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7 10: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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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依法治会的意义,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工会的自觉性《决定》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标志着我们党对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高度。各级工会要借依法治国的东风,更加坚定自觉地推进依法治会实践,全面提升工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坚持依法治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建设法治工会,是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工会历来是党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模范执行者,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工会必须走在时代前列,坚决服从服务于建设法治中国大局,大力推进依法治会,努力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工会落地生根、取得实效。
坚持依法治会是工会履行社会职能的客观需要。《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明确了中国工会的建设、参与、教育、维护四项社会职能。严格履行工会的各项社会职能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工会履职的“尚方宝剑”。当前工会在依法履行社会职能方面还普遍存在法律意识不强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不敢依法维权、不会依法维权。这就需要工会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思维,主动依法履职,严格依法治会。
坚持依法治会是做好新形势下工会工作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已进入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社会利益矛盾和劳动关系矛盾比较突出,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迫切需要工会发挥“大学校”作用,引导职工群众正确对待改革发展过程中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的调整,依法表达合理诉求;需要工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积极协助党政处理好劳动关系纠纷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治会是推动工运事业蓬勃发展的必由之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社会保障权益、民主政治权益等还没有得到全面实现,新生代职工和农民工价值取向更加务实,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对工会维权的要求更加迫切。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会法治化建设,全面提高工会干部依法维权能力和水平,才能更好地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工运事业不断发展。
坚持依法治会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重要保障。法治是治国之重器,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必须坚持依法治会,才能保证工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不断前进。各级工会要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用法治思维谋划工作,用法治手段破解工会工作难题,用法治方式建设工会,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准确把握基本原则,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依法治会之路
中国工会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广泛的群众性和高度的政治性。各级工会要从自身特点和性质出发,把坚持党的领导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结合起来,把对党负责与对职工群众负责结合起来,坚定不移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会情的法治道路。
要把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核心。坚持党对工会的领导,是中国工会的政治原则,也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的根本要求。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党对工会工作的绝对领导,决不能照搬西方工会治会模式。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原则,旗帜鲜明地批驳工会“中立化”、“非党化”的错误立场和错误言行,从法规制度上捍卫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要把坚持社会主义性质作为依法治会的根本方向。社会主义是我国的根本制度。坚持依法治会,必须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性质这一根本方向,决不能脱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另搞一套。要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工会建设,把依法治会纳入社会主义法治轨道,坚持依法开展工作。
要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工人阶级是改革发展稳定的主力军,也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力军。依法治国方略能否落到实处,取决于职工群众的法律素质,取决于职工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律的理解与掌握、遵守与运用。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发展工人阶级先进性作为依法治会的长期战略任务,在职工中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通过普法教育、普法培训等形式引导职工群众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法治观念,形成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法治思维模式和良好习惯,通过合法渠道维护自身权益。
