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9 10:2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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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在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使得我国人民内部矛盾既有传统体制上遗留下的弊端,也有伴随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而导致的一系列新问题、新情况。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背景下,把矛盾问题学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相结合,认真分析、研究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根源,便成为我们必须要认真研究和正确解决的重要政治课题。新时期,造成我国人民内部矛盾问题的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生产力根源――生产力发展的多层次性和不平衡性
生产力标志着人与自然之间进行物质交换的关系。在社会发展的动力系统中,生产力是一切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探讨现阶段人民内部矛盾产生、存在的原因,首先应当到生产力这个社会发展的原动力中去寻找。我国当前生产力发展的状况是多层次、不平衡、相对落后。主要表现在:一是既存在着社会化、现代化的大生产,又存在着落后于现代水平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生产,以及中世纪的小生产和手工劳动;二是既有第三次技术革命产生的尖端科技,又有第二第一次技术革命时期的普通技术、陈旧技术以及更为古老的手工工具;三是既有经济飞速发达的沿海沿江等东部开放地区,又有不发达和贫困的中西部内陆地区;四是各行业、各省区、各民族之间以及同一行业、同一省区、同一民族之间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种不平衡性形成了多层次的生产力,即从简单的手工工具到半机械、简单机械化和现代化大机械以及自动控制机器体系的生产力结构。这种发展状况决定了我国正处于“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的阶段,即商品经济阶段,而生产力的总体落后又使得商品经济不发达,物质生活资料相对匾乏,不能满足具有不同需求层次的人们的需要,于是人们对物的依赖性加强,这就有从根本上影响着人与人之间的一切社会关系,进而产生不同的社会地位和收益等等,这些都构成了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深层次的根源。
二、所有制根源――由单一同质向多元异质的所有制结构转换
我国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到改革开放以前的一段时间里,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全民和集体)结构。到1978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劳动者几乎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全部,占总数的99.97%,而城镇个体劳动者则不到全体劳动者的0.04%。进入快速转型期以后,单一的公有制演变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格局,非公有制经济(体制外经济)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由最初的补充成份发展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单一同质的所有制结构逐渐被多元异质的所有制结构所代替,意味着对社会资源的占有由集中转向分散,利益主体由一元转向多元,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必将影响到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和改革以来各所有制成份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例变化情况。
三、区域发展根源――地区、城乡结构的分化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中国社会形成了典型的城乡二元结构。进入转型期后,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原城乡二元社会已经开始发生分化。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就业人数不断增多。农村向小城镇化发展,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引起全国震惊的“民工潮”。可见,城乡之间原来那种相互封闭、相互隔绝的结构状态己经有了很大改变,他们之间的相互交流、相互渗透、共同发展将成为未来发展的新趋势。但是要彻底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还需要相当长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将产生许多错综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如大量涌入城市中的农民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摩擦和冲突已初露端倪,再如城乡居民个人收入都有了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其绝对差距也在拉大,在旧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基础上又产生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等等。
此外,由于历史和地理的原因,东中西部地区的发展差距问题也很严重。东部地区的经济、文化、科技水平本来就高于中西部地区。又得到政策上的某些优惠,因而在人才、技术、资金投入和原材料等方面,出现了所谓“孔雀东南飞”的现象。这对中西部地区来说,无疑是一种恶性循环,原来经济力量就弱,现在人才、投资又不断东移,东西部的差距自然是越来越大。近年来,虽然国家己开始采取措施逐步改变不同地区在经济布局和发展水平上的不合理状态,但不可否认,人们很难在短期内就能改变历史长期遗留下来的经济社会发展格局,这种发展差异必然会造成利益方面的差异,从而引发矛盾的产生。
四、体制转型根源――新旧体制双轨并存、相互胶着
在我国社会转型过程,新旧两种体制双轨并存、相互胶着是导致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深层根源。具体来说,在旧体制所造成的许多矛盾还没得到完全的克服和解决,而新体制又带来许多新的矛盾,这必然会导致新旧两种体制在基本特征、运行规则以及据此规范的社会秩序上出现摩擦和冲突。一是在实行扩大企业自,推行企业承包经营中,部分企业存在着负盈不负亏,竭泽而渔,不顾长远的短期行为。二是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政企分开时,一些政府主管部门却组建公司,既充当企业法人,又行使政府职能,强化政企合一的体制;三是在社会生活中、权钱交易、劳酬不符等投机倒把行为在“双轨制”的缝隙中得以滋生;四是许多人“钻法律的空子”,“打政策的球”,侵吞国家财产,饱中私囊,大发横财。总之,在“双轨制”下,计划体制的集中统一规划功能减弱,而市场体制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功能尚未完全形成,在社会管理和调控方面难免会出现真空和漏洞,造成一定程度上宏观失控,微观混乱,原本稳定的社会秩序发生紊乱。
五、分配体制根源――分配机制与利益格局的调整
计划分配机制时代,为了适应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在个人收入分配方式上,我国实行单一的按劳分配,然而这一分配方式在实际中并未得到真正贯彻实施,结果形成了以“大锅饭”为特征的平均主义分配方式,人们的收入维持在低水平上的均衡,客观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利益差别受到了人为的抑制和抹煞,导致社会成员不同层面的利益要求日趋萎缩,形成了一种似乎是协调合理的利益格局。转型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们将市场机制引入社会分配领域,原来那种由国家统一调节社会利益分配的状况己被突破,许多单位和部门都程度不同地享有了分配行为的自。这时国家只参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从客观上调整市场分配机制所产生的盲目性和自发性。同时在分配制度上,为了适应以公有制为主的所有制结构多元化,我们实行了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方式的多样化,资金、技术、能力等诸生产要素都要按照市场形成的价格取得一定的收入,目前不同的分配方式在客观上存在的利益差别已十分明显。新的分配制度最终将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运作原则的新的利益格局。
可见,新旧体制的转型过程,实质上是利益的调整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新的利益格局总的来说是更趋于合理化了,但是各个方面都有自己的具体利益,不可能在这个过程的每一件事上,每一阶段上所有人都会受益,必然有些人得益,有些人受损;有些人得益多,有些人得益少;有些人得益快,有些人得益慢.各个不同的社会阶级、阶层、社会集团及其内部成员都将面临着利益的重新分配,从而使他们之间的碰撞几率和摩擦系数增多,影响到人民内部矛盾的产生。
六、社会心理根源――群体心理的失衡
心理失衡是导致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社会心理根源。社会转型必然伴随新旧思想文化和体制的交汇、碰撞。在市场经济的强烈冲击下,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日益明显,社会个体的价值追求出现了多元化态势。因此社会上的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主导价值观与社会个体多元的价值需要之间、主流文化与亚文化之间的差异与冲突,也成为转型期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思想根源。尤其是利益结构的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部分群体心理的失衡,引发矛盾冲突。一是“利益相对受损”心理。改革使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事实不容置疑,每个社会个体都希望能够在此过程中获得更高的收益,然而由于社会成员在知识素质、地位和背景等方面的差异,人们的经济实力、社会地位迅速分化。特别是在目前我国许多方面体制还不健全,漏洞很多的情况下,一些人通过投机倒把、权钱交易等各种不正当的途径迅速积聚大量财富甚至“暴富”时,必然也是对“诚实劳动,合法经营”观的一种挑战,很容易打破人们的心理平衡,激化人民内部的矛盾。二是保守与创新的矛盾心理。几千年来我国社会长期处于一种相对稳定的状态,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已普遍内化为人的思想观念。可以说在转型时期,古今中外各种思潮、文化观念,都并存于当代中国社会中。落后与先进、守旧与创新、传统与现代等都导致了极其复杂激烈的矛盾冲突,也使社会个体在心理预期与社会现实失衡时,感到价值选择的困难,精神寄托上的无助,行为上的无所适从,进而导致各种人民内部的矛盾。
当然,转型时期我国人民内部矛盾的存在和发展还有一些其它因素的影响,如一些方针、政策上的失误和偏颇,在国际分工和政治格局中的不利的地位,以及西方国家对我国意识形态的渗透和推行和平演变的图谋等。因此,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既要抓住矛盾的本质根源,又要把握其现实特征,同时要立足于现实条件,分析矛盾的各方面关系,找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对策。
参考文献:
[1]于咏华:当代中国社会矛盾论[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
[2]马原生:实现社会稳定是新时期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总体目标[J].晋阳学刊,1998(4).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深刻阐释了商品经济的本质和运行规律,赋予了活劳动在价值创造中的决定作用,并由此奠定了剩余价值论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人类经济学说史上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历史地位,尤其是在当代中国飞速发展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许多不同于马克思时代的新情况和新特点,因此,有必要结合现实问题,加强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重要价值与当代意义的理解和认识。
一、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深化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认识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创立一百多年后,当代世界经济结构和中国社会现实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如今,人类已经进人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提升特别是计算机的普及创造出新型的生产工具,使人类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发生了革命性变革,生产工具的发展使现代经济呈现出全新的生产模式。
在这种新变化中,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人力资本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超过了物质资本,人的劳动形态由此而发生了三个方面的改变:一是随着现代高新技术的发展,人类生产由以体力劳动为主转变为以脑力劳动为主;二是管理劳动在规模和作用上都有了大幅度提高,这种对生产进行科学组织与管理的劳动同样是一种高级的脑力劳动;三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社会分工的发展,以第三产业为主的服务劳动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并逐渐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社会产品中,活劳动所占的比重越来越低,物化劳动的比重却逐渐增加。知识、信息、科技等日益成为独立的生产要素,发挥着重要作用。总之,与马克思创立劳动价值论的时代相比,现代劳动的内涵与形态所出现的巨大变化引发了人们对劳动价值论的种种疑问,为此,只有对现代劳动形态下劳动创造价值的机理以及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与劳动创造价值的关系作出深人分析,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人们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误解。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思想是活劳动创造价值。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活劳动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劳动者体力和脑力的支出,而物化劳动则是指包含在过去劳动中的各种各样的生产资料。马克思认为,在价值形成的过程中,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他生产要素不创造价值,作为生产要素的物化劳动只能依靠活的具体劳动转移价值,其本身并不增加价值量。而且,这些物化劳动在转移自身价值时,也需要通过具体劳动来实现。尽管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极大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优化了资本的有机构成,促使不变资本在产品中的比重大幅上升,但是,科学技术并不创造价值,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是人类活劳动的结果,而不是人类活劳动本身,因此,它自身并不能创造价值。在商品生产中,新技术和新知识进入劳动过程,但不进人价值形成和价值增值过程。也就是说,不是新技术、新知识本身在创造价值,而是掌握和运用了新技术、新知识的劳动者把人类的简单劳动变成了复杂劳动,而复杂劳动是自乘的或倍加的简单劳动,在相同的时间内可以创造更多的价值。总之,劳动创造价值的形态发生变化并不意味着劳动创造价值的本质发生变化,因为劳动价值形态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人劳动创造性的提高,而不是非劳动生产要素也开始创造价值。
