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基本准则范文

时间:2023-12-22 10: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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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基本准则

篇1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的,《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的制定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二、关于适用范围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是我国政府部门规章性的审计规范。是审计署领导全国审计机关开展审计业务活动的审计规章,适用于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对注册会计师依法进行的独立审计活动没有法律约束力。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性的审计规范,是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独立审计业务的全过程,对国家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从事的审计活动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关于一般准则

我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其中,对审计机关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七条、第十三条与第十四条共三条,包括审计机关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审计机关录用审计人员的规定;审计机关建立和实施继续教育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及审计署和省级审计机关建立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制度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和职业要求的专门规定有第八条、第十一条与第十二条共三条包括;承办审计业务的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审计人员回避制度的规定、保密责任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共同应当遵循的职业要求和规定有第九条、第十条共两条;一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和职业谨慎。二是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的行政或者经营管理泛动,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

我国《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一般准则是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和执业行为的准则,主要包括独立审计的目的;担任独立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与工作能力;注册会计师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条件(独立、客观、公正、职业谨慎、保密等);审计责任与会计责任;审计意见的性质等具体内容。

通过对上述一般准则的比较不难看出,无论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还是《独立审计基本准则》,都有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和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其中对其执业人员职业道德条件均作了独立、客观、职业谨慎与保密的规定,这是由审计监督的性质所决定的。二者比较,存在的主要区别一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既有对其执业机构——国家审计机关的相关规定,又有对其执业人员——国家审计人员的相关要求;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只对其执业人员——注册会计师作了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二是《国家审计基本准则》对其执业人员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较为具体详细;而《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对注册会计师资格条件与职业道德条件的规定则更为简约明了。

四、关于作业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准备和实施阶段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按照实施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包括(一)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二)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熟悉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方案,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步骤(三)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机关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书面要求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主管人员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其他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并将被审计单位交回的承诺书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四)实施审计。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当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据;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者有专门知识且符合审计人员条件的人员参与某些特殊项目的审计;对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请示汇报。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以及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作业准则(又称外勤准则)是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守的准则。按照审计的基本程序这些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签定审计业务约定书。(2)编制审计计划。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应当编制审计计划对审计工作作出合理安排。(3)实施审计。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时,应当研究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可以运用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可以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业务助理人员和聘请专家协助工作,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应对被审计单位的期后事项、或有损失及持续经营能力等重要事项予以关注。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通过上述作业准则的比较可以看出,两个基本准则都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时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调查了解、研究和评价以进一步确定审计的重点和方法,这体现了现代审计的基本特点;对审计过程可以运用的取证方法,必须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两个基本准则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审计实施前的准备工作有所不同。《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规定审计机关要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在实施审计前,要根据具体审计事项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并要在实施审计的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通知书。《独立审计基本准则》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必须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在实施审计前,应编制审计计划。

五、关于报告准则

《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审计组反映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以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一)审计组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二)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订结束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0日;(三)审计机关应当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门人员,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作出复核工作记录,审计报告经复核后,由审计机关审定。

《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的报告准则是注册会计师编制审计报告时应当遵守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一)出具审计报告:的条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二)审计报告应当载明的基本内容。审计报告应当说明审计范围、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审计依据、已实施的主要审计程序和最终形成的审计意见等;(三)审计报告的类型。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的审计报告。

篇2

确立艺术批评标准,必须依据和坚守一定的原则。

艺术批评标准的确立原则,与批评者如何看待艺术活动的本质息息相关。马克思、恩格斯曾经提出了美学的与历史的这一艺术批评的最高标准。人类所从事的艺术活动,是依照美的规律进行的,因此作为审美评价的艺术批评必须是美学的。同时,艺术不仅审美地反映生活,而且也是人们自觉地掌握世界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艺术批评必须相应地对作品作出社会的、政治的、道德的分析评价,亦即是历史的。两者的统一,喻示了艺术批评标准确立的基本原则,即艺术作为人类把握世界的方式之一的本质属性——审美性原则,以及艺术在人类生活中不断生成的意义——价值性原则。

关于审美性原则。 艺术家对世界的把握始终是情感的和形象的。在艺术批评中,对于艺术家把握世界方式的评价,也应主要以其情感性、形象性特征作为主要方面,同时以完美的艺术形式来体现。情感性,即指作品蕴涵的情感特色与趋向。审美情感是指处在审美心理系统中交聚位置上的情感心理要素。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是否符合自己需要的体验、判断态度,是人对现实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它具有独特的主体体验形式和外部表现形式,不同的体验形成不同的情感,审美情感是一种特殊的情感,它超越了功利感、理智感与道德感,是诸种情感的平衡与中和;形象性,即指作品创造的形象体系是否真实与典型。艺术形象必须具备真实性,但又不同于生活的真实,而是以其是否符合生活发展的真实的逻辑、符合人物性格发展的真实的逻辑为旨归。艺术形象的典型化是在生活真实性的基础上,艺术家通过具有鲜明的个性特征的艺术形象,对于现实生活所做的艺术概括和集中,典型则代表了艺术形象创造的高峰;形式因素,即指艺术作品中那些与特定民族或地域的大众审美习惯与审美理想相适应的形式特点。艺术形式通过声音、色彩、线条、形体、语言的组合方式和运动方式而构成独特的审美之维,由于人们的社会存在、民族归属、地域特点、文化结构等诸多方面的差异,不同艺术主体对于外部世界形式特征的接受、认知与化合也会呈现差异,具体表现为人们对形式美感的把握有所不同,这正是艺术主体独特个性的体现。艺术形式虽然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但对艺术形式的追求,很难脱离艺术的内容因素而孤立存在,因此,艺术形式美的独立性只能是相对的。在艺术传达过程中,形式完美与否直接关系到艺术价值的高低优劣。

关于价值判断的原则。艺术批评离不开价值判断,艺术批评也从未放弃过对艺术作品进行价值判断。 其价值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功利性,即指作品是否符合特定社会、民族与大众的精神需求;其二,人类性,即指作品是否表现了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和共同的意愿。它包含阶级性、民族性等,但又超越了这些方面,具有更大的涵盖性和包容性;其三,人性,即指作品是否表现了普遍的人性。主要指人类的本质属性,即人的真善美方面。这一人性概念,着眼于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格理想、人的感情,比如人的喜、怒、哀、乐等。作品中的人性美,是人性中生动情感的形象显现;其四,社会性,即指作品是否与特定社会的价值判断相吻合。作为一种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艺术中包含着一个社会的统治阶级的主导价值倾向和思想观念。作为一种社会心理的反映,艺术中体现出一个社会的风俗习惯和人的行为举止与特点。作为一种文化载体,艺术中折射出一个社会的文化价值类型。 这些共同要求从根本上说是人在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活动中,面对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他人、人与自我的种种关系所产生的普遍情绪和愿望。 艺术作品的社会性主要表现为艺术作品中所蕴含的社会伦理性,人类文化的人伦本体与社会功利主义的态度共同决定了艺术作品的道德立场。

当代中国艺术批评在构建多维的价值功能系统的过程中,始终贯穿着艺术批评标准的主导作用。 无论是在中国民主革命时期提出的“政治的”、“艺术的”双重标准,或是在改革开放以来人们相应提出的诸如“政治的” 、“艺术的”、 “民族的” 以及“思想性”、 “审美性”、“娱乐性”等不同标准,均是遵循着基本的审美性原则及其价值判断原则。在以往的年代,我们曾经有过对于艺术批评标准的形而上学的把握,特别是将所有的艺术形式、艺术作品置于同一种价值尺度、同一个标准之下,对艺术发展产生过不利的影响。但是如果因此而否认艺术批评标准的客观性与必要性,否认艺术批评的基本原则与标准,将会产生更为有害的后果。

艺术批评标准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的动态系统。具有哲学方法论意义的美学观点和历史观点的批评,是属于文艺批评标准中总体的、具有指导性的最高层次的批评标准或原则,是人们共同认可的、共同恪守的基本原则和尺度。而各式各样的具体的批评标准,则是适用于不同艺术种类和艺术作品的不同题材、不同体裁、不同风格流派的较具体的批评标准。据此,艺术批评标准应当是多样性与同一性的统一,可变性与稳定性的统一。

