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税收征管范文

时间:2023-12-22 1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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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税收征管

篇1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全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其税收已成为我市财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由于诸多原因,导致部门配合力度不够,税源控管漏洞较多,部分税款流失。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站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征管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税收征管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全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市国税、地税、财政、监察、审计、国土、建设、发改、经委、公安、交通、水务、安监、工商、国资、投资促进、农机、房管、铁路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工商联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从严把关,共同抓好我市税收源泉控管,防止税收流失。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为了切实控管好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先税后证”、“先税后批”、“先税后检”、“先税后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

(一)税务部门主要职责:1、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收集涉税动态信息,准确掌握土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开(竣)工和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生产、销售及企业证件年检情况,积极利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手段服务于税收征管,切实有效地实施对重点行业税收源泉控管;2、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积极释疑,促进征税、协税、纳税各方相互支持,互信融洽,努力改善征税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3、严格依法征收,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实现我市税收的快速稳步增长;4、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主动、及时同相关职能部门交换意见,定期反馈工作信息,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推进协税护税工作。

(二)国土部门主要职责: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先税后批”、“先税后检”。1、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件时,凭用土地受让者出示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免税凭证为其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对未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证书;2、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须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地税部门,以便地税部门及时通知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3、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凭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出示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出示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对以市政府名义申请农用地转用且无明确用地人的,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为申请人(市政府),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统一缴纳耕地占用税,并将其列为土地成本;5、在办理国有土地招、拍、挂时,要邀请地税部门参加;6、在办理煤炭、沙石、砖瓦、水泥等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要把税务部门为其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否则,不予年检;7、每年对采矿业主核准的开采量要记录详细,以便税务机关调取相关信息;8、对税收征管需要的土地产权登记信息,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三)发改计划部门主要职责: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或备案等相关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税收信息。

(四)规划建设部门主要职责:1、在进行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时,要查验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存档;2、在办理施(开)工许可证前,要查验外县(市)中标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案;3、工程竣工后,凭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工程税收清缴证明材料,才能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4、对个人建房部分要督促承建方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有关税费;5、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办理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税收信息;6、督促建筑行业企业规范财务核算。

(五)房管部门主要职责:1、要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在对开发商、个人建房者(或房产隐性开发人)初始确权时,应凭地税部门的税收审验证明办理;交易双方办理房屋交易等产权登记手续时,必须先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实行“先税后证”。对未申报纳税的,要求房屋交易双方先到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费或办理免税证明,然后再凭当事人出示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免税凭证,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对未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备案信息,或提供可适时查询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备案信息的软件或网络接口。3、对税收征管需要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六)交通部门及所属单位主要职责:1、在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时,须邀请地税部门参加,以便及时掌握税收信息,并督促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开工前,要查验外县市中标人(承建方)在我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材料并备案;在结算交通建设工程价款时,必须凭建筑业发票拨付(含借支、预支)工程款,未提供发票不得支付工程款。2、对地税部门委托代征税款的,要按照代征协议,切实履行代征义务,按时解缴已代扣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七)公安部门主要职责:1、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和年审等相关手续时,要查验税务部门开具的车辆纳税证明,不能提供车辆纳税证明的,要督促车主先缴纳税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2、在接到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税收保全措施请求协助执法通知后,相应辖区派出所须维护好现场秩序,要为税务执法保驾护航;3、要加大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和非法制售、贩卖发票等犯罪行为,切实整治税收环境;4、对煤炭或其他矿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欠缴税款的,公安部门要停供炸药、雷管等火工产品,直到补缴所欠税费为止。

(八)各乡、镇政府主要职责:要全力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重点支持协助对辖区乡镇、村社公路建设、煤炭、沙石、砖瓦、耕地占用的税收征管,充分发挥所辖社区的积极作用,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城区和乡、镇个人建房、房产隐性开发、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

(九)农机部门主要职责: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和年审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查验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车辆纳税证明,不能提供车辆纳税证明的,要督促车主先缴纳税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十)经委、安监部门主要职责:1、对煤炭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产能、质量、生产和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外销渠道,以及企业整合、技改基建、停产整顿等税收征管需要的相关信息,要按税务部门需要定期及时提供;2、在办理煤炭企业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期年检时,要凭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才能予以年检。3、对欠缴税费的煤炭经营企业,经委停止申报该企业次月的车皮计划,直到企业补缴完所欠税费为止。

(十一)铁路部门主要职责:1、在下达车皮计划时须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确保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须将发货及收货单位名称,运输货物品目、数量等记录进行保存,以供税务机关适时调取用于税收征管。

(十二)水务部门主要职责:1、对沙石采掘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产能、生产销售的数量价格等税收征管需要的相关信息,按税务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2、在办理沙石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要把税务部门为其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否则,不予年检。

(十三)国资部门主要职责:1、要在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国有企业出售、改制、破产、清算)时邀请税务部门参加;2、在收到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后应及时衔接财政、税务部门,将相关税收依法足额申报解缴入库,并及时向购买人开具销售不动产等发票。

(十四)工商部门主要职责:1、要在办理新设立、变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通知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2、要定期将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及年检验照信息通报给税务部门;3、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文件,未提供的不予办理,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核查申请人的纳税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十五)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职责: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被监督、审计和检查的单位对应缴未缴的税费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涉税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税务部门;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在支付商品或劳务费用时须凭发票支付,在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时必须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向地税部门解缴。

(十六)投资促进部门主要职责:在确定招商引资项目、讨论招商引资协议、制定投资促进方案时,要及时通知财政、税务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财政、税务部门意见,不得有违反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款。

(十七)工商联协会主要职责:要强化所属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引导协会会员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法宣传和根据行业不同特点进行税收征管

(十八)监察部门主要职责:要加大对相关部门协税工作的监察力度,确保各部门切实做好对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的源泉控管和协税护税工作。

(十九)各乡镇政府、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必须凭税务发票才能支付购买商品或劳务费用。

三、密切配合,重点控管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模式:以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发放用地审批文件、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批”、“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通过部门配合,实行房地产税收的一体化征管模式。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市地税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办税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在窗口一并征收,并代开交易相关销售发票,办理契证或契税免税证明。国土部门凭地税部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发放用地批文(“先税后批”);国土、房管部门凭地税部门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证)或契税免税凭证办理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先税后证”)。

(二)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模式:全市建筑(含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行业的税收征管,实行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方(即工程发包方,下同)协助,以建筑业发票控税、地税部门直接征收为主,委托建设方代征为辅的征管模式。

市级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邀请地税部门参加,以便及时掌握税收信息。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查验外县市中标人(承建方)在我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或报验)登记材料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案。在建设期间,承建方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时,必须照规定向付款方(建设单位)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作为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建设方必须在收到承建方提供的建筑业发票后,才能向承建方拨付(含预支、借支)工程款,并作为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入帐;对承建方未提供建筑业发票的,建设方不得向承建方拨付(含预支、借支)工程款。在工程已竣工验收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时存在欠拨工程款且未收到相应发票的,建设方应按欠拨的工程款计算代扣承建方(纳税人)应缴的所有税款,并及时督促承建方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以结算工程价款,在收到发票后,优先支付金额相当于已代扣承建方(纳税人)税款的工程款。

本着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原则,对建设方(即工程发包方)经常发生的地点多、项目多或金额小的零星建筑工程,地税部门可以委托该建设方代征税款,并按协议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资源产品行业税收征管模式:实行以相关部门核定的煤炭、灰石、沙石等资源储量和产能为基础,强化巡查巡访、外销渠道、资源价格的监控管理,强化发票管理,通过部门配合,据实核定或查账征收的征管模式。

经委、国土、水务、安监、公安等部门在办理煤炭、沙石等资源的采矿许可证、煤炭企业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期年检时,要把国税、地税部门为其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否则,不予年检。对煤炭、灰石、沙石等其他矿产品开采单位或个人欠缴税款的,公安部门要停供炸药、雷管等火工产品,直到补缴完所欠税费为止。对欠缴税款的煤炭经营企业,经委停止申报该企业次月的车皮计划,直到企业补缴完所欠税费为止。