在当今社会,知识经济越发展,人在价值创造中的作用就越大,因为具有更高创造性的科技劳动必然能够创造更高的价值。目前,世界各国及地区均日益加大了对各种高素质人才引进的力度,其原因就在于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由此也印证了马克思关于活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理论的科学性。
二、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当代意义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诞生一百多年来,人类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当代的经济生活并未超出劳动价值论涵盖的范畴,反而为劳动价值论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应用空间。劳动价值论在中国建设现代化国家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在以下四个方面显示着其当代意义: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思想方法,阐述了价值来源于劳动的科学理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所揭示的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而且适用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劳动价值论所阐述的商品经济规律与规则为商品生产与经营制定了行为准则。商品生产存在的条件是社会分工和产品的私人劳动性,商品生产者要想获得生存与发展,必须使生产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低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就要求生产者努力去改进技术,逐渐缩短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在增加产品数量的同时提高产品质量。此外,劳动价值论还揭示了商品经济的根源,只要人类社会还存在着社会分工,存在着各个企业自身的利益,就一定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这使社会经济自然地发展成为一种商品经济。如果按照价值转化为价格的理论,商品的价值要转化为价格就必须依靠市场,即价值只有在商品流通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因此,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努力建设有序的市场环境,对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以及商品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是至关重要的。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要求各种商品生产和交换以价值量为基础,遵循价值规律的客观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而一个有序的市场环境至少应当具备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在商品交换中充分体现价值规律,严格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二是要拥有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并建立比较完备的市场体系。因此,为了又好又快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们必须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严格依据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在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实践中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二)大力发展科学技术的理论依据
马克思指出,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的,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而超额价值则与劳动生产力成正比。由于“生产力特别高的劳动起了自乘的劳动的作用,或者说,在同样的时间内,它所创造的价值比同样社会平均劳动要多,因此,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生产利润,必然要不断地改进生产技术,加强劳动管理,提高生产效率,从而获得超额的价值。所以,生产者在经济活动中会十分重视科学技术的巨大效用。
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尽管是以简单劳动作为其研究商品价值的基本劳动形态,但马克思对含有科学技术因素的复杂劳动也作出了深人研究和充分肯定。马克思指出,科学技术是生产过程中的独立要素,与生产力中的各个要素密切相关。同时,他在阐述商品价值量的决定因素时指出:“劳动生产力是由多种情况决定的,其中包括:工人的平均熟练程度,科学的发展水平和它在工艺上应用的程度,生产过程的社会结合,生产资料的规模和效能,以及自然条件。可以说,在决定劳动生产力的诸多因素中,许多都直接或间接地与科学技术相关。由于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是一种具有激烈市场竞争的经营活动,面对各种各样的生存与发展压力,商品生产者必须在生产中积极追求科技进步,提升产品的科技含量,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武装劳动者,以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同时努力改进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率。总之,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复杂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如果在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指导下,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努力提高科技意识,就会带动整个国家的科技进步,并促进全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和生产力的发展。
(三)合理调整收人分配关系的指导思想
根据马克思的观点,收人分配制度是由生产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而劳动价值论不是形成收人分配制度的直接依据。一些研究者以劳动价值论为理论支撑来探讨收人分配问题,实际上是混淆了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价值分配与价值生产没有任何关系。按照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活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尽管物化劳动是创造价值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但它们在劳动过程中只能转移自身的价值,并不能直接形成新的价值。因此,在建立一定的收人分配制度时,应当充分尊重和维护创造价值的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不仅应当通过劳动的付出来获得必要的产品,而且还应当名正言顺地参与其他产品利润的分配。
当前,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劳动形态与价值的形成均发生了深刻变化,科技劳动、管理劳动、服务劳动早已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体力劳动的范畴,在社会生产中占据了越来越大的比重,并逐渐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在这种现实情况下,按劳分配依然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分配原则,但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也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所公认的分配原则,因此,在中国目前所实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必须把两种分配制度有机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制定与调整分配政策的重心应当始终放在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整体利益上。然而,某些地方政府为了调动生产要素所有者的投资积极性,过分倾向于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造成了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人的严重失调,扩大了不同社会阶层之间收人的差距,加剧了贫富分化。为此,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为指导,深人分析和解决这些问题,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劳动在生产中的主导作用,亲身体会到劳动是价值创造的唯一源泉,在实际分配中理顺劳动收人与非劳动收人的关系,既贯彻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又允许生产要素按贡献大小来参与分配,适当调整高薪阶层的收人,积极扩大中等阶层的收人,大幅度提高低保阶层的收入。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广大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化解社会矛盾,协调各社会阶层之间的关系,从而真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以19世纪英国的经济社会发展为模本的,近一个半世纪之后,劳动在内涵与形态上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劳动创造价值的机理也不可能一成不变。简单地以理论原则去裁剪发展变化了的现实,或是不加分析地否定劳动价值论,都不是对待问题的科学态度。只有从无限丰富与生动的现实与实践出发,去分析与研究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才能真正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有科学与完整的认识。
一、当今时代远未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归结到一点,即劳动创造价值,并且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价值论的逻辑起点是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庞大的商品堆积现象中抽象出最普遍、最基本的元素—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即商品(不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所耗费的人类劳动则不属于价值范畴),外形千差万别的商品世界则立刻呈现出单纯的商品两因素即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对立统一。商品的交换在形态上是使用价值的交换,然而使用价值却无法完成相互之间有意义的比较藉以确定交换时的量的比例,只有抛开使用价值具体属性的代表劳动一般属性的价值才能成为商品交换的真实基础,生产商品的劳动随即也呈现出两类劳动即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对立统一;物的交换、使用价值的交换只是商品交换的物质外壳,其掩盖下的真正本质是使用价值还原为价值即价值交换,是具体劳动还原为抽象劳动即通过物的人与人之间的劳动交换;生产商品的劳动有简单与复杂之分,但一般情况下,所耗用劳动量并不直接而是间接地通过交换过程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形成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生产商品的劳动效率提高意味着生产等量商品所需劳动量的减少,导致商品价值量减少;劳动力成为商品之后,生产商品的劳动就有了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之分,必要劳动用于弥补劳动力的价值,剩余劳动创造的价值则无偿地为资本家占有;雇佣劳动是价值与剩余价值的源泉,也是资本的源泉。
近年来对重新认识劳动价值论问题争论很多,归根到底是怀疑劳动是否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劳动价值论是否过时。的确,在劳动价值论创立之后的一百多年来,世界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资本主义由自由资本主义先后演变经历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等阶段,新科技革命、知识经济、后工业社会、经济全球化等已不仅仅是未来学家的天才设想,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也一度在欧亚大陆等许多国家建立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变迁,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交往方式也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商品生产不仅作为资本主义生产的唯一或主要形式,而且具有了全球普适性意义。那么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真的过时了吗?不是不容设问的教条,劳动价值论也并非穷尽了一切真理。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方法有很多,但是最根本的、检验方法为实践,劳动价值论是否过时也只能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最充分的说明。
