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范文

时间:2023-12-31 10: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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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

篇1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壮大,我国制度不断的完善,税务制度也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但是我国东西部的经济差距比较大,各个地区的税务人员参差不齐,虽然我国在不断的落实税收征收的政策,但是在税务筹划的发面有很大的欠缺,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了解的不是很全面,在税收筹划的运用上更是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这就严重阻碍我国税收工作顺利的进行,在一定程度上还会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筹划是我国当前税收制度改革的一个关键点,在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必须从当前税收筹划的现状、以及筹划的措施进行分析,探索我国税收筹划未来的发展趋势,使其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中间力量。

一、融资以及利润的合理分配

1.近几年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我国的金融市场以及现货市场发展的相对成熟,纳税的人大部分都采用现货工具融资的较多,主要是金融机构的贷款、同业拆借、内部融资、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内部积累等其他的方式。企业要想长期稳定的发展就必须追求最大化的利润,最大化的减少成本,这是企业长期发展的终级目标,而筹资的成本作为税收筹划的重要衡量指标,我们可以从税收筹划的方面进行分析,可以将效率的好坏依次的排列为:债券融资、股票融资、内部积累、金融机构贷款、同业拆借、内部融资、这样排列的主要原因在于当前我国企业的内部融资机构比较多,很容易增加融资的成本,同时也会因为税负的分散而降低负债抵税效应。这是是我国传统的融资方式,当前我国市场不断的进行细分,租赁公司也是快速的发展,尤其是对那些价格相对比较高,使用次数比较少的机械设备,如:私人飞机、货轮、大型的机器等,一些大中型的企业就采用租赁的这一融资方式,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租赁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经营的租赁,另一种是融资租赁,从表面上来看很难看出哪种租赁更能达到最好的税务筹划效果。融资租赁的设备折旧一般在税前扣除,经营租赁可以冲减企业的利润,因此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结合本企业发展的状况,通过精确的计算之后选取合理的租赁筹划方式。

2.我国企业的利润分配筹划。现阶段我国的企业税前利润的用途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留存收益,为扩大企业以后的经营发展做充分的准备,另一方面弥补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依据我国的税法,税前弥补亏损有五年的期限,如果还一直亏损,企业可以适当的延长利润补亏的期限。同时企业可以采取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来达到中和企业利润的目标,这样就可以减少或免除企业所应缴的税。当前很多企业都在采用资产计价和摊销的方式以及费用列支范围和标准的权利来延长企业的补亏期限。企业亏损弥补后,依据国家的税法,缴纳相应的所得税,然后进行利润的分配。当前我国在企业股利分配的过程中一直都有很大的争论,从理论的方面进行分析,不论是上市公司的个人还是企业法人,在进行股利分配的过程中都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税务法律,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未来我国税收筹划的发展趋势

1.不断的完善税务会计独立于财务核算体制。企业中的财务人员主要是进行成本费用的计算、经营利润的确认、税金核算、纳税申报、税收的筹划等工作。随着我国经济不断的发展,我国的企业也迅速的崛起,税务会计人员近几年被广大的企业所认可,加重了对税务会计人员的认识,但是税务会计人员在对企业税收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并没有彻底的对纳税筹划成本进行严格的审核,所以当前企业在审核的过程中应该遵循相应的原则,税务会计不能死板的对税收进行筹划,在筹划的过程中应该熟悉我国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并且合理的运用税收的知识,为企业提供一个合理科学的筹划策略,加快企业的快速发展。

2.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该得到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东西部经济发展的差距比较大,导致我国的税务执法人员参差不齐,所以当前我国应该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提升税务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丰富税务执法人员的相关知识,提升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能力,尤其是西部比较落后的地区,国家更应该加强对税务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税务执法人员的工作态度,使其能真正的在理论角度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合理科学的税收筹划策略可以在确保国家税收收入正常的情况下,减少企业自身税负,减少企业的成本,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大型企业以及事业的良性发展,同时还能规范我国税收的秩序,使我国税收制度不断的健全,与发达国家相接轨。

3.健全完善我国税务机关的信息。当前社会是信息化的时代,所以我们应该充分的利用互联网,不断的完善税收机关的信息化建设,可以有效的提升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工作,同时还能有效的提升税收的执行效率以及税收的完成效率,而且还可以利用信息平台不断的更新税务的法律法规,达到普法的目的,企业可以将其作为税收筹划的主要理论依据。

三、结语

虽然我国经济在不断的发展,但是我国的税收筹划还处于初期的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较还有很大的差距,尤其是企业对其更是了解甚少,这就需要我国的税务执法机关不断加强宣传,使我国税务筹划走上快速良性的发展通道,做好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促进我国企业的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谈消费税的纳税筹划[J].张惠玲.冶金财会.2013(02).