各种批评标准存在的多样性。从艺术发展史上看,不同国家、民族、时代、流派,不同的批评家,甚至同一个批评家在不同时期,都会出现不同的批评标准。不同的艺术种类、不同的艺术家与作品、不同的体裁、不同的风格流派,也会出现多种不同的批评标准,诸如现实主义批评、社会历史批评、艺术心理学批评、神话原型批评、形式主义批评、结构主义批评、接受批评等等。 艺术批评标准的多样性是客观存在的,其一,艺术批评对象的多样性是构成批评标准多样性的重要因素;其二,艺术批评标准的多样性是批评主体多维选择的结果;其三,多元的审视艺术活动的角度为艺术批评标准的多样性提供了多维的批评语境;其四,艺术活动本身发展的开放性也要求多维视角的欣赏、阐释、批评成为可能。以上因素的存在,均要求艺术批评标准是多样的,而不是惟一的。 但艺术批评标准又具有同一性。不同的国家地区与民族,虽然艺术批评的标准有着一定差别,但究其实质,在人类与社会文化发展的坐标系上,它又是非常接近的,正是在是否有利于人类进步以及有利于人的健康发展这些基本问题上,世界各民族均有着共同的追求及其利益。也正是由此,艺术批评的同一性方能成立。因此,艺术批评既要坚持以最高标准的宏观指导,又要提倡多样化批评标准的灵活运用。 当代我国批评界曾经出现的批评标准虽然提出年代不同、内涵略有差异,但大都从内容与形式两分法切入, 既要求内容求实、健康,合乎历史发展,又要求形式完美、独特,合乎美的规律,具有感人力量。显而易见,这些标准已经具有了衡量广泛艺术活动及其作品的可能性。

转贴于

艺术批评标准又是可变性与稳定性的统一。其可变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体现在艺术批评标准内涵的历史性中,批评标准总是与产生这一标准的时代相关联,因此,它必须随着时代艺术发展和艺术批评活动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第二,体现在艺术批评标准内涵之中。应当看到,艺术批评作为一种运行过程,并非一个自我封闭的独立系统,而是处在社会文化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其他文化子系统和各种文化因素对艺术活动均具有深刻的影响,时代、社会的变迁是艺术批评标准变化的根本动因,但最直接、最活跃的动因则是源于批评主体自身,基于各种原因,其既有的理论与评判尺度在批评实践中受到挑战, 使之有了变迁与分化,并使得批评本身多姿多彩起来。别林斯基把文艺批评称为“运动着的美学”,这是非常精辟的见解。

艺术批评标准的可变性特征,有时体现为开放性姿态,这同时也凸显出艺术批评活动积极进取的特质。不同批评标准之间具有类同的质素,只有坚持开放而不封闭,使不同批评标准之间相互交融、沟通才能共同发展。 作为艺术批评家,既应有其基本的艺术批评的原则或指导思想,同时也应在具体的艺术批评活动中把握具体的评价尺度和标准。 由于批评家的知识结构、心理素质、审美判断能力、批评视角等批评个性的差异,再加上具体批评对象的内在要求,便造成了批评标准的可变性。批评家应当遵循科学的、客观化的标准,但同时又须懂得,任何具体标准均是有其适应范围的,可以与其他标准交融的,否则就无法解释艺术潮流的演变、流派的纷呈、风格的多样、鉴赏的异趣。标准的存在正是以其多样性和历史嬗递的方式展示出来的。

但是,无论艺术批评标准如何变化,也只能是在其整体原则与宏观视域框架下的变化。而从艺术批评的整体原则与规范来考察,艺术批评的标准又是相对稳定的。不仅作为艺术批评的人类的普泛性原则具有极强的恒久性,同时作为一定时代和时期的批评标准,以及一定地区和民族的批评标准也是相对稳定的。其稳定性标示着人们对于那些具有共同价值基础的评价尺度和标准的认同的一致性与持久性。 否认艺术批评标准的稳定性与客观性,同样不是科学的态度。

近年来,我国艺术批评界出现了诸多问题,其间,缺乏对于艺术批评应当恪守的价值观及其评价标准的认识,正是其问题的核心。

个人化批评。认为艺术批评本无统一标准,可以率性而为。其实,在人类社会,从来也没有绝对个人化的艺术活动,也不存在绝对个人化的艺术批评,艺术批评不应人云亦云,而应肩负推进人类社会发展和提升民族精神水准的重要职责。艺术批评提倡充分发挥艺术批评者个人的精神建树和审美意趣,但这不同于个人化与私密性意趣的泛滥,更不应以某种对于社会发展的偏见充作自己与众不同的卓见。而如果以个人化批评为借口,对待那些以民族救亡、社会变革为主题的作品中颠倒是非、美化丑类的倾向津津乐道,视若罔闻,不做或是做出相反的是非判断,则无异于自我道德与良知的丧失。

篇3

    一、独立审计基本准则中产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序言中规定: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由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与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三个层次组成。按序言的表述基本准则应对具体准则和实务公告有统驭指导的作用,但笔者通过对准则的研究发现,有些并非如此,基本准则共分五部分,除总则和附则外,一般准则、外勤准则、报告准则构成了主体部分。下面就其中一般准则和报告准则的内容分别说明。

    1、一般准则,在总则第2条中,独立审计被定义为“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独立审查并发表审计意见。”第3条规定:“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对任何单位会计报表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的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的独立审计。”而准则第4条规定:“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由此带来一个问题:独立审计不但包括会计报表审计,也包括验资、盈利预测审核、破产清算审计等特殊的审计业务,这些业务也是以发表审计意见为目的,符合独立审计的定义,但它们的审计目的又显然不符合第4条的规定。审计目的既然被写入基本准则,就应适用于所有独立审计,不能对一些适用而对另一些又不适用。

    2、报告准则。报告准则中的问题与一般准则很相似。报告准则第22条规定,审计报告应当说明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等。第23条规定,审计报告包括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拒绝表示意见四种类型。显然,此处的审计报告特指对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报告,而不是针对所有审计业务而言的广义审计报告。既然准则序言和基本准则的总则中都明确了验资等特殊业务也属独立审计范围,那么,在基本准则的报告准则中,仅针对会计报表审计这种类型的审计进行指导,未免有以偏概全之嫌。

    二、独立审计具体准则中的问题

    1、会计报表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是依基本准则制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它与实务公告同处准则体系的第二层。但个体准则第1号的内容来看,它既不是审计业务的具体规范邮局不是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有人认为,指导会计报表审计的具体准则内容较复杂零散,制定一个会计报表准则,有处于形成系统完整的具体准则概念,因而此准则是其他具体准则的统帅。照这样理解,具体准则第1号可以作为一个单独的层次,准则体系就不是三层而是四层了。

    事实上,第1号准则确实缺乏具体规范的作用。比如对审计任务约定书、审计计划、审计工作认错稿和审计报告均有专门的具体准则进行规范,在第1号准则中它们出均被提及,但笔墨相当节约,有些是对基本准则相应内容的重复或简单扩充,有些甚至比基本准则还要简约。例如,基本准则第15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将审计计划及其实施过程、结果和其他需要加以判断的重要事项,记录于审计工作认错稿。”而第1号具体准则第19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形成工作认错稿。”这是具体准则对形成工作认错稿的唯一说明。人们不禁要问:具体准则具体到何处了呢?并且在报告部分,也会发现同样的问题。

    2、重要性准则。重要性的定义在该准则第2条:“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汛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这个概念高度抽象,报表使用者的羊断或决策的要求都会不同,第2条针对的是哪一类报表使用者,也就不甚明确了。

    另外,该准则第19条至第23条,列举了评价审计结果时对重要性应加以考虑的种种情形,但笔者认为,准则中的考虑仍有不完善之处。从表面上看,准则似乎概括了所有方面: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沿未高速的错漏报。汇总数如果超过重要性水平,应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高速报表;如果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由于 该汇总数连同尚未发现的错漏报可能超过重要性水平,注册会计师也应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计单位高速如果未追加审计程序或被审计单位拒绝高速报表,注册会计师方兴未艾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篇4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3年3月4日,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了《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十个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于2003年4月12日并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本文试图通过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比较,寻找二者的差异,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内部审计准则。

一、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之比较

(一)中国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以下三个层次组成:

1.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是制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的基本依据。

2.内部审计具体准则(以下简称具体准则)。具体准则是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的,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循的具体规范。

3.内部审计实务指南(以下简称实务指南)。实务指南是依据基本准则、具本准则制定的,为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提供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

