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法知识范文

时间:2023-12-26 15: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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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税法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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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计划管理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式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版式、联次、内容及使用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确定,并将专用发票票样及时下发各地。

(二)专用发票印制计划的制定

1.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实行统一计划管理。

2.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应逐级上报至国家税务总局。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每半年安排一次,印制计划上报后一般不再调整。

(1)县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8月20日以前将下一年度上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次年3月20日以前将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每年的9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机关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国税局;应于次年4月5日以前将所属县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于每年的9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一年度上半年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应于次年4月20日以前将所属地市级国税局下半年的专用发票的印制计划审定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4)国家税务总局将各省级国税局上报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进行审定汇总,送交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安排印制,并下发各省级国税局。

二、专用发票的仓储管理

(一)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

1.省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以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发运单进行验收。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专用发票印制计划对运抵的专用发票种类和数量进行核对。

(3)检查专用发票的包装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附件一)。

2.地市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依据造币总公司提供的专用发票装箱明细表进行验收。

(2)核对专用发票的种类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抽查专用发票的印制质量。

(4)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3.县级国税局对专用发票入库前的验收对运抵的专用发票,在入库前应按以下要求进行验收:

(1)采取随机检验的方式,抽检数量一般在所运专用发票总量的5%-10%左右,如发现有严重问题,可扩大抽查面。

(2)核对专用发票的各种版式和数量是否与核准的计划相符。

(3)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

4.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验收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负责,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更换。

5.在专用发票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质量问题,应将有质量问题的发票统一集中收缴、封存,由省级国税局报国家税务总局,并按有关法规处理。

6.各级国税局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验收入库单》时,须字迹清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

7.各级国税局要建立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二)专用发票的调拨

1.上级国税局向下级国税局调拨专用发票时,应及时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调拨单》(附件二),同时收取专用发票款。

2.各级国税局在专用发票调拨后,登记专用发票收、发、存台帐。

(三)专用发票的盘存

1.各级国税局对所属库存的专用发票必须建立定期盘存制度。

2.上级国税局应对下级国税局的专用发票盘存情况组织不定期的检查。

3.省级和地市级国税局每季度末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都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附件三)。县级国税局每个月应进行一次盘存,同时每次盘存必须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盘库报告表》。

4.根据工作需要,各级国税局应不定期进行盘存。

(四)专用发票的销毁1.专用发票销毁的范围

(1)属于有印制质量问题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专用发票印制质量问题的确认。省以下各级国税局发现专用发票有印制质量问题后,应将有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封存,并逐级上报到省级国税局。

②省级国税局与所承印专用发票的企业联系,由印制企业负责进一步认证。

③经双方共同认证确有印制质量问题的专用发票,应在双方共同监督下,由省级国税机关指定的企业负责销毁,并由印制企业报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备案。

④如双方有不同意见,由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共同协商后,另行处理。

(2)属于国税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国税机关法规的使用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

①对换版后,尚未使用已作废的旧版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②对不符合使用大面额版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已领购的,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③对改版后,凡不符合改版要求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④对超过国税局法规的使用期限,尚未使用或整本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进行销毁。

2.专用发票销毁的方法

(1)对上述专用发票销毁范围中,凡属于未使用的整本专用发票,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组织进行销毁。

(2)对整本发票中未使用的部分,可采取剪角方法核销。即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处,按“V”形剪角。

3.专用发票销毁的要求:

(1)各级国税局要建立健全销毁专用发票的制度,要有专人负责,严防在发票销毁过程中,发生被盗或丢失的事件。

(2)在专用发票销毁过程中,必须对销毁的专用发票实行双人管理制、经手责任制,做到数字准确无误、责任清楚。在待销毁的专用发票运输过程中,要有专人押运,确保安全。

(3)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省级国税局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专用发票的存储安全管理1.必须建立专门存储专用发票的库房,库房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库房设在国税局或发售网点的建筑群体内,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库房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无法避开的,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库房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3)库房内配备防潮、灭火装置,安装防爆灯,配备应急照明灯。

(4)库房安装防盗自动报警装置。守库室设置接受报警并与外界联络的通讯设备。

2.专用发票发售网点营业室的安全保管措施,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营业室出入口安装防盗安全门,窗户安装金属防护装置。

(2)发售工作区与其他工作区隔离。

(3)营业操作室与领购者之间设置必要的坚固隔离防护设施。

(4)营业室安装紧急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与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报警联网。

(5)设置存储专用发票的保险柜。

(6)配置专用发票防伪鉴别器。

3.各级国税局应根据专用发票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设立保卫机构,配置专职保卫人员,将安全保管工作纳入职工的岗位责任制。专用发票仓库的管理及保安工作,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配备专职的守库人员,实行双人24小时值班制度。

(2)严格控制非库管人员进入库房,非库管人员一般不得进入库房,如因工作需要临时进入库房的,应经领导审批并严格执行登记制度。

(3)遇节、假日,仓库管理人员应对仓库存储情况进行清点检查。

三、专用发票的运输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运输

1.国家税务总局委托造币总公司每年向各省按季运送专用发票。

2.各省级国税局接到专用发票后,可根据基层国税局的需要,自行组织专用发票的运送工作。

(二)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管理各级国税局运输专用发票必须配置运送专用发票的专用车辆;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及必要的通讯工具。远途运送大宗专用发票,应与当地公安、武警部门取得联系,采取相应的保卫措施,以确保专用发票的运输安全。

四、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一)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帐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见附件四)。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附件五)。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次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法规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二)专用发票的发售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发售,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税务机关不得将发售工作委托给企、事业单位,更不得雇用临时人员承办发售管理业务。

发售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购票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附件六)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附件七)。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法规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3、监督纳税人加盖“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国税局发售专用发票时(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必须监督纳税人在专用发票一至四联(即存根联、发票联、抵扣联、记帐联)的有关栏目中加盖刻有销货单位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帐号的“专用发票销货单位栏戳记”,经检验无误后方可将专用发票交付纳税人使用。

4、根据专用发票发售情况逐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帐》、《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日记帐》(附件八)和纳税人领购簿,按日汇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帐》(附件九)。

(三)专用发票的注销注销专用发票,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登记《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帐》和领购簿。

1.在纳税人领购专用发票前,国税局应按法规检查纳税人已使用的专用发票,经检查无误后予以注销。

2.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对按照法规收缴纳税人库存未用的专用发票予以注销。

3.对于纳税人丢失、被盗的专用发票,在按照法规给予纳税人处罚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予以注销。

(四)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统计

1.专用发票发售部门应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帐簿,做好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的核算工作。按期编制收发存情况统计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附件十)应逐级报送到国家税务总局。

(1)县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1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地市级国税局。

(2)地市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2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省级国税局。

(3)省级国税局应于季度和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3.专用发票收发存报表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五、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

(一)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专用发票的结算价格由国家计委统一确定。各级国税局按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11号)的法规,加收一定比例的专用发票管理费,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二)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管理

1.专用发票票款结算的方法和时间专用发票的票款结算采用签订结算协议的方法,即:每年各省级国税局与造币总公司签订一次专用发票票款结算协议。

专用发票的票款按季度进行结算,即于每季度开始15日内按季度计划票款总价30%的价款预付给造币总公司,待每季度票到后10日内通过银行将其余70%票款划给造币总公司。

