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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60年代开始,移民便成为一股全球性的力量。当前,随着全球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全球资本要素及人力资源跨国界流动更为频繁与迅速,因而国际移民数量巨大,而且流动方式出现了许多新变化,对国际政治经济产生重要影响,对移民输出国、输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转型起着促进作用。
现阶段国际移民的主要类型及特点
(一)国际移民的主要类型
当今国际移民呈现不同类型,以国际移民目的为标准,将其划分为以下四类:
工作性移民,指为改善个人和家庭的命运而跨国迁移,为了获得更高收益或更优良工作环境而离开其祖籍国前往另一国家工作,构成当今国际移民的一大重要迁移类型。其中又可以分为技术移民、合同移民、季节性移民、非固定移民。
学习性移民,指前往外国求学的留学生,是学习性迁移的主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人在被求学的国家正式教学机构接纳之后,即可申请以学生身份在该国求学。另一类比较特殊的“学习性迁移”是到外国的企事业单位接受技术培训类型,即通过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另一国家接受在岗职业培训(李明欢,2009)。
家庭团聚性移民,指为了和已经迁居国外的人员团聚而迁移的人员。许多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及欧盟大多数成员国,都在原则上承认合法移民享有和家庭成员团聚的权利。而在那些否认这一权利的国家,有关的家庭成员可能会设法非法入境(李芳田,2009)。
托庇性移民。托庇指依靠别人的庇护,而托庇性迁移指通过迁移以获得另一国的保护。此类迁移情况相对较为复杂,我国学者将之分为主动与被动两大类型。被动的托庇性迁移主要包括因原居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而跨国寻求救济、保护,或者遭受种族或政治性迫害而不得不逃离本国、寻求他国庇护的难民。
(二)国际移民的特点
从流动趋向看。国际劳工移民地区化特点日益凸显,作为一个地区性问题日益被关注。从外部环境分析,如随着美国金融危机的爆发,国际移民劳工的流动由向地区外流动转向地区内部流动,或者转向欧洲等发达国家。如今经济开始复苏,一定程度上又促进国际移民回流。
从流动总量看。金融危机后国际劳工移民流量日渐稳定,移民输入国对移民劳工由暂时依赖转为结构性依赖。如日韩移民劳工市场在金融危机期间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并流失了大量来自东亚的移民技术人员。许多国家又不得不调整本国的移民劳工政策,开放本国的劳动力市场,吸收更多的移民劳工。
从内部流动循环看。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均衡导致国际劳工移民内部流动呈现地区层次性,出现阶梯式的不均衡发展。比如东亚国际移民劳工的流向主要可分为东南亚与东北亚之间以及东南亚国家之间两个迁移层次,即从欠发达的东南亚国家向东北亚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迁移与东南亚国家之间的国际劳工迁移。
从人才类型看。国际移民数量呈不断增长的趋势,并成为推动全球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随着外商直接投资的增长和贸易联系日益紧密,产业结构开始不断升级,专业技术型人才的重要性也在逐步增强,虽然高技能人才在整个移民总量中的比例还相对较少,但呈现增长趋势。
国际移民产生的动因分析
(一)全球化的后果
大规模的跨国移民是世界大多数国家或地区共有的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国际移民不论是规模、范围、影响等都有了许多新变化。詹姆斯H.米尔特曼(2002)指出,全球的生产重组已经加剧了在接收国和派出国之间的差别,造成了主要从非洲、亚洲和拉丁美洲吸收大量的进口劳动力到发达资本主义地区的趋势。另外,现代化的信息网络使人们极为直观、迅速地目睹富裕和安全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为人们的跨国流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
(二)经济原因
新经济学理论认为,国际移民的动机往往出自于个人,人们要使自己的收入最大化,就会想方设法从低工资国家移入高工资国家。研究资料表明,发展中国家的中等收入人群最可能外迁,而随着国内收入的增长,移民数量往往下降(斯蒂芬卡斯尔斯,2001)。
(三)自身经济体制内的原因
发达国家自身经济体制最大的特征是双重劳动市场的存在,即同时存在资本密集的主要部门与劳动力密集、低效率的次要部门。而发达国家员工迫于多种原因,往往不愿意从事低报酬、不稳定的工作岗位,但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容许妇女和童工来满足对初级劳工的需求。这种结构性的劳动力短缺,存在永久性的对外国劳工的需求,导致国际移民的不断涌入。而对于移民,即使工资极低,也总比在国内挣得多,甚至有些属于非法移民,不得不从事这类工作。
(四)政治原因
政治层面造成了规模巨大的难民潮,主要包括国家领土的变更、政权的更迭、种族或民族矛盾冲突、外敌侵入以及宗教迫害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虽然冷战结束,世界不稳定地区依然不断增多,部族、种族冲突频繁,人们被迫跨国迁移。
(五)跨国移民网络的原因
除了理性个人的愿望驱动之外,国际移民很大程度取决于迁移费用。基于宗族、语言、血缘等共同性而形成的各种移民网络,使得移民过程较为安全、稳妥和连续,同时对增进新移民对移居国的了解及适应新环境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根据国际移民组织(IOM)的估计,截至2005年全世界约有1.91亿移民,其中4000万属于跨国移民网络移民。
国际移民对国际政治经济的影响
(一)国际移民促进了经济全球化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经济全球化定义为跨国商品与服务交易及国际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经济全球化是各种经济要素全球化的统一体,它包括贸易全球化、生产全球化、对外直接投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和人力资源全球化等方面。有学者指出,人力资源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发展,离不开人力资源的全球化,亦即人力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自由流动。人力资源世界范围的流动,促进人力资源的全球化。