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中的三个不同层次,具有不同的约束力和权威性。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第一层次,是内部审计准则的总纲,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定约束力。基本准则、具体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执业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遵照执行。具体准则的权威性虽低于基本准则,但要高于实务指南,并有法定约束力;而实务指南是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提供操作性的指导意见,不具有法定约束力和强制性,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时应当参照执行。

虽然《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未将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下简称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内部审计准则体系,但依照国际惯例,职业道德规范应作为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的一部分,并在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中居于最高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

(二)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框架

IIA的职业实务框架(PPF)于1999年6月经IIA董事会正式批准。PPF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和发展与实务支持。

1.强制性指南,是指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不同的环境下,内部审计人员都必须使用的准则,它包括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这是内部审计的职业基础。

2.实务咨询,是内部审计准则的第二个层次,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一个建设性的条款,目的是对新准则的解释和运用提供详细的建议;同时还包括一些新的信息,像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公告(SIAS)和新近流行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关注项目、风险管理的细则、咨询准则、信息的安全准则等。

3.发展与实务支持,是指那些最近发展的实务,IIA往往以专题报告、报告、书籍、研讨会文集、培训项目等方式来推荐这些参考性意见。

在IIA所设计的PPF中,强制性指南属于第一层次,具有法定约束力。而在这一层次中,职业道德规范又居于最高地位;实务咨询为第二层次,具有指导性作用;发展与实务支持则是第三层次,仅供参考。

二、内部审计准则之比较

(一)结构比较

我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分为六章共二十七条。第一章为总则,主要说明制定基本准则的目的与依据、内部审计的含义及本准则的适用范围;第二章为一般准则,是关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任职资格和执业条件的一般要求,主要说明什么人可以担当内部审计的职责;第三章为作业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实地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如何做好审计工作;第四章为报告准则,是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出具审计报告的基本要求,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审计结果如何出具审计报告;第五章是内部管理,主要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如何进行内部管理,如制定年度审计计划,编制人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等;最后一章是附则,主要说明基本准则的与解释权及实施日期。

由IIA的最新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SPPIA)可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言,主要提出内部审计的定义,该准则的适用范围,制订准则的目的,并简要介绍了准则的三个组成部分:1.属性准则,说明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特征;2.工作准则,说明内部审计工作的性质,确立了衡量内部审计业绩的质量标准;3.实施准则,是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在特定类型审计中的具体体现。上述的属性准则和工作准则于一般的内部审计服务,而实施准则则是针对特殊的审计业务或项目。此外,导言中还提到了准则的制订机构是IIA的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准则的简要过程及努力等。第二部分是属性准则,确定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内部审计所要具备的特征,覆盖了4个主题:1.目的,权力和责任;2.独立性与客观性;3.专业胜任能力与适当的职业关注;4.质量保证和改进。第三部分是工作准则,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指南,并提供衡量业绩的质量标准,可划分为7个主题:1.管理内部审计工作;2.工作的性质;3.业务计划;4.执行业务;5.交流结果;6.追踪过程;7.管理当局对风险的态度。第四部分是执行准则,是为某项特定的属性准则或工作准则的应用提供具体指南,涵盖内部审计的鉴证与咨询服务。第五部分为术语,对该准则中使用的若干词汇进行定义和说明。

从整体上比较我国的基本准则与SPPIA,可以认为SPPIA规定得更详细具体,而且充分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其内容十分丰富,实际上包括了我国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大部分内容。

(二)基本内容的比较

1.内部审计的定义。我国基本准则是这样定义内部审计的: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SPPIA规定: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鉴证与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它通过系统化和规范化的,评估和改进风险管理、控制和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比较上述两种定义不难发现,二者对内部审计的目标、基本职能、性质等方面的理解有较大差异,这也恰恰体现了中外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处于不同阶段和水平。西方国家的内部审计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它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当局发展为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而我国仍处于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过渡的阶段,所以内部审计的职能仍局限于监督和评价的传统职能,审计的重点是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计目标是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2.准则的适用范围。《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

SPPIA导言中确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各种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而不论该组织的目的、规模及结构如何;适用于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

显而易见,若从地域范围上看,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当然只适用于中国领土范围内的组织,不具有国际性;而SPPIA则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但若撇开地域因素,二者具有一致性,都是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SPPIA导言中还提到:适用于组织内部或外部的审计人员,这实际上向我们提出了另外一个:内部审计的主体是谁?依据SPPIA的理解,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也可充当内部审计主体,即可由组织外部的专业机构或人员提供内部审计服务。这正是西方发达国家20世纪90年代初兴起的内部审计外部化并进而从理论上拓展内部审计主体范围的最好写照,而我国则仅仅是在近两年才开始探讨内部审计外部化问题,并且仍只限于理论上的争论,尚未付诸实践。

3.目的、权力和责任。我国基本准则中对于内部审计的目的,没有专门规定,只在内部审计定义中提及。关于责任,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表明内部审计对于建立质量控制制度、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负有责任。SPPIA的属性准则中首先提出了这一问题,规定内部审计的目的、权力和责任应正式写入IIA,并与准则一道由董事会通过。

4.独立性与客观性。我国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SPPIA的独立性是指内部审计工作应该是独立的,这就要求内部审计活动在确定内部审计的范围、实施业务和提交结果方面不受任何干扰。客观性是指审计人员的客观性,即内部审计师应该有公正的、不偏不倚的态度,并避免利害冲突。不仅如此,SPPIA还规定,如果独立或客观性实质上受到损害或看起来受到了损害,应将损害的细节向有关方披露。SPPIA认为,损害内部审计独立或客观性的情形有:①内部审计师应该避免评价自己以前负责主持的特定的经营活动,如果审计人员为自己在以前年度负责的一项业务提供鉴证服务,那么便可以认为客观性受到了损害;②对由总审计师负责的职能进行鉴证时,应该由内部审计以外的另一方进行监督;③内部审计师可以为曾负责过的经营活动提供咨询服务;④如果内部审计师提供咨询服务会对独立或客观性产生潜在损害的话,那么,内部审计在承接业务前应向客户说明。

很显然,我国的准则对独立与客观性的规定比较笼统和抽象,只是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没有具体解释什么是独立性,什么是客观性,也没有对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情形予以列举,更没有说明发生损害情形后应如何披露。而SPPIA则从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含义出发,列举了损害独立性或客观性的几种可能情况并规定必须向有关方进行充分披露。独立与客观性在SPPIA中不算什么新概念,但他们却提供了特性与灵活性之间的微妙平衡。该准则虽然试图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在所有鉴证业务上不受干扰,但是总审计师的报告责任却可以是十分灵活的,以适应组织的不同形式和规模。

5.专业胜任能力与应有的职业关注。关于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我国的基本准则提出: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学识及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由此可见,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主要包括以下方面:①必要学识。包括必须具备、审计及其他有关专门知识,这是对内部审计人员的最基本要求。②业务能力。内部审计人员要圆满完成任务,必须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业务能力是要通过审计工作的实践逐步提高的。③熟悉情况。内部审计人员理应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熟悉本组织的情况也是内部审计人员优于外部审计人员的地方。④专业训练。由于审计日益更新,审计环境渐趋复杂,审计也不断进步,这就从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人员需要接受后续教育,不断新知识,不断实践,以保证其专业水平的不断提高。⑤交际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我国基本准则中也提到应有的职业关注,即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而我国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对应有的职业关注是这样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是指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业务时应具备一丝不苟的责任感,并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

SPPIA对专业胜任能力的解释是:内部审计人员应该拥有知识、技能和其它必需的能力以履行自己的责任。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SPPIA提出了几项具体要求,包括:①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知识、技能或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所需的其它能力,那么总审计师应该获得应有的建议和帮助;②内部审计师应有足够的知识鉴别舞弊的证据,但并不是要求其具有以发现和调查欺诈为主要职责的审计师所具有的所有专业知识;③如果内部审计人员缺乏知识、技能或执行全部或部分业务所需的其它能力,总审计师就应该减少咨询业务或获得应有的建议和帮助。总之,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拥有必要的能力,以职业的方式完成约定的目标,包括在鉴证业务中识别欺诈,但不应对发现所有欺诈承担责任。