四、广泛宣传,优化服务

篇2

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新税制,也实现了税收征管模式由“保姆式”向“34字”新征管模式的转变。20余年来,现行征管体制和模式成效显著,但也存在职责不清晰、执法不统一、管理不科学、组织不完善、办税不便利等突出问题。完善征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本建设。2015年1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强调要以法治为引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强税收统一执法的法律性和规范性。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部“绿色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人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新法实施后,环境保护费由费改税,征收部门由单一的环保部门转换为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相配合,由此,开启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税收征管效率将大大提升,税收功能实现将大大强化。

2 “绿色税种”对税收征管提出新要求

作为我国首部“绿色税法”,该法涉及的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绿色税种”,征收范围涉及面广,需要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的转换,需要政策规定、征收管理技术升级与前期准备:首先要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其次,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再次,税收征管技术升级和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同时,还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业务培训等工作。强化“环保税”政策功能:内化企业环境污染成本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

“环保税法”实施后,企业排污由以前的缴纳排污费转为缴纳环保税,税收制度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三个独有特性,对企业污染行为形成法律约束,将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创新转变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

3 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企业环境污染成本被社会化

篇3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 经济 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 历史 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 法律 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 会计 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 科学 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 企业 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 教育 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 现代 信息技术产业的 发展 ,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 网络 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 电子 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 金融 、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 政治 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 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 参考 文献 】 

[1] 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篇4

(一)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及意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基本职能是满足国家的基本财政需要和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的调控。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合理化的一种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在整个税务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完成税收收入计划,保证财政收入和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及监督,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⒈税收征收管理,可以使税收法律得到贯彻实施。

⒉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财政职能。

⒊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

⒋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监督的职能。

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

(二)税务稽查的概念、意义及作用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处理工作的总称。

首先税务稽查的意义具体讲是税收经济职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收的重要补充和保证;是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有效工具;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收法律、法规顺利贯彻的有力保障。

其次税务稽查有以下作用:

⒈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⒉有利于保证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职能的正常发挥。

⒊有利于税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⒋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⒌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工作水平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环节,在整个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目前征管、稽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管规范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涉税企业监控不力

⒈申报不实,难以监控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要求,我市税务系统进行了征、管、查三分离及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征管改革,普遍建立了征收服务厅,实行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征管改革虽然改善了企业纳税环境,但增加了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的难度。因为纳税人集中在每月1至10日进行纳税申报。而有限的征收人员只能就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对应关系进行书面的形式核审,对其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能作更深入的实质考证,所以对纳税企业的检查只能依靠税务稽查,但税务稽查又受到税务人员的数量、业务能力以及稽查时限等条件限制,因此对纳税企业税务稽查的深度和广度不能保证,造成对纳税企业监控不力。

⒉对税源监控不力,产生漏征漏管

对涉税企业信息掌握不足必然导致税源不请。首先,对一些不申报的“地下经济活动”和一些外地来津无证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无法掌握,产生了漏征漏管;其次,对一些零散税源户缺乏全面、深入和详细的了解,只能简单定额收税,极易形成漏征漏管;再次,缺少对重点税源户的长期跟踪监督,不易获得足够的企业信息,对纳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不能较透彻分析,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不能进行准确的预测,形成漏征漏管。由于税源不清监控管理弱化,不仅增加了税务稽查选案的盲目性,弱化了对纳税企业的日常管理,同时也使偷税、逃税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遏止。

⒊异地征收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化

全市开始实行新的征管模式,为了实行模式改革的平稳过度,新的征管模式继承了条块管辖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新兴企业经营手段灵活,行政管理薄弱,异地申报纳税不仅给经营者带来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在管理上造成困难,形成“看的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怪现象。另外,异地征收极易形成漏征、漏管。如坐落在红桥区的企业需要到南开区申报纳税,而有的税种(车船使用税、房地产税、印花税)按税法规规定应在企业坐落地进行申报纳税。异地申报纳税造成企业只能在其主管税务局进行所管税种的纳税申报,却漏掉了在座落地应该进行的纳税申报。

异地交叉管理造成了税源管理混乱,增加了规范征收工作的难度,也给偷税者创造了机会。

(二)稽查管理工作不规范,缺乏监督

⒈选案盲目性强,缺乏监督

稽查选案工作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掌握纳税企业完全、真实的信息基础之上的。由于对企业的监控不到位,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能全面掌握仅靠企业会计报表的表面数据和工作经验进行选案很难抓住重点。选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都很低,并带有较强的盲目性。另外,由于“人情”关系和“同事”效应的干扰,加上选案工作岗位长期不变,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往往使有背景、有关系的大户免于检查,造成税负不公平。

⒉检查面宽,不能体现重点稽查的原则

由于缺少对纳税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得不把工作重点放在对企业的日常检查上。而税务稽查又受到稽查人员的数量和稽查人员本身业务能力等因素影响,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限内将众多的纳税企业查深、查透。不能体现稽查工作以点线为主,通过对少数违法行为的查处来影响广大纳税人的行为的目的。同时,大面积、拉网式稽查不仅加大了税收成本,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⒊个别稽查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种种不规范现象

个别税务人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差,不能适应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日趋尖锐复杂的新形势。面对纳税人高智能的偷骗税手段,束手无策,听之任之,加上责任心不强,造成该查的不查,该管的不管,或查的不深,管的不严,只得让税款白白流失。不仅助长了纳税人偷骗税行为,也使原本依法纳税的企业产生不平衡心态,抱着侥幸心理竟相偷逃税,导致违法案件屡禁不止。税务稽查人员每天都与纳税人打交道,经常接触钱和物,一些稽查人员意志薄弱,为私利所趋,执法犯法,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为蝇头小利出卖国家赋予的权利与纳税人私下拉手,参与违法行为。有的利用自己对税收法规的熟知能力及业务技能帮助纳税人作假帐或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查而不报,查大报小,避重就轻,严重破坏税法的严肃性,干扰了税收工作,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⒋税务文书不统一,不规范

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了相应的执法文书。然而,一些单位井未完全准确使用。那种“重组织收人,轻法律文书”的思想大有人在。他们认为使用规范的文书只是“画蛇添足”,认为工作太烦琐,所以常出现以口头告知或“便条”代替“法律文书”的现象。或者责令纳税人限期纳税时,不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不使用查封扣押证,不开具《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即使使用了执法文书也有不规范的现象,如:使用过期税务文书;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漏填项目;字迹潦草,反复涂改。还有的没有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对于应当登记备(立)案的资料不登记备(立)案等等。

鉴于税收征管和稽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认为,应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利措施,尽快加以规范和解决。

三、规范税务征管、稽查管理工作的几点措施

(一)规范税务征管工作,加强对纳税企业的动态监督

⒈强化税源管理的基础地位

对税源户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工商、银行、公检法、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税务部门只是这一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因此,要强化对税源户的管理,必须建立与其他管理部门相联系的协调机制。为此,首先应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尽快完成与其他子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采集和掌握纳税企业信息。建立纳税企业的信息库,对各类信息进行科学的对比、分析、整理、生成各项指标和数据,测定企业应税额,并与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比较,以核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对有意瞒报的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税法的统一公平。其次,强化对税源的监控管理。税源监控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通过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和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有效的减少漏征漏管,使无税务登记的“地下经济组织”得到监控。

⒉规范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的准确性是建立在稽查选案针对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规范稽查选案工作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对纳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多渠道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其次,必须建立健定期轮岗制和监督机制,对税务稽查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还必须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有意让企业欠税、瞒报欠税和有意漏选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税法统一与税负公平。