(二)国际移民有利于国际对话与合作
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国际对话与合作,国际移民有利于促进世界各民族间的相互了解,促进交流,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国际移民政策在促进对外开放,推动世界全球化进程中,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移民将祖籍国的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传播到其居留国,有利于传播民族文化;国际移民可以作为国际民间外交的重要形式;国际移民关系输出国和输入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问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国的交流。
(三)国际移民加剧了南北分化
世界经济的不平衡,南北分化,是世界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国际移民加剧了南北双方政治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随着技术产业的加速发展,外国移民将成为美国经济的主力。预计到2015年,移民将占到美国全部新劳动力的一半。一方面,大量的国际移民为发达国家提供了人力资源,对发达国家的快速发展起到积极作用,而且也成为发展中国家重要的收入来源。另一方面,这种国际移民却使南方国家更加边缘化、贫困化,恶化“穷者愈穷,富者愈富”、“弱者愈弱,强者愈强”状况。
二、《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形成过程
《公约》由第三次海洋法会议历时9年11期会议始成,各国在作为《公约》重要组成部分的争端解决机制方面也历经了漫长的磋商和谈判。
从时间上来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71年联合国海底委员会开始筹备海洋法会议至1975年第三期会议的各国提出提案的时期(两期会议提出议案20个)。在美国提案的基础上,非正式工作组组织各国磋商,就争端解决的11个方面的提出建议条款,至此初具规模;第二阶段是1976年第四期会议到1982年将完整的争端解决机制纳入《公约》组成部分。这一时期是各国分歧最大,辩论最为激烈的阶段,主要集中在是否规定强制管辖及在国际法院之外设立国际海洋法法庭的问题 。经过磋商、谈判、妥协最终达成的一整套争端解决程序规定在《公约》第15部分、第11部分第5节,以及附件五调解、附件六法庭规约、附件七仲裁、附件八特别仲裁中,可以说是相当复杂而完整,不仅吸收了国际在和平解决争端实践中的有益经验,而且也发展了传统(如调解),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创新(如海底争端分庭的强制管辖),加强了各国在和平解决争端方面的多边义务。
三、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
如前所述,《公约》在争端解决方面所做的努力及贡献是引人注目的,笔者出于论述明晰的考虑,从纵向,即与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建立的海洋法体系相比和横向即其自身特点,包括对国际法的发展等方面进行,力争尽可能多地揭示其全貌(尽管这种分类标准可能是极不的)。
(一) 纵向分析
1, 一揽子协议并且禁止保留
与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相比,《公约》有一个明显的体例上的突破,即把争端解决程序完整纳入了公约,作为其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象后者在四公约外单独设立《关于强制解决争端的任择议定书》,由各国自由决定是否参加,从而陷入名存实亡的境地(加入国只有36个 )。
关于是否在《公约》中规定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及其适用范围也是各国在谈判过程中的一个焦点。美国等国认为应适用所有性质的争端;新西兰、日本、前苏联、英国等国认为强制方法应在磋商、谈判及交换意见失败后,在允许保留范围之外才能付诸强制解决程序;智利、肯尼亚、巴林强调仲裁或司法解决程序仅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代表主张平等协商应是主要途径 。最后,公约采取了适度妥协的方法,规定在当事方共同选择的方法失败后,缔约国有义务接受一种或几种有约束力的强制裁判程序,仅对几类特殊的争端适用无拘束力的强制调解程序和事先声明的排除不适用。同时,在《公约》第309条规定,除明文许可外,禁止作出保留或例外,也就是说,缔约国在批准、加入、接受公约的同时即一揽子接受了整套争端解决程序,从而大大加强了各国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方面的多边纪律 。
2, 管辖的争端范围大大扩展
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建立在传统的以领海和公海为核心的海洋法制度之上,适用范围相对狭窄,已经明显滞后于各国海洋实践和的发展。而作为第一部综合性的世界海洋法宪法 (a constitution for world’s oceans) 的《公约》不仅继承和发展原有的海洋法制度,在上有选择地确认了各国实践中的惯行做法,全面编纂了各类海域制度,同时开创了新管辖区域的管理开发制度。随之而来的就是争端解决程序所适用的争议范围也大大扩展了。如《公约》规定,因渔业、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海洋科学研究、航行、包括来自船只和倾倒造成污染的条文在解释和适用上的争议,适用《公约》附件八规定的由专家裁决的特别仲裁程序,体现专业性的优势。再举一例,国际海底区域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 作为全人类共同财产这一海洋法中的新事物,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按照公约及其附件、相应规则、政策进行开发授权、管理和控制。因海底矿产资源开发引起的争端,一律由海底争端分庭统一审理关于公约第11部分的解释及适用纠纷,管理局一方或缔约国一方作为或不作为引起的争端,开发合同一方对合同工作计划的解释适用及一方作为或不作为的争议等等(详见公约第187条)。《公约》争端解决程序管辖下的争端范围的广泛包容度是传统国际海洋法难以匹敌的。
(二) 横向
1、 争端解决众多
