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0 15: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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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国家连续推出一系列的房地产调控政策,旨在引导房地产行业延着理性的方向发展。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的加强,在不断挤出房地产行业经济泡沫的同时,房地产企业面临的压力剧增,利润空间也越来越少。如何通过加强财务管理,做好税收筹划,既要维护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充裕,又要尽可能降低税收成本,成为每个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都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一、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特点
房地产行业属于高投入,高产出,高税负,高风险的行业,从财务角度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资金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资金的要求较高,属于高投入,高产出的资本密集型行业,所需资金除自有资金以外,一般都要向银行进行融资。资金支出的重点是地价款、建安成本和税款,那么,针对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如何有效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何时开盘预售,何时完工结转,税款怎样交纳,这些都要在项目开工之前通过纳税筹划作好整体预算。
(二)财务风险
房地产企业财务风险分为现金流风险、盈利风险和销售风险等。现金流风险,是房地产企业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保持现金流稳定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盈利风险,房地产项目的利润只有在竣工结算完成时才能准确确定,前期对利润的预测可能存在较大误差。销售风险,不动产的可变现能力较差,如果企业开发的产品不被市场认可,或者根据房地产销售对金融政策的依赖性,一旦金融政策有变动,则会直接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市场销售。
(三)税种多,税额大
房地产企业税负高,税额大。涉及房地产企业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等,这些税种分布在房地产开发整个过程,从购买土地,一直到后期的物业管理及持有经营,都涉及相关税种。由于房地产企业在经营中为了提前回笼资金,多采用预售制,同时税法规定采用预缴制度,房地产企业相当一部分资金用在预缴各种税金上面,必须提前加以筹划。
二、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避税,纳税筹划是在不违返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涉税业务进行一系列策划,制作一套完整的纳税实施方案,从而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实现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有三个,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下面分别加以阐述:
(一)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1、改销售为持有经营延迟纳税
对房地产企业,营业税属于销售环节产生的税金,如果改销售不动产为持有不动产,将不动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或固定资产,则可以延迟营业税的流出。销售行为是营业税在销售时一次性缴纳,而持有经营则是若干年对外租赁时分次缴纳,延迟现金流出的时间。
2、代建房的纳税筹划
例1:有A、B两家企业,两企业为同一出资人出资,属关联企业。A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B公司主要经营商品流通、房产租赁、娱乐业等。为适应经营业务的需要, 2009年8月,B公司投资兴建一幢综合大楼。由于B公司没有建房资质,就以A公司的名义投资兴建,B公司将所需资金转至A公司银行账户,两公司均作“往来”账处理。至2010年11月份,大厦已建成且装修完毕,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由于A公司自己没有施工队伍,全部建筑工程均由其他建筑公司承建,建筑安装业营业税已由建筑公司和安装公司缴纳,A公司根据建筑安装业发票作为在建工程入账的原始凭证。截至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止,A公司在建工程总金额达5亿元。目前,A公司需要将在建工程转至B公司名下,但在税收上却遇到了难题:A公司和B公司是两个独立的企业法人,大厦的财产所有权归属于A公司,如果要转移至B公司名下,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一道5%的营业税。按当地规定的成本利润率10%计算:应纳营业税=5*(1+10%)÷(1-5%)*5%≈2895万元
案例分析:根据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服务”的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其中所说的“其他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如果A、B两公司提前进行纳税筹划,于2009年8月份B公司找A公司签订一份“委托代建”合同,然后由B公司直接将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将发票开给B公司,由A公司将发票转交,B公司据此作“在建工程”入账即可。这样,A公司作为代建方,就不用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临界点筹划法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销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这里的20%的增值额,就是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
例2:C 房地产公司建成一栋普通标准住宅,扣除项目金额为4000万元,按当地同类住宅市场价格销售总价为5000万元,增值率为25%,应纳土地增值税为300万元。假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获利为:700万元(即:5000-4000-300=700)。但经过临界点筹划,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方式是降低售价,定价为4800万元,增值率为20%,按照税法免征土地增值税,则获利为800万元(4800-4000=800);另一税方式可以通过改善住房环境,如提高房屋质量、优化小区环境等增加扣除项目170万元,在增值率不超过20%的情况下,获利为830万元(5000-4170=830)。两种操作方式均可免征土地增值税。经过临界点筹划,即节约了税金,加大了利润,又增加了房屋卖点,提前回笼资金,降低了财务风险。
2、收入分散筹划法
按照税法规定,土地增值税是依据土地增值额多少来缴税,土地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土地增值税实行依据销售额预缴制。那么,转让收入越高,预缴的土地增值税就越多。因此,如何通过分散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就是一个筹划着眼点。现以销售精装修住房为例:
例3.D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楼房100000平方米。方案一,市场售价为5500元/平方米,其中含精装修成本500元;方案二,市场售价为5000元/平方米,另与购买者签订房屋装修合同,装修价格为500元/平方米,并按此价格转包给某装修公司。
方案一:预缴土地增值税,假设预缴比例2%,则预缴土地增值税5500*100000*2%=1100万元。
方案二:预缴土地增值税5000*100000*2%=1000万元,装修工程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需预缴土地增值税。
两方案对比,通过收入分散筹划,减少了预缴税金100万元,缓解了企业的资金压力,降低了税收成本。
(三)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1、项目期均衡纳税筹划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也即在预收时根据计税毛利率调增,在结转收入时再予以调减)。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竣工前是以预售收入为基数,按预提毛利率来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与通过项目总收入、总支出来测算的企业所得税会产生很大差异。如果不从房地产企业财务特点提前进行纳税筹划,可能会出现项目前期缴纳预提所得税较多,后期企业发生亏损,造成亏损无法弥补,申请从税务退税比较困难的情况。因此,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在项目期内,如何选择好预售时间,预售进度,及完工结转的时点是非常重要的,做到在项目期内均衡纳税,决不能出现前期大量预缴而后期大量亏损的情况。
2、根据预测的实际毛利率和预提毛利率,选择合适的成本核算对象
利用税法对“成本核算对象”未做具体规定的空白点,若项目预计利润率高于预征点,则扩大“成本核算对象”,拖延汇算时间,如可以整个项目作为成本核算对象;若项目预计利润率低于预征点,则尽量缩小“成本核算对象”,争取尽早汇算,如以栋号为成本核算对象,实现用以前多预交的所得税抵交以后需要预交的所得税。
总之,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初期根据财务特点进行纳税筹划是非常重要且很有必要的。而且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实施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是仅仅依靠财务部门就能够独立完成的,它需要企业内部各部门如策划部、工程部、开发部等部门的紧密合作。而且,纳税筹划需要有一定的外部环境,如要能得到税务等部门的认可,所以,与税务部门在专业上的及时沟通并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也是纳税筹划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
参考文献:
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利润的多少,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
一、房地产业财税特征
房地产业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和服务的行业,是国民经济活动中的具有综合性的行业。其主要财税特征如下:
1.房地产开发跨越生产和流通两个领域,其经营内容广泛,投资主体复杂,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房地产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维修服务等。因此,精细而复杂的财税管理模式才能适应多样化业务的需要。
2.房地产业资金筹集的多源性,房地产业现金流转复杂化。
3.房地产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
4.房地产业经营周期长,会计核算方法对损益的影响直接而明显。
由于房地产开发周期长,我国商品房的平均经营周期约为4年,这一特点决定了会计核算的跨期摊配较为常见,收入、成本的确认、摊销直接影响着各期损益的计量。
二、房地产业涉税分析
房地产企业涉及多个纳税环节,与其他行业企业相比,税负较重。
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以及契税等。其中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交易环节涉及的重要税种。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它的综合税负大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利润的大小,所以如何降低企业的综合税负是房地产企业比较关注的问题。税务筹划的关键是在不减少收入的前提下,通过划定合理的收入项目,降低税率、减少税基,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1.营业税分析
(1)房地产企业出售经过装修的房屋,如果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一同包括在售房收入中,那么装修价款就无法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装修价款也会成为增值额的一部分。因此,企业应当将房屋售价和装修价款分开核算,分别与购房者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房屋销售合同,另一份是房屋装修合同。在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就房屋销售价款缴纳5%的营业税,就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装修价款属于劳务收入,只需按建筑业3%的税率计算营业税,不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同时还可以减少购房者应缴纳的契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中如果包括一些设施,应当将能单独计价的部分,如房屋内部的办公设备、电器等,从整个房地产价值中分离出来。与购买者签订一份房屋销售合同,同时再签订一份附属设施的购销合同,降低房屋销售价款,减少应纳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设备安装合同,根据现行营业税法,若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应将设备价款包括在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企业可与接受劳务方协商,由接受劳务方购买设备,只就安装的劳务费用签订合同,这样,企业只需要就劳务费用缴纳3%的营业税。
2.利用土地增值税起征点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这一特殊的起征点为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提供了条件。利用此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应注意三点:
(1)企业所建造的房屋必须是符合当地普通住宅标准的居住用住宅。(2)出售房屋的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不得超过20%,增值额占扣除项目的比率在20%左右时税负将出现大幅度的跳跃,企业应高度关注税收成本对利润和现金流的影响。(3)对于房地产企业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划分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住宅标准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其他有关税种的分析
(1)房地产业的税金除上述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外,还有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以营业税等流转税为计税依据,分别适用7%、5%、1%的城市建设维护税率,3%的教育费附加率。
