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税收征管范文

时间:2023-12-22 15: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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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税收征管

篇1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行业得到了迅猛发展,成为全市重要的支柱产业,其税收已成为我市财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由于诸多原因,导致部门配合力度不够,税源控管漏洞较多,部分税款流失。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站在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完善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征管工作。

为切实加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决定成立**市税收征管协调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全市地方税收征管工作的统一领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市国税、地税、财政、监察、审计、国土、建设、发改、经委、公安、交通、水务、安监、工商、国资、投资促进、农机、房管、铁路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市工商联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从严把关,共同抓好我市税收源泉控管,防止税收流失。

二、明确职责,各司其职

为了切实控管好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先税后证”、“先税后批”、“先税后检”、“先税后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好职能职责。

(一)税务部门主要职责:1、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及时收集涉税动态信息,准确掌握土地、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开(竣)工和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生产、销售及企业证件年检情况,积极利用各职能部门的管理手段服务于税收征管,切实有效地实施对重点行业税收源泉控管;2、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积极释疑,促进征税、协税、纳税各方相互支持,互信融洽,努力改善征税环境,不断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3、严格依法征收,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严防税收流失,确保税收及时、足额征收入库,实现我市税收的快速稳步增长;4、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情况通报制度,主动、及时同相关职能部门交换意见,定期反馈工作信息,协商解决相关问题,推进协税护税工作。

(二)国土部门主要职责: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先税后批”、“先税后检”。1、凡涉及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件时,凭用土地受让者出示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免税凭证为其办理土地权属证书,对未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证书;2、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须将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及时抄送地税部门,以便地税部门及时通知用地人缴纳耕地占用税;3、凡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凭建设用地人或用地申请人出示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对未出示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的,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4、对以市政府名义申请农用地转用且无明确用地人的,其耕地占用税纳税人为申请人(市政府),由市国土资源局(代市政府)统一缴纳耕地占用税,并将其列为土地成本;5、在办理国有土地招、拍、挂时,要邀请地税部门参加;6、在办理煤炭、沙石、砖瓦、水泥等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要把税务部门为其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否则,不予年检;7、每年对采矿业主核准的开采量要记录详细,以便税务机关调取相关信息;8、对税收征管需要的土地产权登记信息,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三)发改计划部门主要职责: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或备案等相关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税收信息。

(四)规划建设部门主要职责:1、在进行建设项目招(投)标资格审查时,要查验投标人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作为备案材料存档;2、在办理施(开)工许可证前,要查验外县(市)中标人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证明材料并留存复印件备案;3、工程竣工后,凭施工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工程税收清缴证明材料,才能办理工程验收备案手续;4、对个人建房部分要督促承建方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有关税费;5、定期向税务部门通报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办理信息,以便税务部门及时掌握税收信息;6、督促建筑行业企业规范财务核算。

(五)房管部门主要职责:1、要严格坚持“先税后证”。在对开发商、个人建房者(或房产隐性开发人)初始确权时,应凭地税部门的税收审验证明办理;交易双方办理房屋交易等产权登记手续时,必须先到地税部门申报纳税,实行“先税后证”。对未申报纳税的,要求房屋交易双方先到地税机关缴纳相关税费或办理免税证明,然后再凭当事人出示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免税凭证,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对未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备案信息,或提供可适时查询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备案信息的软件或网络接口。3、对税收征管需要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按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

(六)交通部门及所属单位主要职责:1、在进行公路建设项目招(投)标时,须邀请地税部门参加,以便及时掌握税收信息,并督促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在工程开工前,要查验外县市中标人(承建方)在我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报验登记材料并备案;在结算交通建设工程价款时,必须凭建筑业发票拨付(含借支、预支)工程款,未提供发票不得支付工程款。2、对地税部门委托代征税款的,要按照代征协议,切实履行代征义务,按时解缴已代扣税款,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七)公安部门主要职责:1、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和年审等相关手续时,要查验税务部门开具的车辆纳税证明,不能提供车辆纳税证明的,要督促车主先缴纳税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2、在接到税务部门依法对纳税人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税收保全措施请求协助执法通知后,相应辖区派出所须维护好现场秩序,要为税务执法保驾护航;3、要加大打击偷、逃、抗、骗税行为和非法制售、贩卖发票等犯罪行为,切实整治税收环境;4、对煤炭或其他矿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欠缴税款的,公安部门要停供炸药、雷管等火工产品,直到补缴所欠税费为止。