省级以下国税局专用发票票款结算的方法和时间,由省级国税机关确定。

2.专用发票的票款管理专用发票的票款由省级国税局统一管理,省、地、县级国税局实行分级核算的原则。

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按照财务制度法规配备会计和出纳人员专门管理。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核算帐簿要完整,会计核算手续要齐全,专用发票票款要设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专用发票管理费的使用管理各级国税局收取的专用发票管理费可用于以下几方面开支:

(1)专用发票库房建设、维修及仓储设施条件的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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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272-03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每一个经济人或社会人都与税发生着关系,无论我们身处何方,税收都已渗透在我们日常生活的细节中,会时不时地在我们身边出现,可以说,人生中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几乎都与纳税分不开。目前,国家在一些大城市试点将房产税扩大到住宅,以家庭人均面积为标准,征税额相当于房产价值的千分之八。不少业内人士担心,这一举措可能会加重购房者的负担。类似这样的问题很自然很现实的摆在我们面前,所以,当今社会中,依法纳税,维护自身的护法权益已越来越重要。尤其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更需要专心研究税法和纳税筹划。

一、本科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缺陷

通过对往届生、在校生的问卷调查,进行分析研究,发现本科税法课程教学存在如下问题:

(一)教材内容滞后制约税法教学

为适应社会和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我国采取了渐进式的税制改革。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每年都有大量税收文件实施或修改,而教材出版又有一定的周期,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教材内容的相对滞后。对新税法出台,旧税法就废止了,一切按新税法执行。根据调查,59%的学生认为教材内容落后陈旧,给学习带来诸多不便;同时,很多税法教师也有同感。往在税法课堂上,教师和学生只能把教材置于一边,使得教学的质量得不到保证,教材不能成为教师和学生交流的平台。即使教材采用了最新税制,许多内容还是与实际执行方法存在差异。教材内容的滞后是制约税法教学的一个瓶颈。

(二)知识技能与实务脱节

在调查中,有71%的学生认为在校所学的课程内容过于理论化,对就业帮助不大,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培训才能走入岗位。回归教学,学生的确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没有去企业、税务机关实习的机会。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基本变成了机械僵硬的税款计算,无法调动起学生学习的热情。对于采用何种方式加强税法课程理论与实务的结合,有95%的人选择到相关单位实习的方式。

(三)教学方法单一,学生学习被动

据调查,有68%的人认为税法课程基本以老师主导课堂,传授知识。学生基本不会主动动脑思考。老师按部就班地讲,学生被动不加分析地听,特别是一些法律规范的条款,税款征收的公式等,学生更是死记硬背,没有从国家制定税法的根本上去理解分析。学生不能积极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其主要作用得不到发挥,课堂气氛沉闷压抑。老师讲的滔滔不绝,学生听的稀里糊涂。老师讲的越多,学生记得越少。老师越是想面面俱到,学生听的越是模糊。采用这种填鸭式、注入式的教学方式,结果就是事倍功半,事与愿违,教学质量很不乐观。而且现在学生人数多,班额多,层次参差不齐,教师很难把握每位学生的听课质量。对于希望以何种方式(可以不止一种)提升税法课程的学习效果,有85%的学生选择案例教学,有90%的学生选择实践教学方式。

二、本科税法课程教学改革与质量优化

通过以上的缺陷性分析,我们先系统地从体系上对本科税法课程进行改革。首先,建立课程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更新教学内容,避免新的法律条款出台后,教材内容的滞后影响税法教学。其次,成立社会实践委员会,使广大同学切身地体会实际的涉税工作,避免知识技能与实务脱节;适当结合纳税筹划知识,使同学们对税法有更深刻的认识。接下来,我们从教学方法上对税法课程进行质量优化。让税法走入现实生活,深刻体会税收就在我们身边,增强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与情景教学并施,提高学生的学习乐趣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避免教学方法单一,学生被动学习的状态。如图1所示:

(一)改进教学机制,更新教材内容

社会经济环境的迅速变化导致新出版的教材中存在不少废止的条款。所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过分依赖教材。要鼓励各位教师经常登录一些权威网站,例如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订阅权威的税法电子期刊,阅读《中国税务》和《中国税务报》,随时注意税法的时事政策信息。组织本专业的税法教师定期召开教学研讨会,将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等各种媒体上收集的最新税法动态进行汇总编入到教学内容中,拓展学生的视野和知识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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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技术竞争的日益激烈,自主创新能力已成为一个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凭借强大的技术优势和市场优势,在国际竞争中长期处于垄断地位。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的技术创新主要集中在科研院所、大中专院等学术科研机构,而企业技术创新发展起步较晚。受外部关键技术封锁和自身创新能力不足的双重制约。企业普遍面临着低端锁定困局。而且,当前我国发展受到了资源昂贵、能源紧缺、环境保护压力增大的制约,市场也在呼唤新产品、新技术的涌现,要求企业自主创新,产品更新换代。为此,国家出台一系列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如2008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方面规定了四项税收优惠:一是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二是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三是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四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等。

与以前的税法相比,新税法进一步扩大了税收优惠的力度。如上述第二项企业取消了当年利润在上年基础上增长10%的限制条件。新增了3、4项两种税收优惠。

我国2006年2月15日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以下简称新准则)也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出了新的规定。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开发阶段的支出,在能够证明下列各项时,应当资本化――确认为无形资产。与旧准则相比。此项规定可以避免或减少企业因研究开发支出大而造成企业当期账面利润波动的影响,也是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由于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变化。导致企业对于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发生变化,与会计处理间的差异也发生了变化。 下面就企业在新税法和新准则条件下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如何应用进行相关探讨。

一、研究开发费用的核算范围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即原来的“技术开发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但企业依法取得知识产权后,在境内外发生的知识产权维护费、诉讼费、费等其他相关费用支出。应从管理费据实列支。不应纳入研发费用。

二、研究开发费用的税务处理

新税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新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研究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开发是指在进行商业性生产或使用前,将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应用于某项计划或设计,以生产出新的或具有实质性改进的材料、装置、产品等。

由此可见,研究与开发是两个相互关联又有区别的活动。研究活动更加侧重于在理论上的探索。其性质是不具备足够确定性。而开发活动则更侧重于在实践上的应用,其性质是在某些情况下,企业能否确定获得未来经济利益的可能性。由此可见。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不同定义与性质决定了新准则中对研究与开发这两个不同阶段的支出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八、九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一)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二)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三)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四)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五)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应通过“研发支出”科目进行归集。并分别“费用化支出”和“资本化支出”进行明细核算。期(月)末,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科目。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的,应将“研发支出”科目归集的资本化支出金额转入“无形资产”科目。

四、研究开发费用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产生的具体差异

由于税法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加计扣除。新会计准则规定区分研究支出和开发支出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必然造成其在会计与税务处理上产生较大的差异。下面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某上市公司从2007年开始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2007年初。甲公司经董事会批准研发某项新型技术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一项专利权。该公司在当年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成本362万元、直接参与研究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538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的其他费用100万元,共计1000万元,其中研究阶段支出160万元。开发阶段符合资本化条件前发生的支出24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600万元。2007年底,该项新型技术已经用于产品生产而达到预定用途,预计使用寿命为10年。净残值为0,采用直线法摊销其价值。2007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3%;假定2008年度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仍为2 000万元,除研发费用外。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一)发生研究开发支出时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 000 000