(二)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完善执法制度和复查制度

⒈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搞好税收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要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敢打硬仗、高效廉洁的税收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技能、执法水平。各级税务部门在普遍重视税收业务技能培训与提高的同时,认真学习税收法规、政策及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其他涉税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等,要求稽查人员较系统的熟悉法律理论知识,准确把握具体条法,正确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辩证关系,深刻认识依法治税的含义,逐步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实行分类等级制,拉开收入分配距离,对不称职的人员予以下岗培训或辞退,形成可上可下、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以全面促进税收队伍素质的提高。

⒉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执法监察

执法监察制度税务是指税务监察部门通过多种形式落实各项制度,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执法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执法队伍的廉洁。如制定税务稽查人员廉洁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设置群众举报箱、举报电话,开展向税务干部家庭发放公开信征意见书等活动,强化家庭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处理税务稽查人员执法不严、、徇私王法、等严重破坏税法贯彻执行的行为。加强执法监察首先要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的内容、程序。确定稽查程序四环节本意是强化对稽查权利的制约。但就目前实际情况看,各环节尚未完全实现相互制约。从取证到执行由一个或两个包办的现象仍然存在。只有严格落实四环节彻底分离才能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稽查行为,促进稽查工作健康发展。其次,不断完善,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执法责任制可把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作为突破口。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抓落实,应设置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制定较全面的操作办法和处罚决定,并将各项办法、规定公示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违法不究者,除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其直接领导也要进行连带处罚。而且还要通过开现场会、发简报等形式子以曝光,加大警示力度。

⒊完善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和复查制度

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对保证税法的严肃性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本级税务机关组织自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对照检查,自我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觉改进、提高。二是由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的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帮助下级税务机关纠正深层次问题。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按照规定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或处分和诫免甚至撤职。就目前执法检查制度而言,其检查频率,检查力度仍有局限性,还不能真正及时发现隐蔽问题。做好基层税务机关干部思想工作,端正自查态度,放下思想包袱,确实认清税收执法检查制度的重要性。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就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具有创新性建议和措施,并配以相应的奖励制度,形成一条上下结合的执法检查阵线。

复查制是抽查部分已审查的稽查案件进行重新检查。这项制度推行以来收效并不明显。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税收管理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对我国依法治税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对税务稽查监督制约分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稽查税前制约,即在处理前,通过稽查对案情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核。二是税务稽查事后制约,即在检查内部设有一个质量检查处。其职责是对已结案的税务案件进行案头抽查复审,不面对纳税人。我国的复查制度可参照美国事前事后制约方法,挑选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具有丰富稽查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较稳定的机构,从事稽查事前规范工作以及事后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促使稽查人员深入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体系

随着计算机在税收领域的广泛应用,开发研制规范、统一的计算机应用程序,扩大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尽量以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在税务征收管理、稽查过程中减少人员的执法随意性日益重要。

⒈强化计算机功能

进一步开发软件应用系统,使计算机的税控功能涵盖税务登记、纳税申税、税源动态、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减免税管理等全部内容,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监控。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监控功能,开发运用税务稽查应用系统,强化专用发票监控功能,对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使用、交叉稽核和防伪税控,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只有使计算机各项监控功能齐全,系统开发建设模式科学、合理,信息采集、加工输出和储存真实、准确,才能充分实现对征、管、查全过程的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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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随着我国税收体制的不断改革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也越来越高。信息化环境下,构建高效、安全、稳定的税收系统至关重要。税收票证管理是信息化环境下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目前,处于信息化环境的铁路货运票证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并积极寻找可行的措施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

二、对税收票证管理的认识

(一)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中对税收票证的解释是,税收票证指的是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代征代售人根据委托协议的具体内容,征收税款和基金费,以及滞纳金和罚没款等的过程中,所开具的各种法定证明,例如收款和退款以及缴库凭证等。所以说,税收票证是税务部门开展税收活动过程中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特殊的凭征和重要的载体,是税务机关组织各项收入的时候用到的收款和退款的凭证,例如税款和基金等。

(二)税收票证管理

税务机关会对所有税收票证进行全程的专业化管理,从设计和印制税收票证,再到领发和保管、填用,以及结报缴销和作废、盘点、核算、交接税收票证,直到最后的归档和销毁的整个过程,税务机关都会予以严格的管理。

(三)税收票证管理的重要性

税收票证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组织收入工具,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和基金等各项收入的时候都要使用这种重要的凭证,也是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过程中要用到的重要原始凭证。所以说,税收票证与我国的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效果密切相关,是维护税款安全和足额入库的重要保障。因此,加强税收票证管理意义十分重大。

三、信息化环境下税收票证管理出现的问题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意义重大,信息化环境下,铁路货运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得到了较好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总体来讲,有以下一些方面。

(一)设计与规划问题

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信息化环境下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在设计和规划上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例如实用性较差。而且设计不合理,导致大量宝贵的信息资源被浪费,没有得到全面深入的利用,相关信息没有在管理和决策等方面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优化设计和规划。

(二)实际应用问题

税收票证管理的实际信息化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票证模块中,往往会出现只能正常使用其中一部分功能的现象,一些较为重要的功能却无法正常使用。于是,虽然处于信息化的环境下,但征管系统却只实现了票证领发的信息化管理。但其他大量的工作却仍然没有实现信息化,还需要大量的工作人员进行手工办公,工作效率较低。例如,在编制结报手册、报表,记载票证分类出纳账的时候,大多还是人工操作,没有实现信息化。而且,在实际应用过程中,有时候,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在传输各种数据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错误,直接致使了票证缴销和结存数据的错误。进而导致票证库存和票证账簿无法正常查询,票证用存报表也无法产生。另外,一些工作人员不熟悉相关操作软件和技术,也导致了实际应用过程中一些人为错误的出现。

(三)信息系统问题

信息系统出现的一些问题也较为严重。例如,系统不稳定的时候,便会直接对开具税收票证的过程产生影响。于是便会出现在打印税票的时候,经常会在点击打印之后,却无法打印实物票证,但系统后台却已经将实物票证作为正常打印的票证进行处理的情况。当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工作人员只能无奈的将该票证作废,重新打印,以避免出现打印下一张票证的时候系统电子票号和实物票证号码不一致的情况。另外,在票证打印设置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因为系统的一些错误,也会出现打印的内容格式和正常情况不符的现象,导致返工。

(四)其他问题

目前,还有一些票证是手工填开,没有全部纳入信息化管理,使得票证的填开和结报销号等工作变得十分繁琐,例如,税务代保管资金收据和印花税销售凭证,以及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另外,还有一些票证的管理途径不同于税收票证,是由地方财政部门进行管理的,也没有纳入信息化管理。这些情况的存在,都极大地增加了税收票证的统计难度。于是,征管系统产生的报表和账簿在内容和数据上都无法直接生成正式报表和账簿。

四、信息化环境下税收票证管理的强化措施

经过上文的分析我们知道,信息化环境下,税收票证管理中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地采取措施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经过分析研究,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一些方面进行尝试。

(一)加强税务队伍建设

信息化环境下,对工作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所以,货运中心要积极地做好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帮助大家学好、用好各种软件,提高实际操作的熟练程度和准确程度,最大程度地减少各种人为错误的发生,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二)加强系统建设

针对系统中出现的问题,我们要努力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完善相关程序,有针对性地对相关软件进行升级,保证软件的稳定运行。并把税收票证的相关知识和具体管理等与信息技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保证各个税收票证功能模块的充分应用,提高税收票证管理的质量和效率,促进货运中心税收票证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多种手段相结合

目前,铁路货运中心的税收票证管理信息化水平还有待提高,暂时还无法覆盖到税收票证管理的所有环节。所以,在实际管理过程中,货运中心要充分考虑到实际情况,采用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将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主要的手段和方式,同时积极结合其他软件进行票证管理。从而保证税收票证管理的稳定、高效进行。例如,在日常管理过程中,货运中心在设计各种出票证账簿和票证报表的时候,可以利用EXCEL录入所需要的少量数据。然后,其他大量的日常货运业务中产生的数据则利用计算机进行处理和汇总。多种手段相结合,从而最大程度提高货运中心税收票证管理的效率。