(2)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的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税收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其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降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定金、预售款都要纳入收入缴纳营业税。
3.摊销(分摊)技术
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跨年度经营,所以如何实现摊入成本的最大化,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就成为重要的筹划内容。工程成本要尽早足额计入,可以采取预提方法或其他分配方法;对于费用应尽量实现转化,突破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能够当期列支扣除的损失应及时确认。
4.转化技术
房地产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就是一种灵活的变幻,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
一、引言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步发展,税收筹划已日益成为房地产企业实现成本降低、效益增加目标的重要选择。实际上,会计是税收的基础,税收筹划正体现了纳税人对会计和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因此,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我国税收和税收筹划有重大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是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被认定为“暴利行业”的房地产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也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出台了相关文件,并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2007年,国家出台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要进行全面清算的规定。2008年,国家增加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2009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出台了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救市”政策,不仅改变了预缴方法,且降低了预缴率,项目计税毛利率也下降5个百分点。2010年春以后,各地房价纷纷上涨,为了维护楼市稳定,国家又加强了对其的税收监管:进一步明确完工产品的确认条件;进一步细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房地产开发从立项、建设、销售到使用涉及十多种税,占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实体税税种的50%左右。房地产相关人士甚至认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将被课以最高达73%的税收。可以说,房地产在我国是一个重税行业。面对国家严格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同行业对手的激烈竞争,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房地产企业自然有实施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二、房地产业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优化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既合理又合法地减税、节税,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财务筹划活动。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分析
目前,我国在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出租等诸多环节分别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十多种税。
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税负较重,主要财税特点如下:
1.房地产企业复杂的多元化业务需要精细的财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开发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等,其经营内容广泛,经营业务多元,投资主体复杂,多样化的经营活动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
2.房地产企业资金筹集多元性、现金流转复杂化。房地产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包括预收购房定金或预收建设基金、预收代建工程款、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其他经济实体联合开发的投资、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等等,资金筹集方式多样,现金流转复杂。
3.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主要有征地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等。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出租房产经营成本、出租土地经营成本等。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涉及的成本费用结构特别复杂。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才能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减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收入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减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
3.费用摊销技术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长,通常是跨年度经营,税收筹划人员应该充分考虑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比如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或费用化问题;突破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及时确认能够当期扣除的损失等等,都是运用摊销技术的重要筹划内容。
4.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行独立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技术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对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就是控制增值率,可以通过对价格和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三、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有九大会计准则。本文将尝试在与房地产企业有直接相关性且涉及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四大会计准则下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研究,四个准则分别是《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利息费用》和《收入》。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或出租业务中所获得的转让收入或租金收入将涉及不同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房地产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多数是用于出售,房产出售涉及一项重要税收,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关键点在于控制增值额,而增值额就是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调节房产销售价格和扣除项目金额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一是合理制定房地产的售价二是尽量提高扣除项目的金额。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在免税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或成本费用减少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纳税。当售价或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处于纳税时,应采用降低售价或增加其他扣除项目金额等办法,使其摆脱纳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然,在增加其他扣除项目金额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二)《建造合同》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建造合同准则是新会计准则的第15号准则,它与房地产行业直接相关。该准则主要强调的是对代建房的规范,目的是用于规范房地产建筑商建造工程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对房地产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建造合同准则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对建造合同的修订和完善,也为房地产企业带来了更多的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有自主开发、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等。税法对各种建房方式进行了界定,不同建房方式的税收待遇是存在差别的,因此房地产企业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其节税效果是很明显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独立开发项目出售的,不仅要按3%的建筑业劳务对建造行为缴纳营业税,房地产销售时还得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缴纳土地增值税和按5%的销售不动产行为缴纳营业税,除此之外,还要按实际缴纳营业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法附加。很明显,房地产企业以自主开发形式开发房地产税负相当重。然而,我们有时可以通过选择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三)《借款费用》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不能直接予以资本化,而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款费用准则着重解决了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尤其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金额的计量问题。借款费用准则下企业的节税途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抵扣时,利息支出应尽早资本化;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可以降低土地增值额和加大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房地产企业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免遭税务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同时,企业还得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问题。
(四)《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完善了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严格的收入确认条件也为房地产企业的延迟收入确认时间带来了税收筹划空间。
1.分期收款的税收筹划
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的销售以不动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让后确认收入。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值普遍较高,买方市场一般很难一次清购房款,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就成了房地产业的一大营销策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体现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企业不能按销售价格总额确定收入,会计人员应对估计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所以,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收入,并相应地分次结转成本。这样,企业延迟了收入确认时间,也就意味达到了延迟缴纳各种税款的目的,起到节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合理利用分期收款的方式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2.预售房款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业务收入结算方式复杂,往往采用预收房款这种方式解决房产开发的部分资金不足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收款的当天会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然而,企业收到向其他往来单位的借贷款或者企业收到由其他往来单位的归还借款,收款的当天是不会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因此,对预收性质的房款,企业可以与客户商量签订协议,将预收购房款在账上处理为往来单位垫付款,则能推迟营业税确认的时间,从而起到延迟缴纳营业税的筹划效果。同时,也延迟了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的缴纳时间。一方面解决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企业还获得了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筹划成果非常明显。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合理利用预售房款转化技术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1]朱丽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若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一、引言
