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范文

时间:2023-12-20 15: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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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财税筹划

篇1

近年来,国家连续推出一系列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旨在引导房地产行业延着理性的方向发展。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强,在不断挤出房地产行业经济泡沫的同时,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压力剧增,利润空间也越来越少。如何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税收筹划,既要维护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充裕,又要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成为每个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都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特点

房地产行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高税负,高风险的行业,从财务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资金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要求较高,属于高投入,高产出的资本密集型行业,所需资金除自有资金以外,一般都要向银行进行融资。资金支出的重点是地价款、建安成本和税款,那么,针对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有效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何时开盘预售,何时完工结转,税款怎样交纳,这些都要在项目开工之前通过纳税筹划作好整体预算。

(二)财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分为现金流风险、盈利风险和销售风险等。现金流风险,是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保持现金流稳定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盈利风险,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只有在竣工结算完成时才能准确确定,前期对利润的预测可能存在较大误差。销售风险,不动产的可变现能力较差,如果企业开发的产品不被市场认可,或者根据房地产销售对金融政策的依赖性,一旦金融政策有变动,则会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市场销售。

(三)税种多,税额大

房地产企业税负高,税额大。涉及房地产企业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分布在房地产开发整个过程,从购买土地,一直到后期的物业管理及持有经营,都涉及相关税种。由于房地产企业在经营中为了提前回笼资金,多采用预售制,同时税法规定采用预缴制度,房地产企业相当一部分资金用在预缴各种税金上面,必须提前加以筹划。

二、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避税,纳税筹划是在不违返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一系列策划,制作一套完整的纳税实施方案,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有三个,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面分别加以阐述:

(一)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1、改销售为持有经营延迟纳税

对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属于销售环节产生的税金,如果改销售不动产为持有不动产,将不动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则可以延迟营业税的流出。销售行为是营业税在销售时一次性缴纳,而持有经营则是若干年对外租赁时分次缴纳,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

2、代建房的纳税筹划

例1:有A、B两家企业,两企业为同一出资人出资,属关联企业。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B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 2009年8月,B公司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B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就以A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B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A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10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A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A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止,A公司在建工程总金额达5亿元。目前,A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B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A公司和B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A公司,如果要转移至B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应纳营业税=5*(1+10%)÷(1-5%)*5%≈2895万元

案例分析: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服务”的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如果A、B两公司提前进行纳税筹划,于2009年8月份B公司找A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B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开给B公司,由A公司将发票转交,B公司据此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这样,A公司作为代建方,就不用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临界点筹划法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例2:C 房地产公司建成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万元,按当地同类住宅市场价格销售总价为5000万元,增值率为25%,应纳土地增值税为30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获利为:700万元(即:5000-4000-300=700)。但经过临界点筹划,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降低售价,定价为4800万元,增值率为20%,按照税法免征土地增值税,则获利为800万元(4800-4000=800);另一税方式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如提高房屋质量、优化小区环境等增加扣除项目170万元,在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获利为830万元(5000-4170=830)。两种操作方式均可免征土地增值税。经过临界点筹划,即节约了税金,加大了利润,又增加了房屋卖点,提前回笼资金,降低了财务风险。

2、收入分散筹划法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是依据土地增值额多少来缴税,土地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实行依据销售额预缴制。那么,转让收入越高,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因此,如何通过分散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就是一个筹划着眼点。现以销售精装修住房为例:

例3.D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楼房100000平方米。方案一,市场售价为5500元/平方米,其中含精装修成本500元;方案二,市场售价为5000元/平方米,另与购买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装修价格为500元/平方米,并按此价格转包给某装修公司。

方案一:预缴土地增值税,假设预缴比例2%,则预缴土地增值税5500*100000*2%=1100万元。

方案二:预缴土地增值税5000*100000*2%=1000万元,装修工程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需预缴土地增值税。

两方案对比,通过收入分散筹划,减少了预缴税金100万元,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了税收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项目期均衡纳税筹划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即在预收时根据计税毛利率调增,在结转收入时再予以调减)。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竣工前是以预售收入为基数,按预提毛利率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通过项目总收入、总支出来测算的企业所得税会产生很大差异。如果不从房地产企业财务特点提前进行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项目前期缴纳预提所得税较多,后期企业发生亏损,造成亏损无法弥补,申请从税务退税比较困难的情况。因此,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在项目期内,如何选择好预售时间,预售进度,及完工结转的时点是非常重要的,做到在项目期内均衡纳税,决不能出现前期大量预缴而后期大量亏损的情况。

2、根据预测的实际毛利率和预提毛利率,选择合适的成本核算对象

利用税法对“成本核算对象”未做具体规定的空白点,若项目预计利润率高于预征点,则扩大“成本核算对象”,拖延汇算时间,如可以整个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若项目预计利润率低于预征点,则尽量缩小“成本核算对象”,争取尽早汇算,如以栋号为成本核算对象,实现用以前多预交的所得税抵交以后需要预交的所得税。