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 000 000

贷:原材料 3620000

应付职工薪酬 5 380000

银行存款 1 000000

(二)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计入当期损益时

借:管理费用 4000000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4 000 000

(三)同时满足无形资产的各项条件确认无形资产时

借:无形资产 6000000

贷: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6 000 000

(四)2007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1 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利润总额+当期列入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当期列入费用的研究开发支出+当期确认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支出)×150=20000 000+4 000 000―10 000 000×150%=9000000元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率=9 000 000×33%=267300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2 67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673 000

2 递延所得税

2007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60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600万元将于未来期间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产生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义务,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暂时性差异×当期所得税税率=6000000×33%=1 98000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1 980 00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 980 000

也可以将1、2合并作如下复合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 653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 673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1 980 000

需要注意的是,2007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列数据为1 100万元(1 500-400),而不是1 500万元。

(五)2008年度摊销确认的无形资产价值

会计分录:

借:制造费用――专利权摊销 600 000

贷:累计摊销 600 000

(六)2008年度当期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

1 当期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当期利润总额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转回额=20000000-(0-600000)=20 600000元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率=20 600 000×25%=5 150000元

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5 15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150 000

2 递延所得税

2008年资产负债表日,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540万元,计税基础为零,因其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所以两者之间的差额540万元属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135万元(540×25%)。但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年初余额为198万元,当期应转回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63万元,其中包含由于税率的下降转回48万元(6 000 000×(33%-25%)和当年摊销无形资产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为15万元(600 000×25%)。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630 000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630 000

也可以将1、2合并作如下复合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4 52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 63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5 15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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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税收筹划风险的内涵与税收筹划特点

(一)税收筹划风险的内涵

税收筹划风险是指企业在全部的税收筹划以及具体实施等各项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面临的相关税务责任的不确定性。例如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检查后,会承担较多的税务责任,有的企业会被罚款、追究刑事责任,并未实现税务筹划预期的目标。对于企业的经营生产而言,追求效益是永恒的目标,但是企业要获取盈利必须是控制在可接受的风险范畴之内,税收筹划的风险又具有不确定性,若是盈利的风险性很高,企业则会有失败的可能。

(二)税收筹划的特点

从国内外学者下的定义中,总结税收筹划的特点有:

1、非违法性。税收筹划是一种符合法的行为,但是各行业的人士对“税收筹划”的合法的理解上仍存在分歧,即是探究该行为是形式上合法,还是已经符合法的精神,这有待于进一步探究。

2、预先筹划性。通常税收是按照企业的业务量来征收的,业务进行交易之后,就已经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这种行为有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定,这就体现事件具有预设性,而不是指纳税义务发生之后处理账务的技巧。

3、综合性。纳税企业对经营、筹资、投资、财务等活动进行的综合安排就是税收筹划。它需要企业战略、业务与财务之间的配合才能运作,而单单不靠财务做账是不能完整进行一项商务活动的。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避免顾此失彼。

4、目的性。进行税收筹划就是要达到节税的目的。也就是在两方面进行筹划:节税一是在数量上节税,二是延迟纳税时间。

三、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分析

(一)政策风险

(1)政策选择方面的风险。此风险产生的原因在于对政策精神的认识比较模糊。我国的现有税收法律、法规较繁杂,除去国家相关税收法规之外,还有由相关税收管理机构制定的众多税收规章。此类行政规章多是不明晰,可是其所涉及到的往往是税收筹划有可能接触到的领域。若是单一地将税收筹划理解为税收问题,而未重视税务机关以及相关法律的全面解释,选择与税法精神不相符合的筹划方法,通常会导致和税务行政执法有关部门的认定相违背,进而纳税筹划的方案不但无法实现节税目标,还会被认定为避税、漏税以及偷税,从而受到查处。(2)政策变化方面的风险。此风险多是由于税收政策发生变动到产生。政府税收政策通常具有时效性短、不定期性等特点,这对外资企业的税收筹划将会产生很高的风险。

(二)财务风险

外资企业一般筹资的数额较大,因此其的税收筹划空间较大,可获取的效益可能会较多,但相应的风险也会增加。目前部分外资企业的经营资金多是借助自有资金与银行借款。借贷资金的比例越大,财务利益也会越大,而税收利益也会相应增多,但财务风险也会增大。因而,外企在筹资时, 不仅要考虑税收收益还要考虑到财务风险。

(三)法律风险

通常涉税业务并不仅是纳税人的问题,税务筹划方案能否得到税务机关最终的认可,提供的纳税方案能否获得税务机关的认可,尤其是筹划过程中的税法适用的具体事项的认定是否可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在这其中,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对方案的认可上有可能出现冲突。若外企对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 促使税务筹划转变为偷税行为, 则会造成法律风险的产生。我国的法律多是采用成文法,因此即使同一个依据不同的人也会出现不同理解,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也会产生不同理解。如同一税收筹划方案若是在税收工作较为宽松的环境中则会容易通过,反之则不可通过。税收方案是否对税法适用,最终要由税务机关裁量,若未事先和税务机关做好沟通工作, 法律风险则会增大。

(四)经营风险

政府课税正是体现对企业的即得利益的一种分享, 但未承诺合理比例的经营风险责任,虽然税法已规定企业在限定期限内可用税前利润来补偿前期的经营亏损。这样政府与企业间接就成为合伙者,企业若盈利,政府则以征税方式获取其中部分盈利,企业若亏损,政府则允许企业可通过延期来弥补亏损并分担一定风险责任。但是此类风险分担主要以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获得一定盈利为前提,若无盈利,则企业承担全部一切风险。总之国家立法税收意识多倾向于政府,企业在其中所承担的经营风险是很高的。

四、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两税合并”是指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针对内外资企业的新税法,即规定内外资企业统一按按照2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税法坚持按照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收的原则实行税制改革,好处体现在诸多方面,企业、国家均能受益。这意味着外资企业也一定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一)对外资的优惠减少

两税合并以后,新企业所得税法继承了两部旧的企业所得税法,对部分外资的优惠政策进行了修订,类似于外资企业独享的部分税前优惠扣除等政策被取消,部分特殊的生产性企业也不能再享受退税优惠政策,另外还有对于外资企业的优惠时间以及“两免三减半”纳税义务同时也被取消。

(二)名义税率降低,降低了外企的竞争力度

两税尚未合并时,名义上内外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都是33%,但事实上外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大约为12%,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率在24%左右,外资企业所纳税费才为内资企业的一半左右,这使得两种企业存在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外资企业得到优势。两税合并后,两种企业的名义税率均为25%,这使得外资企业也失去了原有的优势地位,降低了竞争力度。

(三)两税合并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影响

两税合并后,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程度有所降低,关于税收待遇的变化,必然会对外商在中国的投资决策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且税制的变化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外资企业的产业结构调整。