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公布自2016年5月起,将此前在北京、江苏等8省(市)邮政服务业等部分领域试行的“营改增”政策全面推广至全国其它地区,并将房地产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营改增”试点,这也是我国分税制改革后国家财税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当前,我国商业地产库存量高,现已出台了系列政策法规解决房地产行业的库存问题,本文在分析“营改增”等政策法规对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影响后,提出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建议,以期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管理水平和降低企业纳税负担。
依据财税[2013]36号文件有关规定,在现行增值税17%的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等适用于11%税率。在计税方式方面,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和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业则适用于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负的影响
假定房地产企业增值税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方式征收,“营改增”前营业税率为5%,“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房地产企业某项目销售收入为R,土地开发成本、房建成本、管理费用等房产项目开发成本为C,在17%的进项税率下,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的税负负担为5%*R,“营改增”后的税负负担则为R/(1+11%)*11%-C/(1+17%)=9.91%*R-85.74%*C。
假定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负担不变,则可得4.91%R-85.74%*C=0,即5.73%*R=C。而一般情况下,房地产行业中一般商品房开发销售的成本占房屋销售收入的比例高于50%,即房地产开发成本C>50%*R,则在本文增值税销项税率为11%,进项税率为17%的假定情况下,“营改增”起到了大幅减少房地产企业税负负担的作用。通过分析,我们可得到“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减税效率取决于C/R,C/R越大,则房地产企业可抵扣的金额越大,行业的税负越轻,反之则税负加重。与此同时房地产行业在“营改增”整改过程中也面临着诸多操作性问题。
第一,代开虚开发票问题。“营改增”前,房地产企业通过大量虚开代开建材供应发票的行为逃税漏税,然而在“营改增”后,有关法律对于非法购买、出售和伪造增值发票均有着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这对传统依赖于代开虚开发票的房地产企业而言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隐患。
第二,抵扣进项不够问题。由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周期较长且各类成本投入复杂、可抵扣项目少的特点,导致了房地产项目开发整体交税金额的增加,例如土地成本就很难得到抵扣的进项税发票,这也从另一方面变相地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抵扣进项不够问题得不到解决,房地产行业的税负成本必定会增加。
第三,公司财务管理难度增加问题。“营改增”后,由于增值税缴纳的税款是由销项税和进项税之间的差额所决定的,因此在这种模式下进行税务计算,不仅会增加很多的会计科目,除此之外新的税收规则不断出台导致了房地产企业财务部门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幅增加,这对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素质提出了较高要求。
三、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加大财务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对于企业的会计核算、保税等财务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迎接“营改增”到来需要培养具有精湛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财务人才,并且做好年轻财务人员的培育工作,夯实企业财务人才队伍建设。
(二)改变传统房地产开发模式
“营改增”后,有关政策规定建筑安装成本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抗,因此房地a企业可以通过增加建房安装成本开支,通过建房前期设施的投入一方面提高商品房的品质和居住舒适程度,另一方面提高抵扣进项税额,最终达到增加商品房销量和削减削减总税收支出的目的。
(三)积极筹备纳税筹划工作
增值税只对本环节的增值税额征税,采购货物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抓住这一有利政策,积极进行税收筹划。例如,在采购货物和劳务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应商,以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能予以抵扣。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给房地产企业降低税负和做好纳税筹划带来了诸多机遇。现有的房地产企业应该做好充分的准备,充分做好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调动积极性,做好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控制和发票的管理工作,积极筹备企业纳税筹划,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降低企业纳税成本和纳税风险,促进房地产企业在经济新常态下实现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单月,郑宇轩,杨达,等.营改增税制改革―影响房地产企业的“双刃剑”[J].金融经济(理论版),2015(9).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目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由于税收法规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更加注重纳税筹划。然而,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不再合法,形成纳税筹划的误区。因此,笔者在此认真剖析此类误区,寻找纳税筹划的新亮点。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现状
误区一:通过投资或联营方式,规避土地增值税。
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其政策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房地产企业做税收筹划时,通常运用这一政策制定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
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出台了反避税条款。在2006年3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这一筹划误区应引起房地产企业的足够重视,从而防范新的税收风险。
误区二: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从而减少土地增值额。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关于企业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而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因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这是合乎规定的。
然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许多房地产公司把此项借款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不仅加计扣除了开发成本的20%,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还作为5%的计算基数给予扣除,使项目土地增值额大大减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支出降低。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在这一点上,税收筹划的亮点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借款费用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的5%。如果超过5%,则企业应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否则,应不提供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更为有利。
误区三: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挂为往来账,个别企业还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给购房人开具发票,而以收款收据代替,隐瞒收入,造成不申报纳税,延缴、偷逃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误区四: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末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五: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误区六:钻政策“空予”,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采用工程迟迟不结算等手段,结果导致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误区七:以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售楼款中抵减手续费,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更名费等收入不入账等等。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解决方式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加大税收征收管理,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理解不透,纳税观念淡薄,片面追逐自身利益,采用筹划方案不当形成企业税收风险,笔者就此从以下几点来谈谈自身体会。
1.税收政策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基础,税收筹划应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读透房地产相关税收相关政策,熟悉新法规,掌握税收政策变化细节,适时做出相应筹划调节,努力做到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涉税零风险。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企业负责人也要有税收风险意识。
2.房地产税收筹划的目标要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
“国六条”、“国八条”等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我们现在一定要仔细把握行业政策,特别是企业财务负责人要研读政策把握房地产行业政策导向,适时拓宽产业链,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给老板提供决策力。
3.税收筹划要做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如果是集团公司的话,要把筹划放在整个集团的层面进行税收筹划,将各公司、各业务部门参与筹划工作中,做到项目开工前预计出准确的成本数据及销售收入数据,财务部门建立各项税种测算模板,利用相关数据计算出准确的预计税收数据,以此反复调整筹划方案以实现税收筹划目标。销售、策划、工程、成控、采购等相关部门按照计划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实时调整,财务部门及时跟进,以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
4.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起征点的规定决定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如何做到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开发商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我们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还可采用精装房方式控制价格和开发成本,可使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按增加成本金额放大扣除近1.3倍,从而降低增值率,来免缴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筹划法。如一方企业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一块土地,另一方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双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分得建成房产后再转让,对土地增值税的节税是非常显著的。
6.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
7.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在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税种具有税收筹划价值,应选择税收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
三、结语
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在熟读相关法规基础上筹划节税方案,充分关注税收风险,避免税收筹划误区,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创造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第138、财法字[1995]第6号).