总之,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初期根据财务特点进行纳税筹划是非常重要且很有必要的。而且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是仅仅依靠财务部门就能够独立完成的,它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如策划部、工程部、开发部等部门的紧密合作。而且,纳税筹划需要有一定的外部环境,如要能得到税务等部门的认可,所以,与税务部门在专业上的及时沟通并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也是纳税筹划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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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利润的多少,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房地产业财税特征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具有综合性的行业。其主要财税特征如下:

1.房地产开发跨越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其经营内容广泛,投资主体复杂,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房地产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等。因此,精细而复杂的财税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多样化业务的需要。

2.房地产业资金筹集的多源性,房地产业现金流转复杂化。

3.房地产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

4.房地产业经营周期长,会计核算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直接而明显。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我国商品房的平均经营周期约为4年,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核算的跨期摊配较为常见,收入、成本的确认、摊销直接影响着各期损益的计量。

二、房地产业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

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其中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的综合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润的大小,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营业税分析

(1)房地产企业出售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就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当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还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如果包括一些设施,应当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款,减少应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2.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这一特殊的起征点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利用此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三点:

(1)企业所建造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当地普通住宅标准的居住用住宅。(2)出售房屋的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不得超过20%,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在20%左右时税负将出现大幅度的跳跃,企业应高度关注税收成本对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3)对于房地产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划分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其他有关税种的分析

(1)房地产业的税金除上述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外,还有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7%、5%、1%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率,3%的教育费附加率。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定金、预售款都要纳入收入缴纳营业税。

3.摊销(分摊)技术

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跨年度经营,所以如何实现摊入成本的最大化,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就成为重要的筹划内容。工程成本要尽早足额计入,可以采取预提方法或其他分配方法;对于费用应尽量实现转化,突破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能够当期列支扣除的损失应及时确认。

4.转化技术

房地产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就是一种灵活的变幻,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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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步发展,税收筹划已日益成为房地产企业实现成本降低、效益增加目标的重要选择。实际上,会计是税收的基础,税收筹划正体现了纳税人对会计和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因此,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我国税收和税收筹划有重大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是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被认定为“暴利行业”的房地产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也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出台了相关文件,并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2007年,国家出台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要进行全面清算的规定。2008年,国家增加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2009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出台了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救市”政策,不仅改变了预缴方法,且降低了预缴率,项目计税毛利率也下降5个百分点。2010年春以后,各地房价纷纷上涨,为了维护楼市稳定,国家又加强了对其的税收监管:进一步明确完工产品的确认条件;进一步细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房地产开发从立项、建设、销售到使用涉及十多种税,占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实体税税种的50%左右。房地产相关人士甚至认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将被课以最高达73%的税收。可以说,房地产在我国是一个重税行业。面对国家严格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同行业对手的激烈竞争,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房地产企业自然有实施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二、房地产业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优化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既合理又合法地减税、节税,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财务筹划活动。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分析

目前,我国在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出租等诸多环节分别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十多种税。

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税负较重,主要财税特点如下:

1.房地产企业复杂的多元化业务需要精细的财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开发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等,其经营内容广泛,经营业务多元,投资主体复杂,多样化的经营活动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

2.房地产企业资金筹集多元性、现金流转复杂化。房地产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包括预收购房定金或预收建设基金、预收代建工程款、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其他经济实体联合开发的投资、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等等,资金筹集方式多样,现金流转复杂。

3.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主要有征地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等。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出租房产经营成本、出租土地经营成本等。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涉及的成本费用结构特别复杂。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才能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减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收入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减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

3.费用摊销技术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长,通常是跨年度经营,税收筹划人员应该充分考虑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比如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或费用化问题;突破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及时确认能够当期扣除的损失等等,都是运用摊销技术的重要筹划内容。

4.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行独立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技术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对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就是控制增值率,可以通过对价格和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三、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有九大会计准则。本文将尝试在与房地产企业有直接相关性且涉及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四大会计准则下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研究,四个准则分别是《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利息费用》和《收入》。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或出租业务中所获得的转让收入或租金收入将涉及不同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房地产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多数是用于出售,房产出售涉及一项重要税收,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关键点在于控制增值额,而增值额就是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调节房产销售价格和扣除项目金额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一是合理制定房地产的售价二是尽量提高扣除项目的金额。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在免税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或成本费用减少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纳税。当售价或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处于纳税时,应采用降低售价或增加其他扣除项目金额等办法,使其摆脱纳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然,在增加其他扣除项目金额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二)《建造合同》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建造合同准则是新会计准则的第15号准则,它与房地产行业直接相关。该准则主要强调的是对代建房的规范,目的是用于规范房地产建筑商建造工程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对房地产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建造合同准则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对建造合同的修订和完善,也为房地产企业带来了更多的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有自主开发、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等。税法对各种建房方式进行了界定,不同建房方式的税收待遇是存在差别的,因此房地产企业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其节税效果是很明显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独立开发项目出售的,不仅要按3%的建筑业劳务对建造行为缴纳营业税,房地产销售时还得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缴纳土地增值税和按5%的销售不动产行为缴纳营业税,除此之外,还要按实际缴纳营业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法附加。很明显,房地产企业以自主开发形式开发房地产税负相当重。然而,我们有时可以通过选择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三)《借款费用》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不能直接予以资本化,而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款费用准则着重解决了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尤其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金额的计量问题。借款费用准则下企业的节税途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抵扣时,利息支出应尽早资本化;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可以降低土地增值额和加大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房地产企业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免遭税务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同时,企业还得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问题。