(八)各乡、镇政府主要职责:要全力支持、协助税务部门依法征税。重点支持协助对辖区乡镇、村社公路建设、煤炭、沙石、砖瓦、耕地占用的税收征管,充分发挥所辖社区的积极作用,协助税务部门加强对城区和乡、镇个人建房、房产隐性开发、房屋租赁税收的征管。

(九)农机部门主要职责:在办理车辆交易过户和年审等相关手续时,必须查验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车辆纳税证明,不能提供车辆纳税证明的,要督促车主先缴纳税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十)经委、安监部门主要职责:1、对煤炭行业的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产能、质量、生产和销售的数量和价格、外销渠道,以及企业整合、技改基建、停产整顿等税收征管需要的相关信息,要按税务部门需要定期及时提供;2、在办理煤炭企业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期年检时,要凭当地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才能予以年检。3、对欠缴税费的煤炭经营企业,经委停止申报该企业次月的车皮计划,直到企业补缴完所欠税费为止。

(十一)铁路部门主要职责:1、在下达车皮计划时须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确保其在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须将发货及收货单位名称,运输货物品目、数量等记录进行保存,以供税务机关适时调取用于税收征管。

(十二)水务部门主要职责:1、对沙石采掘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产能、生产销售的数量价格等税收征管需要的相关信息,按税务部门的需要及时提供;2、在办理沙石采矿许可证年检时,要把税务部门为其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否则,不予年检。

(十三)国资部门主要职责:1、要在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国有企业出售、改制、破产、清算)时邀请税务部门参加;2、在收到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后应及时衔接财政、税务部门,将相关税收依法足额申报解缴入库,并及时向购买人开具销售不动产等发票。

(十四)工商部门主要职责:1、要在办理新设立、变更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登记时,通知其及时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2、要定期将新设立、变更、注(吊)销工商登记的有关情况及年检验照信息通报给税务部门;3、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时,应查验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税务登记审批文件,未提供的不予办理,并及时通知税务部门核查申请人的纳税情况,防止税收流失。

(十五)财政、审计部门主要职责: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被监督、审计和检查的单位对应缴未缴的税费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涉税情况及时通知相关税务部门;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在支付商品或劳务费用时须凭发票支付,在集中支付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时必须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向地税部门解缴。

(十六)投资促进部门主要职责:在确定招商引资项目、讨论招商引资协议、制定投资促进方案时,要及时通知财政、税务部门参加,并充分考虑财政、税务部门意见,不得有违反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款。

(十七)工商联协会主要职责:要强化所属各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引导协会会员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税法宣传和根据行业不同特点进行税收征管

(十八)监察部门主要职责:要加大对相关部门协税工作的监察力度,确保各部门切实做好对房地产、建筑、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重点行业税收的源泉控管和协税护税工作。

(十九)各乡镇政府、市级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要强化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必须凭税务发票才能支付购买商品或劳务费用。

三、密切配合,重点控管

(一)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模式:以耕地占用税、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发放用地审批文件、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批”、“先税后证”)为把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通过部门配合,实行房地产税收的一体化征管模式。

为简化办税程序,方便纳税人,市地税局在市政务中心设立办税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对转让或承受房地产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在窗口一并征收,并代开交易相关销售发票,办理契证或契税免税证明。国土部门凭地税部门的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发放用地批文(“先税后批”);国土、房管部门凭地税部门的契税完税凭证(或契证)或契税免税凭证办理房地产交易产权登记相关手续(“先税后证”)。

(二)建筑行业税收征管模式:全市建筑(含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其他工程作业)行业的税收征管,实行由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方(即工程发包方,下同)协助,以建筑业发票控税、地税部门直接征收为主,委托建设方代征为辅的征管模式。

市级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在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必须邀请地税部门参加,以便及时掌握税收信息。在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查验外县市中标人(承建方)在我市地税部门办理税务(或报验)登记材料并将复印件留存备案。在建设期间,承建方按合同约定(或工程进度)与建设方结算工程款时,必须照规定向付款方(建设单位)开具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作为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建设方必须在收到承建方提供的建筑业发票后,才能向承建方拨付(含预支、借支)工程款,并作为会计核算的合法原始凭证入帐;对承建方未提供建筑业发票的,建设方不得向承建方拨付(含预支、借支)工程款。在工程已竣工验收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时存在欠拨工程款且未收到相应发票的,建设方应按欠拨的工程款计算代扣承建方(纳税人)应缴的所有税款,并及时督促承建方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以结算工程价款,在收到发票后,优先支付金额相当于已代扣承建方(纳税人)税款的工程款。