产业结构升级,产业分工水平进一步提升。新税法实施以后,劳动密集型产业受到比较大的影响。因为国内的劳动密集型产业附加价值很低,在技术、资金等方面没有任何优势,所以国内的外资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想占领市场份额,获得生存空间,必须要提高产业结构,加大资金和技术的投入,才能加大这类产业的市场竞争力。

(四)新税法实施对外商的投资热情影响不大

相对来说,外商选择来中国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是主因,也不是惟一的衡量标准。外资企业在考察投资环境时,考虑得更多的问题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环境因素、自然因素等等,而税收因素只是帮助投资方进行决策的一个附加考虑因素。当前我国拥有许多优势,例如我国的社会、政治、经济环境均很稳定,基础设施正在完善,而且劳动力能力、素质以及国家综合科技水平都在逐步提高,并且中国金融领域自从加入世贸后,融资能力不断增强,引进外资的配套条件逐步完善,这些优势是大部分外资投资商所看中的。因此,新税法的颁布并不能成为外商在判决是否在中国投资的主导因素,反过来,通过本次的税率调整,有望整体上提高外商在华投资的质量,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最终促进外资企业健康发展,达到共赢的目标。

五、外资企业税收筹划纳税风险的防范

(一)纳税人方面

纳税人必须要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能运用合法途径保护正当权益。在筹资决策中,应有意识地应用多种税务筹划方法,此外纳税人应不断加强税务技能工作的培养,做知法、守法的纳税人。政府因鼓励纳税人应用多种税收筹划方法,这样不仅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经营管理水平以及会计水平, 且利于引导及优化投资方向,进而促使产业的布局更加合理化,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快速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能很好地保障了国家的长期财政收入。由此可见,税务筹划不但不会使国家税收的总量减少, 反而会使国家的税收收入规模得到不断扩大。

(二)税收筹划方案方面

税收筹划是企业财务的管理范畴之内,其目标是实现企业股东的经济效益最大化。因此税务筹划应围绕此目标做综合策划,把它列入企业整体投资以及经营战略中,不可局限在个别的税种上,也不可仅是着眼于在节税上。即税务筹划须着眼在降低整体税负上。这是因为各种税种的税基之间是紧密关联的,其中某种个税税基缩减时则会导致其它税种税基扩张。所以税务筹划必须不仅要考虑道每一种税种节税的利益,还要考虑多种税种之间的利益互相抵消的因素。此外,不应将税收利益等同于企业所有的经济利益,即使项目投资税收减少也并不意味着纳税人的整体利益增加。若方案选择性大,则应选择最优方案。最优方案还需要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成本效益原则。这是由于税收筹划方案通过后,进入实施阶段。纳税人在实施方案的过程中,获得一定税收利益时,也会在筹划方案的实施过程中支付出一定的额外费用。因此,在制定税收筹划方案时,必须要遵循成本效益这个基本的原则,不仅要考虑到税收筹划实际的成本,还要把在选择税收筹划方案阶段已放弃的筹划方案所具有的可能利益当做是机会成本,并加以考虑。唯有税收筹划方案的实际成本及损失均小于所得到的收益,此税收筹划方案才是可接受的。

(三)依法筹划

首先,税收筹划必须要合法,这是最基本的条件,也是税收筹划能否成功的关键。因而,在具体操作时,学法、守法是必须的,应熟练掌握相关税法含义,时刻关注最新税收政策,以确保税收筹划方案合法。其次,要正确处理税收筹划及避税之间的关系,这两者存在相同点,也存在不同点。避税是纳税人员通过合法手段,钻税法漏洞,不违法,但是和立法者的立法意图不相符合。避税所产生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其会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因而,税收筹划不但不可违法,还需与税收政策相符合,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时,又能顺应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的主要意图。

(四)税务机关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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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2)14013101

2010年教育部启动实施的“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卓越计划”)是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而提出的高等教育重大改革计划,旨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教育理念,培养卓越后备人才。虽然目前财经类专业没有在国家的卓越计划里,但是“卓越计划”的核心理念也同样适用。“卓越计划”就是致力于提升学生在专业领域各方面的素质和能力,而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环节是人才培养的基本要素,是能否培养出卓越人才的关键。如何提高税法课程的教学质量,提升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卓越创新型人才是税法课程教师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

1 当前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税法变动频繁,教材更新滞后

教材内容能否跟上时代的步伐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但是,由于我国税收法规的时效性强,政策更新速度快,导致税法教材极易过时,其内容总是滞后于现行法规。例如:2011年国家税收法律中一个很重要的变化,从2011年9月1日起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2000元调至3500元,但为保证在新学期开学前取得课本,高校订书一般是在前一学期下单,因此,在2011年的教学中使用的教材中几乎没有按新的条例来编写。

1.2 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落后

税法课程在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方面虽有一定程度的改进,但是在教学方法上基本还是以教材为中心,以教师传授为主的“填鸭式”传授模式。在教学手段上,不少教师还是采用传统的黑板加粉笔,虽然也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还只停留在演示文稿的使用上。因此,单调的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使学生的主动性很难调动起来,《税法》成了“睡法”,很不利于学生个性的发展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1.3 课程教学重理论、轻实践

税法课程教学一直存在着重理论、轻实践,重知识、轻能力的倾向。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理论与实践脱节,学生动手能力不强。虽然也有一些高校尝试运用各种课堂实践方法,如到校内外实习基地学习、下企业参观考察等,但总体来说受经费、教师个人的责任心等因素的影响,实践教学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1.4 缺乏培养卓越人才的师资队伍

哈佛大学前校长科南特曾深刻指出:“大学的荣誉不在于它的校舍和人数,而在于它一代教师的质量。一个学校要站得住,教师一定要出色。”因此建立一支高水平、高素质的师资是“卓越计划”的成功与否的关键。税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需要的是具备丰富实战经验的教师,凭借授课教师丰富的实战经验,借助于案例等手段把税法的基本理论融于其中,以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应用。然而目前我国高校税法教师多是毕业后直接任教,相关实践经验缺乏,所以多数流于照本宣科。

2 基于“卓越计划”的税法课程改革

2.1 选择时效性强的教材

在教材选择上应尽量选择近期出版的教材,或者学校组织教师自编教材,将最新税法知识与政策动向及时写入教材,更新教材编写方法,将教学做融于一体的教学理念体现到教材中,建立项目导向、任务驱动的教材体系,增强教材对学生的指导性,方便学生预习复习,从而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教学中,可将注会教材或注税教材作为参考,因为注会和注税教材更新快,时效性强,且有大量的时新案例,对教与学都有一定的帮助。

2.2 创新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

税法是一门理论性和应用性都很强的课程,在教学中教师应注意使用启发性教学。启发式教学可以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改变教师满堂灌、学生忙于记笔记的传统教学方式,让学生积极参与到知识的传授过程中来,变被动的接受知识为主动的学习知识。比如在讲授个人所得税计算时,教师可以结合自己收入的纳税情况来举例,提高学生对个人所得税的学习兴趣。在讲授增值税法时,可以通过引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几起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案件,引发学生对我国增值税制度的探究欲望。另外,在教学中教师可采用板书、多媒体演示、课堂小测试、重点问题课堂讨论等丰富多样的课堂教学模式,能够增强学生在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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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上的积极性,大大地提高课堂效率。实践证明,教学手段从单一满堂灌形式向多样化传授方式发展,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