首先,劳动价值论赖以建立的基本前提在当代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仍然是人们普遍拥有的经验事实。劳动,即人类借助一定的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获取物质生活资料的活动过去是、现在是、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仍然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唯一手段,人远没有超出对物的依赖;人类生存、生活和发展需要的多方面性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多,按照社会需要的一定比例分配劳动的必要性更加突出;社会分工依然存在,并且由区域性的垂直分工逐步演变为全球性的水平分工,但社会产品的所有权仍然分属不同的生产主体,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依然是社会生产普遍而必然的形式;作为劳动产品,自然的因素和劳动是商品不可或缺的两个因素,由于自然不可能向人索求报酬,人类使用纯粹的自然是无偿的,商品生产中只有人类劳动因素的凝结,人们在商品交换中所比较的实际上也就是交换双方物化于商品中的劳动的多少;人们在现实中取得自然资源时所付出一定量的代价只不过体现了一定生产关系中法权的要求,它构成商品生产的成本,但与商品价值的创造并非是一个层面上的的问题,因而与劳动创造价值并不矛盾。商品的价值唯一的源泉只能是生产商品过程中人类活劳动的凝结。尽管劳动的内涵与外在形态在当代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是劳动仍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方式,只要社会分工依然存在、劳动产品仍旧分属不同的所有权主体,商品生产与交换就依然存在,商品经济的基本经济规律仍然发生作用,劳动价值论就不可能过时,在这个意义上,当今时代并没有超越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范畴。
实际上,对劳动与价值之间关系的探索并非始自马克思,至少在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配第那里就开始明确商品价值的源泉是人的劳动的观点,“作为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完成者,李嘉图把交换价值决定于劳动时间的这一规定作了最透彻的表述和发挥,区分出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劳动创造价值并且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则是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前人的基础之上得出的科学结论。在论证方法与过程上,劳动价值论从抽象到具体层层展开,从资本主义庞大的商品堆积中抽象出商品,分析商品两个基本因素(属性),从价值与使用价值到创造价值的抽象劳动与形成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从商品二因素的内部对立到货币的外在统一,再到资本总公式的矛盾与剩余价值的生产等等,每一个逻辑环节都严密不隙,试图从逻辑上找到劳动价值论的破绽是图劳的。
在整个理论体系中,劳动价值论占有不可移易的重要作用,劳动价值论为前提才有剩余价值论对资本剥削本质的揭示,才有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内在矛盾的揭示,才有对整个资本主义产生、发展、灭亡的客观规律的揭示。否认劳动价值论,不仅从根本上背离了唯物史观,而且消解科学社会主义的理论前提,引起思想混乱。但是理论要能说服人,理论就必须彻底;理论要能指导实践,理论就不应停留在原地。只有从生动的现实物质生活出发,分析现代劳动形态上的变化与现代劳动形态下的劳动创造价值新的机理,才能真正做到坚持、丰富与发展劳动价值论。
二、现代劳动形态下的劳动价值论
当代关于劳动价值论争论真正的核心问题是劳动是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其余的问题在严格意义上只具有与劳动价值论相对的从属意义。应该说这并不是什么新问题。马克思在批判“三位一体”公式时已经对以萨伊为代表的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进行了清算,如果以“创新”、“发展”为名重提要素(效用)创造价值,无论在哪种程度上都只能是一种理论上的倒退。但是必须看到,有关劳动价值论的争论起因于现代劳动形态的新变化与资本、管理、技术等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等当代社会的经验事实。因而,只有对现实生活中具体的经济现象作出分析,阐明现代劳动形态下劳动创造价值的新机理,才能从根本上厘清理论上的纷争。
(一)劳动内涵的扩大与劳动形态的变化带来现代劳动一些新的特点
现代劳动形态与马克思生活的工业化早期相比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马克思从19世纪工业化早期的经济技术现状出发,区分了“简单劳动一复杂劳动”、“体力劳动一脑力劳动”等范畴,并重点考察了可重复的体力劳动,如果把这类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即生产有形物质产品的可重复的劳动作为一般,把其它类型的劳动作为特殊,而在抽象研究中舍去,是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而现代社会特别是新科技革命之后,劳动的内涵与形态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表现出新的特点,如果再沿用这种“一般—特殊”的分析方法就有点过于简化。
1.从劳动最终的结果来看,现代劳动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生产有形的物质产品的劳动,也包括生产只藉以某种介质存在的无形产品的劳动,介质自身并没有相对于劳动的实际意义,如计算机软件编写;现代劳动还可能只依附于劳动过程没有结果,如音乐会上歌手的演唱劳动。借用西方学者的说法—“后物质主义”时代,非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越来越占重要地位。此外,有些劳动的结果具有唯一性,也有些劳动结果可能具有无限制的扩散性,只要用简单的成本就可以无限制地复制劳动结果。
2.从具体形态上看,现代劳动更为具体化、专门化、差异化。现代社会中精神劳动、科技劳动、创新劳动、管理劳动在原则上都可以划人脑力劳动或复杂劳动范畴,但由于这些劳动对于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具有决定性意义,更由于它们创造价值的过程中在机理上各有其特点,可能一门新的技术的出现,就会产生一门新的职业与新的劳动形态,沿用传统的“简单—复杂”劳动、“体力—脑力”劳动二分法涵盖现代劳动各种形态显然过于简化。
3.从劳动过程来看,现代劳动除了一般意义上是人类体力、脑力耗费之外,具有更多的特殊性。有些劳动具有不可重复性,如文化创新劳动;有些劳动虽然可以重复,但却毫无意义,如计算机软件开发。传统劳动在过程上表现为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对于商品生产而言,只存在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转化上的风险,而像现代劳动中的科技劳动无论是否作为商品生产劳动,都存在探索性与风险性,投人巨大的物化劳动与活劳动未必能达到研究的预期目的,有的甚至完全以失败告终。
4.从劳动与价值创造的关系上看,创造价值的劳动内涵有所扩大。服务劳动原来一直不被视为创造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例越来越大,生产劳动创造价值也已经是一个经验事实。
由于现代劳动的新特点,如果简单套用马克思当年分析可重复的有形产品的方法来分析现代劳动生产过程的价值形成,显然是削足适履,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因此,需要对现代劳动形态下劳动创造价值的新机理作出具体的分析。
(二)现代劳动形态的新变化带来了生产商品过程中价值创造新的机理
由于劳动内涵的扩大与形态的变化,现代劳动创造价值的机理也就各有其新特点,这些新的机理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是作为劳动价值论特殊对劳动价值论一般更具体的体现。
1.现代劳动形态下,凝结于商品中的劳动可以是间接的,即创造价值的劳动可以脱离直接生产过程间接与劳动对象发生联系,如管理劳动。在既有生产条件确定的情况下,管理劳动在现代经济社会的价值创造过程中发挥的作用往往是至关重要的。管理劳动主要是通过对生产要素的科学配置、流程的合理设计、过程的有效控制等最大限度地挖掘潜存的生产力。管理虽然不直接地介人产品的生产过程,但是管理劳动却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来整合生产主体的既有资源,使其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例如企业中从事生产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行政管理等方面的劳动者劳动间接地凝结在商品中,从而间接地创造了价值。
2.现代劳动形态下,商品价值量并不一定都由生产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这在马克思生活的时代就已经存在,但是这只是个别的、偶然的情况,在现代劳动形态下,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就某些劳动来说,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并不由专门组织计算得来,而是假定多个生产主体充分竞争情况下藉由市场交换而形成的,一般简约为一个理论上的平均数。如果只有一个生产主体,则个别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商品价值量由个别劳动时间决定。如不可重复的文学艺术创作劳动、科技创新劳动,管理劳动一定意义上也是如此。 3.现代形态下,有些劳动所创造的价值不能简单地用(个别)劳动时间来计量。例如艺术家创作一幅作品的时间是确定的,假定他的作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出售,如果把这件作为商品的艺术品的价值简约为一个特殊劳动者的个别劳动时间,那么如何来确定这个特殊劳动者个别劳动时间的单位值呢?是不是要追问该艺术家在成长过程中的一切耗用、支出来确定个别劳动时间的单位值?即使得到这个单位值,这样计算出来的就是作为商品的该艺术作品的价值量吗?如果这样衡量这类商品的价值量,就忽略了艺术创作、技术发明、科学实验等创新劳动的特殊性。在像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等创新劳动中,劳动主体在劳动过程中除了有一般的体力与脑力耗费之外,更重要的是不可重复的、多数情况下难以把握的创新性劳动。正如爱迪生所说,成功就是99%的汗水加1%的灵感,但很多时候这1%的灵感比99%的汗水更重要。笼统地适用劳动时间来计量创新劳动创造的价值或是把创新劳动还原为一定量的简单劳动,在理论上是成立的,但是这种计量与还原却不因此具有现实意义。创新劳动产品在交换中的价格体现的是一定条件下社会(市场)对该产品使用价值的认可程度,这种认可反映了个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计量创新劳动价值的参考,但不能以此反推出商品价值。
4.现代劳动形态下,科技劳动创造价值,科学技术自身不创造价值。如前所述,科技劳动创造价值,即只能从凝结在科技产品中的科技工作劳动者的劳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另一个方面,科学技术作为要素应用于具体生产过程所带来的劳动生产力水平提升而创造的价值,只能被理解为掌握了先进科学技术的劳动者创造更多的价值。“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指科学技术附着于劳动主体与劳动资料,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效率、扩大劳动对象,劳动者推动更多的生产资料、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因而,科学技术成为是当今社会进步第一推动力,科学技术本身却并不创造价值。只有凝结在商品中的人类活劳动才创造价值,不是商品则无所谓价值,不是活劳动,无论在商品生产过程中发挥何种作用也不创造价值。同样,生产中除人类劳动以外必备的如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都不创造价值,取得生产要素的代价在商品生产过程发生转移并构成商品价格的一部分。科技劳动及其物化形式具体应用于生产过程时,物化于其中的劳动同样会发生价值转移。例如,高度科技化的“无人工厂”生产出来的商品并非没有价值,而是在生产过程中没有活劳动新创造的价值凝结在商品中,此时商品的价值是通过生产过程转移来的包括物化在其他生产要素(高科技设备、技术材料等)中的人类劳动,价值的源泉仍然是劳动。
总之,劳动价值论的现代形态并不是对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否定,而是现代劳动内涵的扩大与形式态上的变化带来劳动价值论的现代形态与劳动创造价值的新机理。可以说,现代劳动形态的发展变化还会进一步发展并丰富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内涵。
三、劳动价值论的当代意义
全面完整地认识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科学内涵,分析劳动与劳动价值论的现代形态才能明辨当今关于劳动价值论理论纷争中的正误。作为理论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劳动价值论并没有过时,当代现实的经济生活也没有超出劳动价值论的范畴,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劳动价值论仍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劳动价值论与唯物史观是内在统一的,坚持唯物史观必然要求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坚持劳动价值论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
劳动价值论从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则出发,认为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本前提,劳动创造了人,劳动创造了社会,劳动创造了文明;透过纷繁复杂的商品现象,只有人类劳动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不仅价值与剩余价值而且资本的最终源泉也只能是归结于劳动;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同样是推动社会全面进步的基本动因;到了更高的社会阶段,劳动不再仅是谋生的手段而成为人的第一需要,自由自觉的劳动仍然是自由人联合体的基础。劳动虽然不是社会财富的唯一源泉,但无疑是人类社会走向更高程度文明的真正原动力,人对社会的贡献说到底是通过劳动实现的,因而劳动与从事劳动的人才是最可贵最值得尊重的。劳动价值论与唯物史观的历史的人民主体性原理也是内在统一的,历史的人民主体性完整的表述应是历史的劳动人民主体性。历史发展与社会形态变革的根本动力不能归结于精神的力量,也不应到意识形态领域中去寻找,而只能归结于物质力量与掌握这种力量的人,正是那些从事物质生产的、感性活动过程中的人在自觉与不自觉中创造了自己的历史。从事各类劳动的人民群众不仅是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创造者,而且是实现社会变革与自我解放的主体力量。因而,坚持劳动价值论就是坚持唯物史观,人民群众创造了历史,人民群众是通过劳动创造了历史。以人为本,即是以最广大的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人民群众为本,这既是由人民群众社会历史主体地位决定的,也是由劳动创造价值的内在要求。
