财务风险。
(五)财务风险意识较为匮乏
由于国有平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对较为复杂,其工作质量以及工作效率会受到各类因素的影响,且国有平台公司在发展的不同阶段会面临形态各异的财务风险,这就对公司财务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有了较高的要求。但就现状而言,大部分国有平台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开展各项业务的过程之中,只是简单地收集、整合与分析公司成本使用率,自身的财物风险意识不足,导致不能够对资金使用、投资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识别、评估与处理,这就导致财务人员所获取的最终财务数据信息存在一定的偏差,无法对国有平台公司的良好发展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部分国有平台公司的财务人员缺乏应有的财务风险意识,使得公司面临着不同程度的亏损,长此以往势必会对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产生较大阻碍。
三、国有平台公司财务管理的优化措施
(一)完善公司体制,优化内部环境
对地方政府以及国有平台公司各自负责的债权应该进行整理划分,按照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来制定行之有效的战略发展方针,建立现代化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监事会各自的职能职责,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设立专业的委员会,条件成熟的公司还可以引入战略投资者以及职业经理人,对国有平台公司的治理机制、决策机制、运营机制以及监管机制逐步进行完善创新。此外还要重点提高公司的财务管理意识,积极推进业财融合,将公司的财务管理积极融入到公司投资决策以及前期管理机制中,让不同部门间能够合理共享相应的数据信息,达成协同管理这一根本目的。
(二)巩固基础工作,提升财务质量
推进落实会计基础工作,结合企业各项业务活动的实际特征和当前市场环境的影响,对会计核算体系予以优化和完善。严格按照新会计准则和经济事项对计量会计要素予以再次确认,从而确保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全面性,促进公司会计信息利用价值不断提升。开展好成本明细核算工作,促进作业成本法和项目成本法之间的有机结合,科学归集、分摊项目间接与共同成本,确保成本核算结果的准确性。同时对完工项目应当第一时间做好竣工财务结算工作,把已经符合预期使用状态的委托代建项目及时转交到相关政府机构,对后续维护管理责任予以清楚规定,针对尚未进行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应当根据暂估价实施移交,等到其竣工决算结束后再根据具体金额予以合理调整。另外和外部主体的资金往来关系也应当清楚明确,详细认真审核往来的挂账,根据政策法规实施纳税调整与申报,有效防范税务风险,灵活运营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公司减少纳税成本,提升税收效益。
(三)创新技术方法,提高财务能力
积极推进现代财务管理技术方法的贯彻落实,不断增强决策能力与管理水平,助力公司创新发展,确保公司能够获得更多效益。对企业运营管理水平展开分析,制定科学的经营发展战略目标,明确合理的投资方向。对项目财务指标实施合理预算,对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予以客观评价,选择正确的投资时机,拟订更具有针对性的投资计划。借助波士顿矩阵模型对业务组合实施量化研究,确保相关资源得以优化配置,对企业现金流量予以平衡。落实全面预算管理,对预算目标予以科学分析,构建完善的监管机制,对相关业务和项目的具体推进环节展开全方位监控,确保公司运行管理效益得以保障。另外应当对运营管理计划进行有效调整,做好投资方案策划工作,对项目资金缺口和外部融资需求予以准确估算,最终确定更加科学的融资计划。最后需要做好资金成本管控工作,主动和子公司进行沟通协调,有效减少资金安全风险,防范财务风险,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加强债务管理,促进市场化转型
逐渐脱离政府融资的模式,与政府建立契约结算关系,推进“去平台化”战略。因为落实政府决策而导致公共支出和公司降低的收入需要依靠政府部门进行补偿,对新增公益性投资项目需要政府部门给予安排预算,发行债券等方式对资金的来源进行落实明细后在进行开工建设。要正确认识到存量债务偿还具体责任和相关资产清单情况,经营性质债务依据市场化原则进行偿还,而政府性质的债务则进行分类化解。对政府隐性债务来说,在短时间内依靠借新还旧或降低支出的途径来缓解偿债压力,从长远的角度来说可以选择财政预算资金、公司实现的利润或是存量资产处理等各种途径来处理。主动争取政府部门注入更多新鲜血液,例如维护优质资产,去掉无效资产,把实际资产尽可能做大做强,进一步降低资产负债率,不断优化财务指标,促进企业信用资质的提升,从而增强企业市场核心竞争力,优化品牌形象,积极开辟更多的融资途径,不断提高公司的融资能力。逐步实现由单一的间接融资转变为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融资模式。
(五)提升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
要想保障国有平台公司财务管理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必须让财务人员树立更强的风险防范意识。当前无论是财务核算还是财务资金管理与资产管理,都会不可避免地面临一系列的风险,国有平台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对这类风险进行规避,可以组织现有财务管理人员进行专业化培训,让其了解有效的风险管理手段,提升其风险管理技能的专业水平,在强化其知识储备的同时,全面增强其职业素养。在培训的过程之中可以采取分层培训法,根据现有财务人员的风险防范能力水平高低来为其制定相契合的培训计划,在激发其风险防范意识的同时,促进其熟练掌握风险防范相关知识与技能。针对部分欠缺风险防范意识的财务人员,国有平台公司可以构建一个完善的激励与惩罚机制,当其未能满足风险防范绩效考核之后,可以给予其一定的警示与惩戒,通过减少奖金、增加工作量等方式来让其对风险防范予以高度重视。同时国有平台公司还要提升财务人员的引入门槛,制定严格的招聘标准,明确规定不录用风险意识过于淡薄的财务人员,不录用征信有问题的人员,以此来为财务人员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奠定坚实的基础。通过这样的方式,财务人员能够认识到风险防范的重要性,在日常工作之中也会有更高的工作积极性,自身在识别与处理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时更会得心应手,进而让国有平台公司的财务资金有着更佳的周转利用效果,财务风险对国有平台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能够降至最低。
四、结语
目前我国各地政府为实现投资改革,迫切需要国有平台公司在新形势下进行转型发展,但顺利转型的重点是平台公司制定有效的财务战略。财务战略的创新涉及诸多方面的内容,如明确转型目标、人力资源保障、全面预算管理工作等。公司自身转型发展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落实好统筹管理,确保自身持续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宋丽云.政府融资平台类公司财务战略转型难点及路径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20(13):119-120.
[2]谭群.浅析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转型中财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及优化措施[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20(07):8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