2.3 加强实践教学

实施“卓越计划”的目标是克服我国目前严重的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改革现有的人才培养模式,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统一,实现学校学习与校外实践的有机结合,真正使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能够有机协调地发展,从而培养造就创新能力强、综合素质高、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人才。针对税法课程的特点,教学中可通过以下环节要加大实践教学:首先,加强校内实验实训。按照税收征管的流程,让学生模拟税收征管的实践操作,如模拟纳税申报等实务工作。其次,加强与企业的联系,请企业总会计师、财税基层干部等专业资深人士来学校作各种讲座,以利于学生掌握最新的税法法规政策,追踪最新的税法前沿知识。另外,也可由教师带队让学生到企业实地参观考察,熟悉纳税业务的全部流程,从而克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问题。

2.4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要培养高素质的卓越创新人才,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至关重要。首先,为了培养具备丰富的实战经验的税法教师,学校可以组织教师报考注册税务师或安排教师下企业从事报税工作,定期参加税务部门安排的培训。另外,教师也可以到企业锻炼,熟练税收实务操作方法,接受前沿最新专业知识培训,不断积累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3 结语

培养卓越创新型人才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对所有学校而言都是一项繁杂的系统工程。抓住“卓越计划”这一契机,构建能够体现承载学生素质与能力的课程体系,对现有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进行相应改革,使学生的能力和素质得到全面提高,是每一位教师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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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应用型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要求税法进行实践教学,税法对企业会计处理的影响也使会计专业学生要想实现就业就必须掌握税法实务操作。(一)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实践教学。培养应用型会计人才,发挥会计人才在社会实践中的作用,是会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任务。(二)会计专业就业实习要求税法实践教学。会计专业学生的实习企业或初次就业一般为小型企业,而提高学生初次就业的职业信心有助于学生很快适应工作,并为进一步提高职业技能打下基础,而小企业的会计处理受税法影响比较大,所以加强税法课程的实践教学对会计专业学生的就业实习很重要。

二、《税法》实践教学设计

(一)校内实践教学设计

1、《税收》实践教学教材建设。《税收》实践教材要以最新税法为依据,设计适用的各税种的相关票据以及纳税申报表,并需要设计好实务操作题供学生实践适用。针对增值税实践教学,需要设计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等实践内容,以及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两个附表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实践内容,并结合设计的实务操作题让学生判断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针对企业所得税,设计某企业一年的主要业务(可以是汇总数),让学生判断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设计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根据当期业务填制《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以及相关附表的编制,练习涉及跨地区经营的企业如何汇总纳税以及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报税等。在教材建设中要重视例题模拟实践教学。

2、《税收》实践教学实验室建设。通过建立《税收》实践教学实验室可以更好地进行税法实践,但结合院校自身条件,实验室可以单独建立,也可以和会计实验室建在一起。实验室主要配备实验资料、税务软件和税法教学光盘,应能供正常实践教学、税务软件操作演示以及学生进行手工模拟实训、岗位实训等。教学功能主要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一方面认识不同纳税人及其应当办理的各种涉税法律业务事项;另一方面通过学生动手操作,练习为各类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审核等业务。

3、网上实践教学栏目的开设。税法更新很快,可以利用校园网开设网上税法实践教学栏目。一是提供最新的税收法规;二是可以提供教师实践教学的课件供学生重复学习;三是提供实践练习;四是可以提供教师与学生交流平台,更好地开展实践教学。

(二)校外实践教学设计

1、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因为纳税申报是由税务部门管理的,很多报税业务更新很快,所以要想达到好的实践效果,必须取得当地税务部门的支持。例如,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需要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防伪税控系统是指使用税务部门认可的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2、校外实践基地建设。会计以及报税工作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而由于财务工作的敏感性和机密性,使得会计专业校外实习因实习单位不愿意接收、怕单位财务资料外泄等原因而较难达到实训效果。可以探索“高校-中介机构-企业”的校外实训基地建设,通过顶岗实践安排学生在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指导教师与业务能手的带领下,进入企业从事税款汇算清缴工作。通过这些校外实践基地的建设,一方面为学生参加实践活动提供一个平台;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强与中介机构以及企业的联系,把有关税法信息反馈给学校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校内实践教学水平。

三、《税收》师资队伍的建设

《税收》师资队伍的建设是税法实践教学的关键没有实务经验的教师很难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可以通过让高校教师“走出去”的“双师型”措施提高专业教师的综合专业素质,也可以通过把企业、税务师事务所的税法专家“引进来”的方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一)专业教师的“双师型”队伍建设

税法专业教师的“双师型”队伍建设是增强税法实践教学的有力措施。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借此提高教师综合专业素质。因为这类考试对实际操作能力有较高要求,所以也可以提高教师实际操作能力;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到校外实习,教师实行轮流实习制度;有的院校鼓励教师在校外企业或会计、税务中介机构兼职,为企业做会计税务咨询等。通过这些措施,目的是增加教师的实践经验,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这样对提高授课水平、增强实训课教学效果有很大帮助。

(二)引入校外专家授课

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用”是关键,培养学用结合、服务发展、以用为本的应用型会计人才,要求人才培养工作一方面要时时处处着眼于“用”;另一方面要求将“用”落到实处,要将人才培养结合到具体企业中去,将人才培养工作放置到企业实践的第一线去,将书本中、课堂上学到的各种抽象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各种具体的工作中去,通过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具体实践过程,在干中学、学中干,活学活用所学知识,真正将知识转化为应用能力,转化为活的生产力和创造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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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是财会专业的必修课,政策性和专业性,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会计人员专业知识和能力结构中占有特殊的位置,也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证和会计职称考试的重要内容。课程相关内容掌握得好不好,直接影响会计毕业生的素质,也必将影响日后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但在中职会计专业教学理念和实践中,普遍存在诸多误区和问题。现对常见现象做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和优化对策。

一、将税收专业知识与依法诚信纳税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相分离的误区和优化对策

一些教师认为:《国家税收》课程包括税收基本理论、中国现行税种税制、税收管理三部分内容,在制订教学计划和备课时很少关注与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培养方面的联系。其实税务是所有企业非常重要的业务,合理筹划可以减少企业的成本费用;相反如果处理不当,多交税款会给企业带来损失,少交税款则使企业的声誉受到影响,被行政处罚,甚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会计人员合谋偷逃税款而被追究法律责任比贪污受贿、会计造假等比例更高!所以,依法纳税法律意识的培养和诚信纳税职业道德的修养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必须贯穿于《国家税收》课程教学的全部过程。从更高的视野看待、实施此课程,增强教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将税收知识与会计、管理知识相分离的误区和优化对策