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审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清算审计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征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关注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中支付的征地费、拆迁补偿费等相关材料是否齐全,例如支付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有如下资料:(1)双方达成的拆迁补偿费协议,包含拆迁物类型、面积、被拆迁人姓名、身份证号、补偿总价等;(2)被拆迁人签字并盖手印的收款收据或收条;(3)拆迁人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4)拆迁补偿费标准的文件;(5)被拆迁房产证明;(6)房屋测绘图;(7)被拆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法人单位物业,需提供法人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其次,重点审核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的列支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扣除标准,其中,涉及多期开发的项目,成本如何分摊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重点。根据税法要求,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各期成本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式要保持一致,若不一致,税务局可要求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所以项目首期清算时采用的方法非常重要。
1.2准确确认计税收入
在项目开发建设中,收入包括实物收入、货币收入和其他收入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利益。在清算时,确认收入是指取得上述利益的价款,营改增之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为不含增值税。当一个项目跨越营改增时点,应能够清晰地分别核算营业税时期的收入和营改增后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货币收入一般先根据商品的销售发票确定相关收入。如果销售发票不是销售收入的全额,应根据销售合同确定实际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求企业提供销售明细表,税务机关通过房地产销售面积和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相关性,来核实应税收入。在预收房款过程中,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及税收风险管控文|Article>陶金华如发现买卖合同所示面积与实测面积不符,发生退、补房款收入,应在清算时调整收入。如果存在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或奖励,合作单位的债务抵偿、对股东分红或对外投资等情况,当产权转移时应当视同销售,并根据税法规定来确认收入。
2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内容
2.1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前期规划
(1)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规划。明确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是保证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所以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在执行工作前,需要对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进行确定。现阶段,各个地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确定一般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同时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根据土增清算条例中指出的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大部分税务局以项目立项进行清算,因此,项目公司在进行成本和费用核算时要按照对应的项目立项归集,这样便于后期进行清算时,成本和费用清晰明了,与税务部门的要求保持一致。二是有地方特色的方式,更加细分处理。例如,重庆等地区通过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来确定清算单位,湖南等地区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方式来确定清算单位。这些方式在政策上有明确要求,执行口径变化具备可控性。(2)项目开发涉及文书证照规划。各地区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要求有所不同,但是各项政策执行都是按照项目开发过程中包含的文书证照等资料来确定,所以项目开发中包含的文书证照规划也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前期规划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于项目文书证照规划来说,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对学校、公交站、医疗设施等基础配套设施的要求,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认定产生一定影响。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项目配套设施要无偿移交给政府,就要按照目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要求,这些基础设施可以作为公共配套设施,其产生的成本费用在所有可售物业中分配。若规划中确定有配套设施而不是无偿移交给政府,企业可以出售也可以自持经营。如果出售就可以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如果自持经营就不能算作可以扣除的成本和费用。其次,项目立项的划分。若选择按照项目立项作为清算单位,对于不同业态的产品,要事先做好测算,避免增值率有级差的业态混合,让增值率跳挡,增加整体税负。例如某项目有多种业态产品,有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配套商业和地下车位,根据测算,其中普通住宅增值率不超过20%,这部分是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增值率是40%,配套商业增值率是80%,地下车位增值率为-20%。因此就要测算,如果配套商业、非普通住宅、地下车位合在一起,是否会让这三个业态的增值率上升一个税率挡。如果测算的结果会提升税率,项目初始立项时可以筹划把配套商业单独立项,成本费用单独核算。若以建设工程规划为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单一的建设工程规划证书中各业态产品的构成缺少合理性,给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因此,项目规划初期,一定要进行各业态产品构成的税负测算,结合市场制订最优的产品构成方案。最后,各种财政返还批复内容描述给土地成本和加计扣除项目带来的影响。通过财政返还要求企业在项目红线外建设市政配套设施,例如河堤、公园、市政路等,也不能冲减土增成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根据政府的实际目标,尽量在文件批复中描述清晰。若描述不清晰,对于疑虑点,企业和政府部门可以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加以补充。
2.2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纳税筹划
(1)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点筹划。在满足相关要求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下发清算通知书,或者企业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申请。在满足清算要求的情况下,各业态产品的去化情况将会给土地增值税清算结果带来不同影响。例如车位作为可售物业,也可能为亏损物业,去化比例如果不科学,就会使非住宅增值率随之升高,所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需要对各种业态产品的去化比例进行合理规划。(2)计税收入审核筹划。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筹划工作时,计税收入通常包含以下几点。首先,有特殊情形的房产销售价格存在被税务局认定价格偏低而被调增收入的风险。在清算准备期,要做好各种证明材料的取证工作,例如公司针对大众的促销政策以及宣传单,或者房产特殊结构图纸及现场照片等。其次,针对被用于销售的房产的销售价格确定,按照税法规定,取相同性质房产的近期价格。另外,车位是否能够办理产权,没有产权的车位长时间租赁收入是否可以纳入计税收入范畴中等问题需要得到重视和解决。(3)开发成本审核筹划。开发成本审核筹划涉及的内容有以下几点。首先,合理归集、分摊土地成本。例如,地下不计容车位是否可以分摊土地成本,要根据当地税务局执行标准去分摊,对地下车位单独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项目要根据受益原则来处理。其次,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部门对公共配套设施的政策要求,确定前置性移交形式,以便在清算时能按照规定全额扣除相关成本。
3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产生原因
3.1外部原因
在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导致税收风险出现的外部原因,包括社会环境改变、政策调整等。其中对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影响比较大的原因在于政策调整。例如2016年房地产企业全面实施营改增政策以后,在增值税筹划过程中,主要采用的是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土地增值税清算计税收入确定、开发成本抵扣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抵扣确认等内容都发生一定改变。如果房地产企业对相关政策了解不到位,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将会发生和政策要求不符的状况,从而引发税收风险,增加企业税负。
3.2内部原因
房地产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筹划工作时,企业内部清算工作体系不完善,例如各类合同、结算资料保存不完善,无法全面提供给税务局完整清算数据的佐证资料;土地增值税筹划团队综合素养参差不齐等,这些都是导致税收风险出现的内在原因。例如,基层项目税收筹划人员作为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执行者,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将会给土地增值税筹划可行性带来直接影响。从目前情况来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没有做好税收筹划培训工作,税收筹划考核机制不完善,即便一些企业进行了考核与培训,但是过于形式化,没有将其落实到位,无法保证从业者专业水平和综合素养。如果税收筹划人员存在判断失误情形,则会引发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风险。
4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收风险管控措施
4.1加强财务人员专业培训
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来说,需要加强各级人员专业培训。一方面,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具备自我学习意识,主动对国家最新的财税政策学习了解。如营改增政策,给房地产企业财务工作带来了重大影响,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需要及时通过各种方式学习、深刻理解。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需要主动与税务部门交流,向税务部门请教,提高企业财税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例如对于土地清算环节中存在的各种违规违法行为,房地产企业需要主动与税务部门人员交流学习相关的知识,从而防止在土地清算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风险,减少违规违法行为。