关于应有的职业关注,SPPIA的解释是:内部审计师应该保持合理的谨慎态度和应有的关注,应有的职业关注并不意味着无过失。内部审计人员运用应有的职业关注时要考虑:①达到约定目标所需要的工作程度:②当实施鉴证程序时,事情的复杂性、实质性和重要性;③风险管理、控制及管理过程的适当性和有效性;④重大差错、不正当行为或不遵循的可能性;⑤与潜在利益相关的鉴证成本。内部审计师应对可能目标、经营或资源的重大风险保持警觉,但应有的职业关注并不要求所有重大风险都能被识别出来。内部审计人员在执行咨询业务期间运用应有的职业关注要考虑:①客户的需要和期望,包括业务的性质、时间安排与结果的交流;②完成目标所需工作的相对复杂性和程度;③与潜在利益相关的咨询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准则中将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正式提出来,并视为专业胜任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与以前不重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它部门的沟通,不注重内部审计师与董事会、管理当局的人际协调关系的状况相比,有了重大突破。SPPIA也十分重视内部审计师的交际能力,并认为这是发挥内部审计师“高参”和“助手”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这一目标的关键因素之一。相对而言,SPPIA对内部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职业关注规定得更为具体、细致。

总之,无论是专业胜任能力还是应有的职业关注,内部审计师都应该通过职业后续教育来提高自己的学识、技能和其它能力。

6.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我国的基本准则中对于如何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提到: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建立内部激励约束制度,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其工作业绩。此外,《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审计督导》中较详细地谈到了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如何对实施审计工作的审计人员进行监督和指导。督导人员实施督导的包括:①应确保审计人员明确审计目标和审计责任,并且有完成审计项目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②应确保审计人员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重大经营,制定可行的审计方案;③应确认审计人员按批准后的审计方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并针对新发现的重要问题修订审计方案;④应复核审计人员所编制工作底稿的质量;⑤应确认审计证据的充分性相关性及可靠性;⑥应确认审计报告的可靠性,审计建议的可行性:⑦对被审单位提出的异议,应进行核实复查,并及时给予答复;⑧应确认审计目标实现的情况,确定是否存在尚未解决的重要问题;⑨应确认审计人员是否遵循审计准则的情况。

SPPIA规定:总审计师应该制订和保持一种涉及内部审计活动方方面面的质量保证和改进方案,并连续监控其效果。这项方案旨在帮助内部审计活动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并保证内部审计活动遵照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执行。这一过程要求:①对内部审计活动进行定期的自我评估,审查其业绩;定期由组织外部的独立审计师进行评估,至少每5年一次;②总审计师应将外部评估的结果报告给董事会;③当内部审计师的活动符合准则规定时,应对他们业务活动遵守了SPPIA的情况加以鼓励;④当内部审计活动未遵守SPPIA和职业道德规范,且这种不遵守影响到内部审计业务的总体范围或经营时,应该向高级管理者和董事会进行披露。

比较我国准则与SPPIA关于如何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加强监督指导的规定,可以发现其既存在着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相同之处是都要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在监督评价的内容方面有些也是一致的,如“审计活动是否遵循内部审计准则”等,但在有些内容上则存在差异,且要求也各不相同。我国的基本准则实质上是要求对整个审计过程,从选定人员、制订审计方案到实施业务、审计报告等各个具体环节进行全方位的督导,因而更加具体,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而SPPIA则侧重于从整体效果上进行保证和监督,更重视结果而非过程。最大的不同在于:SPPIA要求对不遵循准则的情况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者披露,我国准则中无此项规定。

三、小结

限于篇幅,笔者只对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所涉及到的内容与SPPIA的“属性准则”中的对应部分作了一些粗浅的比较。比较的目的是发现差异,寻找产生差异的原因,并力图借鉴和吸收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精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提升我国内部审计的职业化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的作用。

篇5

我国内部审计基本准则称“内部审计,是指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从这三个定义里可以看出:审计署2003年在《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定义关注于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审计的关键点是财务活动的合法有效。不难看出我国的内部审计定义正处在监督评价和系统导向的内部审计阶段。而国际的内部审计定义则是以风险为导向的现代增值性的内部审计。国际的内部审计定义已完成从传统财务审计向经营审计的过渡,并开始向风险导向审计、战略审计转变,它们重视内部审计的咨询与服务功能,内部审计的目标也从服务于管理层发展为增加组织价值,改善组织的运营,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二、内部审计准则框架结构的比较任何的审计活动均应该是依法审计。所谓系统化、规范化内部审计应该是依据审计规范进行审计。审计规范是审计主体在审计工作中应当遵循的业务标准和行为准则。审计规范是由审计立法体系、审计准则体系和审计标准体系构成的。审计规范体系是指各种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及准则的总称。

审计规范体系包括:

Ⅰ、审计法规:审计法规通常是对审计机构的设置和职权、审计范围、审计行为、审计责任等做出的原则性规定。审计法规由国家权利机构和行政机构制定。在我国审计法规包括:《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条例》、《注册会计师条例》、《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等。

Ⅱ、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主要规范审计主体的职业道德行为,为审计人员履行职业责任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审计职业道德准则通常由审计主管部门或职业团体制定。在我国审计职业道德包括:《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等等。

Ⅲ、审计准则:审计准则主要规范审计人员在具体审计工作中应遵守的操作规范,为审计人员如何进行审计提供指导。审计准则通常也是由审计主管部门或职业团体制定。在我国审计准则包括《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基本准则》、《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和独立审计实务公告》、《执业规范指南》、《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指南》等等。

Ⅳ、审计质量控制:审计质量控制主要规范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行为,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质量提供指导性意见并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审计质量控制准则通常也是由审计主管部门或职业团体制定。如《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等等。

Ⅴ、其他审计规范:其他审计规范是指上述审计规范以外的审计规范。其他审计规范的内容比较多。包括一些“实施办法”和“暂行规定”。如《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检查办法》等等。

1978年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正式批准了《内部审计实务标准》。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要求,国际内部审计准则要达到:对应该能够代表内部审计实务的基本原则进行表述;为开展并促进广义范围的价值增值型的内部审计活动提供框架;为内部审计工作业绩的评定确立基础;扶持经改进的组织流程和业务。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1999年通过内部审计的新定义非常重要,它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实务的重大变革,预示着内部审计职业进一步扩大其职能,它明确了内部审计的服务目标、工作范围及定位、工作条件和人员品质。

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框架分为六个层次:

Ⅰ、内部审计定义:“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与咨询活动,旨在增加价值和改善组织的运营。它通过应用系统的、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风险管理、控制及治理过程的效果,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

Ⅱ、内部审计师职业道德规范。正直、客观性、保密性、胜任能力。Ⅲ、属性标准:属性标准说明了内部审计活动的机构及人员的特点Ⅳ、工作标准:工作标准描述了内部审计活动的性质并提出了衡量内部审计活动开展的质量准绳。Ⅴ、实施标准:是属性标准和工作标准在特定类型的审计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属性标准和工作标准只有一套,实施标准有很多套。每种主要类型的内部审计活动都有一套实施标准。

Ⅵ、指南:实务公告、实务公告开发和目标。

其中第1、内部审计定义。2、内部审计师协会职业道德规范。3、属性标准。4、工作标准。5实施标准。这五个层次是强制性的。而第6、指南。这个层次是非强制性的。

虽然从形式上看我国的内部审计准则结构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框架不相同。但都是由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两部分组成。但国际内部审计准则规定得更详细具体,可操作性更强。而且充分反映了国际内部审计领域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其内容十分丰富,实际上涵盖了我国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大部分内容。

三、内部审计准则的适用范围。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序言》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进行内部审计的全过程;适用于各类组织,无论组织是否以盈利为目的,也无论组织规模大小和组织形式如何。

而国际内部审计确定的适用范围是: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而不论该组织的目的、规模及结构如何;适用于组织内部或组织外部的审计人员。只要是从事内部审计工作都应该遵守准则。根据国际内部审计协会(IIA)的要求,国际内部审计准则要达到:对应该能够代表内部审计实务的基本原则进行表述;为开展并促进广义范围的价值增值型的内部审计活动提供框架;为内部审计工作业绩的评定确立基础;扶持经改进的组织流程和业务。

因此,中国内部审计准则适用于中国范围内的组织,不具有国际性;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则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各种社会制度、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但二者都是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四、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国际内部审计准则主要内容的比较1、宗旨、权力和责任。

我国基本准则中对于内部审计的宗旨,没有专门规定,只在内部审计定义中提及。关于责任,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表明内部审计对于建立质量控制制度、组织的内部控制建设负有责任。

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属性准则中首先提出了这一问题,规定内部审计的宗旨、权力和责任应该以正式的书面形式写入审计章程中,并由董事会通过。