只有最广泛的人民利益得到更好的维护、实现与发展,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才能充分地体现出来,才能发挥出积极性、主动性与首创精神,社会的物质与精神财富才能充分涌流,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当家作主与社会主义的优越性。科学发展观的中心向度是人,发展本身并不具有终极意义,发展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满足人的需要,只有立足于从事具体生产劳动的人民群众,才会有真正的发展,只有发展成果由劳动人民共享,发展才有其现实的意义。否认劳动价值论本质上是否定人对物的主体地位,必然会否定以人为本,继而否认唯物史观。
(二)科学全面地认识劳动价值论及其现代形态,有利于从制度上完善社会主义分配制度,和谐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
税收的财政原则是指税收应能为国家财政提供稳定充裕的财政收入来源。现代市场经济中,税收的收入分配功能和调节经济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税收仍然构成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在设计税制时,必须考虑税种的聚财功能。
1.财政原则与农业税
从我国建国后的历史来看,农业税在建国初期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来源。当时为了减轻农民负担,鼓励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家采取了轻税、增产不增税的政策。而且税率和计税常产一定就是几十年,如安徽省的税率和计税常产是1963年确定的,一直沿用到1993年。税率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是有道理的,但是据以征税的耕地常产则应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而适时调整。可是各地的计税常产与税率一起固定,这就导致了农业税实际税率随产量增加而下降的结果。到1994年,全国平均实际农业税率为2.4%.于是出现了这样一个问题:由于许多地方的乡镇工商业仍很薄弱,农业税收入太少,乡村财政无法运转,在上级财政不给予支持的情况下,只好向农民伸手。可以说,农业税的聚财功能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日渐弱化,而农民负担并未得到减轻,这与国家制定农业税率的初衷是相违背的。那么,是否应该提高农业税税率呢?笔者认为需要综合考虑。首先,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通过工农产品剪刀差把农业创造的价值大量转给工业,农民实际负担远大于农业税率。而且,在如此长的时期内农民都担负着扶持工业发展的重担,又享受不到国家对城镇居民的各种的补贴,几乎没有能力对农业进行必要的投入,长期如此,为农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隐患。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行,国家逐渐理顺粮食价格,使其与价值相符,农民种粮的热情刚刚有所恢复,不宜大幅度提高税率。其次,我国的农业基础仍然十分薄弱,尚未培养起抗拒风险、自我保护的能力;而且,加入世贸组织后,农业将要遭受的冲击不容忽视,国家应加大对农业的扶持力度,增税未免与此背道而驰。特别是1999年、2000年粮食价格走低,已经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2001年刚刚有所好转,一定要给农民足够长的恢复期,保证农业的平衡发展。最后,广大农民已经掌握了中央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增税肯定会引起强烈的抵触情绪,导致农村社会动荡,与中央保持稳定的大局相对立。但这并不是说,农业税就应维护不变,而是要与其他改革措施相配套,在适当的时机调整计税常产,重新丈量土地,使得税率真正落到实处。
2.财政原则与“三提五统”
目前理论界比较统一的认识是:三提留的经济性质有别于五统筹,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收取一定的“三提留”资金,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集体与个体农民之间的分配关系,乡镇财政不得占用,而乡统筹作为提供本乡(镇)公共产品的资金来源,可以由农村社会公益事业税来代替其地位。安徽省以及河南省几个县的做法是:取消乡统筹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门面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工和义务工,改革村提留征收和使用办法,以农业部的20%为上限征收农业税附加,作为村提留。改革试点的实际情况是,新的农村税费征收办法带来了多方面的问题,最为突出的包括:(1)县乡财政的收支矛盾趋于尖锐化,表现为收支缺口较大,同时农村原来依靠“三提五统”支持的事业,如乡镇道路建设、优抚、五保户赡养、计划生育、民兵训练等基本上都转移到乡镇政府的预算开支中,增加了财政的困难。(2)基础教育投入存在缺口。(3)村级公共职能的运转经费不足,“一事一议”难以操作。(4)乡村债务负担沉重,化解难度大。(5)逐步取消“两工”虽然有助于减轻农民负担,但也造成了诸多不便和新的矛盾。(6)五保户供养难以解决。从这些问题中可以看出,改革之后的农村税费无法保证乡镇财政的正常运转,而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也难以发挥作用。这一方面有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不够的原因,但更为重要的是,乡镇承担了过多的事权,但却没有相应的财权,于是出现了入不敷出的局面。当然,乡镇机构臃肿、个别地方干部吃喝之风盛行也是乡镇财力紧张的原因之一。所以,不能为弥补乡镇财政收支缺口而增加收费,而应通过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将本来由乡镇承担的事权变为由各级共同承担(根据各种公共品的受益范围确定由哪几级财政负担),将乡镇财政从困境中解脱出来。同时,必须精简机构,缩减乡镇行政开支。
二、公平原则
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任何分配政策都无法回避的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也是如此。在我国各种自然人纳税人中,农民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表现在:第一,人数众多,八亿多农民构成了世界之最;第二,与其他自然人纳税人相比,农民直接向国家交纳农业税,纳税观念较强,而城镇中由于工商税收构成主要税收收入,来自个人的部分很少,再加上个人所得税漏管漏征严重,造成了大部分城镇居民纳税意识淡薄。农民纳税人人数多、纳税观念强的特点,决定了在处理农业、农村分配关系时必须把公平放在首要的位置。目前,农民税费负担不公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农民承担了超出其受益范围的公共服务成本,也就是说,交了钱,却未享受到应有的服务;第二,农民之间负担不公平,存在着苦乐不均的现象。
1.城乡之间的负担不公
正如前文所述,建国以来农业创造的价值大量转移到工业中去,农民为工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从工业发展乃至整个社会进步中获得的收益却远远少于城镇人口。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的逐渐扩大便是城乡之间负担不公的表现之一。农村税费改革之前,乡统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计划生育、五保户供养、乡村道路建设、民兵训练等公共服务的提供。2000年安徽省取消了乡统筹,四川省双流县则保留了乡统筹和村提留。但是,无论是否保留乡统筹和村提留,乡镇的事权并未减少,原来以三提五统为资金支持的事业还要办下去,于是乡镇财力紧张的状况愈加严重。其原因并不在于乡镇收入太少,而在于乡镇承担了过多的事权。也就是说,乡镇所提供的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超出了乡镇,甚至是全国受益,尤为突出的是,乡镇承担了几乎全部的农村教育支出,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村教育支出主要是用于基础教育,即中小学教育,而不同层次的教育其效益的外溢程度是不同的,基础教育的外溢性最强,是全国性公共产品。在农村接受基础教育并不代表今后就要在农村就业,现实情况是许多农家子弟通过升学进入城市,不再服务于农业、农村,农村基本上得不到回报。也就是说,农村承担了城市劳动力的教育成本,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从全国教育经费支出来看,1997年农村小学生人数占全国小学在校生的69.7%,但只获得60.5%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农村初中学生人数占全国初中在校生的56.7%,只获得了48.7%的财政性教育经费。另一方面,农村公办、民办教师的工资支出占乡财政支出的比重在有些地区占到50%甚至还要多,而且越是落后的地区,比重越高。安徽省一项三县十乡镇的调查表明,教师工资占全部财政供养人员工资的比重平均为75.2%,最高达93.1%.基础教育、计划生育、民兵训练都是全国性公共产品,并不专属于某地方某部分居民的利益和事业,但这些事权主要由乡镇政府以及村负责。这无疑增加了农民的负担。
2.农民之间的负担不公
2000年各地改革的方案不同,但均有不同程度的负担不公的现象。四川省双流县改革试点的做法是“费随税走”,即按照农民所缴纳农业税的一定比例征收三提五统,税费全部与土地挂钩,所导致的问题是:种地农民与不种地农民税负不公,不种地的农民基本没有负担,而由种地的农民承担全部的三提五统;地域税负不公,城郊农民土地少、负担轻,而边远山区人均土地面积较多,负担重。而边远地区的各项条件本来就比城郊差,这样只会扩大两者之间的差距。以上是收费方面的不公,农业税征收方面则存在着“有地无税”、“有税无地”的现象。一是在核实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时,一些村组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出现漏报、瞒报土地及新开垦耕地不上报等情况,造成计税土地面积不实,形成“有地无税”;二是因道路、农田水利、公益事业等基本建设挤占没有核减的计税土地等原因,造成“有税无地”。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这部分税赋会转嫁到农民头上,据实征收成为空谈。因此,核实田亩,合理确定常产和计税面积,不仅是目前税费改革急需进行的一项基础工作,也可以为今后农业税的征收创造良好的条件。如果负担不均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会引起农民的不满情绪,激发新的农村社会矛盾,不利于共同富裕目标的实现。由于农村地域辽阔,各地情况差别很大,想找到一个适合所有地区的计征方法不太可能,必须根据各地实际,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例如在粮食产区,可以采用费随税走的方法,对于那些承包土地少而以其他副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可考虑单独制定一套方法,以区别对待。
三、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包含经济效率和行政效率两方面。税收的经济效率旨在考察税收对社会资源配置和经济机制运行的影响状况。税收的行政效率旨在考察税务行政管理方面的效率状况。
1.行政效率与农村税费
税收的行政效率主要决定于征收方式和计征的复杂程度。安徽省、河北省部分试点县的做法是,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有的地方称统筹费)折实征收,依率纳粮;分为夏季和秋季两次征收,如农民自愿一次缴纳,也可以在夏季征收完毕;税入国库,费归乡村。从安徽太和、河北正定的改革试点实践情况看,这一办法在传统农区受到农民群众和基层干部的欢迎。当夏秋两季征收时,农民踊跃交粮,一般在十天左右就可完成任务。由于是无偿缴纳公粮,不需要向农村收购点投放大量现金,既降低了费用,又减少“打白条”现象,真正做到农民、干部、部门、政府各方面都满意,征收成本大为降低。由此可见,改革后税收的行政效率得到了显著提高,应继续坚持。但是,我们应注意到,农业税制建设的落后给农业税收的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建国几十年来,特别是党的以来,农业经济已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于法制建设落后,1958年的《农业税条例》已不再适应农业税征管的需要,造成农业税收征管过程中法律依据不充分,依法治税难度较大。在实际工作中,农业税的协税护税要么很难开展,要么就超出了法律赋予的权限,损害农民的合法权益,违背了法律精神。因此,立法机关应修订针对农业税收的法规、规章,为农业税收的依法治税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
2.经济效率与农村税费
在商品经济社会中,越来越多的税收采取货币征收的形式,而现行农村税费仍保留着实物征收的形式,这主要是由我国的国情和农业税费自身的特点决定的。首先,粮食既是一种经济物资,又是一种战略性的储备物资。为保证城镇居民用粮、军需用粮、救灾用粮及其必要的后备等,国家必须掌握充足的粮源。过去长期以来,在我国粮食状况并不宽裕的情况下,国家采取粮食定购政策,基本满足了社会各方面的粮食需求,促进了社会稳定。实践证明,粮食定购政策是控制粮源、调控粮食市场的一个重要途径,不能轻易改变。通过农民交公粮,既实现了农民对国家的义务,又保证了国家稳定获取这一必备物资,可谓一举两得。更重要的是,农业税和农业税附加(有的地方是三提五统)采取农民交公粮的方式,可以促进粮食品种结构和种植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的现实是,一方面,粮食出现卖难的情况,另一方面,我国粮食的人均消费水平远低于发达国家。造成这一看似矛盾的现象的根源是,粮食品种结构不符合农业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在解决温饱问题后,应该着重发展畜牧业,开辟新的粮食消费增长点。具体地说,就是在保证全国人民的口粮供应和储备的基础上,扩大饲料用粮的种植比重,同时,搞好“大农业”的种植结构调整,可适当将一部分耕地改种优质牧草,为畜牧业的发展提供充足的饲料供应。农业税在这一方面大有作为。通过规定缴纳公粮的品种和比重,可以引导农民改变单一的种植结构,向着多元化的方向发展。例如,规定公粮的一部分必须是符合人民群众口味的优质口粮,另一部分必须是可作为饲料的玉米或者工业原料粮,这样,既可提高粮食的消费水平,又为农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当然,在规定具体的征收品种和比重时需审慎行事,充分考虑粮食流通体制的配套改革和加工业的配套建设,避免出现代替农民决策的现象。
税费改革不仅减轻了农民负担,而且进一步深化了农村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营体制发生根本性变化,但管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不适应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税费改革通过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充分保障农民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所有权,巩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健全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同时,促进农村基层政权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职能,精简乡镇机构和人员,推进村民自治,完善农村管理体制,使农村上层建筑更好地适应变化了的经济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说,税费改革所带来的效率改进绝不是仅仅局限于经济领域之内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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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摊贩;城管;外部性;交易成本