4.2合理确定清算单位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通常会同时开发多个项目,或者一个项目分期开发。因此,确定清算单位与计税单位是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以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清算单位。在房地产企业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可以结合当地税收政策不同清算口径为原则分别核算,选择对企业自身发展有利的清算口径,从而实现企业税收的科学规划,减少税收风险。
4.3完善税务风险内控体系
2018年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是比较重要的一年,随着金税三期上线、国地税合并等政策的全面,房地产企业为了防范税收风险,需要加强税收风险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时找出并防范税收风险。首先,从根源上做好风险管理工作。2019年,我国财税政策发生了巨大改变,特别是国税地税的充分结合,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来说,造成了一定影响。其次,强化申报风险管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风险防范管理的重要内容,因为房地产项目在销售中将会面临诸多变量,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需要加强申报风险管理。例如,房地产企业在严格计算财务数据过程中,需要设置清算后房地产项目销售报表,确定自用、租赁房产情况。最后,加强风险监督管理。一方面,税务部门需要严格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要求,建立收入登记台账,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底册,从而引导房地产企业严格按照台账要求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管理人员需要加强财务监督管理,约束财务人员工作行为,从根源上减少工作失误,避免税务风险发生。
4.4创新工作模式
对于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出现的税收风险,企业应该创新工作模式,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纳税管理工作,通过采取一系列管理方式,实现科学筹划,帮助企业减少税负。房地产企业应根据财务人员纳税筹划情况,积极引进第三方中介机构,制订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提高企业纳税筹划水平,从而达到减少纳税的效果。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和第三方中介部门交流合作,提高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水平。
4.5优化风险管控措施
首先,对于税收政策的不断改变,如国地税合并等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带来一定影响,上述变化可能会导致税务清算过程中计算方法和成本计算口径不统一等问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要求房地产企业及时与税务部门交流,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规避政策风险,从根源上加强风险防范与控制。其次,企业税务部门应该对清算收入登记台账进行优化处理,做好台账信息登记和财务管理工作,约束财务人员,加强风险防范。最后,对于房地产项目不同的销售环节,应该对企业申报风险管理细化处理,例如将清算后房地产项目销售信息表作为税收申报计算依据,重点对其自用项目和租赁房产情况进行统计,加强申报风险防控。
5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税收环境的逐渐变化给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增加了难度,同时也对其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在此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在对税收筹划工作特点和要求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需选择适宜的方式进行税务筹划,从根源上减少税收风险出现,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整体效益。
参考文献
[1]张婷.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纳税筹划及风险[J].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20):51-53.
一、 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和经营活动精心谋划和安排,以达到规避纳税风险,税负相对最小化和经济利益最大化目的的管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企业投入资金多,经营风险高,税收筹划应紧密联系企业自身情况并严格依法进行,做到“合法、合理、全面、具体”,遵循合理性原则、效益性原则、超前性原则、适用性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原则,以实现减轻企业综合税负,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防范税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对每个企业而言,由于其开发项目的特点不同,则其纳税筹划空间也不一样。目前而言,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税种主要是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收筹划策略
1、代收费用纳税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性质的价外费用。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代收的价外费用,如代收煤气初装费、自来水水表费等费用中,除了代收的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外,其他的应一并记入收入额,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适当的方法来避免全额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关于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可以设立或委托机构,如有关联关系的物业公司收取代收费用,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收取的报酬额纳税。
2、向目标客户销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向目标客户销售房产或土地使用权的,不妨采取先投资后转让股权的方式进行筹划。这样,可以在不增加购买者税负的情况下,避免缴纳不动产的营业税。
根据财税(2002)91号规定,纳税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交易双方要签订投资合同,而且投资与股权转让之间必须有一个足够长的时间间隔,否则,时间过短,会被税务机关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该业务认定为销售不动产。
3、销售商品房促销活动纳税筹划
销售商品房业务中要灵活选择更优的促销活动来达到降低营业税税负目的,将赠送汽油费、旅游和物业费优惠等实物赠送转化为直接折扣。
若在销售商品房同时赠送实物和劳务涉及营业税的视同销售,等于发生了混合销售行为,故需要把赠送的实物和劳务的价值合并到房屋的销售收入中去,一并缴纳营业税。如将直接折扣体现在开具的销售发票中,由于是折扣销售房产,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5条规定,房地产企业是可以按照扣除折扣后的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的,可以少负担一部分营业税。
如某企业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方案一:送出5000元加油卡和优惠物业费5000元;方案二:公司采取1%折扣方式销售,直接赠送1万元折扣,且将折扣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方案一应纳营业税=(100+0.5+0.5)*5%=5.05万元,方案二应纳营业税=(100-1)*5%=4.95万元。这两种不同方式的优惠给顾客带来的优惠金额是相同的,但由于赠送实物转化成直接折扣能够为企业节省营业税金0.1万元。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策略
1、 利用避税临界点进行税收筹划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应就其全部增值额计税。另外,税法还规定,对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做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适用这一免税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普通标准住宅和其他房产分开核算。
设房地产销售收入为X,设不含息建造成本为Y,可以推倒出(X-(1.3Y+0.055X))/(1.3Y+0.055X)=20%时,X=1.67024Y,即当增值率为20%时,销售价格是建造成本的1.67024倍,当X〈1.67024Y时,增值率〈20%,根据税法规定,免交土地增值税。
故销售房地产定价时,要特别注意,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处于20%临界点左右时,企业更应加倍关注,此时可以通过降低销售价格的方式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达到减税作用。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通过对开发成本的研究,适当增加开发项目的一些投入,例如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等。这样,既增加了开发成本和可扣除项目的金额,使之能够达到适用优惠的条件,同时又能使整个在建项目的环境更加优美、配套更加完善,有利于促进房地产的销售和企业的品牌建设。
2、 利用利息费用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文件规定:(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以上两种扣除方法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企业应根据两种方法计算出企业能进行的扣除金额,比较选择出最利于企业的扣除方法。若企业主要依靠负债融资,利息费用占的比重较大,应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将利息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据实扣除;若企业主要依靠权益筹集资金,利息很少,则可不计入应分担的利息,按10%比例计算扣除。由于目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影响,房地产贷款金额较小,如果贷款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应选择两项合计数的10%计算扣除,以增加项目扣除数,减少增值额,从而减少土地增值税。