《公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包容了众多争端解决方法,涵盖了现行所能采用的一切手段,鼓励各国按照联合国第33条规定的“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机关或区域办法或各该国自行选择之其他和平方法”求得解决。同时,对传统的概念也有变通和。如调解,按照传统国际法,调解是指当事人将争端提交由若干成员方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在调查的基础上提出解决争端的建议,争端方没有必须接受的义务。公约沿袭了对调解效力的传统理解,但是按照公约第XV部分第3节,对于海洋划界争端,有关专属区内生物资源的维持及对他国有意捕捞的种群和剩余量(surplus catch)的全部或部分的分配请求的专断的拒绝引起的争议,如果争端方未选择导致有拘束力的程序,调解可随时强制适用。对该类争议,任何一方可向争端他方发出书面通知提起程序,且其有义务接受,缺席不程序进行(公约附件5第2节)。也就是说,调解决定书没有强制力,但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争端,调解委员会有强制管辖权,双方在调解决定书的基础上继续谈判以达成和平解决,这种方式赋予了调解这一传统机制新的含义——不是可不可以调解而是必须调解,尽管无义务去遵循它。
2、 自愿和强制有机结合,最终保证有拘束力的解决(仲裁),同时规定强制程序的例外
公约首先尊重各国自由选择解决争端方法的优先权,“成功地把自由选择各种争端解决方法与利用现行所有方法和开拓创新结合起来了” 。这种对各国自由意愿的优先尊重也体现在对强制程序的选择上。在自愿选择的解决方法无法奏效时,争端当事方有义务接受公约提供的四种管辖方式中的一种或几种: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法院;仲裁;特别仲裁4种。这四种强制程序处于平行并列,横向竞争的地位,缔约国可按照各国国情和法律传统的差异择一适用 。为了避免由于缔约国无选择或选择不一致时而导致管辖落空,在出现此种情形时,根据附件七成立的仲裁法庭则适时发挥“剩余备用”作用,从而保证争端获得最终有拘束的解决。
同时,公约又规定了限制和例外。对某些争议如违反公约关于航行、飞越或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和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特定国际规则和标准等规定的,应适用强制解决程序,但由于沿海国行使斟酌决定权,暂停或停止计划,沿海国EEZ和大陆架的科学研究,EEZ内对生物资源主权权利及其行使等引起的争议,适用无拘束力的调解程序。其次,为了实现主权和公约的最大协调,消除部分国家的顾忌,公约专立一条即强制程序的任择性例外,一国可以书面声明对于某些争端不接受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如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条文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sea boundary delimitation),涉及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等。有学者对此表示遗憾,但换个角度来看,这种妥协正是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吸纳主权者加入公约的争端解决机制,实现其广博的包容性,从此角度及为和平解决争端虑,诸多的例外和妥协是值得的(worth the sacrifice) 。
3、 体制上的创新——国际海洋法法庭
是否在公约内设立一常设司法机构来处理有关公约的解释和适用,在海洋法会议期间经历了激烈的辩论。最终在以77国为首的发展家的积极推动下得以成立并于96年10月召开第一次会议。如前所述,公约容纳了多种并行不悖的审理机构,各国可以自由选择,法庭在其中并不居于中心地位。但《公约》仍处处体现了对于法庭的侧重,使其在强制解决争端方面居于天然优势地位。
首先,正如国际海洋学院的代表帕多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所说,“与成立一个具有法律性质的正式的争端解决程序相比,更有用的是设立一个由所有缔约国组成的常设机构,能够对这种妥协给以权威解释” ,《公约》本身诸多的原则性规定决定了在适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理解和分歧。这时,由缔约国按照条约组织的专门司法机构即法庭的权威地位,有利于最大限度地抵消政治妥协色彩带来的消极影响,保证《公约》在适用过程中的一致性,实现法律可预见性的目标;
其次,法庭管领下的海底争端分庭对海底区域内活动的争端具有强制管辖权 ,即不需要双方事先就接受管辖发表声明,这比法庭更进了一步,大大加强了争端解决机制的司法色彩。公约第187条对其管辖事项(大都具有较强的行政管理性质)作了详细列举。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强制管辖不应妨碍管理局行使斟酌决定权,且对于有关开发合同的解释,适用争议已提交商业仲裁的,分庭也不能审理。可以说,在赋予权利的同时划定了“雷池”。
再次,海洋法法庭法官在专业上的能力可以确保争端尤其是涉及海洋活动本身特殊性的争议获得正确和令人信服的判决,体现职业分工的专门化,这也是近年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共同的趋势,例如WTO专家组。
最后,《公约》有关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和迅速释放(prompt release of vessels and crews) 的规定将法庭推上了重要地位。前者,如果在仲裁法庭组成之前需要规定临时措施,争端方可协议由法院或法庭来裁决(包括海洋法法庭)。如在请求规定临时措施之日起两周内不能达成这种协议,那么则由海洋法法庭依据《公约》规定决定是否采取临时措施;至于后者,在扣留国和请求国不能就释放在10日内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请求国可直接向海洋法法庭提出释放申请,无须与双方选择的强制解决程序保持一致。这样就使得法庭对于其不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并案件进程。
以法庭处理的第一个案件即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诉几内亚的“塞加号”案为例,法庭首先驳回了几内亚的主张,一致认为根据《公约》第 292 条的规定,法庭对该案是具有管辖权。并很快于1997年12月4日作出判决:以3个12票对9票判决起诉成立,几内亚应当立即释放油轮及船上的船员和释放必须经提供合理的保证书或者财政担保(尽管几内亚并未遵守且又因此引起该案的继续/涉及临时措施和实质问题)。在实践中,法庭的这一功能一直运行良好 ,尤其体现出了快速审判的特点,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国际司法机构审理速度慢的通病。不过从另一方面也表现出其到为止适用范围的局限性,在处理海洋法争端方面的地位有待提高。
4、 发展了传统的国际法主体