1 引言
保障和改善民生是关系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重大举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也出现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遍布于各大城市的摊贩治理问题显得尤为重要。如何更好地规范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是我国进一步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不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一环。
对于城市摊贩问题的探讨,学者们多是从摊贩经营的特点以及城管执法的不规范等方面作为分析的焦点。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时期,而转型过程中的体制改革等在使得国民经济获得较快发展的同时,也造成了城市中大量的人员因年龄、知识、技能等原因而失业。由于摊贩经营的进入成本低,经营成本小,见效快,而且适应性强,灵活度大,因而成为了劳动力和时间等均较为充裕的的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的经营方式之一。同时,我国几乎所有的城市都要求摊贩必须持有卫生部门的健康证明,并在经营时进行注册登记,但由于登记注册的成本相对过高,且注册程序繁琐,摊贩大多没有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而是投机取巧进行经营,从而造成了摊贩经营的非法化,成为了城管执法的重点对象,并出现了暴力执法现象。另一方面,由于摊贩多是由下岗失业人员及进城打工的弱势群体组成,国家的社会保障力度相对较弱,而且这一群体,作为城乡边缘人,经常遭受各种歧视,缺乏维护自身利益的话语权,加上政府部门的多头管理,滥设收费项目等,摊贩同样出现了暴力抗法现象。
目前,针对城管与摊贩间的矛盾纠纷,一些城市提出了按照“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的原则进行治理,或直接设置“摊贩中心”,但事实证明,这些办法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者间的矛盾,甚至还有扩大的势头。
本文结合了以往学者对两者之间特点的分析,首先对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进行了说明,然后以利益矛盾为出发点,从产权视角对城管与摊贩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分析,并据此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2 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及其现状
我国城市管理部门,或称综合执法局(简称“城管”)是在20世纪80年代大规模治理“脏乱差”而成立的“五讲四美三热爱办公室”(简称“五四三”办公室)基础上产生的。20世纪90年代,为解决由于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带来的城市管理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1997年,北京市宣武区成立全国第一个城市管理监察大队。至此,在民众中有着重大影响的城管才名正言顺地出现。有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尚方宝剑,全国各地城管纷纷招兵买马,职权更在一天天扩大。急剧转型的中国社会,为他提供了施展拳脚的广阔舞台。
目前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无证违法建设处罚)、道路交通秩序(违法占路处罚)、工商行政管理(无照经营处罚)、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城市节水管理、停车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保护管理、施工现场管理(含拆迁工地管理)、城市河湖管理、黑车、黑导游等13个方面。而本文主要是考察城管与摊贩之间的关系,因此集中于城管的处罚权与摊贩利益的关系。
事实上,我国城管部门的产生与流动摊贩的变迁有密切的关系,在这里我们可以大概分为四个时期。
第一时期是1949年到1977年。这段时期的流动摊贩主要是农村中的私营商业者。国家把他们定性为劳动人民,但由于其生产方式落后,不符合国家“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要求,同时也为了让他们走上社会主义道路,共同致富,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其改造的方式不像现在动用行政力量进行。而是以“团结——批评——团结”为思路,运用公私合营、合作小组、代销、经销等方式,把流动摊贩纳入到国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流动摊贩在全国范围内基本杜绝。
第二时期是1978年到1996年,随着改革开放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农村的部分剩余劳动力得到了解放,许多农民开始到城市谋生,由于流动摊贩市场准入低,成本少,成为很多农民的谋生手段。但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限制,在加上全国开始大搞创建卫生城市活动,流动摊贩无疑成为城市治理的对象。城管部门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立起来的。不过当时的城管部门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其人员也不固定。他们主要的职责就是路边去赶摊贩,捡走路人丢下的垃圾等。
第三时期是1997年到2005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出现了大量下岗失业职工,由于他们既无资金也没有有没有一技之长,再加上很多人都是岁数比较大的,因此他们中间的很多人加入到了流动摊贩的队伍中去,影响城市生活的社会问题愈加严重,为此各地政府相继出台法律法规,把处罚权集中于城管部门身上,城管部门也正式的成为了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
第四时期是2005年至今,随着城管部门执法不规范和管理不严格,爆发了许多城管与摊贩的矛盾,有的甚至上升为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城管与摊贩的关系从来没有像今天一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城管部门需要一次新的变革。
从上面城管与摊贩的历史变迁可以看出,摊贩经济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转型经济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他在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由于我国当前存在着庞大的收入微薄的弱势群体。广大农民和城市下岗工人等收入低,无法与先富起来的企业家、商人等一样付高额的租金在大商场、超市经营,摆摊经营成为市场准入低、成本少的谋生手段。同时由于价格便宜,很多低收入阶层也很喜欢在摊贩购买东西,这样可以降低他们的生活成本。小摊贩作为弱势群体以极低的成本维持生存,本身就是值得鼓励的。在我国市场经济的转型中,摊贩经济能够吸纳一部分未就业人群,同时为许多人提供价格低廉的服务。这不仅缓解了社会的矛盾,同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因此说摊贩经济在我国目前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
但是,目前摊贩经济也存在许多问题,首先就是占道经营,道路作为公共产品主要在于实现人车分流,而摊贩经营占用很多道路对行人造成了很多不便同时对市容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次,一些经营食品等的商贩对道路和空气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对周围的居民产生了很大的不好的影响。再者,由于我国摊贩缺乏管理,其流动性很强,设施简陋,因此其贩卖产品的质量很难保证,即使给购买者造成了损害也很难追究其责任。因此综上,依法规范流动摊贩势在必行。
而目前我国城管执法也面临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目前城管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是相关政府部门的多部门让权。因此作为城管既没有上级部门,也没有下属单位,处境极为尴尬。而且行政处罚法只赋予行政机关相关的执法权,而城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是没有相关法律支持的。
二是城管执法过程中对执法程序的漠视,很多地区的城管在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度大,即使是依据《行政处罚法》予以处罚也没有依据合理地法律程序,城管罚款是并没有相应的罚款标准,收缴工具也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这样难免会滋生****现象。而且许多城管还是临时工或者短期合同工,即使发生****行为,也不能像公务员那样给予行政处分。执法过程基本是无约束的。
三是缺乏服务意识,城管作为城市管理者,宗旨应该是服务市民。相反,很多城管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服务者,而把自己当成管理者。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带有许多个人主义,难免会发生暴力执法现象。
四是录用执法人员程序不合理,且缺乏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岗位基本素质培训。目前城管队伍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他们中有短期临时工,有部队转业人员,甚至还有一些高学历人员。队伍的参差不齐会造成对城管管理的混乱,而且对于缺少一个法律约束和上级组织的机构,很容易造成执法不规范。
3 基于产权视角的制度分析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解决城管与商贩经济之间矛盾最主要的方面在于解决摊贩经济带来的外部性。这种外部性一方面体现在占道经营和环境污染上,道路和空气作为公共财产,人人都有使用的权利。但作为公共财产,通常任何一个成员有使用权,但没有交换权,个人份额不能资本化。权利不会因不使用而丧失,同时权利持有人一旦离开团体就不能再受益。公共财产并不必然意味着每个持有人对有关资源的使用量是均等的。个人可以使用一定份额的资源,但并不以某一特定的物质单位来表示。在这里我们把道路和空气看成是居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人都有使用道路和空气的权利。行人和居住在周围的居民有对干净道路和良好环境的权利,摊贩有在道路上摆摊的权利。行人在道路上行走一般不会对道路造成很大的破坏,同时周围居民一般也不会对环境造成多大的破坏,但是摊贩在道路上经营会对公共道路和环境产生负效应。这里的负效应主要是指对道路的污染和占用以及对周围空气环境的破坏。而这种负效应并没有进入摊贩经营的成本中。而外部性的另一方面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质量上,他们在经营的过程中经常缺斤少两,并且物品的质量和卫生很难保证。由于摊贩一般都是流动性作业,购买他们东西的消费者一般都是过客,所以即使购买的东西对消费者造成损害,也很难再找到当时购买的摊贩。因此对消费者损害的外部性也没有进入摊贩的成本中。
之所以产生上面的外部性很大一方面是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产权的一个主要作用在于使外部性内部化,在外部性内部化后,每个人都要对自己行为的全部结果负责,而这是一个有效激励机制的先决条件。因此,产权的配置方式就要和所解决的外部性问题的特征相匹配。就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可能涉及私人,社区和全社会等几个层次,外部性能够在哪个层次上被内部化,就应该把产权配置给那个层次。如果某种外部性的波及范围只是少数几个人,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私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周围的居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社区,如果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体公民,那么产权就应该界定给全体社会。
然而,我们城管在执法的过程中主要是使用驱赶、罚款和没收摊贩物品等手段试图消灭摊贩经济。这样不但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还会产生另外的问题。作为法律意义上没有界定清楚的城管,作为政府的人,其职责应该是消除摊贩经济的外部性。但是许多城管在执法过程中暴力没收属于摊贩的物品。他们没收的物品大多属于小商贩的劳动所得,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从产权的角度说,其产权界定应该属于商贩,因此,除法院强制执行外,其他机构无权没收属于商贩们的私有财产。因此产权界定不清楚是导致城管暴力执法和摊贩暴力抗法的根源所在。
因此,就摊贩经济而言,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是全社会,就应当把产权——主要指道路使用权和环境权——界定给全社会。如果摊贩造成外部性的波及范围主要是社区,那么就应该把产权界定给社区。因为如果产权界定的不清楚,会使消除外部性的成本非常高。进而使得外部性无法消除。我们假设摊贩具有占道和污染环境的权利,那么路人为了要求宽敞干净的街道和良好的环境,可以支付给摊贩一笔费用以便能消除这种外部性。但是由于道路和空气不能排他的使用,难免会有搭便车行为,要想在所有行人之间达成一个协议将要花费很大的费用,可以想象,虽然宽敞干净的道路对每个行人的价值总和超过摊贩占道污染对摊贩的价值,但由于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很高所以外部性很难消除。反过来,假设行人拥有宽敞干净道路和清洁空气的权利,因此摊贩要想使用道路要经过所有行人的同意,假设摊贩想要获得部分在道路经营和排污的权利,他就要一一与所有者签订合同,其成本也是很大的,因此协议很难达成,这种外部性很难消除。但如果根据外部性波及的大小,把产权界定给那些外部性影响最大的那些人,那么达成协议的交易成本将会降低很多,协议也就容易达成了。
4 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7685(2013)02-0051-05
随着经济改革与发展的不断深入,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党的十报告指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这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从理论上做出的深刻总结,进一步明确了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从计划和市场转向政府和市场
上世纪8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正处在突破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更多地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的阶段,改革的中心是如何处理好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涉及的问题是在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运用计划的方式,哪些领域应更多地让市场来调节,以体现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定位。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提出的经济体制改革总框架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体现了当时对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特征在理论上的总体认识。20多年前的这一认识,用今天的标准来衡量,当时的概括具有的局限性是合乎认识规律的。