(四)制定作业指导书

货运中心要积极地结合日常货运的各项具体业务,制定详细规范的作业指导书,充分发挥计算机发票的强大作用,利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发挥信息优势。并利用货运中心的内部网络,对税收票证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的监控。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予以解决,提高货运中心税收票证管理的规范化和信息化程度。

(五)加强日常管理

货运中心还要注意信息化环境下对税收票证的日常管理。首先,要注意完善日常领用制度,对资料的完整率进行考核。并严格规范票证填开流程,加强对作废票的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并定期对票证进行统一的盘点,保证结存票证的安全。

五、总结

税收体制的改革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铁路货运税收票证管理的信息化的发展。但在信息化环境下,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需要我们积极地采取有效措施来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基于铁路货运的特殊性,货运中心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漫长而艰巨。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货运中心可以通过加强税务队伍建设和系统建设,制定详细规范的作业指导书,加强日常管理的方式,来不断提高自身的税收票证管理水平。同时,针对实际情况,货运中心还可以积极地采用多种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将信息管理系统作为主要的手段和方式,同时积极结合其他软件进行税收管理票证

总之,铁路货运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货运中心要积极地适应新环境,并进行深入全面的分析研究,采取可行措施解决各种问题,强化管理工作,从而更好地实现铁路货运中心税收票证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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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邬国俊.票证管理系统测试用例设计方法研究[J].科学与财富,2010(09).

[3]范旭涛.河北省公共财政管理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发展取向[J].中国经贸导刊,2012(05).

[4]袁荣林.征管信息化条件下税收票证管理亟待加强[J].金山,2010(09).

[5]伟.浅析税收管理风险的防范与控制[J].活力,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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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1

一、引言

政府非税收入主要指政府单位以及所属部门除了税收以及债务收入以外的其他各项财政收入,政府非税收入类型主要包括政府财政资金的利息收入、国有资产的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的经营所得、国有资源的使用收入、政府性基金、公益金、社会捐赠政府收入、彩票公益金、行政事业费以及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内容。政府非税收入作为政府财政收入中的重要组成,也是政府财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特别是在当前政府职能改革转变的关键阶段,健全政府的财政管理体系,强化政府非税收入的收缴以及管理工作,已经成为建立规范完善的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要求,对于推进政府廉政财政管理体制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管理不当。对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便是征管的主体界定不清晰,非税收入的征收行为不够规范。在非税收入管理上存在着执行单位自行开展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的违规行为,而且非税收入的征收行为也相当不规范,甚至存在着擅自立项收费以及超标准收费的现象。

2.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力度不足。由于现阶段我国还没有针对非税收入管理出台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因而对于非税收入的管理缺乏具体详细的法律条款依据。此外,在非税收入的管理上还没有形成有力的监督控制管理机制,也无法对非税收入管理工作形成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监督。

3.资金管理不完善。我国针对非税收入的管理主要是采取财政收支两条线的模式进行管理,但是这并没有影响到非税收入征管主体的利益。而且通常情况下对于政府部门的预算管理上采取的是先非税收入而后预算的方式,这就造成非税收入难以通过预算进行控制管理。

4.票据使用管理不规范。虽然现阶段大部分政府单位对于非税收入的执收上使用的财政票据是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但是对于部分垂直管办理机构,由于使用其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因此这就造成了地方财政管理部门难以对这些财政业务问题进行处理。而且在票据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导致票据转让、代开、涂改以及违规使用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部分非税收入资金脱离了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5.部分政府单位对于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随意性较大在对于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上存在着擅自调整非税收入收费标准、增加中间收费环节等违规行为。而且部分政府单位采取不合法的手段,将非税收入脱离财政专户的管理,导致非税收入管理不完善。

三、强化非税收入管理措施研究

1.做好政府非税收入的立项管理。对于政府非税收入,应该严格按照合法、公开的原则,并在项目上报审批前做好听证工作。对于国家有着明确规定不得收费的项目,严禁立项。对于非税收入项目的收费标准应该经过财政部门以及价格管理部门审批后上报省级政府批准,并由省级政府部门负责批示以及公示,公示内容必须明确非税收入项目的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以及收费性质等内容。对于已经批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未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调整收费范围以及收费标准。

2.非税收入的执收管理。对于非税收入项目的执收单位,必须首先向社会公布非税收入的具体情况,严禁委托个人从事国家政府单位的非税收入执收管理。除了国家或者是省级主管部门有着明确规定的财政专户外,其他政府非税收入在执收后应该及时上缴国库或者是通过财政结算账户上缴国库。执收单位对于政府非税收入严禁截留或者挪用,并且在执收过程中不得使用过渡性的账户。对于需要减免或者缓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应该由国家相关的规范文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出台政策文件后方可执行。

3.强化非税收入的资金管理。政府单位的非税收入应该纳入财政部门的综合财政预算管理,财政管理部门应该按照非税收入的性质以及特点实施分类管理,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式,确保所有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控制。财政管理部门应该通过国库、财政专户以及财政结算账户进行上缴以及下拨管理。

4.强化非税收入的票据管理。对于非税收入的执收必须出具完善的收款凭证以便于做好后期的会计核算与监督检查,为了确保非税收入项目票据的使用规范合理,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必须严格依照规章制度的要求领购、结报以及核销票据。对于票据的使用,应当确保票据填写清晰规范、内容准确,对于涂改或者伪造票据的行为,应当对其进行严厉的惩处。

5.强化非税收入管理的监督工作。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财政管理部门以及价格部门对于非税收入管理具有监督职责,应该定期的对政府单位的非税收入项目进行定期的评估检查,并及时的处理违法违规开展非税收入执收的行为。对于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应该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并以账簿、报表以及票据等资料作为监督以及核算检查的依据。

6.完善非税收入的法制化管理。非税收入的管理必须严格依照财政部颁发的《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各省颁布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对于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擅自委托执收、擅自改变执收主体、将非税收入截留、坐支、挪用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该采取严厉的措施予以处理,通过利用法律手段,提高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法制化以及规范化。

四、结语

政府非税收入作为各级政府单位重要的财政收入,也是确保政府相关行政职能得以实现的关键措施。因此,相关管理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政府非税收入工作的系统性、重要性以及复杂性。并通过建立健全财政管理制度、创新非税收入管理方法,严格按照法律以及政策要求开展非税收入管理等一系列措施,确保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制度化以及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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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交易转让股票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管问题

鉴于非交易转让股票的印花税征管范围划分不够明确,上海、深圳两地做法不一的情况,现明确规定:凡是在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集中托管的股票,在办理法人协议转让和个人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转让时,其证券交易印花税统一由上海、深圳证券登记公司代扣代缴。

二、证券交易印花税税款的解缴入库期限

根据不同种类股票的交易情况和清算特点,现将证券登记公司代扣印花税税款的解缴期限统一确定为: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A种股票税款,以一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B种股票税款,以两个交易周为解缴期,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结清上月代扣的税款;证券登记公司扣缴的非交易转让税款,以一个月为解缴期,于次月1日起10日内将税款解缴入库。

三、加强对欠税清理,不准占压拖欠税款

证券登记公司代扣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股票交易双方已经缴纳的税款,代扣代缴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解缴入库,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更不准挪作他用。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管理,不得允许代扣代缴单位延期解缴税款,严禁发生拖欠。对于代扣代缴单位已经发生的拖欠,主管税务机关要采取措施,限期追缴入库,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清理欠税的情况每月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

四、建立代扣代缴税款报告制度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情况,明确扣缴义务人的责任,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附后),各地自行印制。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代扣代缴单位报送的《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进行汇总,按月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建立定期收入分析制度

