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范文

时间:2023-12-26 15:2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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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节假日法律规定

篇1

法》之规定。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法享受带薪休假,即在法定节假日中, 即使员工不上班,企业也应按其正常上班情形一样,正常支付其日工资。 (2)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篇2

2021年国庆节放假时间2021年10月1日(周五)-10月7日(周四)放假,共7天。2021年9月26日(周日)、10月9日(周六)补班。

2021国庆节加班工资怎么算国庆节的加班工资怎么算?

法定节假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节假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节假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公休日:按不低于员工本人按上一个月的平均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

【公休日加班工资计算公式】

公休日加班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特别说明】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如果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

2021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几天根据国务院的安排,2021年国庆节放假安排时间是: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因此2021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是:

2020年10月1日零时 ~ 2020年10月7日24时止,共计7天免费。

高速免费时间期间,如下车型享受免费通行:7坐(含7坐)以下载客车辆,以及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吗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时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所以,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为10月1日到10月7日,共7天,与假期时间保持一致。

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实施范围:

篇3

一、加班原则

为保障员工休息的权利,公司严格控制加班。各部门如因需要可安排员工加班。按部门实际情况核定月加班数,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加班人员。

二、加班审批程序

加班应先提出申请,填写申请加班表,(申请加班班表内容包括:申请部门、加班日期、申请加班事项、加班人员)经由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申请表留存财务部门,以作加班费分配凭据。

三、加班费的核定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天=岗位工资/21.75*3

公休日加班费/天=岗位工资/21.75*2

篇4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法中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支付不低于其正常工资三倍的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有新年(一月一日)、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清明节(农历当天)、劳动节(五月一日)、端午节(农历当天)、中秋节(农历当天)、国庆节(十月一日),共计十一天。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来源:文章屋网 )

篇5

五一加班工资是按照三倍工资和二倍工资结合来计算的,其中五月一日当天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照3倍工资来计算,而5月2日和3日属于节假日调休,按照2倍工资计算。

中国法律规定,在法定节日内企业职工进行加班时,在加班以后,能够安排补休的,给予同等时间补休,不发加班工资;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发给加班工资。在公休假日内加班,原则上不发给加班工资,只给以同等时间的补休;少数人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确实不能补休的,才发加班工资。

(来源:文章屋网 )

篇6

――法律不答应

[案例]张晓是某电信公司机关文员。每逢节假日,公司都安排部分机关文员值班。有的看守公司总值班室电话,负责下情上报、协调下属各营业网点往来业务,处理应急事务等;有的直接在营业厅内办理各项业务。这样的值班几乎每个假日都能轮到1-2天,无任何报酬。而营业网点员工加班费却是2倍或3倍工资,张晓提出应付加班费。得到的回答是,值班不同于加班,公司机关文员值班一律没有加班费。

[分析]值班通常是指公司职员根据单位假日工作要求,在正常工作日之外担负一定的非生产性的责任,主要是负责单位的行政等方面的指挥领导;加班则是劳动者被单位安排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等劳动工作。两者的界线应当是分明清晰的。本案张晓若在值班时,所从事的工作(如同一线员工加班一样的)直接在营业厅内办理各项业务,实质已经不属于值班,而是名副其实的、从事具体劳动工作的加班。当值班内容名实不符时,应以实为准。张晓可与公司协商,要求按200%、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若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陷阱二、补休=加班费

――部分违法

[案例]每逢中秋、十一、春节等假日,马晓月所在的酒厂都会事前通知:假日期间,车间职工每人要加班3天。并承诺以在节前、节后闲时,另行安排同等时间或2倍的时间补休作为补偿。即使以平时的2倍时间来补休,许多职工也不愿意,因为谁都想在法定节假日里与家人亲戚、朋友在一起。补休就可以不发加班费?