有关国际法主体,尽管在理论上存在“国家唯一主体说”,“个人唯一主体说”,“国际基本主体说” 等不同派别,但在国家实践中,个人一般是作为国际法客体来对待的(尤其在我国)。然而根据《公约》及《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海底争端分庭的当事方除《公约》缔约国(包括主权国家、自治联系国或自治领土、政府间国际组织)外,还有国际海底管理局和部、国营企业、人和法人。因 此,自然人和法人可以依据《规约》将在海底区域开发活动中产生的特定纠纷诉至海底争端分庭而成为分庭的当事方,或起诉,或应诉并参加诉讼程序。当然,以此点(个人和法人等实体的出诉权)来妄断个人已经成为国际法主体为时过早,但是不容否认的是,起码在实证层面上,个人已经能够在特定区域和特定条件下直接参加国际法律关系了,这不能不说是公约争端解决程序对于推动国际法理论发展所作的贡献。
5、 与其他机构和国际组织密切配合,有效促进争端解决
《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并非“孤家寡人”,首先在与同属一体的内部机构海底管理局的关系上,两者在诸多方面存在合作,其中涉及到争端解决的有:海底管理局大会对法官代表性及规约修正的意见;请求海底争端分庭发表咨询意见时的合作;在就开发合同事项提交商业仲裁时的合作;解决海底区域争端时与海底争端分庭的合作等等。在与相关国际组织的配合上,如与国际法院,存在《联合国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合作和关系协定》作为两者行为的指引,具体包括相互提供资料、交换有关船只和船员迅速释放的资料,行政协调等 。这种内外部机构的资源共享和信息经验的交流无疑能有效地促进争端的解决并提高《公约》争端解决机制的国际影响力。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约确立的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多种解决并存、自愿选择和强制程序相结合但以强制解决程序为重心、针对争端性质区别对待(或裁或调或审或声明保留等)、专门司法机构常设与相关国际组织协作等鲜明特色,提供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争端解决制度。尽管在某些方面存在缺陷和不足 ,但足以担当的起“国际多边条约史上引人注目的和平解决争端制度”的评价。
对于我国这样一贯排斥国际司法程序的国家,首先,针对我国海岸线漫长,大部分沿海海域存在与其他国家划界的,可以按照《公约》规定,对某些涉及领土主权事项的争议声明不予适用。如1985年对南沙群岛(所谓卡拉延群岛)及其毗邻水域和资源不可争议的主权声明;其次,鉴于海洋法法庭在迅速释放方面的重要地位和我国渔民渔船近年屡遭扣押的情况,可考虑在这方面接受法庭管辖;另外,对于解决争端的强制性程序,我国可选择具有相对灵活性的仲裁程序,同时利用《公约》规定的例外和限制,侧重技术性问题,使某些方面不必提交强制程序 。当然,在国际海洋争端解决制度相对完备的今天,重新审视我国的态度和立场并进行适时调整,不仅有利于争端的和平解决,也是履行条约义务的应有之义。
一、中文著作及期刊
1、黄进、肖永平主编:《展望二十一世纪国际法的》,湖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2、吴慧:《国际海洋法法庭》,海洋出版社2002年1月版。
3、陈德恭:《国际海洋法》,出版社1988年版。
4、《珞珈法学论坛》第二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版。
5、《国际关系学院学报》,1997年第2期。
6、《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5年第1期。
7、《法学评论(双月刊)》,1999年第3期。
二、外文期刊
1、Berry hart Dubner,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Sea, International lawyer,Vol36(2),2002
2、John king Gamble JR, 1982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 binding dispute settlement? ,Boston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9,1991
3、John king Gamble JR, The 1982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a binding dispute settlement? ,Boston 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Vol.9,1991
4、Shigeru Oda, some reflections on the 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law of the sea, The Yale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Vol.27,2002
【中图分类号】F41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434(2013)09-0127-05
一、引言
能源是世界各国一切经济活动不可缺少的基础资源。进入20世纪70年代。石油正式取代煤炭成为人类第三代主体能源。全球经济进入能源约束型时代。爆发于1973年的第一次石油危机使能源极度紧缺的日本带来严重冲击,使其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转及国民经济运行造成了极大危害。面对这种危害,日本政府经过大约10年的时间,成功地将其产业结构调整为低能源依赖型,将产业结构重心由资本密集型的重化工业转向知识密集型产业,从而在最短的时间内摆脱石油危机的影响。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行政机制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通过行政机制使能源价格上涨所引起的产业结构短期失衡和经济增长停滞等问题得以解决,有效地调整了能源结构,从而降低了产业及经济发展进程中能源约束的影响,从而实现产业结构升级、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目标。在受到第一次石油危机冲击之后,日本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实施的行政机制主要包括“宏观”层面的政策性行政规制和“微观”层面的法律规制。
二、政府的政策性行政规制
国家将权利机制通过行政权的形式移载入经济活动的措施即为行政规制。日本在行政规制的运用方面非常成功,其最为成功的地方就是制定与实施了指导式的行政规制。在日本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政府根据相关机构对产业的发展提出的论证实施以计划、展望和劝告为主的指导式行政规制。