篇2

二、国际反税收竞争的发展新动向

国际税收协调是经济全球化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国际税收竞争的最终发展方向。关于国际税收协调的内容与方式主要包括:第一,单边的国内行动,这是由国家按照国际惯例主动建立和修订国际涉外所得税法,单边的税收协定能直接消除重复征税。一个国家在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税收管辖权的约束、对居民与非居民的判定等问题上应当尽量符合国际惯例,尽可能地减少恶性税制以及逃避税行为带来的税源和税基的流失。第二,双边或是多边国际税收协定,这是由国家通过签订国际税收协定,解决各国税收制度之间相互冲突引起的国际双重课税和国际逃避税等问题。《OECD协定范本》和《UN协定范本》经过历次修订已成为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依据。第三,参与国际组织和一体化的经济集团,就有关税收问题达成协议。这是全球化下国际税收合作与协调的最常规的渠道和途径。

三、国际税收竞争下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的标准,一个合理和“标准”的税收制度应符合以下几个基本条件:一是税类、税种较少,主要包括进口税、货物税(有选择地征收)、一般销售税、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和财产税;二是税率档次不多,边际税率不宜过高;三是税收优惠和税收减免应尽量地少,以减少税收的管理成本;四是各个税种基本要素的规定应基本一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当前国际经济环境中,如何积极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与协调,如何调整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我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时,注意国际税收协调的制约。我们希望在国际税收竞争中占据有利优势,从国际税收竞争中获取收益,提高我国的国家竞争力。然而国际税收协调是比较复杂和漫长的,它既要维护各国选择其税收政策的自由,又要使其遵守国际准则。这就要求在税收优惠政策制定的时候,充分考虑竞争与协调之间的关系,谨慎使用,才能获得竞争中的优势。

篇3

在税收国际化的历史条件下,国家税收权益关系的协调,主要是通过当事国之间缔结的税收协定来实现的。但由于社会制度的差异以及各自利益要求的不同,各国在解释和适用税收协定的过程中常发生争议。解决此类争议的传统国际法方法是相互协商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简称map),然而由于其固有缺陷,许多税收协定争议得不到公平、有效的解决,这严重威胁着国际税收协定的生命与价值,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亟待改进。从20世纪50年代起,国际社会开始将探索的目光投向仲裁,倡导采用仲裁方法解决税收协定争议。20世纪80年代以后,国际税收仲裁不再停留于理论探讨之中,开始进入了立法实践的阶段。1985年,德国和瑞典缔结的税收协定第一次明确规定,缔约双方可以通过仲裁程序解决它们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税收仲裁条款。1990年7月,国际税收仲裁程序又出现在世界上首个多边税收协定——欧共体《关于避免因调整联属企业利润引起的双重征税的公约》(以下简称《仲裁公约》)之中。目前,引入仲裁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已超过80个,而且这一数量还在增加。于此背景下,探究国际税收仲裁的理论依据及现实进展,并对其发展前景进行理论层面的预测,无疑有助于明晰我国对国际税收仲裁的应有态度,并为我国未来对外税收协定的签署或修改提供思路。

一、国际税收仲裁的理论依据

仲裁(亦称公断)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即由双方当事人将其争议交付第三者居中评断是非并做出裁决,该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拘束力。依仲裁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仲裁可划分为国内仲裁、国际仲裁和国际商事仲裁三种。其中,国际仲裁是指争端当事国根据它们的协议,把争端交给它们自行选定的仲裁员处理,由他们做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国际税收仲裁(international tax arbitration)是国际社会跳出map框架找到的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一种新途径,它是税收协定缔约国通过协议将它们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交付某一临时仲裁庭或某一常设仲裁机构审理,由其做出有法律约束力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制度,性质上属于国际仲裁。