要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经常性任务。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工会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工会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工会的一项经常性任务。各级工会要始终把坚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任务,积极协助党政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协商、协调、沟通等方式和办法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推动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为依法治国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要把坚持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作为依法治会的关键。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依法治会,就要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离开了这一点,工会就失去了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各级工会要认真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牢固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维权观,积极推动健全党政主导的职工群众权益维护机制,始终做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要把坚持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作为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法律法规体系是工会依法开展工作的依据,也是工会依法治会的强大后盾。各级工会要抓住国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和劳动立法的有利时机,按照顶层设计、总体规划的要求,积极推动劳动合同、民主管理、社会保障等法律政策的健全完善,逐步建立和形成以《工会法》、《劳动法》为主体,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相配套的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保障体系,努力形成有利于职工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的法治环境。要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新要求,加大工会立法参与力度,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涉及工会和职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建议,将工会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正确的方针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为工会履行社会职能提供法律支撑。
要把坚持以改革创新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作为依法治会的重要保障。打铁还需自身硬。依法治会必须从工会自身建设抓起。要按照《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法律法规,健全和完善工会内部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民主制度、干部人事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实现工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要推进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切实保证依法维权的深入开展。
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发挥工会在法治国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依法治会、依法维权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各级工会要主动服务依法治国大局,加大依法治会力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应有作用。
加大源头参与力度,促进科学立法。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级地方总工会要加强与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衔接与沟通,推动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出台维护职工权益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配套法律法规,促进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挥工会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基层情况的优势,及时掌握职工队伍和劳动关系状况,积极代表职工群众参与立法和政策制定,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它有它的一些相应特征,例如:行政性、经济性、政策性和技术性等特征:
1、以行政管理手段作为调整方法;如授权禁止、许可、计划等词的应用。
2、消耗资源、创造财富
3、有投资意愿、另外依据政府控制经济政策。反映基本建设政策。
4、质量保证、技术性规范、标准。
从上面建筑法规的概念和特征可以很容易的看出,建筑法规很重要,它管理和约束着建筑业以及建筑市场的各个层次,对建筑师而言既有约束也有指导作用,换句话说也就是在建筑师的构思到建筑的实体出现,建筑法规的意识始终贯穿与建筑师的思想之中。
一、建筑法规具有约束性,形成一个“度”来贯穿着建筑领域。
建筑法规在社会中的约束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保证建设活动顺利进行和建筑产品安全可靠,必须建设法规原则:
1.确保建设工程质量
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对工程建设的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等一系列指标的要求。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建设工程提出了强制性质量要求,是建设工程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权力。
2.确保工程建设活动符合安全标准
工程建设安全标准是对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法和安全所作的统一要求。多年以来,我国建筑业就是伤亡率非常高的行业,建筑工地伤亡事件时有发生。建设法规通过一系列规定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并同时赋予有关政府部门监督和检查的建设法规权力。
建筑法规在设计构成中也具有约束性。在我看来,建筑师不能凭借自己的想法进行设计,各个层次、各个方面都受建筑法规的约束,这也正是人们所说的一个“度”。设计师不能超越这个“度”而进行设计,必须严格准守住这个底线。
这个底线可不是没有说法的,它们都是建筑领域经过长期的实践总结出来的非常实用的规范。建筑法规还具有指引性,通过学习,下面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我们进行建筑设计中最基本的指导,指导着我们设计出适用的作品。
建筑法规是各地政府规定在该地区的建筑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有:
(1)确定建筑基地四周的交界线,称“建筑红线”。
(2)建筑的高度、形体和处理与城市市容或周围环境相协调的规定。