20世纪70年代初,日本政府确立了新的“产业结构设想”,即《1970年通商产业政策构想》,又称为“70年代展望”,其中提出今后的产业结构目标是:实现知识密集型的产业结构。具体来说就是将产业结构从以重化学工业为中心,转向以知识密集产业为中心。《构想》还确定了四种类型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即研究开发集约型产业(电子计算机、集成电路相关产业等)、高度组装产业(事务用机械、通信机械、数控机床、教育耗材等)、知识产业(信息处理服务、教育相关产业、软件等)以及时尚型产业(高级时装、高级家具、电子音响、家用电器等)。日本政府在“70年代展望”中强调将上述这些知识密集型产业作为其主导产业优先发展。从而使这些产业在70年代以后开始主导日本经济的走向,并成为日本经济的支柱产业。“70年代展望”在日本产业政策发展史上是具有里程碑式的一个重要的纲领性文件。由这一“展望”可以看出,在石油危机爆发之前日本就已经确立了由重化学工业向知识密集型产业转型的发展道路,石油危机的爆发加快了这一转型的进程。伴随着石油危机的爆发,日本国内经济形势严峻,通货膨胀加剧,日元升值、贸易摩擦等问题相继出现,因此,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后来又对《1970年通商产业政策构想》进行了修改。
1975年制定了《产业结构的长期展望》(又称作"1975年展望”),其主要目标是要在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基础上,发展具有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性的知识密集型产业,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并分别从满足国民需求、节省资源和能源、发展技术密集产业、国际间经济合作、产业结构与环境保护的协调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设定。
1980年3月公布了《80年代的通商产业政策展望》(又称为“80年代展望”),它重新规划了日本在后石油危机时代到90年代的经济发展方向,提出了三点新的“宏观目标”:一是从国际关系方面出发,加强与世界各个经济体的相互依存关系,对国际社会作出贡献。二是从自身资源环境出发,将“技术立国”定为基本国策。以克服日本国内的能源约束环境。三是从经济发展质量出发,保证日本经济的“活力”与“富裕”同时并存。“80年代展望”还提出了“创造性知识集约化”构想,将主导产业设定为以尖端技术为中心的知识密集型产业进行重点扶植,最主要的就是通过主导产业的发展最终带动所有产业都能实现系统化、专门化、反馈自动化以及软件化。
三、国家的法律规制
国家倚重自己的政治权力,以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等形式来限制、规范和约束产业经济的行为准则即是法律规制。实际上,法律规制是对政府的政策性行政规制的具体执行。石油危机以后,日本对能源和产业给予了高度重视,相继出台了很多与其相关的立法。主要包括限制性立法和扶植保护性立法。
(一)限制性立法
为了控制日益恶化的产业公害,限制高能耗、高污染产业的发展,日本于1973年制定并通过了《公害受损补偿法案》,该法确立了有关于公害的纠纷中在民事责任基础上受害补偿制度,在此之前的处理方法仅是由肇事者和受害者通过民事裁决来解决问题。
石油危机之后,能源价格高涨,日元大幅度升值。有些行业陷入萧条和衰退,出现了所谓的“结构性萧条产业”。为了防止过度竞争,帮助这些萧条产业处理过剩的生产设备。使之平稳渡过危机时期,从而实现转型期产业结构的调整,日本对于这些萧条产业实施了以下调整政策。
第一,承认联合公司,允许成立“萧条卡特尔”。在颁布于1953年的《禁止垄断法》中,对组建联合公司有明确的规定。但经济低速增长期,《禁止垄断法》的实施也相对宽松,经过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审批适时组建联合公司不受其限制。第一次石油危机后的调整期间,多种原材料型产业进行了联合重组,重组期平均为8-9个月。
第二,指导生产。这一政策包括:制定需求计划、建议减产及限制时间等。制定需求计划是由政府主要负责部门在分析特定产业的发展情况的基础上提出需求计划书,再由各企业提出与本企业相适应的生产计划。最后由政府主要负责部门综合政府和企业各自的需求计划提出最终的减产建议。建议减产是由通产省主要负责,就是根据各企业的设备使用和停用状况直接提出减产建议。省略了制定需求计划,这一点重点是针对合成纤维产业实行的指导。限制时间的实行期限是1977年至1979年,是运输省针对国内40家大型造船公司进行限制生产的措施。日本政府根据整体产业发展情况和个别产业性质综合运用上述三种方式对相关产业的生产调整进行指导。
第三,于1978年5月起实施《特定产业安定临时措施法》(简称《特安法》)以及1983年5月起实施《特定产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简称《产构法》)。《特安法》的主要目的是对萧条产业的闲置生产设备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处理,以期更有效率地调整萧条产业。其具体内容有:(1)对特定萧条产业的过剩生产设备进行统一处理。包括废弃、停用、长期搁置等。(2)对萧条产业中闲置生产设备的增加进行严格限制或禁止。(3)规定了不受《禁止垄断法》限制的原则,必须要征得公正交易委员会的同意。(4)对于处理闲置生产设备所需要的资金,政府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列出所需要资金的详细名目,并需要为此设立特定产业信用基金。(5)根据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制定相应的地域政策、就业政策,如《特殊萧条地区离职人员临时安置法》(简称《特离法》)、《特殊萧条业种离职人员临时安置法》等。
在《特安法》开始实施后不久就发生了第二次石油危机,日本经济又一次受到了冲击。《特安法》在第一次石油危机期间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其实施年限仅为5年,有些产业并未得到完全妥善的调整以及日本整个产业发展状况又在不断的变化,新出现了很多生产设备过度闲置的产业,这些情况都需要更全面的调整。因此,1983年5月日本政府又根据本国产业发展情况制定与实施了时限为5年的《特定产业结构改善临时措施法》(简称《产构法》)。《产构法》与《特安法》都是希望通实施政策对闲置生产设备统一处理。从而有效地推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产构法》同样也规定了相关产业不受《禁止垄断法》限制的原则,极力促进生产、买卖的相互合作,同时对废弃资产、新增资产的税收也相应放松。
(二)扶植保护性立法
在日本战后实施的产业政策中。扶植保护性的政策一直居于重要地位,其首要任务是对支撑未来解决发展的产业进行保护和扶植,主要实施手段则是通过制定和实施各种产业结构改善法、振兴法等立法。如《机械电子工业振兴法》《航空工业法》《纤维工业结构改善法》《工业布局促进法》等。