仲裁是现代国际法上一种很重要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但在国际法上,并不是所有的国际争端都可以诉诸于仲裁。目前,常见的被认为不具有可仲裁性的国际争端有: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独立、荣誉或第三国利益的争端、一国国内管辖事项、过去的争端、特殊的领土和政治利益的争端。1907年《海牙公约》第38条规定,国际仲裁的审理范围限于“关于法律性质的问题,特别是关于国际公约的解释或适用问题”,以及“外交手段所未能解决的争端”。该条还特别强调,“有关于上述问题的争端发生时,各缔约国最好在情况许可的范围内将争端提交仲裁”。由此可见,适合于提交国际仲裁的国际争端主要是:(1)法律性质的争端,特别是关于国际公约的解释和适用的争端。(2)争端当事国认为可以提交仲裁的其他争端。所谓法律性质的争端,是指争端当事国的要求和论据是以国际法所承认的理由为根据的争端,或是关系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的争端,即争端当事国的各自要求是以国际法为根据的争端。《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中规定,法律争端可包括以下四种:(1)条约的解释;(2)国际法上的任何问题;(3)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4)因违反国际义务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国际关系实践中,多数国际争端都是属于混合型争端,既涉及国家法律权利,也涉及国家政治利益,单纯的法律或政治争端并不多见。解决混合型争端既可以单独采用法律的解决方法,也可以单独采用政治的解决方法,还可以同时采用法律和政治解决方法。而且,即使对于同一性质的争端,在实践中,既可以通过外交谈判来解决,也可以通过法律方法来解决。例如,20世纪70年代英法之间的大陆架争端,在两国于1975年达成仲裁协议之前,其部分问题已由外交谈判得以解决。因此,可以说,国际争端是否可以提交国际仲裁最终取决于争端当事国之间的协调意志。一些在传统国际法上不适于诉诸仲裁的国际争端,只要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亦可通过国际仲裁加以解决。

税收协定争议(tax treaty disputes)是税收协定的缔约国之间因税收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而引发的争议,它是一种国家间的国际税务争议,是一种国际争端。税收协定一般是指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税收协定争议虽常常涉及当事国的税收主权等政治问题,但它实质上就是围绕缔约国之间有关税收管辖权划分引发的争议,关系到国家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因此,税收协定争议是法律性质的争端,具有可仲裁性。再者,税收协定争议亦属有关“条约的解释或适用”而引起的争端。依上述1907年《海牙公约》第38条、《联合国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之规定,税收协定争议是可以提交国际仲裁的。

此外,《国际法委员会仲裁程序示范规则》中规定:“仲裁的约定以下列基本原则为依据:这种约定产生自当事双方之间的协议,得涉及现有的争端或嗣后发生的争端。”仲裁属自愿管辖性质,争端当事国的合意是决定国际争端是否可以诉诸仲裁的决定性条件。因此,对于税收协定争议,只要争端当事国各方达成仲裁协议,它便可以提交仲裁。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6条规定,如果条约争端方不能在一方提出反对后1年内采用任意程序解决其争端,它们便有义务将其争端提交强制司法解决、仲裁或强制和解。这样,一旦有关缔约国在其签署的税收协定中引入仲裁条款,则依仲裁条款规定将它们之间的税收协定争议提交仲裁,便成为它们应当履行的国际义务。

二、21世纪以来国际税收仲裁的现实进展

20世纪50年代,国际税收仲裁开始进入国际社会的视野。1985年,它首次出现在德国与瑞典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中。此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其税收协定中引人税收仲裁条款。但总体而言,21世纪以前国际税收仲裁的发展相对缓慢:纳入仲裁条款的税收协定的数量相当有限且增长缓慢;相关规定大多原则而简单、可操作性不强,不同税收协定的仲裁条款差异性很大,一个相对统一、完整、可操作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尚未形成;国际税收仲裁一直未在实践中真正适用过,似有“纸上谈兵”之嫌。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国际税收实践的发展,国际税收仲裁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正朝着模式化、统一化的发展阶段迈进,