本着有利于税收征管的原则,对建设方(即工程发包方)经常发生的地点多、项目多或金额小的零星建筑工程,地税部门可以委托该建设方代征税款,并按协议支付代征手续费。

(三)煤炭、建材(水泥、沙石、砖瓦)等资源产品行业税收征管模式:实行以相关部门核定的煤炭、灰石、沙石等资源储量和产能为基础,强化巡查巡访、外销渠道、资源价格的监控管理,强化发票管理,通过部门配合,据实核定或查账征收的征管模式。

经委、国土、水务、安监、公安等部门在办理煤炭、沙石等资源的采矿许可证、煤炭企业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定期年检时,要把国税、地税部门为其出具的税款清缴证明作为要件之一,否则,不予年检。对煤炭、灰石、沙石等其他矿产品开采单位或个人欠缴税款的,公安部门要停供炸药、雷管等火工产品,直到补缴完所欠税费为止。对欠缴税款的煤炭经营企业,经委停止申报该企业次月的车皮计划,直到企业补缴完所欠税费为止。

四、广泛宣传,优化服务

篇2

分税制改革之后,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要求的新税制,也实现了税收征管模式由“保姆式”向“34字”新征管模式的转变。20余年来,现行征管体制和模式成效显著,但也存在职责不清晰、执法不统一、管理不科学、组织不完善、办税不便利等突出问题。完善征管体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也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基本建设。2015年12月24日,中办、国办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征管改革的基本原则,强调要以法治为引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征管法律制度,增强税收统一执法的法律性和规范性。环境保护税是我国首部“绿色税法”,也是我国第一部明确写人部门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的单行税法。新法实施后,环境保护费由费改税,征收部门由单一的环保部门转换为税务机关与环保部门相配合,由此,开启了“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税收征管新模式,税收征管效率将大大提升,税收功能实现将大大强化。

2 “绿色税种”对税收征管提出新要求

作为我国首部“绿色税法”,该法涉及的环境保护税是新开征的“绿色税种”,征收范围涉及面广,需要收费与征税两套制度的转换,需要政策规定、征收管理技术升级与前期准备:首先要起草税法实施条例,细化具体政策和征管措施,并按程序报请国务院批准。其次,各省(区、市)按法律程序确定和报批对授权地方决定的事项,包括确定具体适用税额、增加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的项目数等。再次,税收征管技术升级和准备工作,包括建立税务与环保工作配合机制、调试征税信息系统、交接纳税人资料、建立信息交换平台等。同时,还要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纳税辅导、业务培训等工作。强化“环保税”政策功能:内化企业环境污染成本以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型

“环保税法”实施后,企业排污由以前的缴纳排污费转为缴纳环保税,税收制度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三个独有特性,对企业污染行为形成法律约束,将对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向集约创新转变产生前所未有的影响。

3 粗放型经济增长模式下企业环境污染成本被社会化

篇3

 

房地产税收是国家和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近年来,房地产业发展迅速,成为拉动 经济 发展的重要力量和地方税收新的税源增长点,其税收征管也日益成为了税务部门关注的重点和难点。由于其范围广、税费项目繁多、重复课税、税负不公、收入分散且隐蔽性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多的困难。漏征漏管的多,税收流失严重,已成为制约产业经济发展的“瓶颈”。以北京为例,2007年北京市地税部门共清缴历年稽查欠税4.59亿元,其中房地产行业就达2.56万元,占欠税总量的55.8%。本文根据房地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针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问题 

 

1、相关的税收法规制度不完善 

据了解,我国现行的有关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权威大法还是195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尽管后来根据不同的 历史 时期做过各种各样的补充和修改,但作为上位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变化和需求,尤其是我国财产评估制度、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而私人财产登记制度还没有明确的 法律 规定。房产、土地、户籍等有关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的协作配合不够,影响了税收征管的力度,造成财产税收的流失。同时目前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涉及到的税(费)种有10多个,相关的税收政策正在不断的修订完善中,政策变化快难以掌握。 