很多人将《国家税收》视为一门孤立的课程,在制订《会计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时欠缺考虑与其他课程如《法律》《企业管理》《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财务会计》《财政与金融》等的逻辑关联性。企业成立时要交资本印花税;经营过程中要交各种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终止注销时要交清算所得税等。大量经济业务和活动都和税法相关,任何一个企业或人都会遇到税法问题。本人认为,《国家税收》应该安排在《企业管理》《法律》《基础会计》之后。因为学习《国家税收》要求学生对企业运营、法律常识和会计原理等有个基础的知识。《国家税收》又应该安排在《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等之前。因为学生只有详细深入学习税务税法,才能更好的掌握会计实务,更好地理解财务管理的知识和技巧。《国家税收》这门课程,除了要求学生掌握税收基本理论和观念、税收征管实务之外,还必须掌握企业常见涉税业务的会计核算方法。相关课程必须统筹安排、相互协调。本人认为三年制计划中一般应安排在第二或第三个学期,考虑到课程的重要性和内容的丰富性,每周6节课为宜。

三、教学方法上重理论灌输,轻技能培养;重细节知识,轻宏观视野的误区和优化对策

很多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对学生进行列举讲授,要求学生死记硬背。有教师在向学生介绍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初级职称等考试相关税法内容的备考经验时认为主要靠背,关键是“会背”。教学内容面面俱到,各个税种平均有力,将教学重点放在税额计算上,其实是缺乏对《国家税收》课程精髓和结构体系的准确把握,不得要领。

本人认为,应该从国家财政、企业管理、诚信守法、会计核算等角度引导学生认识《国家税收》这门课程。教学内容上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税收基本理论,包括税收的概念、特征、职能和税法体系;二是我国企业常见的税类、税种;三是税收程序法和征管法。第二项是重点,其中又应重点讲授流转税和所得税。各税种的第一重点是征税对象;其次是税额计算;再次是申报税流程;最后是会计核算。相关税类、税种在教学上类比延伸,触类旁通。教学安排上一定要突出重难点,有的放矢。中职学生由于时间和基础原因不需要也不可能对所有税种知识和税法细节进行讲授和记忆,这样会适得其反,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四、教学考核手段单调、教材内容落后陈旧的误区及对策

有些教师没有适应时代进步,还是采用传统的“一本教材、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份试卷”等传统的教学和考核方式,课堂上照本宣科,本来重要而生动的课程变得烦躁乏味。2007年以来我国主要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均进行过重大改革,小型的税法修改完善每个季度都在进行,但国内大部分教材更新改版不及时,存在很多滞后错误的内容。

教师首先要加强自学和培训,及时更新税法知识,掌握税法和税务管理的最新动态。课堂上尽量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教材的知识点、实务中的发票凭证、申报表等还有相关案例制作成课件,立体化有条理地展示给学生。教学上可以采取讲授法、案例法、讨论法、实训课等形式。近年我国大部分地区税务管理申报纳税开票抄税认证等业务都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而且税务机关都有相应的模拟操作教学软件,故课堂上要开通网络,对学生进行讲授、演示、模拟操作。课外要求学生上网搜索最新的税法条文,登录网上办税或开票大厅;带领学生到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局办税大厅进行观摩体验。

最后,本人认为中职《国家税收》的教学不能以会计证等考试为导向,而应该以构建良好扎实的职业理念和专业基础为导向。不能过分强调理论知识的记忆,而应更多强调学习兴趣、专业思维、实践技能和自学能力的培养,掌握在日后专业工作过程中学习税法、解决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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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思维通常是对现有行为模式的延伸和创新,通过逆向过程的思考和再造达到改进和提高效果的目的。目前,开展符合纳税人需求的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税法宣传是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重要形式之一。因此,对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模式进行延伸思考,在内容和形式上都需要扩展:内容上,税务机关税法宣传除公布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外,还应经常性地通过各种途径、渠道公布和提供最新税法信息和纳税人关心的实时纳税信息;形式上,税务机关不单要通过报刊、杂志宣传,还要在广播、电视方面增加税法宣传的节目和时间,以及自己制作或征集电影、短片、小品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来满足纳税人对税收政策和税收知识的需求,确保纳税人享有的《征管法》规定的知情权落到实处,使纳税人知晓自己缴纳税金的实际用途,提高对税收的理解,从而形成积极的纳税意识,树立主动依法纳税的观念。

通过逆向思维,改进和提高当前税法宣传的水平,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第一、在平时的工作中,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应该由被动的“受访宣传式”转化为主动出击的方式。在平时工作中,税务人员通过纳税服务工作和网站等渠道,主动采集归纳纳税人关于办税的需求,经过分析总结后适时地进行有针对性的纳税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在办税的过程中能够了解到他们最想知道的涉税信息,加强税法宣传的效果和针对性。例如:根据纳税人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开办纳税人税收业务培训班;及时在办税服务厅的公告栏上公布出最近开始生效执行的税收政策文件;主动向纳税人介绍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和纳税流程;在工作中注意体现出纳税人优先和荣誉感等等。在实际税收工作当中,灵活的运用这种有的放矢的主动出击式税法宣传,不仅可以大大充实纳税服务的内涵和实践,也能使平时税务机关的税法宣传获得更加满意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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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会计学本科专业基本设置了以基础会计、财务会计、财务管理为主干的专业课,辅之以会计模拟实验、会计信息系统等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课程体系,一般同时设置税法相关课程。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亨德里克森在《会计理论》一书中所说:“很多小企业,会计的目的是为了编制所得税申报表,甚至不少企业若不是为了纳税根本不会记账。即使对大公司来说,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税法对于提高会计实践水准具有极大影响,并促进一般会计实务的改进及一致性的保持。通过税法还可以促进会计观念的发展”。

由于税法与会计工作有密切联系,在很多情况下对会计政策选择、会计方法等有决定性影响,要求会计学本科学生能够熟练掌握税法知识。随着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已经成为企业理财的一个重要方面,税务筹划对纳税人的技术要求较高,要求纳税人系统、熟练掌握税法知识,并掌握一定的税务筹划技术。会计学本科专业系统地进行税法课程建设十分必要。

一、税法相关课程的设置

税法相关课程主要包括《税法》、《税务会计》、《税务筹划》(或称《税收筹划》、《纳税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等课程。目前各院校会计学本科专业对税法相关课程的设置不尽相同,其中《税法》一般为必修课,《税务会计》、《税务筹划》、《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一般为选修课。由于大学压缩理论教学时间,增加实践教学时间,多数会计本科专业或开设《税法》及《税务筹划》或开设《税法》和《税务

会计》,部分侧重注册会计师方向或侧重税务的院校开设《税收实务》和《国际税收》。

二、教材及教学参考书选择

1.教材选择。开设《税法》及《税务筹划》的专业有两种开设方式,教材的选择根据开设方式不同而不同:一种方式是分别开设《税法》和《税务筹划》。先开设《税法》,一般每周3学时,然后开设《税务筹划》,每周2学时。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税法知识和税务筹划技术,学时较充裕;缺点是学习税务筹划时要求对税法知识相当熟悉,因为税法是以前学期开设,需要复述一些税法规定。作为两门课程来开设,每门课程选择独立教材即可,可供选择的教材很多,一定要注意税法更新非常快,教材必须选用能跟上最新税法变化的相应教材。

另一种方式是只开设一门课《税法及税务筹划》(或称《税法及税收筹划》),每周4课时。这样的教材不多,许多院校是选择一本税法教材和一本税务筹划教材,同时使用。一般先学习某税种的税法规定及税额计算,接着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技术。这样设置的优点是在学完某税种后即学习该税种的筹划,效率比较高,限于学时不多,往往顾此失彼,各院校可考虑学时选择开设。