并且已开始经受实践的检验了。

(一)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构建的发展:向制度化、统一化方向迈进

21世纪以来,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简称icc)、国际财政协会(international fiscal association,简称ifa)、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简称oecd)等国际组织努力推动着国际税收仲裁向制度化、统一化方向发展。icc早在1959年就已开始考虑到国际税收争端的解决问题,它在促进仲裁作为合适和有效地解决税收协定争议方法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2002年2月6日,icc的税务委员会首次了一个13条的“税收仲裁标准条款”,鼓励各国在税收协定中采纳。该“标准条款”包括仲裁的启动、仲裁具体程序、仲裁裁决、仲裁费用等方面内容。与一般税收协定中的仲裁条款不同,其扩大了仲裁的适用范围,引入了强制性仲裁,为仲裁程序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表”,赋予纳税人启动及终止仲裁等权利,明确裁决执行不受任何国内法的限制等,为各国构建了相对具体完整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

继icc之后,ifa于2003年了它的税收仲裁草案,该草案共有8条,并附有13条相关的解释。较之icc建议的仲裁条款,ifa税收仲裁草案有如下特色:(1)强制性仲裁程序进一步细化,而且更加灵活,例如设置了仲裁协议、仲裁员选择方面的选择性条款,充分体现意思自治。(2)规定海牙国际常设仲裁院作为指定仲裁机构,这有助于促进稳定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的形成,同时也有利于保证裁决的中立性和公正性。(3)在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规定缔约国不得以违反国内仲裁法、公共政策和国家行为为由否定仲裁裁决等,有助于国际税收仲裁的顺利实现。(4)创设了仲裁程序及裁决的监督机制,有利于体现仲裁的公正性。

自2003年起,oecd开始正式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以寻找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途径。2006年2月和2007年2月,oecd相继了《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建议》(公开讨论草案)和《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报告》,并在2008年7月最新修订通过的《2008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修订版》中采纳上述草案和报告的建议,在第25条中增加第5款关于强制性仲裁的规定,并附有相应的注释以及供缔约国参考缔结的《关于第25条第5款执行方式的共同协议样本》。新范本中的税收仲裁规定吸收了icc和ifa建议的税收仲裁条款,以及《仲裁公约》等的经验并有所发展,确立了更为详细的国际税收仲裁适用规则,包括申请仲裁的条件及时间、国内救济与税收仲裁程序的关系、仲裁员的选择、情报的交流与保密、程序和证据规则、申请仲裁者的参与、后勤安排、费用承担、法律的适用、仲裁裁决的作出及执行、最终报价裁决等方面,从而构建了较为完整、操作性较强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oecd税收协定范本是国际税收领域中最具影响力的税收协定范本之一,新范本有关国际税收仲裁的制度设计无疑将促进国际税收仲裁向规范化、统一化方向发展。

(二)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实践的新进展:“量”与“质”的突破

进入21世纪,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实践取得了新的突破与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越来越多的国家认同国际税收仲裁之于改进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意义,订有税收仲裁条款的双边税收协定的数量在迅速增长。据国际财政文献局(ibfd)税收协定数据库的资料显示,美国、德国、法国、英国、意大利、俄罗斯、加拿大、荷兰、墨西哥、奥地利、爱尔兰、哈萨克斯坦、以色列、新加坡、瑞士、瑞典、比利时、南非、乌克兰、巴基斯坦、拉脱维亚等国家都在其对外税收协定中订立了仲裁条款。2001年底,有38个双边税收协定中规定了仲裁条款,2002年3月这一数字增为50个,2006年8月进一步上升为76个,到2007年3月则递增到87个。可见,随着国际税收实践的发展,以及主权国家对于国际税收仲裁认识的深化,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实践取得了“量”上的较大发展。

二是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实践实现了“质”的突破:初现由自愿性仲裁向强制性仲裁发展的趋势。早期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税收仲裁大多是自愿性的,缔约国主管当局对仲裁程序的启动拥有决定权,并且须先用尽map。出于对待国际税收仲裁的谨慎和保守,缔约国主管当局自然尽可能避免税收仲裁程序的启动,如此,map久拖不决、无果而终的主要缺陷无法得到实质性改变。正因为如此,icc、ifa、oecd等国际组织都倡导各国采用强制性仲裁,它们所拟定的税收仲裁条款都规定缔约国在map失败后须启动税收仲裁程序,以提高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效率。对此,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做出了相应的回应。