2、房地产企业纳税意识不强 

一方面,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学习不够、理解不透。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数都是在取得土地开发权后,注册登记的,财务人员就地聘请,开发企业的股东也只是房地产行业的行家里手,对税收法规和政策了解不多、学习不多,加上工程开发前期投入较大,资金周转较紧,造成了企业欠交税款情况较为普遍。另一方面,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具有一定社会背景和社会活动能力,他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利用其自身影响力和拥有的各种社会资源干扰和影响着房地产税收的征管。因此,他们在税收上往往是能偷则偷,能逃则逃,“勇”于以身试法,纳税意识比一般的纳税人更差。 

3、财务管理比较混乱 

在房地产企业,不做账、做假账、记流水账、账务混乱等现象普遍存在。还有些房地产公司不按规定设置账簿;将部分收入或预收账款直接存入老板私人账户,不及时在 会计 上反映该部分收入,或将其混入其他往来账户;将预缴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记入预缴年度的扣除项目,违背了配比原则,减少了企业当年的利润;与往来单位交叉摊计费用,将对方成本费用在本企业账上反映,虚增成本费用,偷逃税款;多头开户,隐瞒收入。这些不规范的会计核算,为其偷漏税提供了方便,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 

4、房地产经营项目难以管理 

房地产企业对房屋的开发,要涉及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但是目前这些部门相互之间的合作只处于相互约定和协商的状态,遇到问题不能及时解决,必须召开部门问的协调会议才可解决,缺乏相应的激励制约手段,未能实现信息共享,难以实现房地产行业税源的源泉控制。使得一些房地产企业有机可乘,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5、税务征管能力不强 

一是稽查人员配备不足,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稽查工作效率不高,查处力度不强,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也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违规者的侥幸心理。其次是税务部门出于扶植企业发展、维护税源的考虑,征管力度较弱,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仁慈”心理,处罚较弱,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处罚决定得不到严格执行,往往流于形式。第三是行业征管手段滞后。目前,许多地方对房地产行业的税收征管还处于“粗放”阶段,特别是征管手段上还不能适应 科学 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信息共享难、操作处理慢。 

二、加强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征管的措施 

 

1、完善相关税收政策 

我们要针对房地产税收政策的一些缺陷,加大改进力度,力求每项政策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不留漏洞。对自用没有同类可比价开发产品的房地产企业,要求其提供法定评估机构的评估证明严格界定拆迁补偿费,建立拆迁补偿费列支的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计税成本的基准定额,加强审核、管理力度,有效堵塞偷逃税漏洞。 

2、提高纳税意识 

一个良好的纳税 企业 服务体系和精心策划而有目标的税法宣传活动,对促进纳税企业守法至关重要。为了促进自觉守法。税务机关必须通过良好的宣传方法向纳税企业提供持之以恒、公正、礼貌和快捷的服务。宣传方法应该是通俗简明,达到即使是没有受过多少 教育 的纳税人也能够理解。同时税务人员对不同的纳税人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宣传税法、规章、规定和通告,以便提高其遵章守法水平,从而减少对税收的误解。把申报纳税变成公民的自觉行为。还有加强税务的信息化建设。随着 现代 信息技术产业的 发展 ,税务机关不但可以通过 网络 获取企业和个人房地产方面的信息,为税收征管其他环节提供基础,而且可以通过与银行等其他相关部门的联网了解纳税人的收入及经营情况。而纳税人也可以通过网络获得多数纳税相关信息。尤其是 电子 邮件的广泛使用可大大缩小征纳双方之间的交往成本。可见,实现信息化管理对于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都有促进作用。 

3、加大房地产税收稽查力度 

为了防止房地产企业的偷税漏税,稽查人员在对房地产业开展检查时,应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实行主查人责任制,明确职责,加大考核力度。第二,每年都应重点安排若干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在开展全面性的税收检查基础上,分析、剖析加强税收管理的对策和措施,提出有效的办法和建议。第三,加大对存量房交易完税凭证的检查力度,依法追缴应纳税。对违法行为,要加大曝光和惩罚力度。第四,各税种检查相结合,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的稽查力度。国税、地税、财政、 金融 、审计等机构应加强联手配合,互通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评估情况,相互印证,联合开展对房地产的重点、交叉稽查。 