[分析]该酒厂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违法的。依照《劳动法》第44条一款(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依据上述规定,双休日加班可以安排补休做补偿;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不能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的,必须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对此,马晓月等职工完全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企业工会或直接向酒厂老板反映,要求予以更正;并对过去在法定假日加班而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主张300%的工资报酬。如不被接受,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如还不能解决,可依法通过调解、仲裁或主张自己的权益。

陷阱三、奖金代替加班费

――法律不认

[案例]冯小姐系某科研公司技术员,平日工作中为完成科研技术项目,冯小姐需要经常加班加点工作,可公司从来没有向她支付任何加班费。该公司一直以来执行一个内部规定:凡为完成科研项目所需加班,无论是平日还是法定节假日,均无加班费。公司这样规定的理由是,技术人员在完成一个项目任务之后,公司会发给其一定数额的项目奖金,而且奖金数目远远大于加班费。冯小姐则认为,加班支付加班费是法定的,不应与奖金相抵消。奖金可以代替加班费?

[分析]加班费和奖金两者是不可以相互代替的。冯小姐所在公司以发奖金为由,不给职工发放加班工资的做法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奖金与加班费虽然同属于工资总额的构成部分,但这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代替。加班工资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的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奖金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等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奖励工资和业务提成等。奖金是公司的一种福利政策,不管公司是否支付奖金,如果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安排补休或计算加班工资。再说,奖金属于用人单位的自范围,而加班工资是法定的,只要劳动者有法律意义上的加班事实,用人单位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安排补休或者支付额外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

陷阱四、月工资包括加班费

――浑水摸鱼法不容

[案例]某医院近两年来所招聘的合同制医务人员一律采取月工资包括加班费这一简便的计算方式。新员工虽然有不同意见,可想到就业难也就认了。在该医院做内科医生的王女士工作满一年时,因不满意月工资包括加班费计算方式,主动辞职时提出自己的工资基数、加班两不清,是一笔糊涂账。自己每月(去了补休)实际加班约在20小时之上,而自己的月薪总数为3200元,同岗位其他早来的医生(加班费均另行计算)的基本工资均在3500以上,自己的工资明显不合理。医院以当初有明确的合同约定、且王女士同意并在合同中签字为由予以拒绝。

[分析]表面上看,王女士的月薪包括加班费之约定是明确的,而实际工资基数、加班时间、加班费各是多少,却是一笔糊涂账,这在法律规定当属于约定不清、不明。此种情形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若王女士有证据证明其他同岗位医生月薪(不包括加班费)为3500元,王女士可依据上述“实行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要求另行计算加班费。若被拒绝,可通过申请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陷阱五、约定加班费过低

――法律不允许

[案例]近两年来,刘雪所在的劳动服务公司为节省加班费支出,每每节假日,公司都事先发出通知:职工可自愿报名加班,凡愿意加班者,日加班费为平日工资的1.5倍。两年来我共加班约20余个工作日,所得加班费均为150%工资报酬。公司这种对自愿加班的报酬约定合法吗?

[分析]刘雪所在公司为节省加班费开工资的做法与法律规定相悖,是一种无效的违法行为,刘雪可以要求公司补足加班费。

我国民法一向主张“民事行为自治原则”,既当事人的约定优先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己的民事法律行为,但这种约定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行为人实施某种行为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规定相冲突,以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否则,其约定无效。而《劳动法》对节日、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分别规定为正常工资的3倍和2倍。对此,刘雪完全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要求公司补足节假日加班费。若不成可通过仲裁及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陷阱六、加班费折算有误

篇7

2021年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过路费是哪几天今年国庆节假期是几月几日?根据国务院的安排,2021年国庆节放假安排时间是: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9月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

高速免费时间期间,如下车型享受免费通行:7坐(含7坐)以下载客车辆,以及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吗收费公路免费通行时间为春节、清明节、劳动节、国庆节等4个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当年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确定的上述法定节假日连休日。所以,国庆节高速公路免费时间为10月1日到10月7日,共7天,与假期时间保持一致。

国庆高速免费可以提前上吗?答案是可以。

免收通行费时间以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收费期间上高速公路,免费期间下高速公路,不会收费。

国庆高速路况怎么样?

国庆高速免费期间,车流量将远高于平时。预计部分高速公路路况将十分拥堵,车主指南提醒您,注意查看国庆假期高速路况,避开高峰拥堵路段。

免费车型有哪些?