近年来,美国、德国、比利时、加拿大、法国、英国等国家在谈签或修订对外税收协定的过程中都引入(或者正在进行相应的谈判)强制性税收仲裁程序作为map的补充。例如,2006年6月1日和2006年11月27日,美国分别与德国、比利时签订了《美德税收协定议定书草案》和新《美比税收协定草案》,两个草案都列入了强制性仲裁条款。这两个草案于2007年12月14日得到美国参议院批准通过,并于2007年12月28日生效。这是美国税收协定历史上初次引入强制性仲裁。2007年9月21日,加拿大和美国签订了美加税收协定第五个议定书草案,该草案的最显著变化之一是引入强制性仲裁,税收协定争议不能通过map解决的,如纳税人申请,则税务主管当局须启动税收仲裁程序,通过仲裁解决相关税收协定争议。2009年1月13日,法国与美国签署的美法税收协定议定书也纳入了强制性仲裁条款。出于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需要,越来越多的主权国家已着手展开与相关国家关于在它们的税收协定中纳入强制性仲裁条款的谈判。应该说,强制性仲裁代表着国际税收仲裁的发展方向,当前国际税收仲裁正朝着强制性仲裁的方向发展。

(三)国际税收仲裁实践运用的突破:首例国际税收仲裁案件的出现

尽管税收仲裁作为map的有效辅助方式已逐渐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同,订有税收仲裁条款的税收协定也在日益增多,但在2003年之前实践中却没有一项争议是真正通过仲裁程序解决的。以《仲裁公约》为例,根据欧盟委员会2000年6月对成员国所做的调查,在1995~1999年5年间,至少有162个案件启动了《仲裁公约》规定的程序,其中64个在map阶段得到解决,96个仍然处于相互协商阶段,但都没有最终适用咨询委员会仲裁程序。如此一来,即使国际税收仲裁立法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国际税收仲裁也将因为缺乏“执行力”而未能成为一项真正的制度。因为规定性层面上的“制度”只有在通过其执行力对行为主体起到规范作用的时候才成为制度,换言之,规则条文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才能由静态变为动态,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从而得以被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可喜的是,2003年5月19日,法国和意大利在经由map失败之后,根据《仲裁公约》启动了咨询委员

会仲裁程序,首次在实践中通过仲裁解决两国间消费电子产业中有关转让定价的争议。这是该公约中的税收仲裁规则第一次被成功实践,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税收仲裁案件。国外学者们对本案给予了积极的评价,有学者称,这一先例是转让定价和国际税收领域中的一个里程碑,它表明主权国家,至少是欧盟内部的法意两国,已经开始让渡国家税收主权,通过仲裁来解决税收协定争议以避免双重征税。本案的成功实践标志着国际税收仲裁制度开始经受实践的检验而不再是“纸上谈兵”,它用鲜活的事实回击了国家主权论者的“反对税收仲裁论”,证明了国际税收仲裁的优越性及实际运用的可行性。本案的出现使国际税收仲裁实现了从立法到实践运用的跨越,它再一次昭示了国际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

三、国际税收仲裁前景展望

近年来,国际税收仲裁无论是在制度构建方面,还是立法实践方面,抑或实际应用方面,都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与突破。乐观者或许会因此认为国际税收仲裁今后将一路“高歌猛进”,而悲观者也许会持这样的观点:国际税收仲裁制度的发展还相当有限,在国际税收实践日益复杂的今天,不久之后恐怕它将“止步不前”,在国际税收历史上终不过是“昙花一现”。对于国际税收仲裁的前景,笔者以为,不应过于乐观,也不宜太过悲观,而应立足现实,以辩证、发展的眼光分析之。