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过20多年的实践,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认识随着实践的发展越来越深刻,对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不再局限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而是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其实,这一问题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也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问题。现代经济发展具有以下两大基本特征:一是生产力发展的高度社会化;二是经济发展的高度市场化。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决定发挥政府作用的客观性和重要性,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决定尊重市场规律的必然性和可行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现代市场经济,生产力高度社会化和经济高度市场化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基本特征,这两个特征同时并存,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生产力发展高度社会化是生产力发展规律的表现,经济发展高度市场化是经济发展规律的表现。把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反映了对问题实质的把握,体现了对问题的不断深化认识。
市场和政府是调节现代经济发展并保证其高效和协调运行的两种力量。市场的力量是借助客观经济规律的作用,以“看不见的手”的形式,通过利益机制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政府的力量是借助行政权力,以“有形的手”的形式,通过行政、政策、经济的手段来调节各经济主体的活动。市场和政府的作用都是覆盖全社会的。国家(或政府)的作用并不是只在于市场,市场引导的也不只是企业。事实上,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除了市场以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企业、个人,这种作用是覆盖全社会的。市场引导除了作用于企业外,也会直接作用于个人和社会的各个方面,市场的作用也是覆盖全社会的。在实践中人们逐渐认识到,计划和市场作为调节经济活动的两种手段,是相互替代的关系。经济活动可以通过计划的方式来实现,也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实现,但运用计划方式的时候是排斥市场的;同样,运用市场方式的时候也是排斥计划的。所谓把计划调节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实际上是指在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计划调节来实现,有的领域经济活动主要是通过市场调节来实现,并不是指在同一个经济活动中既运用计划方式,又运用市场方式。因此,严格地说,计划与市场的结合,只是从宏观上可以在不同的领域运用不同的调节方式。计划和市场都不能覆盖全社会,只能是作用于不同的领域。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首先,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之间的相互替代关系。计划和市场是两种不同的调节机制或资源配置方式,这两种调节机制对调节经济活动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和市场不是同一层面上的关系,政府是一个主体,本身不是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或方式,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或政策,计划本身只是政府可以运用的一种手段。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并不排斥市场的调节,而是对市场调节后的调节,是对市场调节结果的再调节。
其次,政府和市场的调节机制不同于计划和市场的调节机制。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实际上是指令性行政命令调节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的实质是政府干预和市场调节的结合。政府调节从本质说不是一种行政命令,而是通过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来干预经济活动,是一种政策调节和利益调节。
最后,政府和市场不同于计划和市场调节的地位和作用。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不明确的,谁起基础性作用,谁在经济活动的调节中起主导作用并不明确,这就难以对计划调节和市场调节做出准确的定位。政府调节和市场调节对整个经济活动调节的地位和作用是明确的,即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起基础性作用,政府调节不能取代市场调节的基础地位。
对经济体制改革核心问题的认识从计划和市场的关系转向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标志着我们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解的深化,也更符合现代经济发展的实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实践中,人们越来越清晰地认识到,计划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日趋弱化,在政府层面对经济活动产生中长期影响的是发展规划,这种中长期规划与原来的计划相比已经具有了不同的特征和作用机制。政府的政策调节和运用各种经济杠杆调节是与市场调节并行不悖的一种调节机制,它不排斥市场规律的作用,相反借助市场机制来实现调节目标。政府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比计划的作用更加重要和突出。
二、尊重市场规律,明确政府的功能定位
尊重市场规律是对政府而言的,是要求政府尊重市场规律。尊重市场规律关键是对政府的功能进行准确定位,政府不能无限界定自身的功能,不能认为政府什么事情都能解决好,不能把什么事情都看作自己的能力高于市场,政府必须把自身的功能定位在有限的范围内。政府不取代市场,实际上就是尊重市场规律。
尊重市场规律是因为市场规律能够高效调节经济运行,能够使各经济主体具有充分活力和发展动力,市场具有这样的功能在于利益机制的作用。市场是各经济主体彼此发生关系并从中获得利益的载体,各经济主体在市场上聚集,相互之间就会发生竞争,这种竞争关系一方面使各经济主体之间相互排斥,另一方面又使他们面临巨大的压力,各经济主体的经济利益只能通过市场竞争来获取。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优势的经济主体,就能得到更多的利益,不具有竞争力只能被市场所淘汰。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在微观领域中使能够生存下来的经济主体都是高效率的。基于此,尊重市场规律就能够实现微观领域的高效率。
现代经济是高度市场化的经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使微观经济活动市场化,不断弱化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最终退出微观经济领域。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强调市场化是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实践的肯定,也是对经济体制改革基本取向的自信。这种肯定和自信说明市场化改革不能走回头路,因为我们对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相统一的理论充满自信。在这一理论指导下,社会主义可以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社会主义经济活动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使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并不影响坚持社会主义经济的性质。由市场机制调节经济活动和进行资源配置,与所有制没有关系,因为市场机制作用的对象是企业和其他经济主体,而不是所有制。企业和经济主体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心,会自发地按照市场机制的要求调节自己的活动。否则,就会受到市场规律的惩罚而在经济利益上遭受损失。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在市场经济规律面前都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条件与所有制没有关系,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只要是一个独立的经济主体,都必须遵循市场规律的要求。以现代公司制为主流形式的企业,基本特征是混合所有制,经济成分构成的不同不会影响企业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解决的问题,不是市场经济和所有制的关系,而是经济体制运行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关键在于政府明确自身的功能定位,从尊重市场规律的角度看,政府功能定位在于不干扰市场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并为市场机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一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竞争环境。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市场规律在竞争中得到贯彻,市场机制的作用也同样在竞争中才能实现。充分发挥竞争的作用,就必须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竞争是否平等是衡量竞争环境好坏的主要标准,现实中的竞争并不都是平等的,不平等的竞争不能产生高效率。这就需要政府采取措施消除不平等的竞争,营造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使不同的所有制经济、不同的企业都能够在平等的环境中竞争。政府营造了这样的竞争环境,也就能够为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运行必须有规范,没有规范的市场经济只会影响效率,而规范是通过法治来构建的。市场规范就是规定市场中的各经济主体能够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做了不能做的事情必须要承担什么责任。带有强制力的市场规范只有由政府来制定和实施,政府通过法治规范经济主体的活动,从外部环境为市场经济的规范运行提供法治保障。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其他手段来规范市场经济的活动。
三是为市场经济运行创造良好的道德环境。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诚信经济,市场经济之所以要讲道德、讲诚信,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信用关系,信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是以人们相互之间的信任为基础的,而信任的基础是双方的诚信。诚信可以节约高昂的市场交易费用,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行效率。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诚信度越高,就越有利于信用关系的发展,也就越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和诚信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软实力。政府要用多种方法和手段来惩治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培育良好的市场经济发展的软环境。
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是一个普遍性的问题,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同样存在着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在很长的时期里,以自由主义为主流的经济学理论一贯主张政府不应该干预经济,他们认为市场是一台灵巧的机器,能够自动、高效率地调节经济活动,保持经济协调发展。政府的职能只在于军事、政治、外交等领域,政府不具有经济职能,更多的是充当一个“守夜人”的角色,政府对经济活动干预的结果只能是破坏市场规律,导致经济的低效率。在这一理论指导下,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并没有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关系。但这种观点很快被客观现实所击破。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发展产生的经济危机证明市场并不能始终保持经济的协调发展,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说明自由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是有缺陷的,而克服这种缺陷的主要手段就是政府干预。西方经济学理论上出现的一个重大转折就是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市场经济运行存在天然的缺陷,自由市场经济的调节不可避免导致经济危机的爆发,避免和解决经济危机的有效方法是通过政府的各种措施进行反市场的干预和调节,政府调节和干预理论也随之产生。但在这一理论的主导下,过多的政府干预又使经济发展遇到通货膨胀与经济停滞的双重困扰。人们面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又开始对政府干预的问题重新进行反省。这种情况说明,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中,离不开政府和市场的两种基本力量,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客观上成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核心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逐步扩大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坚定地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当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基础性手段后,一方面市场调节具有的局限性也必然会暴露出来,另一方面原来政府控制经济活动的做法也不能继续下去,政府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应具有哪些职能,政府的功能定位怎样才能既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又能够有效克服市场经济运行固有的局限,就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就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来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很大的共性,这一关系不会因为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而改变。从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进程看,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这一核心问题展开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的问题上,我们要研究的问题是政府怎样做才是尊重市场规律。从总的原则讲,在微观经济领域,政府不要干预市场经济的活动,因为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主要由市场规律来调节,政府不要在微观领域寻求作为,让市场规律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以及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这就使尊重市场规律有了良好的保证,或者说,也就在很大程度上排除了不尊重市场规律的干扰源,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得到完善。