开设《税法》和《税务会计》同样也有以上两种开设方式以及相应教材选用,一是分别开设《税法》和《税务会计》。这样的课程设置可以使学生系统学习税法知识和税务会计知识,学时较充裕;缺点是《税务会计》中有关所得税会计部分与《财务会计》中重复,设置教学计划时要做好调整。另一种方式是只开设一门课《税法及税务会计》,将《税法》和《税务会计》进行整合。

2.教学参考书选择。税法的一大特点是更新非常快,教材往往跟不上税法的变化。如果选用的教材上有已被废止的税法规定,任课教师必须补充相应最新条文,势必增加老师和学生的负担,可以考虑使用最新的税法考试用书作为教学参考书,如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教材(或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考试用书的优点是最新最权威,缺点是体系不太合适,它的体系是为考试用的,不如一般的高校教学用教材知识点讲解系统全面,不过这一缺点可以通过任课教师的讲解弥补。总体来说,因为注会《税法》教材的权威性及更新快,许多院校用它做教学用书。

三、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

教学方法除了课堂讲授外,要积极尝试其他方式,尤其突出实践教学、案例教学。教学手段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支持教学方法创新。对如何提高教学效果的研究已经很多,本文强调以下两点:

1.重视实践教学。税法相关课程的性质决定了课程必须结合案例,结合实践。可以通过录像观看、税法专家讲座等方式让学生学习实际操作。如现在企业普遍实行电子报税,可以请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多媒体讲解模拟电子报税过程,或购买仿真电子报税软件,建立电子报税实训室,由学生独立完成电子报税业务;对《税务筹划》的教学,应将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和企业作为主要实践场所,让学生在真实的情境下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或利用中税网等互联网上的实际税务筹划案例让学生分析,练习综合运用会计、税法和税务筹划知识的能力。

2.习题库试题库作用有限。在建立精品课的过程中,一般会建立该门课程的习题库试题库,但税法课程更新快的特点决定了税法课程的习题库试题库作用有限。税法是以现行税法条文为标准,两年前建立的习题试题库可能因税法的变化已经不再适用,即使建立了习题库试题库也必须不断更新。可以考虑使用当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税法》习题(或注册税务师税法习题)作为参考。

四、师资队伍建设

1.税法课程的教师应具备综合专业基础

首先,税法课程的教师应具有一定会计知识,熟悉企业会计核算实务。这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上表现得非常明显。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实行纳税申报制度,需要纳税人具备相当专业的税收知识和会计知识。尤其对《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要非常熟悉,这样才能把所得税讲好。

其次,税务筹划课程的教师除精通税法外,还必须具备财务管理知识。如税务筹划在计算时一般会用到折现计算,另外,税务筹划中有企业筹资的筹划,就需要用到财务管理中筹资方式的相关知识等。

2.重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会计专业教师的“双师型”队伍建设问题,一直是近几年各高校普遍关注的问题。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参加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考试,借此提高税法专业素质,提高税务操作能力;有些院校鼓励专业教师到校外实习,教师实行轮流实习制度等。通过这些措施,目的是增加教师的实际经验,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这样对提高授课水平、增强教学效果有很大帮助。

总之,税法相关课程有其特殊性,在组织教学时应科学设置课程体系,合理选择教材及参考用书,精心选择教学方法,重视师资队伍建设等,通过以上措施提高教学效果,满足企业对会计专业学生税法知识结构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宁宇.关于高等工科院校开设税法相关课程的探讨[J].会计之友.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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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业管理的目标描述

(一)专业管理的理念或策略

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税务风险是指企业在遵从税法时的实际表现与应该达到的实际标准之间存在差异进而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企业的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另一方面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足有关优惠政策,或未考虑暂时性差异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

导致企业产生税务风险的因素有多种,包括外部宏观环境风险和企业内部管理风险。近年来,企业财务人员更迭速度加快,因轮岗、退休、离职等原因,对税务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产生较大的企业税务风险。主要表现形式为:税务人员业务知识匮乏、税企沟通联系不紧密、税务数据准确性、规范性不高、税务考核指标偏低等。

评估预测税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化解风险,是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关键。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积极识别和评价企业存在的税务风险,综合利用各种分析方法和手段,全面、系统地预测企业内外环境的各种资料及财务数据。比如分析税务风险的可能性、严重性及影响程度,以了解税务风险产生的负面作用。以正确评价税务风险为基础,企业还应加强对税务风险的适时监控,尤其在纳税义务发生前,对企业经营全过程进行系统性审阅和合理性策划,尽可能实现企业税务的零风险。在实施监控行为的具体过程中,要合理、合法地审阅纳税事项,合理规划纳税事项的实施策略等,制定相应可行的改进措施。

(二)专业管理的目标

税务规划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并符合税法规定;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符合税法规定;对税务事项的会计处理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符合税法规定。

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

通过对人员更迭中税务风险的研究分析,下文提出重点区域管控措施,规避及减少风险因素,确保税务工作稳定、延续、合规进行,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环境。

二、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思想认识区域

“思想认识区域”,防止出现理解偏差,与企业文化建设紧密联系,强化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风险管理理念,增强员工的税务风险管理意识。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保障。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也是利国利民之举。

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对经营状况了解有限或对税务筹划理解扭曲,就会导致企业涉税行为出现偏差。依据公司的发展方向和文化建设,公司应主张依法缴纳税款,合理筹划,不刻意避税,更不能偷逃税款。作为市场主体,A级纳税信用单位,我们深刻体会到了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给我们带来的好处。我们企业认真处理涉税事项、积极纳税,这为我们换来的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以及市场综合竞争力的增强,对政府的热忱服务,企业的良好形象,总体上讲促进了企业的健康发展。这些主要归因于公司对税收的正确理解和对税收政策的科学把握。我们的纳税理念是:依法纳税,诚信纳税。

(二)管理制度区域

1.健全各项税务管理制度,探索新的管控模式

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也会给企业带来深层次的涉税缺陷。目前,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完善,税收制度也逐渐健全,但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之间的差异将长期存在。为避免税务风险,企业财务人员应把握上述差异,尽量做到正确纳税,这一客观要求具体表现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即企业应致力于管理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在严格把握传统财务内控手段的前提下,对现代化知识技术充分利用,建立一套操作性强、便于控制的内部财务报告组织信息系统。公司应在执行相关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加大对涉税业务的学习,探索新的税务风险管控制度和模式。

2.按照制度,认真办理岗位交接手续

税务资料尤其是历史数据资料的交接,对税务管理工作非常重要。公司应该认真执行,在岗位交接方面严格把控,设定监督人,当面清点交接税务资料,并在交接手续上签字确认,保障税务资料和信息的及时传递,确保历史资料的准确完整。