尽管国际税收仲裁目前呈现良好发展态势,但总体而言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其制度设计尚未成熟,也远未得到各国的普遍认同和实际运用。一直以来,主权国家对税收主权的重视和保守,阻碍着国际税收仲裁的发展。从现有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设计看,目前欧盟、oecd等国际组织和引入国际税收仲裁制度的绝大多数国家实质上都只是将国际税收仲裁作为map的补充性或辅措施,或者说“只是将仲裁作为map的组成部分”,而不是将之作为替代map的一种独立的争议解决方式,其目的更在于改进map,督促缔约国解决争议,以提高税收协定争议解决的效率。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目前各国对税收主权都秉持足够的谨慎和保守,担心将税收协定争议交付第三方裁决会冲击本国税收主权,从而更加乐意接受传统的map。鉴于国家税收主权观念的根深蒂固,国际税收仲裁短期内实现“高歌猛进”的发展,真正成为税收协定争议的一种独立解决方式,并被各国普遍认可和实践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不应因此得出国际税收仲裁终将“昙花一现”的悲观论断。相反,应该看到,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随着国际税收实践的发展,国际税收仲裁制度将走向成熟,并在税收协定争议解决实践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本身具有先进性,构建一个完善、可操作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是可行的。依国际仲裁一般原理,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法律方法,国际税收仲裁具有如下的优越性:(1)争端当事国一旦签订仲裁协议,如果仲裁启动条件成就,就必须将争议诉诸仲裁,因此是可预见的。(2)争议是由中立的第三方依据法律来审理,并最终一定会作出一个裁决,可以保证税收协定争议得到公平有效的解决,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3)仲裁裁决对争议各方都有约束力,且是终局性的,有助于税收协定争议得到彻底而又快捷的解决。上述特点恰恰可以克服map存在的程序启动及结果的不确定、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不足、效率低下等弱点,从而保证税收协定争议得到公平、有效、快捷的解决。作为解决税收协定争议的一种新途径,一个科学、行之有效的税收仲裁制度的形成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正向着规范化、成熟化的方向发展。立足于国际税收关系的现实,充分考虑税收协定争议解决本身的特殊性,并借鉴国际投资与贸易等国际法领域成功的争端解决技术经验,一个成熟、可操作的国际税收仲裁制度是可以确立的。

篇4

一、国际税收竞争文献回顾

国家间税收差异逐渐被认为是影响国际资本流动的重要因素之一。在全球经济健康、协调、有序的发展过程中,正常的规范的国际税收竞争已经开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它以吸引或保持经济资源为目标,有利于一国投资目标战略和投资促进战略的构建,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积极投身到这一经济活动中来,随之国际税收竞争的形式也日趋完善。

Wilson,J.D.(1986)提出:所谓狭义国际税收竞争,指在非合作的税收体系中,独立的政府“竞争”一个活动的税基。而广义国际税收竞争,则指在非合作的税收体系中,每个政府的税收政策都会影响到其他政府的税收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2002)给出了如下定义:国际税收竞争指各国政府通过竞相降低税率和实施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以吸引国际流动资本、国际流动贸易等流动性生产要素,促进本国经济增长的经济和税收行为。

国际税收竞争的目的是多元的。HauflerandSchjelderup(2000)认为,各国政府在竞争资本流入的同时,也在竞争可征税利润的流入(flowsoftaxableprofit)。跨国公司会在国家与地区间通过价格转移等手段来实现利润转移,其目的是减少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的总体税项负债。转移价格制定的高低,与相关国家税率的高低密切相关,从而直接到各相关国家税基的大小。在这个模型中,政府运用税率和税收津贴两个工具来竞争资本和可征税利润这两种流动资源。

Hines(1997;1999)回顾了美国相应的文献,研究认为:调高1个百分点的税率会引致0.5至0.6个百分点的FDI内流的下降。税率已经对跨国公司的决策行为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国家间法定税率的差异刺激了通过债务契约、价格转移等方法进行的利润转移行为,对子公司的股利汇回(dividendrepatriations)起到重要作用,同时更影响着跨国公司投资区位的选择。

我们再从实际情况看,随着资本流动性的急速发展,针对流动资本的税收总量并没有呈现下降的趋势,这种非反比特征在工业化国家尤其如此。Devereuxetal.(2002)的研究表明,在欧盟和七大工业集团国家的过去数年中,当法定税率下降时,资本的平均税收负担并没有下降。Devereux通过对OECD国家的面板数据分析,研究表明,资本流动性和资本的税收负担并没有直接的相关性。甚至于还有相关研究得出了相反的结论,即两者的关系是正相关的。

另外,恶性税收竞争也一直存在着,比如避税地税制等,对国际经济的协调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作用,强化了跨国公司的内部化优势,影响了生产要素的正常流动,弱化了经济运行效率。

正常的国际税收竞争是各国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效率方面的竞争,同样要遵循市场竞争规律,它区别于恶性税收竞争,应该有合理的均衡状态。