三、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
在现代经济中,发挥政府作用的重点是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作用要与市场作用错位,这样政府作用才不会与市场作用相互冲撞、干扰和抵消。对政府和市场作用范围的基本划分是,政府主要作用在宏观领域,市场主要作用在微观领域,这一划分的根本依据是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两大趋势。
一是经济发展在微观上体现高度分散化,现代经济发展由众多的具有各自独立利益的经济主体的活动构成,它们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生产和经营都是个体行为,都是由每个经济主体自己做出决策,这种分散决策的依据是市场的需求和变化。对于整个社会来说,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经济活动的成本最低,产生的社会矛盾最少,协调各经济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容易。现代经济发展呈现的这一趋势说明,市场经济的形式是最合适的,市场机制调节具有高效率,任何一个组织、机构或政府都不具有替代市场的这一功能,或者说不可能具有市场调节那样的高效率,这是被各国经济发展实践证明的,也是今天世界各国普遍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原因所在。因此,政府必须尊重市场规律,保证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让分散决策的事情由各经济主体自己去做,把微观领域的经济活动让给市场调节,使市场规律在调节分散化经济活动中发挥其优势和作用。
二是经济发展在宏观上体现高度整体性。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各主体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相互之间结为一个整体。一方面,各经济主体的发展需要有良好的宏观环境,如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另一方面,需要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的基础条件,如经济发展必需的基础设施。但这些问题的解决市场没有能力,或不具有解决的优势。这就要求政府站在全局的高度,解决好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不能解决或者通过市场解决需要付出巨大代价的事情。这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运用一定的行政权力,在全社会范围内解决。这些问题虽然不是纯经济问题,但与经济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从宏观角度看,需要有一种市场以外的力量来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问题。政府作为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另一种力量,并不是只在市场经济发展出现问题时才能发挥作用,而是在市场经济整个发展过程中都需要发挥作用。其实,政府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并不是今天才认识到的问题,政府干预经济的实践也不是从现在才开始的,而是我们现在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市场规律调节经济活动是有效率的,但市场调节又是有局限的。经济发展中的整体性问题、宏观领域社会性问题,由政府来解决具有更高的效率和社会效益,很多问题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解决。必须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是根源于现代经济发展具有的整体性趋势。政府作用主要在宏观领域中解决市场不能解决的问题,具体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制定经济政策。政府作用主要通过对经济活动的政策调控来实现,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前提是科学制定和研究政府政策,解决好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一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经济发展一定会产生多方面的影响,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评价就会得出不同的判断。所以,制定政策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具有关键性的作用。具体说,政策的制定必须站在全局的立场上,以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以实现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为指导。特别是一些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更应该遵循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这些政策也许并不能直接看到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短期效果,但从长期看,将为整个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一个具有充分活力的社会环境。政策的制定不能只是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说了算,应该在更广泛的范围、更高的层次来制定,避免政策制定部门的局限性。政策既不能长期不变,也不能经常变动,要根据政策的不同类型,有的政策应该具有相对稳定性,有的政策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而变化。政策越符合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要求,越能够体现大多数人的利益,政府作用的发挥就越充分。
向春玲:是的。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我认为根源是我国医疗资源严重不足,而且现有的医疗资源又大都集中在城市。我国人口占世界20%,但医疗资源仅占世界2%,而且就是这点医疗资源又有80%集中在城市。医疗体制改革最重要的问题是三个:要让老百姓看得起病,看得了病,看得好病。“看得起病”最关键的因素是建立覆盖全民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经历前几年的改革,目前我国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医疗救助共同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分别覆盖城镇就业人口、城镇非就业人口、农村人口和城乡困难人群。它的特点是: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从重点保障大病起步,逐步向门诊小病延伸;建立国家、单位、家庭和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实现社会互助共济。
宋宏:目前初步建立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明显地具有城乡分割的特征,即按城乡居民身份,划分不同的保障范畴,并且保障标准也不同。从理论和规律上说,基本医疗保障作为公共服务品,必须实现服务对象平等和服务标准均等,而二元结构则违背了公共服务的根本原则。从现实观测,它也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市场化、城市化不相适应。
向春玲: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建立,必然给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带来重大影响,也必然对我国人口流动产生巨大影响。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户口政策将每个人限制在某一固定的地方工作和生活,社会流动十分缓慢。而市场经济强调生产要素和资源的合理流动,这里包括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社会学把人口流动分为垂直的社会流动和水平的社会流动,垂直流动主要表现在从农村流向城市。这是因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使我国城乡对人口流动产生了巨大的动力:首先,农村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及土地联产承包制,解放了农村的劳动力,使一部分农民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从而出现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第二,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农民增强了商品意识、市场意识,产生了离开农村谋求新发展的需求,从而,形成了农村对剩余劳动力所产生的巨大推动力。其次,经济体制的改革,使城市产业结构发生变化,第三产业、第二产业就业人数增加很多,城市基础建设规模扩大,对建筑业人员的需求也越来越多,给流动人口提供许多就业机会。因此,城市经济的发展,对农村地区的剩余劳动力产生了巨大的拉力。水平流动是从内地流向沿海,从不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发达地区流向更发达地区,这主要是市场经济以经济利益为导向配置资源的作用。沿海地区城市经济发展快,就业机会多,工资收入高,对劳动力的吸引力强,出现了持续多年的“孔雀东南飞”的人口流动现象。
我国经济的发展推动了我国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市化率从改革开放初期的20%左右提高到现在的44.9%。目前,我国有1.3亿的农民在流动。今后,每年还要有1300万的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城市化的发展是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因此,农村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还将持续很多年,这种人口的大规模流动,需要在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政策和制度设计上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区域统筹。
正像你说的,目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第一,城乡分割。实行不同身份的人群有不同的医保政策,不仅参保缴费标准、财政补贴标准不同,报销比例、审批项目等医保待遇标准也有区分。这种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障制度设计,人为地分割了不同人群,造成了新的城乡二元结构。第二,管理体制不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各自建立一套完整独立的、自上而下的管理系统。这样做虽然工作起来相对简单,但是它造成了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相互不能兼容的局面,成为各级地方财政和经办管理的沉重负担。从大局来看,多头管理容易形成各自为政,协调困难、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这需要尽快理顺管理体制。第三,开放性缺失。城乡居民二元保障制度的设计,使城乡居民看病就医的可选择性也受到限制,相对富裕的农民不能加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些低收入的城市居民不能选择缴费较低的新农合制度;另外,也不能满足我国庞大的流动人口看病就医的需求,难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和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形势。
宋宏: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当前我国社会有一个基本判断:“我国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为此,要“建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推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融合”。我认为,城乡一体化不仅是经济发展一体化,而且是社会建设一体化,也就是说,不仅要城乡规划布局、产业分工、基础设施一体化,还体现在城乡就业、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一体化。只有这样,才能构造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全面小康社会格局。
向春玲:你的观点很对。所以我主张,在基本医疗保障层面,应尽可能地强调社会的公平性,体现公共服务的均衡性;在制度设计上必须打破这种城乡二元的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探索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管理体制,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但是,二元结构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涉及到很多方面,涉及到广大的农村,也涉及到城市;涉及到调整城乡利益,以及很多利益主体。鉴于这种情况,应该先在局部地区探索,积累经验。不久前,我调查了作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的重庆和成都,感到两个地方在基本建立改变城乡二元结构、统筹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障体制机制方面,为全国提供了经验示范。我们调研组在今年第2期《求是》杂志上发表专文研讨了两地的经验。