4、实现房地产税收一体化 

在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中,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以存量房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征管工作为切入点,主动与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建立有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整合征管资源,优化纳税服务。首先,各级地方税务、财政部门应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充分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健全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定期将税源数据库的信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进行比对,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及时查补税款。其次要开展科技创新,开发“房地产税费一体化管理”软件,多方采集房地产企业的涉税信息。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与配合机制,明确部门职责。 

5、提高税务征管能力 

一是要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水平和 政治 素质。要在人员录用上力争吸收一些专业水平较高的人才,并定时组织培训和学习, 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对稽查人员加强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方面的教育。二是改进征管手段,提高科技含量。要不断提高房地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在税务机关之间、部门之间、税企之间充分实现网络互联、信息共享。可由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领导小组或政府信息管理部门牵头,在政府共享平台上搭建“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信息共享系统”,规划、国土、房管、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信息要实现共享。同时加大以票管税力度,全面推广使用电脑版建安、不动产发票。 

 

【 参考 文献 】 

[1] 赵晋林:当前我国房地产税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j].涉外税务,2004(4). 

篇4

(一)税收征收管理的概念及意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以法律、行政法规,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其基本职能是满足国家的基本财政需要和对经济运行实施有效的调控。税收征收管理是国家以法律为依据,根据税收的特点及其客观规律,对税收参与社会分配活动全过程进行决策、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以保证税收职能作用得以实现的一种管理活动,也是政府通过税收满足自身需求,促进经济合理化的一种活动。税收征收管理是税务管理的核心,在整个税务管理工作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对于完成税收收入计划,保证财政收入和实现对经济运行的调控及监督,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⒈税收征收管理,可以使税收法律得到贯彻实施。

⒉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财政职能。

⒊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

⒋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实现税收监督的职能。

⒌税收征收管理,可以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提高纳税的自觉性。

(二)税务稽查的概念、意义及作用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处理工作的总称。

首先税务稽查的意义具体讲是税收经济职能得以实现的重要手段;是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征收的重要补充和保证;是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有效工具;是完成税收任务,保证财政收入的重要环节;是严肃税收法纪,保证税收法律、法规顺利贯彻的有力保障。

其次税务稽查有以下作用:

⒈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⒉有利于保证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职能的正常发挥。

⒊有利于税收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⒋有利于促进纳税人强化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⒌有利于提高税务机关征管工作水平

税务稽查作为税收征收管理的主要环节,在整个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

二、目前征管、稽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征管规范管理工作不到位,对涉税企业监控不力

⒈申报不实,难以监控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税制改革的要求,我市税务系统进行了征、管、查三分离及取消税务专管员制度的征管改革,普遍建立了征收服务厅,实行了纳税人自行申报。征管改革虽然改善了企业纳税环境,但增加了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的难度。因为纳税人集中在每月1至10日进行纳税申报。而有限的征收人员只能就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对应关系进行书面的形式核审,对其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能作更深入的实质考证,所以对纳税企业的检查只能依靠税务稽查,但税务稽查又受到税务人员的数量、业务能力以及稽查时限等条件限制,因此对纳税企业税务稽查的深度和广度不能保证,造成对纳税企业监控不力。

⒉对税源监控不力,产生漏征漏管

对涉税企业信息掌握不足必然导致税源不请。首先,对一些不申报的“地下经济活动”和一些外地来津无证经营活动的个体业户无法掌握,产生了漏征漏管;其次,对一些零散税源户缺乏全面、深入和详细的了解,只能简单定额收税,极易形成漏征漏管;再次,缺少对重点税源户的长期跟踪监督,不易获得足够的企业信息,对纳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不能较透彻分析,对企业的纳税情况不能进行准确的预测,形成漏征漏管。由于税源不清监控管理弱化,不仅增加了税务稽查选案的盲目性,弱化了对纳税企业的日常管理,同时也使偷税、逃税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遏止。

⒊异地征收不利于税收征收管理规范化

全市开始实行新的征管模式,为了实行模式改革的平稳过度,新的征管模式继承了条块管辖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形式的企业越来越多,这种新兴企业经营手段灵活,行政管理薄弱,异地申报纳税不仅给经营者带来诸多不便,也给税务机关在管理上造成困难,形成“看的见管不着,管得着看不见”怪现象。另外,异地征收极易形成漏征、漏管。如坐落在红桥区的企业需要到南开区申报纳税,而有的税种(车船使用税、房地产税、印花税)按税法规规定应在企业坐落地进行申报纳税。异地申报纳税造成企业只能在其主管税务局进行所管税种的纳税申报,却漏掉了在座落地应该进行的纳税申报。