3、选择较好的建房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两条标准:首先,它的 征税范围是对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其次,对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不征税。 对照征税范围,可以进行两种建房方式的选择,以达到不符合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1)、利用代建房行为进行筹划。即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利用合作建房进行筹划。根据税法规定,对于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应充分利用此项优惠政策,降低企业成本,增加企业效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具有生产周期长、投资数额大、项目滚动开发、市场风险不确定等特点,因此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核算办法较其他类型企业差别较大,即对开发产品区分完工与未完工阶段,对属于已经完工的开发产品,按照实际毛利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未完工的开发产品,应按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条规定,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是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二是开发产品已经投入使用;三市开发产品已经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由于现阶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实际平均毛利率一般均高于预计计税毛利率,因此合理推迟完工收入确认时间,可以获得资金时间价值,缓解资金紧张问题。因此要从企业整体角度统筹设计所得税纳税筹划方案,包括设计工程具体完工时间,何时将工程竣工证明材料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何时办理竣工结算等。
1、 合理推迟工程竣工和交房手续时间
例如项目实体已经于2011年3月份完工,此时仍处于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如果是在2011年5月前办理竣工备案及交房手续,则企业就需在2011年5月末2010年汇算清缴期内确认完工收入,并对实际销售毛利率与预计计税毛利率之间差额进行调整,当实际销售毛利率大于预计计税毛利率时,进行调整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将竣工备案及交房手续安排在2011年5月份之后,即2010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进行,则就将完工年度由2010年变为2011年,就可以在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缴期结束即2012年5月前,确认完工收入,并缴纳因实际销售毛利率大于预计计税毛利率调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这样,企业合法地把推迟缴纳的税款巧借为无息贷款,充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2、 合理推迟工程结算时间
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材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例如结算期临近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可以适当推迟工程结算时间至2010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即2011年5月以后。这样企业可以将按照合同总额10%以内预提的工程成本保持到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在下一年度汇缴期再对已预提的工程成本仍没有取得发票的部分进行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缴纳企业所得税,使调增企业所得税向后递延了一个年度,为企业取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参考文献:
[1]、2009年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Ⅰ》、《税法Ⅱ》
[2]、胡俊坤: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筹划的六大策略.《注册税务师》,2011.6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税负重
房地产企业具有投资金额大、经营周期长、开发成本高的特点。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土地的取得、房地产的开发、经营、销售以及保有等每个环节均有涉税。房地产企业的税收负担较重,具有纳税筹划的空间。
(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而每个税种都有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政策支持,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实现国家的宏观调控,进而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实现企业和国家的“双赢”。
二、房地产开发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建房方式的选择
1、代建方式:房地产企业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实施代建工程(符合代建房屋的条件),收取一定的劳务费,不仅不用代垫资金,而且仅对劳务费用按照建筑业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由于这种代建行为,并没有引起房地产企业的有关资产的产权发生转移,不用计征土地增值税。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下,一些强大的房地产企业从开发转向代建方式。
2、合作建房:房地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合作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如果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若合作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没有发生所有权的转移,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自用用于对外出租,对租金收入计征营业税。若合作建房后对外销售,则不免营业税也不免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的确定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分为财务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两部分。
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在不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可据实扣除,即: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准予扣除的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凡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财务费用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不分别单独计算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对这两种情况下,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越大,则增值率越低,税收负担越轻,所以对于这两种情况,关键是比较准予扣除的利息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计算的房地产开发成本)5%的大小,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该对利息支出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如果前者小于后者,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应对房地产开发费用单独计算。
三、房地产企业销售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纳税筹划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于房地产企业在制定房屋的销售价格时,应充分的考虑该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当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时,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所以企业应该对由于提高销售价格后带来的收益与相应增加的税收负担进行权衡,如果带来的收益小于增加税收支出,则应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享受税收优惠,不仅可以实现税后利润的增加,而且可以促进房屋的销售,缩短销售期间,减少销售费用。
(二)发生广告费用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为了促使所建房屋的销售,势必会做一定的广告宣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即若当年取得销售收入的话,则广告费用最多可扣除销售收入的15%,然而房屋的建造周期比较长,在发生广告费用的当年却不一定取得营业收入,则意味着广告费用不能在计算所得税时税前扣除,则会增加企业税收负担。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企业应该对广告费用的发生期间进行事先的筹划安排:在没有取得收入时减少广告费用的支出,在预期实现收入(包括预售收入)的期间多支付广告费用。
参考文献:
[1]杨文国.房地产业财税操作与稽查实务[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
[2]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五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5).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和个人单位并针对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增值额进行征收的一种税收。房地产企业主要从事着对房地产的开发和销售工作。这其中,土地增值税影响着税后利润。在提高盈利能力和降低房地产企业成本上,应该有效的筹划土地增值税和进行合理的避税。本文主要来阐释几种主要土地增值税筹划方式及其有效性。
我们应该了解纳税筹划的原则,这样才能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进行科学有效的分析。(1)事先筹划:就是说税务筹划必须在纳税前通过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规划与相应的控制下来协调进行。(2)遵纪守法:此条规定明确了纳税人对国家纳税的义务及其立法精神的宗旨。要求其必须按照合法的节税方式来促进企业的发展。(3)经济且有效: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进行一定的“成本效益分析和讨论”然后对当前的经济情况有所掌握。在进行税务筹划的时候不能单单只注重纳税环节中个别税种的节税从而导致忽略了筹划方案而引发的多余费用的支出。
1.以临界点税率为基础筹划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六条规定的计算增值额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随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所需的成本和费用、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和费用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与转让房地产的有关税金、财政部所规定的其他的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七条规定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其中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部分,其中税率为40%、增值而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第八条规定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况: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并出售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被国家依法收回和征用的房地产。
首先在房地产立项时对房地产开发的产品进行测定。如果设定的开发产品为住宅,在规划时尽量将产品开发为普通住宅,以满足普通标准住宅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41号)强调:“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即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②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③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即在项目立项时1、控制建筑的容积率在1.0以上,2、户型设计时,将面积控制在普通标准住宅的面积标准内。