7座及以下载客车辆,包括允许在普通收费公路行驶的摩托车。

高速公路免费时间放行办法

不发卡抬杆放行。往年高速免费期间,造成拥堵的原因为高速路上车骤然增多。虽免费,但还是得发卡通过,车辆从进入收费站前减速,到停车拿卡通过,最后加速离开,整个过程大概要1分多钟。而自十一黄金周高速拥堵之后,交通运输部决定,免费道口实行不发卡抬杆放行。大大减少了等待时间,提高了出行效率。

上下高速免费如何判定

免收通行费时间以车辆驶离高速公路出口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普通公路则以车辆通过收费站收费车道的时间为准。换言之,收费期间上高速公路,免费期间下高速公路,不会被收费。反过来,免费期间上高速,收费期间下高速,就要收费。

建议ETC用户使用ETC车道通行

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期间,各收费站对小型客车实行不发卡抬杆放行。免费期间ETC车道正常使用,并对安装ETC车载设备的小型客车免收通行费,车道显示屏显示收费额为零。因此,ETC用户尽量使用ETC车道通行,避免造成收费站拥堵。

免费期间:

ETC车道驶入,ETC车道驶出

ETC车道驶入,人工车道驶出

人工车道驶入,人工车道驶出

人工车道驶入,ETC车道驶出

都没问题!

再次通行高速ETC车道时,在入口ETC卡上会自动写入新的入口信息,自动覆盖上一个入口信息,在出口正常收取通行费。

建议ETC客户高速入口、出口均使用ETC车道通行。如在免费期间从人工车道驶入高速,免费时段结束后驶出高速出口时,无法在ETC车道正常通行,需从人工车道驶出。

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根据《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高速公路免费通行的实施范围:

篇8

但20xx年中秋在20xx年10月4日(星期三),为国家法定假日。与国庆节连休8天,即从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0月8日,放假8天。

中秋节加班工资算法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这笔钱不得以调休来抵消;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具体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分别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21.75天是《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员工正常情况下每个月的计薪天数。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双节”都加班,将可以领到相当于22个工作日工资的加班费,比每个月工资还略高。

在计算加班工资时,月工资基数按劳动者与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则按劳动者实际工资标准确定,但不得低于深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是每月2030元。

篇9

全国各大媒体频频爆出,某某地区某企业出现劳资纠纷被告上法庭,还有的甚至出现罢工,更甚者出现伤亡事件。归根结底这是因为待遇被忽视和相关制度被歪曲造成的后果,该状况急待扭转。

以某市为例:某市法院在2008年下半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内将进入劳动争议案件的“爆炸期”。

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的比重逐年增大。某市法院在2005、2006、2007、2008年1-6月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分别为21325、27284、29778、27642件,其中劳动争议件则分别为2871、5778、6481、10836件(见图.1),分别占全院同期民商事案件数的13.46%、21.18%、21.76%,39.20%(见表1)。

(二)劳动诉讼案件急剧上升的原因

首先,是人民币升值、出口退税调整、银根紧缩、原材料涨价、竞争加剧利润紧缩等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和世界范围内经济疲软造成企业成本上升的影响;其次,是产业转型时期暴露的深层劳资矛盾,例如长期以来企业用工不规范而形成的不良劳资关系(延长工作时间、节假日不休息等)所引发的大量劳资纠纷;第三,是劳动监察不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不畅和舆论的不当引导等因素。以上因素的影响还导致了人们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严重误读。

这一数据让人感到非常震撼,在这一个农民工聚集的地区,面对众多文化水平不高的农民兄弟,国家的法规被误读实在不应该。

二、相关法规支持

《劳动台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该法条结合《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大致规定了以下三层意思:

(一)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

为了保障劳动者劳逸结合,保持其身心健康,保证其有必要的时间进行文化娱乐和科学技术学习,使其有必要的时间料理家务、教育子女、改善健康状况和生活环境,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休息权。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劳动法规定了完整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本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的补充。

当前,我国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1)实行劳动者8小时工作制

1994年的劳动法对8小时工作制作了完整的规定。即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这是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的工时应参照8小时工时制度加以计算,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当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8小时工作制和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但该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必须使劳动者的休息权得到充分有效的保障。

1995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又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8小时工作制制定了进一步的规定。即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口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2)规定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和职工探亲假等休假制度