二、国际税收竞争的存在合理性与均衡点

1.税收竞争的具体手段形式。税收竞争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税率的调整;二是税收优惠政策条款。具体手段形式有:(1)低所得税率;(2)免税期;(3)亏损向后结转;(4)加速折旧;(5)投资、再投资补贴;(6)社会保险金减免;(7)基于雇工人数或其他与劳动相关的支出来减征企业销售收入税;(8)减征营销或促销支出的公司所得税;(9)根据产出中当地成分比例给予公司所得税减免或抵免;(10)根据净增加值给予所得税抵免;(11)免征资本品、设备或原材料、零部件和其他投入品的进口关税;(12)进口原材料退税;(13)减免出口税;(14)出口收入税收优惠;(15)特殊创汇活动或制成品出口所得税减免;(16)根据出口业绩对国内销售予以税收奖励退税;(17)关税退税;(18)出口净当地成分所得税抵免;(19)出口行业国外开支或投资减免出口税;(20)外商利润汇回免征所得税;(21)长期投资收益的优惠待遇;(22)政府以财政补贴形式给予的其他税收方面的优惠等等。

从实际情况看,这些实现手段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其发展趋势逐步得到强化。

2.国际税收竞争存在的合理性。下一步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各国竞相采用这些竞争手段的动力到底是什么呢?这一竞争现象持续存在的合理性在哪里呢?

本文认为:

(1)经济全球化是国际税收竞争发展的决定性力量。国际贸易的快速增长、跨国公司持续的跨国兼并浪潮、互联网络的普及、不断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预示着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不可逆转。靳东升(2003)认为,国际税收竞争的前提条件是经济全球化,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国际资本、国际贸易、国际信息交流以及劳动力的流动更加便捷,使国家间吸引经济资源成为可能,国际税收竞争就是企业竞争、经济竞争、国家竞争和地区竞争在国家税收宏观调控上的表现。

(2)科学合理的策略是国际税收竞争得以持续良性发展的重要保障。科学合理的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策略有助于为本国本地区的经济发展争取到更多的生产要素,尤其是国际流动资本的投入,并通过国际资本的输入取得技术外溢效应。“外国直接投资(FDI)是资本、专利及相关技术的结合体,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是多方面的,对技术先进国和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大不相同。”(Balasubramanyam等,1996)。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其吸引的FDI通过示范—模仿效应、竞争效应、联系效应、培训效应,分别在MNE与东道国企业之间、产业内各经济单元之间以及产业间、核心与非核心人力资源之间实现溢出,有力的推动了本国经济的发展。当然,要实现正的技术外溢效应,必须要走好引进核心技术、利用核心技术、争取自有知识产权“三步曲”,尽量避免技术空心化。

(3)国际公共产品的存在部分抵消了国际税收竞争的负面影响。陈涛(2003)对国际公共产品给出了一个定义:“具有国际外溢性特征的公共产品,这类公共产品会存在国际上的‘搭便车’行为,比如空气环境治理、科学公共资助的R&D以及有全球扩散危机的病毒与细菌的控制等等”,“一般来讲,此类公共产品的外溢效应带来的外部性通常是正的”,因此,各国政府在国际公共产品提供这一行为上动力先天性不足。Bjorvatn&Schjelderup(2002)通过模型阐述了公共产品的国际外溢性(internationalspillovers)与国际税收竞争之间的关系,认为一国通过税收竞争获得的好处由于国际公共产品外溢性特征的存在而被弱化了,制约了税收激励行为,从而一定程度上牵制了税收竞争向更低的均衡状态发展,均衡状态得以相对稳定。

(4)经济宏观的优化调整的要求。赫伯格三角形模型通过有关税收因素的变化,分析了超额税收负担导致的社会福利的变化,间接表明:通过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使各国政府降低税负的行为,达到了吸引国际流动性生产要素和促进了经济增长的目的。这从理论上证明了国际税收竞争存在的必要性。

3.寻找国际税收竞争的均衡点。基于国家经济利益的寻求,国际税收竞争这一现象将在全球范围内持续存在,且将变得越发激烈。但是,只要是规范有序的竞争,其就一定有合理科学的竞争结果。