其次,房地产公司可以通过适当减少销售的收入或对可扣除项目金额进行一定比例的增加,从而将增值税率控制在20%以下并达到减免增值税的目的。因为以上筹划方式都是通过调整临界税率在基础上进行的,因此叫做关于临界税率的增值税筹划。其方法主要分为两类:房地产企业利用控制自身的房地产价格来进行增值税的筹划;房地产企业通过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进行增值税的筹划。
利用对房地产价格的控制权对企业增值税进行筹划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点:降低房地产价格并将增值税调整在20%;通过降低房地产价格把增值税从高税率等级降为低税率等级以减少增值税。
1.1减免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总成本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以,房地产企业将增值率控制在20%这个临界点上,就可以有效的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1.2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此类税收筹划主要分为三种形式:通过对房地产价格的控制并将增值税率从40%降到30%;将增值税率从50%调到40%或30%;将增值税从60%调到50%、40%或者30%。减少增值税的效果不如减免增值税的筹划方式效果好。
2.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税收筹划
土地的增值是以增值额度和扣除项目金额的增值率大小进行征收工作,增值率越大,增值税越高,下面举例说明:
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发项目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花费金额200万元,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400万元。如果企业产生的利息费用,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担,提供金融机构相关证明,则是: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200+400)×5%=利息费用+30万元,如果企业利息无法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或无法提供金融证明,则是:房地产开发费用=(200+400)×10%=60万元,这样的结果比预算高出30万元。
(1)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测算,选择对自身清算有利的计算方式,来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如上例若实际发生的大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以上的采用利息加费用扣除的方法,若实际发生的利息低于房地产开发成本的5%时,房地产开发费用就采用房地产开发成本乘以10%的比例的方式。
(2)房地产企业也可通过提高房屋的品质及性能的方式,增加房屋的成本,达到增加扣除额金额降低增值率目的。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问题:
1)国家应该加速完善税务筹划的立法工作:企业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就应该有完善的税法来进行制约和管理。从我国税收立法现状来看,应该尽快解决以下问题:健全税收一般性规范,做到减少税法漏洞和杜绝企业避税行为;改革征管体制;税收立法的透明、简明、和可操作性。
2)增强企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企业纳税人自身的纳税意识要有一定的提高,这样才能成功做到合理的税务筹划和节约税金指出的目的。在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只有总体收益最大的方案才是最优的也是最有效的。
3)企业着力培养专业的税务筹划人员:筹划人员应该具备法律、税收、财务会计、统计、金融、数学等方面的知识,还应该具备严密的思维逻辑和精密的统筹谋划的能力。
土地增值税是对房地产企业收益影响最大的税种之一。所以,对房地产企业来讲,进行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筹划至关重要。本文对纳税筹划原则及筹划方式都进行了有力讲解,通过相关条例对通过改变房屋销售价格和提高可扣除项目金额进行税收筹划进行了相关的探讨和研究。 [科]
【参考文献】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机制的日趋完善、竞争程度的逐步加剧,纳税筹划将成为房地产企业经营、开发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企业经营决策的重要内容。了解和领会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技术,这个问题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的重视,要建房先筹划的趋势已经在形成。更有不少立足长远发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十分注重依法纳税,而且往往在项目启动之初,就开始进行详细的纳税筹划。本文拟从以下方面来对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进行分析。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纳税筹划是在企业战略管理指导下,在遵循税法导向的基础上,通过合理安排与精心组织企业生产经营的财务管理活动,它是企业战略管理活动中的一个很重要的因子。当然,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是企业依法纳税,在此基础上,根据市场环境和企业自身的情况,合理的进行纳税的规划和统筹安排,以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发挥企业的最大效益。
纳税筹划的内涵表明了其重要性,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更是意义重大。房地产开发企业周期都非常长,有的个别企业甚至存在十多年的烂尾楼,而且涉及的税目、税率复杂,每个环节都有相对应的税种,房地产企业从买地、建设,到后期的物业管理,每个阶段的业务特点及面临的税务风险不一样,所涉及的法律、政策及纳税处理规定也不尽相同,就需要有不同的税务安排;同时,房地产企业缴纳税款的金额通常较大,不同的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对纳税数额的影响非常巨大,如果做好税收筹划的话,能最大地提高企业的价值;此外,我国近几年接连调整了房地产市场的税收相关政策,企业如果没有及时的做出纳税筹划,就无法应对变革、无法适应市场的经济环境,最终的结果可能是被市场所淘汰。
可见,纳税筹划是对于房地产企业是重要而且十分必要的,尤其是我国正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深化各种经济改革,统筹各行业布局的关键时刻,房地产行业作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方面,各种改革措施更是接连不断,房地产企业做好税收筹划,不仅可以保护企业自身的利益,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且可以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方向,促进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
二、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涉及的税种
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有很多,通过纳税筹划合理的减轻企业税负已成为房地产商的迫切需要,房地产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大体上分为三个环节分布,即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房地产使用环节、房地产交易环节。具体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耕地占用税、营业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在房地产开发中,如果占用了耕地就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营业税,主要是指对建设单位按照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营业税的附加其纳税义务同时产生。
(二)房地产使用环节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房地产使用环节的营业税主要是针对租赁房产而言的,适用于5%的税率。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营业税的附加其纳税义务同时产生。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房产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产权人征收的一种税。
(三)房地产交易环节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交易环节的营业税主要是针对房地产的买方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的规定,税率为5%,城市维护建设税作为营业税的附加其纳税义务同时产生。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收取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对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向承受方征收的税种。
三、企业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
(一)税率差异法
就是利用税率的差异直接节减税收的方法,实行比例税率的税种常有多种比例税率,通过筹划可以寻求最佳税负点,通过防止适用税率的爬升来降低税负。这种方法计算比较复杂,但因为税率差异普遍存在,所以适用范围较大。
(二)扣除法
扣除法是通过增加扣除额而直接减少应纳税款,或调整扣除额在各个应税期的分布而相对节减税额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既可以实现应税基数绝对额的减少,也可以通过增加本期可扣除金额,起到延期纳税的作用,使用广泛。
(三)延期纳税法
纳税人通过延期缴纳税款而取得相对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法。这种方法利用延缓纳税,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几乎所有企业都适用。
(四)分拆法
就是使所得或收入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项目之间进行分拆。这种方法是通过使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合法合理地减少,从而减少应纳税额。这种方法计算复杂,受较多条件约束。
(五)抵免法
是指通过增加税收抵免额来降低税负的一种方法。由于税收抵免政策比较多,所以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尽量使抵免项目最多,直接降低应纳税额。
(六)减税法
减税法是通过减少应纳税额而减少纳税的筹划方法。这种方法比较简单易行,但因适用对象是特定行业和纳税行为,不能普遍适用。
四、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相关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其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规律及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一)资金筹集中的税收扣除筹划
房地产企业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维持其开发能力。而选择合理的资金来源渠道和筹资方式,会影响计税基数的确定。通常债务融资方式下,如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权益资金融资模式,如发行股票等,涉及资金流出时,只能按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不能实现降低税基的目的。
(二)成本费用摊销(分摊)扣除筹划