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和波动,直接影响到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收入。因此,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收入分析制度。为做好收入分析工作,税务部门要与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公司建立日常的信息联系,掌握市场的交易情况,定期分析市场变化对证券交易印花税收入的影响。除每季定期向国家税务总局报告外,对于对收入产生重大影响的市场变化情况可随时专报。

以上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附件: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本期税款所属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    代扣代缴                  |||||||||||||||||

      |    义务人编码                |||||||||||||||||

      |                              |||||||||||||||||

      ---------------------------------

----------------------------------------------

|代扣代缴人名称: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话号码:        |

|------------|------------|-------------------|

|业  别: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

|                        |                        |                                      |

|---------------------------------------------|

|    应      税    |本期交易    |本年累计|税 率|本 期 代| 本 年 入 库 | 本 年 累 计  |

|    项      目    |(转让)金额|交易金额|(‰0 |扣 税 额| 税      额  | 入 库 税 额  |

|---------|------|----|-- |----|------ |-------|

|A种股票          |            |        |     |        |             |              |

|---------|------|----|-- |----|------ |------  |

|B种股票          |            |        |     |        |             |              |

|---------|------|----|-- |----|------ |-------|

|非交易转让股      |            |        |     |        |             |              |

|票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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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征管改革的目的与意义

税收征管是国家税务征收机关,根据税法、征管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依法对税款征收过程进行的组织、管理和检查等一系列操作。税收征管是我国税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环节,对于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维护国家税收和财政安全有积极作用。从宏观层面上来看,通过实行税收征管改革,对我国税务工作产生了以下影响:

首先,执法的规范性得到了提高。通过税收征管改革,强化了征管工作中监督部门的地位与作用,有利于征管期间做到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各项操作规定完全按照税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来开展,对于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起到了很好的促进和规范作用。其次,提高了征收率。在早期的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法制观念等因素的影响,税款的实际征收数与法定征收数之间往往存在很大差距,给税收工作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通过一系列的改革,缩减了实征数与法征数之间的差异,保证了税收收入。再次,降低成本,提升服务质量。通过税收征管改革,在不断降低纳税成本的基础上,可以实现税收总量的提升,从而可以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纳税服务,间接提升了税务部门的形象。

二、当前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1.税收征管改革的不稳定性

通过税收征管改革,能够确保其征管模式与现行的税收政策相适应。但是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性,导致税收征管在具体的实践中也遇到了许多新的问题。在改革的不同阶段,税收征管改革的作用效果也表现出较为明显的不稳定特性,在强化税收管理方面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优势。在国家税务部门制定完宏观的税收征管改革方针后,基层部门由于自身对征管客观规律的掌握不深刻,导致在具体的改革落实过程中存在盲目性和局限性。例如,有的税务部门提出了“以科技促管理”的改革口号,但是在后期具体的改革实施过程中,却并没有引进相应的信息化技术设备,最终导致税收征管效率得不到提高。

2.改革期间没有进行成本控制

由于对征管的内在客观规律掌握不深刻以及对税收征管改革认识的局限性,以及税收征管改革不断调整呈现出的不稳定性,因此近年来没有建成有效的控制机制来控制税收成本,致使征纳双方都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最终导致了税收征管效益锐减。具体实施当中,税务部门根据税收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要求,调整机构设置,这样做导致了税务部门机构和人员的“内耗”;再者由于存在税收征管信息不对称和征管信息交叉采集的问题,导致了税收管理工作效率低下。

三、解决税收征管改革问题的具体措施

1.明确岗位责任,严格依法行政

首先,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具体内容,制定一套与之相契合的奖惩激励制度,以此来激发税务征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通过明确岗位责任,将责任落实到人,提升税收征管人员的责任意识,这样一来,不仅能够确保税收征管工作严格依法开展,而且可以提升税收征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其次,加强税收征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执法能力。随着税收征管改革的进行,原有的工作内容也发生了转变。作为税收征管工作的一线人员,不仅需要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同时也必须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品质,并且通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使征管人员能够及时掌握税收征管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工作方法,从而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2.强化信息资源整合,实现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系统的应用,能够极大的提升工作效率,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因此,早在2001年的税收征管改革中,国家税务部门就将实现信息化建设列入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现阶段的信息化技术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优势也逐渐彰显。通过进一步提高信息化系统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应用,减少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确保税收征管实现现代化,保证税务信息的安全与质量,从而为实现税收征管工作效率的提升起到推动作用。

3.转变纳税服务思想,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在税收征管改革过程中,提升税务机关的服务水平也是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从本质上来说,税务机关与国家其他公务机关一样,都属于服务性质的单位,通过开展征管改革,要求税务部门进一步明确纳税服务思想,并且根据纳税人的需要,建立内容完善的服务制度,从而确保税收征管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在现行的国内税收环境下,树立纳税服务思想,既是适应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改革的必然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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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税收宣传提高思想认识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拉动和富民创业的推动,我镇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较快,个体工商税收漏征漏管现象较为普遍,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亟待规范。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开展对个体工商户联合征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各村、社区和单位应高度重视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充分认识个体税收是财政收入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是公平税负、构建和谐税收的重要内容,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管户多、范围广、工作量大的实际,切实增强个体税收征管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税务征管部门要通过广泛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不断增强个体工商户依法纳税意识,将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与优化纳税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简化办事程序,倡导良好的纳税环境;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宣传车、画廊、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和监督,对征管工作中的典型进行及时报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氛围,促进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征管资源

为规范征管程序,简化纳税手续,方便纳税人,镇政府成立个体税收征管领导小组,由戴兆平任组长,朱亮、李进、李伯群任副组长,成员:林良泉、滕智东、吴玉喜、陈扣宝、钱根山、缪昌俊、戴金勤、田俊福、钱素琴、梅粉珍、李森、夏永宽、秦桂斌、钱萍、李少林、钱小萍。主要负责个体税收征管的组织、指导、协调、综合治税工作,研究确定征管工作实施方案,帮助解决征管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七个征收工作组,以党总支书记、村居党支部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由国、地税一分局个体税收征管人员任组长、镇专职协税人员和各村、社区护税人员参加。各征收工作组主要负责本区域征收业务辅导、个体税源调查、管户动态管理、税收定额核定、税款催收解缴,各征收组国、地税征管部门实行联合办公,目标任务分别测算,征收到户一个“漏斗”向下,税收征管信息资料、征收定额标准、征收时间方式实行统一管理,避免多头收税,保持三产服务业良好的经营环境。

三、明确征管责任规范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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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5-0168-03

1 税制结构优化与征管水平的关系

现代商品经济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知情者的纳税人,很可能会在税收制度实施中隐藏自己的涉税信息、隐瞒自己的涉税行为而使具体的纳税行为偏离税制规定,达到其偷逃纳税义务以增加自己当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须通过税收征管才能实现税收收入,实现税制设计目标,而纳税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机关的自动化、电子化水平等都会影响税款的征收,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保障税制的准确实施。

1.1 税制结构优化需要考虑税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税制优化和税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税收征管是保证税收制度有效运行的手段,税收制度目标依赖于税收征管来实现。目前纳税成本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征税机关从事征税、管理等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二是纳税人在缴纳税款时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造成的成本。因此,优化税制应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征管费用和纳税人的依从费用 [1]。因此,税收征管成本对优化税制目标的实现,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其影响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优化设计的税制目标。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所使用的税制模式只有当它与政府征管能力相适应时,才具有实际应用价值。也就是说,税收征管所具备的相应的技术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队伍所具备的相应素质,对税制的实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须避免不顾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税制优化,虽然税制结构设计理论上可能比较好,但由于没有当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撑,反而可能导致税收征管中的税收流失,不能达到税制的既定目标。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许可限度内选择和调整税制结构才是最符合实际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过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给税制结构的选择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有助于税制结构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长期发展的重要任务。