在各种竞争中,每一个竞争主体都会在评估其他竞争主体行为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决策。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跨国公司的资本流动越来越频繁,涉及的资本量也越来越大,资本流失给本国经济带来的负面影响逐渐显现,这无形中给各国政府施加了减税的压力,那么不断的税收竞争与调整过程会不会使税率达到特别低甚至是税率为零,也就是出现“竞争到底”的状况呢?理论模型回答了这一问题。Zodrow,Mieszkowski(1986)的基础税收竞争模型(TheBasicTaxCompetitionModel:BTCM)通过四个假设:(1)交易无成本;(2)要素价格不等;(3)资本可以自由流动;(4)劳动力不可以自由流动。在屏蔽了较为复杂的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与交易成本情况后,分析认为:(1)资本的流动性导致对资本的低税率;(2)资本流动性与资本课税税率负相关;(3)如果资本是可以自由流动的,对资本税率作微小的上调能导致Pareto的改善。在资本完全流动的情况下,影响资本课税税率的直接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资本外流量;二是税基侵蚀效应。“竞争到底”并不是表示税收竞争的结果是税率等于零,而是指会达到一个相对较低的次优的正的税率,并在此水平上达到均衡状态。当然,有关外界环境的变化会直接导致该均衡状态的相应变化。基础税收竞争模型认为,针对流动资本的税收与资本在地区间的流动性成反比,即存在“竞争到底”的现象。

税收差异在长期的竞争过程中得到缩减,各国税制结构有趋于一致的倾向,简单的说,国际税收竞争的均衡点在税制准同质化的竞争(产生向下的压力)和公共产品提供效率(产生向上的压力)的共同作用下得以产生。

国际税收竞争无论由哪一个国际组织来主导,都要避免恶性的竞争,所以税收协调的难度都是不可低估的。

三、新形势下我国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策略选择

1.目前我国采取的主要措施。

(1)实现增值税制的调整。目前,在中央财力逐渐强大、国家经济稳步发展的情况下,我国正在实现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鼓励了企业的技术进步,促进了生产结构的调整,加强了我国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2)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调整现有的税收优惠制度。实际的税收差异之所以形成,首先在于税收优惠的存在,其次才是法定税率。依据1991年颁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外资企业在我国享受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政策。由于外资企业能够比内资企业享受更多的税收优惠,所以,虽然内外资企业法定税率分别为30%和33%,但是实际的外资企业有效平均税率为13%,内资企业为25%,外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比内资企业几乎少到一半,这种状况不尽合理。

为改变这种状况,我国政府开始清理税收优惠政策,严格监督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尽量避免各地争相越权减免、私下扩大优惠范围从而弱化中央政策实施效果的现象发生,并逐渐将税收优惠政策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以兼顾到地区间发展不平衡的状况。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统一,不仅是税率和优惠政策实现统一,还在税前成本和费用扣除标准上实现统一,实现了企业的国民待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消除市场主体的机会差异,有利于我国在国际税收竞争中把握住主动权。

2.未来需要重点思考的内容。

(1)进行宏观税负的科学调整。我国的税率情况比较复杂,近年呈现出先降后升的态势。实际数据统计显示,即使考虑到物质生产领域的税收负担高于非物质生产领域的税收负担,我国宏观税负比大多数工业化国家也要低很多。但是由于我国存在税外负担的现象,即存在各种政府收费和制度外收费,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可能要较大程度地高于宏观税负,在各国竞相参与税收竞争的新形势下,税率和税外负担存在调整的必要性和急迫性。

(2)发挥出税收优惠的真正作用。需要减少直接优惠,更多地实行间接优惠,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并将优惠税种的范围适当扩大,合理、有限、灵活地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在行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

(3)继续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协调。税收优惠的实际效果需要其他国家的税收饶让政策的配合,从这一点上就显示出加强国际间的税收合作与协调的重要性,因此需要加强税收协定作用的发挥,加强国际税收信息的有效交换,建立健全反避税制度。

作为发展中国家之一,我国在将参与国际税收竞争作为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一个手段时,面临的约束条件是比较复杂的,在进行实证分析的同时上需要研究出一个满足实际需要的中国税收竞争模式,该模式应体现出如下三点基本认识:(1)发挥各国际组织的作用,限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2)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税收竞争通过协调确定竞争的底线;(3)建立我国税收的制度优势。

注释:

①资料来源:主要整理自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的《WorldInvestmentReport》(1996)和《96’世界投资报告》,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1997。

②也有测算为其他值,但基本上都是近似1:2的关系。

③大约占到我国GDP的10%左右。

参考文献:

1.陈涛.国际税收竞争与公共产品提供.税务与经济,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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