房地产企业的项目一般跨年度经营,所以如何实现摊入成本的最大化,贯彻权责发生之原则和配比原则,就成为重要的筹划内容。工程成本要尽早足额计入,可以采取预提方法或其他分配方法;对于费用应尽量实现转化,突破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能够当期列支扣除的损失应及时确认等等。
(三)收入的延期纳税筹划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定金、预售款也要纳入收入缴纳营业税。通过运用收入的确认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来降低税负。
(四)收入的分拆纳税筹划
就是使房地产企业收入在企业集团内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或者在适用不同税种、不同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的多个项目之间进行分拆。使纳税人的计税依据合法合理地减少,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如房地产企业集团内部开发企业与所属销售公司之间合理的内部定价转移开发产品安排等等。这种方法计算复杂,并受到较多的条件约束。
(五)利用税率的差异直接节减税收的方法
作为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在纳税筹划时,可以利用这种税率的差异规律,通过销售的价格安排降低增值率来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技术操作是控制增值率,这可以通过价格、扣除额等的合进安排来实现。
(六)通过业务的特殊安排进行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承包、工程分拆、股权转让等形式多样的业务经营模式。通过这些业务的合理安排,来改变业务适用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达到减轻和降低税负的目的。
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耗用资金巨大、产业链条长、对相关领域影响广泛,涉及的税种及牵涉的税目、税率多而复杂,做好纳税筹划工作是每个房地产企业的必修课程,是房地产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手段。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房地产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减轻企业税负,增加企业收益,从而使企业得到稳步、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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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玉章.房地产企业财税操作技巧[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
一、我国当前房地产企业涉税现状分析
近些年来,伴着国家经济体制不断地成熟,房地产行业发展迅猛,紧接着房价日益攀升,不仅影响着普通大众的越来越多的住房需求,更是形成了社会的不稳定因素。?纵观高房价的具体原因,从拆迁、买地到建造、销售,较高的成本是造成高房价的重要原因,可以看到其中税费较高且最具筹划降低的可能性。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源整合型行业,开发流程长、资金密集、涉及行政主管部门较多。正因如此,其涉税也较为复杂。其几乎涉及现在所有税种。并且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大的风险,企业财务方面也在税务稽查面前屡屡出现问题,不仅不能省掉可以减免的税额,甚至多缴不该缴的税。同时,房地产行业的税收筹划专业技术人员的缺失也是该行业面临的重大税收筹划问题。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需要对房地产行业性业务知识和税法知识都较为了解。
二、房地产行业的阶段性税收筹划
首先介绍一个简要的流程: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设立项目公司――立项――选址、方案审查、用地许可――办理拆迁许可――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施工图审查备案――工程招投标及备案――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专业验收――竣工验收办证、备案――交房
通过简单的房地产开发完工流程,可以发现房地产行业阶段性明显,财税人员按照阶段性发展进行税收筹划适合大多数房地产企业。
(一)设立阶段
1.注册资本的选择。注册资本的来源也是可以选择筹划的一方面,房地产企业的建设周期长,资金需要量大,因此借款、融资对房地产企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资金主要有银行信贷、外资投入、发行股票、内部积累等四个来源,即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权益融资不需要偿还,没有偿债压力,根据盈利情况分配股利就可以,但借款利息可以在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扣除,又可作为所得税的抵减项,而股息支付不能作为费用列支。所以在筹划角度来看,权益筹资效果是不如负债筹资的。
2.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选择。分公司是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对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税率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我们国家有不同的税法规定,这就要求房地产企业在建立之前作出合适的选择。
设立分公司,好处就在于:首先,税务机关对其监管力度相对子公司来说更小;其次,在项目的建设初期公司基本会处于亏损状态,分公司的亏损对总公司的税前利润可以有一些减少以达到减轻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负担的作用;最后,分公司和总公司之间的财产转移不涉及所有权的转变,因而是没有纳税义务的。然而在分公司的开发建设阶段总公司是负有连带的税务责任的,因而会给总公司带来一部分的危险。对于子公司的建立,利弊恰恰与分公司的设立相反。
(二)销售阶段
1.销售价格的选择。房地产企业项目销售价格的确定依赖各个因素,对销售价格的合理确定对房地产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从税收筹划角度来看,销售价格的确定主要依据是土地增值税的计算中增值率未超过20%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和土地增值税的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可见,房地产企业若提高房地产售价,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后利润可能增加、也可能减少,此时就要考虑如何做到利润最大。
2.销售收入的确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设立销售公司对新开发的项目进行代销或是转销。代销是指新成立的销售公司代原房地产企业销售其产品,同时向企业收取一定的佣金作为报酬。由于双方的关联关系,佣金的多少便存在调整的空间。房地产企业向销售公司所支付的佣金属于其成本费用的范围,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作为扣除项目。而销售公司所取得佣金尽管要缴纳营业税,但可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转销就是销售公司先取得项目之后以自己名义销售出去,此时同样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可以调整销售价格,因而减少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同时,由于销售过程中的交易成本费用增加,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增加扣除数额,使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都达到节税效果。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2-0106-02
一、房地产企业加强纳税筹划的意义
纳税筹划是随着市场经济运行的规范化、法治化以及公民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并且随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纳税筹划将具有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竟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筹资活动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合法或不违法地通过纳税筹划避税、节税、转税,规避或降低税负、增加收益和扩大市场竞争力,防范、降低纳税风险等高层次的活动已成为纳税人的共同需求。纳税筹划和其他财务管理决策一样,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只有当筹划方案的所得大于支出时,该项纳税筹划才是成功的筹划。
二、房地产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税种
1.营业税。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主要有:(1)在建项目整体转让。(2)合理分解租金收入。(3)变房屋出租为对外投资。(4)分解商品房销售价格。(5)变房屋出租为承包业务。(6)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几种实物方式
1.相关借款利息的筹划实务。由于目前大部分房地产经营企业的开发资金来自金融企业的借贷,具有资金量大、借款期限长、利息费用多等特点,所以可以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前的利息费用,将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可以计入开发成本,并可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的扣除基数。特别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这样,就可以大大增加扣除项目,降低增值额,从税基和税率两方面减轻税负,增加净收益。另一方面,针对房地产开发完工之后的利息费用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购买房地产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可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利息费用很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对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有利。
2.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目前利用该方法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中筹划土地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可以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销售收入下降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收入的减少,此举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权衡得失做出选择。二是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如增加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等,使商品房的质量进一步提高。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
3.促销活动的税务筹划。(1)销售折扣的税务筹划。销售折扣是企业惯用的促销手段,房地产企业也是如此。现行税法规定,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并计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必须全额计税。(2)买房赠物的税务筹划。随着购房者购房需求的多样性和品位的提升,不少高级住宅楼在销售时还赠送家俱家电或小汽车等。不少企业在实务中采取另行赠送的方式,这在会计上应视同销售,并缴纳增值税。企业可以将赠送的物品成本作为房屋成本的一部分,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物品成本可以减少增值额,降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