(四)《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完善了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严格的收入确认条件也为房地产企业的延迟收入确认时间带来了税收筹划空间。

1.分期收款的税收筹划

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的销售以不动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让后确认收入。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值普遍较高,买方市场一般很难一次清购房款,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就成了房地产业的一大营销策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体现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企业不能按销售价格总额确定收入,会计人员应对估计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所以,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收入,并相应地分次结转成本。这样,企业延迟了收入确认时间,也就意味达到了延迟缴纳各种税款的目的,起到节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合理利用分期收款的方式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2.预售房款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业务收入结算方式复杂,往往采用预收房款这种方式解决房产开发的部分资金不足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收款的当天会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然而,企业收到向其他往来单位的借贷款或者企业收到由其他往来单位的归还借款,收款的当天是不会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因此,对预收性质的房款,企业可以与客户商量签订协议,将预收购房款在账上处理为往来单位垫付款,则能推迟营业税确认的时间,从而起到延迟缴纳营业税的筹划效果。同时,也延迟了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的缴纳时间。一方面解决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企业还获得了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筹划成果非常明显。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合理利用预售房款转化技术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1]朱丽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若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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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引言

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公布自2016年5月起,将此前在北京、江苏等8省(市)邮政服务业等部分领域试行的“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广至全国其它地区,并将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这也是我国分税制改革后国家财税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当前,我国商业地产库存量高,现已出台了系列政策法规解决房地产行业的库存问题,本文在分析“营改增”等政策法规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后,提出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建议,以期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和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依据财税[2013]36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适用于11%税率。在计税方式方面,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则适用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假定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方式征收,“营改增”前营业税率为5%,“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房地产企业某项目销售收入为R,土地开发成本、房建成本、管理费用等房产项目开发成本为C,在17%的进项税率下,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的税负负担为5%*R,“营改增”后的税负负担则为R/(1+11%)*11%-C/(1+17%)=9.91%*R-85.74%*C。

假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负担不变,则可得4.91%R-85.74%*C=0,即5.73%*R=C。而一般情况下,房地产行业中一般商品房开发销售的成本占房屋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即房地产开发成本C>50%*R,则在本文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进项税率为17%的假定情况下,“营改增”起到了大幅减少房地产企业税负负担的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可得到“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减税效率取决于C/R,C/R越大,则房地产企业可抵扣的金额越大,行业的税负越轻,反之则税负加重。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整改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操作性问题。

第一,代开虚开发票问题。“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通过大量虚开代开建材供应发票的行为逃税漏税,然而在“营改增”后,有关法律对于非法购买、出售和伪造增值发票均有着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这对传统依赖于代开虚开发票的房地产企业而言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隐患。

第二,抵扣进项不够问题。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且各类成本投入复杂、可抵扣项目少的特点,导致了房地产项目开发整体交税金额的增加,例如土地成本就很难得到抵扣的进项税发票,这也从另一方面变相地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抵扣进项不够问题得不到解决,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成本必定会增加。

第三,公司财务管理难度增加问题。“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缴纳的税款是由销项税和进项税之间的差额所决定的,因此在这种模式下进行税务计算,不仅会增加很多的会计科目,除此之外新的税收规则不断出台导致了房地产企业财务部门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幅增加,这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

三、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加大财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保税等财务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迎接“营改增”到来需要培养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财务人才,并且做好年轻财务人员的培育工作,夯实企业财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改变传统房地产开发模式

“营改增”后,有关政策规定建筑安装成本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抗,因此房地a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建房安装成本开支,通过建房前期设施的投入一方面提高商品房的品质和居住舒适程度,另一方面提高抵扣进项税额,最终达到增加商品房销量和削减削减总税收支出的目的。

(三)积极筹备纳税筹划工作

增值税只对本环节的增值税额征税,采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抓住这一有利政策,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在采购货物和劳务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以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予以抵扣。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给房地产企业降低税负和做好纳税筹划带来了诸多机遇。现有的房地产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充分做好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调动积极性,做好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控制和发票的管理工作,积极筹备企业纳税筹划,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促进房地产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单月,郑宇轩,杨达,等.营改增税制改革―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双刃剑”[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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