根据产业结构的知识密集化设想,日本政府于1978年制定了《特定机械产业振兴临时措施法》(简称“特振法”),明确规定加强对电子计算机、集成电路、飞机等尖端技术产业的政策扶持,对这些产业的开发提供政策补贴,同时也对其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金融投资贷款等优惠措施。电子计算机(包括硬件与软件)作为尖端技术产业的核心是政策扶持的重点产业。日本对电子计算机的研发始于1952年,在20世纪70年代之前已经颇具规模。1973年的石油危机以后,电子计算机工业的发展更是获得日本政府的大力支持。1976年设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补助金制度”。提供了291亿日元的补助金,获得了1000多项与集成电路技术相关的专利。为了把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作为“通向科技立国之路”,日本政府还于1980年提出了“技术立国”口号闭。
石油危机爆发之后,能源供给已经成为这一时期制约日本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日本对进口能源的高依存度使其在国际经济格局中处于非常弱势的地位。因此,与能源相关的技术开发成为重要且紧急的课题,日本政府在鼓励节能投资和技术开发引进等方面进行积极扶持。1974年7月,通产省制定并实施了“阳光计划”,这是日本第一个综合新能源技术开发长期规划。政府投资一万亿日元以上,对太阳能、煤炭的液化和煤气化、地热能的利用、氢气的利用、海洋温差发电等进行技术开发。
由于日本在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积极采取节能对策和措施,因而第二次石油危机对日本造成能源方面的冲击相对较小。并且在重视开发新能源技术的基础上,致力于节省能源技术的开发,从1978年开始执行大规模的节能技术开发计划,即“月光计划”。“月光计划”主要从大型节能技术、基础节能技术、民间节能技术的协助、节能技术的综合效果、节能标准化以及节能技术的国际合作这六个方面进行调研与开发。
,四、行政机制实施的效果
石油危机之后,日本国内外经济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日本政府根据这些变化做出了相应的应对,积极调整经济发展战略。通过制定与实施宏观上的“展望”、“构想”与微观上的“规制”、“立法”相结合的行政机制。将产业结构重心从高能耗的初级重化学工业转移至低能耗的知识密集型产业。行政机制的实施效果非常显著,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虽然经济增长率严重低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但能够保持稳定增长
1974-1975年的石油危机之后,日本经济陷入长期的萧条之中,经过一段时期的调整,从1977年末开始,逐渐走出“萧条隧道”,转入景气上升局面。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4年内,即1976年至1979年,日本的实际增长率为5%,这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的10%相比,刚好下降了一半,因此,可以说日本确实进入了“低增长时代”。但是,与世界上其他受到石油危机冲击的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日本经济这样低速的增长已是非常难得的“高增长”了,因为在20世纪70年代后半期,美国与西欧的增长率不过3%左右。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日本经济在这一时期也的确是“稳定”增长的。
(二)进一步改善了出口商品结构
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日本形成了以微电子、生物工程、机械电子、光学机械等产业为主的尖端技术产业。随着“能源节约化”和“高度加工化”产业结构的形成,日本出口商品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虽然日本出口总额中重化学工业品所占比例有所上升(由1970年的72.4%升至1980年的84.4%),但其内容却发生了巨大变化,即钢铁、化工等消耗进口能源资源的产品所占比例下降,而微电子、一般机械等知识与技术密集型的产品比例大幅提高。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品出口的增加在相当程度上弥补了其他商品出口的不振,使日本整个出口规模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进一步推动了日本出口主导型经济的增长。
(三)进一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降低了就业率
日本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实施的行政机制,使其在高新技术领域的开发方面取得了很大成就。以产业机器人和数控工作机为代表的机械电子装置给日本产业发展带来很大影响,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高科技的电子技术在日本国民生活和产业生产中已经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这进一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高科技的应用提高了劳动生产率的同时,也对劳动和就业产生了影响。机器人、数控机床等高科技的应用替代了恶劣环境下和单调重复的劳动,这确实减轻了劳动,但却也带来了人员关系淡漠,以及工作分工过细、劳动自主性下降等问题。另一方面,在机械电子装置迅速普及的地方,就业的减少不可避免。劳动生产率提高,企业考虑成本因素开始大幅裁员,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在生产现场的工人。
(四)能源结构日趋多样化。能源使用效率不断提高
经过积极的调整,日本在石油以外其他替代能源的技术开发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能源消费结构向多样化调整,核能、太阳能、地热等新能源的开发受到空前重视,开发力度不断加大,比重不断上升;由于不断调整产业结构以及大力推行新能源开发和节能技术,日本一次能源国内产出有所增加,从而使能源消费种类更为多样化。日本国内能源消费总量的年增长率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曾达到12%。高于经济增长水平。而在经过实施行政机制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一段时间之后的经济低速增长阶段,能源使用效率也不断提高,在经济保持稳定增长的情况下,能源总消耗量基本维持在11000PJ左右,基本接近1973年石油危机之前的水平。