异地交叉管理造成了税源管理混乱,增加了规范征收工作的难度,也给偷税者创造了机会。

(二)稽查管理工作不规范,缺乏监督

⒈选案盲目性强,缺乏监督

稽查选案工作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掌握纳税企业完全、真实的信息基础之上的。由于对企业的监控不到位,对纳税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不能全面掌握仅靠企业会计报表的表面数据和工作经验进行选案很难抓住重点。选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都很低,并带有较强的盲目性。另外,由于“人情”关系和“同事”效应的干扰,加上选案工作岗位长期不变,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往往使有背景、有关系的大户免于检查,造成税负不公平。

⒉检查面宽,不能体现重点稽查的原则

由于缺少对纳税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不得不把工作重点放在对企业的日常检查上。而税务稽查又受到稽查人员的数量和稽查人员本身业务能力等因素影响,不可能在有限的时限内将众多的纳税企业查深、查透。不能体现稽查工作以点线为主,通过对少数违法行为的查处来影响广大纳税人的行为的目的。同时,大面积、拉网式稽查不仅加大了税收成本,也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

⒊个别稽查人员素质不高,造成种种不规范现象

个别税务人员素质偏低,执法能力差,不能适应偷税与反偷税,骗税与反骗税,避税与反避税斗争日趋尖锐复杂的新形势。面对纳税人高智能的偷骗税手段,束手无策,听之任之,加上责任心不强,造成该查的不查,该管的不管,或查的不深,管的不严,只得让税款白白流失。不仅助长了纳税人偷骗税行为,也使原本依法纳税的企业产生不平衡心态,抱着侥幸心理竟相偷逃税,导致违法案件屡禁不止。税务稽查人员每天都与纳税人打交道,经常接触钱和物,一些稽查人员意志薄弱,为私利所趋,执法犯法,置国家利益于不顾,为蝇头小利出卖国家赋予的权利与纳税人私下拉手,参与违法行为。有的利用自己对税收法规的熟知能力及业务技能帮助纳税人作假帐或通风报信、包庇纵容,查而不报,查大报小,避重就轻,严重破坏税法的严肃性,干扰了税收工作,给国家的财政收入造成了一定的损失。

⒋税务文书不统一,不规范

现行的税收法律对每一个执法环节都规定了相应的执法文书。然而,一些单位井未完全准确使用。那种“重组织收人,轻法律文书”的思想大有人在。他们认为使用规范的文书只是“画蛇添足”,认为工作太烦琐,所以常出现以口头告知或“便条”代替“法律文书”的现象。或者责令纳税人限期纳税时,不下达《限期纳税通知书》查封(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不使用查封扣押证,不开具《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或者《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即使使用了执法文书也有不规范的现象,如:使用过期税务文书;文书填写不规范、不完整;漏填项目;字迹潦草,反复涂改。还有的没有加盖税务机关的印章对于应当登记备(立)案的资料不登记备(立)案等等。

鉴于税收征管和稽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我认为,应根据企业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积极采取有利措施,尽快加以规范和解决。

三、规范税务征管、稽查管理工作的几点措施

(一)规范税务征管工作,加强对纳税企业的动态监督

⒈强化税源管理的基础地位

对税源户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很多部门(工商、银行、公检法、技术监督局、国税局、地税局等),税务部门只是这一管理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因此,要强化对税源户的管理,必须建立与其他管理部门相联系的协调机制。为此,首先应加强计算机网络建设,尽快完成与其他子系统的计算机联网,形成信息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采集和掌握纳税企业信息。建立纳税企业的信息库,对各类信息进行科学的对比、分析、整理、生成各项指标和数据,测定企业应税额,并与企业的纳税申报进行比较,以核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对有意瞒报的企业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税法的统一公平。其次,强化对税源的监控管理。税源监控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通过规范税务登记管理和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有效的减少漏征漏管,使无税务登记的“地下经济组织”得到监控。

⒉规范税务稽查选案

税务稽查的准确性是建立在稽查选案针对性的基础之上,因此规范稽查选案工作是至关重要的。首先,要对纳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准确的了解多渠道掌握纳税企业动态信息;其次,必须建立健定期轮岗制和监督机制,对税务稽查的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督,还必须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有意让企业欠税、瞒报欠税和有意漏选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以维护税法统一与税负公平。