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用人单位必须安排劳动者休假。

(3)对加班进行限制性规定

加班,也称延长劳动时间,是指用人单位经过一定程序,要求劳动者在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限制的日工作时数和周工作天数的时间而工作。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依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

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把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如果工会不同意,不可以强令劳动者加班。

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进一步与劳动者协商,因为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因为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此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最后,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根据劳动法和有关国家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形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才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通过制定不合理不科学的劳动定额标准,使得该单位大部分劳动者在八小时制的标准工作时间内不可能完成生产任务,而为了完成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任务,获得足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得不在标准工作时间之外延长工作时间,从而变相迫使劳动者不得不加班。

劳动定额是指在一定的生产和技术条件下,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生产单位产品或完成一定工作量应该消耗的劳动量,或在单位时间内生产产品或完成工作量所预先规定的限额标准。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有权自主确定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其制定的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劳动定额、计件报酬标准确定后应当保持稳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适当调整劳动定额,但是同样应当以大多数劳动者可以在法定工时内完成的实际数额为限度,不得随意调整。在此基础上制定的科学合理的劳动

定额标准的,依据本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予以执行。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支付其加班费

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口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国家相关节假日安排下的工作天数计算

(一)明电[2000]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1月2、3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二、春节:2月13日至19日放假调休,共7天。2月20日(星期六)、21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公休,共3天。(4月3、4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l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5月1、2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五、端午节:6月14日至16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12日(星期六)、13日(星期日)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l天。

六、中秋节:9月22日至24日放假调休,共3天。9月19日(星期日)、25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七、国庆节:10月l曰至7H放假凋休,共7天。9约26日(星期日)、10月9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天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法定假日29天,扣除其中6天周末和8天调休后的净天数为:29-6-8=15(天);2010年有52个周末,双休企业应有52×2=104(天)休息时间,单休企业应有52天的休息时间;周末加之法定节假日:双/单休的企业2010年非工作时间为119天/68天。2010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后,全年工作的时间为:246(双休)、297(单休)天,月工作的时间为:20.5天/月(双休)、24.75天/月(单休)。

(二)明电[2010]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11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至3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1日、2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二、春节:2月2日(农历除夕)至8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30日(星期日)、2月12日(星期六)上班。(其中2月5、6日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三、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其中4月3日为周末,4月2日被调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四、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4月30口、5月1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五、端午节:6月4日至6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6月4、5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六、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公休,共3天。(其中9月10、11日为周末)――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1天

七、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是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其中10月1、2日被凋休)――扣除周末后放假天数为5天。

法定假日29天,扣除其中9天周末和5天被调休的周末后的净天数为:29-9-5=15(天),2011年有53个周末(其中最后一个周末的周日在2012年),双休企业应有52x2+1=105(天)休息时问,单休企业应有52天休息时间;周末加之法定节假日:双/单休的企业2011年非工作时间为(15+105)120天/(15+52)67天。2011年全年有365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后,全年工作的时间为:(365-120)245天(双休)、(365-67)298天(单休),月工作的时间为:(245+12)20.4167天/月(双休)、(298+12)24.8333天/月(单休)。

综合2010年和2011年的放假安排,以及国家政策不变化的情况下,2012年法定假日的净天数也应该为15天。又因为2012年为闰年,所以全年总天数为366天,全年有53个周末(其中有一个单周日),所以双休企业应有52x2+1=105(天)为休息时间,单休企业应有53天双休时间;周末加之法定假日后:双/单休的企业2012年非工作时间为(15+105)120天/(15+53)68天。扣除非工作时间,全年工作的时间为:(366-120)246天(双休)、(366-68)298天(单休),月工作时间为:(246÷12)20.5天/月(双休)、(298÷12)24.8333天/月(单休)。

四、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资料可得出月平均工作天数的计算公式为:(x-15-y)÷12

篇10

1、计算单位不同。自然日是以天为单位,即24小时。自然日通俗的讲就是指一天24小时,包括正常的工作日、周末休息日,也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是针对工作日提出的。工作日是以小时为单位,是指法律规定的一昼夜内的工作时间的时数,我国工作日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