五、行政机制的特点
(一)具有权威性
“权威”是日本政府顺利实施预期经济发展目标的有利保障。从日本制定行政规制的机构组成便可以看出。日本的产业结构调整的行政机制具有权威性。“产业结构审议会”隶属于通商产业省。产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性行政机制的制定与实施。都是在其决定、参与和监督下进行的。这些机构既是产业结构调整中行政规制的的权威制定者一核心决策者和指挥者。在应对能源危机时期,日本进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的行政机制,是通过拥有和使用行政权力来向外界传导和表现其权威性的。
(二)被动性
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国内和国际上发生了石油危机、贸易摩擦等一系列重大事件。日本政府的行政规制主要是围绕这些事件展开。当然对于这些事件并没有准确的预测和先知。而是在事件发生后进行弥补。这表现出日本在这一时期的行政机制具有明显的被动性。日本60年的经济发展策略实际上具有潜在的缺陷,只不过当时经济繁荣的景象掩盖了这些缺陷。日本在20世纪70年代面对的很多矛盾其实就是单纯追求增长速度、片面发展重化工业的经济发展策略所种下的恶果。
(三)灵活性
1 智能电网发展背景
近年来,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降低对化石能源的依赖程度,同时实现能源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以科技创新为手段,以低碳经济为驱动力,以实现能源的绿色、低碳、高效利用为目的的新一轮世界能源变革序幕已经拉开。在这一轮变革浪潮中,智能电网成为了“重头戏”,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纷纷把发展智能电网作为抢占未来低碳经济制高点的重要战略举措。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和重要特征,面对日益严峻的资源环境约束,我国电力发展方式正面临着一场深刻变革,智能电网的发展已经成为不可或缺的重要一极,将对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起到关键支撑作用。
那么,究竟什么是智能电网?目前国内关于智能电网的研究现状如何?我国的智能电网的技术发展及技术路线情况又是怎样?下面将会对这些问题逐一阐述。
2 智能电网的定义
关于智能电网,目前国内国际有着多种定义和解释:
(1)美国电科院(EPRI)如是说:由若干自动化的输电和配电系统组成,以协调、有效和可靠的方式运作,快速响应电力市场和企业需求;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实现实时、安全和灵活的信息流,为用户提供可靠、经济的电力服务;具有快速自我诊断、消除故障的自愈功能。
(2)欧洲技术论坛如是说:智能电网是集创新工具和技术、产品与服务于一体,利用高级感应、通信和控制技术,为客服的终端装置及设备提供发电、输电和配电一系列服务,它实现了与客户的双向交换,从而提供更多的信息选择、更大的能量输出、更高的需求参与率及能源效率。
(3)我国对智能电网是如此定义的:集成新能源、新材料、新设备和先进的信息技术、电网控制技术,实现电力在发电、输电、配电、用电过程中的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决策、互动化交易,优化资源配置,充分满足用户对电力的各方面需求,确保电力供应的安全、可靠和经济,满足环保要求,适应电力市场多元化发展。换言之,智能电网是通过信息化手段,使能源开发、转换、输电、配电、供电、售电及用电的电网系统的各个环节,进行智能交流,实现精确供电、互补供电、提高能源利用率、供电安全,节省用电成本的电力网络。
(4)某电力公司如是说:智能电网是把电力市场上所有相关实体连接在一起的输电和配电网络。智能电网覆盖了从发电到最终用户用电的整个能源转换链。智能电网把分散的大型和小型发电商和电力用户都整合到一个总体结构中。智能电网还具有很高的透明度和灵活性,允许最终用户作为产消合一的“生产消费者”参与能源市场的活动。
3 智能电网的特征
通过前面对智能电网定义的充分理解,我们不难总结出智能电网主要的特点有开放、安全、高效、清洁、自愈等几方面,下面我将分别对这几个特点逐一展开阐述。
(1)开放:提供电源及用户接入的智能化管理,既能适应大电源接入,也能适应分布式电源,特别是可再生能源的接入,实现“即插即用”,无扰接入、有序退出。
(2)安全:更好的对人为或自然发生的扰动作出辨识与反应,在自然灾害、外力破坏和计算机攻击等不同情况下保证人身、设备、电网的安全。
(3)高效:采用先进的实时监测、在线控制技术和需求侧引导,实现电网的优化运行、电力实施检修智能化管理和削峰填谷,增强电网输送能力,延长设备使用年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4)清洁:支持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大规模应用,为用户提供更丰富的清洁功能。
(5)自愈:通过对电网的实时监测、在线分析预测及自动控制,及时发现故障隐患,快速诊断、隔离、消除故障,自我恢复,避免发生大面积停电,提高电网运行的可靠性。
4 国内电网现状及符合国情的智能电网的发展方向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2012年4月,我国发电总装机容量突破8亿千瓦,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截止2012年7月底,220KV及以上输电线路长度37.5万公里,电网规模一跃至世界第一位。
智能电网作为电网未来的发展趋势,目前还处在摸索阶段,各国都根据本国的不同情况发展智能电网。就我国来说,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来发展符合我国国情的智能电网。
(1)我国能源基地和负荷基地距离远,大型能源基地主要集中在西部,距离电力负荷中心一般都在1000到3000公里,这与欧美和日本的情况不同。未来10到20年,发展交直流特高压电网,提高“西电东送”能力将是趋势。因此,我国智能电网的发展将以特高压作为骨干网架,强调从发电、输电、变电、配电到用电、调度的全方位智能化。
(2)我国风能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发电的大规模开发利用集中在西部地区,目前并网和输送的效率都有待提高。需要通过智能化手段,提高对风电、太阳能等不可控的、间歇性的可再生能源的预测精度,在准确预测的基础上进行合理调度,解决大规模可再生能源并网和消纳问题。目前西部地区主要靠火电进行调峰,势必会降低火电发电效率,风电具有季节性,一般在冬季发电量较大,这就与火电厂供热负荷相冲突,也会减小其调峰能力,类似这样的矛盾都需要通过发展智能电网来解决。