(三)业务技能区域

“业务技能区域”,防止管理水平的停滞,加强自身学习提升,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在工作中锻炼成长,多方位提升税务管理人员业务水平。财务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是保证涉税资料真实、科学、合法的重要砝码,也是企业正确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如果财务人员工作失误过多,企业便会遇到较大的税务风险,公司应通过岗位培训、鼓励人员学习最新税法知识,定期提供交流平台等措施提升税务管理的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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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为达了到减轻税收负担以及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对经营、理财、投资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以及安排,制作出一整套完整的纳税操作的方案,进而达到节税的目的。从国家税制法规上看,纳税人总是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以便节减税收。一旦税法有所变化,那么纳税人就会从自身追求财务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采取相应的行动,把税收的意图融入到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中,从此方面来说,纳税筹划既是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好、更快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也是在提醒税务机关注意税法的缺陷,进而对健全税法起到促进作用。从纳税人角度上看,纳税筹划既能使得纳税人税收减少,同时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可以通过税收方案之间的比较,进而选择出纳税较轻的方案,以减少纳税人现金流出或本期现金流出,以增加可支配资金,并且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壮大。

通过上述分析,纳税筹划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方面,体现了纳税筹划手段,纳税筹划需要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企业通过对经营到投资、理财到交易等各项活动进行事先合理、有效地安排。另一方面,明确表示纳税筹划的目的纳税筹划是为了同时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税收零风险的目的,当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之后,并没有减轻税收负担,则这个纳税筹划是失败的;可是,当企业在减轻税收负担时,税收风险也有较大幅度的提升,那么纳税筹划活动同样不算成功。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2.1纳税筹划对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具有促进作用

税务筹划是以现阶段实行的税收法律为依据,利用对税法规定的熟悉,对税制构成要素中的税负差异进行税务筹划,以选择出最优的纳税方案。而现代税收是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的特点,同样是依法制定出来的。纳税筹划和纳税人纳税意识增强具有同步性和客观一致性。因此,纳税筹划有利于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法律意识, 由此可见,对于增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具有促进作用,是有效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一种有效手段。

2.2纳税筹划对于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有积极作用

企业在整体的负担中,税收所占的比重是最高的。并且税负又具有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 税负是企业净现金的流出,它并不会给企业带来一些额外的经济收益,因此,要是想提高企业的利润水平,以降低资本成本并且增加现金流,进行合理的、成功的税收筹划是十分有必要的。

2.3纳税筹划有利于不断健全与完善税法

纳税筹划是合法地利用税法对企业的资源进行最优化安排以达到减少纳税的目的,而税务机关并不能对企业进行处罚,只能依靠从加强税法的建设角度,进而不断地从纳税人的筹划方案过程中发现税法中存在的不足。

3.统筹纳税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来自其本质的特性,如果脱离了合法性、整体性、风险性、成本性 等特性,那么纳税筹划原则也就无遵循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纳税筹划的本质特性是纳税筹划原则具有其内在的产生根源,纳税筹划原则是外在的规则,体现了纳税筹划的本质特性。而企业要想开展纳税筹划就必须认真遵循其对应原则和本质特性。

3.1超前性和事先筹划的基本原则

事先进行纳税筹划是一种客观可能并且必然的要求,在客观上可能是指纳税行为具有滞后性,多发生在经济行为之后,一些纳税行为的滞后性会给纳税人在展开事前筹划过程提供了可能性。纳税筹划必须在经济业务和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就对纳税阶段进行合理的筹划,否则就容易沦为带有欺诈性质的偷税,这也是纳税筹划的必然要求。

3.2要注重整体性和综合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并不是为了谋求一些税种税负减轻,而是为了谋求降低整体税负,谋求税后企业综合利益最大化。从这一点上来讲,纳税筹划则归属于财务管理范畴,其目标和企业的价值最大化是相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案税负最轻,但是它不符合企业的综合利益最大化原则,那么此方案就无法顺利实行;那么,如果某方案其税负尽管不是最轻的,但它可以使企业的综合利益最大化,那么这个方案是最佳的。

3.3合法性和不违法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最为本质的特性是合法性,更是纳税筹划区别于那些税收欺诈的最根本的标志。纳税筹划的依据是税法所赋予的权利、可选择性条款和优惠政策,这不仅要求企业在行为上不违反法律,而且在最高层次的纳税筹划其结果也要符合政府的政策导向和立法意图,必须是法律鼓励的不是法律的盲区,但都要求纳税筹划不得违法,无论是哪一个层次的合法性。

4.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一件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如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顺利成功这将会给企业带来节约纳税的好处,但是一旦纳税筹划失败了,将会给企业带来巨额损失,因此,纳税人在指定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也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4.1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

目前,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存在着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还需要遵守地方政府的颁布的其他规定,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积极地同税收机关联系,主动关注当地的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特点以及具体方法。

4.2加强税收政策知识的学习

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者要时刻地关注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最新变化,通过认真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就能够准确理地了解法律法规的本质,以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同样的,只有认真加强税收相关知识的学习,统筹把握好税收政策内容, 这样才能衡量其制定的税务筹划方案,有效规地避纳税筹划中存在的风险,以增加企业的效益。

纳税筹划是当代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手段,作为企业,一定要树立好纳税筹划意识,科学、守法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并且选择好适合我们企业实际情况的方法,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2]谢新红,郎文俊.税法解析[M].北京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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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是一项管理难度较大的工作。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是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白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

白云区是广州市企业数量最多的区之一,每年这个区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整个广州市的税收收入做出很大贡献。但从近三年入库数据来看,企业所得税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以2009年度为例,白云局企业所得税管户6805户,2009年企业所得税入库48388万元,同比下降9.06%,减收4822万元。

二、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够熟悉

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部分企业出现了超标准提取列支费用、超年度摊销费用、把有标准控制的费用列到没有标准控制的费用里、有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擅自胡乱调整纳税申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落后

目前,税务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在方式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二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税务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一)要做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

宣传好税收相关政策,使之正确地贯彻到每一个纳税人,是税务机关的应尽之责。针对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人员和管理人员对所得税政策缺乏了解,严重制约着所得税的规范管理的现状。应通过开展多种形式,广泛、深入的税收法规宣传,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如何办理纳税申报等。

(二)要通过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

企业所得税纳汇缴申报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应根据日常管理和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情况,通过分析、筛选确定企业所得税评估对象,进行纳税评估。要结合本地实际,根据宏观税收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结果以及相关数据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纳税评估的重点是税源大户、连续亏损企业、历年检查中问题较多的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的企业。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同时要创新评估方法。要综合运用各类对比分析方法,通过计算机或者人工进行纳税评估。

(三)加强汇缴管理为核心,提高汇缴工作质量

一是要制定方案,认真部署。要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基层税务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工作指引,在方案中明确了汇算清缴的范围、受理企业年度申报的注意事项、审核的要求等等,规范了下属各个税务所的操作。汇算清缴工作由税政科统筹安排,各税务所贯彻落实,责任到所,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的作用。二是要认真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工作。

(四)加强内部培训,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目前,随着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采取的偷逃税手段越来越隐蔽,一些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已经跟不上所得税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税务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财会、外语、计算机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刘心一,刘翠微.企业所得税手册.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3]高金平.新企业所得税法与新会计准则差异分析.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黄国成,王志成.新企业所得税与新企业会计准则:差异・ 协调・ 纳税筹划.上海:立信会计出版社,2008

[5]翟继光.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实务操作与筹划指南.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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