篇6

为了适应内部审计的最新发展,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准则在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方面的作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对2003年以来的内部审计准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2013年8月23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公告形式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并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的颁布,标志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新准在总框架以及其内容上都进行了更新与改进,从而进一步缩小了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即IIA的最新的准则的差距,表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准则正在逐步拉进与国际理论与实践的距离,与此同时,国际内部审计准则所表现的出的优点也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从而促进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完善,使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理论与实践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本文将从准则框架、结构以及相关的主要内容上对中外内部审计准则进行一定的比较,以期找出两者差距,从而指出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准则可以发展及改进的地方。

一、框架之上的比较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新准则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

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总纲领、内部审计从业者应遵守的基本规范,以及另外两部分的制定依据,在准则体系中拥有最高的法定约束力和权威性;以基本准则为依据制定基本准则,基本准则则是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守的规范,较为具体及具有操作上的指引意义,其权威性低于前者;职业道德规范是开展审计工作时内审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品德,也规定了内审工作的职业纪律以及在实施审计时内审人员应承担的职责。将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准则体系属于国际惯例,其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也处于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

(二)II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框架

IIA职业实务框即PPF由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以及发展和实务支持组成。

所谓强制性指南,指在任何情况必须使用的准则,包含了对内部审计的定义,以及内部审计的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实务准则。PPF的第二个层次便是实务咨询,它属于一个建设性条款,对准则的运用以及解释提出详细建议,也包含诸如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咨询服务准则、风险管理细则、信息安全服务准则等的新信息;发展与实务支持即内部审计界最新实务,包含IIA的专题及研究报告、参考的书目、教育培训等推荐参考意见。

二、内部审计准则

(一)结构比较

新准则基本准则含六章三十三条。总则,说明本准则的目的及依据、内部审计定义及本准则适用范围;一般准则,要求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并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有职业审慎性、胜任能力以及保密;作业准则,是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遵循的基本要求,描述该怎样进行审计工作;第四章为报告准则,确定了审计报告出具要求,及怎样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第五章为内部管理准则,共两条,阐明内部审计的报告对象,应有的组织结构以及管理模式;最后一章是附则,表明准则的、解释者及实施的日期。

IIA最新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即SPPIA,共五部分构成。第一是导言,提出了内部审计的定义、适用对象及目的,以及准则的三个部分,即属性标准,工作准则以及实施准则。属性标准明确内审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特点,工作准阐明内审工作性质以及工作业绩衡量标准,实施准则具体运用了以上的准则。可见前两者是对内部审计业务广泛地规定,实施准则却是对特定的审计项目的限定。同时,导言提出,准则的制定方式IIA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并表彰了其在准则制定过程的努力。

属性准则位于第二部分,主要内部审计业务的实施具有的特征,有四个主要方面:实施审计业务的权责以及目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客观性、及应有的职业关注以及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和改进。工作准则处第三部分,提出审计工作的指南及质量衡量标准,分为7个部分: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工作性质、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审计结果的交流、过程监督以及管理者对待风险的态度。执行准则为属性准则及工作准则的运用和操作提供指南,涉及到了审计确认与咨询的活动。最后部分为内部审计术语,对若干审计词汇进行说明以及定义。

新准则与SPPIA相比较,SPPIA更详细具体,是内部审计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的反映,有着更为丰富的内容,也囊括了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大多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比较

1.内部审计定义。我国新准则的定义: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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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多年来贯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尝试和成效,为开展基于可持续发展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基础。其中,环境审计是审计学科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开辟的新领域。环境审计是审计主体对审计客体履行环境责任的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效率性、经济性等进行的审查、监控和鉴证活动。通过环境审计,能更好地揭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无效、低效行为,促使被审计单位承担环境责任,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由于环境审计的迅猛发展,对于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也已在世界各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理论界、实务界、政府部门等相关各方在环境审计准则研究方面均作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进展,各种类似于环境审计准则的标准、准则等已在不同范围内得到执行和采用。

一、国际上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制定概况

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加拿大和欧洲等国的企业开始进行内部环境审计。进入20世纪90年代,西方各主要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完善了环境法规,强化了环境会计准则和环境审计准则,并在一定范围内试验环境审计业务。

1992年,英国标准协会(the British Standards Institute)制定了全球第一个环境管理体系标准BS7750。欧盟(European Union)则于1993年了另一套环境管理体系标准――环境管理及审核体系(EMAS)。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在1995年第15界大会上专门讨论了环境审计,并分别于2001年、2004年制定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以及《环境审计与常规审计》,其中《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对环境审计准则有比较成熟的阐述,其从基本原理、基本准则、实务准则和报告准则四个方面阐述了29条审计准则在环境审计中的运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也于1993年10月成立了ISO/TC207环境管理技术委员会,正式开展环境管理体系和措施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其制定的ISO14000环境管理标准系列主要包括:环境审核指南――通用原则、环境审核指南――审核程序――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环境审核指南――环境审核员资格要求三个部分。该标准是目前环境审计规范中最全面和操作性最强的准则,也是世界范围内应用最广的标准。此外,从世界各国的具体情况来看, 荷兰、加拿大、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政府都在积极开展环境审计,探索环境审计工作的规范化。

总体来看,目前国际上对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相关的标准(准则)也相对完善,尤其是INTOSAI制定的《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和ISO制定的与环境审计方面有关的三个标准均表现出较强的操作性。而我国在对环境审计准则研究上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对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对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尚未得以系统化,迄今未形成一个系统的环境审计准则研究框架,国内环境审计落后于国际环境审计已是不争的事实。

二、制定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理论和现实价值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和完善是一国政府环境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手段。具体来讲,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我国环境审计体系的重要基础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当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与环境有关的会计准则共同起到贯彻环保法规的作用,而国家环保法规又是国家政策的具体体现。在上述四个相关体系中,企业环境评价体系已显雏形;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虽然存在许多不足,但毕竟初步建立,例如我国新颁布实施的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3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对环境事项的考虑》专门对注册会计师如何开展环境审计进行了规范;环境事项的会计处理规定也已经零散地分布于我国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之中。然而,作为环保法规主要贯彻者的政府审计准则尚处于空白状态,这应是我国整个环境审计体系的一大缺陷。

(二)实现环境审计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前提条件

从现在的情况看,我国的环境审计准则建设落后于环境审计实务的开展。具体来说,政府审计机构已经开展了多项具有环境审计性质的审计实践活动(如林业生态建设资金审计调查、46个重点城市排污费审计、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资金审计、退耕还林试点工程资金审计等。在此期间也草拟过近似于环境审计准则的文件如《重点区域水环境审计规范操作指南》等),但最终并未形成一个比较规范化的环境审计准则或指南,长期这样下去,极易使环境审计实务孤军深入,难以得到有效的基础支持。

(三)明确环境审计责任的重要途径

在环境审计中,环境管理和环境会计责任与环境审计责任是不同的,可以通过制定准则的方式,在准则中明确规定审计机构的环境审计责任和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环境管理和环境会计责任。环境审计发挥着对环境信息合力保证的作用,环境审计人员对这种保证要承担特定的审计责任,而不需要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的申明书承担环境会计责任。同时,环境审计准则还需要规定解除环境审计责任的最低要求,规定环境审计人员违反准则后的法律责任。因此,环境审计准则既可以保护环境审计人员、解除其审计责任,又能够确定其应承担的环境审计责任。

(四)开展环境审计实务的客观需要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作为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的核心环节,在环境审计运行体系中应起到巨大作用。环境问题正在逐渐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作为社会“经济警察”的审计,有义务担当起治理环境的责任,而且审计质量的高低、审计责任的界定、审计机关和公众的沟通,以及内部管理的完善与否都有赖于健全、切实有效的环境审计准则的支持。然而目前,由于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缺位,造成政府环境审计理论与实践相互脱节,审计人员在进行环境审计时无据可循,久而久之,不仅会增加环境工作的随意性、工作量与风险,同时也使环境审计不能深入开展。