(3)防火和三废处理的要求。
(4)基地上主要道路最小宽度的限定,包括消防道路。
(5)最高建筑密度和最少绿化设施的系数定额。
(6)红线上建筑立面及基础处理的规定: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修改要求,以及在红线外建筑施工和堆料允许范围规定。
建筑法规是在各地基本建设招待中必须遵循的依据,以保证建筑质量,保障安全,具有良好卫生环境和市容。
总之,规范指导建筑行为。保护合法建筑行为。处罚违法建筑行为。
二、建筑法规具有指引的作用,指引着我们设计出“坚固、适用、完美”的建筑作品。
对建筑特别敏感,看着千奇百怪的建筑形态,总会幻想着自己叼着一根笔,设计着自己心目中最完美的建筑结构。总以为作为一个建筑师,有了天分与灵感就足够了,然而学习了建筑法规,才认识到单单的拥有这方面的灵感和天分是不够的,还应该用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来填充自己的思想,里面讲述了很多值得注意和注重的地方,记得老师授课过程中说过这样的一句话“脱离建筑法规的规定进行设计,严重的后果可能导致犯法行为”,也就是这句话使我们牢牢的记住,它是那么的重要,那么的神圣,让我们不敢越雷池一步,指引着我们在建筑行业里更好更规范的进行设计。
仅仅要掌握绘画技巧,空间感受创意等知识与能力,但不懂得如何选择材料和节省材料、如何确定建筑的进深以及跨度,这些知识的缺乏都会影响我们所设计出来的建筑的适用度,也许就是一个摆饰品,仅仅可以供人们参观却不能真正的居住使用。然而建筑规范却为我们的设计指明了方向,它为我们提供了合理的数据,这样我们设计出来的作品将不再是仅仅的“艺术”摆设,而成为一个即坚固、适用又美观具有艺术性的作品。所以想成为建筑师的道路是十分艰难的。如果要成为一名建筑师,绘图、建筑设计、建筑理论、物理学和法律法规等课程的学习是不可或缺的。特别是在建筑的法律法规方面,没有它的约束和指引,创作出来的作品将失去最基本的适用原则。
梦想成为一名建筑师,为实现这个梦想,必须加强学习建筑法规理论知识,培养自己的审美与空间想象力,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同时,要多读有关建筑的书籍、杂志、报刊,在建筑领域充分的学习。
根据建筑法规的学习,不再幼稚的做设计,而用心的去做有法规的设计,这些都能帮助离自己的理想更近一些。相信有一天能设计出属于自己的建筑!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二)
通过对《建设工程法律法规选编》的学习,首次初步了解了建筑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受益匪浅。其中让我体会最深刻的是懂法守法的必要性,建设法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统称。它也在各个方面发挥着作用。它详细规定了哪些是必须所为的建设行为,哪些是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它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一切建设行为;它同时对那些违法建设行为作出适当的处罚。
近年来,由于市场的不规范和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建筑领域里的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着严重危机:工程款拖欠现象十分严重,施工企业在建成一座座高楼大厦的同时,往往因为建设单位拖欠奇绝工程款而深深困扰,从而给本来已经经济十分紧张的施工企业雪上加霜。最后使得民工受罪:“没有资金争着上,有点资金全面上,有了资金也不给,逼着企业先垫上”,层层经济压力最后转移到了民工身上,这是造成民工工钱被拖欠的一个重要原因。无序的挂靠,转包及承包也存在着好多不合法的现象,还有由于我国的监理制度起步比较晚,工程监理单位更是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这些无疑都需要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纵观整部《建筑法规》,主要是围绕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因为这些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全体公民切身利益。《建筑法规》的出台可以解决以上这些现象,从而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法规学习心得(三)
我对建筑规范的理解和学习。做设计作业时,常常会觉得一定要和老师的设计任务,符合本方案的建筑类型规范的要求,所以建筑规范就成为了设计的一种负担,那很正常。刚学习建筑嘛,不急。甚至有时候我们觉得只要外形做得很酷,其它的都不重要。
因为方案出来后,模型做出来一定很酷,那就达到目的。
现在回想这是一种极端无知浮躁的动作,后来慢慢觉得规范的熟悉掌握应该是建筑设计师的最基本的本领。如果这都没有,那设计肯定有问题。
有时老师说的,要求的太多了,我们改做重来,那都是很正常。我总觉得方案的好坏最终决定还是经济,使用者的定位所决定。――涉及到方案定位价值取向的问题,建筑界也由此引出各种流派。因此,在学生阶段注重形态还是功能不是争论和评价的核心所在,关键是你追求的东西是不是能够真正的实现,通过什么方法和手段去实现,实现到什么程度,达到你心中最能接受的。
2.加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宣传教育。切实做好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宪法学习宣传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大力宣传宪法确立的国体政体、领导核心、指导思想、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权利义务等主要内容,不断增强广大公民的宪法意识、公民意识、爱国意识、民主法制意识。深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重要意义、基本经验、基本构成及基本特征,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法制保障。及时抓好新修订的《刑诉法》、《民诉法》、《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新颁布的《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为全镇公民学习和运用各种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支持。
3.突出宣传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法律法规。围绕区委“转型升级突破年”部署要求,大力宣传经济结构调整、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区域和城乡协调发展、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科技进步、自主创新及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不断加大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罡杨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4.突出宣传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律法规。以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为着力点,围绕建设法治政府,促进公平正义及社会和谐稳定,大力宣传社会组织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党风廉政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投诉、调解、社会治安管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府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水平,进一步引导群众树立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观念,已发表达利益诉求,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法治化水平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5.突出宣传服务保障民生的法律法规。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为根本目标,大力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征地拆迁、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宣传与保障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大力宣传文化交流、文化娱乐、文化市场、文化产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成果惠及广大群众,不断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家园。