(二)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稽查执法监督,完善执法制度和复查制度

⒈提高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

搞好税收工作,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要努力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敢打硬仗、高效廉洁的税收队伍。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技能、执法水平。各级税务部门在普遍重视税收业务技能培训与提高的同时,认真学习税收法规、政策及刑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条例以及其他涉税法律法规和执法程序等,要求稽查人员较系统的熟悉法律理论知识,准确把握具体条法,正确理解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辩证关系,深刻认识依法治税的含义,逐步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竞争上岗,实行分类等级制,拉开收入分配距离,对不称职的人员予以下岗培训或辞退,形成可上可下、优胜劣汰的竞争局面。以全面促进税收队伍素质的提高。

⒉加强对稽查人员的执法监察

执法监察制度税务是指税务监察部门通过多种形式落实各项制度,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执法情况进行监控,以确保执法队伍的廉洁。如制定税务稽查人员廉洁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设置群众举报箱、举报电话,开展向税务干部家庭发放公开信征意见书等活动,强化家庭监督。通过有效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处理税务稽查人员执法不严、、徇私王法、等严重破坏税法贯彻执行的行为。加强执法监察首先要进一步规范稽查工作的内容、程序。确定稽查程序四环节本意是强化对稽查权利的制约。但就目前实际情况看,各环节尚未完全实现相互制约。从取证到执行由一个或两个包办的现象仍然存在。只有严格落实四环节彻底分离才能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税收政策,规范稽查行为,促进稽查工作健康发展。其次,不断完善,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通过建立执法责任制,做到执法权力和责任的统一。执法责任制可把建立错案追究制度作为突破口。目前面临的关键问题是抓落实,应设置执法过错追究委员会,制定较全面的操作办法和处罚决定,并将各项办法、规定公示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对于违法不究者,除对违规人员进行处罚外,对其直接领导也要进行连带处罚。而且还要通过开现场会、发简报等形式子以曝光,加大警示力度。

⒊完善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和复查制度

税收执法检查制度对保证税法的严肃性是非常必要的措施。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本级税务机关组织自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进行对照检查,自我纠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自觉改进、提高。二是由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组织开展的税收执法专项检查,帮助下级税务机关纠正深层次问题。对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按照规定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或处分和诫免甚至撤职。就目前执法检查制度而言,其检查频率,检查力度仍有局限性,还不能真正及时发现隐蔽问题。做好基层税务机关干部思想工作,端正自查态度,放下思想包袱,确实认清税收执法检查制度的重要性。鼓励基层税务机关就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提出具有创新性建议和措施,并配以相应的奖励制度,形成一条上下结合的执法检查阵线。

复查制是抽查部分已审查的稽查案件进行重新检查。这项制度推行以来收效并不明显。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税收管理的先进做法和经验,对我国依法治税将有很大的推动作用。比如:对税务稽查监督制约分两个方面:一是税务稽查税前制约,即在处理前,通过稽查对案情事实及适用法律进行审核。二是税务稽查事后制约,即在检查内部设有一个质量检查处。其职责是对已结案的税务案件进行案头抽查复审,不面对纳税人。我国的复查制度可参照美国事前事后制约方法,挑选有较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具有丰富稽查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较稳定的机构,从事稽查事前规范工作以及事后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关的奖惩制度,促使稽查人员深入学习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规范执法行为,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建立完善的计算机管理体系

随着计算机在税收领域的广泛应用,开发研制规范、统一的计算机应用程序,扩大计算机在税收工作中的应用范围,尽量以计算机代替手工操作,在税务征收管理、稽查过程中减少人员的执法随意性日益重要。

⒈强化计算机功能

进一步开发软件应用系统,使计算机的税控功能涵盖税务登记、纳税申税、税源动态、税款征收、纳税检查、减免税管理等全部内容,对纳税人的涉税事项进行全方位监控。进一步强化税务稽查监控功能,开发运用税务稽查应用系统,强化专用发票监控功能,对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使用、交叉稽核和防伪税控,全部纳入计算机管理。只有使计算机各项监控功能齐全,系统开发建设模式科学、合理,信息采集、加工输出和储存真实、准确,才能充分实现对征、管、查全过程的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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