(五)积极应对国际审计界的压力、提高我国审计机关国际地位的有效方式

国内环境审计落后于国际环境审计是不争的事实。具体来说,西方国家(如荷兰、加拿大、美国等)早在20世纪70年代即开展了具有环境审计性质的审计业务,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INTOSAI)也于1992年成立了环境审计委员会并在1995年第15界大会上专门讨论了环境审计,2001年(INTOSAI)印发了《从环境视角进行审计活动指南》,该指南对政府环境审计准则有比较成熟的阐述,其从基本原理、基本准则、实务准则和报告准则四个方面,阐述了29条审计准则在环境审计中的运用。我国最高审计机构作为最高审计机关国际组织的一员,在国际审计界有着较为成熟行为规范的情况下,最有效的做法即形成有效的行为规范,亦即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同时,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对于推动国际环境审计准则的改善也会起到应有的作用,并将进一步提升我国审计机关在国际审计组织中的地位。

三、制定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当着重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把握好前瞻性

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的实践是在环境会计尚未完善的基础上展开的,因此环境审计的对象、范围以及研究内容明显涵盖过小。所以,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应具有前瞻性,不仅要对目前进行的环境审计活动进行规范,也要对目前没有进行而在将来会开展的环境审计活动进行规范。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环境审计的功能,并引导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组织能够积极参与到环境审计实践中。

(二)考虑到综合性与具体性

综合性是指在涉及环境审计基本准则时,应综合考虑国家环境审计、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的共性,从而提出能兼顾三者的基本准则;具体性是指今后在制定具体准则时,要充分考虑政府环境审计、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的个性,分别制定与三者有关的具体准则和职业规范指南。

(三)要具有可操作性

一定程度上讲,环境审计准则是用来联系环境审计实践和理论研究的桥梁,它既是环境审计理论研究的成果,又是环境审计实践的直接指南,因此环境审计准则一定要具有可操作性。在借鉴国外理论研究成果时,必须考虑我国的环境保护状况、相关法规以及审计人员的现有素质等因素,再就是要考虑我国环境事项、环境保护投资、相关环境项目的特点。

(四)注意划分层次性

环境审计准则与其它基本审计准则体系是一样的,具有明显的层次性。笔者认为,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内容应该包括框架体系和要素体系两大部分,并且每个部分都有自己严密的层次性。从框架体系来看,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该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职业规范指南三个部分;从要素体系来看,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该包括审计主体要素、审计行为要素、审计报告要素和审计技术要素等。

(五)积极实现与国际接轨和体现中国特色二者相统一

为与国际接轨,便于国际间相互认可,我国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应当符合国际标准的基本要求,按国际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然而,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虽然与其它国家的环境保护工作有不少共同点,但也有自己的特点,应把中国现行的环境管理制度与国际标准结合起来,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中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环境审计准则,就要依据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准则制度,包括《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独立审计准则》、《国家审计准则》、《内部审计准则》等审计方面的法律规范以及《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标准管理办法》等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等。

四、制定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理论框架的初步设想

政府环境审计准则是规范政府审计人员具体执业行为的技术性规范,未来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应以国家审计准则、ISO14000系列标准及相关环境法律法规为依据。从内容上看,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应主要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指南等。政府环境审计基本准则是政府环境审计准则的总纲,是对政府审计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专业胜任能力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范,它是政府环境审计具体准则和执业规范的制定依据;政府环境审计具体准则指对政府审计人员如何计划审计工作、获取审计证据,以及出具审计报告等方面所作的具体规范;政府环境审计执业规范指南是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提出的审计操作规程和方法,为国家审计机关及人员从事专门环境审计工作提供可操作的指导性意见。

如图1所示,未来我国政府环境审计准则体系的层次有三:一是环境审计基本准则;二是环境审计具体准则,三是政府环境审计执业规范指南。其基本设计思路如下:

(一)分类制定政府环境审计准则

按照业务类型的不同,分别制定环境财务审计准则、环境合规性审计准则和环境绩效审计准则等。不同业务的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均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规范指南三个层次。在环境审计准则的制定中,具体而言,政府环境审计准则可以专业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的方式颁布,这样既符合目前我国环境审计组织形式,又可以使环境审计工作的规范具有针对性。

(二)优先制定政府环境财务审计准则和环境合规性审计准则

首先,由于我国目前的环境审计主要是由政府审计为主导,相关的理论、技术方法和经验相对成熟和完善,而社会环境审计和企业内部环境审计发展则相对滞后;其次,由于环境审计标准和技术等条件的制约,我国环境审计实务目前主要以合规性审计和财务性审计为主要方式,较少涉及环境绩效审计。因此,笔者建议可以考虑在对这些现存准则修订、补充的基础上,优先考虑政府环境财务审计准则和环境合规性审计准则的制定问题,待时机成熟时再考虑制定注册会计师环境审计准则和内部环境审计准则,这样才能更加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更好地指导环境审计工作。

(三)积极探索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

环境绩效审计是政府环境审计未来业务的发展方向。考虑到开展环境绩效审计的需要,我们可以先行考虑成立“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准则研究”的专家小组,以便进行各种设计与论证工作。其任务有二:一是研究政府环境绩效审计基本准则的设计与制定问题;二是待条件成熟时,再系统研究政府环境绩效审计的具体准则问题。

【主要参考文献】

[1] 陈正兴.环境审计[M].北京:中国审计出版社,2000. 55-61.

[2] 辛金国,李青.环境审计准则研究[J].审计与经济研究,2000,(6):13-16.

[3] 毛洪涛,张正勇.现代风险导向观下的注册会计环境审计[J].会计之友,2008,(9):50-51.

篇8

1、送达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法》第三十七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二十条)。

审计文书直接送达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回执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这里指的审计文书包括审计通知书,也包括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审计复议决定书等)。

2、审计报告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法》第三十九条、《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一条)。

3、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提出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十日(《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二条,旧准则规定时间是十五天,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适当延长)。

4、审计复核复核机构或专职复核人员应当自收到复核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遇有补正情形时,补正材料的时间不包括在复核时间内。(《审计机关审计复核准则》第九条,旧规定是审计报告复核五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十天;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复核三日内完成,最长不得超过五天)。

5、审计处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审计机关不再给予审计处罚。(《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审计处理处罚的规定》第十六条)。

6、出具审计意见书、作出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7、审计决定生效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计法》第四十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8、审计决定执行审计决定一般应于九十日内执行完毕,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批准可适当延长。(《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1997年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9、审计决定检查和强制执行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被审计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九十日内,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超过九十日未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报告人民政府或者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二条)。

二、审计听证程序

1、审计听证权利告知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处以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且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罚款,或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责任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在三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审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听证要求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

2、审计听证通知审计机关应当在举行审计听证会七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审计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审计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八条)。

3、审计听证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应当在审计听证会举行之前提出;申请书记员回避可以在审计听证会举行时提出。(《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二条)

4、审计听证举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审计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十五条)

5、审计听证延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到场,需要通知新的当事人到场,或者有新的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等情形,可延期举行听证。(《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审计复议程序

1、提出复议的时间被审计单位可以自知道该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审计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五条,原规定时间是十五天)。

2、提出复议的先后顺序被审计单位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对地方审计机关办理地方政府授权交办的事项和依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办理的审计事项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该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第四十三条、《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二条)。

3、复议申请受理审计复议机关收到审计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以法制机构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五条)

审计复议机构应当自复议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审计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复议答辩书,并提交作出审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十九条)

4、作出复议决定审计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审计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计复议决定的,经审计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1997年施行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5、复议决定生效审计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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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同,实际上是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的和谐,也是国际准则逐步融入中国准则体系的过程。在中国对外开放及中国企业海外并购、上市日益活跃的恢宏背景下,我们不能熟视无睹,不能惘顾公共信息资源与国际通用商业语言的共享要求,而一味闭门造车。如果甲独山台一套区域性和对抗性的会计审计准则,不仅会增大投资者的交易成本,阻碍境外资金的流入,降低对外筹资的效率,更会成为国际上低估我国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标尺,也有违我国加入WTO的初衷。

一、会计准则趋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20项新的具体准则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于2005年6月修订后的《会训基本准则》与《外币折算》、《分部报告》和《财务报表列报》三项具体会计准则草案;在公开征求意见后,7月,再发七剑:对《资产减值》、《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生物资产》、《石油、天然气开采》、《捐赠与补助》和《投资性房地产》七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2005年8月12日,财政部会计司又《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职工薪酬》、《企业年金》、《每股收益》和《所得税》等六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2005年9月财政部会计司继续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暂行规定(试行)》和《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等四项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这20项具体会计准则具体可以细分为三类: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和报告准则三类。其中:一般业务准则主要规范各类企业普遍适用的一般经济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包括所得税、职工薪酬、捐赠与补助、外币折算、企业年金、每股收益、资产减值,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合并等准则项目。特殊行业的特定业务准则主要规范特殊行、伙的特定业务的确认和计量要求,如石油天然气开采、生物资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金融工具列报和披露,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等准则项目。报告准则主要规范普遍适用于各类企业的报告类准则,如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分部报告等准则项目。