二、围绕创新体制建设,进一步加强重点对象学法的创新型
6.突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学法用法的带头作用。进一步完善镇党委中心组学法、领导干部述法考评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等学法主要形式。促进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普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实施机关法制宣传和法制培训备案、通报制度。认真组织开展学法用法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带动全镇各行业、各单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7.多形式开展青少年学法用法活动。坚持发挥学校法制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强化对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培训,确保法制教育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做到青少年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不断加强对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培训和管理,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发挥法制副校长在青少年学生学法守法过程中的引路人作用。努力提高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活动组织策划水平,广泛组织开展聘请法制小记者、开辟法治小园地、评选学法小公民、模拟法庭等“四小”活动,增强青少年学生学法工作的趣味性、新颖性、实效性。深入开展“读法律书、做守法人”主题教育活动,建立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示范基地。围绕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青少年学法工作体系,探索建立对单亲家庭子女、后进生、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的法律服务帮教档案,组织法制副校长、“五老”人员等开展“一对一”沟通,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
8.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普法教育。认真贯彻《省企业学法用法评考办法(试行)》,将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各个环节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继续组织开展“诚信守法企业”创建活动,不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管理的能力。大力实施企业法律服务升级计划,深入开展“心系发展,法牵万企”专项法律服务活动,努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自觉性。
9.大力抓好农民和流动人口的学法教育。建立以“乡镇为主导、村居负首责”的农村普法工作机制,确保全镇每一个村有一套普法教育工作制度、一个法制宣传栏、一支普法骨干队伍、每户一本法制教育读本的“四个一”目标实现。认真组织开展对农村、社区基层干部法律知识轮训、测试,村两委干部每年组织6课时以上的集中法律知识培训。适时举办村居干部法律知识竞赛。加快覆盖全镇法制辅导站、村(居)普法宣传员、法律明白人的组织网络建设。精心组织实施“农民工学法活动周”,认真组织开展“农民工学法维权月”活动,借庙会、集市组织法制咨询、法律宣讲,在“3.15”、“12.4”等活动日做好流动人口的普法宣传工作,定期开展送法进工地,进车间,进一步扩大普法覆盖面。突出对土地承包、农村宅基地使用、条例、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婚姻法等与农民群众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开展农民工普法活动。
三、围绕“一地一品,百花齐放”的理念,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10.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倡导和鼓励对法治文化基础设施的投资,进一步推进法治文化阵地的多样化、系列化、规模化建设,推动建设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农家书屋、法治长廊、法治广场、法治游园,因地制宜设置与环境相协调、与生态相融合的法治文化景观。
11.广泛开展法治文化活动。继续深化法治文化“六个一”活动,组织各村(居)广泛开展以法治为主题的故事宣讲、文艺巡演等群众性文化艺术活动。组织开展“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进一步提升法制宣传工作的影响力。
12.加强法治新闻宣传工作。认真贯彻省、市、区法制新闻宣传工作实施意见,建立一支素质较强的法制新闻联络员队伍,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作用
四、紧扣“六五”普法中期考核迎检,夯实法治建设基础
中图分类号:D9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3)01-0026-02
一、黑龙江省生态城市概述
黑龙江省生态城市是一个开放的城市,而是一个与省内各大城市和周边的农村相关区域紧密相连的城市,是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各个领域基本符合可持续发展要求的省级行政区域。它的主要标志是,生态环境良好并且不断趋向更高水平的平衡;自然资源得到合理的保护和利用;以生态或绿色经济为特色的经济高度发展,结构合理,总体竞争力强;市中心和乡村环境优美,人民生活水平全面进入富裕阶段,环境污染得到根本控制和基本消除。它是建立在现代科学技术基础上的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文明、舒适的‘理想城市’。
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应该向着健康、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它的本质在于对生态平衡的追求,单纯的经济发展、单纯的自然保护或单纯的社会和谐,并非生态城市发展的合理目标。
二、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问题及不足
(一)黑龙江省生态城市思想认识和生态法制观念的缺乏