1.2 税制优化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税收征管能力对税制结构优化有制约作用,但反过来,政府税收征管能力、税收征管环境等因素影响优化税制设计的同时,税制结构的优化设计又有助于税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评价税收征管效率要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费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纳税人逃避纳税而造成的税收损失;同时还应考虑税收征管能够征收多大规模的收入,以满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会对经济产生过大的消极影响。因此过于简化的税制虽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纳税人也难以逃税,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够公平。而符合实际的合理的税制结构,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适度规模的税收收入,满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发挥了税收的职能;另一方面也使税收征管部门有能力承担征管任务,做到应收尽收,能较好实现税制结构设计的目标。同时,合理的税制结构也有利于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有利于纳税人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有利于纳税人之间的相互监督,这一切无疑会提高税收征管效率[2]。

2 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议

2.1 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不断改进和完善税源管理、税种管理

税收征管是以完备的法律制度为依托的,税收的缴纳在一定程度上是纳税人的非自愿行为,税收征管的实施需要有确实、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税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关措施都应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税收征管的一切行为都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有法可依。我国应尽快制定和颁布适合我国情况的税收基本法,作为我国税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鸦提升现行各税收法律的级次?鸦加强税收法律对征税人的约束,对税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规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健全税收征管实施的法律依据,真正使各行为主体的任何税收行为都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

同时应进一步加强税收经济分析,以税收弹性和税负分析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税种、行业、地区、纳税人的税收与经济的对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和问题,提高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积极探索建立税收经济分析、企业纳税评估、税源监控和税务稽查的互动机制[3]。还要切实加强户籍管理,充分运用经济普查、工商登记等数据资料,强化对纳税人户籍信息的动态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工作规范,狠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其在税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强纳税评估,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规范评估结果的处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遵从度,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通过落实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规范增值税网上申报管理,强化票表比对及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将增值税普通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进一步完善对“四小票”和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清单管理,继续采取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国内增值税收入大大高于工商业增加值增长。深化企业所得税管理,完善管理办法,堵塞管理漏洞,实行新的纳税申报表,改进汇算清缴工作,规范税前扣除标准,改进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纳税档案,强化企业、机关事业单位代扣代缴,推进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等。

2.2 加速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创新,实现人机的最佳结合

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是我国税收征管历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大事,将使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1995―1997年间,增值税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假发票满天飞、虚开发票的案件年年层出不穷,但通过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税的生命线保住了,新税制也保住了。近年来,我国逐步建立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其基本模式是以税务总局、省、地、县局四级为主干网,以统一规范的征收管理系统为平台,以税收企业管理应用系统(包括公文处理、税收法规查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统)外部信息应用管理系统(包括互联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纳税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税收决策支持应用系统(包括建立在综合数据交换处理系统之上的税收预测、分析等辅助决策应用系统)为子系统。通过积极整合各项信息资源,进一步强化和拓展数据分析应用,依托信息化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各税种税源管理水平。通过加强信息化基础建设,构建数据处理分析体系,提供支持各税种管理部门的数据分析应用平台,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和加强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帮助。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客观上要求税务机关加强管理,并在管理观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上进行创新,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机的最佳结合,充分利用机器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

2.3 大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大涉税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税务部门应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重点查处涉税违法案件和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加大对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对房地产业及建筑安装业、服务娱乐业、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煤炭生产及运销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和高收入行业(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等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并选择一些重点地区和征管薄弱领域进行税收专项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税收稽查机制,确定合理的税收稽查面,提高税收稽查的针对性和准确度?鸦提高税收稽查的技术水平,提高税收检查人员的业务水平,使税收检查人员能够适应当前税收征管模式条件下对税收稽查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机制以达到税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但目前我国税收处罚力度较弱,税收稽查技术和稽查水平不高。如个人所得税逃税现象十分严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对逃税的惩罚太轻。虽然在《税收征管管理法》中,对偷税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实施处罚往往较轻,使偷税机会成本较低,偷税比重较大。针对此种情况,我国应加大税收处罚的力度,提高纳税人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对依法纳税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

3 结束语

税制结构优化设计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响优化税制结构的一个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对设计税制结构的目标实现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因此,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水平,对设计优化我国税制结构,实现税收职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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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096(2013)03-0010-05

我国税收征管改革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发生变化的。这个变化过程由计划经济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再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循环系统中发挥其职能和作用。共和国成立之初和以后相当长的时间内,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实行过多种征管制度安排和征收方式。在新形势下,为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税收征管改革的需要,应对之进行较为深刻的变革和创新,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指导税收的征管工作。

一、我国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的确立与嬗变

一般来说,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规程或行动准则”。[1]税收征管制度包含着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征纳双方应共同遵循的税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规、法令、政策等涉税规程和行动准则。而模式“一般指可以作为范本、模本、变本的式样。……是研究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的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1]税收征管模式是把解决征管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图式和解释方案,即是征管模式。我国税收征管改革,除离不开其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管理体制、税收制度、征管对象的选择等外,更与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密不可分。凡是范围和规模较大的税收征管改革,都直接或间接渗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调整与完善、税收征管模式嬗变与梳理的过程。

1建国初期的税收征管制度

改革开放之前,我国一直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为了恢复国民经济、稳定金融物价、平衡财政收支,国家采取统一税政,对税收实行统一管理,建立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体制。1950年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明确规定全国统一征收的14种税,其管理权都集中在中央。这种高度集中的税收管理权限是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所必须的,对建国初期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之后,由于受“”和“”的影响,处于“放权”与“集权”的游离不定之中。当时,为了适应统一财政体制和税收管理体制,在税收征收模式上,对纳税人特别是国有企业推行“专管员进厂,各项税收专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模式,税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适应当时的国家政策的需要。比如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对私有经济和公有经济就采取“宽严不同,繁简不同”的措施,减少公有制企业的缴税程序,对私有企业也按照其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态度,采取了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由于当时的税收制度与税收政策虽有所调整,但一般来说仍比较单一,税收的主要课征客体是占公有制绝大部分的国营企业,由于国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受中央政府调控,采取统收统支,企业少缴税的情况也比较少。由此可见,税收制度单一,征收对象范围较窄,而且偷、逃、抗、骗税现象较少,税收管理的任务侧重于“征”和“管”,相比较来税,税务稽查的工作量和征管要求较少,“专管员进厂,各税归口管理,信息不对称、征管查集于一身”,存在专管员“一言九鼎”、权力较大的弊端[1]。

上述税收征管制度虽然在推行时,有力推动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但是,20世纪50年代的税收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税收征管模式变化缺乏“顶层设计”,使征纳双方对新的征管形势很难适应;科学化、规范化程度及征管质量也难以提升;税收管理机制不能走出“重征管、轻稽查”的传统方式;税收专管员直接开票的税款征收方式,也不利于提高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合法的税收权益的保护,使税收征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合理”状态,同时也弱化了税务干部人员配置,淡化了税务稽查工作职能,使税务机关主要业务部门之间出现工作效率低下的非均衡现象[2]。

2改革开放后的税收征管制度与模式

改革开放后,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对当时的税收征管模式进行反思并推动其改革。20世纪80年代初,先后实行了二步“利改税”,实行新的工商税制,税收收入在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的比重稳定增长,纳税人与政府的税收分配关系也逐步规范。但是,纳税人偷、逃、抗、骗税现象却增长较快,如果采取以前“专管员进厂”的模式明显不能符合新形势下的税源变化,创新税收征管模式已是大势所趋。在一些地方试点后,提出了“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或“征管、检查两分离”的管理方式[3],逐渐形成了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联系的税收征管新体制,解决了传统征管体制暴露出的不利于经济发展和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的问题,为随之而来的税收管理变革奠定了基础。20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又确立了“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征管模式。旨在放弃税管员户管制度,把纳税人申报纳税、中介机构的税务和税务机关的稽查管理有机结合,形成一个相互补充、相互制约的整体[4]。

20世纪9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发展,我国税收征管改革实行了“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2003年,为适应当时征管改革的需要,针对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突出了“强化管理”的内涵,实施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5]的征管模式。这就是现行的“34字”征管模式。