1992年《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掀起的会计改革,是一场包括会计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在内的国际接轨,但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准则仍存在着诸多差异,并且形式上也以会计制度为主,而不是国际上通用的会计准则形式。随着中国融入世界经济程度的加深,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演进,必然导致对会计审计准则国际化趋同的诉求。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市场资源在全球范围的配置、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以及跨国业务的人量涌现,对真实、公允并具有可比性的财务会计信息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作为公共信息资源和国际通用商业语言,会计审计准则的共享成为题中应有之义。此次准则的修改是更全面的国际接轨,以会计准则取代会计制度,并进一步减少中国会计标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

会计准则趋同不只是消除境内外会计差异,更为了消除境内不同会计标准体系的差异。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颁布13年后,中国仍然只有基本准则和16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制度依然唱主角。境内不同会计标准存在诸多差异,令报表使用者无所适从。为建设新准则体系,财政部不仅组织会计司所有专业力量。集中从事准则的制定和修订,还调整充实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日前有来自18个单位的22位委员,下设会计理论、企业会计、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3个专业委员会。会计准则委员会聘请了160名咨询专家,分别来自会计理论界、会计中介机构、政府有关部门、会计职业团体、证券交易所和企业界。

此次准则体系改革的全过程,分为新准则制订、现行准则修订、未来执行项目起草、准则项日交互审核、实施五千阶段。2005年已先后5批共21项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2005年11月16日,中国会汁准则委员会――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计准则趋同会议圆满结束并签署联合声明: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基本实现趋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进展予以高度评价和赞赏,他们希望中国对完善国际会计准则提供帮助也愿意对促进我国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提供帮助。应该说,此次联合声明的签署是巾国会计准则制定工作和会计国际趋同工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必将有助于提升中国在会计国际趋同中的地位和作用,并为中国经济持续快速阶调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会计基础。

二、审计准则趋同:中国注协2005年35项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

2005年,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完成35项审计准则的修订工作。7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和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等13个项目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包括1个鉴证业务基本准则、6个审计准则、4个审计目标与一般准则和2个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2005年9至12月又了《对被审计单位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报告》与《公允价值计量和披露的审计》等22个审计准则的征求意见稿。至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现有审计准则基础上,起草了22个准则项目,修订完善26个准则项日,所有涉及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项目均完成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工作。这标志我国基本构建了一个与中国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相适应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化要求的审计准则体系。

12月8日,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1AASB)与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就中国审计准则国际趋同发表联合声明,双方在联合声明中一致认为,建立一套伞球公认的高质量的审计准则,是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对于在全球范围内降低投资者的决策风险,实现更有效的资源配置,推动经济发展和保持金融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国际趋同是方向,实现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是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和各国准则制定机构的重要战略日标。同时,国际趋同需要一个过程,国际审计与鉴证理事会和各国审计准则制定机构有必要通过持续不懈的努力加强合作与互动。

近年来,按照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大趋势,财政部和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明确提出了完善中国审计准则体系、加快实现国际趋同的主张,开制定了国际趋同的工作计划。根据这一计划,在一年左右的时间内,中国审计准则委员会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完成厂22个新准则的制定工作,这些准则的,连同目前已经实施开继续有效的26个准则,将构建起一套与中国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相适应、顺应国际趋同要求的中国审计准则休系。在声明中,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高度赞赏中国在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方面所做的努力和取得的重大进展,认为这种努力和进展为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在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方面树立了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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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普遍推行,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会计行为规范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本文就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职业道德等规范的完善问题进行探讨。

一、《会计基本准则》的重构问题

1993年7月会计基本准则替代统一会计制度,顺利实施了十多年。客观地说,会计基本准则功不可没,成绩突出。但是,企业会计基本准则暴露出的问题也是很明显的:①缺乏深度。作为会计基本准则,必须对其所包含的一些基本概念的内涵、外延、作用和适用范围进行深入的。但会计基本准则只是将一些基本概念作了抽象的表述,未作深透的原理性论证,因此,理论的有效程度和可信程度都不够。②适用范围有限。会计基本准则虽说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但在实际运用中越来越缺乏适应性,许多企业的会计人员感到无所适从。③基本有待完善。例如,会计目标的规定空泛、抽象,缺少可操作性;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规定缺乏明确的层次结构,各种质量特征之间的关系模糊,释义不尽合理;六大会计要素的定义不尽,没有完全体现会计目标的要求等等。

面对问题,可能的设想有三:一是对企业会计基本准则进行适当修改,并将之等同于国外的概念框架。二是在对会计基本准则进行修正的基础上,再构建一份会计准则概念结构,形成会计准则概念结构———会计基本准则———会计具体准则的体系。三是取消现存的会计基本准则,重新制定和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并且不再赋予其基本会计准则的身份。笔者认为,第三种观点是值得采纳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概念结构》是一套把目标和有关概念联结起来而组成的逻辑严密的体系,这个体系能导致前后一贯的会计准则,消除基本会计准则理论深度不够的弊端,充分体现概念结构的理论性。

2、运用《概念结构》,可以避免所谓基本会计准则适用性问题的争论,将其作为评估、理解和发展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充分体现概念结构的发展性。

3、运用《概念结构》,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编制者对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目的、内容、性质与局限性方面提供基础,以便在一个有效结构的准则体系下促进决策行为和经济发展,充分体现概念结构的性。

二、《企业财务通则》的弃留问题

弃和留,是探讨《企业财务通则》出路的两大主张。如何看待这一问题?笔者认为有这样几点值得注意:

1、《企业财务通则》是特定条件下的产物。它的颁行,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一个特例;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长期以来存在于我国的“财政———财务———会计”的单向制约关系仍然有着极大的。客观地说,在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大的经济背景下,就经济利益而言,中西方的企业不应该有根本的区别,“单向制约关系”实际上很难再有生存的空间和进一步延续的可能。

2、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理财自主权,是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重要条件,包括筹资自主权、投资自主权和税后利润分配自主权。很显然,《企业财务通则》已经将企业行为政府化,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政府的功能,剥夺了企业应有的权力。

3、就《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看,撇开与其他经济法规的矛盾不说,单就与其他经济法规的重复问题而言,也足以说明其多余。《企业财务通则》中除去“总则和附录”没有实质性内容外,其他部分都可以归入到相关的法规中,其中:“资金筹集、利润分配、企业清算”可以归入《公司法》中:“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对外投资、营业收入和利润、外币业务”可以归入《企业会计准则》中:“成本和费用”属于企业的商业机密,其开支范围本属于税法调整的内容,政府无需特别规定,而且就现有内容看,也与《企业会计准则》重复:“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作为企业(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归入《公司法》中也未尝不可。

既然理论上没有存在的基础,实践中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明智的办法应是废弃。

三、关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了我国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六条职业道德,可以说内容比较实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①体系不完整,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较差;②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约束力不够;③职业道德缺乏应有的评价手段,无法形成对会计工作的理解和重视。

笔者认为,会计职业道德的完善和作用的发挥,应主要做到:

1、体系完善。初步设想,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应该是:①会计职业道德概念,提出会计人员应有的行为,以达到行为守则所规定的最低可行的标准,主要包括职业精神、职业修养、职业责任和职业公正。②行为守则,这是强制性的道德标准,可以充分借鉴世界会计的优秀成果和我国的传统文化,予以制定。③行为守则说明,为明确行为守则的范围和实施提供指南,以提高其现实操作性。

2、环境协调。职业道德在管制上应实现行业自律与政府行为的统一、协调。在政府管制上必须在坚持行业自律原则的前提下明确管制的范围与形式,重点应放在通过《会计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对各种非规范的、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会计职业者依法追究责任。

3、评价方式。可以确立自我评价、本单位内部评价、用户评价和评价等。对评价的结果应该使用奖惩手段、示范道德榜样、大众传播媒介等方式,使每位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状况始终置于、组织内部和广泛的社会督导之下。