2、计算周期不同。自然日不区分周中和周末,即周一至周日都为自然日。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周六和周天不纳入工作日的计算范畴,工作日通常分为四种,即标准工作日,特殊条件下的缩短工作日、延长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

(来源:文章屋网 )

篇11

说法:《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今年10月1日至3日为国庆法定节假日,在这期间单位安排职工上班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9月6日、7日、10月4日至7日是休息日,在这期间单位安排职工上班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单位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如果单位拒绝支付,职工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或投诉,工资计算方法如下: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

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200%;

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21.75×300%。

退休返聘期间被解聘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案列:我曾是会计,2013年3月退休后,被另一企业聘为会计,双方签订了两年的聘用协议。今年8月,单位以我健康情况不佳为由解聘了我。请问我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吗?

说法:劳动保障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

也就是说,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与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陈先生退休后到其他单位工作,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劳务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也就不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

工伤“私了”未必有效

案例:我在某建筑工地做钢筋工,工钱由负责扎钢筋的杨某发给我。今年6月20日,我在工地干活时,不慎从高处跌落,致肋骨骨折。治疗期间,杨某为我支付了医药费,并催促我跟他签订了一个私了协议,约定他给我3万元钱,我不再因为摔伤的事情找他。可现在我再次住院,还可能会终身残疾,3万元治疗费远远不够,请问我们私了的协议还有效吗?

说法:依据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雇员受伤后与雇主签订的不公平、有损劳动者权益的“私了”协议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劳动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对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法律责任的强制性义务;《工伤保险条例》还特别强调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工中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其赔偿标准不低于工伤保险待遇。

你与杨某的“私了”及你的协议不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因而没有法律效力。你可以与杨某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

篇12

“黑风寨”里规矩多

信不信由你,现在想遇到一家管理不那么严格的公司,简直比遇见一条恐龙还难。管理严格不是问题,问题是许多规章制度根本就不合理。

不准请假

有不少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有这一条。这个规定就意味着:你不能生病、不能有私事,如果你一定要生病、一定要有自己的事处理,那也简单――扣除当天的薪水。而有的公司更是苛刻到请假五天以上要被除名。

中午不准休息

中国人向来重视午睡。从学校到工厂到政府机关,午饭后都有一定的休息时间。据国外某机构研究证明,午饭后的小憩对工作效率的提高大有益处。但是公司里很多人已经不能享受到这个待遇。对这一点,资方的借口煞是有理――劳动法规定每天的工作时间为8小时,如果中午休息,哪里做得满8小时?!

集体活动不准缺席

为了提高团队凝聚力,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很多公司每隔一段时间会举行一次交流活动。活动的内容不外是几人一个小组,爬山、做游戏,吃饭,如果单就活动本身来讲,并没有错,但是绝大多数员工对类似这种集体活动却不胜其烦。为什么?原来,此类活动全是占用员工的正常休息时间,比如周末,有的公司在黄金周期间举行这类活动,无一例外的是任何人都不准请假,违者按旷工论处。

年终抽奖自掏腰包

年终抽奖是近几年才兴起的新花样,而且正逐步成为年终庆功宴的部分。不要以为箱内的奖品只不过是些骗人玩的小玩意,头奖有一家三口新马泰往返机票并附三、五千元的现金、中等的有全套家庭影院,最末等也有一千元的东西可拿。领奖的人自然兴高采烈,但下面的看官里却有笑不起来的人。这笑不起来的人就是各部门的主管,原来所有奖品都是各部门主管在公司要求下,自掏腰包为部下买欢喜。

“黑风寨”里学问多

既然入了职场,面对这么多头疼的问题,绝不能慌了阵脚。最紧要是应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当然也未必为每一件小事都闹到法庭上,但是至少了解《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才不至于吃哑巴亏。

公司不按期发工资合理吗?

刘先生到某公司已半年了,可是除了第一个月,他再没有正常领过工资。办理入职手续时,合同上明明写着每月5号领取工资,但公司总是以种种理由延迟工资的发放时间。公司的管理者给刘先生的解释是: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工资要按月支付,只要在一个月之内发放工资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问题。并且声称他们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

刚进入职场的朋友,千万不要把这位管理者的话当真。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劳动法》规定工资必须按月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是指按照固定的日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因为如果设定了一个日期,以后每月都要晚一天的话,时间长了,就会造成劳动者实际少领一个月工资的情况,这就形成了拖欠工资的行为。所以,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劳动部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明确规定,工资必须按照约定的日期准时发放,遇到法定节假日的时候,应当提前,不能顺延。

节假日加班如何算?