宋宏:不妨请你谈谈这两地经验,让我们先“听”为快。
向春玲:好的,我谈谈重庆经验吧。重庆是中国西部唯一的直辖市,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大城市、大农村、大库区、大山区并存是重庆市特殊的市情。3198.87万户籍人口中,至今仍有73.6%的人口属于农业人口。城市居民可支配收入13750元,农民纯收入3509元。建立城乡一体基本医疗保障,有两个问题,一是“从无到有”,二是“待遇平等”。
先说“从无到有”。重庆市自2000年以来,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使城镇职工和农村居民得到了初步的基本医疗保障。但是,重庆城区有大量的务工农民,对于这部分城乡流动人口,以前由于受到城乡二元结构体制的限制,多数人没有享受到医疗保障。2003年重庆市开始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他们由于户口在农村,就要加入新农合制度,但是,他们在城里工作,一旦生病,他们在看病就医和报销医药费就会面临很多的困难。2007,中央正式批准重庆市为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重庆市政府决定,在总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具体规定是,凡是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除大学生外)和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再说“待遇平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要一方面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最基本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需求,同时又满足不断增长的不同层次的需求。现时农村与城市还是存在着较大的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习惯以及对于看病治病的态度也不一样,因此,重庆市在设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的差异,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一般来讲,第一档是为农民设计的新农合的缴费档次,而困难的城镇居民也可以选择第一档次缴费;第二档是为城镇居民设计的缴费档次,而有条件、相对富裕的农民也可以选择第二档缴费,城乡居民打破身份界限,自由选择缴费档次。这样一来,城乡居民在就医上就拥有同等的待遇。
宋宏:重庆建立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它有什么特征呢?
向春玲:“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简单地说就是将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纳入同一个制度。它的主要特点是“一个平台,两个标准”。“一个平台”是依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平台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两个标准”是指制订两个档次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供城乡居民自由选择。我具体分析一下。
第一,重庆市2003年开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经过5年的发展,已经覆盖2008万人口,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管理体系,积累了低水平起步、保障大病医疗、有效控制医疗费用和基金风险、衔接医疗救助等成功经验。2007年,在全国实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时候,重庆市没有在新农合制度之外再建立一个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而是结合统筹城乡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的实际,依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平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设直接与新农合制度融为一体,建立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样有利于整合公共资源,减少重复浪费,统筹城乡社会事业,均衡城乡公共服务,实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性。为此,重庆市规定,凡是具有本市城乡户籍的农村居民和不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包括学生(除大学生外)和儿童,以及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均可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
第二,重庆市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的收入情况,在筹资方式上,坚持低水平起步;在筹资渠道上,建立家庭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多方筹资机制。首先,重庆市在设计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缴费标准时,充分考虑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居民医疗消费的差异,全市实行统一的筹资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一档筹资水平,2007年为50元/人/年,2008年为100元/人/年;二档筹资水平,2007年为160元/人/年,2008年为200元/人/年。当然,筹资标准不一样,报销比例的待遇也分两个档次。重庆市江北区城乡合作医疗补偿标准情况是这样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的起付线一档和二档一样,一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市级)1000元。但是,城乡居民合作医疗报销封顶线(一个年度)不同,住院费报销的一档封顶线12000元;二档封顶线50000元;特病门诊费报销一档报800元/人/年,二档1800元/人/年。不同的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也不同:一级医疗机构一档45%,二档60%;二级医疗机构,一档报25%,二档40%;三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一档15%,二档25%。其次,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自行选择缴费档次。一般来讲,第一档是为农民设计的新农合的缴费档次,但是,困难的城镇居民也可以选择第一档次缴费;第二档是为城镇居民设计的缴费档次,但是,有条件、相对富裕的农民也可以选择第二档缴费,城乡居民打破身份界限,自由选择缴费档次。随着经济的发展,可适当调整筹资水平。各档次筹资水平减去政府的财政补贴之后,剩余部分为个人缴费。再次,选择一档参保的,享受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的待遇,对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40元予以普遍补助。城镇困难居民(三类困难群体,即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重庆市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选择一档标准参保,政府增加的60元补助,可由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支付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或用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最后,选择二档参保的,具体的待遇支付办法由各试点区政府根据《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自行制定。
此外,重庆市各试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还制定了具体实施办法,在参保缴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信息网络建设、补充保险等方面陆续制定了配套文件,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了实施办法,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构建了相应的政策保障。
宋宏:这里有一个问题,即弱势群体的特殊困难,城镇和农村中的困难居民、低保户和低收入老年人,往往因为支付不起缴费而不能参保,这将难以享受到医疗保障。对这个问题,重庆市是如何解决的?
向春玲:这的确是个现实问题。重庆市是一个城乡二元结构突出的城市,在主城区也存在着居民收入差距的问题。重庆市政府做了充分考虑,对城镇和农村的困难居民、低保户和低收入老年人等都给予了政策上的倾斜和医疗救助。农村困难居民参加一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应缴纳的20元参保费用除五保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外,农村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由政府资助10元,个人缴纳10元。城市困难居民参加二档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纳的120元参保费用由政府资助60元,个人缴纳60元;对城市困难居民自愿选择一档参保的,政府从60元补助资金中安排10元用于资助参保,余下的50元补助资金由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记账,用于当年本人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部分,个人缴纳10元。
这也提醒我们,必须做好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与城乡医疗救助的制度衔接。我国城乡医疗制度已经建立起来,对城乡居民中的困难群众实施大病和常见病的医疗救助,确实减轻了患病贫困人口的经济负担。但是,这项制度还不能很好地解决困难群众的看病问题,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可及性不高。由于大病医疗救助设有门槛,且为事后救助,医院实行缴纳治疗费用后再报销的程序,困难群众往往因为垫付不起治疗费用而不敢就医,使这部分困难群众难以享受到医疗救助。二是公平性不强。起付线的设置,造成越是困难的群众越难以享受到医疗救助;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使越是困难的群众因自付医疗费用少而得到的救助数额也少。三是程序较繁琐。医疗救助审批程序设置较多,效率不高,时效不强,困难群众难以及时受助。四是效果没有预期明显。由于制度设计救助范围较窄,救助方式单一,救助门槛较高,救助水平较低,救助制度的作用难以发挥。要切实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必须把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衔接起来,让困难居民看病既便宜又方便。
宋宏:毋需讳言,近十多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但社会建设则显滞后,基本社会保障体系不能适应人民需要,引致了诸多社会矛盾。我认为,现在到了必须把社会建设与经济建设置于同等重要地位的时候,到了必须把包括基本医疗保障在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城乡统筹一体化的时候。
向春玲:是这样。所以我认为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障制度意义重大。
首先,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性。一是重庆市城乡合作医疗的试点最突出的成效是在制度上打破了原有的城乡居民二元结构的医疗保障制度的设计,一个平台使得城乡居民共享一个“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打破城镇、农村户籍限制的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体系,无论是城镇居民还是农村居民都在同一个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之下,这就从制度上消除了城镇和农村的“二元”差异,保证了社会公平的实现。二是“两个标准”的设计考虑到城乡居民不同群体在经济收入、医疗消费上的差异,城乡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酌情选择。也满足了城乡流动人口对医疗保障制度的需求。同时,在“政府+个人”的筹资模式上,政府对于城乡居民筹资水平的投入上是一致的,这是政府对待社会公民公平性的表现,克服了以往城乡有别的医疗保障投入。三是在医疗费用报销待遇上,只有档次的差异,没有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异,从制度上克服了农民报销比例少,城镇居民报销比例多的情况。四是加大了政府对社会弱势群体医疗保障的责任。通过国家财政投入力度的加大,不仅有效缓解了资金筹集的困难,让每一个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政府的补贴,而且有效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社会现象,实实在在给城乡居民带来了实惠。真正体现了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使得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得到进一步提高。
其次,有效地整合了资源,降低了制度的运行成本。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有效地总结和吸取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所取得的经验,有效利用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网络信息平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起来的各级社会保障平台和卫生部门建立起来的各级卫生服务机构,有效地整合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新农合管理机构的行政资源,提高了管理效率,避免了资源浪费,节约了制度的运行成本,为统筹城乡医疗保障体系的建立探索出了一条新路子。
第三,缓解了城乡居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推动了基层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通过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的合作医疗政策设计,一部分得大病的城乡居民享受到了合作医疗制度带来的实惠,看病就医率有所上升,群众医疗负担有所减轻,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情况有所缓解。同时,也促进了基层卫生事业的良性发展,给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带来了生机与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