四、会计规范的实现

会计主体、会计行为和会计规范是会计行为过程的三大要素,会计规范的实现,除了规范本身的完善之外,重要的是会计主体行为的优化和会计行为的控制。

(一)会计行为主体的全程优化

会计行为主体的全程优化,就是通过会计个体进行优化组配,以实现群体行为的整合效应,提高工作效率,为会计规范的实现创造重要的“主体”保证和环境。

1、会计个体行为。个体行为的规范实现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法律、道德、准则等规范设定的模式直接通过个体行为转化为现实,形成现实会计实践中的互补和补足关系。第二,规范的实现必须由个体行为来监督和保证。因此:(1)要各类利益矛盾,实现国家、其他相关利益集团以及企业利益的最佳组合。(2)要在法律中具体确认和保护个体的利益。(3)严格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会计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制度,全面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2、会计群体行为。为了实现会计群体行为对会计规范的作用,主要应做到:(1)根据利益最大化、群体稳定与合理行为持久性,以及激发成员工作热情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群体共同需要和利益分享,增强群体内聚力。(2)协调诸群体之间的关系,消除群体行为的任意性,实现群体整体行为的合理性。(3)强化“以人为本”的行为观,使人们的努力及其有效成果,与其物质利益紧密相关。

3、会计领导行为。在很大的意义上说,存在的会计规范得不到遵循、会计信息失真等问题,与领导行为不当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应当通过完善会计管理体制、健全监督约束机制等手段为会计行为主体的全程优化提供保障。

(二)营造优化会计行为规范实现的产权环境

产权的明晰界定,是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进行会计管理活动的先决条件的基础。只要产权界定清楚,会计规范的运行就会是有效率的。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界定为会计行为规范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的条件:(1)作为所有者,必须是资产增值的人格化代表,其行为目标是单一化的,即只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2)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作为一种上的契约关系,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经营者能够实现资产的增值,所有者就没有权力和理由任意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制度对会计行为规范的界定功能,是会计行为规范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强化对会计行为规范遵循性的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保证会计行为规范遵循性的监督体系应由以下三个子系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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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现存的会计基本准则,重新制定和构建我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并且不再赋予其基本会计准则的身份。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值得采纳的,其主要理由如下:

1、《概念结构》是一套把目标和有关概念联结起来而组成的逻辑严密的体系,这个体系能导致前后一贯的会计准则,消除基本会计准则理论深度不够的弊端,充分体现概念结构的理论性。

2、运用《概念结构》,可以避免所谓基本会计准则适用性问题的争论,将其作为评估、理解和发展具体会计准则的理论依据,充分体现概念结构的发展性。

3、运用《概念结构》,可以帮助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编制者对财务报告提供信息的目的、内容、性质与局限性方面提供基础,以便在一个有效结构的准则体系下促进决策行为和经济发展,充分体现概念结构的教育性。

二、《企业财务通则》的弃留

1、《企业财务通则》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的颁行,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一个特例;另一方面也说明了长期以来存在于我国的“财政―财务―会计”的单向制约关系仍然有着极大的影响。客观地说,在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大的经济背景下,就经济利益而言,中西方的企业不应该有根本的区别,“单向制约关系”实际上很难再有生存的空间和进一步延续的可能。

2、企业拥有充分的经营理财自,是企业成为市场主体的重要条件,包括筹资自、投资自和税后利润分配自。但是《企业财务通则》将企业行为政府化,在很大程度上超越了政府的功能,剥夺了企业应有的权力。

3、就《企业财务通则》的内容看,撇开与其他经济法规的矛盾不说,单就与其他经济法规的重复问题而言,也足以说明其多余。《企业财务通则》中除去“总则和附录”没有实质性内容外,其他部分都可以归入到相关的法规中。

既然理论上没有存在的基础,实践中又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明智的办法应是废弃。

三、关于会计职业道德问题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规定了我国会计人员必须遵循的六条职业道德,可以说内容比较实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1、体系不完整,规定过于抽象,操作性较差;2、对违反会计职业道德的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约束力不够;3、职业道德缺乏应有的评价手段,无法形成社会对会计工作的理解和重视。

四、会计规范的实现

会计主体、会计行为和会计规范是会计行为过程的三大要素,会计规范的实现,除了规范本身的完善之外,重要的是会计主体行为的优化和会计行为的控制问题。

(一)会计行为主体的全程优化

会计行为主体的全程优化,就是通过会计个体进行优化组配,以实现群体行为的整合效应,提高工作效率,为会计规范的实现创造重要的“主体”保证和环境。

(二)营造优化会计行为规范实现的产权环境

产权的明晰界定为会计行为规范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的条件:(1)作为所有者,必须是资产增值的人格化代表,其行为目标是单一化的,即只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2)资产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作为一种经济上的契约关系,具有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只要经营者能够实现资产的增值,所有者就没有权力和理由任意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制度对会计行为规范的界定功能,是会计行为规范实现的重要保障。

(三)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强化对会计行为规范遵循性的监督力度

笔者认为,保证会计行为规范遵循性的监督体系应由以下三个子系统组成。

1、政府监督系统。国家审计监督系统是一个具有权威性、独立性和强制性的高层监督机构,主要针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包括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性审计,国有资产增值与保值的监督,以及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延伸审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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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财政部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和48项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这套企业会计审计准则体系的建立,考虑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经济、法律、会计发展水平,同时也考虑了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要求。可以说,既符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又适应会计审计准则国际趋同的趋势。它的建立对于提升我国会计、审计质量将发挥重要而积极的作用。现将新旧准则重点作一比较。

一、总则

(一)基本会计准则结构。大体来说,新准则的结构基本沿用了旧准则的形式,未做大的调整,新准则将“一般原则”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将“财务报告”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将会计要素的计量单位列出来,增加“会计计量”一章,使其在旧准则划分为10章的基础上变为11章。

(二)财务会计报告目标。旧准则的目标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会计核算标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新准则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改了现行会计准则的目标,总体目标是“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旧准则未对财务会计报告目标予以规范和明确界定,使财务会计报告目标作用的发挥受到影响。新准则明确提出了“财务会计报告目标”概念, 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目标进行了理论概括,即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执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财务会计报告目标”概念的提出,明确了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其用途,不仅为建立和完善具体会计准则指明了方向,也为会计要素的构建、财务会计报告的设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关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旧准则是从一般会计原则的角度来论述的,是对会计核算提出的要求,其结果使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作用只局限于会计信息加工处理的阶段,而弱化在会计准则制定、会计信息利用等方面的作用。而新准则十分注重会计信息质量,主要表现为:

(一)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趋同,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基础假设体现在总则中,历史成本原则体现在会计要素的计量中,取消了“现行基本准则”中的配比原则和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二)根据社会经济现象复杂性以及有效地发挥会计如实反映经济活动的要求,新准则将“实质重于形式”明确作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之一,并纳入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

(三)新准则与总体目标相协调,对旧准则中的“一般原则”作了补充和完善,将其改为“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更加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原则。

三、会计要素的定义及其确认标准

新准则体系下的会计要素仍保留现行的6要素分类,各会计要素的定义表述与现行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类似,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内涵有所扩大,使之更加符合其质量特征,并确保了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的正确性。从新旧会计要素定义的比较中可见,新准则关于会计要素的表述,既注重其内涵的科学性,也能反映各个会计要素的本质特征与旧准则不同,新准则充分体现了基本准则的性质,即“准则的准则”,它通过对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所做出的原则性、概念性的规定,发挥了指导、评估具体准则的作用,所以,新会计基本准则完善和加强了它在我国准则体系中第一个层次的地位。同时,与旧准则相比,新准则在会计6要素的确认中体现了这样的确认标准:满足会计要素定义的项目,如满足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注出企业,且该项目具有能够可靠计量的成本或价值时,应当予以确认。经过这样的修改,将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企业资产质量,充分揭示企业债务风险,可正确衡量经营业绩,并为会计信息需求者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奠定了基础。

四、财务会计报告

随着经济环境的复杂化以及人们对相关信息要求的提高,表外信息在整个财务会计报告系统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对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正确理解企业会计信息和做出经济决策有重要意义。新准则体系对报告体系进一步改革,它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规定之后,单列财务会计报告一章,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旧准则将该部分称为财务报告,而新准则使用的是“财务会计报告”。其名称的变化使新准则与《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财务会计报告的称谓相吻合。同时“财务会计报告”与国际通用的说法一致,便于与国外沟通。

(二)旧准则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 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新准则的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包括会计报表及其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可见,新准则不仅将“财务报告”称谓改为“财务会计报告”,其构成内容也发生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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