3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的评介

从现行征管模式实施的实际情况看,与以往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模式相比,“34字”征管模式的内容有以下不同。

(1)提出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税的法定义务。在传统的税收征管改革实施过程中,一般由税务干部上门征收税款,对一些单位尤其是重点纳税大户,都有专管员负责直接管理。“34字”模式取消了专管员户管制度,规定纳税人按照税法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机构申报纳税。其初衷是要划清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逐步提高纳税人按期申报的纳税观念。与此相适应,全国各地逐渐形成了税务组织体系,税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发展迅速[6]。

(2)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现代治税理念。在税收征管模式中,突出建立服务型政府或机关是与时俱进的理念。作为税务部门除了国家公布的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外,还要及时税收行政规章和税收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持续地宣传、辅导和答疑纳税人提出的有关涉税审批、办税流程和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的涉税信息和问题,按照集中、实用、方便纳税的原则为纳税人提供高效的办税服务场所,充分发挥实体办税服务厅和网络办税服务厅各自的作用,使登记、申报、缴纳税款、咨询、发票管理和复议诉讼等涉税事项可以集中办结,不断地为纳税人提供有效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3)运用税收信息技术,逐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为适应征管改革的要求,总局组织设计开发金税一期、二期工程,现正在试点运行和开发金税三期工程。就征管模式提出的“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建立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达到充分遏止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目的,杜绝增值税的流失,有效保障现行增值税制度。同时,各级税务机关都自行开发、使用一些税收征管软件,进一步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4)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资源,持续加强税务稽查力度。原有的税收征管工作存在着重征收、轻稽查的做法,在税务机关组织内部形成了强征收、弱稽查的格局。现行征管模式强化了稽查功能。各地税务机关利用人机结合的税务稽查力量,为税务稽查工作配备了素质更高的人员和优良的办公环境以及办案设备。在税务稽查部门内部,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环节设置职能,按岗位分工协作、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逐步实施和完善稽查工作责任制、双查制和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税务稽查工作力度不断增强。

(5)突出从源头治税,强化管理职能。为对原“30字”征管模式进行纠偏,凸显从源头紧抓税源,提出强化管理的工作内容。“强化管理”的初衷是为弥补原“30字”征管模式的不足而提出来的。因为原模式只强调“征收”与“稽查”,缺少“管理”的相关内容。新模式的提出,不仅仅是补充了原模式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发展和完善了新形势下税收管理的基本内涵。既是对税收管理方面的总要求,贯穿于税收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也是从征管查分工合作的基础上阐述的。税收征管要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的战略思路逐步形成。

二、对我国税收征管模式实施效果不佳的理性分析

我们对税收征管模式是一个由浅入深、逐步认识和理解消化的过程。如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发挥税务的作用、重视税务稽查工作等。但是,这个模式实施状况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直接对提升税收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产生影响,最终表现出来的效果远远没有实现所希望达到的目标。

1“34字”征管模式未能明确体现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主体地位

“34字”征管模式只是单方面强调“自行”,而不是“自主”,没有完全体现税收上的“主人翁”地位,即纳税人在纳税申报上的“当家作主”地位。在税务机关任务紧、工作量大、管户多且纳税人不及时申报的情况下,由于存在着对税务干部准期申报率的内部考核,往往有替纳税人申报之嫌疑;未能明确促进税法遵从的根本目标,过于强调完成税收收入任务目标;未能整体体现信息化对征管的支撑作用,各自开发自己的外挂征管软件,信息化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增加了征纳双方的税收成本。

2“集中征收”未能明确强调依法征收

“集中征收”原意是指办公场所(主要指办税厅)的集中,是特指场所和管理事项的集中。随着信息化发展,电子申报和缴税的普及,场所集中的概念已经淡化 。此外,“集中征收”是纳税人自行缴纳还是税务机关上门征收?这里的 “征收”是大概念还是小概念等,存在着模糊认识。我们认为,就其实质来说,这里的“征收”是征管程序中的具体概念,不是税收征收的大概念。而在国际上,具体征管程序中的征收一般是特指经评估和稽查后的强制征收。在操作上,在确定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征管模式后,在具体的征管过程中,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税款占整个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绝大多数份额。在新型的征纳关系和信息化条件下,以税务机关为主体的征收概念发生实质性的转移。现征管模式中将纳税人自主缴纳的行为定义为征收,本身与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的提法存在矛盾。因此,不得不说该提法仍保留了以税务机关为主的管理理念的痕迹。

3“重点稽查”在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

“重点稽查”旨在集中征收后,税务机关主要任务是实施税务稽查,并规定稽查人员要达到一线人员的一定比率(或40%)及以上[7]。但经过十几年的征管实践,这一要求不仅未能实现,而且暴露出一些诸如国地税重复稽查、大征管中的评估与稽查如何衔接与定位等问题。总之,税务稽查的威慑力还未充分发挥。

4体现“强化管理”的两项主要措施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税收管理员“一人管多户、各税统管”的属地化管户制度已不能适应纳税群体日益增长、经营方式日渐复杂的需要,尤其是难以对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大企业集团管理到位。税收管理员过多地承担了大量事务性工作,真正用于评估等税源管理方面的时间、精力有限。此外,由于管理员长期固定管户,也不利于从机制上消除“吃拿卡要报”的现象。二是对纳税评估定位不够准确、程序不够规范,至今也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工作规程之内容的评估规范性要求,仍然是难以突破“摸着石头过河”的传统思维和做法,未能有效发挥引导和促进税法遵从的作用。

三、积极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

针对多年来围绕税收征管模式争论不休的实际情况,有必要进行反思。如果新的税收征管思路仍然沿袭着传统的思维定式而没有实行“顶层设计”;如果没有把税收征管系统看成是一个有机整体,仍片面追求用多少字推行税收征管工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一般认为,体系是指若干有关事物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而构成的一个整体[1]。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税收征管体系就是要厘清新形势下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和基本内容,把税收征管视为一个系统工程不断完善。

1新形势下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来,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税务系统“自上而下”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信息化管理,开展税源专业化管理试点和信息管税工程建设。各级税务机关“自下而上”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实施了一系列加强管理的新方法、新举措,税收工作面临新的形势,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成为一项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1)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呈现出新的阶段性特征,对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形成有利于促进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要求,形成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的主体地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税收方面的体现就是构建新型的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使税收征管改革融入加强社会管理和创新之中。面对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必须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促进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为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服务。

(2)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适应税源状况深刻变化的迫切需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税源状况产生了重大影响。税源状况的深刻变化集中反映是纳税人的数量急剧增长。据统计,截止2012年第一季度,全国税务登记的纳税人3 353万户,全国税收管理员277万人,人均管户数量在100户以上,沿海发达地区甚至达到人均1 000户以上[8],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相继涌现。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营业务不断调整、日益复杂,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涉税诉求多样化、服务需求个性化的趋势日渐明显。这些都给税收征管工作理念、管理方式、资源配置等带来深刻影响。

(3)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顺应现代信息革命发展潮流的必然选择。当前,新一轮信息技术革命方兴未艾,为我国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提供了重要机遇,也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更加严峻的挑战。企业经营和管理的电子化、智能化趋势日益明显,规模庞大、交易复杂的电子商务飞速发展,使税收征管的复杂性越来越强。虽然近些年来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但信息管税水平不高,现有信息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来源渠道还不通畅,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状况日益加剧。

(4)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推进我国税收管理国际化的必由之路。税收征管是税收国际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经济已经成为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引进来”和“走出去”企业数量不断增加,税源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跨境税源管理成为新课题。

2确立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

确立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的目标是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具体来说就是要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 2012年7月,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在安徽合肥召开,会议提交并讨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

(1)提高税法遵从度。提高税法遵从度是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共同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率先遵从税法,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税收管理权力,促使税法得到公正执行;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提高自主申报纳税的质量。通过提高税法遵从度,既要减少纳税人的税法遵从风险,也要减少税务机关的执法风险和廉政风险。