小陈在某房地产公司工作,节假日加班是常事,但公司规定从来是只准调休,根本不提加班费的事。小陈问了几个在其它房地产工作的同学,发现情况和他都差不多。难道公司这么做符合国家规定吗?

据法律界人士介绍: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属国家法定节假日。黄金周一日到三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只能计发加班费,不能以补休代替,如果是平时休息日安排加班,就可以用补休来代替加班费。资方在法定节假日要求职工加班后安排补休,不发加班费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

关于加班费的计算方法,《劳动法》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试用期的社保问题如何解决?

小张最近准备到一家新公司上班。他向资方提出了试用期社保购买的问题,资方未正面答复。这个问题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一般是劳方不问,资方当然也不会主动提,所以多数人在试用期内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而这个试用期的期限也很微妙,有的公司规定是1个月,有的规定是2个月,有的规定是3个月,那么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根据相关法规,试用期长短必须与劳动合同期限相适应,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时一样的最低工资标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等权益;若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准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双方没签用工合同,就不仅不存在试用期,而且还必须足额发放工资。

女性可否享受带薪产假?

王女士今年已经30岁了,可是到现在也不敢怀孕。因为她的前任就是因为怀孕而被公司炒了鱿鱼。关于这个问题绝不是一个个案,有相当一部分女性因为怀孕生子,被公司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换岗、减薪、不许参与各种职称评定、甚至“炒鱿鱼”!公司当然也有公司的理由,很多女性也选择了沉默,但是女性享受带薪产假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相关法规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42天产假。

公司单方解雇员工是否要赔偿员工的损失?

王蓉在一家广告公司做设计师已经1年了,虽然经常需要加班,工作量也很繁重,但是由于薪水可观,王蓉还是坚持做了下来。但是春节过后,公司忽然决定将其调至市场部,而其工资也和市场部其它人一样,实行底薪加提成的办法。王蓉找到部门经理,几经交涉,最后公司给王蓉的答复是――不服从公司安排,予以解雇。后来王蓉才知道公司是嫌给她的工资太高了,才找了这样一个理由。对于王蓉这样的情况,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她的损失呢?

相关法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黑风寨”里生存学

进入职场,除了应对公司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还有最关键的一个方面,需要全力应对,那就是老板、上司和同事。人非圣贤,总会有犯错的时候;人又无三头六臂,总有做事不周全的时候,与上司、同事有矛盾是很正常的事,此时唯有化悲愤为力量,不断提升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尤其是要善于控制自己的情绪,理智处理各种问题。

八卦公/婆

八卦是天性,不仅女人八卦,男人也八卦。而职场无疑是将八卦发扬光大的最佳处所,一件小事通过中央空调的冷气槽,很快可以传到每个人的耳里。老板的情人长得什么样子,上司的脸又被老婆抓破了,王小姐昨晚和一个陌生男人在街上有亲密行为,张先生又在黑皮鞋里穿了那双白袜子……八卦可以当做茶余饭后的娱乐,但是一旦它成为生活的主旋律,你就要注意了,事非越搬越多、越多越错,此时的八卦不但会使你得罪上司和同事,更有可能危害到你的事业前途,杀伤力无可估计。

应对方法:慎言。你不希望上司或同事知道的事,最好就不要说出口。同理,对别人不想说的事,你最好也三缄其口,不问不闻。

“擦鞋”师傅

“擦鞋”不知是否是中国的传统,现阶段大有发扬光大的趋势。每一个办公室都少不了这样一个角色,“擦鞋”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几乎每个“擦鞋”师傅同时也是搬弄是非的小人,怎么这种人越来越有何绅的影子?防也防不住,但碍于得到老板的恩宠,真是一点办法也没有。

应对方法:对付公司内部的小人,实在是比对付竞争对手还要辛苦。对这种人要以礼相待,保持适当距离,在这种人面前少说话多做事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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