(3)长期以来我国更为重视的是防范大面积停电,关注大电网安全,虽然对局部配电网安全也在逐渐提高关注程度,但投资方面欠账很多。目前,我国在输、变电环节的智能化程度高一些,配电领域智能化程度相对较低。在分布式电源大量运用的情况下,特别需要配电领域智能化的发展。分布式电源的投资主体往往是用户和设备商,但他们的积极性不高,现在也没有看到盈利模式。智能配电网只有真正实现盈利和提高能效,才能大范围普及。因此,我国配电智能化的发展应主要立足如何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
(4)现在我国电网的安全性高,主要靠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这些二次设备。我国电网二次设备是世界领先的,但一次设备,像大电网的网架结构等,与国外的网架相比还不够坚强,往往需要二次设备来弥补一次设备的不足,出事故时通过自动装置切换和调整电网结构来保证供电安全。电网安全性和供电可靠性是电网建设的第一要义,未来需要通过智能化广域监测和安全稳定控制等技术手段来保障,这也是智能电网自愈性的体现。
5 智能电网的关键技术
智能电网的关键技术有传感与通讯技术,智能计量技术,设备技术,控制技术,可视化展现与操作技术,下面就这些方面逐一阐述。
5.1 传感与通讯技术
建立高速、双向、实时、集成的通信系统是实现智能电网的基础,没有这样的通信系统,任何智能电网的特征都无法实现。
5.2 智能计量技术
参数量测技术是智能电网的基本组成部件,先进的参数量测技术是获得数据并将其转换成数据信息,以供智能电网的各个方面使用。它们评估电网设备的健康状况和电网的完整性,进行表计的读取、消除电费估计以及防止窃电、缓减电网阻塞以及与用户的沟通。
5.3 设备技术
智能电网要广泛才用先进的设备技术,极大地提高输配电系统的性能。未来的智能电网中的设备将充分应用在材料、超导、储能、电力电子和微电子技术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从而提高功率密度、供电可靠性和电能质量以及电力生产的效率。
未来智能电网将主要应用三个方面的先进技术:电力电子技术,超导技术以及大容量储能技术。
5.4 控制技术
先进的控制技术是指智能电网中分析、诊断和预测状态并确定和采取适当的措施以消除、减轻和防止供电中断和电能质量扰动的装置和算法。这些技术将提供对输电、配电和用户侧的控制方法并且可以管理整个电网的有功和无功。如江苏电网在电网安全稳定实时预警及协调防御技术方面实现了电网精细化调度和智能化控制。
5.5 可视化展现与操作支持技术
决策支持技术将复杂的电力系统数据转化为系统运行人员一目了然的可理解的信息,因此,动画技术、动态着色技术、虚拟现实技术以及其他数据展示技术用来帮助系统运行人员分析和处理紧急问题。
6 推进我国智能电网建设的技术路线
智能电网建设是一项涉及社会各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和长期工作。 1999 年清华大学提出从“数字电力系统”理念,揭开我国数字电网研究工作的序幕至今,我国在智能电网领域取得了很多成绩。未来发展智能电网,从技术路线来看,主要包括以下九方面:
一是加强智能电网规划理论与方法研究。随着传统电网的负荷分布、电源布局及电力流向发生变化,原有的规划方法不能适应新环境下的系统规划要求,需进一步加强智能电网规划理论与方法的研究;
二是提出统一的标准和模型。这是保证智能电网成功的关键。建设智能电网首先需要采用统一的数据模型、统一的传输交换协议、统一的网络,建立高效互通、集中协调的电力系统信息架构。所以,我国应尽快组织开展技术标准的制订工作,提出中国智能电网的标准体系结构;
三是研究储能技术。开发研究和应用储能技术,以实现存储富余电能与释放电能供电的调控,将大量的、不可控的清洁能源转化为稳定、可靠、可控能源,最大限度消纳清洁能源;
四是建设智能调度体系。随着电网的智能化发展,要对新能源、分布式能源、微网、储能等并网运行控制技术和需求侧响应模型深入研究,并结合科技信息技术的进步,建立起先进、安全、可靠的智能调度体系,提高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水平和运行效率;
五是推广新能源和清洁煤发电技术。重点研究先进的新能源发电核心控制技术,使新能源电站在向电网提供优质电能的同时具备支撑电网运行的能力,实现与电网的友好互动;
六是提高智能装备技术和智能变电站的建设。从智能电网的总体方案出发,循序渐进开展智能变电站建设。制订相应的标准和规范,规范智能变电站的建设和相关智能设备的研发;
七是加快智能配电网建设。作为提高电网整体性能和效率的关键环节,应加强配电网的网架结构和配网自动化与信息化建设,支持分布式电源、微网以及储能装置的灵活可靠接入,改善配电网性能,提升电能质量,保障供电可靠性;
八是发展互动智能化用电。实施电价动态管理,引导用户合理用电。让用户参与供需互动,实现大范围地削峰填谷、减少系统备用容量,保证电力平滑输出和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同时,引导和鼓励用户开展分布式电源、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用户余电上网,从用户侧解决能源供给问题;
九是促进电动汽车发展。一方面通过智能电网的建设完善电动汽车配套充放电基础设施网络,以及合理的电动汽车充放电站布局。另一方面,推动电动汽车成为电网中移动的、分布式的储能单元,可有效降低电网峰谷差和传统调峰备用发电容量,提高电网利用效率。
7 智能电网的美好愿景
智能电网的实现将会令人无比激动和兴奋,我以简单的示例来展望智能电网:譬如居民可通过互联网实现对家中电器的远程控制,例如:忘了切断正在炖肉的电汤煲的电源,在办公室用鼠标操作系统,即可关闭电汤煲;坐在办公室里敲击鼠标,家里洗衣机就开始工作,电饭锅开始做饭,提前开启空调让你进屋就凉爽;另外,智能电网普及后,一套线路就能实现通讯网络、电话线、电线等多合一的功能,这样就能减去家里凌乱的线网和购买大量各种线材的费用……。
智能电网的愿景是光明和美好的,但是智能电网与能源技术是相辅相成、相互依托、互相促进的关系。单靠智能电网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如能源供需问题、能源利用效率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电网安全问题、电网调峰问题等。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依靠新能源技术、高效储能技术、碳减排等方面获得突破。
此外,智能电网进入全面建设和改造的过程当中,对各类自动化及更高一级的智能化电力设备供求会快速增加。根据国家电网制定的《坚强智能电网技术标准体系规划》,明确了坚强智能电网技术标准路线图,是世界上首个用于引导智能电网技术发展的纲领性标准。国网公司的规划是,到2015年基本建成具有信息化、自动化、互动化特征的坚强智能电网,形成以华北、华中、华东为受端,以西北、东北电网为送端的三大同步电网,使电网的资源配置能力、经济运行效率、安全水平、科技水平和智能化水平得到全面提升。
这些都将进一步刺激我国电力设备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上的融合,从而反哺我国的智能电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