一是思想认识的缺陷。过去几十年的经济建设一味的追求效率和高速,农业和工业建设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已经不能顺应时代潮流,人们在思想意识上缺乏建设生态文明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有些行政机关对生态城市建设的工作取应付了事的态度,民众认为生态城市建设是政府的职责与老百姓没有任何关系,这种意识就会使整个社会现状距离和谐的生态社会较远,所以转变思想认识,将生态文明融入到科学发展观,,即生态文明突出生态的重要,强调尊重和保护环境,强调人类在改造自然的同时必须尊重和爱护自然,而不能随心所欲,为所欲为。
二是法制观念的缺失。我国目前生态城市建设缺乏规划与设计的法制保障,在培育生态城市的文明意识,没有一套完整的生态法制观念的保障体系,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的相关法规凌乱,未能形成一个条理清晰、完整全面的法规体系,不能适应资源开发保护的需要。,所以作为生态省建设试点省,黑龙江省在行动上更关生注态城市建设规划设计、自然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文明意识转变都应该得以提高加以解决。
(二)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法律问题的缺陷
立法上的缺陷,我国在宪法、行政法规和各部门的规章中对城市生态建设有所规定,但相较外国法律关于生态城市建设,我国的各部门法所涉及的就是较落后和低层次的规定,生态执法机构不健全、执法力度较弱、执法水平不高、执法监督机制不完善。黑龙江省生态工作执法机构比较零散,生态环保工作专项部门设立没有完全到位。在执法过程中,出现执法力度宽松不一,对一些经济发展有突出但环境影响大的违法企业放宽处罚力度;执法方式单一,仅限于行政处罚约束,很少用到奖励激励,并且缺少生态环保执法监督的专项制度。
三、国外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借鉴及启示
日本城市生态化建设立法进程。日本的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型环境问题,有关城市生态化建设方面的立法大多存在于环境法律体系之中。日本的城市规划中,与土地、住宅、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有200多个,城市规划法是其中的母法。与《城市规划法》关系密切的下属范畴的法律有:《建筑基准法》《土地区划整理法》《城市再开发法》《新住宅地开发法》《城市公园法》《文物保护法》《河流法》《港湾法》《道路法》《轨道交通法》《停车场法》以及其它与城市道路、市政、公园、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相关的法律。上述法律法规体系有效规范着日本的生态城市建设,起到良好效果。
美国生态城市建设立法概况。作为普通法法系国家,其综合性的环境成文法——《国家环境政策法》,较早体现了可持续发展思想,形成了命令控制、排污控制、技术强制和市场控制这四种模式。《国家环境政策法》还创造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矫正了传统发展战略忽视环境利益和环境价值的弊端,符合经济与环境协调、持续发展的客观规律,取得了良好实效。单行立法方面,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推行污染预防的国家,并特别重视发展环境技术,其污染预防包括污染物的源头预防和消减、再循环利用以及必要的末端处理等环节。为保护城市环境、维护社会公正,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调控机制;二是对土地概念的新认识,城市规划的广域化和中央集权化,开发控制机制的改善与强化。城市规划成为实现经济成长、环境保护和社会公平的法制保障。
四、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策
(一)立法构建
建立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和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法律保护制度。建立健全的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并将城市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结合外国关于生态城市建设的经验和各个城市自身环境和基础条件,构建从城市森林绿地建设、城市水环境建设、城市生态建筑建设、城市公共交通的建设、生态城市经济产业文化产业建设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增大城市绿地建设规模,促进公园绿地等生态绿地的自然化,将有利于把尊重生态规律,促进绿色城市、绿色交通和绿色经济产业。从而构建与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条例相符法律保护制度。随着生态城市理论与实践的不断深化,通过立法促进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就成为生态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必将立法精神融入整个法律体系中。
(二)加强执法能力的建设
一是要建立黑龙江省执法监督机制。要完善执法监督机构,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和惩罚力度,提高执法效果。确保违反生态城市建设条例和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受到约束,建立于惩罚相对应的奖励机制。二是要建立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责任问责制。在经济利益和生态城市建设相冲突是官员们为了政绩而选择经济利益大于一切,这就要追究行政官员的违法行为。确保为民做主,保障人们的生存利益。三是加强黑龙江省生态建设的行政管理机构和管理体制。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改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提高行政执法的权威。
(三)完善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法律监督执行
一是建立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执法检查监督机制保障生态法规和政策的有效遵守和实施。二是加强立法机关对生态法律实施的监督,加强检察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三是加强社会团体和公众对生态省建设法律实施的监督,形成社会团体和公众监督检查有关法律实施的机制和制度,从而完善公众对违法行为的知情权和提出建议权,更要利用媒体的舆论宣传监督作用,对违法行为给予曝光。
(四)加强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宣传,培养和增强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制观念
一是要经过实践宣传和教育是促使黑龙江省的生态发法律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手段;生态法律制度的实施只有同全省人民的生态法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养和提高同步进行,要广泛、深入、持久地进行相应的生态法制宣传教育, 使广大人民都学习、了解才能促进生态法的全面实施, 促进黑龙江省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入发展。二是要完善和利用公民的环境权和环境公益讼诉制度,融入建设黑龙江省的生态城市中来,公民有了环境权就可以更好地对自身遭到环境污染得以维权,这样任何个人都可以对环境污染者提起不得违反生态环境建设的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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