(2)提高纳税人满意度。税务机关通过优质服务、规范管理,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增进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满意,提高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服务与管理行为的认可程度。

(3)降低税收流失率。缩小税收实征数和法定应征数之间的差距,提高税收征收率,确保税收收入随着经济发展实现平稳较快增长,体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遵从税法的程度,同时也反映税务机关服务和管理的水平。

(4)降低征纳成本。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在征管工作中,落实“两个减负”,即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和基层人员额外的工作负担,并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3规范税收征管体系的基本内容

在税收征管目标确立后,针对现征管模式存在的不足,结合征管实际情况,应加强税收征管体系基本内容建设。

(1)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市场经济发展中“经济人”的要求,清晰界定征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确立税收征纳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使遵从税法既是对纳税人义务履行的要求,也是对税务机关义务履行的要求,在此基础上进行征管制度设计,开展征管活动。真正把纳税人看做为市场经济的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负有依法履行自主申报纳税的义务,享有税务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利。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征税,不能从事“保姆”式管理,更不能“越俎代庖”,而应通过建立税收征管程序,做好服务和管理工作。

(2)强化税收风险管理。把风险管理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不是独立强调“集中征收”或是“重点稽查”,而是实行税收风险分析监控,依托信息技术平台,通过对涉税信息进行分析比对,识别可能存在税收流失风险的纳税人,进行风险等级排序后推送到相关部门进行应对,并对应对结果进行管理和评价。对税收风险不同的纳税人可采取风险提示、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等应对手段,识别和消除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有效防范和避免税收流失。

(3)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管理权限、职责进行合理分工,对管理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税收管理的集约化水平。“34字”征管模式强调的“强化管理”更多关注的是“源头”管理和属地管理,而对征管流程中易出现的税收“跑、冒、滴、漏”没有从专业化管理的视角加以足够重视,因而应加强分类分级管理。分类管理是在按纳税人规模、行业,反避税、出口退税等特定业务的基础上,对不同风险等级的纳税人按照纳税服务、税收分析、评估与稽查等涉税事项实行管理;分级管理是将管理职责在不同层级、部门和岗位间进行科学分解、合理调配,并相应设置专业化的机构,配备专业化管理人员。

(4)进一步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税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术的先进生产力改进税收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现代化[9]。在税收征管改革的过程中,应统一规划,克服各自为政、条块分割的“信息孤岛”,发挥信息技术的整体优势,即准确把握信息革命发展趋势,充分应用信息技术科学发展成果,大力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为税收征管提供有力依托,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提高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升税收征管效能。此外,充分发挥信息化的业务引领作用,坚持征管业务与技术的协调发展,推动税收征管与时俱进。

参考文献:

[1] 辞海编辑委员会辞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2231596274

[1] 杨抚生,李树林税务管理教程[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54

[2] 钱冠林,王力中国税收30年(1978—2008)[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96

[3] 伦玉君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征管的基本经验及改革展望[J]税收经济研究,2011,(5):28-33

[4] 国家税务总局教材编写组税收管理员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61

[5]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税收征管模式的创新与完善[J]税务研究,2013,(2):63-66

[6] 徐立新,牛其林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实践与思考[J]涉外税务,2013,(1):73-76

[7] 陈金艳税收征管改革与税收制度的协调[J]税务研究,2012,(9):70-72

[8] 李林军专业化管理的探索之旅——税源专业化管理与深化征管改革的思考[J]中国税务,2012,(7)

[9] 王雯婷完善信息管税提高征管质量[J]中国税务,2012,(4):36

篇12

税收征管模式,是税务部门贯彻落实税法,科学开展征收管理活动并适应外部环境和客观规律的反映,是一定时期内征管理念、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和征管分工等税收征收管理的形式、办法与制度的相对固化和高度的概括。具体来说主要是相关税务机关稽核税额和征收税款的管理活动。

我国自1994年改革后,建立起来的税收管理体制是随着客观经济税收环境的变迁和分税制的改革而形成的,新的征管模式较以前的征管模式起到了对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辅助作用。其积极作用主要表现在:1:促进了税收收入的增加,在经济发展中为政府提高了收入,扩大了政府的能力与威信。2:能够以法制化为基础,较之以前更能体现税收的固定性与强制性,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执政方针。3:由于征收效率的提高,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基础,扩大了税基。:4:信息化进程不断加快,电子化收税服务适应了现在网络发展的大趋势。优点不能掩盖问题,我国的现行征管模式仍然存在诸多弊端。

提到中国,不能不提到美国,中美是世界上两个大国,美国的税收征管模式值得比较学习,我们便从两国税收征管模式的比较中,能够引发一些思考,去粗取精,促进我国更好的发展。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税基广泛,税制繁杂,奉行的是“全球税收”策略,强调地域管辖。美国税收征管的模式是依赖纳税人的社会保险号码和管理信息系统,强调实行纳税人自我评税、自行申报,广泛,强化雇主代扣,业主预收代缴。美国税收征管现代化水平较高,信息渠道畅通,计算机网络系统覆盖了税收征管全过程。并能有效搜集获取纳税人的交易、收入、支出等重要税收信息,实现纳税与其他方面的信息一体化,同时税收的法制相对健全,违法成本也较高。从美国税收征管模式的四个主要特点来比较:

(一)美国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设置特定的征管机构进行专业化管理

目前,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类型,美国国内收入局设置了多个按纳税人性质分类的,直接面向纳税人的职能部门。再来看中国,中国按税种的收入归属分类,从横向分为国税局与地税局,纵向分为中央,地方。分类没有很好的实现税收管理所要达到的目标,再加上分税制的改革后,国税局逐渐集中税收的现实,现行的税收征管模式确实存在着缺陷,不能全面的满足纳税人的需求,没有覆盖所有应纳税人,造成漏洞。

(二)设置专门的纳税人维权服务机构,有效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在美国咨询机构、服务机构、维权机构等机构都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自己的作用,而且各个机构间衔接良好。对比中国,纳税人作为与税收职能部门对等的法律主体,并没有享受到应有的权利,在对税收异议方面仍处于被动地位,加上中国特殊的人情文化,使得一些纳税人的维权或多或少的偏离了法律轨道,是我国现行征管模式的又一大弊端。

(三)稽查部门职能完善,对涉税犯罪的打击力度大。

在加强纳税服务的同时,美国国内收入局进一步强化了税务犯罪调查部的职能作用,为严厉打击各种涉税犯罪提供可靠的组织保障。对比中国的税收征管模式,由于法制的不健全,中国的税收违法成本过低,导致企业偷漏税普遍而自然,成为公开的秘密,这是我认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最大弊端。

(四)征税效率高,征管税收的人员业务能力强。

美国的征税依托发达的电子网络,实现纳税过程的电子化全覆盖,兼顾了公平与效率。美国的税收征管与电子化结合有效降低了纳税成本,减少了税收征管部门的人员,同时我国的税务人员冗杂,人员素质低下,不少管理者对业务并没有扎实的掌握,美国这方面的经验是特别值得我们学习与反思的。

十多年来,我国探索建立了的征管模式通过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加强了税源监控,我国税收征管效率的确有了较大提高。但是客观的讲,我国税收征管效率并不高。要彻底使我国税收征管模式推动经济发展,关键是要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以法律为税收各项行为的准绳,加大税收违法成本,使得税收违法行为彻底减少,改善和加强税收征管,转变政府观念,全面实施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建设服务型政府,精简机构。其次是从技术上要推进征管系统信息的网络化,将纳税人各方面的信息与纳税紧密结合,真正实现以计算机为依托的电子化。同时要大力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中国的纳税意识淡薄是不争的事实,从政府来讲,是政府没有做到应尽的义务,提高服务意思,加强纳税宣传服务,使民众能切实体会到纳税的福利与好处。

希望中国税收征管模式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继续深化改革,能够辅助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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